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量
[國語辭典(教育部)]ㄧㄠˋ ㄌㄧㄤˋ
藥品的分量。如:「服用藥物時要注意藥量,過與不及皆不宜。」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不飲酒戒
五戒、十戒之一。人若飲酒,則縱逸狂悖,昏亂無知,無有智慧,故佛陀制戒規定佛弟子不可飲酒。此戒在具足戒中,為九十單墮之一。
據《四分律》卷十六載,此戒制定的因緣,乃佛在支陀國時,有尊者娑伽陀(善來)以大神通力降伏惡龍後,飲酒大醉,臥倒於路旁。佛遂說彼酒有十過,並制此不飲酒戒。
關於飲酒之十過,即︰顏色惡、少力、眼視不明、現瞋恚相、壞田業資生法、增致疾病、益鬥訟、無名稱惡名流布、智慧減少、身壞命終墮三惡道。此十過,在《大明三藏法數》卷四十三中有詳細的解釋。《大智度論》卷十三則說飲酒有三十五失,《大乘義章》卷七〈飲酒三十五失義〉、《分別善惡報應經》卷下及《分別善惡所起經》中也有相似的說法。
有關酒的種類,《俱舍論》卷十四載,有窣羅(surā)、迷麗耶(maireya)、末陀(mạdya)三種,復云(大正29‧77c)︰「醞食成酒,名為窣羅。醞餘物所成,名迷麗耶酒。即前二酒未熟已壞,不能令醉,不名末陀。若令醉時,名末陀酒。」此外,《玄應音義》、《大智度論》及《法蘊足論》卷一亦有解釋。《四分律》中則分為木酒、粳米酒、餘米酒及大麥酒四種。
又,關於飲酒是性罪或遮罪,《俱舍論》卷十四有二種說法︰
(1)性罪說(大正29‧77b)︰「諸持律者言︰飲酒是性罪。如彼尊者鄔波離言︰我當如何供給病者﹖世尊告曰︰唯除性罪,餘隨所應,皆可供給。然有染疾,釋種須酒,世尊不開彼飲酒故。又契經說︰諸有苾芻稱我為師不應飲酒,乃至極少如一茅端所霑酒量,亦不應飲。故知飲酒是性罪攝。」
(2)遮罪說(大正29‧77b)︰「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然為病者總開遮戒,復於異時遮飲酒者,為防因此犯性罪故。又令醉亂,量無定限,故遮乃至飲茅端所霑量。又一切聖皆不飲者,以諸聖者具慚羞故,飲酒能令失正念故,乃至少分亦不飲者,以如毒藥量無定故。又經說是身惡行者,酒是一切放逸處故。由是獨立放逸處名。」
〔參考資料〕 《法苑珠林》卷九十三〈酒肉篇〉。
ㄔㄨˇ ㄈㄤ, 1.醫師針對病人病症所開具之醫療處置單子。法律上規定除病人姓名、藥品名、用藥量、用法外,另當包含醫師姓名、證書執照號碼及簽章等內容。也稱為「處方箋」。
2.對策。宋.劉克莊〈備對劄子〉:「士大夫獻議盈廷,工於詞病而拙於處方者皆是也。 」
ㄧ ㄉㄧㄥˋ, 1.一經確定。《警世通言.卷四.拗相公飲恨半山堂》:「因他性子執拗,主意一定,佛菩薩也勸他不轉。」
2.固定不變。如:「藥量一定,不可亂增減。」三國魏.嵇康〈聲無哀樂論〉:「夫言非自然一定之物。五方殊俗,同事異號。」
3.必然。《儒林外史.第四七回》:「你一定是送方老太太的!」《文明小史.第五○回》:「倘然辭了他,跑到香港,一定被人恥笑,不如將就將就罷。」
4.相當的。如:「只要努力,必有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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