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泉禪寺
[佛光大辭典]位於臺灣基隆東郊月眉山。為臺灣佛教發祥地之一。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由福建鼓山湧泉禪寺善智、妙密、善慧三師相繼營建而成。凡佛殿、禪堂、天王殿、開山堂、靈塔等,均次第竣工,略備叢林梵剎之規模。佛殿供奉釋迦佛及十八羅漢、四大天王等聖像,係國內名匠林起鳳所塑造。寺內並有自印度迎回之佛陀舍利與緬甸白玉佛像多尊。又藏有大陸名山之古版經書、山誌等物。該寺以安僧弘法為主旨,特重文教工作,創辦有佛學禪林、佛教學院,培育僧材。其法脈及所開建之分支寺院,遍布全臺。 p6937
台灣北部名剎。為近世台灣佛教四大法脈中之月眉山派之根本道場。位於基隆巿東郊月眉山。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由福建鼓山湧泉禪寺僧善智、妙密、善慧等人相繼營建而成。寺中之鎮殿本尊釋迦佛及十八羅漢、四大天王等聖像,均係國內名匠林起鳳所塑。寺內收藏文物甚豐,有自印度迎回之佛陀舍利與緬甸白玉佛像多尊,以及大陸名山之古版經書、山誌等。
本寺自開山以來,即注重文教工作,尤對佛教教育之推行不遺餘力。自民國六年(1917)即主導創辦「臺灣佛教中學林」(今泰北中學),及歷屆佛學禪林、佛教學院等。
◎附一︰月眉山靈泉禪寺開山住持善慧
善慧(1881~1945),台灣基隆人。俗姓江。十六歲時隨其母信仰齋教龍華派。二十二歲時禮福建鼓山湧泉寺景峰為師,出家為僧,並受具戒。三十二歲赴日本,請回一部大藏經。翌年遠渡印度,巡禮佛蹟。民國十三年,受鼓山湧泉寺之聘,主持開壇傳戒。曾任杭州佛教會會長、台灣佛教中學林學監及校長。三十四年十二月逝世。
◎附二︰月眉山靈泉禪寺現任(1994)住持晴虛
晴虛(1931~ ),台灣南投人。俗姓莊。十六歲出家。曾遊學於台灣佛教學院、福嚴精舍佛學研究部。後留學日本京都佛教大學文學部。曾任教於靈隱佛學院、太虛佛學院。現任基隆靈泉禪寺、台南法華寺、台北慧日講堂、花蓮永寧寺等道場之住持。
〔參考資料〕 江燦騰〈日據前期台灣北部新佛教道場的崛起〉(《中國佛教》雜誌第三十七卷第五期);《台灣佛教名剎》(華宇出版社)。
[佛光大辭典]
佛教教制
教制一詞含義極廣,廣義言之,舉凡有關教團組織、教團行事、團體法規、經濟制度、道德準則、戒條儀式等事宜均屬之;狹義而言,則指僧團制度與教條儀制中之有成規者,此亦為一般所習稱之教制。
佛教教團制度之建立,其原意乃是要建設理想之模範社會,以期將人類自生存之欲望與絕望中解脫出來。而此理想社會之實現,即為佛陀獻身傳道,組織教團,制戒設律,由此具有組織之修道僧團,來推動完成解脫生活之理想。其制戒設律之根本精神,從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摩訶僧祇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等五大部律之卷一,均載有設立教制之十義(稱為十句義)。如四分律卷一所載:(一)攝取於僧,使僧團成為傳布佛教、吸收出家成員之單位。(二)令僧歡喜,每吸收一新成員,於其個人為生命新生之慶喜,於僧團則為增加團體力量之慶喜。(三)令僧安樂,僧團之和合互助可令大眾安住身心。(四)未信者信,俾使缺乏信心及未信者起信。(五)已信增長,使已信者增長其信心、信仰。(六)難調者調,此因所吸收成員之品類、習性各異,故須有適當之準則,以處置違犯僧團生活者。(七)慚愧者安,使自知慚愧、覺悟者之修習不受干擾,得以安住潛修。(八)斷現有漏,為證得寂滅涅槃,故須精進修道以斷除現行煩惱。(九)斷當來有漏,為證得無餘涅槃,故須永斷煩惱,不再受生死輪迴之苦。(十)令正法久住,為使佛陀之教法長住世間。
由上可知,十句義之用意,係基於僧團成員之信心鞏固、安住身心辦道,以及令正法久住而建立之僧團之組織制度。蓋佛陀所制定之戒律,皆著重於個人生活上之自我約束,屬個人淨化身心所應嚴守之法則,若從整體之教團教制而言,根本佛教之教團組織與統制,則具有幾項基本特徵:
(一)反對階級,提倡人我平等制度:印度傳統之婆羅門教向來重視階級劃分,將人類分為貴、賤、優、劣之別,即所謂之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等四階級。而在佛陀所設立之教團中,乃反對社會階級之劃分,完全以人格之尊重而組成,故凡進入僧團之每一成員皆須捨棄過去之階級、財富、名譽、地位,僅有內修果證的階段境界之差別,而無外在身分階級之劃分,以長幼有序、互敬互愛為僧團秩序之基礎。
(二)中心領導分層教育制度:佛陀住世時,以佛陀所制定之戒律及所說之教法為領導中心,次由有德比丘負起教授比丘、比丘尼之責任,並於每一僧伽藍推選出長老教授師,負責照顧住處僧伽,且隨時呈報佛陀有關住處僧侶們所發生之情事。
(三)托鉢行乞、和合共住制度:佛陀初成道度化五比丘時,即訂下四依住,即:(1)依乞食,(2)依糞掃衣,(3)依樹下住,(4)依陳棄藥等四項理想生活之基本原則,並別立八不淨物,誡告比丘不得持受田宅園林、種植、儲積穀物、蓄養奴僕、蓄養禽獸、蓄錢寶貴物、蓄毯褥釜鑊、蓄象金飾床等八種障道之不淨物。其後,由於僧團之不斷擴展、雨季之困擾,及慈悲垂顧信眾之故,時或受衣、受請,或進而受施田園、房舍等,遂使僧團生活形式有所改變。由是,無論雨季之結夏安居,或平時之和合共處,皆形成生活上之共住制度。在共住規制上,僧侶除個人使用之衣等物外,其他物品、用具、床具,乃至房舍、園林等,均屬僧團共有,不得佔為私有。對僧團器物之維護,則有工作上之分配;於每一住處僧團中,推選一位有德之長老,領導僧侶之生活作息,及擔任平時之教誡,並轉達佛陀僧事之發生。然此等生活型態之演變,對整體僧團而言,仍維繫於托鉢制度之原則。
(四)集合布薩說戒制度:此為佛陀採行印度當時之外道沙門或婆羅門於每月八日、十四(十五)日共集一處和合布薩說戒之制度,期使散布於各處之僧侶能定期集會,以達互磋互勉之修道生活。此種定於新月、滿月之和合布薩,源於印度傳統之家庭祭禮「新滿月祭」,原係藉祭禮與天神溝通,以祈求家內繁榮之定期祭典。而一般修道沙門即藉此普遍於一般家庭之重要時日,定為僧團和合集會之日。
(五)僧伽羯磨會議制度:羯磨制度乃僧侶「僧事共決」之最高行政中心,主要目的係增進僧伽之和合。於每月十五日定期開會行羯磨,凡有平日違犯戒律者,即於此時針對其所犯之情事加以審議、判決、處置。依羯磨之類別,可分兩種:(1)諍事羯磨,(2)非諍事羯磨。諍事,係指僧侶間發生諍論之事,及發生破壞僧伽和合之情事。凡此,皆屬是非問題之裁判案件。非諍事,係關於僧侶之日常生活,及一般行事是否合法之處理指導,或新僧侶加入團體之裁決許可等種種生活上之議決案件。依羯磨之性質,亦可分為兩種:(1)治罪羯磨,(2)成善羯磨。治罪羯磨有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驅出羯磨、下意羯磨、擯羯磨等苦惱羯磨。成善羯磨有受戒羯磨、布薩羯磨、自恣羯磨、出罪羯磨、布草羯磨等成善法之羯磨。僧團之羯磨法可促進僧團社會組織之嚴密化,並能統攝僧侶彼此之和合互益,而令僧團成為共同遵守規律、推動愛語、利行、布施、同事之理想道德社會。
(六)僧伽與信眾不共住制度:教團之成員分為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等出家五眾,和優婆塞、優婆夷等在家二眾。在家信眾完全立於護持僧團、供養僧侶各種生活資具之立場,僧侶對信眾則負有開示佛法之責任。信眾不住於僧伽藍內,亦不必遵守僧侶之生活規制,若信眾有對僧侶辱冒不敬之行為,僧侶一律採取寬容原諒態度,不得與信眾有諍。
迨至佛教傳至中國,「三衣一鉢,遊行乞食,樹下一宿」之教制,於我國國情、民俗均未能相應。中國人重視農耕,無法容許乞化生活之存在,而嚴寒之氣候更不適於四處遊化、路邊一宿之生活,故佛教在中國逐漸形成定居式之僧團制,並為使佛教能適存於我國,遂有叢林制與僧官制之產生。
從佛教傳入中國至東晉初,當時之出家人僅依循經西域傳譯來之部分經律,過著離開家庭、完全禁慾之出家人生活,並無一套完整之制度可循,而我國最早制定僧團生活規範者,首推東晉之道安。據梁高僧傳卷五道安傳所載,在道安領導下之僧團,制定之僧尼軌範大概可分作三項:(一)行香、定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食法。(三)布薩、差使、悔過去。然此一軌範,僅屬我國僧制之雛型,仍不足顯現出中國佛教叢林制度之特色。直至唐代馬祖道一確立叢林制度,及其弟子百丈懷海制訂清規後,中國之叢林寺院制度才逐漸形成具體完備之規制。
懷海受馬祖道一印可後,於江西百丈山大智壽聖禪寺舉揚禪風,又糅合大小乘律,制定禪門儀規,後世稱為「百丈古清規」,可謂懷海禪師對中國佛教最大之貢獻。然百丈古清規之原本於唐宋之間即散佚不存,雖有元代之東陽德輝奉敕重編「敕修百丈清規」,惟規約內容已不復原本之面貌。後世欲窺知古清規之體制大要者,則必賴於宋代官吏楊億之「古清規序」及宋代僧宗賾所編「禪苑清規」之記載。自古清規序中,可了解古清規之創立旨意、古清規中作為僧團管理基礎之長老制度觀念與組織、注重勞動生產之農禪生活,乃至僧侶服制自印度式改為中國化之唐朝衣冠等。
禪苑清規為繼百丈之古清規後,最能明顯看出百丈清規組織發展之著作,亦為我國現存各類清規著作中最古者,該書又稱「崇寧清規」,於書中之卷八,在人事制度上,對叢林執事之名稱已有明顯稱呼。清規文云(卍續一一一‧四五九下):「叢林之設,要之本為眾僧,是以開示眾僧,故有長老;表儀眾僧,故有首座;荷負眾僧,故有監院;調和眾僧,故有維那;供養眾僧,故有典座;為眾僧作務,故有直歲;為眾僧出納,故有庫頭;為眾僧主典翰墨,故有書狀;為眾僧守護聖教,故有藏主;為眾僧迎待檀越,故有知客;為眾僧召請,故有侍者;為眾僧看守衣鉢,故有寮主;為眾僧供侍湯藥,故有堂主;為眾僧洗濯,故有浴主、水頭;為眾僧禦寒,故有炭頭、爐頭;為眾僧乞丐,故有街坊化主;為眾僧執勞,故有園頭、磨頭、莊主;為眾僧滌除,故有淨頭;為眾僧給侍,故有淨人。」
又中國叢林之制度,代代相承,大抵皆以百丈清規為張本,而在後世寺院之發展上,除以人事執位之安排為寺院之基本組織外,又有傳法上之別異叢林制。如叢林分有「子孫叢林」和「十方叢林」兩種,十方叢林又依住持繼承制度之不同,而有「選賢叢林制」和「傳法叢林制」之別。
故若就僧團生活在中國之型態而言,可謂寺院不僅成為僧團之固定生活住所,另一方面寺院在住持之領導下,全寺採取分工合作之方式,人人各司其職,彼此照顧,在兩序之人事組織下,執務有文有武,有內務有外務,有執綱紀有執眾勞,有任教育有任幕僚,領執者完全立於為眾僧服務之立場,來共同維護僧團之和合共住。
關於僧官制度,於印度僧團中原有執掌敲鳴犍椎,監督進食等事之上座,稱為「維那」,此外別無職官之稱。至佛法東傳後,佛教既受當權者之保護,然亦被置於歷代執政者之管制下。姚秦弘始年間,姚興以僧為「僧正」,同時代之北魏亦以法果為「沙門統」,太和十七年(493)更制定四十七條僧制,此即僧官制度之濫觴。其後歷代所設僧官之職雖各有增減異同,然大抵以沙汰僧眾、試經得度、禁止私設寺院、編製僧籍等政策,為匡正僧眾紀律或壓抑僧團勢力之措施。
上記叢林制與僧官制,為我國佛教之兩大教制,一為一寺一院各自之組織,一為全國性之佛教組織。然此全國性之佛教組織係於執政者之管制下所組成,而非由僧侶自行組織統制。自清末民國以來,僧團在臺灣之發展,除承襲中國內陸之叢林清規制外,在僧團之統制上漸形成二個層面:一為統攝全臺僧團之中心行政機構「中國佛教會」,二為各自獨立發展之寺庵僧團。在僧團之活動型態上,亦分為二種:一為側重靜修之保守派,二為側重社會弘法之革新派。尤以革新派在僧團制度之運作上更具突破性,其制度之革新與佛教理想之落實,更為復興佛教之帶動者,而為現今臺灣各地之僧團所效仿。
以臺灣佛教之發展而言,大致可分為三時期:(一)為佛教傳入之初期,此階段屬保守期,參雜民間信仰與儒家思想。(二)為日據時期,為臺灣佛教全盤日化之時期。(三)光復以後,為臺灣佛教之復興期,此階段之一大特色為:內陸高僧大德來臺弘法、傳入叢林制度,並對佛教進行改革。
明清時代臺灣佛教之信仰,大多由閩籍地方信士播遷來臺,在實踐上較注重個人之修持,罕見其他僧團之活動。至馬關條約之後,日人據臺,臺灣佛教受日本推行皇民化運動之影響,於民國十年(1921),由負責調查臺灣宗教信仰之丸井圭次郎,集合基隆月眉山靈泉禪寺善慧、臺北觀音山凌雲禪寺本圓等人,討論全臺佛教教友之團結事宜,於民國十一年四月四日,正式成立名為「南瀛佛教會」之全臺性組織。在皇民化運動及南瀛佛教會之管制下,使臺灣佛教寺院之設備、僧侶服飾,及一切儀式、法式等,均呈現日本化。
迨至民國三十四年臺灣光復後,佛教始漸革除其日本色彩,民國三十六年南瀛佛教會亦更名為「臺灣省佛教分會」,納入中國佛教會之下,並於當年訂立傳戒規則、僧尼剃度規則、寺庵住持規則等有關僧伽之制度,以作為對臺灣僧團之整頓規範。未久由於大陸淪陷,內陸僧侶相繼來臺,並將內陸之佛教戒律生活傳播至臺灣,使本省各地寺院均受其影響。民國四十一年中國佛教總會改選,正式成立全省十九縣市支會,重建中國佛教僧侶制度與戒法。是年,即由白聖法師於臺南縣白河鎮關仔嶺大仙寺傳授第一次傳戒大會,當時接受出家戒法之弟子即有五百人以上,此一以戒法重建僧侶制度之措施,可謂係當代臺灣佛教正式重建之一大關鍵。
歷來中國寺院制度,皆以百丈清規作為僧團共住共修之規範;而今日佛教之發展,若欲因應時代性之需要、積極之社會弘化理想,則勢必亟將佛教教制與僧團之領導更進一步加以組織化、生活化、實用化與大眾化,而以實踐理想之人間社會為建設目標。(參閱「禪林職位」6466、「叢林」6553) p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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