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晨曦佛學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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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台大晨曦佛學社章程
發信站: 獅子吼站 (Sat May 17 23:22:52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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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台灣大學晨曦學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晨曦學社」。
    第二條    本社以「研究佛學學說,闡揚東方文化,砥礪品格修養,
              敦正社會風氣」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校總區。

第二章        社          員

    第四條    凡本校同學認同本社宗旨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者,得申請
              加入本社為社員。
    第五條    本社舊社員若經總務兩次催繳社費而未繳者,一個月後,
              視同自動放棄社員資格。
    第六條    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社員大會暨會議中之發言,提案,表決權。
              二、競選社長。監察人或擔任社務委員,幹部之權利。
              三、借書及優先享有贈書之權利。
              四、參加本社舉辦之演講、討論費、其他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社費之義務。
              二、協助社務之拓展。
    第八條    本社社員若有違背本社宗旨或損本社名譽,且情形嚴重者,
              於必要時,得經由監察人議決,提交社員大會決議,開除其
              社籍。
    
第三章        組    織    與    職    權


甲、      社  員  大  會

    第九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下列事項應經由社員大會決
              議:

              一、選舉,罷免社長及監察人。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監督幹部及監察人執行。
              四、開除社員社籍。

    第十條    一、社員大會應於每學年由社長召開。
              二、遇有下列情形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1. 由監察人會議通過決議時。
                  2. 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時。
              三、社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一星期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議案,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莦員二
              分之一以上決議之。但修改組織章程及罷免社長之議案,應
              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之。

    第十二條  本社於社員大會下,設置幹部會議,監察人。幹部會議為社
              務決策暨執行機關。監察人為監督及審核機關。

乙、        社  長  及  幹  部

    第一節     社     長

    第十三條  凡本社社員,可自由登記競選社長。

    第十四條  社長任期一年,其任期自該年新舊任社長交接之日起,至次
              年新舊任社長交接之日止。不得連任,社長任期未滿因故改
              選時,其任期仍至原任社長交接之日止。

    第十五條  社長為本社最負責人,其職權如下:

              一、對外全權代表本社,對內總攬社務。
              二、遴選幹部,召開幹部會議。

    第十六條  社長因故不克繼續行使其職權時,由行政部長暫代之。社長
              應向監察人提出辭呈。由行監察人於兩星期內辦理社長改選
              事務,於繼位社長未產生之前,由行政部長暫代之。


    第二節     幹  部  會  議

    第十七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擔任主席,下設行政部一人,學術部長一人
              。圖書部長一人,醫法部負責人若干人。各部會下設各組組長
              若干。社長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設立其他部會之任期為一學期
              ,可連任。

    第十八條  行政部設部長及副部長各一人,行政部長負責全社行政協調
              之工作。下設活動組,總務組,海報組,文書組,指月組,
              檔案組。其職權有:

              一、召開行政部會議。
              二、主辦幹部訓練及社長交辦事項。

    第十九條  學術部設部長及副部各一人,下設佛學概論組及若干學術小
              組。學術部長負責之事務有:

              一、召開學術部會議。
              二、舉辦全校性大型演講。
              三、推展其他相關學術性活動。
              學術部內各組之事務,由該部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條  圖書部設部長,副部長各一人,下設編目組、期刊組及其他
              小組,圖書部長負責之事務有:
        
              一、召開圖書部會議。
              二、推動其他相關活動。
              圖書部內各組之事務,由該部會議決議之。

    第二十一條  醫法部設醫法學院負責人若干。負責醫法活動之一切事務。


    第三節     社  務  委  員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社委會議為社長之諮詢機構,其組織由社委會議另訂「社委
                組織規則」
            

第四章      章 程 之 修 改 及 施 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除第一條,第二條不得修改外,其餘各章節之修改,
                須經由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依本章程第十一條提交社員
                大會決議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於次學期開始施行。

    第四節     監    察    人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下設監察人三人,其任期一年,自選舉後次年一月
                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凡本社社員,可自由登記競選監察人。監察人由社員大會選
                舉產生。

                一、受理社長辭職,並窅責社長改選事務。
                二、應不定期審核經費報表及監督社務之運作。
                三、必要時,得召開社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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