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晨曦佛學社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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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littlec@Lion (最沒有價值學弟), 信區: SunRise
標 題: 台大晨曦佛學社章程
發信站: 獅子吼站 (Sat May 17 23:22:52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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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晨曦學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晨曦學社」。
第二條 本社以「研究佛學學說,闡揚東方文化,砥礪品格修養,
敦正社會風氣」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校總區。
第二章 社 員
第四條 凡本校同學認同本社宗旨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者,得申請
加入本社為社員。
第五條 本社舊社員若經總務兩次催繳社費而未繳者,一個月後,
視同自動放棄社員資格。
第六條 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社員大會暨會議中之發言,提案,表決權。
二、競選社長。監察人或擔任社務委員,幹部之權利。
三、借書及優先享有贈書之權利。
四、參加本社舉辦之演講、討論費、其他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社費之義務。
二、協助社務之拓展。
第八條 本社社員若有違背本社宗旨或損本社名譽,且情形嚴重者,
於必要時,得經由監察人議決,提交社員大會決議,開除其
社籍。
第三章 組 織 與 職 權
甲、 社 員 大 會
第九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下列事項應經由社員大會決
議:
一、選舉,罷免社長及監察人。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監督幹部及監察人執行。
四、開除社員社籍。
第十條 一、社員大會應於每學年由社長召開。
二、遇有下列情形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1. 由監察人會議通過決議時。
2. 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時。
三、社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一星期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議案,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莦員二
分之一以上決議之。但修改組織章程及罷免社長之議案,應
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之。
第十二條 本社於社員大會下,設置幹部會議,監察人。幹部會議為社
務決策暨執行機關。監察人為監督及審核機關。
乙、 社 長 及 幹 部
第一節 社 長
第十三條 凡本社社員,可自由登記競選社長。
第十四條 社長任期一年,其任期自該年新舊任社長交接之日起,至次
年新舊任社長交接之日止。不得連任,社長任期未滿因故改
選時,其任期仍至原任社長交接之日止。
第十五條 社長為本社最負責人,其職權如下:
一、對外全權代表本社,對內總攬社務。
二、遴選幹部,召開幹部會議。
第十六條 社長因故不克繼續行使其職權時,由行政部長暫代之。社長
應向監察人提出辭呈。由行監察人於兩星期內辦理社長改選
事務,於繼位社長未產生之前,由行政部長暫代之。
第二節 幹 部 會 議
第十七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擔任主席,下設行政部一人,學術部長一人
。圖書部長一人,醫法部負責人若干人。各部會下設各組組長
若干。社長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設立其他部會之任期為一學期
,可連任。
第十八條 行政部設部長及副部長各一人,行政部長負責全社行政協調
之工作。下設活動組,總務組,海報組,文書組,指月組,
檔案組。其職權有:
一、召開行政部會議。
二、主辦幹部訓練及社長交辦事項。
第十九條 學術部設部長及副部各一人,下設佛學概論組及若干學術小
組。學術部長負責之事務有:
一、召開學術部會議。
二、舉辦全校性大型演講。
三、推展其他相關學術性活動。
學術部內各組之事務,由該部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條 圖書部設部長,副部長各一人,下設編目組、期刊組及其他
小組,圖書部長負責之事務有:
一、召開圖書部會議。
二、推動其他相關活動。
圖書部內各組之事務,由該部會議決議之。
第二十一條 醫法部設醫法學院負責人若干。負責醫法活動之一切事務。
第三節 社 務 委 員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社委會議為社長之諮詢機構,其組織由社委會議另訂「社委
組織規則」
第四章 章 程 之 修 改 及 施 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除第一條,第二條不得修改外,其餘各章節之修改,
須經由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依本章程第十一條提交社員
大會決議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於次學期開始施行。
第四節 監 察 人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下設監察人三人,其任期一年,自選舉後次年一月
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凡本社社員,可自由登記競選監察人。監察人由社員大會選
舉產生。
一、受理社長辭職,並窅責社長改選事務。
二、應不定期審核經費報表及監督社務之運作。
三、必要時,得召開社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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