From: David Chiou
Subject: Re: 常恒不變易法空
《雜阿含經》第232經說「常、恒、不變易法空」,是指有法是「常、恒、不變易」的嗎?
個人有想到一種合理的解法供參考:
《雜阿含經》明載,一切有為法都不是常、恒、不變易的。例如:
《雜阿含經》卷2:「比丘!頗有色常、恒、不變易、正住耶?」
答言:「不也,世尊!」
佛告比丘:「善哉!善哉!比丘!色是無常。若善男子知色是無常、苦、變易,離欲、滅、寂靜、沒,從本以來,一切色無常、苦、變易法知已,若色因緣生憂悲惱苦斷,彼斷已無所著,不著故安隱樂住,安隱樂住已,名為涅槃。受、想、行、識亦復如是。」」(CBETA, T02, no. 99, p. 8, b3-10)
《雜阿含經》卷10:「爾時,有異比丘於禪中思惟,作是念:「頗有色常、恒、不變易、正住耶?如是受、想、行、識,常、恒、不變易、正住耶?」
是比丘晡時從禪起,往詣佛所,頭面禮足,却住一面,白佛言:「世尊!我於禪中思惟,作是念:『頗有色常、恒、不變易、正住耶?如是受、想、行、識,常、恒、不變易、正住耶?』今[14]日世尊,頗有色常、恒、不變易、正住耶?頗有受、想、行、識,常、恒、不變易、正住耶?」
爾時,世尊手執小土摶,告彼比丘言:「汝見我手中土摶不?」
比丘白佛:「已見。世尊!」
「比丘!如是少土,我不可得。若我可得者,則是常、恒、不變易、正住法。」
[... ...] 比丘!一切諸行,過去盡滅、過去變易,彼自然眾具及以名稱,皆悉磨滅。是故,比丘!永息諸行,厭離、斷欲、解脫。」
(CBETA, T02, no. 99, p. 67, c5-p. 68, b4)
可注意的是,一切法可分為有為法(一切因緣造作而成的事物,例如五陰)及無為法(例如涅槃)。一般人會認為無為法(例如涅槃)是常、恒、不變易的,而根據《雜阿含經》第232經,縱使無為法(「常、恒、不變易法」)也是「空」的。
另一種解釋:南傳的對應經典則沒有「常、恒、不變易法空」這幾個字,因此也有學者認為此處是因為漢譯的《雜阿含經》是由部派佛教的「說一切有部」所傳抄,說一切有部的論師主張「有為無為一切諸法之體實有」而有「常恒不變易法」的概念,傳抄中可能部派的註釋混入經文,而多了「常、恒、不變易法空」這一句話。
「說一切有部」此部派的「一切有」看法,遭受許多其餘部派的駁斥,而因為「說一切有部」曾為上座部的一大分支,後世一些中國論師將「說一切有部認為我空、法有」張冠李戴認為「上座部(或小乘)認為我空、法有」,但其餘上座部的部派也不認同「說一切有部」的此項主張的。
From: David Chiou
「而根據《雜阿含經》第232經,縱使無為法也是『空』的。」
這是在232 經哪段說的,我找不到,請提示一下
這是指第232經「常、恒、不變易法空」的第一種解釋,也就是將「常、恒、不變易法」解釋為「無為法」,因為只有無為法才是「常、恒、不變易」的,而一切有為法都不是「常、恒、不變易」的。
在此解釋下,「常、恒、不變易法空」=「無為法空」。
就「空」定義為「無作者、無受者」(《雜阿含第335經〈第一義空經〉)來看,則無為法也是無作者、無受者,因此也沒有不合理。
我個人沒對「無為法」作過什麼經文研究,程度也差太遠,因此若所說有誤也歡迎指正
Kevin Hsu:
雜阿含經第(232)經註解 ②,個人有部分不同的看法:
「常、恆、不變易」在經中的法義就是「我」,本註解後半段也提到「相當的南傳經文為『我空』」;故不宜再擴充解讀成「縱使是恆常不會變化的無為法(例如涅槃),也不是實有的。」主要是本經講「有為法」的空。
附錄「瑜伽師地論」相關部分內容供參考
瑜伽師地論第九十卷
[0812a09] 復次、空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此中有為,空無 常、恆、久久安住,不變易法,及我、我所。若諸無為,唯空無有 我及我所。又此空性,離諸因緣,法性所攝,法爾道理為所依趣。此或如是,或異、或非,遍一切處,無不同歸法爾道理。
David Chiou:
這句的確很麻煩,因為中文譯文作「常、恒、不變易法」而不是直接寫一個名詞(「我」一類的)。
兩種解讀都是間接的解法,但整體說來 Kevin Hsu 的解法和全經文文義較不突兀,且和南傳經文一致,因此註解改為:
[二] 常、恒、不變易法空:世人以為恆常、不變的「我」,也不是實有的。其中「常、恒、不變易法」是古印度婆羅門教所主張「我」的特性。相當的南傳經文為「我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