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佛學辭典搜尋

請輸入要查詢的詞彙:


包含此關鍵字的其餘詞彙

遍行惑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為一切煩惱起因之根本煩惱也。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普遍遊行的煩惱,亦即一切煩惱起因之根本煩惱。


符合的條目少於三則,自動進行全文檢索,以為您找出更多資訊...

[佛光大辭典]
十一遍使

又稱十一遍行惑。指遍行因之惑。即迷於苦諦十惑中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疑、無明,及迷於集諦七惑中之邪見、見取見、疑、無明。此十一者為一切煩惱之生因,遍生一切惑。〔俱舍論卷十九〕(參閱「六因」1256) p326



梵語 hetu。(一)指能引生結果之原因。從狹義而言,引生結果的直接內在原因,稱為因(內因),而由外來相助的間接外在原因,則稱為緣(外緣)。然從廣義而言,凡參與造果之因素,包括使事物得以生存與變化之一切條件,皆稱為因。由此可知,廣義之因,係包含內因與外緣二者。

關於因之種類,有二因、五因、六因、十因等數種,茲略述於下:

(一) 二因:有能生因與方便因、正因與了因、正因與緣因、習因(又作同類因)與報因(又作異熟因)、引因(又作牽引因,於遙遠之末來世,間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與生因(又作生起因,於不久之未來世,直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通因(為許多果報所共通之因)與別因(僅為一個果報之特別因)等種類。

(二)五因:即生、依、立、持、養等。若以能造之四大種(地、水、火、風)為因,所造之色為果時,四大種對所造色而言,即有五因之意義。例如,生因,係指四大為產生所造色之因;依因,係指四大成為所造色之依憑;立因,係指四大為保持所造色之因;持因,係指四大為持續所造色之因;養因,則指四大為養育所造色之因。上述係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一、俱舍論卷七等所舉。另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將一切因分為生因、和合因、住因、增長因、遠因等五種。

(三)有部宗認為,因有六種:(1)能作因,即除自體之外,其餘一切有為、無為之諸法,能成為自體之生因者,皆稱為能作因。可分為有力能作因、無力能作因二種。(2)俱有因,即同時存在之俱有法,相互為因之義。又分為互為果俱有因、同一果俱有因二種。(3)同類因,同類之法連續產生時,前法即為後法之同類因。(4)相應因,於俱有因之中,屬於心與心所間之相互關係者,即為相應因。(5)遍行因,於同類因之中,作用力強盛之煩惱(即遍行惑),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故稱為遍行因。(6)異熟因,即惡業及有漏之善業為因,招感無記之果報時,稱為異熟因。此外,另有當有因、相續因、相因、能作因、顯了因、待因等六因之說。

(四)唯識宗所立之十因:(1)隨說因,語言(能說)乃表明事物(所說)之因,故語言即為隨說因。(2)觀待因,又稱以有因。觀待,意指相對性、條件性。相對於某物而言,能引起其一定之要求或受用之條件,此條件即為觀待因,如饑餓為飲食之觀待因,手為執物之觀待因,足為往來之觀待因。(3)牽引因,種子為能於遙遠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牽引因。(4)攝受因,即種子以外之一切緣,能相互攝受而起果,故稱為攝受因。(5)生起因,種子為於不久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生起因。(6)引發因,種子起現行時,能夠引生同類之勝果,故稱引發因。(7)定別因,一切有為法,能夠引生自果,而互不雜亂,稱為定別因。(8)同事因,因果和合為一者,稱為同事因。(9)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產生障礙者,稱為相違因。(10)不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不產生障礙者,稱為不相違因。

此外,佛性論卷二,舉出應得、加行、圓滿等三因佛性。又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四教義卷六,亦舉出正因、了因、緣因等三因佛性。又法華經、智印經等,舉出七因、十一因等說。另優婆塞戒經卷一,則舉有十二因之說。除上述外,尚有十習因之說,係指因沈迷不悟,而於來世生於地獄之十種惡業。

蓋一切萬法皆由因緣而起,有因則必有果,如以米麥為例,米麥之種子為因,而雨露、陽光、土壤、人力等為緣,如此則能產生米麥之果實。此種因果之間相應相酬的思想,乃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事物的關係之基本理論。〔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卷二十九、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二、卷八〕

(二)因明用語。指成立宗(命題)之理由、根據。為古因明五支作法之一,新因明三支作法之一。即因明對論中,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分為「正因」與「似因」二種。凡具備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之因,稱為正因,即正確可靠之理由與根據。不具備三相之因,則稱似因,即錯誤或似是而非之理由與根據。似因又分為不成、不定、相違三類。〔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一末〕(參閱「不成因」971、「不定因」973、「因三相」2271、「因明」2276、「相違」3910) p2269


遍行

梵語 sarvatraga。(一)為唯識宗所立六位心所之一。與「別境」相對。指任何認識作用發生時,所生起之心理活動,因其具有普遍性,故稱遍行。包括:觸、作意、受、想、思等五種心所,稱為五遍行。(參閱「五遍行」1170)

(二)為「非遍行」之對稱。於九十八根本煩惱中,可大別為遍行、非遍行兩大類;而於自界自地之五部(四諦、修道)諸法中,經由遍緣、遍隨增、遍隨因,而遍生之五部染法(煩惱),稱為遍行惑遍行惑共含三十三種煩惱,分屬欲界、色界、無色界等三界,每一界各具十一種。欲界遍行惑即指:見道苦諦以下之五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疑、無明,與集諦以下之邪見、見取、疑、無明等十一種。〔俱舍論卷十九〕 p5615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九上緣惑

佛教之煩惱(隨眠)論用語。指十一種遍行惑之中,有九種不只能以自界(欲界)自地(五趣雜居地)為緣,而且也能以自界以上的其他上界(色界、無色界)、上地(「離生喜樂地」以上諸地)為緣而生惑。故謂之為「九上緣惑」。這九種緣上界上地所起的惑,即見苦所斷的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疑及無明,以及見集所斷的邪見、見取見、疑與無明。亦即在十一遍行惑中,除去身、邊二見的九遍行惑。如《俱舍論》卷十九(大正29‧101c)︰
「於十一中除身、邊見,所餘九種亦能上緣,上言正明上界上地,兼顯無有緣下隨眠,此九雖能通緣自上,然理無有自上頓緣,於緣上中且約界說,或唯緣一或二合緣。故本論言,有諸隨眠是欲界繫,緣色界繫,有諸隨眠是欲界繫,緣無色界繫;有諸隨眠是欲界繫,緣色無色界繫;有諸隨眠是色界繫,緣無色界繫,約地分別,准界應思。」

此外,《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六亦云(大正31‧723a)︰「欲界煩惱除無明、見、疑,餘不能緣上地為境。此無明等雖亦有能緣上地者,然彼不能親緣上地如緣自地。由依彼門起分別故,立彼為所緣。」

小乘及《雜集論》等亦謂唯此九種能夠上緣,其餘之貪瞋慢等不能上緣,但《成唯識論》卷六則謂(大正31‧32c)︰「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粗相說,或依別緣。」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十八、卷十九;《阿毗曇心論經》卷二;《雜阿毗曇心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四十八;《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二;《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俱舍論光記》卷十九。


遍行

(一)唯識家所立的六位心所之一︰共有五種,故又謂五遍行。指觸、作意、受、想、思。以此五心所周遍於一切心而起行,故名遍行。

(1)觸(梵sparśa,藏reg-pa)︰指境(對象)、根(感官及其機能)、識(認識)三者和合時所產生之精神作用;亦即指主觀與客觀接觸之感覺而言。

(2)作意(梵manasi-kāra,藏yid-la byed-pa)︰指有所警覺而將心意投注某處之精神作用。

(3)受(梵vedanā,藏tshor-ba)︰此依根(感官)、境(對象)、識(認識之主體)三者和合之觸(即接觸感覺)而生。換言之,受即內心之「領納」作用,亦即領納違、順、俱非等之觸,及外界之對象,以此而感受苦、樂等感覺之精神作用。

(4)想(梵saṃjñā,藏ḥdu-śes)︰指對境之像,於心中浮現之精神作用而言。相當於表象之知覺。乃次於「受」(印象感覺)而起之心所作用。

(5)思(梵cetanā,藏sems-pa)︰即內心之「造作」,亦即對境審慮所引起之心、心所之精神作用。

(二)「非遍行」之對稱︰在九十八隨眠中,可大別為遍行、非遍行兩大類。而於自界自地之五部(四諦及修道)諸法中,經由遍緣、遍隨增、遍隨因,所產生的五部染法之煩惱,即稱為遍行惑。此遍行惑,欲界、色界、無色界各有十一種,合計有三十三種煩惱。欲界的十一遍行惑為︰見道苦諦以下之五見(即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及疑、無明和集諦以下之邪見、見取、疑、無明等。此十一遍行惑,有唯緣自界及通緣他界二類。身、邊二見唯緣自界,稱為自界緣惑;其餘九惑通緣他界,稱為九上緣惑。按,身見必緣上界,無我、我所執,而邊見必由身見而起,故此二見稱為自界緣惑。

〔參考資料〕 (一)《成唯識論》卷三、卷五;《瑜伽師地論》卷三;《顯揚聖教論》卷一、卷十八;《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二)《俱舍論》卷十九。


邊執見

略稱邊見。十隨眠之一,五見之一。意指偏執一邊之見,亦即對五取蘊執取斷、常一邊的謬見。如《俱舍論》卷十九云(大正29‧100a)︰「於所執我我所事,執斷、執常,名邊執見。以妄執取斷常邊故。」《成唯識論》卷六云(大正31‧31c)︰「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此中,執斷者,稱為斷見,主張「我」(生命主體)死後即告斷絕;執常者,稱為常見,主張「我」死後仍常住不變。此二見乃緣於薩迦耶見(有身見)所執之我、我所之事法而起,障礙「處中之道諦」與「出離之滅諦」,隨有身見而轉。

另依《成唯識論》卷六所述,邊執見總共有四十七見。其中,七斷滅論是斷見,其餘四十見屬常見,都是分別起,因邪師邪教等而生。

此見為遍行惑所攝,與有身見同是自界緣,皆以大地法中之慧為體,為見苦所斷。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九;《雜阿毗曇心論》卷四;《順正理論》卷四十七;《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


[法相辭典(朱芾煌)]
九十八隨眠中緣有漏緣無漏分別

俱舍論十九卷十三頁云:九十八隨眠中,幾緣有漏?幾緣無漏?頌曰:見滅道所斷,邪見疑相應,及不共無明,六能緣無漏。於中緣滅者,唯緣自地滅。緣道六九地。由別治相因,貪瞋慢二取,并非無漏緣。應離境非怨,靜淨勝性故。論曰:唯見滅道所斷邪見、疑、彼相應、不共無明、各三成六,能緣無漏。餘緣有漏。准此自成。於此六中,緣滅諦者,各以自地滅為所緣。滅互相望,非因果故。謂欲界繫三種隨眠,唯緣欲界諸行擇滅;乃至有頂三種隨眠,唯緣有頂諸行擇滅。緣道諦者,緣六九地。謂欲界繫三種隨眠,唯緣六地法智品道;若治欲界,若能治餘,皆彼所緣。以類同故。色無色界八地,各有三種隨眠,一一唯能通緣九地類智品道;若治自地,若能治餘,皆彼所緣。以類同故。何故緣滅,自地非餘;緣道,便通六九同類?以諸地道,互相因故。雖法類品,亦互相因;而類智品,不治欲界。故類智品道,非欲三所緣。法智品既能治色無色;應為彼八地各三所緣?非此皆能治色無色。苦集法智品,非彼對治故。亦非全能治色無色。不能治彼見所斷故。二初無故,非彼所緣。即由此因,顯遍行惑,有緣苦集,諸地無遮。境互為緣,因非能對治故。何緣貪瞋慢戒禁取見取見,無漏斷,非無漏緣。以貪隨眠,應捨離故。若緣無漏;便非過失。如善法欲,不應捨離。緣怨害事,起瞋隨眠。滅、道、非怨,故非瞋境。緣麤動事,起慢隨眠。滅道寂靜,故非慢境。於非淨法,執為淨因,名戒禁取。滅道真淨,故不應為戒禁取境。於非勝法,執為最勝,名為見取。滅道真勝,故亦不應為見取境。是故貪等不應無漏。


全文檢索完畢。

亦可另行搜索於 大藏經(CBETA) / Google / 異體字字典 /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 國語辭典 /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 四庫全書 / 國學大師 / 法鼓全集(聖嚴法師) / 廣欽老和尚網路專輯 / 雪公全集(李炳南老居士) / 印順全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