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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指供養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燃指供養

指燃燒自己的手指以供養佛菩薩,用以表示自己信仰之誠摰。又稱燒指供養。據《法華經》〈藥王菩薩本事品〉所述,藥王菩薩的前身為一切眾生喜見菩薩時,嘗燃自身供養日月淨明德佛及《法華經》,更於後生自燒臂供養同一佛之舍利。經文又述及,若欲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能燃手指乃至一足趾以供養佛塔,勝過以國城、妻子及三千大千國土、山林、河地、諸珍寶物供養者。

據《弘贊法華傳》卷七〈隋‧慧斌傳〉所載,慧斌隱居匡山,誦《法華經》,初誦經竟,即燃左手第四指,以為供養。又依《宋高僧傳》卷二十三〈後晉‧息塵傳〉所述,息塵閱《大藏經》,匝設齋,燃一指伸其報慶,不久又煉一指,後次第復燃五指。一日聞鳳翔府法門寺有佛之中指骨節之真身,曾先後燃指數次,以顯示其奉佛之誠。類似之事例,尚有隋代之僧亮、劉宋之僧慶、南齊之法凝、北周之僧崔、唐代之無染等人。

古來對於「燒身、燃指」等事之是否可行,頗有爭論。如唐‧義淨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以為居士可以燃指,而出家眾則不宜。其文云(大正54‧231a)︰
初學之流,情存猛利,未閑聖典,取信先人,將燒指作精勤,用然肌為大福,隨情即作,斷在自心。然經中所明,事存通俗,己身尚勸供養,何況諸餘外財,是故經中但言若人發心,不道出家之眾。意者出家之人,局乎律藏,戒中無犯,方得通經,於戒有違,未見其可。(中略)然眾生喜見,斯乃俗流,燒臂供養,誠其宜矣。」

《法華文句記》卷十又述及,有人以律制燒身者得偷蘭遮罪、燒指者得突吉羅罪而反對燒身之事。但作者認為,小乘以燒身為過,大乘則令燒,故《梵網經》卷下言若不燒者,非出家菩薩,蓋不僅在家眾可燃而已。可見燒指之事,仍未有定論。

〔參考資料〕 《釋氏要覽》卷中〈捨身〉條;吉藏《法華義疏》卷十一;《續高僧傳》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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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燒指

又稱燃指。即燃燒手指,表示信仰之誠摰。佛教有以身體供養佛者,燒指即屬此類,稱為燒指供養,或燃指供養。據法華經藥王菩薩本事品載,藥王菩薩在過去世為一切眾生喜見菩薩時,曾焚身以供養佛。故謂燃手指乃至一足趾供養佛塔,遠勝以國城、妻子及三千大千國土、山林、河池、諸珍寶物供養者。

燒指之實例,如弘贊法華傳卷七隋慧斌、宋高僧傳卷二十三後晉息塵、唐無染,及梁高僧傳卷十二劉宋僧慶、續高僧傳卷二十七南齊法凝與北周僧崔等諸師之傳記中,皆載有燒指供養之行。

關於燒身、燒指之贊同與否,頗有論諍。以法華文句記卷十下第三十八釋藥王品之記載為例,謂有人以「律法規定燒身者得偷蘭遮罪,燒指者得突吉羅罪」責難燒身之事;贊同者揭示,小乘以燒身為過,大乘則允之,故梵網經卷下有言不行燒身者,非出家菩薩。認可者即謂,此乃依大小二乘及在家之制而有異。〔法華義疏卷十一、法華經三大部補注卷十、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燒身不合、釋氏要覽卷中捨身〕 p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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