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鬆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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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鬆綁 有了現代化的教育目標,還需合理而有彈性的教育措施,方能有 效達成這些目標。過去四十多年來,台灣長期處於戒嚴時期,基於政 治因素的考慮,政府對各級教育機構及其運作的管制頗為徹底而廣泛 。最近幾年雖已解除戒嚴,部份管制逐漸撤除,但或因積重難返,或 因觀念局限,教育自由化的步伐仍頗緩慢。影響所及,政府有關單位 對各種教育措施仍多不必要的干預,使現代化的教育目標難以有效完 成。在此解嚴後的初期,政府對教育管制過多仍是有礙教育現代化最 大最廣最深的因素。為了使教育改革的動力有效釋放,教育改革的創 造力有效發揮,以順利達成教育現代化的目的,「教育鬆綁」是現階 段教育改革的首要工作。政府與政治對教育的不必要「捆綁」如果不 能放鬆或去除,要想實踐現代化的教育目標,無異緣木求魚。 根據以上的認識,我們認為教育鬆綁是當前教育改革的先決條件 。也就是說,教育改革須自教育鬆綁入手。教育鬆綁問題既然如此重 要,對有關的理念自應加以認真分析: 「鬆綁」是 deregulation 的翻譯,deregulation 一般譯做「 解除管制」,或是當作「自由化」的另一種說法。「解除管制」這個 名詞基本上來自經濟學,意思是放任市場根據供需關係決定商品價格 ,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在經濟方面,「解除管制」的手段所能達 成的諸多目標中,有兩項特別值得注意: (1) 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2) 擴大市場參與者的權利。 自由競爭中的「教育市場」,雖然會淘汰品質低劣的教育產品, 然而弱勢受教者受到的損害,卻是社會公義無法接受的。人畢竟不是 商品,沒有任何措施可以彌補劣質教育所浪費的生命。因此,在談到 鬆綁時,不宜完全以經濟的解除管制為範本。當經濟市場中可選擇的 對象增多,行動上必然伴隨著對某些商品的不選擇。但是一般國民教 育的起始,應該有一些共同部份必然要施與受教者,所以受教者對這 些部份的選擇權就應加以適當的節制。因此教育的鬆綁也不能以追求 極度的自由化為鵠的。 教育一旦成為公共事務,某種程度的管制是無法避免的。表面說 來,管制的目的是要保證教育的品質。不過,經過長時間的運作,在 社會民主化、多元化的趨勢下,高度管制的不良副作用便日漸突顯。 特別是一些非教育性的因素對教育的約束,如政黨意識的灌輸,為經 濟建設目標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文化上的各種沙文主義,軍事訓練的 需求等等,更是迫切需要鬆綁。 教育鬆綁既然不是為了追求完全的放任,適度的約束自屬必要, 不過任何具有規範性質的措施都應建立其合法性。我國憲法對於有關 教育的基本原則與規範,缺乏詳盡而周延的界定,因此民間有倡議制 定「教育基本法」的呼聲。在採取教育鬆綁的途徑上,「教育基本法 」的概念、內涵及可行性,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台灣的教育體 系已經相當制度化,它的活動是建立在一套明文的法令架構上。因此 ,教育法令體系的檢討與修訂,不僅是鬆綁的重要手段,也是謀求能 共同接受的合理規範的必經途徑。 (二) 鬆綁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鬆綁的工作應該有全方位的關照,但是如何保持鬆而不散的進程 ,在具體的措施上須有細密的設計。現在只舉出三項應該注意的事項 : 1.在推動鬆綁的同時,要強調自律與負責。鬆綁的事項也應視具 體的時空條件與成熟程度,予以妥善規劃及執行。 2.目前教育資源的分配仍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鬆綁的過程中 ,特別要注意避免傷及教育均等的機會。 3.重視受教者的主體性與學習權,保持人的基本價值與尊嚴,教 育才能成為自我圓足的歷程。 (三) 鬆綁的項目 需要具體落實的鬆綁項目為數眾多,以下只就平常議論最多的十 多項限制措施,加以分類列舉,以為例證: 1.教育資源方面的鬆綁,如地方教育財源、私人興學、學費政策 及經費運用。 2.教育結構方面的鬆綁,如高中高職比例、大專系所之調整及學 制設計。 3.教育內容方面的鬆綁,如文憑學籍與教材課程。 4.教育行政方面的鬆綁,如組織運作、人事制度、地方政治影響 、師資培育、入學制度及校外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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