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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國立中央大學教育學程學生甄選辦法
發信站: 由 獅子吼站 收信 (Fri Aug 21 07:11:08 1998)
國立中央大學教育學程學生甄選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教 育 學 程 工作小組會議通過
第一條 申請本學程資格為本校在校學生。
第二條 本甄選辦法分初選和複選二階段;初選由「教育學程學生甄選小組」(由教育學
程工作小組及分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工作小組成員組成,以下簡稱本小組)
統籌辦理,複選由本小組商請各系所與本學程各科相關系所之老師及本學程教育
專業科目之任課老師組成「複選委員會」,並依學科專長分組辦理。
第三條 初選依規定繳交下列資料:
一、報名表及報名費
二、在本校歷年成績單(研究生附大學部成績單)
三、自傳(須含對教育工作之看法)
四、本系(所)老師之推薦信
第四條 初選方式:
一、舉辦筆試(一科;內容主要和教育基本理念及見解有關),未參加筆試者
不予錄取。
二、八十四學年度前(不含八十四學年度),曾修習三科以上(含三科)教育
專業科目之同學,得於完成報名手續並參加筆試後,得予錄取至多五十人
直接進入複選程序。
三、研究生不考慮學業成績,僅依筆試成績來評定。大學部申請人之計算公式
如下:
設G表示該生於八十三學年度在全班之名次,但若該生在校未滿一年
,則G表示該生於八十四學年度上學期在全班之名次則
初選得分= [101- ( G*100/全班總人數)]*0.4+ 筆試成績*0.6
並依完成筆試之大學部與研究所申請人數之比例分配二百五十名。
第五條 複選方式:
一、依初選所填組別分九科篩選。
二、各組依報名資料、面試表現合併審核,並得增加筆試。各組應訂定其審查
項目及量化標準,其中應包括台風、本國語發音、對專業科目之瞭解程度
與解說能力等。
三、各組原則上按初選過程中完成筆試者之比例錄取之,每科於複選結果中保
障四名;確實錄取人數,由本小組開會後決定之。
四、各組將備取正取人數之一半,以備遞補。
第六條 錄取者須填寫全程修習切結書,若欲中途放棄資格,須於開學後兩個月內辦理,
以免損及其他同學權益。放棄資格之名額由備取生依次遞補。
第七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本學年度,由教育學程工作小組通過後實施。下年度甄選辦法待
教育學程中心成立後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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