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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解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ㄒㄧ ㄐㄧㄝˇ
分析解釋。如:「這道數學難題經過老師析解後,同學們馬上明白了其中的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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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四記答

梵語 catvāri praśna-vyākaranāni,巴利語 cattāri pañha-vyākaranāni。謂解答諸質問時,依問題之性質而將回答方式分為四種。又作四記、四答、四種答、四種問答、四種記論、四記論、四種記答。據長阿含卷八眾集經、順正理論卷四十九、大智度論卷二十六載,即:

(一)一向記(梵 ekājśa-vyākarana,巴 ekajsa-vyākarana),又作直答、一定答、定答、決定答、決了答、必定論、一向論、一向記論、決定記論、應一向記。即對於所問,直接以肯定方式回答。

(二)分別記(梵 vibhajya-vyākarana,巴 vibhajja-vyākarana),又作解答、分別答、解義答、分別論、分別義答、分別記論、應分別記。即對於所問一一分析解剖後,始作肯定或否定之回答。

(三)反詰記(梵 pariprcchā-vyākarana,巴 patipuccā-vyākarana),又作詰答、詰論、反問記、反問答、反問論、反質答、返問記、隨問答、詰問論、詰問記論、應反詰記。即不直接作答,先反問對方,於反問中令其悟解,或以反問顯明問意後,始給與回答。

(四)捨置記(梵 sthāpanīya-vyākarana,巴 thapanīya-vyākarana),又作置答、置論、止論、默置記、默然記、止記論、止住記論、應捨置記。即對於所問,若屬於不應答、不值得答者,則捨置不答,或告知對方此為不應答者。

集異門足論卷八、俱舍論卷十九、大毘婆沙論卷十五等列舉四記之例:(一)若問世尊是否為如來、應供、正等覺,所說法要是否為善說,一切有情是否皆當死等屬一向記。(二)若問是否一切死者皆當生,或何者為法等屬分別記。以有煩惱者得生,其餘則否;次以法有過去、現在、未來、善、不善、無記等多種,須予以分別。(三)若問人為勝或劣,或請說法等屬反詰記。首先反問居於何處之人,以對天而言人為劣者,對惡趣而言則為勝者;其次反問所問之法係諸法中之何種法。(四)若問蘊與有情為一、為異,或世界有邊、無邊等屬捨置記。以有情非實法,故無一、異性;次以捨棄此類問題能引利義、能引善法等。相對於上述四種解答之方式,而將所問之問題分類為四種,依次為應一向記問、應分別記問、應反詰記問、應捨置記問四者,稱為四記問。

此外,瑜伽論記卷五上舉出二種四記,即:(一)人四記,即於法實相,解答質問者有關法身之真覺性、人果勝劣、有情、作者、受者等問題時,以四記回答者。(二)法四記,即於法實相,解答質問者之真如、有漏、五蘊等問題時,以四記回答者。同書並將捨置記分為有言說、無言說二種。前者乃以言說遮止質問者;後者則以默然而於理得勝。〔中阿含卷二十九說處經、大集法門經卷上、入楞伽經卷四、十住毘婆沙論卷十一、顯揚聖教論卷十二、佛地經論卷六、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七本、華嚴經疏演義鈔卷二十一〕(參閱「十四無記」414) p1753


因明

梵語 hetu-vidyā。音譯作醯都費陀。為五明之一,乃印度之論理學(邏輯學)。因(梵 hetu),指推理的根據、理由、原因;明(梵 vidyā),即顯明、知識、學問。因明,意指舉出理由而行論證之論理學。吾人思索事物時,天生具有一種推演能力,即根據已知事件以比較推演出未知事件。然此種比較推演之過程,若因思路混亂,界說不清,每易導致結論之偏差、顛倒,故須將此類比較推演方法,加以整理歸納,方可論究語言之過失、思索之正偏,從而導入正確之推論,此即為因明之根本要義。

於印度六派哲學中,尼夜耶派(梵 Nyāya,即正理派)之鼻祖足目(梵 Aksa-pāda Gautama,音譯作阿格沙巴達喬達摩)乃印度因明之創始者,其事蹟今已不詳。然足目之後,印度諸學派皆講求此類論理方法。至佛陀之時,因明之學已頗具系統,佛陀成道後,每每應用因明之法以說法利生,此可見於諸經中所廣泛出現之因明義旨。流入佛教,而為歷代諸論師所沿用演布之因明,稱為內道因明;佛教以外之諸學派所研習之因明,稱為外道因明。外道因明流傳之史蹟較難確悉,內道因明之沿革則較詳實可稽。

佛陀入滅後七百年頃,龍樹以方便心論一書論說內道因明之法。繼龍樹二百年後,彌勒述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其中第十五卷即為因明論法。其後復有無著繼出,於其所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中,詳述因明之論議法。其弟世親則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三部書,堪稱因明論理規則之集大成者;玄奘至印度留學時曾見此三部書,然未曾攜之返國。至今,世親之著作中,有關因明者,僅存如實論一書而已。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頃,陳那(又稱大域龍)乃繼世親之後,銳意研攻因明,並補前賢之不足,勘正前賢著作之遺誤,遂產生改革之效,使因明真能負起立正破邪之責。自此,陳那以後之因明,稱為新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新因明師;陳那以前之因明,則稱古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古因明師。陳那有關因明之著作,據傳多達四十餘種,然今所傳留者,僅有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之弟子商羯羅主,亦畢其一生以窮研因明之奧祕,鑑於其師因明正理門論一書之淵深難解,遂著因明入正理論一卷以詮釋之,後世佛學界論及因明時,多以此論為依據。其後,陳那之再傳弟子法稱著有釋量論等八部因明著作,使因明學擺脫辯論術之羈絆,使邏輯與知識論之結合更緊密,基礎更穩固。

在我國,唐貞觀三年(629),玄奘自長安啟程赴印度,就學於僧伽耶舍、尸羅跋陀羅、勝軍等諸論師門下。於研習諸學之外,玄奘亦修習因明。後歸返長安,將攜回之梵本因明諸書翻譯成漢文,並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窺基。其後,窺基注釋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復記載玄奘所授之因明,而成因明入正理論疏一書,世稱因明大疏。其時,另有淨眼、神泰、文備、文軌、靖邁等諸學者輩出。窺基之後,弟子慧沼著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各一卷,以研判窺基等諸師之注解。未久,智周著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二卷,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義理。其後復有道邕、太賢等人,相繼恢宏我國因明之學。然至元、明以降,因明大疏佚失,復因國人治學,每側重於修齊治平之實踐、實用,與心性理氣之玄思,乃至經書章句之繁瑣注解、枝節考證,而疏於有關名理辨析之研學發揮,故數百年間,因明之流傳越趨衰微。直至晚清,楊仁山於日本復得因明大疏,刻板流通,研習因明之風漸甦。民國以來,呂澂、虞愚、唐大圓、周叔迦、法峰、陳大齊等碩學蔚起,著解講說,並博採西方邏輯名辯歸納諸術,互資參證,廣為推介,因明之學遂得因應時代學風而繼傳不墜。

於西藏方面,自宋、元以後,西藏地區之因明研習十分盛行,先後共譯出梵本因明論著六十六部,西藏學問僧,如釋迦慧、慧作護、勝者、法勝、商羯羅難陀、寂護、智吉祥、律天、善護、勝友、寶作寂、寶金剛等著名因明學家又撰著大量注疏,不少因明著作幸賴西藏譯本得以流傳至今。此外,於西藏各地寺院中,因明為顯密諸學之基礎必修學科,初入寺之年幼沙彌即須勤習因明之辯論方式,其後各研學階段,於每年冬季,須兼學一個月之因明論。若遇重要考試與晉升之際,更須進行幾場因明辯論大會,辯論之時,達賴喇嘛、各大寺堪布(住持)及政府要人經常在座參觀作證。大抵而言,因明傳入我國內地,不及西藏完備而普及;且傳入後之研究與應用,亦遠不及日本之盛行。

於日本,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日僧道昭至我國留學,入玄奘之門修習因明。學成歸日,乃於元興寺弘傳斯學,世稱南寺之傳,或飛鳥之傳。其後,元正天皇靈龜二年(716),日僧玄昉亦至我國, 投於智周門下,返日本後,棲於興福寺弘傳因明,世稱北寺之傳,或笠山之傳。兩派以下,學人輩出,相次著述。迄今,日本因明研究之風,猶興盛未衰。

印度古因明師彌勒立有七因明,說明在議論抉擇時之七項要件:(一)論體性,即有關議論之題目。(二)論處所,指進行議論之適當場所。(三)論所依,指立論之根據,亦即辯論之方法。(四)論莊嚴,為辯論者應具備之條件。(五)論墮負,分析議論被擊敗之原因。(六)論出離,預先觀察是否有辯論之必要。(七)論多所作法,為議論者應具有之信心。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論所依」為論證之中心,由此而被論證歸納之結論,稱為所成立,略稱所立。所成立又分自性、差別二種。屬於用以論證者,則稱能成立,略稱能立。能立計分八種,稱八能立,即:立宗、辨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

此外,安慧於其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中亦施設八種能立,即:(一)立宗,宗(梵 pratijñā,或 paksa)即命題。(二)立因,因(梵 hetu)即理由。(三)立喻,喻(梵 udāharana,或 drstnnta)即譬喻。(四)合(梵 upanaya),應用。(五)結(梵 nigamana),結論。(六)現量,即經由知覺所獲得之知識。(七)比量,即經由推論比較所獲得之知識。(八)聖教量,指聖人之言教。其中,前五項為古因明論式之特徵,稱為五分作法,或五支作法。所謂作法,意指以論式來言詮論證之方法,或「言詮」之本身即為作法;然就「言詮」所意味之意義而嚴格言之,則應稱為「立量」(建立論式)較為合宜。

五支作法之說,略有差異,以世親「如實論」之推論式為例,主張「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本身所依存之條件)故(因),譬如瓶等(喻);如瓶等,聲亦如是(合),故聲無常(結)。」此乃以即知之事實演繹論證未知之事項。其中,「宗」指主張、提案,亦即立論者所提出有關欲論證之命題,因明稱為「所立」;「因」乃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喻」即其例證、譬喻、實例等。因與喻同屬既知之事實,可用以確立自己所提出之宗,故稱「能立」;基於喻以結合宗與因者,稱為「合」;若再重新提出宗作結論,以確定其主張者,稱為「結」。

五支作法不僅繁複,其證明力亦不夠堅強。「結」支僅重說宗支,毫無功用可言;「合」支所言則僅有比類推理之作用,證明力甚薄弱。故陳那將五支作法加以改良,刪除結支,將「合」支改為普遍原則,納入「喻」支中,以發揮其推理演繹之功用,以「因之三相」提出三支作法,確立新因明,主張使用「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性為無常,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如虛空等(異喻,即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之論式。若將陳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則為「宗:凡S是P;因:M之故;同喻:凡M是P,例如E;異喻:如非P,則非M,例如E'。」

商羯羅主主張因明之目的有二:(一)悟他,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論議以啟悟他人。(二)自悟,可令自己求得證悟。於悟他方面設有(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四門,於自悟方面則設有(真)現量、(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等四門,以上合稱為因明八門。此八門中,有自悟、悟他二種利益,故稱「八門兩益」。又悟他之「能立」,乃為使對方承認而直接提出之立論,故立論時即合乎宗、因、喻三支作法。若提出之立論確實無誤,則稱「真能立」;若立論似是而非,則稱「似能立」。悟他之「能破」,目的在反駁並攻擊對方,若反駁無誤,則稱「真能破」;若有誤謬,則稱「似能破」。自悟之四門均屬知識性,係為引起悟他四門所作之立論根據。正確之直覺性知識,稱為「真現量」;正確之推理性知識,稱為「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均為誤謬之知識。

據新因明之說,凡成立「真能立」之三支作法,其論理內容須包含如下之項目:

(一)宗,須由主詞(S)和賓詞(P)二部分共同組成。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聲」是主詞,「無常」是賓詞(述詞)。主詞又稱前陳、前說、所依、自性、有法、所別等。相對者,賓詞又稱後陳、後說、能依、差別、法、能別等。主詞與賓詞共為宗之所依,故稱宗依,此二概念均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反駁者)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方可成立;然由主詞與賓詞結合而成完整命題之宗體,因係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張,故應以立者承認而對方尚不承認(立敵不共許)為必要條件。又於因明中,所謂「共許」,係指立者與敵者雙方共同認可其為實有者,即使該概念並非真正實有,例如以「鬼」或「造物者」為宗依,雖則鬼與造物者未必為真正實有之概念,然若立、敵雙方皆認可,則此二項宗依即可成立;反之,如科學家與鄉愚對論,以「變形蟲」為宗依,由於鄉愚不知且不信世間有此類單細胞生物存在,則「變形蟲」雖為真正實有之概念,亦無法成為宗依,此係由於立、敵不共許之故。蓋於因明對論之全部過程中,最重視立、敵之關係,每一概念是否可用為對論之素材,須視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許或不共許之規定,而所謂共許或不共許,則完全取決於立、敵雙方之主觀意見。

(二)因,為欲令對方承認自己所提之「宗」而設立之理論根據,故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且因與宗之主詞須具有直接之關係。以「聲是無常」為例,其理由「所作性」必須於「聲」上被承認,如此,於宗之主詞上具有因之意義、道理,稱為「因體」。由於因乃宗之主詞與賓詞結合之媒介概念(M),故具有下述三種原理,稱為「因三相」,即:(1)遍是宗法性,遍,遍依遍轉或遍滿之義。謂因(M)於宗之主詞(S,即「有法」)應當遍依遍轉,亦即因必須普遍地含攝宗之主詞(宗之主詞所指稱之事物必須具有因之性質),如此即成立「凡S是M」。(2)同品定有性,指因(M)被含攝於與宗之賓詞(P)同品類(又稱宗同品、同品,即指P之外延全體)之事物,即可成立「凡M是P」;即因與宗之賓詞須有同品必然性之關係。(3)異品遍無性,因(M)不被與宗之賓詞相矛盾之異品類(又稱宗異品、異品)所含攝,或完全無關係時,則成立「凡非P,則非M」。

茲將上述三種原理,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之例說明之。於「所作性」之「因」中:(1)其中包含「聲」,故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性質。(2)包含於「無常」中,故具有「同品定有性」之性質。(3)與「非無常(如虛空等)」完全無關,故具有「異品遍無性」之性質。以上之因三相,係用以明確規定因(媒介概念)之意義,並以之作為三支作法之骨架。

(三)喻,與「因」相同,均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喻有二種,一為同喻,另一為異喻。(1)所謂同喻,即以同類之例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賓詞(宗法),以支持主張之根據(因)。若以因「同品定有性」之命題「凡M是P」為例,於「聲是無常」中,針對「凡所作性,皆是無常」之命題所舉之實例「譬如瓶等」,稱為同喻例。(2)反之,例喻與論證之賓詞或主張根據(因)完全無關者,稱為異喻。異喻擔任由反面來說明主張與論證之任務,以顯示因之「異品遍無性」中「凡非P,則非M」之命題。以「聲是無常」為例,可成立「凡非無常(即常)者,則非所作性」之命題,其實例便是「如虛空等」。其中之「所作性」(因)僅關係「無常」,而與「常」全然無關,故有同喻、異喻之別。

同喻、異喻之命題部分,稱為喻體;實例部分,稱為喻依。若就同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合作法,此即積極地結合宗與因之作法。以「凡所作性,皆無常」為例,同喻顯示出「先因後宗」之順序。反之,就異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離作法,此即消極地將宗之賓詞與不同於因之實例從宗、因隔離出來之作法。準此,「凡非無常者,則非所作性」,即顯示「先宗後因」之順序。

似能立(即似是而非之立論)又分缺過、支過二大類。所謂缺過,指宗、因、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過誤、過失;而三支中凡具有論理之過誤、過失者,稱為支過。總結三支之過誤,宗有九種過誤,稱為宗九過,或似宗九過;因有十四種過誤,稱為因十四過,或似因十四過;喻有十種過誤,稱為喻十過,或似喻十過。以上共計三十三種,總稱因明三十三過。

(一)似宗九過:(1)現量相違過,現量,指現實之直覺知識;相違,違反、矛盾、衝突之意。即與知覺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出之宗有違於現量,即犯此過。如謂「蛇有足」、「聲非所聞」等均屬之。(2)比量相違過,即與推理之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之事實與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識相違,即犯此過。如謂「人不會死」、「茶杯是永恆的」等均屬之。(3)自教相違過,即與自己所信奉之教說或所信仰之主張互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自宗教理之過失。如勝論師宣稱「聲為常」,但依勝論師自宗之教理,本應主張「聲是無常」今反說常,足見其違逆自教之矛盾。(4)世間相違過,即與公共意見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世間所共同承認的一般知識之過失。如謂「科學是幻想」、「百善非以孝為先」等均屬之。(5)自語相違過,即與自己之陳述互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與自己所陳述之言詞互相矛盾之過失。如謂「吾母為石女」即屬此例。(6)能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賓詞(能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即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佛教徒對異教徒主張說「人是佛子」,則異教徒不承認「佛子」之概念乃明顯可見之理。(7)所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所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亦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思」,或基督教徒對佛教徒說「上帝是仁慈的」等均屬之。蓋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規定,宗之主詞(所別)與賓詞(能別)兩個各別之概念(稱為宗依,意謂宗之所依以形成者),均須為立敵雙方共同認可,方可成立,故知上記第六過與此過係分別違犯此一規定所造成之過失。(8)俱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與賓詞均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因緣和合而有」,則「我」與「因緣和合」兩項概念之實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認可者。又如有神論者對無神論者說「上帝是永恆的」,則「上帝」與「永恆」二概念亦均非無神論者所能接受者。(9)相符極成過,即提出雙方皆已承認的命題之謬誤。若宗之主詞與賓詞所連結成完整命題之宗體(意謂宗之主體)為對方所承認,則已無須進行辯論以令對方改變主張,此係立論自體無意義之過失。如謂「聲是所聞」、「人皆有死」等均屬之,蓋此類命題,雙方既已共同承認,則已無提出加以論證之必要。上記諸過之中,(6)(7)(8)屬於違反宗依必須「立敵共許」之性質;第(9)屬於違反宗體「立敵不共許」之性質。

(二)似因十四過,指不成(梵 asi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不成過)、不定(梵 anaikāntika,或 aniścita)因之六過(又稱六不定過)、相違(梵 viru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相違過)。細分如下:

(1)四不成過,「不成」意指「因法」不能證實「宗」,則失卻其為「因」之意義。依因明之規定,因法如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則犯下列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1.兩俱不成過,指立者,敵者雙方皆不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例如立「聲是無常」為宗,而以「肉眼之對象故」為因,若依「遍是宗法性」之規定,「因」須普遍含攝「宗」之主詞,今所舉之因「肉眼之對象」與宗之主詞「聲」完全無關,此種因自非立、敵雙方所能接受者,故犯兩俱不成之過。2.隨一不成過,於立、敵雙方之中,若一方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然另一方不承認,則違反因法須「立敵共許」之原則。蓋因法原本稱為共許法,由共許法(因)來證成不共許法(宗體),乃因明確立論式之本旨;故知因法若隨一不成,即非共許,是為過誤。例如勝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為無常」之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然依據聲顯論之教理,僅承認聲音是藉眾緣而顯,卻不承認聲音是由眾緣所生,以聲之體(聲性)是本有之故;今所立宗之主詞既是「聲」之義,而因之「所作性」乃生起之義,即非聲顯論師所同意者,如此則犯隨一不成過。3.猶豫不成過,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確定是否成立之時即採用之過誤。例如立論者望見遠處似有煙現起,但尚不能確定究竟是否為煙,抑或為霧、塵、飛沙等之時,便立「彼方有火,以現煙故」之論式,即犯此過。蓋於宗之主詞「彼方」與因「以現煙故」之間,以尚未確定之故,不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故亦不能證明「彼方有火」之命題。4.所依不成過,「所依」即指宗之主詞。此過即是由於宗主詞之實存性非立、敵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而犯因之「遍是宗法性」不成立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主張無空論者立「虛空為實有,德(屬性)所依故」之論式,其中,宗之主詞「虛空」乃勝論學派所承認為實有之概念,然無空論者否認之,以之為「無體」,如此則勝論師所提之能立法(即因)缺乏所依處,遂無從證明命題之正確與否,故稱所依不成過。蓋因明中規定能立法之「因」應以宗之主詞為所依;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處,自更無從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 (2)六不定過,「因法」不能必然證成宗,稱為「不定」。依因明之規定,此乃由於缺少(或不完整)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致。有下列六種情況:1.共不定過,「因法」同時通於宗同品(宗依賓詞之同品類)與宗異品(異於宗依賓詞之品類),故無法由「因」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例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所量性故」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之分子與隸屬於「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皆含有「所量性」(可被量度之性質),前者如「瓶」,後者如「空」。如此之「因」雖可以成就宗同品,亦可成就宗異品;雖可以證成「聲是常」之宗,亦可證成「聲是無常」之宗,如此則無法確定聲究竟是常或是無常。2.不共不定過,指「因法」同時不通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所造成之過失。如立「聲是常(宗),所聞性故(因)」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與「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無一具有可聞性,如此之「因法」既與宗同品無關,亦與宗異品無關,而構成三者各自分離不相干之關係;三者分離,則「因法」自然不能證成宗,且亦無喻可舉。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過,略稱同分異全不定過。「轉」,是生起、現前之義。即謂「因法」在宗同品中出現部分,又在宗異品中遍現;此乃由於「因」支缺少「異品遍無性」之故。如立「某甲是女,不產子故」之論式,而若以常情而言,女性之部分未產子,男性之全體亦不產子,故上記論式中之因「不產子故」僅關係部分女性(宗同品),而與男性(宗異品)全體具有關係,故立此「因」仍無法確定某甲為男或為女。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又稱異分同全不定過。即「因法」雖通於宗同品之全部,然又與宗異品部分相通,故仍然無法以此「因」來確定其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造成之過失。例如立「某甲是男」之宗,以「不產子故」為因。此「因」雖能成立於男性(宗同品)全體,但亦關係部分女性(宗異品),故仍然無法以此判斷某甲之屬性。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又稱俱分不定過。「因法」通於宗同品之部分,又部分通於完全無關之宗異品,如此仍不能憑此「因」而確定所立之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致之過失。例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無質礙性故」之論式,其中之「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宗同品,如此則「無質礙性」之因,通於「虛空」而不通於「極微」等;又以瓶、樂等為宗異品,則「無質礙性」之因,亦通於「樂」而不通於「瓶」等。如此之「因」同時與宗同品、宗異~皆有部分之關係,則所成之宗亦不一定。6.相違決定不定過,又稱相違決定過。在因明三十三過中,此為最特殊之一過。依上述幾種,凡列為不定過者,皆由於「因法」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然此一標準並不適用於相違決定過。從立論者之角度看,在相違決定過中之「因法」並未缺少任何一相,而足以證成宗。問題在於:同樣之宗每每有利於敵者,蓋對方可另舉一「因法」以支持另一相反之宗,而且其「因法」亦同時具足三相。故知「相違決定」即指雙方以同樣具足三相之「似因」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張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聲生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之論式,其中,「所作性」之因,三相具足,其喻法亦無過誤,敵者持有相反見解,不甘屈服,乃另覓理由,建立一個亦為三相具足之因,以證成相反之宗,如「聲為常(宗),所聞性故(因),如聲性(喻)」之論式,則立者亦無從非難之。如此,立、敵雙方所用之因怕具足三相,然卻形成兩個相反的宗,且皆無法推翻對方之宗,如此兩方所用之因皆違犯此過。

(3)四相違過,即因與宗之賓詞或主詞相互矛盾以致無法成立宗,如是,此「因」亦無法成立。此種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過誤有四種,即:1.法自相相違因過,「法」即宗之後陳(賓詞),亦即「能別」,其自相僅限於概念自身所顯示之意義。法自相相違因,即指此「因」適足以形成與己宗後陳之自相互相矛盾之過誤。例如,對「彼不死」之宗,立下「生物故」之因。在此,「生物」顯然與「不死」之意義互相矛盾,故成為過誤。2.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藏在「宗法」中之意義互相矛盾之過失。例如,為了證明創造萬物第一因之存在,而立「萬物由他所造,自身不能造自身故」之論式。立論者本欲以「他」為第一因,然萬物既不能造自已,而「他」亦為萬物之一,理所當然亦無法自身造自身(即萬物),此即「他」無法成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3.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即宗之主詞。有法自相相違因,即指「因法」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之過失。例如勝論師立「有性非實、德、業」之宗,以「持實、德、業故」為因,以此「因」區別「有性」為持者與「實、德、業」為被持者,但由於從「有性」分離實、德、業,違反了實有「有性」之實、德、業,且否定了勝論學派所主張「實、德、業」與「有性」相互間密不可分之關係。4.有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於宗主詞中之意義互相矛盾的過失。若以有法自相相違因過之事例而言,則「持實、德、業故」之因,與勝論學派之主張(即不離實、德、業之有性之意義)互相矛盾。

此外,依陳那之說,判斷「正因」與「似因」之標準,端視宗同品、宗異品之適當與否,共有九種,稱為九句因,意謂從宗同品與宗異品來考察其具有因或不具有因之九種情形,即:1.「同品有,異品有」,即共不定因。2.「同品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即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4.「同品非有,異品有」,即法自相相違因。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即不共不定因。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即法自相相違因。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即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即俱品一分轉不定因。

(三)似喻十過,可分(似)同喻五過、(似)異喻五過來說明:

(1)(似)同喻五過,即在積極結合宗與因之過程中,所引證之實例犯了過失。共有如下五種:1.能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即喻依)與因(即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之論式為例,「極微」雖是常,但並非無質礙性,故若以極微為喻依,則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不得成立。2.所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與宗之賓詞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覺」之論式為例,「覺」雖為無質礙性,但並非為常,故若以覺為喻依,則所立法之「常」無法成立。3.俱不成過,係由於所舉喻依既不合乎「因法」之標準,亦不合於「宗法」之標準,故稱「俱不成」。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故,如瓶」之論式中,「瓶」既非無質礙,亦不具有常性,故對於所立法之宗與能立法之因皆無法成立。此過又可分為有俱不成與無俱不成二種。4.無合過,作為例證所引之命題(即喻體)不完全,而缺於合作法之過失。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例如於「聲為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論式中,「瓶」為同法喻依,既具有「無常」之性,又屬「所作性」,然仍未具有聯合因同品與宗同品之性質,故未能證明聲之所作性必定是無常。須於「如瓶等」之上加上「諸所作性者無常也」之同法喻體,才不致發生無合之謬誤。5.倒合過,為顛倒合作法「先因後宗」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宗後因」(凡是無常,皆為所作性),必造成「證所不必證而不證所待證」之過失。

(2)(似)異喻五過,「異喻」是由反面來證明命題之喻例,故與「同喻」相反,必須與宗之賓詞及因無關才能成為有效之相反例證。異喻之過失是於消極的從宗與因,為隔離與宗之賓詞及因不同品類之實例時,有關引用事例之過失。即:1.能立不遣過,「遣」,遮遣之意。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因(即能立)不同類(因異品),故而遮遣(打消)了所立法之宗,而無法遮遣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業」之論式中,由於「業」是無常,故僅遮遣所立法之「常」義,而未遮遣與無質礙性不同類之質礙性(即因異品)。故若以「業」為喻依,則不可能遮遣「無質礙性」之因,異喻對因不具有遮遣之效力,即犯此過。2.所立不遣過,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宗之賓詞(所立)不同類(宗異品),故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而無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賓詞,此即為所立不遣過。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極微」之論式中,由於「極微」具有質礙性,故能遮遣因(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但以其非屬不同於常之無常(即宗異品),故不可能作為遮遣「常」之喻依。3.俱不遣過,此過係同時違犯上述二種過失之情形。例如聲論師對有空論師(承認虛空為實有之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如虛空(異喻)」之論式,則「虛空」既是常,又具有無質礙性,故既無法遮遣常住性,亦未能遮遣無質礙性,如是之喻依「虛空」既非為因異品,亦非為宗異品,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與所立法的宗之賓詞。4.不離過,由反面來引證所主張之命題(即喻體)若不完整,即犯缺少「離作法」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者皆常,如虛空(同喻);諸無常者皆質礙,如瓶等(異喻)」之完整論式中,若缺乏「諸無常者皆質礙」之離作法,僅能令人明白「無常性」與「有質礙性」之聯合,不能令人審見「無常性」與「無質礙性」之離絕;然既欲以相反例證(異喻)來輔助正面例證(同喻),則離作法缺少或不完整,均犯不離之過。惟一般設立論式多採「略陳」之法,其時自然可省略異喻之舉示。5.倒離過,此係顛倒離作法「先宗後因」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常者,皆非所作性」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因後宗」(凡所作性,皆非常),如此則無法達成由反面來「返顯」同喻之效果,而造成倒離之過失。

真能破:「能破」係指針對對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論式,提出駁斥之作法。若所提出駁斥之作法正確而無瑕疵時,稱為真能破;反之,則稱似能破。真能破又可分為兩種:(一)立量破,「量」即論式。即建立一個宗、因、喻三支具足之論式來駁斥對方之主張。(二)顯過破,係直接指出對方之論式在組織上所犯之過失,形式上可以用散詞表達,而不必採用三支作法。

似能破:即似是而非之駁斥作法。亦分為立量破與顯過破二類,立量破之過誤與上記「似能立」相同,在此僅就顯過破之錯誤而言,此係古因明所立者,計有下列十四種:(一) 同法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引證正確無誤之異喻強指其為同喻,加以非難攻擊之過失。(二)異法相似過類,強指立論者所立正確無誤之同喻為異喻,而加以非難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針對立論者正確無誤之同喻,不去論究其是否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等規定,而另以有關物性之種種差別來非難攻擊對方之過失。例如於「聲是無常」之宗,問難者百般在「聲有可聞性,瓶即無;瓶有可燃性,聲即無」等物性差別上非難對方,而不論證聲的常住性之成立,故意將論證導入似是而非之觀點。(四)無異相似過類,例如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正確立論加以攻擊,然不從宗、因、喻各支是否符合規定來駁斥,而另行指出「若聲(宗之主詞)與瓶(同喻)皆同為無常,則聲與瓶之一切性質皆相同不異」,並進而推演出「一切萬物皆為同一無異」之謬理。(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非難其為錯誤之過失。(六)猶豫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或因,提出異說而加以懷疑,並指其為不成立之過失。(七)義准相似過類,以正確論式而言,宗的賓詞之範圍應該相當於或廣泛於因之範圍,敵者若不知此規則,而毫無理由加以攻擊,即犯此過。(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若立論者所舉之因,於宗本可成立,然問難者以因之至、不至妄為非難,謂因若至宗,則宗與因無所差別;因若不至宗,則宗與因毫無關係。如此從至與不至兩方面非難對方之因,即犯此過。(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與因,敵者斷然評論其時間之先後關係,遂強指其因不成立之過失。(十)無說相似過類,敵者以「未說因之前,宗即無法成立」之說詞非難攻擊對方之宗,如是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攻擊對方「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生故(因)」之立論,強指「聲」在發生以前,並無「勤勇無間所發性」,又進一步論斷因既不存在,宗之「無常」亦不得成立,而自行推出相反論點之「聲是常住」。(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之正確立論,強指「聲」與「所作性」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於「瓶」與「所作性」之關係,以此非難對方之因不得成立之過失。(十三)生過相似過類,對於對方引用來論證之實例(喻依),勉強要求對方再加論證,而非難攻擊之過失。(十四)常住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之正確言論,主張「聲恆常具有無常性之自性,故聲為常住」,而加以非難對方。〔大唐西域記卷三、卷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入正理論述記、因明論疏明燈抄、因明論疏瑞源記、東域傳燈目錄卷下、西藏佛學原論校勘目錄(呂澂)、因明概論(太虛)、因明學(虞愚)、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佛家邏輯研究(霍韜晦)、釋量論略解(法尊編輯)、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東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中村元)〕 p2276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天台宗

中國佛教中的一個宗派。由於這個宗派是隋朝天台山(今浙江省天台縣境內)智顗所開創,後世就稱它為天台宗。這個宗的教義正依《法華經》,所以也稱為法華宗。本宗的學統是龍樹、慧文、慧思、智顗、灌頂、智威、慧威、玄朗、湛然九祖相承。因為天台宗的教觀要領「三諦圓融」之說的根源,據他們自稱,出自龍樹論師。據《摩訶止觀》卷一(上)說,慧文禪師在高齊之世(550~577),在江淮間力闡禪觀,他的用心一依《釋論》(即《大智度論》),而此論是龍樹所說︰又據《佛祖統紀》卷六指出,慧文因看到《大智度論》卷二十九中有「三智(道種智、一切智、一切種智)實在一心中得」之說,及《中論》卷四「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一偈,悟入「一心三觀」的觀行方法,並傳給南嶽慧思,慧思又由《法華經》義旨構成諸法實相論,於是「一心三觀」和「諸法實相論」遂為此宗的主要思想。他日間談義理,夜間禪觀思維,對當時北方偏重禪法,南方偏重義理的學風有所轉變。梁元帝承聖三年(554),慧思入河南光州大蘇山,陳‧光大二年(568),到湖南的南嶽,一直住到宣帝太建九年(577),在那裡圓寂。他的諸法實相論,主要發表在他的《大乘止觀法門》一書中。慧思的弟子很多,其中智顗(538~597)最為傑出。

智顗於陳文帝天嘉元年(560)往大蘇山跟慧思修法華三昧,所有語解,得到慧思的讚許。陳‧光大元年(567)智顗到金陵,這時他三十歲。太建元年(569)受請居瓦官寺開講《法華》經題,並講解《大智度論》,演說禪法(即現存《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並著《修習止觀坐禪法要》(簡稱《小止觀》)及《六妙門》等。他在瓦官寺前後數年,受到陳宣帝和群臣的禮敬。陳‧太建七年(575),他和弟子慧辯等二十餘人入天台山,居住十年。陳‧至德三年(585)應後主之請,重到金陵。這時,他對於佛教的教義和觀行構成了自己一家的教法。他以《法華經》為宗要,以《大智度論》為指針,並參照諸經論,組成他的學說系統。陳後主禎明元年(587),他在金陵光宅寺開講《法華經文句》,隋文帝開皇十三、十四年(593~594)他在荊州玉泉寺演說《法華經玄義》和《摩訶止觀》,都是由他口述,由弟子章安灌頂(561~632)筆錄成書,後世稱這三部書為「天台三大部」。

這裡所說三大部的先後次序,是根據章安從智者聽講筆錄成書說的,如從智者本人講說而言,他最初是陳‧太建元年(569)於瓦官寺講說《法華玄義》。此外,又著有《觀音玄義》、《觀音疏》、《金光明玄義》、《金光明文句》、《觀經疏》等,稱為「天台五小部」。他的學說,除繼承和發展了慧文、慧思的一心三觀之外,在教義上吸取了南朝盛行的三論、涅槃二系的思想,兼批判和攝取了「南三北七」的十家判教之長而倡導圓頓教規。因此,智者實為創立天台宗的宗祖。

灌頂繼承智顗之學,建國清寺,敷講師說,著有《涅槃玄義》、《涅槃經疏》及《天台八教大意》、《觀心論疏》、《天台智者大師別傳》、《國清百錄》等。灌頂傳智威,智威傳慧威,慧威傳玄朗,相繼傳承。玄朗之下有湛然,以中興本宗自任,著有《法華玄義釋籤》、《法華文句記》、《止觀輔行傳弘決》等「天台三大部」的註釋。此外,還著有對抗賢首宗和唯識宗義的《止觀義例》和《金剛錍》,又有《止觀搜玄記》、《始終心要》、《止觀大意》、《五百問論》等,天台宗義至湛然而條理化。

湛然傳道邃、行滿,日僧最澄偕其弟子義真於唐‧真元二十年(804)到天台,從道邃、行滿學台宗教義,並依道邃受菩薩戒,次年(805)攜著中國贈送的佛教經論疏記二百餘部回國,於比叡山開創了日本佛教的天台宗。至十三世紀,日僧日蓮根據此宗所依《法華經》的理論,主張稱念「南無妙法蓮華經」經題,創立日蓮宗。後來又派生出日蓮正宗和靈友會等,現代又有創價學會和立正佼成會的產生。

道邃之後有廣修,晚年遭逢會昌滅法。經唐末五代之亂,此宗的教典多遭湮滅,僅在觀行方面有物外、元琇、清竦、義寂師弟相承而已。義寂通過當時信奉佛教的吳越王錢俶,遣使到高麗(一說去日本)訪求天台教典,高麗沙門諦觀(《天台四教儀》的作者)送來了若干論疏和著述,因而使天台教典由湮滅而復興。義寂的弟子,有高麗人義通,義通傳知禮與遵式。知禮七歲出家,二十歲從義通習天台教觀,後來就繼承義通的法席。

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日僧寂照攜帶其師源信關於天台教門的疑義二十七條前來問知禮,知禮作了《問目二十七條答釋》。知禮著有《金光明經文句記》、《金光明經文義拾遺記》、《觀音別行玄義記》、《觀音別行疏記》、《觀無量壽經疏妙宗鈔》、《十不二門指要鈔》及《大悲心咒行法》等數十部。當時,天台宗內部因爭論智顗所撰《金光明玄義》廣本的真偽問題而分裂為山家、山外兩派。先是義寂同門志因的弟子晤恩,著《金光明玄義發揮記》,否定廣本是智顗的真作,而主「真心觀」;知禮起而難之,認為廣本是智顗的真作,而主「妄心觀」,於是展開一系列問題的爭論。知禮的弟子梵臻、尚賢、本如稱為四明三家,傳知禮之說,自號為山家。晤恩的弟子源清、洪敏,源清的弟子慶昭、智圓,慶昭的弟子咸潤、繼齊等被貶為山外。山家、山外兩派間,以《金光明玄義》廣本真偽為爭論的起點,以觀境的真心、妄心為中心,兼及事具三千諸法與否等義的論題,彼此往返辯難,前後七年。但山外派的主張,有他宗立說的影響,故被山家斥為不純,其勢力不久即漸衰歇。知禮門下三家,傳承有人,而廣智一系傳承更久。《佛祖統紀》的作者志磐,傳為廣智的十世法孫。

本宗在元代,有杭州下天竺寺蒙潤,作《天台四教儀集注》。其弟子有杭州演福寺必才。又有懷則,作《天台傳佛心印記》。到明代末葉,有傳燈,嘗從百松真覺受天台教觀,後來在幽溪高明寺立天台祖庭,所著有《淨土生無生論》一卷等。嗣又有蕅益智旭,雖不以天台一宗的學者自居,但所著《法華經會義》十六卷、《玄義節要》二卷、《法華經綸貫》一卷、《教觀綱宗》一卷、《教觀綱宗釋義》一卷、《大乘止觀釋要》四卷等書,於天台教義頗有發揮。清初,順治年中(1644~1661),有天竺內衡,弘揚天台教觀。康熙年間(1662~1722),有靈耀撰《四教儀集注節義》一卷、《補定摩訶止觀貫義科》二卷。乾隆年間(1736~1795),有性權撰《四教儀注匯補輔宏記》十卷等。

本宗所依的經論,如湛然在《止觀義例》卷上所說︰「一家教門以法華為宗旨,以智論為指南,以大經(涅槃)為扶疏,以大品(般若)為觀法,引諸經以增信,引諸論以助成。」本宗於《法華》一經的意旨,有其獨特的見解。智顗以五重玄義解釋《法華》經題,即(一)以法喻為經名,(二)以諸法實相為經體, (三)以一乘因果為經宗,(四)以斷疑生信為經用,(五)在分判佛一代教法為五時八教中,而以此經為無上醍醐、純圓獨妙為教相。

本宗的著述,如上列舉智顗、湛然、知禮的著作為一宗教觀的重要宗典外,而灌頂的《八教大意》、諦觀的《天台四教儀》、智旭的《教觀綱宗》,則是此宗入門之籍。

本宗的判教為五時八教。五時,是將釋迦一代說法分為五個時期,即華嚴時、阿含時、方等時、般若時、法華涅槃時。五時是就說法對象的根機利鈍而建立的。並就上述五個時期所說之法,分作化儀四教和化法四教二類。化儀,是指釋迦說法所用的儀式和方法,有頓、漸、祕密、不定四種。化法,是按釋迦五時說法的教理淺深,有藏、通、別、圓四種。八教穿插在《法華》以前的四時,《法華》為最後時期的說法,被判為化導的終極,純圓獨妙,高出八教之表。

本宗的中心理論是諸法實相論,淵源於南嶽慧思。他說一切諸法當體即是實相,而萬有差別的事相皆是顯示法性真如的本相。此宗所立「圓融三諦」及「一念三千」即為說明此義。

智顗的圓融三諦,在於說即空、即假、即中的統一精神。他認為一切事物都由因緣而生,沒有永恒不變的實體,叫做「空諦」;一切事物其中雖無永恒不變的實體, 卻有如幻如化的相貌,叫做「假諦」;這些都不出法性,不待造作而有,叫做「中道諦」。隨便舉一個事物,他認為既是空,又是假,又是中,所以稱為圓融三諦。換句話說︰「空」離不開「假」和「中」;「假」離不開「中」和「空」;「中」也離不開「假」和「空」。

所謂「一念三千」,此宗認為一心具有天、人、阿修羅、地獄、餓鬼、畜生(以上稱六凡),聲聞、緣覺、菩薩和佛(以上稱四聖)十法界。但這十法界,不是固定不移的,「六凡」可以向上到達於「佛」的地位,而「佛」也可以現身在「六凡」之中,這樣十法界相互具備,就構成「百法界」。接著,它又分析十法界所依之體,基本不外色、受、想、行、識五蘊,叫做「五蘊世間」;由五蘊構成有情(動物等)個體叫做「有情世間」。此外,還有所依住的山河大地,叫做「器世間」。十法界各具這三種世間共有三十種世間。依此推算,百法界就具有三千種世間了。在佛教中所謂「六凡」、「四聖」乃至整個宇宙,在智顗來看,都不過是「介爾一念心」的產物。沒有這「介爾一念心」也就沒有一切。

本宗理論還有「三法無差」、「性具善惡」、「無情有性」等說。「三法無差」是佛法、眾生法、心法三種。雖有自他、因果不同,而三法的體性都具足三千,互攝互融,並無差別。「性具善惡」是一切諸法既無一不具三千,所以染淨善惡都可視為天然的性德。如來不斷性惡,但斷修惡;闡提不斷性善,但斷修善。「無情有性」是依據色心不二的道理,說明佛性周遍法界,不因有情無情而間隔,所以一草一木,一礫一塵,都具有佛性。

本宗的觀行,即在實修一心三觀、一念三千的觀法。至於修觀的行儀,如《摩訶止觀》所說,有常坐、常行、半坐半行、非行非坐四種三昧。

觀前加行方便,有具五緣、訶五欲、棄五蓋、調五事、行五法二十五種。具五緣是︰持戒清淨、衣食具足、閑居靜處、息諸緣務、得善知識。訶五欲是︰訶色、聲、香、味、觸欲。棄五蓋是︰棄貪欲、瞋恚、睡眠、掉悔、疑蓋。調五事是︰調食令不飢不飽,調眠令不節不恣,調身令不緩不急,調息令不澀不滑,調心令不沉不浮。行五法是︰欲、精進、念、慧、一心。

正修的觀法有十種︰(一)觀不思議境,(二)真正發菩提心,(三)善巧安心止觀, (四)破法遍,(五)識通塞,(六)道品調適,(七)對治助開,(八)知位次,(九)能安忍,(十)離法愛。於所觀行五陰、煩惱、病患、業相、魔事、禪定、諸見、慢、二乘、菩薩等十境,一一修此十種觀法,所以稱為十乘觀法。

本宗止觀又各有三種。即三止︰體真止、方便隨緣止、息二邊分別止。三觀︰從假入空觀、從空入假觀、中道第一義諦觀。

本宗對於修行的位次,在圓教中,說有六種次第,稱為六即佛︰理即佛、名字即佛、觀行即佛、相似即佛、分證即佛、究竟即佛。以上內容,具如《法華經玄義》、《摩訶止觀》所說。(黃懺華)

◎附一︰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附錄〈天台宗〉

(一)主要思想的來源
就在陳隋之交,和三論宗的時代相近,思想淵源也相通,又同在江左地帶,另外成立了一個佛學宗派──天台宗。那時期佛學的一般趨勢都帶著折衷意味,天台宗在這一點上表現尤為明顯。這因它從當時流行的大乘經裏舉出《法華經》為中心,而此經所說要義在於開示佛教的究竟處、真實處,就和相傳為佛最後所說的《涅槃經》會溝通。還有《法華》的根本思想是空性說,說明宇宙間一切現象都沒有實在的、可以把握的自體,這樣又和《般若經》相融攝了。至於印度的大家龍樹解釋《般若經》文句的《大智度論》和疏通經義的三論,自然也連帶地會被吸收融化。這麼一來就在學說上構成了龐大而又複雜的規模。它的主要思想雖然有些部分和三論宗同源,卻不盡同。它們的異點何在呢﹖三論宗可說是完全培養於南方,受了偏重玄談的影響很深;天台宗的思想則植根於北方躬行實踐的學風裏,於是兩者便各有特色了。這只要看,天台宗儘管用羅什翻譯的《法華經》為典據,又參合羅什所傳的般若諸論思想,但它追溯傳承,並不說出於羅什系統,而以為上承龍樹,經過北齊‧慧文、慧思兩代講究禪定的禪師,才構成為一派。慧文現無詳細傳記可考,道宣的《續高僧傳》卷十七僅在慧思傳裏附了寥寥地幾句,說他活動的時間是北齊一代,即西元550至577年,而他當時發生的影響是領眾幾百人,並以風格嚴肅著名。他提倡北方學者所注重的佛教實踐法︰禪法。講究鍛煉心思的集中並養成觀察事理的明瞭、正確,從學問功夫方面說,這正是佛家三學的定學和慧學,不過,慧文禪法裏的觀法另有特點。據說他在研究經論時,對《般若經》第二分開始講三種智慧的一段,很有領會。經裏說,若是由「道種智」(即熟悉各種實踐方法的智慧)這一基礎,進一層具備「一切智」能看清一切現象共同平等的通相,更進一層具足「一切種智」能辨別一切現象全部的別相。有了這些智慧,就可以徹底消滅煩惱習氣(即煩惱心思的一切殘餘勢力),而達到佛家理想的究竟地步。在《大智度論》裏,解釋這一段經文並還提出三種智慧存在的時間問題,以為是可以同時兼有的。開始雖說一步步有次第,但到最後會一齊具足,而教人有下手處,說得切實些,仍有個先後次第(參照《大智度論》卷二十七)。慧文從這些經論就悟出一種禪法,在一心中間可以圓滿觀察多方面的道理。他更聯繫著《中論》的《三是偈》說,「我說即是空」的「空」是真諦,「亦為是假名」的「假」是俗諦,「亦是中道義」的「中」是中道諦。這三諦裏真諦講一切現象的通相,俗諦講各別行法,中道諦講一切現象各別的全部別相,這些恰恰相當於三種智慧的境界。由此構成「一心三觀」的禪法,這真的是慧文無師自悟純從領會得來的。其後,他傳授這方法給慧思,再通過慧思平常對《法華經》深刻的信仰,應用到根據《法華》所修習的圓頓止觀法門即「法華三昧」,並還推廣於一般行事,成功「法華安樂行」(這裏所說安樂含有心思堅定一無沾著的意味),實踐的方法便益見具體了。這一方法又經過當時有名的禪師鑒(一作監)、最等各家的指教,這幾家後來都被天台宗徒列在他們的九祖之內(參照《止觀輔行》卷一之一)。因為各家稱呼簡略,所以人世難詳,惟最師就是當時的曇無最,有現存傳記可考。曇無最曾行化河北,又妙達《華嚴經》,能融會心性和心相兩方面,發明諸法無礙的道理。這不用說,重要的是,解釋具足圓融的意義,對於天台宗的主要思想是很有影響的。那時候,《華嚴》的義理還未明白地闡發出來,只有地論師多少釋通了一部分,因此,在天台宗的學說裏,也可以看出有些受了地論師影響的地方。

(二)慧思的實相說
天台宗的主要思想導源於一心三觀,而歸宿到實相,這是形成於慧思的。慧思得了慧文的傳授以後,很感概當時江南佛學界的偏重理論,蔑視禪觀,於是他雙開定慧兩門,日間談義理,夜間專心思惟,以為要使佛法都有作用,應該走由定發慧的路子。他這樣著重智慧,就很自然地結合到實相上來,因為智慧的究竟境界是不外於實相的。梁代承聖三年(554)他從河北入河南光州的大蘇山,陳代光大二年(568)又轉到湖南南嶽,一直住到太建九年(577),圓寂在那裏。這展轉十幾年的中間,他都提倡獨到的實相說,最後,智顗得著他的真傳。他那學說的要點,出於《法華經》。在經文的〈方便品〉裏,特別提出佛的知見來做一切智慧的標準,以為佛的知見廣大深遠固不待說,又還成就無量未曾有法。為什麼呢﹖就為了它能夠窮盡諸法的實相。這實相又是怎樣的呢﹖分析它的內容,即如是相、性、體、力、作、因、緣、果、報、本末究竟等,一共十項。這些話雖然也曾散見在其他經論裏,但總沒有像《法華經》這樣會攏了而又扼要地提了出來。從前羅什門下通達《法華經》的,對於經文這一點似乎也被注意到,就如道生所作的《法華義疏》說,此處經文是用十一事緣解釋了佛說的一切善法。「相」說法的外貌,「性」說法的內容,合內外為「體」,這一切法中所含有的功能是「力」,有所作為便是「作」,能發生他法為「因」,加以扶助為「緣」,能遂所期的是「果」,窮盡它的歷數的是「報」,善法的開始為「本」,得著佛法的終極為「末」,最後曉了源極為「究竟」。道生這樣逐項解釋,雖然也夠詳細,但只一系列的平鋪直敘而已,並看不出其間重要意義。到了慧思,才注意這些上面的真實性,而予以恰當的評價。他以為,經文所說「相」、「性」等等上面都安了「如是」字樣,並不是泛泛的,它表明了相性等一一實在,而計數只有十種,又見出圓滿完全的意義。因此,他在這裏便決定建立所謂「十如」實相的重要論點。這事,後來智顗的著述裏也有特別聲明說,今經用十法攝一切法,所謂如是相等,南嶽師讀此文皆云如,故呼為「十如」(參照《法華玄義》卷二上)。可見這是慧思的獨到見解。現在看來,這方面和當時地論師的思想多少有些關係,因為《地論》解釋《華嚴經》處處都用十法表示圓滿之意,而在《十地經論》卷三,更有「諸佛正法如是甚深,如是寂靜,如是寂滅,如是空,如是無相,如是無願,如是無染,如是無量,如是上,此諸佛法如是難得」很明白的十如文句,這自然會給予慧思的理解一種啟發,而被應用到《法華經》的解釋上來。另一方面,慧思這樣說法也受了《大智度論》的影響。《大智度論》卷三十二說到諸法的實相即「如」,分作兩類,一類是各各相即別相,一類是共相即通相,像地的堅硬,水的潮濕,是各別的實相,進一步推求堅硬、潮濕等都「實不可得」,是它們的共相。由此,慧思說十如的各個方面可算是別相,十者都謂之如,則是共相。結合這兩類才盡實相的意義,就和《智論》的思想根本相通了。最後,慧思對十如的第十種「本末究竟等」又解作佛和凡夫同樣的具足十法,所以說成究竟平等。從這上面也很好地指出了實踐的根本依據。至於平等的法體是指什麼呢﹖它應該有種總相,這很自然地會聯繫到當時所說「真心」、「如來藏」等概念上去。而這些概念意義都很含糊,還沒有得著很好的辨別,所以慧思這類見解多少和後來流行的《起信論》相近。現存的慧思著述裏有種《大乘止觀法門》,完全依照《起信論》的說法結構而成,從它的文義上看,當然是後人托名的偽作,但是會將慧思的議論和《起信》聯成一起,就思想脈絡說,也並不是沒有來由的。

(三)智顗的實相說
天台宗實際建立於智顗。他於梁‧大同四年(538)生,隋‧開皇十七年(597)圓寂。少年出家以後,曾依止過真諦弟子慧曠律師。後來陳‧天嘉元年(560)到大賢山自己研究《法華》三經(《無量義經》、《法華經》、《普賢觀經》),有了心得,便去大蘇山跟慧思學習法華三昧,得著慧思的印可。到了三十歲(陳‧光大元年,567)學成,去金陵宏開講論,博得一代諸大德的敬服。這時期,智顗對於禪觀方面的學說組織已有了頭緒,著作了《小止觀》、《次第禪門》等。不久,北周破佛(574),當時很多佛徒逃避到金陵,智顗深生感概,遂於陳‧太建七年(575)同門人入天台山,住了十年,所以後人稱呼他為天台大師。到了陳末,他仍舊回到金陵,講《法華經》,大部著作《法華文句》便是這時寫出的。陳亡之後,他游化兩湖,又往廬山,還回到出生地荊州,建立玉泉寺,度他的晚年,《法華玄義》、《摩訶止觀》都著成於這時期。《玄義》、《止觀》,連同《文句》,被看成是天台的「三大部」,《止觀》一種尤有特色,智顗的禪觀成熟思想都發表在裏面,他原擬寫作十章,只完其七,可惜未完全璧。最後,他重回天台山,不到兩年便去世了(以上參照道宣《續高僧傳》〈智顗傳〉)。他的門人得其真傳的有灌頂(561~632),智顗的大部著述都是由他筆記的。以後的傳承,是法華智威(﹖~681)、天宮慧威(634~713)、左溪玄朗(673~754)。在這幾代中間,因為初唐慈恩、華嚴各宗勃興,天台宗勢沒有得到開展,直到中唐,由於荊溪湛然的努力,方才中興起來。

智顗學說的重心,也是放在實相上面。因為從大乘一方面看佛說的特徵只有實相,所以《大智度論》裏以實相為佛說的唯一法印。智顗根據慧思的十如思想再加發揮,就有「一念三千」的說法。這從人本的觀點出發,由凡聖境界分判成為六道、三乘和佛,一共十個階層,謂之十界。這些並非固定不移,仍可隨緣升沉或示現。像六道中低級的獄畜可以向上到達佛的地位,而佛界也可示現為六道,所以每一果都具備所餘九界的可能性,這樣十界互具,豈不就構成百界。再分析它們的法體,基本上不外五蘊,謂之五蘊世間。由五蘊構成有情個體,謂之有情世間,此外還有依住的山河大地等等,謂之器世間(三種世間對佛界而說,便是非漏無漏的五蘊,攬常住蘊的尊極有情和常寂光淨土)。百界各各具備三種世間,即有三百之數。再按實在,每一世間法體都有十如,這樣就成為三千如了。三千名目當然不能拘拘於數量,只可看作形容整體宇宙之辭。又講到實相來,整體的宇宙相貌也就念念具備在日常心思即所謂介爾陰妄的每一念上面,所以隨處都得構成觀境;這是依據止觀正見的境理而言,也是一種總相法門的解釋。在那時候的義學家像地論師舉出「法性」為萬法的依持,攝論師又以「藏識」為一切種子或根源,這些總相的說法都著了跡象,出於思擬推測,智顗一概不以為然。他說,一念三千,森然具備,可以看成法界本然,無須更有依待的。在種種世間,種種界交互涉入而存在著的實際裏,一切法的當體和所有性能自然都會圓滿具足的,因此,一念三千的實相說也稱為「性具」。另外,從一切法存在的意味說,智顗又發展了慧文的「一心三觀」思想成為「圓融三諦」的觀法。這偏重止觀的能觀方面,而它的出處仍舊是《中論》的三是頌。他以為那個頌文裏就含著相即──即空、即假、即中的精神,不過分別說成三諦。因為一切法都由各種條件具備而發生,所謂「緣生」,就不會有「生」的自體,而成了「空」。諸法雖空,卻有顯現的相貌,這成為「假」。這些都超不出法性,不待造作,法爾自然,所以又成為「中」。三層義理在任何境界上都有,由此見得相即。換句話說,隨舉一法,既是空,又是假,又是中。這可用圓融的看法去看。以空為例,說假,說中,都有空的意義。因為如何成假,有它的緣生,成中也屬緣生,緣生即空,所以非但空為空,假和中亦復是空,於是一空一切空。同樣,也可從假,從中來看一切一味。三諦相即的意義說到如此地步,可謂發揮盡致,故稱圓融三諦。這兩層實相說,一念三千和圓融三諦,極端主張一切法平等,都是天台止觀的中心思想,也被稱為止觀所正觀的不思議境。不思議並非神祕,不過表示這是無待的、絕對的而已(以上參照《摩訶止觀》卷五上)。

(四)教判

天台宗主張教觀並重,這彷彿是理論實踐的一致。智顗嘗說,教從觀起,觀還從教起(見《四教義》卷一)。因此在他關於止觀的著作裏有「起教」篇目,而講究教相的著作裏又有「觀心」論題,隨處表現著教觀聯繫的密切;只可惜文記殘缺,還不能使人窮盡它的精義。現在就天台宗談教的一方面說,他們是要在佛說全體統一的基本概念上,對於各部分加以剖析解釋,以求了解真相;這也可說是要明白每一部分的佛說對於全體應有的意義。如此解釋佛說的方法即是判教,當南北朝時代早已流行。因為那時從印度傳來的佛學由龍樹到無著,顯然是一大轉變。非但他們的著書立說不同,就是他們所依據的教典也有些宗旨各別,所以含有不少差異,在用心的學人自然會有從根本上去尋解決的要求。並且當時流行的教典像《法華》、《涅槃》等經經文裏,對於釋迦一代言教怎樣地次第開展也作了說明,就又指示學人解決佛教統一問題的途徑。不過各家見解不一,因此有各種的判教說法。到了天台立宗時,綜計南北各家所說,凡有十種,通稱「南三北七」。南方說的比較單純,大都從頓漸不定三類分別來看。北方之說比較複雜,從主張佛說一音起到六宗止,各各不同。智顗對這些說法都不謂然。他另由佛教裏選一中心來解釋各方面內在的關係,這樣構成一種有重點而又全面的組織。所謂中心即是《法華經》。在他所著《法華玄義》最後釋教相的一章開始就有這樣的話︰「若弘餘經不明教相,於義無傷;若弘《法華》不明教者,文義有缺。」而在另一著作《四教義》卷一也說︰唯有《法華》和《方等》、《大集》具有四教之文,餘經不備。這都說明他以《法華》為中心來判教的理由充分。即由此而有「五時八教」的說法,簡稱為「四教」說。實際上他對當時南北各家異解都有所採取,也可看作是批判異解而得的結論。

現在略為解釋五時八教說的內容。五時,是依《涅槃經》裏佛說開展如同牛乳五味(乳、酪、生酥、熟酥、醍醐)的譬喻中建立的。在佛一代說法中,為著適應機緣的差別,或者施權,或者顯實,可以粗分五個階段︰(一)華嚴時,(二)鹿苑時,(三) 方等時(說《大集》、《寶積》、《思益》、《淨名》等),(四)般若時,(五)法華涅槃時,這就是五時。此外,由說法的形式和內容各有四種,合成八教。形式方面稱為「化儀」,譬如醫生的處方;內容方面稱為「化法」,譬如處方中的藥味。化儀四教,首先是頓教,大乘圓滿教理直下全提。其次漸教,由小而大,次第宣揚。再次祕密教,受教的同聽異聞,或頓或漸,都以為對自己所說。最後不定教,也是一齊聽法,而領會不同,或於頓中得漸義,或於漸中得頓義,但都知道佛是普遍而說。實際後二教即從舊判三分法的「不定教」開了出來。祕密可說是隱覆的「不定」,而不定乃是顯露的「不定」。以上四教可以和五時相配合。最初華嚴時為頓教,因為它一下就說佛成道時的自內所證。次三時為漸教,隨著三乘根基,逐漸從小入大。在此頓漸中間,都含有祕密不定,只是末時法華、涅槃超然於頓漸祕密不定之外,因它已在收獲階段,如同服藥見效再用不著處方了。化法四教是藏、通、別、圓。最初藏教,依據小乘經律論三藏而立。這三藏在小乘學人看來都是金科玉律,因此成了固定內容,而局限在不究竟範圍內。其次通教,這是大小乘相共而前(藏)後(別圓)相貫的,如同《般若經》中共般若之說。再次別教,但說大乘不共法,和前(藏通)後(圓)各教都有區分,如同《般若經》中不共般若之說。最後圓教,說的大乘究竟義理,圓滿具足而又無礙圓融,故稱為圓。以上四教再和五時配合,最初華嚴時當然是圓,而說意兼別,所以華嚴會中可有二乘在座如聾如啞。第二鹿苑時但是藏教,主要說小乘法。第三方等時因為說法通於三乘,看它所對而異,並不決定屬於那一教。第四般若時,除藏教外,兼明後三教。最後法華涅槃時,專門開顯圓頓義理,唯一圓教。《法華》本已究竟,但還有不能得益的,故又重之以《涅槃》,正如穀物得有早熟晚熟的區別一樣。如此配合五時到了《法華》為止,叫做前番五時。假使《法華》還不了,要到《涅槃》為止,就叫後番五時。此說不單推重《法華》,也包括了當時流行的《涅槃》,從這一點,可見天台宗的判教實際豐富,和舊說大大不同。它並還有種特點,一方面說五時和化法四教各各區別,乃至年代先後都鑿然可指,這是所謂別義;另方面又說五時四教並不能以時間乃至經教部類相限制。譬如以華嚴義門為例,不一定《華嚴經》裏才有解說,便在其餘地方也會散見。這樣互相融攝,謂之通義。而從前各家立說有拘牽難通的地方,也就能由此得著相當的解決。另外,天台宗對於化法四教的判位也極其詳細,特別是別圓二教,依據《瓔珞本業經》所說,開出五十二位,圓教更用「六即」(理、名字、觀行、相似、分真、究竟)相貫通,作為區別,於是各教分位從所斷煩惱(這又按照性質分成見思、塵沙、無明三類)的程度不同,見出它們的高下淺深,並可以一一得其對照。這樣的分析解說,煞費苦心,實在是空前的。

◎附二︰慧嶽《天台教學史》第六章(摘錄)

創建道場(大陸之天台宗)

(1)諦閑大師親自創建──觀宗講寺及其他

觀宗講寺是諦閑大師,從延慶寺的觀堂舊址改造而成。所謂延慶寺是宋‧四明法智(960~1028)大師,為中興天台教觀所創建,分前後兩院,於元豐年間(1078~1085),曾由介然法師,按照《觀無量壽佛經》的修觀行法,建立十六觀堂,其周圍得河水環繞,氣魄雄壯,莊嚴威風!更在乾嘉年間(1736~1820),雖曾重修殿宇而獨立門戶,然至清末,卻漸荒蕪,民國元年冬,諦閑大師受沈知縣的懇請而中興,新建大雄寶殿、天王殿、藏經閣、止觀院,且嚴訂規約,規模煥然,為尊仰四明大師的遺意,以三觀為宗,說法為用,遂改稱為觀宗講寺,成為東南名剎。其創設天台弘法研究社,誠是民國研究天台教學的專門學府。

諦閑大師親自創建的道場,除觀宗講寺之外,還有天台山之萬年寺(民國十五年),杭州之梵天寺、永嘉白象寺之寶塔及解脫池、功德林。又修繕重興者,有溫州頭陀寺、紹興戒珠寺、黃岩常寂寺、海門西方寺、雁山靈岩寺等(參照《諦閑大師年譜》)。

(2)諦公大師門下的創建
寶靜老法師,於民國初年,在香港創建弘法精舍。又倓虛老法師,於民國十年,創建營口楞嚴寺。再在民國十一年,於長春創建般若寺。同年,在哈爾濱創建極樂寺,瀋陽復興般若寺。民國二十年,創建青島湛山寺。民國三十一年,在天津復興大悲院。且倓老的法眷們,如慧一、靜空,曾於民國十六年,在綏化創建法華寺。定西、惺如法師,曾於民國十八年,在黑龍江創建大乘寺。如蓮法師,於民國二十七年,復興吉林觀音古剎等,以上是十方叢林。還有支院十七處,即︰民國十年,如蓮法師在吉林創建廣濟寺。民國十一年,倓老親自在德惠縣創設彌陀寺。同年,倓老與慧如法師在瀋陽復興永安寺。民國十三年,慧一法師在巴彥縣,創建皈原寺。民國十五年,繼如法師在舒蘭縣,創建明真寺。民國十七年,蘊虛法師在朝陽縣,創建華嚴寺。民國二十二年,倓老在青島,創建湛山精舍。民國二十三年,定西、乘一法師,在一面坡創建普照寺。民國二十五年,遍虛、能智法師,在通寮縣,創建圓通寺。同年,繼如法師在呼蘭縣,創建淨土寺。民國二十六年,專修法師在松浦縣,創建觀音寺。同年,定西、德一法師,在海倫縣,得金居士喜捨家宅改建為海會寺。民國二十八年,澍培法師在朝陽縣雲培山,創建興福寺。同年,唯一法師在扶餘縣,創建如來寺。還有森桂法師,在三岔河創建高明寺。民國二十九年,定西、顯親法師,在望奎縣創建寂光寺。民國三十四年,善果法師在長春,創建大佛寺等。(中略)

香港之天台宗
對日抗戰勝利後,大陸上的僧眾們,在民國三十八年(1949)間,都紛紛向外地去發揮,唯與天台宗有關的,如︰倓虛、海仁、樂果、顯慈、定西、洗塵、覺光、大光大師等,都先後在香港高樹法幢,創設道場,故天台宗之在香港,遂成為佛教空前的興盛!玆敘述其功績於次︰

(1)教育事業
香港佛教的天台宗,先有寶靜老法師,曾於民國初年、創建弘法精舍,至民國三十八年,由倓虛老法師接辦,改稱為華南佛學院。據云︰雖只辦兩屆(六年),竟培育出優秀的僧才不少。

尤其定西老法師所領導的荃灣東林念佛堂之弘法研究社,每日按時授課,內容是天台三大部和五小部,如︰妙淨、淨真、濟濤法師等,都是當時傑出的研究員。

還有海仁老法師,在大嶼山阿彌陀林,經常為學徒們,以天台儀規講解《法華》、《楞嚴經》等。如慧廣、源慧、聖揚、祖印、泉慧,宏量、真常、了知,慈祥、寬榮、寬如、慧光、敏生、文珠、覺岸、賢德法師,及林楞真女居士等,都是海老培育出來的傑出人材,現在都散在各地樹立法幢,闡揚天台教法。上述,寶老、倓老、定老、海老的如是功績,誠是香港佛教史上不可磨滅的。(中略)

台灣之天台宗
台灣之佛教,是傳自明末,由延平郡王世子鄭經為其母創建台南開元寺始。然成為整然的佛教規模,卻是民國初年,由善慧(月眉山靈泉寺)、本圓(觀音山凌雲寺)、覺力(苗栗法雲寺)和尚等之弘揚,始獲遍佈於全省。但其所屬寺院,都是局限於禪宗門下(曹洞、臨濟)。

關於天台宗的弘揚,即是著者的先師──斌宗上人,於民國二十五年(1936),曾在觀宗講寺的弘法社,親近過寶靜老法師。二十六年轉至天台山國清講寺,親近靜權老法師。民國二十九年回台,於三十二年間,創建法源講寺於新竹巿古奇峰,同時創辦天台宗高級研究班。三十八年改稱為南天台佛學研究院。民國四十四年,創立南天台弘法院於台北巿中山北路,四十五年創建法濟寺於碧潭涵碧峰上。

還有倓虛老法師的門人──慧峰法師,於民國三十七年來台,三十八年創建湛然精舍於台南巿,四十一年創建法華精舍於高雄縣大崗山。(編按︰慧峰法師逝世後,由其弟子水月法師繼續弘揚天台學,並戮力於因明學之推廣。此外,斌宗上人弟子慧嶽法師,亦弘揚天台甚力,曾先後出版新式分段標點本之天台名著,如《止觀輔行傳弘決》、《法華玄義釋籤》、《釋禪波羅密》等書,對研學天台者裨益甚大。此外,又撰述甚多佛學著作行世,對台灣地區佛教學術之提倡甚有啟發之功。)

民國五十八年,覺光法師創設正覺蓮社於台北巿光復南路。

樂果老法師,於民國五十八年間,由香港來台,在南投縣埔里觀音山創建佛光寺。

至於文化出版事業,民國五十六年間,有演培法師,曾譯出日人──安藤俊雄博士著《天台性具思想論》(由慧日講堂流通)。又香港的曉雲法師(倓老門下),於五十八年間來台,主長中國文化學院的佛教文化研究所,也出版了不少書。(中略)

在台灣天台教學史上,不能忽略的是,倓虛老法師的高足──蔡念生老居士,他雖年邁古稀,還是提倡印經、素食、戒殺、放生等,且其稱道的文章,不下兩百萬字,都是遠承智者大師的思想,近繼諦公、倓公的遺志而貢獻佛教,尤其對於《中華大藏經》的編訂工作,不遺餘力,誠是我們後輩們,當須效法的。

◎附三︰〈天台宗〉(摘譯自《佛教大事典》)

日本的天台宗以傳教大師最澄為初祖。他曾與弟子義真一起入唐,受法於道邃、行滿。回國後,於京都比叡山弘揚所學,以中國的天台為基礎,再融合禪、真言與菩薩戒法,因此與中國的天台宗頗有差異。其後,圓仁、圓珍先後入唐,除師事宗穎、良諝習台教外,亦從諸師受密法,返日後,致力於天台密教的普遍化。至安然時,日本天台宗已極端密教化,是以稱為台密(睿山系統)。

平安中期,圓仁、圓珍之門徒間產生紛爭,法系分裂為二。圓珍徒眾脫離比叡山而住園城寺(三井寺),稱為寺門。比叡山則稱山門。山門至中興之祖良源時,其弟子源信鼓吹淨土思想,創惠心流;另一弟子覺運則立檀那流,合稱惠檀二流。

台密系統,至後世總計有十三個流派。此一系統對日本佛教影響頗大。如源空(法然)、親鸞、榮西、道元、日蓮等,均曾求學於比叡山。平安末期以後,天台宗各流派逐漸重視口傳,不輕易著述,也不輕易傳授他人,致使天台教學逐漸衰微。此後,因僧兵崛起、政權的爭奪及織田信長的燒討,比叡山一度沒落。至江戶時代,因東叡山與日光山(與比叡山合稱天台三山)的先後開創,得以恢復舊觀。當時,幕府亦獎勵學問,天台教學乃逐漸復興。

二次大戰後,日本各宗大寺紛紛獨立,屬於天台系統的有天台寺門宗(園城寺)、天台真盛宗(西教寺)、和宗(四天王寺)、聖觀音宗(淺草寺)、修驗宗(聖護院)等二十餘宗。本宗主要的法事有每五年一次的法華大會、廣學竪義,及每年一次的圓頓授戒、御修法、叡山講等。宗立學校有大正大學、叡山學院。

朝鮮的天台宗,初傳於新羅時代。高麗肅宗二年(1097),義天在國清寺宣講天台宗義,天台宗乃成為正式宗派。此後,向來的五教九山為五教兩宗所取代。五教指︰戒律、法相、涅槃、法性、圓融;兩宗指曹溪、天台。其中,曹溪、天台兩宗尤為興盛。高麗末年,天台宗分裂成天台法事宗及天台疏字宗二宗。其後,李朝太宗七年(1407)的天台宗,及世宗九年(1427)的曹溪、摠南宗,均再度統合於禪宗之下。

目前,朝鮮的天台宗,乃1946年朴準東於忠清北道丹陽郡救仁寺所立,稱為大韓佛教天台宗。1967年,該宗於文教部完成登記,以《法華經》為所依經典,以完成自我、建設佛國土為宗旨。

〔參考資料〕 《佛祖統紀》卷五~卷二十二;《天台九祖傳》;《八宗綱要》卷下;《中國佛教的特質與宗派》、《天台學概論》、《天台宗之判教與發展》、《天台思想論集》、《天台典籍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31}、{55}~{58});《天台思想》(《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0});島地大等《天台教學史》;硲慈弘《天台宗讀本》;福田堯穎《天台學概論》;惠谷隆戒《天台教學概論》;Leon Hurvitz《Chih-i-An Introduc-tion to the Life and Ideas of a Chinese BuddhismMonk》;Yamakami Sōgen 《Systems of BuddhisticThought》。


因明學

〔因明學的產生和東漸〕 因明是梵語希都費陀(Hetuvidya)的意譯。「因」指推理的依據,「明」即通常所說的學;因明,就是古代印度關於推理的學說。

因明學萌芽於西元前六世紀,略早於我國的墨辯和希臘的邏輯。在古印度,最早致力於系統地研究因明的是正理派(尼夜耶派)。正理派是婆羅門教六大派之一,它的經典是《正理經》。《正理經》是最早的因明論。相傳此經係正理派的創始人足目所寫,故古代認因明為足目所創,唐‧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以下簡稱《大疏》)所云(大正44‧91c)「劫初足目,創標真似」就是這個意思。其實,《正理經》並非一人一時所創,它是早期正理派大師們的集體論著,它的最後完成當在西元三世紀以後。

因明分兩大系統,即古因明和新因明。《正理經》以及佛教大師龍樹、無著、世親等所寫的因明論如《方便心論》、《迴諍論》、《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如實論》、《論軌》、《論式》以及《雜集論》(卷十六)等,都屬於古因明的系統。古因明發展至世親時,(大正44 ‧91c)「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不夠具體),故使賓主對揚(辯論),猶疑立破之則(規則)」(《大疏》卷一),所以至西元五世紀時,佛教大師陳那又對因明作了創造性的改革。陳那撰有《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等四十餘部因明論著,把因明學推進到一個全新的階段,故後世均以陳那為新因明的開祖。

繼陳那之後,因明史上的又一關鍵人物是商羯羅主。他是陳那的高足。他的《因明入正理論》是新因明的代表作,論述更趨系統化。陳那的另一大弟子護法,也是精研因明的大師,他的《唯識三十頌釋》等,純熟地運用了新因明。護法曾主持北印度的最高佛教學府那爛陀寺,護法死後,那爛陀寺就由他的高弟戒賢主持。護法的另一個弟子勝軍也是享有盛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戒賢和勝軍都是研究陳那新因明的權威,而我國著名的佛經翻譯家、慈恩宗的創始人玄奘,就是戒賢和勝軍的得意門人。

玄奘於西元629年(唐太宗貞觀三年)去印度遊學,經過四載的跋涉,經歷了西域十六國,到達北印度的摩揭陀國,在那爛陀寺從戒賢受學,並從勝軍學習因明。玄奘在印度遊學十餘載,終於精通大小乘的要義,得到了陳那法相唯識哲學和新因明的真傳。由於玄奘的精研深思,他在因明學上的造詣已經超過了他的老師。如他曾糾正勝軍經過四十餘年的深思熟慮以後所立的一則比量(推理),足以說明他已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了」。

由於玄奘博學多才和能言善辯,統一北印度的戒日王禮請玄奘去其首都曲女城主持無遮大會,與來自五天竺的沙門和婆羅門、耆那教等諸外道數萬人進行辯論,中心題目是討論玄奘的「真唯識量」和《會宗論》、《制惡見論》等。大會開了十八天,據說當時竟沒有一個人敢出來問難,玄奘從此名聲大振,受到大小乘各派的一致推崇。

西元645年(唐太宗貞觀十九年),玄奘謝絕了戒日王的一再挽留,滿載盛譽,攜帶六五七部梵文經卷,其中包括三十六部因明論回到了長安。兩年後,他譯出了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又過了兩年,他譯出了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翻譯因明論的過程中,玄奘還對譯寮僧伍和徒眾講說因明,闡發隱義。玄奘的大弟子們記錄玄奘口義,加上自己的理解,「競造文疏」,使我國在因明學的研究上處於領先的地位。如文備、玄應、定賓、圓測(朝鮮人)各撰有《因宙門論疏》,文軌、淨眼、窺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論疏》,靖邁、靈雋、勝莊、璧公、玄範、順憬(朝鮮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疏》,利涉(西域人)撰有《因明入正理鈔》,元曉(朝鮮人)撰有《判比量論》,神泰撰有《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等等。然而上述玄奘門人所作文疏惜已大部散佚,今僅存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後世尊稱《大疏》)八卷,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世稱《莊嚴疏》)三卷以及神泰的《理門述記》三卷等數種而已!

窺基是玄奘的繼承人,是我國法相宗(慈恩宗)的實際開創者。他所作的《大疏》比較晚出,但闡發富贍,為諸疏之冠。《大疏》確是研究因明者不可不讀之書,中國和日本的不少學者還為它作了釋論,其中以日‧鳳潭的《因明論疏瑞源記》(八卷)最為詳備。當然《大疏》也存在許多前後牴牾、難以自圓的地方,它對文軌、玄應、定賓、璧公等人的批評也經常失於片面,這是我們在披閱時應加注意的。

窺基的大弟子慧沼也是個很有成就的因明家,他的因明著作很多,有《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一卷、《義斷》一卷、《二量章》一卷(已佚)、《略纂》三卷(或云偽作)、《續疏》二卷(今僅存下卷)。慧沼在因明研究中頗有獨立的見解,他並不因為窺基是他的業師而盲從,常能提出一些不同於師說的見解,因此慧沼的文疏是有較高價值的。他的門人在他的傳授下,也於因明學有很深的造詣。如智周、如理、道邑、道巘等都有因明論著,其中以智周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和《後記》三卷最為重要。

從玄奘開始,由窺基完成的中國法相宗(慈恩宗),雖在唐太宗、唐高宗時盛極一時,但前後僅四十年便衰落了下去,因明學的研究也隨著法相宗的衰落而衰落了。嗣後唐代的許多因明論疏逐漸湮沒,經過元末的戰亂,竟至散失殆盡!所以到了明代,一些學者如明昱、智旭、真界、王肯堂等雖有志於因明學的研究,但由於他們所憑依的材料僅只宋‧延壽《宗鏡錄》所引錄的一些片斷,而不能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因此不可避免地有臆測失真之處。因明學在和五百餘年中實際上已成絕學!迨及清末在日本發現《大疏》並取回鋟板流通,後來又陸續將流傳於日本的《莊嚴疏》殘本、《理門述記》殘本以及慧沼、智周等人的疏記取回刊印問世,才使因明學的研究有了重要的依據。這是要感謝日本學者的保全之功的。

日本的因明學是玄奘的日本弟子道昭首先傳入的。道昭於西元653年(唐高宗永徽四年)入唐師事玄奘。在唐八年,歸國後開創了日本的法相宗。道昭的三傳弟子護命撰有《研神章》、《破乘章》、《分量決》等因明論著,其五傳弟子明詮撰有《大疏裏書》、《因明大疏導》、《因明大疏融貫鈔》等。護命、明詮是日本法相宗的著名理論家,他們的因明論著影響很大。之後,道昭的六傳弟子三修與賢應各撰有因明疏記。這表明日本法相宗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因明學的。後來的善珠也是著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撰有《因明論疏明燈抄》十二卷,是日本研究因明有影響的著作。

〔從五支作法到三支作法〕 從因明的歷史沿革來看,世親以前的因明是古因明,陳那以後的因明為新因明。新古因明有很多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是由五支作法變為三支作法。所謂五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由宗、因、喻、合、結五個部分組成;所謂三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簡化為宗、因、喻三大部分。茲舉例對照如下︰


┌────────────────┬──┬──────────────┐
│五支作法 │支名│三支作法 │
├────────────────┼──┼──────────────┤
│聲是無常; │ 宗 │聲是無常; │
│所作性故; │ 因 │所作性故; │
│猶如瓶等,於瓶見是所作與無常; │同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
│聲亦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猶如空等,於空見是常住與非所作;│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猶如空等。│
│聲不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


上面所舉的五支例,最早見於《正理經》。是正理派用來反駁聲論派的。由於這個推論是因明論中的重要例證,故有必要先對它的內容作一些解說。它的意思是︰


聲音是無常的;(宗,即陳說)
因為它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即理由)
好比一只瓷瓶,它也是人工造作出來並且
是無常的;(同喻,即同類比喻)
聲既然和瓶一樣,也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又好比虛空,我們於虛空中看到它是常住
不滅和非人工造作的;(異喻,即異類比喻)
而聲音不是這樣,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上述五支作法所包含的五個部分中,宗就是論點的陳說,因就是根據和理由,喻就是比喻和例證,合是在前三者基礎上的具體應用,結就是結論。五者之中,以宗因喻三部分最為重要,因為結論只是宗的重複,而合也已經包含在比喻之中。故陳那顯略除繁,改五支為三支,創立了新因明的論式。陳那的三支作法除了刪去合、結兩支外,還對喻作了改造。在五支作法裏,喻只起比喻和例證的作用,意義不大;但在陳那的三支作法裏,喻在例證之上還說出它的普遍意義,這就提高了喻的地位,使喻變成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

從五支改為三支,這是因明史上的一項意義重大的變革,它使因明的論式趨向完善成熟,更切合人類思維的邏輯過程。這裏試以新因明的三支作法同形式邏輯的三段論作一比較︰


聲音是無常的; (宗)↑│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 (大前提)
因為是造作出來的; (因)││聲音是造作出來的, (小前提)
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如瓷瓶。(喻)│↓所以聲音是無常的。 (結論)


由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到,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的結構主要在前提和結論的次序上不同,其實質並沒有什麼不同;它們在思維形式上是一致的。這充分說明,三支論式較之五支論式更切合人類思維的實際。因此因明學自演進為三支作法以來,它的論式就定型了。甚至連長期堅持五支作法的正理派到後來也接受了三支作法。下面我們就三支作法中的宗、因、喻三部分分別加以論述。

〔立宗〕 大體說來,宗相當於邏輯推理的結論。如上述推理中的「聲是無常」,就是宗。

在「聲是無常」這個宗中,「聲」和「無常」是組成宗的材料,因明術語稱為宗依,宗依又稱為別宗。由宗依(別宗)組成的宗的整體,稱為總宗,總宗就是別宗有機的結合。

宗依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必須「兩宗至極,共許成就」(《大疏》卷二)。所謂兩宗,就是立敵雙方;所謂共許,就是共同許可,術語上稱為「至極成就」,一般簡稱「極成」。如數論派對聲論派立「聲是無常」宗,這「聲」和「無常」的宗依就是為兩派所共同認可的。如果用來組成宗的材料──宗依,不是立敵雙方一致認為實有其事的話,在因明學上就陷於過失,宗就建立不起來。

但是,由立敵雙方「極成」的宗依組成的宗的整體,卻又必須為立者所主張而為敵者所反對的。如「聲是無常」宗,就是為數論派所主張而為聲論派所反對的。這在因明學上稱為「違他順自」,並把按照違他順自的要求所建立起來的宗,叫作「不顧論宗」。「不顧論宗」是立宗的正格。

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從邏輯推理來說,它的任務在於推出新判斷;而作為結論的新判斷,與前提中的命題一樣,只要對事物作出斷定就行,並不須問敵論者是否同意。但是因明卻很講究「違他順自」這一點,把這看作是立宗的準則,如果有那一個宗竟是立敵雙方共同認可的,那就要犯「相符極成」的過失,整個三支推論就不能成立。因明立宗的這一特點,是由論辯的需要決定的;因為三支推論的目的在開悟論敵及證義者(相當於公證人),如果立宗不是「違他順自」,就不能達到這個目的。由此我們可以說,宗和結論,從它們的地位來看是相同的,因為它們都是從已知的判斷推尋出來的;但從它們的任務來看,卻又並不完全一樣,因為宗的任務在引起辯論以開悟論敵及第三者,而邏輯結論的任務並不專在於此,它有時在於「自悟」。

宗是由前後兩個宗依加上聯繫詞組成的,這與邏輯判斷的結構沒有什麼兩樣。只是邏輯判斷把指稱事物的那個概念叫作主詞,把揭示事物屬性的那個概念叫作賓詞,而因明則有自己的稱謂。它稱主詞為自性,稱賓詞為差別。自性又有兩個別名︰一為有法,二為所別。差別也有兩個別名︰一為法,一為能別。自性是用來指稱事物的,因此是「體」(自體);差別是揭示事物屬性的,因此是「義」。至於聯繫詞「是」,在因明學上沒有專門的名稱,這是因為按照梵文語法,在主詞和賓詞間並無聯繫詞,而是以囀聲來表示兩個宗依之間的聯繫,只要二者囀聲相同,就能構成命題。如「聲」為第一囀,「無常」也是第一囀,就構成了「聲是無常」的命題。所以在因明中,我們當然就看不到關於聯繫詞的名稱了。

說到這裏人們不禁要問,既然自性、有法、所別都指的是「體」,而差別、法、能別都指的是「義」,何不省去兩對名稱,徑用一對名稱來表示呢﹖是的,因明術語確有許多不必要的重複,所以商羯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一書中提出,以有法這個名稱來代表主詞,以能別這個名稱來代表賓詞(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宗有表詮與遮詮之別。何謂表詮、遮詮﹖宋‧延壽《宗鏡錄》卷三十四云(大正48‧616b)︰「遮謂遣其所非,表謂顯其所是。」這就是說,遮的性質在於排除它所不同意的事情,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否定;表的性質在於顯示它所肯定的事,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肯定。「如說鹽,云不淡是遮,云鹹是表。說水,云不乾是遮,云濕是表」(唐‧宗密《禪源諸詮集都序》)。

因明的表詮、遮詮雖然與邏輯的肯定、否定在性質上相當,但其作用並不完全相同。在邏輯學上,一般來說,肯定判斷的作用就是肯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否定判斷的作用就是否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在因明學上,遮詮雖然只具有否定的作用(與否定判斷無異),但表詮的情況就不同了,它除了主要表示肯定外,還兼具否定的作用;即在肯定「聲」具有「無常」屬性的同時,也就排除了「聲」具有「常」的屬性。從這一點上來說,因明的表詮與肯定的區別判斷相似,因為凡肯定的區別判斷都是肯定和否定的綜合。不過因明立宗其主詞和賓詞總是包含關係,即賓詞的外延一定要大於主詞,而不能相等;而單稱和全稱肯定的區別判斷其主詞和賓詞的外延則必須完全同一。

表詮和遮詮涉及判斷的質,至於判斷的量,傳統邏輯和我國的名學都作了具體的研究,但在因明學卻很少涉及,因為因明立宗習慣上都是單稱或全稱,而沒有用特稱的。

過去有的學者把因明學所說的全分、一分看作就是全稱、特稱,這實在是一大誤解!

所謂全分、一分,從字面上來看,雖然是全部和一部的意思,但它是從立論者或敵論者同宗、因的關係來說的,而不是判斷本身所反映的事物的量。這就是說,如果某甲與某乙論辯,某甲立「上帝創世」宗,某乙根本不信神,不承認有上帝,這宗上的有法(主詞)對某乙來說,就是全分(全部)不能予以同意(不極成)的。再如,某甲對某乙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宗,他的根據(因)是「冥冥中有神主宰著」。某乙對善、惡,善報、惡報這些宗依沒有異議,但對「冥冥中有神主宰著」這個因卻不予「極成」,這就是對因全分不極成。由此可見,所謂全分並非指判斷反映事物的量,而是指立敵雙方是否在全體上同意宗依或因法。「一分」的問題也是這樣。如果主詞或賓詞是由幾個並列的成分構成的(相當於邏輯所說的聯言判斷),立者或敵者如果只承認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承認另一部分,這就是在多分之中有一分不「極成」了。這「一分」也是指立敵雙方對宗依或因法的態度,而並非指宗因本身的量。

我們還可以從邏輯判斷中「量」的位置來看。判斷中的量,是指主詞具有怎樣的外延,因此量的標誌是與主詞相聯繫的。而因明的全分、一分則不同,它並不是用來指示主詞外延有多大的,所以它不限於在所別(主詞)裡有,在能別(賓詞)裡也有「全分」、「一分」的問題。如《大疏》卷五在釋「能別不成」過時也分「全分」、「一分」兩大類來舉例的。

〔說因〕 因即推理的依據。在因明中,宗為所立,因和喻為能立。在能立中,因是正能立,喻是助能立。作為正能立,因擔負著證成宗的主要職能。這是因為,宗中的法與因之間存在著不相離的因果關係,術語上稱作「回轉」(日本直譯為「遍通」)。如我們可以從「有煙」推知有火,這煙與火就存在不相離的回轉關係。

拿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作比較,因相當於小前提,說得更確切些,相當於中詞;喻相當於大前提。不過邏輯的大小前提沒有主次之分,而在因明中,因卻獨占正能立的地位,作為大前提的喻,卻處於助能立的地位。由是以觀,因在因明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因明學是極其講究推論中的因果關係的,它從因與宗及同喻、異喻內在的聯繫上,概括出了因三相的理論。

因三相說當是從「九句因」脫胎而來的。在陳那以前,因三相說還只是一個雛形而已,至陳那改革古因明、創立新因明以後,因三相說才完善起來,有了詳備的解釋。

那麼新因明所說的因三相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因有三相,(中略)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這段話概括了因的三相,玆分別予以論釋。

(1)遍是宗法性︰遍,即遍有,即以一外延較大的概念去包含一外延較小的概念;宗,這裡專指宗上的有法(主詞);法,即因法,因為因也是宗上有法(主詞)的一種法(賓詞);性,即屬性。把這些意思連貫起來,所謂「遍是宗法性」就是︰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的屬性。

為什麼因的外延必須包含宗上的有法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6上)︰「有法『聲』上有兩種法︰(一)不成法,謂『無常』;(二)極成法,謂『所作』。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其『聲』上不成『無常』亦令極成。」

這就是說,以「聲」作為主詞的話,它有兩個賓詞︰一是「無常」,二是「所作」。根據因明的規定,立宗必須「違他順自」,即立論者主張「聲」有「無常」的屬性,而敵論者卻不同意如此;所以這宗上的「無常」法就叫「不成法」。因明學雖然規定立宗必須立許敵不許,但對因喻的規定卻相反,必須共許極成。如「所作性」因,就是為立論者和敵論者共同認可的,故叫做「極成法」。極成法與不成法之間有著因果關係,這就是所謂「回轉」。因此可以用「所作」這個極成法來證「無常」這個不成法。

其實,這作為「極成法」的因就是中詞。中詞在小前提裡與小詞構成主賓關係,因此它的外延一般要大於小詞(當然偶或也有主賓詞是同一關係的)。因此因明中的因(中詞)在外延上必然要遍及於有法(小詞)。

但是這裡要注意︰在直言三段論中,中詞的媒介作用是通過自身的周延(至少周延一次)來完成的;而在因明學上,因的媒介作用則是通過包含(遍)宗的有法來完成的。它們所強調的角度是很有些不同的,試以下面二圖作比較說明︰


形式邏輯強調的是中詞應被大詞包含,這樣,中詞就周延了(見圖一);而因明強調的是因必須周遍(包含)於有法(見圖二)。由此可見,中詞與因在媒介的職能上雖然是一致的,但形式邏輯與因明在關於中詞與因如何起媒介作用的說明上,卻表現了不同的風格。

但是因明學所概括的「遍是宗法性」的規則是有其局限性的,它只適用於三段論的第一格。這是因為因明三支只乖一格的形式(甚至只限於第一格的AAA和EAE兩式,因為因明沒有用特稱判斷來推理的)。如果因明三支也像邏輯那樣有四個格的話,「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就不適用了。可見「遍是宗法性」完全是按因明的論式來規定的。

(2)同品定有性︰因的第一相著重研究了因與宗上有法的關係(中詞與小詞的關係),因的第二相則著重從正面來研究因與宗中之法的關係(中詞與大詞的關係),以此來檢查因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定不離的回轉關係。

那麼什麼是同品呢﹖「同品」就是與宗法同類的事物。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裡所說的「所立法」即宗法,「均等義品」即同類事物。以宗法「無常」來說,瓶盆碗罐等都具有無常的屬性,就都是無常的同品。當然同品只是指兩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屬性都相同。

同品有兩種︰即宗同品和因同品。凡具有宗法之性質者,稱宗同品。如瓶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又是因同品。再如電,它只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電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因此宗的同品不一定是因的同品,而因的同品卻必定是宗的同品。

把同品明確地劃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的,是窺基。如《大疏》卷三云(大正 44‧103c)︰「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中略)(二)因同品。」《大疏》把同品如此明確地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兩種,有助於人們區別同品的種類和認識其相互間的聯繫。

那麼什麼是「定有性」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7上)︰「定有性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有其性,方是因相。」這裡指出,所謂「定有性」,就是「所作」因的性質一定要為宗的某些同品如瓶等所具有。也就是說,瓶不僅具有宗法的性質,而且也具有因法的性質;它不僅是宗的同品,而且也是因的同品。因此我們可以說「瓶有所作性,故瓶是無常」,以此來證明「聲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之可成立。

第二相所說的同品,是以因同為主,兼取宗同的。為什麼這麼說呢﹖第一,這是因為,因同品的外延被宗同品包含,「猶如母牛去處,犢子必隨。」(神泰《理門述記》卷三),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也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質。第二,雖然因的同品必然是宗的同品,但宗的同品卻並不都是因的同品。如宗法「無常」的同品有瓷瓶和雷電等,其中瓷瓶易碎,是無常性的(宗同品),又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同品);而雷電雖然也是無常的(宗同品),卻非人工造作的產物,因而不是因的同品。正因為宗的同品不都是因的同品,所以因的第二相只說「定有性」而不說「遍有性」;即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質或為因同品就行,而不需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3)異品遍無性︰因的第二相通過同品從正面來檢驗,當原因出現時結果是否也隨之出現,因的第三相則通過「異品」從反面來進一步考察,如果結果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一定不存在,以制止「似因」(虛假的原因)的混入(因明稱作「止濫」)。

那麼什麼是「異品」呢﹖「異品」就是與宗法異類的事物,就是說該類事物必須無宗法的性質。故陳那《理門論》云(大正32‧2a)︰「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商羯羅主《入論》也云(大正32‧11b)︰「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按陳那師弟所說,異品就是異於「所立」。「所立」這個術語,在因明中本來指的是宗的整體,是相對於因喻之為能立而言的;但是在這裡卻不能解作宗的整體,應該看作只是指宗中之法。如《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8下)︰「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中略)若於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這裡明確指出,「所立」即宗的能別,也就是宗法。

什麼是「遍無性」呢﹖「遍」者全部之意,「遍無性」是說所有的宗異品都與因法不發生關係,因為凡宗的異品應該都是因的異品。

異品也分宗異品和因異品兩種,凡與宗法相異的,叫宗異品;凡與因法相異的,叫因異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與宗法相異的宗異品,也都是與因相異的因異品,(大正44‧89c)︰「猶如母牛不行之處,犢子不行。」(神泰《理門述記》卷三)。但是,因的異品卻不一定是宗的異品,以雷電為例,它是非所作的,因而是因的異品,卻又是無常物,故而並非宗的異品。

可能有人要問,為什麼同品有「定有」,而異品要言遍無呢﹖對此,《莊嚴疏》卷一作了簡明的回答(卍續86‧667上)︰「順成立同有,但定有即順成;止濫立異無,非遍濫不止。故同言定,異言遍也。」

此話的意思是,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用來從正面成立宗的,所以只要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哪怕只有個別的)兼有因的性質就能證明宗因之間確實具有因果關係,因相就得以成立宗。而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是用來從反面制止因法之濫用的,所以要求宗的異品必須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質;如果不是全部宗異品同時都是因異品的話,那就不能制止因法的濫用。所以對同品來說,只須「定有」即可;而對異品來說,則必須「遍無」。我們還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銅是固體;(宗)
係金屬故;(因)
凡金屬均係固體,如鐵;(同喻)
凡非固體均非金屬,如水,……水銀。(
異喻)


「銅是固體」,這是一個真實的命題,但「金屬故」因卻是似因。為什麼說它是似因呢﹖這是通過第三相檢查出來的。因為從第一相來看,「金屬」因大於宗上有法「銅」,是做到遍及的;從第二相來看「金屬」因於宗法「固體」,也是符合「定有性」規定的(如宗同品中的「鐵」,就兼有因法的性質);但如果用第三相從反面再來檢查的話,就會發現,在宗的異品裏居然存在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如水銀。水銀和水雖然都是非固體(宗異品),但水銀卻是金屬的一種(因同品),這就不符合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規定。第三相就是這樣從反面指出「金屬」因原來只是一個虛假的「因」。

說到這裡,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新因明講的是宗、因、喻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又關涉到宗及同、異二喻,這三支與三相究竟有何區別﹖是的,研究因三相,必須弄清它與三支的區別。從語言表述形式上來看,因只是三支中的一支,它必須連同宗和喻才能組成論式;因此所謂三支,又稱「言三支」,就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則是從內在的聯繫上來考察因是如何貫穿宗及同、異二喻的,故又稱為「義三相」,它揭示的是推理的公理和規則。可見,言三支講的是形式結構,而義三相講的則是內在的法則,二者是劃然有別的。

〔引喻〕 喻也是推理的依據。喻的梵語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 31‧771b)︰「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

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此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此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為「喻」。

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所講的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瓷瓶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釋作「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仍然是古因明中的喻的涵義,用來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還有因果關係的表述,它實在是喻、合、結三部分的綜合體,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相當於邏輯三段論的大前提。

由於新古因明中喻的地位和作用之不同,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姑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為喻體。玆將新古因明的喻對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
│聲是無常(宗),│聲是無常(宗), │
│所作性故(因),│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體),│
│ │譬如瓶等(喻依)。 │
└────────┴──────────────┘


把喻分為喻體和喻依兩部分,這是新因明的一大創造,這樣,喻就不僅是提供例證(喻依),而且還揭示了蘊藏在例證內部的因果性,從而得出普遍性的命題,使喻具有較大的概括能力。

喻大體相當於大前提,但其地位卻不及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小前提是不分主次的,但因明中的喻卻只是因的輔助成分。因此喻在三支中常可省略不說,而宗、因是不能省略的。不過,從喻的功能來看,卻又勝於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於指明普遍的原則,至於這普遍的原則是如何獲得的,一般不加以說明。這樣,大前提如果虛假,就不易發覺。因明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提出推論的普遍原則(喻體),還對這普遍原則的來源進行說明(喻依),從正(同喻)、反(異喻)兩方面審察普遍原則的可靠性,因此能及時發現錯誤,予以糾正。可見,在提出普遍原則時立即用歸納的方法加以審察確是必要的,因為特殊總是一般的表現,一般易於在特殊中被察覺。

在三支作法中,演繹與歸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較之三段論的大前提要複雜得多。大前提一般由一個判斷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須由兩個判斷(同喻體、異喻體)和至少兩個概念(同喻依、異喻依)組成。

同喻和異喻在組成的方法上是不同的。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這就是陳那所說的「說因宗所隨」;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亦即陳那所說的「宗無因不有」。例如︰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喻體),如瓶等
(同喻依);
(先因同→後宗同=說因宗所隨)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喻體),如空等
(異喻依)。


(先宗異→後因異=宗無因不有)

這是陳那新因明竭力推行的方法。陳那提出的合作法和離作法是符合事物間原因與結果或理由與推斷之客觀關係的。以上例的同、異二喻來說,「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故凡所作的均是無常的;而「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故凡「非無常」(即「常」)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的。由此可見,同喻先因後宗,正是由因是宗的充分條件所決定的;異喻先宗後因,則由宗為因的必要條件所使然。我們還可以從概念間的關係來考察合、離二法。因明中的因法外延一般小於宗法,構成類種關係,如「所作」因就是「無常」宗的種概念。由種概念「所作」的存在,當然可以證知其類概念「無常」的存在;而由類概念「無常」之不存在(非無常),則可推知其種概念「所作」之不存在(非所作)。由是以觀,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後宗合,離作法必是先宗離而後因離,而絕不會相反。如果將這個次序顛倒過來,就會犯倒合和倒離的過失,使推理違反原來的論旨。

因明學還非常注重研究論辯中產生的諸種過失。上古和中古時代印度因明學家所指出的論辯中的各種謬誤,數量相當可觀。《正理經》提出有五類似因、三種曲解、二十四個倒難、二十二項墮負等,但這些並不都是邏輯上的錯誤,其中不少是辯論術上的過謬(如語無倫次和所言太繁或過簡等)。小乘等古因明家提出的謬誤表是︰似宗六種、似因十一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七種過失。陳那在此基礎上加以增刪,提出有似宗五種、似因十四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九種過失。陳那的弟子商羯羅主又補充似宗四種,這樣合起來就是三十三種過失。到了法稱,又進行增刪,計有似宗四種、似因七種、似喻十八種,共二十九過。(沈劍英)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附錄〈佛家邏輯〉(摘錄)

(一)正理
佛家邏輯通稱「因明」,它是從印度一般邏輯學說所謂「正理」發展出來的。「正理」學說的成型很晚,佛家之有「因明」並加以重視,為時更遲。在西元前後,印度學術文獻裏沒有「正理」學說中心五分論式的形跡可尋。直到西元後第二世紀迦膩色迦王時候,才見著和王同時的人物遮羅迦(醫師)、馬鳴的著作涉及五分論式。這比較起希臘的形式邏輯來,未免太落後了,因此有人揣測希臘邏輯的三段論式受了印度正理說的影響,當然是不正確的。不過,就從第二世紀起,印度這類思想頓然開展,構成正理學派(傳說創始的學者是足目),並有了專門的著作和「十六諦」嚴整組織的學說。那時候,佛家方面大乘的思想雖然也很廣泛在流行,卻是對於此種學說取相反對的態度,在龍樹的五部主要著述裏,就有兩部是專破正理的。這好像很奇怪,難道大乘思想不要遵循邏輯的途徑嗎﹖不是的。龍樹在思維方法上的發展,已經超過正理階段,到達了辯證範圍,他所著的《中論》就是一種輝煌的典範。佛家既已有了高一著的思維方法,自然對於正理學說不加重視了。但在小乘佛家受到正理學說的影響,即發生了專門研究。西藏學者傳說佛家最初的一部因明著作是法救的《論議門論》。此書已失傳,內容也許和漢譯《方便心論》相彷彿,因為此論也是傳說為佛家因明的創作並且早在龍樹時代就已有了的。此後隔了些時,彌勒、無著的學說代興,他們倒覺得正理學說可以採取,而改組它成為「因明」。這在結構上完全屬於論議一類,保存了正理原來著重論證方面的特質,同時還確定了「因明」這一名稱,又重視它是和佛家自宗學說所謂「內明」的相待相成。世親跟著努力發揚,著了《論軌》和《論式》兩書。《論軌》經我們考定即是西藏翻譯的《解釋道理論》,至於《論式》只有別的因明論書上片段引文而已。另有《成質難論》即是漢譯的《如實論反質難品》,當時也誤傳為世親所作。到了世親的弟子陳那(意譯為域龍),更大大地發展了這種學問。他先著了些小品論文,據西藏所傳有百零八部,但義淨只舉了七部。最後,他自己加以總結成為一部大著《集量論》,共六品,二四七頌,並還自己作了長行註解。這一部論的各品都有陳那的創見,以及對於本宗舊說和他宗異義的批判。它的性質是一種集大成的固不用說,而隨處闡明思維邏輯裏運用矛盾律的法則,和著重同一律的希臘邏輯對照看來,顯然放了異彩。陳那門下的自在軍、天主等,都在有關論證的一方面特加發揮,我國玄奘所傳譯、弘揚的因明理論也偏重於此,實在不能算是完整的。在印度,此學到後來還有一番極大的發展,這要推功於法稱。法稱的名字最初見於義淨所著《南海寄歸傳》和譯本《觀所緣論釋》,大概法稱就是和義淨時代相近(即西元第七世紀)的人。他先學習了陳那的《集量論》,感覺有好多論點不能滿意,就著了《量評釋論》四品,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並還自註其中的〈為自比量品〉。法稱另外又著了六種書,從各方面來成立量論,連前一種,並稱「七支」。從他的著作整個議論來看,是帶著揚棄瑜伽學系理論裏唯心成分的意義的,所以後人也將法稱看作隨順經部(主張實有外境的學派)的學者。他的學說影響極大,後世註釋他著作的,現存的藏譯本中就有十五家,二十一部,四百餘卷之多。因此,法稱的學說盛行西藏,並經過西元十四世紀薩迦派的薩班慶喜藏再加總結,著了《正理藏論》,努力闡揚,影響至今未衰。此外,晚近五十年來,東西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於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比較精要的《正理一滴論》一書。因為它有梵文原本,意義明確,所以研究的人都集中於此。試舉他們的成績,就有梵、藏文原典的校印,有專門辭彙的編纂,有俄、德、英、法、日等文字的翻譯,並還有各種專題的研究。這些都是了解法稱因明說最方便的資料,也是和現代邏輯研究相銜接的途徑。我們現在講佛家邏輯,即以法稱《正理一滴論》為主要典據,並隨處聯繫其前各種學說,用以解釋源淵,刊定真義。

(二)現量
佛家因明到了陳那的時候,就從論議的性質變成了「量論」。量是有關知識的,所以「量論」帶著認識論的意味,其後瑜伽一系的學者即依著「量論」的解釋成立他們的唯識理論。印度諸學派對於量有一種看法,主張很不一致。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現、比、聖三量,後來陳那分析量的對象即「所量」,不出於「自相」(即特殊性質)和「共相」(即共同性質)的兩類,由此刊定只有現、比二量。法稱從其說,也以現量,為自比量,為他比量來概括因明的全部內涵。

量的一般意義,是人們要行動能達目的所必須預先具備的正確知識,也可說是關於對象的正確了解。它只有現比兩類。其中現量是離開了分別並且不錯亂的。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陳那原來解釋分別的意義比較狹隘,似乎一定要和名言相結合。法稱更詳細地分析,以為只要適用名言表白的心象,都屬於分別的範圍,所以沒有了解名言的小兒,思維裏一樣地有這樣分別。構成真現量的另一條件,不錯亂,是法稱所補充的。怎樣的不錯亂呢﹖這要從內外各種原因所發生的錯覺去加以區別。有些錯覺由於內在的原因,像眼睛有了翳障便見著空華等。有些由於外面的原因,像見了旋轉的火焰以為火輪等。又有些兼有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像乘船見著河岸的移動。另外還有些出於病態的,像生熱病的人會見聞錯亂等。真正的現量一定要離開了這些錯覺。如此,由離分別並且不錯亂所得的知識,範圍較小,可說是純粹的感覺。

但是,從現量的形式上仍可以區別出四種來︰

第一、五根現量,即是與五類感官相聯繫的,像眼的見色、耳的聞聲等,都屬於原始的基本現量。

第二、意識現量,這是思維發展向概念活動的過渡階段。它和感官認識及其對象關係密切,就以感官認識做它的「等無間緣」。它一定是感官認識所引起(這是「緣」),中間沒有夾雜(這是「無間」),並可以看做在一類「心相續」的裏面(這是「等」)。而它所認識的對象又是跟其前的感覺對象相似相續而來,所以它還是離分別、不錯亂,可說為現量的。現在要問,意識現量的同時五根現量還存不存在呢﹖後來五根現量要不要再生起呢﹖關於這類的問題,法稱以後的各家更進行了詳細研究,所得的正確結果是︰五根現量,一剎那便完了,第二剎那一定是意識的活動,即意識現量。其後即可純由意識開展,無須再有五根現量來夾雜的。

第三、自證現量,這是「心法」和「心所法」對於自身的了解,也就是自己意識。「心法」了解對象的總相,「心所法」則了解對象的某一方面,或某種意味。在它們了解對象的同時,也對自身有一種了解。譬如眼見色像覺得賞心悅目,在這見色的時候,不單是了解對象為色,並還了解是「見」;又在覺得愉快的時候,也了解這是愉快之「感」。這些都是從後來記憶上會生出「是見」「是感」的印象,所以推想當時見、感對於自身一定是有過了解的。並且它們在時間上、性質上都不容有分別,有錯亂,所以也屬於現量。這如要用常見的事情來作比方,最好不過於燈火了。點著了燈,照見物象,同時也照見自己,那麼,心法和心所法有自證的一回事是說得通的。

第四、瑜伽現量。瑜伽指心理極其安定而和真理契合的狀態。在這樣狀態裏,對於事物的了解,也是現量的。這類現量要依據隨應一種道理結合了事物,在意識上反復顯現(這就是「修習」),到了極純熟的地步,就會生起對於那一種真理的實證;這時真理明明白白地顯現在意識上,無異乎五根之對五境,完全放棄了文字的了解,也不會發生錯亂,所以說為現量。

從形式上區分現量,只有以上四種。(上云「真理」,指「本來面目」之意。)

各種現量所緣的境界,即對象,是否有共同的性質呢﹖有的,這即是對象的各別自相──各各特殊,不關名言的相狀。要是具體些解釋,可以依著五根現量的對象加以分析,舉出它的特徵,像眼耳根和色聲境相對,一定有空間的距離,因而分得出遠近。對象的相狀如果依著距離遠近,會在思維裏現出不同程度的明晰印象,那就是「自相」的,因為它是完全受著對象自身限制的。假使不管距離遠近,所現的印象總是同樣清晰,那便由思維結構而成,和對象本身無關,而不屬於自相了。所有自相,都是真實的存在,並還屬於「勝義」(這和名言假設相對而言)的存在,有它的獨立體性和作用的。和這些意義相反的相狀叫做「共相」,它是比量的對象。法稱這樣解釋自相,承認對象和思維分離,實在帶有揚棄瑜伽一系學說原有唯心成分的意味,他在這裏就是隨順著經部的學說的。

最後說一說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量,譬如用尺量布,一尺尺地去量是量的作用,了解的長度是量的結果。量和量果對於現量知識(即現量智)的關係是怎樣的呢﹖正確地說,現量智的本身就是量果。因為量的作用如能符合境界得著正確的了解,就算有了結果,這了解的本身即現量智,用不著另外去尋找的。那末,量的作用又是怎麼一回事呢﹖這還是可在現量智本身得著的。但是,這從它反映對象(即生起印象)的一方面而言。有了印象,才有了解,所以從了解分開來說為量的作用。或者疑惑量和量果一體,不是因果混雜了嗎﹖這也不然。這裏不用能生所生那樣的因果關係去解釋,只說它們相待安立,不妨各作智的一部分。印象與了解既不是一回事,也就無所謂混雜了。後世唯識家相、見、自證三分學說,即在這樣根據上成立的。

以上關於現量各方面的解釋,法稱所說的和陳那、天主所說基本相同,不過採用經部學說,承認實有外境,它的不偏於心傾向是很明顯的。至於「似現量」,法稱沒有談到,這可以參考因明大、小二論(即《理門》和《入論》)。簡單地說,「似現量」不能視為比量,因為它的對象還是自相,但有分別,有錯亂,不成現量,所以說它為似量。

(三)為自比量
人們的正確知識,除掉現量,就只有比量。現量以純粹的感覺為主,範圍狹隘,比量卻通於思維的絕大部分,思維邏輯是完全包括在內的。這可分作兩類︰自己了解事物作用的叫「為自比量」;將自己的知識傳給別人,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張來加以論證,這些叫做「為他比量」。兩類比量的性質、成因都一樣,不過為自比量用思維,為他比量用語言,形式上顯然不同。而思維和語言原來密切相關,所以也可說,為自比量是結構語言的思維,為他比量是發表思維的語言,二者只有偏重而已。現在先說為自比量。

比量屬於間接的知識,乃是依據已知經驗推度未知事物的。推度的方法要憑藉一定的理由(即「因」)來做媒介,從已知的部分通到未知去。這樣的因,應該具備三種性質(即「三相」)。由此,為自比量也說為從三相的因所生的知識,而這知識的本身即係量果,和前文所說的現量的情形是相同的。現在問︰因的三相是些什麼呢﹖第一、在所要推度的事物(即「所比」)上的確有因,第二、在和所比同類的事物(即「同品」)方面決定和因相關,第三、在和所比異類的事物(即「異品」)方面決定與因無涉。這裏所用的所比、同品、異品這幾個術語,還需略加解釋。所比,是說思維裏要加以「某種差別」判斷的事物。某種差別的術語叫「法」,含有這種差別的事物便叫「有法」,因此,所比不外是一種有法。同品呢,就是所比以外的一些有法含有所作判斷的共同性質的。在因明的典籍裏,常常舉當時各學派所爭論的一個主題來作說明的例子,即是︰「聲常呢﹖還是無常﹖」「聲」在這裏主要地指概念說,不單是泛泛的聲音。有些學派像屬於婆羅門一系的,認為概念原在事物以外永久存在著,或者概念一經構成以後就再也不會變化、消滅,這些都是說「聲常住」的,佛家不然,說「聲無常」。現在還可以用這個例子來作上文的說明。假使我們要對聲加以「無常」的判斷,這裏聲就是所比,在它以外的事物像瓶、盆等日用器具,也會有我們所要判斷的無常性質──這只指一切無常現象的共同性質而言──那些就可看做聲的同品。至於異品呢,原來是「非同品」的意思。這從最寬的範圍說,同品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異品。又可從最窄的範圍說,和同品正相反對的才是異品。也可以直截地說,沒有同品意義者就屬於異品。現在仍以聲無常那一判斷做實例,印度多數學派都承認有純粹的虛空,它和包涵其中的物質變化無關,不會有無常的意義,所以可當作異品。明白了所比、同品、異品的所指,我們就可以總結說,對於「聲無常」這一判斷要舉出它的正當理由(即「因」)來,一定是在所比的聲上面含有著的,也和同品瓶盆等決定相關的,卻對異品虛空決定無涉的;這樣說那個因,是具備了三相的。

具備三相的因又有三樣︰不可得的、自性的、果性的。這些都從因和所要加的判斷「法」的關係上來區別。最初不可得因,像在某一處作沒有「瓶」那樣東西的判斷,而以沒有認識到「瓶」為理由,便是一例。這在我們思維裏已經有了可以發現瓶的一些條件,如相當的空間、明度,乃至意識的期待等等,假使真有瓶那樣東西,一定是會認識到的,現在卻不然,自可說是沒有瓶的了。不可得因就是如此構成的。人們的思維常常要和從前的經驗比較,並隨處用對立律作決定,不可得因可算是一個最突出的例子。其次自性因,這說只有要加的判斷「法」的本身才是這樣的。如判斷這是一棵樹,因為認識了它是楊柳的緣故,楊柳屬於樹的一類,說楊柳即含有樹的意義在。這全用概念的外延關係來作判斷,晚世因明裏論證偏重形式的也常用這類方法。像唐代玄奘所作有名的「真唯識量」就是的。但這樣論證的效果有時只限於形式上的正確,而不一定能服人之心。最後果性因,這依據經驗上時常連帶生起而可說為廣義的因果兩件事,取它的果來推因。好像由於某處已經有了煙的緣故,便判斷那裏會有火。這在經驗上已認識到煙是有火的結果,所以由煙就可以推出做它的原因「火」來。多數比量均屬這類型式,範圍極寬。以上三樣因,第一應用於否定判斷,第二、第三應用於肯定判斷,但它們成為正確理由的根據完全相同,一定要和所加的判斷「法」有相隨不離的關係。

人們思維作否定判斷的時候,對於所否定的事物必須有過經驗,這樣從清晰的記憶意識到現在不能再發現它,才決定說它沒有。否則像時間、地點乃至它本身都很遙遠的境界,即使未曾發現也不能判斷它的有無,作了判斷也沒有意義,因為無法去作檢驗的緣故。現在由這樣的根據來說不可得因,照它運用的方式,可以區別為十一種。第一是總相的,叫做「自性不可得因」。譬如說,現在這裏有了一些可以認識到煙的條件,而煙不可得,當然是沒有煙的了。這是從煙的本身不能認識來作否定。第二,聯繫到果性因,而有「果不可得因」。例如在這裏沒有煙的認識,就可以否定發煙的原因「火」。第三,聯繫到自性因,而有「能遍不得因」。像前文所說,自性因可用兩個有種屬關係的概念為依據,這兩個概念必定是互相交遍的,範圍較寬的一個(上位概念)叫做「能遍」,較窄的一個(下位概念)叫做「所遍」。假使沒有能遍概念所表示的事物,當然所遍的也沒有,譬如在這地方判斷沒有能遍的「樹」,自不會再有所遍的「楊柳」。其次,否定判斷不必限於事物正面的不可得,如有和這事物相反的現象可得,同樣地能否定那事物,所以在上面所舉三種不可得因而外,還有種種相違可得的否定因。由此,第四為「自性相違可得因」,這直接從自性不可得因推了出來。如在這裏見著火,便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火同冷覺的自性是相反的。

第五,聯繫果性因又推出了「相違果可得因」。儘管沒有相反的事物,只要發現了它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有了煙,我們就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煙是冷覺自性相違法火的結果,有煙一定是會有火的。第六,聯繫自性因,運用概念,成了「相違所遍可得因」。這說明否定判斷的根據也可採用相違法所遍的事物,不過它和所否定的事物相望,時常是反對的,而不一定互相矛盾,因此它的性質特殊,可以除外不用。例如在這裏發現了燃燒著的東西,而要否定冷覺,但燃燒物也許只是星星之火,和冷覺反對並不矛盾,那判斷的決定性就不大了。第七,再聯繫到果性因,用和事物結果相違的法來作否定判斷,成為「果相違可得因」。例如見到了火,就可否定氣溫的降低。因為火同低溫的結果冷覺相反,由此輾轉推到冷的原因低溫上,也是相反而能夠予以否定的。第八,聯繫自性因成為「能遍相違可得因」。假使這裏有了和某種事物能遍相反的現象,也可輾轉否定了那事物,譬如見到了火,就不許再有冰霜的感覺。因為冰霜的能遍法是冷覺,它和火相反,有火,冷就不存在,冰霜之感當然也不會有了。

第九,從果性因的關係倒轉來推度,不由果推因,而由因度果,這便成了「因不可得因」。譬如見不著火,否定了煙;火是煙的原因,火不可得,自然沒有它的結果煙了。第十,「因相違可得因」,這從和因相反的事物輾轉推到結果上去,譬如由靠近火爐,否定了戰慄。戰慄的因是冷覺,由火否定了它,也就否定了戰慄。第十一,是比較曲折的一些否定判斷,叫做「因相違果可得因」。只要發現了和因相違的事物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來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見到煙而否定了戰慄。這連結上面所說的例子看,是很容易了解的。以上十一種不可得因從「果不可得」到「因相違果可得」一共十種,只是運用的方式不同,論其性質都可歸到「自性不可得因」裏去。這些格式常在思維裏運用著,使否定判斷愈加明確,所以屬於自比量的差別。

(四)為他比量(1)
次說為他比量,這是表白具備三相因的語言。比量原來指的知識,現在又說為語言,是因為有了語言就能發生比量的知識,知識是果而語言是因,因上假立果名,所以也可稱語言為比量。這樣語言運用起來有一定作法。在陳那以前,佛家通用宗、因、喻、合、結的「五分」,後來經過陳那精簡改為宗、因、喻的「三支」。五分變成三支,這不單是形式上的簡化,實際性質也改動了。比量所用正確的因,必須具備三相,這從陳那加以刊定後才確實了解其意義,而三支作法正是清楚地表白這樣三相出來,和五分泛泛地用譬喻比度的方式完全不同的。試舉一例,如推論某處有火,用五分作法可以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現在某處也一樣地有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這是用同喻的格式,要是用異喻,可以從三分起改說︰
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現在某處不是那樣而有了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假使用三支作法,就可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若是有煙的地方就會經驗到有火,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若沒有火的地方一定見不著煙,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在以上作法裏,因的一支表白了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同喻支表白了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異喻支又表白了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此因的作用就完全得到發揮,足以成立比量,再不須另說其他部分了。這可見三支作法的特點在於正確表白具備三相的因,是不同於五分的。陳那以後,佛家發展三支的用法,顯然有很分歧的趨勢。一方面有要求各支形式上更加精密的,這由護法、清辯等完成這工作,而經玄奘傳來中國益見進步,在現存的各種著述裏隨處可見。另方面又有要求各支形式簡單化的,這由佛護、月稱等完成這工作,而傳播於西藏,也影響到一般的著述。法稱生當這思潮激擎時期,也感覺三支形式有重加考慮的必要,就提出另一種方案來,這在他解釋為他比量的語言格式上表現得很清楚,是可以特別注意的。

他以為,為他比量的語言依著運用方便可有兩種不同的格式︰一種是帶著「同法」性質表示因和同品相合的,一種是帶著「異法」性質表示因和異品相離的。這兩式只是合離的形態不同,實質完全一樣,都能表白因有三相,而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這樣將同法式和異法式分開,認為可以單獨運用,再和為自比量中三樣的因分別結合,便構成種種式樣。先舉用同法式和不可得因連結起來的例子,可以這樣說︰

在某一處具備了可以認識那樣事物的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它,就可說它是沒有的,像龜毛、兔角。現在某處有了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卻沒有見著瓶。

這些話表白了不可得因的三相。從「某一處到龜毛兔角」,是和三支中同喻作法相似的,正面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反面連帶表白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現在某處」云云,那句話和三支中因的作法相似,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這幾句話表白三相具足,可算是完全的為他比量。其次,用同法格式結合自性因,比較複雜。

(1)如用純粹的自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存在的事物都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無常性質的本身演繹出另一種普遍的概念「存在」,它和無常性可說是一體,凡屬無常的事物沒有不暫時存在的。

(2)如將自性因略加限制,可以這樣說︰
「若是有生起現象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存在」因的本身區分出較有差別的部分來說,依舊屬於自性因。因為存在的事物也許時間長久,不容易覺得它的無常,現在舉出存在的差別性質「有生」,有生必有滅,便很清楚的了。

(3)還可以在自性因上加以特別限制而這樣地說︰
「若是所作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又從有生的本身分析出「所作」的一特點來,所以是更加特殊的自性因。另外像說「一經努力便會發生的」或者「隨著因緣而不同的」等理由,也是特殊自性因的一類。只要人們已認識到「存在」、「有生」、「所作」等和所判斷「無常」有一定不離的關係,那末,現在憑藉記憶應用它們,自然都是正確的理由,不容多加解釋的。

以上三類自性因所舉的例子,還要補充一句說︰
「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是有生的,或者是所作的。」

這樣連結上文,完全表白了具備三相的因,成功為他比量。

再次,用同法式結合果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有了煙,一定也有火,好像廚房等等,現在彼處是有了煙。」

這也是表白了三相的為他比量,不過煙與火的因果關係,須是以前經驗過的,否則便容易錯亂。

再說用帶異法的格式,先結合不可得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實有的事物,有了可以認識它的條件,一定是會被認識到的,好像那蒼蒼的顏色。」

但在這裏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具備了,而見不著瓶。

開頭幾句話表白因(具備了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和異品(實有的事物)的相離,即是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連帶著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末尾一句話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三相具足,構成為他比量。其次,和自性因結合,可以這樣說︰
「不是無常的事物就不會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但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這些話也表白了因的三相,成功為他比量。最後,結合果性因,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沒有火,也就沒有煙,」「而這裏是有了煙的。」

這也是表白因三相的為他比量。現在要問︰上面所舉的那些例子,由同法或只能明白了因和同品的相合,怎會決定因和異品的無關呢﹖由異法式只能明白了因和異品的相離,又怎會決定因和同品的交涉呢﹖(實際有同品和異品裏都含有著的「共因」,也有都不包涵的「不共因」,不明白說出來,是難以區別的。)這就要依靠語言的「義勢」(意之所至,即是「義準」)來作檢驗了。一般地說,如說因真是和同品相合,或和異品相離,到達了它能表白和所判斷的「法」有一定不離性的程度,那個因也就不會再通於異品或者離得開同品,所以不管同法式也好,異法式也好,單用一種盡可以表白因的三相具足,而無需同法異法並舉的。因在自性因和果性因,只要性質確定,用來固然不會錯誤,就是不可得因正反相形,也很容易了然的。可是這裏另有一個問題,那些式子雖說了因的三相,卻沒有明白結論,即是沒有三支裏面的「宗」,難道這也不須說出來的嗎﹖是的,若在說因三相的語言裏,已由義勢令人明白一定是怎樣的宗,那便不必再說它了(像前文所舉同法式或異法式連結不可得因的例子,都可由義勢明白它的「宗」是「這裏沒有瓶」,所以不必再說。其餘各例,也可類推)。

(五)為他比量(2)
像前面所說,同法式或異法式的為他比量(即比量的語言)都可以不說宗,但有時為了充足語意起見,自不妨將宗標舉出來。並且在語言裏含蓄著的宗,究竟怎樣才合式,也應該有種明確的認識。因此現在解釋一下宗的構成條件,還是很需要的。關於這一層,從陳那的《理門論》、《集量論》以來,就有精密的傳統說法,法稱也沿用了它,以為正確的宗必須具備自性的、自己的、意樂的三種性質,並還要離開各種錯誤。先解釋各種性質。第一、宗只限於自性的。在比量的語言裏,以宗對因說,它借因而成立,即以所立做自性。真正的宗必定是說比量時認作所立的。譬如討論「聲是無常」,舉出「是眼所見」來做理由,這就成了問題,也可以先行討論,而帶了臨時的所立性質,但它並非原意所要成立,所以不是真正的宗。第二、宗又是屬於自己的。自己,指當時立論的人而言。一般立宗的依據都出於自他雙方共認的典籍,但這不限制立論者思想上的自由,並還尊重他的自由,所以正確的宗應該是立論者自己選擇而不受典據上的限制。第三、宗義又是意樂的。真正的宗要依立論者意之所在而定,不能拘拘於表面的語言。有如數論學派想論證「神我」的存在,方便地用比量的語言說︰「眼根等等由各種成分積聚起來的,一定為另外一種法所受用,這如同床席等(為人所用)一般。」這裏所說另外一種法的意思指著「神我」,雖未明說出來,卻可以一樣地當它是宗而加以討論。其次,宗具備了三種性質,不一定就正確,還要避開各種和很明顯的現象相矛盾的錯誤。這可舉出四種來︰第一、和現量相矛盾,也就是為現量所否定的。如說︰「聲音不是用耳所聽到的」,這顯然和感覺現象相違,不能成宗。第二、和比量相矛盾的,如說︰「瓶是常住的」,雖然瓶現在還完好,但是它終會歸於毀滅,這可以想像得到的,所以那樣說法與比量的結果相違,不能成宗。第三、和一般人共認的事實相矛盾的,如說︰「太陽不是恒星」,這非常識所允許,不能立宗。第四、和自己的話相矛盾的,如說︰「比量不是量」,這話自相衝突,更顯然不成為宗。凡是真正的宗一定要離開這些錯誤。

現在,再來解釋正確的說因語言要避免些什麼錯誤。最先,因所說的是三相,假使有一相未曾說及,自然是錯誤的,這叫做「缺因過」。不過像前面所說用同法或異法的比量格式,表面好像三支不備,而義勢已經具足,就算不得缺因。其次,雖說了三相,而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承認或有疑義,也算是錯誤的。這又可分三類︰第一,關於因的第一相即「所比定有相」的,若立敵雙方不承認或疑惑時,都是「不成」的錯誤。如辯論「聲是無常」,提出「非耳所聞」做理由,這在立敵雙方都難承認,叫做「兩俱不成」。又如尼犍子建立「樹木有意識」的宗,舉了「剝皮就會枯死」的理由,在立論者也許依據人們有皮膚即有意識這一點而說,但人們的死亡是以一切根識消滅了為斷,而這樣的意義,在樹木上找不出來,所以那剝皮會死的說法不成有意識的理由。又如建立「苦樂等感情都是無意識的」,提出「有生滅無常」來作理由,但說這些話的是數論學者,他們的本宗只承認一切現象有轉變而無消滅,所以那樣的理由是連他們自己也不允許的。以上的兩種錯誤合稱「隨一(即立敵任何一方)不成」。又因的本身有疑義,也屬於不成的錯誤。譬如遠遠地看到好像是煙的現象,而實際是蒸氣,是灰塵,是霧氣等,還不能決定,要是就用來證明那地方會有火,當然也是錯誤。這叫做「猶豫不成」。又如因所係屬的地方不能確定,像聽到山谷裏孔雀在叫,便指定某一處有孔雀,但某處距離既遠,是否真在那裏發出雀聲呢,無法決定,這樣理由也犯了猶豫的錯誤,可稱為「所依不成」。又因所依靠的「有法」本身有問題,連帶地使因變為不成,如勝論學者主張隨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舉了「隨處可以發現知覺、感情等屬於我的性質」做理由,現在姑不談那理由是否正確,而在敵論者裏面像佛家,首先就不承認有所謂「我」,那理由又從何處發生呢﹖這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所以叫做「有法不成」。以上六種是為一類。第二,關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果不成或有疑義,都屬於「不定」的錯誤。如說「聲是常住的」,舉了「可以認識得到」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固然會有,在異品瓶等上也全部會有,究竟聲是和瓶等一樣的無常呢,還是和虛空一樣的常住,無從決定,就叫做「共不定」。又如舉出了理由,在同品異品方面都有,卻不是全部的,這些也是「共不定」。詳細分別可有「同品遍轉(即全部含有因法)、異品分(一部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同異兩品)一分轉」三類。又因的第三相有疑義的時候,也是不定。如要證坡人不是「一切智者」,舉了他能辯為理由,在這裏,我們對於這一論題的異品「一切智者」雖可看他作寂默的人(智者稱「牟尼」,有寂默的意義),但他是否訥於語言,並不明白,就不能用來反證非一切智者一定會辯,而成為疑問了。所以那樣理由對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構成猶豫,依舊是「不定」的錯誤。以上五種又為一類。第三,顛倒了因的第二三相,便成了「相違」的錯誤。正確的因應該在同品方面一定有,異品方面一定沒有,假使現在倒轉來變為同品定無而異品定有,那末,恰恰可以成立和原來主張相反的宗,所以叫做「相違」。這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全有的,譬如成立「聲是常住」,提出「所作性」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完全沒有,而在異品瓶等上全部都有,結果反證明了和原意相違的「聲是無常」的主張。又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分有的,譬如主張「聲是常住」,舉「由努力而發生」做理由,這在同品的虛空上完全沒有,在異品電等自然現象上雖也沒有,但在異品瓶等人為現象上便有,依舊證成了相違的主張「聲是無常」。以上兩種又為一類。

三類犯錯誤的因裏,第一、第二都附帶有猶豫性的而言,第三類似乎只限於決定的,但事實上會遇著有猶豫的情形,這也算錯誤,不過屬於「不定」,卻非「相違」。譬如聲論學者要證明某人是「一切智者」,舉了「能說話」為理由。這就異品說,非一切智者也會說話,不成問題,但同品的一切智者呢,是否即以會說為特徵,無從決定,所以那樣的理由在兩可之間,不能判斷宗的是非,就成為「不定」的錯誤。這是因在異品定有而在同品有無猶豫的例子,另外還有在同異品雙方都是有無猶豫的。譬如勝論學者要成立「人們活著的身體裏一定有我」,舉了「具備呼吸、瞬目等生命現象」為理由,這理由正確與否,自該看它和同異品的關係如何而定,但此處的同異品就有問題。像敵論者佛家根本不承認有「我」,由此立論者所舉同品在敵論者都視為異品,而敵論認為異品的在立論者又成了同品,這樣同異品上有因無因便很難說了。並且同異兩品同時是猶豫的,更沒有方法互相推論。如是曖昧不明的理由,判斷不了主張的是非,所以歸於「不定」的錯誤一類。

像前面一再說到的正確比量語言,能將因的三相完全表白出來,就盡夠建立自己的主張,完成為他比量的效用,所以不須像往日採用三支的習慣,另舉所謂「喻」的來作因以外的一支。不過在那些比量語言裏還未能完全排除了舊的成分,從前常用的「如瓶」「如空」等個別事例,也可說為狹義的「喻」,仍然被保留下來。它們自也有一些作用,就是關於因和所立法不相離的性質,雖已有了概括說明,可以引起人們的記憶,來對照當前的事實,承認那比量的判斷不錯,但是再舉些個別例子,使人記憶的印象更顯明而具體,這對論證或辯難是不無意義的。因此,為著比量語言的徹底正確,就須兼顧到這些殘餘部分,不令犯一點錯誤,以免貽累於全體。像以前三支比量裏所有各種喻過,都應該了解而注意避免。另外,從前喻過裏的「不成」「不遣」,只說決定性的,其實帶著猶豫的同樣是錯誤,這可以增加種種「猶豫不成」「猶豫不遣」等過失名目。還有從前喻過裏「無合」「無離」,應該區別不能構成「合」「離」和沒有說出「合」「離」的兩類。這樣一推衍,正當的喻過就該有十八種了。

最後,比量的語言犯了錯誤,經他人指摘出來,不管用什麼形式說,只要能妨礙立論者主張的成立,都叫做「能破」。有時候,原來的主張並無過失,而舉錯了,這是「出過」的一類,或類似過失,從前就稱做「過類」,因明裏叫它做「似能破」。正理學派的經典對於「過類」有很詳細的分析,陳那加以簡別,只承認十四種比較合理,但這些仍可對照因喻的錯誤辨別出來,用不著另立名目,所以無需講說。還有「負處」一類,在立敵辯論的時候,雙方都應注意避免,舊說很繁瑣,這可另行料簡,此處也就從略了。

(六)結論
佛家因明原是在和他宗學說爭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的論議發揮這種精神,尤其積極。此外,他還憑藉陳那的業績,用犀利的批判方法,使因明學說更邁進了一大步。這可舉幾點略加說明。

第一,法稱重行改革了為他比量三支格式的意義。在他以前,陳那刊定了三支,雖已變更了舊式五分的實質,但形式上、名目上還保留一些舊物,特別是同喻異喻,性質變了,仍然稱之為「喻」,這在名實之間就顯明的存在矛盾。陳那的《理門論》對於這一點,也曾很費氣力地加以解釋,但始終不能令人釋然。到了法稱,便堅決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的名目(見上節)。這樣消除了實際的矛盾,而為他比量語言之為整個「因」的表白,其意義也就極端明確了。並且,法稱統一了因喻,又還顛倒了它們的次序,將相當於「喻體」的一部分提到最前面,應用上便另有其意義。從這樣的格式裏,可以見出每一個「因」都是成功普遍定理的性質,才用來作判斷的依據,而比量思維是從一般認識應用到個別事例上面的演繹方式,也隨著明明白白地表示出來。由此,很容易令人想及西洋邏輯的三段論式以「大前提」「小前提」「斷案」為次序,法稱的改革三支,很和它相近,是不是有意參酌採用的呢﹖這在現今還不能論斷,毌寧說,他是隨順「為自比量」的性質,要做到語言和思維的一致,自然而然地創造了那樣格式。不過,由此新途徑打開以後,思辨活動在語言中的表現,相隨著擴充很大的範圍。因為三支改成因宗銜接的次序,證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進一層的推論,輾轉相續,可以開展無窮。在印度佛學界實際運用,像月稱等,都有很好的成績,而他宗如聲論學者也跟著主張改動五分的次序,可見法稱改革三支的影響是很大的。

第二,法稱掌握到語言應與思維一致的原則,因而解決了為他比量裏一些糾紛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廢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的兩種因的錯誤上。原來陳那用「九句因」的圖式分析因的正確與否,到了第五句「同品無、異品也無」,便發現一種特殊情形。在這一句裏的因,只限於當時成問題的事物(即有法)上才有,它是獨一無偶的性質,對於同品異品都無法結合,也就與成宗無關,這自然是錯誤的。可是只注視作「不定」一類,叫它為「不共不定」,其實和一般「不定」以同品異品都有因而成錯誤的原理完全不符。法稱從根本上推翻這一「不定」錯誤的說法,他以為平常思維裏並不會有「不共不定」那樣的情形。因為比量思維都從同異比較上著眼,假使當時想到的理由只限於所比的事物才有,自不會進行比量,那又何從表現於語言﹖所以關於因的後二相錯誤,只能推及同時猶豫的程度為止,決不能再有「不共不定」之說。不過,陳那所判也有事實的根據,當時聲論學者便曾用「所聞性」的理由來成立他們的「聲是常住」主張,「所聞性」只限於聲上才有,豈非「不共不定」的例子,這個並還牽涉到另外一種所謂「相違決定」的因的錯誤問題。「相違決定」在陳那也視作「不定」因過之一,而情形又很特殊。因的正確與否,一般只就比量語言中因的本身而言。如果它三相具足,一無問題,也就算正確了。「相違決定」卻不然,儘管所舉的因單獨看來是正確的,而在立論的人有時候不得不承認另外的理由可以成立相反主張的,也三相具足表面正確,那末,這兩種因碰到了一起,就會使立論者自己也糊塗起來,究竟誰是誰非,無法決定。這樣從另外一種因來使原先視為正確的因變成不正確,只可歸類為特殊的「不定」錯誤。這也有實例。如勝論學者對聲生論者說「聲是無常」,以「所作性」做理由,聲生論者便可提出反主張「聲是常住,所聞性故」,還可加上個同喻「如聲性」。因為勝論本宗也承認有聲性,即是聲的同異性(此即種類的概念),自然連帶著不得不承認「所聞性」因的正確,於是構成「相違決定」,勝、聲兩家的主張都猶豫莫決了。法稱對於這一種錯誤有比較深刻的看法,他以為這在正常的比量中也是不會發現的。只要任何一種因能充分地成立了宗,即是再舉得出別種因來,也自會相順相成,否則原來因的本身就有問題。話雖如此,但勝聲兩家主張的矛盾事實俱在,又如何解釋呢﹖法稱以為,這只是不信任經驗,但憑言教演繹比量,以致對於所討論的問題會構成這樣的混亂。其實,有些教條觀察不真,認識不足,很容易發生種種不正確的說法,那都是經不起現量或比量考驗的。法稱這樣分析「相違決定」的真正根據,證明它並非正常比量裏所有的現象,所以語言上也不該有這種錯誤。他還另外舉了一例。如勝論學者主張在一切事物之外另有一種最為普遍的「有性」,事物結合到它才會有「存在」的意義。現在問,究竟有那樣的「有性」沒有呢﹖這很容易明白,只憑經驗好了。我們可直截地用不可得因來作比量說,「凡是具備了認識條件而認識不到的事物,都是沒有的,如龜毛、兔角。」現在於一切現象並不能直接經驗到「有性」,那自然是沒有的了。這時候如還要相信勝論之說,不肯放棄他們的教條,就會依著經典另作一種因性的演繹,而這樣說︰「凡是一時現見它會和一切現象相結合的,那一定是普遍的存在,有如虛空。有性正是一時候連結到一切現象的,所以它也普遍的存在。」這一比量,在勝論學者無批判地信仰其本宗的,自會碰到了上面所說的不可得因形成猶豫不決,其實只看他是相信經驗,還是相信教條,就會解決這一問題的。

第三,法稱重視經驗的事實,為因明理論建立更穩固的基礎。如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本以現象間的相屬關係為根據,但從前的解釋,不是分類煩瑣(像佛家古師說五種,數論學者說七種等),便是意義模糊,法稱改從經驗的事實出發,簡單明了地限定它為自性的和果性的兩類。自性的是就一種特質或概念加以分析而得,果性的則由平常的因果關係而來,這樣的相屬,自身便有了保證,再也不致猶豫。至於不可得因,從反面證明有相違的自性或相違的果性,以見事物的本身不容存在,這也同樣地易於確定的。還有,這些依據經驗便自然有個限度,要是不能現量經驗的境界,或者時間的太久,空間的太大,乃至自體的太微細,超出了感覺範圍,那都歸於存而不論之列,這在上文已一再說過了。

以上各點,都是法稱學說的精到處,而大大地發展了因明理論的。此外還有關於比量由遮詮運用概念的一種理論(術語謂之「阿頗謌」)法稱也特有發揮,這擬另題介紹,此處從略。

◎附二︰呂澂〈西藏所傳的因明〉(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三)
印度的因明大成於法稱(約620~680)。他所著的七部因明論書是在西藏佛教後傳的初期(第十一世紀末)經俄譯師(Rnog Blo-ldanses-rab,1059~1109)的努力才翻譯完全,而西藏人自己的因明著作也是由俄譯師的三傳弟子法師子(Cha-pa chos-kyi-sen-ge,1109~1169)開始。法師子住持桑樸寺十八年,作了法稱因明論中要籍《量決擇論》的註解,又著有通論性質的《量論略義去蔽論》(這一「去蔽」(yid-kyimn nsel)的題目,後來即為一般啟蒙著作所沿用)。其弟子精進師子(Brts un-hgrus-sen-ge)更恢宏其說,於是桑樸寺成為西藏研習因明的中樞,而一般因明理論也以法師子師弟之說為準則。

但是,實際奠定西藏因明學說的基礎的乃是薩迦派第四代祖師薩班慶喜幢(Sa-skyaPand-i takun-dgah-rgyal-mothan,1182~1251)。他從釋迦室利(Sō kyasi-bhadra1204年入藏)受學,重新校訂了法稱因明主著《量評釋論》的舊譯本,並宏揚此論,講說多次,轉變了西藏因明學者一向只重視《量決擇論》的學風。他還綜合陳那《集量論》和法稱七部因明論書的要義,另撰《正理藏論》的頌本和自釋,他的弟子正理師子(uyug-pa Rig-pabi-sin-ge)更作詳解。在《正理藏論》裏批判了當時有關因明的各種說法,給學者以指歸,所以影響於後世者極大(此書很受後人的重視,明代永樂初編刻西藏佛教各部門要籍為「六論」的時候,即以它和法稱的《量評釋論》並列為因明部門的經典著作)。

《正理藏論》共有十一品,解釋了陳那、法稱因明著述中的一切問題。全書由所知方面的「境論」和能知方面的「量論」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七品,分別解說所知境的本身(第一品對於境的考察),了解境的心(第二品對於心的考察),以及心如何了解境(第三品對於總和別的考察、第四品對於成立和遮遣的考察、第五品對於能說和所說的考察、第六品對於相屬的考察、第七品對於相違的考察,這些都是關於心之了境的一般方式的)。第二部分四品,分別解說量的總相(第八品對於相的考察)、現量(第九品對於現量的考察)、為自比量(第十品對於為自比量的考察)、為他比量(第十一品對於為他比量的考察)。原來陳那、法稱的因明著述,只以現量、比量等分章,而《正理藏論》則從其中提出各種要義另行組成通論性質的各品。如《正理藏論》的第一品辨境,即是從各因明論的現量、比量章中提出境的自相、共相以及所取、所轉、所現、所執四類境來分析解說,同時批判了法上一派認為所取和所現、所轉和所執是一義的說法,並還提出自己的主張,以為凡境歸根到底只是一種自相,不過由於了境的心有不同乃相隨而各別。在其餘各品中也同樣地隨處先批判西藏和印度的舊說,再提出正確的說法,並還解釋了種種疑難。特別是在薩班以前,西藏因明以《量決擇論》為主要典據。此論在法稱所著三部根本論中只算是詳略酌中之作,義理並不完備。薩班改宏《量評釋論》,不但講究得更全面,而且由為自比量中發展了「遮詮」(apoha,這是陳那對於「概念純以否定其餘為本質」的創說,法稱也沿用之)的說法,又取成量品(《量評釋論》的第二品)之說闡明了量的通相,以及說到釋迦牟尼其人堪為定量的道理,聯繫瑜伽現量(佛家所以為現量的最高階段)而談,都有獨到的見解。

另外,還有可以注意的一點,即是薩班等所公認的傳統師承,都是從陳那、法稱而下,依次為天主慧、釋迦慧、慧護、法上、律天、商羯羅雅陀等人,但在薩班等著述裏,對於諸家的學說卻以道理的長短為標準而有所取捨。這種學風給予後人的自由立說以很好的啟發。

西藏所傳的因明到了元末明初的宗喀巴(Ts-on-kha pa、Bla-bz an-grags-pa,1357~1419)和他的弟子們又有一大變化。宗喀巴雖曾從薩迦派仁達瓦(Ron-ma ab-pa gshon-nu-blo-gras,1349~1412,薩迦派晚期兩大學者之一)學習因明,但他通達此學,實得力於他自己對各種因明論書的尋研。他生平未曾撰述大部註疏,只是常常講說《量論》的綱要、《量評釋論》的〈現量品〉以及量論有關修行的道理。他的大弟子賈曹傑(Rgyal-shab-rje-dar-mn rin-chen,1364~1432)替他記下了《量論備忘錄》和《現量品備忘錄》,另一大弟子克主傑(Mkhas-grab-rjedge-legsdpalbzan,1385~1438)又作了《現量品述記》。此外,宗喀巴自己只寫了有關因明綱要的一種小品,題為《七部〔量論〕入門去蔽論》。此著雖很簡短(拉薩版全集僅有二十三葉),但用境、有境(即心)和了境方法三門來作通論,實際包括了因明所有的問題,並建立了他們一系(格魯派,通稱黃教)量論著述的綱格。其弟子克主傑撰《七部量論莊嚴去蔽論》,又根敦主巴(Dge-bdun-sg-zub,1391~1474)著《大量論正理莊嚴論》,其結構均不出它的範圍,僅內容更為充實而已。

即從《量論隨聞錄》中可以見到宗喀巴一系對於因明的特別看法。他們強調因明論也是希求解脫和一切智者所必需之學,所以這類論書兼備內明的性質,並不像常人所解只供思辨之用。這種看法的根據在於《量評釋論》的〈成量品〉。本來,陳那《集量論》開端有個歸敬頌,頭兩句說佛堪為定量之人。法稱的《量評釋論》發揮其義,寫了〈成量品〉一品,共二百八十餘頌。它從「量以不虛偽的識為總相」說起,詳論佛現證四諦的各種相狀,一無錯謬,故能指示求解脫和一切智者的途徑,而成為定量者。這種說法給宗喀巴一系以啟示,他們便主張運用因明可以正確證成四諦之理,而引生瑜伽現量以得解脫,故因明實際具備修道次第的意義。

宗喀巴等這樣結合因明於修持,帶了特殊的宗教色彩,同時就限制了因明的正規發展。他們還打破了因明和內明的界限,好像兩者理論完全相同。其實嚴格說來,這是可以商量的。如在《佛地經論》裏便明白指出因明和內明之解自相、共相各有其不同的說法,不應淆混。

宗喀巴的弟子們對於西藏傳譯的因明論書,多重加探討,並做了註解。像賈曹傑就對陳那、法稱的各種論書大半有比較簡要的註解,而且貫串著「因明具備解脫道次」的主張。他給《量評釋論》頌本作註解和撮要,即以「闡明解脫道」為書名,同時也明白表示和薩迦派不同的見解,特別是表現在對於印度各家說法的取捨上。他又對薩班所著的《正理藏論》作註以自申其說(此註收在拉卜楞寺版《賈曹傑全集》第四帙)。從此以後,格魯派的因明研究,即專以宗喀巴師弟之說為宗,而很少進展。

另外,在西藏的因明研究中,還存在著一些根本欠缺。像陳那的因明理論,其初成型於《正理門論》,後來才擴充為《集量論》,故從學說源流上說,《理門論》也很為重要。但它的梵本早就失傳,以致重視因明的薩迦派雖從第三代祖師名稱幢(Grag-pargyal-mtshan,1147~1216)起即注意此書,而他和後來的教童(Stongshun)卻一再誤認天主(陳那門人)的《入正理論》,以為即是《理門論》,並還改動作者天主的名字為陳那,由此輾轉訛傳,再沒有人能糾正其失。實際《入論》和《理門》固然詳略懸殊,而且釋義也有出入,如根據《入論》來談陳那之學,即難免有本末倒置之病。其次,陳那、法稱的理論有處和經部相關。經部著作現在沒有整部的傳本,只在別種書中引用它一些片段。其引文比較豐富而較有系統的要推《順正理論》,本來可以利用,可惜西藏只翻譯了它的略本《顯宗論》,其中有關經部議論之處,早已刪除無餘。因此,西藏因明中關於經部之說都只局限於註家零星的傳述,不能博引以使研究更深入一步(還有因明論中關於印度各派哲學之說,藏文資料也很不完備,同樣有此缺憾)。這些是西藏因明的欠缺,不可不知。

〔參考資料〕 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陳那《因明正理門論》;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虞愚《因明學》;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沈劍英《因明學研究》;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武邑尚邦《佛教論理學の研究》;戶崎宏正《佛教認識論の研究》;Th. 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


洞山五位

曹洞宗開祖洞山良价用以接引學人的手段。有兩種,一是偏正五位,一是功勳五位。所謂「偏正五位」是指正中偏、偏中正、正中來、偏中至、兼中到。《曹山元證禪師語錄》所收洞山良价的逐位頌云(大正47‧532c)︰


(1)正中偏
三更初夜月明前
莫怪相逢不相識
隱隱猶懷舊日妍
(2)偏中正
失曉老婆逢古鏡
分明覿面別無真
休更迷頭還認影
(3)正中來
無中有路隔塵埃
但能不觸當今諱
也勝前朝斷舌才
(4)偏中至
兩刃交鋒不須避
好手猶如火裡蓮
宛然自有衝天氣
(5)兼中到
不落有無誰敢和
人人盡欲出常流
折合還歸炭裡坐


此中,所謂「正」,是指陰陽二儀中的陰。有靜、體、空、理、平等、絕對、本覺、真如諸義;所謂「偏」,是二儀中的陽。有動、用、色、事、差別、相對、不覺、生滅諸義。也就是依「偏正回互」而生「正中偏」等差別,藉此以闡明法性之自在無礙。

所謂「功勳五位」,是指向、奉、功、共功、功功等五者。《洞山良价禪師語錄》云(大正47‧525c)︰「師上堂云︰向時作麼生,奉時作麼生,功時作麼生,共功時作麼生,功功時作麼生。僧問︰如何是向﹖師云︰喫飯時作麼生。云︰如何是奉﹖師云︰背時作麼生。云︰如何是功﹖師云︰放下钁頭時作麼生。云︰如何是共功﹖師云︰不得色。云︰如何是功功﹖師云︰不共。」

關於「偏正五位」與「功勳五位」,古來皆云兩者之旨有別。「偏正」所明,為法之德用自在;「功勳」所明,為功之初後,修之生熟。

◎附一︰《洞山五位顯訣》

正位卻偏,就偏辨得,是圓兩意。偏位雖偏,亦圓兩意。緣中辨得,是有語中無語。或有正位中來者,是無語中有語。或有偏位中來者,是有語中無語。或有相兼帶來者,這裡不說有語無語,這裡直須正面而去,這裡不得不圓轉。事須圓轉,然在途之語總是病。夫當人先須辨得語句,正面而去,有語是恁麼來,無語是恁麼去。作家中不無言語,不涉有語無語,這個喚作兼帶語。兼帶語全無的的也。他智上座臨遷化時,向人道︰雲巖不知有,我悔當時不向伊說。雖然如此,且不違於藥山蔡子。看他智上座,合作麼生老婆也!南泉曰︰異類中行,且密闍黎不知有。

◎附二︰關田一喜著‧曾桂美譯《坐禪的理論與實踐》第十章
洞山和尚的五位頌,自白隱以來,也得到臨濟宗極高的評價。在心境上(不僅是單純的理解),達到此頌所指示的方向,被認為是修行者最高的境界。其要旨為︰達到見性、意識脫落後,會出現大圓鏡智。大圓鏡智是人人與生俱備的根本智,由於長期受到顛倒妄想的薰習而被蔽蓋,待達最高的三昧境界時,如同太陽破雲而出,它便以原來的姿態出現。

對於達到修行最高境界者而言,大圓鏡智是以輝耀的姿態出現於動中三昧。因為五位中的第一位是靜中三昧,因此它都處於漆黑狀況中。身心脫落是指對白晝或夜晚,主觀或客觀不起分別。禪將此靜中三昧的大圓鏡智立為本分。所謂的本分是指真、暗、空、無想。

坐在本分──黑暗的無想之中無法動彈,故必須再次出到意識的世界。而一旦出到意識世界,由於人類所擁有的肉體上的限制、心理上的條件,一切因而成為對立差別的世界,只能在時間、空間、因果的範圍內活動。但是一旦見到大圓鏡智的絕對平等之後,雖然依舊處於對立差別的世界,也會產生判斷對立差別世界之心。這是了解和不了解所帶來的差異。位於該差別對立之中,往差別對立而行的心稱為平等性智。

剛開始修行時,由於不能圓滑判斷此平等和差別,故會產生矛盾,心靈會受到騷擾。但是一旦進行悟後修行,心情上逐漸不會有自他的區分。差別本身即成為平等。這是五位的第二位。第一位的絕對平等被稱為本分、正位,此差別界被稱為偏位。以現代用語而言,第一位被視為實在的世界,第二位則為現象界。

針對正與偏可賦予下列對照︰

正──真、黑、暗、理、空、陰、向去。

偏──俗、白、明、事、色、陽、卻來。「向去」表示離開意識界,「卻來」表示回歸意識界。前者是靜中三昧,後者為動中三昧。但是在實際的三昧體驗上,無法感覺到是正或偏。靜中三昧時是靜中三昧,動中三昧時是動中三昧,只是一個流動。僅有「今」的存在。

回顧現今的「我」並做哲學性思考,會出現實在、現象、正、偏等看法。禪者在禪體驗上都不會碰到這些,只有「實在」而已。雖然分為正、偏,實際上是一個東西,因此它們是互相交錯的。

遠離交參,則是正或偏的對立性思考,將它當作圓收,為一絕對性、絕對的正來看時,禪經常由此絕對的正之中產生。在靜中三昧時是真正的靜中三昧,在動中三昧時是真正的動中三昧。從實存的唯一的「正」中活動來看,有「正中來」這第三位的存在。

「正中來」以下不互相交參,遠離正偏的對立,回歸於單一的「正」。臨濟宗把此互相交錯之後的第三位視為禪者的處身之道。

第四位的「偏中至」是研磨意識作用的境界。「至」為到之意。如同完成美麗的繪畫、雕刻、陶藝品般的,完成藝術性的意識活動。在「正中來」的境界,由於已達到人類應有的姿態,然後到實際的世界去,所以禪師做宗通說通,以活潑的教化方式接引學人,在書畫、庭園設計、雕刻……各方面都有藝術精品傳世,甚至一舉一動也都留下佳話。因它是動中三昧故為偏位。只有第一位的「正中偏」是靜中三昧,以此定下基礎,其後的第二位、第三位、第四位都是動中三昧。

第五位的「兼中到」是圓收一切的位。雖然於平常是置身於動中三昧,意到的話也可於瞬間達到靜中。故稱之為「兼」。

以下是針對洞山的頌,對五位一一詳加分析解說。

正中偏
正中偏的第一句「三更、初夜、月明前」中的三更、初夜都是指漆黑的夜晚。將月明前解為月亮出來之前的話,也是指暗夜而言(關於「月明前」另有不同的解釋,謹容後述)。如此一來,第一句全體可用「暗夜」替換。

第二句的「莫怪相逢不相識」,是指在禪定中不知禪定,住於正念卻渾然不覺。

組合上二句則為︰一片漆黑,渾然不覺,完全回復平等一味。回歸正位,回復嬰兒時期。

第三句的「隱隱猶懷舊日妍」表示偏位。「妍」字被註釋為美、技。美是直觀,技是活動。這裏意指純粹意識,或在此之前的識活動。「舊日」指以往、昔日。

句子整體是「隱隱(不知不覺的)猶懷(心靈某處存在著)舊日妍(以前的識活動)」。(中略)

因此,「妍」以偏表示,配合前二句,成為正中偏。

將第一句的「月明前」,改解為月亮破雲而出光芒四射的話,這時「月明前」是偏位,月明前一片黑暗,「三更初夜」為正位。因此單是第一句即表示正中有偏。無論採用那個說明,結果都是相同的。

偏中正
承認他人(事),在自他的區別之中以平等視之,這就是偏中正。正中偏是位於正,於其中眺望偏;偏中正是位於偏,依此望正。

頌的第一句「失曉老婆逢古鏡」是指,早晨起床──即由漆黑的「正」往明亮的「偏」──的老婆婆,偶然的在這天拿起以往經常映照自己容貌的鏡子(古鏡──大圓鏡智──嬰兒時期即有的鏡子,在嬰兒時期此鏡與自己是一體的。隨著意識習性的覆蔽,此鏡逐漸遠離自己),對著自己映照,因而再次發現自我本身。

照鏡時發現我就在這裏,不在別處。這個自己只是作為一個個體與他人出現於世間。除了此刻出現的我之外,並無別的自己。以實存性而言,除了目前存在,這個事實之外,我也無法成為他人。在此之前,我一直在追求真理,我深信,世間除了有情眾生與其他事物之外,必然還有一真實東西,也就是被稱為正、實在,或佛的根本真理可得。實際而言,這個世界以及其中眾生,正是我所追尋的實體。

見性之曉左右皆佛,諸佛都十分歡愉,發出難以形容的光輝,自己正處於諸佛聲音、喜悅之中。實際上,鐘樓、屋瓦、庭院中的樹木、石頭、花草等,如同兒童在幼稚園遊樂場嬉耍般的,充滿著喜悅;是兒童畫的世界。保存如此是最好的,除此還求什麼呢﹖迄今所見的他、境,即是正、真。不論自己或他人,都位於被高揚的高密度實存之中。

第二句的「分明覿面別無真」,由字面即可見分明,它即是佛,除此之外沒有尋求真、正、實在的必要。於現實所見之物,它即是真,是佛,是實在的。

第三句是「休更迷頭還認影」。這是取自經典的某個比喻。有一天,一位女子攬鏡自照時,鏡面上沒有出現她的面孔,她誤認自己的頭不見了,因而恐慌的手足無措。這是忘了自始即擁有的東西,而錯誤的尋求他物的比喻。總而言之,不需要求成佛,自己本來就是佛,原來的樣子才是真實的。

不要追尋「影」是指,不要將話語(佛、正、實在)當成真實的東西,只有自己才是真實──即捕捉真實的實際存在。「偏中正」的「中」被解為原來的樣子,由「偏」即是「正」這點看來即可了解其意。

三昧包括靜中三昧、動中三昧。靜中三昧是指禪定、境於此消失踪影,出現於動中三昧。因而產生正和偏的觀念。五位中唯獨「正中偏」屬於靜中三昧。就禪定而言,靜中三昧是禪的基礎,故必須率先而出。「正中偏」以下的四位完全屬於動中三昧。「偏中正」之內,境的差別界即是佛界,可謂是真正的動中三昧。第三位至第五位屬於動中三昧的理由,後面會依序討論到,這裡暫且不提。由於自古以來沒有將三昧正確的分為動中、靜中,所以欲了解五位並不是件易事。禪者入禪定時,是禪定中的實存,出禪定入動中是動中的實存。禪定中的實存被稱為正位,動中的實存被稱為偏位,但是兩者皆為同一的實存。同一的實存依其出現的情況,可視為正,也可視為偏,這叫做「回互」。由於每個事物都是被分為正和偏,因此回歸原來的合一是理所當然的,回歸合一即是「正中來」的正。

正中來
就禪定而言是禪定三昧,就動中而言是動中三昧,是時時刻刻流動的存在。在其中自由的活動,這就是「正中來」。

「正中來」頌的第一句「無中有路隔塵埃」,由禪定中見此句時,是指定中無塵。如果由動中見此句,則是至人的心境。處於難局為無心,因無心而活動時,能出現自在的活動。這是無中路。第二句的「但能不觸當今諱」,所謂的當今諱是指當今皇上的名字,在昔日的想法中,皇上是神聖、絕對的,說出皇上的名字被認為是大不敬。因此昔日的人從不觸及皇上的名字。此句被用於禪時,被冠上「絕對的存在」之名,指不要因觀念性而做出排斥。而即使在這之上附加上「佛」或「實在」等名,也不過是如同捕風捉影而已。「絕對」是自我與它合而為一,方才為「真」。

第三句的「也勝前朝斷舌才」是指獨步天下之意。前朝是指唐的前朝──隋。洞山於唐時造此頌。在隋朝有一名為李知章的秀才,他以其雄辯之才凌駕世人。換言之,他風靡了天下。藉此故事比喻獨步天下。擁有此「正中來」的程度,應可成就為一個人。而洞山又認為在這之上,還有「偏中至」和「兼中到」二個程度。其細節如下。

偏中至

在此程度是琢磨意識,培育之,使其放出如寶石般耀眼的光彩──即造就栩栩如生的藝術作品。在美的意識上、宗旨上、說服力上達到圓滿的境域。

「兩刃交鋒不須避」──比喻劍道的名人對名人持刀相交,散發出如火花般的精神狀態。第二句更是讚美道︰「好手猶如火裏蓮」。

「火裏蓮」是此頌的重點。這句原是經典中的用語,因經常被使用,於古今皆大放光彩。初聽「火裏蓮」,或許不會令人感覺它的訴求力,熟悉後方覺得它是個佳句。請試著在心中描繪︰鑲著鑽石、各種寶石的大蓮華台,在火焰中放出燦爛白光的模樣。

以一個獲得見道的大力量,心境非常澄明的人而言,即使僅是在佛前奉上燈明的動作,或者是在走廊上步行,腳上的一雙白襪如同兩隻小白兔互相追逐,也都展現出一種無可言喻的美感。對於見道的人,優美的動作姿勢,是他們自然而然的表現,不是造作的。他們的意識活動如同火裏的寶石閃閃發光。藝術家創造藝術精品,不斷破壞不滿意作品的那股精神,就是見道的人的日常心。

到此階段,即使被視為凡人中的凡人,也具備了不可思議的洞察力,並能夠看穿世俗事、人心深處。因為能成為對談者的心,與對方一塊思考、共同感受喜悅、悲傷,同情心在心中蠕動,故能理解對方。

當然,達到此位的人,在本分的宗旨上也有宗通、說通。例如對禪則的處理,表現出前人未有的天才式機鋒,也顯示出快刀斬亂麻的銳利;這是宗通。說通是︰對修行之道如同觀看空攝地圖般地清楚,他可以明確地指出學者眼前的障礙︰山嶺、山谷、河川及隘口,然後給予適切的指導與幫助。他可以展現出圓滿週到的能力。

將此位配以四智(大圓鏡智、平等性智、妙觀察智、成所作智),則以妙觀察智較適合。若就三身(法身、報身、應身)而言,即指應身──因應對方需要,順應到底地接觸對方,是自然親切地接近,而非居高臨下伸手救援而已。

由此看來,此位不但是正偏交參後的絕對性存在,同時也出現絕對偏的看法。當然,在動中三昧,是絕對偏,也是絕對正。

經典中也有如來以肉眼見佛性的說法,當然,見性時任何人都會有這種經驗︰日常生活中所見所聞都是佛、菩薩。自然具備藝術家的眼睛、音樂家的耳朵、哲學家的智慧,甚至觀音的千手千眼。這也就是古來偉大的禪師為什麼會有精妙的墨寶(字畫)、雕刻、庭園設計、詩詞等傳世的緣由。

雖然明顯的分辨自他,卻又自他交參。夕陽映照下拖著長影的園中石塊、樹木、桌上的各種器具、坐墊、茶具,還有周遭的每一個人,即使他、它們成為自己的仇敵,在已經透澈了解人心的現在,不論是怎樣的壞人也不會恨他。身邊的每一個人,每一器物、木石,在自己眼中無一不是佛、菩薩。這就是菩薩願行所云──一念頭上開一花,一花現一佛,隨處莊嚴淨土,徹見於如來光明的腳下。一念頭上,是指心中瞬間的活動。佛世界如同彩色電影的畫面映在每一念頭上,每個心靈活動,如同金色佛的面孔般閃閃發亮。

徹知世上一切,看出人心的各種不可避免的惡念以及由心中湧出的善念,徹底分辨自利利他──三昧中的三昧王,就是此不易達成的心的舞台。第三句的「宛然自有衝天氣」是說達此位的人,其志宛如白浪衝天。

此頌被題名為「偏中至」,也有人認為應該是「兼中至」;這二者都可成立。以創造意識藝術品的意思而言,應該是「偏中至」,而徹底超越意識性時,則是徹底超越正中。實際上也有被稱為「兼中至」的充分理由。所以,不需膠著於「兼」或「偏」的爭執。「至」這字在辭典中為抵達前方之意,為琢磨、超越意識活動而抵達的狀態。

兼中到

到達第五位的人,正如百川入海不留痕迹地丟開一切,歸趨若愚似魯的渾樸境界。就像十牛圖最後一圖中的布袋和尚,赤足坦胸,忘我的攜帶東西給村人。他手上的竹簍內說不定有酒,有魚還有其他東西。

有一則有名的禪話──德山托鉢──德山搞錯時間,手裏捧著鉢到齋堂,彼時擔當典座(負責全寺伙食)的雪峰諷刺他︰「這種時候你來幹什麼﹖」德山回答︰「噢!是這樣的嗎﹖」低著頭回到隱寮(退休住持的居室)。年輕時候的德山,性情十分峻烈,手裏時常揮動著棒子,連禪機出現時也不例外,所以被稱為棒子德山。到了現在,他已像大海一般的寧靜、安定了。

看似老邁昏瞶的德山,有時淌著鼻涕悠閒的坐在圍爐旁與客人聊天,有時拉著客人到庭院中鏟雪填井。當然!那口井永遠也不可能被填滿,可是他仍孜孜不倦的做。他常常塞錢給一個被所有人唾棄的青年,有人提醒他說︰「他是個浪蕩子。他盜用過公款。他父親的錢何止千萬,也都被他花天酒地揮霍盡,終於被他父親逐出家門,送進監牢。住到寺中,也常向人或多或少的借錢,還不起錢再跑到別處避債。甚至連在寺中養病的人的衣物、金錢,他也偷取。資助這種人,還不如把錢丟到井裏。」德山雖然當下點頭稱是,但還是照樣幫助那個年輕人。他說︰「他是個好人,有朝一日他一定會變好的。如果我不照顧他,他就永遠沒有回頭的機會了。在老鼠出入的地方置些米飯,被餵飽的老鼠就不會亂咬東西。同樣的道理,我給他錢,他有了錢就不會做壞事。」然後他又說道︰「罪福皆空無所住,蛇吞青蛙,青蛙吃蟲,老鷹抓麻雀,野雞啄蛇,貓捉老鼠,大魚吃小魚。破戒的比丘不墮地獄。剛剛那個喝醉酒罵我的人也是好人,雖然他因愛喝酒而遭太太遺棄。」

村裏的年輕人都很喜歡接近他,他們說︰「釋迦說︰『煩惱即菩提』,說得極好,很合乎現代文學。佛教說一切皆空,所以和尚什麼事都可以做。」他們提出放蕩文學的話題隨便亂講。德山很嚴峻地答覆他們︰「不!你們大錯特錯!念念是因,念念有果。起一善念必作善業,起一惡念必作惡業。你的一舉手一投足都在左右你的大圓鏡智。因果律絲毫不爽,它決不容情,你對它必須低頭服從。不要受徒有聲望、機會主義者所騙。」他的語氣雖然溫和,但語意堅定。他看似昏昧,但在該說話時絕不含糊。

頌的第一句是「不落有無誰敢和」,不說善或惡,不偏執於有,也不落於無。雖活在現實的世界中,卻沒有片刻忘記「空」的真諦。

第二句是「人人盡欲出常流」。意指竭盡己力努力修禪,意圖在修行方面超群出眾。第三句的「折合還歸炭裏坐」,指一切都圓融成熟的境界。昔日的鬥志已經消失,這不是意謂意志已經消失,而是意指不需要。還歸炭裏,如同前述,安靜地回到圍爐邊,淌著鼻涕,返璞歸真的德山那樣地。「兼中到」在修行上像是人生的歸結點,就四智而言相當於成所作智。雖是無心的動作、言談,卻是多麼地圓滿和諧。稍加注意一看,有一股難以形容的風格,很自然的具有由於長時間的修行,以及由經驗而得的深奧知識。

四智的第一為大圓鏡智。在第一位「正中偏」的禪定深處,去除意識時──換言之,由該處出現見性──大圓鏡智如同暗夜的鏡,到了第四、五位時,大圓鏡出現在意識活動的正中央,開始明亮的照映。到此階段,不論動中或靜中都已合一,即達到被稱為妙覺的狀態。

進而行持道還──於實踐上是由第五位再次回到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第四位。各位經過他位,增加深度,各位又再以圓融。對第三位而言,它經過第四位、第五位,第三位才放光,故修行是由第一的開端(禪定)做無盡的重複。各個位都具備自己的個性獨立獨步。其中只有第一位屬於靜中三昧,其餘都是動中三昧。

兼中到的「到」是指由他方來至此方,或由此方往他方,是兼備向去、卻來的大圓熟境地。

〔參考資料〕 宇井伯壽《禪宗史研究》第三冊。


現觀莊嚴論

彌勒造。彌勒曾著五部論書,《現觀莊嚴論》就是其中的頭一種。彌勒的書都由無著傳述而流傳,但這一部似乎流行比較遲,所以以翻譯介紹彌勒、無著學說著稱的玄奘,就沒有提到它。

《現觀莊嚴論》是解釋《大般若經》的。它用「優婆提舍」(論議)的體裁,將經文逐段的大意,寫成提綱,歸納在各種句義之內,並不拘於字句的解釋。《大般若經》內容很複雜,玄奘的譯本有十六會即十六個部分。其中最基本的,是開頭的五部分。《現觀莊嚴論》所解釋的相當於第二分,即《二萬五千頌般若》。這一分前後流傳的本子也略有變化,論中寫出的綱要和晚出的本子最吻合。多羅那他的《印度佛教史》裏就有一段傳說,提到世親的門人聖解脫軍先感覺論文和經文不相應,後來在波羅奈斯見到南印普陀洛傳來的《二萬頌八品般若經》,才解決了這一疑問,原來論文次第是和那部經符合的。現存的《二萬五千頌般若經》梵本也就是這一種本子,所以寫本常在前面附有《現觀莊嚴論》頌文,而本文的段落也依論中的句義條目區分,並在逐段末尾注了出來。

《現觀莊嚴論》全部分為八品,共二七四頌。除掉開頭的歸敬頌用豹戲調,又最後一品內有五頌用天帝杵調而外,其餘都用讚頌調。八品是︰(1)〈一切相智品〉(七十三頌),(2)〈道相智品〉(三十一頌),(3)〈一切智品〉(十六頌),(4)〈現證一切相品〉(六十三頌),(5)〈頂現觀品〉(四十二頌),(6)〈漸次現觀品〉(一頌),(7)〈一剎那現觀品〉(五頌),(8)〈法身品〉(四十頌)。在八品前有歸敬頌一頌,最後有總結兩頌。

就在第一品的一、二頌裏說明了為何造論,三、四兩頌標出了八句義,總括一經的綱領,第五頌到十七頌細列各句義理的條目,一共有七十義。以上可稱為本論的序分。從此以下到論末,分品解說七十義的詳細內容,其中更有許多細目,並夾有旁論解釋疑難等。

本論這樣的組織,完全是從實踐方面即從如何修行成佛的全部過程來理會《般若經》的。所以用當前實證的「現觀」來做論名。「莊嚴」是一種文體,也含有如實開示道理的意義。八品的次第依著師子賢的解釋是這樣︰為了求得佛果的菩薩應該普遍知道一切法相,所以最初就舉出果位的一切相智性來做目標。一切相智須遍知聲聞等道才成就,所以其次說道智。道智又須遍知一切事才成就,故又說一切智。由此為了對這已經了解的三類智能夠完全自在而修習,先總的得著概括相、道、事的一切相現等覺。其次由邁進的方法而修習達於最勝的邊際,得著頂現觀。又次對已知道的義理或分或合,整理、鞏固來修習,得著次第現觀。再加以充分修習,最後證得一剎那現觀。次一剎那即證得究竟的法身。這是八品次第相生的意義,也概括了《二萬五千頌般若》全經的全貌。

八句義還可簡化為六句和三句,這是在本論最後兩個結頌所說的。六句是包括三種智的相,它的加行(這指一切相現觀,即修行的總體),加行的極點(頂加行),加行的次第(漸次加行),加行的究竟(一剎那現證),加行的異熟果(法身)。三句義更為簡略,乃是將八句合併為境(即修行時智慧所思慮的境界)、行(種種修行)、果(修行之所得)三者。

《現觀莊嚴論》以這樣整齊的條理解釋般若全經的內涵,明白地指出大乘修行的全程,價值是很大的。並且他所依據的理論和彌勒其他著作從瑜伽一系唯識道理出發的又有不同。它處處都用般若性空的說法(如第一品二十八~三十一頌、七十二頌,第三品十二頌,第四品十一頌、五十九頌、六十三頌,第五品十八頌、二十一頌等)。所以藏文學者說它屬於中觀的學說一類,宗喀巴更以為它和後來月稱一系的見解即應成派相通。宗喀巴還說從前大師們註解《般若經》的雖有陳那、齒軍等,但都不是依據中觀宗的,不能當作《般若經》根本的註解,只有《現觀莊嚴論》顯示經中修證之道,和龍樹《中論》闡明性空道理的相照應,才有重要的意義。

《現觀莊嚴論》在印度流行之後就受到學人的重視。最初有世親弟子聖解脫軍替它作註解,接著他的弟子大德解脫軍也作了註解,這兩人生在四世紀中到五世紀初,而活動於中印度一帶。後來到了八、九世紀時,東印度波羅王朝達磨波羅王(在位年代約770~810),特別推重《般若經》,他的王師師子賢尤以精通《般若經》和《現觀莊嚴論》著名。他著有解釋此論的四種書,其中的《現觀莊嚴般若波羅蜜多教授論釋》(也稱為《發明義理疏》)和《八千頌般若波羅蜜多疏現觀莊嚴明義》兩種最為重要。其後註解《現觀莊嚴論》的大都以二者為據,而從此到十三世紀初佛教在印度衰落為止,四百年間,此論一向弘傳很盛。傳譯到中國西藏地區注書連解脫軍和師子賢所作的在內,現存有二十一種之多,都收在藏文《丹珠爾》之內。作者如寶生寂、智生慧都是十一世紀初之人,為當時著名學府超岩寺的守門大師,又如無畏護也是十一世紀時人,曾先後做過金剛座寺、超岩寺和那爛陀寺的主座。這幾位都是一代大師,兼通顯密的學說,而都替《現觀莊嚴論》作了註解,可見此論對佛教學說發生影響之大。總之,此論在印度佛學晚期歷史上占有重要位置是無疑的。

本論傳入藏地也很早,傳說在前弘期約九世紀之初,譯師吉祥積就已翻譯過了,現在藏文《丹珠爾》內還存有他所譯的師子賢《小注》和覺吉祥智所作《集頌難語釋》,到了後弘期,大譯師寶賢(958~1055)譯出了師子賢的《大注》。而對後世影響最大的要算翱譯師(1059~1109)重譯的《現觀莊嚴論》頌文和校改舊譯的大小二註。這一類校改本現在成為蒙、藏地區通用本。他並還為《現觀莊嚴論》作了註解,是為藏族學者這類註書的創始。其弟子慧燃和再傳的菩提智,相繼於衛藏地區弘揚本論,並著有註解數種,為後來註家的典據。如菩提智弟子慧精進和童戒以及他們的弟子願戒都作註疏。願戒疏文詳細解釋解脫軍和師子賢二家之作,影響尤廣,至此《現觀莊嚴論》乃成西藏佛教各派所必須學習之要典,而各派學者亦各有註書(上述翱譯師和其後學都屬於迦當派,故此派對此論尤為重視,發生的影響也很深遠)。

至十四、五世紀時,西藏格魯派創始者宗喀巴(1357~1419)也特別重視《現觀莊嚴論》,著了註解《詳解善說金鬘疏》,為藏族學者著述中最詳盡明白的作品,他的重要門人如賈曹傑、克主傑、僧成等各有註疏,後來學者著述不絕,至十七、八世紀妙音笑金剛(1648~1742)之時,已近百種之多。他就見過這些註書,並作註解《寶燈論》(一稱《八品論》和《七十義論》),這些書在蒙、藏地區聲譽甚高,影響也大。因為格魯派寺院的學制,《現觀莊嚴論》規定為五種學科中般若科必讀的書,有名的註疏也就為參考所不可少的了。

《現觀莊嚴論》的梵本已於1929年經謝爾巴茨基和奧貝米勒校訂合藏文譯本印行,又1954年,校刊附梵藏索引本。漢文譯本有法尊譯連同略釋的印本(1938)。(王森)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六講第三節(摘錄)

《現觀莊嚴論》一書,傳說是彌勒作的。說是無著對《般若經》內容感到好像有次序又好像無次序,有許多疑難,無法貫通,就去請教彌勒,彌勒即為講說此論。「莊嚴」是一種文體,以頌來解釋義理的;此論即以這種文體來發揮現觀的意義。所謂「現觀」,就是親證,即親切明瞭地認識真理。講現觀的書很多,原始佛學和部派佛學時期就有這一名稱。此論用現觀的意義來貫通了全部《般若經》,寫得非常巧妙,共分八品,每品又各有若干要義,總計為七十個句義。八品是以境行果的次序安排的,所謂「境」,就是一般所說的佛智的全體內容,共分三類︰(1)一切種智,(2)道相智,(3)一切智。這一佛智的全體,就構成為修行的最後目標,也就是所謂境。為了達到這個目標還有方法,即四種現觀︰(1)一切種現觀,即對三類智全體的、總的看法,這是第一步;(2)頂現觀,即由一門深入的看法;(3)漸次現觀,即有次第的觀法;(4)一剎那現觀,這是他們主張的現觀究竟──頓現觀,到最後一下子完成,有點類似質變的過程。這四種現觀,即屬於所謂「行」的方面。最後講「果」,就是證得法身,叫法身現觀。內容是四身、五智。四身即法身、自性身、受用身、變化身。五智即法界智、圓鏡智、平等性智、妙觀察智、成所作智。《現觀莊嚴論》即以這八品七十義來分析解釋全部《大般若經》的。這裏說的《大般若經》是指二萬五千頌的般若經。論以八品七十義與經文逐段配合,這就使經文組織得很有條理了。所以後世出現的二萬五千頌的梵文本《大般若經》,都把這八品頌文置於經前,把七十句義插入於相應的段落間。日本印《大正藏》時曾嘗試採用這一方式,但未獲成功。

把二萬五千頌這樣大的著作,加以分析,形成系統,當然不簡單。不過這裏也還有些問題,前後傳的大品般若不相同,而且頌與論文也有出入。世親弟子有個叫聖解脫軍的,他是傳彌勒的般若學的,他對照頌與論不能一致,就產生過懷疑。後來他在一次齋會上見到從南方普陀洛傳來的一個二萬頌的本子(與二萬五千頌的本子大同小異),與論完全相同,以後就通行這個本子。當然,這在文字上已有過些變動了。這就是《現觀莊嚴論》的來歷。

〔參考資料〕 法尊〈現觀莊嚴論中八品七十義略解〉、〈般若八千頌與現觀莊嚴論對照科目〉;張竟〈現觀莊嚴論要略〉;史道明〈現觀莊嚴論略釋表解〉(以上四篇,收在《現代佛教學術叢刊》{45}、{78});陳玉蛟《現觀莊嚴論初探》。


[國語辭典(教育部)]
破解

ㄆㄛˋ ㄐㄧㄝˇ, 1.解除。如:「破解毒咒」。

2.分析解釋。如:「破解問題」。


剖釋

ㄆㄡˇ ㄕˋ
析解釋。《陳書.卷三四.文學傳.岑之敬傳》:「之敬剖釋縱橫,應對如響,左右莫不嗟服。」


析疑

ㄒㄧ ㄧˊ
析解答疑難。


全文檢索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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