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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非離蘊我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小乘二十部中犢子部所說。有常一主宰之義之我,確為存在,然於五蘊和合之肉體,非離亦非不離,執著在非即非離蘊關係之我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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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小乘二十部

指小乘教之二十部派。有關小乘諸部分裂之年代、部數,及分派之原因等,歷來異說甚多,迄今未有定論。據異部宗輪論之記載,佛陀入滅後百餘年,阿育王君臨摩竭陀國,其時有龍象等四眾議論大天五事,因所議不合,遂分成上座、大眾二部。後大眾部又分成九部,上座部分成十一部,合其本末,總共二十部。又除去根本之上座、大眾二部外,末派十八部,稱為十八異部,其論主稱為十八部主。

大眾九部即:(一)大眾部(梵 Mahāsajghikāh),音譯為摩訶僧祇部,又稱莫訶僧祇尼迦耶(梵 Mahāsajghika-nikāya),乃大眾根本部,以大天為開祖。以緣起觀立論,主張「現在有體,過、未無體」,其特點為對佛陀觀念之理想化,與對現實生活之人間化。(二)一說部(梵 Ekavyāvahārikah),文殊問經中稱之為「執一語言部」,主張「世、出世法,皆無實體,但有假名」,近似大乘般若之「無相皆空」論。(三)說出世部(梵 Lokottaravādinah),又稱出世間說部、出世間言語部,主張世間法從顛倒而生煩惱,煩惱生業,業生果報,果報是苦。出世間法是由道而生,修道所生之道果,即為涅槃。(四)雞胤部(梵 Kaukkutikāh),又稱灰山住部、窟居部、高拘梨訶部,主張「隨宜覆生,隨宜飲食,隨宜住處」,但求速斷煩惱,即是佛意。(五)多聞部(梵Bahuśrutīyāh),部執異論稱之為「得多聞部」,此部思想摻有奧義書之哲學形態。(六)說假部(梵 Prajñaptīvādināh),又稱施設論部、分別說部、分別部,此部對於「現在」之「法」,以為現實世界一面為假,一面為真,而演成大乘起信論真妄兩面之大乘世界觀。(七)制多山部(梵 Caityaśailāh)。(八)西山住部(梵 Aparaśailāh)。(九)北山住部(梵 Uttaraśailāh)。(七)(八)(九)三部以重論大天五事而分裂為贊成、反對二派,大眾部中居於制多山者即制多山部,遷於山之西者,即西山住部,居於山之北者,即北山住部。

上座十一部,即:(一)雪山部(梵 Haimavatāh),又稱本上座部、先上座部、上座弟子部,主張無「中有」。(二)說一切有部(梵 Sarvāstivādāh),以「無常無我」為基礎而立論,主張「三世實有,法體恒有」,其特徵為佛陀觀念之人間化,現實生活之學究化。(三)犢子部(梵 Vātsīputrīyāh),又稱可住弟子部、皤雌子部,以本體論為核心,亦即以「非即非離蘊我」之不可說藏,破斥凡夫之「即蘊我」及外道之「離蘊我」。(四)法上部(梵 Dharmottarīyāh),又稱達摩鬱多梨部、法勝部。(五)賢冑部(梵 Bhadrayānīyāh),又稱賢乘部、賢部、跋多羅耶尼部。(六)正量部(梵 Sajmitīyāh),又稱一切所貴部、三彌底部、正量弟子部,主張「有我論」,為一現實之實證論或經驗論。(七)密林山部(梵 Sannāgarikāh),又稱山部、六城部、密林住部。(四)(五)(六)(七)四部,據異部宗輪論載,係因對「已解脫更墮,墮由貪復還,獲安喜所樂,隨樂行至樂」一偈之說法不同而自犢子部分出,惟此偈不見於其他記載。(八)化地部(梵 Mahīśāsakāh),又稱大不可棄部、彌沙部、正地部、教地,其本體論立九無為說,主張「佛與二乘,皆同一道,同一解脫」,揭示真智本體實無差別,富於「吾人即是佛」之大乘先驅思想。(九)法藏部(梵 Dharmaguptāh),又稱法護部、曇無德部,有經、律、對法(阿毘達磨)、明咒、菩薩本行事等五藏說,特重明咒藏及菩薩藏,開後來大乘密教之端緒。又漢譯之四分律即出於此部。(十)飲光部(梵 Kāśyapīyāh),又稱迦葉比部、優梨沙部、善歲部、飲光弟子部、迦葉惟、迦葉遺部,此部所傳之經典,其或融入吠陀而尊為佛說,或仰推目連之神通以證實明咒之可信,或以破外及對內之論爭而別為撰集。(十一)經量部(梵 Sautrāntika),又稱說度部、經部、說經部、僧迦蘭多、修多羅論、師長部,此部鳩摩羅多論師之思想為大乘唯識「道理三世」之先聲;又此部之「細意識」,亦即根本識第八阿賴耶識之先驅思想。

此外,有關各部派間分裂之情形、派別名稱等,於舍利弗問經、文殊師利問經、南方所傳之大史(巴 Mahāvajsa)、島史(巴 Dīpavajsa)、西藏所傳清辨(梵 Bhavya)之教團分裂詳說(藏 Sde-pa tha-dad-par-byed-pa dav rnam-par-bśad-pa)、多羅那他之印度佛教史、今人印順之印度之佛教、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師與論書之研究等,均有所記載,然各說互有出入,茲列表於下:〔大方等大集經卷二十二、摩訶僧祇律卷四十、大智度論卷六十三、大毘婆沙論卷九十九、部執異論、十八部論、大乘玄論卷五、四分律開宗記卷一、法華經玄贊要集卷五、出三藏記集卷三、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S. Dutt: Early Buddhist monaticism; W.W. Rockhill: Life of the Buddha〕(參閱「小乘」925、「部派佛教」4814) p928



梵語 ātman。 音譯阿特曼、阿坦麼。原意為「呼吸」,引申為生命、自己、身體、自我、本質、自性。泛指獨立永遠之主體,此主體潛在於一切物之根源內,而支配統一個體。乃印度思想界重要主題之一。佛教主張無我說,明示存在與緣起性之關係,否定永遠存續(常)、自主獨立存在(一)、中心之所有主(主)、支配一切(宰)等性質,而強調「我」之不存在、不真實。

自梨俱吠陀(梵 Rg-veda, 1500 B.C.)以來,即使用「我」一語,至梵書時代(梵 Brāhmana,1000 B.C.~800 B.C.),人類生命活動主體之息(梵 prāna,即氣息)逐漸演變成意味個體之生命現象,「我」則係更為本質者。如百道梵書(梵 Śatapatha)中,言語、視力、聽力等生命現象,係以「我」為基礎而呈現,且由「我」來統御,視與造物主(梵 Prajāpati)相同。

奧義書時代(梵 Upanisad, 800 B.C.~600 B.C.),主張「我」創造宇宙,或謂「我」是個人我(小我),然同時亦是宇宙中心原理之大我,梵(梵 Brahman,意謂宇宙原理)與「我」乃為一體、同一。更進一步主張唯「我」方為真之實在,餘皆虛幻(梵 māyā)。

阿含經典中,否定下列四種有關「我」之觀念見解:(一)人類個體之全體為「我」,即五蘊為我。(二)各個體內之中心生命為「我」,即我有五蘊。(三)宇宙原理為「我」,即我中有五蘊。(四)存在的每一要素皆各有其固有之性質(自性),即五蘊中有我。上述四種乃後世所謂之有身見,又可分為二種,一為我見,即第一項之五蘊為我;二為我所見,即其餘三項。我所,指我之所有、所屬及不離於我之事物。

對於構成生死輪迴之主體與無我說之關係,部派佛教作了各種解釋。說一切有部立人我與法我,雖否定個體中心生命之我(即人我),但承認實體之我(即法我,乃一切存在之構成要素)為恆有;此等人我見與法我見,稱為二種我見。犢子部、正量部主張非即非離蘊之我,蓋生命個體即非由五蘊假合構成(即蘊),亦非五蘊之外別有一我(離蘊),亦即主張我與五蘊具有不即不離之關係;經量部另有勝義補特伽羅之說。對於佛教以外及部派佛教所說之「我」,成唯識論卷一類分為即蘊我(世間一般所說)、離蘊我(數論、勝論、經量部等所說)及非即非離蘊我(犢子部、正量部等所說)三種,並加以批判。

就大乘佛教而言,不但否定個體之我(人我),亦否定部派承認其存在之法我(構成存在要素之實體),而主張人法二無我說,認為一切皆是無自性(性空)。同時,部派佛教認為一切存在盡是無常、苦、無我、不淨,然倘能滅盡煩惱,即可達究竟涅槃之境界。於此,大乘佛教則主張一切存在本為空,開悟後之涅槃境界必為絕對自由,故有常、樂、我、淨四德說。此處之「我」大異於凡夫所見之小我,而稱為大我、真我。概言之,「我」有四種分類:(一)凡我,指凡夫所執迷之我。(二)神我(梵 purusa,譯作丈夫、人、原人等),指六師外道(佛教以外之學派)所說之我。(三)假我,指並無實體而假名為我,如稱呼由五蘊假合之肉體為我。(四)真我,意指如來法身,其特性可由「八大自在我」加以說明。

此外,印度諸學派(外道)於「我」說有十六種分類,一般作十六知見或十六神我。知見意謂知者、見者,即謂我有知與見之能力。十六,即:我、眾生、壽者、命者、生者、養育、眾數、人(者)、作者、使作者、起者、使起者、受者、使受者、知者、見者等。〔大智度論卷三十五〕 p2937


阿毘達磨俱舍論

梵名 Abhidharmakośa-śāstra。略稱俱舍論。意譯對法藏論、聰明論。乃部派佛教教理之集大成,大毘婆沙論之綱要書。西元四五○年世親菩薩(梵 Vasubandhu)所著。漢譯本有二,一為陳天嘉四年(563),真諦所譯之阿毘達磨俱舍釋論二十二卷,世稱舊俱舍;對之,唐永徽二年(651)玄奘所譯之三十卷,歷來為法相宗之基本教本,則稱新俱舍。兩本均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九冊。

本論在印度、西藏、中國、日本均廣受研究,優良之注釋書亦多。要理解部派佛教,以及大乘佛教之基礎,則俱舍論之價值甚大。世親雖一面以說一切有部教學為標準,然亦以批判態度介紹經量部與大眾部等學說,以「理長為宗」之立場造俱舍論。又大乘經典及大乘論書以有部教學為基礎,或為破斥有部而作的佔多數。故此一以批判態度將繁雜之有部教學整理而成之俱舍論,乃廣受大小乘學者之珍視。本論之教理多採自大毘婆沙論,又本論之體系與教理之整理方法,傳說曾受法救所造雜阿毘曇心論之影響。

本書基本反映當時流行於迦濕彌羅之有部關於世界、人生及修行之主要學說,並吸收經量部之許多觀點。內容由界、根、世間、業、隨眠、賢聖、智、定等八品構成,另又附錄破我品,則成九品。其中:(一)界品與(二)根品,說明現實世界(物質與精神界)成立之要素「法」,並說明有為、無為、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二十二根、六因四緣等名相。(三)世間品,說明地獄乃至天界之生物世界(有情世界)與物理世界(器世界),並介紹印度之宇宙觀及地理說,此外,更解說十二緣起,說明輪迴之相狀,此即業感緣起論。(四)業品,說明輪迴之原因,並細分業之種類。(五)隨眠品,敘述煩惱,將其分類為六大煩惱、十隨眠、八十八使、百八煩惱,並介紹過去、未來、現在等三世實有論,而加以破斥。世間、隨眠、業等三品係明示迷之世界(有漏),至於(六)賢聖品,則將悟入之階位分為凡夫位之三賢、四善根,聖者位之四雙八輩,又說明悟入之觀法即四諦十六現觀。(七)智品,則是說明世俗智、法智、類智等十智為獲得開悟之智慧,並說明十八不共法。(八)定品,除說明產生聖智基礎之禪定外,復說明四禪、四無色定、三解脫門、四無量心等其他禪定。(九)破我品,則是站在無我之立場,以破斥犢子部之非即非離蘊我及勝論之我等,即明示無我之道理。

如上所說,本論將廣博繁雜之毘婆沙教理技巧地整理為八品,體系嚴整,論旨明徹,冠於諸論,為有部教學之綱要書。蓋古來諸師論及本論之宗,或謂屬於有部,或為二十部中之理長為宗,或為經部之別宗,或謂稟承依有部,意許取理長等諸異說。

在我國,俱舍論譯出後即取代前此之毘曇宗。日本於奈良時代傳入俱舍論而成立俱舍宗之一派,且以俱舍論為基礎之研學傳統延續至現代。在印度以及西藏佛教亦盛行研究此論。梵本已於西藏發現,然僅刊行偈頌(V.V. Gokhale: The Text of the Abhidharmakośakārikā of Vasubandhu, 1946),俱舍本論則在印度巴特那(Patna)出版(P. Pradhan: Abhidharmakośa-bhāsya of Vasubandhu, 1967)。偈頌與俱舍論均有西藏譯本,即:Chos-mvon-pahimdsod-kyi tshig lehur byas-pa(Abhidharmakośa-kārikā,北京版 115, pp. 115~127 與 Chos-mvon-pahi mdsod-kyi bśad-pa(Abhidharmakośa-bhāsya,北京版 115, pp. 127~283)。

據傳在印度曾有德慧、世友、安慧、陳那、稱友、滿增(梵 Pūrnavardhana)、寂天(梵 Śamathadeva)等之注釋,現存者唯稱友所作。又有 U. Wogihara:Sphutārthā Abhidharmakośavyākhyā, 1~7(Tokyo, 1932~1936),此釋本亦有西藏譯本,頗受重視。即:Chos-mvon-pahi mdsod-kyi hgrel-bśad(Abhidharmakosa-tīkā,北京版 116, pp. 43~117),西藏譯除此外猶保存有滿增、寂天、陳那等之注釋。

漢譯有安慧俱舍論實義疏之殘本五卷,敦煌本有此書(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九冊),真諦注舊俱舍之疏十六卷、義疏五十三卷等已逸失。注釋玄奘之譯著,有普光之俱舍論記三十卷及法寶之俱舍論疏三十卷,向來被視為研究俱舍論之指南書。圓輝之俱舍論頌疏三十卷亦受珍視,此疏省略爭論部分,簡明地解釋有部之教理,故容易理解。近年日人旭雅撰冠導俱舍論一書亦常被利用;法宣著俱舍論講義十卷,對初學者極有助益。我國有演培之俱舍論頌講記一書。〔大唐西域記卷四、歷代三寶紀卷九、開元釋教錄卷七、卷八、阿毘達磨論の研究(木村泰賢)、小乘仏教思想論(木村泰賢著,演培譯)、俱舍論講義(舟橋一哉)、俱舍論の教義及び其發達(舟橋一哉)、俱舍論の原典解明(山口益、舟橋一哉)、Th. Stcherbatsky: The central conception of Buddhism and the meaning of the word“Dharma”, London, 1923; O. Rosenberg: Die Probleme der buddhistischen Philosophie, Heidelberg, 1924〕 p3644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小乘佛教

「大乘佛教」的對稱。又作南傳佛教、南傳上座部佛教。指上座部系的十一部派及大眾部系的九部派(即所謂的小乘二十部),及其所屬的經律論典所說的教義。所謂小乘(hīnayāna),意指採用劣小的交通工具馳向涅槃之彼岸;不強調救濟世人,只專心致力於自己的道業。「小乘佛教」之稱,是自認為是菩薩佛教的大乘家,對長老上座的羅漢佛教的貶稱,因此,小乘方面,從來不承認自己是小乘。如站在歷史角度,則對小乘佛教的正確稱呼,應該稱之為部派佛教。

印度在阿育王時代開始時,佛教即產生部派分裂,各部派均傳持各自的三藏,特別是在論藏方面,往往可顯示出自派的教理特質。但是,在紀元前後,尤其是貴霜王朝以後,部派佛教中的革新派及若干守佛塔的在家佛教徒,發起了大乘佛教運動。他們將部派佛教貶稱為「小乘」,而尊稱自己為大乘。

印度舊有的佛教部派受到國王、藩侯、富人的援助,而擁有龐大的財產及莊園,其社會基盤是安定的。比丘們生活在巨大的僧院內,專心於坐禪及繁瑣的教理研究,其態度也是獨善的,是強調自度的。相反的,大乘佛教徒創作出新的經典,並發現作為歷史人物的喬達摩的精神具有菩薩道思想。因此,他們不論出家、在家,均強調利他行的實踐。這是在宗教內涵上,大小乘之間的最主要差異。

現在,傳到我國、朝鮮、日本或西藏等的佛教,是大乘佛教;錫蘭、緬甸、泰國等東南亞地區的佛教,則是上座分別說部的佛教。後者以巴利語三藏為正依。他們不承認大乘佛教,而自稱為上座部,因此如果以地理來區分佛教,則可用「北方佛教」與「南方佛教」,來代替大乘與小乘的稱呼。

我國歷代的佛教,以大乘為主,但這並不意謂從古迄今都不曾產生過對小乘佛教的信仰。南北朝時代,我國佛教界有不少人曾從事小乘思想的鑽研,因而產生了弘揚毗曇以及俱舍思想的學派,而且也有少數僧人不信大乘教法,此外,也有人大小乘兼弘並信。

雖然隋唐以後,我國的漢藏佛教信仰圈,都盛行大乘教法。但是雲南地區的傣族、布朗族、德昂族等民族,由於受到南方佛教的影響,迄今仍然信仰小乘教法。

二十世紀以後,國際佛學界的研究成果,使世人確信原來為小乘教團所信的經典(《阿含》或《尼柯耶》)內容,遠比後來出現的大乘經典更為接近釋迦牟尼的弘法史實,因此,「回歸原始佛教」的呼聲,也日漸昇高。雖然原始佛教與小乘佛教並不盡同,但是二者在所信經典上,則並無二致。就這一點而言,小乘佛法的地位似有逐漸擺脫前此被大乘貶斥為低劣角色的趨勢。

◎附一︰平川彰〈大乘佛教の特質〉(依觀摘譯自《講座‧大乘佛教》 )

「小乘」(hīnayāna)一詞中的「hīna」,有「被捨棄的」、「劣等的」的意思,是一種貶稱,因此,並沒有自稱「小乘」的教派。這是大乘所給予的貶詞。一般而言,小乘是指部派佛教,但不是整個部派佛教都是小乘。根據《大智度論》等書所載,此係指以說一切有部及犢子部等為中心的若干部派。正確地說來,部派佛教是「聲聞乘」(śrāvakayā-na)。此外,另有「獨覺乘」(pratyekabud-dhayāna,緣覺乘)。於此二者之上,再加屬於大乘的「菩薩乘」(bodhisattvayāna),則成三乘。所謂「獨覺」,不像聲聞係由師長指導,而是獨自修行而證悟的修行者。彼等所悟等同諸佛,但不救渡眾生,直接進入無餘涅槃。在「不教化他人」這一點上,被稱為「小乘」。當時佛教的修行者中,可能有脫離部派教團,獨自在山中修行的人。此一稱呼即用以稱呼他們。而另一方面的「菩薩乘」,即指大乘修行者。(中略)

「小乘」(hīnayāna)一語的成立相當晚。《道行般若經》與《放光般若經》等書,都沒有使用「小乘」一詞。但是,羅什譯的《小品般若經》卷九有「以是小乘法……」之語,竺法護譯《光讚般若經》卷七也有「行小乘者不順佛道」之句。《光讚》是西元286年譯出,《放光》是291年譯出。兩者同屬《大品般若經》系統。就譯出年代言,似乎是《光讚》較早,但《放光》的原本,據說是朱士行於甘露五年(260),在于闐獲得的。其後此原本被攜回洛陽,西元291年,由無羅叉譯出。因此,也許《放光》的原本成立年代較《光讚》原本為早。《小品》系或《大品》系的古般若經都沒有「小乘」一詞,因而可以認為此詞是後世才插入的。

◎附二︰大乘諸宗對小乘佛法的看法(摘譯自《佛教大辭彙》〈小乘教〉條)

(1)法相宗︰於佛所說法中立有、空、中三時教,而以有教總攝小乘。謂佛初期所說之法,乃為發趣聲聞乘者闡明我空法有之旨,以破外道實我之執,故小乘中以有教為代表。

(2)三論宗︰立二藏、三轉法輪,以其中之聲聞藏與枝末法輪之一分攝盡小乘。枝末法輪,指為令不能受華嚴大教之輩漸趨一乘,故於一佛乘分別為三,各逗根機,故以其之一分攝屬小乘。

(3)天台宗︰將小乘攝於化法四教中的三藏教,以小乘三藏齊備故,依《法華經》、《智度論》所載而有此稱。謂此小乘教談因緣生滅之理,明界內之事教,三乘皆斷見思惑入無餘涅槃,灰身滅智;雖諸派包含多門,大要唯四,即 (1)有門,指《毗曇》,(2)空門,即《成實論》,(3)亦有亦空門,即《蜫勒論》,(4)非有非空門,即《迦旃延經》。

(4)華嚴宗︰立五教十宗,以小乘為五教中之小乘教,十宗中的前六宗。華嚴宗認為天台宗稱小乘為三藏教並不妥切,於是稱之為小乘教,並特稱為愚法二乘(指聲聞、緣覺)。愚法二乘與不愚法二乘相反,不愚法二乘指瑜伽、唯識之二乘,乃了知法空之二乘,攝於始教,故今五教之第一小乘教,攝聲聞、緣覺二乘而不攝菩薩。二乘中亦唯取愚法二乘,不攝不愚法二乘。

又,所謂六宗,即(1)我法俱有宗︰犢子部等謂法為實有,且立「非即非離蘊我」,故名。(2)法有我無宗︰薩婆多部等立法乃三世實有而我空,故名。(3)法無去來宗︰大眾部等立現在有體、過未無體。(4)現通假實宗︰指說假部等,不僅立過未無體,且說現在法亦通假實,故名。(5)俗妄真實宗︰說出世部等立世俗法是虛妄而假,出世法為真實。(6)諸法但名宗︰指一說部立一切我法唯假名,都無實體。此等小乘教乃為不堪聽聞本教一乘之劣小根機,於一乘中分別三乘,漸調機根,以令趣向大道而施設的權方便,如《法華經》中所謂授羊鹿,設化城,以誘小志,令息勞窮。

(5)真言宗︰將小乘攝於十住心教判中之第四──唯蘊無我心及第五──拔業因種心。聲聞觀唯有五蘊而無我,故稱唯蘊無我心;緣覺拔除煩惱業因、無明種子,故稱拔業因種心。若約表德門而言,皆是祕密佛乘,毗盧之妙德。

〔參考資料〕 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二講、第四講;李世傑《印度部派佛教哲學史》;印順《印度佛教思想史》第二章;淨海《南傳佛教史》;金岡秀友《部派佛教》;宇井伯壽《佛教汎論》、《印度哲學史》;宮本正尊《大乘と小乘》;Jeffrey Hopkins《Meditation on Emptiness》;Th. Stcherbatsky 《TheConception of Buddhist Nirvana》。


阿賴耶識

瑜伽行派所說的根本心。音譯又作阿梨耶識或阿黎耶識,意譯為藏識、宅識等。向來的小乘部派佛教只建立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六識;瑜伽行派卻認為在此六識的深處,有不斷地生死輪迴、經常都有持續活動的根本性的心,並稱之為阿賴耶識。而最先提到此阿賴耶識的是《解深密經》。

關於ālaya一詞,原指貯藏物品的倉庫或藏;詳細地說,有(1)潛藏、(2)貯藏、(3)執著三意。依照此三意,阿賴耶識有如下三種特質︰

(1)潛藏於身體中的阿賴耶識︰此識被認為潛藏於身體中,是以生理方式維持身體的根源性的心。它存在於身體的每個部位;不管睡覺或覺醒,都在心的深處持續活動。

(2)貯藏所有種子的阿賴耶識︰阿賴耶識又名為一切種子識;被認為是種子(受表層性的身、口、意三業的影響而成)所停留的場所。過去的業變成種子在阿賴耶識中受薰習。蓋被種植的種子在阿賴耶識中成長發展,其後遇緣而成為新的業並發芽,接著此業又會再種植新的種子。由於表層性的心(現行識)與深層性的心(阿賴耶識)的相互因果且有機性的關係而持續存在的情形,被稱為阿賴耶識緣起說。而瑜伽行派又從「一切均由阿賴耶識所作」的立場,主張唯識說。阿賴耶識,不僅一方面產生眼識乃至末那識七識,同時也產生身體與自然界(器世間),並持續任持之。

(3)作為執著對象的阿賴耶識︰瑜伽行派在阿賴耶識之外同時又建立了一深層性的心,即稱為「末那識」的自我執著心。而此深層性的自我執著心的對象又是阿賴耶識。阿賴耶識是剎那生滅的,絕不是常一主宰性的我(阿特曼)。然而從阿賴耶識產生的末那識,卻將生出自己的阿賴耶識,誤解其為我、自我、常一主宰的我,而加以執著。

阿賴耶識(藏識)其後又被分為能藏、所藏、執藏三方面來研究。「能藏」是指收藏種子,「所藏」是指收藏諸法所薰習的種子,「執藏」是就被末那識執著而言。阿賴耶識的異名,除一切種子識之外,又有異熟識、阿陀那識、無垢識等,而無垢識(阿末羅識)是指沒有污染、無垢清淨的阿賴耶識。從阿賴耶識中去除所有污染的種子,使阿賴耶識轉化成極其清淨、沒有污染的大圓鏡智,這是瑜伽行派的究終目的。

◎附︰霍韜晦〈唯識五義〉(摘錄)
阿賴耶識的梵文是alayavijñāna,亦譯阿黎耶識、無沒識、藏識、宅識。阿賴耶(ālaya)原意是執著(由字頭a連結表示「執著」意義的語根√lī演變而成),或指所執的對象。原始經典說「眾生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喜阿賴耶,即難悟入緣起之理」(CCMajjhima-nikāya,I,P. 一六七),又說「如來說非阿賴耶法,眾生恭敬攝耳,住求解心」(Aṅguttara-nikāya,Ⅱ,P. 一三一,無著《攝大乘論》即引此義以建立所知依),則阿賴耶之本義可以想見。但原始經典中,有時又以阿賴耶為棲息之處、住處、貯藏處、家宅,這可能是從執著之義引申而來,因為住處可代表思想的歸宿。

其次,識的意義是指主體(按︰心意識都是主體觀念)。原始佛教雖主無我,但不能不在經驗的層面說明主體的活動,亦不能不交代生命的來源。由分解前者,於是產生認知能力的六識;由說明後者,於是產生十二因緣的識支。這些都可以說是主體觀念的表明,不過這兩個「識」字的用法,原始佛教未予綜合整理而已。部派佛教以後,對主體觀念作深一步研究,發覺在生命流轉的過程中,必須建立統一主體,否則無以交代記憶的保持問題、業果的承擔問題,自我的責任問題;換言之,在道德的公平原則之下,必須設定自我的延續,作業者與果報者的統一,這也就是「業」的觀念的要求。然而,由於佛教說無我,使這種統一有相當的困難。為了解消業與無我的觀念的衝突,同時總要建立起主體觀念以解答各方面的問題,於是部派佛教提出了種種設想,例如說一切有部提出「命根」觀念,但「命根」祇能說明生物性的自我,由出生而至於死,而不能及於人格、認知的活動。犢子部進一步提出「非即非離蘊我」,亦稱為「勝義補特伽羅」,認為這樣的一個補特伽羅(pudgala,人我),既不同於五蘊,亦不離開五蘊,但必須假定它的存在,纔能解釋輪迴。化地部則索性以「窮生死蘊」說明,肯定有這樣的一個輪迴主體,遍歷輪迴而不變。另一方面,亦有一些學派從心識的觀念下手,認為在經驗心識(表面心)之下,尚有一種微細心識活動,這就是分別論者的細心說、上座部的有分識(bhavaṅga ,「分」是因義,即生命輪迴三界之因)說,及大眾部的根本識說。同時連帶到知識的累積、記憶的保持、業力的傳遞等問題,於是又有無表色、無表業、不失壞(avipranāśa)、隨眠、種子等觀念產生以作中介。總之,部派佛教為了說明輪迴,不能不在無我的觀念下成立一個特殊的主體觀念及連結前因後果的媒介概念,以解決輪迴主體及業力相續的問題。

唯識學派興起,這兩個問題得到統一處理。唯識學派首先提出阿賴耶識的觀念作為輪迴主體,又用種子學說來交代業力相續,但阿賴耶識與種子並非為不同的存在,而是一整體。阿賴耶識是總名,它的內容就是種子,捨種子外,阿賴耶識並無內容,所以阿賴耶識別名種子識,它攝持一切種子。種子一方面是未來諸法生起的根據,一方面又是過去經驗活動薰生的結果,無論來者、去者都以阿賴耶識為集散過轉之地。所以阿賴耶識的重要功能是貯存,以使過去的經驗活動(業)不散失;唯識宗將之定名為阿賴耶,正是取其作庫藏之義。《解深密經》則提出阿陀那識(ādaāñāvijnava)的名稱來解釋阿賴耶,因為阿陀那(ādāna)的意思是執持,它能執持種子及有根身(個體生命)。這就進一步點出阿賴耶識不但是一個過轉之地,而且是一個主體。所以在後世發展出阿賴耶識的三個意義中︰能藏、所藏、執藏,以執藏義為主(《成唯識論》解執藏為「有情執為自內我」,《述記》更註明此是第七識之對象。如此解執藏,已離第八識的作用言。疑有誤。餘二義見下)。

以上,可以說是沿輪迴問題、行為問題、因果問題、生命現象問題所建立起來的阿賴耶識的主體觀念,基本上是形上學及倫理學的進路。但是,阿賴耶識的提出尚有另一條思路,這就是主客的關係問題。從認知立場考察,唯識宗發現不能有離認知主體而獨立外在的境,一切存在作為對象看,都是主體所提供,於是產生識轉化說,把一切存在都理解為識中種子所現行的表相,祇有表相纔是真實的存在(vi-jñaptimatnatā,唯表),這就把部派佛教中的實在論觀點去除,然後再在這一前提下,解釋表相的來源,把表相收歸阿賴耶識。換言之,唯識宗是經過知識論的考察,然後提出它的唯心宇宙論。這也就是《攝大乘論》所說的「所知依」的意義。

根據唯識的宇宙論,阿賴耶識之所以能作為一切法生起的根據,是因為它攝持一切種子,待緣展現,這也就是阿賴耶識的因相(此即能藏義)。然而阿賴耶識面對前生的活動,它是一個承受者,扣緊此義,阿賴耶識亦有果相(此即所藏義)。因相名種子識,果相名異熟識,都是同一結構,祇是對象不同(剋就其自身言,即是阿賴耶識之自相)。若再進一步分解,則阿賴耶識的因相包括兩類種子,負責生起兩類現象︰一是個體生命(執受表相,即有根身),二是「客觀」世界(處表相,即器世界)。簡言之,也就是我、法。但是,若將我、法視為果報形式,受前生的業所決定,則這兩部份合起來便是總報,因為這兩部份都是從阿賴耶識轉出。阿賴耶識是異熟識,它所攝持的在現世起現行的種子受前生的業牽引,即就這種酬報關係言便是異熟。以總報為依,前六識再起認知、感受活動,便產生前六識的表相,這就是別報,亦名異熟生(即從異熟識生起);總報則名為真異熟。合總、別兩報即為異熟果。這種總別關係,也就是《唯識三十頌》中所說的異熟轉化和表境轉化,加上思量轉化,便把一切主體活動和對象世界的存在都統括其中,而成為賴耶緣起說。

最後是有關阿賴耶識的轉捨問題。論理阿賴耶識既是一切法的所依,無始時來受煩惱污染,便是一有漏性的存在,應至煩惱滅盡纔能捨染得淨,成為無漏的第八識(智),生起無漏的佛境界。但是,世親認為修行者到第七地,煩惱障斷,眾生不再執阿賴耶識為自我,此時便可以把阿賴耶識的名目捨棄,於是他把阿賴耶識的轉捨定在第七地,即阿羅漢位。

〔參考資料〕 《入楞伽經》卷二、卷七;《決定藏論》卷上;《法華經玄義》卷五(下);《中觀論疏》卷七(本);印順《唯識學探源》;《如來藏思想》(《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8});《唯識思想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5}、{26});宇井伯壽《佛教汎論》、《印度哲學史》、《瑜伽論研究》;平川彰《大乘佛教の教理衹教團》;金子大榮《佛教概論》;勝呂信靜《唯識學派的緣起思想》;Yamakami Sōgen《Systemsof Buddhistic Thought》。


執著

謂封執堅著。又單稱「執」或「著」,亦稱「計著」。即由虛妄分別心封執堅著我及法等。亦即將虛妄非實的人我及萬法,執以為實有自性。執之著之,而起種種迷妄顛倒、虛偽不實之見解。如《大乘入楞伽經》卷四〈無常品〉云(大正16‧611a)︰
「大慧!於一切法,如言取義,執著深密,其數無量。如所謂相執著、緣執著、有非有執著、生非生執著、滅非滅執著、乘非乘執著、為無為執著、地地自相執著、自分別現證執著、外道宗有無品執著、三乘一乘執著。大慧!此等密執,有無量種,皆是凡愚自分別,執而密執著。此諸分別,如蠶作繭。以妄想絲,自纏纏他,執著有無,欲樂堅密。」

《大般若經》卷四八五云(大正7‧463c)︰「由執著故分別諸法無所有性。」《三無性論》卷上云(大正31‧868a)︰「凡夫執名分別義性,謂名即義性,此為顛倒。是故但有分別,無有實體。」又《顯揚聖教論》卷十六云(大正31‧557c)︰
「由唯依名起義執故,譬如唯有諸行無始流轉自性,異生數習力故於自他相續起眾生邪執,如是於長夜中串習言說熏修心故,由此方便起妄遍計,執有諸法,此法邪執猶如眾生妄增益故當知顛倒。」

此謂分別假名以為有實,對之而生妄執。

關於能執之識體有異說,《轉識論》謂依緣第八識有第二執識,第七識以執著為體,與四惑相應。又依《成唯識論》卷九所述,安慧等云執廣通三性有漏心,其中,五、八識有法執,第七識有人執,第六識通二執。護法等云五、八識無執,六、七二識有執。

關於執與障之別,《成唯識論演祕》卷一(本)以二句分別之,即(大正43‧817a)︰「(一)但執皆障,謂障自性及業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執,即業及果非心心所者,無二分故。」此謂「執」有能取、所取二分之限,故較狹。「障」亦通於非業及果之心心所法,故較寬。

◎附一︰姚長壽〈我執與法執〉
我執和法執,又稱人法二執,或生法二執。這是兩種錯誤的執見。執有常一自我的實體,叫做我執。執諸法皆有實體,叫做法執。

我執在小乘部派佛教裏有各種說法。有部設人我、法我二我,否定作為個體生命的我(人我),但認為有構成存在要素的實體的我(法我)。犢子部、正量部等認為有一種非即非離蘊的我,這種我既非帶有五蘊假合而成的個體(蘊),也非五蘊以外稱為我的我(離蘊),而是同五蘊非即非離的我。經量部又有勝義補特伽羅之說。《成唯識論》卷一把佛教以外以及部派佛教裏的各種我的說法分成三類︰即蘊我(世間一般說法)、離蘊我(數論、勝論、經量部等)、非即非離蘊我(犢子部、正量部等),並一一予以破斥。

大乘佛教不僅否定人我,而且也否定法我。五蘊諸法,但有假名,如幻虛假,無有定實,說人法二無我,一切皆無自性空。《成唯識論》把我執和法執各分為俱生起和分別起兩種。俱生起,指無始以來熏習於虛妄分別,由此為內因,出生後存於六、七二識,起任運妄執。第七識的妄執相續不斷,第六識的妄執時有間斷。分別起,指由非理學說和見解而起的妄執,存於第六識的妄分別。

《成唯識論》卷五(大正31‧24b)︰「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又《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大正43‧628a)︰「有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人執定有法。」即法執迷於諸法的體,我執迷於諸法的用。

因為同一煩惱有我執和法執兩個方面,所以分別立為煩惱障和所知障。即迷於諸法的體者謂所知障,迷於諸法的用者謂煩惱障。比如,有情皆為五蘊假合,如果對之而起貪愛,這就是對五蘊如幻虛假不能通達。由此不能通達便對五蘊假合的有情,和對起貪愛產生惑障,前者是迷於法體的法執,即所知障,後者是迷於法的用的我執,即煩惱障。如果悟覺五蘊之體如幻虛假,那末對這假合的有情也就不會起貪愛了。因此說我執因法執而起,煩惱障依所知障而起。

◎附一︰〈增執與減執〉(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又稱增益執與損減執。「增執」為增益之執,如執諸法實有。係偏於有的執情。「減執」為損減之執,如執諸法空無。係偏於無的執情。《成唯識論》卷一云(大正31‧1b)︰「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成唯識論述記》卷一云(大正43‧243c)︰「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這是根據唯識家的中道義,將偏有、偏空當作增減二執而加以說明。

關於中道之義理,各宗所談互有淺深,故所偏之空有亦互有差異。大體而言,以為真理之外尚有其他存在的是增執,反之則為減執。依《大乘法宗名目》卷二(上)所述,以此二執對遍、依、圓三性加以分別,則有四類之不同︰

(1)依《解深密經》、《成唯識論》之意,為於遍計之上起增益之執,而於依、圓之上起損減之執。

(2)依《辯中邊論》、《對法論》之意,為三性之上各起增損二執。

(3)依《攝大乘論》之意,為於遍計之上起增益之執,於圓成之上起損減之執,於依他之上起二執。

(4)依《瑜伽師地論》之意,為於遍計、圓成之上不起二執,唯起於依他。

此中,損減之執於見道斷,而增益之執尚行於十地之間。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二〈一切法相品〉;《十八空論》;《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顯揚聖教論》卷十五;《佛性論》卷二;《般若燈論》卷十四;《俱舍論》卷十九;《順正理論》卷三十三;《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本);印順《攝大乘論講記》。


補特伽羅

即通常所謂「眾生」之別名。也是生命主體(「我」或「靈魂」)的別名。又作富特伽羅、弗伽羅、福伽羅、富伽羅。意譯人、數取趣或眾數者。《發智論》卷十八(大正26‧1015b)︰「七補特伽羅,謂隨信行、隨法行、信勝解、見至、身證、慧解脫、俱解脫。」

《法蘊足論》卷二(大正26‧463a)︰「於此僧中,有預流向、有預流果、有一來向、有一來果、有不還向、有不還果、有阿羅漢向、有阿羅漢果,如是總有四雙八隻補特伽羅。」

《集異門足論》卷四(大正26‧379c)︰「三補特伽羅者,一者覆慧補特伽羅,二者膝慧補特伽羅,三者廣慧補特伽羅。」由此可知,隨信行等七種聖者乃至覆慧等凡愚,皆名為補特伽羅。此係以「人」為補特伽羅。

按梵語pudgala,係由puṃs(有「人」或「靈魂」之義)發展成的名詞,有身體、靈魂、個人等諸義。又,此語亦為pun(地獄)、gal(墮)的合成字,其義為墮地獄者。綜上所述,可知補特伽羅被視為與「我」、「有情」、「命者」等語同義,是輾轉輪迴六道(趣)的生命本體,故名為補特伽羅(數取趣)。

原始佛教由於不承認有「我」,因此雖用補特伽羅之稱,然僅以之為「人」之「假名」而已。及至部派時代,輪迴之主體論勃興,諸部之間逐漸承認補特伽羅之存在。據《異部宗輪論》所載,說一切有部主張無有少法能從前世轉至後世,但有世俗補特伽羅,有移轉;犢子部的本宗同義謂實有補特伽羅,命根滅時,五蘊諸法亦滅,然補特伽羅不滅,轉至後世,取諸趣生;經量部則別立勝義補特伽羅。此中,說一切有部所說,係以補特伽羅只是假立;犢子部、正量部及經量部則認為係實有。尤其犢子部將補特伽羅攝於五法藏中之不可說法藏,而稱之為非即非離蘊我。對此,《大毗婆沙論》卷九、卷十一及《大智度論》卷一等處,曾破斥其所立。巴利《論事》(Kathā-vatthu)所立〈補特伽羅章〉,亦反駁此等說法。

◎附︰印順《如來藏之研究》第二章第三節(摘錄)

補特伽羅(pudgala),義譯為「數取趣」,意義為不斷的受生死者,是「我」的別名。佛教內的犢子部等,與神教的有我論,其所以非有我不可,理由是完全相同的。不過佛法是「諸行無常」論者,所以雖採取有我說,而多少說得善巧一些。「常我」,在部派佛教內,還不敢違反傳統而公然提出來。部派佛教而立「我」的,有犢子部及其流派、說轉部(Saṃkrāntivādāḥ),而這都是從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分化出來的。我在《唯識學探源》、《性空學探源》,已一再的加以論述,這裏再作簡要的說明。《異部宗輪論》說(大正49‧16c)︰「說一切有部(中略)有情但依現有執受相續假立。說一切行皆剎那滅,定無少法能從前世轉至後世,但有世俗補特伽羅說有移轉。」

說一切有部立「假名我」──世俗補特伽羅(saṃvṛti-pudgala)。有部以為︰在世俗法中,一一有情(sattva)營為不同的事業,作不同的業,受不同的果報,這是世間的事實。由於有情執取當前的身心為自己,所以成為一獨立的有情,一直流轉不已。有情是依「有執受」的五蘊而假立的,雖然有世俗的補特伽羅,卻沒有實體的我可得。原來,說一切有部以為︰一一法(色蘊等)「恒住自性」,法性是如如恒住的。依於因緣,安住未來的法,剎那起用,入現在位;作用又剎那滅,入過去位。有三世不同,而一一法性卻始終恒住自性,沒有變異。這可說「法性恒住,作用隨緣」。依法的體性與作用來說,都沒有什麼是從前世到後世的,也就沒有移轉可說。但剎那起用時,不但有同時的「俱有」、「相應」,又能引發後後的「相續」;依五蘊的和合、相續,假名為補特伽羅,也就依假名補特伽羅,可說有生死相續,從前生到後世了。說一切有部的解說,是站在體(法性)用(作用)差別的見地;不過體與用的關係,雖不一而還是不異(沒有別法)的。了解說一切有部所說,說轉部的見解,就容易明白了。如《異部宗輪論》說(大正49‧17b)︰「其經量部本宗同義︰謂說諸蘊有從前世轉至後世,立說轉名。(中略)有根邊蘊,有一味蘊。(中略)執有勝義補特伽羅。餘所執多同說一切有部。」

銅鍱部(Tāmraśāṭīyāḥ)所傳,從說一切有部分出說轉部,又從說轉部分出說經部(Sūtravādināh),也就是經量部。《異部宗輪論》是說一切有部所傳的,以為說轉與經量,是一部的別名。然從特有的教義來說,這是說轉部,與後起的經量部不合。說轉部以為︰五蘊有二類,有可以移轉到後世的;有勝義──真實的補特伽羅。從說一切有部分出,而與說一切有部略有不同。所說的「有根邊蘊,有一味蘊」,唯識學者解說為種子與現行,是不正確的!(中略)

犢子部立「五法藏」︰過去法藏、現在法藏、未來法藏、無為法藏、不可說法藏。三世法是有為法,有為與無為法以外的不可說藏,就是不可說我。如《異部宗輪論》說(大正49‧16c)︰「犢子部本宗同義︰謂補特伽羅非即蘊離蘊,依蘊、處、界假施設名。(中略)諸法若離補特伽羅,無從前世轉至後世,依補特伽羅可說有移轉。」

犢子部與說轉部,都是依補特伽羅,說明前生後世移轉的可能。犢子部的補特伽羅──不可說我,是「依蘊、處、界假施設名」,在原則上,與說一切有部的假名我,是沒有太大不同的。犢子部所立的補特伽羅,分為三類,如《部執異論》說(大正49‧21c)︰「犢子部──可住子部(中略)攝陰、界、入故,立人等假名。有三種假︰(一)攝一切假;(二)攝一分假;(三)攝滅度假。」

屬於犢子部系的《三法度論》,說到「受施設、過去施設、滅施設」──三種施設。《三彌底部(正量部)論》立三種人︰「依說人、度說人、滅說人」;「說者,亦名安,亦名制,立名假名」。假名、施設、說,都是pra-jñapti的義譯。施設、說,與《部執異論》的「假」相合。犢子部系的不可說我,依蘊、界、處而施設的;約現在的、過去的、涅槃的,立為三種補特伽羅,都是施設假。依說一切有部,立「實法有」與「假名有」的差別,假名有是沒有自性的。「我」既依蘊、界、處施設,是假有,就沒有自性,怎麼又立有「不可說我」呢﹖這在說一切有部(及經部)的立場,是難以通解的,所以《俱舍論》問他︰到底是實有﹖是假有﹖犢子部的意見,如《阿毗達磨俱舍論》卷二十九說(大正29‧152c)︰「非我所立補特伽羅,如仁所徵實有假有,但可依內現在世攝有執受諸蘊,立補特伽羅。(中略)此如世間依薪立火。(中略)謂非離薪可立有火,而薪與火非異非一。」

說一切有部的責問,到底是實是假,被犢子拒絕了。犢子部以為,依蘊立我,是假施設,但我與蘊是不一不異的。如依薪立火那樣,火不能離薪,但火也並不是薪。這樣,我是不離蘊的,但依蘊立我,我並不等於蘊,所以別立不可說我。《智度論》說︰犢子部「四大和合有眼法,如是五眾和合有人法」。如依四大成柱,柱是依四大施設的,但柱有柱的體相、作用,與四大是不同的。所以,說一切有部是「假無體」說,犢子部是「假有體」說。施設而可說有體,所以不可說我,不能以實有或假有去分判的,只能這樣說︰不可說我不是有為(無常),不是無為(常),而是不可說的有。犢子部的不可說我,似乎非常特出,其實依蘊施設,與說一切有部的假名我、說轉部的勝義我,一脈相通,只是解說上有些差別而已。犢子部立不可說我,當然用來說明記憶、業報的現象,還有執取根身的作用,如《中論》卷二說(大正30‧13b)︰「有論師言︰先未有眼等法,應有本住,因是本住,眼等諸根得增長。若無本住,身及眼、耳諸根,為因何生而得增長。」

本住(prāg-vyavasthita-bhāva),指不可說我而說。依《般若燈論釋》說︰「唯有婆私弗多羅(犢子)立如是義。」人在結生相續的胎中,身根等漸漸增長起來。《阿含經》說︰「緣識有名色」,依識的執取而漸長。然犢子部以為︰這是不可說我的力量,如不是先有「本住」──我,識是不能執取而使諸根增長的。在生死相續,根身漸長中,不可說我有生命主體的意義,與神教的神我說相近。又《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三十八說(大正29‧556c)︰「婆雌子部作如是言︰補特伽羅是所歸佛。」

什麼是所歸依的佛﹖婆雌子──犢子部以為︰歸依不可說我,歸依於成正覺的所依蘊而立的不可說我。佛就是「我」,是不可說與蘊是一是異的「我」。犢子部一系,在中印度、西印度一帶,非常興盛。以不可說我為佛(如來),對後期大乘的如來大我說,應有不容忽視的影響!

〔參考資料〕 《大日經》卷一〈住心品〉;《大毗婆沙論》卷二、卷二十二;《大智度論》卷三十五;《俱舍論》卷十七、卷二十九;《異部宗輪論述記》;《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本)。



指有情之行為。梵語karman,音譯羯磨,為「造作」、「行為」之義。此「業」之思想,原是印度獨特的思想,在印度人中相當普及,並以之為招致輪迴轉生之一種動力。佛教沿用此語,謂以此「業」為因,能招感苦樂染淨之果。而得眾生與器界之報;若於迷界而言,由煩惱起業,由業招感苦果,現出迷界之依正二報。佛教認為一切萬法無不基於因果之法,不僅眾生之種種苦樂果報,其依報──世界之淨穢等,亦悉由業所感。

業之種別甚多,大別之,不出身業、語業、意業三種。此身語等業又可依表、無表之標準加以區分。能表示自心之善等以令他人知曉之業,稱為表業;不能表示自心之業,稱為無表業。依《俱舍論》卷十三所載,表業、無表業俱以色性為體,故身語二業各有之。意業非色,不能表示,故不稱為表;無表故亦無無表。依此說,業總有五門,即身表業、語表業、身無表業、語無表業、意業。然若依《成實論》卷七所說,意業亦有無表。另外,《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載,大乘亦有人謂意有表、無表二種。又,《成實論》卷八分別作業、無作業、非作非無作業,謂業有此三種,其中非作非無作即是意業。

此外,諸經論中將業分別為思業、思已業二種。「思業」是所謂心所之思,即意業;「思已業」又稱思所起業,謂思之所作,即身語二業。此中,說一切有部說身語二業係以色聲為體,故思已業即為色業,然而經量部及大乘謂三業皆以思為體,故思惟思(即「審慮思」、「決定思」二思)為思業,作事思(即動發勝思)為思已業。

此外,又可約三性,而將業分為善業、惡業、無記業三種。或約界之上下及感果之可愛、非可愛,分為福業、非福業、不動業。或約苦、樂、捨三受,分為順樂受業、順苦受業、順不苦不樂業三種;又,此三受業各有定、不定之異,故可再分為決定業、不定業二種;又,決定業中由於受報之時限不同,故可分為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三種,此三種與不定業合併為四業;又有將不定業分為時分不定異熟定、時分不定異熟不定二種,合併前三種決定業而稱五業;又可將三種決定業各分「時分異熟定」與「時分異熟不定」二種,加上前述二種不定業,總計為八業。此外,又有多種分類法,文繁不具。

關於業之感果,亦有多說。綜言之,斷道之有漏業具有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斷道之無漏業唯有四果,即除去異熟果。其餘非斷道之有漏善及不善業亦有四果,即除去離繫果。其餘非斷道之無漏及無記業唯有三果,即除去異熟與離繫二果。一一諸業準之可分別其果。

此外,業為感果之因,故稱業因;牽引業之力,稱為業力;業之作用,稱為業用;繫縛有情,令不自在,稱為業縛、業繫或業繩;其所感之果報,稱為業果或業報。

◎附一︰印順《成佛之道》第三章(摘錄)

頌文︰「有報必由業,微小轉廣大,能引或能滿,決定或不定,現生或後報,諸業不失壞。」

解說︰正見有業有報,有善有惡,這除少數的邪見而外,一般人都是信認的。可是,善與惡,約行為的價值而說,自有他應得的果報。如不能對此有定見,那在某種環境下,善惡的信解,就會動搖了。從前,有位忠君愛國的大臣,被帝王處了死刑。臨死時,他對兒子說︰「我要教你作惡,可是惡是做不得的。我要教你行善,我可沒有作惡呀!」他自己行善而沒有好報,於是對善惡就發生了疑惑。所以不但要正見善惡,還要正見善惡的業報。

一切眾生所「有」的一切果「報」,「必」然是「由」於「業」力所招感。有業然後有報,有種種不同的業,所以有各各不同的報;業是非常多,非常複雜的,所以果報也是極多而又是極複雜的。什麼是業﹖什麼是報呢﹖業是事業,是動作。我們的內心、身體與語言的動作,凡由於思力──意志力所推動的,都是業。但現在所要說的,指從我們身口意業的活動、或善或惡的活動,而引起的一種動力;這是道德與不道德的價值。行善作惡等事業,如農工的工作勞動。業力,如勞動所得的工價──貨幣。憑工作所得的貨幣──(代表)勞動價值,就能拿來換取適當的用品;所以有某種業力,就能感得某類的果報。說到報,嚴密的意義是異熟──異類而熟;這在因果系中,屬於因果不同類的因果。如為善而得天國的福樂,作惡而墮受地獄的苦痛。依所作的業力,感受苦或樂的報,這是正見的重要項目。惟有這樣,善惡才有一定的價值。

關於業報的意義,應該略說幾項重要的。

(1)「微小」的業力,是可以「轉」化為「廣大」的。這是說,小小的善業或惡業,如不斷的造作,就會積集而成重大的業力。如《法句》說︰「勿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善業也如此。這與古人所說︰「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意義一樣。還有,如造作害人的惡業,本來算不得重大,可是自己對於這一惡業,時時覺得害得巧妙,害得滿意。這樣的不斷隨喜惡業,小惡的力用會廣大起來,與大惡一樣。同樣的,雖只是小小的善業,如自己能時時生歡喜心,小善也就漸漸的成為大善了。所以,我們不應該忽略輕業,不可隨喜惡業,而應該隨喜善業才好。

(2)在種種業中,有一類特強的業力,「能引」我們感到五趣中的一趣報體,或生天上,或墮地獄,或墮傍生。其中又有種種類別,如傍生中或虎或魚等。凡由強業而感得一趣的總報體(「得蘊,得處,得界」),成為某趣的眾生,叫引業。還有一類業,並不能引我們感得生死的總報體,卻「能」使我們對於這一報身的種種方面,得到圓「滿」的決定,叫滿業。如生而為人,儘管萬別千差,而同樣是人,人是引業所感的總報。餘如六根有具足與不具足,相貌有莊嚴與醜陋,容色有黑白,目睛有威光或無威光,音聲有優美或粗俗,嘹亮或低滯……這種人各不同的差別,都由不同的滿業而感得。不過,其中還有業報與現生功力(長養)的差別︰如人類的目光望遠,有一定的限度(也是人各不同的),這是業力。經藥物、營養、保護、訓練,使達到限度中的極限,或老年而目力很好,這就有賴現生功力的長養了!

(3)業又有「決定或不定」二類;其中又有時與報的不同。有的業,要感什麼報,是決定了;而在什麼時候受報,現生或來生,是不決定的。有受報的時間是決定了;而所感的什麼報,還沒有決定。有所感的果報,受報的時間都定了;這如造作五無間業──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的,來生一定要墮落地獄。也有時與報都不決定的,這大致是輕業。依古德說︰一切業,都是不決定的。換言之,一切業都有改善可能性的。所以只要能痛下決心,什麼惡業,都有化重為輕,或不定受的希望。《鹽喻經》說︰犯了重大惡業的,只要有足夠的時間(如老死迫近,就難了。但依《觀無量壽佛經》,還有念阿彌陀佛的一法),痛下決心,「修身,修戒,修心(修定),修慧」,重業是可以輕受或不定受的。這如大量的鹽,投入長江大河中,水是不會鹹的。反之,雖造作較小的罪,卻不知道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還是要招苦報的。這等於少量的鹽,放在小杯裏,水還是鹹苦的。這是業不決定的有力教證。大乘法中,觀業性本空,能轉移懺除重罪,也就是修慧的意義。所以,犯了重惡業的,不必灰心,應深切懺悔,修學佛法。

(4)從造業與受報的時間來說,可分為三時業︰「現」報業,是這一生造業,現生就會感果的。「生」報業,要等身死以後,來生就要感報的。「後報」業,是造業以後,要隔一生、二生,或經千百生才受報的。所以造業受報,不能專在現生著想,如說︰「行惡見樂,為惡未熟,至其惡熟,自見受苦。行善見苦,為善未熟,至其善熟,自見受樂。」在這三時業中的現報,可能是輕業報,也可能是重業的「華報」。因為現生的果報,是以前善惡業力所招感決定了的;沒有死,是不能有根本或重大改變的。輕業為什麼可以受現報呢﹖因為輕業不致改變這一生的重要報果。例如政府現由某黨主政,自有其根本政策,不能作相反的重要變革。在野黨如有不重要的意見,現政權是樂意採用的。重業為什麼現受華報(對將來的果報而說)呢﹖因為業力太重,對現有報體,起著重大的影響。這等於在野黨的勢力太強大了,現政權不能不接受多少意見,只要不危及政權的存在,與該黨的主要政策就好。至於生報業及後報業,都是有輕有重的。

總之,業是有種種不同的,但有一點是絕對相同的,就是「諸業」在沒有受報以前,如不是修證解脫,那是怎麼也「不」會「失壞」的。有業,就會有果報;今生不受報,來生不受報,就是千千萬萬生,業力照樣存在,只要因緣和合,還是要受報的。三昧水懺的緣起中說︰西漢時,因袁盎的中傷,而殺害了鼂錯。袁盎所作的殺業(教他殺),一直沒有受報。直到後身為悟達國師時,那已是晚唐了。悟達國師因貪染沈香座,惡業才感報而患人面瘡。這傳說,也就表示著業力不失壞的意義。

◎附二︰印順《唯識學探源》第三章第三節(摘錄)

業力是佛法中最主要的論題。眾生種種的差別,獲得自身行為應得的結果,都建立在業力上。初期的佛教,因業力已普遍的受人信仰,所以多說明業力的必然受果與業用的差別;對於業力的體性與怎樣存在,反而很少解說。佛弟子在自行化他的要求上,不能不討論業的體性與怎樣的存在;業力也就理論化,展開了各家各派的解說。一直到現在,業力還需要深刻的研究。它的因果(異熟)必然性,還需要再確立。

業,雖剎那間過去,而招感後果的力用還是存在。這「業力的存在」,是身口行為所引起的,是生起後果的功能。業力的存在,就是動力的存在。在這些上,它與種子或熏習,比細煩惱與種習的關係更密切。可以說,業力生來就含有種子的意味。我們只要稍微考察一下各派關於業力存在的說明,就很容易看出它是怎樣的向種子說前進。像《楞伽經》的「業相」與「心能積集業」的業,簡直就是種子的異名。要研究種習,是不能忽略業力的。(中略)

關於「業力存在」的體性,有部是「無見無對」的色法;經部是思上的功能;成實、正量、大眾它們是心不相應行,但又有有別體、無別體的二派。有部把潛在的業力,看成色法,確有極大的困難。色的定義,是變壞或變礙,無表色對這兩個定義,都不見得適合。色法的定義,本是依據常識的色法而建立的,把這定義應用到能力化的細色,自然要感到困難。這正像一般哲學家的唯心唯物的心、物定義,往往不是常識的心、物一樣。經部說業力是思心所的種子,雖說它「此無別體」,「此不可說異於彼心」,到底業力沒有能緣覺了的心用,不能適合心法的定義。這樣,還是放在心不相應行裏,但非色非心的又是什麼呢﹖

我以為,潛在的業力,是因內心的發動,通過身語而表現出來;又因這身語的動作,影響內心,而生起的動能。它是心色為緣而起的東西,它是心色渾融的能力。最適當的名稱,是業。身表、語表是色法,因身語而引起的潛在的動能,也就不妨叫它無表色;至少,它是不能離卻色法而出現的。不過,有部把它看成四大種所造的實色,把它局限在色法的圈子裏,是多少可以批評的。潛在的業力,本因思心所的引發而成為身口顯著的行為;又因表色的活動,引起善不善的心心所法,再轉化為潛在的能力。叫它做思種子,或心上的功能,確也無妨。不過,像經部那樣把業從身、語上分離出來,使它成為純心理的活動,規定為心上的功能。唯識思想,誠然是急轉直下的接近了,但問題是值得考慮的。

◎附三︰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摘錄)

十二緣起說以及用來解釋個體之因果程序全部,其意義都含在「業力」一名詞之內。故我們可以預料佛教哲學家必定對於「業力」一名,辨之甚詳。東洋人對於無論什麼東西若是十分注意,就會把他分成許多類;果然,佛家的業力也有許多分部。我們若要把這些零零碎碎的部屬仔仔細細寫下來,未免是件無益的事;特別是因為其中有許多都只有道德的意味,與哲學卻無關。但是也未嘗不有幾個一般的類名是值得講講的。

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為業力分部之時,所最留心的是怎樣纔能把佛教的各種sila(「尸羅,正譯清涼,傍譯戒」)或曰「律儀」一概網羅進去,而且使他們各得到相當的位置。但是他們也很費了事把業力分為「有表」和「無表」兩類,與「有表色」和「無表色」相應。此外講業力所用的方法很無系統,然我們把《阿毗達磨俱舍論》取來略讀,即見其中(第四分)列有以下諸術語,其中有幾個頗能令我們想見北宗的因果程序論,關於解釋個體的那一部份是怎樣的。

最重要的幾個術語是︰

(1)順現法受業︰即此生即須受果報之業。

(2)順次生受業︰即來生始受果報,否則即無果報之業。

(3)順後次受業︰即第二生以後某生始受果報之業。

(4)定業︰即受果時分有定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5)不定業︰機緣成熟即能受果,然無定時之業。

(6)自受業(﹖)︰即果報純須作業者自受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7)異受業(﹖)︰即果報由自他共受之業。

(8)本地業(﹖)︰即果報在來生受生地(譬如富人家或窮人家,為人或為天人等等)之業。

(9)環境業(﹖)︰即果報來自來生環境之業。

新上座部人,即佛鳴及他的私淑者,對於業的分類更能注意,他們從各方面下手把各種業的關係詳細開明。

他們首先把業就時間、功用和果報輕重該三點上區分。每一種業又再分成四部,故新上座部的分類共有十二單位。

(1)就時間上區分,業有以下幾類︰

{1}急效業︰即果報不出今生之業。此種業如被他力所制不能生果,即不復有效。「獵者發矢擊鹿,如不中,則於鹿無傷。」

{2}緩效業︰即來生始受果報之業。此業如因他因牽制不在來生生效,亦不能再有效。易言之,此種業之果報如來生不現,即永不能現。

{3}無定期效業︰即將來某一生必受果報之業。此種業之有效期限長於前兩種業的,故無論何時皆可生果,除非造業者在果報出現之前,已證涅槃,此業因而變成不效業。

{4}不效業(直譯則為「已有業」)︰此包括前面三種業中因自身力量薄弱不能生果者,或與更強盛的業力相抵銷者。

(2)就行相上區分,業有以下諸分部︰

{1}能生業︰此種業能令「想」起,隨即退隱於密。他將來是否繼續活動,全看他是得助或被抵銷(看以下兩種業)。此處所謂「想」,是指「有」支的動作,即照時間區分,應該算緩效業的在今生所生之果報。

{2}能持業︰此業能助前一種業(能生業),使所生現象得到穩固的地盤。

{3}能消業︰此業能使前兩種業無效。善業惡業,此業均有力取消。

{4}能毀業︰此種業較能抗業更強,故能將正在活動著的業,以及待發的業連根拔去,使之不能生果。

(3)就果報的輕重區分業,則得以下諸分部︰

{1}極重業︰此種業能駕馭其他各種業,故得極重之名。牠有時是屬於善業一類的,有時是屬於惡業一類的。但牠無論是善或是不善,皆可以或為能生業,或為能持業,或為能消業,或為能毀業。不善的極重業在自家的果報沒造成以前,能障善的重業,使不動作。

{2}近死業︰此指那能決定來生性質之業。一人如有善或不善之極重業,則此人來生的苦樂自然歸極重業決定。然極重業若闕,則生物死時無論何業最先現前者即有此功能,且因而得近死業之名。

{3}習慣業︰「此乃同一言、思、行屢有之後所生之業。習慣業所具之力,僅弱於近死業;而且此業若能戰勝其餘諸業,即自為近死業。」

{4}累積業︰此包括「無始以來所積諸善、不善、非善非不善業。其實他就是每一有情物無量無邊之全部過去所積之業──人稱之為無定期效業之獵犬」。茍無新業能動作,則為近死因者必出自累積業舊業之中。然累積業既非常之多,則其動作之道非全智者絕對不能確知。新上座部人喻之為癡人所投之石。蓋普通人以為他無論如何不至於投石之時,石固已投矣。

◎附四︰和辻哲郎〈業的意義〉(摘錄自《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

「業」(karma,kamma)的本來意義只是單純地意味著「作為」、「行為」。將此「作為」與因果關係結合,認為一種行為必然伴隨某種果報,這就是業的輪迴思想。但是,其中並沒有說為何殺人、邪淫等行為必然會伴隨死後生於地獄的結果。雖然從經驗中,可以歸納出殺人的行為會產生種種苦惱的結果。但是,姑且不論被害者的親友是否陷入於痛苦中,在事實的經驗上,也有殺人者由於其殺人的行為而獲得幸福的例子存在。因此,事實上有殺人──苦惱的因果關係,與殺人──幸福這種因果關係存在。像這樣,前者是無罪者受苦的因果關係,而後者是有罪者受幸福的因果關係。這種經驗性的因果關係顯然不能成為業報思想的基礎。若是如此,則顯然業報思想的產生是由於對實際上存在的不公正之因果關係不滿,而要求應有公正的道德報應所引起。殺人者在現世中,無論有如何幸福的生活,但其終了必定受到與其行為相當的苦惱,也就是說死後必墮於地獄。

將「應會墮入」說成「必然墮入」,不外是業報之思想。因此,它不是本來意義的「因果關係」。亦即承認行為之善惡,並且給予基於此善惡行為而引起的要求加上因果關係的外衣。更因加上了這樣的因果關係之外衣,因此,存於其核心的道德,也就無法不帶有功利主義的色彩了。正確的「業」將帶來生天這種個人性的幸福。若欲獲得生天果報,則必須致力於造作正確的「業」。像這樣,什麼是正確的業,並沒有成為問題,反而是能否帶來個人性的幸福變成主要的問題。若將它與八聖道中的正業相較,則其間的顯著差異無法忽視。在八聖道中,被當作人類應隨從的道路的正見,是要在業中實現。「業」的「正」是因為正見之實現,而正見的實現與個人性的幸福無關,是我們本應努力的。業與果報是分開的,具有本身的意義,因此,可以單純地解釋成「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無關。

業,本來只是單純地意味著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結合之後,其意義才變成死後生天或墮地獄的行為;業的意義如果成為無我緣起思想中,因無明而起的煩惱行為,或是成為實現明的正確行為,則顯然無法將它視為緣起法中的「行」。例如,殺人的行為,這種現實的某種事件是由無明行識等緣起法而成立,但其本身並不是法。

若考慮到這種關係,則不應將業放入於法的體系中。其後,阿毗達磨式的解釋,將緣起說與輪迴思想加以結合,而將緣起系列轉釋為輪迴轉生歷程中時間性的因果關係,於是,被視為與行相同的「業」,其意義不再是指單純的「行為」(亦即擔任了形上學的意義)。而且,如同《識身足論》與《論事》的補特伽羅論者所說,在作為輪迴之主體,承認非即非離蘊我的立場上,此時,業只是單純地指經由補特伽羅(人)所做出的行為,既不能成為「我」之代用,也不能成為Walleser所說的神祕體。

反之,保持無我之傳統,排斥一切我的有部,雖否定輪迴的主體,卻又為了樹立輪迴思想,而給予業附上在輪迴相續的過程中能保持某種同一的意義,於是展開了業的形上學式的解釋。阿毗達磨論書中有很多值得注目的思想發展,但是,無我與輪迴的結合,所顯示的是教團中缺乏批判的精神,不能列為功績。

我們仍可經由經藏以外的證據,而確定以上的解釋。那就是阿育王所留下的碑文。這些碑文被認為可能比現存的阿含經典中的某些經文還要古老。(中略)

我們可以將阿育王碑文認為與業的輪迴思想無關。其中,以完成全世界之幸福為最大的「業」,又稱全世界之幸福為「應被創造的」。若是如此,則完成「應被創造的」,也就是實現理想的努力就是最重要的業。這種業與道諦的業沒有不同。它只是意味著「善行為」,卻不是在輪迴過程中取代「我」而保持人格的同一的神祕體。由於阿育王是在佛滅後百年統理印度,他又是極其虔誠的信奉佛教,因此,如果在他所立的碑文中,輪迴業報思想不顯著的話,正可證明輪迴業報思想並非是佛教的根本立場,從而,佛教本來之道德觀也不是個人性的、功利性的道德。

我們依據經典本身的證據,以及經典以外的證據,闡明了業的輪迴思想與四諦的體系立場相異。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認為業的輪迴思想不屬於「佛教」。如同阿含經典所顯示,它早已被採入於原始佛教之中。我們所主張的是︰這種思想不是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它不屬於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實踐哲學。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三、卷五十八;《長阿含經》卷十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順正理論》卷四十~卷四十三;《成唯識論》卷一、卷二、卷八;《大智度論》卷九十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舟橋一哉《業の研究》;上田義文《佛教における業の思想》;佐佐木現順《業と運命》;源哲勝《業思想概說》;深浦正文《業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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