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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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降書-全文
發信站: NIABBS (Sat Oct  4 17:42:16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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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書:《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剛村寧次向我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所簽署的降書》

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地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二:聯合國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臺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
   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三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地區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三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

   條件投降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陸海空三軍各級指揮官及其所屬部隊與

   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

   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五:受降之全部日本陸海空三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暫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彈藥裝具器材補給

   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其他一切資產等當暫時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飛行場一切設備艦

   艇船舶車輛碼頭工廠倉庫及現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其控制之部隊所有

   或控制之軍用或民用財產亦保持晚整全部待繳於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指定之

   部隊長及政府機關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路海空軍所俘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以釋放並保護至指

   定地點

七:自此以後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任本路海空軍當立即服從蔣委員長之節制並接受蔣

   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頒布之命令

八:本官對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代表何應欽上將以後對投降日軍所頒發之命令當立

   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區之所有日本軍官佐士兵均須完全履行此

   類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任本路海空軍中何人員對於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將嗣

   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延遲事各級負責官長及違反命令者願受處罰


     奉任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地國大本營命簽字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

     剛村寧次 印  昭和二十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  分簽字於

     中華民國南京

 
     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接受本降書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

     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  分在中華民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

     何應欽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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