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處法處建立別名因緣
[法相辭典(朱芾煌)]俱舍論一卷十九頁云:何緣十處皆色蘊攝,唯於一種,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處名?頌曰:為差別最勝,攝多增上法;故一處名色,一名為法處。論曰:為差別者:為令了知境有境性,種種差別;故於色蘊,就差別相,建立十處;不總為一。若無眼等差別想名,而體是色;立名色處。此為眼等名所簡別。雖標總稱;而即別名。又諸色中,色處最勝;故立通名。由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及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別。又諸世間,唯於此處同說為色;非於眼等。又為差別,立一法處;非於一切。如色應知。又於此中,攝受想等眾多法故;應立通名。又增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獨立為法。有餘師說:色處中有二十種色,最麤顯故;肉天聖慧三眼境故;獨立色名。法處中有諸法名故;諸法智故;獨立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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