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佛學辭典搜尋

請輸入要查詢的詞彙:


包含此關鍵字的其餘詞彙

不定因

[佛光大辭典]

因明用語。指因明論式中,缺乏因(理由)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致之過失。計有六種,即:(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不定因之前五種,或出於同品定有性之未能完成,或出於異品遍無性之未能完成。依因後二相之要求,能立法必須為若干宗同品(與宗相同之品類;宗為命題之意)所有,同時又必須為一切宗異品(與宗別異之品類)所無。必須二者同時具足,而後所證之宗方能決定正智。今若能立法雖為宗同品所有,同時亦為宗異品所有,或雖為宗異品所不有,同時亦為宗同品所無,則既不能證明其所欲證明之宗,亦不能證明其相反之宗。如此之因,不能決定證明一宗,故稱之為不定因。第六種相違決定,與前五種過失有別,非出於同品定有性之未能完成,亦非出於異品遍無性之未能完成。乃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各用一正因(具足因之三相),證明兩個相反之宗,旗鼓相當,不分勝負,誰是誰非,無可決定,故亦歸入不定因中。〔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參閱「六不定過」1253、「因明」2276) p973


符合的條目少於三則,自動進行全文檢索,以為您找出更多資訊...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十三過

(名數)因明論理上,自宗因喻三支立量時,由種種配列次第生過誤。陳那數廿九過,天主(商羯羅主)更加四過,為所謂三十三過。即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也。

(甲)宗之九過:一、現量相違,謂於現證之事實立相違之宗也。例如言聲非所聞,雖不述因喻,然已明為誤謬也。二、比量相違,謂於萬人得比知之事柄立相違之過也。例如立瓶等是常住是也。三、自教相違,當欲述自己所屬之教派意見時,卻立與之相違之宗也。例如勝論派之人主張以聲為常住是也。四、世間相違,立與常識反對之宗也。例如印度有一類之行者,以人頂骨為其裝飾,有人難之,則立量曰:人之頂骨,可為清淨(宗),且為眾生之分(因),猶如螺貝(喻)。此雖似一見無過之立量,然立人間頂骨可為清淨之宗義,實反於常識,故定為過誤也。五、自語相違,謂於自己言語有矛盾之宗也。例如言我母可為石女是也。以下四過為天主所附加,非理論門,惟於入正理論說之。六、能別不極成,謂宗之後陳用立敵不共許之語也。例如佛子對於數論師而立聲可壞滅是也。數論師信萬有之發展Parrmāa、還歸Pralaya,而不許壞滅,故宗之能別(即後陳),不極成,故為過失。七、所別不極成,宗之前陳不極成之過失也。例如數論師對於佛教徒立我Purua,可為有時,佛教不許我之存在,因而所別為不極成,宗體不成立。八、俱不極成,勝論師對於佛教徒立以我可為和合因緣時,我與和合因緣為佛教徒不通之語,因而前陳後陳共不極成,亦為過誤也。九、相符極成,宗體以不可極成為規則,反之而立萬人共通之事件時,則無其功,因而為過失,例如立聲為所聞性是也。

(乙)因之十四過,其因可大別為不成Asiddha、不定Aniścita,Anaikāntika、相違Viruddha三類。不成因者,因犯立敵共具備是宗法性條件之規定,名為不成之過失。不成因有四過:一、兩俱不成,於以聲為無常之宗,欲指眼為所見性(可見的),之故因而述之,其因由立敵兩者見地,不協於是宗法性之條件,何則以無論何人皆以聲為不可見者故也。故為兩俱不成之過失。二、隨一不成,此乃一方認為具備是宗法性條件,而他方不認之因也。三、猶豫不成,因果為有法之必然的屬性否,尚疑而未確定,乃如已確定者辦之也。例如遙見如雲霧,未確定為霧為煙,而卒然謂彼處有火(宗),以有煙之故(因),而立量是也。四、所依不成,宗有所別不極成之過失時,其因無基礎,不具是宗法性之條件也。例如對於不認虛空之實有者而虛空可為實有(宗),以為德之所依故(因),而立量時,一方已不認虛空之存在而一方欲認為德之所依。是名為所依不成。其次不定因及相違因者,關於三相中後二相之誤謬也:一、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一同品有異品有之情狀。以因關係於同異品之全部,故名為共。二、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之情狀。以因與同喻異喻全無關係,故謂為不共。三、同品一分轉(亦云同分異全),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之情狀也。四、異品一分轉(亦云同品轉異分同全),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之情狀也。五、俱品一分轉(亦云俱分轉),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之情狀也。六、相違決定,立敵兩者由同一事件相異之處,觀察而立量,兩者各各具三相,難於決定,謂為相違決定。於問題一方不決定之點為過失也。其次相違因。九句因中四六為相違因。此因與立證之宗義矛盾者,適於成立,故得其名。四六非其性質異者,故自九句因之表面觀之,相違因惟宜有一,然陳那於此下緻密之考察,抱懷意內,至表面不顯之誤謬,亦入計算,此乃有四:一、法自相相違因,是為與宗法表面的意義矛盾之因,九句因中四六之表面的情狀也。二、法差別相違因,謂與宗法裏面的意義矛盾之因。如服等必為他所用(宗),以係積聚性故(因),如臥具等(同喻),是也。三、有法自相相違因。此乃由後陳(即法),關系上而生者,雖非關係於有法者,而在譎詐的論法,則有如通例置所證之對象於宗法,卻置有法於主要點者,於立物之存不存時尤然,有法自相相違因,及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即此際之誤謬也。此謂與有法表面的意義矛盾之因。例如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宗),以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尚如同異性是也。四、有法差別相違因,陳那此例不出別立量,由前例說明之。

(丙)喻之十過。喻之誤謬有十,其中五者屬同喻,他五者,屬異喻。似同喻之五者:一、能立法不成,缺因同條件之過失也。例如聲可為常住,以無質礙之故(無對觸),尚如極微(同喻),立量時,極微之常住雖具宗同品之條件,然其性為有對觸故缺因同品之條件,以「無質之故」與因不一致。故名之為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缺宗同條件之喻也。於前之宗因,謂為如覺(智等),出喻之時,雖以覺為無質礙協於因同品之條件,然以其性無常缺宗同品,與所謂聲之常住不相應。故名之為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缺兩條件之喻。於前之宗因謂為如瓶時,以瓶無常住及無質礙之性質,故全無喻之質格。四、無合,缺喻體之過失也。五、倒合,諸所作者反對謂彼為無常時,以諸無常者與所作性配合。即為倒合。自能進於所之過失也。其次似異喻之五者異喻之過失,全與同喻之過失併行相應,同有五:一、所立法不遣,缺宗異品條件之喻,例如聲為常住以無質礙故之異喻,諸無常者視彼為質礙,謂尚如極微,以極微為質礙性,具備同異品之條件,然以其性常住缺宗異品之條件,故謂之為所立法不遣。二、能立法不遣,於上之宗因立異喻謂為如業時,以業無質礙,缺同異品之條件,故稱之為能立不遣。三、俱不遣,缺宗同異品兩條件,此過失也。如於上之宗因立異喻謂為如虛空,是其例也。何則以虛空無質礙且為常住故也。四、不離,不施離作法之過失也,觀同喻之無合其例可知。五、倒離,反對先宗後因配合之過失也。以上所述三十三過中除宗之五相違,大體為與宗因喻構成法照應之過失,頗具科學的分類之面目。


不共不定

(術語)因明六不定因之一。立因而其因通同喻,亦通異喻,因而使宗不定,謂之共不定,不通同喻,亦不通異喻,因而使宗不定,謂之不共不定。如聲為常(宗),以所聞性故(因),如虛空(同喻),如瓶(異喻),是所聞性之因,不通同喻,亦不通異喻,宗如何可決。


相違決定

(術語)六不定之一。三十三過中屬於因之過失也。立者先具三支立一宗之時,敵者對之亦立具三支正反立者之宗者,此時立敵兩立,不能生決定之智,故立敵之因,皆名決定相違,為不定因之一,不定因者,謂使宗法不能決定之因,相違決定者,謂立敵之因各決定成立相違之宗也。立敵各決定而成相違之宗,故即為不定因也。因明入正理論曰:「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緣因故,俱名不定。」


[佛光大辭典]
共不定過

因明用語。共,梵語 sādhārana;不定,梵語 anaikāntika。因明三十三過中,因(理由)十四過之第五,六不定之一。為因之範圍太廣,竟遍通於宗同品與宗異品之過失。因明入正理論(大三二‧一一下):「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因常、無常皆有所量性,同異雙方共有此因。瓶等是無常品、宗異品,而有所量性,則聲音既是所量,亦應無常,然空等是常品、宗同品,亦有所量性,則聲音既是所量,又應當為常。具有所量性之事物中,包含常與無常,究應以何者為準,不能決定,故此因為不定因。至其所以不定,起於宗同品與宗異品之共有此因(即因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未能完成),故稱共不定。〔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參閱「六不定過」1253) p2193



梵語 hetu。(一)指能引生結果之原因。從狹義而言,引生結果的直接內在原因,稱為因(內因),而由外來相助的間接外在原因,則稱為緣(外緣)。然從廣義而言,凡參與造果之因素,包括使事物得以生存與變化之一切條件,皆稱為因。由此可知,廣義之因,係包含內因與外緣二者。

關於因之種類,有二因、五因、六因、十因等數種,茲略述於下:

(一) 二因:有能生因與方便因、正因與了因、正因與緣因、習因(又作同類因)與報因(又作異熟因)、引因(又作牽引因,於遙遠之末來世,間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與生因(又作生起因,於不久之未來世,直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通因(為許多果報所共通之因)與別因(僅為一個果報之特別因)等種類。

(二)五因:即生、依、立、持、養等。若以能造之四大種(地、水、火、風)為因,所造之色為果時,四大種對所造色而言,即有五因之意義。例如,生因,係指四大為產生所造色之因;依因,係指四大成為所造色之依憑;立因,係指四大為保持所造色之因;持因,係指四大為持續所造色之因;養因,則指四大為養育所造色之因。上述係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一、俱舍論卷七等所舉。另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將一切因分為生因、和合因、住因、增長因、遠因等五種。

(三)有部宗認為,因有六種:(1)能作因,即除自體之外,其餘一切有為、無為之諸法,能成為自體之生因者,皆稱為能作因。可分為有力能作因、無力能作因二種。(2)俱有因,即同時存在之俱有法,相互為因之義。又分為互為果俱有因、同一果俱有因二種。(3)同類因,同類之法連續產生時,前法即為後法之同類因。(4)相應因,於俱有因之中,屬於心與心所間之相互關係者,即為相應因。(5)遍行因,於同類因之中,作用力強盛之煩惱(即遍行惑),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故稱為遍行因。(6)異熟因,即惡業及有漏之善業為因,招感無記之果報時,稱為異熟因。此外,另有當有因、相續因、相因、能作因、顯了因、待因等六因之說。

(四)唯識宗所立之十因:(1)隨說因,語言(能說)乃表明事物(所說)之因,故語言即為隨說因。(2)觀待因,又稱以有因。觀待,意指相對性、條件性。相對於某物而言,能引起其一定之要求或受用之條件,此條件即為觀待因,如饑餓為飲食之觀待因,手為執物之觀待因,足為往來之觀待因。(3)牽引因,種子為能於遙遠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牽引因。(4)攝受因,即種子以外之一切緣,能相互攝受而起果,故稱為攝受因。(5)生起因,種子為於不久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生起因。(6)引發因,種子起現行時,能夠引生同類之勝果,故稱引發因。(7)定別因,一切有為法,能夠引生自果,而互不雜亂,稱為定別因。(8)同事因,因果和合為一者,稱為同事因。(9)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產生障礙者,稱為相違因。(10)不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不產生障礙者,稱為不相違因。

此外,佛性論卷二,舉出應得、加行、圓滿等三因佛性。又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四教義卷六,亦舉出正因、了因、緣因等三因佛性。又法華經、智印經等,舉出七因、十一因等說。另優婆塞戒經卷一,則舉有十二因之說。除上述外,尚有十習因之說,係指因沈迷不悟,而於來世生於地獄之十種惡業。

蓋一切萬法皆由因緣而起,有因則必有果,如以米麥為例,米麥之種子為因,而雨露、陽光、土壤、人力等為緣,如此則能產生米麥之果實。此種因果之間相應相酬的思想,乃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事物的關係之基本理論。〔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卷二十九、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二、卷八〕

(二)因明用語。指成立宗(命題)之理由、根據。為古因明五支作法之一,新因明三支作法之一。即因明對論中,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分為「正因」與「似因」二種。凡具備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之因,稱為正因,即正確可靠之理由與根據。不具備三相之因,則稱似因,即錯誤或似是而非之理由與根據。似因又分為不成、不定、相違三類。〔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一末〕(參閱「不成因」971、「不定因」973、「因三相」2271、「因明」2276、「相違」3910) p2269


因明

梵語 hetu-vidyā。音譯作醯都費陀。為五明之一,乃印度之論理學(邏輯學)。因(梵 hetu),指推理的根據、理由、原因;明(梵 vidyā),即顯明、知識、學問。因明,意指舉出理由而行論證之論理學。吾人思索事物時,天生具有一種推演能力,即根據已知事件以比較推演出未知事件。然此種比較推演之過程,若因思路混亂,界說不清,每易導致結論之偏差、顛倒,故須將此類比較推演方法,加以整理歸納,方可論究語言之過失、思索之正偏,從而導入正確之推論,此即為因明之根本要義。

於印度六派哲學中,尼夜耶派(梵 Nyāya,即正理派)之鼻祖足目(梵 Aksa-pāda Gautama,音譯作阿格沙巴達喬達摩)乃印度因明之創始者,其事蹟今已不詳。然足目之後,印度諸學派皆講求此類論理方法。至佛陀之時,因明之學已頗具系統,佛陀成道後,每每應用因明之法以說法利生,此可見於諸經中所廣泛出現之因明義旨。流入佛教,而為歷代諸論師所沿用演布之因明,稱為內道因明;佛教以外之諸學派所研習之因明,稱為外道因明。外道因明流傳之史蹟較難確悉,內道因明之沿革則較詳實可稽。

佛陀入滅後七百年頃,龍樹以方便心論一書論說內道因明之法。繼龍樹二百年後,彌勒述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其中第十五卷即為因明論法。其後復有無著繼出,於其所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中,詳述因明之論議法。其弟世親則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三部書,堪稱因明論理規則之集大成者;玄奘至印度留學時曾見此三部書,然未曾攜之返國。至今,世親之著作中,有關因明者,僅存如實論一書而已。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頃,陳那(又稱大域龍)乃繼世親之後,銳意研攻因明,並補前賢之不足,勘正前賢著作之遺誤,遂產生改革之效,使因明真能負起立正破邪之責。自此,陳那以後之因明,稱為新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新因明師;陳那以前之因明,則稱古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古因明師。陳那有關因明之著作,據傳多達四十餘種,然今所傳留者,僅有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之弟子商羯羅主,亦畢其一生以窮研因明之奧祕,鑑於其師因明正理門論一書之淵深難解,遂著因明入正理論一卷以詮釋之,後世佛學界論及因明時,多以此論為依據。其後,陳那之再傳弟子法稱著有釋量論等八部因明著作,使因明學擺脫辯論術之羈絆,使邏輯與知識論之結合更緊密,基礎更穩固。

在我國,唐貞觀三年(629),玄奘自長安啟程赴印度,就學於僧伽耶舍、尸羅跋陀羅、勝軍等諸論師門下。於研習諸學之外,玄奘亦修習因明。後歸返長安,將攜回之梵本因明諸書翻譯成漢文,並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窺基。其後,窺基注釋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復記載玄奘所授之因明,而成因明入正理論疏一書,世稱因明大疏。其時,另有淨眼、神泰、文備、文軌、靖邁等諸學者輩出。窺基之後,弟子慧沼著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各一卷,以研判窺基等諸師之注解。未久,智周著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二卷,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義理。其後復有道邕、太賢等人,相繼恢宏我國因明之學。然至元、明以降,因明大疏佚失,復因國人治學,每側重於修齊治平之實踐、實用,與心性理氣之玄思,乃至經書章句之繁瑣注解、枝節考證,而疏於有關名理辨析之研學發揮,故數百年間,因明之流傳越趨衰微。直至晚清,楊仁山於日本復得因明大疏,刻板流通,研習因明之風漸甦。民國以來,呂澂、虞愚、唐大圓、周叔迦、法峰、陳大齊等碩學蔚起,著解講說,並博採西方邏輯名辯歸納諸術,互資參證,廣為推介,因明之學遂得因應時代學風而繼傳不墜。

於西藏方面,自宋、元以後,西藏地區之因明研習十分盛行,先後共譯出梵本因明論著六十六部,西藏學問僧,如釋迦慧、慧作護、勝者、法勝、商羯羅難陀、寂護、智吉祥、律天、善護、勝友、寶作寂、寶金剛等著名因明學家又撰著大量注疏,不少因明著作幸賴西藏譯本得以流傳至今。此外,於西藏各地寺院中,因明為顯密諸學之基礎必修學科,初入寺之年幼沙彌即須勤習因明之辯論方式,其後各研學階段,於每年冬季,須兼學一個月之因明論。若遇重要考試與晉升之際,更須進行幾場因明辯論大會,辯論之時,達賴喇嘛、各大寺堪布(住持)及政府要人經常在座參觀作證。大抵而言,因明傳入我國內地,不及西藏完備而普及;且傳入後之研究與應用,亦遠不及日本之盛行。

於日本,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日僧道昭至我國留學,入玄奘之門修習因明。學成歸日,乃於元興寺弘傳斯學,世稱南寺之傳,或飛鳥之傳。其後,元正天皇靈龜二年(716),日僧玄昉亦至我國, 投於智周門下,返日本後,棲於興福寺弘傳因明,世稱北寺之傳,或笠山之傳。兩派以下,學人輩出,相次著述。迄今,日本因明研究之風,猶興盛未衰。

印度古因明師彌勒立有七因明,說明在議論抉擇時之七項要件:(一)論體性,即有關議論之題目。(二)論處所,指進行議論之適當場所。(三)論所依,指立論之根據,亦即辯論之方法。(四)論莊嚴,為辯論者應具備之條件。(五)論墮負,分析議論被擊敗之原因。(六)論出離,預先觀察是否有辯論之必要。(七)論多所作法,為議論者應具有之信心。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論所依」為論證之中心,由此而被論證歸納之結論,稱為所成立,略稱所立。所成立又分自性、差別二種。屬於用以論證者,則稱能成立,略稱能立。能立計分八種,稱八能立,即:立宗、辨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

此外,安慧於其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中亦施設八種能立,即:(一)立宗,宗(梵 pratijñā,或 paksa)即命題。(二)立因,因(梵 hetu)即理由。(三)立喻,喻(梵 udāharana,或 drstnnta)即譬喻。(四)合(梵 upanaya),應用。(五)結(梵 nigamana),結論。(六)現量,即經由知覺所獲得之知識。(七)比量,即經由推論比較所獲得之知識。(八)聖教量,指聖人之言教。其中,前五項為古因明論式之特徵,稱為五分作法,或五支作法。所謂作法,意指以論式來言詮論證之方法,或「言詮」之本身即為作法;然就「言詮」所意味之意義而嚴格言之,則應稱為「立量」(建立論式)較為合宜。

五支作法之說,略有差異,以世親「如實論」之推論式為例,主張「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本身所依存之條件)故(因),譬如瓶等(喻);如瓶等,聲亦如是(合),故聲無常(結)。」此乃以即知之事實演繹論證未知之事項。其中,「宗」指主張、提案,亦即立論者所提出有關欲論證之命題,因明稱為「所立」;「因」乃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喻」即其例證、譬喻、實例等。因與喻同屬既知之事實,可用以確立自己所提出之宗,故稱「能立」;基於喻以結合宗與因者,稱為「合」;若再重新提出宗作結論,以確定其主張者,稱為「結」。

五支作法不僅繁複,其證明力亦不夠堅強。「結」支僅重說宗支,毫無功用可言;「合」支所言則僅有比類推理之作用,證明力甚薄弱。故陳那將五支作法加以改良,刪除結支,將「合」支改為普遍原則,納入「喻」支中,以發揮其推理演繹之功用,以「因之三相」提出三支作法,確立新因明,主張使用「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性為無常,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如虛空等(異喻,即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之論式。若將陳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則為「宗:凡S是P;因:M之故;同喻:凡M是P,例如E;異喻:如非P,則非M,例如E'。」

商羯羅主主張因明之目的有二:(一)悟他,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論議以啟悟他人。(二)自悟,可令自己求得證悟。於悟他方面設有(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四門,於自悟方面則設有(真)現量、(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等四門,以上合稱為因明八門。此八門中,有自悟、悟他二種利益,故稱「八門兩益」。又悟他之「能立」,乃為使對方承認而直接提出之立論,故立論時即合乎宗、因、喻三支作法。若提出之立論確實無誤,則稱「真能立」;若立論似是而非,則稱「似能立」。悟他之「能破」,目的在反駁並攻擊對方,若反駁無誤,則稱「真能破」;若有誤謬,則稱「似能破」。自悟之四門均屬知識性,係為引起悟他四門所作之立論根據。正確之直覺性知識,稱為「真現量」;正確之推理性知識,稱為「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均為誤謬之知識。

據新因明之說,凡成立「真能立」之三支作法,其論理內容須包含如下之項目:

(一)宗,須由主詞(S)和賓詞(P)二部分共同組成。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聲」是主詞,「無常」是賓詞(述詞)。主詞又稱前陳、前說、所依、自性、有法、所別等。相對者,賓詞又稱後陳、後說、能依、差別、法、能別等。主詞與賓詞共為宗之所依,故稱宗依,此二概念均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反駁者)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方可成立;然由主詞與賓詞結合而成完整命題之宗體,因係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張,故應以立者承認而對方尚不承認(立敵不共許)為必要條件。又於因明中,所謂「共許」,係指立者與敵者雙方共同認可其為實有者,即使該概念並非真正實有,例如以「鬼」或「造物者」為宗依,雖則鬼與造物者未必為真正實有之概念,然若立、敵雙方皆認可,則此二項宗依即可成立;反之,如科學家與鄉愚對論,以「變形蟲」為宗依,由於鄉愚不知且不信世間有此類單細胞生物存在,則「變形蟲」雖為真正實有之概念,亦無法成為宗依,此係由於立、敵不共許之故。蓋於因明對論之全部過程中,最重視立、敵之關係,每一概念是否可用為對論之素材,須視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許或不共許之規定,而所謂共許或不共許,則完全取決於立、敵雙方之主觀意見。

(二)因,為欲令對方承認自己所提之「宗」而設立之理論根據,故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且因與宗之主詞須具有直接之關係。以「聲是無常」為例,其理由「所作性」必須於「聲」上被承認,如此,於宗之主詞上具有因之意義、道理,稱為「因體」。由於因乃宗之主詞與賓詞結合之媒介概念(M),故具有下述三種原理,稱為「因三相」,即:(1)遍是宗法性,遍,遍依遍轉或遍滿之義。謂因(M)於宗之主詞(S,即「有法」)應當遍依遍轉,亦即因必須普遍地含攝宗之主詞(宗之主詞所指稱之事物必須具有因之性質),如此即成立「凡S是M」。(2)同品定有性,指因(M)被含攝於與宗之賓詞(P)同品類(又稱宗同品、同品,即指P之外延全體)之事物,即可成立「凡M是P」;即因與宗之賓詞須有同品必然性之關係。(3)異品遍無性,因(M)不被與宗之賓詞相矛盾之異品類(又稱宗異品、異品)所含攝,或完全無關係時,則成立「凡非P,則非M」。

茲將上述三種原理,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之例說明之。於「所作性」之「因」中:(1)其中包含「聲」,故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性質。(2)包含於「無常」中,故具有「同品定有性」之性質。(3)與「非無常(如虛空等)」完全無關,故具有「異品遍無性」之性質。以上之因三相,係用以明確規定因(媒介概念)之意義,並以之作為三支作法之骨架。

(三)喻,與「因」相同,均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喻有二種,一為同喻,另一為異喻。(1)所謂同喻,即以同類之例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賓詞(宗法),以支持主張之根據(因)。若以因「同品定有性」之命題「凡M是P」為例,於「聲是無常」中,針對「凡所作性,皆是無常」之命題所舉之實例「譬如瓶等」,稱為同喻例。(2)反之,例喻與論證之賓詞或主張根據(因)完全無關者,稱為異喻。異喻擔任由反面來說明主張與論證之任務,以顯示因之「異品遍無性」中「凡非P,則非M」之命題。以「聲是無常」為例,可成立「凡非無常(即常)者,則非所作性」之命題,其實例便是「如虛空等」。其中之「所作性」(因)僅關係「無常」,而與「常」全然無關,故有同喻、異喻之別。

同喻、異喻之命題部分,稱為喻體;實例部分,稱為喻依。若就同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合作法,此即積極地結合宗與因之作法。以「凡所作性,皆無常」為例,同喻顯示出「先因後宗」之順序。反之,就異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離作法,此即消極地將宗之賓詞與不同於因之實例從宗、因隔離出來之作法。準此,「凡非無常者,則非所作性」,即顯示「先宗後因」之順序。

似能立(即似是而非之立論)又分缺過、支過二大類。所謂缺過,指宗、因、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過誤、過失;而三支中凡具有論理之過誤、過失者,稱為支過。總結三支之過誤,宗有九種過誤,稱為宗九過,或似宗九過;因有十四種過誤,稱為因十四過,或似因十四過;喻有十種過誤,稱為喻十過,或似喻十過。以上共計三十三種,總稱因明三十三過。

(一)似宗九過:(1)現量相違過,現量,指現實之直覺知識;相違,違反、矛盾、衝突之意。即與知覺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出之宗有違於現量,即犯此過。如謂「蛇有足」、「聲非所聞」等均屬之。(2)比量相違過,即與推理之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之事實與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識相違,即犯此過。如謂「人不會死」、「茶杯是永恆的」等均屬之。(3)自教相違過,即與自己所信奉之教說或所信仰之主張互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自宗教理之過失。如勝論師宣稱「聲為常」,但依勝論師自宗之教理,本應主張「聲是無常」今反說常,足見其違逆自教之矛盾。(4)世間相違過,即與公共意見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世間所共同承認的一般知識之過失。如謂「科學是幻想」、「百善非以孝為先」等均屬之。(5)自語相違過,即與自己之陳述互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與自己所陳述之言詞互相矛盾之過失。如謂「吾母為石女」即屬此例。(6)能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賓詞(能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即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佛教徒對異教徒主張說「人是佛子」,則異教徒不承認「佛子」之概念乃明顯可見之理。(7)所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所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亦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思」,或基督教徒對佛教徒說「上帝是仁慈的」等均屬之。蓋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規定,宗之主詞(所別)與賓詞(能別)兩個各別之概念(稱為宗依,意謂宗之所依以形成者),均須為立敵雙方共同認可,方可成立,故知上記第六過與此過係分別違犯此一規定所造成之過失。(8)俱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與賓詞均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因緣和合而有」,則「我」與「因緣和合」兩項概念之實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認可者。又如有神論者對無神論者說「上帝是永恆的」,則「上帝」與「永恆」二概念亦均非無神論者所能接受者。(9)相符極成過,即提出雙方皆已承認的命題之謬誤。若宗之主詞與賓詞所連結成完整命題之宗體(意謂宗之主體)為對方所承認,則已無須進行辯論以令對方改變主張,此係立論自體無意義之過失。如謂「聲是所聞」、「人皆有死」等均屬之,蓋此類命題,雙方既已共同承認,則已無提出加以論證之必要。上記諸過之中,(6)(7)(8)屬於違反宗依必須「立敵共許」之性質;第(9)屬於違反宗體「立敵不共許」之性質。

(二)似因十四過,指不成(梵 asi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不成過)、不定(梵 anaikāntika,或 aniścita)因之六過(又稱六不定過)、相違(梵 viru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相違過)。細分如下:

(1)四不成過,「不成」意指「因法」不能證實「宗」,則失卻其為「因」之意義。依因明之規定,因法如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則犯下列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1.兩俱不成過,指立者,敵者雙方皆不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例如立「聲是無常」為宗,而以「肉眼之對象故」為因,若依「遍是宗法性」之規定,「因」須普遍含攝「宗」之主詞,今所舉之因「肉眼之對象」與宗之主詞「聲」完全無關,此種因自非立、敵雙方所能接受者,故犯兩俱不成之過。2.隨一不成過,於立、敵雙方之中,若一方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然另一方不承認,則違反因法須「立敵共許」之原則。蓋因法原本稱為共許法,由共許法(因)來證成不共許法(宗體),乃因明確立論式之本旨;故知因法若隨一不成,即非共許,是為過誤。例如勝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為無常」之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然依據聲顯論之教理,僅承認聲音是藉眾緣而顯,卻不承認聲音是由眾緣所生,以聲之體(聲性)是本有之故;今所立宗之主詞既是「聲」之義,而因之「所作性」乃生起之義,即非聲顯論師所同意者,如此則犯隨一不成過。3.猶豫不成過,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確定是否成立之時即採用之過誤。例如立論者望見遠處似有煙現起,但尚不能確定究竟是否為煙,抑或為霧、塵、飛沙等之時,便立「彼方有火,以現煙故」之論式,即犯此過。蓋於宗之主詞「彼方」與因「以現煙故」之間,以尚未確定之故,不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故亦不能證明「彼方有火」之命題。4.所依不成過,「所依」即指宗之主詞。此過即是由於宗主詞之實存性非立、敵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而犯因之「遍是宗法性」不成立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主張無空論者立「虛空為實有,德(屬性)所依故」之論式,其中,宗之主詞「虛空」乃勝論學派所承認為實有之概念,然無空論者否認之,以之為「無體」,如此則勝論師所提之能立法(即因)缺乏所依處,遂無從證明命題之正確與否,故稱所依不成過。蓋因明中規定能立法之「因」應以宗之主詞為所依;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處,自更無從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 (2)六不定過,「因法」不能必然證成宗,稱為「不定」。依因明之規定,此乃由於缺少(或不完整)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致。有下列六種情況:1.共不定過,「因法」同時通於宗同品(宗依賓詞之同品類)與宗異品(異於宗依賓詞之品類),故無法由「因」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例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所量性故」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之分子與隸屬於「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皆含有「所量性」(可被量度之性質),前者如「瓶」,後者如「空」。如此之「因」雖可以成就宗同品,亦可成就宗異品;雖可以證成「聲是常」之宗,亦可證成「聲是無常」之宗,如此則無法確定聲究竟是常或是無常。2.不共不定過,指「因法」同時不通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所造成之過失。如立「聲是常(宗),所聞性故(因)」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與「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無一具有可聞性,如此之「因法」既與宗同品無關,亦與宗異品無關,而構成三者各自分離不相干之關係;三者分離,則「因法」自然不能證成宗,且亦無喻可舉。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過,略稱同分異全不定過。「轉」,是生起、現前之義。即謂「因法」在宗同品中出現部分,又在宗異品中遍現;此乃由於「因」支缺少「異品遍無性」之故。如立「某甲是女,不產子故」之論式,而若以常情而言,女性之部分未產子,男性之全體亦不產子,故上記論式中之因「不產子故」僅關係部分女性(宗同品),而與男性(宗異品)全體具有關係,故立此「因」仍無法確定某甲為男或為女。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又稱異分同全不定過。即「因法」雖通於宗同品之全部,然又與宗異品部分相通,故仍然無法以此「因」來確定其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造成之過失。例如立「某甲是男」之宗,以「不產子故」為因。此「因」雖能成立於男性(宗同品)全體,但亦關係部分女性(宗異品),故仍然無法以此判斷某甲之屬性。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又稱俱分不定過。「因法」通於宗同品之部分,又部分通於完全無關之宗異品,如此仍不能憑此「因」而確定所立之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致之過失。例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無質礙性故」之論式,其中之「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宗同品,如此則「無質礙性」之因,通於「虛空」而不通於「極微」等;又以瓶、樂等為宗異品,則「無質礙性」之因,亦通於「樂」而不通於「瓶」等。如此之「因」同時與宗同品、宗異~皆有部分之關係,則所成之宗亦不一定。6.相違決定不定過,又稱相違決定過。在因明三十三過中,此為最特殊之一過。依上述幾種,凡列為不定過者,皆由於「因法」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然此一標準並不適用於相違決定過。從立論者之角度看,在相違決定過中之「因法」並未缺少任何一相,而足以證成宗。問題在於:同樣之宗每每有利於敵者,蓋對方可另舉一「因法」以支持另一相反之宗,而且其「因法」亦同時具足三相。故知「相違決定」即指雙方以同樣具足三相之「似因」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張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聲生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之論式,其中,「所作性」之因,三相具足,其喻法亦無過誤,敵者持有相反見解,不甘屈服,乃另覓理由,建立一個亦為三相具足之因,以證成相反之宗,如「聲為常(宗),所聞性故(因),如聲性(喻)」之論式,則立者亦無從非難之。如此,立、敵雙方所用之因怕具足三相,然卻形成兩個相反的宗,且皆無法推翻對方之宗,如此兩方所用之因皆違犯此過。

(3)四相違過,即因與宗之賓詞或主詞相互矛盾以致無法成立宗,如是,此「因」亦無法成立。此種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過誤有四種,即:1.法自相相違因過,「法」即宗之後陳(賓詞),亦即「能別」,其自相僅限於概念自身所顯示之意義。法自相相違因,即指此「因」適足以形成與己宗後陳之自相互相矛盾之過誤。例如,對「彼不死」之宗,立下「生物故」之因。在此,「生物」顯然與「不死」之意義互相矛盾,故成為過誤。2.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藏在「宗法」中之意義互相矛盾之過失。例如,為了證明創造萬物第一因之存在,而立「萬物由他所造,自身不能造自身故」之論式。立論者本欲以「他」為第一因,然萬物既不能造自已,而「他」亦為萬物之一,理所當然亦無法自身造自身(即萬物),此即「他」無法成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3.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即宗之主詞。有法自相相違因,即指「因法」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之過失。例如勝論師立「有性非實、德、業」之宗,以「持實、德、業故」為因,以此「因」區別「有性」為持者與「實、德、業」為被持者,但由於從「有性」分離實、德、業,違反了實有「有性」之實、德、業,且否定了勝論學派所主張「實、德、業」與「有性」相互間密不可分之關係。4.有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於宗主詞中之意義互相矛盾的過失。若以有法自相相違因過之事例而言,則「持實、德、業故」之因,與勝論學派之主張(即不離實、德、業之有性之意義)互相矛盾。

此外,依陳那之說,判斷「正因」與「似因」之標準,端視宗同品、宗異品之適當與否,共有九種,稱為九句因,意謂從宗同品與宗異品來考察其具有因或不具有因之九種情形,即:1.「同品有,異品有」,即共不定因。2.「同品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即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4.「同品非有,異品有」,即法自相相違因。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即不共不定因。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即法自相相違因。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即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即俱品一分轉不定因

(三)似喻十過,可分(似)同喻五過、(似)異喻五過來說明:

(1)(似)同喻五過,即在積極結合宗與因之過程中,所引證之實例犯了過失。共有如下五種:1.能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即喻依)與因(即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之論式為例,「極微」雖是常,但並非無質礙性,故若以極微為喻依,則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不得成立。2.所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與宗之賓詞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覺」之論式為例,「覺」雖為無質礙性,但並非為常,故若以覺為喻依,則所立法之「常」無法成立。3.俱不成過,係由於所舉喻依既不合乎「因法」之標準,亦不合於「宗法」之標準,故稱「俱不成」。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故,如瓶」之論式中,「瓶」既非無質礙,亦不具有常性,故對於所立法之宗與能立法之因皆無法成立。此過又可分為有俱不成與無俱不成二種。4.無合過,作為例證所引之命題(即喻體)不完全,而缺於合作法之過失。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例如於「聲為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論式中,「瓶」為同法喻依,既具有「無常」之性,又屬「所作性」,然仍未具有聯合因同品與宗同品之性質,故未能證明聲之所作性必定是無常。須於「如瓶等」之上加上「諸所作性者無常也」之同法喻體,才不致發生無合之謬誤。5.倒合過,為顛倒合作法「先因後宗」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宗後因」(凡是無常,皆為所作性),必造成「證所不必證而不證所待證」之過失。

(2)(似)異喻五過,「異喻」是由反面來證明命題之喻例,故與「同喻」相反,必須與宗之賓詞及因無關才能成為有效之相反例證。異喻之過失是於消極的從宗與因,為隔離與宗之賓詞及因不同品類之實例時,有關引用事例之過失。即:1.能立不遣過,「遣」,遮遣之意。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因(即能立)不同類(因異品),故而遮遣(打消)了所立法之宗,而無法遮遣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業」之論式中,由於「業」是無常,故僅遮遣所立法之「常」義,而未遮遣與無質礙性不同類之質礙性(即因異品)。故若以「業」為喻依,則不可能遮遣「無質礙性」之因,異喻對因不具有遮遣之效力,即犯此過。2.所立不遣過,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宗之賓詞(所立)不同類(宗異品),故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而無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賓詞,此即為所立不遣過。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極微」之論式中,由於「極微」具有質礙性,故能遮遣因(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但以其非屬不同於常之無常(即宗異品),故不可能作為遮遣「常」之喻依。3.俱不遣過,此過係同時違犯上述二種過失之情形。例如聲論師對有空論師(承認虛空為實有之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如虛空(異喻)」之論式,則「虛空」既是常,又具有無質礙性,故既無法遮遣常住性,亦未能遮遣無質礙性,如是之喻依「虛空」既非為因異品,亦非為宗異品,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與所立法的宗之賓詞。4.不離過,由反面來引證所主張之命題(即喻體)若不完整,即犯缺少「離作法」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者皆常,如虛空(同喻);諸無常者皆質礙,如瓶等(異喻)」之完整論式中,若缺乏「諸無常者皆質礙」之離作法,僅能令人明白「無常性」與「有質礙性」之聯合,不能令人審見「無常性」與「無質礙性」之離絕;然既欲以相反例證(異喻)來輔助正面例證(同喻),則離作法缺少或不完整,均犯不離之過。惟一般設立論式多採「略陳」之法,其時自然可省略異喻之舉示。5.倒離過,此係顛倒離作法「先宗後因」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常者,皆非所作性」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因後宗」(凡所作性,皆非常),如此則無法達成由反面來「返顯」同喻之效果,而造成倒離之過失。

真能破:「能破」係指針對對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論式,提出駁斥之作法。若所提出駁斥之作法正確而無瑕疵時,稱為真能破;反之,則稱似能破。真能破又可分為兩種:(一)立量破,「量」即論式。即建立一個宗、因、喻三支具足之論式來駁斥對方之主張。(二)顯過破,係直接指出對方之論式在組織上所犯之過失,形式上可以用散詞表達,而不必採用三支作法。

似能破:即似是而非之駁斥作法。亦分為立量破與顯過破二類,立量破之過誤與上記「似能立」相同,在此僅就顯過破之錯誤而言,此係古因明所立者,計有下列十四種:(一) 同法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引證正確無誤之異喻強指其為同喻,加以非難攻擊之過失。(二)異法相似過類,強指立論者所立正確無誤之同喻為異喻,而加以非難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針對立論者正確無誤之同喻,不去論究其是否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等規定,而另以有關物性之種種差別來非難攻擊對方之過失。例如於「聲是無常」之宗,問難者百般在「聲有可聞性,瓶即無;瓶有可燃性,聲即無」等物性差別上非難對方,而不論證聲的常住性之成立,故意將論證導入似是而非之觀點。(四)無異相似過類,例如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正確立論加以攻擊,然不從宗、因、喻各支是否符合規定來駁斥,而另行指出「若聲(宗之主詞)與瓶(同喻)皆同為無常,則聲與瓶之一切性質皆相同不異」,並進而推演出「一切萬物皆為同一無異」之謬理。(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非難其為錯誤之過失。(六)猶豫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或因,提出異說而加以懷疑,並指其為不成立之過失。(七)義准相似過類,以正確論式而言,宗的賓詞之範圍應該相當於或廣泛於因之範圍,敵者若不知此規則,而毫無理由加以攻擊,即犯此過。(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若立論者所舉之因,於宗本可成立,然問難者以因之至、不至妄為非難,謂因若至宗,則宗與因無所差別;因若不至宗,則宗與因毫無關係。如此從至與不至兩方面非難對方之因,即犯此過。(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與因,敵者斷然評論其時間之先後關係,遂強指其因不成立之過失。(十)無說相似過類,敵者以「未說因之前,宗即無法成立」之說詞非難攻擊對方之宗,如是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攻擊對方「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生故(因)」之立論,強指「聲」在發生以前,並無「勤勇無間所發性」,又進一步論斷因既不存在,宗之「無常」亦不得成立,而自行推出相反論點之「聲是常住」。(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之正確立論,強指「聲」與「所作性」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於「瓶」與「所作性」之關係,以此非難對方之因不得成立之過失。(十三)生過相似過類,對於對方引用來論證之實例(喻依),勉強要求對方再加論證,而非難攻擊之過失。(十四)常住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之正確言論,主張「聲恆常具有無常性之自性,故聲為常住」,而加以非難對方。〔大唐西域記卷三、卷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入正理論述記、因明論疏明燈抄、因明論疏瑞源記、東域傳燈目錄卷下、西藏佛學原論校勘目錄(呂澂)、因明概論(太虛)、因明學(虞愚)、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佛家邏輯研究(霍韜晦)、釋量論略解(法尊編輯)、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東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中村元)〕 p2276


相違決定不定過

因明用語。相違決定,梵語 viruddhāvyabhicārin。不定,梵語 anaikāntika。因明三十三過中,因十四過之一,六不定過之一。略稱違決。立(立論者)與敵(問難者)各立相違之宗(命題),然兩者在因(理由)之三相亦各具足而欲決定宗時所招猶豫不定之過。因明論式中,立論者於立宗時,其「因」必須具有三相(三條件),問難者同時亦提出具足三相之因以反對立者之命題。此時立、敵兩立,不能產生決定勝負是非之關鍵,兩者之主張互為不定,故立敵雙方之因皆稱決定相違,是為不定因之一。不定因者,謂使宗不能決定之因。相違決定者,謂立敵雙方之因各決定成立互相矛盾之宗。立敵之因雖各自成立,然卻構成相互矛盾衝突之宗,此即為不定之因。

例如立者為勝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而敵者為聲生論師,立「聲為常」(宗),「所聞性故」(因),「如聲性」(喻)。如此,互成相違之宗,而兩者之主張唯能確立自宗,卻不能破敵宗,兩者之因相皆具足,皆能決定,然雙方對於聲之常或無常,各樹其因,結局勝負不能解決,而常與無常二義相違,是為相違決定之過。又如父對子云「如汝之不孝者乃非人」(宗),「不孝為畜生所為之故」(因),「如畜生」(同喻),「非如孝子」(異喻),子則答以「縱是不孝者亦為人」(宗),「人具有五體之故」(因),「如其餘之人」(同喻),「非如畜生」(異喻)。於此論式中,兩者之因雖皆具足三相,然人與非人之宗相互違反而曖昧不定,故構成相違決定不定過。〔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本、因明入正理論瑞源記卷五、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因明學概論(李世傑)、因明概論(太虛大師全書第十七冊)〕(參閱「因明」2276) p3910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六不定過

因明學用語。因十四過中的六種過失。指在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缺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缺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或是其因各部都具備三相,卻不能判別誰是誰非,導致所立宗義不能確定的六種似因。這六種不定過如下所列︰(1)共不定過,(2)不共不定過,(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過,(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 (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6)相違決定過。

這六種不定過可以概括為三類︰

(1)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等四過,係缺因的第三相。即本來應該是異品遍無的,但這四種不定過卻是異品遍有或有非有,使因通於同異二品。

(2)不共不定係缺第二相。即本來應該是同品定有的,但在不共不定因中卻是同品遍無,致使此因無所攝屬。

(3)相違決定。此過雖不缺因相,卻因立敵雙方所決定的是彼此相違的宗,因而不能判別孰是孰非,以致所立宗義陷於不定的狀況。

茲分釋此六不定過如次︰

(1)共不定過(sadhāraṇa anaikāntika)︰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範圍過大,將同品與異品全都包括進去的過失;與九句因中的第一句相當。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c)︰「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這是以聲論師對佛家立「聲常,所量性故」為例,來說明此因於同異二品遍有,因而是共不定因。「量」就是人的意識對客觀外界的量度,「所量性」就是反映到人腦中來的客觀事物。這個因的範圍相當大,幾乎可以囊括一切同品、異品。這種由於同、異品共存於因所造成不定過,就稱為共不定。

(2)不共不定過(asādhāraṇa anaikāntika)︰在因明的論式中,這是因的外延與宗上有法一樣大小,容納不了同品(也不能容納異品)的過失。此過與共不定正好相反,共不定是同異全有,不共不定則是同異雙無。與「九句因」中的第五句相當,故《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c)︰「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

這是以聲論師對除勝論派以外的各派立量為例,聲論師立「聲常」宗,以「所聞性」為因。所聞即聽覺的對象,即聲,因為唯有聲才具有可聞性。此量有法與因的外延正好是同一關係,因此「所聞性」因除有法「聲」外,再不能容納「常」的同品或異名「無常」了。因法不容異品固然符合第三相異品遍無的要求,但因法不容同品卻是違反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規定,而缺第二相的過就稱為不共不定。即同品異品共不存於因法所造成的不定。

(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過(sapakṣa-eka-deśa-vṛtti vipakṣa-vyāpin anaikāntika)︰又稱同分異全不定過。所謂同品一分轉,就是因法具分宗同品的意思。所謂異品遍轉,就是因法具有全部宗異品的意思。這「轉」字約相當於「有」的意思。

「同分異全不定」缺因三相的第三相。因明學規定︰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同分」雖然符合第二相的要求,但「異全」卻與第三相完全相背,此因遂成不定。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c)︰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無常性因)於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這是說,如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為宗,以「無常性故」為因,就犯同分異全過。「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的同品有電和空等,「無常性」因能包含電等,但不能包含空等,這就是同品一分轉(同分)。「同品一分轉」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規定。「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的異品是瓶等,按第三相的規定因法應該於異品遍無,但「無常性」因卻把瓶等異品全部包括進來,這就是「異品遍轉」(異全)。「異品遍轉」與第三相異品遍無恰好相反。因法「無常」既然把部分宗同品(電等)和全部宗異品(瓶等)列為自己的同品,在下述兩方面就陷入了不定。即究竟是像瓶那樣由於有無常性而可證成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的,還是像電那樣由於也有無常性,從而又可證成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的﹖由於「無常性」因可以通向同異二品,所以無法作出明確的斷定。

不妨再舉一個淺近的例子︰


鯨魚非魚,(宗)
水生動物故。(因)


宗的同品有海豹和金錢豹等,海豹是生活在水中的,金錢豹則生活在陸地,因此「水生動物」因於海豹上有,於金錢豹等卻無。宗的異品如各種魚類則全部概括在「水生動物」因內,如圖︰

又,據《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述,此過可分三種,茲列表如下︰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同分│如小乘對大乘立│此「非異熟識」宗,以除異熟│
│異全 │他比量云:汝之│六識外餘一切法而為同品;「│
│ │藏識非異熟識,│執識性」因,於第七等有,於│
│ │執識性故,如彼│色、聲等無。異熟六識而為異│
│ │第七等。 │品;「執識性」因,於彼遍有│
│ │ │,故是他同分異全。 │
├───┼───────┼─────────────┤
│自同分│如薩婆多對大乘│此「實有」宗以餘五蘊無為等│
│異全 │立自比量云:我│為同品;「無緣慮」因,於色│
│ │之命根定是實有│等有,於識等無。以瓶、盆等│
│ │,許無緣慮故,│而為異品;無緣慮因,於彼遍│
│ │如許色、聲等。│有,故是自同分異全。 │
├───┼───────┼─────────────┤
│共同分│如《因明入正理│ │
│異全 │論》所陳:聲非│ │
│ │勤勇無間所發,│ │
│ │無常性故。 │ │
└───┴───────┴─────────────┘


(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vipak-ṣaikadeśa-vṛtti sapakṣa-vyāpaka anaikānti-ka)︰略稱異分同全不定過。是因三相中闕第三相的過失。亦為「九句因」中的第三句,簡稱為異分同全過。從名稱上就可以看出,異分同全過與同分異央微在表現形式上恰好相反,它是因法涉及異品的一部分並概括了全部同品的過失。《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遍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這是說,如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無常性故」為因,就有同全異分之過。「勤勇無間所發」宗的同品如瓶等全部為因法「無常性」所包含,這就是同品遍轉(同全);另一方面,宗的異品如電等亦在因法的範圍之中,宗的其它一些異品如空等則與因法無所關涉,這就是異品一分轉(異分)。從《因明入正理論》所舉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由於因法的外延大於宗法,所以因法不僅包含了全部宗同品,而且也包含了部分宗異品。因法於同品遍有並不與第二相抵牾,但因法與宗異品有一部分關涉則不合異品遍無的規定,因此也是缺第三相的過。

這裡仍以鯨魚為例進一步來說明︰


鯨魚是魚,(宗)
水生動物故。(因)


這「水生動物」因的外延太寬了,因為它不僅可以包攝宗的全部同品即各種魚類,而且還涉及宗的部分異品如海豹等,如圖︰


由上圖所示可知,因法如果大於宗法而涉及宗異品的一部,就是同分異全之過(因法如果再寬,把不相關涉的那一部分宗異品也包括進來,就是共不定過了)。

《因明入正理論疏》對同全異分過所作的舉例性劃分如下表︰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異分│如小乘師對薩婆│「非實有」宗,以瓶等為同品│
│同全 │多立他比量云:│,「無緣慮」因於彼遍有;以│
│ │汝執命根定非實│餘五蘊無為為異品,「無緣慮│
│ │有,許無緣慮故│」因於彼一分色等上有,心心│
│ │,如所許瓶等。│所無,故是他異分同全。 │
├───┼───────┼─────────────┤
│自異分│如勝軍論師立:│此中佛語宗,以增一等而為同│
│同全 │大乘真是佛語,│品,……因於此遍有;以「發│
│ │兩俱極成非佛語│智」「六足」等而為異品,…│
│ │所不攝故,如增│…因於「發智」有,於「六足│
│ │一等。 │」無。以發智論等小乘自許亦│
│ │ │是佛語,大乘不許,亦汝大乘│
│ │ │及餘小乘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
│ │ │攝故因,既於彼有,亦此因過│
│ │ │攝。 │
├───┼───────┼─────────────┤
│共異分│如《因明入正理│ │
│同全 │論》所陳:聲是│ │
│ │勤勇無間所發,│ │
│ │無常性故。 │ │
└───┴───────┴─────────────┘


(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sapakṣa-vipakṣal-kadeśa-vṛtti anaikāntika)︰略稱俱分不定過。又名同異俱分。就是因法與同品的一部分和異品的一部分都有關涉而產生的不定過,即「九句因」中第九句所說的情況。《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等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虛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這是說,如立「聲常」宗,以「無質礙」為因,就有俱品一分轉之失。因為「常」宗的同品有虛空和極微等,其中虛空是「無質礙」因的同品,但極微則是因的異品;宗的異品有瓶和樂等,其中瓶是有質礙之物,因此是因的異品,樂無質礙,因此是因的異品。由於「無質礙」因可以把宗的一部分同品如空和一部分異品如樂作為自己的同品,所以是不定之因,如圖所示︰


那麼為什麼因法包含部分宗同品和部分宗異品就會陷於不定呢﹖這裡的關鍵問題就在因「於一分異品上轉」。故神泰《理門論述記》云(大正44‧88c)︰「望異品一分無邊即成決定,望異品一分有邊即是猶豫。」這就是說,如果因法不在一分異品上轉,這就是正因;如果因法於一分異品上轉,這就是不定之因。具體地說,因法如於一分異品上轉,就可以同一個因推出截然相反的結論來,如下述兩則推論就是︰


聲常;(宗)
無質礙故;(因)
諸無質礙皆悉是常,猶如虛空;(同喻)
若是無常即有質礙,猶如瓶等。(異喻)
聲是無常;(宗)
無質礙故;(因)
諸無質礙法悉無常,如樂;(同喻)
若是其常即有質礙,猶如極微。(異喻)


由此可見,因於宗同品、宗異品都處於交叉關係,雖然不違反同品定有的規定,但卻 不合異品遍無的法則,由缺第三相而致不定。

又,依《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述,此過可分為三種,即︰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俱品│如大乘師對薩婆│此「非異熟」宗,以非業果五│
│一分轉│多立他比量云:│蘊無為而為同品,許非識因,│
│ │汝之命根定非是│於電等有,於心等無;以業果│
│ │異熟,以許非識│五蘊而為異品,許非識因,於│
│ │故,如許電等。│心等無,於眼等有,故是他俱│
│ │ │品一分轉。 │
├───┼───────┼─────────────┤
│自俱品│如小乘對大乘立│小乘返立,即自俱品一分轉。│
│一分轉│:我許之命根是│ │
│ │異熟,以許非識│ │
│ │故。 │ │
├───┼───────┼─────────────┤
│共俱品│如《因明入正理│ │
│一分轉│論》所陳:聲常│ │
│ │無質礙故。 │ │
└───┴───────┴─────────────┘


(6)相違決定過(viruddhāvyabhicārin anai-kāntika)︰相違決定就是立者立一比量,說S是P,敵者也立一比量,說S非P,兩個比量針鋒相對,不相上下,而所用的因又各具三相,無懈可擊,以至令人不能決定。如《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因明入正理論》所引的「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本來是「九句因」第二、第八句中所說的正因;「聲常,所聞性故」則本是「九句因」第五句所說的不共不定因,因為此因與有法的外延同一,無法找出同喻來助成因義。但這裡作為勝論派和聲生派對諍時所立的兩個比量來看,這正與不正的二因卻都成了猶豫因,「故俱名不定」。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聲生派認為在聲以外別有聲性,所以聲生派以聲性為同喻來助成因義;但是,除勝論派以外的各哲學派別都不講聲性,所以聲論以「所聞性」為因就缺同喻,有不共不定之過。然而當聲論與勝論對諍時情況就不同了;因為聲、勝二論都講有聲性,所以聲生派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就成了三相具足的無過比量,而可以用來與勝論派所立的「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相抗衡了。既然兩個比量各具三相而旗鼓相當,以致「令他不定」,所以就都成了不定之因。

佛家所說的相違決定,確切地說應該是「決定相違」,「決定」即因,「相違」乃宗,就是由各自所持的因決定著相違的宗的意思。

相違決定過在正理派稱為「實有違宗」,近代印度正理論則名之為「平衡推理」。但相違決定與平衡推理又略有不同之點,相違決定指的是「此二(即「所作性」和「所聞性」)皆是猶豫因」,而平衡推理則是指先立者的因如果被後立者的因「中和」時,則先立之比量為平衡推理,大有以先立者為負方的味道。這一點與古師的做法倒是相似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26c)︰「古有斷云︰如殺遲碁,後下為勝。」神泰《理門論述記》亦云(大正44‧89a)︰「此所立宗常與無常雖不可定,若論勝負,前負後勝,如殺遲碁。」

這就是說,在處理相違決定比量的勝負時,古來的慣例是像下棋走殺著一樣,以後下者為勝。近代印度正理論以被中和了的先立的比量為平衡推理,恐怕也就是「後下為勝」的意思。

但是這一來又產生了新的問題,即以聲論和勝論所立的比量為例,究以何者為先,何者為後﹖按陳那《理門論述記》所說,是聲論先立,勝論後立;但按天主《因明入正理論》所列,乃勝論先於聲論。而且以「先負後勝」為原則也不合理,因為據此並不能真正判別孰是孰非。加之在相違決定中如果能判別出孰是孰非的話,也就不是「不定」了。

陳那在闡述相違決定過時似乎存在著思想上的矛盾。他一方面指出相違決定之因是猶豫不定之因,另一方面卻又認為在相違決定中仍然可以判別孰是孰非。陳那似乎不贊成「如殺遲棋,後下為勝」的辦法,因此他提出另外的判別標準。《理門論述記》云(大正44‧89a)︰「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在這裡陳那提出了兩條標準,一是「現」,即現量;二是「教」,即聖教量。憑借現量人們共知聲有間斷,因此是無常的;借重一切世間所有言教合其理者的聖教量可知勝論的立量是「合其理」的。由此,「現、教」是最有說服力的,於是陳那認為應該「依此思求決定」。

但是反對者卻提出了問難,他們說︰

若爾便決定,云何名不定﹖這話問得很有道理,因為既然能夠決定是非真假,那就不能作為「不定」過來看待。所以到天主闡釋相違決定時,就改變了說法,認為「此二俱不定攝,故不應分別前後是非。凡如此二因,二皆不定故」。

相違決定因各具三相,因此與前面所說的五種不定過或缺第二相,或缺第三相者不同,並非缺相過,與「九句因」不相關涉。

按照《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說,相違決定有兩種劃分方法,一是按三種比量來分,二是按有法與法的自相和差別來分。按自、他、共三種比量來分,可以復成九過,《因明入正理論疏》以其中三過為例,列表如次︰(見下頁)


┌───┬───────┬─────────────┐
│過 名│舉 例│《因明入正理論疏》的說明 │
├───┼───────┼─────────────┤
│他相違│如大乘破薩婆多│此他比量相違決定。初是他比│
│決定 │云:汝無表色定│,後必自比。 │
│ │非實色,許無對│ │
│ │故,如心心所。│ │
│ │薩婆多立量云:│ │
│ │我無對色定是實│ │
│ │色,許色性故,│ │
│ │如許色、聲等。│ │
├───┼───────┼─────────────┤
│自相違│如薩婆多先立自│若立自比,對必他比,名自比│
│決定 │義:我無對色定│量相違決定。 │
│ │是實色,許色性│ │
│ │故,如許色、聲│ │
│ │等。 │ │
│ │大乘破云:汝無│ │
│ │表色定非實色,│ │
│ │許無對故,如心│ │
│ │心所。 │ │
├───┼───────┼─────────────┤
│共相違│如《因明入正理│ │
│決定 │論》所舉例。 │ │
└───┴───────┴─────────────┘
(沈劍英)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四(末);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因明概論》(《太虛大師全書》第十二冊);李世傑《因明學概論》。


因明正理門論

一卷。印度‧陳那造,唐‧玄奘於貞觀二十三年(649)在弘福寺譯出。又稱《正理門論》、《理門論》。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書名「因明」一詞,梵本原來沒有,譯者為要表示此論的性質而加上去的。大藏中另存義淨(635~713)所譯《因明正理門論》一卷,論本部分和奘譯完全一樣,僅僅開頭多了「釋論緣起」一段。這一段最後說︰「上來已辨論主標宗,自下本文隨次當釋。」可見義淨擬譯的是一種釋論而非論本,他只譯了一點,後人取奘譯論本湊足一卷,錄家因而誤傳,大藏中亦相沿未改。

作者陳那,傳說是世親門人,擅長因明。其有關因明的著書凡有八論,《理門論》即其一種。(見義淨《南海寄歸傳》卷四,八論除《理門》外,餘七為《觀三世論》、《觀總相論》、《觀境論》、《因門論》、《似因門論》、《取事施設論》及《集量論》。其中《因門》、《似因門》二論,現不傳;餘有漢譯或藏譯本。)陳那因明著述,可分兩個時期,前期以論法為中心,後期以認識論為中心。《集量論》為後期代表作,《理門論》則為前期代表作。故論文開首即標出宗旨︰「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全論分兩大段,第一大段論述能立及似能立,第二大段論述能破及似能破。

本論首段分真能立和立具。是真能立方面,唯取隨自意樂而立宗義,並須避免種種相違的似宗。此類似宗可分析為五︰自語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現量相違、比量相違。其次,依因之三相改五支論式(宗、因、喻、合、結)為三支比量,使因明論證開始具有演繹推理的必然性。論式中的因(或中詞)須立敵共許,方能令敵生憶念,依此憶念方生了智,依此了智方能成宗。所以違背因之初相──遍是宗法性(遍有法皆具此因),就犯四不成過︰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依因之後二相──同品定有性與異品遍無性,配合成為九句,以為因的真似的刊定。九句即︰(1)同異品共有,(2)同品有異品無,(3)同品有異品俱,(4)同品無異品有,(5)同異者均無,(6)同品無異品俱,(7)同品俱異品有,(8)同品具異品無,(9)同品俱異品俱。在這九句中,只有第二同有異無與第八同異俱無是正因,第四、第六屬「法自相相違」,其他五種都犯「不定」過(威利布薩那《印度邏輯史》中認為發現(2)、(8)為正因,據他所知道的是以陳那為第一人)。(2)、(8)所以成為正因,其關鍵不在於同有或同俱,主要是在於異無。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同品之瓶,有「所作性故」這個因,而異品之空卻沒有,同有異無,當然是正因。但如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瓶如閃電,異喻如空。」這「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於瓶有,而於閃電無,雖不同於第二同品遍有,而依「勤勇無間所發性」因,仍祇成立聲是無常宗,不會成立聲是常宗,所以也是正因。玄奘所譯因明論書,對於因之第二相,不譯成同品遍有性而譯成同品定有性,正是體現了陳那將正因分為同有異無和同俱異無兩類的精神。陳那由第四、第六句和正因相反的方面,又發展說有四相違與「相違次第」的相違因。

在喻支方面,陳那又明確了論式上合和離的正確作法,同喻的合作法,是以因(中詞)合宗(大詞),舉例說︰什麼法上有所作法,就什麼法是無常,異喻陳那的離作法是由宗離因,舉例說︰什麼法不是無常,什麼法上便沒有所作性,反此,就有「倒合」、「倒離」之過。其次,談到立具,即是現量與比量。現量有四類︰(1)五識,(2)和五識同起的意識,(3)貪等心所的自證分,(4)定中離教分別的瑜伽現量。比量有兩層︰(1)從現量或從比量而來的審了宗智,這是遠因;(2)憶因之念,才是近因。因為由於回憶才明白因與宗有必然的聯繫,如正面了解限有煙應有火,所作應是無常,反面也明確了無火必無煙,常必非所作。可見比量的決定智(果)實合審宗智(遠因)與憶因念(近因)而生。至於陳那為什麼只說現比二量,其根本理由,就是所量之境不外自相(特殊)與共相(一般)。事物的本身或者它的特定的意義,各依附著它的本身而不通到其他方面的叫做自相,譬如風聲,無關其他的聲音,就是事物的本身。無常只指風聲而不指其他,這叫做特定的意義,都是屬於自相。如有法體或義象縷貫華,那就是共相。譬如「聲」的概念,通於人聲、鐘聲、鳥聲、樹聲、雨聲等。又如「無常」的概念,通於瓶盆、草木、鳥獸等,都屬於共相。認識自相的叫做現量,因為是對現在事顯現現成證知的。認識共相的叫做比量,因為是有待三相推比才決定知道的。在人類知識的領域內,除了自相共相,再也沒有所量之境,所以能知之量,也只限於現量和比量,不容增減。

本論第二大段述能破與似能破。在能破方面,可分為六類︰支缺(缺一有三,缺二有三而無全闕)、宗過、因過不成、因過不定、因過相違、喻過。似能破方面,用以上能破的標準,衡量過去所說的過類,只取其十四種︰似宗過破有一,叫做常住相似。似缺因過能破有三︰至不至相似、無因相似、第一無生相似。似喻過破有二︰生過相似、第三所作相似。似不成因破,凡有四種︰無說相似、第二無異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一所作相似。似不定因破有九︰同法相似、異法相似、分別相似、猶豫相似、義準相似、第一第三無異相似、第一可得相似、第二可得相似、第二無生相似。似相違破有一,叫作第二所作相似。除了重複以外,共有十四過類。

本論詳於立破,對於現比量論述則較少,這表示作者在著此論時,還保留一些舊觀點,並未形成量論(包括認識論和邏輯)的整個體系。但作者不久即以本論為基本資料,而另著《集思論》,不再以現比量為能立的資具,而予以獨立的地位,大成了量論的組織,所以本論也含有從論法到量論的過渡意義。

譯者玄奘在印度遊學時,對於因明反復鑽研,有很深的造詣。他回國五年繼譯商羯羅主《入正理論》之後譯出了本論。譯本既出,他門下弟子,競作註疏。後人相繼撰述,可考者,有神泰的《述記》一卷(今存本不全),太賢的《古迹記》一卷,大乘光的《記》二卷,圓測的《疏》二卷,文軌的《疏》三卷,淨眼的《疏》三卷,勝莊的《述記》二卷,憬興的《義鈔》一卷,道證的《疏》二卷、《鈔》二卷,玄範的《疏》二卷,定賓的《疏》六卷,文備的《疏》三卷、《注釋》一卷、《鈔》一卷,崇法師的《注》四卷,以上可惜大都已佚失不傳。此外,窺基《因明大疏》嘗引本論詮文(日人寶雲等嘗引用以註疏本論),但也詳前略後。隨後慈恩宗勢力衰微,《理門》一論遂至無人過問了。近代中外學者研究成果較大的有如下列︰

(1)歐陽漸撰︰《因明正理門論本敘》(1930),將此論的要義和《入正理論》、法稱因明的同異詳略問題,做了極其扼要的敘述。

(2)呂澂與釋印滄合撰︰《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1927),此作對勘《集量論》,考正譯文,註出同異,可助理解,兼明學說的淵源。

(3)丘檗撰︰《因明正理門論斠疏》六卷,依據證文廣為輯引解釋,據其例言︰「斠疏輯成,綦難匪易。一疑之析,動經浹旬,一詞之出,遍徵眾籍,采綴綸貫,幾經審慎。」顯見他費了不少功力。

(4)日人宇井伯壽撰︰《因明正理門論解說》(1929),篇首有序論,將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因明的地位以及西歐與印度學者對《正理門論》及《入正理論》混淆的說法,都作了相當詳盡的批判敘述。其解釋部分,除依據舊說,更採取西歐學者新的研究並徵引梵本,作出正確的解釋。宇井伯壽後更於1950年,將《正理門論》譯成日文,列入所著東洋的論理附錄。

(5)意人將《正理門論》譯成英文(1930)。(虞愚)

◎附︰A. K. Warder著‧王世安譯《印度佛教史》第十一章(摘錄)

《因明正理門論》(Nyāyamukha,意為邏輯入門)現存於漢語中,是一本像《如實論》或《論軌》的概要性手冊。它也仿照該二書的編排,分為上下兩篇,一是關於論證,一是關於破斥。在談論證的末尾也討論了知識方法。然而內容差不多在每個細節上與《論軌》都不同,定義有所改進,當然是運用「因輪」。論證有三支,像《論軌》一樣,但安排為︰(1)中詞(因),(2)實例(喻),(3)論題(pakṣa,宗;這裏用論題代替陳述,但意義相同)。像《論軌》一樣有兩種知識方法,現量和比量,至於聖教或聲量與類比量主張歸於比量(真實的)。陳那對他所接受的兩種知識方法的定義是新的,表現他的新知識論的出發點。

現量是沒有分別的知識。這裏解釋為無分別(avikalpaka),未通過分類(viśeṣaṇa)或假立名言(abhidhyāyaka)等的轉換(up-acara,比喻,更嚴格說是轉換)的知識,它是在五官感覺的各個方面直接緣境(artha),如色境(rūpa)等等,而顯現的。

比量是通過中詞得來的知識。它認識一個主體是屬於某一類別的,屬於具有某種特殊性質(中詞)事物的一類。主體也可以屬於其他類別,如果選定了其他特性。但是比量只認識類別的特性(共相),而現量認識對象自身的特性(自相),是無類別的(它是先於分別而為其條件的)。類別是為智力所想像出來的,它們客觀上並不存在。

陳那在這裏說,除了對象本身和類別這兩種之外,沒有其他東西是可以知道的。這兩種知識各有其獨立的被認識的方法,而這兩種知識方法是完全有分別的,它們認識兩種完全不同的事物。現量關係客觀實在,但也立即止於客觀實在,因為不能夠給對象分類,甚至不能給對象定名稱,那都需要思量分別的。真實對象保持著未經分類的特殊性。比量限制在想像分別(語言和分類)的知識,與沒有客觀實在性的類別範疇發生關係,它不能達到真正的對象事物。


似能破

因明學用語。因明八門之一。指因明論式中,對敵論無過而妄加破斥,或敵論有過而破斥不當,也就是敵對的論式圓滿無闕,卻以它為錯,而妄加駁斥;或敵者論式雖然有過,但破者不知其過失之所在,而於無過之處,妄加指責。前者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3b)︰「敵者量圓,妄生彈詰,所申過起,故名似破。」後者如《因明入正理論莊嚴疏》卷四所說︰「亦有於他有過量中不知其過,而更妄作餘過類難,亦是似破。」

關於似能破的種類,印度之各派思想家所列數量頗不相同。茲表列如下︰

(1)尼夜耶派《正理經》︰列舉二十四種。

(2)龍樹《方便心論》︰二十種。

(3)世親《如實論》︰二十二種。

(4)陳那《因明正理門論》︰十四種。

然而,天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則將之括為下列六種︰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言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

又,一方為真能破,他方即為似能立。但一方為似能破,他方則未必為真能立。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法相辭典(朱芾煌)]
三種住定不定因

瑜伽十四卷四頁云:又有三種住定不定因。二、是定因。一、不定因。一、惡趣定因。謂無間業。二、善趣涅槃定因。謂無漏有為法。三、不定因。謂所餘法。


能破

因明入正理論云:復次若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詔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如疏八卷二十七頁釋。


全文檢索完畢。

亦可另行搜索於 大藏經(CBETA) / Google / 異體字字典 /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 國語辭典 /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 四庫全書 / 國學大師 / 法鼓全集(聖嚴法師) / 廣欽老和尚網路專輯 / 雪公全集(李炳南老居士) / 印順全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