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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童行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行事)訓誨童行之意。禪宗每月一日十五日等,集各局務行者於寢堂,訓誨垂示也。百丈清規有訓童行條。


[佛光大辭典]

訓誨童少行者。即禪林於每月之一日、十五日等,召集各局務之行者於寢堂聽受訓示。敕修百丈清規卷二訓童行條載,凡旦望五參上堂罷,參頭行者令喝食行者報各局務,於行堂前掛牌報眾,鳴昏鐘,行堂前鳴板三下,集眾行者,先至佛殿,次祖堂、僧堂,方上寢堂排立。參頭入方丈,請住持出就坐,參頭進前,插香退身歸位,緩聲喝云:「參!」眾低聲同云:「不審。」齊禮三拜。屏息恭聽規誨畢,又三拜。參頭喝云:「珍重!」眾齊低聲和,問訊而退。另於禪苑清規卷九詳載訓童行時,有關立身(進退作法)、陪眾(對人作法)、作務等之細則規定。〔禪林象器箋垂說門〕 p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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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喝參

(雜語)身自來報道伺候,曰喝參。即唱參也。修清規訓童行曰:「緩聲喝曰:參。」


[佛光大辭典]
入眾須知

全一卷。撰者不詳。收於卍續藏第一一一冊。分坐禪、入室、請益因緣、沙彌戒文、訓童行、勸壇信等五十餘項,為初入禪林者闡明日分、月分、年分之諸般規矩作法。書中並無編述者及出刊記,僅由「念誦」項內所云(卍續一一一‧四七九下):「白大眾,如來大師入般涅槃,至今皇宋景定四年(1263),已得二千二百一十三載」之語推測,此卷約成於南宋理宗在位年間。 p264


打靜

(一)佛教舉行法事前,維那打椎,使僧眾安靜,故稱打靜。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四(大四○‧四一四上):「打椎止為白告靜眾,不同鐘磬打為事用也。」或謂「靜」字係指所擊打之物,即指砧;概謂「打砧以靜眾」之意。

(二)禪林用語。指開始入睡或坐禪。與「開靜」相對稱。禪苑清規卷九訓童行(卍續一一一‧四六四上):「打靜已後,未開靜已前,除常住事,不得於堂內及近童行堂說話。」(參閱「開靜」5314) p1934


行者

(一)梵語 yogin。乃指觀行者,或泛指一般佛道之修行者。又稱行人、修行人。一般修念佛法門者,稱「念佛行者」。密教中,誦持真言、修供養法、護摩法等真言門之修行者,稱為真言行者。專持法華經之行者,稱法華行者。〔觀無量壽經、大日經卷一具緣品〕

(二)禪林中,行者乃指未出家而住於寺內幫忙雜務者。有剃髮者,亦有未剃髮而攜家帶眷者。據釋氏要覽卷上行者條載,善見律毘婆沙謂,善男子欲出家,而未得衣鉢,欲依寺中住者,稱為畔頭波羅沙。此畔頭波羅沙即行者之意。又據禪林象器箋職位門行者條載,舊說日本與我國之行者有別,日本之行者,雖剪除鬚髮,而行事與俗人同;在中國,則唯有僧人及沙彌剃髮而已,行者不剃髮,持守五戒。然若據日本之諸宗階級卷上載,喝食行者皆有髮。故知日本行者未必剃髮。

禪林之行者,依其職務不同而有諸多種類,如參頭行者、六局行者、副參行者、客頭行者、方丈客頭行者、茶頭行者、供過行者、門頭行者、喪司行者、執局行者、堂司行者、庫司行者、供頭行者、眾寮行者、方丈行者、庫司客頭行者、喝食行者、直殿行者、監作行者、直靈行者等。此外方丈之行者略稱方行,西堂之行者略稱西行,後堂之行者略稱後行,監寺之行者略稱監行,副寺之行者略稱副行,維那之行者略稱維行,典座之行者略稱典行,直歲之行者略稱直行,知客之行者略稱客行,首座之行者略稱首行、辨事,知殿之行者略稱殿行。又年少之行者,或寺院中服雜役之小沙彌,稱為童行、行童、道者、童侍、僧童。行者之居所,稱行堂、行者房、童行堂。行堂之主首,稱行堂主,或單稱堂主。〔敕修百丈清規卷二住持章訓童行條、持寶通覽卷下〕

(三)日本修驗道之「山伏」,亦通稱行者。彼等為得神驗之法,而於山野作苦行修練。山伏二字,具有「入法性真如之寶山,降伏無明煩惱」之義。例如修驗道之祖「役小角」即以常年跋涉深山幽谷、修練種種苦行而被稱為「役行者」。又近代日本有著一定之行裝,巡拜名山靈蹟者,亦稱行者。(參閱「山伏」947) p2557


行堂

(一)佛教叢林中,每日用齋時,為大眾添飯菜、裝茶水之作務,稱為行堂。從事此項工作者,稱為行堂師、碗頭。

(二)指「行者」之居所。又作行者堂、行者寮、行者房、選僧堂。行者,禪林指未出家而住於寺內幫忙雜務之人。又六祖慧能於黃梅,從五祖弘忍受衣鉢之時,亦係行者之形;以其乃由行者轉而出家為僧,故行堂亦有題額作「選僧堂」。〔敕修百丈清規卷二訓童行條、禪林象器箋職位門行者條〕(參閱「行者」2557) p2560


住持

原為久住護持佛法之意,後指掌管一寺之主僧。又作住持職。略稱住職。本稱維那、寺主,宋代以後之禪林廣用住持之職名。佛教傳入我國之初,習禪者唯以道相授受,或岩居穴處,或寄居律寺,未有住持之名,直至唐代,禪風漸興,徒眾日增,百丈懷海始設住持之制,嚴傳師法,奉其師為住持,尊稱長老。後亦稱方丈。

於禪院,住持在一日中主要之種種行持,稱為「住持日用」,據敕修百丈清規卷上住持章所載,其中包括:(一)上堂,在法堂對大眾說法。(二)晚參,晚上在法堂對大眾說法垂示。(三)小參。(四)普說。(五)入室。(六)告香,對新掛單僧說法開示。(七)念誦。(八)巡寮。(九)肅眾,即監督大眾。(十)訓童行。(十一)對行者之訓示。(十二)受法衣。(十三)迎待尊宿。(十四)施主請陞座齋僧。(十五)受嗣法者之茶點接待。(十六)嗣法師遺書至。另於禪林象器箋卷六所載住持之職責,則概括為說法、安眾、修造等三大項。

若住持離開中位(尊師位),而轉居他席時,此種情形通常是改就東序之上首位,稱為「住持轉位」。此外,住持寺務之繁忙,乃一般人所難了解者,稱為「住持事繁(煩)」。於禪林中,此語常被用於接化參學者時,師家不願直接回答參學者之問題,僅以「住持事繁」保留其解答。一般前任住持稱前住,現任稱現住,後任稱後住,已故之住持則稱故住。其後道教亦採此制,而稱道觀之負責人為住持。此外,禪院之住持所用之記錄簿,稱為住持帖。

禪林寶訓卷四(大四八‧一○三四下):「住持之體有四焉,一道德,二言行,三仁義,四禮法。」同書又謂(大四八‧一○三七下):「住持有三莫:事繁莫懼、無事莫尋、是非莫辨;住持人達此三事,則不被外物所惑矣!」〔大乘義章卷十、祖庭事苑卷八、法苑珠林卷三十、釋氏要覽卷下〕 p2602


參頭

為禪林職稱之一。又作參頭和尚。參,參僧之意,即自四方前來參禪習道之僧;頭,頭首之意,即居於首位,並行指導、統理大眾之職稱。參頭,即居新到僧之首位,代行掛搭等各種軌式之人。又分四來參頭及行者參頭二種,前者單稱參頭,即於告香、普說等儀式之時,於新近歸堂之大眾中,推選曾經於此參習而熟諳禮樂儀規之人,以率領大眾行儀進退。敕修百丈清規卷二告香條(大四八‧一一一九下):「每夏前,告香新歸堂者推參頭一人。」又云:「若大眾均預告香,則首座為參頭。」又參頭之下有小參頭,即於三位新到僧之中,推選一人為小參頭。同書卷五謝掛搭條(大四八‧一一四一下):「參頭當具小圖習儀,三人一引,每引一人為小參頭。」

此外,行者之參頭,稱為參頭行者,乃於諸行者中,推選最年長之舊參者任之,其職責如敕修百丈清規卷二訓童行條(大四八‧一一二二上):「參頭行者令喝食行者報各局務,行堂前掛牌報眾。」又輔佐參頭來帶領新到僧之人,稱為副參;副參之候補者,稱為望參。〔禪苑清規卷一、禪林象器箋職位門〕 p4397


喝參

禪林用語。禪林中,職位身分較低者,出於尊長之前時,報道伺候在此。敕修百丈清規卷上住持章訓童行條(大四八‧一一二二上):「參頭進前插香,退身歸位,緩聲喝云:『參!』眾低聲同云:『不審。』齊禮三拜。」〔景德傳燈錄卷十趙州從諗章、卷二十六溫州瑞鹿寺本先禪師章、禪林象器箋叢軌門〕 p4910


喝食

禪林用語。喝,為唱之意。(一)禪林中,於僧堂行食事時,由行者向大眾唱報齋食之類別及進食之方法。如唱「淨粥」,即分配粥;唱「香湯淨水」,即分配湯;又如於食畢,清洗食器後,則唱「折水」。

(二)喝食行者之略稱。即司掌喝食之職稱。禪苑清規卷一赴粥飯條記載喝食之法,即喝食行者進入僧堂後,向聖僧、住持、首座依次問訊,待首座施食完畢,即行喝食;喝時須言語分明,名目若有差誤,則未完成受食之法,必須再唱。此外,喝食行者之職務亦不僅止於唱報食物,如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兩序章大坐參條載(大四八‧一一四三下):「喝食行者中立問訊,長聲喝云:『放參!』鳴堂前鍾三下,大眾下地,普同和南。」此職務本與年齡無關,然日本近世多以十歲左右而未得度之童子充任。又對於已剃髮之沙彌,而身著喝食之服者,稱之為「沙喝」;亦用以為沙彌、喝食二者之略稱。〔敕修百丈清規卷上住持章訓童行條、永平清規卷上赴粥飯法、瑩山和尚清規、類聚名物考卷一二四、禪林象器箋職位門、器物門〕 p4910


童行

行,行者,乃於寺院服雜役者。禪宗寺院對於尚未得度之年少行者,稱為童行。又稱童侍、僧童、道者、行童。其所居之室,則稱童行堂、行堂。又教訓童行,謂之訓童行。〔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受戒軌則條、釋氏稽古略卷四北宋建隆三年條〕 p5169


說規矩

禪林用語。指對年少之修行僧說示禪門之規則禮度,以資警誡。如敕修百丈清規、禪林備用清規等所載之訓童行即是。〔禪林象器箋垂說門〕 p5925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行堂

(一)指行者之居所︰又作行者堂、行者寮。如《敕修清規》卷二〈訓童行〉云(大正48‧1122a)︰「行堂前,掛牌報眾。」同書卷五〈沙彌得度〉亦云(大正48‧1136c)︰「行堂鳴鈸,引剃頭人出。」

(二)叢林職務之一︰即於每日粥飯未開梆前為大眾鋪碗筷,於用齋時為大眾添飯茶、裝茶水等之職役。又,凡行堂者,免晚課誦,餘隨眾。關於行堂所必須注意之事項,略述如次︰

(1)案上焚香,盛茶飯,不得粗蠢,致碗磕作聲。結齋畢,方許收碗。

(2)吃頭堂,候吃二堂人到。

(3)食罷淨碗筯,須留心收拾,失遺損壞者賠。

(4)遇普茶,到禪堂領茶壺、茶鐘,茶畢即還。遇齋,舖蒲墩,拜過即收。齋畢,貼齋單。

(5)地三日一掃,隨眾半坡,值日看寮。

(6)凡打禪七、吃放參,點柱燈,鳴小板三下。放參完,收碗畢,即息燈。


童行

謂年少之行者。禪宗對於入寺院欲為沙門而尚未剃度之童子,稱為童行。又稱童侍、僧童、道者。童行在寺中隨侍師長,服雜役。其所居之室稱為童行堂、行堂。又,禪家之教訓童子,稱之為訓童行

唐、宋代,曾有童行試經制,即童行剃髮為沙彌時,須先試經,當時以試《法華經》為主。《釋氏稽古略》卷四北宋‧建隆三年(962)條,載及下詔僧門童行受執政監試之事。

◎附︰高雄義堅著‧陳季菁譯《宋代佛教史研究》第一章(摘錄)

童行或行者的起源還不明確,但唐代寺院中有很多童行制設立的實例。而在國家的法制上將之認可,設立有關童行的種種規定是宋代才開始的。(中略)

打算進入佛門者,首先必須入寺作童行。童行是出家者的必經過程,因此又稱為出家。志願成為童行者必須向自己所欲入之寺的師主,提出大略如下的申請書(投院狀)︰
「投院童行,姓某名某,年若干,本貫某州某縣某鄉某里人事(或是郭下人事),在身並無雕青刑憲及諸般違礙,今為生死事大,久慕空門,蒙父母情允許捨入本院出家為童行(如無父母,即云今欲投院出家為童行),伏乞堂頭和尚慈悲容納,謹狀,年月日具前,位某明顯狀送。如有父母即連狀書名。」(《禪苑清規》卷九)

按《禪苑清規》的訓童行,受理如上之申請書時,住持要先以口頭審問來確認其出家的動機。若是為了衣食生計或逃避徭役而入寺,或缺乏父母之承諾的情況下,則不予以允許。對於出家之所以絕對需要父母的承諾,其根源應求之於宋的法令。《慶元條法事類》之道釋門的違法剃度門道釋令一節中有「或無祖父母、父母之聽許文書者,不得為童行」之規定。《慶元條法事類》中不允許作童行的一切情況規定如下︰(1)男子十九歲,女子十四歲以下。(2)曾還俗者。(3)遭笞刑者。(4)避罪逃亡者。(5)無祖父母、父母之允許文書者。(6)男子有祖父母、父母而子孫未成丁的情況。(7)或是主戶未滿三丁時。(8)一旦童行的資格係帳後(徒弟從師出家,寄名於寺觀,造籍上祠部聽候試經業,謂之係帳),卻遭文刺或笞刑,以及犯私罪者,其罪即使被恩赦原免,也不允許作童行。

被許可出家入寺的童行要穿什麼樣的服裝,要作什麼行事呢﹖有關此事,日本‧無著道忠的《禪林象器箋》裏引古解曰︰「中國行者與日本所謂行者相異。日本的行者剪除鬚髮,而行事與俗人同。在中國,剃髮者只限於僧及沙彌,行者不剃髮披帽。頭結髮,分二長垂於背後。又中國的行者受五戒。五戒雖是在家受的戒,但行者非不邪淫而是不淫,這是和一般在俗者相異的地方。」以上的說法是值得採信的。

其次,談行者的服裝,《禪苑清規》卷九〈沙彌受戒文〉之條中,記述行者受戒時要對聖像供養香花,設桌子兩張,箱子兩個,一方安置袈裟,一方安置衣裙。然後「行者於堂下拜辭國王父母,捨俗服著裙衫,然後引請闍黎在聖像前導引禮三拜,就戒師之座下禮一拜。」以上顯示行者是捨俗服著裙衫的裝扮。但,《敕修百丈清規》卷五〈沙彌得度〉之條下云︰「聖僧案前置袈裟、直裰、度牒,受戒終了後更衣。」以上所謂的更衣不用說是指穿著直裰的意思。但問題是沙彌受戒時的更衣可以指裙衫或直裰的任何一者。所謂裙衫是裙和褊衫的總稱,南山的舊律家創出將僧祇支和覆肩合起來的褊衫,將之撘在上半身,腰部以下穿裙,成為與當地風俗相應的僧衣。所謂直裰,是更進一步將前者上下合一的服裝,因此,裙衫和直裰可以說是同一類型的服裝。

童行住在寺內的童行堂(又名行堂),必須接受經典讀誦及諸法式的訓練,同時也要從事寺內雜役。所以在《敕修百丈清規》裏可以見到方丈行者、客頭行者、堂司行者、監作行者等名稱。另外「為行者普說」就是住持對行者垂示。對童行不免除課稅是按照《慶元條法事類》卷五十一道釋門中供帳條「諸童行並留髮,仍於本戶收其身丁」之規定。如此,就可以理解童行們爭先期望剃度的理由了。還有,根據《慶元條法事類》的供帳條,宋代規定童行和僧尼一樣也登錄在籍帖上。

在唐‧開元二十二年的戶婚律及其疏議中,尚未設置出家和剃度的法制,只是將度僧當作問題,嚴戒私度的出家者,儘量防止偽濫者。但是宋朝將出家(童行)和剃度(沙彌)之間作明顯的區別,明確了二者的法制。又,在唐代奴婢是不允許出家的,但宋朝則未設立這些禁條。這意味宋代撤廢一切身分上的制限,不論階級,誰都可以自由地出家,這也是如實地反映社會情勢乃至世相變遷的一資料。不用說像這樣的情況乃助長了僧徒素質的低落。

〔參考資料〕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禪苑清規》卷九〈訓童行〉;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塚本善隆《中國近世佛教史の諸問題》;小笠原宣秀《宋代佛教史の研究》。


禪苑清規

十卷。宋‧長蘆宗賾撰。完成於崇寧二年(1103)。又稱《崇寧清規》、《重刻補註禪苑清規》、《禪規》。收在《卍續藏》第一一一冊、《禪宗全書》第八十一冊。是現存叢林清規類書中最古的一部。

有關禪剎之組織規程及僧眾日常生活之規定,稱為清規。清規之最早著述,係唐‧百丈懷海所撰之《百丈古清規》,然至北宋時代,此一古清規已經散逸,禪林規則頗為紊亂,宗賾為復興《百丈清規》之精神,遂搜集殘存於諸山之行法偈頌,撰成本書。此後,有南宋‧虞翔再刻之《重刻補註禪苑清規》。元朝至元四年(1338)東陽德煇,又將惟勉《叢林校定清規總要》二卷、弌咸《禪林備用清規》二書,取來與本清規對校,刪蕪糾誤而集成現行之《百丈清規》。故本清規可稱為後代著述清規之依準。

現行本《禪苑清規》之內容如次︰

卷一︰受戒,護戒,辦道具,裝包,旦過,掛搭,赴粥飯,赴茶湯,請因緣,入室。

卷二︰上堂,念誦,小參,結夏,解夏,冬年人事,巡寮,迎接,請知事。

卷三︰監院,維那,典座,直歲,下知事,請頭首,首座,書狀,藏主。

卷四︰知客,庫頭,浴主,街坊水頭炭頭華嚴頭,磨頭園頭莊主廨院主,延壽堂主淨頭,殿主鐘頭,聖僧侍者爐頭直堂,寮主寮首座,堂頭侍者。

卷五︰化主,下頭首,堂頭煎點,僧堂內煎點,知事頭首煎點,入寮臘次煎點,眾中特為煎點,眾中特為尊長煎點。

卷六︰法眷及入室弟子特為堂頭煎點,通眾煎點燒香法,置食特為,謝茶,看藏經,中筵齋,出入,警眾,馳書,發書,受書,將息參堂。

卷七︰大小便利,亡僧,請立僧,請尊宿,尊宿受疏,尊宿入院,尊宿住持,尊宿遷化,退院。

卷八︰龜鏡文,坐禪儀,自警文,一百二十問,誡沙彌。

卷九︰沙彌受戒文,訓童行

卷十︰勸檀信,齋僧儀,百丈規繩頌。

附︰新添濾水法並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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