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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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教師聘約格式 教廳公布19要項[轉貼] 

《中國時報》19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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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約格式 教廳公布19要項

 【記者黃恩齡中興新村報導】教育廳配合教師法的實施,教師改採聘任制,
二十九日公布教師聘約格式供省立學校以及私立學校遵照辦理,凡教師聘任、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應按規定辦理,教育廳並在「聘約」中重申教師不得私
自收費補習。

 暑假將屆,在教師改為聘任制下,各校依教師法均應訂定「教師聘約」,以
便讓來校服務的教師有所遵行,而教育廳為省立及私立高中以下學校的主管單
位,因此公佈「教師聘約訂定要點」,供學校參考。

 教育廳所公布的教師聘約的約定項目包括十九個要項,其中較重要者,教育
廳重申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或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
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教育廳並規定,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的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
,應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教育廳規定,教師有以下四種情形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教評會
審查通過並報省教育廳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十日。

 (二)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的規定
,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三)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四)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教育廳表示,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可不參加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但
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而寒
暑假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的義務。

                                                    kkwei 轉貼自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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