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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生物解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釋法之字而言,法者善為人之軌範,有使對物生了解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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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法者梵云達磨Dharma,為通於一切之語。小者大者,有形者,無形者,真實者,虛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為法也。唯識論以自體任持與軌生物解二義解法。自體任持者,謂竹有竹之自體,梅有梅之自體,有形者,有形之自體,無形者,有無形之自體,各保任維持其自體也。軌生物解者,謂如是既各有自體,皆為自體任持之狀,然只限於有體,不能容無體,法者,兼攝無體,該盡一切也。唯識論一曰:「法謂軌持。」同述記一本曰:「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俱舍論光記一曰:「釋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謂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變。二軌生勝解,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解。」大乘義章十曰:「法者,外國正音名為達磨,亦名曇無。本是一音,傳之別耳。此翻名法,法義不同。汎釋有二:一自體為法,二者軌則名法。」唯識述記二末曰:「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


法門

(術語)佛所說,為世之則者,謂之法,此法為眾聖入道之通處,故云門。又諸法並通於一實,故名為門。又為如來聖智遊履之處,故名為門。華嚴大疏二曰:「如來通智遊入,故號門。」同演義鈔一曰:「並通一實,故得稱門。」註維摩經八曰:「肇曰:言為世則謂之法,眾聖所由謂之門。」起信論義記中本曰:「軌生物解曰法,聞智通遊曰門。」法界次第中曰:「門謂能通。」又,門者差別之義。所說之法義有種種差別,故云法門。增一阿含經十曰:「如來開法門,聞者得篤信。」法華經方便品曰:「以種種法門,宣示佛道。」止觀一曰:「此之止觀,天台智者己心中所行法門。」


[佛光大辭典]

梵語 dharma,巴利語 dhamma。音譯為達磨、達摩、馱摩、曇摩、曇無、曇。(一)於佛典中,法之用例極多而語意不一,總括之,可類別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義。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體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變;軌生物解,指能軌範人倫,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就任持自性之意義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軌生物解之意義而言,法乃指認識之標準、規範、法則、道理、教理、教說、真理、善行等。

於色法、心法等一切諸法言之,法係指所有之存在。同時,諸法又分為有為與無為、善與不善、色與心、有漏與無漏、染與淨、世間與出世間、可見與不可見、心相應與心不相應等二法。又就諸法之分類而言,最常用以賅括諸法者有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識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規範、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見之用語如:佛陀之教法,稱為佛法、教法或正法,即泛指佛門中一切行為之規範、教說。蓋真理為普遍不變之真實道理,稱之為法;闡說此真理者,即為佛之教說。佛之教說以外的外道教法,稱為邪法。又因聽聞佛法而獲得之喜悅,稱為法喜、法悅。總括聚集佛法者,稱為法聚、法蘊、法藏、法集、法寶藏。佛法之義理,稱為法義。透視諸法性空緣起真理、觀察諸法者,稱法眼。同一法門系統者,猶如世俗之親友眷屬,稱為法類、法眷;繼承者稱為法子、法嗣、法弟、法孫;其相承次第,稱為法脈、法系、法流、法統。述說佛法之經論文句,稱為法文。諸法之自性,稱為法性、法體;其自相則稱法相。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稱為法力。佛之自體,稱為法身。佛法為進入涅槃之門戶,稱為法門;其中之教理旨趣,稱為法味;受用此等法味,稱為法樂;愛樂於其中,稱為法愛。為人宣說此等正法,稱為法施。以正法教化世人,稱為法化;蒙受教化之利益,稱為法益、法利。又以正法能降伏煩惱之魔軍,故稱法劍。佛之說法,稱為轉法輪;正法之規準、象徵,稱為法印;佛之遺教,稱為遺法。以佛法比喻闇夜燈火,稱為法燈、法光、法炬。以其能滋潤一切生物,故以雨水為譬喻,稱為法雨、法水、法潤。又正法蒙受迫害,稱為法難;聖教之滅盡,稱為法滅。

此外,尚有法海、法山、法聲、法音、法鼓、法幢、法螺、法道、法雷、法鏡、法筵、法苑、法橋、法衣、法師、法會、法具、法名、法號、法主等名稱。〔雜阿含經卷三十一、中阿含卷二十八諸法本經、大品般若經卷四句義品、大乘入楞伽經卷五剎那品、大寶積經卷五十二、大智度論卷四十八〕

(二)於六境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識之對境各稱色、聲、香、味、觸;相對此五者,第六識(意識)所緣之對境,特稱為法,或法處(梵 dharmāyatana)、法界(梵 dharma-dhātu)。〔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三、俱舍論卷一、法蘊足論卷十處品〕

(三)因明用語。性質、屬性之意。於因明(論理學)中,宗(命題,即論證之主張)之賓詞(後陳)稱為法,主詞(前陳)稱為有法。此即依賓詞能顯示主詞所欲表白、界定之性質。〔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參閱「邪正」3032、「」6928) p3336


法門

梵語 dharma-paryāya。即佛法、教法。佛所說,而為世之準則者,稱為法;此法既為眾聖入道之通處,復為如來聖者遊履之處,故稱為門。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中本(大四四‧二五二中):「軌生物解曰法,聖智通遊曰門。」法界次第亦謂「門謂能通」,故知門之一詞,實為通入之義。其次,門者,亦含差別之意;以佛所說之法義有種種差別,故稱「如來開法門,聞者得篤信」、「以種種法門,宣示佛道」。如是,法門一詞既可作為佛所說教法之總稱,而以「不二法門」總括其教說之絕對性;亦可以「八萬四千法門」含攝其重重無盡之個別性,以應眾生千差萬別,重重無盡之煩惱;蓋眾生有八萬四千煩惱,故佛乃為之說八萬四千法門。

法門既可無盡無量,故以大海比喻其深廣浩瀚,不可測量,稱為法門海。唐譯華嚴經卷二(大一○‧七中):「佛剎微塵法門海,一言演說盡無餘。」準此,一切菩薩初發心時,即以「法門無量誓願學」一語為四弘誓願中之一願,而緣四聖諦中之道諦,以廣學無盡之法門。〔增一阿含經卷十、維摩經卷八、法華經方便品、華嚴大疏卷二、摩訶止觀卷一〕 p3363


法相宗

又作慈恩宗、瑜伽宗、應理圓實宗、普為乘教宗、唯識中道宗、唯識宗、有相宗、相宗、五性宗。廣義而言,泛指俱舍宗、唯識宗等以分別判決諸法性相為教義要旨之宗派,然一般多指唯識宗,或以之為唯識宗之代稱。為中國佛教十三宗之一,日本八宗之一。即以唐代玄奘為宗祖,依五位百法,判別有為、無為之諸法,主張一切唯識之旨之宗派。本宗總取華嚴經、解深密經、如來出現功德經、大乘阿毘達磨經、入楞伽經、厚嚴經等六經及瑜伽師地論、顯揚聖教論、大乘莊嚴經論、集量論、攝大乘論、十地經論、分別瑜伽論、觀所緣緣論、唯識二十論、辯中邊論、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等十一論為所依,又特以解深密經及成唯識論為憑據,以成一宗之旨。

關於本宗之傳承,於佛陀入滅後九百年,印度有彌勒出世,說瑜伽師地論;無著稟承其說,著大乘莊嚴經論、攝大乘論、顯揚聖教論;世親亦出攝大乘論釋、十地經論、辯中邊論、唯識二十論、唯識三十頌等,更有所闡明;不久無性亦造論注釋攝大乘論,又有護法、德慧、安慧、親勝、難陀、淨月、火辨、勝友、最勝子、智月等十大論師,相繼製論以注釋世親之唯識三十頌,瑜伽宗風遂披靡全印。唐代玄奘入印,師事護法之門人戒賢,具稟本宗之奧祕。返唐後,翻傳本宗經論,弘宣法相唯識之玄旨。受教者頗多,以窺基、神昉、嘉尚、普光、神泰、法寶、玄應、玄範、辨機、彥悰、圓測等為著名。其中,神昉著唯識文義記;玄應著唯識開發;圓測作解深密經疏、成唯識論疏等,門人有道證,著有唯識論要集,新羅僧太賢從其學,製唯識論古迹記,世稱海東瑜伽之祖;而窺基紹承玄奘之嫡統,住長安大慈恩寺,盛張教綱,世稱慈恩大師,著有瑜伽師地論略纂、成唯識論述記及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大乘法苑義林章等,集本宗之大成。門人惠沼著成唯識論了義燈,破斥圓測等之邪義,其下復有道邑、智周、義忠等。智周作成唯識論演祕,發揚成唯識論述記之幽旨,並注解其難義。此外,成唯識論掌中樞要、成唯識論了義燈、成唯識論演祕,合稱為唯識三疏。日本之智鳳、智雄、智鸞、玄昉等皆出智周之門,均有所承學。其後,以禪及華嚴等宗勃興,本宗教勢頓衰,宋代以後稍見復興之。至明代,智旭製成唯識論心要,明昱作成唯識論俗詮,通潤作成唯識論集解,廣承作成唯識論音義等。民國以後,歐陽竟無(1872~1944)大倡本宗,創辦支那內學院、法相大學,分本宗為無著法相學與世親唯識學。太虛與之論諍最多。此外,熊十力(1882~1968)著新唯識論,印順嘗與之論諍。

日本方面,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道昭入唐,從玄奘學法相宗義,回國後,以元興寺為中心而傳法,稱為南寺傳;元正天皇靈龜三年(717,一說二年)玄昉入唐,從智周學法,返國後,以興福寺為中心而傳法,稱為北寺傳。日本法相宗為奈良時期(710~794)、平安時期(794~1192)最有勢力之宗派之一。

本宗教義分項略述如下:(一)萬法唯識,本宗依唯識論,說明宇宙萬有悉皆心識之動搖所現之影像,內外二界,物質非物質,無一非心識所變;能變識有八,所變法則森羅萬象。(二)五位百法,法有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義,乃一切萬有之總稱。一切萬有悉皆保持其自性,常不改變,是為任持自性;以保持自性,故能成為軌範標準,令人生起一定之了解,是為軌生物解。一切諸法,即森羅萬象,在瑜伽論歸納為六六○法,世親更於百法明門論中立百法,分為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無為法等五位。此等五位百法,皆不離識,即唯識所現。(三)種子現行,百法中,除無為法之六法外,其餘之因緣所生有為諸法,皆從種子生起。種子,於第八阿賴耶識中,能生起色法、心法等萬千諸法之功能,猶如草木之種子。(四)阿賴耶緣起,宇宙萬有皆由識所變現,色境、聲境、香境、味境、法境分別為眼識、耳識、鼻識、舌識、意識所變現。乃至末那識,恆以阿賴耶識為對象,變現實我實法之影像。又諸識之轉變有因能變、果能變二種。因能變唯在第八識,對此而立阿賴耶緣起之名。(五)四分,即:(1)相分,一切所緣境。(2)見分,諸識之能緣作用。(3)自證分,證知見分之作用。(4)證自證分,更確認自證分之作用。(六)三類境,即性境、獨影境、帶質境。(1)能緣之心對所緣之境時,唯以現量如實量知彼境之自相,稱為性境。(2)由於能緣之心妄想分別所變現之境界,稱為獨影境。(3)境相兼帶本質,即主觀之心緣客觀之境,雖有所依之本質,而非為彼境之自相,稱為帶質境。(七)三性,一切諸法之體性相狀,有遍計所執、依他起、圓成實等三性。(八)五性各別,一切有情本具聲聞、獨覺、菩薩、不定、無性等五種種性。

本宗復依解深密經無自性品立三時教,以判釋釋尊一代所說之教法。三時即第一時有教,第二時空教,第三時中道教;前二時為方便未了義教,止於偏有偏空,第三時說超越諸法最深遠不可思議中道真實義之最極圓滿教,為了義教。(參閱「三性」563、「五姓」1107、「唯識」4424) p3373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音譯達磨、達摩、陀摩、曇摩、曇謨、曇無、曇。依據巴利註釋書所載,法有四義︰

(1)因(hetu)︰指正確的因果關係、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謂「緣起是法」即屬此義,蓋緣起的道理不拘於如來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遠不變之普遍妥當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與規則、法則、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ṇa)︰指倫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思想──善。指正義、倫理性。阿育王法敕所舉的法即屬此類。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稱教或佛陀的教法為法。又名八萬四千法門,佛法僧三寶中的法寶即屬此。佛之教是「法與律」(dhamma-vinaya)的結合。法係佛之說法,即經典(經藏);律是作為教團規則的律藏。以法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經)時,古來在狹義上僅指經藏而言,但爾後則泛指經律論三藏全體,於是乃出現廣義的法。總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倫理性,為顯示理想、軌範者,故此教法當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項。另外,法統、法嗣、法孫、法類、法系、法臘、法主、法號、法會、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燈等「法」皆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質︰即指所有的存在與非存在。有為法、無為法、有漏法、無漏法、善法、不善法、無記法、假法、實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等「法」屬此類。又法相、法性、諸法實相、諸法無我等之「法」亦同。此係將「根據各種標準所分類規定者」名之為法。又,作為法之定義的「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亦通於法之全體,但特別適合於此第四項。

◎附一︰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第二章(摘錄)

對於「法」的說明,在原始經典中時常提到,並有以下這種定型句︰「(1)世尊善說,(2)自見,(3)無時,(4)來見,(5)引導向(理想),(6)識者各自覺知。」

(1)所謂「世尊善說」是指「初善、中善、終善、具備義(內容)與文(形式),完全圓滿的清淨梵行法」。

(2)所謂的「自見」,就是︰自己可以用觀察智把這個法清楚的看出來。

(3)所謂的「無時」,就是不定時的,任何時候都可以修道證果。依照道元禪師「修證一等」、「本證妙修」的主張,修行與證果並非二物,而是一件事情,修行的當時也就是證果。

(4)所謂「來見」是「來看一看吧」的意思。法不是從其他人那裡傳聞得來,而是經由直接體驗來實見實證的。

(5)所謂「引導」,是說這個法導引人們趨向理想的涅槃境地。

(6)所謂「識者各自覺知」,是說︰識者透過正確的觀察與實修,可以各自正確的覺知這個法。

〔法的四特質〕 法具有以上的特徵。另外依據巴利註釋書(《法集論注》),又用另外四個特質,對法做了定義和說明。這四個特質分別是第一「教法」(pariyatti)、第二「因」(hetu)、第三「德」(guṇa)、第四「無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下面我要用自己的看法來說明一下這四個特質。

第一︰教法(pariyatti),是指釋尊所說的教法。也就是所謂的八萬四千法門。由於眾生的煩惱有八萬四千之多,為了對治這些煩惱,釋尊才說出這八萬四千種方式。這是釋尊為了救渡不同根器的眾生而應病與藥、臨機應變所說出的各種教法。

佛教教法的理想是要到達開悟的「聖」境。因此作為法的第一個定義的教法本質,就是佛教的宗教理想──聖與靈性。

第二,所謂「因」(hetu),就是指原因而言。狹義的因是指能證得佛教的理想,也就是得以開悟的那種原因(修道法)。在廣義方面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現象)的原因。這個原因與結果是相互關連的,所以從「因」一詞,可以看出正確因果關係的意義。

佛教是要正確覺知社會人生動態的因果關係(瞭解「是什麼」),然後依循這個因果關係去瞭解證得佛教理想涅槃境界的方法(瞭解「該如何」),俾能正確地實踐、修行。

為了正確的了知,正確的實踐,我們就必須找出原因與結果的正確因果關係。

因此作為法的第二定義的因,就是正確的因果關係,亦即因的本質是普遍妥當的真理與合理性。稱「法」為真如或真理就是這個緣故。這也意味著佛教的法並不包含不合理的迷信。

法的第三個定義是「德」(guṇa)。「德」包含有性質與特性的意思,但這裡主要是指宗教上或倫理上的善德而言。

在佛教裡,善分為相對善(有漏善)與絕對善(無漏善)。相對善是指在輪迴轉生之迷惑世界裡的善。這種善是由業報來支配的,若依照善因善果的因果法則去行善的話,那麼就有上升人間或天上的幸福果報。另外所謂的絕對善,是指超越上述因果業報、脫離輪迴之苦的證悟世界中的聖善。世俗世界所推崇的是相對善,但佛教的究極目的則是要超越相對的善惡,而具體實現絕對善的境界。

總之,法的第三個定義──「德」,是宗教上和倫理上的理想──善,也就是正義。佛教教法具有很崇高的倫理性,也排斥攪亂社會人倫秩序的淫祠邪教,其所以成為倫理式的宗教,就是因為其教法內容包含這樣的「德」的緣故。

以上所述就是教法(聖)、因(真)、德(善)等三個法的定義,法所顯示的是人生理想的規範。因為佛教具有合理性與倫理性,所以不論任何時代、任何地域、對任何人類,佛教都可當做他們的理想,而具有普遍妥當性。佛教就是這樣的世界性宗教。其所以能夠如此,正是因為佛教的法,具有上述三種規範特質。而第一項的教法同時也包含有合理性(真)與倫理性(善),所以成為極優秀的教法。佛教的法,就是上述三者共為一體的存在。

然而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的事物」(nissatta-nijjīvatā)與前三者略有不同。在這種情形下的法,是所謂「一切法」或「諸法」中之「法」。包含有「一切事物」的意思。其中包含所有的東西,像善法不善法、淨法不淨法、出世間法(開悟的法、無漏法)世間法(迷惑的法、有漏法)、樂法苦法、實法假法等等。並不專指軌範性的東西而言。

然而佛教中所謂的一切法,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東西,但原始佛教時代則只限於生滅變化現象的法。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時,是指在所有時空中我們所認識的現象界。也就是作為一切法的「事物」是「無我性的事物」「並不具有『實體與本體之類的形上學存在』的現象界事物」。這就是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釋之外,還顯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場。這個無我性與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關於「無我」和「空」,就像「諸法無我」法印所說征那樣,在理論上不承認實體本體,也不承認一切現象有固定性,在實踐上要不執著,依法而自由無礙的活躍著。在理論上,存在就是無我性。這個存在是沒有實體的現象,因為不斷地有生滅變化,所以不可將它執著為固定不變。這種看法就是實踐面的基礎。佛教的根本目的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正確信仰與實踐。

因此,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意思。在實踐「法」的前三個定義──教(宗教性──聖)、因(合理性──真)、德(倫理性──善)的時候,這無我性是極為必要的原則。前三項再加上第四項無我性,則法的定義才能算圓滿完整。換句話說,若要發揮理想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就一定要具備無我性。對於超越凡聖(宗教性的無我性)、超越因果(合理性的無我性)、超越善惡(倫理性的無我性),才是真正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的發揮。《金剛般若經》中說「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所說的就是這個無我性的道理。在這個意義下,法的四個定義並不是個別而不相關連的,一法必須從四個方面來看它,而這四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融合這四項定義,才能顯現出「法」的真義。其中第四個「無我性」也就是「空性」,是其他宗教與哲學所沒有的,是佛教獨特鮮征特徵。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一章(摘錄)
「法」這個概念的定義,其後在中國被定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或「能持自性,軌生勝解」。這是有關法之自性的反省產生以後,承自阿毗達磨論系統的解釋。「法」是不會流逝的,是超時間的;因此,它必須具有自性(svabhava)。此具有自性的法成為「軌」,而產生「物」的理解。例如稱為「無常」的法,其本身不是無常,它具有自性,是瞭解一切的「有」都會流逝的「軌」。但此「軌」不在於理解者之側(亦即不在主觀者之側);在與主觀者的關係上,它是獨立的,是一切的「有」自身的「軌」。軌與「法」「則」同義,轉而成為軌範。因為「有」是在無常的「型態」、「法則」中「有」,所以「有」被解為無常。這樣的「法」,其意義與其語源的意義相同。有人說︰「dharma是從dhr(保持)所展開的,至於成為規則、法則、軌範、理法等則是本流的發展。」的確,從dhr含有「保持」、「保住」、「支持」的語義看來,對應於會流逝的而言,它並不會流逝,由此而產生法含有「不流逝」之意。因此,一切流逝的事物以如此不流逝的「事」為立足點,為支持而存在,因此,成為「持」(也就是「軌持」),也產生了「規則」「型態」的意思。例如︰在過去的生活中,「習慣」是不過去的「事」;因此,它是過去生活的「規則」、「型態」。達磨這個字自古即意味著「習慣」、「被設定的秩序」。因此,「型態」是法的本來意義。其後,法被廣泛的用於指「事物」(nis-satta),但是過去的事物的本身並不是法,使過去的事物成為事物之「型態」的,才是法。在這種意義上,「法」與「因為法而存在的事物」,必須有所區別。

〔參考資料〕 《布頓佛教史》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9});中村元《インド思想の諸問題》、《原始佛教の思想》;久松真一(等)編《禪の本質と人間の真理》;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一篇。


法門

(一)指原始佛典中,佛弟子用以檢證自己所悟的一些定型句︰這些定型句具有同一的文體與內容,是一種類型化的教理綱要。有三類,即︰(1)《中部》第一百經〈傷歌羅經〉(Saṅ-gārava-sutta)、《中部》第六十五經〈跋陀利經〉(Bhaddāli-sutta)所揭示的簡單句。.2反複使用諸多類似的文句,因而內容較為豐富的複合句。如《中部》第一經〈根本法門經〉(Mūlapariyāya-sutta)即為典型例子。該經係以多數類似的句子串連,而闡明凡夫、有學、阿羅漢、如來的性質。(3)係由多數內容相似的簡單句組合而成。又分為二種︰{1}所列舉的一一定型句不附以固有名稱。例如《中部》第八十七經〈愛生經〉(Piyajātika-sutta),列舉五種定型句,然其中各句並無固定名稱。{2}所列舉的定型句皆附有固定名稱,如《中部》第八經〈削減經〉(Sallekha-sutta)所揭者是。

(二)指佛的教法︰以佛之教(法)為達聖智,通入信心之門,又是解脫生死入涅槃之門,因此併稱法門。《增一阿含經》卷十云(大正2‧593b)︰「如來開法門,聞者得篤信。」或謂佛所說,而為世之準則者,稱為「法」。此法為眾聖入道的通處,又是如來聖智遊履之處,故稱為「門」。《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中(本)云(大正44‧252b)︰「軌生物解曰法,聖智通遊曰門。」《法界次第法門》卷中之下云(大正46‧683a)︰「門謂能通。」可知門為通入之義。

此外,所謂法門,又有差別分類之義。即因所說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法義。如《心地觀經》卷七、《勝鬘經》等所說的「八萬四千法門」,即應眾生有八萬四千煩惱,所以佛為說八萬四千法門。可知,佛的教法無限,如大海般深廣浩瀚,不可測量。唐譯《華嚴經》卷二云(大正10‧7b)︰「佛剎微塵法門海,一言演說盡無餘。」於是,初發心菩薩以「法門無量誓願學」一語為四弘誓願之一。


[南山律學辭典]
十八法

亦名:邪佛之法寶、調達執九邪破佛九正、九邪破九正

子題:法非法、律非律、犯非犯、若輕若重、有殘無殘、麤惡非麤惡、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說非說

含註戒本‧十三僧殘法:「言破壞者,有十八事:法、非法;律、非律;犯、不犯;若輕、若重;有殘、無殘;麤惡、非麤惡;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說、非說是也。」(含註戒本卷上‧一四‧一一)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一﹑法非法)一﹑法非法者,多論云,八正真軌生神解,是趣道近因,名法,彼說為非;五邪不能生解為非,彼說是法。(二﹑律非律)者,八正真能調身口,離於七非,稱律,彼非律;五邪反前,彼說為律。了論解,五正道分是法,五邪道分非法;彼說反前可知。三正道分是毗尼,三邪道分非毗尼;彼說反之可知。(三﹑犯非犯)多論所云者,不剃不剪,佛制有罪名犯,調謂有命,若不剃剪,說為不犯;言不犯者,心念作惡,雖未身口,理違惡微,不制有罪,說為不犯,調說心起三毒,最是過本,反說為犯。了論云,罪者過如來所制,非罪者順如來所立制故。(四﹑若輕若重)言輕重者,多云,犯遮惡者為輕,調見壞葉墮龍,便謂一切草木皆重;重者初篇,業思一形永障為重,調見先作無犯,便言婬盜俱是輕也。……(五﹑有殘無殘)有殘無殘者,多云,犯下四篇,非一生障,名曰有殘,調說無殘;若犯初篇,永喪道芽,則名無殘,調說有殘。……(六﹑麤惡非麤惡)言麤惡者,如母論云,初二篇方便,若身若口無慚心故,犯濁重偷蘭,名麤惡也;麤惡者,波逸提下及餘偷蘭也。彼皆反說。……(七﹑常所行非常所行常所行非常所行者,多云,八正道常所用法,調說非常;五法非常用法,調說常所用。了論云,非常行者,非佛所作所習也,彼即說是常所行者,是佛所作;入定說法,受現法樂,是佛所習,彼又反說。(八﹑制非制)制非制者,多云,五篇戒,佛金口制,調說非制;五法非佛所吐,名為非制,調說為制。(九﹑說非說)說非說者,四是重禁,餘是輕約,此名正說,調說為非;四禁為輕,餘篇為重,是名非說,調為是說。了論云,非如來說,非如來教,彼即說是如來所說;五陰、十二入、十八界,乃至八萬法門,對治眾生八萬煩惱,令其觀察,是如來教,十二部經名句文,是如來說,彼皆反之。即以此法,心懷知是,口說言非,異見異忍,為他人說,是名邪佛之法寶也。」戒疏記卷九‧五一‧一八)

資持記‧釋釋相篇:「十八法者,即調達執九邪,破佛九正,共為十八。法非法:八正軌生物解是法,調達說為非;五邪不能生解為非,彼說為法。律非律:八正調身口,離七非名律,彼為非律;五邪反前說,彼說為律。犯不犯:不剃髮、不剪爪、佛制有罪名犯,調謂有命,若不剃剪,說為不犯;心念作惡,不制有罪,名不犯,彼說心起三毒,反說為犯。若輕若重:遮惡為輕,調見壞葉墮龍,便謂皆重;初篇永障為重,彼見先作無犯,便言俱輕。有殘無殘:犯下四篇,非一生障,名有殘,彼說無殘;犯初篇永障,名無殘,反說有殘。麤惡非麤惡:初二篇下方便重蘭,名麤惡,波逸提下,及餘偷蘭,名非麤惡;故皆反說。常所行非常所行八正道常所用,彼說非常;五法非常用,調說為常。制非制:五篇是佛制,彼說非制;五法非佛說,名非制,調說為制。說非說:四是重禁,餘是輕約,名正說,調說為非;四輕餘重,是非說,調為是說。多見妄解,故引疏注出。」(事鈔記卷一五‧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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