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爾
[佛光大辭典]又作法然、法爾自然、本來法爾。所謂自然,即指事情之自然形成;所謂法爾,即指依循真理而同於真理。於翻譯名義集卷二則謂,「自然」即「法爾」,「法爾」即「自然」。又大毘婆沙論卷一五三列舉出形成世間各種事物之三種力,「法爾力」即其中之一,而相對於另外的「因力」、「業力」兩力;例如世界自然壞滅時,下地之眾生必生於上界。於日本,淨土真宗開祖親鸞以捨自力而將一切付託於如來之手,稱為自然法爾,意謂投身於絕對真理的彌陀之中。〔大毘婆沙論卷九十一、正像末和讚(親鸞)〕 p2532
(術語)由修行而得者。與得於自然法爾者有區別。與修證同。
為日僧親鸞所著。即淨土、高僧、正像末三部和讚之總稱。親鸞在晚年為使真宗之根本教義易於了解,遂製作此和讚,與「正信偈」同為日本寺院早晚課誦時所用。淨土和讚為讚阿彌陀佛偈、三經、現世利益等一一八首。高僧和讚為讚嘆七高僧(龍樹、天親、曇鸞、道綽、善導、源信、源空),共一一七首。正像末和讚為正像末淨土、疑惑、聖德奉讚、述懷等一○八首。此外尚有帖外和讚,附有和文之「自然法爾章」。 p562
全一卷。日僧從覺編。收於大正藏第八十三冊。本書係輯錄日本真宗開祖親鸞致其門徒之書信集,共分二十二章,內容分類為有念無念事、自然法爾事、誓願名號同一事等。 p1945
禪宗公案名。為唐代禪師玄沙師備(835~908)因聽聞燕子之鳴聲而拈提之機緣語句。五燈會元卷七(卍續一三八‧一二三上):「師因參次,聞燕子聲,乃曰:『深談實相,善說法要。』便下座。時,有僧請益曰:『某甲不會。』師曰:『去!誰信汝?』」
此則公案中,玄沙聞燕子之聲,乃隨機告示門人,此聲乃諸法實相善巧說法之顯現。然於現實世界中,此種諸法實相之大說法,卻往往無人能知曉,故僧言「不會」。玄沙遂道「去」,其意概謂諸法實相之大說法與人之領會與否無關,而係在於親身之修行體悟;故該僧縱然不能領會,然仍須自行解決自家之生死大事,此則與諸法實相無關,故玄沙斥退之。又該僧既不能了知吾人自身與諸法實相當體之關係,亦未能領悟玄沙以「燕子聲」為諸法實相善說法要之表徵,直如迷妄凡夫,以分別情想而逕自判定燕子聲即燕子聲、諸法實相即諸法實相,彼此兩不干涉,故率然答以「不會」;然玄沙則認為,若自諸法實相單純、直接、自然法爾之意義而言,無論何人皆能領會其真實意義,一如燕子聲實乃諸法實相所顯現的真如法性,故言「誰信汝」,表示不信彼僧不能體會此一單純而自然之法性。 p2022
指不假任何造作之力而自然而然、本然如是存在之狀態。佛典中屢用「自然」、「法爾」、「自然法爾」等語,其義概分如下:(一)就佛教表示其自身真理之立場而言,如覺悟之世界為脫離有無分別,本來空無自性,其自身獨立存在,而絕對自由,稱為無為自然;或如經由善惡行為,依循因果法則而產生結果,稱為業道自然;如依自身之法則,視之為如實之表現,稱為法爾。依日本淨土真宗之祖親鸞所說,捨離自心分別而悟入彌陀之法則,稱為自然法爾;依本願而救度眾生者,則稱為願力自然。據無量壽經卷上載,極樂世界乃無為自然世界,往生該國土者,即受有自然虛無之身。
(二)從佛教批判外道之立場而言,係用以否定自然外道之自然無因論(否認萬物依因緣所生)。如六師外道中之末伽梨拘賒梨子、阿奢多翅舍欽婆羅等即妄執此類自然無因論,而與佛教所說之自然法爾判然有別。(參閱「自然法爾」2532、「法爾」3419) p2531
又作法然、自然、天然、自爾、法爾自然、自然法爾。係指萬象(諸法)於其天然自然而非經由任何造作之狀態。即指某事物本來之相狀。相對於因力、業力而言,法爾力意謂無法說明之天然、自然之力。據華嚴經探玄記卷三所釋,法爾一義可就兩方面而言:(一)就一切諸法之存在觀之,一切莫非因緣和合而成,無論水之就低、火之昇高,皆為自然而然之事。(二)就真如之法言之,真如之法,法爾隨緣,萬法俱興,法爾歸性,皆為本來平等常然之事。又瑜伽師地論卷八十八所載之四種道理之第四為法爾道理,此即表某事物原相之天然道理,例如火是熱性、水是濕潤性。日本淨土真宗以藉阿彌陀佛之願力自然往生於報土,稱為法爾往生,此時之「法爾」乃自然及他力之義。(參閱「自然法爾」2532) p3419
由修行之功漸顯本有性德之謂。乃自後天之修行而得,與得自「自然法爾」者有別。(參閱「本有」1956) p4039
梵語 satya。此字於原語上,為「在」之抽象名詞,有「應具備者之意」。即於現實存在者,直下承當即有;或覺悟為有,即稱真理。乃謂現實之外則無真理。此係繼承奧義書中「梵我一如」(梵 brahma-ātma-aikyam)之立場。大乘佛教則用「真如」(梵 tathatā)表示之。tathatā,以語言上言,為 tathā 之抽象名詞,即「有如......」、「如同......」之意。欲把握現實存在者,若非以「如同......」表示之,則無可言喻。我國向譯作「只麼」,即「就那樣」(如其然)之意。據大智度論卷三十二之說,「如、法性、實際」等三者同為諸法實相之異名。故知,真如、法性(梵 dharmatā)、實際(梵 bhūta-koti)、諸法實相(梵 tattvasya laksana, dharmatā)等,皆為真理之別名。此外,其同義語另有緣起(梵 pratītya-samutpāda)一詞,此係因所有存在之萬事萬物莫不藉由其彼此間相依相關之關係而成立者;此一思想係源自原始佛教之基本思想,乃至大乘佛教一貫之佛教真理觀。日本佛教,除真理一詞外,另有法然、親鸞所倡「自然法爾」之語。親鸞之末燈抄謂,所謂自然之「自」係由其自身原本之意,並非行者之企圖。所謂「然」,即所使然之意,亦非行者所可安排者。一切乃因如來之誓願所致,故云「法爾」。即對於一切萬法,放下吾人之思考、計劃,一切接受彌陀之思考,方能覺知真理之思想。 p4221
(一)佛教與基督教之別,乃在於佛教不主張有一絕對者存在,而認為一切萬法皆由因緣而起,並以「緣起」為佛教之基本教義。所謂「緣起」(梵 pratītya-samutpāda),即謂一切諸法皆由相互關聯而存在。至於大乘佛教所說「諸法實相」之人生觀,實亦本於緣起之立場。萬法由因緣聚合而生起,亦由因緣散離而滅謝,故無一定之自性,亦無絕對者存在,此實為佛教人生觀之表現,與基督教以「神」為絕對者、創造者,而認為人類必須服從其意旨之思想,大異其趣。(參閱「緣起」6126)
(二)又作絕待。與「相對」、「相待」對稱。絕,泯絕、斷絕之意;對,對立、對待之意。一切萬法,自現象界之觀點而言,存在著長與短、大與小、東與西、有與無、是與非,乃至淨與穢、迷與悟、生與死等之對立狀態,佛教稱之為相對、相待;然若自至極平等之絕對立場觀之,則諸法實相,自然法爾,不虛不妄,而真實一際。世間本無千差萬別之相對性質,法性、法相既同為一實之義,有無、真俗亦兩兩平等不二。此一真如平等之法界,自是超越、泯絕各種兩端相對立場之分別見解,故稱絕對。(參閱「自然法爾」2532、「真如」4197) p5192
謂諸法以其自然、不假他力造作之本來狀態而表現、存在。又稱自然、法爾、法然、自然法爾。《翻譯名義集》卷二云(大正54‧1085a)︰「自然與法爾同。」又謂︰「然,是也。自,如是也。」關於法爾,《大毗婆沙論》卷一九一云(大正27‧954b)︰「何謂法爾﹖謂法應如是,不可改易,不可徵詰,是法爾義。」該書卷一五三復立靜慮初起之三因緣︰因力、業力、法爾力。謂世界將壞時,下地有情必斷下地之惑而起上地靜慮,此即法爾力。
《華嚴經探玄記》卷三云(大正35‧148b)︰「法爾亦二︰(一)諸緣起法,有佛無佛,性從緣起。(二)真如法界,性自平等。」前者乃就一切諸法作解釋,後者是就真如法作說明。亦即前者是一切諸法,法爾如是,因緣而起;後者是無為法性,本來法爾平等。《妄盡還源觀》云(大正45‧639b)︰「古今常然,名為法爾。謂真如之法,法爾隨緣。萬法俱興,法爾歸性。」
此外,日本真言宗立法爾自然之六大與隨緣六大。法爾自然之六大為︰堅、濕、煖、動、無礙、了別。此法爾六大隨緣而成︰地、水、火、風、空。又在四種曼荼羅中,也立法爾四曼及隨緣四曼,謂在隨緣顯現之境相深處,各各法爾本有、本不生之本體為其根元。四種道理之第四稱為法爾道理或法然道理,意謂如來出世,無論說法或不說法,法性常爾、不可思議。
日本淨土真宗親鸞在《正像末和讚》以法爾說明彌陀他力本願,謂以彌陀之願力自然往生於報土,此法爾為自然及他力之義。
心所名。指簡擇事理之精神作用。為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19a)︰「慧,謂於法能有簡擇。」《俱舍論光記》卷一亦有解釋,謂能推求、能慮境、能有所成辦,故名為慧。其文云(大正41‧7b)︰「唯慧一種具三現觀,推求名見,慮境名緣,成辦名事,故獨標名。餘心、心所有緣、事二,無見現觀,餘俱有法唯有事現觀,無見、緣二,故不標名。」
俱舍、唯識二家,皆謂慧通於善、不善、無記三性。其中,惡慧之作用強者,稱為惡見,為五見之一;善慧有世俗智、法智、類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他心智、盡智、無生智等十智。此中,唯世俗智為有漏慧,餘九智為無漏慧。
另就慧之作用而言,《俱舍論》卷二十六謂有見、忍、智之別。「見」,推度之義,指推測事物是非之作用。「忍」,忍可之義,指確認事物應該如此;為智之前位,應攝於見性中。「智」,決斷之義,指疑心全斷之決斷作用。
又,《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謂慧能分別諸法自相,亦能分別諸法共相,且有聞所成慧、思所成慧、修所成慧及生得慧等差別。
◎附一︰水野弘元〈慧學〉(摘錄自《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第七章)
〔智慧的階段與用語〕 「慧」是指智慧。佛教最後的目的在於獲得悟的智慧。不論三學或十無學法、六波羅蜜,均將智慧置於最後。但智慧有下列諸類︰世俗欲界的有漏智慧、初步證悟的智慧、聲聞阿羅漢的智慧、辟支佛(緣覺)的智慧、菩薩種種階段的智慧、佛最高的智慧等。而形容智慧的用語也有下列多種︰
prajñā,paññā 慧、智慧、般若、波若
jñāna,ñāṇa 智、智慧、闍那
vidyā,vijjā 明
buddhi 覺 medha 慧 bhūri 廣、廣慧
darśana,dassana 見、捺喇捨曩
dṛṣṭi,diṭṭhi 見
vipaśyanā,vipassanā 觀、毗鉢舍那
anupaśyanā,anupassanā 隨觀
parijñā,pariññā 遍知
abhijñā,abhiññā 證智、神通
ajñā,aññā 了知、已知、阿若
samprajāna,sampajāna 正知
mīmāṁsā,vīmaṁsā 觀、觀察
parīkṣā,parikkhā 觀、觀察
pratyavekṣaṇa,paccavekkhaṇa 觀察
dharma-vicaya,dhamma-vicaya 擇法
pratisaṃvid,paṭisambhidā 無礙解、無礙辯
其他,智慧的譬喻有︰
cakṣu,cakkhu 眼
āloka 光明
凡此均為智慧的同義語。另外,智慧之具體化的體驗,有下列用語︰bodhi 菩提、覺、道sambodhi 三菩提、正覺、等覺
〔慧與智〕 以上詞語中,一般使用最多的是prajñā(paññā)與jñāna(ñāṇa),此二者都譯為智慧。但玄奘的新譯將prajñā譯為慧,jñāna譯為智。三學中的慧、六波羅蜜中的般若波羅蜜都是慧。
「慧」(prajñā,paññā)是最廣義的智慧。根據阿毗達磨,「慧」含有善、惡、無記等一切知的作用,甚至包含有漏凡夫的劣慧到無漏的最高慧。般若,一般說是般若的智慧,被認為是最高的智慧。實則「般若」只是普通的智慧,但若加上「波羅蜜」(pāramitā)一詞,則成為具有「最高、完全智慧」之意的般若波羅蜜。
「智」(jñāna,ñāṇa)主要被用來形容開悟的智慧。盡智、無生智、正智等皆為阿羅漢的智慧;智波羅蜜是十地最高菩薩的智慧;四智(成所作智、妙觀察智、平等性智、大圓鏡智)與加上法界體性智的五智,均為菩薩悟的智慧。一切智、道種智、一切種智(一切智智)三智,分別為二乘(聲聞、緣覺)、菩薩、佛的智慧。均屬悟的智慧。
可是,「智」有時也被用做與「慧」同義,也有將有漏的「慧」稱「智」者。例如,《俱舍論》提到的十智,其中只有世俗智為有漏慧,其他的法智、類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他心智、盡智、無生智等,全是無漏慧。又十智加上如實智即成為唯識法相宗的十一智。在這十一智中,如實智是有漏凡夫的最高智慧,不是無漏慧。順便一提,所謂有漏慧,即世俗智。有生得慧、聞慧、思慧、修慧等四慧。
〔慧的同義語〕 明(vidyā)、覺(buddhi)、慧(medha)、廣(bhūri),以及眼、光明都是智慧的同義語;明也被用在「明行足」一語上,指佛的智慧。
「見」(darśana)有時作「智見」、「智與見」。與智慧並用。見(dṛṣṭi,diṭṭhi),如惡見、邪見,一般多作邪惡的見解或意識形態使用。但八正道的正見,也作優越的智慧使用。
「觀」(vipaśyanā)是止觀的觀,意為智慧;隨觀(anupaśy anā)是指四念處觀中觀察的慧。遍知(parijñā)是正確的知道四諦中苦的智慧;證智(abhijñā)是證悟的智慧,也意指六神通。
「了知」(ājñā)是基於法眼而初步證悟的智慧。「阿若憍陳如」的「阿若」,就是了知的意思;在佛最初對五比丘說法中,憍陳如是第一個得到了知的人,故稱其為阿若憍陳如。正知(samprajāna)即正念正知,指正確的認識。
「觀」(mīmaṁsā)在四神足中作「慧」解;觀(pariksā)在〈觀因緣品〉等,《中論》的品名中,為「智慧觀察」之意。
「擇法」(dharma-vicaya)是七覺支中的擇法覺支,對「法」作簡擇分別的智慧。「無礙解」也稱為無礙智、無礙辯。指佛、菩薩無礙自在的智慧。即法、義、詞(辭)、辯(廣辯、樂說)的四無礙解。
「菩提」(bodhi,覺、道)、「三菩提」(sambodhi,正覺)不僅有「智慧」的意思,而且是指身心完成戒、定、慧三者的悟的狀態。得到此體驗的智慧稱為觸達(sparśana,phussana),因為悟是以身心觸達體證之意。
〔智慧的作用〕 智慧可分為「有分別智」(savikalpa-jñana)及「無分別智」(nir-vikalpa-jñāna)二種。「有分別智」,是指「智慧」意識到「對象」,並且與所意識到的對象對立的情形;「無分別智」,是指「智慧」沒有意識到「對象」,而與對象合為一體者,乃最高證悟的智慧。
「無分別智」就是觀「色即是空」之「空」的智慧。
佛教的理想先是自理論上去了解一切法無我與無自性;其次,是按照無我無自性的道理,以無所得無執著的態度,從事無礙自在的活動。不用力、心,即無礙自在;自然如法、自然法爾的智慧,即無分別智。此為最高的智慧,即大智、般若波羅蜜。
可是,獲得此等最高無分別智的佛或菩薩,並非就此停止,他們還要以此等智慧從事救濟眾生的慈悲活動。此時,該智慧又成為覺察救濟對象(眾生)的有分別智,但此一智慧,乃是獲得最高無分別智後所產生的,與以前的有分別智不同,故稱有分別後得智。
以六波羅蜜而言,般若波羅蜜以前的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等五波羅蜜,是有分別後得智的作用,亦稱方便(upāya)。故六波羅蜜又分為方便及般若二者,方便是基於有分別後得智的慈悲活動,般若是基於無分別智的智慧活動。前者可說是下化眾生的大悲,後者可說是上求菩提的大智。而具備此大智、大悲的智慧活動,即是佛教的理想。
◎附二︰印順〈慧〉(摘錄自《佛法概論》第十八章第三節)
〔聞思修與慧〕 無漏慧的實證,必以聞、思、修三有漏慧為方便。如不聞、不思,即不能引發修慧,也即不能得無漏慧。《雜含》(卷三十‧八四三經)曾說四預流支︰「親近善男子,聽正法,內正思惟,法次法向。」這是從師而起聞、思、修三慧,才能證覺真理,得須陀洹──預流果。這是修行的必然程序,不能躐等。然從師而起三慧的修學程序,可能發生流弊,所以釋尊又說四依︰「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了義不依不了義,依智不依識」,作為修學的依準。
(1)親近善知識,目的在聽聞佛法。但知識不一定是善的,知識的善與惡,不是容易判斷的。佛法流傳得那樣久,不免羼雜異說,或者傳聞失實,所以品德可尊的,也不能保證傳授的可信。善知識應該親近,而不足為佛法真偽的標準,這惟有「依法不依人」。依法考辨的方法,《增壹阿含經》〈聲聞品〉,曾略示大綱︰「有作是語︰我能誦經,持法,奉行戒禁,博學多聞。正使彼有說者,不應承受,不足篤信。當取彼案法共論。(中略)與契經相應,律法相應者,便受持之。設不與契經、阿毗曇相應者,當作是語︰卿當知之!此非如來之說。」
考辨的方法,佛說為四類︰{1}教典與「契經、律、阿毗曇都不與相應,……不與戒相應,……此非如來之藏」,即否認它是佛法。{2}如教典不合,而照他的解說,都是「與義相應」的。這應該說︰「此是義說,非正經本。爾時,當取彼義,勿取經本。」這是雖非佛說而合於佛法的,可以採取它的義理。{3}如不能確定「為如來所說也,為非也」,而傳說者又是「解味不解義」的,那應該「以戒行而問之」。如合於戒行,還是可以採那。{4}如合於教典,合於義理的,「此真是如來所說,義不錯亂」,應該信受奉行。這即是以佛語具三相來考辨。
釋尊或專約教典,說「以經為量」。或專約法義,說「三法印」。或專約戒行,說「波羅提木叉是汝大師」。這依法不依人,是佛法慧命所寄,是古代佛法的考證法。在依師修學時,這是唯一可靠的標準。我們要修學佛法,不能為宗派所縛,口傳所限,邪師所害,應積極發揮依法不依人的精神,辨別是佛說與非佛說,以佛說的正經為宗,以學者的義說為參考,才能引生正確的聞慧。
(2)從師多聞正法,要從語言文字中,體會語文的實義。如果重文輕義,執文害義,也是錯誤的,所以「依義不依語」。經上說︰「聞色是生厭,離欲,滅盡寂靜法,是名多聞。」(《雜含》卷一‧二十六經)正法的多聞,不是專在名相中作活計,是理會真義而能引解脫的行證。多聞,決不能離聖典語文而空談,但也不能執文害義。否則儘管博聞強記,在佛法中是一無所知的無聞愚夫!
(3)義理有隨真理法相說,有曲就有情根性說,這即是了義與不了義,勝義說與世俗說。如不能分別,以隨機的方便說,作為思考的標準,就不免顛倒。所以說「依了義不依不了義」。這樣,才能引發正確深徹的思慧。如以一切為了義,一切教為圓滿,即造成佛法的儱侗與混亂。
(4)法次法向是修慧。依取相分別的妄識而修,無論如何,也不能得解脫,不能引發無漏正智,所以說「依智不依識」。應依離相、無分別的智慧而修,才能正覺,引導德行而向於正覺的解脫。佛法以正覺的解脫為目標,而這必依聞、思、修三而達到;聞慧又要依賢師良友。這三慧的修學,有必然的次第,有應依的標準。這對於正法的修學者,是應該怎樣的重視釋尊的指示!
〔慧與覺證〕 在家出家的聖弟子,依八正道行,確有如實的悟證境地,這是經中隨處可見的。到此,淨化自心功夫,才達到實現。怎樣的觀慧才能引發如實覺呢﹖方便是非常眾多的,或說四念處──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或說四諦觀;或說緣起的生起還滅觀。但達到根本處,切近實證處,都是同觀實相的──空、無相、無願三解脫門。這是三法印的觀門︰依無常成無願門、依無我成空門、依涅槃成無相門。等到由此而知法入法,即無二無別。如前三大理性的統一中說︰法性是空寂而緣起有的,從緣起的生滅邊,觀諸行無常與諸法無我;從緣起的還滅邊,觀諸法無我與涅槃寂靜。直從法性說,這即是性空緣起的生滅觀,生滅即是寂滅。所以四諦觀、緣起觀,或側重緣起流轉而觀不淨、苦、無常、無我,都是契入法性空的方便。由於適應時機,根治對於物欲、色欲的繫著,所以說苦觀、不淨觀。如不能依苦而起無量三昧,或偏於不淨觀,會造成嚴重的錯誤,佛世即有比丘厭身而自殺的(如《雜含》卷十三‧三一一經)。佛為此而教令修安般,這那裏是佛法觀慧的常道!
法,是緣起假名而本來空寂的,但人類由於無始來的愚昧,總是內見我相,外取境相,不知空無自性,而以為確實如此。由此成我、我所,我愛、法愛,我執、法執,我見、法見。必須從智慧的觀察中來否定這些,才能證見法性,離戲論纏縛而得解脫。這必須「于此識身及外境一切相,無有我、我所見、我慢、使、繫著」(《雜含》卷一‧二十三經)。必須「不見一法可取而無罪過者。我若取色,即有罪過。……作是知已,于諸世間則無所取,無所取者自覺涅槃」(《雜含》卷十‧二七二經)。要不住四識住,「攀緣斷已,彼識無所住,……于諸世間都無所取、無所著。無所取、無所著已,自覺涅槃」(《雜含》卷二‧三十九經)。由慧觀而契入法性,不是取相分別識的觀察,是從無自性分別而到達離一切取相戲論的。如有一毫相可取,即不入法性。所以如中道的德行,從離惡行善的方面說,這是要擇善而固執的。但從離相證覺說,如取著善行,以為有善行可行,有我能行,即成為如實覺的障礙,大乘稱之為「順道法愛」。釋尊所以常說︰「法尚應捨,何況非法﹖」如佛常說地水火風等觀門,「如於地有地想,地即是神(我),地是神所,神是地所。彼計地是神已,即不知地。……於一切有一切想,一切即是神,一切是神所,神是一切所。彼計一切是神已,便不知一切」(《中含》〈想經〉)。所以佛為跋迦利說「真實禪」──勝義空觀說︰「於地想能伏地想,于水、火、風想無量空入處想,識入處想,無所有入處,非想非非想入處想,此世他世,日月,見聞覺識,若得若求,若覺若觀,悉伏彼想。跋迦利!比丘如是禪者,不依地、水、火、風,乃至不依覺觀而修禪。」(《雜含》卷三十三‧九二六經)這是都無所住的勝義空觀,迦旃延修這樣的禪觀,由於佛的教化──緣起假有性空的中道而來(《雜含》卷十二‧三0一經),這是慧證法性的不二門。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一四二;《俱舍論》卷一、卷二十二;《順正理論》卷十;《成唯識論》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末);《百法問答鈔》卷一、卷四;覺音著‧葉均譯《清淨道論》。
瑜伽二卷六頁云:云何火災能壞世間?謂有如是時,世間有情,壽量無限。從此漸減,乃至壽量經八萬歲。彼復受行不善法故;壽量轉減,乃至十歲。彼復獲得厭離之心,受行善法。由此因緣,壽量漸增;乃至八萬。如是壽量一減一增,合成一中劫。又云:如是二十減,二十增,合四十增減,便出住劫。於最後增已;爾時那落迦有情,唯沒不生。如是漸漸乃至沒盡;當知說名那落迦世間壞。如那落迦壞,傍生餓鬼,壞亦如是。爾時人中隨一有情、自然法爾所得第二靜慮。其餘有情、展轉隨學,亦復如是。皆此沒已,生極淨光天眾同分中。當知爾時說名人世間壞。如人趣既爾;天趣亦然。當於此時五趣世間居住之處,無一有情可得。所有資具,亦不可得。非唯資具,不可復得;爾時天雨,亦不可得。由無雨故;大地所有藥草叢林,皆悉枯槁。復由無雨之所攝故;令此日輪、熱勢增大。又諸有情能感壞劫業增上力故,及依六種所燒事故;復有六日輪漸次而現。彼諸日輪,望舊日輪,所有熱勢,踰前四倍。既成七已;熱遂增七。云何名為六所燒事?一、小大溝坑,由第二日輪之所枯竭。二、小河大河,由第三日輪之所枯竭。三、無熱大池,由第四日輪之所枯竭。四者、大海,由第五日輪及第六一分之所枯竭。五、蘇迷盧山及以大地,體堅實故,由第六一分及第七日輪之所燒然。即此火焰、為風所鼓,展轉熾盛,極至梵世。又如是等、略為三事。一、水所生事。謂藥草等。由初所槁。二、即水事。由五所涸。三、恆相續住體堅實事。由二所燒。如是世界、皆悉燒已;乃至灰墨及與餘影皆不可得。廣說如經。從此名為器世間已壞。滿足二十中劫。如是壞已;復二十中劫住。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三十三卷八頁云:問:火災起時,火從何出?有作是說:世界成時。有七日輪,俱時而起。持雙山後,隱伏而住。然後彼處,一日輪昇,遶蘇迷盧,而為照耀。至劫將末,火災起時,餘六日輪,漸次而出。由彼勢力,世界便壞。有說:世界將欲壞時;即一日輪、分為七日。由彼勢力,世界便壞。有說:即一日輪、至劫將末,成七倍熱,焚燒世界。有說:七日先藏地下,後漸出現,作用如前。如是說者、諸有情類業增上力,令世界成。至劫末時,業力盡故;隨於近處,有災火生;乃至梵宮,皆被焚燎。
亦可另行搜索於 大藏經(CBETA) / Google / 異體字字典 /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 國語辭典 /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 四庫全書 / 國學大師 / 法鼓全集(聖嚴法師) / 廣欽老和尚網路專輯 / 雪公全集(李炳南老居士) / 印順全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