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教育政策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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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馬來西亞教育的變遷
發信站: 馬來西亞資訊站 (Thu Nov 30 01:10:59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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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來西亞教育政策的變遷  


一、學校、董事、教師註冊法令

    英殖民政府於1920年頒行,該法令要求對學校暨教員實行登記與管制。同時
設置華校提學司及華校視學官,用以監督學校。這是英殖民政府管制華校的開始
,其主要目的在引導華校脫離中國的政治影響。

    英殖民政府之所以在此時管制學校,理由有:
    (一)華校乃在中國革命以後才逐漸創立,其能成長茁壯的主要原因是受革
命黨員不斷鼓吹新思潮的影響。
    (二)華校學制取自中國,而教師、課本、儀器、圖書也來自中國,完全與
英國體制背道而馳。
    (三)1920年馬來亞華人響應中國「五四運動」,實行抵制日貨,懲罰奸商
,違背當時的「英日同盟」,並拒絕參加歐戰勝利大典,此種行為,英殖民政府
認為是由華文教育所造成。
    (四)令外,華文教育的突飛猛進正式代表華人社會的實力在馬來亞的滋長
茁壯,若不及早管制,英殖民政府認為以後將成為馬來亞社會的一大隱憂。

    此法令的施實,但也開始給予華校津貼。

二、1946年教育政策白皮書

    於一九四六年頒布,是由馬來聯邦提學司芝士曼(Cheeseman)所擬定。其
要點如下:
    (一)男女教育,機會均等。
    (二)免費的小學教育,以母語為教學媒介。
    (三)所有學校,英文為必選科。
    (四)後期小學,包括英文媒介而兼授母語,或以母語為媒介而兼授英文。

    此白皮書的特點有:
    (一)強調母語的重要性,主張小學以母語為教學媒介語。
    (二)以第二語文(英文)來加強各種族的融合團結。

三、中央教育諮詢委員會報告書

    由1949年所組成的「中央教育諮詢委員會」於1950年提出。其要點如下:
    (一)建國的理想,是通過一種語文;但同時又要保存各民族文化的優秀傳
統。
    (二)英校對於溝通各民族文化,促進相互瞭解及和諧共存,有其最大的貢
獻。
    (三)最後目標,應以英文為教學媒介的免費小學教育。

    特點:
    (一)強調英文對各種族溝通瞭解的重要性。
    (二)主張小學以英文為教學媒介。

    此報告書與1946年教育政策白皮書皆強調英文對各種族溝通瞭解的重要性,
但前者主張小學以母語為教學媒介,後者主張以英文為教學媒介。

    此報告書因各方反對小學以英文為教學媒介而擱置。

四、巴恩報告書(Barnes Report)

    要點如下:
    (一)小學旨在培養一個共同的馬來亞國家觀念,而此種教育應在不分種族
    (一)小學旨在培養一個共同的馬來亞國家觀念,而此種教育應在不分種族
的國民學校中獲致。
    (二)主張馬來文、英文兩種語文為教學媒介。
    (三)國民學校取代其他種族性學校。
    (四)學習其他語文只當作一個科目。

    這份報告書對華教相當不利,其特點:
    (一)提出國民學校的概念,取代母語學校。
    (二)突出馬來文的重要性,並以之為國民學校的教學媒介語。
    (三)將華文、淡米爾文貶低為其他語文地位,不能在國民學校教學。

    這份報告書當然遭受華、印人激烈的反對。

五、方(芬)吳報告書(Fem-Wu Report)

    要點如下:
    (一)讚揚華文教育的價值,主張維護及改善華校。
    (二)華校為實際需要,應是三種語文的教育。
    (三)政府應增加華校津貼。

    其特點:
    (一)肯定華文教育的地位。
    (二)同時也不忽略英文、馬來文的重要性。

六、中央教育咨詢委員會報告書

    聯合邦政府中央教育咨詢委員會於 1951 年 8 月發表一報告書, 對「巴恩
報告書」及「芬吳報告書」的建議,歸納研究之。該委員會由 20 名委員組成,
其中四名華人。大體上說,該報告書贊同巴恩報告書的主張,對芬吳報告書的建
議,則不表同意,惟認為應從中採取「穩健中庸」的步驟。

七、教育遴選特別委員會報告書

    政府於 1951 年 9 月 20  日設立「教育遴選特別委員會」負責研究定制何
種法令,以制定有關馬來亞教育政策的各項問題,此特別委員會由 11 位立法議
員組成(其中有兩名華人)。報告書主要是站在巴恩報告書這方面。後來,受全
馬華人激烈反對的 1952 年教育法令,就是根據這份報告書的建議而草成。

八、1952年教育法令

    內容摘要:
    (一)將馬來亞境內,只能設立及維持以下之各種政府學校或學院:
         (1)國民學校(以英、巫文為主要媒介語);
         (2)中等學校;
         (3)職業學校;
         (4)專科學校;
         (5)高級學校;
         (6)師範學校;
         (7)大學。
    (二)國民學校供給為期六年免費,強迫性教育。
    (三)以馬來亞鄉土觀念灌輸給各藉之兒童。
    (四)在國民學校中之學童如果須學習華文或印文時,必須出自于家長之願
望,並須在每班中有十五名以上的家長請求,學校當局始供給教授華文或印文。
    (五)現有之政府津貼學校名若干華校或印校,應予逐漸成為容納各民族學
童之 國民學校....。

        1952 年的教育法令, 關係華文教育的存亡。因為凡在設有國民學校的地區
,所有的適齡兒童均被強迫入國民學校。換言之,國民學校愈普遍設立起來,則
方言學校亦自然被消滅。

九、1954年教育政策白皮書

    由教育部長杜萊辛甘(Thuraising Kam)為主席的特別委員會檢討教育政策
,並於同年提出。其要點如下:
    (一)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則,即各民族混合在一起上課,統一的教育制度和
共同的課程。
    (二)至於執行的計劃,可分下列幾個步驟:
    (1)在各種族母語學校裡引進國民學校的特點。
    (2)英文小學限定佔六歲至十二歲學童總人口的百分之六、七。
    (3)英文普通中學學生限散萬四千名。
    (4)建議建立現代中學和職業學校,並增加稅收及學費。

    其特點:
    (一)表明將全國學校建立成國民學校的決心。
    (二)對華文、淡米爾文、英文採取逐步壓縮的策略,使其轉化為國民學校。

    以上教育政策的演變過程中,其爭執的問題,可描述為「在多元種族社會中
,應採用那種語言教育,才能達到各族溝通、瞭解、融合的目標?」若在歸納這
些教育政策,其提出的解決策略有四:
    (一)以母語教學,同時學習英文,以英文來做為各種族溝通的媒介。
    (二)廢棄母語,只採用英文教學,以英文來做為各種族溝通的媒介。
    (三)以馬來文教學,同時學習英文,以英文做為各種族溝通的媒介。
    (四)各種族同時學習華文、英文、馬來文。

    站在華文教育的立場,大概只有第一項策略比較有利。第四項雖然勉強可行
,但同時學習三種語文,學生將加重負擔,效果不彰。至於第、第三項則等於拋
棄華文教育。

十、拉薩報告書

    1955年08月聯盟政府執政後,為確立一個能為全聯合邦人民所接受的全國性
教育政策,於09月便委派一個以教育部長阿都拉薩(Abdul Razak)為主席的「
教育政策委員會」審查現行的教育政策,並負責提出改革或修正的建議。該委員
會於1956年05月07日正式宣布。


    該報告書的建議如下:
    (一)教育部負責執行教育政策;與州政府商量中等及中學以上教育問題;
師資訓練及考試之安排;管理及付給初級教育津貼金之事宜。
    (二)設立地方教育局,負責初級教育及職業教育。
    (三)設立獨立性督學團直接向教育部長報告。
    (四)教師職業需要統一,並在一全國性統一薪金制下服務。
    (五)在所有學校設立董事會,負責監督。
    (六)只有兩種學校:獨立小學或補助小學;獨立中學或津貼中學。所有接
受補助或津貼學校,在津貼金方面,應與政府學校獲的同等待遇。
    (七)改變現有小學為標準學校(馬來文為教學媒介)暨標準型學校(華文
、淡米爾文或英文為教學媒介),而以受過同等訓練的教師執照。在過渡時期,
非標準小學仍許繼續目前的政府津貼。
    (八)馬來文及英文,將成為中、小學必修科。
    (九)在所有小學中,如有十五名學生家長要求教授華文或淡米爾文,學校
當局應予開辦。
    (十)設立一種具有共同課程的國民中學,招收經過甄試的各族學生,俾便
研讀所有馬來西亞語文與文化。
    (十一)不反對在國民中學學習三種語文,或在同一學校內採用一種以上之
語文為教學媒介。
    (十二)使所有中學生都能參加初等教育文憑可試及聯合邦教育文憑考試。
    (十三)設立大學先修班、成人黃昏班及其他補習教育。
    (十四)改組及發展技術與職業教育。
    (十五)超齡學生問題必須終止。
    (十六)小學教師須受過三年中等教育,然後再受一年之全部時間師資訓練
。繼之以二年之部份時間訓練。
    (十七)採取共同內容的課程及時間表,以培養各族學生的馬來亞新觀念。
    (十八)採取步驟以促進國語的發展,並使人民對國語有更深的認識。
    (十九)制定新的教育法令。

    該報告書說明馬來亞教育政策的最後目標是:「必須是集中各族兒童於一種
全國性的教育制度之下;而在此種教育制度下,本邦國家語文將為主要的教學媒
介。然本委員會亦承認達到此種目標,不能操之過急,必須逐漸推行」。

十一、1957年教育法令

    1957年03月07日通過,該法令乃依照拉薩報告書制定。

十二、1960年達立報告書
   因為拉薩報告書是自治期間制定的過渡性政策,所以獨立實施的經驗和成效
,必須重新檢討。1959年委派一個以當時教育部長拉曼達立(Raman Talib)為
主席的「教育政策檢討委員會」從事檢討1956年教育政策實施情況及將來應採取
之方向。

    該報告書主要的建議如下:
    (一)設立一種小學畢業後的進修學校(後改稱為補習中學),俾使將兒童
之離校年齡,提高至十五歲,五種新型學校,可給予未能進入中學之學生,多三
年之職業教育。
    (二)由1962年起,時行全國性免費小學教育,而教育部長有權宣布為強迫
性免費教育,如果父母不送子女入學者,將受處罰。
    (三)在小學教育上發展國語,其方式是在所有以前之政府公立小學設立馬
來文班。同時將所有受政府津貼之小學,改為國民或國民型小學。
    (四)政府津貼之小學及中學自動升級制將保持,但學校當局,每學期必須
向家長提出學生成績報告。
    (五)由1963年起,凡係中學,如不是國民型中學或國民型全津中學,便是
獨立不受政府津貼之中學,在全津中學,其教授媒介語是兩種官方語之一(馬來
文或英文),不接受改制的獨立中學,將繼續存在,但仍受教育法令的約束。
    (六)所有中學之公共考試,只用一種官方語文(英文或馬來文)舉行。
    (七)學校如受全津貼,政府江採取適當之步驟,保障教師之生活。
    (八)鑑於全國小學教育,係聯合邦政府之責任。故此,目前之地方教育當
局得撤銷,由各州政府設立諮詢機構,負責該州之初級教育。
    (九)目前之董事會或董事部制,可繼續保留,並給予委任董事較大之伸縮
性,但董事會如委任或升調教職員得先獲教育部長之核准。
    (十)設立一個全國性之教育諮詢委員會,及在各州設立教育諮詢委員會。
    (十一)設立較多之中等商業職業學校,及工藝學校,供給學童以職業性之
教育,其程度提至低級文憑,此等學校將收男女學生,此外並法展各階層之商業
教育。
    (十二)由於學生人數增加,教職員之訓練亦得擴大,特別著重職業學校之
師資訓練,同時亦採取步驟,增加馬來文教師。
    (十三)如一間政府津貼學校,有十五名以上學生信仰回教,則政府將在此
等學校設立回教教授班。
    (十四)繼續採取步驟加強國語(馬來文)之教授。
    (十五)目前已設立之獨立性聯合邦學團繼續存在,此外亦建議在各州設立
地方性之督學團,此督學團乃向州教育局長負責。
    (十六)今後本邦之教育政策,應注意道德的教育,以使非回教徒學生能瞭
    (十七)關於語文之規定:
    (a)所有學校,馬來文和英文為必修科;
    (b)在所有英文、淡米爾文和華文小學,由第一年級起應教授馬來文;
    (c)在所有國民學校,由第一年級起,應教授英文;
    (d)在所有華文及淡米爾文小學,由第三年級起,應教授英文。

十三、1961年教育法令

    1961年國會通過以達立報告書建議為基礎制定的新教育法令,該法令將特別
強調要發展一個以果語為主要教學媒介的教育制度,並在21條(B)項規定:授權
教育部長,在適當的時期內,將國民型小學(華文、英文、淡米爾文小學)改為
國民小學(馬來文小學)。

    馬來西亞教育體系從1956年的拉薩報告書演進到1960年達立報告書,蓋已確
定。

十四、1967年國語法案

    主要內容:
    (一)規定馬來文為唯一官方語文。
    (二)維護憲法152條第一節的規定;即(A)任何人不得被禁止或阻止使用
(官方用途外)或教授,或學習其他語文,(B)不得損及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維
護及扶助其他任何民族語文的使用與學習的權力。

十五、1969年阿茲報告書(即亞茲教師薪金皇家調查委員會報告書)

    亞茲報告書最嚴重影響到華校的兩項建議是:
    (一)規定合格教師最低資格必須是擁有劍橋或馬來西亞教育文憑,而不合
格的約二萬五千名教師須在三年內考取所需資格。參加改制後的教員一概被視為
公務員。
    (二)將董事部改為學校發展局,失去聘辭教師的權力。


十六、1972年教育修定法案

    此修定法案旨在執行阿茲報告書的建議,改善教育及學校行政。

十七、1979年內閣教育報告書(馬哈迪報告書)

    1974年09月政府委任一個以馬哈迪為主席的內閣委員會,重新檢討現行教育
政策。該委員會於1979年12月公布,此報告書重點在檢討現行學校課程,其主要
建議如下:
    (一)當局要重新檢討小學課程,以使兒童基本的教育領域(讀、算、寫)
及個人才能獲得發展。
    (二)私立學校至中學五年級的課程綱要,必須和國民學校相同。
    (三)信仰回教學生需接受宗教教育科目,非信仰回教學生將接受「理論及
道德」教育課目。

    綜合上文,1970年後,馬來西亞教育政策的演變具有雙重目標,一個目標是
改進現行教育制度俾益發揮教育功能,積極培養人才,滿足國家建設需求。另一
目標是建立以馬來文為唯一教學媒介語的國民教育體系,增加馬來人的教育機會
(尤其在高等教育),提昇馬來種族社會實力,並加速壓制其他種族源流的教育
,塑造一個以馬來種族為主流的新社會,保障馬來人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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