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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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學規程

   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三日教育部臺(七0)參字第三四六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五十一條
   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七0)參字第二八四一三號令修正發
   布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六日教育部臺(七三)參字第三0四八一號令修正發布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七五)參字第二二六七五號令修正
   發布第二十七條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高級中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學為發展青年身心,並為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
           備,實施左列各項教育:

       一、培育公民道德。

       二、陶融民族文化。

       三、奠定科學基礎。

       四、充實生活知能。

       五、鍛鍊強健體格。

       六、養成勞動習慣。

       七、培養團結精神。

       八、啟發藝術興趣。

   第三條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三年,學生在學年齡以十五足歲至十八足歲為原
           則,須通過入學考試。

   第四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之同等學力,係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曾在國民中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修畢三年級課程,持有
               修業證明書者。

       二、曾在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
               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及格證書者。

   第五條 高級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根據學校所在地區之社會實際需
           要,提出計畫或理由,依照本法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
           程序辦理者,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得為必要之糾正處分。

   第六條 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得報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之課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與國民中學同
           。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以二類三科為限,其課程、師資及設
           立標準與職業學校同。

   第七條 國立高級中學校名,由教育部訂定之。省(市)立高級中學由省(
           市)教育廳(局)訂定之,私立高級中學應採用專有名稱不得以地
           名為校名。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或職業類科者,稱為某某高級中學附設國民
           中學部或附設職業類科。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附屬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或職業類科時,稱某某附屬高級中學國民中
           學部或職業類科。

   第八條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左列各項資料逕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就異動
           部分報送異動表。

       一、本學年新生、轉學生、復學生、休學生、退學生及留級生名冊
               。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三、上屆畢業生升學就業狀況。

       四、本學年校舍及設備之變更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省(市)立及私立高級中學部分,應由省(市)教
           育廳(局)按學年或學期彙造簡表送教育部備查。

   第九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派督學視導所屬之公私立高級中學,每學期至
           少一次。

   第十條 高級中學應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維護、更新及充實設備等經費預算
           ,以提高教學水準。

   第十一條 高級中學徵收學生費用種類如左: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款。

        前項收費標準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高級中學應設置獎學金,其辦法公立高級中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規定實施;私立高級中學由董事會按規定訂定,並報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備實施。

   第十三條 高級中學學生依課程進度分為一年級、二年級及三年級。

        每班學生以五十人為度,但至少須有二十五人。

   第十四條 高級中學新開辦第一年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第二年不得招
             收三年級學生。

   第十五條 高級中學為應特殊需要及進行教育實驗,得報經教育部核准,設
             置邊疆語文或第二外國語課程及辦理各種教育實驗。

   第十六條 高級中學各科教材暨教科書,須採用教育部編輯或審定者,如教
             師自編補充教材必須符合部定課程標準,並於施教前經學校審核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高級中學各科教學應活用教材,並須注重實驗及實習。

        高級中學除外國語科目外,一律採用中文本教科書,並用國語教
             學。

   第十八條 高級中學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訓導責任,須以身作則,指導學
             生一切課內課外之活動。

   第十九條 高級中學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辦理本
             班學生之訓導事項。

   第二十條 高級中學有關學生訓導管理規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
             定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定施行,各校根據辦法,訂定詳細規則,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施行。


   第二十一條 高級中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其範
               圍如左:

         一、生活輔導。

         二、教育輔導。

         三、職業輔導。

         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二條 高級中學應依據鑑定之結果,對資賦優異學生,根據其程度與
               需要增加教材之廣度與深度,予以特別輔導,並得
               為縮短其優異學科之學習年限,另行編排課程進度。


   第二十三條 高級中學對不適於繼續接受高級中學教育之學生得於每學期或
               學年終了時,輔導其轉學職業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
               校之適當班級就讀。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學之校地以五公頃為原則,班級數較多者,應按適當比
               例增加,但都市地區校地不易取得,能利用空間者
               ,得酌予調整,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學須有足量之校舍,包括普通教室、特別教室、圖書館
               、辦公室、運動場所、保健室、軍械庫、盥洗室、
               學生宿舍、餐廳、及其他必需場地設備,但得依設校計畫分年
               分期編列預算購置,其設備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所需學生實習之場所與職業學校同。

   第二十六條 公立高級中學校長任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但年齡以不超過
               六十五歲為限。私立高級中學得比照辦理。

   第二十七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處以下設組,其規定如左
               :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註冊兩組;二十班
                   以上者,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

         二、訓導處:十二班以下者,設訓育、體育衛生兩組;十三班
                   以上未滿二十五班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
                   ;二十五班以上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
                   保健四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
                   學部,設教務、訓導兩組;附設職業類科不設組。前二項
                   各組之職掌,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各處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得
               由職員擔任外,各處主任及其所設各組組長均由教
               師兼任。

   第二十九條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置部主任一人;附設職業類科置科主
               任一人,均由校長就各該部科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 三十 條 高級中學圖書館專任主任,由校長遴選圖書館專業人員或教師
               具有專業知能者充任。

   第三十一條 高級中學四十班以上者,得置秘書一人辦理文稿之撰擬、審核
               及校長交辦事項,由校長依規定聘請具有教師資格者充任。

   第三十二條 高級中學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聘請各處室
               主任及有關教師為委員。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以每十五班置一人為原則,
               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並由校長就輔導教師中
               遴選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負責規劃、協調全校學生輔導工作
               。

   第三十三條 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由校長依規定聘任,但有特殊情形者
               得聘請兼任教師,其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教師員額八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高級中學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加教師一
               人。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其每班教師員額與國
               民中學或職業學校同。

   第三十五條 高級中學專任教師,每週教學時數為十四小時至二十一小時,
               兼任行政職務者得予酌減,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其專任教師每週教學
               時數與國民中學或職業學校同。

   第三十六條 高級中學專任教師每日在校時間至少七小時。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學幹事、書記、管理員、技術人員、醫師、護士等員額
               編制,國立者由教育部訂定,餘由省市政府訂定。

         高級中學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編制員額,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八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各處室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
               教師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重要興革事項,每學期至
               少開會一次。

   第三十九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會議,以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軍訓主任教官
               、部主任、科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教師代表組成之,教
               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 四十 條 高級中學設訓導會議,以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教
               師、軍訓主任教官、全體導師及軍訓教官組成之,校長為主席
               ,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

   第四十一條 高級中學學生入學考試,由各校組織招生委員會,於每學年度
               開始前舉行之。

         各校應於入學考試前擬定招生名額連同招生簡章,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第四十二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為德育、智育、體育、群育四項。其
               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十三條 高級中學學生學期或學年終了,如必須轉學他校,得向學校申
               請發給轉學證書。

   第四十四條 高級中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以上之學級如有缺額,得於學期或
               學年開始前招收轉學生。

         前項轉學生須有其他高級中學學期銜接之轉學證書,並須經編
               組試驗及格。

   第四十五條 高級中學學生因身體或家庭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

         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

   第四十六條 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
               級肄業。

   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學學生因身體或家庭之特殊情形得申請退學。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或退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第四十九條 高級中學應屆畢業生修業期滿,各項成績符合成績考查辦法規
               定者,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 五十 條 高級中學應於規定時間造具應屆畢業生成績清冊,報送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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