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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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台(84)教字第一八一一六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教育部台(84)參字第○二七四七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八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係指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讀師資類
           科不足之學系,或畢業後自願分發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享有
           師資培育公費待遇之學生。

           本辦法所稱自費生係指未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之學生。

   第三條 公費生名額由教育部根據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查推估之師
           資缺額及各大學校院專業課程之特色,分配至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
           院、系、所或教學程之大學校院。

   第四條 各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公費生錄取方式、名
           額及其權利義務事項之規定依據,應於召生簡章明定之。

           設有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依教育部核定之公費生名額自行辦理校內
           公開甄選,其甄選實施要點由學校院定之。

   第五條 各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應將公費
           生名冊報教育部備查。

           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填具自願書及保證書,以履行服務義務。

   第六條 師資培育公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公費項目包含學雜費、書籍費、制服費、住宿費、生活津貼、教育
           實習參觀等費用。

           公費之標準由教育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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