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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義一分為因

[佛光大辭典]

因明用語。即取宗(命題)之一部分為因(理由)。為因明規則中所不許。宗義一分為因,可分二種,即:(一)宗中能別為因,如立「聲是無常(宗),是無常故(因)」之論式,立者(立論者)立「聲是無常」,自己認可一切聲均符合無常之性質,故基於立者之立場而言,合於「遍是宗法性」之規定,原本並無過失。然敵者(問難者)不認可「聲是無常」之義,不贊同其以「無常故」為確立宗之理由,故遍非宗法。蓋能別(宗之賓詞)為不極成法,其語義是否適用於有法(宗之主詞),僅須立者認可,而不必有敵者之認可;能立法(因、喻二支)必須是極成法,其意義是否適用於有法,則必須是立敵雙方共同認可。故若以能別為因,即是以不極成法充當極成法,不符合「遍是宗法性」,故不能用以證明宗。(二)宗中有法為因,如立「聲是無常(宗),是聲故(因)」之論式,其中雖符合「遍是宗法性」之條件,然對聲音之為無常,並未提出理由,故亦不能證明宗體。因明之規則規定有法之範圍須狹於能立法之範圍,若以有法為因,則兩者之範圍不得不相等,有法之範圍無從狹於能立法之範圍,故不能用以證明宗。〔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參閱「不成因」971、「遍是宗法性」5617、「體」6928) p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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