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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勝解

[法相辭典(朱芾煌)]

品類足論三卷二頁云:邪勝解云何?謂染汙作意相應心,正勝解,已勝解,當勝解;是名邪勝解。

二解 界身足論上三頁云:邪勝解云何?謂染汙作意相應心勝解、心印順,是名邪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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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大隨煩惱

梵語 kleśa-mahā-bhūmikā dharmāh。又作大煩惱地法。指恆與染污心相應之煩惱。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大二七‧二二○中):「若法一切染污心中可得,名大煩惱地法。」計有六種,即:(一)癡(梵 moha),為暗昧,於一切所知境障如理之解。(二)放逸(梵 pramāda),為縱蕩,不勤修各種善法。(三)懈怠(梵 kausīdya),為懶惰,心不勇悍。(四)不信(梵 āśraddhya),為不信因果之理。(五)惛沉(梵 styāna),為身心鈍重,不堪任當。(六)掉舉(梵 auddhatya),為躁動,心不靜寂。其中癡為六根本煩惱之一,其餘五法屬枝末之惑。品類足論卷二、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則列舉十種大煩惱地法,即以上述六種,除去惛沉,另加失念、心亂、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等五種;成唯識論卷六則除去「癡」,另加失念、散亂、不正理,而稱為「八大隨惑」。〔順正理論卷十一、雜阿毘曇心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 p890


五位百法

諸法的分類之一。俱舍宗立五位七十五法之說,而唯識(法相宗)則將一切法分類為五位百法。此百種事象並無實體,僅為分位而假立者。在百法中,心最殊勝,雖無物質對象,然由心而有變化對象之情形。心王中,除六識外,另有末那識與阿賴耶識。唯識之特色,即就百法彼此間之組合與關係,說明心之活動與現象,具體把握精神現象之多樣性與複雜性,且以分析之方法說明而加以理解,此即佛教對於心理之研究。

所謂百法,即:(一)心王,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識,加上末那識、阿賴耶識,共計八種。(二)心所有法(心所),凡五十一種,概分為:(1)遍行(無善惡之性格而普遍現起於各場合之心),有作意、觸、受、想、思等五種。(2)別境(有特定對象所引起之心),有欲、勝解、念、定、慧等五種。(3)不定(由共同所起之心以分善惡,然其自體則無一定之性格),有悔、睡眠、尋、伺等四種。(4)善(即善心所),有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勤、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種。(5)根本煩惱,有貪、瞋、癡、慢、疑、惡見等六種。(6)隨煩惱(上述煩惱與事相違時所應現而較輕之煩惱),有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等二十種。(三)色(可變化,且有一定之空間,而與其他之物不能相容者),有眼、耳、鼻、舌、身等五根,與色、聲、香、味、觸等五對境,及意識對象之法處所攝色者,凡十一種。(四)心不相應法(不存於以上所述各法之中),有得、命根、眾同分、異生性、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無常、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性、不和合性等二十四種。(五)無為法(不假造作之法),有虛空、擇滅、非擇滅、不動滅、想受滅、真如等六種。上記五類百法中除無為法外,其餘四類均屬有為法。其分類係根據大乘百法明門論、成唯識論等所立者,而與諸論之說略異。例如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五十一種心所有法之外,另加邪欲、邪勝解二者。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於六種煩惱外,別立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見、戒禁取見、邪見等五種惡見。顯揚聖教論卷一,於十一種色法外,另加地、水、火、風等四大種。大乘五蘊論,於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中,僅列前十四項,流轉、定異等後十項則不舉。〔成唯識論卷七、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二、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大乘百法明門論解〕 p1089


心所

梵語 caitta, caitasika,巴利語 cetasika。又作心數、心所有法、心所法、心數法。從屬於心王。乃五位之一。與心相應而同時存在,為種種複雜之精神作用。以從屬於心,故對心所而言,心謂「心王」。心王與心所之間,有所謂五義平等(所依平等、所緣平等、行相平等、時平等、事平等)之相應關係,故心所又稱相應法、心相應法。離此心王,是否別有心所之體,對此,有部主張別體說,其他諸派另有多種異說。

有關心所之數及其分類之方法,有種種說法。小乘俱舍論立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等十大地法(相應於一切心之心所);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等十大善地法(相應於一切善心之心所);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大煩惱地法(指一切污染心而言,即與不善心、有覆無記心共通而相應之心所);無慚、無愧等二大不善地法(僅相應於一切不善心之心所);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小煩惱地法(與無明相應,而不能同時起兩種以上之心所);惡作、睡眠、尋、伺、貪、瞋、慢、疑等不定地法(上五類以外之心所);總共六位,計立四十六心所。此外,如正法念處經卷三十三,就上述大善地法中,以無癡取代無瞋;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則列舉七類心所,即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大有覆無記地法、大無覆無記地法等,而列舉四十九心所。

大乘成唯識論中,則將心所分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位。對此而立四種一切義;即一切性(共通於善、惡、無記三性而起)、一切地(共通於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三地而起)、一切時(無始以來,恆常相續)、一切俱(一切心所同時而生)等四種。大體而言,遍行之心所具足四種一切義;別境之心所具足性、地二種一切義;善僅有地之一切義;不定僅有性之一切義;煩惱、隨煩惱則不具足任何之一切義。

遍行乃作意、觸、受、想、思;別境乃欲、勝解、念、定、慧;分別稱為五遍行與五別境,合之則相當於十大地法。善有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勤、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等十一;煩惱有貪、瞋、癡、慢、疑、惡見等六;隨煩惱有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等二十;不定僅有悔(惡作)、睡眠、尋、伺等四不定。以上所立五十一心所之中,隨煩惱復分三種:最初之十者(忿至憍者)乃個別而起,故稱小隨煩惱(小隨惑)。其次之二者(無慚、無愧),乃普遍於一切不善心而起,故稱中隨煩惱(中隨惑)。最後之八者(掉舉至不正知者),普遍於一切不善心與有覆無記心而起,故稱大隨煩惱(大隨惑)。又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上列二十隨煩惱外,別說邪欲、邪勝解,總成五十三法;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則將根本煩惱中之惡見,開立為身見等五種,故共立五十五法。〔品類足論卷一、俱舍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十、界身足論卷上、成實論卷五、成唯識論卷五、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末、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三下〕(參閱「心心所」1397、「心王」1398) p1403


百法

指百種法。唯識家將一切有為、無為之諸法,總括為百種,即:(一)八種心法,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賴耶等八識。(二)五十一種心所有法,作意、觸、受、想、思、欲、勝解、念、定、慧、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勤(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貪、瞋、癡、慢、疑、惡見、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悔、眠(睡)、尋、伺。(三)十一種色法,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法處所攝色。(四)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法,得、命根、眾同分、異生性、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無想事)、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無常、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性、不和合性。(五)六種無為法,虛空、擇滅、非擇滅、不動滅(不動)、想受滅、真如等無為法。以上五大類稱為五位;與百法應並舉,即稱五位百法。玆將百法之內容表解如上頁。

百法之說,出自大乘百法明門論、成唯識論等書,其中若干說法與其他諸家有異,如:(一)有關心所有法,瑜伽師地論卷一,於前記之五十一種心所有法外,另列邪欲、邪勝解等二種,成為五十三種心所有法;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將心所有法中之惡見別為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見、戒禁取見、邪見等五種,成為五十五種心所有法。(二)有關色法,顯揚聖教論卷一,於色法另列地、水、火、風四種,成為十五種色法。(三)有關不相應行法,大乘五蘊論於不相應行法唯舉十四種,即於上記之二十四種法中,列舉「得」至「流轉」等十四項;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二,則刪除不和合性而成為二十三種不相應行法。(四)有關無為法,瑜伽師地論卷三,另列善不善法無為、無記法無為等,成為八種無為法。又於小乘說一切有部,依法相生起之次第,分諸法為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應行、無為等,大乘唯識家則依唯識轉變之次第而分。〔成唯識論卷七、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大乘百法明門論疏〕 p2493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大煩惱地法

指與一切污染心相應的煩惱。為小乘有部所立的六種心所有法之一。即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具染污性,能惱亂心念,因此得名。此中,(1)癡是愚癡,也稱為無明、無智,指對諸法事理無法明了決擇。(2)放逸,指不修諸善,不防諸惡。(3)懈怠,指懶惰,心不勇悍。(4)不信,是不信因果,不愛樂三寶。(5)昏沈,是心惛昧沈鬱,不堪行善法。(6)掉舉,是心意躁動而不寂靜。其中,癡是六根本煩惱之一,餘五法則屬枝末之惑。

但《品類足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認為此大煩惱地法共有十種,即(1)不信,(2)懈怠,(3)放逸,(4)掉舉,(5)無明,(6)忘念,(7)不正知,(8)心亂,(9)非理作意,(10)邪勝解。針對此說,《俱舍論》卷四曾予反駁,以為後五法當屬大地法,而不應立為大煩惱地法。又,《成唯識論》卷六除去上述六法中的癡,另加失念、散亂、不正理三者,稱此八法為大隨煩惱,或稱八大隨惑。此等八法是煩惱的分位差別,故於其中不包含癡。

〔參考資料〕 《界身足論》卷下;《雜阿毗曇心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十一;《俱舍論光記》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


心所有法

「心王」之對稱。五位之一。略稱心所法、心所。舊譯心數法、心數、數。即從屬於心王,與之相應之精神作用。《品類足論》卷一云(大正26‧692b)︰
「心所法云何﹖謂若法心相應。此復云何﹖謂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云(大正27‧80b)︰「問何故名心所﹖答是心所有故。」《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6c)︰「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心與心所相應有五義,《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22a)︰「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此中,心、心所必託同一根,名所依平等;緣同一境,名所緣平等;於所緣境等行解相,名行相平等;同一剎那現行名時平等;體事同一名事平等。即此等五義平等同一互不相反故,心所法名心相應法,或單名相應法。

但心所之數及分類,大小乘諸論說法不一。《俱舍論》卷四云心所法有四十六種,分別為六類,謂為六位心所。即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不定地法。茲略述如次︰

(1)大地法︰恆與一切善不善等心相應之法。有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定)之十法。

(2)大善地法︰恆與一切善心相應之法。有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之十法。

(3)大煩惱地法︰恒與一切染污心相應之法。有癡、放逸、懈怠、不信、惛沈、掉舉等六法。

(4)大不善地法︰與一切不善心相應之法。有無慚、無愧二法。

(5)小煩惱地法︰與少分染污心相應之法。有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法。

(6)不定地法︰其生起並不確定之法。有尋、伺、睡眠、惡作、貪、瞋、慢、疑等八法。

俱舍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
│ 作意、勝解、三摩地
│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
│ 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俱舍家之六位┼大煩惱地法六──癡、放逸、懈怠、不信、惛
心所 │ 忱、掉舉
(四十六法)│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
│ 恨、諂、誑、憍
└不定地法八──尋、伺、睡眠、惡作、貪、瞋
、慢、疑


如上所述,《俱舍論》謂心所法有四十六種,然上座師則否認有大地十法,認為但有受、想、思三種。如《順正理論》卷十所云(大正29 ‧384b)︰
「彼上座言,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經說俱起受想思故。豈不彼經亦說有觸,如彼經言,三和合觸。經雖言有觸,不說有別體,故彼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性。」

關於十大善地法,《正法念處經》卷三十三以無癡取代其中之無瞋。而《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八、一四三、一九六,《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順正理論》卷十一等書,則於此之外,別說欣、厭二者。關於大煩惱地法,在《品類足論》卷二、《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二等書中,除去其中之惛沈,而別加失念、心亂、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等五,凡成十法。又小煩惱地法,在《順正理論》卷十一,更說有不忍、不樂、憤發等法。而《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五則於不定地法中,加上「怖」之一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及《成實論》卷九〈隨煩惱品〉,則別開睡眠為睡與眠二法。

關於其分類,《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另有新說。該論將受等十大地法名為大無覆無記地,而將十大煩惱地法中之無明、惛沈及掉舉三者,特名曰大有覆無記地;總為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大有覆無記地法、大無覆無記地法等七類,不別說不定地法。此中,大無覆無記地之十法與大有覆無記地中之無明及掉舉重覆;又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後五無別體,故《婆沙》所說之心所,係於《俱舍論》所說之四十六法外,加欣、厭、怖三者,總說為四十九法。《雜阿毗曇心論》卷二舉大地法(十法)、大善地法(十法)、大不善地法(二法)、小煩惱地法(十法)、大煩惱地法(十法)等五類,亦闕不定地之名,另別出覺、觀、睡(惛沈)、眠、悔、貪、瞋、慢、疑等九法;且以大煩惱地法之十法中,失念等五法無別體;故其分類與《俱舍》稍有不同,然數則相同。

又,《大乘五蘊論》及《成唯識論》等書亦有六位心所之論。亦即將心所法分類為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等六位,總共五十一法。略如下列︰

(1)遍行︰有五法。即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有五法。即欲、勝解、念、定、慧。

(3)善︰有十一法。即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煩惱︰有六法。即貪、瞋、癡、慢、疑、惡見。

(5)隨煩惱︰有二十法。即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6)不定︰有四法。即悔、眠、尋、伺。

唯識家之六位心所,略如下表︰


┌遍行五──觸、作意、受、想、思
│別境五──欲、勝解、念、定、慧
│善十一──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
│ 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唯識家之六位┼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心所 ├隨煩惱二十──忿、恨、惱、覆、誑、諂、憍
(五十一法)│ 、害、嫉、慳、無慚、無愧、
│ 不信、懈怠、放逸、惛忱、掉
│ 舉、失念、不正知、散亂
└不定四──悔、眠、尋、伺


除此之外,又就隨煩惱中,以名各別起之忿等十法為小隨煩惱;而無慚無愧二種遍於不善心故,名中隨煩惱;後之掉舉等八法以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一於二十隨煩惱外,更說邪欲及邪勝解,故總成五十三法。《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開根本煩惱中之惡見為身見等五種,故總有五十五法。《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6c)︰「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設爾何失,二俱有過。(中略)識心言亦攝心所,恒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

◎附︰曇摩結(葉均)〈南傳的五十二心所法〉(摘錄)

「心所」,是心所有法的略稱,即是心的附屬物。《阿毗達摩攝義論》第二品說︰「這種心所和它們所相應的心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緣,而且是同時生滅的。」《成唯識論》卷五云︰「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品類足論》卷一云︰「若有法(中略)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

佛經把身心所存在的現象分為色、受、想、行、識五蘊。在阿毗達磨中通常用色法、心法及心所法三種來包括它們。色法屬於色蘊,心法屬於識蘊,心所法則包括受、想、行三蘊。根據上座部,行蘊有五十法,再加受想二法,共有五十二個心所法。這裡面有二十五個是善心所,十四個不善心所,十三個是通一切善惡心的心所。它們的善惡或不善不惡是根據它們所相應的心來說的,即與善心相應的為善心所,與不善心相應的為不善心所,與無記心相應的為無記心所。

心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單位,它們是和各種其它的心理要素複合而活動的。分析心的自身各部分為分「識」,而分析心的活動的各種要素稱為「心所法」。例如在八十九心中最簡單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和意識,只是一種純粹的感覺,於對象上並無任何複雜的反應。如果我們詳細地審察,則它們最少還包括有七種心所法在內︰(1)觸(近人譯為感覺,即器官和對象的感觸);(2)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3)想(構成意象作用,即於對象而造成概念);(4)思(意旨,即欲取或避於對象);(5)心一境性(近人譯為精神集中);(6)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俱舍頌疏》卷五說(大正41‧850c)︰「命體即壽,(中略)謂有別法,能持煖與識,說名為壽」);(7)作意(注意於所緣的對象)。各派論師不但重視心法,而且都同樣地很重視心所法的分析。

心所法是屬於行蘊。本來把「行」釋為「思」,如《雜阿含》裡說,「思身為行蘊」(見《俱舍論》卷一引)。這是把「行」與「業」同用的,正如《雜阿含》第十三卷中說︰「一切造業有漏諸行之法行蘊攝。」然而歷史的發展,佛教學者們在心理學上做了繼續分析的工夫,又找出心的程序裡一些新分子,而這些新分子又要在人格分子原來的五蘊分類中找到一個適當的位置來安插。因為五蘊是佛陀最早在經典中提出的基本分類,他們不能任意來加上一蘊或幾蘊,行蘊是個比較適當的含義較寬泛的領域,可以安插容受這些新分子,因此就把心所法歸納在行蘊之內。戴維斯夫人(MrsRhys Davids)說︰「行蘊的建設方面限於思。巴利文佛書雖列五十二行,然其中除思行之外,其他的五十一分子都是諸自覺的精神狀態的相共品,而非特別能自特別屬於建設方面的心的作用。」(見她的《Dhamma Saṅgani》英譯本)。那麼,為什麼把「思」以外的心所法也都收入行蘊呢﹖關於這一點,說一切有部的世親曾經強調了一些理由。他的《俱舍論》卷一說︰「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對其餘的心所法為什麼收入行蘊,他說︰「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非蘊攝故,應非苦集,則不可為應知和應斷。如世尊說,若於一法未達未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中略),是故定應許除四蘊,餘有為行,皆行蘊攝。」另外一個問題︰心所法既是行蘊所攝,為什麼受、想二法又別立另二蘊呢﹖據世親的理論是︰「諍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於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即受與想之所以別立為二蘊,因共為諍(煩惱)的根本及生死輪迴的本因,並且顯示作用時受先想後的次序。其實這些心所法,有的是經中原來有的很含混的名稱,有的是後人內省得來的新分子,論師們作了更詳細的分析,並且把它們收入在行蘊之內,希後能被後人認為是最後的真理。

一、各派心所的異同
心所法上座部有五十二,說一切有部有四十六,瑜伽宗五十一。然而瑜伽宗的五十一與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數目雖然近似,但其中的項目並不完全相同。現在先讓我們來看看這幾派的分類和名稱。

(一)說一切有部的四十六心所法

(1)遍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2)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3)不善心所十八︰{1}大煩惱地法六──癡(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2}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③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

(4)不定地法八︰尋、伺、惡作(追悔)、睡眠、貪、瞋、慢、疑。

(二)瑜伽宗的五十一心所法

(1)遍行心所五︰作意、觸、受、想、思。

(2)別境心所五︰欲、勝解、念、定(三摩地)、慧。

(3)善心所十一︰信、精進(勤)、慚、愧、無貪、無瞋、無癡、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4)不善心所二十六︰{1}根本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2}隨煩惱二十──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5)不定心所四︰追悔(惡作)、睡眠、尋、伺。

(三)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法

(1)通一切心心所十三︰{1}遍行心所七──觸、受、想、思、三摩地(心一境性)、命、作意。{2}別境心所六──尋、伺、勝解、精進、喜、欲。

(2)善心所二十五︰{1}遍行善心所十九──信、念、慚、愧、無貪、無瞋、中捨性、身輕安、心輕安、身輕快性、心輕快性、身柔軟性、心柔軟性、身適業性、心適業性、身練達性、心練達性、身正直性、心正直性。{2}離法三──離身惡作、離語惡作、離邪命。③無量二──悲、喜。④慧──無癡。

(3)不善心所十四︰癡、無慚、無愧、掉舉、貪、見、慢、瞋、嫉、慳、惡作、惛沉、睡眠、疑。

從這幾宗不同的表裡來看,關於他們的主要分類有︰

(1)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不把這類心所重分,但上座部和瑜伽又把它們分為兩種︰一種是各種善和惡的心識活動裡面都有的一般心所,叫做「遍行心所」;另一種是某種情況下才有而僅限於某幾種心識的特別心所,稱為「別境心所」。

(2)善心所︰瑜伽宗和說一切有部不把此等心所再行分類,而上座部卻又把它們分成四種︰即「遍行善心所、離法、無量」與「慧」的四種。

(3)不善心所︰對於這一群心所法,上座部不予細分,但瑜伽宗又把它們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種,說一切有部則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的三種。

(4)不定心所︰瑜伽宗說一切有部另立這第四類的心所,但上座部卻把這類的心所歸入前三類中,並不作另一類。

一般的心所有性──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排列方式雖然不同,但他們所立的法是同的,都只有十法。上座部卻有不同之處。他有十三法,除了「觸、受、想、思、三摩地、作意、勝解、欲」的八法與前二宗相同外,有五法不同。北傳的「慧」等於南傳的「無癡」,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的。北傳的「念」,上座部是放在善心所裡面。「尋」與「伺」,在上座部是別境心所,北傳卻立為不定心所。上座部的「精進」(勤),北傳是放在善心所裡面。上座部的「命根」,北傳是放在心不相應裡面,不屬心所之類的。上座部的「喜」(pīti),是喜悅或喜愛的喜,五禪支中的「喜」就是用的這個字。這個「喜」和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中的「喜」(muditā),在巴利文中,這兩個字是不同的,但依舊譯都譯為「喜」。所以上座部在別境心所中有了一個「喜」(pīti),在善心所中又有一個「喜」(muditā)。北傳的佛教學者,認為「喜」就是「受」的一方面,所以不把它另立一法。

善心所──說一切有部立十法,瑜伽宗則在十法之上加一個「無癡」成為十一法,它們的不同也只有這一點而已。可是上座部與前二宗大不相同的卻有二十五法之多,而且分類也比較錯綜複雜。我們把南傳和北傳所立的表來對看,除了知道「念」與「勤」的地位互易之外,南傳用「悲」來代替了北傳的「不害」。北傳表裡的法為南傳所無的,只有「不放逸」一法,而南傳表裡的法為北傳所無的,則有「喜」、「三離法」和「遍行善心所」中從「身輕快性」到「心正直性」等十法。

不善心所──上座部只有十四個不善心所,不再分類。瑜伽宗有二十六個不善心所,又分為「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二類。說一切有部是十八個,分為「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和「小煩惱地法」三類。對於這一群的心所,三宗都有相當的差異。先說瑜伽宗與說一切有部的不同。

有部的十八法,全部為瑜伽宗所採用。瑜伽宗的「惡見、失念、散亂、不正知」四法,則為有部所無。它們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屬於根本煩惱這方面。雖然他們所列的大煩惱都是六個,內容卻大不相同。說一切有部認為大煩惱的六法,其中有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的五法,都被瑜伽放入隨煩惱裡面。所以只有個「癡」是同的。為了要補其他五法的缺,瑜伽宗就從說一切有部的不定法中取出貪、瞋、慢、疑四法作為根本煩惱。其實瑜伽宗這樣的分法,倒與佛教一般的精神更相符合。瑜伽宗的第六個根本煩惱是「不正見」,《俱舍論》把它看作只是「慧」的反面,故不另算作一法。

上座部的十四法中有十二法都是前二宗所有,不過只把前二宗別立為不定心所的「惡作、睡眠」二法,放到不善心所裡面來,成為十四法。

不定心所──前面已經說過這一類心所為上座部所沒有,是北傳佛教所獨具。不過上座部把說一切有部所說的不定心所法中的「尋」與「伺」二法列入別境心所,其他的六法則全部列入不善心所裡面了。

二、略釋上座部的心所
現在根據南傳的教典,略釋上座部的五十二個心所法,先說「通一切心」的七個「遍行心所」和六個「別境心所」。

(1)觸︰即感觸。由於根、境、識三法的集合而稱為觸(即根、境、識三法集合所發生的一種感覺)。有擊觸的作用,因由觸於所緣而起,如眼之於色、耳之於聲,雖非如肉體的直接衝擊到一邊,然而由擊觸力能夠使心與所緣的境結合。它是由於適當注意的識,依於眼及現前的境而生起,故以現於諸識之門的境為近因。

(2)受︰即覺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有樂受、苦受、喜受、憂受、捨受的五種。以身享受可意可觸之境的時候為「樂受」。以身感受不可意可觸之境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苦受」。以心享受可意的所緣而覺得愉快的時候為「喜受」。以心感受不可意的所緣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憂受」。不苦不樂而處於寂靜狀態的為「捨受」。

(3)想︰為念(對於對象所造成的概念)。它具有給以再起想念之緣而說「這就是它」的作用,如木匠想起木料相似。依所取之相而住著於心為現狀,如盲人摸得了象的一部分之相,住著於心,以為這便是象的全貌,以現前之境為近因,如小鹿看見草人而起「是人」之想相似。

(4)思︰即意志活動。它能夠統率指導與自己相應之法,如大木匠及其上首弟子能令自他的工作完成,有發動組合的作用。這個思心所,顯然是在於思惟緊急的業務等而令相應的心、心所法共同效力而起的。

(5)三摩地(定)︰對於所緣持心平等或正持、等持於心而不散亂故為定。在《清淨道論》中稱「三摩地」或「心止」。在《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用「心一境性」(意志集中)。即是心的靜止狀態。

(6)命︰即生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依此而相應諸法得以活命。

(7)作意︰是於意中工作,即置所緣於意中(注意於對象),面向於所緣,使相應的心、心所與所緣相結合。

(8)尋︰是尋求、思考的意思,即專注其心於所緣。

(9)伺︰是伺察,即深深考察,數數思惟於所緣。

「尋」與「伺」的區別是︰尋粗伺細,前者初置心於所緣境,後者數數用心繼續思惟。

(10)勝解︰等於信解。有確信的特相,不猶豫的作用,以決定為現狀,以確信之法為近因。即於所緣深信不動搖的狀態。

(11)精進︰是勇猛、效力、不消沉的狀態。《增支部》第二卷說︰「怖畏(無常等)的人,作如理的精進,故以怖畏或以令起精勤的故事為近因。」

(12)喜︰是喜歡、喜愛,即身心充滿著喜悅的意思,喜有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遍滿喜的五種。

(13)欲︰即希望去做的意思。遍求、希求、欲取於所緣,如在黑暗中伸手去摸東西相似。

下面略釋二十五個善心所。關於這二十五心所的四種分類,已如前例。

(1)信︰即信任。有淨信或從不信至信的作用。以起正信之事為近因。如以手取物,以信能取善法,如由種子而得果實,由信能得涅槃之果。

(2)念︰即憶念。念能堅住於所緣而不忘失。

(3)慚︰即有恥與厭惡之意,有恥作諸惡的作用。以尊重自己為近因。

(4)愧︰即愧懼與怖惡的意思,有怖畏諸惡的作用。以尊重他人為近因。

(5)無貪︰是不貪、不滯著。即於所緣不貪求、不執著,如水珠滴於荷葉相似。有不遍取的作用。

(6)無瞋︰即不激怒、不違拒而溫和,如隨順的親友。有調伏瞋害及熱惱的作用。

(7)中捨性(平等性)︰即捨置。使心與心所平衡,對於心及心所抱中立的態度。有遮止過與不及和斷絕偏向的作用。

(8)身輕安、(9)心輕安︰即身的安息與心的安息。這「身」,是指「受、想、行」的三蘊。身心的輕安,即寂滅身心的不安而得清涼的狀態。具有消滅身心不安、對治身心不寂靜的掉舉等煩惱的作用。

(10)身輕快性、(11)心輕快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沉重而得輕快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沉重、對治身心沉重狀態的昏沉和睡眠等煩惱的作用。

(12)身柔軟性、(13)心柔軟性︰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強悍而得柔軟的狀態。有消滅身心強悍、對治身心強悍狀態的見與慢等煩惱的作用。

(14)身適業性、(15)心適業性(堪任)︰即寂滅身(受、想、行)心的不適業狀態而成為適業成功的狀態。有消滅身與心不適業狀態於「掉舉、昏沉、睡眠、見、慢」之外而能對治身心不適業狀態的諸蓋,能於信樂事中取得信樂,能於有利的行為中而取得堪任適當的作用。

(16)身練達性、(17)心練達性(熟練)︰即身(受、想、行)心無有過失而健全熟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不健全、能對治身心過失的不信等作用。

(18)身正直性、(19)心正直性︰即身(受、想、行)心正直的狀態。有消滅身心歪曲、能對治身心成為歪曲狀態的諂與誑等的作用。

(20)離身惡作、(21)離語惡作、(22)離邪命︰即遠離身、語、意的惡作,有擺脫身、語、意等惡作的作用。以信、慚、愧、少欲等為近因。這三法之名是依據《清淨道論》的。《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稱為「正業、正語、正命」。

(23)悲︰即心中悲憫或同情他人的苦。以拔除有情之苦為相,有不堪任他人之苦的作用,以不害為現狀。害的止息便是悲的成就。

(24)喜︰見他人的有利而生喜悅。有見諸有情所得利益而無嫉妒的作用。不樂的止息,便是喜的成就。

(25)無癡︰即不癡迷。有通達如實性或無過的特相,而照境的作用。

下面略釋十四個不善心所︰

(1)癡︰是愚癡、無智或心的闇昧,不能如理作意。有不通曉或覆蔽所緣的自性的作用。癡,是一切不善的根本。

(2)無慚、(3)無愧︰無慚,是無慚厭或無恥,即不厭惡身的惡行等的狀態。無愧,是無愧懼,即不畏縮或無怖畏身的惡行等的狀態。它們是慚與愧的反面。

(4)掉舉︰即心的浮動、不寂靜而散亂的狀態。如風吹旗揚,有不穩定的作用。

(5)貪︰是貪愛所緣。以不施捨為現狀。有粘著所受的作用。

(6)見︰即邪見,或不如理的見解。有執著的作用。

(7)慢︰即令心高舉、欲自標榜的狀態。有傲慢的作用。

(8)瞋︰即激怒的狀態。有燃燒自己身體的作用。

(9)嫉︰即嫉妒。有不喜見他人的繁榮的作用。

(10)慳︰即隱祕自己已得或當得利益的狀態。有不能與他人共有他的所得利益的作用。

(11)惡作︰即輕蔑或後悔其所作的狀態。

(12)昏沉︰即心的沉重或消沉而不堪努力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3)睡眠︰即心的倦睡、沉滯及眼的昏昏欲睡的狀態。有除去精進的作用。

(14)疑︰即猶豫不決。有動搖的作用。疑,是行道的障礙。

〔參考資料〕 《正法念處經》卷十七;《界身足論》卷上;《品類足論》卷三;《眾事分阿毗曇心論》卷一;《成實論》卷五;《攝大乘論釋》卷四;《八宗綱要》卷上;方立天《佛教哲學》;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木村泰賢全集》第四冊。


界身足論

三卷。世友造,唐‧玄奘譯。又作《阿毗達磨界身足論》、《說一切有部界身足論》、《界身論》。為說一切有部根本論典六足論之一。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六冊。全文分〈本事〉、〈分別〉二品。〈本事品〉記述十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十小煩惱地法、五煩、五見等十四類,即有關九十一心、心所的定義的解說。〈分別品〉略分十六門,廣立八十八門,分別心所與五受、六識、無慚無愧的相應不相應,以及蘊處界與心所的相應不相應等。

相傳本書的梵本原有六千頌,但文筆繁雜,意多重複,玄奘乃刪略而譯成現存之八百多頌本。在漢譯佛教中,本書置於六足論的最後位(《俱舍論光記》、《俱舍論疏》),梵文傳本置於《品類》、《識身》、《法蘊》、《施設》之後,西藏傳本則位列《法蘊》、《施設》二論之後的第三位。

本論在心所法的分類上有創發性。心所法中之十大煩惱地法、十小煩惱地法等,即為本論所首倡者,而在寫作形式方面,如諸法定義的解說、諸關係論的二段組織等方法,更影響《品類足論》,而成為《品類足論》一論的基本論式。此外,漢譯本謂本書乃佛滅三百年尊者世友造,梵、藏二傳則說是佛在世時的弟子富蘭那(Pūrṇa)尊者所作。然依近代學者的推測,此論當係佛滅二、三世紀間,由有部學者結集而成之作。

◎附︰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四章第六節
《阿毗達磨界身足論》,玄奘於龍朔三年(663)譯出,凡三卷。全論分為二品︰(1)〈本事品〉,與《品類論》的〈辯七事品〉相同,只是減略些。(2)〈分別品〉。

沙門釋基的〈界身足論後序〉說(大正26‧625c)︰「原其大本,頌有六千。後以文繁,或致刪略為九百頌,或五百頌者。今此所翻,有八百三十頌。」

序文說到廣本與略本,而《界身論》又與《品類論》的〈七事品〉有關,所以福原亮嚴,同意《品類論》為《界身論》的延長與擴大的說法。這就是以略本為《界身論》,廣本為《品類論》。呂澂也同意這種意見。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品類論》本為四品;〈辯七事品〉是增補四品的一品。《界身論》與〈辯七事品〉有關,不應推論為與《品類論》全論有關。略本與廣本的傳說,應從《界身論》自身去尋求正確的意義。《界身論》的〈分別品〉這樣說︰「(第四門)如以受對六觸身,對六想身,六思身,廣說亦爾。」「(第十五門)由斯理趣,其懈怠等諸門差別,應依前說一行方便,如理應思。」「(第十六門)如是略說有十六門,若廣說有八十八門。」

《界身論》的刪略,就在這裏。〈分別品〉共分十六門。初三門是︰受根相應不相應門、識相應不相應門、無慚無愧相應不相應門。第四門起,是相攝門。依「一行」論法,從(十大地法的初二法)受相應、想不相應,何所攝起,到意觸所生思相應、意觸所生受不相應,何所攝止,一共有八十五門。如一一的廣說,那實在太繁了。奘譯的《界身論》,是刪略了的。第四門到十四門(共十一門),雖也有所刪略,如上所引的第五門等文,還保存每一門的規模。十五、十六兩門,更為簡略,總攝了七十四門──十二到八十五門的內容。這樣的簡略,凡八百三十頌;如八十五門都分別廣說,就有六千頌了。廣本與略本,是《界身論》自身的事,與《品類論》無關。

《界身論》的〈本事品〉,是依《品類論》的〈辯七事品〉,而多少減略些。(中略)
比對二論,有二點不同︰(1)〈辯七事品〉有十大善地法,《界身論》沒有,《眾事分阿毗曇論》也沒有;這是後起的,依《大毗婆沙論》而補入的。(2)十八界到六界──五類,《界身論》也沒有。

〈辯七事品〉所列的,可分三類︰(1)十八界到六界──五類,是綜集經說的。《界身論》缺。(2)十大地法到五法──八類五十五法,為心所法的分類。(3)六識身到六愛身──六類,是經說的六六法門。其中最重要的,是心所法的分類,八類五十五法。{1}十大地法,是《發智論》〈智納息〉、《品類論》〈辯五事品〉所已經成立了的。{2}十大煩惱地法︰不信、懈怠、失念、心亂、無明、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掉舉、放逸。{3}十小煩惱地法︰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上說的三類十法,與《大毗婆沙論》所列完全一致。但此下,《界身論》所列為︰{4}五煩惱︰欲貪、色貪、無色貪、瞋、疑。{5}五觸︰有對觸、增語觸、明觸、無明觸、非明非無明觸。{6}五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禁取。{7}五根︰樂、苦、喜、憂、捨。{8}五法︰尋、伺、識、無慚、無愧。而《大毗婆沙論》,在三類十法後,又列︰{9}十大善地法;{10}五大不善地法;{11}三大有覆無記地法;{12}十大無覆無記地法。《大毗婆沙論》對於心所法的敘列,上三類十法而外,有了大善地法;而七類五十八法,都是經過論師的整理而成立的。可是《界身論》與〈辯七事品〉,雖前三類相同,而後五類中,如五根、五見,都只是遵循舊說,而又沒有善法。所以《界身論》心所法的整理,比《發智論》、《品類論》,雖又進了一步,但還不及《大毗婆沙論》。《大毗婆沙論》雖沒有引用《界身論》,而《界身論》的成立,是應該早於《大毗婆沙論》的。

再來看〈分別品〉。相應門有四事︰(1)五受根的受;(2)六識身的識;(3)無慚;(4)無愧。相攝門有三事︰蘊、處、界。這樣,現存《品類論》的〈辯七事品〉,雖不知七事是什麼,但依《界身論》,卻 極為明白。《品類論》的〈辯七事品〉,是後人補作的,如上節所說。《品類論》的〈辯七事品〉,與《界身論》,可能同為一本。或將論的相攝門,依「一行」論法,推衍為繁長的六千頌,名《界身論》(再依之而有略本)。或將論的相應門,也以界處蘊作分別,成為現存於《品類論》的〈辯七事品〉。

《界身論》的界,〈辯七事品〉的七事,上節曾說過,與銅鍱部的《界論》有關。《界論》以三法──蘊、處、界,分別攝與不攝;以四法──受、想、行、識,分別相應不相應。這與《界身論》大致相同,只是以受、識、無慚、無愧,代替受、想、行、識而已。因此,〈辯七事品〉以蘊、界、處,分別相應不相應,既不及《界論》與《界身論》的適合,又失去了「七事」(只有六事)的意義。不過參照《界論》、《界身論》列舉的法門(本事),應該如〈辯七事品〉所說,前列界、處、蘊才是。

《界身論》,玄奘傳為世友(Vasumitra)所造,這是以為與《品類論》的作者為一人。但世友只造四品;〈辯七事品〉已是別人所作,《界身論》更不是世友所造了。稱友(Yaśomitra)《俱舍論疏》,傳說《界身論》為富樓那(Pūrṇa)造。也許《界身論》與〈辯七事品〉,就是這位論師的傑作。

〔參考資料〕 《古今譯經圖紀》卷四;《開元釋教錄》卷八;《至元法寶勘同總錄》卷九;《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十一。


[法相辭典(朱芾煌)]
十大煩惱地法

界身足論上一頁云:十大煩惱地法云何。一不信。二懈怠。三失念。四心亂。五無明。六不正知。七非理作意。八邪勝解。九掉舉。十放逸。


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成唯識論四卷二十一頁云: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餘處不說此二遍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麤顯故。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大煩惱地法

俱舍論四卷五頁云:大煩惱法地,名大煩惱地。此中若法,大煩惱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謂法、恒於染污心有。彼法是何?頌曰:癡逸怠不信惛掉恒唯染。論曰:此中癡者:所謂愚癡。即是無明。無智所顯。逸、謂放逸;不修諸善。是修諸善所對治法。怠、謂懈怠。心不勇悍。是前所說勤所對治。不信者:謂心不澄淨。是前所說信所對治。惛、謂惛沈。對法中說:云何惛沈?謂身重性,心重性;身無堪任性,心無堪任性;身惛沈性,心惛沈性。是名惛沈。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如身受言,故亦無失。掉、謂掉舉。令心不靜。唯有如是六種,名大煩惱地法。豈不根本阿毘達磨中說有十種大煩惱地法?又於彼論,不說惛沈?何者謂十?謂不信、懈怠、失念、心亂、無明、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掉舉、放逸。天愛!汝今但知言至,不閑意旨。意旨者何?謂失念、心亂、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已說彼在大地法中;不應重立為大煩惱地法。如無癡善根,慧為體故;非大善地法。彼亦應爾。即染污念,名為失念。染污等持,名為心亂。諸染污慧,名不正知。染污作意勝解,名為非理作意,及邪勝解。故說:若是大地法;亦大煩惱地法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受想思觸欲。第二句、謂不信懈怠無明掉舉放逸。第三句、謂如前說念等五法。第四句、謂除前相。有執邪等持,非即是心亂。彼作四句,與此不同。又許惛沈,通與一切煩惱相應;不說在大煩惱地法。於誰有過?有作是言:應說在此。而不說者;順等持故。彼謂諸有惛沈行者,速發等持;非掉舉行。誰惛沈行,非掉舉行;誰掉舉行,非惛沈行。此二未嘗不俱行故。雖爾;應知隨增說行。雖知說行,隨用偏增;而依有體,建立地法。故此地法,唯六義成。此唯遍染心俱起,非餘故。

二解 大毗婆沙論四十二卷十七頁云:大煩惱地法,亦有十種。一、不信。二、懈怠。三、放逸。四、掉舉。五、無明。六、忘念。七、不正知。八、心亂。九、非理作意。十、邪勝解。又云:若法、一切染污心中可得;名大煩惱地法。謂若不善,若無記,若欲界繫,若色界繫,若無色界繫,若見所斷,若修所斷,若在意地,若五識身,煩惱起時,皆可得故;名大煩惱地法。應知此中不信等五,唯與一切染污心俱,故立大煩惱地法。忘念等五,如前已說。


不動心解脫

瑜伽九十卷二十一頁云:不動心解脫者:謂阿羅漢、根性利故;是不退法。一切皆以無漏道力而得解脫。於一切種,都無退失。

二解 如六種阿羅漢中說。

三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一卷十三頁云:云何不動心解脫?答:不動法阿羅漢盡智無生智。或無學正見相應心勝解,已勝解,當勝解。此中盡無生智無學正見相應心者:簡別有學及有漏心。勝解者:謂現在。已勝解者:謂過去。當勝解者:謂未來。此即簡異無為解脫。顯二解脫,唯以無學無漏心相應勝解為自性。然一切法中,唯有二法,是解脫自性。謂無為法中擇滅,是解脫自性。有為法中大地法所攝勝解,是解脫自性。勝解有二種。一、染污。謂貪等相應;名邪勝解。二、不染污。謂無貪等相應;名正勝解。此正勝解,復有二種。一、有漏。謂不淨觀持息念、無量、解脫、勝處、遍處等相應勝解。二、無漏。謂學無學勝解。學勝解者:謂四向三果所攝勝解。即苦法智忍,乃至金剛喻定相應勝解。無學勝解者:謂阿羅漢果所攝勝解。即盡無生智無學正見相應勝解。無學勝解,復有二種。一、時愛心解脫。即五種阿羅漢果所攝勝解。亦名時解脫。二、不動心解脫。謂不動法阿羅漢果所攝勝解。亦名不時解脫。此二解脫,各有二種。一、名心解脫。離貪愛故。二、名慧解脫。離無明故。問:若無學勝解離貪愛故,名心解脫;離無明故,名慧解脫者;集異門說,當云何通?如說云何心解脫?謂無貪善根對治貪愛。云何慧解脫?謂無癡善根對治無明耶?答:集異門論,應作是說:云何心解脫?謂無貪善根相應勝解。云何慧解脫?謂無癡善根相應勝解。應作是說,而不說者;有別意趣。謂依善根,顯示勝解。若依無貪故,心解脫貪愛;此相應勝解,名心解脫。若依無癡故,慧解脫無明;此相應勝解,名慧解脫。是故此中,二心解脫,俱以無學勝解為自性。是名解脫自性我物自體相分本性。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不時解脫?不時解脫,是何義耶?答:由彼解脫不待時得故。時即如前所說六種。不待得好衣時者:謂彼雖得惡糞掃衣時,而能速得解脫。勝時解脫者,得價直百千兩金衣時。不待得好食時者:謂彼雖得麤惡飲食時,而能速得解脫。勝時解脫者,得百味飲食時。不待得好臥具時者:謂彼雖得邊鄙臥具石床等時,而能速得解脫。勝時解脫者,得上妙臥具時。不待得好處所時者:謂彼雖得憒鬧處所,惡房舍時,而能速得解脫。勝時解脫者,得靜妙處所時。厭彼誼雜,速入定故。不待得好說法時者:謂彼雖得違理失機教誡教授時,而能速得解脫。勝時解脫者,得如理應機教誡教授時。厭彼所說,速入定故。不待得好補特伽羅時者:謂彼雖得不具德行,為性佷戾,難共住者,與同住時,而能速得解脫。勝時解脫者,得具德行等與同住時。厭彼猥惡,速入定故。又云:問:何緣不時解脫,名不動耶?答:以體殊勝,故名不動。如今世間殊勝飲食衣服嚴具,說名不動。不為劣物格量轉故。復次貪等煩惱,令諸有情身心輕躁;令諸善根,生硬離散;故名為動。不時解脫阿羅漢不為如是煩惱所動;故名不動。復次貪等煩惱,能令有情、於諸分位、勝劣不定;故名為動。不時解脫阿羅漢,不為如是煩惱所動;故名不動。如勇健人,無敵能動;名不動者。復次不時解脫阿羅漢,於諸功德,定不退失;故名不動。如善射人,射必中的;名不動者。

四解 發智論八卷二頁云:云何不動心解脫?答:不動法阿羅漢盡智無生智,或無學正見相應心、勝解,已勝解,當勝解。又云:諸不動心解脫,皆無生智相應耶?答:諸無生智相應,皆不動心解脫;有不動心解脫,非無生智相應。謂不動法阿羅漢盡智,或無學正見相應心、勝解,已勝解,當勝解。


不善修根及善修根

瑜伽九十二卷八頁云:復次有一沙門若婆羅門,自既不能善修諸根;而不如理為他施設善修根法。見唯棄背所有境界,名護諸根。然其自於諸弟子眾,深生染著;一分起愛,一分生憎。謂於其教、順逆因緣,適不適意,常現行故。於此微細自己雜染,不能以慧如實悟入;而謂自能善修諸根,起增上慢。諸有隨順如是見者,彼雖令根、離諸境界,獨處空閑;而緣彼境,發起種種尋思雜染。然無智慧而自悟入,是亦不名善修諸根。又亦不為善修根故,勤修正行。但信他言,起邪勝解、及以邪慢。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如理施設煩惱斷故;名善修根。非唯一向背諸境界。又諸如來、於其三種不忘念住,善住其心;故不染著諸弟子眾。於正行眾,悅意現行;於邪行眾,行不悅意。由此所生貪欲雜染,瞋恚雜染,都無所有。由是因緣,雖與弟子等煩惱斷;而名無上善修諸根。


四種所化有情先數習邪解脫見所集成界

瑜伽八十五卷三頁云:有四種所化有情,先數習邪解脫見所集成界。何等為四?謂於先有先世先身先所得自體中,聽聞常見增上不正法,不如理作意增上力故;於今由彼為因,由彼為緣,數習邪解脫見所集成界。如說由常見,如是由斷見,由現法涅槃見,由薩迦耶見,廣說亦爾。此中世尊由種種勝解智力,種種界智力,增上力故;尋求彼先勝解,及彼後界;如其所應,為調伏彼邪勝解界故;多分為轉四種法教。或為餘智未成熟者,令彼智成熟故;智已成熟者,令彼解脫諸煩惱故。為初邪界有情,說因滅故行滅。由行盡門,說無常性。為調伏彼邪勝解界故。為隨第二邪界有情,說因集故行集?由行起門,說無常性。為調伏彼邪勝解界故。為隨第三邪界有情,由諸行苦門,轉正法教。為調伏彼邪勝解界故。為隨第四邪界有情,若離諸行,起薩迦耶見行者;由諸行空門,轉正法教。若即諸行,起薩迦耶見行者:由無我門,轉正法教。為調伏彼邪勝解界故。


受用欲塵與受用正法五相差別

瑜伽五卷三頁云:又外有欲者,受用欲塵;聖慧命者,受用正法。由五種相,故有差別。由此因緣,說聖慧命者,以無上慧命,清淨自活。何等為五?一、受用正法者,不染汙故。二、受用正法者,極畢竟故。三、受用正法者,一向定故。四、受用正法者,與餘慧命者,不共故。五、受用正法者,有真實樂故。摧伏魔怨故。此中諸受欲者所有欲樂,是隨順喜處。貪愛所隨故。是隨順憂處。瞋恚所隨故。是隨順捨處。無揀擇捨之所隨故。聖慧命者,受用正法;則不如是。又諸有欲者,受用欲塵,從不可知本際以來,以無常故;捨餘欲塵,得餘欲塵。或於一時,都無所得。聖慧命者,受用正法,則不如是。又受欲者,受用欲時,即於此事,一起喜愛,一起憂恚。復即於彼,或時生喜,或時生憂。聖慧命者,受用正法,則不如是。又諸離欲外慧命者,於種種見趣自分別所起邪勝解處,其心猛利,種種取著;恒為欲染之所隨逐。雖已離欲;復還退起。聖慧命者,受用正法,則不如是。又受欲者,及諸世間已離欲者,所有欲樂,及離欲樂,皆非真實,皆為魔怨之所隨逐;如幻、如響、如影、如燄、如夢所見,猶如幻作諸莊嚴具。又著樂愚夫諸受欲者,及諸世間已離欲者,凡所受用,猶如癲狂,如醉亂等。未制魔軍而有受用,是故彼樂,為非真實;亦不能制所有魔事。聖慧命者,受用正法,則不如是。


依離染解脫

大毗婆沙論二十八卷十七頁云:云何依離染解脫?答:若離染相應心、已勝解,今勝解,當勝解;是謂依離染解脫。此中解脫、是大地所有心所法中,勝解為自性。然一切法中,有二解脫。一者、無為。謂擇滅。二者、有為。謂勝解。此復二種。一者、染汙。謂邪勝解。二者、不染汙。謂正勝解。此復二種。一者、有漏。謂不淨觀、持息念等相應。二者、無漏。謂苦法智忍等相應。此復二種。一者、有學。謂四向三果七補特伽羅相續中起。二者、無學。謂阿羅漢果相續中起。此復二種。一者、時心解脫。謂前五種姓相續中起。二者、不時心解脫。謂不動種姓相續中起。無學解脫、復有二種。一者、心解脫。謂離貪故。二者、慧解脫。謂離無明故。問:若此解脫、勝解為體;施設論說、當云何通?如說:云何離貪故心解脫?謂無貪善根、對治貪欲。云何離無明故慧解脫?謂無癡善根、對治愚癡。勝解非三善根所攝;云何可說心慧解脫,是二善根?答:彼文應說:云何離貪故心解脫?謂無貪善根相應解脫。云何離無明故慧解脫?謂無癡善根、相應解脫。而不說者;應知彼文、是有餘說。復次心慧解脫、實非善根;而善根相應故;以善根名說。復次此中顯示解脫依處。謂心解脫、依無貪善根,而得生長。以無貪善根,對治貪欲心解脫故。慧解脫、依無癡善根,而得生長。以無癡善根、對治愚癡,慧解脫故。此於所依,說能依體;故不相違。


意識助伴

瑜伽一卷十頁云:彼助伴者:謂作意、觸、受、想、思、欲、勝解、念、三摩地、慧、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捨、不害、貪、恚、無明、慢、見、疑、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邪欲、邪勝解、忘念、散亂、不正知、惡作,睡眠、尋、伺,如是等輩俱有相應心所有法。是名助伴。


諸隨煩惱四相差別

瑜伽五十八卷六頁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二、通一切染汙心起;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謂無慚、無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三界所繫。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此十隨煩惱,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如是十種,皆欲界繫。除誑諂憍。由誑及諂,至初靜慮;憍通三界。此并前二,若在上地;唯無記性。尋、伺、惡作、睡眠、此四隨煩惱,通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若有極久尋求伺察,便令身疲、念失、心亦勞損。是故尋伺,名隨煩惱。此二乃至初靜慮地。惡作、睡眠、唯在欲界。又有定地諸隨煩惱。謂尋、伺、誑、諂、惛沈、掉舉、憍、放逸、懈怠等。初靜慮地,有初四種;餘通一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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