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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量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又作[歹*全]同七泉反廣疋稱謂之銓言知輕重也漢書應邵曰鈴稱衡也量升斛也


[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錄]

上七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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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八法

(名數)謂利衰等之八風也。見八風條。

又八法者,名地水火風為四大,以此四種,無處不有故也。名色香味觸為四微,以此四種體性微細故也,謂人身因四大之假合而有,此四大亦由四微之所成,故總稱曰八法。見楞嚴經義海十四。

又八法者,一教,師所說之教法也。二理,教所詮之諦理也。三智,行人所發之觀解也。四斷,真智所斷之煩惱也。五行,學人所修之行法也。六位,次第趣入之位次也。七因,正感證果之因體也。八果,所得之聖果也。凡一切之法門,總歸此八法(若略之則曰教理行果之四法)。故天台大師以此八法,詮量藏通別圓四教之義。見四教儀,大藏法數四十六。又釋摩訶衍論之法相,有八法八門之目。見三十三過條。



(術語)梵語優婆羅叉Uparaka,譯曰律,毘尼Vinaya。譯曰律者,義翻也(毘尼之正譯曰滅,或調伏)。律猶言法,禁制之法也。又詮量詮量罪之輕重也。大乘義章一本曰:「律者,外國名優婆羅叉,此翻名律。解釋有二:一就教論,二就行辨。若當就教,詮量名律。若當就行,調伏名律。毘尼之教詮此律行,故稱為律。又生律行,故復名律。」同七曰:「禁制之法,名之為律,律猶法也。」止觀四曰:「律者,詮量輕重,分別犯不犯。」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之一曰:「律者,梵云毘尼,華言稱律。今約戒疏統括諸文不出三義:初言律者法也,(中略)二云律者分也,(中略)三云律字安聿,聿者筆也。」同中一之二曰:「通禁制止名律。」


戒律

(術語)五戒十善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防止佛徒邪非之法律也。梵語尸羅,Śila譯曰戒,防非止惡之義。梵語優婆羅叉Upalaka,譯曰律(淨影),梵語毘尼Vinaya,譯曰律(南山),法律之義。漢靈帝建寧三年,安世高首出義決律二卷。次有比丘諸禁律。魏世天竺三藏曇摩迦羅到許洛。慨魏境僧無律範,遂於嘉平中與曇諦譯四分羯磨及僧祇戒心圖。此為中國戒律之始。見僧史略。大乘義章一曰:「言毘尼者,名別有四:一曰毘尼,二曰木叉,三曰尸羅,四曰律。(中略)言尸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三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為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國名優婆羅叉,此翻為律。解釋有二:一就教論,二就行辨。若當就教詮量名律,若當就行調伏名律。」四分戒疏一上曰:「或云尸羅,或云波羅提木叉Prātmoka,或云毘尼。(中略)初云尸羅,此翻為戒。戒有何義?義訓警也。由驚策三業遠離緣非明其目也。(中略)三云毗尼,唐稱為律,古譯毗尼,皆稱為滅。今以何義,翻之為律?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略抄)。是初淨影於毘尼有四名,別舉律之梵名,後南山但為三名,以律之梵名為毘尼也。」開宗記一本曰:「言律藏者,梵云優婆羅懺,此譯為律。律則法也,非法無以肅威儀也。」資持記上一之一曰:「律者梵云毘尼,華言稱律。(中略)不出三義: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為教,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中略)二言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若律呂分氣也。(中略)三云律字安聿。聿者筆也,必審教驗情,在筆投斷。」


本地

(術語)對於所現之化身,而稱能現之本身為本地。能現所現,相望重重,故本地亦重重而不一定,唯佛之實相法身,即窮極之本地,越之更無能現之實身。故曰地法身。本地即法身也。道安之舍利禮文曰:「本地法身,法界塔婆。」演密鈔二曰:「本地法身者,即實相法身也。一真實相為萬化之本,猶如於地為萬物之依,故曰本地。言法身者,謂此實相能軌持萬化。即此軌持,假名為身。法即身故,本地即法身。」法華文句九曰:「詮量本地三佛功德。」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銓次

七宣反廣雅云銓猶具也爾雅云銓律銓也郭璞注云法律所以詮量輕重也杜注左傳云次也說文衡也從金全聲也


詮而

上七宣反淮南子云詮言者所以陳治亂之體曰詮說文云詮具也從言全聲錄序從竹作筌是捕魚笱也非詮量之義故不取


[佛光大辭典]
觀心釋華嚴經題

華嚴經之全名為「大方廣佛華嚴經」,據華嚴經疏卷三載,以一心法界分別解釋華嚴經題七字,列舉如下:(一)大是心體,大,即常、徧之義;體,即心體。謂此心體含容法界,稱性周徧,平等廣博,無有變遷,且無邊際,故稱大是心體。(二)方是心相,方,即方法;相,即軌持。謂無邊法相,恆沙性德,皆由一心軌持含攝,故稱方是心相。(三)廣是心用,廣,即廣博;用,即業用。謂心之業用,廣博無際,能生出萬法而應用無盡,故稱廣是心用。(四)佛是心果,佛,即覺者;果,即菩提果。謂離諸煩惱,覺了萬法,具一切智,而得無上菩提,乃證得自心之菩提果,此果非從外得,故稱佛是心果。(五)華是心因,華,即譬喻功德萬行;因,即行。謂種種萬行之因華,皆為心之開覺,故稱華是心因。(六)嚴是心功,嚴,即莊嚴;功,即功用。謂以萬行因華,莊嚴法身果體,皆為一心運用之功,故稱嚴是心功。(七)經是心教,經,即能詮之言教;教,即言量。謂於一文一句、諸法眾理,能行布圓融,皆為心之詮量該通,故稱經是心教。 p6951


觀心釋華嚴經題

華嚴經之全名為「大方廣佛華嚴經」,據華嚴經疏卷三載,以一心法界分別解釋華嚴經題七字,列舉如下:(一)大是心體,大,即常、徧之義;體,即心體。謂此心體含容法界,稱性周徧,平等廣博,無有變遷,且無邊際,故稱大是心體。(二)方是心相,方,即方法;相,即軌持。謂無邊法相,恆沙性德,皆由一心軌持含攝,故稱方是心相。(三)廣是心用,廣,即廣博;用,即業用。謂心之業用,廣博無際,能生出萬法而應用無盡,故稱廣是心用。(四)佛是心果,佛,即覺者;果,即菩提果。謂離諸煩惱,覺了萬法,具一切智,而得無上菩提,乃證得自心之菩提果,此果非從外得,故稱佛是心果。(五)華是心因,華,即譬喻功德萬行;因,即行。謂種種萬行之因華,皆為心之開覺,故稱華是心因。(六)嚴是心功,嚴,即莊嚴;功,即功用。謂以萬行因華,莊嚴法身果體,皆為一心運用之功,故稱嚴是心功。(七)經是心教,經,即能詮之言教;教,即言量。謂於一文一句、諸法眾理,能行布圓融,皆為心之詮量該通,故稱經是心教。 p6951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十乘觀法

指天台宗為進修初住所實際熏修的十種觀行法門。又名十法成乘觀、十乘觀心,略稱十乘、十觀。此十法能令觀行成就,運載行者至果地,故名十乘觀法。出自《摩訶止觀》卷五之二。內容略如下列︰

(1)觀不思議境︰就吾人現前的一念,觀即空、即假、即中。修行之前,須先定所觀之境。然萬法皆具三千三諦,互相融攝,而無迷悟因果之別。一一皆具不可思議的妙諦,故皆可作為所觀之境。今由於萬法唯心,特以現前的一念心作為所觀之境。妙境是諸法之本,妙觀是諸行之源。上根之人修此一法,自可具十境十觀,登初住真因之位。然中、下根人不能進修此行,故令其修第二以下的觀行。

(2)發真正菩提心︰又名起慈悲心。觀不思議境若不成就,則發四弘誓願,上求下化。此心與不思議境同時俱起,非前非後。慈悲即智慧,智慧即慈悲。發菩提心當在一切修行之初,今置在第二,是因此人心志弛緩,雖已發心,而不能成觀,故令其再次發心。

(3)善巧安心止觀︰又名巧安止觀。即用止觀之行,巧安心於法性上。既已發願,其次當立行以實現其願。行以止觀為首要,故以止觀令心安住於法性上。

(4)破法徧︰破除心對於諸法的執著。心既安住在法界之理上,而未能悟入,是因心有所著,故當徧破其執。諸教雖有四門,乃至八萬四千之別,但無不以「無生」為首,今先於無生門徧破諸惑,再以「無生」度入餘門。

(5)識通塞︰識是「分別了知」之謂,智能通達妙理故曰「通」,情能障礙正道故曰「塞」。既已用破法徧破除情執,卻未能悟入諸法實相,乃因其識別有錯謬。故當識此通塞,護通破塞。通塞若約法而言,即為塞六蔽、治六度、塞生死煩惱、通菩提涅槃、塞三惑、通三關。若約行人之得失而言,則迷事之法,稱理亦為通,悟理之法,從情亦為塞。

(6)道品調適︰又名修道品。即檢討三十七道品,抉擇適合行者之根機者而修。既已識別情智之得失,而未能悟入,是因所用的法門不調適,故今依次調適三十七道品,一一加以詮量簡擇。上列方法為入理常軌,故名作正行。

(7)對治助開︰又名助道對治。即以助道對治障礙,開闢三解脫門。既以前法具足正行的方軌,而未能入,是因障道的「事惡」起而助理惡無明,障覆理善中道觀的智慧,今以事之六度為始,修不淨、背捨、勝處等法,以對治此處的「事惡」。此法以小助大,以偏助圓,故稱對治助開。正助二法既已具備,修觀的方軌也已周足,中根之人至此,自能具足十法而悟入。

(8)知次位︰又名知位次。即行者了知自身修證之分齊,能免增上慢心。障重的下根人既已修正、助等法,而未明修證,乃因墮於上慢,今依此觀法,辨知真似的差別與階次,令行者明識次位,發奮策進。

(9)能安心︰謂心安然能忍,不為順逆之緣所動,而成就道事。既已識知次位分齊,仍為內外之緣所動,其因在於內德多損,故令修此法,以防其障緣。逆緣固為障礙,順緣亦能妨行。行人依修觀之功,初入外凡,障轉慧開,傳誦漸廣,則外招名利,內動宿障,終至自行破敗。此時即當修此法,安忍不動,入內凡似位。

(10)無法愛︰不愛著似位之法,進而入法性。既入似位,得六根互用,離內外見思之惑障,永不墮苦,即生愛著之心,名為法愛,又不退不進,名作頂墮,今令修此法,除法愛之惰心,進入初住真因之位,以利益眾生,現廣大佛事。

此十乘觀法,其體為一不思議的妙觀,分之為十,乃因修觀行者的根機有上、中、下三品之別。上根僅修第一觀不思議境,破無明,入初住。中根修第二發真正菩提心以至第七對治助開,破無明,入初住。下根修後三法入初住。

以下更就十乘,細加分別。前一是觀道的常規,三根通修,始終不廢,後九是增修的方法,猶如病重,藥漸加味。後九觀中,第二至第七是觀成的巧術,中下二根均修,第八、第九、第十,是進修的方法,下根方修。再者,第二、第三、第四是行門的正軌,發心立行的細格;第五、第六、第七是隨宜的方便,適時的差排(區別整理之意)。又,十觀中的前七,是修觀的方法,後三是行位的策進。策進中的知次位,令免去上慢,證入五品,次一能安忍,令策進五品而入六根,後一無法愛,令六根入初住。

十乘之所據,在《法華經》〈譬喻品〉中。該品「其車高廣」一句為第一觀不思議境之依據,即以車體之高廣,譬喻如來所知見的三千實相妙境極廣至高。「又於其上張設幰蓋」,為第二發真正菩提心之據,謂四弘誓猶如幰蓋,普覆法界。「安置丹枕」為第三巧安止觀之所據,丹枕是安息之具,借喻巧安止觀。「駕以白牛,其疾如風」為第四破法徧之據,以白牛拉車速疾,喻一心同時觀照中道與空假二邊,其智德融妙,三惑同時斷盡。又,車外丹枕為第五識通塞之據,軫是牛車停止運轉時,防其退轉的設備,今以其能調停車之動靜,喻通塞之檢校。「有大白牛,肥壯多力,形體姝好,以駕寶車」為第六修道品之據,以白牛能引大車,喻三十七道品能為前導,引行者至妙覺道場。「又多僕從而侍衛」為第七對治助開之據,喻三十七道品能資助正觀。「乘此寶車遊四方」為第八知次位之據,以四方喻菩薩十住、十行、十迴向與十地等四十位。至於第九能安忍與第十無法愛,《止觀大意》並未舉出所據之經文。《止觀輔行》說安忍是忍五品、違順之境,令入六根,離愛是離六根中相似之法愛,次位是行之所階,為勸勵行者離障離愛,故別出五品與六根清淨。由此可知前七正明車體與具度,後三是乘之所涉,若無所涉,則運之義不成,故通皆名乘。

十乘觀行不僅為初心行者所修,五品觀行位以上,遠至妙覺位,無不具此。此十乘即是大乘,因此圓實之機無不常修。

〔參考資料〕 《摩訶止觀》卷五(上)~卷十(下);《法華經玄義》卷八(下);《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五之一~卷十之二;《四教義》卷十一;《三觀義》卷下;《止觀義例》卷上;《天台八教大意》;《天台四教儀》;慧獄《天台教學史》;惠谷隆戒《天台教學概論》第三篇;宇井伯壽《佛教汎論》第二編;安藤俊雄《天台學》(根本思想とその展開)。


戒律

戒與律的併稱。戒,梵語尸羅(śīla),指防非止惡的戒法。律,梵語優婆羅叉(up-alakṣa),或毗尼(vinaya),指生活上的規律。《大乘義章》卷一云(大正44‧468a)︰
「言尸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三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中略)以能防禁故,名為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國名優婆羅叉,此翻名律。解釋有二︰(一)就教論,(二)就行辨。若當就教詮量名律,若當就行調伏名律。」

戒與律原有不同的意義,而「戒律」併用,意謂維持佛教教團之道德性、法律性的規範。亦即「律」指為維持教團秩序而規定的種種規律條項及違犯規律之罰則,屬於形式的、他律的。「戒」指內心自發性地持守規律,屬於精神的、自律的。然而戒與律並非分離而行,而是平行地共同維持教團之秩序。

曹魏‧嘉平年間(249~254),天竺三藏曇柯迦羅至中國,譯出《僧祇戒心圖》,為戒律傳入中國之始。唐代,鑑真赴日,於東大寺設戒壇授戒,又建唐招提寺弘傳戒律,戒律遂傳至日本。

戒律在印度佛教中,是所有佛教徒必備的條件,所以沒有單以戒律成立宗派的意識。但在民俗習慣、氣候風土完全不同的中國社會,要完全按照律典上的戒條規定去實踐,實在很困難,因而除了逐漸加強對律文異解及戒律內涵的探討,以及產生完全以律藏之研究為主的律宗之外,其他如依據《法華經》而形成的天台宗、依據《華嚴經》而形成的華嚴宗、教外別傳的禪宗,皆各有獨特的戒律。

日本在傳入中國佛教中的律宗後,不久又發展出依據《法華經》而形成大乘圓頓戒,並捨棄一切禁令式的戒律特質,而創造獨特的戒律。

◎附︰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三篇第四章〈戒律之精神〉(摘錄)

佛陀以解脫正道、勸導出家、依於純真之動機為主。其有動機不純真者,亦姑容認之。斯即佛陀之教團即僧伽所以擴大之一因也。雖然,佛陀所最感困難之點,實亦在此。蓋由於動機真純者,中途縱有過失,亦容易復其本來。若原出勉強者,而欲使之心向真道,則其事匪易。適應於茲必要,佛陀乃設為規則,是為教團之外表的規定,即律(vinaya,毗那耶)是也。

據此,一方可使佛弟子輩,得同為釋子沙門而統率之。同時於他方,則糾正其中所發生之違誤,而使成湛然純淨之沙門。且循於教團之擴大,益感此需要彌切,寖至不得不設置極其細密之規定。以此規定,編成系統,是即謂三藏之一,毗那耶(律)藏也。大約比丘為二四0條(中國概謂之二五0戒),比丘尼更於此外,增加數十條。佛教團依此,乃得所憑藉。故雖以不純之動機,或勉強出家之弟子,亦當循茲外表,漸使道行殊勝,其效果固非常之大也。

蓋佛陀所重者,雖完全為基於自覺、精神方面之修養,但精神之修養,亦賴於外表之道行。今欲劃一此類事實與各色各樣之弟子,固以依於外表之規定為最有效,爰據此理由而為施設。是故凡茲規定,即至佛滅後,亦如佛在時。為維持僧伽(教團)最屬重要者。其為一定秋毫不可犯之物,固無足異,尤其以戒行最高之迦葉(Kassapa),為教團之領導者,彌足以示戒律萬能主義,特占勝利也。

雖然,吾人茲宜注意者,即戒律之精神是矣。戒律之為物,原多適應於時、處、位所制定者。且自佛陀入滅之際,對於阿難之遺訓考之,當勿忘茍過於拘執律之條文,則反不合於佛陀之精神。試再徵諸當時之輿論,亦得證明之。如《中阿含》〈傷歌羅經〉︰
「何因何緣,昔沙門瞿曇施設少戒,然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緣,今沙門瞿曇施設多戒,然諸比丘少得道耶﹖」

此佛陀晚年,多數人於集會時所述之批評也。蓋當佛陀傳道之初,出家者多由於真誠純淨之動機,故得解脫者其數較多。反之,迨後多為依附僧伽之勢力而出家者,故得道者其數較少,即根據於此等事實者是也。質言之,若就此放任之,則不易解脫之人必多,斯佛陀所以制定多戒,眾人不能洞悉其故,緣有如上之疑議。

綜之,即自此考之,亦足以明制定多戒,原非佛陀之本意,洵為出諸不得已。是故假若佛陀會下,無不良分子,盡屬上機,則就令其時其處,有所制定,然亦無似此之繁瑣,固不待言。且若以此為時處不同所制定,則與今日所傳之戒律,亦當大異其趣,詎非易於推知者耶。由此以譚,吾人以為厥後灰山住部(雞胤部,Kukkutika)視戒律為方便說,主張不當過於拘執(假若《部執異論疏》之記載為碻實),殊可謂得佛陀之真意。要之,戒律固屬出家修道之大指針,然過於拘泥末節,亦斷難得佛陀之真意,吾人固始終認為如此也。

〔參考資料〕 《梁高僧傳》卷一;《四分戒疏》卷一(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一;聖嚴《戒律學綱要》;《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2});《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律宗思想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8}、{89});上田天瑞《戒律の思想と歷史》;佐佐木教悟《戒律と僧伽》;佐佐木教悟撰‧關世謙譯《戒律學的佛教》。



指佛所制定有關比丘、比丘尼應遵守的禁戒。音譯毗奈耶、毗那耶、毗尼耶、鼻奈耶、鞞泥迦、毗尼、毗泥、比尼;意譯為調伏、滅、離行、化度、善治、志真。

關於毗奈耶翻為律之緣由,《四分律含註戒本疏》卷一(上)云(卍續62‧343下)︰「古譯毗尼皆稱為滅,以七毗尼用殄四諍。今以何義翻之為律﹖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又,《玄應音義》卷十四云︰「案爾雅︰律,法也,謂法則也。又云律,詮也,法律所以詮量輕重也。又云律,常也,言可常行也。釋名云律者縲也,縲囚人心使不得放肆。」此謂毗奈耶為詮量輕重,斷割開遮、持犯的法軌,譯「毗奈耶」為律,即循此義。此外,戒與律二者不同,前者乃出家在家男女所受持德目之通稱,後者則僅限於出家者的制條。如《有部毗奈耶》卷九云(大正23‧672c)︰「問曰︰在家俗侶頗得聞不﹖報言︰得聞二藏,謂論及經。毗奈耶教是出家軌式,俗不合聞。」

在漢譯藏經中,屬律部的典籍有《四分律》六十卷、《彌沙塞五分律》三十卷、《十誦律》六十一卷、《摩訶僧祇律》四十卷、《善見律毗婆沙》十八卷、《有部毗奈耶》五十卷、《有部苾芻尼毗奈耶》二十卷等。其中,前四者與未傳來的《迦葉遺部律》合稱五部律。爾後大乘菩薩戒起,乃稱闡述大乘菩薩戒相的《菩薩地持經方便處戒品》、《梵網經》卷下等為大乘律,而上述《四分律》等則為聲聞所持的小乘律。

◎附︰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四章第一節(摘錄)
說到攝僧的制度,內容不一,而主要是團體的制度。

(1)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為,或追求過分的經濟生活,這不但障礙個人的法的修證,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淨,所以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舊譯為戒)。一條一條的學處,集成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是出家者所應該守護不犯的。

(2)為了佛法的推行於人間,成立受「具足法」(upasaṃpanna-dharma)、「布薩法」(poṣadha-dh.)、「安居法」(varṣika-dh.)、「自恣法」(pravaraṇa-dh.)、「迦絺那衣法」(kaṭhina-dh.)等,僧伽特有的制度。

(3)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種種僧事,僧伽諍事的處理法。

(4)同屬於佛法的出家者,要求行為(儀法)方面的合式與統一,如行、住、坐、臥,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飲食等規制。這一切,由於出家僧伽的日漸廣大,越來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這些法制,稱之為「律」,達到與「法」對舉並立的地位。梵語vinaya,音譯為毗尼或毗奈耶,譯義為「律」或「調伏」。經中常見到法與律對舉,如「法律」;「法毗奈耶」;「是法是毗尼,非法非毗尼」等。(中略)

法與律的分化,起於釋尊在世的時代。分化而對舉的法與律,明顯的有著不同的特性︰法是教說的,律是制立的;法重於個人的修證,律重於大眾的和樂清淨;法重於內心的德行,律重於身語的軌範;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從修行解脫來說,律是不必要的;如釋尊的修證,只是法而已。然從佛法的久住人間來說,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樣的傳說。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三十五;《善見律毗婆沙》卷一;《分別功德論》卷一;《清淨毗尼方廣經》;《毗尼母經》卷一、卷七;《文殊師利淨律經》〈解律品〉。


[法相辭典(朱芾煌)]
劫初人眾及諸惡業生起因緣

俱舍論十二卷十三頁云:劫初人眾、為有王無?頌曰:劫初如色天。後漸增貪味。由墮貯、賊起,為防固守田。論曰:劫初時人、皆如色界。故契經說:劫初時人、有色意成,肢體圓滿,諸根無缺,形色端嚴,身帶光明,騰空自在,飲食喜樂,長壽久住。有如是類地味漸生。其味甘美,其香鬱馥。時有一人、稟性耽味,嗅香起愛,取嘗便食。餘人隨學,競取食之。爾時方名初受段食。資段食故;身漸堅重。光明隱沒,黑闇便生。日月眾星,從茲出現。由漸耽味,地味便隱。從斯復有地皮餅生。競耽食之,地餅復隱。爾時復有林藤出現。競耽食故,林藤復隱。有非耕種香稻自生。眾共取之,以充所食。此食麤故,殘穢在身。為欲蠲除,便生二道。因斯遂有男女根生由二根殊,形相亦異。宿習力故;便相瞻視。因此遂生非理作意。欲貪鬼魅,惑亂身心,失意猖狂,行非梵行。人中欲鬼初發此時,爾時諸人隨食早晚隨取香稻,無所貯積。後時有人,稟性懶惰,長取香稻,貯擬後食。餘人隨學,漸多停貯。由此於稻,生我所心。各縱貪情,多收無厭。故隨收處、無復再生。遂共分田,慮防遠盡。於己田分,生吝護心。於他分田,有懷侵奪。劫盜過起,始於此時。為欲遮防,共聚詳議。詮量眾內,一有德人,各以所收六分之一,僱令防護,封為田主。因斯故立剎帝利名。大眾欽承,恩流率土;故復名大三末多王。自後諸王、此王為首。時人或有情厭居家,樂在空閑,精修戒行;因斯故得婆羅門名。後時有王、貪吝財物,不能均給國土人民。故貧匱人、多行賊事。王為禁止,行輕重罰。為殺害業,始於此時。時有罪人,心怖刑罰,覆藏其過,異想發言。虛誑語生,此時為首。


全文檢索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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