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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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nmns 整理 (f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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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0860507)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0860507)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係指依大學教育目標,針對社會大眾所辦理學士以上程度之教學及
  提昇大眾學識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

第三條(0860507)
  大學系所師資、設備等符合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者得辦理推廣教育。
  推廣教育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第四條(0860507)
  大學開設之推廣教育班次,包括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學分班課程及上課時數必須符合
  大學法相關規定。
  各校辦理之各種推廣教育班次,以在本校現有系、所相關領域內為原則。
  大學推廣教育得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等方式。

第五條(0860507)
  推廣教育學分班所招收學員,須具備報考大學系所之資格。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

第六條(0860507)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得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大學系所入學考試
  錄取,所修之學分得依規定酌予抵免,並得依規定授予學位。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項大學系所入學考試由各校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0860507)
  大學對推廣教育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第八條(0860507)
  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推廣教育。

第九條(0860507)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條(0860507)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應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依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
  開班計畫,除學分班應報請教育部核定外,非學分班於審查通過後辦理。
  大學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0860507)
  教育部得組成評審小組,執行有關推廣教育評鑑工作。
  教育部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大學,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
  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第十二條(0860507)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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