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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教育部)]

ㄕㄜˋ ㄉㄧㄥˋ, 1.預先設置訂定。如:「這臺洗衣機有自動定時裝置,一到設定的時間就會自動完成洗 衣功能。」

2.法律關係的創設。如設定地上權、地役權等。

3.邏輯上必須條件的假設。例如「柏拉圖的兒子替他父親完成了《理想國》一書」這句話中,就包含了兩項設定。第一,柏拉圖有一個兒子。第二,柏拉圖曾從事撰寫《理想國》一書,但沒有完成它。缺少這兩項設定的任何一項,這句話就毫無意義。也稱為「預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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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一神教

乃信仰唯一絕對之神的宗教。如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皆為唯一神教之典型。三者皆認為各該教所信奉之神為創造及主宰世界、無所不能亦無所不在之精神體,但並不否認其他天使、魔鬼等精神體之存在,然以彼等非創造者,而為被創造者,故不得稱之為「神」。由此可知,並無僅承認唯一精神體之「純粹一神教。 古代印度之最高神,乃自A神交替為B神,稱為交替神教(Kathenotheism)。進而言之,於所信奉之多神中,舉其中一位為最高神,即稱單一神教(Henotheism)。

及至梵書時代,視唯一最高神為造物主(梵 Prajāpati)之創造說乃應運產生。古埃及之宗教,亦屬單一神教,然此唯一之神與其他神或與世界之關係,甚至世界究竟是創造或依次展開者,以及唯一神之人格性、真理性等問題,都曾產生複雜之爭論。

佛教並未設定任何一神之存在,一切事物皆為法(梵 dharma)。世尊入滅之前,遺囑弟子以法為師,世尊自身亦否定世界乃神造之說法(即神意說)。基於此,主張一神教之基督教等教派,即批評佛教為無神論。然佛弟子由於受世尊之感化,因而對佛陀之人格追慕甚深、信仰彌堅,故有第二位世尊(即未來佛)之思想出現,並產生來世佛、現在十方佛(不論何方現在皆有佛存在)或久遠本佛(釋尊雖已入滅,然所滅寂者僅是化身佛,真正之法身佛則永遠不滅)等種種佛陀觀與佛身論。 p64


十地

即指十種地位。又作十住。地,梵語 bhūmi,乃住處、住持、生成之意。即住其位為家,並於其位持法、育法、生果之意。諸經論所舉十地名稱,共有五類:

(一)乾慧等之十地:此說見於大品般若經卷六、卷十七等,以此十地共通於三乘,故稱三乘共十地,或共十地、共地;天台宗稱之為通教十地。大品般若經卷六述及乾慧乃至佛之十地,謂菩薩依方便力修六波羅蜜,同時順次行四念處乃至十八不共法,經前九地至佛地。此十地為菩薩所具者;所謂佛地在此非指佛果,乃指菩薩如佛修十八不共法等。又大智度論卷七十五中,以此十地各配於三乘之階位。智顗之法華玄義卷四下、摩訶止觀卷六上釋其意如下:

(一)乾慧地(梵 śukla-vidarśanā-bhūmi),又作過滅淨地、寂然雜見現入地、超淨觀地、見淨地、淨觀地。乾慧意指單有觀真理之智慧,而尚未為禪定水所滋潤。此位相當於聲聞之三賢位,以及菩薩自初發心乃至得順忍前之覺位。(二)性地(梵 gotra-bhūmi),又作種性地、種地。即聲聞之四善根位與菩薩得順忍之位,雖愛著諸法實相,但不起邪見,係智慧與禪定相伴之境地。(三)八人地(梵 astamaka-bhūmi),又作第八地、八地。人即忍意。相當於聲聞見道十五心(已體認四諦十六心之八忍七智)之須陀洹向,與菩薩之無生法忍。(四)見地(梵 darśana-bhūmi),又作具見地。相當於聲聞四果中之初果須陀洹果,與菩薩阿鞞跋致(不退轉)之位。(五)薄地(梵 tanū-bhūmi),又作柔軟地、微欲地。聲聞已斷欲界九種煩惱(修惑)一分之位,即須陀洹果或斯陀含果。亦指菩薩已斷諸煩惱,猶存薄餘習之位,即阿鞞跋致以後至未成佛間之覺位。(六)離欲地(梵 vīta-rāga-bhūmi),又作離貪地、滅婬怒癡地。聲聞斷盡欲界煩惱得阿那含果之位,與菩薩離欲得五神通之位。(七)已作地(梵 krtāvī-bhūmi),又作所作辦地、已辦地。即聲聞得盡智、無生智證得阿羅漢果,或菩薩成就佛地之位。(八)辟支佛地,即觀十二因緣法而成道之緣覺。(九)菩薩地,指從前述之乾慧地乃至離欲地,或指自後述之歡喜地乃至法雲地(初發心至金剛三昧),即菩薩自最初發心至成道前之覺位。(十)佛地,指一切種智等諸佛之法完全具備之位。大智度論卷七十五載,此三乘共位之菩薩,依無漏智斷盡疑惑而開悟;如燈心燃燒,不一定於初焰或後焰燃燒,同理十地之斷惑亦不固定於任何一地,而係各自皆能至於佛果,故喻謂燋炷之十地。〔光讚般若經卷七之十住品、放光般若經卷四治地品、卷十三甚深品、大般若經卷四一五修治品〕

(二)歡喜等之十地:此說見於舊譯華嚴經卷二十三以下、新譯華嚴經卷三十四以下、仁王般若經卷上與合部金光明經卷三等。菩薩修行之過程,須經五十二位中之第四十一至第五十之位,即十地。菩薩初登此位之際,即生無漏智,見佛性,乃至成為聖者,長養佛智。並以其護育一切眾生,故此位亦稱地位、十聖。地位之菩薩稱為地上菩薩;登初地(初歡喜地)之菩薩稱為登地菩薩,初地以前之菩薩稱為地前菩薩,即指十住、十行、十迴向之地前三十心。據十住毘婆沙論稱,「地」意為住處,故十地又譯作十住。依新譯華嚴經卷三十四所舉者,十地之名稱如下:(一)歡喜地(梵 pramuditā-bhūmi),又作極喜地、喜地、悅豫地。(二)離垢地(梵 vimalā-bhūmi),又作無垢地、淨地。(三)發光地(梵 prabhākarī-bhūmi),又作明地、有光地、興光地。(四)焰慧地(梵 arcismatī-bhūmi),又作焰地、增曜地、暉曜地。(五)難勝地(梵 sudurjayā-bhūmi),又作極難勝地。(六)現前地(梵 abhimukhī-bhūmi),又作現在地、目見地、目前地。(七)遠行地(梵 dūrajgamā-bhūmi),又作深行地、深入地、深遠地、玄妙地。(八)不動地(梵 acalā-bhūmi)。(九)善慧地(梵 sādhumatī-bhūmi),又作善哉意地、善根地。(十)法雲地(梵 dharmameghā-bhūmi),又作法雨地。

又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賢聖覺觀品有四十二賢聖之說,其中第三十一至第四十位,即相當於前述十地,順次為:(一)鳩摩羅伽(逆流歡喜地),(二)須阿伽一波(道流離垢地),(三)須那迦(流照明地),(四)須陀洹(觀明炎地),(五)斯陀含(度障難勝地),(六)阿那含(薄流現前地),(七)阿羅漢(過三有遠行地),(八)阿尼羅漢(變化生不動地),(九)阿那訶(慧光妙善地),(十)阿訶羅弗(明行足法雲地)等。

此外,梵文大事(Mahāvastu)對十地亦另有異說。然十地之解釋固然不一,今據慧遠之大乘義章卷十四所釋:(一)歡喜地,又作淨心地、聖地、無我地、證地、見地、堪忍地。即初為聖者,遂起大歡喜心之位。(二)離垢地,又作具戒地、增上戒地。即捨離起誤心、破戒、煩惱垢等之覺位。(三)明地,依禪定而得智慧之光,並修聞、思、修三慧,使真理漸明之覺位。(四)炎地,捨離前三地之分別見解,以智慧火燒煩惱薪,因此而悟智慧之本體。即依其覺所起之阿含光,如珠之光炎之位。(五)難勝地,已得正智,難再超出之位。或謂已得出世間智,依自在之方便力救度難救眾生之位。(六)現前地,聽聞般若波羅蜜,而現前生起大智之位。(七)遠行地,又作方便具足地(無相方便地)、有行有開發無相住。即修無相行,心作用遠離世間之位。此位往上更無可求之菩提,往下更無被救之眾生,因此沈潛於無相寂滅之理,有不能修行之虞,此謂七地沈空之難。此時十方諸佛以七種法勸勵精進,再鼓起修行之勇氣,以進至第八地;此謂七勸。(八)不動地,又作色自在地、決定地、無行無開發無相住、寂滅淨地。不斷生起無相之智慧,絕不為煩惱所動之覺位。(九)善慧地,又作心自在地、決定行地、無礙住。菩薩以無礙力說法,完成利他行,即智慧之作用自在之覺位。(十)法雲地,又作究竟地、最上住。得大法身、具自在力之覺位。

菩薩地持經卷九之十二住中,十地相當於其第三歡喜住乃至第十二最上菩薩住;於同書卷十種性第七地之說,初地相當於第三淨心地,第二乃至第七地相當於第四行跡地,第八地相當於第五決定地,第九地相當於第六決定行地,第十地及佛地相當於第七畢竟地。此外,或謂初地相當於見道(通達位),二地以上相當於修道(修習位),或七地及其以前為有功用地,八地以上為無功用地。或初、二、三地為信忍,四、五、六地為順忍,七、八、九地為無生忍,十地為寂滅忍。或謂前五地為無相修,六、七地為無相修淨,八、九地為無相修果,十地為無相修果成。或初地為願淨,二地為戒淨,三地為定淨,四、五、六地為增上慧,七地以上為上上出生淨。如稱十地以前之階位為信地,則十地總稱為證地。

又十地之各地有入、住、出三心;入而未安住時為入心,久止其位之盛時為住心,近終入次位時為出心。成唯識論卷九謂,此十地依次修習施、戒、忍、精進、靜慮、般若、方便善巧、願、力、智等十波羅蜜(十勝行),依之各除異生性障、邪行障、闇鈍障、微細煩惱現行障、於下乘般涅槃障、粗相現行障、細相現行障、無相中作加行障、利他門中不欲行障、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等十重障;各獲證遍行真如、最勝真如、勝流真如、無攝受真如、類無別真如、無染淨真如、法無別真如、不增減真如、智自在所依真如、業自在等所依真如。依此轉煩惱、所知二障,而得菩提、涅槃之果。其中初地至七地之菩薩,有漏心與無漏心相雜混合,故有分段生死與變易生死之分;八地以上之菩薩,唯有無漏心,故為變易生死。

天台宗謂別教、圓教皆各具十地之階位,然自別教初地之菩薩斷一品無明之觀點言之,其證智與圓教之初住同等,故謂初地初住證道同圓。因此別教初地以上之菩薩皆能成為圓教之行人,但實際上並無修成者,此謂有教無人。於華嚴宗,華嚴經探玄記卷九解釋十地,謂由根本言之,即屬果海不可說之性質者;由覺證之內容言之,有離垢真如;由覺智而言,即有根本、後得、加行等三智;由斷煩惱之觀點言,係為離開二障;自修行而言,有修願行乃至受位行;自所修之成就而言,初地修信樂行,二地修戒行,三地修定行,四地以上修慧行;自修行果位而言,有證位與阿含位;自十地寄乘而言,初、二、三地為人天乘,四、五、六、七地為三乘,八地以上為一乘,係寄其位以示行,相當於十波羅蜜;自十地寄報而言,係盡攝於閻浮提王乃至摩醯首羅天王等十王,心念三寶,引導眾生。

真言宗亦有十地之說,然於大日經中僅舉出第八地與第十地,金剛頂經亦僅說初地與第十地,故真言宗乃援引華嚴、仁王等顯教經論而一一設定十地之名目與內容。真言宗之十地可大別為深淺二義,淺略義之十地與前記所述顯教十地相同,深秘十地則歸結於密教之實義,即強調初地與十地並無高下之別,初地即極果,此因初地能悟極果之故。二地以上則分別顯示初地之總德,並對所判別之淺略、深祕二義加以解釋。又為表大日如來之果德,故以四佛四親近之十六大菩薩配以十地。又自本有與修生兩面解之,則本有無垢之十地,暗示所有眾生本具之菩提心無所限量,故無高下之別;而修生顯得之十地係依三密之行來斷三妄執而現本有之十地者,故欲至佛果,猶須斷一障。

日本淨土真宗謂,行者若得到他力之信心,即篤信彌陀救度力量之心,必定能成佛,其時內心充滿歡喜,故稱歡喜地。據世親之淨土論一書,菩薩為救度眾生,示現種種形相,此一階位稱為教化地。曇鸞之往生論註卷下謂,此為八地以上之菩薩所有,生於淨土而成佛之菩薩,得再依「還相迴向」之作用復入迷界。又教化地一語,意謂教化之場所,即指迷界。〔菩薩十住經、解深密經卷四、大寶積經卷一一五、十住毘婆沙論卷一、大乘莊嚴經論卷十三〕(參閱「十地斷障證真」426、「因分果分」2274、「菩薩階位」5221)

(三)聲聞之十地:即聲聞修行之階位,分為十種,即:(一)受三歸地,又作三歸行地。即入佛法受行三歸之位。(二)信地,又作隨信行地。即外凡資糧位中之鈍根者。(三)信法地,又作隨法行地。即資糧位中之利根者。(四)內凡夫地,又作善凡夫地。即內凡加行四善根之位。(五)學信戒地,又作學戒地。或指見道以上之信解者。(六)八人地,又作第八人地。乃見道十五心之位,即須陀洹向。(七)須陀洹地,即初果。(八)斯陀含地,即第二果。(九)阿那含地,即第三果。(十)阿羅漢地,即第四果。〔大乘同性經卷下、華嚴經孔目章卷三、釋淨土二藏義卷七〕

(四)辟支佛之十地:又作支佛十地、緣覺十地、獨覺十地。即辟支佛修行之階位,分為十種,即:(一)昔行具足地,又作眾善資地、方便具足地。即於過去之四生百劫等修苦行之位。(二)自覺甚深十二因緣地,又作自覺深緣起地。即不依師教而自覺十二因緣理之位。(三)覺了四聖諦地,又作覺四聖諦地。即覺了四聖諦理之位。(四)甚深利智地,又作勝深利智地。即起深智之位。(五)八聖道地,又作八聖支道地。即修八正道之位。(六)覺了法界虛空界眾生界地,又作知法界虛空界眾生界地、覺了法界等地。即覺了法界虛空界眾生界之相之位。(七)證寂滅地,又作證滅地。即證寂滅涅槃之位。(八)六通地,又作六通性地、通地。即證得漏盡等六通之位。(九)徹祕密地,又作入微妙地、徹微密地。即通徹緣起微密之理之位。(十)習氣漸薄地,又作習氣薄地。即斷習氣至漸漸微薄之位。〔大乘同性經卷下、證契大乘經卷下、十住心論卷五〕

(五)佛之十地:即佛地之諸德,計有十種,即:(一)甚深難知廣明智德地,又作最勝甚深難識毘富羅光明智作地。(二)清淨身分威嚴不思議明德地,又作無垢身威莊嚴不思議光明作地。(三)善明月幢寶相海藏地,又稱作妙光明月幢寶幟海藏地。(四)精妙金光功德神通智德地,又作淨妙金光功德神通智作地。(五)火輪威藏明德地,又作光明味場威藏照作地。(六)虛空內清淨無垢焰光開相地,又作空中勝淨無垢持炬開敷作地。(七)廣勝法界藏明界地,又作勝廣法界藏光明起地。(八)最淨普覺智藏能淨無垢遍無礙智通地,又作最勝妙淨佛智藏光明遍照清淨諸障智通地。(九)無邊億莊嚴迴向能照明地,又作無邊莊嚴俱胝願毘盧遮那光作地。(十)毘盧遮那智海藏地,又作智海陪盧遮那地。大乘同性經卷下(大一六‧六四九中):「此地是如來十地名號,諸佛智慧不可具說。善丈夫!佛初地者,一切微細習氣除故,復一切法得自在故。第二地者,轉法輪故,說深法故。第三地者,說諸聲聞戒故,又復顯說三乘故。第四地者,說八萬四千法門故,又復降伏四種魔故。第五地者,如法降伏諸外道故,又復降伏傲慢及眾數故。第六地者,教示無量眾生六通中故,又復顯現六種大神通故。謂現無邊清淨佛剎功德莊嚴,顯現無邊菩薩大眾圍繞,顯現無邊廣大佛剎,顯現無邊佛剎自體,顯現無邊諸佛剎中從兜率天下託胎乃至法滅,示現無邊種種神通。第七地者,為諸菩薩如實說七菩提分無所有故,復無所著故。第八地者,授一切菩薩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四種記故。第九地者,為諸菩薩現善方便故。第十地者,為諸菩薩說一切諸法無所有故,復告令知一切諸法本來寂滅大涅槃故。」以上聲聞十地、辟支佛十地、佛十地皆出自大乘同性經卷下,三者與菩薩十地,合稱為四乘十地。〔華嚴經探玄記卷三、華嚴經孔目章卷三、五教章通路記卷六〕 p419


五山十剎

五山與十剎之合稱。又作五岳十剎。即我國與日本禪林官寺制度中最高與次高之寺院。(一)我國之五山十剎。五代頃,吳越王錢鏐改江南之教寺為禪寺,及南宋遷都江南之後,乃大興禪寺。寧宗時,由史彌遠之奏請,始制定禪院之等級,設置五山十剎。五山即:(一)興聖萬壽禪寺(浙江杭縣徑山),(二)景福靈隱寺(浙江杭縣靈隱山),(三)淨慈寺(浙江杭縣南屏山),(四)景德寺(浙江鄞縣天童山),(五)廣利寺(浙江鄞縣阿育王山)。十剎指:(一)中天竺山天寧萬壽永祚寺(浙江杭縣),(二)道場山護聖萬壽寺(浙江吳興),(三)蔣山太平興國寺(又稱靈谷寺,江蘇南京),(四)萬壽山報恩光孝寺(江蘇吳縣),(五)雪竇山資聖寺(浙江鄞縣),(六)江心山龍翔寺(又稱江心寺,浙江永嘉),(七)雪峰山崇聖寺(福建閩侯),(八)雲黃山寶林寺(浙江金華),(九)虎丘山雲巖寺(江蘇吳縣),(十)天台山國清忠寺(浙江臨海)。

一說五山起於大慧宗杲以後,係當時靈隱寺之僧眾集會於直指堂所議定者,非由朝廷所制定。其時,五山享有特殊權威,至元文宗至順元年(1330)詔建大龍翔集慶寺於金陵,獨冠五山,五山之勢力乃漸趨衰微。以後教院亦設置五山十剎,而與禪院之五山十剎並稱。〔護法錄覺原禪師遺衣塔銘序、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大眾章遊方參請條〕

(二)日本之五山十剎。又稱扶桑五山十剎。日本仿我國之制,於鎌倉末期設置五山,至室町時代其機構始告整備。十剎之制定較五山為遲,建武元年(1334)成立位次,然未全十剎之數。曆應四年(1341)八月足利直義設定五山十剎,其後屢有變遷。至德三年(1386)定南禪寺在五山之上,並於京都、鎌倉各別設立五山十剎,遂形成京都與鎌倉對立之形勢。京都之五山:(一)天龍寺,(二)相國寺,(三)建仁寺,(四)東福寺,(五)萬壽寺。十剎:(一)等持寺,(二)臨川寺,(三)真如寺,(四)安國寺,(五)寶幢寺,(六)普門院,(七)廣覺寺,(八)妙光寺,(九)大德寺,(十)龍翔寺。

鎌倉之五山:(一)建長寺,(二)圓覺寺,(三)壽福寺,(四)淨智寺,(五)淨妙寺。十剎:(一)禪興寺,(二)瑞泉寺,(三)東勝寺,(四)萬壽寺,(五)東漸寺,(六)萬福寺,(七)太慶寺,(八)興聖寺,(九)法泉寺,(十)長樂寺。〔扶桑五山記、鎌倉五山記、日本禪宗史要〕 p1062


宇宙論

宇,指四方上下;宙,指古往今來。宇宙,含有空間與時間無限連續之意;亦即指質能世界之總體而言。宇宙論,即探討宇宙整體之過去、現在、未來之論說;亦即就宇宙之起源、發生、構造、變化等情形,加以研究分析,而歸納出一套完整有系統之學說。關於宇宙之起源論,有所謂一元論、二元論、多元論等;宇宙之發生論,則有創造說、流出說(即開展說)。

印度哲學之宇宙論,通常有轉變說(開展說,梵 Parināmavāda)與積集說(梵 Ārambha-vāda)兩種。所謂轉變說,即指由一生多之意,此為正統婆羅門之思想,後經僧佉學派之改革,而立二元論之說。所謂積集說,即指宇宙本由多數之原子結合而成,此說初為耆那教之主張,後由勝論學派加以整理組織。

至於佛教,原即認為宇宙為「無始」,而不設定宇宙起源之論說,故既不主張宇宙創造說,亦未認可所謂轉變說與積集說等。然於同時,由於佛學包容廣闊,教義淺深不同,故對宇宙之思想見解亦不免錯綜互異,有就現象事物之因果連續,說明萬有由多元生起之學派;有主張物質現象為精神原素所開展的唯心一元論之學派;有肯定超越現象的實在本體論之學派;亦有不辨本體與現象,以現象歸於本體活動,提倡現象即本體之學派。然若從全部佛教義理觀之,則將宇宙從本體與現象的兩方面去解釋,最後自可到達現象即本體之歸結。但僅從現象的一面去考察,說明現象生起之因由及次第者,稱為緣起論;僅從本體的一面去考察,說明本體究竟如何者,稱為實相論。然兩方面之分別考察,僅係為到達現象即本體的理想之階段,故兩方面之理論實乃互相包容、彼此含攝,故知緣起論與實相論有著互為表裏之關係。所謂「諸法即實相」、「事事無礙」、「介爾一念,圓具法界三千之法」、「三世十方國土,普現一微塵中而不迫迮」,此乃萬法一如之妙相,一乘究竟之極理。

又若將宇宙論之內容加以分類,並以之配合佛教之各種深淺教義,則可概述如下:(一)宇宙綜合論(世間論),即觀察宇宙的系統形狀之論說,如須彌山說、三千大千世界說、成住壞空四劫說、三界說、十界說等。(二)宇宙分析論(萬法論),即分析宇宙的成立要素之論說,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乃至五位百法、五位七十五法等。(三)宇宙轉動論(因果論),即說明宇宙的因果法則之論說,如四緣說、六因說、五果說等。(四)宇宙現象論(緣起論),即考察宇宙各種差別現象從何處生起、如何顯現等問題之論說,如業感緣起、賴耶緣起、真如緣起、法界緣起、六大緣起等。(五)宇宙本體論(實相論),即探討宇宙之實相與體性之論說,如法有論、法空論、有空中道論、無相皆空論、諸法實相論。大抵而言,實相論之發展,係啟端於小乘之有空論,轉而為大乘之有空中道論,最後到達「本體即現象,萬有皆一如」之諸法實相論,此亦為佛教宇宙論之極峰。 p2387


佛教天文學

印度天文學係吸收自西方之知識,加上其本身風土、宗教之特殊性發展而成者。初時,欲肯定祭祀時日之正確性,遂由婆羅門階級制定之,此即自古即發達之星辰學(梵 jyotisa)。長久以來,科學與神學之占星術,未曾分化而渾然合一。佛教天文學係經西域攝取自西方天文學知識,再經由漢譯經典傳至我國、日本。其中較重要者為二十八宿之設定。阿拉伯之 manājil 與我國之「宿」,兩者共通點極多。其他國家另有罕見的二十七宿制度之傳承。

三世紀頃漢譯之摩登伽經(梵 Śārdūlakarnāvadāna)上記載印度的二十八宿如下(依順序為梵名、漢譯名、星數、形相):(一)Krttikā、昴、六、剃刀。(二)Rohinī、畢、五、車。(三)Mrgaśiras、觜、三、鹿首。(四)Ārdrā、參、一、頂珠。(五)Punarvasu、井、二、人步。(六)Pusya、鬼、三、瓶。(七)Āślesā、柳、五、曲鉤。(八)Maghā、星、六、河曲。(九)Pūrva Phalgunī、張、二、人步。(十)Uttara Phalgunī、翼、二、人步。(十一)Hasta、軫、五、手。(十二)Citrā、角、一、頂珠。(十三)Svātī、亢、一‧頂珠。(十四)Viśākhā、氐、四、牛角。(十五)Anurādhā、房、四、連珠。(十六)Jyesthā、心、三、麥。(十七)Mūlā、尾、九、蠍。(十八) P. Āsādhā、箕、四、牛步。(十九)U. Āsādhā、斗、四、象步。(廿)Abhijit、牛、三、牛頭。(廿一)Śravana、女、三、麥。(廿二)Dhanisthā、虛、四、飛鳥。(廿三)Śatabhisā、危、一、頂珠。(廿四)P. Bhādrapadā、室、二、人步。(廿五)U. Bhādrapadā、壁、二、人步。(廿六)Revati、奎、一、頂珠。(廿七)Aśvinī、婁、二、馬首。(廿八)Bharanī、胃、三、鼎。

上述二十八星宿,我國與印度兩者之間既無語言學之關係,故係各別獨自發展。其次,於占星、曆法上,地位較重要者為十二宮(梵 rāśi)。密教發達後,佛教徒乃將十二宮與二十八星宿重新組合。如宿曜經即載有密教占星法之構成,其梵語名稱大多為西方天文學之直譯,或由於西方天文學直接輸入影響所及者。

下列為十二宮之名(依順序為梵名、音譯、意譯、英語):(一)Mesa、迷沙、羊宮、Aries。(二)Vrsabha、毘利沙、牛宮、Taurus。(三)Mithuna、彌偷那、男女宮、Gemini。(四)Karkataka、羯迦吒迦、蟹宮、Cancer。(五)Sijha、[糸*(台/木)]呵、獅子宮、Leo。(六)Kanyā、迦若、女宮、Virgo。(七)Tulā、兜羅、秤宮、Libra。(八)Vrścika、毘離支迦、蝎宮、Scorpius。(九)Dhanus、檀[少/兔]婆、弓宮、Sagittarius。(十)Makara、摩伽羅、摩羯宮、Capricornus。(十一)Kumbha、鳩槃、缾宮、Aquarius。(十二)Mīna、彌那、魚宮、Pisces。

佛教天文學係以吠陀祭祀之天文學與二十八宿為主,其占星天文學乃受希臘天文學之影響,後編成悉檀多(梵 Siddhānta),而於四、五世紀後,與印度新天文學融合。至此,西方天文學之直接影響與我國古代天文學、五行思想互為混合而趨於複雜。p2671


佛學

即佛法之學。自其探討方向而言,通常側重於思想體系、源流、發展之闡述等;自其內容範圍而言,除佛陀所宣說之教法外,亦包括其以後之弟子、後世宗師、歷代學者,以佛陀之教法為依據,加以解說、抉擇、闡論之佛教各種宗要學說。又若就教法內容之類別而言,佛學統括理論與實踐二方面,包攝教、理、行、證四法。至於現代所稱之佛學,則是為將佛法流行人間,化度新學根器眾生,或為因應時代學術潮流,而強調以新方法加以整理,並作有條理、有系統之說明,而使之學術化者。

佛陀將教法授予弟子,弟子們輾轉傳至後世,所結集之經、律、論三藏內容,不外剖釋宇宙現象、人生真相,示導如何解脫以達究竟安樂之法門。故佛學所探討之主題,係以人生解脫為中心,兼論及宇宙之問題二大部分。

印度佛學體系之發展,按印順法師歷史法則之進展而分,可分為五期:

(一)聲聞為本之解脫同歸期:從佛陀立教至佛陀入滅之期間,此係佛陀住世說法時期,此期教法之重點,以宣示個人解脫為主。(1)緣起觀,此乃佛教之根本立場,亦為佛陀正覺之內容。即以十二因緣為具體形式,來超脫決斷一切苦惱。(2)八正道,此乃遠離快樂與苦行兩邊之中道思想。即: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3)四聖諦,此乃有關社會人生之四項真理。即:苦諦(說明社會人生生活之真相是充滿苦惱不安)、集諦(說明引起苦之理由與煩惱根源和渴愛之真相)、滅諦(說明滅卻煩惱去除苦惱不安,方能達於絕對安穩涅槃境地之真相)、道諦(說明有關到達涅槃之方法)。

(二)傾向菩薩之聲聞分流期:從上座、大眾兩大根本部派之分裂開始,至初期大乘佛教之興起,亦即佛陀入滅後至四百年(約當西元前四世紀至前一世紀),此期相當於部派佛教時期。自兩大部派之根本思想與根本精神觀之,此期呈現實行主義(保守派)和理想主義(理想派)對立之狀態。佛陀入滅百年頃,其所說之法已集成雜(相應)、中、長、增一(增支)等四阿含經(於南傳,另加雜部而為五部)。約於西元前一百年,根本二部已分裂成二十部派,亦即小乘二十部。各部派為強調、證明自派之權威、正統,乃由各種立場重新編纂聖典,由是而逐漸成立經藏與律藏。由於各部派所傳承、整編的經典內容之出入,致使彼此間生起爭執,部分有心學僧乃致力於教法之說明注釋,整理分類,而出現許多論書(梵 abhidharma,巴 abhidhamma,音譯阿毘達磨)。於二十部派中,上座部系統以說一切有部、經量部、犢子部等較為重要。其中,說一切有部主張一切法為實有(梵 dravyatahsat),都在「自相上存在」(梵 svalaksanatā),諸法可不依存任何事物而獨立存在,眾生依有執受之蘊、處、界和合相續,施設有情,以之建立業果前後之移轉,此稱「法體恆有」或「三世實有」,認為自然界係由原子(極微)所構成。經量部則認為色法僅有四大和心之實有,同時主張「現在實有」、「過未無體」,否認心所有法、心不相應行法以及無為法之實有, 雖不承認人格主體補特伽羅(梵 pudgala)之實在性,卻設定五蘊為輪迴之假有主體。犢子部以補特伽羅為輪迴之主體,與五蘊不一不異。另於大眾部系統,一方面強調佛之超越性、絕對性以及菩薩之美德,認為「菩薩為了饒益有情,志願往生惡趣」,又主張「心性本淨」、「過去未來是無,現在是有」、「十二處非實」等思想。

(三)菩薩為本之大小兼暢期:此乃大乘佛教開始公開流行之時期。時在佛曆四百年至七百年間(約當西元前一世紀至西元三世紀),此時期之佛法雖以菩薩思想為主流,然並未輕視小乘,或否定小乘。此期之代表人物為龍樹,於其所揭示「中論」思想中,一一批判所有設定實體法有之哲學思想,而認為現實經驗世界皆有生滅去來之變化,故強調諸法應非實有,而是空、無自性。觀諸法本性為空之絕對立場,稱為「真諦」;承認世人所執著之相對立場,稱為「俗諦」。此種空之理法,即為「緣起」;不執於任何一端之概念,故稱中道。其佛身論乃「以觀緣起即觀法,觀法則見如來」之大乘實相妙諦、緣起妙有之學說。

(四)傾向如來之菩薩分流期:時在佛陀入滅七百年至一千年間(約當西元三世紀至六世紀),此為大乘佛教分裂並行之時期。此時期對「成佛問題」分衍為二說:(1)佛種從緣起,係於無漏聞薰中逐漸薰習而成者。(2)佛性本有,即一切眾生本具如來德性,故人人皆可成佛。佛陀入滅後八百年左右,印度佛教出現兩大思想家,即無著和世親兄弟二人,反對前期龍樹中觀派對於「空」之觀點,依唯識說而構成現實人間之一切存在並非實有之觀念論,立幻想虛妄之「遍計所執性」、相對真實之「依他起性」,和絕對真實之「圓成實性」三種,主張萬有皆由吾人之識體所顯現。此種識體之轉變有三種:即阿賴耶識、末那識、六識(眼、耳、鼻、舌、身、意)。

(五)如來為本之梵佛一體期:此一時期亦為佛教漸趨滅亡之時期。傾向如來本具之學者由於融攝世俗之神祕咒術,思想漸與婆羅門教之梵我論相結合,遂進入「如來為本,梵佛一體」之時代。復因大乘佛教之興盛,仰望聖者功德之崇高,及佛力無量、菩薩願大、他力加持等各種思想勃興,導致大乘佛教演化為密教。此期學者偏重追求即心即身成佛,偏失於大乘之利他精神。佛曆八世紀以來之佛教,外以婆羅門教之復興,內以唯心、真常、圓融、他力、神祕、欲樂、頓證等思想之泛濫,日與梵神同化,至佛曆十六世紀,佛教終滅於印度。

佛學自漢朝傳入中國,即有許多不同之派別,不一致之說法,為了消弭衝突、避免矛盾,中國佛學家即以判教方式,將各種說法融合消化。中國之派別有八宗、十宗、十三宗之說,若依大乘舊傳八宗之說而言,其中禪、淨、律、密屬於行持,三論、天台、華嚴、唯識則以義學見長,此四宗學說略述如下:

(一)三論宗:三論原屬印度大乘佛學之中觀一系,北齊(550~577)末年,由遼東僧朗傳入江南,至唐初嘉祥吉藏集其大成。此宗所依之基本典籍為:(1)中論,駁斥婆羅門教、小乘佛教,和其他大乘諸宗派之錯誤見解,而皈依中道教義。(2)十二門論,矯正大乘佛教徒自身之錯誤見解。(3)百論,駁斥婆羅門教之外道思想。其學說主要有三方面:(1)破邪顯正。即總破一切有所得、有所見:破斥外道對於「實我」之邪見、遮遣毘曇宗「實有」之執見、駁斥成實宗「偏空」之情見、摧破大乘之一切有所得、有所見。如是內外盡破,大小遍斥,而以「都無所得」為旨歸。(2)真諦和俗諦之差別,即以俗諦之故,不動真際而建立諸法;以真諦之故,不壞假名而說實相。故依此二諦之說,有是空之有,空是有之空,由是乃顯無得之正觀。(3)八不中道,即揭示諸法不生不滅、不斷不常、不一不異、不來不去之理,來破除生滅、斷常、一異、去來等「四雙八計」之偏頗,而說明宇宙萬事萬物皆無固定不變之自性。要之,此宗以「破而不立」來遣除一切偏執情見;以「無所得」為本旨,認為一切諸法本來無相,本自寂滅;故所謂之迷悟及成佛不成佛皆為假名,惟以「覺」為本體,染淨諸法本來寂滅,而以「無得正觀」為至極妙道。 (二)天台宗:陳宣帝建德七年(575),智顗大師入天台山而初創此宗。追溯傳承,上承龍樹,經過北齊慧文禪師之閱讀中論、大智度論,得一心三觀之妙旨後,傳南嶽慧思禪師因悟證法華三昧,著述大乘止觀,再授智顗大師而修得法華三昧前方便,盛弘教觀,並依法華經融攝性空論義,而大成天台宗學。其著作有法華玄義、法華文句、摩訶止觀,世稱天台三大部。此宗之教義說一心具十法界,靜觀此心,可悟「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之道理。其綱義要旨有三:即一念三千之世界觀、一心三觀、三諦圓融之哲理。指出諸法之相互融攝,整個宇宙之究竟合一,每一現象(物或心)所表現之原理是圓融三諦(空、假、中),意指事物或生命本身即是實相,即是如如;主張一切法平等,此乃天台止觀之中心思想。要之,天台一宗以法華經為典據,直顯諸法實相之哲理,自「理」方面而言,以即空、即假、即中之圓融三諦彰顯諸法之當體;自「事」方面言之,則揭示百界千如、一念三千之「性具」思想(性德本具);而所謂理事之互相融即,即是諸法之實相、法界之本然(法爾自然)。

(三)華嚴宗:又稱賢首宗、法界宗,依華嚴經而得名。杜順(557~640)為華嚴宗之開祖。此宗創始之前,中國已有地論宗,地論宗奠基於世親之「十地經論」,華嚴宗一方面吸收地論宗之教義,而進入中國佛教之繁盛期;另一方面則統一當時各宗派新舊異說,立足於唯識緣起之理論基礎。而在構成判教、觀行理論方面,表面上雖批評天台、唯識之學說,實際又擷取兩家之說。然大抵而言,華嚴宗依照華嚴經建立宗義,其無礙緣起之義理,乃從「般若」思想展開來,根據「般若」之「法性本空」,進一步闡明法界諸法由於「性空」而形成平等,乃至等同一體,而得入於一與多「相即相入」之無盡無礙概念,此即所謂「法界之普遍緣起」。此宗重要教義另有:因門六義、六相、十玄門等,以顯示其圓融無礙之法界緣起思想。

(四)唯識宗:此宗遠尊印度彌勒菩薩為宗主,彌勒出世說瑜伽師地論,無著稟承教法而著莊嚴論、攝大乘論。世親繼而著唯識二十論、三十論頌等。玄奘於唐貞觀年間,至印度求法,從戒賢、智光諸論師習受瑜伽、唯識等論。歸國後其弟子窺基依玄奘大師口述,撰成唯識論述記,發暢奧義,又撰成唯識論掌中樞要以釋之,而蔚成唯識宗學。此宗之名相繁眾,義理深邃,側重分析,立有五位百法(八心法、五十一心所法、十一色法、二十四不相應行法、六無為法)、三自性(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五種性(聲聞種性、緣覺種性、菩薩種性、不定種性、無性有情)。以「阿賴耶識」為基礎,闡明「萬法唯識、識外無物」之理。其根源是在於阿賴耶識有含藏種子。種子又稱「習氣」,分為名言種子與業種子二種。在實證上以識為中心,轉變有漏之心識,而成為無漏之實智,轉第八識為大圓鏡智,轉第七識為平等性智,轉第六識為妙觀察智,轉前五識為成所作智,最後將能觀之識亦歸諸於空,證入「能所一體」之世界。

佛學研究之分類,可由幾個不同角度加以觀察。從歷史之觀點看,可分原始佛教和發展佛教之佛教思想;從地理之觀點看,分為南傳和北傳佛教思想兩系;從教義之內容看,則有大小二乘、權實二教、聖淨二門、顯密二教、教禪二宗等各種之二分法。而於現代之佛學發展,中外學者亦皆致力於佛學之重新分類,作為新研究之先決條件,成為一股現代佛教學術思潮。例如日本學者高楠順次郎所歸納之研究體系為:(一)研究之佛教,如俱舍、成實、唯識等各宗之教義。(二)思索之佛教,如般若、華嚴、天台等宗之教義。(三)觀想之佛教,如禪宗、真言宗之教義。(四)信念之佛教,如淨土宗之教義。(五)實行之佛教,如律宗之教義。美國學者邁格文博士(Megovorn)則把佛學分為超越哲學(本體論)與相對哲學(宇宙論)二門。

近代學者多把全部佛學分為以說明萬法真相為目的,以理論為中心之「宇宙論」,與詮示解脫之真義、方法,以實踐為旨趣之「解脫論」二大門。佛學之宇宙論包容廣闊,有就現象事物之因果連續來說明萬有由多元生起之學派;有主張物質現象為精神原理所開展之唯心一元論之學派;有肯定超越現象之實在本體論之學派;有不辨本體與現象,以現象歸於本體活動,提倡現象即本體之學派。

概括而言,宇宙論可分為二大系統,即緣起論和實相論。(一)緣起論乃解釋宇宙萬法之生起,根據萬法自身間之因果律,及各學派考察和說明之不同,遂產生種種之緣起說:(1)把萬法生起之因由歸諸於吾人之作業力,稱為業感緣起論(俱舍學說)。(2)從主觀方面考察,認為一切萬有皆由吾人之第八阿賴耶識所變現,稱為賴耶緣起論(唯識學說)。(3)建立實在之本體,以之說明一切現象由此顯現,稱為真如緣起論(真常學說)。(4)從本體即現象,現象即本體之理論出發,稱為法界緣起論(華嚴學說)。(5)舉出地、水、火、風、空、識等六大,以宇宙萬法為一大日法身之靈動,稱為六大緣起論(真言學說)。緣起論係從縱之時間方面,說明萬法之生滅變化情形,是為「宇宙現象論」;實相論則從橫之空間方面,來說明萬法本身之究極真理,是為「宇宙本體論」。(二)實相論,在佛教各學派中,亦有多種實相論之教系學說:(1)否定主觀我體之存在,但對於現象諸法卻肯定其法體實有者,稱為法有論。(2)倡說我體、法體俱空者,稱為法空論(小乘二十部及成實學說)。(3)基於實體之見地,主張現象屬空或假有,但實體是真有者,稱為有空中道論(唯識學說)。(4)否斥相對的有空之考察,以絕對不可得為究竟理想者,稱為無相皆空論(中觀學說)。(5)積極之寫象實體,觀作為本體即現象,舉宇宙萬有為一如之實在者,稱為諸法實相論(天台學說)。

解脫論乃是將解脫之原理應用於實踐上,循向上之路徑,以達究竟之目的。此解脫部門可分為解脫實質論、解脫形式論和解脫次第論三大系統。(一)解脫實質論,即解脫之真境,故涅槃、如來、佛土、佛身,皆為解脫實質之表明。(二)解脫形式論,係為開顯實質之各類實踐,如律宗之持戒求解脫(戒律論)、各宗之修觀求解脫(修觀論)、各宗之斷惑求解脫(斷惑論)、淨土宗之往生求解脫(往生論),皆屬解脫之形式。(三)解脫次第論,凡夫欲藉修行功力,自凡至聖,達至理想之彼岸,其修行因功力深淺,而有逐漸進升之次第,乃至究竟成佛;此類修行證果之次第論(行位論)、一切眾生是否平等、超凡入聖之成佛可能性之解脫問題(種姓論)等,皆屬解脫次第論。 p2749


教區

日本佛教用語。於明治以後,日本佛教模仿基督教以一位牧師或祭司管轄某一區域之辦法,又效仿美國等為便於統制教會而劃分區域為教區之方式,遂以教區作為一宗派自治行政地區劃分時所設定之名稱。因此所謂教區,與國家之行政地區不一致。教區之下分為「組」之小區域,「組」之下再劃分為「部」等名稱,為一般寺院統制上之組織。各宗派制定教區之沿革不一,然可推定,明治初期教部省設立神佛合併教導職養成機關之大教院之同時,又於全國各地設置中小教院為其隸屬,此係教區產生之濫觴。明治八年(1975),由於真宗各派分離,合併大教院廢止。各宗派得准各設大教院之後,各宗乃自行制定教區組織,以至漸形成現行制度。 p4606


無說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十。於因明對論中,敵者(問難者)假設立者(立論者)之因(理由)未說以前,其宗亦未能成立,如是則敵者自身招致此過誤。例如佛弟子立「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故(因)」之量(論式),外教徒欲破斥之,遂謂:「因若是勤勇所發,聲即無常;然未說勤勇所發之前,一切都無所有,即非勤勇所發,其時聲應是常,而非無常。」

蓋立者係依因明規則來立量,敵者若欲破斥之,亦應於因明規則中揀擇過誤,而今敵者妄作立者未說因以前之種種設詞,即已違犯無說相似之過;且敵者既已設定「未說勤勇所發之前」的無因狀態,自身復於無因之中妄加「非勤勇所發」之因來成立「聲為常」之宗,如此更造成「無因增益過」。又此一過誤相當於世親如實論道理難品中所說之「未說難」。〔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因明十四相似過類略釋(惟賢,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1))〕(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5135


隨犯隨制

指隨所犯罪過而制定之戒律。為「一時頓制」之對稱。又稱隨緣制戒。即佛陀隨弟子之每犯過誤而設定制止之戒律。律藏中所謂之禁戒,皆非佛陀於一時所說,乃弟子犯錯時,隨時制定者。佛陀成道後十二年間,僅說「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此為過去七佛通戒偈之略戒。十二年後,弟子中有不如法者,佛陀乃次第隨犯隨制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故戒律之法門乃隨機隨處而說。又具足戒中之諸戒,大多為佛陀針對迦留陀夷、六群比丘等而定制者,故佛陀之制戒設律,乃採隨犯隨制法。 p6346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五山十剎

五山與十剎之併稱。又作五岳十剎、五岳十山。略稱列岳。即指中國與日本官寺制度中最高與次高的寺院。

(一)中國之五山十剎︰據拖宋濂《宋學士集》〈翰苑別集〉卷十的「住持淨持禪寺孤峰德公塔銘」所載,五山十剎係因史彌遠之奏請而創始於南宋‧嘉定年間(1208~1224)。

中國古代無禪寺,隋唐以來,修禪者唯藉律院以居,及至五代,吳越王錢鏐(907~932在位)皈依禪法,始將江南各寺之教寺改為禪寺,於是禪寺漸多。宋代江南禪剎興盛;寧宗時,依衛王史彌遠之奏請,始定江南禪寺之等級,設禪院五山十剎,以五山位在所有禪院之上,十剎之寺格次於五山。

相傳此五山十剎,乃仿傚印度之五山五精舍(又稱五精舍十塔),即鹿苑、祇園、竹林、大林、那爛陀等五精舍,頂塔、牙塔、齒塔、髮塔、爪塔、衣塔、鉢塔、錫塔、瓶塔、盥塔等十塔。但事實不詳。

宋代的禪院五山十剎,享有免稅等特權,其住持由官方派任,寺院的建築雄偉,規模宏大。後來,天台教院亦設教院的五山十剎,與禪院互爭長短;降至元、明,禪教盛名未墬,且仍爭持不下。元文宗有鑑於此,乃於順至元年(1330),將金陵潛邸改建為大龍翔集慶寺,勒冠五山之上,五山之勢力乃漸趨衰微。明‧洪武初年(1368),將大龍翔集慶寺改名天界寺,位列五山之上,以總轄天下僧尼。

茲將禪院與教院之五山十剎列表如左(此表轉載自黃敏枝所著《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

(二)日本之五山十剎︰又稱扶桑五山十剎。係仿自中國的五山十剎制而設。其中,五山之設最早見載於《無象和尚行狀記》,即正安元年(1299),北條貞時以鎌倉淨智寺位列五山之一。可知五山制度起於鎌倉末期,然其機構則至室町時代始告完成。十剎制度的設置,較五山制為晚,約在建武(1334~1336)初年;一說係曆應四年(1341)八月二十三日,由足利直義所設定


┌────┬──────────────┬────────┐
│類 別│寺 院 名 稱 │地 點│
├────┼──────────────┼────────┤
│禪院五山│1.徑山(興盛萬壽禪)寺 │杭州臨安縣徑山 │
│ │2.(景德)靈隱寺 │杭州錢塘縣靈隱山│
│ │3.淨慈(山報恩光孝禪)寺 │杭州錢塘縣南屏山│
│ │4.天童(山景德)寺 │明州鄞縣天童山 │
│ │5.阿育王(山廣利禪)寺 │明州鄞縣阿育王山│
├────┼──────────────┼────────┤
│禪院十剎│1.中天竺(山天寧萬壽永祚)寺│杭州錢塘縣 │
│ │2.道場山護聖萬壽寺 │湖州烏程縣 │
│ │3.蔣山太平興國寺 │建康上元縣 │
│ │4.萬壽山報恩光孝寺 │蘇州吳 縣 │
│ │5.雪竇(山資聖)寺 │明州奉化縣 │
│ │6.江心(山龍翔)寺 │溫州永嘉縣 │
│ │7.雪峰(山崇聖)寺 │福州侯官縣 │
│ │8.雲黃山寶林寺 │婺州蘭谿縣 │
│ │9.虎丘山(雲)靈嚴寺 │蘇州吳 縣 │
│ │10.(天台)山國清(教忠)寺 │台州天台縣 │
├────┼──────────────┼────────┤
│教院五山│1.上天竺寺 │杭州錢塘縣 │
│ │2.下天竺寺 │杭州錢塘縣 │
│ │3.能仁寺 │溫州永嘉縣 │
│ │4.白蓮寺 │明州 │
│ │5.不詳 │ │
├────┼──────────────┼────────┤
│教院十剎│1.集慶寺 │杭州錢塘縣 │
│ │2.(崇恩)演福寺 │杭州錢塘縣 │
│ │3.普福寺 │杭州錢塘縣 │
│ │4.慈感寺 │湖州 │
│ │5.寶陀(觀音)寺 │明州昌國縣 │
│ │6.湖心寺 │紹興 │
│ │7.大善寺 │蘇州 │
│ │8.北寺 │蘇州 │
│ │9.延慶寺 │明州鄞 縣 │
│ │10.瓦官寺 │建康上元縣 │
└────┴──────────────┴────────┘


日本五山十剎的特色,在於五山位在京都、鎌倉的中央叢林,而十剎則廣設於全國各地。此中,五山之位次屢有變更,至德三年(1386)以京都南禪寺位在五山之上,另於京都、鎌倉各定五寺為五山,後世皆沿用之。即第一︰天龍、建長;第二︰相國、圓覺;第三︰建仁、壽福;第四︰東福、淨智;第五︰萬壽、淨妙。其中,天龍、相國兩寺輪流為五山之首席,且京都五山在鎌倉五山之前。

至於十剎,自曆應四年以迄康曆元年(1379)新設準十剎制度之間,十剎位次經過二次變動。此後,十剎不再只限十座官寺,如十五世紀末葉有四十六寺,中世末葉多達六十餘寺。然其寺格仍在五山之次。

日本五山除具有最高寺格之意義外,在室町時代之曹洞宗諸派(道元、大應兩派除外),以夢窗派與聖一派為主而形成大門派。並奉幕府之命,以五山為中心,止住十剎、諸山,成為幕府的外交、文化顧問而活躍於當時。世稱「五山派」、「五山叢林」,或單稱「五山」。五山禪僧善漢詩漢文,故室町時期的五山漢文學在日本漢文學史上大放異彩;此即所謂「五山文學」。又在日本印刷文化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五山版」,也在五山開版印刷,而五山禪僧所釀成的各種文化,在日本衣食住等一般文化上也給與不小的影響。

〔參考資料〕 《扶桑五山記》卷一;《和漢禪剎次第》;《禪林象器箋》〈區界門〉;《中日佛教交通史》(《世界佛學名著譯叢》{49});《東明和尚塔銘》;《和漢禪剎次第》;《鎌倉五山記》;《五山十剎變遷考》;《五山文學小史》;《五山十剎辯》。


日本宗教法人法

現代日本之宗教法規。為賦予神社、寺院、教會、教派、宗教、教團等宗教團體法人格的現行法。日本自昭和十五年(1940)起,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但因該法充滿統制、監督色彩,且限制宗教自由。因此,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簡稱GHQ)乃下令廢止。但恐混亂隨之而來,因此在同年十二月,政府又改行宗教法人令。由於此令的制度並不完備,乃遭受諸多指摘,遂於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又公布施行「宗教法人法」,其後又迭經修改,至昭和五十八年(法律第七十八號)始告完成。

此法的成立,是依據日本憲法所標榜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其特色為(1)為宗教團體下定義。(2)採用認證制度、責任成員制度、公告制度。實施此法之後,依據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或被要求改換,或遭淘汰,乃使宗教法人數保持十八萬餘。

本法內容共分十章,略如下列︰

(1)第一章︰總則。規定本法之目的、宗教團體的定義、法人人格、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登記之效力、登記之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宗教法人之責任等。

(2)第二章︰設立。規定設立之手續等。

(3)第三章︰管理。規定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事務之決定、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成員之資格限制、財產處分之公告、行為之無效、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等。

(4)第四章︰章程之變更。

(5)第五章︰合併。

(6)第六章︰解散。規定解散之事由、剩餘財產之處分等。

(7)第七章︰登記。規定宗教法人之登記、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等。

(8)第八章︰宗教法人審議會。規定委員、任期、會長、行使職責之程序等。

(9)第九章︰補則。規定許可之取消、解散裁定、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解釋之規定等。

(10)第十章︰罰則。

◎附一︰顯如、簡文鎮合譯《日本宗教法人法》(摘錄自《中國佛教》第二十四卷第二期)

注意事項
(一)因篇幅所限,故僅擇其要者刊登。但為使讀者了解日本宗教法人法之結構,各章章目仍然全部刊出。

(二)日本宗教法人法頗能發揮日本憲法保障「信教自由」之規定,所謂「良法美意」大概也是如此而已!

(三)條文前括弧內之文字,為該條之立法旨意,非為條文本身。所加之{1}、{2}等號碼,乃為使條文各項分明起見而加入,亦非條文本身之「號碼」。

第一章 總則
(本法之目的)

第一條
{1}本法以賦與宗教團體所有之禮拜設施及其他財產之維持運用,及為達成其目的而經營之業務及事業之法律上的能力為目的。

{2}憲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應受一切政府機關的尊重。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作為限制個人、集團或團體所受保障的傳播教義、舉行儀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為之自由的解釋。

(宗教團體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謂之「宗教團體」,指以傳播宗教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信徒為主要目的之下列團體︰

(一)具備禮拜設施之神社、寺院、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二)包括前款所載團體之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司教區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境內建築物及境內地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謂「境內建築物」,指第一款所舉之「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境內地」,指如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用於同條所規定之目的所必要之該宗教法人固有之土地。

(一)本殿、拜殿、本堂、會堂、僧堂、僧院、信徒修行所、社務所、庫裏、教職舍、宗務廳、教務院、教團事務所及其他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含附屬之建築物及工作物)。

(二)前款所列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占用之土地(含樹、竹、建築物及工作物以外之其他定著物。以下與本條同)。

(三)「參道」用之土地。

(四)舉行宗教儀式之土地(含神前田、佛供田、修道耕牧地等)。

(五)庭園、山林及其他用以保持莊嚴或宗教風格之土地。

(六)與歷史、古蹟等有密切關係之土地。

(七)用以防止前面各款所列建築物、工作物或土地災害之土地。(法人人格)

第四條

{1}宗教團體依本法得登記為法人。

{2}本法所謂「宗教法人」,指依本法設立為法人之宗教團體。(主管機關)

第五條
{1}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為管轄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

{2}宗教法人與其所包括宗教法人之主事務所,位於不同之都、道、府、縣時,其主管機關為文部大臣。(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六條
{1}宗教法人得舉辦公益事業。

{2}宗教法人只要不違反其目的,得舉辦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但所得之收益應使用於該宗教法人,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法人所援助之宗教法人或公益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

第七條 宗教法人之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登記之效力)

第八條 宗教法人對於第七章第一節應登記之事項,除因登記而發生效力之事項外,非經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者。(登記之呈報)

第九條 宗教法人已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者除外)時,須迅速附加登記簿之謄本或其登記事項之抄本,向主管機關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

第十條 宗教法人依法令之規定,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宗教法人之責任)

第十一條

{1}宗教法人對代表成員及其他代表者執行職務時所加於第三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因宗教法人目的範圍之行為而加損害於第三人者,為其行為之代表成員、其他代表者及決議時贊成其事項之責任成員、代務者或假責任成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設立(設立之手續)

第十二條{1}欲設立宗教法人者,須制定記載下列事項之章程,其章程並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有包括欲設立為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時,該宗教團體之名稱及是否為宗教法人。

(五)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及假責任成員之稱呼、資格、任免;及代表成員之任期、職務權限;責任成員之人數、任期、職務權限;代務者之職務權限。

(六)除前款所列外,具有議決、諮詢監察等其他機構時,其機構之事項。

(七)經營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其種類及管理經營之事項(含經營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業時,其收益處分之方法)。

(八)基本財產、法物及其他財產之設定、管理及處分(包括訂有二十三條但書規定之事項時,其事項)、預算、決算及會計等財務事項。

(九)有關章程變更之事項。

(十)訂有解散事由、清算人之選任及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者,其事項。

(十一)公告之方法。

(十二)關於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事項,訂定制約其他宗教團體或受其他宗教團體制約之事項者,其事項。

(十三)訂有前面各款所列事項相關聯之事項者,其事項。

{2}宗教法人之公告,應登載於報紙或該宗教法人之教刊,並公示於該宗教法人事務所之公告場所及其他能使該宗教法人信徒、利害關係人週知之適當方法。

③欲設立宗教法人者,應於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申請許可前,至少一個月,依前項規定之方法,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其章程,宗教法人設立之內容與要旨。

第三章 管理(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

第十八條
{1}宗教法人設三名以上之責任成員,其中一人為代表成員。

{2}若無特別規定,代表成員由責任成員互選之。

{3}代表成員代表宗教法人,綜理其事務。

{4}代表成員依章程之規定,決定宗教法人之事務。

{5}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如有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與該宗教法人協定之規程時,其規章;更應就不違反法令、章程或規章之範圍內,充分考慮宗教上之規約、規律、習慣與傳統,策劃該宗教法人之事業與事業之適當經營,其所保護之財產,不得使用於其他目的或濫用。

{6}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對宗教法人之事務權限,並不包括該成員對宗教上機能之任何支配權。

(事務之決定)

第十九條 章程若無特別規定,宗教法人之事務由責任成員人數過半數決定之。責任成員之表決權,各個平等。(代務者)

第二十條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章程之規定,應設代務者。

(一)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因死亡或其他事由而欠缺,無法迅速推選繼任人者。

(二)代表成員或責任成員因病或其他事由,三個月以上無法行使其職務者。

{2}代務者按章程之規定,代替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行使其職務。

(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第二十一條
{1}代表成員對與宗教法人利益相反之事項,無代表權,此時應按章程規定選出假代表成員。

{2}對於與責任成員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事項,該責任成員無表決權。此時,章程若無另外規定,而享有表決權之責任成員人數不足一定過半數者,應選出過半數之假責任成員。

③假代表成員對第一項所規定之事項,代替該代表成員行使職務。假責任成員對前項所規定之事項,依章程之規定,代替該責任成員行使職務。(成員之資格限制)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一)未成年者。

(二)禁治產與準禁治產者。

(三)受禁固以上之處刑未終了或未受執行者。

(財產處分之公告)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除外)欲行使下列之行為時,除依章程所定(章程若無另外規定時,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外,應至少於一個月前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通知,並公告其行為之事由。但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之行為,如係基於緊急必要或事項輕微之場合及第五款所列之行為係短期性者,不在此限。

(一)處分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或提供擔保。

(二)借入(該會計年度收入償還之暫時借入除外)或保證。

(三)主要境內建築物之興建、改建、增建、移建、拆除或明顯之變更。

(四)境內地明顯之變更。

(五)變更主要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用途;或提供該宗教法人第二條所規定目的以外之目的。

(行為之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於宗教法人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無效。但對善意之對方或第三者,不得以此無效對抗之。(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

第二十五條
{1}宗教法人須於其設立(含合併之設立)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作成財產目錄。

{2}宗教法人事務所應經常備置下列之文書與帳簿。

(一)章程及許可證書。

(二)成員名簿。

(三)已作成之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或收支計算書。

(四)責任成員及其他章程所定機關之議事錄及事務處理簿。

(五)行使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有關其事業之文書簿冊。

第四章 章程之變更

第五章 合併

第六章 解散(解散之事由)

第四十三條
{1}宗教法人得任意解散。

{2}宗教法人除前項之情形外,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規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合併(合併後繼續存在之宗教法人,該合併除外)。

(三)破產。

(四)依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五)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院解散裁定。

(六)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其所包括之宗教團體消滅。

③宗教法人因前項第三款所列之事由而解散時,須迅速向主管機關呈報。

(剩餘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條
{1}解散之宗教法人剩餘財產之處分,除合併及破產外,依章程之規定。

{2}前項情況若無章程規定時,得為其他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處分其財產。

③不依前二項規定處分之財產,歸屬國庫。

第七章 登記


 第一節 宗教法人之登記
 第二節 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
第八章 宗教法人審議會


第七十一條
{1}文部省設宗教法人審議會。

{2}宗教法人審議會應文部大臣之諮詢,為有關宗教法人之許可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權限事項之調查審議,並對此有關聯之事項建議文部大臣。

③宗教法人審議會對有關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不作任何形式之調停或干涉。

(委員)

第七十二條
{1}宗教法人審議會由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之委員組成。

{2}委員應由宗教家及具宗教方面之學識經驗者中挑選,經文化廳長官呈報文部大臣任命之。

(任期)第七十三條{1}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2}委員得連任之。

(會長)第七十四條{1}宗教法人審議會設會長。

{2}會長由委員互選後,由文部大臣任命之。

③會長綜理宗教法人審議會之會務。第七十五條{1}委員為非常勤。

(行使職責之程序)第七十七條 除本章所規定者外,宗教法人審議會之議事手續及其他行使職責之必要事項,經文部大臣之同意,由宗教法人審議會訂定之。

第九章 補則(公益事業以外事業之停止命令)

第七十九條
{1}主管機關發現宗教法人所經營之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實時,得命令該宗教法人限一年以內停止其營業。

(許可之取消)

第八十條
{1}主管機關已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許可後,判明該許可案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時,得限自交付該許可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其許可。

(解散裁定)

第八十一條
{1}法院發現宗教法人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依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以職權裁定其解散。

(一)違反法令,顯然危害公共福祉之行為。

(二)顯然逾越第二條所規定之宗教目的之行為,或經一年以上未行使其目的之行為。

(三)該宗教法人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宗教團體時,禮拜設施滅失,無不得已之事由,經二年以上之期間,未恢復其設施者。

(四)經一年以上欠缺代表成員及其代務者。

(五)自交付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證書起,經一年,判明該宗教法人欠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

{2}前項所規定之事件,由該宗教法人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③依第一項規定之裁判,應附明理由。(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

第八十三條 宗教法人所有之禮拜用建築物及其他地基,依第七章第二節之規定登記為禮拜用之建築物及其他地後,除了為實行不動產之優先權、抵明顯權或質權及該宗教法人破產外,不得因登記後發生之私法上金錢債權之原因而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

第八十四條 國家與公共團體之機關,制定或廢止宗教法人之稅捐法令,或決定其境內建築物、境內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課稅範圍,或對宗教法人調查時及基於宗教法人法規的正當權限之調查、檢查及其他行為時,須特別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與習慣,勿妨害信教之自由。(解釋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文部大臣、都、道、府、縣知事及法院對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有任何形式之調停與干涉之權限,或對宗教上之成員、職員任免及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

第八十六條 宗教團體有違反公共福祉之行為時,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其他法規之適用。

第十章 罰則

第八十八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宗教法人之代表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或清算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一)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本法所規定之許可。

(二)怠慢第九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呈報,或為不實之呈報。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為同條所定之公告,而行同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未及時作成或備置同條所規定之文件或帳簿,或於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文件或帳簿作不實之記載。

(五)未及時作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破產宣告之聲明。

(六)未及時依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七)妨害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法官檢查。

(八)未及時依第七章第一節之規定登記,或為不實之登記。

(九)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停止命令而繼續經營事業。

第八十九條 欲設立宗教法人者,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時,該申請之團體代表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附二︰〈日本宗教相關法規〉(摘譯自《佛教大事典》)

指日本明治維新(1868~)以後規定的有關宗教之法規。明治政府除禁止天主教以外,於大教(指宣揚皇統神聖、皇道至上的神道教)宣布運動中,也抑制佛教等各教的弘傳。但因要求信教自由的聲浪漸高,〈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始有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實際上仍受嚴格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GHQ(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布人權指令和神道指令,並廢止對宗教自由設限的法令,又下令一切宗教與國家政治分離。於是日本憲法乃重新確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

〔關於宗教行政方面〕 二次大戰前,宗教的行政,主要是保護和監督神道十三教派、佛教五十六宗派、天主教教會,以及從屬於各教派的寺院、教會、祠宇、堂宇、佛堂等。其相關法規頗多,共分三百多條,如明治十一年(1878)的社寺管理概則,規定有關社寺之創建、移轉、廢合,及社寺號的改稱。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太政官布達十九號。廢教導職。並將社寺的教師、僧侶的等級和任免等事委任於各管長。三十二年頒佈的內務省令四十一號,則以天主教為行政對象。

為統一此等繁多的法規,自三十三年以來,迭經提案,始於昭和十四年(1939)公布宗教團體法,將適用對象擴及隸屬於各教派之團體。此外,該法仍限制宗教自由。且強迫宗派合併。故二次大戰後,被GHQ明令廢止,而代以宗教法人令。

〔關於宗教團體的法人格〕 二次世界大戰前,神社、寺院、祠宇、佛堂等,根據民法、民法施行法而成為登記有案的法人。其餘的宗教團體,因缺乏成為法人的依據,故不得擁有財產。其後,宗教團體法成立,使得宗教團體有成為法人格的依據。後來該法由宗教法人令、宗教法人法取代,而施行至今。

〔關於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明治初年,各寺除現前的使用地外,其餘寺地悉被列為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令、官國幣社以下神社並寺院佛堂境內官有地木竹管理規則等法令,也對寺境內之土地加以管制。另一方面,早已有出售國有境內地的要求,於是乃公布國有土地森林原野下戾法,但是不夠完善。後來因施行國有財產無息出租給寺院的法律,出售國有境內地一事遂告終止。在新憲法施行之下,因為有必要整理國家與宗教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乃頒佈施行有關國有財產借予社寺的法律。將境內地、社寺保管林等或出讓,或半價出售。二次大戰後,實施所謂農地改革時,施行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宗教團體所有的農地多被收買,經濟基礎乃被削弱。

〔關於文化財產的保護〕 由於神佛分離令及廢佛毀釋運動,許多社寺逐漸荒廢,宗初期遂計畫保存文化方面的資財。明治三十年(1897)制定古社寺保存法。後來,該法被改為國寶保存法,社寺之外亦為其保存對象。大正八年(1919),更制定有關名勝古蹟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此外,為防止美術品外流,昭和八年(1933)制定有關保存重要美術品等之法律。二十四年,法隆寺金堂燒毀。翌年,乃統合上述諸法,成立內容最完善的文化財保護法。指定美術工藝品、建築物、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等共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四件,其中之百分之四十五點五歸寺院所有。


四住期

印度婆羅門教徒一生中所須經過的四種生活形態。依婆羅門教法典所載,該教教徒一生依序所經的過程為︰

(1)學生期(梵行期,brahmacarya)︰在老師家學習吠陀聖典。

(2)家住期(gārhasthya)︰在家撫育兒女,同時主持家庭內的祭祀儀式。

(3)林棲期(vānaprastha)︰在森林中隱居修行。

(4)遊行期(saṃnyāsa)︰無一定住所,四處乞食遊行。

上列四階段之每一階段都規定有嚴格的義務。此中,每一階段謂之為一住期。「住期」即梵語āśrama的意譯。

古代印度以宗教的義務、財產、性愛為人生三大目的。為滿足此三目的而組織家庭、傳宗接代。另一方面,尤其是在奧義書思想興盛以後,更以修苦行、冥想證得解脫為宗教理想。四住期的制度就是為實踐這二種理想而設定的。但是,無法確定此一制度是否被忠實地履行。現在則除了特殊的婆羅門階級外,一般皆僅實踐家住期。

按「aśrama」一詞本義為疲勞,尤其是指因宗教行為而引起的疲勞,後來轉為指宗教性的修行場所──修行者的隱居處、庵、僧院。引申其義,而譯之為「住期」。此為日本學者所譯。

〔參考資料〕 中野義照《印度思想》;田中於菟彌《民族と習俗》。



即「存在」。在佛教典籍或各家的主張中,其意義與分類有多種說法。茲略述如下︰

(一)「無」或「空」的對稱︰意指存在。用於顯示諸法的存在。又有假有、實有、恆有、真有、妙有等之別。如俱舍家談諸法存在時,說三世實有、法體恆有。唯識家以依他起性為聚集相續之分位性,故說假有;圓成實性其體遍常而無生滅,諸法之實性存在,故稱實有,亦稱妙有、真有。

(二)指有支︰十二因緣之一。即指能招引當來因果之業。或將造業之階位稱為有,為迷之因。

(三)異熟果的總稱︰又指迷之果。即由善惡之因而感得迷界苦樂之果,生死相續,因果不滅,故稱為有。如稱三界為三因,稱生、本、死、中為四有,或二十五有、二十九有等皆是。

(四)指三界中之色界、無色界的自體︰即定心與依身。如稱色、無色二界的貪欲為有貪,三漏的有漏,或四暴流中的「有暴流」等即是。此「有」之義同於三有、四有等之有。蓋色、無色界的眾生執著於內在的定心,與欲界眾生對外在欲境起煩惱者有異,故稱有貪。

除上列之外,《大智度論》卷十二另立「三種有」(即三種存在之法)之說,即(1)相待有,如長短等,實無長短,以相待故有名,即長因短有,短亦因長有,皆有名而無實。(2)假名有,如酪有色、香、味、觸四事,因緣和合故假名為酪,又如一切眾生乃四大和合而成,而假名為人,或如山林、毛㲲等,皆有假名而無實體。(3)法有,一切法由因緣而生,因緣散則滅,無有自性,然非如兔角龜毛之有名無實,故稱為法有。又,《大毗婆沙論》卷六十,亦就「有」一詞,列有多義。

◎附一︰霍韜晦〈有與空〉(摘錄自《佛教的現代智慧》)

佛典中固然常常提到「有」和「空」,而更重要的是︰現代人受西方文化洗禮,對實在的東西比較容易把握,但對「空」就很難了解。有些西方學者甚至認為「空」是虛無主義,又有些學者認為「空」是消極地遍破一切,缺乏正面主張,以至不成系統。這都是因為不了解「空」的意義與「有」相連。「空」固然是破「有」,但破「有」並非遮撥「有」,否則便成為僧肇所說的「色敗空」或「色滅空」了。很明顯這些講法都不是空的真義,所以這些問題很值得研究。

其實,「空」和「有」一樣,都是討論存在的概念。在西方,這屬於存有論(ontology)的問題,佛教雖亦與之相類似,但基本態度不同。西方人對存有的討論,目的在尋求存有的本質與形式,以形成一對存在的普遍的了解,是純知識性的。佛教則不然,佛教對存在的探討,不純在求取存有之理,而在確定「真實」,由此而成就其教化的目的──如實觀(yathābhūta-darśana),即希望人能夠認識真實,不要停留在假的存在之上。如實觀為表達佛教宗趣最重要的概念,可以說是佛教的精神所在。但如實觀究竟蘊含了什麼意義呢﹖首先,由人有如實觀的要求正好顯示了一般人對生命的存在、世界的存在不能有如實觀、不能如實了解。同一問題,各人依於其自身的觀點、背景、學識、訓練而提出種種不同的想法;這些不同的想法都不離其主觀的色彩,都有其局限性。沿此以往,便會令其心靈狹隘,使生命封閉於自己的觀點、歷史、語言裏,不能開放出來,與真實的存在相通。所以佛教講如實觀,目的就是要求與真實相應。「實」(bhūta)不但是客觀的存在,而且是真實的存在。佛教要把握這個真實,不增一分,不減一分。但這如何可能﹖這就必須先去除主觀上的投影或妄想(prapañca)。所以第一個要反省的問題,是在主觀上呈現出來的存在是不是真實的問題。這也就是從「有」的概念的分析開始。

以下,我們試從佛教思想的發展來說明這一問題。

(一)傳統佛典中說「有」之諸概念
對於「有」的問題,傳統佛典中提供以下幾個概念︰

(1)世俗有(saṁvṛti-sat)

(2)施設有(prajñapti-sat,亦譯假有)

(3)實體有(dravya-sat)

(4)勝義有(paramārtha-sat)

此中以「世俗有」一名之解釋較具爭論性。「世俗」梵文saṁvṛti(語根√vṛ,覆蓋之義)原解作「遍障」,故月稱《中論釋》,舉三義,第一義即障礙真理。但巴利文作sam-muti(源出語根√man,思考),有共同思考或正確思考之義,不知何故,於梵語化時成為saṃvṛti的形式。此中語言學的解釋頗為複雜。但月稱又以「彼此相依而有」(para--spara-saṁbhavana,paraspara-samāśraya)及「世間言說」(lokavyavahāra)二義譯世俗有,則在語言根據上是把saṁvṛti看成sam.√vṛt(語根√vṛt即轉,及生起,即英語之toturn,to turn round,由此再引申為to pro-ceed,to perform),於是有行動顯現義,故《唯識述記》釋「世俗」云︰「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如不嚴格要求,此釋亦可與上述月稱之二釋輾轉相通,然若以巴利文合觀,則言說之義最為重要。資料上的證據,可從現存梵文本稱友的《俱舍論釋》及安慧的《辯中邊論釋》舉出。他們均以vyavahāra(言說)解世俗諦,可知saṁvṛti的涵意所在。

由此可知,世俗有的主要意義為言說中的存在,是指法之存在只是存在於語言之中;說之即有,不說之即無,根本上並沒有客觀的存在與之對應。依佛家看法,對象存在意識的獲得其實是由於我們對之產生經驗及概念。我們運用我們的概念去表達對象,所以對象的存在,嚴格而言,只是存在於我們的語言之中,這就是世俗有。

由於世俗有只是語言的產物,可見並非真實,而只是一種主體的施設,故世俗有又可名為施設有。「施設」(prajñapti)即是假相(即假名),並非為一真實的存在。它之所以有,不過是通過人心靈的活動創造出來。換句話說,施設有是由人所提供、人所投射、人所設計的意思。在這一意義下,施設有即世俗有,都是指概念世界。唯一分別,施設有的涵義在強調這是主體活動的產物,而世俗有則指出這就是語言。

由於假名只是人所創造、人所提供而掛上外境的,用佛教的話來說,就是「增益」,所以,它不是真實的存在。它只是代表外境,但不等於外境。但是假名的建立就開端說,畢竟需要一經驗的基礎,即先有感官的收攝。扣緊此義,便不能不設定經驗有一客觀來源,這就進入存有世界的探討,並依此一進路來建立自相(svalakṣaṇa),承認客觀世界有「自相有」的存在(svalakṣaṇeṇa)。自相有即自性有,在存在上有其獨立自體,故亦即實體有。這也就是說一切有部的立場,從實在論的觀點來分解一切法,認為對象世界的存在是一集合體,是假法,所以應該把它分解,直至不可再分的實體發現為止。這也就是有部所追求的「法」的意義。《俱舍論》以「能持自相」(sva-lakṣaṇadharaṇāddharmaḥ)為法,後來唯識宗的「任持自相,軌範生他」的定義亦由此而來。結果在這種分解方式下,說一切有部先分解物質現象,得出十一法,其中有十種是可見的,包括色、聲、香、味、觸及眼、耳、鼻、舌、身等五根,還有一種是不可見的,稱為無表色(這個概念的提出,主要在交代輪迴問題)。至於心理上的、精神上的現象則分解為四十七法,其中包括心王一法,心所(心理現象)四十六法。此外尚有心不相應行法十四及無為法三;前者主要是一些在心物之外的一些存在現象的分析,如因果關係、語言現象等,後者則是對存在理法的體證,合共得出七十五法。有部認為世界的存在,只有這七十五法是實在的,一切現象都是依此七十五法而存在,所以這七十五法就是實體有,各有其自性(svabhāva)。如能認識這七十五法就能把握真實的存在。

依照有部的理論,實體有即勝義有;勝義有就是真實的存在、最高的存在的意思。以實體來界定勝義,可見有部是一種實在論的立場。它是以經驗主義做起點,設定經驗到的東西應有一客觀來源,否則不能說明經驗的生起。但有部的這種主張,到大乘時代不被接受,大乘的中觀佛教對有部提出了強力批判。

(二)大乘中觀學派對「有」之批判,及以「空」說有
大乘中觀哲學興起,對說一切有部的主張加以批判,認為有部的主張不合佛陀在菩提樹下的覺悟。蓋有部承認有七十五法,法法有其獨立體性,依照這種說法,結果這世界是靜態的。但佛陀宣稱,這世界是處於一個無常變動的過程,由緣而生,亦由緣而滅,所以它不可能有獨立實體。這也就是緣生法的建立。中觀學派接受佛陀的這一啟示,認為有部的自性論違反了「緣生法」在存有論方面的涵義。

中觀學派主張一切存在都是動態的、一切存在都是處於緣生法的狀態中,因此不能說有自體。因為緣生的意思即說明了現前的法不能有獨立性,都是被約制的存在。我們之所以說有這個法、有這個存在,理由純粹是因為我們對它有經驗,從主體上說有這一法,把主體上的構作套上客觀。這一點在《中論》〈觀四諦品〉的三是偈中有清楚的說明︰「眾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這四句傳統稱為三是偈,意即在緣生法一主詞下,共繫屬上三個謂詞︰空、假名、中道。所以天台宗人進一步開出一心三觀、圓融三諦的理論。但若從原典上說,則尚未發展至此步,這主要是後人的解釋問題。若扣緊原典,則原文的第一句「眾緣所生法」(yaḥ pratītya-samutpādaḥ),可以理解為指所有在存在上處於緣生狀態的法。由於它是處於緣生狀態,因此不能有獨立意義,於是原來有部所說的自性意義、實體意義便破除。在這一思路下,產生第二句「我說即是空」(śūnyataṁ taṁpracakṣmahe)。若按原文,這句以譯為「我說彼為空」較合。首先必須注意的是「空」(śūnyatā)並不等於沒有,「空」只是表示所討論中的法不是獨立的存在、不是有體。但無體不表示這法的存在完全虛無。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可以對它產生經驗。它仍然是我們經驗產生的客觀來源。所以第三句說︰「亦為是假名)(sā prajñaptir upadāya)。不過這一句的翻譯不夠準確。

上文說過,假名有即是施設有,而施設則是由於我們對客觀先有經驗。這在頌文中,是用「取」(upādāya)來交代的。「取」即是「受」(upādāna),所以觀誓(Avalokitavrata)的《般若燈論廣註》解釋為「依受施設」(upādānam upādāya prajñaptiḥ)。由此可見假名的建立,是通過主體的攝取活動的。這樣「法」的存在,一方面無體,一方面有假名產生的根據;亦即一方面無,一方面有。無是指無它的體性,有是指有它的存在。既不能說有,因為它無體;又不能說無,因為有對它的經驗可得,所以歸於非有非無,這就稱之為中道。「中」是顯示從兩端雙遣而產生出來的,所以最後一句「亦是中道義」(pratipatsaiva madhyamā)。總上所述,考訂梵文,這四句可重新譯為︰「諸由緣起者,我說彼為空;此依取施設,此即中道義。」

據此,客觀上的存在,是緣生狀態,緣生即空;但空不礙於主體上有法、有假名建立;超越此兩端,就是中道。由此可見,我們對「空」的概念的了解,不可從它的字面意義上看,以為它完全是一遮遣字、否定字。固然,從存有論方面看,它要消解存有之體。扣緊此義,則中觀哲學對存有問題的探討與西方的存有論精神絕異,因為中觀探討的結果是無體,這就使法的存在失去了存有論的依據。但是,從後設的觀點看,對「體」的破除目的仍然是說明法的存在性格,則在這一意義上,「空」仍然是存有論的概念,目的是對法的存在方式作出解釋。所以「空」的真正意義只是緣生法的同義詞。空就是緣生法之存在,緣生之存在就是空。緣生之存在既不能依一般說有的意義而承認它有,又不能把它抹煞為無,在這一意義下採用「空」的概念,則「空」是經過雙遣辯證之後纔呈現出來的,是翻上一層的概念,也是後設的概念。實際上,「空」仍然是討論有,是從對「有」的討論中產生的。不過,一般人所說的有是指實有,是依經驗立場講的,是依語言運用所賦予的意義講的。中觀學派認為這種做法不能了解有,在緣生觀念之下,不可能有獨立的自體。《中論》〈觀有無品〉云︰「眾緣中有性,是事則不然;性從眾緣出,即名為作法。(中略)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義﹖性名為無作,不待異法成。」又說︰「若法實有性,後則不應無。性若有異相,是事終不然;(中略)若法實有性,云何而可異﹖若法實無性,云何而可異﹖」這就把自性的意義用雙遣的方法消解掉。附帶提到的是,龍樹在《中論》中運用這種雙遣對破的方式解消了許多問題,以致許多人認為「空」的精神即在於消解,遍破一切。這是把方法論意義的「空」與存有論意義的「空」混淆了。「空」誠然是一種消解精神,但依我們上文所說,它所消解的只是主體之執,特別是運用語言來套客體而形成的執。但消解不是它的最終目的,中觀的最終目的是想展示最高的存在。這一存在非語言所能至,因此它不是言說的對象。所謂「諸法實相者,心行言語斷,無生亦無滅,寂滅如涅槃。」(〈觀法品〉)這就是「空」的歸宿。所以中觀是以「空」來解釋有。很多讀中觀的人不善於了解,以為中觀一味講空。其實,他們不知道講空的動機正在講有。不過,這有當然不同於經驗上的有,這是高一層的有、真實的有、絕對的有。此有不能被經驗,亦不能被言說;正如原始佛教所說的,這只能被如實觀。所以中觀哲學的這種做法,就是以空說有。

(三)瑜伽學派對「空」之了解及以「有」說空、空有統一
瑜伽學派在討論空有問題上又比中觀跨進了一步。瑜伽推進中觀的地方在於它能夠把空有概念統一起來,同時使「空」能夠成為可證驗之境。正如上文所說,中觀哲學的歸宿其實不是空,而是有──絕對的有。絕對是不能用概念去套的,所以改用「空」來點示,目的是想撤離一切語言、一切討論。由此可見,真實的存在、最高的存在中觀是了解的︰空就是最高的存在,實相即是空相,空相就是實相。根據這種存有觀點,到了瑜伽學派(唯識宗)手裏就索性轉用「有」的概念來說明,稱這種最高的存在為「離言自性」,意即非語言所能指涉,它存在於語言世界之外。其實,離言自性即是空性,所不同者︰中觀用空性的概念,意在於消解、意在於空;而唯識用離言自性的意思是要確立存在,而意在於有。此外,尚有進路的問題︰依中觀,它是站在勝義諦的立場上來消解一切對立,所以一開始就說空,以至最高的存在亦是空相,但瑜伽學派認為,即使經驗上的存在並非真實,但仍須給予交代。同時,由經驗的存在,到最高的存在,其間升進如何可能﹖這就關連到實踐問題。中觀哲學宣稱空非經驗對象、非語言對象,則空如何把握﹖便成為一個問題。依佛教宗趣,是要求人能夠證入最高存在的。如果不能實踐上達,則空的道理只是一套哲學而已。佛教畢竟不是純粹為了講一套哲學,它始終要成就背後的宗教智慧;這智慧不虛掛,就要面對實踐上的問題。於是唯識宗從經驗立場開始,把存在分解為三個層次,這就是三自性︰(1)遍計所執自性(pari-kalpa-svabhāva),(2)依他起自性(paratan-tra-svabhāva),(3)圓成實自性(pariniṣpan-na-svabhāva),這裏所說的「自性」(svabhāva)的意義與中觀不同;中觀的用法是指獨立實體,在存在上它是所依而不是依他。但瑜伽的自性意義只是指存在。這三重存在的意義如下︰

第一重遍計所執自性。這是指通過主體的分別活動而產生出來的存在。「遍計」即是主體的分別活動,也就是指認識心靈而言。用瑜伽學派自己的話來說,就是「識心」。「遍計所執」顯示通過識心的分別活動而執取一些概念,常人以這些概念來代表對象世界。其實概念不等於真正的客觀世界,這不過是自我心識的產物。由此反省,我們所經驗的世界以至所分別的世界,都不過是識心之執,這就是遍計所執自性。從另一角度看,遍計所執自性即是施設有。不過單言施設有的概念不能點出主體,亦不能交代出這種存在的根源,所以唯識改用「遍計」,以點出這種虛妄的存在是由主體所構作的。這可以說是唯識家的一種貢獻。

第二重存在為依他起自性。這是冒過經驗層以討論客觀存有的構造,不必通過主體活動的分析。雖然,唯識家的依他起自性的內容,仍然通過主體(阿賴耶識)所攝持的功能(種子)待緣而起現行的方式來說明,但這種主體觀念,是在宇宙論的意義上講的,它不是知識論上的主體。由賴耶持種的觀念來交代世界的構造,可見依他起自性的意義主要在解釋客觀存在的理法,一切客觀存在的事物都是在這理法下展現。問題是,站在經驗的立場,我們不能如實證見依他起法,我們只是依我們的經驗所得,起識心分別,然後使用語言套上客體。換言之,我們只能獲得遍計所執自性,只能看到自己心靈活動下的世界。

第三重是圓成實自性。這一重存在以圓滿、成就、真實三義界定(按︰梵文原義祇有前二者,「實」字是玄奘翻譯時添加),即是最高的存在。但最高的存在亦只是依他起,因為在一切依他起的事相中即展現了存在的最高理法。這是客觀面的說明。主觀方面能否證入便有研究的必要。依唯識家說,能夠真正圓滿了解依他起理法的,只有在轉識成智之後,生命的主體轉化了,由識轉為智,纔能如實把握。

由此可見,三自性就客觀上說,只是依他起一種。就主觀上說則有二種︰一是依識心而起的遍計所執,一是依智而起的圓成實。前者為凡夫,後者即佛。在佛境界中,依他起即圓成實,所以《唯識三十頌》釋圓成實自性說︰「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可見這兩者的關係。所以三自性若從主觀上說只有二種︰識與智。依識而起的,就是分別;依智而起的,就是圓滿。其實大家所面對的都是依他起的世界。問題是識心之執必然變相而緣,把主體的活動套上客體,唯有佛的心靈才可以念念無住而與之如如相應。圓成實自性由其定義看來是真實、圓滿的存在,瑜伽學派以此為歸宿。所以,這是以有說空,而絕對空即絕對有,空與有在瑜伽學派裏得到統一。

最後,我們可引述《辯中邊論》中的一首頌來說明瑜伽學派的這種空有統一的立場︰「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這是說,虛妄分別依主體的分別活動而起,由此而有能、所二分。但在真實的存在之中根本無此二分;二分只是掛在此真實上說,所以真實的存在一方面是空(無二取),一方面是有,這也就是空性(空之狀態),亦即圓成實自性。所以說一切法是「非空非不空」,有空性,無二取;無中有有,有中有無。超越兩端,於是歸於統一。有即空,空即有,瑜伽學派通過這種辯證的思維,把佛教的存在問題的討論推上極峰。後世所說的「真空妙有」就是指這種存有觀點而言。

◎附二︰金克木〈試論梵語中的「有」──存在〉(摘錄自《印度文化論集》)

客觀世界的種種現象通過感官達到大腦,這是輸入一種信息;經過大腦加工後反映出來通過語言符號傳達到外界,這是輸出一種信息。這不是消極的機械的反映,不是簡單的刺激反應,而是經過加工的能動的反映。這個由巴甫洛夫學說的第二信號系統揭示的複雜的認識過程應是心理學的研究對象。現代也有人作「心理語言學」的探索,而社會心理學的研究也與此有關。這也可以說是語義學或語義哲學的問題。經過認識中分析而用語言傳達出來的信息往往是更複雜的哲學認識的開始。因此,一個民族語言中某些特點往往與它的早期哲學思想中某些基本觀點有關,甚至,作為出發點,與以後發展的一些哲學體系也有關。從語言信息可見各民族的對外界認識和分析加工有同有異。例如,漢語注意時空中坐標而區別「有」和「在」,梵語則注意靜態與動態的存在而區別「有」為√as和√bhū。梵語中對這兩個語根的有時清楚有時模糊的分別用法,顯示出古代印度人開始區別出概括的靜態存在,即「有」一件事物,和變動不居的動態存在,即從無而「有」,暫「有」還無。由此,在古代印度哲學中,√as>sat>sattā所指示的意義是最終的真實的絕對存在,對這一點各派並無異議,只是對這個存在的性質各有解說。但是對於√bhū>bhava一類的存在,即帶有變化和運動意義的相對的存在,就很有不同看法,而且都認為這類詞指示的不是最終的真實而是現象。這兩種「有」的關係是彼此爭論不休的哲學問題。其背景當然還是與社會有關。

佛教哲學的根本觀點之一是「無常」,推到極端是「剎那生滅」,一刻不能停留,一切都在永恒不息無始無終的變化之中。生物有「生、老、病、死」,無生物有「成、住、壞、空」,宇宙一切現象都是永不停息的洪流。大概那些思想家最初只是想超脫生死「輪迴」,因而以「緣生」作解釋;後來則由「緣生」、「輪迴」而追求因果關係;終於不得不承認一切都互相依存,前後相續,而不能常住永存。再進一步,連「輪迴」中的精神存在物(即魂靈或靈魂)也不能不是可分解的,而且是不停變化、「念念相續」的存在,於是不能不得出「無我」的結論。這樣,哲學的推論和宗教的原理有了矛盾,於是出現一個超脫這一切的最終的真實──「涅槃」或「圓寂」。這可以說是與語言中√bhū>bhava「有」的認識有關的。另一方面,正統的即承認最古的《吠陀》為聖典的派別,如前彌曼差派和尼也耶派,當然不能承認佛教的學說,因為它首先動搖了宗教經典即祭祀和依靠祭祀為生的祭司(婆羅門)的生活憑藉。所以「聲是常」和「聲是無常」成為辯論焦點。「聲」就是詞,詞構成經典,類似咒語。《正理論》(Nyāyasūtra)第一篇第一章第七句說︰「āptopadeśaḥ śabdaḥ」(權威〔人士或經典〕的訓詞就是聲)

誦經行祭的人(婆羅門)必認「聲」為「常」(永恒),而遊行教化的出家人(沙門)必拋棄這種經咒,認為「無常」。對「聲」這個權威,一派肯定,一派否定。至於其他派別的爭論焦點則並不在此。然而,佛教徒標榜的「無常」理論也實現在他們自己身上。他們自己也向對立面轉化,很快就由托鉢乞食變成了社會上層。另一方面,上層的祭司中有些也變得不得不靠乞討布施過活。於是原來講「無常」的轉而講「常、樂、我、淨」,原來高舉「有」和「常」的轉化成大講其「幻」,這就是後彌曼差派或吠檀多派。這裡顯出歷史的辯證法。

以上的極簡略的描述可以顯示古代印度哲學中的一個很大的爭論問題是與「常」和「無常」,或絕對和相對,或靜和動,有關聯的;而這在語言中從區別√as和√bhū的兩種「有」可以透露出一點最初認識的消息。語言與思想緊密結合。

√as和√bhū這兩個語根同中有異,在漢語中難以表達。在歐洲語中如德語中的sein和werden,英語中的being和becoming,法語中的être和devenir,都不像梵語中的自然配對,通用而又有區別。

「有」的對立面是「無」,「無」(abhāva,非有)並不就是「空」(śūnya,零號)。作為語根的「有──存在」沒有對立的「無」語根。這個「無」或「非有」(abhā-va),前彌曼差派認為是六種「量」(可靠認識)之一;同樣承認世界是可以分析的真實存在的衛世師迦派(勝論)認為是「句義」(世界範疇)之一。反而佛教中較早一派標榜「一切有」,佛教也從不承認「無」是可靠認識或世界範疇。「涅槃」即「圓寂」,並不是「無」。講「常」的要肯定「無」,講「無常」的又承認「有」,這是什麼道理﹖這就涉及古代印度哲學中另一個重要問題,即「無─空─零位」問題,這裡不能論及。至於古印度哲學界常爭辯的對立物中求統一的問題,如,有與無,個體與全體,主體與客體,常與無常,真與偽(是非、善惡),因與果等,就涉及更廣難以盡述了。

〔參考資料〕 《集異門足論》卷四;《大毗婆沙論》卷一九二;《俱舍論》卷十九;《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十五;《成唯識論》卷二、卷八、卷九;《大智度論》卷三;《大乘義章》卷八。



音譯達磨、達摩、陀摩、曇摩、曇謨、曇無、曇。依據巴利註釋書所載,法有四義︰

(1)因(hetu)︰指正確的因果關係、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謂「緣起是法」即屬此義,蓋緣起的道理不拘於如來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遠不變之普遍妥當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與規則、法則、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ṇa)︰指倫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思想──善。指正義、倫理性。阿育王法敕所舉的法即屬此類。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稱教或佛陀的教法為法。又名八萬四千法門,佛法僧三寶中的法寶即屬此。佛之教是「法與律」(dhamma-vinaya)的結合。法係佛之說法,即經典(經藏);律是作為教團規則的律藏。以法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經)時,古來在狹義上僅指經藏而言,但爾後則泛指經律論三藏全體,於是乃出現廣義的法。總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倫理性,為顯示理想、軌範者,故此教法當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項。另外,法統、法嗣、法孫、法類、法系、法臘、法主、法號、法會、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燈等「法」皆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質︰即指所有的存在與非存在。有為法、無為法、有漏法、無漏法、善法、不善法、無記法、假法、實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等「法」屬此類。又法相、法性、諸法實相、諸法無我等之「法」亦同。此係將「根據各種標準所分類規定者」名之為法。又,作為法之定義的「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亦通於法之全體,但特別適合於此第四項。

◎附一︰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第二章(摘錄)

對於「法」的說明,在原始經典中時常提到,並有以下這種定型句︰「(1)世尊善說,(2)自見,(3)無時,(4)來見,(5)引導向(理想),(6)識者各自覺知。」

(1)所謂「世尊善說」是指「初善、中善、終善、具備義(內容)與文(形式),完全圓滿的清淨梵行法」。

(2)所謂的「自見」,就是︰自己可以用觀察智把這個法清楚的看出來。

(3)所謂的「無時」,就是不定時的,任何時候都可以修道證果。依照道元禪師「修證一等」、「本證妙修」的主張,修行與證果並非二物,而是一件事情,修行的當時也就是證果。

(4)所謂「來見」是「來看一看吧」的意思。法不是從其他人那裡傳聞得來,而是經由直接體驗來實見實證的。

(5)所謂「引導」,是說這個法導引人們趨向理想的涅槃境地。

(6)所謂「識者各自覺知」,是說︰識者透過正確的觀察與實修,可以各自正確的覺知這個法。

〔法的四特質〕 法具有以上的特徵。另外依據巴利註釋書(《法集論注》),又用另外四個特質,對法做了定義和說明。這四個特質分別是第一「教法」(pariyatti)、第二「因」(hetu)、第三「德」(guṇa)、第四「無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下面我要用自己的看法來說明一下這四個特質。

第一︰教法(pariyatti),是指釋尊所說的教法。也就是所謂的八萬四千法門。由於眾生的煩惱有八萬四千之多,為了對治這些煩惱,釋尊才說出這八萬四千種方式。這是釋尊為了救渡不同根器的眾生而應病與藥、臨機應變所說出的各種教法。

佛教教法的理想是要到達開悟的「聖」境。因此作為法的第一個定義的教法本質,就是佛教的宗教理想──聖與靈性。

第二,所謂「因」(hetu),就是指原因而言。狹義的因是指能證得佛教的理想,也就是得以開悟的那種原因(修道法)。在廣義方面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現象)的原因。這個原因與結果是相互關連的,所以從「因」一詞,可以看出正確因果關係的意義。

佛教是要正確覺知社會人生動態的因果關係(瞭解「是什麼」),然後依循這個因果關係去瞭解證得佛教理想涅槃境界的方法(瞭解「該如何」),俾能正確地實踐、修行。

為了正確的了知,正確的實踐,我們就必須找出原因與結果的正確因果關係。

因此作為法的第二定義的因,就是正確的因果關係,亦即因的本質是普遍妥當的真理與合理性。稱「法」為真如或真理就是這個緣故。這也意味著佛教的法並不包含不合理的迷信。

法的第三個定義是「德」(guṇa)。「德」包含有性質與特性的意思,但這裡主要是指宗教上或倫理上的善德而言。

在佛教裡,善分為相對善(有漏善)與絕對善(無漏善)。相對善是指在輪迴轉生之迷惑世界裡的善。這種善是由業報來支配的,若依照善因善果的因果法則去行善的話,那麼就有上升人間或天上的幸福果報。另外所謂的絕對善,是指超越上述因果業報、脫離輪迴之苦的證悟世界中的聖善。世俗世界所推崇的是相對善,但佛教的究極目的則是要超越相對的善惡,而具體實現絕對善的境界。

總之,法的第三個定義──「德」,是宗教上和倫理上的理想──善,也就是正義。佛教教法具有很崇高的倫理性,也排斥攪亂社會人倫秩序的淫祠邪教,其所以成為倫理式的宗教,就是因為其教法內容包含這樣的「德」的緣故。

以上所述就是教法(聖)、因(真)、德(善)等三個法的定義,法所顯示的是人生理想的規範。因為佛教具有合理性與倫理性,所以不論任何時代、任何地域、對任何人類,佛教都可當做他們的理想,而具有普遍妥當性。佛教就是這樣的世界性宗教。其所以能夠如此,正是因為佛教的法,具有上述三種規範特質。而第一項的教法同時也包含有合理性(真)與倫理性(善),所以成為極優秀的教法。佛教的法,就是上述三者共為一體的存在。

然而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的事物」(nissatta-nijjīvatā)與前三者略有不同。在這種情形下的法,是所謂「一切法」或「諸法」中之「法」。包含有「一切事物」的意思。其中包含所有的東西,像善法不善法、淨法不淨法、出世間法(開悟的法、無漏法)世間法(迷惑的法、有漏法)、樂法苦法、實法假法等等。並不專指軌範性的東西而言。

然而佛教中所謂的一切法,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東西,但原始佛教時代則只限於生滅變化現象的法。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時,是指在所有時空中我們所認識的現象界。也就是作為一切法的「事物」是「無我性的事物」「並不具有『實體與本體之類的形上學存在』的現象界事物」。這就是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釋之外,還顯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場。這個無我性與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關於「無我」和「空」,就像「諸法無我」法印所說征那樣,在理論上不承認實體本體,也不承認一切現象有固定性,在實踐上要不執著,依法而自由無礙的活躍著。在理論上,存在就是無我性。這個存在是沒有實體的現象,因為不斷地有生滅變化,所以不可將它執著為固定不變。這種看法就是實踐面的基礎。佛教的根本目的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正確信仰與實踐。

因此,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意思。在實踐「法」的前三個定義──教(宗教性──聖)、因(合理性──真)、德(倫理性──善)的時候,這無我性是極為必要的原則。前三項再加上第四項無我性,則法的定義才能算圓滿完整。換句話說,若要發揮理想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就一定要具備無我性。對於超越凡聖(宗教性的無我性)、超越因果(合理性的無我性)、超越善惡(倫理性的無我性),才是真正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的發揮。《金剛般若經》中說「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所說的就是這個無我性的道理。在這個意義下,法的四個定義並不是個別而不相關連的,一法必須從四個方面來看它,而這四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融合這四項定義,才能顯現出「法」的真義。其中第四個「無我性」也就是「空性」,是其他宗教與哲學所沒有的,是佛教獨特鮮征特徵。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一章(摘錄)
「法」這個概念的定義,其後在中國被定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或「能持自性,軌生勝解」。這是有關法之自性的反省產生以後,承自阿毗達磨論系統的解釋。「法」是不會流逝的,是超時間的;因此,它必須具有自性(svabhava)。此具有自性的法成為「軌」,而產生「物」的理解。例如稱為「無常」的法,其本身不是無常,它具有自性,是瞭解一切的「有」都會流逝的「軌」。但此「軌」不在於理解者之側(亦即不在主觀者之側);在與主觀者的關係上,它是獨立的,是一切的「有」自身的「軌」。軌與「法」「則」同義,轉而成為軌範。因為「有」是在無常的「型態」、「法則」中「有」,所以「有」被解為無常。這樣的「法」,其意義與其語源的意義相同。有人說︰「dharma是從dhr(保持)所展開的,至於成為規則、法則、軌範、理法等則是本流的發展。」的確,從dhr含有「保持」、「保住」、「支持」的語義看來,對應於會流逝的而言,它並不會流逝,由此而產生法含有「不流逝」之意。因此,一切流逝的事物以如此不流逝的「事」為立足點,為支持而存在,因此,成為「持」(也就是「軌持」),也產生了「規則」「型態」的意思。例如︰在過去的生活中,「習慣」是不過去的「事」;因此,它是過去生活的「規則」、「型態」。達磨這個字自古即意味著「習慣」、「被設定的秩序」。因此,「型態」是法的本來意義。其後,法被廣泛的用於指「事物」(nis-satta),但是過去的事物的本身並不是法,使過去的事物成為事物之「型態」的,才是法。在這種意義上,「法」與「因為法而存在的事物」,必須有所區別。

〔參考資料〕 《布頓佛教史》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9});中村元《インド思想の諸問題》、《原始佛教の思想》;久松真一(等)編《禪の本質と人間の真理》;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一篇。


知訥

又作智訥。韓國曹溪宗之開祖。京西洞州(黃海道瑞興縣)人,號牧牛子。俗姓鄭。八歲,從曹溪山宗暉出家。受具後,與同學十餘人結社,修習定慧。二十五歲時僧科合格,住昌平清源寺,以覽《六祖壇經》而有得。二十八歲,移居下柯山普門寺,得唐‧李通玄《華嚴經合論》,悟禪之宗旨與華嚴之教相合,後於八公山居祖寺製〈定慧結社文〉以實修自勵。數年之後,隱棲於智異山無住菴,專修內觀。一日,閱《大慧語錄》而豁然大悟。神宗三年(1200),又於松廣山吉祥寺結社,前後十一年致力廣宣獨創之曹溪禪,提倡先悟後修與定慧雙修。其後,創建億寶山白雲精舍、積翠菴、祖月庵等。熙宗元年(1205),改松廣山定慧寺為曹溪山修禪社,而成朝鮮禪之根本道場。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示寂,世壽五十三,法臘三十六,諡號「佛日普照國師」。著有《真心直說》、《修心訣》、《法集別行錄節要并入私記》、《圓頓成佛論》、《看話決疑論》、《念佛要門》、〈六祖壇經跋〉等。法嗣有慧諶、正宣、守愚等人。

◎附︰里道德雄(等)著《東亞佛教概說》第一章第三節(摘錄)
義天以來,約歷經一世紀之後,出現了一位普照國師知訥(1158~1210)。他針對頹廢已極的禪門,創設定慧結社,高揭改革禪門的火炬,為禪門注入一股欣榮的氣象。現在,讓筆者引述金富軾之子金綏所撰的碑文,來考查一下知訥的傳略吧!知訥承襲了闍崛山派的宗暉禪師之法後,旋於明宗二十年(1190)春,於國都開城郊外的八公山居祖庵創立定慧結社。神宗三年(1200),將之遷移至松廣山吉祥寺,隨即舉辦為期一百二十天的慶讚法會,藉著修道的機會,同時為國運的興隆祈禱。知訥住持吉祥寺前後長達十一年,其間,王公士庶之入社者,數以百計,四方學人雲集,知訥周遭誠可謂濟濟多士。

其後,知訥又陸續創建億寶山的白雲精舍、積翠庵、祖月庵等修禪道場,促使禪門逐步邁向興隆之途。熙宗元年(1205),將松廣山定慧社更名為曹溪山修禪社,成為曹溪宗的濫觴。曹溪宗之名取自六祖慧能的住山,自古即時見於禪宗或禪寂宗的禪門內,及至高麗中期,「曹溪」之名就日益盛行。知訥之所以選用此一名稱,其義係表示其乃承繼祖師禪的傳統而來,並意味著禪宗教理盡皆一統的真諦。

知訥特重《金剛般若經》,並透過《六祖法寶壇經》、李通玄的《華嚴經合論》、大慧宗杲的《大慧語錄》,以及圭峰宗密的《禪源諸詮集都序》等經籍,來培養道境。不過,知訥的立場並非義天所倡的「以教為主的教禪一致說」,而是另闢「禪教一致的實踐佛教」的新途徑,並且以禪為主旨。他所竭力闡揚的是實踐禪,必須先參透定慧雙修的坐禪,復秉持耐性力加修研,俾了悟一己的本來面目──空寂靈知之心──,亦即清淨的心和體,也是眾生的本源覺性,或「真心直說」中所揭櫫的真心。此外,知訥所主張的方法並未局限於坐禪,而是綜合念佛、看經之功,且尤重念佛。他認為於念佛三昧之際能得漸悟,遂力倡發自一念真覺的十種念佛說,藉以彌補企及頓悟的一念真覺之難。知訥融會各宗教理,對佛教的教學做了一番總整理,使其成為以心為一統的實踐之行。此舉誠為參透念佛、看經等日常行儀,基於民眾佛教的立場,將禪宗實踐化,以行其濟民救世之志。知訥在佛教史上既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朝鮮佛教也因其而舒展新契機,故稱其為創新達變的樞紐人物,也絕不會失之過譽。

知訥筆耕甚勤,著述頗豐,不僅以《修心訣》、《真心直說》等晚年作品為代表作,較早期的《圓頓成佛論》、《看話決疑論》、《念佛要門》以及明宗二十年住持八公山居祖庵時所撰的〈定慧結社文〉等,莫不鞭辟入裡,別具創見,予後世極深遠的影響。知訥的弟子多得不勝枚舉,尤以《禪門拈頌》的編者松廣寺二世慧諶,以及自天台宗轉而投效的了世最為出類拔萃。了世日後創辦普賢道場,與多數學人往來,頗具承先啟後的風範。

〔參考資料〕 《朝鮮金石總覽》卷下〈海東朝鮮國湖南路順天府曹溪山松廣寺贈諡佛日普照國師碑銘并序〉;《東師列傳》卷一;《韓國佛書解題辭典》;李能和《朝鮮佛教通史》下編。


阿賴耶識

瑜伽行派所說的根本心。音譯又作阿梨耶識或阿黎耶識,意譯為藏識、宅識等。向來的小乘部派佛教只建立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六識;瑜伽行派卻認為在此六識的深處,有不斷地生死輪迴、經常都有持續活動的根本性的心,並稱之為阿賴耶識。而最先提到此阿賴耶識的是《解深密經》。

關於ālaya一詞,原指貯藏物品的倉庫或藏;詳細地說,有(1)潛藏、(2)貯藏、(3)執著三意。依照此三意,阿賴耶識有如下三種特質︰

(1)潛藏於身體中的阿賴耶識︰此識被認為潛藏於身體中,是以生理方式維持身體的根源性的心。它存在於身體的每個部位;不管睡覺或覺醒,都在心的深處持續活動。

(2)貯藏所有種子的阿賴耶識︰阿賴耶識又名為一切種子識;被認為是種子(受表層性的身、口、意三業的影響而成)所停留的場所。過去的業變成種子在阿賴耶識中受薰習。蓋被種植的種子在阿賴耶識中成長發展,其後遇緣而成為新的業並發芽,接著此業又會再種植新的種子。由於表層性的心(現行識)與深層性的心(阿賴耶識)的相互因果且有機性的關係而持續存在的情形,被稱為阿賴耶識緣起說。而瑜伽行派又從「一切均由阿賴耶識所作」的立場,主張唯識說。阿賴耶識,不僅一方面產生眼識乃至末那識七識,同時也產生身體與自然界(器世間),並持續任持之。

(3)作為執著對象的阿賴耶識︰瑜伽行派在阿賴耶識之外同時又建立了一深層性的心,即稱為「末那識」的自我執著心。而此深層性的自我執著心的對象又是阿賴耶識。阿賴耶識是剎那生滅的,絕不是常一主宰性的我(阿特曼)。然而從阿賴耶識產生的末那識,卻將生出自己的阿賴耶識,誤解其為我、自我、常一主宰的我,而加以執著。

阿賴耶識(藏識)其後又被分為能藏、所藏、執藏三方面來研究。「能藏」是指收藏種子,「所藏」是指收藏諸法所薰習的種子,「執藏」是就被末那識執著而言。阿賴耶識的異名,除一切種子識之外,又有異熟識、阿陀那識、無垢識等,而無垢識(阿末羅識)是指沒有污染、無垢清淨的阿賴耶識。從阿賴耶識中去除所有污染的種子,使阿賴耶識轉化成極其清淨、沒有污染的大圓鏡智,這是瑜伽行派的究終目的。

◎附︰霍韜晦〈唯識五義〉(摘錄)
阿賴耶識的梵文是alayavijñāna,亦譯阿黎耶識、無沒識、藏識、宅識。阿賴耶(ālaya)原意是執著(由字頭a連結表示「執著」意義的語根√lī演變而成),或指所執的對象。原始經典說「眾生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喜阿賴耶,即難悟入緣起之理」(CCMajjhima-nikāya,I,P. 一六七),又說「如來說非阿賴耶法,眾生恭敬攝耳,住求解心」(Aṅguttara-nikāya,Ⅱ,P. 一三一,無著《攝大乘論》即引此義以建立所知依),則阿賴耶之本義可以想見。但原始經典中,有時又以阿賴耶為棲息之處、住處、貯藏處、家宅,這可能是從執著之義引申而來,因為住處可代表思想的歸宿。

其次,識的意義是指主體(按︰心意識都是主體觀念)。原始佛教雖主無我,但不能不在經驗的層面說明主體的活動,亦不能不交代生命的來源。由分解前者,於是產生認知能力的六識;由說明後者,於是產生十二因緣的識支。這些都可以說是主體觀念的表明,不過這兩個「識」字的用法,原始佛教未予綜合整理而已。部派佛教以後,對主體觀念作深一步研究,發覺在生命流轉的過程中,必須建立統一主體,否則無以交代記憶的保持問題、業果的承擔問題,自我的責任問題;換言之,在道德的公平原則之下,必須設定自我的延續,作業者與果報者的統一,這也就是「業」的觀念的要求。然而,由於佛教說無我,使這種統一有相當的困難。為了解消業與無我的觀念的衝突,同時總要建立起主體觀念以解答各方面的問題,於是部派佛教提出了種種設想,例如說一切有部提出「命根」觀念,但「命根」祇能說明生物性的自我,由出生而至於死,而不能及於人格、認知的活動。犢子部進一步提出「非即非離蘊我」,亦稱為「勝義補特伽羅」,認為這樣的一個補特伽羅(pudgala,人我),既不同於五蘊,亦不離開五蘊,但必須假定它的存在,纔能解釋輪迴。化地部則索性以「窮生死蘊」說明,肯定有這樣的一個輪迴主體,遍歷輪迴而不變。另一方面,亦有一些學派從心識的觀念下手,認為在經驗心識(表面心)之下,尚有一種微細心識活動,這就是分別論者的細心說、上座部的有分識(bhavaṅga ,「分」是因義,即生命輪迴三界之因)說,及大眾部的根本識說。同時連帶到知識的累積、記憶的保持、業力的傳遞等問題,於是又有無表色、無表業、不失壞(avipranāśa)、隨眠、種子等觀念產生以作中介。總之,部派佛教為了說明輪迴,不能不在無我的觀念下成立一個特殊的主體觀念及連結前因後果的媒介概念,以解決輪迴主體及業力相續的問題。

唯識學派興起,這兩個問題得到統一處理。唯識學派首先提出阿賴耶識的觀念作為輪迴主體,又用種子學說來交代業力相續,但阿賴耶識與種子並非為不同的存在,而是一整體。阿賴耶識是總名,它的內容就是種子,捨種子外,阿賴耶識並無內容,所以阿賴耶識別名種子識,它攝持一切種子。種子一方面是未來諸法生起的根據,一方面又是過去經驗活動薰生的結果,無論來者、去者都以阿賴耶識為集散過轉之地。所以阿賴耶識的重要功能是貯存,以使過去的經驗活動(業)不散失;唯識宗將之定名為阿賴耶,正是取其作庫藏之義。《解深密經》則提出阿陀那識(ādaāñāvijnava)的名稱來解釋阿賴耶,因為阿陀那(ādāna)的意思是執持,它能執持種子及有根身(個體生命)。這就進一步點出阿賴耶識不但是一個過轉之地,而且是一個主體。所以在後世發展出阿賴耶識的三個意義中︰能藏、所藏、執藏,以執藏義為主(《成唯識論》解執藏為「有情執為自內我」,《述記》更註明此是第七識之對象。如此解執藏,已離第八識的作用言。疑有誤。餘二義見下)。

以上,可以說是沿輪迴問題、行為問題、因果問題、生命現象問題所建立起來的阿賴耶識的主體觀念,基本上是形上學及倫理學的進路。但是,阿賴耶識的提出尚有另一條思路,這就是主客的關係問題。從認知立場考察,唯識宗發現不能有離認知主體而獨立外在的境,一切存在作為對象看,都是主體所提供,於是產生識轉化說,把一切存在都理解為識中種子所現行的表相,祇有表相纔是真實的存在(vi-jñaptimatnatā,唯表),這就把部派佛教中的實在論觀點去除,然後再在這一前提下,解釋表相的來源,把表相收歸阿賴耶識。換言之,唯識宗是經過知識論的考察,然後提出它的唯心宇宙論。這也就是《攝大乘論》所說的「所知依」的意義。

根據唯識的宇宙論,阿賴耶識之所以能作為一切法生起的根據,是因為它攝持一切種子,待緣展現,這也就是阿賴耶識的因相(此即能藏義)。然而阿賴耶識面對前生的活動,它是一個承受者,扣緊此義,阿賴耶識亦有果相(此即所藏義)。因相名種子識,果相名異熟識,都是同一結構,祇是對象不同(剋就其自身言,即是阿賴耶識之自相)。若再進一步分解,則阿賴耶識的因相包括兩類種子,負責生起兩類現象︰一是個體生命(執受表相,即有根身),二是「客觀」世界(處表相,即器世界)。簡言之,也就是我、法。但是,若將我、法視為果報形式,受前生的業所決定,則這兩部份合起來便是總報,因為這兩部份都是從阿賴耶識轉出。阿賴耶識是異熟識,它所攝持的在現世起現行的種子受前生的業牽引,即就這種酬報關係言便是異熟。以總報為依,前六識再起認知、感受活動,便產生前六識的表相,這就是別報,亦名異熟生(即從異熟識生起);總報則名為真異熟。合總、別兩報即為異熟果。這種總別關係,也就是《唯識三十頌》中所說的異熟轉化和表境轉化,加上思量轉化,便把一切主體活動和對象世界的存在都統括其中,而成為賴耶緣起說。

最後是有關阿賴耶識的轉捨問題。論理阿賴耶識既是一切法的所依,無始時來受煩惱污染,便是一有漏性的存在,應至煩惱滅盡纔能捨染得淨,成為無漏的第八識(智),生起無漏的佛境界。但是,世親認為修行者到第七地,煩惱障斷,眾生不再執阿賴耶識為自我,此時便可以把阿賴耶識的名目捨棄,於是他把阿賴耶識的轉捨定在第七地,即阿羅漢位。

〔參考資料〕 《入楞伽經》卷二、卷七;《決定藏論》卷上;《法華經玄義》卷五(下);《中觀論疏》卷七(本);印順《唯識學探源》;《如來藏思想》(《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8});《唯識思想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5}、{26});宇井伯壽《佛教汎論》、《印度哲學史》、《瑜伽論研究》;平川彰《大乘佛教の教理衹教團》;金子大榮《佛教概論》;勝呂信靜《唯識學派的緣起思想》;Yamakami Sōgen《Systemsof Buddhistic Thought》。


梵唄

又稱讚唄。與印度歌讚之法並不相同,因為梵音和漢語的構造有異,無論用梵腔以咏漢語,或用漢曲而歌梵聲,都有困難。故佛教傳入中國之初,譯經事業雖漸發達,而梵土歌唄卻未獲傳授。梁‧慧皎說(大正50‧415a)︰
「自大教東流,乃譯文者眾,而傳聲蓋寡。良由梵音重複,漢語單奇。若用梵音以咏漢語,則聲繁而偈迫;若用漢曲以咏梵文,則韻短而辭長。是故金言有譯,梵響無授。」

一般梵唄是用以歌咏譯本經典中讚嘆三寶的聲調。「唄」是梵語的音譯,又稱婆陟、唄匿。印度原來統稱歌咏十二部經,不管長行、偈頌都謂之唄。傳來中國之後,將歌咏長行別開為轉讀,唄乃專指歌咏讚偈而言,故謂之讚唄,慧琳《一切經音義》卷八十一稱為「唄唱」,訓譯為梵讚聲。因其取法古印度的歌讚而變化之,故稱梵唄,有時略稱為梵。如慧皎所說(大正50‧414c)︰「東國之歌也,則結韻以成咏;西方之讚也,則作偈以和聲。雖復歌讚為殊,而並以協諧鐘律,符靡宮商,方乃奧妙。故奏歌於金石,則謂之以為樂;設讚於管弦,則稱之以為唄。」道世也說(大正53‧574b)︰「西方之有唄,猶東國之有讚。讚者從文以結音,唄者短偈以流頌,比其事義名異實同。是故經言︰以微妙音聲歌讚於佛德,斯之謂也。」

中國梵唄的起源,相傳始於曹魏時代,陳思王曹植嘗遊魚山(一作漁山,在今山東東阿縣境),聞空中有一種梵響,清揚哀婉,獨聽良久,深有體會,乃摹其音節,寫為梵唄,撰文制音,傳為後式。其所製梵唄有六契(章)。後世所傳「魚山梵」,即其遺制。其後支謙亦傳有梵唄三契,康僧會復造有泥洹梵唄,晉‧帛尸梨蜜多羅也以梵唄傳於覓歷,曇籥又造有六言梵唄,當時名師所作的唄讚,到了六朝的齊梁時代,還多有存在。

此後,熱心提倡梵唄的要推南齊竟陵王蕭子良,梁‧僧祐《出三藏記集》卷十二列舉他所著述,在《淨住子》十卷、《講淨住記》一卷以外,有《讚梵唄偈文》一卷、《梵唄序》一卷、《轉讀法並釋滯》一卷等。僧祐的《法苑雜緣原始集‧經唄導師集》,列舉了二十一種當時有關梵唄的書目,其中有《陳思王(曹植)感魚山梵聲制唄記》、《支謙制連句梵唄記》、《康僧會傳泥洹唄記》、《覓歷高聲梵記》、《齊文皇帝制法樂讚》、《王融制法樂歌辭》、《竟陵文宣撰梵禮讚》等,可惜這些著作後來都不傳。

梵唄主要用於三方面。(1)講經儀式,(2)六時行道(後世朝暮課誦),(3)道場懺法,所謂法集三科。這三科法事,創始於晉時道安,至今已有一千五百餘年的歷史。道安制定的僧尼軌範︰一曰行香定座上經上講之法(即講經儀式),二曰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即六時課誦二時齋粥儀式),三曰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即道場懺法儀式)。

在佛教講經、受戒、誦經等一切宗教儀式進行中舉唱梵唄,稱為「作梵」。這種梵音具有止息喧亂便利法事進行的作用,故又義譯為止斷或止息。講經法會的成員,有法師、都講、香火、維那、梵唄等,各有專職,梵唄即歌讚專職之人。

講經時的梵唄,一般行於講前講後。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三十九記講經應遵行的節目說︰初禮三寶、二昇高座、三打磬靜眾、四讚唄、五正說、六觀機進止、七說竟迴向、八復作讚唄、九下座禮辭。圓仁入唐所見「赤山院講經儀式」的實際順序是︰打講經鐘,大眾上堂。講師上堂登高座間,大眾同音稱嘆佛名。講師登座訖,稱佛名便停;一僧開始「作梵」,唱「云何於此經」一行偈。梵唄訖,講師唱經題目。講經,講訖,大眾同音長音讚嘆;讚嘆語中有迴向詞。講師下座,一僧唱「處世界,如虛空」偈。講經法會中的讚唄一職,有時亦可由聽眾任之。唐‧僧徹每入麟德殿講經,懿宗曾因法集,躬為讚唄。

六時行道的梵唄,為古來各宗所共遵行。近世禪林的朝暮課誦,猶可見其遺風。至於道場懺法,旨在化導俗眾,其儀式尤重歌咏讚嘆。隋‧智顗《法華三昧懺儀》第八「明行道法」述行道次第是︰禮佛、正身威儀、燒香散華、稱念佛名、誦經。行道欲竟,稱三寶名,燒香正念作契唄。唄竟,唱「三皈依文」。此為懺法上應用讚唄最古的記載。

梵唄的咏唱並不限於講經、行道,一般齋會也是常行的。唐‧大曆中(766~779)宋州刺史徐向等就本州設「八關齋會」(八關即八戒,居家信徒一日一夜所受之戒法),曾飯千僧於開元寺,其餘官民又各設一千五百人、五百人、五千人的齋會。當時「法筵等供,仄塞於郊坰;讚唄香花,喧填於晝夜」,梵唄之盛行於民間可知。此外唐代譯經道場置有「梵唄」一位,與譯主、筆受、譯語、潤文、證義、校勘等同為譯場九種職位之一。宋‧贊寧記載此事說(大正50‧724c)︰「法筵肇啟,梵唄前興,用作先容,令生物善。唐‧永泰中,方聞此位也。」

梵唄流傳以後,其音調亦因地域而有參差,主要的有南北之別。道宣記載唐代的情況說︰「地分鄭衛,聲亦參差,然其大途,不爽常習。江表(長江以南)關中(北方長安地域),巨細天隔,豈非吳越志揚、俗好浮綺,致使音頌所尚,唯以纖婉為工﹖秦壤雍冀音詞雄遠,至於咏歌所被,皆用深高為勝。(中略)京輔常傳,則有大小兩梵;金陵昔弄,亦傳長短兩引,事屬當機,不無其美。劍南隴右,其風體秦。」他又對江表關中的梵讚加以比較說(大正50‧706b)︰「若都集道俗,或傾國大齋,行香長梵,則秦聲為得。五眾常禮,七貴恒興,開發經講,則吳音抑在其次。」可知南北梵音,各有特長。到了宋代贊寧論梵音所以有南北二體,由於授受的淵源不同。他說(大正50‧872a)︰「原夫經傳震旦,夾譯漢庭。北則竺蘭,始直聲而宣剖;南惟僧會,揚曲韻以諷通。蘭乃月氏之生,會則康居之族。(中略)部類行事不同,或執親從佛聞,更難釐革;或稱我宗自許,多決派流。(中略)致令傳授各競師資,此是彼非、我真他謬;終年矛盾,未有罷期。」

唐代以前流行的梵唄,有「如來唄」(亦稱「如來梵」)、「云何唄」(亦稱「云何梵」)和「處世唄」,及《菩薩本行經》讚佛偈︰「天上天下無如佛」等。「如來梵」有二偈,出《勝鬘經》。其一為「如來妙色身,世間無與等;無比不思議,是故今敬禮。」其二為「如來色如盡,智慧亦復然;一切法常住,是故我歸依。」此二偈為行香讚佛時所唱,亦稱「行香梵」。「云何梵」亦有二偈,出自《涅槃經》。即「云何得長壽,金剛不壞身﹖復以何因緣,得大堅固力﹖云何於此經,究竟到彼岸;願佛開微密,廣為眾生說。」「處世梵」,出自《超日明經》。即「處世界,如虛空,如蓮花,不著水;心清淨,超於彼,稽首禮,無上尊。」

梵唄普通分為三節,即初唄、中唄、後唄。「如來唄」前一偈「如來妙色身」偈文,唱於一般法事之初,稱為初唄。若講經法會,則以「云何唄」第二偈「云何於此經」偈文為初唄,亦稱為「開經梵」。「如來唄」後偈「如來色無盡」偈文及「天上天下無如佛」讚佛偈,係法事中間所唱,稱為中唄。「處世唄」用於法事之後,稱為後唄。圓仁記〈赤山院講經儀式〉︰「講師登座訖,(中略)一僧作梵。(中略)即『云何於此經』等一行偈矣,至『願佛開微密』句,大眾同音唱云︰戒香、定香、解脫香等頌。(中略)講訖,(中略)講師下座。一僧唱『處世界,如虛空』偈,音勢頗似本國。」,此中,「云何梵」與「處世梵」兩個讚唄,至元時猶見流行。但近世講經,已改唱「鐘聲偈」、「迴向偈」代替「云何梵」和「處世梵」了。

古來佛教認為學習梵唄有許多功德︰(1)能知佛德深遠,(2)體制文之次第,(3)令舌根清淨,(4)得胸藏開通,(5)則處眾不惶,(6)乃長命無病。所以名山大剎,於休夏安居之時,定習唱讚頌為日課,名之為「學唱念」。故佛寺梵唄一科,今通稱為「唱念」。

唱念的內容,除「水陸道場儀軌」及「瑜伽焰口」等屬於應赴佛事外,古德讚頌多於課誦、祝延等舉唱。一般最流行者是六句讚及八句讚等。六句讚是南北通行的讚詞,其讚由六句二十九字構成,故稱六句讚。代表作品為「香讚」。其餘佛菩薩、韋馱、伽藍等讚詞,多用六句形式,故此讚韻調流行最廣。「香讚」還有數種,即「戒定真香」、「寶鼎爇名香」、「戒定慧解脫香」等;北方另有一種讚譜名「迓古令」,讚詞共有十條,亦名十供養讚,即香、花、燈、塗、果、茶、食、寶、珠、衣,各繫一讚。第一讚「清淨妙香」,共四句二十字,可用六句讚譜唱念。此等「香讚」多於法事開始時唱之,以啟請諸佛故。

八句讚係由八句讚詞構成,多於誦經之後法事中間唱之,亦稱為大讚。如「三寶讚」(有佛寶、法寶、僧寶三讚)、「彌陀佛讚」、「藥師佛讚」等,都以八句構成。近世禪林流行的讚唄,有「四大祝延」、「八大讚」,即「唵嘛呢叭彌吽」、「唵捺麻巴葛瓦帝」、「唵阿穆伽」、「佛寶」、「西方」、「十供養」等讚,都是佛寺僧眾於佛誕、安居等常唱的名讚。唱念方法的記譜法,只用點板,以鐺鉿等敲唱。其音量之大小、音階之高低及旋律過門等,均依口授。(林子青)

◎附一︰谷響〈談梵唄〉(摘錄自《香港佛教》第一一0至一一一期)

梵唄是用梵音來作歌詠。梵音是清淨的聲音,是具有「正直」、「和雅」、「清澈」、「深入人心」、「普遍能聽懂」的五種清淨的聲音。(見《長阿含經》卷五〈闍尼沙經〉)歌絢印度古音稱為「唄匿」(pathaka),(《法華玄贊》卷四說︰此字應該譯音婆涉,是讚歎的意思,古人譯音唄匿錯誤。)我國古人簡稱它為「唄」。(見《玄應音義》卷十四)因此「梵唄」二字,按字義說來,其本身便具有藝術性(正直、和雅、清澈、深入人心)和通俗性(普遍能聽懂)的涵義。以佛陀的偉大高尚的思想,和它愛護眾生的甚深情感,自不能不用音聲語言來向群眾表達,乃至不能不用歌唄來向群眾表達。因此佛在各經典中,數說「以音聲作佛事」(《華嚴經》卷四十一)、「以音聲語言而作佛事」(《維摩詰所說經》),還曾示現「梵唄詠歌自然敷奏」(《楞嚴經》卷六),還勸人「以歡喜心歌唄佛法」(《法華經》卷一〈方便品〉)。可見梵唄對於表達佛法的思想情感乃至廣行教化,是有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而為佛教所需要的。

然而佛陀讚許梵唄,乃是讚許能感動人的有藝術性和通俗性的梵唄。如《十誦律》卷三十七說︰「有比丘名跋陀,為唄中第一,是比丘聲好,白佛言︰『世尊!願聽我作聲唄。』佛言︰聽汝作聲唄。唄有五利益︰身體不疲、不忘所憶、心不疲勞、聲音不壞、語言易解。」以上五利益中,前四項「身體不疲、不忘所憶、心不疲勞、聲音不壞」,便是由於梵唄有藝術性的說明。第五項「語言易解」,便是由於梵唄有通俗性的說明。必須有這樣的藝術和通俗性,才能傳達佛教偉大高尚的思想和對眾生甚深的情感。這樣的梵唄,才能為佛陀所讚許。

至於故意矯揉造作裝腔作調而脫離群眾的引聲歌詠,則非佛陀所能容忍。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六︰
「時彼二人,先學婆羅門歌詠聲法,由串習故,今時讀誦,以本音詞,(中略)時諸苾芻緣以白佛。佛作是念︰『苾芻誦經,牽長音韻,作歌詠聲,有如是過。由是苾芻不應歌詠引聲而誦經法。若苾芻作闡陀聲誦經典者,得越法罪。』」

又這段律文的小註內說︰「言闡陀者,謂是婆羅門讀誦之法。長引其聲,手指點空,以為節段;博士先唱,諸人後隨。」因為這闡陀聲是自命為高貴特殊階級婆羅門所習慣的歌詠語聲,非是一般人所能聽懂和習聽的群眾歌聲。由於脫離群眾而不能與群眾活生生的情感理想和諧一致,便也失卻佛陀所讚許的能使「身體不疲、不忘所憶、心不疲勞、聲音不壞」的藝術性,和「語言易解」的通俗性;這樣便不能對群眾發生慈祥深厚的高尚感染力量,而乃成為冷酷可厭毫無意味的歌唱;這和佛教以利樂眾生為惟一目的底思想格格不入,這當然為佛陀所不許可。

佛陀之所以讚許聲唄,而訶斥闡陀的歌詠聲法,其意義就在於此。

為了證明上述理由,今再引出一件聲唄的故事,以顯佛陀所以讚許聲唄的用意︰佛語億耳︰「汝比丘唄!」億耳發細聲,誦波羅延薩陀舍修妒路竟。佛讚言︰「善哉比丘!汝善讚法。汝能以阿槃地語(西印度地方語言)聲讚誦,了了清淨(藝術性),盡易解(通俗性)。」(《十誦律》卷二十五)億耳比丘雖然是用阿槃地語來唄誦,但因他的唄聲具備了梵音中應有的諸種清淨(見前引《長阿含經》語)的藝術性,和人盡易解的通俗性,能夠充分地將佛法的偉大甚深的思想感情表達出來,因此便能博得佛陀的歡喜讚許。

至於所唱的阿槃地語,乃是億耳比丘的民族語聲,乃是佛陀所讚許的「隨國應作」(《毗尼母經》卷四語)的地方語聲。只有在這民族特有的音調節奏中,才能盡情地很自然地表現出這一族人民心靈中所領受所蘊藏的豐富美妙的思想情感。如若漠視這一原則,令山東人去演紹興戲,令河北人去唱梆子腔,必然是生疏隔膜非常勉強而兩不恰當。何況億耳比丘將他所領蓄的殊勝佛法,用他一向熟練的民族語聲唱出而了了清淨,這自有他的藝術技巧存在。同時也唯有這一民族語聲,才能與他這一族廣大群眾的心聲相呼應聯繫。因此佛陀一向主張各地人民傳習佛法應用其自有的民族語言(見《四分律》卷五十二),同時並鼓勵各族人民歌唱梵唄也應用其自有的民族聲調。

至於外道闡陀聲法,則和上述原則不相類似,為了證明佛陀所以訶斥之故,今再列舉佛陀對外道歌音的批判如次︰「用外道歌音說法復有五種過患︰(一)不名自持(不由自己真實思想感情出發),(二)不稱聽眾(不大眾化),(三)諸天不悅(語言無味),(四)語不正難解(裝腔作調),(五)語不巧故義亦難解(沒有群眾語言的技巧)是名五種過患。」(《毗尼母經》卷六。)這也說明外道歌音的五種過患,仍是由於藝術性和通俗性缺乏,不足以將佛法偉大深厚的思想感情表達出來,不能博得群眾的廣泛歡迎,因此佛陀對於當時比丘誦出這種歌音的,便絲毫不加讚許。

基於以上這些理由,佛才對僧眾屢次聲明︰「若比丘作闡陀聲誦經典者,得越法罪。」(《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六)「若作婆羅門誦書節段音韻而讀誦者,得越法罪。若方言,若國法,隨時吟詠唱導者,斯亦無犯。」(《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九)

由於梵唄是根源於佛教利樂眾生的高尚思想感情出發,加以藝術性和通俗性的條件的襯托,於是梵唄歌聲,就有可能成為和平的呼聲,也有可能成為民主的呼聲,也有可能成為救護眾生饒益眾生的呼聲,更有可能形成不可想像的偉大的感動作用。如《賢愚經》卷十一〈無惱指鬘品〉說︰
「時波斯匿王(這是中印度恒河北岸憍薩羅國王,國都是舍衛城,有名的祇樹給孤獨園在此。)大合兵眾,躬欲往討鴦仇摩羅,路由祇洹。時祇洹中有一比丘,形極醜陋,音聲異妙,振聲高唄,音極和暢;軍眾傾耳,無有厭足,象馬豎耳,住不肯行。王與群眾乃還祇洹,到下象乘,解劍卻蓋,直至佛所,敬禮問訊。佛為說法,勸止殺伐云云。」

這是一位有名的「唄比丘」的歌聲,當他一心凝注在歌唄的當時,並未想到波斯匿王的大軍經過,也並未想到這些人馬竟會聽唄不前,然而竟能不期而感召和平止殺的功效。這是由於歌唄者慈愛深厚的感情,結晶成為一種有耳共賞的藝術化的美麗吸力,能夠吸引這些大軍人馬愛樂不捨。同時也因唄者的和平仁愛的深切感情藉唄聲而放射出來,能強烈地影響到一切有情的情感領域,不但能引起人類心靈中的和平共鳴,也還能引起畜類心靈中的和平共鳴,這並非是一件可懷疑的神話似的事情。

不僅能在一切有情的心靈深處博得和平、利濟眾生的和諧一致的感應,在這美妙動人的梵唄聲中,所有一切五根、五力、七菩提分、八正道分、六度、四攝的微妙佛法,無一不可由這清淨梵音傳達出來,而反映到一切眾生的八識田中,深深種植各種解脫分的善根,令漸成熟諸多功德。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四說︰「善和苾芻作吟諷聲讚誦經法,其音清亮,上徹梵天。時有無數眾生聞其音者,皆悉種植解脫分善根。乃至傍生稟識之類,聞其聲音,無不攝耳聽其妙音。」關於畜類聞此清淨法音深受感染不肯捨去的這種情形,在這部律典的同卷內也有一事例︰
「善和苾芻於逝多林內高聲誦經。時彼象王,聞音愛樂,屬耳而聽,不肯前行。御者即便推鈎振足,象終不動。善和苾芻誦經既了,便說四頌。時彼象王聞斯頌已,即便搖耳舉足而行,任彼馳驅,隨鈎而去。」

其所以能有這樣巨大感染的力量,這與唄唱者真純的現實主義的內心修養所釀成的不可抑遏的深厚道德情感分不開的。這樣的歌唄,便為佛陀所最讚許。

因此佛陀屢屢讚美具有這樣高度藝術道德修養的歌唄比丘。如經律中說︰「我聲聞中第一比丘,音聲清徹,聲至梵天,所謂羅婆那婆提比丘是。」(《增一阿含經》卷三)「於我法中所有聲聞弟子,音聲美妙,善和苾芻最為第一。由其演暢,音韻和雅,能令聞者發歡喜心。」(《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四)可見佛陀非常歡喜這一類的歌唄之道了。

然而應當認清這偉大的能暢演法要的梵唄基礎,是建立在佛教的語言學上的。假如要推問佛教的語言學的性質怎樣﹖如《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如來口業亦無過失。何以故﹖時語、真語、實語、淨語、解一切語、微妙語、無異語、一音語。」這便是佛教語言學不失其藝術性的證明。同經同卷又說︰「如來口業隨智慧行。何以故﹖易解語、易知語、非高語、非下語、非曲語、非麤語。」這便是佛教語言學不失其通俗性的說明。基於佛教語言的發展,由是梵唄在弘讚佛法的事業中,便以佛教的語業為體。如《翻譯名義集》卷五說︰「婆沙問云︰『如是佛教以何為體﹖』答云︰『語業為體。謂佛語言、唱詞、評論、語言、語論、語業、語表是為佛教。』」因之梵唄也是偉大的佛教法門之一,這當然是毫無疑問的。

既然梵唄是以佛教的語業為體,因此佛陀所說的十二部經,一一均可為梵唄的歌詠內容,一一也可為梵唄的歌詠資料。尤其是在印度特殊的語文組織中,由於梵音重複,聲繁而辭長;無論是契經正文,或是偈頌重頌,皆可加以歌詠。(見《高僧傳》卷十三〈經師論意〉)因此「天竺方俗」,凡是歌詠法言,皆稱為唄。(同上論語)這和漢文只能歌詠偈頌不能歌詠長行正文是完全異樣的。故此十二部經,在印度均可為佛弟子的天然唱本。前述億耳比丘誦修妬路,善和苾芻吟誦經法,皆名為唄,即是此故。除此以外,另從十二部經中提要鈎玄,刪繁取簡,或採選經中美文好辭,另編唄文,也為佛陀之所許可。如《毗尼母經》卷六說︰
「佛告諸比丘︰『聽汝等唄!唄者言說之辭。』佛雖聽言說,未知說何等法﹖諸比丘復諮問世尊。佛言︰『從修多羅乃至優波提舍,隨意所說。』諸比丘佛既聽說十二部經,欲示現此義,復有疑心︰若欲次第說文,眾大文多,恐生疲厭。若略撰集好辭,直顯其義,不知如何﹖以是因緣,具白世尊!佛即聽諸比丘引經中妙辭直顯其義。」

由於佛陀這一指示,梵唄的體相,愈益分明。從體裁方面說來,所有契經、重頌、孤起頌三部經文體,皆可唄唱。從內容方面說來,所有因緣、本事、本生、未曾有、譬喻、論議、方廣、自說、授記九部經的事情,也皆可唄唱。還可以從這些經中引受美妙辭句,擷其精華,顯其要義,來另編另唱。佛教語文藝術性的色彩,於此更加顯明。

至於在歷史上,佛教何時才有梵唄﹖以何因緣而有梵唄﹖這也不應忽略不談。考《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迦》卷六︰
「爾時瓶沙王(這是中印度恒河南岸摩揭陀國王,國都是王舍城,耆闍崛山和迦蘭陀竹園均在此境。)往詣佛所,白佛言︰『世尊!聽諸比丘八日、十四日、十五日集一處唄誦,當得利養,眷屬增長,諸檀越得福。諸比丘辯捷攝法故,正法久住故。』佛言︰『聽諸比丘八日、十四日、十五日集一處唄誦說法。(中略)聽諸比丘好聲唄誦。(中略)聽諸比丘立唄。(中略)聽諸比丘略頌要義。』」

由此可知這是由於佛陀最初的檀越頻婆娑羅王(按《涅槃經》卷二十九說︰佛初出家未得道時,頻婆娑羅王遣使來言︰悉達太子若為聖王,我當臣屬。若出家得道,願先來王舍城,說法度人,受我供養。佛成道後,受彼王請,詣王舍城;未至中路,王與無量大眾來迎,請為說法云云。)有見於世尊門下濟濟多才,有見於好聲唄誦能宣暢佛法,感化聽眾;因此便向佛陀啟請︰願諸比丘用這一藝術語言定期向群眾說法唄誦(當然需要通俗易解)或略誦要義;以攝持佛法,令法久住。這便是佛教梵唄興起的事緣。

梵唄在印度
(前略)在佛滅後,佛教梵唄的發展趨向,現在雖無史籍可尋。然而金容雖隱,遺訓猶存;而且根據佛說經法皆可唄唱的這一指示看來,梵唄在佛滅後初期的情形,也可就遺教編傳的跡象來想像其一二。

印度人民從古以來就是一個愛好歌詠民族,曾在往日親炙過佛陀遺訓而善於唄唱的大德比丘,和喜樂聽聞的善信四眾,由於表達佛教慈悲利眾的高尚思想感情的需要,對於群眾所喜悅的佛教藝術語言──梵唄,自必能繼續加以運用傳持,而謀有所發揚開展。至於梵唄的唱本問題,由於長老阿難諸大尊宿在結集三藏遺教的當中,對於世尊親口所說的可詠可唱的十二部經典,曾無遺地加以誦出。(中略)

其中尤以本生、本事、因緣、譬喻諸經,在吟誦歌唱的當中,最合乎文化水平低下的群眾口味,曾經一貫地受到群眾歡迎。因此在佛教歌唱文學中,關於以上四類的唄文,也最能在各地廣泛流行。

至於從上列十二部經中選取要義好辭另行編唱的詩篇,還有《法句經》、《法句要頌經》、《法句譬喻經》等,這都是以韻文為主,專為歌咏 佛法的要點。

此外在結集律藏時,也提出了佛陀的遺訓︰比丘讚大師德,誦三啟經(一誦經前讚三寶德,二誦時述意,三誦後迴向發願),須作聲唄,用梵音歌唱。

因此大師雖逝,而佛教教團中大德比丘等眾,還能繼軌傳弘,風韻不墬。由此可知在正法住世期間,梵唄的音響,也隨著佛教的弘傳而緜延廣播,這是可以想像到的。

從此以後,梵唄在印度,主要是循著以下幾條道路而發展︰

一種是歌詠句。如〈法句經序〉說︰「四部阿含佛去世後阿難所傳,卷無大小,皆稱聞如是,處佛所在,究暢其說。是後五部沙門,各自鈔眾經中四句六句之偈,比次其義,條別為品。於十二部經,靡不斟酌。無所適名,故曰法句。諸經為法言,法句者由法言也。(中略)其在天竺,始進業者,不學法句,謂之越敘。(中略)啟矇辯惑,誘人自立;學之功微,而所苞者廣。真可謂妙要也。」

一種是歌唱本生。如《南海寄歸內法傳》敘述當時印度的本生詩歌的情形說︰「其社得迦摩羅,若譯可成十餘軸;取本生事而為詩讚;欲求順俗研美,讀者歡愛,教攝群生耳。時戒日王極好文筆,乃下令曰︰諸君但有好詩讚者,明日早朝,或將示朕!及其總集,得五百夾。展而閱之,多是社得迦摩羅矣。方知讚詠之中,斯為美極。南海諸島有十餘國,無問法俗,咸皆諷誦。」

一種是歌讚佛德。如《高僧傳》〈鳩摩羅什傳〉說︰「天竺國甚重文製,其宮商體韻,以入絃為善。凡覲國王,必有贊德;見佛之儀,以歌歎為貴。經中偈頌,皆其式也。」義淨法師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談到印度讚詠之禮的情形中也說︰「常途禮敬,作哀雅聲,明徹雄朗,讚大師德,或十頌,或二十頌。(中略)且如禮敬之時,云歎佛相好者,即合聲長讚,或十頌,或二十頌,斯其法也。又如來等唄,元是讚佛;良以音韻稍長,意義難顯。或可因齋靜夜,大眾淒然,令一能者,誦一百五十讚,或四百讚,並餘別讚,斯成佳也。」

一種是歌誦三啟。如《南海寄歸內法傳》談述印度比丘誦經的情形時說︰「所誦之經,多誦三啟,乃是尊者馬鳴之所集置。初可十誦許,取經意而讚歎三尊。次述正經,是佛親說。讀誦既畢,更陳十餘頌,論迴向發願。節段三開,故云三啟。」

此外還有講唱佛法因緣、譬喻、故事等類。那也是從經典中採取教材,用饒有興趣而通俗的語調,結合民間原有的說唱方式,向四眾善信講唱布教,如《百喻經》後頌文所說︰「此論我所造,和合喜笑語。(中略)戲笑如葉裏,實義在其中;智者取正義,戲笑便應棄。」由此可知這也是群眾所喜愛的藝術語言。

至於印度佛教中的歌唄作家──偉大的詩人,首推佛滅後五百年間中印度馬鳴菩薩。據《付法藏因緣傳》卷五敘述馬鳴製作賴吒啝羅唄歌,並由他親導演奏的情形中說︰
「馬鳴於華氏城遊行教化,欲度彼城諸眾生故,作妙伎樂,名賴吒啝羅。其音清雅哀婉調暢,宣說苦空無我之法。令作樂者,演暢斯音。時諸伎人不能解了,曲調音節皆悉乖錯。爾時馬鳴著白㲲衣,入眾伎中,自擊鐘鼓,調和琴瑟;音節哀雅,曲調成就,演宣諸法苦空無我。時此城中五百王子同時開悟,厭惡五欲,出家為道。」

馬鳴所製的歌唄名著,還有用印度欽定詩體,以優美清新無比的筆調,寫成佛陀一代生活和教化的偉大史詩──《佛所行讚》。又還有用散文和韻文參合的藝術詩調,寫出一些含有深厚教化意義而情趣橫生的故事傳說──《大莊嚴論經》。這兩部膾炙人口而傳遍各地的詩篇,都是廣大群眾所愛好的佛教文學珍品。唐‧義淨法師《南海寄歸內法傳》中也說︰「尊者馬鳴亦造歌詞,及莊嚴論,兼作佛本行詩,大本若譯有十餘卷;意述如來始自王宮終乎雙樹一代佛法,並輯為詩;南海五天無不諷誦。意明字少而攝義能多,復令誦者心悅忘倦。」

馬鳴還有用欽定詩體寫成富有戲劇意味的〈孫陀利和難陀詩〉,描寫難陀對孫陀利情愛纏綿終至虔心修道的故事。又還製有舍利弗行事的佛教歌劇,描寫佛弟子舍利弗的故事。這都是文情並茂的佛教歌曲。

還有中古時期印度比丘所歌詠的三啟唄讚,唐‧義淨法師也親見到是「尊者馬鳴之所集置」。由此可見馬鳴菩薩一方面是大乘佛教的中興聖者,一方面也是佛教歌唄最傑出的大家。

在馬鳴以前即佛滅後三百年間,還有一位偉大的唄讚作家中印度摩咥哩制吒尊者,廣造讚歌,頌佛德,調高辭麗,五天同仰。如《南海寄歸內法傳》說︰
「尊者摩咥哩制吒,乃西方宏才碩德秀冠群英之人也。(中略)自悲不遇大師,但逢遺像,遂抽盛藻,仰符授記,讚佛功德。初造四百讚,次造一百五十讚,總陳六度,明佛世尊所有盛德。斯可謂文情婉麗,共天葩而齊芳;理致清高,與地岳而爭峻。西方造讚者,莫不咸同祖習。無著世親菩薩,悉皆仰止。故五天之地初出家者,亦既誦得五戒十戒,即須先教誦斯二讚。無問大乘小乘,咸皆遵此。」

如上讚歌之外,摩咥哩制吒尊者還製有〈三寶吉祥讚〉、〈等正覺者名讚〉、〈三十五佛讚〉、〈三寶讚〉、〈增一讚〉、〈聖多羅天女一切義成就王讚〉、〈聖多羅母讚〉、〈寄迦膩迦王書頌〉等,今都存在藏文《丹珠爾》大藏經中。這都是古代西方學人一致崇仰的優美歌讚。

在馬鳴菩薩以後的大乘碩學導師龍樹菩薩,也製作了許多瑰麗的歌頌。其中最負盛名而遠近傳誦的是〈寄娑多婆漢那王詩〉。義淨法師也稱此詩是「文藻秀發,慰誨勤勤;的指中途,親逾骨肉。(中略)五天創學之流,皆先誦此書讀,歸心繫仰之類,靡不吟味終身。」龍樹菩薩還有許多傑出的歌頌作品,現都存在漢文和藏文大藏經中。

在這以後和義淨法師相近時代的有月官大士,也是一位有名的東印度佛教詩人。他曾製有許多佛教歌讚,其中尤以用佛陀本生蘇達拏太子故事寫成的詩歌最為有名。義淨法師也稱︰「月官大士作毗輸安怛羅太子歌,詞人皆舞詠遍五天矣。」可見此歌在印度當時的流行極盛。

和月官同時而曾對玄奘法師在印留學時熱誠護法的戒日王,也是一位虔敬三寶的有名的詩人。王曾下令徵集詩讚,得本生詩五百夾。又曾「自取乘雲菩薩以身代龍的故事輯為詩歌,奏諸絃管,令人作樂,舞之蹈之,流布於代。」王又製有《八大靈塔梵讚》一卷,也在當時盛行傳誦。

◎附二︰呂炳川〈佛教音樂──梵唄──台灣梵唄與日本聲明之比較〉(摘錄)

(前略)梵唄起源於梵土(即今印度),但今日在台灣所能聽到的梵唄,多已中國化,並非使用印度原有之曲調或音階歌詠。

因此梵唄的定義,應改為「在佛教儀式中所歌詠之各種經典,統稱為梵唄」,但如下列情形,則不稱為梵唄。

(1)祇念經︰沒有曲調,亦即所謂詠經,不稱梵唄,而稱為轉讀。

(2)變文(敦煌千佛洞中發現的有關佛教的變文稱為佛曲)。

(3)非在傳統儀式中使用之各種佛教歌曲,如作曲家新作曲的歌曲,或改編之歌曲。

在古時候,梵唄又稱「聲明」,日本通稱為「聲明」,偶稱「梵唄」,不過稱以「聲明」較普遍,在中國則反之,甚而有人連「聲明」為何都不知道。聲明本為古印度知識階級婆羅門僧的必修課程「五明」之一,聲是cabda,明是vidyā,合稱為cabda-vidyā,譯為聲明。五明為內明(哲學、教義學)、因明(邏輯學,logic)、醫方明(醫術)、工巧明(工藝、技術、數學、天文學)及聲明。

聲明的原義是音韻學,並非指佛教的儀式音樂,不知何故轉為梵唄之意思,可能原為婆羅門的經典也有歌詠,後因風俗習慣所趨,佛教經典也以歌詠方式表達,佛教從西元初介紹到中國後,印度及西藏的原經典由三藏法師及其他僧侶翻譯成中文。而日本的佛教是從飛鳥時代至平安時代初期輸入的,傳入日本的佛教,並非原始佛教,而是已中國化的佛教文化。

有關梵唄在中國最早的記錄︰是魏武帝第四子陳思王曹植有日遊歷魚山(山東省奉安府),忽聞空中傳來梵響,遂而興思作出梵唄。此說是否可靠,無法查證。歷史文獻上有關梵唄之記載微乎其微,因此無法得知原本詳情,祇有根據現在的資料推測以往的情況。至於流傳到日本的梵唄,其音樂構造至今已整理得相當有系統,例如各種用語的定名,音組織(System of tones)構造的分析、整理、各種派系的音樂構造等,皆有相當深入的結論。兩相比較,著實見絀,在我國有關佛教音樂的論文、資料寥寥無幾,更無庸談到比較分析了!

日本的聲明(梵唄),共分為三種,即梵讚、漢讚及和讚。主要使用梵文的經典稱為梵讚,使用中文的是漢讚(漢讚分為北方系的漢音及南方系的吳音,另有唐音及宋音),用日文唱的是和讚。

各聲明所使用的經典如下︰

梵文系︰四智梵語讚、大讚、仙讚、佛讚、法讚、僧讚、心略讚、百字讚、百八讚、驚覺真言、阿彌陀讚、能陀羅尼等等。

漢文系︰四智漢語讚、唄、散華、梵音、錫杖、吉慶漢語讚、天台大師畫讚等等。

和文系︰舍利讚嘆、法華讚嘆、教化、講式、和讚、論義、竪義等等。

梵唄的音樂構造
目前在台灣的梵唄大約分為二大派,一即海潮音及鼓山音,前者是屬於大陸北方系,後者是南方系統。南方系統據說是從福州近邊之鼓山寺傳來的,本省籍的寺院大都屬於鼓山音,筆者在本年二月與恩師岸邊成雄博士赴香港、新加坡調查佛教音樂時,發現大多數寺院也屬於鼓山音,曲調與台灣大致相同,不同之處只是比較喜歡使用裝飾音及滑音,兩者比較時,台灣的唱法較為純正。譬如唱同一首梵唄時,台灣使用五音音階歌詠的梵唄,新加坡都加入fa音的半音歌詠。除此以外並無太大的差


異。新加坡的居民,大多數是從福建移民的,因此,我們知道福建省的寺院梵唄大多屬於鼓山音。

音組織

梵唄所用的音階,原則上是以無半音五音音階為主,此為中國最具代表性的宮商角徵羽的音階(即等於西洋音樂的do.re.mi.sol.la),北方系的梵唄偶爾使用半音的昇降,這情形較少出現於南方系的鼓山音(即在台大多數寺院,亦包括佛光山)梵唄中。

關於梵唄所使用的音階音律及調式,過去有關佛教音樂的文獻資料中並無提及,又因筆者調查未臻完成,在此無法討論得十分詳盡,待後研究出結果再來論述。

日本的聲明(梵唄)分為很多宗派,其中最有名的是天台宗及真言宗,其他尚有淨土宗、禪宗等,他們在這一方面的研究,已有相當成就,茲述於後。

音律

〔天台宗聲明〕

以下是天台聲明中大原流所使用的音域,他們使用相當寬的音域,不過下述的音列是組合聲明的因素,實際的聲明曲是從這些音列中選出幾個音的組合稱為調式(modus)。聲明的調式與西洋音樂的調式及音階,同樣以八度作為單位。大原流聲明最先確定調式的人是湛智法師,他設定下述三種調式。


這是七百多年前的理論,不過這三種音階,實際上在當時的聲明曲如何分別使用,不甚明瞭。現在的聲明曲雖然有呂曲、律曲、中曲的區別,但實際上如用音階來觀察,大多數是旋律法(調式),上述五音中最重要的是宮徵音,其餘商角羽三音不太穩定,五音以外之音叫作en bai on鹽梅音。這三音接近鹽梅音的性格,鹽梅音在聲明中雖然不是主要的音,他的主要任務是從某一個基準音出發然後上昇或下降的滑音、前倚音(Vorschlag)及裝飾音。

鹽梅音的機能是基本音的強調、裝飾、導入、餘韻、連結及轉換。因此聲明曲美的價值,由鹽梅音的微妙的機能而決定。

此種鹽梅音在台灣的梵唄中也曾使用,不過並不像日本的聲明那樣頻繁使用,依筆者過去所調查的資料中觀察,只在獨唱起音時出現,合唱時很少使用。再以海潮音及鼓山音來比較,海潮音較多使用鹽梅音,不過以現有的資料缺乏,尚不能作肯定結論。

〔真言宗聲明〕
真言宗的聲明分為進流派及新義派,兩者唱法略有差異。漢語的歌詞分為吳音及漢音。

音階傳統上分為「呂曲」、「律曲」、「中曲」及「反音曲」。

依原來的記載,聲明使用下列五種調式︰(1)雙調,(2)黃鐘調,(3)盤涉調,(4)壹越調,(5)平調,其中「呂曲」使用雙調及壹越調。

「呂曲」的音階是宮商角徵羽的五音加上變徵變宮。但實際上聲明很少使用變徵和變宮,且原來列入呂曲的聲明的詠頌,並未全部使用上述呂曲的音階,而很多使用律曲的音階。


「律曲」的音階是宮商角徵羽的五音加上「嬰商」「嬰羽」構成七聲。共有「平調」、「黃鐘調」及「盤涉調」。


傳統上分為律曲的音階也和上述呂曲的音階同樣分析結果,現在指定為律曲的音階,實際的演唱發現使用「民謠音階」(如下述譜例)(此音階是日本著名民族音樂家小泉文夫氏大約在二十年前分類定名的),而並非用「律曲」的音階歌詠。


此外尚有「中曲」的音階及「反音」的音階。其中前者甚為複雜,至今尚未解決中曲的音階到底是什麼音階,後者「反音」是西洋音樂的移調或轉調。

日本聲明的音階最大特點是每一首聲明,均受核音的支配,核音有二個,即宮音和徵音(核音是最重要而有影響力的音)。台灣的梵唄,像此種由核音支配的情形似乎較少。這不只是聲明,日本的民謠也是同樣受核音的支配,而中國的民謠就較少有此種現象。台灣原住民的音樂大多數也受核音的支配。在世界上的其他民族裏也有核音組織的民謠。

旋律型
旋律型的意思是定形的曲調(即曲牌的一種),英文稱為melody-types,或melodicpatterns,東方的音樂有很多是這一種構造。在近代以前的西洋音樂也有旋律型,例如,葛麗果聖歌(Gregorian Chant)作好定旋律及吟遊詩人所唱的部分曲子,十九世紀德國作曲家華格納(Richard Wagner)的歌劇裏,所使用的主導動機(leitmotiv),也有類似的構想,不過如以整個來觀察,西洋音樂較少使用旋律型的情形,因為他們注重個性的表現,大致說來東方音樂曲調不同︰

西洋音樂的曲調︰A→B→C→D→E→F

東方音樂曲調如︰A的旋律型(或節奏型)→B的旋律型→C的旋律型→A的旋律型…

東方音樂有很多是先作若干曲牌(旋律型),然後適當組合而成,每個曲牌各自獨立,而沒有橫的關係之連絡,因此聽起來每首曲子差不了多少,未免失去個性。西洋音樂能充分考慮到旋律橫的關係之連絡,亦無預先作固定的曲牌,祇求自由發揮,所以聽起來頗具個性。當然並不能由此評判孰優孰劣,此乃因東方民族與西方民族所持美的意識不同之故,並非美的價值問題。在台灣佛教音樂也有很多是採用旋律型的方式,還有其他民間音樂(例如北管),也是使用旋律型或節奏型。因之有許多梵唄的曲調相類似,我們可以發現一首梵唄的某部分曲調與另外一首幾乎相差無幾。日本的聲明也是為各種旋律型的累積,還有日本音樂的謠曲、平曲、箏曲、琵琶曲、民謠等也是使用旋律型。

天台聲明的旋律型音域均在完全四度內(即do至fa音內),每一個旋律型均有固定的名稱,大原流聲明通常使用的單獨旋律型大約有三十種。台灣梵唄的旋律型的音域,比天台聲明寬,如下列譜例就有完全五度(do至sol)的音域。梵唄究竟有多少旋律型尚未統計,例如下述的旋律型經常出現。(採自《般若波羅蜜多心經》)


節奏
梵唄節奏分為自由節奏(free rhythm)及固定節奏,自由節奏是每一拍的時價很大,或為無拍節奏,固定節奏為有一定時間單位的拍子(tactus),前者在日本稱為序曲,大多數的聲明曲屬於序曲,後者稱為定曲,在兩者之間叫做破曲。在我國則沒有專有名詞,台灣的鼓山音梵唄來講,自由節奏的梵唄也發生在獨唱的起音及有些寺院讀唱式部分,拍子以偶數拍子如8/4或4/4等較多,但奇數拍子也有,情形較少,這與經句的字數有關,梵唄大部分為兩種唱法,一種是歌唱式(melisma style)歌詠,另一種是讀唱式(一字一音)(sylla-bic style)歌詠。尤其是讀唱式時,完全視其經句之字數,如果是三、五、七、九等奇數時,其節奏也可能是奇數的節奏。例如念「阿彌陀佛」時共有四字變為4/4拍子。不過讀唱式的唱法,不一定全部都是一字一音,一字二音的也不少,原則上也視為讀唱式。

例如上述的譜例A「行」、「深」及「羅」是一字二音,其餘是一字一音,或者B及C的譜例,「陀」是一字二音,「佛」有二拍,但均稱為讀唱式的唱法。

每小節的第一音並未像西洋音樂那樣以強音開始。木魚的節奏是典型的自由節奏,無強弱之分。其他樂器大致上也如此。

表情
像西洋音樂在曲子內故意使用漸弱、漸強、突強、強弱的表現,或者是各種表情的註明,在梵唄是沒有的,但是有些寺院(說不定是有些經文),唱讀唱式的部份時越來越快,日本聲明原則上也是同樣。不過有些曲子要求華麗的聲音,或莊重的聲音,或要求特殊的聲音。

音域、發聲
無論聲明或梵唄,均需要適合合唱的發聲法,不可有獨特的風格,事實上也都是這樣。

梵唄及聲明均以低音域使用的次數較多。

記譜法
台灣的梵唄過去完全是採用口傳的方式傳授,因此沒有如工尺譜之類的譜,不過在經文的右側有註明法器的記號而已。例如◎是大磬,=是引磬,○是鉿子等等,不過這並不是統一性的記號。因為是口傳的關係,其唱法很可能與原始的唱法不一致,並發生異音性的現象。

日本聲明的記譜法叫作「博士」(hakase)或「墨譜」(hakase)。這等於西洋音樂的Neuma式記譜法。西洋葛麗果聖歌初期時也是用Neuma譜。「博士」是以直寫式寫在歌詞的左或右側。「博士」又分為「古博士」(ko haka se)、「五音博士」(go in haka se)、「目安博士」(me yasu haka se),但實際上演唱時並未忠實地照記譜(即博士)歌詠。而且據說博士的記譜法也相當難解。他們雖然有「博士」,但仍然墨守師傳的制度,學徒到一定的資格時才傳授。這些「博士」譜中,最先出現的是「古博士」,在左側記載旋律型,不過這個旋律型並不能正確表示,只是音感上的感覺而已。然後改為以一畫或一撇表示宮商角徵羽五音的「五音博士」,至今真言宗尚採用上述若干不同的「五音博士」。天台宗即使用「目安博士」。這是表明調式樣式、起音及五音的位置。

多音性
此即西洋音樂的和聲。如二人以上唱歌唱式部分時,原則上是齊唱,因此沒有多音性的唱法。但是唱到讀唱式的部分時就產生異音性(heterophony)的現象。所謂異音性的意思是很多人同時唱(奏)出同一旋律時,如未經過訓練就不能完全一致,因而產生另一種旋律,此種現象叫做異音性的音樂。這種情形共有二種,一種是無意識之下發生的,甚至有的是音盲所唱,不知道音高與別人不一樣,自然就產生異音性的唱法。

這種情形的異音性又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在某一段或整個曲子從頭到尾產生並行現象,如並行三度、四度、五度等(所謂並行唱法是第一部與第二部持同樣的距離(音高)進行,例如第一部唱do.re.mi時,第二部唱la.si.do.這是並行三度的唱法)。第二種是第二部與第一部唱同樣的旋律,但是有時在某一部分唱錯或故意要唱別的曲調或加上裝飾音,這也產生異音性合唱。第三種情形是第一部與第二部在某一段的音高及曲調完全不同,所產生百分之百的異音性合唱。

還有另一種異音性合唱是有意識之下故意造成的。如佛光山的讀唱式的部分就有這種現象(例如歌詠《波羅蜜多心經》)時,在大士殿裏詠唱這一類的異音性合唱時能產生一種神祕及莊嚴的氣氛。

除了上述以外,沒有其他多音性的音樂,例如西洋三和音和聲是絕對沒有的。

日本的聲明原則上是獨唱或齊唱,不過有時也會發生異音性的合唱。

演唱方式
梵唄的演唱方式可分為獨唱、齊唱(包括異音性唱法)及應答唱法。獨唱分為二種,一種是從頭到尾由一個人歌詠的,另一種是每段齊唱的開頭,先由維那師獨唱小部分後連續接下來齊唱。例如爐香讚的第一句「爐」先獨唱後,「香」以下由齊唱接下來,然後由齊唱唱完某一段後再由獨唱起音,如此輪流歌詠。另一種是應答式的唱法,此即分為二部、二部輪流歌詠的方式。又每次歌詠均由樂器(法器)起音及收尾。至於各種法器的詳細用法,尚須研究,待以後有機會時再說明。

梵唄尚有一個特點,即︰開始部分是歌唱式的唱法,然後再進入讀唱式的唱法。

梵唄和聲明音樂的另一個特徵是,如以西洋音樂的美學來看,宗教的意義比藝術的意義優先,例如念佛及拜願部分不斷的反覆,如用西洋音樂的美學來觀察就成問題,因為同一音型原則上不得超過三次之規定。齊唱也沒有像西洋音樂的合唱那樣整齊。這一點也和西洋音樂的美學觀念相反,因為西洋人重視合理主義之故,東方人是從非合理(不是不合理)中求美。

和聲也如此,他們重視完全協和音,梵唄的和音(多音性)是不協和和音,西洋音樂的節奏,必需每小節都是同樣的節拍,梵唄的音樂就不是這樣,沒有統一的節奏。因此不可以用西洋的尺度來衡量東方的藝術,因為東方及西方各有其審美觀點。上述的情形,同樣適用於日本的聲明。不過聲明是否有應答式的唱法,不甚明瞭。  

梵唄與聲明的比較

〔梵唄〕


(1)歌詠以僧侶及尼眾為主,但一般居士及信
徒亦可以參加歌詠。
(2)男女聲的獨唱曲或齊唱曲。
(3)伴奏樂器原則上(傳統上)是打擊樂器,
但有些寺院使用如風琴、吉他等旋律樂器伴奏
(不過這並非正道)。
(4)歌詞使用漢字(在台灣有台語、國語、客
語等)。
(5)沒有樂譜。
(6)旋律的進行沒有顯著的特點。
(7)兼有固定節奏及自由節奏。
(8)原則上以五音音階構成,核音的存在較
少。


〔聲明〕


(1)限於僧侶,一般大眾不得參加齊唱。
(2)男聲的獨唱或齊唱曲。
(3)伴奏樂器只使用打擊樂器,不使用旋律的
樂器。
(4)歌詞分為梵語、中國語、日本語。
(5)使用叫做「博士」的樂譜。
(6)喜歡使用將某一音上下以小的幅度振動並
拉長的旋律。
(7)自由節奏佔大半。
(8)音階單純,有強力的核音組織。


〔兩者共同之特徵〕


(1)使用旋律型,一首經文是各種旋律型的組
合。
(2)齊唱時先由獨唱者領唱,然後進入齊唱的
形式較多。
(3)聲明使用的法器(樂器部分)除了法螺以
外,梵唄均有。


梵唄的樂器
佛教寺院使用的樂器(法器)有下列︰(1)梵鐘,(2)大鼓(大、中、小),(3)鈴,(4)木魚(大、中、小),(5)磬,(6)引磬,(7)鐺子,(8)鉿子,(9)手鈴,(10)鐃鈸,(11)報鐘,(12)板,(13)叫香,(14)大點(佛鼎),(15)梆(魚板)。

(1)梵鐘︰另稱大鐘,寺院較大者另設鐘樓,較小者掛在寺內左側上方報時或召集人員時使用,日本稱為梵鐘或吊鐘。

(2)大鼓︰有大、中、小,寺院較大者大鼓另設鼓樓,較小者掛在寺內右側上方。亦有將大鼓置在殿內者(如佛光山)。另有較小型之鼓與鈴(小鐘)放在一起,歌詠梵唄時擊打。日本稱為太鼓。

(3)鈴︰即小鐘,如上述通常與中小型之鼓放在一起。日本通常使用手鈴。

(4)木魚︰有大、中、小型各種,通常置在壇上或另作架子,配合誦經的節奏用木槌敲打。日本也稱為木魚。

(5)磬︰誦經時使用,有大小各種,銅製,日本叫作鏧,通常放在面對右側使用槌敲打。打法有二種,一種是敲打後馬上放開,因此有餘韻,另一種是敲打後同時將槌貼上磬邊,不需要餘韻時用此種打法。

(6)引磬︰通常右手打磬,用狀如筷子之棒敲打,棒與引磬同執於左手,其聲清脆。

(7)鐺子︰歌詠梵唄使用之法器。

(8)鉿子︰銅或青銅製,歌詠梵唄時使用。

(9)手鈴︰即小鐘,有手柄,日名是鈴,金屬製鈴中有舌,日本是法會時由維那師(引導師)邊唱邊搖。

(10)鐃鈸︰兩組鉿子所組成的,亦為銅或青銅製。

(11)報鐘︰類似梵鐘,然體型稍長,為集合所用,通常與板懸掛在上下端。

(12)板︰集合用,通常置於報鐘之下端。

(13)叫香︰通知用齋時擊打,由緩而急,且有規律性,木製。

(14)大點(佛鼎)︰金屬製,掛於齋堂之內。

(15)梆子(魚板)︰通知用齋時用木槌擊打,木製,魚形,約有四、五尺長。

〔參考資料〕 《高僧傳》卷十三;《法苑珠林》卷三十六;《釋氏要覽》卷上;《宋高僧傳》卷三、卷六、卷二十五;《續高僧傳》卷三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二;《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讚咏之禮〉;昭慧〈從非樂思想到音聲佛事〉。


量論

指與「量」有關的研究。量論的「量」,梵語作pramāṇa,可解作「正知」(pramā)與「作具」(ana),意為藉以獲得正確知識的方法,或依此方法而得的知識。

關於量論,可分為兩個部門。一是知識論,涉及知識的起源、種類、性質與相互關係;一是論理學,研究論證的形式與過程。

古代印度哲學諸派中,以「量」為其研究主題的,有正理學派。其學派名稱「正理」(nyaya)一詞,即有「依量而探究對象」之義。但對於量的研究,並不僅限於正理學派,印度其他學派的學說體系中亦不乏此類主題的探究。例如佛教界的因明學即是。

所謂因明,是指與「因」有關的學問;但它並非僅係論理學方面的討論,連知識論也在其論究之中。在古因明中,量論只不過是佛教體系中的一部份,不過從新因明的創始者陳那在《集量論》的歸敬偈中,稱如來為「量之體見者」(pramāṇa-bhūta)看來,陳那係以量論為佛教之本義。陳那之後,有法稱、法上等人承其學統,傳繼所謂佛教論理學派。

在研究「量」時,須從三方面來探究,即︰(1)使用「量」來瞭解對象的人(量者);(2)憑藉「量」而獲知的對象(所量);(3)被量知的知識(量果)。勝論、正理兩大學派主張「量者」是我;「所量」是對象,「量果」是知;且說「量」是指「我的認識活動確定量果之前的作用過程」。陳那不承認作為量者的我,而將量、所量、量果解釋成識的見分、相分、自證分,並認為三者無別,皆是識上所設定的。

關於量的種類,依學派不同而說法有別。綜合各家所說,大抵可歸納為現量、比量、聖教量、譬喻量、義準量、無體量、世傳量、想定量、內包量、姿態量等十量。此中,順世外道僅承認現量,數論及瑜伽學派主張現、比、聖教三量,正理學派係於此三量上加一譬喻量,成四量說。彌曼差學派以吠陀為唯一權證,故原僅承認聖教量,但於其經典中說現、比、聖教等三量,其後此學派分成二大支派,其中的帕達(Bhāṭṭa)派說現、比、聖教、譬喻、義準、無體等六量,古魯(Guru)派則承認無體量除外的其他五量。此外,高達帕達(Gauḍapāda)在《數論頌》的註釋中所提出的義準、想定、無體、內包、世傳、譬喻等六量,據說也為彌曼差派所承認。吠檀多學派的經典僅說現、比二量,但其後於此二量之上更加聖教、譬喻、義準、無體等四量,而主張六量說。此外,怛特羅行者更主張所謂的姿態量。至於佛教中,古因明係主張現、比、聖教等三量,而新因明家則立現、比二量。

關於量的相互關係,以正理學派與佛教論理學派所說,較具代表性。正理學派主張量的混合說,認為同一所量可以依現量、比量、聖教量中的任何一量而被量知,佛教論理學派則說現量為自相,比量為共相,二量截然有別。其次,關於量的妥當性方面,可分為量的「自立妥當性說」與量的「他立妥當性說」兩種。前者主張在量的本身中有量之妥當性的根據,彌曼差學派與後期吠檀多學派為此說之代表;後者認為在量之外(即量知的效用性)上,有量之妥當性的根據,正理學派乃此說之代表。量論的論理學部門所探究的,就是用宗等支分來論證依比量而得的知之妥當性。對於此問題的探究,可分為五支作法與三支作法兩種。前者係依據喻的比論來論證宗的妥當性,帶有比論法的性質;正理學派的論證法可為其代表。後者為演繹法,以因三相說為基礎;佛教新因明的論證法即屬此類。

又,量論所研究的,除了有關論證的形式與過程之外,還包括了論證時所犯誤謬的探究。

◎附︰沈劍英〈現量、比量、聖教量〉(摘錄自《佛家邏輯》上)

知識論是研究知識的種類及獲得知識的方法之學問,在因明中稱之為「量」(pramāṇa)。「量」有幾種﹖在古代印度眾說紛紜,歸結起來有十種︰現量(pratyakṣa,又譯感覺量)、比量(anumāna,又譯推理量)、比喻量(upamāna,又譯義準量)、聖教量(sad-ba,又譯聲量)、假定量(arthapatti)、無體量(abhāva)、世傳量(aitihya)、姿態量(chesta)、外除量(parisesa)、內包量(sambhāva)。

佛家十分強調修行中的「智」、「覺」、「悟」,故亦非常注重知識論。然而無著只承認三種量,即現量、比量和聖教量。《阿毗達磨集論》和《瑜伽師地論》中所提出的能立八義,後三義即是這三種量。可以把這三種量歸為二類,一是經驗根據的知識,即現量和比量,二是權威根據的知識,即聖教量。按照佛陀的觀點,這二者是一致的,佛陀更強調親身的證知。而實際上,在佛教的進一步發展中對教義出現了不同的解釋,經驗與經典權威常常發生矛盾,迫使人們去進行選擇,理智的選擇自然傾斜於經驗。

世親首先主張知識只有兩種︰現量與比量,不再列出聖教量。在世親的著作中,這一部份內容基本都已亡佚,《如實論》也只有前小半部,現在只能從陳那《集量論》所引的世親《論軌》來了解。世親認為︰「由彼境義生識是為現量」,「五識所緣是自相境,不施假名」,「觀不相離境義所知是為比量」。這是對於現量、比量的概括界說。

陳那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作了詳細的闡發,形成了更為系統的佛家知識論。《正理門論》云︰「為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聲、喻等攝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這是說,用以自悟的知識只有二種,即現量與比量,這二者即已構成「立具」,現、比二量是真能立之所須具者,而聲量(聖教量)和譬喻量都已包括在其中了;因為通過現量、比量可緣知自相和共相,除了這二相之外不存在其他所量,故亦不必再有其他的認識手段(量)。《集量論》〈現量品〉也明確指出︰「量唯兩種,謂現、比二量。聖教量與譬喻等皆假名量,非真實量。」這是因為「所量唯有二相,謂自相與共相。緣自相之有境心即現量……緣共相之有境心即比量……除自相、共相外,更無餘相為所量故」。

唯識宗認為,由「識」變現為境、色(認識的對象)等相分,亦由識生起「見分」(認識的主體)。再以見分去緣相分而達到「自證」,這就是認識的過程和本質。相分只有自相和共相二種,已分別為現量和比量所緣。故除此以外別無他量。

《集量論》〈觀遣他品〉中進一步指出︰「教(聖教量)與比量等,成不異故。」為此,有人質疑道︰「若天趣等聲(超根境之事物)不能詮唯義者,如何成為比量耶﹖」陳那回答道︰「『信語不欺誑,同故,即比量』謂受持可信解之語言,亦不欺誑相同故,即說為比量。」

這是說對於超越根境之事,唯依可信解之聖言量,乃能了知。由信受彼言教,依之修行,即能得彼果,全無欺誑。故說彼聖教量亦是比量。


種子

(一)原指植物種子,借喻為現象生起之根據。即世間的種種行為在發生過後尚有餘勢潛在地存留著,並成為未來行為生起的原因,或影響未來的行為。換言之,初期佛教將促使善惡業及其果報連續不絕的潛在功能,譬喻為種子。部派佛教時代,經量部、化地部等部派,認為種子是支持人類生存的力量。大乘瑜伽行派則以之構成及維持阿賴耶識,並以之為生起現行的功能。此說為唯識思想之重要概念。

依唯識大乘所說,種子藏於阿賴耶識中,為生出現實(種子生現行)之原因,同時也是為現實所影響(現行熏種子)之結果,或為生出類似自身之種子(種子生種子)的原因。又,與種子有關之語,有習氣(vāsanā)與熏習。古時有所謂「煩惱習氣」,即指煩惱之餘勢,於唯識思想中,與種子為同一概念。熏習則指能生出種子、習氣,而給予影響之作用。因此說現行熏習種子而殘留習氣,習氣成為種子而生出新的現行。此外,種子有名言種子(依觀念、言語而生者,又稱等流習氣)、業種子(產生行為者,又稱異熟習氣)。又可區別為先天存在阿賴耶識中之本有種子,與後天為現象所熏習的新熏種子二種。

另據陳譯《攝大乘論釋》、《成唯識論》等書所述,一切種子必具六義。六義指︰(1)剎那滅,(2)果俱有,(3)恆隨轉,(4)性決定,(5)待眾緣,(6)引自果。

(二)密教興起之後,以梵字表記本尊,此梵字亦稱種子,又作種字。定佛、菩薩諸尊之種子,係取梵名或真言之首部,或取重要之字,或依義而定之。例如胎藏界大日如來的種子為「阿」(a),因代表大日如來之真言為a-vi-ra-nūṁ-khaṁ,又表不生之意(anutpāda),故取其第一字為代表。此外,文殊之種子取自梵號;地藏之種子取自其真言之中字。又,一尊之種子,有時亦為他尊所用。如阿彌陀佛的種子,亦是千手觀音的種子;胎藏界大日如來與火天的種子亦為同一梵字。除一尊各別之種子外,亦有共通於一類諸尊之種子,如忿怒部諸尊之種子,星宿諸尊之種子等即屬此類。

此種子亦是借草本種子為喻,總有攝持、引生二義,別有了因、生因、本有三義。攝持,表示一字中含藏無量法、無量義。引生,謂從一字引生微細之諸功德。了因,謂依種子觀而了悟佛智。生因,謂由種子產生三摩耶形等。本有,謂諸字門具自性之德,為諸法之根源。由於有此上諸義,故不限於諸尊,一切法門悉得建立種子。

此外,書寫種子之曼荼羅,稱為種子曼荼羅。依諸尊之種子而修觀行,稱之為種子觀。

◎附一︰霍韜晦〈唯識宗的種子〉(摘錄自《現代佛學大系》{54})

唯識宗的種子觀念,是從植物種子(bīja)來的,以借喻現象生起的根據。不過最先提出這一觀念的不是唯識宗,而是經部(Saut-rāntika)。經部處理業的問題,認為業與果報的媒介物是思的種子,即由思的活動熏成。種子剎那相續,到成熟時,便生起名色果報。不過有關種子的貯存問題,經部並未了解到須有一底層意識的存在,所以只歸於色心互持。唯識宗起,始規定種子是「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成唯識論》卷二),於是全部括入阿賴耶識中。根據世親(Vasubandhu,約西元五世紀)對阿賴耶識的規定,阿賴耶識是異熟識,它擁有一切種子。異熟是面對前生的善惡業,至今已化為現實存在的意思說的。「擁有一切種子」則是從它的內部構造上說。蓋阿賴耶識自身並無特殊內容,種子就是它的內容,所以賴耶和種子是一整體性的關係,不可分割。傳統的解釋,以賴耶為體,種子為用,又說種子是賴耶的相分(這主要是護法說,見《成唯識論》卷二),則如何由賴耶之一,生起種子之多﹖此亦有違種子六義中的引自果義(見下),所以不能把賴耶和種子分開。

由阿賴耶識的結構,進一步開出的就是賴耶緣起說。唯識宗以賴耶持種、待緣現行的觀念來交代客觀世界的生起,為此對於種子的性質、活動方式先予安立,這就是種子六義︰

(1)剎那滅︰種子在剎那中纔生即滅,而非常住。種子如此,則種子所生起的表相世界亦然。唯識宗以此概念來說明世界的無常義。

(2)果俱有︰種子與所生之現行(即表相)同時出現,現行還熏新種亦同時進行,三法展轉,因果同時。這是在剎那滅的觀點下建立因果關係。

(3)恆隨轉︰種子在第一剎那中纔生即滅,第二剎那種子再起,中無間隙,而前後兩種子相類。這是為了解釋現象的連貫性而建立。

(4)性決定︰種子的性質,如有漏、無漏、善、惡、無記等,與所生現行相同,現行與所熏生的種子亦相同。這是為了維持因果的一致性,若因果性質不同不可能相生。

(5)待眾緣︰種子起為現行,須待條件。蓋種子自身是因緣,但仍須等無間緣、所緣緣,及增上緣的牽引,始能生起。

(6)引自果︰每一種子只能生起自現行,而不會生起不同內容的現行。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唯識宗認為︰通過此義,可使現象界的因果內容不亂。

由上述六義,可見唯識宗對於世界的構造問題是採取一種功能原子論的進路,把世界分解為片片表相,然後收入種子;種子與表相成為一一對應的關係。這種想法,最大的困難可能是多重表相結合以成一客觀對象的根據問題,種子自身顯然不能擔負這一功能。

其次,關於種子的來源,有本有種子(本性住種),亦有新熏種子(習所成種)。關於這一方面的討論,主要在解決成佛問題。因為從現實生命反溯,每一期阿賴耶識的存在都是前期善惡業的異熟,因復有因,實不能在時間上定一起點,所以無始時來都是新熏種,亦稱為習氣(vasana),由現行熏生。問題是,眾生修行實踐至見道位,無漏種子初起現行便不能無根而有,所以必須設定有本有的無漏種子以作交代。然而,從現實生命上想,無始時來阿賴耶識都是有漏種子的活動地方,則無漏種子的存在便不可能在內(依性決定義,有漏、無漏不相交涉),而只能是一種「寄存狀態」,待原有結構打散後,纔能接替有漏種子起現行,這也就是轉依。

其次,阿賴耶識貫通三世,前生的業與後生的存在如何關聯亦一問題。唯識宗說種子有兩種︰(1)名言種子,(2)業種子。名言種子負責生起(轉化)出整個我、法世界,所以它們是現實存在的根源。它們之所以稱為「名言」,是因為存在世界全部都可以用「名言」表達。於中復分兩類︰1.表義名言種子,由具體的語言現象熏生,唯第六意識有;2.顯境名言種子,由人的認識活動熏生,通前七識心、心所(但若從我、法世界的提供上說,八識種子都是名言種子)。至於業種子,則為決定引生來世名言種子的力量。人生各有不同的命運就是受業種子牽引。業種子由第六意識中的思心所發出善惡性的身、語、意業熏生,而貯存於阿賴耶識中,對來生的阿賴耶識的名言種子有牽引作用,所以阿賴耶識稱為異熟識。(《成唯識論述記》說異熟有三解︰(1)異時而熟,此顯因先果後;(2)異類而熟,業種子居因位時有善、惡性,至果位名言種子生起時是無記性,性質類別已有不同。因為這表示前期的善惡性到此已成熟,獲得酬報。此即傳統唯識家所說的「因通善惡、果唯無記」;(3)變異而熟,即由因轉化為果。)其實業種子與名言種子在體性上並無不同,若從其所熏生的種子能引生自現行,即作因緣義,便是名言種子;若只是牽引果位的其他的名言種子起現行,即作增上緣用,便是業種子。

依據上述,亦可以把名言種子生起的我、法現象的功能分開,於是有兩種習氣︰(1)名言習氣,這是總名;(2)我執習氣,特指產生自我觀念的種子(唯第六、七識有)。加上有支習氣(「有」,指欲界、色界、無色界,眾生存在的三大界域,也是輪迴的界域;「支」是支分義,即輪迴之各段,或「因」義,即輪迴之因。所以即是指業種子而言),便成三種。

此外,在名言種子中,又有共相種子與不共相種子之分。共相種子負責轉化出客觀世界(器世間),如山河、大地之類,由前生的共業種子引生;不共相種子負責轉化出個體生命(有根身),由前生的不共業種子引生。

◎附二︰侯外廬(等)〈種子、現行與熏習〉(摘錄自《中國思想通史》第四卷(上)第三章第三節)

唯識論者認為,顯現的、在當前的剎那間發生作用的現行之識,對於潛在之識是有影響的,這種影響便是所謂「熏習」。正和「種子」是由比喻得名一樣,「熏習」也是一種比喻的說法,它的涵義是︰現行之識把它的印象反映到潛在之識中,使潛在之識受到它的熏染,正如以香花熏油,使油也獲得花香一樣。就「現行」對「種子」的熏習而言,「種子」又名「習氣」。對這一比喻,窺基有如下的說明︰
「此種子者,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和于苣蕂,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以明顯油,油遂香馥。」(《述記》卷十三)

關於「種子」的熏習,有三種說法︰一種說法是「種子」是本有的,「由熏習力,但可增長」;另一種說法是「種子」都由熏習而成;第三種說法是調和以上二說,認為「種子」有二類,一類是本有的,一類是由熏習而成,即所謂「習所成種」。這些說法是就「種子」的來源而言,但都一致承認「現行」對「種子」的熏習作用。

「種子」與「現行」的關係是「所熏」與「能熏」之間的依存關係,也正是第八識與七識之間的依存關係︰第八識是「所熏」,前七識是「能熏」。唯識論者論證︰只有第八識才能是「所熏」。第八識按其性能來說,乃是一種續而不深的意識,它的連續性,可以使它堅執「種子」,使「種子」受熏;它的不深而虛疏,又可以使它具有容納性,這是「所熏」的必要條件。一方面,第八識是「無記」的(即無善無惡之意,《成唯識論》卷三︰「此非善惡,故名無記」),因此可以接受具有善惡性的「種子」的熏染;另一方面,它的體性是虛疏的,因而「無所違逆,能容習氣」(同上,卷二),也就是說︰「體是虛疏,易可受熏,(中略)有虛疏故,可容種子。」(《述記》卷十四)「所熏」與「能熏」同具的條件,乃是二者之間的「同時同處,不即不離」,「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成唯識論》卷二)。這是對第八識與七識的相互依存關係的進一步的界說。

由此出發,唯識論者對「種子」與「現行」的因果關係展開了錯綜的分析︰

(一)「種子」是識的潛在狀態,而「現行」的識乃是這種潛在的識的顯現,就二者的相對的因果關係來說,這種顯現乃是「種子」生「現行」,即「種子」是因,「現行」是果。窺基在《成唯識論掌中樞要》中寫道︰
「攝論第二卷,以種為因相,諸法因緣故;現行為果相,二種所生故。」
「二種」即「識種」(或名言種子)與「業種」,前者是無善無惡的,後者是有善有惡的。前者自身並不能單獨發生變化,只有在與後者相結合的條件下,才能變起「現行」。因此,嚴格說來,「識種」是因,「業種」是緣,「現行」是果。

「現行」由「種子」生起,但又反過來熏習「種子」,原來的「種子」被熏之後成為新種,就「現行」之識對受熏後處於新的狀態的潛在之識而言,這種轉變乃是「現行」生「種子」,「現行」是因,「種子」是果。

這樣,「種子」與「現行」相互更生,互為因果。在這種「種子」與「現行」相生的因果關係中,唯識論者提出兩個相互結合的觀念︰第一個觀念是因果同時,第二個觀念是異類相生。

「種子」與「現行」同時而有因果關係的觀念,是「能熏」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的觀念的直接的推衍。今取有關文句略加檢證︰
「如隔念者︰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成唯識論》卷三)
「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中略)有義彼說,為證不成,(中略)焰炷同時,互為因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同上,卷四)
「測(圓測)云︰種現同時名俱現,必依一身名和合,故遮過,未及他身也。基(窺基)云︰現者,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中略)顯現簡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子故。」(太賢《成唯識論學記》卷二)
「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蕂,故名熏習。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焰,焰生燋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成唯識論》卷二)

異類相生的觀念是︰作為因的「種子」與作為果的「現行」並不屬於一類。唯識論者認為,正因為「種子」與「現行」不屬於同類,所以能夠俱時而有。如《成唯識論》說︰「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窺基釋︰「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俱時現在,有能生用故。(中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述記》卷十四)

(二)「種子」生起「現行」,「現行」又熏成「種子」,就新種與舊種的因果關係而言,乃是舊種生新種,即舊種為因,新種是果。同樣,「現行」熏成「種子」,「種子」又生起「現行」,就舊的「現行」與新起的「現行」的因果關係而言,乃是「現行」生「現行」,即舊的「現行」是因,新起的「現行」是果。在這種「種子」生「種子」、「現行」生「現行」的因果關係中,唯識論者也提出兩個互相結合的觀念︰第一個觀念是因果異時,第二個觀念是自類相生。

因果異時的觀念乃是由「種子」的「恒隨轉」的原理引申出來的,「種子」是連續而無間斷的,因而有前種與後種的「長時一類相續」。自類相生的觀念是指「種子」生「種子」、「現行」生「現行」,雖有前後剎那之別,但同屬一類,對此,窺基有如下的解釋︰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名為同類,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為因。即種望現,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即是種,前後相生。(中略)現行望種,名為異類,雖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剎那,無二現行。」(《述記》卷十四)總括說來,唯識論者所論「種子」與「現行」的因果關係可約為二類︰「種子」、「現行」相互之間異類俱時而生,「種子」、「現行」各自自類異時而生,合起來便是四種︰「種子」生「現行」、「現行」生「種子」、「種子」生「種子」、「現行」生「現行」。

這兩類因果雖交互相錯,但綜合在一起,便形成意識的恒轉如暴流的圖景︰既有剎那的前後生滅,又有永無窮盡的連續,既有「種子」與「現行」的意識流轉,又有二者各自相對的獨立發展。

唯識論者關於因果的學說,是他們的全部教義的核心。近人歐陽漸對於他們的繁瑣的論述甚至嘆為「俶詭陸離,不容思議」,並且說︰「設有問言唯識何事,應告之曰︰唯識事是因果事。」(《唯識講義》卷一)這樣說法,雖有誇大之嫌,但也並不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唯識論是在八識的差別性的基礎上建立了八識的依存關係,在這種依存關係的基礎上描述了意識的恒轉,在這一具有內在的差別性與依存關係的意識之流中,概括出各種類型的因果的環鏈,在這裏,因果的環鏈也反過來集中地反映了八識的差別、依存與恒轉。通過「種子」與「現行」的範疇,執持「種子」的第八識與熏習「種子」的七種轉識的差別、依存與恒轉,在「能熏」與「所熏」的關係中得到最後的揭示︰通過熏習作用,「種子」與「現行」的遞嬗推移的意識之流又在因果關係中得到最後的揭示。所有這一切有機的聯結,我們不妨以《成唯識論》如下的一段文句作為印證︰

「阿賴耶識,為斷為常,非斷非常,以恒轉故。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是界趣生,施設本故。性堅持種,令不失故。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非常一故;可為轉識,熏成種故。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暴流,因果法爾。如暴流水,非斷非常,相續長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又如暴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中略)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卷三)

這一段話是在形式的理論上具有合理核心的描述。在這裏,阿賴耶識本身也處於永恒的流變之中。但我們必須指出,唯識論是一種顛倒的理論,硬說各種轉識依著它不斷激起波浪,感覺、知覺以及一切思維活動都被捲入永恒流轉的意識的暴流,這就把主觀世界預為安放在完全自由的地位,而形成一種意志論。

唯識論者的因果論把因果當作意識之流的某種施設的環鏈來理解,而且把因果的環鏈放在普遍的依存與流轉的關係中來理解。(下略)

〔參考資料〕 舊譯《華嚴經》卷二十五〈十地品〉;《成實論》卷十一;《俱舍論》卷十九;《瑜伽師地論》卷二、卷二十一;《成唯識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十二;《大日經疏》卷十、卷十七;《金剛頂瑜伽中略出念誦經》卷一;不空《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道場念誦儀軌》卷下;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印順《攝大乘論講記》、《唯識學探源》;雨曇〈唯識學上之種子義〉(《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5})。


試經度僧

指有意出家者須通過考試始可正式為僧(尼)之制度。略稱試度。初入佛門者稱為童行,在勤學佛典、精修佛道後,經師父推舉,通過國家考試,始正式披剃成為沙彌或比丘。此一國家性的考試制度即稱為試經度僧。此制始自唐中宗時代。依《釋氏稽古略》卷三載(大正49‧822c)︰「丙午神龍二年,(中略)八月詔天下試童行經義,挑通無滯者度之為僧,試經度僧從此而始。」

另依《佛祖統紀》卷四十載(大正49‧371b)︰「神龍元年(中略)詔天下試經度人。山陰靈隱僧童大義,年十二,誦法華經,試中第一。」《宋高僧傳》卷十五〈釋大義傳〉亦載(大正50‧800a)︰「年十二請詣山陰靈隱寺求師,因習內法,開卷必通,人咸歎之。屬中宗正位恩制度人。都督胡元禮考試經義,格中第一,削染配昭玄寺。」可知,唐中宗時的考試科目為背誦《法華經》;此一試經度僧制度乃中宗即位時之恩制,由各都督主考。

但是,《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十〈高宗顯慶三年〉條載(大正50‧275c)︰「勒先委所司,簡大德五十人,侍者各一人,後更令詮試業行,童子一百五十人擬度。至其月十三日於寺建齋度僧,命法師看度。」如果此文中之「詮試業行」也是試經度僧的一種,則此制早在中宗之前即行於各地。

關於肅宗時代的試經,在宋‧本覺《釋氏通鑑》卷九中有(卍續131‧939下)︰「乾元元年(中略),勒五嶽各建寺,選高行沙門主之,聽白衣能誦經五百紙者度為僧,或納錢百緡,請牒剃度,亦賜明經出身。」由此看來,肅宗之試經科目為背誦經文五百紙。而從《宋高僧傳》卷十六〈釋神湊傳〉載(大正50‧807a)︰「大曆八年制,懸經論律三科,策試天下出家者,中等第方度,湊應是選。」可知,代宗大曆八年(773)的考試科目不再是背誦經文,已改為以經律論文為試題。前此單純背誦經典的考試方式,至此乃有重大的改變。導致此等改革的原因,是為政者企圖整頓紊亂的僧團,以及提昇僧尼的素質。

在武宗滅佛後即位的宣宗,意圖復興佛教,對度僧更持慎重的態度,依《佛祖統紀》卷四十二所載大中十年詔曰(大正49‧388b)︰「勒每歲度僧,依本教於戒定慧三學中,擇有道性、通法門者度之,此外雜藝一切禁止。」可知,當時度僧之資格標準比代宗大曆年間更加嚴苛。它規定須在戒定慧三學中具有道性,且通法門者,始得披剃。並附帶規定禁止其他一切雜藝。不過,在唐代頗為嚴格的試經度僧制,到了宋代,卻由於宋室經濟的拮据而演變成出售度牒制。

◎附一︰袁震〈兩宋度牒考〉(摘錄)

東晉安帝元興中(402~404)桓玄當國,曾下令設三科以甄別僧徒。三科以暢說經義為第一,禁行修整為第二,山居養志為第三。不合者悉罷遣為民。

北周太祖時,亦曾下詔舉行試經。唐制兩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蒞之。開元二年(714)因中書令姚崇之奏,敕令有司精加詮擇,天下僧尼偽濫還俗者三萬餘人。開元十二年(724)詔僧尼試經,落者還俗。天寶六年(747)復由官製度牒頒發,祠部主之。自後祠部給牒,遂為僧道出家法定之手續。蓋既由官度,則數目可加限制,品質亦提高。而提高品質,亦即所以限制數量也。同時嚴禁私度,犯者全家移磧西充軍。

元和二年(807)、大中六年(852)屢申嚴禁。然以國家多難,藩鎮割據,試經給 31牒,事實上未能普遍推行。憂時之士建議裁汰僧道者,史不絕書。大曆十三年(778)因劍南東川觀察使李叔明請澄汰佛道二教,下尚書省集議,補官員外郎彭偃獻議徵僧尼道女冠之課役。議雖未行,然亦可見僧道對於國家經濟影響之嚴重,及宋代僧道助役錢及免丁錢之所由昉也。

天寶十四年(755)安祿山反,楊國忠遣侍御史崔眾至太原納錢度僧尼道士,旬日間得錢百萬緡,是為賣度牒之始。肅宗至德元年(756)定每牒之價格為錢百緡。主其事者為當時名僧神會大師。此蓋一時權宜之計,自茲以後,政府公賣之事,即無聞焉。然其後藩鎮跋扈,各地大量私度之事,則往往有之。敬宗時,徐州節度使王智興、江西觀察使殷侑均私置戒壇,自行給牒,其著例也。

宋代祠部之職掌有四︰曰祠祭,曰晝日休假,曰醫政,曰僧道之籍。《宋會要》六十七職官十三之十六︰「祠部掌祠祭,晝日休假,令受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給剃度受戒文牒。凡祠祀享祭皆隸太常禮院,而天文刻漏歸於司天監,本司但掌祠祭,晝日休假,令受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給剃度受戒文牒而已。」

凡僧道童行,每三年一造帳上祠部。過聖節,則試經撥放度牒及紫衣師號。僧尼道士亡失度牒者,申請補發。巡禮者,出給公憑。歸正者,另與翻換。死亡還俗者,拘收燒燬。所發度牒,歲有定額,如逾常數,則申奏取旨。掌給降書填出賣空名度牒紫衣師號。以朱印合同號簿,編號存號,又降半印號簿於諸路。臣僚之家,陳乞墳寺恩例。陣亡將士遺族,得給度牒出家,或陳乞改換紫衣師號。

天下宮觀寺院名額,置籍存額,以便稽核。僧道官正副遷補,亦經考試成依資序進之。祠部之分案有二,曰道釋案,曰詳定祠祭太醫帳案。又有製造窠,度牒齎及知雜誌拆司,分主其事焉。釋老之事,歷代皆由祠部與鴻臚寺分掌。

◎附二︰高雄義堅著‧陳季菁譯〈宋代的試經度僧〉(摘錄自《宋代佛教史研究》第一章)

試經度僧
按照《慶元條法事類》卷四十九的試經撥度門道釋令之規定,童行在登錄籍帖後次年,有應徵試經得度的資格。大抵上,宋代有關度僧的方法有三種。即《佛祖統紀》卷五十三中所謂的試經度僧、特恩度僧、進納度僧。試度是官吏試驗童行的經行,若合格者發予祠部牒,自此被承認為僧尼。

《燕翼貽謀錄》卷三〈歲限度僧數〉之條云︰「昔來歲度僧惟試經。且因寺之大小立額。如應進士科。」《佛祖統紀》也論到︰「如以漢家科舉取士。」因此,可能是模倣科舉之制而成立的。所謂恩度是遇天子誕生日或帝后皇族忌辰等,不必經過考試而發給度牒;進納度僧則是指賣度。

試經制度由唐代開始,其試驗科目因時代而不同。根據《唐會要》或《佛祖統紀》等記述,唐中宗神龍元年是誦《法華經》,肅宗至德二年是誦經五百紙,代宗之朝是經律論三科的考試,敬宗的寶曆元年是令童子誦經百五十紙、女童子百紙,憲宗大中十年則依戒定慧三學,擇有道性、通法門者。五代後唐的清泰元年開始則設講經、禪定、持念、文章、議論五科,或是講論、講經、表白、文章、應制、持念、禪、聲讚等八科。後周世宗顯德二年的敕令,規定男子十五以上誦經百紙、讀經五百紙;女子十三以上誦經七十紙、讀經三百紙,完全是測驗經典讀誦能力的制度。

那麼宋代的制度又是如何呢﹖根據《宋會要》或《佛祖統紀》,太宗雍熙二年認許讀經三百紙;至道元年中詔令兩浙福建路,渡誦經百紙和讀經五百紙。歐陽修的《歸田錄》卷一內提及,仁宗時代曾經測試《法華經》的讀誦能力。《佛祖統紀》卷四十七,淳熙十一年的上天竺左街僧錄若訥劄子中記述︰「自建隆開國至於南渡,名德高行皆先策試法華,然後得度。以由此經是如來出世一化之妙唱,群生之宗趣;帙惟七卷,繁簡適中故。學者誦習,無過與不及之患。」據此,可知北宋主要是採用《法華經》。

南宋的試驗規定,綜合《慶元條法事類》的試經撥度門的道釋令和道僧格之記載,可知其大概。其試驗的考場是設在州的長吏廳,通判以下的五員到場進行考試,考試項目︰行者是誦《大般若經》一百紙、讀經五百紙;尼童是誦經七十紙、讀經三百紙。但是若不會誦經者,預先提出理由說明,可以接受口試。其測驗的題目在十道以上,每道題四字以內,依受試者能正確回答者之多寡來錄取。以上是南宋的法令,但法令空存,事實上並未施行。上天竺寺若訥雖上奏申請考試制度的復活,但卻被中書擋下,未能達成目的。不管如何,宋代的考試著眼於測試經典的讀誦能力,完全是承襲後周的制度。

考試合格者,接受由官方交付的度牒,然後隨師父進行剃度的儀式。所謂度牒是僧尼剃度時,官方發予特定的文憑來證明其能成為僧尼的許可書,是判別僧尼真偽的重要證明。給牒是始於唐玄宗天寶六年的說法,《唐會要》和《佛祖統紀》等都是一致的。有關度牒的樣式,相當於唐代者;現存有日本‧最澄的度牒。在伊藤長胤的《制度通》裏可見到日本倣宋與元的兩種樣式;又《禪林象器箋》中出現有明代的度牒;成尋的《參天台五台山記》卷八中,有舉出通事陳絢恩度度牒。

像這些度牒的形式,依時代之不同而多少有差別,但主要是記載剃度者的本籍、俗姓名、年齡、到院的年月日、所屬寺院、師父名等,並附有禮部等長官的連名蓋印。《慶元條法事類》卷四十九的〈師號度牒門道釋令〉中謂︰「諸童行。請度牒(買空名度牒同)並納披剃錢壹貫。以納鈔赴官驗訖。聽給(度牒仍納靡費錢壹貫。紫衣師號減半)。」以上告訴我們,在申請度牒時,要繳作為手續費的披剃錢壹貫,然後出示其受領證來領取度牒。又靡費錢是後面所提及的,指空名度牒書填的紙墨費。收取披剃蕩規定,北宋初似乎就已存在了。《資治通鑑長編》卷十八,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之條中,可看到工部郎中侯陟陳述應廢除祠部發給度牒時,提到每一道必須向有司繳納百錢之規定的記事。《參天台五台山記》卷八也敘述,熙寧六年(1073)通事陳詠得到剃度的許可,取法名為悟本。但到尚書省領取祠部度牒時,被官吏索求一貫錢。當時因為悟本沒帶這麼多錢,遂先暫繳五百文,餘款則回去後取。這一貫錢可能就是指披剃錢。

日本的制度,是剃髮受戒之後發給度牒;中國是首先向官方請求授予度牒,然後再舉行剃髮儀式。這種規定可以在《禪苑清規》卷九〈沙彌受戒文〉內見到︰「行者初請得度牒。以箱複托呈本師。並知事頭首各禮謝三拜。選日剃度。」由此可知是受戒之前向本師提出度牒。試經與給牒是官方所管的,但剃度的儀式則是由所屬本寺施行的。有關宋代剃度的儀式,按元照的剃髮儀式(收於《芝苑遺編》卷中)、《禪苑清規》卷九的〈沙彌受戒文〉,及《敕修百丈清規》卷五〈沙彌剃度〉之條等文的記述,可得知其一斑。大體上,是由寺之維那設定戒師、作梵闍梨、引請闍梨,在大殿法堂或僧堂內舉行儀式。

首先,行者將俗衣丟棄,更換僧服,接受戒師的剃髮,由本師手中受取袈裟,改以僧形,然後順次受三歸五戒、十戒等成為沙彌。


電腦佛典

指電腦化之佛教文獻。即將佛教文獻輸入於電腦中,俾供研究者應用。在近代科學史上,自第一部電子計算機問世以來,電子資訊的革命促使應用科學飛躍地成長,而人文科學的研究領域,也逐漸受到影響。因為利用電腦系統的結構性,人文學者亦可依自己的研究需要,請專家設計出所需的程式,以輔助其個人研究。此外,將資料輸入於磁碟中,除了可隨時補充資料外,更有易於儲存、保存期限較長、複製容易、攜帶方便、不佔空間等優點。而索引類工具書的電腦化,也將會是人文學術界的一大突破。

佛教文獻的電腦化,今已有若干成果。目前即將電腦化的佛教文獻有︰泰文大藏經、緬文大藏經、巴利佛教文獻、西藏佛典,及漢文系的《大正藏》、《卍續藏》、《磧砂藏》、《高麗大藏經》等大部頭叢書。而正在推行此種工作的機構則有下列諸處︰

(1)日本花園大學國際禪學研究所、禪文化研究所、法寶義林研究所、立正大學、佛教大學、曹洞宗宗學研究所、淨土真宗教學研究所、京都大學。

(2)中國大陸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廣濟寺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

(3)台灣中央研究院、佛光山北海道場。

(4)香港中文大學。

(5)泰國摩希德大學、法身基金會。

(6)韓國海印寺、Paeng Nyon佛教文化基金會。

(7)澳洲坎培拉澳洲國立大學。

(8)印度色拉大學。

1993年四月,「國際電子佛典聯合會」在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成立。美國柏克萊大學蘭卡斯特(L. Lancaster)被推選為會長。該會成立的主旨在於提供佛典電腦化以及有關佛學研究的資訊。各會員團體可迅速獲得當前國際間電子化佛學的研究動態,以避免重複同一主題之研究與作業,並且可以透過資訊的交流,分享佛學研究的成果。

◎附一︰川添良幸〈應用電腦處理佛教文獻〉(摘錄自《法光》雜誌第四十五期)

(一)前言
佛教研究應用電腦,是最近幾年的事。一般而言,文科系需要大量的資料,作為學術研究之用,而電腦資料庫的管理技術可以支援文科系的這項需求,因此,自從此項技術正式應用以來,其普及的速度,可說相當快。目前,佛教研究者與電腦的關係,亦如同理科系的領域一樣地密切了。(日本佛教學者)塚本啟祥教授,就是促使電腦與佛典結合的中心人物,其成果廣為學界所知。而透過在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的發表,掃除了學會既有的電腦恐懼症。(中略)以下僅將我們數年來應用電腦及有關科技的始末與一部成果介紹於後。

(二)梵文《法華經》的資料庫化
為了進行以佛教混淆梵語所寫的多種《法華經》寫本的比對之文獻學研究,八年前即開始企劃電腦資料庫之建立。所發現的寫本有三十餘種之多,其來源大致可區分為尼泊爾、西藏、喀什米爾、中亞等三區域。塚本啟祥教授費了多年的心力整理,自1977年以五年的時間出版了《梵文法華經寫本集成》全十二卷。對所有資料進行客觀性的比較檢討,則必須予以電腦資料庫化。目前,完成了一、二卷的羅馬字轉寫與電腦輸入,並且出版;第三卷亦即將完成。

羅馬字的資料(data),經由微電腦的終端機輸入,以國字標準規格的SQL(Structu-red Query Language)資料庫,儲存在東北大學塚本研究室的小型電腦IBM9370後,可經由電腦網路與世界各地連通。不過,梵文的字碼尚無標準化,我們所用的是自己設定的。希望如UNICODE(新文字的字碼系統,包含羅馬字、漢字,甚至梵字天成體、藏文等世界主要文字),各種文字字碼的世界標準化能早日實現。梵字羅馬拚音的鍵入,一般字母以英文鍵盤處理即可,特殊的字則以二至三次的鍵入為方法(如ṃ鍵入m與‧),這種方法簡單易記。至於輸出,則利用電腦的顯示器,及我們獨自設計的特殊數位系統,由這個系統所出版的書籍,其印刷的品質最為優良,其鮮明度即使是最新的雷射列表機也難與匹敵。

我們也完成第一、第二卷總數二萬詞的索引與逆反索引,其輸出依照梵文字母的順序,並列出此單字所出現的卷數、頁數與寫本。由此,對於各種寫本之間單字的差異,可以一目瞭然。至於逆反索引,我們認為在文法研究上頗具重大功能。只要一按字鍵,就可在SQL資料庫管理下的全文中,快速地檢索出所需要的字詞。而檢索方法,也針對一般不曉得SQL指令的使用者,特為設計出全畫面介面,只要操作功能鍵即可輕易使用了。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想知道《梵文法華經寫本集成》第一卷中,最常出現的單字之長度與最長的單字為何時,經由電腦的檢索,結果發現最常出現的單字為七個字母,而長度最長的字有四十三個字母。

在實用軟體方面,我們開發了單字檢索系統。只用從終端機鍵入查詢的單字,在畫面上即可顯出該字出現的頁數,以及列出包含該單字之《梵文法華經寫本集成》中的那一行。對於出現多處的資訊,也會列出。經由這個系統,可以獲得客觀的諸寫本間的基本檢討資料。目前也正進行著類似單字之比較,及文節長度分布之比較等研究,據此資料,可作為推測寫本的系統來源。

(三)佛教寫本記述文字之自動辨識
由於電腦資料庫之建立,使得檢索能夠更為迅速正確。不過,梵文原典之解讀,僅限於為數極少的專家而已,這是研究發展上的一大障礙。對於如何加速資料庫之完成,就得利用電腦的長處,即資料之自動輸入為研究重點。英文乃至於日文,均已開發出自動辨識的系統。不過,這只限於特定的印刷字體,對於手寫的辨識,尚十分有限。更遑論梵文之電腦自動辨識,我們這個研究小組的梵字自動辨識成果,是世界僅見的。

我們以Kern‧南條的印刷字《法華經》校訂本,作為電腦自動辨識研究之開始。我們應用形狀比對法與結構解析法兩種作為辨識方法,對結果加以重複比較與檢討,再予以改進。形狀比對法以資訊理論為基礎,適合系統性研究,對印刷字得以發揮威力。至於結構解析法,接近人類閱讀文字的方法,在原理上適用範圍廣泛,亦可應用到手寫的寫本上。目前的成果,由IBM大型電腦3081來辨識,Kern‧南條校訂本的一行長度,所需時間約為十秒,辨識率達99%。因此,在此期間所積存的印刷天成字體達二百種,超過一萬字以上,可說悉數蒐集一般常用的所有字體種類了。

同時,我們也進行天成體中眾多類似文字的高精度辨識之研究。依此所開發的方法,適用於一般文字的辨識,是一項新創舉,我們期待也能對漢字的自動辨識有所貢獻。

目前,我們正進行木刻版西藏佛教文獻的自動辨識研究。藏文文獻為比較清晰的資料,據此可作為手寫文獻研究的開端。不過,由於文字幅度之不一,行數之重疊,如何克服文字之斷句,仍是當前的課題。

(四)梵字演變之研究
應用上述梵字自動辨識之研究所獲致之成果,我們也進行了梵字演變的研究。

不只梵字,文字在歷史上的演變,超乎想像之外的激烈。特別是對年代久遠的文獻,作比較文獻學之研究時,其記述文字之變化,是極為重要的考慮因素。誤讀一個文字,將會造成全然相反的解釋,因此必須慎重檢討。

我們於收集《梵文法華經寫本集成》中所出現的全部文字種類時,開始了梵字演變之研究。起初,對於幾個類似的文字,來進行比較性的辨識實驗。我們從數種寫本抽出幾個主要的字,作成標準字體。以此字體來比較其他寫本,然後確立辨識不同文字之方法。

建立文字特徵一般所用的方法,在結構解析的最初階段,細線化最為適用。我們收集了許多梵字,來進行細線化的工作,其成果就是完成了一部梵文歷史變遷辭典。目前,我們正在整理將收集到的各種梵字,予以細線處理,並計畫將結果整理出版,以供想直接閱讀原典的研究者參考。

(五)以加速器質量分析法來測定佛教史料年代
我們的研究小組,除了電腦之外,也利用各種最新的科技幫助佛教的研究進行。其中,先舉以加速器來測定史料年代之例子。

在測定史料的製成年代方面,利用該史料所含放射性同位元素的比率,可以測知。例如,碳十四的半衰期為5730年,與不含放射性的碳十二與其含量作比較,能夠以數百年的精確度來推定數千年前史料的製成年代。傳統測試史料年代的方法,是燃燒大量的所測史料,然後測定燃燒所得的碳,用以推測年代。不過,在測知年代之後,史料也隨之喪失一部份。最近,開發出加速器質量分析法(AMS,Acce-lerator Mass Spectrometry),只要用從前方法的千分之一或萬分之一的材料,即可確定其製成年代。

(六)誦經之音聲辨識
梵語是古印度的文言文,現在已成死語。不過,大多數的佛典是以佛教混淆梵語記述而成的,僧侶的誦經亦繼續著這種語言。

我們的研究小組,針對外國留學生的日語教育,進行了電腦日語會話的自動辨識研究。其成果也用來作為梵語頌經的試驗。

從塚本啟祥先生處借得《namo tassa bha-gavato arhato sammāsambuddhassa》的錄音帶,用以進行音聲解析。錄音帶的誦經,不僅抑揚頓挫,而且伴有法器的聲音,甚難解析。

進行音聲自動辨識,必先完成抽出各種音素的辭典。對於母音,自動辨識的精確度極高。可是,一般而言,子音種類繁多,加上類似音、長短音等等因素,用單純的方法難以自動辨識。以日語為例,除了母音、子音的因素之外,還要構築附加一般語言知識的系統,始能辨識。對於梵語,在考慮同樣的理由下,必先製成電子辭典,而且也要進行文法解析的自動化。這類課題,實際上,與文獻之自動辨識類似,是不可或缺的,更須慎重檢討,再予以克服。

(七)佛學電子公告欄
應用電腦網路所設置的東北大學佛學電子公告欄,全世界有百餘位佛學研究者參加。平均每天有十處左右的電子會議進行,而以東北大學為中心,每天則收到上千通的電子函件。三年之間,累積了相當數量的電子會議的記錄,此處已確立了佛教研究者所利用之資料庫地位。

◎附二︰塚本啟祥著‧郭敏俊節譯〈法華經電腦化之研究〉(摘錄自《法光》雜誌第四十五期)

(一)梵文佛典研究的問題所在
(1)傳統的佛典研究
佛教傳入日本以來,長期間佛教之研究都以漢譯佛典為依據,並且相信佛典所載的都是佛陀直接的教說,奉之為絕對的真理,而不需要去求證。因此,對於佛陀的教說,(在日本)一直就以漢譯佛典與中國所著述的注釋書為線索,從漢語的語感及語義來理解。及至江戶時代,長達千餘年所寫成的日本佛教典籍,悉數具有這種性格。

然而,自江戶時代富永仲基(1715~1746)著《出定後語》提出「大乘非佛說」之後,批判性的佛典研究於是開始萌芽。明治以降,歐洲的研究方法被引進日本,梵語佛典、藏譯佛典、巴利聖典始為日本人所認識。在此情況下,同一經典的梵語原典與不同譯本之比較研究,就具備可能性了。

(2)漢譯佛典的原典
印度傳到漢地所譯成的佛典,一般認為是自梵文翻譯的。不過,當我們檢討漢譯佛典的譯語時,發現類似佛/佛陀,菩薩∕菩提薩埵等譯語,同一個原文有數個不同的譯語。起初,我們認為前者是後者的略稱,進而,我們發現同一佛典數度被譯的情形也不少,而這些經典的構成、內容、譯語差異頗大。據此,可瞭解佛典的傳譯過程中,語言形態、經典改編以及各種條件變化的概況。

漢譯佛典的開展過程可區分為古譯(一至四世紀)、舊譯(五至六世紀)、新譯(七至十三世紀)。在各個不同的翻譯之間,其語音的音譯與義譯之譯語均有差異,同時也發現各個譯本各具其特色。這些特色可視為同一經典隨著時代之變遷所留下的痕跡。

(3)佛典的語言
佛陀並不是用梵語說法的。梵語是紀元前五世紀文典家所確立的一種文獻語言,被印度正統宗教的婆羅門教作為聖典語言。而站在批判立場的佛教與耆那教等沙門宗教,為了向一般民眾傳播其教義,則使用各地的俗語(中期印度的亞利安語,即Prakrit語)。佛教興起於摩揭陀,也許佛陀是以摩揭陀語說法的吧!

面積匹敵西歐,由多數人種組成的印度,各地使用不同的語言。隨著佛教之傳播全印度,摩揭陀語也隨之被譯成各地的俗語。

今日,南方上座部的聖典,即以巴利語流傳下來。這或許是摩揭陀語轉換成西印度的俗語,或是受了西印度的影響之後傳入斯里蘭卡的。總之,巴利語的文法相當完備。另一方面,北傳佛教在通過梵語文化圈(今日德里周圍)的傳播過程中,被譯成梵文。當然,這種梵文化是經過數世紀的漫長時間逐漸形成的。因此,愈是初期的佛典,俗語的特徵愈是濃厚,而後世的佛典,則近於古典梵語。這種梵語與俗語混合之佛典特有語言,稱為「佛教混淆梵語」。

玄奘三藏(七世紀)深感既有的佛典,其譯語相當混亂,因而西行印度學習梵文,蒐集佛典請回漢地。玄奘所確立的翻譯稱為「新譯」。在此之前所譯成各種譯本,是原典梵語化過程中的經典,於不同時代,在不同的因素下,傳到中國而被譯的。例如「佛」的俗語為budh(a),「佛陀」的梵語為buddha;「菩薩」的俗語為bod(hi)-sat(ta),「菩提薩埵」的梵語為bodhi-sattva。由此可以推定不同的音譯是由於俗語與梵語語音不同的緣故。

(4)梵文寫本
所謂梵文寫本,係以棕櫚葉、白樺樹皮、紙等寫成,容易腐朽。古形的寫本現在不復存在。中亞寫本的上限年代為五世紀,喀什米爾寫本為六世紀,尼泊爾、西藏寫本為十一世紀。由此,保留古形的古譯、舊譯的漢譯佛典(即現存梵文、藏譯尚未確立之前的古代佛典),可以提供回溯現已不存的古代梵文原典的線索。

(5)《法華經》的原典與翻譯
今天在日本廣被誦讀的《法華經》,其經典除了《妙法蓮華經》(406年,鳩摩羅什譯)外,尚有屬於「古譯」的《正法華經》(286年譯)與「舊譯」末期的《添品妙法蓮華經》(601年譯)。這三個譯本,其經典的構成及其改編、文節插入或欠缺、語彙增刪或置換等,均有極為明顯的差異。

《法華經》有其歷史性,其信仰運動之實踐道,以勸人受持、讀、誦、解說、書寫經典為「師行五種法」,並宣揚其功德,在亞洲地區廣為流通。其原典寫本,在現存佛典當中,數量為最多,其出土地域包含︰{1}中亞(五至八世紀),②喀什米爾(六至七世紀),③尼泊爾、西藏(十一至十九世紀)。到目前為止,經確認的現存原典寫本(含端本)多達六十種,然而其內容與構成,卻相差甚大。這是原典寫本在傳承過程中,受到流傳的時代、地域、書寫者的出身地等等因素的影響,也意味著原典在音韻學、文法學上的變貌,以及語彙之插入、修正與文獻組成之改編等等現象。

(6)《法華經》原典的校訂本與問題點
第一本梵文《法華經》原典的校訂本,由H. Kern與南條文雄整理出版。此校訂本比對了六本尼泊爾系寫本(十一至十二世紀三本,十八至十九世紀三本)及兩本中亞系寫本(七至八世紀),雖然此校訂本將兩系統寫本間之差異所在予以註記,然尚未臻完善。此外,又因校訂者本身的理解與研判,難免有將混淆俗語的原典修正為古典梵文之傾向。此後,荻原雲來、土田勝彌……等人所整理的校訂本,亦是立於同樣的編集方針。如同上述,把不同時代與西域的各個寫本,視為同一,卻忽略了寫本流傳的系統與形態、使用語言,及文字的特殊性等等問題。因此,在推論《法華經》原典的工作上尚殘留著種種的問題。

(二)梵文寫本資料庫化

(1)《法華經》的蒐集與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上述的問題點,立正大學法華經文化研究所,自1966年起十年間,向世界上所有保存《法華經》的機構蒐集梵文原典的照片,共計三十種寫本。並且把這些寫本與Kern校訂本作各行之比對,拍成照片結集成書,於1977年出版《梵文法華經寫本集成》。

(2)《法華經》寫本之資料庫化
上述的《梵文法華經寫本集成》只能給專家使用,為了讓一般研究者能夠解讀原典,必先轉寫成羅馬拚音。可是寫本集成的本文長達六四八二頁,若是整理作成索引與出版的話,最少要耗費半世紀以上的時間。因此,我就想到利用電腦來建立資料庫。在東北大學資訊教育中心的協助下,立正大學與東北大學的有關人員,於1986年完成了《梵文法華經寫本集成羅馬字本‧索引》。〈#P(3)開發經典編集用的程式
將梵文轉寫成羅馬字以編集經典,並且建構資料庫,兼具印刷清晰、出版等功能,並且以個人用電腦與英文打字的連動為前提,在種種目的的需求之下,我們開發了輸入的軟體程式,並且製作了梵文表記的活字。

(4)索引用程式
電腦編集經典的一項優點,就是能夠正確又迅速取得索引資訊。多達六四八二頁的經典文句;加上全部詞彙的分類,就要有上億的語文容量。因此,東北大學資訊教育中心利用泛用大型的電腦,開發出依梵文字母順序的索引軟體程式,除了具有詞彙索引的功能外,尚可作逆反索引(Reverse Index)。

(三)資料庫化後的研究課題
《法華經》經典電腦資料庫化之後,我們發現了新的研究課題,有待研究解決。主要的問題如下︰

(1)語彙檢索系統︰如同Index所能顯示的功能,即除了所檢索的語彙所出現的頁數、寫本記號之外,還能夠顯示出包含該語彙的文脈。

(2)文法解析的基礎作業︰逆反索引,就是自語彙末尾字母逆向語首排列的反索引。語彙的格變化與動詞變化,會在語尾顯示出來,是為文法解析的基礎。例如mai-tre-ya∕mai-treyu*∕maitreye*雖然是同一文脈,這是「彌勒!」之意(男性、單數、呼格),前面所列者為梵文形,*號者為俗語形。

(3)辭典編撰及其基礎作業︰(計畫中)

(4)寫本文字的系統別分類︰利用電腦的自動解讀與共同作業,對於各寫本的文字之展開過程與特徵,加以探討。這項工作亦待進行。

(5)文化史的考察︰寫本中語彙之修正與增刪,顯示出在流傳過程中,文化與思想的交流情形,這點亦值得詳加考察。

〔參考資料〕 日本‧花園大學國際禪學研究所《電子達摩》(The Electronic Bodhidharma)。


寶作寂

又譯寶積靜、寶藏寂。為十至十一世紀間,印度後期唯識派論師。又稱襄提巴(Śān-tipa)。為阿底峽(Atīśa)的老師之一,亦為後期印度佛教最重要的學者之一,與同時代的智勝友(Jñānaśrīmitra)、寶稱(Ratnakīrti)等人,均曾住在超戒寺。相傳嘗隨那洛巴(Nāropa)學習密續,對密教影響深遠。在唯識學派中,師屬於無相唯識派,其與有相唯識派論師智勝友的論爭,頗為著名。此外,亦嘗批判中觀派月稱(Candrakīrti)的學說。

師之著作甚多。唯識方面,有︰《般若波羅蜜多教誡論》(Prajñāpāramitopadeśa)、《中觀莊嚴教誡論》(Madhyamakālaṃkār-opadeśa)、《中觀莊嚴釋疏中道成就》(Madhyamakālaṃkāravṛtti Madhyamaprati-padāsiddhi-nāma)、《唯識性成就》(Vi-jñaptimātratāsiddhi)等書;論理學方面,有《內遍充論》(Antarvyāptisamarthana);密教方面,有︰《聖般若波羅蜜多八千頌細疏最上心髓》(Āryāṣṭasāhasrikāprajñāpāramitā-pañjikā Sārottamā-nāma)、《俱生瑜伽次第》(Sahajayogakrama)等書。

◎附︰梶山雄一著‧吳汝鈞譯《空之哲學》第四章(摘錄)

(一)寶作寂的注釋
寶作寂是在十世紀後半十一世紀初活躍的學者;他曾詳盡地注解過《八千頌般若經》,寫而成書。不過,他的哲學立場,卻在他的《般若波羅蜜多論》中,較能表現出來。這書規模較小,有西藏譯現存。寶作寂曾與有形象唯識派的智勝友(智吉祥友,Jñānaśrīmitra)交相論爭。後者較他略為年輕些。智勝友的著作,有梵本現存;在他的一些作品中,曾引述過寶作寂的文字。

寶作寂代表這個時期的無形象唯識派。他曾多次強調,中觀與唯識並不是相異的傳統(中略);因而他作出多方面的努力,希望這兩學派的理論能臻于一致。基於這一意義,我們可以說,比較起寂護與蓮華戒,他更有中觀瑜伽派的意味。另外,他寫《般若波羅蜜多論》的方法,是把哲學的梯級與瑜伽的梯級配列並行起來的那種。他又重視《入楞伽經》十‧二五六至二五八的三詩頌,而視為自己思想的根據。從這些點看,我們又可以說,他承受了寂護、蓮華戒他們很多好處。

(二)寶作寂對唯識派的批判
當時的中觀派與唯識派,一方面互相讓步,企求總合化;但另一方面,在各自內部,亦分裂為多個派系。與寶作寂爭持不下的,有唯識的兩個分派。其一以為,認識的形象是實在;另一則以為,從究極的意義言,即使是認識本身,亦如外界的對象那樣,不是實在。持前一種說法的,是有形象唯識派,其代表人物,即是智勝友。對於這種說法,寶作寂有如下的討論。

世界所有的現象,不過是我們認識的表象而已;這表象由青與紅這些形象(akāra)與使之成為現象的照明(prakaśa)二者所成。其中,形象由無始以來的錯誤印象所生,故不是實在,如夢中的知覺那樣。這形象倘若不倚靠作為認識的本質的照明作用,是不能單獨現起的;又,青的形象,作為一錯誤,可依紅的形象而被訂正。由於形象一般可為其他的形象所否定,又其自身不能獨立地顯現,故可以說,它是虛偽的東西。不過,認識的照明作用,卻常是不變的,常是被自覺的。即使我們把貝誤認為銀,仍有使這形象顯現的照明作用在;一瞬間後,即使形象被訂正為貝,照明的那一邊,仍然存在,不被訂正。因此,我們可以說形象不是實在,但卻不能懷疑照明的實在性。

有形象論者表示,青的形象被照明而顯現出來,則形象與照明應是同一,同樣地是實在。倘若不是這樣,則青色被照明這一件事,便不能成立了。寶作寂則表示,倘若是這樣,則所有認識的形象都是正確的了,所有的人,常具有正確的認識,因而都得到解脫了。這樣,凡夫與聖者的區別,便不能成立。

先前我們已說過,有形象唯識派把形象與思惟區別開來。他們以為,思惟是虛構的;但形象卻遠離思惟,它是實在,是認識的本質。寶作寂則對形象與思惟同樣看待,以之俱為虛構;他以為,照明當體遠離形象與思惟,它才是認識的本質。印度佛教中這兩個立場對立起來,到最後仍不能消解。

在另一方面,唯識派自始便有這樣的理論,以為一切都是認識的表象,並無外界的對象存在;由於對象不存在,因而認識亦不存在。這是無形象唯識論的初期形態。對於這種理論,寶作寂表示,認識的對象是客觀的契機;以認識的對象的不存在為理由而否定的,不過是認識的主觀的契機而已。但照明當體,卻超越乎主觀與客觀的契機之上,它是認識的本質,故是實在。寶作寂以為,我們說主觀、客觀的不存在,這否定並不是命題的否定,並不表示純然的欠缺狀態;而卻是名詞的否定,涵有對另一實在的肯定之意。因此,他以為,所謂主客不存在,我們必須指涉到離主客的照明當體的存在性方面去。倘若不是如此的話,則聖者以真實的智慧,去直觀空性,與宛如闇黑狀態的無知,或知的欠缺,便變得無差別了。按這空性,正是形象的欠缺、無形象之意。

(三)寶作寂對中觀派的批判
這個時期的中觀派,依對唯識派的態度的不同,而分為兩派。繼承清辨的足跡的經量中觀派的系統,就一般的理解立場來說,承認外界的對象與內界的心靈這兩者的存在性。但就最高的真實言,則以為兩者皆不存在。對於這一分派的意見,寶作寂表示,倘若作為最高的真實,心靈不是實在的話,則所謂覺悟便不能成立了。因覺悟不外是智慧,亦即是心靈上的事而已。即使說那樣的智慧亦是錯誤的被想像的東西,但這樣的否定,其自身仍不外是智慧,何以能以智慧來否定智慧呢﹖

寂護等的中觀瑜伽派,就一般的理解立場,則否定外界的存在,只肯定心靈的存在。在以一般見解的立場來支持唯識的立場方面,這學派是不同於經量中觀派的。不過,論到最高的真實,當牽涉到連這心靈的實在性都否定掉時,它與後者則沒有那種程度的差異。對於這樣的立場,寶作寂引用《中邊分別論》的說法,把一般的理解與最高的真實,各各分類為三種。並且表示,最高真實可以是空性,這是真實智慧的對象;亦可以是涅槃,這是真實智慧的結果;亦可以是真實智慧當體。例如,他以為,即使認識的形象是虛偽,我們卻不能把照明當體視為不存在。這照明當體,實是知的本質,是最高真實。

這樣,寶作寂把心靈的本質視為照明當體,在此中,他見到中觀與唯識共通的真理。可以說,他再度回歸至《般若經》的清潔光輝的心靈,而要統一佛教哲學。

(四)瑜伽的梯級
寶作寂所說的瑜伽的梯級,與蓮華戒所說的大致上相同,但在一重要點上不同。上面我們述過他的理論,可以看到,在他看來,照明當體遠離形象,它是心靈,是最高的階段。除此之外,寶作寂並未有設定超過它的階段。瑜伽行者經過學習(聞)與批判(思)之後,最後集中在瞑想(修)方面。他把這瞑想分為四個階段;這四個階段,一一分為止心、觀察,與兩者的統一(止、觀、雙運),這與蓮華戒的場合,是相同的。在止心階段,修行者直觀瞑想的對象,而不用理性推究;但在觀察階段,則用理性推究。以下我們依次看這四個階

第一階段是以阿毗達磨哲學的十八種範疇為對象,而進行瞑想。這稱為「以盡其所有為對象的階段」。瑜伽行者棄置思惟,把心專注於這對象中,而保持靜寂。這點作了,而止心完成時,他即以思惟來研究十八種真理,確信這是沒有錯誤的真理,而達成觀察。再次,他要成功地使止心與觀察這兩種瑜伽並行起來,達成兩者的統一。

在第二階段,他以諸法的原有的真相,作為瞑想的對象。他能觀察到外界的存在並不外於心靈,它們不外是認識的表象而已。這正是唯識的真理。他即以此為對象,而修習止心、觀察,及兩者的統一。這階段稱為「以作為如實的真理的唯心為對象的階段」。

在第三階段,瑜伽行者這樣理解到,作為心的顯現的那些形象,只是錯誤的表象,它們不是心靈的本質。在這個階段,瑜伽行者以無形象唯識論的真理──心靈的本質是離主客離形象的照明當體──為對象,以寶作寂的中觀瑜伽派的真理為對象,而不斷修習止心、觀察與兩者的統一。這階段稱為「以真如為對象的階段」。

第四階段正是第三階段的完成。在第三階段中,真如仍作為瞑想的對象而被設定,而與思惟夾雜在一起。在第四階段中,則不再以真如為對象,修行者成為真如自身,得到超越乎思惟的智慧(無分別智)。這階段稱為「無顯現的階段」,但卻不是以無顯現為對象的階段。

瑜伽行者完成這些階段後,即位於信解行地,接著便修習菩薩十地,最後昇至佛位。這個過程,與蓮華戒的場合,並無異致。不過,這瑜伽四階段的內容,與寂護、蓮華戒的場合都不同。而寶作寂對於《入楞伽經》的二五六至二五八三詩頌的了解,在讀法與解釋方面,與上面二人的都不同。這兩點是有關係的。根據寶作寂的理解,這三詩頌的意思,可表示如下︰

瑜伽行者悟到了唯有心一點,便不以外界的對象是存在。他沉潛於瞑想中,以真如為對象;這樣,他亦超越了唯有心的觀點了。(二五六)

瑜伽行者這樣地超越了唯有心的觀點,便亦超越(以)沒有(形象的)顯現(的照明當體為對象)的觀點。這樣,他沉潛於無顯現中,見到大乘的真理。(二五七)

這種境地,不是可以勉力而致的;修行者靜寂地以本願來淨化自己。這是遠離本體的最高的智慧。他所見到的大乘真理,便是這樣的。(二五八)

強調無顯現,以之超越照明當體,這即是超越照明當體的對象性,而與之成為一體。這並不表示在照明當體之外,更有空的立場,比它更為究竟。這卻是說,與照明當體成為一體的立場,是唯識真理的實在,是中觀真理的空之智慧。

〔參考資料〕 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青史》;《中觀與空義》、《中觀思想》(《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2}、{63})。


窮生死蘊

小乘化地部所設定的輪迴主體,三蘊之一。指眾生直至窮盡生死之前,永無間斷相續之根本蘊。即六識之外的微細意識。類似大眾部所說的根本識、經部末計稱為一味蘊的細意識。無性《攝大乘論釋》卷二列舉化地部所計如下(大正31‧386a)︰「有三種蘊,一者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者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恆隨轉法;三者窮生死蘊,謂乃至得金剛喻定恆隨轉法。」《攝大乘論本》卷上、《成唯識論》卷三則謂此即小乘密意說大乘所說之阿賴耶識。

◎附︰印順〈化地部的窮生死蘊〉(摘錄自《唯識學探源》下編第三章第四節)

化地部的窮生死蘊,向來就被唯識學者認為與本識所藏的種子有關,像無著論師的《攝大乘論》卷上說︰「化地部中,亦以異門密意說此名窮生死蘊。」

據《攝論》的解說,窮生死蘊,就是阿賴耶識中的種子,只是名字不同罷了。但在唯識思想史的發展上看,只能說這與後世一切種子的阿賴耶識有關,不能說就是瑜伽派的種子。古人對於窮生死蘊的見解,都是依《攝論無性釋》而加以推論。《無性釋》卷三說︰
「於彼部中,有三種蘊︰一者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者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恆隨轉法。三者窮生死蘊,謂乃至得金剛喻定恆隨轉法。」

在時間的長短上,建立這三蘊︰一種是一剎那;一種是從生到老死;後一種是從無始以來,直到生死的最後邊。這有一個疑問,第一種是剎那生滅法,第二與第三,是否也是剎那生滅的呢﹖假使是剎那生滅的,那就只有一蘊。假使不是剎那生滅,難道是一期常住的嗎﹖古人曾有兩種不同的答覆︰一說,化地部或許與犢子系的正量部相同,主張有長期的四相。就是說,有一類法,生起以後,到最後的滅盡,中間是沒有生滅的。一說,雖一切法都是剎那滅的,但依相似相續建立後二種蘊。這裏面的一期生蘊,向來都解釋為像命根等的一期不斷,由業力所感的總異熟果。窮生死蘊,《唯識義蘊》說是「謂第六識別有功能,窮生死際恆不斷也」。《唯識學記》說是「至金剛恆轉微細意識」。依《攝大乘論》的意思,是依種子說的。

窮生死蘊,在漢譯的小乘論典,就是《異部宗輪論》,也都沒有說到。直到無著論師的《攝大乘論》,才開始有窮生死蘊的記載。這雖不能說在《攝論》時代,才有窮生死蘊的思想,但說它是化地部的後期思想,還不致於有什麼過失。看看化地部的後期思想吧!《異部宗輪論》說到化地部的末宗異義,有這樣的話︰「隨眠自性,恆居現在。諸蘊、處、界,亦恆現在。」

這已經在起滅間斷一切法現象背後,指出蘊等一切法的念念恆在。這恆居現在,依窺基的解說,就是種子。梁譯的《攝論世親釋》卷二,也有近於種子的解說,它說︰「窮生死陰,恆在不盡,後時色心,因此還生。於無餘涅槃前,此陰不盡,故名窮生死陰。」

「後時色心,因此還生」,確是很明顯的種子論。但它的恆住現在與窮生死蘊的思想,到底怎樣﹖因為文獻不足,難得完滿的認識。我們應該記得,化地部是主張諸行剎那滅的,同時又主張色根與心心所都有轉變的。這與剎那生滅就不能轉變,有前後轉變就不能剎那滅的學者,有非常不同的地方。這一點,希望讀者給它深刻的注意!《無性釋》說︰一念頃蘊是一剎那有生滅法,後二蘊都有恆隨轉法的定義。化地部的三蘊說,或許是這樣的︰一念頃蘊,是一切有生滅的現象界;後二蘊,都是不離生滅而相續轉變潛在的功能。一念頃蘊,指一切法的剎那生滅說的;後二蘊指相續轉變說的。依現象界的念念生滅,也說它念念恆存,恆住現在。它剎那轉變,與「一切行皆剎那滅」,並無矛盾。它的一期生蘊,是業力所熏發的,能感一期自體果報的種子;直到一期生命的終結,業力熏發的功能,也就滅盡。窮生死蘊,是能生一切有漏色心的功能,直到金剛喻定,才滅盡無餘。倘果真如此,那它與唯識學上的種子說、等流習氣與異熟習氣,有受盡相與無受盡相的關係,太密切了!


覺賢

印度後期中觀派思想家。生於西元一千年左右。為阿底峽的老師之一。以撰《智心髓集會疏》(Jñānasārasamuccayaniban-dhana)註釋聖提婆之《智心髓集》而知名於世。《智心髓集》係一學說綱要書。內容除批判外教外,亦依次解說有部、經量部、唯識派、中觀派等佛教四大學派之基本學說,並將中觀思想視為最高位。

覺賢為註釋《智心髓集》所撰之《會疏》有如下特徵︰(1)將經量部視為大乘。(2)將唯識學派分為陳那系統之有相派與無著系統之無相派。(3)將中觀派之世俗設定(kun rdsobrnam par gshag pa)分成清辨系統與寂護系統。此種分類在印度成立之佛典中已難見到。

覺賢之著作,除《會疏》外,尚有《菩薩律儀二十論細疏》(Bodhisattva saṃvar-aviṃśakapañjikā)、《菩薩律儀儀軌》(Bodhisattvasaṃvaravidhī),皆與菩薩律儀相關。其中,《菩薩律儀二十論細疏》與寂護之《律儀二十論註》同是註釋月官《菩薩律儀二十論》之書。由此可見,寂護與覺賢之思想或許有所關連。

〔參考資料〕 《青史》;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


轉依

「轉依」是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教義體系中的重要觀念,意指斷除煩惱障與所知障,以證得涅槃與菩提之果。亦即「轉識成智」。

佛家實踐的總內容,可用「觀行與轉依」來加以概括。佛家實踐全程所經的各階段,都和智慧分不開來。像它開始的「勝解」,相繼的「加行」,一概由智慧來指導、推進,乃至最後究竟的「正覺」,也以智慧的圓滿為標準。還有,佛學看做行為規範的「八正道」即以對於實相的正確知解(即「正見」)發端,而推廣到「四攝」、「六度」也以高度的智慧(即「般若」)為終極。這樣由智慧構成的見解所謂「觀」,便始終和「行」聯繫著,並稱為「觀行」。觀行的效果在於內而身心,外而事象(在認識上作為對象的事物),從煩惱的雜染趨向離垢的純淨,又從知見的偏蔽趨向悟解的圓明,隨著觀行開展,提高程度,終至本質上徹底轉變,這便是「轉依」,它又是和觀行密切相關的。所以,現在說「觀行與轉依」,便可概括了佛家實踐的全體內容。

「轉依」是觀行的結果。這個範疇是在佛學發展的盛期──即無著的時代,才用來替代「解脫」的。它更能積極地表示解脫的本質,並說明如何由基本上解決問題。在此以前,佛家注意到定的功效,可以抑制或消滅下地或下一級的煩惱,而生起或增長上地或上一級比較安靜的心思,以為這在身心的負擔上減輕了粗重感覺而增加了輕安感覺,「依止」轉變,就稱那樣的狀態為「轉依」。但到了無著引用這一範疇,意義便大有不同。它並不限於身心的轉易,又還聯繫客觀事象的變革。要是略加分析,在主觀方面,這是注重認識的質變,而用名想或概念的認識來做關鍵的。名想認識和行為本可有相應的關係,某些名想認識常連帶著為某種行為的準備或助力,所以行為的錯誤常常緣於認識的錯誤,而改變了認識也會間接改變了行為。至於一切名想認識相互間的聯繫,自成一種系統,又常依著各人生活環境而各有其類型和特點。這在心理方面的基礎,可以從它們存在的依止處──佛家所謂之「藏識」──去了解。因此,祇要藏識上名想習氣的染淨種類互有消長,自然發生粗重或輕安的不同感受。而由於人生正向是從染趨淨的,其間逐漸轉變,終至染盡淨滿,身心面貌突然改觀,這樣說為「轉依」。至於客觀事象的一面,不是簡單地從名想認識的轉移便直接有了改變,卻是由認識的不斷矯正,事象實相的顯現益加瞭然,這再引起行動,革新事象,使它更和實相隨順地發展。所以,在認識和行為的聯繫中,主客兩面平行的前進,而真正的轉依即是由這樣的途徑完成的(從前也區別主客為「染淨依」和「迷悟依」,分別解釋,用意大同)。

那末,轉依的動因又是什麼呢﹖據我們所理解,佛家並未將主客觀各自內在的矛盾一併提到重視地位,而祇注意主客觀之間的矛盾,看它做推動轉依的主要原因。他們關於緣起的理論原來從業感緣起出發,即是說,人們由個別的和共同的行為積習構成環境,作為生活的基礎,從而限制了生活的一切。這裏存在的因果規律是「業力不可轉」,但是業果的實現仍有待各種條件,所以對於將來可以把握、轉變,並還常常要轉變的。佛家在這一關鍵上,肯定了受環境限制的人生之主客觀間的矛盾,必須有了對於全人生應盡一定責任的覺悟以後,才發起「善法欲」(即是淨化人生願望),來逐漸解決矛盾,而開闢出轉依的途徑。(呂澂〈觀行與轉依〉)

◎附一︰霍韜晦〈轉依〉(摘錄自〈唯識五義〉)

轉依是唯識宗提出來的修行實踐的理想概念,從唯識的立場來說明佛果問題。

首先,轉依(āśraya-parāvṛtti)即轉所依;所依(āśraya)即是阿賴耶識(ālaya-rijñāna)。由於阿賴耶識攝持一切能生萬法的種子,待緣而起現行,化為現實之存在,所以阿賴耶識是萬法根源,也是生命主體。然而,由於阿賴耶識內部所攝持的種子無始時來與煩惱結合,成為有漏種子(漏,原意是漏泄,梵文āsrava,即借喻煩惱流出不淨),因此不能作為理想人格與理想世界的生起根源,而必須將之轉換(parāvṛtti)。在便宜上說,也可以說是把阿賴耶識轉換,而另立主體。這一個新的主體改稱為智(jñāna),轉識成智,就是轉依。不過若從阿賴耶識的本質上說,阿賴耶識自身無覆無記(對成佛之道不構成障礙,謂之「無覆」;非善非惡,謂之「無記」),因此可以兼容善惡種子,以至無漏種子亦可以寄存其中,所以並無斷滅的必要。問題是自現實生命上溯,不能替阿賴耶識所攝持的有漏種子在時間上尋得一個起點,所以說無始時來,阿賴耶識與有漏種子已結成一體,有漏種子就是阿賴耶識的內容。扣緊此義,阿賴耶識的原有結構便須打散,這就是阿賴耶識必須捨棄的原因。同時,面對這種現實的統一關係,作為將來成佛根據無漏種子便不能參與在內,而祇能列為「寄存」(《攝大乘論》〈所知依分〉首先表明此義),待原有的有漏種子銷毀之後,纔能起而接替,構成新的統一關係。

由無漏種子祇能寄存於阿賴耶識的這一觀念引出,唯識宗是以阿賴耶識為主,智為客;而且依據唯識宗的緣生意義,有漏、無漏兩者互相對列而不能直接交通(《大乘起信論》)說真如、無明可以互重,受唯識宗猛烈批評,這便成為一種二元關係,在理論上頗有問題。不過,唯識宗所追求的是價值之轉換,因此設定這種二分是必然的。

依唯識宗想法,眾生修行實踐的過程是有漏種子減弱,無漏種子增長。無漏種子如何增長﹖由多聞熏習、如理作意(修道)增長,即必須先假定有佛法。由於大乘佛教相信佛陀已於無量世前成就,所以在客觀上已經保證了這一增上緣的存在(不過這種保證,只能說是經驗界內的保證,在形上學內,仍產生成佛是否真有自由的問題)。其次,唯識宗又認為︰這種有漏、無漏種子的消長,是一種對治關係,所以無漏種子增長,相對而言就是有漏種子的減弱。有漏種子包括煩惱、所知二障,所以在內容上分析,轉依時候所捨棄的其實是煩惱、所知二障,所轉得的是由斷此二障而呈現的大涅槃與大菩提。大涅槃與大菩提是二轉依果。至於涅槃與菩提的關係,傳統的說法是體與用的關係︰涅槃是體,菩提是用(參看《成唯識論》卷十)。其實所謂體,即是親證一切法如如生起,依他展現的狀態(即依他起自性),這是存在的真實(圓成實自性、真如),存在的理法(無為法),所以說它是不生不滅的、有永恆意義的存在;而用,即顯示在此理法下,無漏種子起現行,種種清淨功德盡未來際,所以自菩提方面言有四智︰(1)大圓鏡智,由轉捨阿賴耶識而得,(2)平等性智,由轉捨末那識而得,(3)妙觀察智,由轉捨意識而得,(4)成所作智,由轉前五識而得。這也就是轉八識而成四智,亦即沿用唯識理論來解釋佛果和佛的主體活動。

◎附二︰印順《辨法法性論講記》(摘錄)

《辨法法性論》︰「謂共器界識,真如性轉依;及契經法界,真如性轉依;并諸非所共,有情界內識,真如性轉依。」

《講記》︰轉依,依什麼而轉化﹖(中略)生死法為所依,是共所依,不共所依。涅槃法性為依處,是一切法、一切經等。轉依,是依這種種的物體,轉顯真如清淨。

平常說︰唯識宗「轉八識成四智」。眾生有八識;眼、耳、鼻、舌、身、意──六識;第七末那識;第八阿賴耶識,都是有漏的。等到究竟成佛,八識都轉成四種智︰轉阿賴耶識成大圓鏡智,轉末那識成平等性智,轉意識成妙觀察智,轉前五識成成所作智。轉有漏識,成無漏智,就是轉依。然唯識宗所說轉依,不一定依八識說,如《大乘莊嚴經論》,從種種方面說轉依︰眾生有種種方面的虛妄雜染,都可依之而說轉依,如我們有貪欲,轉依了成什麼;有煩惱,有五根,有器界,轉依了成什麼。總之眾生所有一切,都轉化為究竟清淨。

本論所說轉依,是依上文所說而立的。上面說︰「諸於何流轉,說彼為所依」,所依是器世界與有情界。器界是共的,就是山、河、大地等。有情界有共與不共︰托胎生、名言、攝受、治罰、饒益、違害、功德、過失──八事,眾生與眾生間是有彼此展轉相互關係的是共。有情界的依、了別、苦、樂、業、死、生、繫縛、解脫──九事,是不共。器世界與有情界,是生死流轉所依,現在就依此來說轉依。

「謂共器界識,真如性轉依」︰器世界是共的,虛妄雜染共相識所現。依此說轉依,就是轉雜染世界為清淨世界,就是淨土。世親菩薩的淨土論,是無量壽佛的優波提舍,說到佛的清淨土,是第一義境界、勝義的境界,也就是這裏所說的真如性。眾生器世界,是虛妄分別所現,到轉依時,就是真如性顯現。清淨佛土的無邊清淨莊嚴,一一以真如性為體;虛妄不現而真如性顯現,名真如性轉依。

本論所說轉依,分為三類︰一是共器世界識;有情界有共,有不共,總為三類。有情界的共,是托胎生等八事,其中名言是極重要的。因為人與人間,以名言──語言文字來表達思想、感情,彼此間心意相通,主要是以語言為媒介的。如來救度眾生,主要依於說法。佛與眾生發生關係,雖也有現神通的,但主要是說法。佛所說的法,把他結集下來,就是經(律的根本,也是名為經的),所以說︰「及契經法界,真如性轉依。」梵語修多羅,譯義為契經,因為佛所說法,一方面契合真理,一方面契合眾生的根性,契機、契理,所以譯為契經。

現在要問︰契經是妄還是真呢﹖眾生聽聞、了解、憶持、思考,只是名言,名言是虛妄所現,那末佛怎麼能以虛妄分別所現的語言文字,化我們趣向真如呢﹖眾生的名言,是虛妄分別所現的,能取、所取,能詮、所詮,聽聞佛所說的,雖還是能詮、所詮,但有一不同,佛所說的契經,是屬於法界等流的。法界的意義很多,這裏是聖法之因。一切聖法、聖道,因此,依此而生起,所以名為法界,界就是因義。法界是真如異名,與真如相應,才有無漏聖法,所以又名為法界。佛說的一切經法,是法界等流。

這是說,佛證悟了清淨真如──法界,悲願薰心,起方便善巧,將自己所修、所證得的說出來。佛為眾生方便開示、演說,是從證悟法界而來的,稱法界性,平等流出,所以叫法界等流。我們從佛聞法,所以能夠發心、修行、解脫生死、成佛、轉虛妄而顯真如,都因為佛說是法界等流而有可能的。佛的言教,在我們聽起來,不外乎語言文字,能詮、所詮,也不外乎虛妄分別,但從佛說的內容說,有眾生生死虛妄所沒有的成分,這是證悟了真如,以善巧方便宣說,有著導迷啟悟,轉妄成真的作用。

譬如說︰日月潭怎樣好,我們不知道,所以我們也不想去觀賞。有人去了日月潭,照了好多風景片,拿來給我們看,這當然不是真實的日月潭。可是從所攝的照片,使我們了解日月潭是如何的,而引起去日月潭旅行的動機,我們依那人告訴我們的路線,就可以發心前往,到達日月潭。這樣,佛證悟了平等法界、真如法界是離言不可說的,但佛有慈悲方便,從自證法界流出言教。在佛來說,這是真如性顯現,不過到眾生心中,成為一般的語言文字。

佛經與世界所有的各種學術,有什麼不同﹖佛是從證悟真理而宣揚出來,有引導眾生,轉迷向悟的功能。聽到了法界等流的契經,就在眾生虛妄識中,薰習成一種出世的種子,名為聞薰習,成為出世心的種子。聞而思,思而修,出世種子力愈來愈強,終於引發現行的無漏智慧現前。契經是語言文字,不離虛妄分別,卻可以破名言,使這虛妄分別轉化。依法界等流的契經而聞思修習,等到究竟成佛,這是「契經法界,真如性轉依」。佛的言教,在圓成實性四種清淨中,名生此境清淨。經典的法義,能生起無二智慧等,為智慧的境,雖是名言,而屬於清淨法──圓成實性。

「并諸非所共,有情界內識,真如性轉依」。有情界的不共,是依、了別、苦、樂、業、死、生,等等九事。不共的有情界,以有情的內識為主,如依、了別等。依或是五根,或是阿賴耶識;了別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末那識、阿賴耶識,與眼、耳等六識,這種種能取的識轉,轉顯真如性,都是圓成實性。

〔參考資料〕 《佛地經論》卷七;《俱舍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六;《解深密經》卷五;《解深密經疏》卷九;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


離繫果

其次,南傳的二十四緣內容更為複雜,除對因果關係作原則性的解析外,更就現實的各種關係作因果分析,如名、色間的相互存在關係,有俱生緣、相互緣、有緣、所依緣;道德關係有近依緣、前生緣、習緣、業緣、食緣、異熟緣;認識關係有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修行實踐關係有根緣、禪緣、道緣等(參看巴利文《分別論》與《發趣論》)。另外,南傳對於「因」(hetu)、「緣」(paccaya,Skt . pratyaya)概念亦有不同用法。「因」僅限於三善根(無貪、無瞋、無癡)、三不善根(貪、瞋、癡)和三無記(善法異熟性的無貪、無瞋、無癡),以交代善、惡、無記的價值根源,而「緣」纔是一般現象生起的原因(在原始佛教,hetu與paccaya同義,時相混用)。

經過這樣的分析後,不論北傳、南傳,「因」、「緣」的用法漸漸分歧,雖然在廣義上,「因」、「緣」可以互攝(如六因四緣),但畢竟更重於緣。如唯識宗,以種子說因緣,為親因,而以其他三緣為種子起現的輔助條件,這種用法明顯地是受了說一切有部的影響。大概在有部之後,北傳系統對「因」、「緣」兩義的了解,一般都是如此。

以上,可說是沿原始佛教的道路,對緣生現象進行因果解釋的結果。但是,這樣的解釋是否真能獲得事物存在的真相以安頓理性﹖不無疑問。首先,站在解析的角度,這種經驗的列舉無法窮盡,即使排出二十四緣之多,仍有不足(這只要證諸今日的科學方法即可了解)。其次,因果解析是一種思維的格局,通過這種格局的運用使各種存在對列開來,很容易使人執為實有,說一切有部就是如此,結果喪失佛陀原初說一切法皆無常的洞見。基於這兩點原因,大乘中觀學派(Mādhyamika)繼起,不再對事物進行因果解析,而發揮「緣起」概念在存有論方面的涵義,即扣緊緣生法之自身來了解,結果提出「空」(śūnyatā)的概念來代替。「空」,就客觀一面說,事物之存在是永處於緣生狀態中,不能有一固定的體性(無自性),因此在主觀上雖有形相生起,但在客觀上根本沒有一個獨立的存在與之相應,這就是空。空不是無,空正是表述這種雖無獨立體性,但又有其呈現的存在。中觀學派認為︰祇有如此方能了解緣生法的真義,而化除我們對存在所形成的種種主觀虛構(prapañca,即妄想、妄執),從而回歸佛陀所說的如實觀的態度。

必須指出,中觀這樣的解釋是原始佛教以來的突破,後世佛教各家的發展雖未盡同意,但都接受他們所說的「空」的概念。不過,瑜伽學派(唯識宗)認為︰若「空」即是緣生法,則存在不是無,而是有。至於這種「有」的構造如何,則大可在不背緣起理法之下進行分析,結果他們採觀念論的立場,建構出一套法則來,這就是依他起自性。根據依他起自性,一切貯存於生命主體──阿賴耶識中的種子都是能生諸法的因緣,待外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牽引,即起現行,化為現實存在,並成為我們的經驗對象。一般人不了解對象是這樣的一個構造,於是依經驗而起執,這就是主體的分別作用,通過這一作用產生徧計所執自性,而形成語言世界中的實我、實法。其實這樣的一個所執的對象是沒有的,真正的對象自身是處於依他起的狀態,若能如實了解,把主體之執化去,依他起的狀態呈現,則依他起亦即圓成實,因為存有本相就是如此,真實就是如此。由此可見,瑜伽學派亦繼承中觀的緣生概念的用法,不過要進一步對緣生過程提供理性解釋,結果以賴耶持種、待緣而起現行的方式來作交代,這就形成賴耶緣起說,而與部派佛教的純以過去業來感果的業感緣起說不同。但是,希望對現實存在作一因果關係的解析的意思則一。

然而,依佛教說緣起的宗教精神,目的不僅在交代現實存在,更要交代理想人格的成就根據。從這一點看來,賴耶持種的觀念便不足夠,因為阿賴耶識自身雖是無覆無記(非染污性),但從現實生命上溯,無始時來,阿賴耶識都是被有漏種子所居,形成內容上的污染性,因此不可能為理想人格及理想境地提供存在根源。瑜伽學派的創始人之一無著(Asaṅga,約公元五世紀初)面對這一問題,於是提出無漏種子無始時來寄存於阿賴耶識的說法以作交代。但「寄存」便顯示了無漏種子非原來的阿賴耶識所擁有,而且待緣的規定亦使它的增長成為被動,成佛之事終無主體上的自由。所以大乘佛教的另一條思路是沿菩薩的觀念反省,認定眾生本具覺性,現實生命雖然是無明、煩惱所結構,但終有一天覺性會發出作用來消解它們。換言之,具有染污內容的阿賴耶識不是眾生心性的本質,如來藏纔是本質。這就與瑜伽學派的講法主客易位,無明、煩惱變成「客塵」。這不是經驗的入路,而是超越的入路,所以可以躍過經驗心識的曲折而直下肯定眾生的成佛本質,這也就是印度如來藏或佛性系統建立的原因。

由此可見,瑜伽學派在交代現實存在的問題上是頗為成功的,但在成佛問題上則顯有困難;如來藏系統在解決成佛問題上是能夠提供根據,但在現實問題上則欠缺交代。這是入路使然,不能不各有分齊。後來《楞伽經》和《大乘起信論》起而綜合這兩條路線,因為它們發覺如來藏與阿賴耶識不能不有一個交會,否則徹底二分,眾生與佛不能打通。這一個工作,至《大乘起信論》而完成。《起信論》的基本架構是「一心開二門」,即建立起一個立體的自我,一方面用如來藏來交代成佛根據,一方面用阿賴耶識來交代現象世界的產生,但兩者在存在上祇是一。這就是一心,稱為眾生心。在眾生心之下,開出以如來藏為本源的心真如門及以阿賴耶識為現象關節的心生滅門,於是「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不一不異」。從存在觀點看,真正的主體是如來藏(真心),但從現象觀點看,則不能不設定阿賴耶識(無明)的存在,否則一切法的生起為無根。這兩個觀點綜合起來,便成為如來藏緣起說︰如來藏一方面直接對成佛問題負責,一方面通過阿賴耶識的轉折,而間接地把現象上的一切法收進來。用後世華嚴宗的說法,這也就是「隨緣不變」、「不變隨緣」。蓋如來藏自身有其常恆性及清淨性,但卻不妨隨緣而造諸法,不染而染。雖然,此中所謂「造」並非直接創生之「造」,而祇是隨阿賴耶識(無明)的活動而通於染法之「造」,但染法無體,銷用歸體,畢竟祇有唯一真心。如來藏緣起就是以真心來籠罩一切。復次,在《起信論》看來,真心即真如,所以如來藏緣起亦名為真如緣起。

由真如緣起進一步即提升為法界緣起,這主要是華嚴宗人的想法。華嚴宗人認為︰《起信論》的不變隨緣,尚是把真心置於因地上說,即尚在修行實踐的過程中,真妄對列,及最後無明銷盡,進入果地,必然是真心全幅展現的世界。這是存在的最高點,純淨、真實、美麗、和諧、一切都是「法」之展現,所以稱為法界緣起,亦名性起。因為這一狀態就是真實,就是法性,不可增減,本爾如是,所以智儼(602~668)說︰「起即不起,不起者是性起。」(《孔目章》)這是從真心開為法性,再由法性開為理想的存在世界的思維方法。

不過,這樣的說明尚是原則的,而未及於內容。華嚴宗人對於法界緣起的內容另外有一套講法,這就是圓融無礙,一切存在相即相入。這一個看法主要是從中觀哲學發展出來的。中觀以緣生說空,正如上文所說,是要消解法之自性,以顯示當前的存在是一個被約制的存在,無常過轉,而不能起執。但是,若從其被約制的觀點反溯,似乎可得出一能約制的「他法」的存在;不過這一個「他法」,同時又被「他他法」約制而已。所以華嚴宗人發現︰法法之間,是相互約制的、互為能所的,這樣便分析出力用觀念、主客觀念和空有觀念來。此中︰能約制者是有,被約制者是空,一切法均兼具空、有二義。空即無力、有即有力,無力者全敞開,有力者全徹入,於是由絕對的有無而成絕對的統一。兩法的關係是如此,再置於無限的自、他關係中,最後便可達於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一入一切、一切入一的境界。法與法的界線徹底打消,但又不失其自身存在。這就是圓融無礙,萬法皆相攝以為一。其中關鍵,即在於華嚴宗人把中觀的存有觀點置於自他關係上看,這樣才分析出這種相互關係來。由於事物的自、他關係是一無限的關係,所以法界緣起亦稱為無盡緣起。任一法皆可以為主,而以重重無盡的他法為伴,詳細分解,便成為十玄門(十玄門有新古說,古說參看智儼的《一乘十玄門》,新說見法藏的《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六相(總相、別相、同相、異相、成相、壞相)等名目。

密宗興起後,又有六大緣起的說法。六大是地、水、火、風、空、識。就思想內容言,是源自印度實在論者,如勝論及小乘佛教等。密宗以為前五者是色法,屬於理(即胎藏界),後一是心法,屬於智(即金剛界)。此六者互相攝入,互具互遍,色心不二,頗有天台、華嚴的圓教意味,不過把存在體性定為六種而已,所以稱為六大無礙(或更細分為同類無礙、異類無礙兩種。前者是不同事物中其同類之六大互相涉入,後者是六大之間彼此互遍)。復次,從存有觀點看,六大是體性,稱為法爾六大;若從現象觀點看,六大隨緣展現為萬有,即稱為隨緣六大。這種以六大來籠罩一切法的理論就是六大緣起。六大緣起是印度佛教緣起觀念開展的殿軍。

◎附四︰呂澂〈緣起與實相〉(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37})

佛家的實踐是以他們所理解到的宇宙人生實相為依據的。關於實相的理論,在佛家始終與因果規律分不開來。他們自稱其說為「內明」,而用以區別其他學說的特點,就在於正確地說明因果,並配合著「已作不失,未作不得」的業報法則。因此,佛家的實相說當和緣起說連在一起,主要從緣起的現象上見出真實的意義即實相;換句話說,這在緣起現象上作實相的判斷,側重「價值」的一方面,絕不同於單純的客觀解釋。

跟著學說的發展,佛家對於緣起的解釋逐漸變化,內容也逐漸充實。這些不同的說法一層層積累起來,便構成很完全的體系。現在舉主要的緣起說而言,凡有三種。最根本的也可說原始的即平常所謂「業感緣起說」,也叫做「分別愛非愛緣起」。這將人的行為在道德方面有責任的善或者惡,看作人生種種轉變的根本原因;它的範圍比較狹隘。進一層的緣起說了解到客觀環境對於人生趨向也有一些決定的力量,至少同主觀一樣的實在,一樣的可作為主因。如此看法也可說是業感緣起說的自然發展。業感說以盲目的行為作立說的起點,要是推論到如何才會免於盲目而得其正向,就會注意到認識方面。這裏所說認識還不是單指對於客觀的了解,它也聯繫著人生的需求,所以每種認識都多少帶著實用的意義,而這方面的緣起說便成了「受用緣起」。更進一層的學說,範圍益寬,它不僅僅著眼在人生直接的受用上,並還看到人生轉變的關鍵有待於整個宇宙人生的了解,於是有「分別(一切法)自性緣起」。具備了這三種學說,就構成佛家緣起理論的整然體系。緣起的意義本來指著事物間因果的關係而言,著重在緣字;說起,不過表示緣的一種功用而已。譬如說「無明緣行」,就是緣起的一個具體事例。這裏並不用再加個起字,一樣地見得出緣起的意義,即是說行的生起乃由於有了無明的為緣。因此,現在更可以用平常所說的因、等無間、所緣、增上的四緣來看三種緣起的性質,它們是各有重點地闡明一面的。分別自性緣起闡明了因緣,受用緣起闡明了等無間緣和所緣緣,所餘業感緣起則解釋了增上緣。合攏來,四緣的意義再也沒有餘蘊了。不過要注意,說業感緣起雖側重在增上緣一方面,但並不是它對於緣起的意義就無關緊要,佛家對人生的看法,絕非命定,而是由人們自己作主的,這個轉變的關鍵即在依賴事物間互相增上來更改自性,否則只是一類因果,永久不會有變化了。

從三種緣起的現象上見到的實相,各有不同的意義。業感緣起的實際內容是各種生存事實(這就是「有」)的各別部份(這就是「支」),而這些部份對於全體可以有各方面的價值。從實相上說,歸結到「苦」、「集」、「滅」、「道」四種真實,也就是「四諦」。其次,在受用緣起上看得出認識的顛倒和正確或者是相對和絕對,這樣就有俗和真的兩種真實,也叫做「二諦」。最後,自性緣起的認識有欠缺,有完全,因而區別出「遍計」、「依他」、「圓成」三自性,成為三種真實,也可叫做「三諦」。在這些真實中間仍舊有相通的地方,這就是它們都用人生的究竟一個目標來作判斷。像四諦歸宿於「滅」,得著完全的清淨;二諦歸宿於「勝義」,認識絕對的真;三諦歸宿於「成實」,達到盡量的圓滿;這些無一不是人生的究竟處,也就從這上面看,合攏它們才是一個全體的實相。

現在對於三種緣起和實相,再來略加引申、解釋。第一種業感緣起是就當前的人生現象,依著邏輯的次序分析為十二部分(從「無明」到「老死」)來立說的。這十二部分也稱做「十二有支」,它們的相互間是以「緣起」的關係,構成一系列的因果。以緣起說因果,可看做佛家解釋因果規律的一個特點。在當時印度的思想界裏主要的因果說,或者主張從一種總的原因展轉變化成為複雜的萬象,這叫做「轉識說」;又或者主張從多數的原因──也就是多數的分子以各樣型式結構成複雜的萬象,這叫做「積聚說」。這些學說都是不正確的。佛家特別提出「緣起」這一種解釋來,以為各種現象都是由於互相依待、互生作用才得存在;由此推論,要變革一切現象,也必須從作依待的、起作用的各別條件上著手,除此更無別法。如此的因果規律,可以用一定的格式表示出來,即「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或者更正確些說「彼有故此有,彼生故此生」。彼是此的緣,此依彼而起,這樣說來更覺相順。十二有支依著緣起規律構成的人生,由於它所存在的環境不同,有些比較可以留戀、愛著,有些又比較可厭、應該遠離,分別出這樣可愛不可愛,所以稱做「分別愛非愛緣起」(原來這一緣起的解釋範圍較寬,這樣只就人生而言)。再進一層推到它的基本原因在行為所引生的習慣力(業力)有善惡的不同,從這上面區別佛家的他種緣起說,便稱為「業感緣起」。

上文說十二有支是依著邏輯的次序而作分析,它的意義是這樣的︰佛家解釋人生現象,最先著眼於比較成熟的階段,在那裏人生現象的起滅無常乃至終歸衰滅極為顯然,而人生的「苦」的感覺也最容易由此發生。從一方面看,這雖然不是佛家提出人生問題的唯一依據,卻不失為重要的依據。在釋迦佛的傳記裏,說他因遊見著老死的人生現象才引起去做沙門的念頭,而他快成道的時間也是由逆觀有支(從老死逐步觀向無明)而入,這都可以作為證明。現在問︰「老死」是依著什麼現象而有的呢﹖不用說是因為「生」存;只要生存著,人生就刻刻的、念念的有老有死,新陳代謝,剎那不停,終歸於病、死。這還說得抽象一點,要是聯繫著環境來看人的生存,就有一定範圍,並限制了它的性質,佛家通常用「欲界」──對待「色界」、「無色界」的一種區分──來作形容,在有限區域裏的生存,就是「有」的一支。這固定的現象乃由於心理方面的執著,所以有「取」的一支。為何要取﹖因為渴愛的不能自己,於是有「愛」的一支。人生的現象分析到此,也自成為一個片段,佛家對於有支有作「二世一重因果」看法的,即用這五支為「後際」。但是,人生意義僅僅這些還是不夠完全了解的。因為它沒有說季正原動力的所在,所以要再往上推求。愛的發生,出於心境相接的感受,由此有「受」的一支。受又以內外界接觸構成的心象為據,這就發見了「觸」的一支。觸出於感覺,必須用五官作門徑,所以有「六入」這一支。六入又要依著人的個體,這剋實是由五蘊所組成,便推到「名色」一支。人的個體必由人格的意識得著永續、統一,所以特別提出了「識」支。識的開展又跟著種種行為而來,自然有了「行」的一支。在人們還未能澈底認識實相的時候,一切行為都難免於盲目,所以最後歸結於「無明」支。以上七支也自成一片段,對有支作二世因果分別的就稱這些為「前際」。剋實說,十二有支是應該具備一時而有的意義,這樣才見出它邏輯的次序,而更深刻了解到人生實相。所謂二世或者三世因果的說法,都是後來聯繫輪迴而別為之解的。

從十二有支上所見的人生,是以盲目的無明作嚮導,加以無厭的愛取相推動,這麼樣來開展著的。有欲望而不得其正向,當然不會滿足,而因為欲望的程度愈深,失望也就愈大,如此構成痛苦的根源。跟著來的人生現象在整個生存中間,自然都帶著苦的意味。生死,不容說是痛苦的生死,即在生死以外的各支,與生死相關的,也一樣是苦。這就是在人生現象上所見到的實相的一方面──苦的一面。要是著眼於人生原來是動的現象而推求它的動因,說明苦何以會連續不斷,這就不是無明、愛、取所能解釋,必須另外提出「行」的一支來。由於「行」的反覆,積習成性,隱然有種力量支配了行為,偏向到底不能遽改,所以苦的現象連綿不斷。從這上面,又得著人生實相另一種意義,所謂「集」的真實,即「集諦」。

對於行同人生的關係,或者說身口意的行為在人生上有如何的道德意義,這是印度哲學裏面很早就被注意到的一個問題。還在釋迦佛未出世的百年以前,婆羅門學者依著《奧義書》的思想來推衍立說的,如大家「祭言」,便應用了「業」這一個概念,組織了獨到的理論。他以為宇宙人生一切現象的開展都有不得不然之勢,這出於本能的或者自覺的「欲望」;引導欲望趨向所對的是「意向」;由此發生具體的行為是「業」。業得了結果以後,還有餘勢可以影響到後來的欲望,推進人們的行動綿延不絕,成為「先行力」。從欲望到此,方纔完成一個過程,可以統統叫做「業」(廣義的),不過以中間的第三種作主體。業力一日存在,宇宙人生的現象也就一日相續不斷,但是業力有好、壞、善、惡的分別,因而現象也有升、沉、高、下的不同,從這上面見出有「輪迴」(流轉的另一種意義)的一回事。在婆羅門一系的學說裏,本來要求個人「我」的解脫,並且從輪迴得解脫,所以非破壞業力不可。祭言這樣的學說,對於後來各家的思想發生很大的影響。

佛家談「行」,也是著重人生的相續一方面,自然就同從前的業力學說聯繫起來,並還進一層從人們心理現象找到根據,以為按實行同業的本質,不外乎心法「思」。大乘家發揮此說,將業力看做思的勢力遺存,成為習慣而支配後來的行動。小乘家更把這種力量當作有實質的色法(無表色),而作比較機械的看法。不過佛家的業力說和婆羅門學系不同。婆羅門系用業力解釋輪迴,離不開個人的主體,這無異說有靈魂;佛家恰恰相反,他們採取業力說,乃用來證明「無我」,既沒有個人的自體,當然也談不上靈魂。平常任何一個人的身心結合,生命綿延,一概是業力使之,而離開了相依相待所謂緣起的現象而外,再沒有獨立存在能夠作主持指使的。至於人生一期數十年,由於心理作用的發展,其間自有一種意識聯繫前後,構成渾如一體的感覺,而發生了「自我」認識,這正是佛家所謂「我見」。業力感召的主要一環,也正屬於同我見相應的意識。這種意識還有反作用,並非一任業感,隨其飄泊。由這一點,苦集等評價就不至無所繫屬,而一期人生也具備相當的意義,不即等於偶然。再從輪迴方面說,佛家初意,側重於道德的責任感。對自,則覺悟到人生的可貴,不使空過,而一切行為都對自身將來有責,絕非一死可以了之,這是輪迴上永感的意義。對他,則覺悟到生存的相依,互生影響,而個人行為應對全體負責,將來業力相酬,無異身受,這又是輪迴上共感的意義。再就自身受到他人的影響而言,則過去人的作為會與當前人生相連貫,而現在所作無異繼續古人業績邁進,責任所在。更不容辭,這又是輪迴上類感的意義。要是從這些意義去體會,佛家輪迴的說法就不能混同有靈魂的因果報應之談。這只要看初期大乘中般若一類的思想,說到菩薩修行時間的久遠,範圍的廣闊,即有「似我」的議論,也是結合一切個體在人生的全部過程裏所有的成就,以他為自地構成一「大我」而言(這如《金剛經》說證道時所得大身)。在這裏,自業和共業,自利和利他,均得著統一的看法,不能用狹隘的、庸俗的靈魂一類的有我思想去解釋的。後期大乘瑜伽學系有「阿賴耶識」的思想,似乎更與實體我執相近,實則它的建立,也多少含有「對治」、「為人」等悉檀用意,而在《楞伽經》,就說它是可以用「空」、「無相」等範疇來替代著說的,由此也不能拘泥。最後,說到業感緣起裏業的善惡分別,隨順世俗,才以此世後世的損益來做標準;要是歸結於勝義,那末,這應該與人生轉識向上一致,由煩惱的囂動趨於寂靜,由煩惱的雜染趨於純淨,那一切行為纔謂之善。

從這裏就見得十二有支上所表示人生另一方面的實相,可說是主要的實相,所謂「苦滅」,或單獨說「滅」。苦集兩種判斷無非為「滅」作準備,作依據。所以佛說緣起的定式,不僅是「彼有故此有,彼生故此生」兩句,另外還有「彼無故此無,彼滅故此滅」兩句。由前兩句作前提,纔得著後兩句的結論。在釋迦佛成道後遊行教化所說的義理,當時受教者總結它成為一偈(後世稱它做法身舍利偈,可說無異是被重視為佛的本質)。那偈文就說︰「若法從因生,如來說是因;若法從因滅,大沙門亦說。」這便是生滅並舉的。如此依著十二有支的次第來說苦滅的實相,是「生滅而老死滅」,一直推上去,到「無明滅而行滅」為止。要是揀重點來說,有支的後半愛取滅,前半無明滅,也就全體消除了,這算是根本解決的辦法。因此,佛的教人,常常說「心解脫」、「慧解脫」,即是對愛和無明擺脫束縛而言。又常說他自己能勝一切,能知一切,這也是就斷愛和斷無明而言;能斷愛,自不為一切所制伏,能斷無明自不為一切所迷惑了。於此需要說明的,滅「苦」,關涉人生的全程,果然全滅了,豈非人生也隨著取消﹖據我們理會,佛說人生的轉變是含著「本質不同」的意義,聯繫到身心形式也應有所不同。後世就這一點說有「變易生死」、「變化身」等,無非表示苦滅以後的人生因為本質改變,形式亦異乎尋常而已。但從身心的自然現象依舊相續這一點看,也可說,尋常的人生改變了意義,就不成為原來的「有支」。譬如有支裏的生和老死,是連著愛、取、有而來,現在愛、取、有的意義沒有了,儘管現象遷流,剎那不住,但不再是原來的生死了。依著佛家根本的主張,滅法即涅槃,是現法所得,要現在能夠證知,能夠遊履,那末,自然的人生現象雖還存在,而依著它的趨向不同、運用不同,從前受著自然規則的拘束壓迫,而現在能夠依據必得其自由,這就可說是「無住涅槃」,而不單純是生死了。由此,又在有支現象上見出人生的「道」的實相。道是,滅苦的肉,正對集而言。集的中心在行,在業,道亦復如是。佛常說道是八正道,即從身口意三方面組織起來,即是身口意三行能得其當為的正向的。這樣的身口意行是正業、正語、正思惟,合攏來為正向的生活即是正命。再加以輔助的正見、正勤、正念、正定,成為八正道。這些同業的有力,有因果酬應一樣,也有它們的勢力,可以發展人生趨向苦滅。這就是在涅槃的全部過程中,有其價值,而成為一種實相的。以上大略解說了業感緣起和四諦實相。

第二種受用緣起,如上文所解,它是在業感緣起的基礎上,從認識方面著眼於主客觀交織而成的人生現象,分析得其因果規律來立說的。作這一緣起內容的一切,用佛家的術語表示,是「蘊」、「界」、「處」三科──萬事萬物的三類概括區分。五蘊最簡略,十八界最詳細,十二處酌中,但便於說明這一緣起的特徵的,還算五蘊。五蘊開頭色蘊是客觀一邊,最後識蘊是主觀一邊,兩邊交涉發生作用是中間受、想、行三蘊。因為識和色的接觸用感覺作它的原始形式,感覺發生以後,不管程度的淺深,範圍的寬窄,必定從受到想,從想到行,順次開展。受是領受或領納,它將客觀所生的印象結合主觀,依著生活上的要求,自然有了苦、樂,或者不苦不樂的中庸感受,而區別出喜歡或嫌惡,這就決定了其後心思、行為的趨向,也可以說人們的一切心思行為總離不開受的指導,所以這一類現象可以歸於受用緣起之內。要是用四緣的說法來劃分,這緣起的重點是放在所緣緣和等無間緣兩種上面的。客觀的境色對於主觀心識能限制它緣慮的範圍,並還要求它緣慮的生起,由此境界所緣又是緣,而成了所緣緣。其次,主觀思惟分別的開展,它前前後後的種類、分量都相互關聯著,前行的心思大體規定了後起的種類,這是相稱的均等即平等。而它們中間如果別無障礙,那末,前前引導著後後就一貫而下不會中斷,這是無間,由此構成因果關係為等無間緣。合攏所緣和等無間兩類因果來看,可見在這中間不單純是客觀片面地影響於主觀,由於主觀的無間的開展,也逐漸發生反作用於客觀。像從受到行都隨著好惡的心理支配了行為,實際動作就會變革了對象。所以這些因緣所得的結果,不僅是增上的,並還是士用的。從這一點又通得到業感緣起。現在變革了的客觀作為當來所緣緣的準備,而現在的所緣緣係屬從前行為所改變了的客觀。這主客中間的關係即是業感。而從人生的意義上講,人們當前所處的環境無異自業、共業預先作好了的安排,隨著道德感的發達,人們對於以後的境遇安排各自有其道德的責任,不容茍安於現成而不求其變革,所以認清受用緣起的法則,是有積極的意義的。

其次,從十二處、十八界的現象上可更深一層了解到受用的實際。「處」就發生受用的門戶一義而言,有了主觀「根」的方面和客觀「塵」的方面,門戶打開,就會發生受用的交涉。也像平常人事的接觸一般,依著印度的風格,首先見面,其次問訊,再次受沐浴塗香,再次受上味飲食,跟著受臥具侍奉,最後纔來談問題,由這樣的次第安立了眼、耳、鼻、舌、身、意的六根,相應地各別攝取它們的境界,成為色、聲、香、味、觸、法的六塵。這些根塵交涉隨著好惡的反應,很自然地會發展至於攝亞觀的一切來豐富自己的生活。受用在這裏便具備消化、滋養的意義,所以從前譯家也翻它作「食」字來表現如此內容。另外,「界」就做受用性質不變的根據的經驗而言。必須先有了能受用、所受用以及受用自體的種種舊經驗,而後繼續緣起的受用才保持它本質的一貫性。從「蘊」、「處」、「界」這些現象上,我們可以明瞭受用緣起是以能取(即能受用)所取(即所受用)為根本,而在它後面有個人的我執支持著,又是不待深論的。

就受用緣起的現象談實相,是用認識的究竟處「絕對的真」來作標準的。當支持著能所那自我執著還沒有破除的時候,認識為偏私的見解所蔽,自然無從體認到此。那時所見得的只是「虛妄」,或者用譬喻說它如幻化一般。這並非否認那些對象的存在,更非輕視它們切實支配著人生的功能,不過說明它們的生起、增長、變化純在因緣,誑惑耳目,好像是一成不變,而實際在人生的意義上隨時可以改觀,並還需得予以變革的。小乘佛家因為過分重視經驗的緣故,一部分偏向地將這能取所取的一切當作實在。他們雖然藉此沖淡了對於人我的拗執,可是卻換上個法我的僻見,因之在這方面所理會的真實是不夠的,惟有大乘學者才給以正確的解釋。

有關人生受用的現象在認識範圍以內的,何止千差萬別。要說它們的實相,相當於一般所謂事物的「自相」或「別相」,也應有千萬種的不同。但照大乘學者的看法,由圓滿的智慧所得最高的認識,對於一切自相是無不瞭然的。在《法華經》裏就曾用諸佛的智慧境界來作說明,以為只有佛和佛才能得著諸法的究竟相。譯師鳩摩羅什參照了龍樹著作的見解,分析這種實相的內容,具備了體、性、力、用、因、緣、果、報、本、末的十個方面。由此可見這裏所說諸法各自的實相還不能認為純粹客觀存在的區別,只是通過一種共同的實相認識來了解一切事物對於人生實際的各別意義而已。共同實相又係怎樣的呢﹖這就是佛家常常說到的諸法無有自性的「空」,或者更切實些說為「空性」。從原始佛學以來,通用三大綱領來作這空性的分析、說明,所謂「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清淨」。中國譯家因為這些義理即是佛學同其他學說異流的分水嶺,無異於公私文件裏所用的印鑑,便稱呼它們為「三法印」。據三法印而談,一切正確認識的基本體會應該是緣起現象的變化不停。現象的變化隨著因緣起伏,像流水,像燈燄似的無一息間斷,這樣構成的無常也可說是必然趨勢,所以「滅不待因」。在無常的現象上要尋求主觀客觀常一自在的實體,自然是矛盾、不可能。同時那些的本身都用同類分子的和合或者異類分子的和集來構成整體的印象顯現在認識上,略加分析便可瞭然它們的空虛無主,而有了「無我」的經驗。再進一層,由於我執的逐漸稀薄以至於根絕,所有煩囂擾動的心理,使人生走向痛苦不寧的行為,都跟著變化了、消失了,終歸於寂靜。這不是說人生活動的停止,而是重新建立起整然的秩序,由此纔會有順理成章的一切行為;最後完成空性體認,達到完全清淨的地步。這正屬佛家理想的究竟處,所謂涅槃的證得,涅槃的遊履,必須現前就可以做到的。

受用緣起的一切現象在空性的基礎上纔顯現出它們的實相,這始終有待於智慧的體會、領悟,也便是一切實相都存在比較平常更加殊勝的心思認識中,算是勝慧的境義,所以稱做「勝義諦」。勝義認識的前後以及它過程裏,同一般認識的聯繫或者自他認識的交涉,又須有溝通的途徑,這是另外一種實相所謂「世俗諦」。它在勝義認識的前後,性質當然不同,不過總和勝義被相提並論著而當作「二諦」。如果切實些來分析,會看得出幾重世俗並幾重勝義,像唐人編譯的作品裏就有四真四俗的組織。那中間雖也有些可以商量的地方,但對於應用解釋是極有意義的。現在泛泛地說,不管認識勝義之前之後,世俗同勝義的關係完全建立在運用概念的解釋上。概念從語言說是「名」,從心思說是「想」,只要能正確地運用名想,同勝義配合著,作為溝通自他前後理解的一條道路,便足以成為真實,得名為「諦」。證得勝義以前應用世俗諦,為的是由俗入真,《大般若經》裏時常提到這一層說「不壞假名而說實相」,《雜阿含經》也說及「佛不與世間諍」,這裏所謂世間,應該同勝義相順相成,也像有些論書裏的「世間極成真實」、「道理極成真實」。不過要附加說明,這樣的世俗諦只算階梯,不可視為究竟,後來學者也區別它為「覆俗」,即是說意有所蔽的。至於證得勝義以後一樣有世俗諦,卻屬於由真化俗,《大般若經》說它「不動真際安立假名」,意指顯示實相可以做自他理解的聯繫,還不單純是解釋而已。它隨順著世間所理解的種種概念而有所設施、安立,於無方便中作方便,無差別中為差別,這樣發展概念成更高的範疇。由此在真俗二諦互相交涉的一段很長的過程裏,依照受用緣起現象逐漸的轉變,或者因我執的漸減而受用的意味不同,其間由俗而真,由真而俗,逐步提高,趨向究竟,情形是一再反覆而相當複雜,並非僅僅停止在真俗對立的一種狀態便了的。

第三種分別自性緣起是印度佛家最後發展的緣起學說。這裏說最後,是因為從此以去,佛家逐漸吸取神祕思想,便失掉它的純粹性,而終至面目全非了。分別自性緣起可看做受用緣起進一步擴大範圍,涉及整個宇宙人生,要從那上面求得因果轉變的法則來立說的。本來人生的澈底變革必須就全人類著眼,不能不擴大到這樣的範圍,但所謂自性仍舊是人們認識上的事物各別現象,而它的具體內容用五位百法來分類也可以概括無遺。這樣的至性區別的構成,全靠名想即概念的理解,也就是它們自性認識通過了名想纔各各區分的。名想不限於言說,心理上所有表象、觀念,都包括在內,即不會言說的幼稚思想裏同樣有它相類的作用。不過名想的認識一度發生以後,通常有它的餘勢遺留痕迹在心理上,作為再次認識的依據,這無異乎再次認識即從這樣勢力重新發現出來。如此作用,平常謂之「習氣」或「熏習」,而就其能發生再認識的一點說,可以稱做「功能」或「種子」。還有這種習氣在遺留的中間,受著其他名想理解的影響,會不自覺地演變、發展,而增加它的力量,到達一定程度便有再發現的趨勢,這種過程叫做「轉變差別」,就是不同的轉變。以上所解不用說是側重在主觀心理方面,並且特別注意到前後認識的一致乃至自他認識的統一等等的依據所在,也可說是有關認識的社會性的。

有一部分大乘學者解釋熏習同意識的關係,很重視熏習勢力的如何保存,於是就人們所有人格統一的意識狀態,用世間庫藏的貯存方式來理會意識上面的熏習,不過以為是無形的作用並沒有痕迹可尋的。又有強調認識上表象的意義的,便說認識所得的只有表象,甚至說表象只是意識本身的投影,不必有客觀的實在。這些都屬於「唯識」的學說。「唯識」一名詞原語為「毗若南補底」(Vijnyapti),指的是意識有所表白的狀態。很容易引申出極端的解釋,需要好好地加以辨別。至於從有關唯識的分別自性緣起現象上體認實相,依然要看表象是否同本質相符,以及本質自身存在的價值如何等等問題而決定,內容錯綜,便結構成為「三性」。

概括地說,在人們正確的認識還未完全圓滿的階段裏,隨處有關於人我執的偏私,又有關於法我執的僻見,對於事物所得的價值判斷離不開周徧計度,或者說只有周徧計度,而它用為主要依據的不外名想,所以也可說所得的是從名想構劃成功的自相。這不能表白對象的本質,而積習成性,反在本質上加了一重虛妄的蔽障,因此謂之「徧計性」。依據徧計分別指導行為,既不符合實際,因而招致苦痛、顛倒,始終局限於業感緣起的苦集、受用緣起的二取虛妄的範圍。假使對這一層有了覺悟,藉著對治的途徑作有意識的矯正,那末,逐漸減輕了乃至滅絕了有關人法的執著,就不再落於名想虛構的窠臼,而會得著對象本質的認識了。這正對執著的根源來說,首先體會到的是事物生起藉待因緣,並非原有整體自然出生的。在因緣相續的中間,雖然各別現象保持著比較固定的形式,但不能即作決定的看法以為絕無變化,由此得著現象的一種評價,所謂「依他性」,即是沒有自體的性質。它和名想無必然聯繫的關係,有時超脫了名想分別纔更親切地理解到它的實在,所以也稱作「離言自性」。就由這樣的理解習慣了,確定了,在認識上對象本質的顯露便同人生的正向相一致,它的實相是由苦集而滅道,由二取無取,這些從雜染到清淨,逐漸在轉變著,是要通過實踐而建立增長以至於究竟圓滿的,因此稱這方面的實相為「圓成性」。三性的實相即以圓成作最高的標準,徧計和依他在染淨轉變裏有相對的實相意義,完全由於能夠隨順圓成而說。從前學者也有依著三性認識的步驟作了這樣的譬喻︰如同在黑暗裏見著繩子而誤認為蛇;這是徧計的評價,明白了是繩得著依他的評價,再分析繩的本質為麻而了解它的真正性能,纔算究竟的圓成評價。

綜合以上所說三種緣起,從業感到分別自性,也就是從個人生存的體驗到全體人生的變革。所有對象的緣起法則可說是大致包括了。又對於實相的認識從部分的苦集到全體的圓成,也可說是範圍廣闊了。在它們中間始終貫穿著實踐的、變革的意義,而這一轉變的關鍵又都見得出在於人生向上的自覺,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附五︰〈緣起法頌〉(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緣起法頌」係指佛典中略說緣起法的一首偈頌。又稱緣起偈。頌文之梵語為︰
「Ye dharmā hetu-prabhava hetuṃ teṣaṃtathāgato avadat,teṣāṃ ca yo nirodhoevaṃ vādī mahā-śramaṇaḥ」。

巴利語為「Ye dhammā hetu-ppabhavātesaṃ hetuṃ tathāgato āha,tesañ ca yonirodho evaṃ vadī mahāsamaṇo」。

西藏語為「Gan-dag chos-rnams rgyu-las byuṅ,rgyu de de -bshin-gśegs-pas gsuṅs,de-la ḥaṅ gaṅ-shig ḥgog-pa-ni,ḥdi skadgsuṅ-ba dge sbyoṅ-che」。

對於此一偈頌的漢譯,諸經論之所載並不相同。《初分說經》卷下譯云(大正14‧768b)︰「若法因緣生,法亦因緣滅;是生滅因緣,佛大沙門說。」《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二譯云(大正23‧1027c)︰「諸法從緣起,如來說是因;彼法因緣盡,是大沙門說。」《大智度論》卷十一譯云(大正25‧136c)︰「諸法因緣生,是法說因緣;是法因緣盡,大師如是說。」

據巴利律藏《大品》(Mahā-vagga)I,23、《四分律》卷三十三等所載,此頌是五比丘之一的阿濕卑(Assaji,即馬星比丘)為舍利弗述說佛陀教法大略時之所說。相傳舍利弗聞後即得預流果,並與目犍連一齊皈依佛陀。

關於此頌涵義,依《大智度論》卷十八云大正25‧192b)︰
「如佛於四諦中或說一諦,或二,或三。如馬星比丘為舍利弗說偈︰諸法從緣生,是法緣及盡,我師大聖王,是義如是說。此偈但說三諦,當知道諦已在中不相離故。譬如一人犯事,舉家受罪,如是等名為隨相門。」

《大智度論》謂此頌雖強調四諦中的苦、集、滅三諦,而道諦已含攝於其中。然而《大日經義釋演密鈔》卷六、《佛本行集經》卷四十八則認為此頌以道諦為主旨。

另外,有人將此頌比擬為如來的法身,而稱之為「法身偈」或「法身舍利偈」,並將之收藏於佛塔或佛像內。此外,在梵本及藏譯佛典卷末亦常附上此偈,亦有人將之刻於佛像之臺座或光背。

〔參考資料〕 《清淨道論》〈說慧地品〉;印順《中觀今論》、《空之探究》;D. J. Kalupahana著‧陳銚鴻譯《歐美佛學研究小史》;《唯識思想論集》一、《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一(《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5}、{53});寺本婉雅《行の中道實踐哲學──根本佛教緣起觀》;武內紹晃《緣起と業》;佐佐木現順《阿毗達磨思想研究》第一篇第三章〈時間論を中心として緣起思想の解釋〉。


[法相辭典(朱芾煌)]
定異因

瑜伽五卷十一頁云:依差別功能因依處,施設定異因。所以者何?由欲繫諸法自性功能有差別故;能生種種自性功能。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是故依差別功能依處,施設定異因。

二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國語辭典(教育部)]
編碼

ㄅㄧㄢ ㄇㄚˇ
依特定的規則,將文字、數字或特殊符號編成數碼,亦指針對某個符號組所設定的碼號。在電腦、電子視訊中廣被使用。


曝光表

ㄆㄨˋ ㄍㄨㄤ ㄅㄧㄠˇ
一種測量光線強度的儀器。用於攝影前設定攝影機的光圈和曝光速度。


敵友辨識密碼

ㄉㄧˊ ㄧㄡˇ ㄅㄧㄢˋ ㄕˋ ㄇㄧˋ ㄇㄚˇ
一種空中飛航管制方式,以敵友識別器所設定的密碼,來辨別飛航器是敵或友。


第一順位

ㄉㄧˋ ㄧ ㄕㄨㄣˋ ㄨㄟˋ, 1.法律上指對於同一抵押物登記設定有數個抵押權時,按登記先後,定償還次序。最先登記者,即為第一順位,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這棟房子設定抵押權時,貸款銀行要求列為第一順位。」

2.次序第一。如:「爺爺過世後,他是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電子恆溫空調

ㄉㄧㄢˋ ㄗˇ ㄏㄥˊ ㄨㄣ ㄎㄨㄥ ㄊㄧㄠˊ
利用電腦控制,能將溫度保持在一定溫度的空氣調節機。以冷氣機為例,如室內人多,則自動啟動降溫,反之則停止運轉,讓室溫升至設定之溫度。


定時開關

ㄉㄧㄥˋ ㄕˊ ㄎㄞ ㄍㄨㄢ
自動控制電器用具的開關。可先設定動作的時刻,等到達指定時間後,定時開關便自動切斷或接通電源。


彈性製造系統

ㄊㄢˊ ㄒㄧㄥˋ ㄓˋ ㄗㄠˋ ㄒㄧˋ ㄊㄨㄥˇ
利用電腦設定,使加工型態可以彈性變化的自動化生產方式。可因應不同產品的需求而利用電腦程式的配合,來達到經濟的要求,適合於特別規格和小數量貨品的生產。相對於固定式自動化系統而言。


鬧鐘

ㄋㄠˋ ㄓㄨㄥ
能夠設定時間,使其發出聲響提醒人的時鐘。如:「鬧鐘每天早上六點鈴聲準時響,提醒爸爸起床、做早操。」也稱為「定時鐘」。


療程

ㄌㄧㄠˊ ㄔㄥˊ
因病情的需要,而設定的醫療程序。如:「治病要依療程,循序漸進。」


零存整付

ㄌㄧㄥˊ ㄘㄨㄣˊ ㄓㄥˇ ㄈㄨˋ
一種定期儲蓄存款。由存款人設定期限及金額,然後於每月同一日存入同一數額的金錢,到期時一併提取全部的本息。


路線測量

ㄌㄨˋ ㄒㄧㄢˋ ㄘㄜˋ ㄌㄧㄤˊ
為興建鐵路、公路或裝設管線,沿著一條設定的路線所作的測量。


國民住宅

ㄍㄨㄛˊ ㄇㄧㄣˊ ㄓㄨˋ ㄓㄞˊ
由政府策劃興建或由私人團體依照政府計劃及設定條件投資興建的住宅,用以改善中低收入國民的居住狀況。也稱為「國宅」。


國統綱領

ㄍㄨㄛˊ ㄊㄨㄥˇ ㄍㄤ ㄌㄧㄥˇ
中華民國政府在民國八十年為解決中國統一問題所提出的戰略設計,是制定大陸政策的指導原則。內容分為前言、目標、原則、進程四部分。進程又分為近程、中程、遠程三階段。主要的精神在於:一、堅持和平統一中國的政策目標;二、以「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的架構處理兩岸關係;三、和平漸進。統一沒有設定「時間表」,而是經由有程序的交流建立統一的共識。全稱為「國家統一綱領」。


國家公園

ㄍㄨㄛˊ ㄐㄧㄚ ㄍㄨㄥ ㄩㄢˊ
設定國家某處具有特殊自然環境的區域,且不小於一萬公頃面積的範圍為國家級的公園。目的在保護此區域內特有的自然景觀、野生物與史蹟,並供國的育樂及研究。我國現有太魯閣、玉山、墾丁、陽明山等國家公園。


行列輸入法

ㄏㄤˊ ㄌㄧㄝˋ ㄕㄨ ㄖㄨˋ ㄈㄚˇ
一種中文電腦的輸入方法。將字根依其首尾筆勢的關係,配合鍵盤用行列的方式設定字根位置,只要依取碼原則取出字根,而不必死記字根與鍵盤的相對位置。


護票卡

ㄏㄨˋ ㄆㄧㄠˋ ㄎㄚˇ
一種集郵的卡片。以摺疊式白色卡紙製成,郵票置於設定好的方框中,上附透明膠膜,可避免郵票受損,便於收藏者保存。


機器手

ㄐㄧ ㄑㄧˋ ㄕㄡˇ
能代替人手做某些動作的機械裝置。它經由事先設定的工作路徑及動作,在高溫、高汙染、高危險性的工作環境下完成極精密及具重複性的任務。現代的機器手已漸朝向「知覺性機器手」發展,即可自動辨識物體,決定施工方式而加以處理,不需要預設路徑及動作。也稱為「機器人」、「機械手」、「機械人」。


金馬克

ㄐㄧㄣ ㄇㄚˇ ㄎㄜˋ
德國於西元一九二四年所設定的貨幣名稱。為世界強勢貨幣之一,因為以金鑄造,故有「金馬克」之名。一九四八年以後,西德用德國馬克取而代之。


獎章

ㄐㄧㄤˇ ㄓㄤ
作為獎勵而發給的徽章,由政府設定法令分別規定。


起爆

ㄑㄧˇ ㄅㄠˋ
點燃引信或按壓電紐,使爆炸物爆炸。如:「離歹徒所設定的起爆時間,還有多久?」


現值

ㄒㄧㄢˋ ㄓˊ
將未來預期收到或支付的單一或一連串金額,依設定的利率及時期,用複利折算為現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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