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組織與「集體談判」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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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教師組織與「集體談判」的運用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Wed May 14 11:17:34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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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組織與「集體談判」的運用
                          張煌熙
                   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副教授

  我國教師組織的設立,隨著今年八月「教師法」的公佈,正式取得合法的依據
。教師組織的設立,在於凝聚成員的心力、以期發揮組織的功能。「集體談判」
的運用,與教師組織的功能是否彰顯,具有密切的關係;因此,要想促進我國教
師組織的功能,對於「集體談判」的運用,頗有加以了解的必要。

  「集體談判」是教師組織與教育主管當局,就共同關切的事務進行磋商,藉以
達成書面協議,作為雙方共同信守的行事規範。教師組織與教育主管當局的互動
方式固然不少,例如:諮詢、聽證、與非正式談判等;可是,雙方若無法達成共
識,取得書面協議,則教師組織的功能仍然相當有限。「集體談判」所追求的目
標,在於書面協議的達成,這是它與諮詢、聽證、非正式談判等互動方式最大的
區別,也是它與教師組織的功能具有密切關係的根本所在。

  教師組織的設立,並不意味著「集體談判」運用的開始。以美國為例,美國
兩大教師組織「全美教育協會」與「美國教師聯盟」分別創立於1857年與1916年
,然而美國教育史上第一次運用教師「集體談判」取得聘約協議的範例,卻直到
1944年才出現於伊利諾州的西塞羅學區(Cicero,Illinois)。1960年代以來,
美國兩大教師組織開始重視教師「集體談判」的運用。透過「集體談判」的方式
,美國的教師組織不僅在功能上大獲提昇,更在成員人數上成長迅速。美國兩大
教師組織的成員,從1960年的七十七萬人增加到1995年的二百八十五萬人,目前
約有百分之九十的美國教師分屬於此兩大教師組織。

  教師「集體談判」的運用,對教師組織的功能提昇雖然大有助益,其出現卻
屬較為晚近的發展。事實上,教師「集體談判」的普及運用也受到法制規範的影
響。1959年,威斯康辛州所率先制定的公職人員談判法,為該州教師的「集體談
判」提供了法令的依據。公職人員談判法明定公立機構的雇主,必須履行與其雇
用人員進行談判的義務。到目前為主,美國計有三十三州立法規定,地方學區必
須與教師進行談判:另外十一州則允許教師進行「集體談判」的活動。我國「教 
師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為各級教
師組織的基本任務之一,今後我國教師「集體談判」的運用似乎甚具展望性。

  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組織分為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與全國教師
會等三級。唯有關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的協議事宜,究竟應由哪一級教師組織來
負責,或由三級教師組織共同負責,仍有待斟酌確定。有關教師聘約的「集體談
判」,在美國是由地方學區的教師組織來負責,在法國是由中央的全國教師組織
來負責,在澳大利亞則多由各州的教師組織來負責。
  不同層級的教師組織所負責的「集體談判」,造成的談判結果也有所不同。
美國教師聘約的內容,因學區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法國教師聘約的內容,由全國
教師組織與教育部所協議,因而全國一致。澳大利亞教師聘約的內容,則因各州
協議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未來我國教師「集體談判」的進行,以何種模式較為適
切可行,頗值得關切討論。

  教師「集體談判」的運用,對學校管理與教育政策也會造成連帶的影響。以
學校管理而言,教師「集體談判」的結果,促使校長重新調整其管理權限。例如
:教師的遷調按年資深淺定優先順序、教師擔任不同科目教學的上限、班級人數
的限制、教師會議的次數與時間長度的限制等等,校長都必須尊重教師的意見,
不能獨斷獨行。以教育政策而言,教師「集體談判」對於教師評鑑、教師資遣、
教師調派的依據、教師退休年金等實務決策都有重大的衝擊。

  然而,教師「集體談判」是否應該成為主導學校管理與教育政策的最佳策略
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教師「集體談判」便可以取代校長與教育決策人員的
工作,教師「集體談判」也根本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教
師「集體談判」的運用便該有其規範與節制。基於此種緣故,教師「集體談判」
的項目範圍也成為深受矚目的議題。有關教育目標、教育經費、人事法規、學校
預算、學生與家長的權益等政策與法令問題,並不在於教師「集體談判」的影響
範圍。有關學校課程、教學方式、教科書選用、教學評量等實務工作,也有行政
常規與專業標準可供教師作為行事依據。因此,如何就我國教師「集體談判」的
項目範圍予以明確的界定,也是今後值得努力的方向。
  教師「集體談判」的運用,在於化解教師組織與教育主管當局之間的利益衝
突。當教師組織與教育主管當局間的衝突,已經衍化為嚴重的危機,在尖稅對立
的氣氛下才展開談判,對談判的雙方都相當不利。讓教師「集體談判」的運作「
制度化」,使教師組織與教育主管當局能在正常的氣氛下定期進行談判,及時化
解雙方的利益衝突 ,不僅對雙方有利,對我國未來教育的發展更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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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育中,
                    我們需要的是遼闊的視野與樂觀的展望,
                    不僅要察覺生命的美與奧妙,
                    更要尊重每一個生命的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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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rigin: ★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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