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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法二執

[佛光大辭典]

我執與法執之並稱。又作人法二執、生法二執。略作二執。小乘說一切有部等主張法體實有,故僅揭出「我執」之說;大乘則觀諸法皆空,故對主張法為實有者,稱為「法執」,而說我、法二執。法執乃於如幻假有之法生起實有之妄執,其體較寬,為獨一而起;我執則迷於法之用,故其體較狹,而必與法執並起。此二執皆以薩迦耶見為體,由於力用不同而有二障之別,即以執我稱為煩惱障,執法稱為所知障。為斷伏煩惱、所知二障,而說二空、二空智;二障斷盡,即證得大菩提。〔成唯識論卷一、卷二、卷五、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卷二末、卷五末、大乘義章卷一、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末〕(參閱「我執」2942、「法執」3383) p2940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我法二執

我執與法執的併稱。又稱人法二執、生法二執,或略稱二執。「我執」,指執持有實我存在者;「法執」,指執持有堅實諸法者。大乘立此二執,然小乘以承認法為實在,故唯論法執。蓋一切有情之迷妄,皆以此二執為根本,由此二執生起一切惑、作業,遂流轉苦果不止。因此佛之一代說法,或菩薩、人師之所說,無一不是在破此二執,俾令眾生開覺正理。

依唯識家之意,「我執」係迷於五蘊和合的作用,而認為有「常一主宰之我」的妄情。常一主宰,謂其體常住獨一,如主,如宰相,有自在作用。此可分為俱生與分別二種,有情之身本來具有的先天的我執,即俱生我執(與生俱來的我執),由於邪教等而生起的後天性我執,即分別我執(分別起之我執)。「法執」則指迷於「因緣所生、如幻假有之法」的自體而執為實有,亦可區別為俱生與分別二種。而此二執係以一薩迦耶見(身見)為本體,於其作用分人、法二執者,故此二執之關係即如體與用。法執為根本本體,於其上產生我執。因此有人認為法執存在而我執不存在,然如有我執,則法執必定存在。《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4b)︰「我執必依法執而起。」

二執中的我執能生煩惱障,法執能生所知障。二障能障礙涅槃與菩提,使不得佛果。因此欲成就佛道者,須斷此二執。即菩薩於初地見道位觀生空真如,斷除分別我執;觀法空真如,斷分別法執。俱生我執在第六識者,係於初地見道位暫伏,於以下十地中修道時屢屢修習生空觀而於四地永伏,至最後金剛心究竟斷。其在第七識者,至八地永伏,而至金剛心乃斷,俱生法執在第六識者,係於十地中修習法空觀,或伏或地地別斷,至金剛心乃告斷盡。在第七識者,係於十地中伏而至金剛心斷盡。若二乘之人,不斷法執,而於見道位斷分別我執,於修道位漸漸伏斷而至金剛心究竟斷第六識的俱生我執,又於修道位暫伏而於金剛心斷盡第七識的我執。

按,分別起之執粗重易斷,俱生起之執微細難斷,故伏斷此等諸執之位次有異。以上乃唯識家之正義,為護法所倡。若依安慧所說,法執存在前五識及第六、八識而不存於第七識。與護法所說不同。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一、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末)、卷二(末);《大乘義章》卷一;《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起信論義記》。


[法相辭典(朱芾煌)]

顯揚十六卷十二頁云:復次前成空品所遮眾生執,今此品中所遮法執;此二種執,誰從誰生?頌曰:法執故,愚夫起彼眾生執。彼除,覺法性;覺法,我執斷。論曰:由執法故;世間愚夫,起眾生執。除眾生執現起纏故;覺法實性。覺法性故;法執永斷。法執斷時,當知亦斷眾生執隨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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