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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行六師

[佛光大辭典]

指印度古代行自餓、投淵、赴火、自坐、寂默、持牛狗戒等方法以期得未來樂報之六種外道。(參閱「苦行外道」3944) p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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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十師

(一)指三師七證︰律制比丘受具足戒時,戒場上須有傳授戒法的戒師(戒和尚)、教授禮拜的羯磨師,及教授威儀作法的教授師等三師,以及七位為受戒者證定受具戒的尊證。其中,戒和尚須有十年以上的戒臘,羯磨、教授二師須有五年以上的戒臘;十師均須無違犯戒律者。若邊境地區,則僅須三師二證。

(二)外道的分類︰有二說︰

(1)六師外道的分派,即不蘭迦葉、末伽梨、劬奢離、阿夷頭、翅舍欽婆羅、牟提多婆休、迦旃延、訕若、比羅吒、尼犍子等十師。若將此十師與六師外道加以對照,則富蘭那迦葉相當於不蘭迦葉,末伽利拘賒梨子相當於末伽梨、劬奢離,刪闍耶毗羅胝子相當於訕若、比羅吒,阿奢多翅舍欽婆羅相當於阿夷頭、翅舍欽婆羅,迦羅鳩馱迦旃延相當於牟提多婆休、迦旃延,尼犍陀若提子相當於尼犍子。

(2)苦行六師加本源三師及另外一師,而成十師,即︰迦毗羅、優樓迦、勒娑婆、自餓、投淵、赴火、自墬、寂默、常立、牛戒等十師。

(三)指內供奉的十禪師︰日本自古由十禪師擔任內供奉之職,故有此稱。

◎附︰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五章 (摘錄)

受具時「十眾現前」──和尚、羯磨師、教授師為三師、七證,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祇律》卻不是這樣,和尚是不在「十眾」以內的。《僧祇律》說︰「和上在十人數,不名受具足。」這是和上不在十人數的明證。那十眾中的三師是誰呢﹖《僧祇律》卷三十說(大正22‧472a)︰「和上尼已先與求衣鉢,與求眾,與求二戒師,與求空靜處教師︰推與眾僧。」

弟子如要受具足,無論是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應早先為弟子代求三衣 鉢具;並請清淨眾,參加受具羯磨;還要求三師,是二位戒師(在作法中,分稱為戒師與羯磨師),空靜處教師。《僧祇律》──大眾部(Mahāsāṃghikāḥ)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數,所以有兩位戒師(比丘中但言「求戒師」,沒有明說「二」位)。「推與眾僧」,是和上將弟子交與眾僧,由眾僧(十眾)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願意攝受教導的證明者(沒有是不准受具的)。佛教界舊有這樣的論諍傳說,如《三論玄義》說(大正45‧9a)︰「上座部云︰和上無戒及破戒,闍梨有戒,大眾亦有戒,受戒則得,戒從大眾得。大眾知和上無戒,而與共受戒者,大眾得突吉羅罪。(中略)餘部言︰和上無戒及破戒,大眾有戒,則不得戒,戒從和尚得故。因此諍論。」

《三論玄義》的舊傳說︰上座部戒從大眾得,大眾部戒從和尚得。然依《僧祇律》看來,恰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數內,可見大眾部是戒從大眾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為十眾的主體,戒是應從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轉取捨,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與重大眾,為釋尊律制的真精神。然偏頗發展而分化起來,尊上座的,上座有領導僧伽,決定羯磨的地位,成為上座部;始終保持僧事僧決的原則,以大眾的意旨為準,成為大眾部︰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處。大眾部的受具,和上不在十人數內,正是這一精神的表現。戒從和尚得,加深了和尚與弟子間的關係。上座部中,如銅鍱部所傳的「五師相承」,都是和尚與弟子的關係。上座地位的強化,與師資傳承是不能分離的。大眾部也有師資的關係,然在受具時,推與僧伽(十人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佛法(得戒)中,直接與僧伽相貫通。和尚在不在十數,在論究這一制度的新古時,應重視《僧祇律》的獨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見︰「白四羯磨受具」,當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內,起初應並無嚴格的規定,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論》卷一說(大正23‧508c)︰「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現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數(十數)不滿故。若僧數滿,設無和尚,亦得受戒。」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論》保存了古義,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內的。白四受具,原始應以十眾為主,而和尚在不在內,沒有嚴格的規定。在重大眾與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成︰上座系和尚為三師之一,大眾系和尚在十眾以外,明顯的對立起來。

〔參考資料〕 (二)《止觀輔行》卷十之一;《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七(末);《百論疏》卷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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