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法」之四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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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之四義 (6)人生法則有四個意義: 1.自然事物的「自體」, 2.自然事物的法則, 3.依其法則所必須履行的「義務」, 4.履行義務所得之「果報」或「利益」, 請將這四個相關連的意義牢記在心。 (7)請研究在你們自己(身或心)裡面的真理,想像它就是你們自己吧! 1.我們每個人都結合了各種自然事物而成為一個身體,成為一個人。 2.然後有控制自然事物的法則, 3.以及有必須透過每個自然法則而正確履行的義務。 4.最後有履行義務的結果。 如果義務被正確地履行,其結果將是幸福、寧靜與自在;如果義務被錯誤地 履行,結果則是「苦」(dhkkha)--不圓滿、極苦、苦痛、挫折。即使是在最 初階段,也要用心地觀察、清楚地了解在我們每人之中的這四方面的法或本然。 (8) 當我們徹底研究這四方面自然事物的意義之後,就會了解人生只是由這四法 則所組成。我們不曾洞察過人生的奧秘,不曾明瞭過法的奧秘,所以不能以此法 修習,而從人生中得到最高的利益,所以現在我們必須正確而徹底地了解它們。 讓我們充分地學習「法」以及「人生的奧秘」這兩個詞,以便能得到它們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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