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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三行之一。五逆十惡等之所行。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ㄗㄨㄟˋ ㄒㄧㄥˋ
犯罪的行為。如:「他擅用虛偽的手段,掩飾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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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行

(名數)一福行,行十善等福感天上人間之果者。二罪行,又曰非福行,行十惡等罪感三惡道之苦者。三不動業,又曰無動行。修有漏之禪定感色界無色界之果者。是為禪定不動之行,故云不動,又感果不動,如福行罪行時,非如異變,故云不動。見智度論八十八。


[佛光阿含藏]
布薩

一名說戒,即同住之比丘每半月十五等集會一處或齊集布薩堂(說戒堂),請比丘之知法者說波羅提木叉(戒本),以反省過去半月內之行為是否合乎戒本,若有犯戒者,則於眾前發露懺悔,使比丘均長住於淨戒中,能長養善法,增長功德。

僧團中每半月說戒一次,自知犯戒者,即於大眾面前數說罪行,並懺悔之。


[佛光大辭典]
三行

(一)指身、口、意三業。中觀論有「起三行」之語,即為起動三業之謂。(參閱「三業」638) 

(二)三行又指:(一)福行,即行十善等福,能招感天上、人間之果。(二)罪行,又稱非福行。即行十惡等罪,能招感三惡道之苦。(三)不動行,又稱無動行。即修有漏之禪定,能招感色界、無色界之果。因禪定不動,感果不動,福行罪行,非如異變,故稱不動。〔大智度論卷八十八〕 p550


未曾有正法經

凡六卷(或三卷)。宋代法天譯。為阿闍世王經之新譯本。又作未曾有經、未曾經。收於大正藏第十五冊。本經敘述阿闍世王曾幽禁其父,欲致之死。後悔悟其弒逆之罪行,故求佛救度。佛陀乃與文殊等諸菩薩為之講說無污、無著、無畏、無想、無願等般若空之旨。

又本經之同本異譯有:(一)阿闍世王經。凡二卷。東漢支婁迦讖譯。(二)放鉢經。全一卷。西晉時代譯,譯者佚名。本經相當於文殊支利普超三昧經之舉鉢品。(三)文殊支利普超三昧經。凡三卷或四卷。西晉竺法護譯。又作普超三昧經、普超經、阿闍世王經。以上三經皆收於大正藏第十五冊。〔出三藏記集卷二、卷三、古今譯經圖紀卷一、開元釋教錄卷一、卷二、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一、卷四〕 p1937


制裁

乃對於妨害社會之行為所施予之各種壓力。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Emile Durkheim 1858~1917)將制裁之類別分成四種,即:(一)神祕性的,如破門、咒詛、悔罪、禁書命令。(二)道德性的,如排斥、非難。(三)法律性的,如民法、刑法上所定之處罰。(四)諷刺性的,如嘲笑、譏諷等。

有關制裁之懲治方式,可分成兩類,即:(一)集團中的成員彼此間之制裁,稱為輿論制裁。(二)由在上位之權威者直接或間接為之,乃具有處罰之性質。

施行制裁之主體,常被稱為正義或神,係一抽象之象徵,且係一種集團之力量,絕非個人所能為者。在戒律中,對破戒者之制裁有特殊規定,然皆以自主之良心為基礎,外罰之性質極微。又制裁之主體為僧團,非由特定之比丘執行。僧團所定之制裁規則中,最嚴重者為波羅夷罪,此罪乃加於觸犯殺、盜、淫、妄語等比丘身上,且足以構成自僧團中放逐之罪名。其他尚有僧殘罪、波逸提罪等。僧殘罪係於一定日數中「別住」,即遠離僧團而居於他處以謹慎反省。波逸提罪,應於僧團中大眾之前,懺悔自己所觸犯之罪行。(參閱「」2896)p3088


性戒

二戒之一。乃針對性罪而立之禁戒。又作性罪戒、性重戒、主戒、舊戒。與「遮戒」相對。此類戒律從犯罪之果報而言,屬於本質之罪惡行為,如五戒中之殺生、偷盜、邪淫、妄語等四波羅夷,不待佛之制戒,亦不論在家、出家與受戒、不受戒,若犯之,未來必定受報;因其自性就是罪行,為業報之正因,係社會普遍承認之罪惡,並有法規制止之,故稱性戒。反之,遮戒則依佛陀之遮制而設,如酒戒即是。

蓋除殺、盜、淫、妄等四波羅夷外,其他諸戒皆屬遮戒,準此,曇無讖譯之菩薩戒本所說四重四十二戒、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下所說六重二十八輕戒、梵網經卷下所說十重四十八輕戒等,皆依性戒、遮戒而分輕重,惟法藏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則謂,梵網四十八輕戒中亦有性戒、遮戒之別。〔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北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大智度論卷四十六、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上〕(參閱「性罪」3238) p3228


洪秀全

(1813~1864)廣東人。清宣宗(1821~1850)末年,率上帝會信徒起兵,自號天王。咸豐元年(1851)建號太平天國,以廣西永安(蒙山)為首都,攻陷南京,勢力及於十六省,共歷十五年。因其禁止耶穌基督以外之一切信仰,致使佛教寺院、僧團、經典、佛像等遭受嚴重破壞。軍力所到之處,寺宇佛像焚燬殆盡,成為時人反對太平軍之主要原因,曾國藩起兵時所發佈之檄文,即以之為太平軍之一項重大罪行。 p3862


無間業

梵語 ānantarya-karman。指犯五逆罪者所作之業,導致受無間地獄苦果。蓋犯五逆罪者,臨命終之際,必定墮入地獄而無間隔,故稱無間業。又地獄稱為無間,以五逆罪業能招受無間地獄之果報,故稱無間業,此乃「從果」立名。又地藏菩薩本願經卷上觀眾生業緣品以五義解釋無間:(一)日夜受罪,以至劫數,無時間歇絕。(二)身形遍滿無間,一人亦滿,多人亦滿,故稱無間。(三)罪器叉棒,鷹蛇狼犬,鐵網鐵繩,饑吞鐵丸,渴飲鐵汁,苦楚相連,更無間斷。(四)不問男子女人,羌胡夷狄,天龍神鬼,罪行業感,悉同受之。(五)從初入時,至百千劫,一日一夜,萬死萬生,求一念間暫住不得;除非業盡,方得受生,以此連緜,故稱無間。〔俱舍論卷十七、大乘義章卷七〕 p5122


說罪

梵語 āpatti-pratideśana。音譯痾鉢底鉢喇底提舍那。阿鉢底,罪過之義;鉢喇底提舍那,對他說之義。即於說戒日或自恣日,陳述自己所犯之罪行以求得清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大五四‧二一七下):「梵云痾鉢底鉢喇底提舍那。痾鉢底者,罪過也;鉢喇底提舍那,即對他說也。說己之非,冀令清淨。自須各依局分,則罪滅可期,若總相談愆,非律所許。舊云懺悔,非關說罪。」(參閱「懺悔」6772) p5926


犧牲

指祭祀天地神祇之祭品或行為。通常以各種動物或稀有珍奇之植物獻神。相當於英語中 sacrifice 一語,此語含有神聖、聖化之意味,係指將動植物神聖化,以作為祭品而舉行祭祀之宗教行為。此類宗教行為產生之原因,學界之看法莫衷一是,英國人類學家泰勒(E.B. Tylor, 1832~1917)主張:犧牲乃為博得神靈歡喜,以獲得福祉、利益等之賄賂行為。英國之東方學學者史密斯(R. Smith, 1846~1894)則立「融合說」,認為採行犧牲祭法之人希望透過共食動物(犧牲之祭品—代表祖先或神)來謀求神人之結合。英國人類學家弗雷塞(J.G. Frazer, 1854~1941)則以為犧牲之根本動機,乃為謀取神祕之生命力與咒力;此說法視犧牲為一種贖罪行為,視犧牲動物之死為行祭者之死,故亦稱「代置說」。在印度,婆羅門教以犧牲行祭祀,而佛教則禁止殺生,反對犧牲祭祀之行為。 p6775


鑊湯地獄

即以鍋鑊煮沸湯,置罪人於其中,以懲其生前罪行之地獄。據觀佛三昧海經卷五載,此地獄共有十八鑊,每一鑊縱廣皆四十由旬,有七重之鐵網,其內充滿沸鐵。有五百羅剎,以大石炭燒其銅鑊,其火焰焰相承,在地獄六十日(即此娑婆世界之十二萬年)而不滅。係眾生毀佛戒法、殺生祠祀、為食肉焚燒山野而傷害眾生、燒煮生類等所招感之果報。犯罪之人,臨命終時,身心煩悶,不能禁制大小便,身體或熱如湯,或冷如冰,乃萌生得大溫水沐浴之念。獄卒羅剎遂化作僮僕,手擎湯瓮至罪人所,罪人見瓮,心生喜愛,氣絕命終而生此鑊湯中。罪人於其內,身肉消爛,唯餘骨存在;即被用鐵叉取出鑊外,鐵狗食之,嘔吐在地,尋復還活;獄卒再驅捕罪人,還令入鑊中。罪人因畏鑊熱,乃攀劍樹上,骨肉斷壞,還墮鑊湯中。因殺生之罪,於一日一夜中有恆河沙之生死果報。罪畢乃出,生於畜生道,豬羊雞狗短命之處,無不經歷,待受身八千萬年後,才生於人道。雖生人道中,仍受多病、短命之報,經無量劫後遇善知識,始能受持五戒、行六度。〔正法念處經卷七、經律異相卷五十〕 p6908


鑊湯地獄

即以鍋鑊煮沸湯,置罪人於其中,以懲其生前罪行之地獄。據觀佛三昧海經卷五載,此地獄共有十八鑊,每一鑊縱廣皆四十由旬,有七重之鐵網,其內充滿沸鐵。有五百羅剎,以大石炭燒其銅鑊,其火焰焰相承,在地獄六十日(即此娑婆世界之十二萬年)而不滅。係眾生毀佛戒法、殺生祠祀、為食肉焚燒山野而傷害眾生、燒煮生類等所招感之果報。犯罪之人,臨命終時,身心煩悶,不能禁制大小便,身體或熱如湯,或冷如冰,乃萌生得大溫水沐浴之念。獄卒羅剎遂化作僮僕,手擎湯瓮至罪人所,罪人見瓮,心生喜愛,氣絕命終而生此鑊湯中。罪人於其內,身肉消爛,唯餘骨存在;即被用鐵叉取出鑊外,鐵狗食之,嘔吐在地,尋復還活;獄卒再驅捕罪人,還令入鑊中。罪人因畏鑊熱,乃攀劍樹上,骨肉斷壞,還墮鑊湯中。因殺生之罪,於一日一夜中有恆河沙之生死果報。罪畢乃出,生於畜生道,豬羊雞狗短命之處,無不經歷,待受身八千萬年後,才生於人道。雖生人道中,仍受多病、短命之報,經無量劫後遇善知識,始能受持五戒、行六度。〔正法念處經卷七、經律異相卷五十〕 p690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地獄

指眾生受自己所造惡業的業力驅使,而趣入的地下牢獄。為三惡道或五趣之一。梵語稱為捺落迦,又稱泥黎、泥洹夜。玆依其名義、種類、位置、苦具、業因、壽量,略述如次︰

〔名義〕 《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解說其名稱云(大正27‧865b)︰「有說,㮈落名人,迦名為惡,惡人生彼處,故名㮈落迦;有說,落伽名可樂,㮈是不義,彼處不可樂,故名㮈落迦。」該論又說另有壞喜樂、無歸趣、無救濟、苦器、卑下、顛墬等義。《玄應音義》卷二十四謂該詞有不可樂、不可救濟、闇冥、地獄四義。

〔種類〕 《俱舍論》卷十一、《瑜伽師地論》卷四說有八熱地獄、八寒地獄、孤地獄三種。八熱地獄又稱為八大地獄,分為等活、黑繩、眾合、叫喚、大叫喚、焦熱、大焦熱、無間(阿鼻)等八個區域。此皆是從其苦惱相定名。各個地獄皆有眷屬地獄,即各有十六個別處(小地獄),與上述的八大地獄合計,共有一三六個地獄。

八寒地獄是指頞部陀、尼剌部陀、頞哳吒、臛臛婆、虎虎婆、嗢鉢羅、鉢特摩、摩訶鉢特摩等八所地獄。最初的二所是因皮膚為寒風吹成卷縮狀態而定名。次三所顯示受寒風吹襲,其口舌麻痺,叫聲異常。最後三所是顯示皮肉爛如蓮華一般。

孤地獄又稱獨一地獄、邊地獄。設於特定的區域,或在江河附近,或散在山間、曠野、地下、空中等處。

《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順正理論》卷三十一及《顯宗論》卷十六之中的記載與上述大致相同。《立世阿毗曇論》卷八僅載有八熱地獄。至於其他經論的說法,與上述的差異甚多。例如《長阿含經》卷十九、《起世經》卷三說除了八熱地獄之外,還有頞浮陀、泥羅浮陀二地獄,總共是十地獄。關於八熱地獄的十六個眷屬地獄的名稱,在《長阿含經》中說整個八熱地獄有十六個地獄,即黑沙、沸屎、五百釘、飢、渴、一銅釜、多銅釜、石磨、膿血、量火、灰河、鐵丸、釿斧、豺狼、劍樹、寒冰等地獄;《增一阿含經》卷三十六〈八難品〉說此十六地獄為優鉢、鉢頭、拘牟頭、分陀利、未曾有、永無、愚惑、縮聚、刀山、湯灰、火山、灰狗、荊棘、沸屎、劍樹、熱鐵丸;又《大智度論》卷十六是以炭坑等八炎火地獄和頞浮陀等八寒冰地獄,當作十六個眷屬小地獄;還有《正法念處經》卷五以下〈地獄品〉說八大地獄各有不同的十六個附屬小地獄。

由上述可知,《長阿含經》是將寒冰地獄列為十六小地獄之一,而《四阿含暮抄解》卷下則將十地獄當作是寒地獄。還有《立世阿毗曇論》卷一、《十八泥黎經》也以十地獄為寒地獄。《涅槃經》卷十一〈現病品〉、《彰所知論》卷上和《大智度論》所舉出的八寒地獄名稱,與上述《俱舍論》所舉出的名稱相對照,兩者之間略有差異。《觀佛三昧經》卷五亦與其他諸經論的說法不同。該經將地獄分為阿鼻、寒、黑闇、小熱、刀輪、劍輪、火車、沸屎、鑊湯、灰河、鐵窟、鐵丸、尖石、飲銅等地獄,各地獄中有十八個區域。此外還有五百億劍林、刺林、銅柱、鐵機、鐵輞等地獄。

據《長阿含經》所說,在各種地獄之外還有閻摩王的宮殿,雖然其城有七重,並有七重欄楯、七重行樹,景色頗佳。但眾鳥相和悲鳴,且於畫三時、夜三時現出大銅鑊,獄卒來此捉王,使之受苦。王在受罪之後,又可與大臣們共享福樂。

閻王常令老、病、死三使遊行人間,眾生命終時,因所造惡業之驅使而隨獄卒到閻魔王所。王乃對罪人告誡說︰汝自放逸,不修身、口、意三業,此罪過是汝自己所造,非父母之過,非兄弟之過,乃至非天帝、先祖、僮僕、沙門、婆羅門之過。老、病、死三使常教汝受業報有期,而汝不覺仍造惡業,汝必須自己受苦。王詳細詰問後,乃命獄卒將罪人送往大地獄。又,《閻羅王五天使經》、《鐵城泥犁經》將上述之「三使」增益為生、老、病、死、王法刑罰「五使」。至後世所流傳的十王治罪之說,是出自閻魔王治地獄之傳說所輾轉增廣而來的。

〔位置〕 《俱舍論》等記述在閻浮洲之下過二萬由旬處有無間地獄,其縱、廣、深各二萬由旬。於其中之一萬九千由旬中,有其餘七個相重疊的地獄,上狹下方廣。另有一說認為其餘的七個地獄是在無間地獄旁。這是不正確的說法。又,閻魔王所是餓鬼的所在地,位於閻浮洲之下五百由旬處。八寒地獄則在上述的八熱地獄旁。

《瑜伽師地論》記述在閻浮洲下隔三萬二千由旬處有等活地獄,其餘七個地獄按順序排列於其下,各深四千由旬。八寒地獄也同樣是在閻浮洲下三萬由旬處。第一個是寒地獄,其餘七個地獄位於其下,各深二千由旬。此種說法與《俱舍論》的說法相比,雖然在數量上有所不同,不過方位在閻浮洲下卻是一致的。

據《長阿含經》所述,八熱地獄、十地獄、閻魔王所皆是在兩重鐵圍山內日月光不及的冥闇處。此地有毒風,若不是有鐵圍山遮擋,必會吹到四天下。則山河、江海、草木、眾生皆會焦枯。《順正理論》中只有八熱地獄的方位是與《俱舍論》相同,此外,認為八寒地獄是在鐵圍山之外的極冥闇處,孤地獄是散在閻浮洲中的河邊、山間、曠野、地下、虛空等處,還有少部份是在東、西、北三洲。又有一說,北洲不僅沒有大地獄,甚至連孤地獄也沒有。

〔苦具〕 八熱地獄中,於等活地獄的有情,雙手皆生鐵爪,如同刀劍,極為鋒利,而互相摧毀。其次於黑繩地獄,獄卒以熱鐵繩劃有情的身體,再以鐵斧或鋸子將其斫碎成百千段。其次於眾合地獄,引有情至兩石山之間壓擠,置於石上碾磨,再令其臥於鐵臼之上擣之。其次於叫喚、大叫喚兩地獄,有情被放在大鑊中煮沸,或放在大𨫼上反覆燒烤。其次於焦熱、大焦熱兩地獄,鐵城、鐵樓變成大火坑,燒炙有情。其次於無間地獄,有情的肢節中冒出火焰,煩惱永無斷止之日。上述各個地獄的苦惱,依次遞增十倍,越至後面,苦惱越多。

又,各地獄的四門皆有四增,最初的煻煨增之中,充滿煻煨,沒及有情的膝部,使其皮肉焦爛;其次的屍糞增中,充滿屍糞泥,泥中有蟲,咬破有情之骨而食其髓;其次的鋒刃增中,有刀刃路、劍葉林、鐵刺林、斬刺有情的肢體,任鳥獸食其皮肉、眼睛、心肝;其次的烈河增中,有熱鹹水,有情沈沒於其中,骨肉糜爛。

關於十六小地獄的異說甚多,因此苦具的種類也頗多。例如鐵狗、鐵蟲、猛鳥、惡蛇等。關於八寒地獄,只提到寒冰、寒風,並無苦具、獄卒的記述。關於孤地獄的苦具雖沒有記載,但可從八熱地獄推知。

《觀佛三昧經》所說的苦具,如其所說的地獄名稱一般,種類繁多。獄卒是由閻魔王所驅使,故亦稱為閻魔卒,還有阿傍羅剎、牛頭、馬頭等異稱。《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之中曾載「獄卒是否為有情」的爭論︰若是有情,彼等造許多惡之後,去何處受報﹖若不是有情,大德法善現又為何在頌中說(大正27‧866b)︰「心常懷忿毒,好集諸惡業,見他苦生悅,死作琰魔卒。」在回答此問題中,主張是有情的一方認為獄卒亦是在地獄受造惡之報,地獄連無間業這麼重的罪都可受容,故獄卒的業報也應可受容。主張並非有情的人認為,獄卒是由於諸受罪者的業增上力的影響,乃以有情的形象出現,以各種苦具殘害其身。至於法善現的頌,並非是經律論三藏所說,故不一定是正確的。

另外,《俱舍論》(有部)認為琰魔卒是受王所驅使而將有情投入地獄之中者,實是有情。然而在地獄中害有情的鳥、狗、獄卒並非有情。故琰魔卒和獄卒之間是有差別的。其次又說明為何琰魔卒是有情而不會被獄火所燒的原因,認為這一定是因為受到某種業所隔礙,或是感異大種,所以不被燒。大眾部和正量部皆主張獄卒是有情。

〔業因〕 令有情墮入地獄的不善業,雖然有許多種類,但是概括而言,是以十惡、五逆、謗法為主。據《正法念處經》所載,等活地獄是犯殺生罪者墮入的地方;黑繩地獄是犯殺生、偷盜二罪者墮入的地方;以下至大焦熱地獄,是犯邪淫、飲酒、妄語、邪見、非梵行等罪者墮入的地方。依罪行的深淺分別墮入各地獄;無間地獄是五逆罪(即五無間罪)者墮入的地方。

《增一阿含經》卷三十六也載有同於上述的八熱地獄的業因,依次為︰(1)毀正見、誹謗正法及遠離正法者。(2)好殺生者。(3)屠殺牛、羊等類者。(4)盜取他物者。(5)常淫佚妄語者。(6)傳播謠言及求人方便者。(7)令彼、此鬥爭及貪著他物者。(8)殺害父母、破壞神寺、鬥亂聖眾、誹謗聖人、習於倒邪之見者。又罪業分為三種,上品之罪者,墮入大地獄。中、下品之罪者墮入眷屬地獄。在大地獄受苦後,若業報未能盡時,更於眷屬地獄受苦。故十六眷屬地獄又稱為十六增。

據《俱舍論》卷十八載,墮入阿鼻地獄的罪不是只有無間罪,其他還有與其同類的惡業,如污母及阿羅漢、殺害住定的菩薩及有學的聖者、破壞僧眾的和合緣及佛塔等罪。墮入八寒地獄者的業因,是犯了誹謗聖賢的罪。關於孤地獄的業因,可依據上述的業因推知。《業報差別經》、《轉輪五道罪福報應經》、《泥犂經》、《辯意長者子經》、《罪業應報教化地獄經》等,也載有墮入地獄的業因。

雖然地獄的苦報是由於各自的業因,但是也有若讀誦一節經文或偈頌可免苦的事例。自古以來稱此種經文為破地獄文。在破地獄文中,最廣為人知的是《華嚴經》的「若人欲了知」等四句、《法華經》的十如是文、《無量壽經》的「其佛本願力」等四句、尊勝陀羅尼、光明真言等。這些文句都具有破地獄之德,是根據古來的《感應傳》的說法。不過,其他經文也並不是沒有這種神力。

〔壽量〕 從等活至焦熱六地獄的有情,都是以六欲天的壽量為一日一夜,歲月的數量亦與其相同。大焦熱地獄是半中劫,無間地獄是一中劫。亦即等活地獄的有情是壽五百歲,其一日一夜相當於四王天的壽五百歲。四王天的一日一夜又相當於人間的五十年。等活以下至焦熱地獄的有情是壽一萬六千歲,其一日一夜相當於他化自在天的壽一萬六千歲。他化自在天的一日一夜相當於人間的一千六百年。《正法念處經》、《俱舍論》等皆採用此種說法。《優婆塞戒經》卷七的說法也與此相同,是以六欲天的壽量為準,不過其所用計數的方法不同。主張前六地獄是不定,後二地獄是決定。

關於八寒地獄,頞部陀地獄的有情的壽量,是二十斛(佉梨)麻粒數的百倍,以下各地獄則依次為前者的二十倍。此種說法出自《俱舍論》卷十一、《大智度論》卷十三。《瑜伽師地論》卷四的說法稍異,主張八寒地獄的壽量大約是八熱地獄的一半。關於孤地獄的有情,則沒有任何經文說明其壽量。

由上述可知,如《長阿含經》等,是將地獄定為八個或十個,數量確定;另如《觀佛三昧經》,則未另定地獄的數量。雖然如此,但根本所說皆以焰熱為苦具。八寒地獄是根據《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九的十地獄、《雜阿含經》卷四十八的八地獄而建立的。從其名目可知,關於壽量、業因的說法此諸經是一致的。近代有一說,認為八寒地獄是在佛教逐漸傳至北方寒冷地方之後才開始有的。但是,在《增一阿含經》中已有十六小地獄之一寒冰地獄的名稱,因此可知,其由來已古。《地藏菩薩本願經》卷上〈地獄名號品〉舉出數十種地獄名稱,此多是以苦具、苦相來命名的,類似《觀佛三昧經》卷五之所揭舉。《法苑珠林》卷七也詳記地獄之事,並且揭舉出感應的事蹟。

◎附一︰〈八熱地獄〉(編譯組)

八熱地獄,指八種具有熱氣苦的地獄。又稱八大地獄。《長阿含》卷十九《世記經》〈地獄品〉(大正1‧121b)︰
「佛告比丘︰此四天下有八千天下圍繞其外,復有大海水,周匝圍繞八千天下,復有大金剛山,遶大海水。金剛山外,復有第二大金剛山。二山中間窈窈冥冥。日月神天有大威力,不能以光照及於彼。彼有八大地獄,其一地獄有十六小地獄。第一大地獄名想,第二名黑繩,第三名推壓,第四名叫喚,第五名大叫喚,第六名燒炙,第七名大燒炙,第八名無間。」

此八大地獄之苦狀,略如下述︰

(1)等活地獄(Saṃjñā)︰又作想地獄。墮生此處的有情,手生鐵爪,互見時懷毒害想,以爪相摑。或因心意濁亂,摑裂自身,至血肉竭盡而死。然冷風一吹,皮肉還生,復受前苦。凡犯殺生罪、毀正見、誹謗正法者墮生此獄。

(2)黑繩地獄(Kalasūtra)︰此獄獄卒,以熱鐵繩縱橫綑縛罪人之身,或斫或鋸。所受苦惱,十倍於前。凡造殺生、偷盜罪者墮生此獄。

(3)眾合地獄(Saṃghāta)︰又作推壓地獄。諸鬼卒驅罪人入兩鐵山間,罪人受兩鐵山之擠壓,肉骨碎裂。凡犯殺生、偷盜、邪淫罪者,墮生此獄。

(4)叫喚地獄(Raurava)︰又作號叫地獄。或將罪人投熱鑊中煎煮;或將罪人驅入猛焰火室;或以鉗開罪人口,灌入烊銅,燒爛五臟。凡犯殺、盜、邪淫、飲酒者墮生此獄。

(5)大叫喚地獄(Mahāraurava)︰又作大叫地獄。此獄罪人所受之刑罰如前之叫喚地獄,其苦更甚於前。凡犯五戒者墮生此獄。

(6)焦熱地獄(Tapana)︰又稱燒炙、炎熱地獄。令罪人臥熱鐵上,由首至足,以大熱鐵棒打碎成肉糜。凡犯五戒、邪見者,墮生此獄。

(7)大焦熱地獄(Paritāpana)︰又作大燒炙、極熱地獄。此獄罪人所受刑罰如前,其苦更甚於前。凡行殺、偷、邪淫、妄語、飲酒、邪見及污淨戒僧尼者,墮生此獄。

(8)無間地獄(Avīci)︰又作阿鼻地獄。此獄罪人所受之苦,無有間歇。凡犯五逆罪者,墮生此獄。

以上八大地獄,每一地獄又各有十六小地獄。罪業分上、中、下三品,凡犯上品罪業者,墮生大地獄。犯中、下品罪業者,墮生小地獄。據《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所述,此八大地獄各有四門,於其四門各有煻煨增、屍糞增、鋒刃增、烈河增等四地獄,故每一大獄計有十六遊增地獄。

又,關於地獄有情的壽量長短,據《俱舍論》卷十一所載,如人間五十年,為四天王天一晝夜,四天王天五百歲,才是等活地獄的一晝夜,而等活地獄有情的壽命有五百歲。人間百歲為三十三天一晝夜,而三十三天壽一千歲,等於黑繩地獄一晝夜,而黑繩地獄有情的壽命有一千歲。人間二百歲為夜摩天一晝夜,而夜摩天的壽命二千歲,等於眾合地獄的一晝夜,而眾合地獄有情的壽命有二千歲。人間四百歲為兜率天一晝夜,而兜率天的壽命四千歲,等於號叫地獄一晝夜,而號叫地獄有情的壽命有四千歲。人間八百歲為化樂天一晝夜,而化樂天的壽命八千歲,等於大號叫地獄一晝夜,而大號叫地獄有情的壽命有八千歲。人間千六百萬歲,為他化天一晝夜,而他化天的壽命萬六千歲,等於炎熱地獄一晝夜,而炎熱地獄有情的壽命有一萬六千歲。極熱地獄有情的壽命為半個中劫,無間地獄有情的壽命為一個中劫。

◎附二︰〈八寒地獄〉(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八寒地獄,又作八寒捺落迦。依《俱舍論》卷十一所述,南閻浮洲下五百由旬,八熱地獄旁,有八種寒冰地獄。其中有情受嚴寒所逼,隨身聲變。其壽量若以頞部陀地獄眾生為例,譬有二十斛之麻,設復百年除其一,如是除盡二十斛麻易有盡期,生頞部陀壽量難盡。尼剌部陀以下諸寒地獄則依次增二十倍壽量。又,《順正理論》載,墮八寒地獄之有情,乃由多謗賢聖,故招如是果。

關於八寒地獄之名稱及解釋,諸經論所列舉,頗多異說,如︰

(1)《俱舍論》卷十一、《順正理論》卷三十一、《顯宗論》卷十六、《瑜伽師地論》卷四等所舉︰{1}頞部陀(Arbuda)︰謂受罪眾生因嚴寒所逼,皮肉皰起;{2}尼剌部陀(Nirarbuda)︰謂受罪眾生受寒苦所逼,皰即破裂;{3}頞哳吒(Aṭaṭa)︰謂受罪眾生因寒苦而唇不能動,僅能於舌中作此聲;{4}臛臛婆(Hahava)︰謂受罪眾生受寒苦所逼,舌不能動,唯作此臛臛聲;{5}虎虎婆(Huhuva)︰謂受罪眾生因寒苦所逼而口中作此聲;{6}嗢鉢羅(Utpala)︰謂受罪眾生因寒苦所逼,皮肉破裂,似青蓮華;{7}鉢特摩(Padma)︰謂受罪眾生因寒苦而皮肉分裂,似紅蓮華;{8}摩訶 鉢特摩(Mahāpadma)︰謂受罪眾生全身凍裂變紅,似大紅蓮華。

(2)《涅槃經》卷十〈現病品〉所舉︰阿波波、阿吒吒、阿羅羅、阿婆婆、優鉢羅、波頭摩、拘物頭、分陀利;並謂前四乃依因寒苦而發之聲而立名,後四則以四種蓮華喻受罪眾生身體凍裂之相,且以之立名。

(3)《大智度論》卷十六所載︰頞浮陀、尼羅浮陀、阿羅羅、阿婆婆、睺睺、漚波羅、波頭摩、摩訶波頭摩。復謂十六小地獄的半數,即此寒冰八地獄。

(4)《立世阿毗曇論》卷一、《三法度論》卷下、《四阿含暮抄解》卷下所列︰為十種寒冰地獄,即︰頞浮陀、尼賴浮陀、阿波波、阿吒休鳥、吒休鳥、優鉢、須犍提、拘物度、分陀梨、鉢暮。

◎附三︰〈火車地獄〉(編譯組)

火車地獄,以火車轢殺罪人的地獄。火車,指車身有火燃燒,運載罪人至地獄,或作為懲罰罪人之工具的車子。《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云(大正2‧767a)︰「設罪多者當入地獄,刀山劍樹,火車爐炭,吞飲融銅。」《大智度論》卷十四有載,提婆達多既犯三逆罪,且欲以毒箸傷佛,故於往王舍城途中,地自然破裂,火車來迎,生入地獄。

據《觀佛三昧海經》卷五所載,此地獄有銅鑊,縱廣四十由旬,其中盛滿火,下有十二輪,上有九十四火輪,誑惑邪命作惡者,氣絕命終後在火車上,肢節燃火,身體燋散。獄卒呼喚,應聲還活。火車轢身十八返,身碎如塵,天雨沸銅遍灑身體,其人即還活,如是往返,一日一夜受九十億生死。

◎附四︰〈刀輪地獄〉(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刀輪地獄,指用刀山、刀輪處罰罪人的地獄。為樂見他人苦惱,殺害眾生者所生之處。據《觀佛三昧海經》卷五所述,此地獄,四面皆山,不但山間刀積如塼,而且虛空中也有八百萬億大刀輪如雨滴下。罪人臨命終時,患逆氣病,煩悶滿心如堅石。內心乃有「欲得利刀削之為快」之念。是時獄卒應念而來,告以願持利刀割除重病。罪人聞之大為歡喜,故命絕生於刀山之間。四山一時合攏而來,斬切其身。

其次,獄卒又驅諸罪人令登刀山,未至山頂,罪人即傷及足胸,然以畏獄卒,故仍匍匐登山。既至山頂,獄卒又以刀樹撲之,未死之際,鐵狗、鐵蟲復來啃咬。又有腳著鐵輪,從空中落下。如是一日一夜,六十億生死。經八千萬歲,轉入畜生道。五百世後,再受卑賤人身五百世,始有機緣遇善知識而發心問道。

〔參考資料〕 《立世阿毗曇論》卷六;《雜阿毗曇心論》卷八;《起世因本經》卷二;《優婆塞戒經》卷七;《四泥犂經》;《五苦章句經》;《集異門足論》卷十一;《三法度論》卷下;《法界安立圖》;菅沼晃(等)編《佛教文化事典》〈宇宙論〉;定方晟《インド宇宙誌》。


百字論

一卷。提婆菩薩造,元魏‧菩提流支譯。收在《大正藏》第三十冊。本書係中觀入門書。篇幅極短,全文三千餘字,分成長行、偈頌兩部分,前者為後者的註釋。因此,或謂本書應名為「百字論釋」。偈頌刊在文末,為本論,凡二百字。內容主要是以印度哲學派別數論、勝論之學說為破斥對象,而發揮非一非異、因中非有果非無果,以及非有非無之理,進而論述萬物自性是空的中觀理論。

本書梵本已佚,漢譯本外,另有藏譯本。但藏譯本卷首無歸敬頌,論釋皆作龍樹菩薩造。近代日本學者山口益曾將漢藏對照研究,撰〈漢藏對照百字論及瘺譯註〉一文發表於《大谷學報》第十一卷第二號。其後有VasudevGokhale參照漢譯本與藏譯本而迻譯之為英文本《Akṣara-Śatakam,The Hundred Letters》問世。

◎附︰呂澂〈百字論釋〉(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三)

《百字論》為中觀入門之書。中觀根據《中論》,《中論》益以《百論》意義始備。此《百字論》又屬《百論》之心,《百論》精華皆具於此,如《心經》然。故中觀以《中論》為主,《百論》為輔,而此《百字論》則入中觀之初門也。其要若此,治中觀者可不深心一究歟。(中略)

(一)分章觀義︰此論章段,從其立義區分,凡二十章(此舉成數,實有二十一章),成為前後二周。前周八章(由初說曰何故造論,至以是故無因止),後周十二章(自外曰汝雖因果,至得證寂滅道止)。論本第一句一切法無一,至第八句如此不用因為前周;第九句汝當說體相,至二十句相亦無有異為後周。原文最後尚有一句與所立相似,即前所云譯時遺漏者。如是二周分判,乃依提婆所作《廣百論》、《百論》體例而定。《廣百論》共十六品,依護法判釋,前八品為法說百論,後八品即論議百論,護法但為後周作釋,即奘師所譯《廣百論》也。護法所判,自有見解,絕非任情去取,徵之《百論》亦爾。《百論》十品,初〈捨罪福品〉,即成一周,後九品(自〈破神品〉至〈破空品〉)又為一周。蓋後九品即與奘譯《廣百論》同,而〈捨罪福品〉,實賅前周八品要義所成也。《廣百論》前八品,初四遣除四倒(常樂我淨),第五菩薩行(除倒而入正道),第六辨斷惑,第七辨斷著,第八淨心。四倒即非法行,《百論》謂之罪行。菩薩行斷惑離著,皆為法行,《百論》謂之福行。而此法非法行,俱歸於第八淨心無相,《百論》謂之平等捨。如此《百論》初一〈捨罪福品〉,即攝《廣百論》八品以成一周,其餘九品與《廣百》後周相合,可不待解釋。今以《百字論》對比《百論》,亦復大同(《百字》後十二章同《百論》後九品)。統觀三論,後周全同,僅前周開合有異。其異處正是各論特徵,故各論未可全於同處混合視之也。自其同者而言,可知提婆所著書同名百論之故,自其異者而觀,可見各具特徵,非分二周不可也。

復次,此論大意依〈歸敬頌〉所說,明一切法之實相,而示觀行之正軌,是即作論之宗旨也。提婆著書偏重此義,如護法之釋《廣百論》亦說為顯邪執事相方便,開示三解脫門。《廣百論》原題菩薩瑜伽行,即釋觀行之書,而此《百字論》示觀行正軌,適與相同也。至《百字論》前周破執因,後周破執相,邪執破盡,實相自顯,與《廣百論》之辨明實相亦無以異。不過《百字論》破執至於執之根本(執因),尤有特色。歷來治中觀者頗忽視之,不可不糾正。又謂此論示觀行正軌者,可於釋論中見之。如十七章結文云,如經中說,如智境見一切法空,識無所取故,心識滅種子滅。此即《廣百論》卷八〈破邊執品〉末頌之意。彼頌云,識為諸有種,境是識所行,見境無我時,諸有種皆滅(境是識之所緣緣,即識因也)。此即現示觀行之次第。蓋生死之本雖在於識,而境為求解脫所依,故言破執,實破境執。破執相執因,亦即破境相境因之謂。如此下手,為中觀觀行正軌。昔時典籍雖不備,作家已有見及此者。如吉藏《百論疏》云,《百論》十品廣破一切,唯〈破塵品〉偏要,即是。獨惜其於全疏,未能以所見始終貫徹而成正觀耳。此《百字論》破執觀行徹底清楚,實為辨明實相而示觀行正軌之切要著作也。

(二)詳釋章義︰次釋各章文義。前周八章、乃破一切執著根本,謂因果見。凡夫外道種種執著根本在不知因之真相,謂一切法皆有實因。此因有二,即生因(常言四緣,略舉大數)、了因(常言四量,亦舉其大數)。諸法存在各有生因,其被分別又各有了因。起見生執,展轉不出此二,故知因為執著根本,即求解脫者觀行之對象。所以破執應破根本,即應先破因執,此龍樹所以先作《中論》觀因緣以破生因,復作《迴諍》、《廣破》二論(《廣破論》藏傳為龍樹五論之一)以破了因也。或者有疑,佛家如此破除二因,得非同於無因論耶。此亦不然。法之生因、了因,由佛家觀之屬於幻假一邊,凡外執著實有,即須破之,至以幻假觀法,二因皆有也。《百字論》文雖簡略,而於破執,因執相二義賅攝無遺,其成為中觀入門之書,可不待言。


具足戒

指比丘、比丘尼應受持的戒法。由於受此戒,身具無量戒德,故有此稱。又名具戒、大戒。新譯為近圓戒。

據《四分律》卷三十四云(大正22‧808b)︰
「不應授年未滿二十者具足戒。何以故﹖若年未滿二十,不堪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及不忍惡言,若身有種種苦痛不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一食,若度令出家受具足戒者,當如法治。阿難當知,年滿二十者堪忍如上眾事。」

受具足戒者,須年滿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且須諸根具足,無患聾、盲等疾病。身器清淨,無有邊罪、犯比丘尼、賊住等雜過。並須具出家相,剃髮,披袈裟,並且已受沙彌戒者,始能受此戒。其內容可分為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單墮、波羅提提舍尼、眾學、滅諍八種。在我國,比丘、比丘尼除受具足戒外,尚須受十重四十八輕戒的菩薩戒。

關於比丘、比丘尼所持此戒的戒數,諸律所說各異,如︰

(1)《四分律》謂比丘戒有二五0戒,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戒。

(2)《十誦律》謂比丘戒有二五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五五戒。

(3)《五分律》謂比丘戒有二五一戒,比丘尼戒有三八0戒。

(4)《摩訶僧祇律》謂比丘戒有二一八戒,比丘尼戒有二七七戒。

(5)《善見律毗婆沙》謂比丘戒有二二五戒,比丘尼戒有三一一戒。

(6)《巴利戒本》謂比丘戒有二二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一一戒。

(7)《西藏戒本》謂比丘戒有二五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七一戒。

在漢族佛教文化圈中,一般以《四分律》之說為主。

◎附︰印順《成佛之道》第四章(摘錄)

頌文︰「於中具足戒,戒法之最勝,殷重所受得,護持莫失壞。」

解說︰「於」此八種戒「中」,比丘與比丘尼所受的,名為「具足戒」。具足,是舊譯,新譯作「近圓」(圓就是具足)。近是鄰近,圓是圓寂──涅槃。這是說︰受持比丘、比丘尼戒,是已鄰近涅槃了。雖然佛制的每一戒法,如能受持清淨,都可以生長定慧的,解脫生死的。但比較起來,比丘比丘尼戒,過著離欲(五欲,男女欲)出俗的生活,在這物欲橫流的世間,比其他的戒法,是最嚴格的,最清淨的,最能勝過情欲的。所以,這在佛制的「戒法」中,「最」為殊「勝」。受了具足戒的,位居僧寶,為僧團的主體,受人天的供養。

具足戒是戒法中最殊勝的,所以受具足戒也是最不容易的。論年齡,要滿二十歲。論受戒的師長,要有三師──和尚、羯磨阿闍黎、教授阿闍黎;還要有七師作證明。就是在佛法不興盛的邊地,也非三師、二證不可。這比起在家戒的從一師受,沙彌及尼戒的從二師受,顯然是難得多了。假使是受比丘尼戒,先要受二年的六法戒,還要從二部受戒,這是怎樣的鄭重其事!所以發心受具足戒的,要求三衣,要求師,要得僧團的許可;這是以「殷重」懇切的心情,經眾多的因緣和合,才能「受得」具足戒。得來如此不易,那就應特別珍惜,好好的「護持」,如渡海的愛護浮囊,如人的愛護眼目一樣。切「莫」疏忽放逸,在環境的誘惑下,煩惱的衝動下,「失壞」了這無價的戒寶!如不能依此殊勝的戒法,生人間天上,或解脫生死,反而袈裟下失卻人身,這是多麼可痛心的事呀!

頌文︰「極重戒有四︰殺人不與取,淫行大妄語,破失沙門性。」

解說︰在具足戒中,比丘戒約二五0戒左右。其中「極重」的「戒,有四」(尼戒有八)。極重戒,是絕對不可犯的;犯了如樹木的截了根一樣,如人的斷了頭一樣,也像作戰的失敗投降,為他方取得完全的勝利一樣。犯了極重戒,在僧團中可說是死了。四重戒是︰

(1)殺生,極重戒指「殺人」而說。這包括自己下手,或派人去殺,以及墮落胎兒等。這在五戒、十戒中,也一樣是禁止的。

(2)「不與取」,就是竊盜,主要是財物的竊取。凡不經同意,存著竊取的心而取,無論用什麼手段,都是。不過極重戒是有條件的,依佛的制度,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是犯重。這五錢,是什麼錢呢﹖古今中外的幣制不一,佛為什麼這樣制呢﹖因為當時的摩竭陀國法,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宣判死刑;所以佛就參照當時的國法,制定盜取五錢以上的犯重戒。這樣,如犯不與取的,依當時當地的法律,凡應判死刑的就犯重,應該是合於佛意的。

(3)「淫行」,這是絕對禁止的,無論過去曾有過夫妻關係,或者人與畜生,凡發生性行為的,就使是極短的時間,也是犯重。但佛法並非理學家那樣的重視皮肉的貞操,主要是因為心有欲意,心生快感。所以如遇到被迫的行淫,而心無欲樂意思的,仍是不犯。

(4)「大妄語」,是妄語中最嚴重的。如沒有證悟的而自稱證悟,沒有神通的而自說有神通,或者妄說見神見鬼,誘惑信眾。或有互相標榜,是賢是聖;或者故意的表示神祕,使人發生神聖的幻覺。這都是破壞佛教正法,毫無修學的誠意,最嚴重的惡行。犯了這四重戒,就「破」壞「失」去了「沙門」的體「性」,也就是失去了沙門──出家人的資格。沙門,是梵語,義譯為勤息,是勤修道法,息除惡行的意思。如犯了這四重戒,雖然出家,已完全失去出家的資格了。

在佛制的僧團中,如有人犯重,就逐出僧團,取消他的出家資格。不但不是比丘,連沙彌也不是。犯重的,是會墮落的。不過,如犯淫而當下發覺,心生極大慚愧,懇求不離僧團的,仍許作沙彌,受持比丘戒。不過無論怎樣,現生是不會得道成聖的了!

頌文︰「餘戒輕或重,犯者勿覆藏,出罪還清淨,不悔得安樂。」

解說︰除了不准懺悔的極重戒而外(不容許懺悔而留在僧團內),犯了其「餘」的「戒」,或是「輕」的,「或」是「重」的,都應該如法懺悔。輕與重也有好多類,最輕的只要自己生慚愧心,自己責備一番就得了。有的要面對一比丘,陳說自己的錯失,才算清淨。嚴重的,要在二十位清淨比丘前懺悔,才得出罪。但總之,是可以懺悔的,應該懺悔的。

這裏,有一要點,就是「犯」戒「者」,切「勿覆藏」自己的罪過。梵語懺摩,譯義是發露,就是將自己的過失,發露出來。如犯戒而又怕人知道,故意隱藏在心裡,這是再也沒法清淨了。依佛法來說,誰沒有過失﹖或輕或重,大家都是不免違犯的。只要能生慚愧心,肯懺悔,就好了。這正如儒家所說的︰「過則勿憚改。」凡是犯戒而又覆藏的,過失是越來越重。一般人,起初每是小小的過失,犯而不懺悔,就會繼續違犯下去;久了,就會恬不知恥的犯極重戒。舉喻說︰如甕中藏有穢物、毒素,如把他倒出來暴露在日光下,很快就清淨了。如蓋得緊緊的,生怕穢氣外洩,那不但不會清淨,而且是越久越臭。所以佛制戒律,對於犯重罪而又覆藏的,給予加重的處分。同時,凡有慚愧心、慈悲心的比丘,見到同學、師長、弟子們犯罪,應好好的勸他懺悔。如不聽,就公開的舉發出來(但也要在適當的時候)。這才是助人為善,才能保持僧團的清淨。在僧團中,切勿互相隱藏,而誤以為是團結的美德。

懺悔,佛制是有一定方法的。如依法懺悔了,就名為「出罪」,像服滿了刑罪一樣。出了罪,就「還」復戒體的「清淨」,回復清淨的僧格。凡是出罪得清淨的,同道們再不得舊案重翻、譏諷、抨擊;假使這樣做,那是犯戒的。關於懺悔而得清淨,可有二種意義。凡是違犯僧團一般規章的,大抵是輕戒,只要直心發露,承認錯誤,就沒有事了。如屬於殺盜淫妄的流類,並非說懺悔了就沒有罪業。要知道犯成嚴重罪行的,不但影響未來,招感後果;對於現生,也有影響力,能障礙為善的力量,如一落入黑社會中,就受到牽制,不容易自拔一樣。發露懺悔,能消除罪業,對於今生的影響,真是昨死今生一樣。從此,過去的罪惡,不再會障礙行善,不致障礙定慧的熏修,就可以證悟解脫。這如新生一樣,所以稱為清淨,回復了清淨的僧格。假使不知懺悔,那惡業的影響,心中如有了創傷一樣。在深夜自思,良心發現時,總不免內心負疚,熱惱追悔。熱惱憂悔,只是增加內心的苦痛,成為修道為善的障礙。所以一經懺悔,大有「無事不可告人言」的心境,當然是心地坦白,「不」再為罪惡而憂「悔」,也就自然能心「得安樂」了。儒家說︰「君子有過,則人皆見之。」又說︰「君子坦蕩蕩。」這都是心無積罪,心安理得的氣象;這才有勇於為善的力量。

出家眾的戒,極為深細,學者應研求廣律,才知開遮持犯,還出還淨的法門。

〔參考資料〕 《毗尼母經》卷一;《十誦律》卷二十一;《五分律》卷十六;《摩訶僧祇律》卷十九;《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


戒疤

又稱香疤。指為求受清淨戒體而燃香於身上所遺留的疤痕。其行為根據或係起自於捨身供養之思想,或係為斷除我執。受戒時燃戒疤又稱「燒香疤」。所燃香疤之數目不等,或三,或六,或九,或十二。在家眾多於受菩薩戒日的前夜、燒戒疤於手腕;出家眾的戒疤多燒於頭頂。關於其起源,依談玄《中國和尚受戒↙香疤考證》所述,相傳始於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沙門志德住持金陵天禧寺時,與七眾授戒,燃香於頂,指為終身之誓。此事逐漸演變成慣例。後世中國佛教徒往往以此表示自己的信心,出家眾之燒戒疤更成為是否受戒的辨識方式。然此並非佛制,且為中國所獨有,並未見於其他國家。

◎附︰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九章第十節〈燒疤〉

偶而有人問起如何分辨中國佛教和尚。答案是︰看他頭頂。除非他蓄髮,否則在頭皮上應看得見幾排小小圓圓的白色疤。這些圓點稱作「香疤」,是受戒末了用艾草在頭皮上燃成的。我不曾深入探查有關的歷史,不過或許可上溯至宋朝。據一位受訪者說,雍正帝(1723~1736)中止官發戒牒後,和尚轉借燃疤作為辨識之法。另一位受訪者說,燃疤猶如燃指,原初是為了供佛。不論如何起源,燃疤在本世紀中國僧侶是很普遍的。廣東省屬例外。在廣東的鼎湖山及其他寺院,燃疤處是在左前臂內側,不是頭上。布雷特(J. B. Pratt)寫道,和尚「依自己的熱忱和勇氣」,可以燃三個、九個、或十二個疤。在寶華山卻沒有選擇的餘地,受比丘戒者一律燃十二個疤,不多不少。受優婆塞戒者,九個。沙彌,三個。疤數在江蘇全境內據說相似,但到了他地寺院,數目的確有異。如果某年傳戒師父規定至少要燃九個疤,戒子可以多燃三個疤,以示虔誠。

通常(在寶華山)在受菩薩戒的前一天燒香疤。不過有些寺院是在菩薩戒後。不論任何一種情況,都不能在天色太晚時進行,其原因普利普‧摩勒(Prip-Moler)說得很詳盡。他在所著《中國佛教寺院》(Chinese Bud-dlist Monasteries)書中對於炙疤的介紹,值得在這裡引述。

「沙彌將祈禱毯緊緊裹在頸項上,手拿著在前項典禮領得的小紅袋。袋裡裝著十二到十四顆用艾草作成的黑色小粒艾絨,每顆約一公分高。沙彌面前站著主事和尚中的一位,他把用龍眼乾作成的臘,塗在左手拇指上。從遞來的小紅袋中取出易燃的艾絨後,這位和尚將臘塗在艾絨底部,再一個個放置在沙彌頭皮上點有小圈的部位。接著,他拿起紙捻迅速點燃十二粒艾絨。他一個人,或者再加上一位站在沙彌(現在跪著)身後的助手,用手緊按著沙彌的頭,使頭部固定不動。由於灼痛,沙彌必定會發出不由自主的動作,這時艾絨可能翻滾,烙疤在錯處,因此這道程序以及在頸上裹毯都是必要的。在準備階段,以及艾絨點著、燃燒時,沙彌及助理和尚不停念著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或阿彌陀佛。當十二個熾燃的小點逐漸接近頭皮時,我們幾乎可以根據念佛的節奏,衡量痛楚的程度。佛號在沙彌口中越來越快的重覆,音調也逐漸上揚,最後──通常是火燒著頭皮的剎那──在痛喊聲中停止,艾絨大約燃燒一分鐘左右。筆者見過接受酷刑、毫不退縮的人,也見過老人、小孩用手捶打主事和尚的膝部,彷彿他們同樣都是年輕人。在成人之間觀察時,我不曾見任何女尼或女信徒烙疤時──不論三個或十二個──不出一聲或不顫抖,留意這點是很有趣的。

一時的痛楚,並不是烙疤唯一的不良後果。如果不採取預防措施,並且必然會損及視力與視覺系統。烙疤後睡覺,會引起短暫的血液中毒,然而睡眠幾乎是難以抗拒的。如果沙彌抵擋不了沈沈的睡意,躺下來睡著了,無可挽救的後患將是無法避免的。如視力減弱或失明、頭腫脹等。為幫助沙彌對抗睡意,院方宣佈允許他們隨心所欲漫遊全寺各個角落,見見男人與女人,到客堂、方丈室等等,利用天生的好奇心,幫助他們保持清醒。慧居寺在上午九點燃疤,南京古林寺也一樣,當天整日可見沙彌遊逛各處,窺視或瀏覽平時絕對禁止他們前往的房舍。晚上九點,方丈下令他們保持清醒,直到午夜十二點。過了十二點,他們才放下心,讓疲倦的漫遊者尋找他們應得而且等待已久的休息。」

寶華山那位前方丈說,他們那天應該多吃瓜類退火(南華寺是吃栗子)。另一外受訪者否認有失明危險。唯一的可能,是和尚在受戒期間隱藏罪行──舉例來說,他殺過人,但是不照實回答問題(因為殺人者沒有資格受戒)──被害者的鬼魂在他烙疤後,致使他昏厥,甚至死亡。

〔參考資料〕 小川貫弌〈中國現代の放戒と戒疤‧戒牒〉(《支那佛教史學》四卷三期)。


突吉羅

戒律中某一類犯戒行為的總稱。音譯又作突膝吉栗多、突瑟几理多、獨柯多,意譯惡作。在所有犯戒種類中,突吉羅是屬於罪行最輕的一類。凡是違犯了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等三類戒條中的某一條,即犯突吉羅。又,在戒律中,屬於五篇與六聚戒之一類。在六聚戒中,如將突吉羅分為惡作(身業違犯)、惡說(語業違犯)二聚,則成七聚戒。

在戒律之「五篇」中,突吉羅包含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之中的一0九戒,皆屬果罪(已犯),不含因罪(未遂犯)。若為六聚之一則更包含因罪。若是七聚則分身、口,身罪稱「惡作」,口罪稱「惡說」,包含一切因果突吉羅罪。《善見律》將突吉羅分成八種︰(1)方便突吉羅,(2)共相突吉羅,(3)重物突吉羅,(4)非遲吉羅,(5)毗尼突吉羅,(6)知突吉羅,(7)白突吉羅,(8)聞突吉羅。

戒律中的「百眾學法」以能整飾威儀為理想。如果違犯這類戒條,即是屬於突吉羅罪。如僧人衣冠不整、露齒戲笑、跳渡溝渠等,皆犯此戒。

〔參考資料〕 《優婆塞戒經》卷三;《菩薩善戒經》;《犯戒罪報輕重經》;《彌沙塞羯磨本》;《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四;《毗尼母經》卷七、卷八;《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卷四(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上)。


阿育王

音譯為阿輸迦、阿輸柯、阿恕伽、阿戍笴、阿儵,意為無憂;是西元前三世紀左右,君臨摩揭陀國,統一五天竺,護持佛教的一位英主。其祖乃開創孔雀王朝(Maurya)之旃陀羅笈多(Candra-gupta)。

阿育王從小性情粗暴,不為父王喜愛;十六歲時,因異母兄修私摩(Susina)的讒言,而被派遣到德叉尸羅平亂。叛亂敉平後,又被派任鄔闍衍那的首長,於其赴任途中,路經卑提寫村,與長者女提鞞相戀,生男摩哂陀,女僧伽密多。其後,聞父王駕崩,乃率軍直驅首府華氏城,殺修私摩,嗣登王位。據說其即位之初,驕奢逸樂,凶暴至極,濫殺群臣,殘害手足。換言之,其前半生,可說極其殘忍暴虐,但當他皈依佛教後,卻成為一位博愛仁慈的君主。因此,有人稱其前半生為旃陀(可畏)阿育王,後半生為達磨(正法)阿育王。

有關阿育王皈依佛教的因緣,眾說紛紜。有說是修私摩之子泥瞿陀年僅七歲,出家修道,其儀容端正,令阿育王深悔己惡,遂受三歸五戒;有說王睹一比丘無辜入獄受苦,然其態度從容安詳,王遂翻然改悟皈依佛教;有說其即位第八年,兵征羯陵伽,戰況慘烈,死傷無數,追悔不已,遂入佛門。

阿育王皈依佛教後,不但接受目犍連子帝須的教化,以及命令摩哂陀、僧伽密多出家,並且隨著國家勢力的擴張,而建立了有史以來最大的佛教國。當時他的統治領域,除了北印度全土,大夏的半境,北至犍陀羅,南及案達羅,更及於雪山山麓與東部沿海地帶。綿亙數千里的大版圖,於其治理下,四海昇平。

阿育王在自己的版圖內,建了八萬四千寺塔;為使信仰統一,嚴別邪正,他設置了「教法大官」的官職,掌理教團;召集四方耆宿,舉行般遮于瑟(無遮會),篩檢遺教之非違。且增闢道路,為人畜建設醫院,鑿井,設休息所,從事種種社會事業。此外,於其即位後十二、三年左右,派遣傳道師到四方傳道。根據碑文第十三的記載,傳道師的足跡遍及敘利亞、巴勒斯坦、腓尼基、埃及、馬其頓、非洲北海岸的塞利尼、南印度的喬拉、案達羅,以及錫蘭、緬甸。

刻載阿育王事蹟的石柱碑文上,並沒有記下這些傳道師的姓名,但根據南傳佛教史料的記載︰被派往北印度迦濕彌羅、健馱羅的是末闡提,往南印度摩醯娑慢陀羅國的是摩訶提婆,往印度河西北婆那婆私國的是勒棄多,往旁遮普西部阿波蘭多伽國的是曇無德,往大夏地區臾那世界國的是摩訶勒棄多,往雪山附近的是末示摩,往金地國的是須那迦、鬱多羅,往錫蘭的是摩哂陀、僧伽密多。

阿育王在即位後第十七年,以目犍連子帝須為上首,集一千比丘於首府華氏城的鷄園寺,舉行歷經九個月的第三次結集。即位後第二十年,巡禮佛誕生地嵐毗尼園,初轉法輪地鹿野苑,涅槃地拘尸那揭羅等聖地,以及舍利弗、目犍連、阿難、大迦葉的遺蹟,到處喜捨資財,極力供養禮拜。然而,很不幸的是,當他步入老年後,老景卻非常悲慘。由於王孫三波地籠絡臣僚,跋扈內外,阿育王的一切行動均受限制。當他自覺即將逝世,欲遣侍臣跋陀羅至雞園寺為他作最後供養時,竟無物可資布施,僅能以手中的半個菴沒羅果供僧。此時是阿育王即位後第三十七年。

關於阿育王的出世年代,雖有多說,但就碑文所載五王之名考證,此五王出現於西元前260至258年之間,由是可推定阿育王大概是西元前260年左右出世。根據北方所傳,阿育王是佛滅後一百年出世,與大天為同一時代的人。然而若依南傳佛教所說,有二阿育王,一是佛滅一百年的迦羅阿育王(Kālāśoka),一是佛滅二百年的達磨阿育王。若再根據《善見律毗婆沙》的記載,阿育王即位後第十八年(即佛法傳入錫蘭時),是佛滅後二三六年。一般認為這一年是西元前252年,因此,阿育王的在位,應是西元前271到233年之間。

◎附︰周祥光〈阿育王及其石訓〉(摘錄)
阿育王之「正法」

阿育王所有石訓與柱銘中所著重者,即所謂「正法」(dharma)一事。在小石訓第三內所謂「正法」云云,實與佛陀遺教無異。其他石訓所刻倫理律則,或許阿育王依照佛陀遺教而訂定者。

印度佛教習俗所傳阿育王曾歸依佛教而為優婆塞(upasaka,即居士),同時亦是佛教之護法者。阿育王曾在華氏城建立阿育王伽藍(Asokārāma)一座,並在其帝國各地所建佛教寺廟至少亦在八萬四千座左右。所有石訓與柱銘中,均益以證明阿育王歸依佛教之處。

若干石訓中曾提及佛陀為世尊,又有一處載著佛教為真宗教。小石訓第一上,阿育王曾稱彼在勒刻一石訓以前,曾歸依佛教為時兩年,與僧伽(sangha)之密切來往,亦達一載矣。又在小石訓第三內,阿育王不但述及彼歸依與尊敬佛教,同時亦述明彼曾精選若干佛教經典,為僧尼居士研究之用。小石訓第一曾刻阿育王命令文武百官對於僧伽中有信旁門外道之僧尼等,應逐出教團之外。阿育王以此方法而使僧伽團結鞏固,南傳小乘佛教典籍中亦有記載。又石訓第八與柱銘第一、二兩處,曾述明阿育王遊訪釋迦牟尼佛誕生地──羅明臺及成道處──菩提伽耶以及金寂牟尼佛(Bu-ddha Kanakamuni)之靈塔所建地方。伽爾尸(Kalsi)及塘里(Dhauli)之阿育王石訓旁雕有象之形狀,並說明一為「最善之象」,一為「白象」。又在其那(Girnar)石訓上所刻之象形雖因年久風雨剝蝕,不易見其全形,然旁所註「為世人獲取幸福」等字樣,依然可見。印度古代藝術中常以象象徵佛陀也。

依據印度佛教所傳,阿育王之原名為阿育兇王(Chandaśoka),因其殘殺九十九個親兄,可是後來阿育王又被人譽為「阿育法王」(Dharmaśoka),因其所施親民德政所致也。惟此種情形,印度史學者認為佛教徒為了宣傳阿育王之歸依佛教,而出於偽造,不過阿育王之歸依佛教,卻是千真萬確之事實。雖然阿育王之殘殺其兄弟之事,雖非確實,但阿育王在其接位八年後(即登位後的九年)與羯陵伽王邦發生戰爭,殺人盈野,迄羯陵伽歸入版圖,阿育王則一改印度平常帝王之所為,而成為一個仁民愛物及社會與宗教的改革者。昔日不知有多少家禽動物宰殺,為阿育王佐膳之需,今則祇限於兩隻鳥與一隻動物而已。昔日阿育王常至四野狩獵,殘殺獸類不知凡幾,今則改狩獵為朝拜佛教聖地,並藉朝山進香之便,而訪晤婆羅門與佛教高僧,並向人民宏揚正法,對於殘廢老弱之徒,給予食物。所有文武百官亦須按時巡遊各地,執行同樣任務。阿育王且訓誡其繼承者,不可以武力征服隣邦,應以仁民愛物之態度,取得隣邦人民真誠歸附,才為真征服也。阿育王對於邊界人民發生違法亂紀之事,皆予赦免,並使彼等能按正法而生活。

誠然阿育王為佛教之大護法,彼且使佛教本為印度的一個宗教上支派,而成為世界主要宗教之一。惟阿育王所諄諄教人之倫理正法(dharma),似與佛典中之所謂正法,有些微差別。如佛言人生最後之解脫為涅槃,然阿育王之石訓中,對於涅槃(nirvana)一字,並未提及,祇言人生之最高目的為進入天堂(svarga),或在來世獲得極樂生活。惟阿育王之與僧尼往來密切,且嫺熟佛經,此為人所感為驚異者。依照阿育王之論據,如人真誠實行正法,或勸人實行正法,則死後升天,或在來世中享受極樂生活,為一可能之事。阿育王的正法與《法句經》(Dharmapada)所述倫理教條,有相似之處,此一《法句經》據印度若干學者意見,當在佛教正式經典形成之前。假若《法句經》對於涅槃有提及之點,則阿育王之倫理正法,可以代表最早期佛教之形態。阿育王的倫理正法,我人是可以依照實行的,並非基於某種教條,形而上學,或宗教理論而訂定者。

阿育王明白彼之倫理正法,係由種種德行所構成者。此種德行包括我人所減少到最輕之罪行,而作善業,如慈悲、豪放、真誠、溫良等。他若人品方正,自我克制,思想純正,歸依正法,而去除暴行、恚怒、貪癡等,皆為人所頌揚者。至於孝順父母,聽從長輩老者之言,與朋友、親戚、婆羅門及佛教僧尼,能有信義,不殺生,崇尚節儉,關顧僕役,同情窮苦無靠之人,皆為阿育王所特別提及而諄諄告誡我人者。阿育王亦述及,不論窮富,均須以此種德行向他人宏揚。阿育王將此德行,向一切帝國人民及居於帝國版圖以外之人民宣揚實行,彼相信人能實行此種德行,必能在今世或來世獲得幸福。彼亦明白如不努力以赴,亦難達到目的;故彼宣佈凡恐懼罪惡,而愛慕正法,同時又能自我檢討,順從長者,則必能臻此鵠的也。

我人可以看見阿育王所著重之德行,為慈悲、虔敬、真誠、同情,而斥責殘酷不敬,暴躁與虛偽。換言之,阿育王所最重視,莫如我人之清淨生活。次要者為我人對他人之虔敬與寬宏大量。阿育王對於愛護動物,抑若保護其庶民然,彼常訓誡人民甚至下令禁止屠殺某種鳥類與動物,甚至包括水棲動物在內。彼限定宰殺某一種鳥與動物為其佐膳之需。對於某種節日需殺生者,則命令禁止聚集。至於宗教上的節日,而不需殺生者,則當然可以舉行。在首都及宮廷中屠殺動物,亦行禁止。彼更組織皇族中人應將物件施捨給窮苦人民。小石訓第三曾述及阿育王下令官員對於迦羅婆基皇后(Charuvaki ,即丁梵羅太子之母)所施捨之物,應予登記以備考查。依照印度習俗所傳,阿育王儘可能將食物施捨於僧伽及窮苦無告之人。

阿育王亦依照昔日帝王慣例,對於人民田間所生產者抽其全額六分之一,作為國庫。當然人民自然受到皇室保護。可見阿育王在徵收實物之下,卻屢次申明彼必使人民不但在今生獲得幸福,來生亦然。彼更宣佈一切庶民皆為其兒女然。對於人民事務隨時隨地辦理之。阿育王雖屬佛教徒,對於他教亦不加以歧視。石訓第七曾說明彼對於各教派一律持以公平態度,並勸告各階層人民及宗教團體,應當彼此尊敬。彼反對各宗教徒稱己之長與道人之短,並下令不得有排斥他教之言辭。因此彼勸告帝國境內各階層人民和平相處。彼所常望者,各界人民應尊敬正法,奉行正法。石訓第六曾記載阿育王覺得尊敬各階層之人民,才能使人民奉行正法及發揚各宗教之教理。彼對於婆羅門教徒及佛教僧尼一視同仁,至於辦理宗教事務之官員亦由各階層人民充任,負責人民福利工作。

阿育王的仁民愛物事蹟
阿育王之施政原則,完全與其所宣佈之倫理正法相吻合,他不但希望其自己臣民獲得幸福,即他國人民亦能達到同樣之目的。他視臣民如己之子女,因此,他視人類與動物無何相異之處,眾生一體之念,存於心中。

彼對於人類與動物患病者,設有醫療負施診施藥之責,並在全國各地遍種藥草,以備需用。道路兩旁栽種榕樹及檬菓樹,每隔半里鑿井一口,更設茶亭,以備行人渴時之飲用。在阿育王接位後二十六年中曾釋放囚犯二十五次。依照柱訓第四所記,阿育王對於各縣縣長處理司法案件凡公正審理判決予以賞賜,草菅人命者治以應得之罪。又石訓第十五曾述明凡司法官吏不可有恚怒、殘酷及急亂之心情,應具有忍耐、勤奮從事之美德。凡囚犯處決死刑時應延期三天執行。其用意在此三天之內,死囚之親友可以上書官員,請求免死,或提出新證據,乞求重審,或繳納罰金贖彼生命;否則其親友等亦得在此三日之內,作宗教之絕食祈禱,或給予禮物,使死囚來世得幸福。這些措施皆為阿育王所孜孜從事者,蓋彼不但希望其臣民能在今生獲得幸福,同時,藉此宏揚正法,使我人來世亦得福樂。他主張人民能實行正法可上感天庭,與上帝相通。彼同時更將天堂地獄之情形,設計描繪出來,覽於大眾之前,使人民畏懼地獄之苦,即欲登天堂,享受極樂。

正法之宏揚
阿育王為使全國人民奉行「正法」起見,曾將其有關「正法」敕令鐫刻於各地石柱或岩石上,委任「正法官」(dharmamahamatras)負宗教事務之責,並飭其各級官吏巡訪各地,探察民間疾苦,兼事宣揚「正法」。正法官不但對各階層人民宏揚正法,即對各宗教教徒,如婆羅門教徒、佛教徒、耆那教徒等亦然。阿育王本人及其官吏,凡遇有機會,即向人民宏揚正法,而各縣縣長既為親民之官,所以向當地人民宣揚正法,為其職責之一。阿育王曾派遣使節赴隣國宏揚「正法」。印度學者曾發現佛教曾傳至西亞,波斯人孟尼斯(Manes)於第三世紀時所創之「明暗教」(Mani-cheism。譯者註︰此教以人體乃暗界(即惡)而靈魂明界(即善)之產物),甚受佛教教義之影響。佛教經典所傳阿育王曾遣使至錫蘭(Ceylon)與金地國(Suvarnabhumi)。

依照阿育王柱訓第六所載,彼用兩種方法,使人民奉行「正法」,一為法律上的制止人民不准殺生,一為獎勵人民日常生活與正法精神相協合。惟阿育王自己認為獎勵一法較制止為佳,於此可見宣傳之效力較立法為有效也。

阿育王之宏揚正法,必能使此法能夠實行者,如正法不能實行,彼即停止宏揚。當其第一道敕令勒石以後,彼之膳廚中依然每日殘殺三種動物,此事自屬被人所批評,可是在阿育王下令禁止殺生之前,每日數千動物被殺於宮廷廚中者,今則減少為三種動物,且在將來完全停止,此非阿育王有公正廉明實事求是之處不能為也。

阿育王當然希望所有各宗教能奉行其「正法」,可是彼並無絲毫用意有害其他宗教之處。惟彼所著重者為護生政策,反對人民利用宗教名義而殺生。(中略)

阿育王之偉大
阿育王智勇兼備,治國有方,不但為印度歷史上的偉大帝王,實世界史中之偉大人物。阿育王是政治家、軍事家,同時是宗教哲學家,我人所謂「內聖外王」之業,彼可受之而無愧。阿育王之派遣正法官,宏揚佛法,使佛教原為東印度之一小宗派,而成為今日偉大宗教之一。彼對隣邦停止軍事進攻而採用和平容忍政策,並非在彼軍事上失敗之時,卻在征服強國羯陵伽之後,實在值得我人敬佩。阿育王之公正和平政策,使後來數世帝王皆受其影響。

阿育王使文武百官成為宗教之宣教師,停止軍事侵略與攻擊,不理印度西北方之擾亂社會秩序之蠻族,而轉注意於「正法官」之生活情形;彼以其國富,用作慈善與宗教宏揚事業上,彼心願為一大同世界之理想家,不願為一求實利之政治家。這在阿育王前世帝王專以擴展疆土為能事者看來,此種政策,實難准許施行。阿育王之輕武備而重文事,使後來繼承之人,不易控制整個帝國,而使各省相繼變為獨立王國。摩揭陀在旃陀羅笈多時代,軍力強大,足以擊退西亞之王塞琉卡斯之強大隊伍,可是在阿育王繼承者之時,已不能阻止大夏之希臘王公之襲擊。大夏(Bactria)君主曾派兵滲透於北印度平原,而至華氏城。

〔參考資料〕 《阿育王傳》;《阿育王經》;《阿育王息壞目因緣經》;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Eric h Frauwallner著‧郭忠生譯〈佛教之部派暨阿育王派遣之佈教師〉(《諦觀》雜誌第五十五期);早島鏡正《初期佛教衹社會生活》;Sukumer Dutt《Buddhist Monks and Monasteries of India》;MaxWeber《The Religion of India》。


提婆達多

佛陀在世時,犯逆罪,破僧團的惡比丘。音譯又作提婆達兜、地婆達多、禘婆達多、提惒達多、提婆達,略稱提婆、調達。意譯天授、天熱、天與。為斛飯王之子,阿難的兄弟;此外又有謂其為白飯王、甘露王或善覺長者之子等異說。佛陀成道後,於回國省親之際,提婆與阿難、阿那律、優波離等釋迦族青年,從佛出家。十二年間持善心,勤於修行。後因未能得聖果,又因名聞利養之念強,其心乃逐漸退轉,遂生惡念。曾欲學神通,然佛未許可。後受摩揭陀國阿闍世太子的供養,太子為其建一精舍於伽耶山。又想代佛統御僧眾,也未得佛陀允許,反受訶責。

由於所願未能達成,提婆乃歸伽耶山自集弟子,組織僧團。並誘使阿闍世幽禁其父頻婆娑羅王。阿闍世即王位,幽閉父王。提婆自己則欲除去釋尊而代之。先令人殺佛,未果,又趁佛行經靈鷲山下時,投大石欲殺之,但僅傷及佛足,後放狂象企圖殺害釋尊,然而象又歸服於佛,計畫再次失敗。於是轉而破壞僧團之和合,先與俱伽梨、三聞達多等共至佛所,請勵行五法,不得佛許,乃誘惑吠舍離國的比丘五百人歸伽耶山,另建法幢,自定五法作為疾得涅槃之道。

關於五法的內容,異說紛紜,依《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十所傳,指不食乳酪、不食魚肉、不食鹽、受用衣時不截其縷績、住村舍而不住阿蘭若處。若據《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則為不食鹽、不食酥乳、不食魚肉、乞食而而不食他請、春夏八月露坐而冬四月住草庵。另外,《十誦律》卷四、卷三十六也有不同的說法。

後來,阿闍世王歸依佛,舍利弗、目犍連也勸諭提婆之徒復歸佛陀的僧團。由於事事不順遂,提婆經九個月後終於去世。一說提婆又撲打蓮華色比丘尼至死。且於十指中盛毒,近佛欲傷佛足,令佛中毒而亡,但佛足固如巖石,提婆反自破手指,命終其地。如此,提婆因犯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及殺比丘尼等三逆罪,相傳命終之後墮入無間地獄。據《大唐西域記》卷六〈室羅伐悉底國〉條所載,玄奘嘗於祇園精舍廢址之東,見到提婆生身墮地獄的深坑。

至後世,對佛陀與提婆的關係,曾產生許多本生談。《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即謂提婆在過去世為善知識,曾助釋尊成佛。(參閱附錄一)

此外,據《法顯傳》與《大唐西域記》卷十〈羯羅拏蘇伐剌那國〉條的記載,法顯及玄奘西遊時,印度仍有提婆達多學說之信徒,可見到七世紀之時,遵守嚴格之生活規定的提婆一派,還流傳於印度。

◎附一︰《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摘錄)

爾時,佛告諸菩薩及天人四眾︰「吾於過去無量劫中,求法華經,無有懈倦!於多劫中常作國王,發願求於無上菩提,心不退轉;為欲滿足六波羅蜜,勤行布施,心無吝惜,象、馬、七珍、國、城、妻、子、奴婢、僕從、頭、目、髓、腦、身、肉、手、足,不惜軀命。時世人民壽命無量,為於法故,捐捨國位,委政太子,擊鼓宣令,四方求法──『誰能為我說大乘者,吾當終身供給走使!』時有仙人來白王言︰『我有大乘,名妙法蓮華經,若不違我,當為宣說。』王聞仙言,歡喜踴躍,即隨仙人,供給所須──採果、汲水、拾薪、設食,乃至以身而為床座,身心無倦!於時奉事,經於千歲,為於法故,精勤給侍,令無所乏。」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我念過去劫,為求大法故,雖作世國王,不貪五欲樂。椎鐘告四方,誰有大法者,若為我解說,身當為奴僕。時有阿私仙,來白於大王,我有微妙法,世間所希有,若能修行者,吾當為汝說。時王聞仙言,心生大喜悅,即便隨仙人,供給於所須;採薪及果蓏,隨時恭敬與,情存妙法故,身心無懈倦。普為諸眾生,勤求於大法;亦不為己身,及以五欲樂!故為大國王,勤求獲此法,遂致得成佛,今故為汝說。」

佛告諸比丘︰「爾時王者,則我身是;時仙人者,今提婆達多是。由提婆達多善知識故,令我具足六波羅蜜、慈悲喜捨、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紫磨金色、十力、四無所畏、四攝法、十八不共、神通道力;成等正覺,廣度眾生,皆因提婆達多善知識故。」

告諸四眾︰「提婆達多卻後過無量劫,當得成佛,號曰天王──如來、應供、正徧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世界名天道。時天王佛住世二十中劫,廣為眾生說於妙法;恒河沙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發緣覺心,恒河沙眾生發無上道心,得無生忍,至不退轉。時天王佛般涅槃後,正法住世二十中劫;全身舍利起七寶塔,高六十由旬,縱廣四十由旬,諸天人民,悉以雜華、末香、燒香、塗香、衣服、瓔珞、幢幡、寶蓋、伎樂、歌頌、禮拜、供養七寶妙塔!無量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悟辟支佛,不可思議眾生發菩提心,至不退轉。」

佛告諸比丘︰「未來世中,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聞妙法華經提婆達多品,淨心信敬,不生疑惑者,不墮地獄、餓鬼、畜生,生十方佛前,所生之處,常聞此經!若生人天中,受勝妙樂;若在佛前,蓮華化生。」

◎附二︰印順〈論提婆達多之破僧〉(摘錄自《華雨集》第三冊)

(一)
釋尊晚年,遭遇到好些不愉快事件,而提婆達多的「破僧」,不僅威脅釋尊的安全,而且幾乎動搖了佛教的法幢,可說是最嚴重的事件。這到底是什麼事﹖為了什麼﹖《阿含經》與各部廣律,都有提婆達多破僧的記載。提婆達多破僧,成了佛教公敵,當然毀多於譽。晚起(重編)的經律,不免有些不盡不實的傳說,但傳說儘管撲朔迷離,而事實還可以明白的發現出來。本文就是以抉發這一事件的真實意義為目的。

「破僧」是什麼意義﹖僧是梵語僧伽的簡稱。釋尊成佛說法,很多人隨佛出家。出家的弟子們,過著團體生活,這個出家的集團,名為僧伽。破僧,就是一定範圍(「界」)內的僧眾,凡有關全體或重要事項,要一致參加︰同一羯磨(會議辦事),同一說戒。如因故而未能出席,也要向僧伽「與欲」、「與清淨」,僧眾是過著這樣的團體生活。這樣的和合僧團,如引起諍執,互不相讓,發展到各自為政,分裂為兩個僧團︰不同一羯磨,不同一說戒,就是破僧。這樣的破僧,名為「破羯磨僧」;如拘舍彌比丘的諍執分裂(《五分律》卷二十四),就是典型的事例。這一類破僧,當然是不理想的,但並不是最嚴重的,因為各自集會,各自修行,各自弘法,不一定嚴重的危害佛教。這一類破僧,最好是復歸於和合。在未能和合以前,佛說︰「敬待供養,悉應平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斷為二段,不得有異。」(《五分律》卷二十四)不同的集團,都不失其為僧伽,所以都應受世間的供養。可是提婆達多的「破僧」,意義可完全不同了!以現代的話來說,應該稱之為「叛教」。不只是自己失去信仰,改信別的宗教,而是在佛教僧團裡搞小組織,爭領導權,終於引導一部分僧眾,從佛教中脫離出去,成立新的宗教,新的僧團。這稱為「破法輪僧」,不但破壞僧伽的和合,而更破壞了正法輪。這種叛教的破僧罪,是最嚴重不過的五逆之一。在佛教史上,惟有提婆達多,才犯過破法輪僧的惡行。所以現在的破僧研究,實在是提婆達多叛教事件的研究。

(二)
提婆達多是一位怎樣的人物﹖對他的身世、行為,以及在佛教中的地位,作一番了解,這對於叛教事件的研究來說,是必要的。提婆達多,異譯作「調達」、「提婆達兜」;譯義為「天授」。他出身於釋迦王族,是「多聞第一」阿難的兄長。他與釋迦牟尼佛,是叔伯弟兄(《五分律》卷十五),如從世俗來說,他與釋尊是有著親密關係的。提婆達多出身貴族,「身長一丈五尺四寸」(傳說佛長一丈六尺)(《十二遊經》),有「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的儀表。釋尊成佛第六年,回故國迦毗羅衛城,為父王及宗族說法,傳說此後有五百位釋族青年出家。與提婆達多一起出家的,盡是佛門的知名之士,如拔提王、阿那律陀、阿難、優波離等(《五分律》卷三、《根有律破僧事》卷九)。當時釋迦族有這麼多人出家,顯然是受了釋迦王子成佛的激發。釋尊在廣大比丘群的翼從中,受到王公以及庶民的禮敬;每一釋種子弟,莫不享受了與佛同族的一分光榮。加上淨飯王的鼓勵,提婆達多也就敝屣尊榮,度著出家的生活。

出家以後的修學生活,如《十誦律》卷三十六說︰「調達於佛法中,信敬心清淨。(中略)出家作比丘,十二年中善心修行︰讀經、誦經、問疑、受法、坐禪。爾時,佛所說法,皆悉受持。」《出曜經》卷十五也說︰「調達聰明廣學,十二年間坐禪入定,心不移易,誦佛經六萬。」從三學的熏修來說,提婆達多是著實難得的!他的戒律精嚴,是不消說的了!廣博聞持一切教法,實與阿難的風格相同。特別是專修禪定,引發神通。他的學習神通,諸部廣律一致記載。可能意樂不怎麼純淨,懷有競勝與誇揚自己的動機。但禪定與神通,雖不能徹底,也並不容易。神通要在禪定的基礎上,加以方便修發,所以提婆達多,初夜後夜,精勤不息,經常度著禪定的生活。《西域記》卷九還記有「大石室,提婆達多於此入定」呢!可惜他不曾能以真實智證入法性,不曾能位登不退,所以會以一念之差而全盤失敗!佛所以說︰「戒律之法者,世俗常數;三昧成就者,亦是世俗常數;神足飛行者,亦是世俗常數;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增一含》卷四十三之四)

以提婆達多的尊貴身分(世俗的見解,總是特別受到尊敬的),加上精嚴的戒行、禪定、神通、博聞一切佛法,當然會受到在家出家眾的尊敬。在家信眾方面,他得到了摩竭陀國王子阿闍世的尊敬,是諸部廣律的一致記載。如《四分律》卷四說︰「阿闍世日日將從五百乘車,朝暮問訊提婆達多,並供養五百釜飲食。」(因為提婆達多與五百比丘共住)在當時,阿闍世王子的尊敬,可說無以復加,竟以為「比佛大師,其德殊勝」呢(《根有律》卷十四)!在帝國時代,得到了太子的崇敬,一般信眾的觀感,也就可以想見了!出家眾方面,尊者舍利弗,就曾真心實意的「稱讚調達」(《五分律》卷三),說他「大神通!大威力!」(《銅鍱部律破僧犍度》);「大姓出家,聰明,有大神力,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所以,當釋尊常在西部──舍衛與拘舍彌,而提婆達多以王舍城為中心而展開教化時,成為佛教的一時標領,受到了在家出家眾的崇仰!

(三)
《四分律》、《五分律》以及《銅鍱部律》都說︰當提婆達多弘化王舍城,得到阿闍世王子尊敬時,釋尊在跋蹉國的拘舍彌城。等到釋尊沿恆河東下,回到王舍城來,不久就引起了「破僧」事件。據各部廣律的一致傳說︰提婆達多不滿釋尊而引起怨望,最初是為了向釋尊「索眾」,受到了釋尊的訶斥。「索眾」的情形,是這樣︰「調達白佛言︰世尊年已老耄,可以眾僧付我,佛但獨受現法樂住;令僧屬我,我當將導。佛言︰舍利弗、目犍連有大智慧神通,佛尚不以眾僧付之,況汝噉唾癡人!」(《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文義來說,提婆達多的意思是︰世尊太衰老了!「為諸四眾,教授勞倦」(《根有律》卷十四),不如將統攝化導眾僧的責任交給他,釋尊也可以安心禪悅,怡養天年。但釋尊堅決的拒絕了他︰舍利弗、目犍連那樣的大智慧、大神通,還沒有交託他,何況你這食唾的癡人!換句話說,要付託,也輪不到你呢!「癡人」,是佛常用的訶責語。「食唾」,《銅鍱律》作「六年食唾」,意義不明。這樣,不但沒有滿足提婆達多的請求,反而讚歎舍利弗、目犍連,使他感到難堪。「此為提婆達多,於世尊所初生嫌恨」(《銅鍱部律破僧犍度》),種下了破僧的惡因。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釋尊應該清楚地了解他的用心,這才會毫不猶豫的嚴厲訶責。對於這,要從多方面去了解。

(一)佛法並無教權︰在一般人看來,隨佛出家的比丘僧,受佛的攝導。佛說的話,總是無條件的服從,可說佛是無上的權威者。但真懂得佛法的,就知道並不如此。大家為真理與自由的現證而精進。法,是本來如此的真理,佛只是體現了法,適應人類的智能而巧為引導(或稱為佛不說法)。人多了,不能不順應解脫目標,適合時地情況,制定一些戒律。但這是僧團發生了問題,比丘或信眾,將意見反映上來,這才集合大眾,制定戒條,而且還在隨事隨時的修正中。大家為了解脫,自願修習正法,遵行律制。所以在僧團中,有自己遵行的義務,也有為佛教而護持這法與律的責任。這是應盡的義務,根本說不上權利。僧伽,實在不能說是權力的組織。就是對於犯戒者的處分,也出於他的自願。否則,只有全體不理他(「擯」);或者逐出僧團了事。在僧團中,佛、上座、知僧事的,都是承擔義務,奉獻身心而不是權力佔有。所以沒有領袖,為佛教僧團的惟一特色。《中含》〈瞿默目犍連經〉裡,阿難充分闡明了這一意義。佛在《長含》〈遊行經〉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來不言我持於眾,我攝於眾,豈當於眾有教令乎!」所以,如提婆達多為了釋尊年老,而發心承擔攝化教導的責任,這應該基於比丘們的尊仰,而不能以個己的意思來移讓。如誤解釋尊有統攝教導的教權而有所企圖,那是權力欲迷蒙了慧目,根本錯誤了!向佛索眾,怎麼說也是荒謬的!

(二)助佛揚化的上座︰釋尊晚年,攝導眾僧的情形,究竟怎樣呢﹖釋尊是老了,如阿難說︰「世尊今者膚色不復明淨,手足弛緩,身體前傾。」(《相應部》四十八‧四十一)腰酸背痛,不時需要休息。釋尊的攝導僧團,事實上有賴於上座長老的助理。從經律看來,奉佛的教命而為眾說法,或奉命執行某項任務,主要是阿那律陀、阿難、舍利弗、目犍連。阿那律陀,也是佛的堂弟,大阿羅漢,天眼第一。可惜他的肉眼有病,不能多承擔為法的義務。釋尊晚年,也可說從阿難出任侍者(釋尊五十六歲)以後,佛教就在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助理下,推行教化。阿難重於內務;而一般的教化,遊行攝導,都是舍利弗與目犍連,同心協助。這裡且引幾節經文來證明。佛說︰「此二人,當於我弟子中最為上首,智慧無量,神足第一。」(《五分律》卷十六)又說︰「舍利子比丘,能以正見為導御也;目乾連比丘,能令立於最上真際,謂究竟漏盡。舍利子比丘,生諸梵行,猶如生母;目連比丘,長養諸梵行,猶如養母。是以諸梵行者,應奉事供養恭敬禮拜。」(《中部》一四一、《中》卷七之三十一)釋尊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功德,對二人的教導學眾,陶賢鑄聖,讚譽為如生母與養母一樣,那是怎樣的器重呢﹖經上又說︰「若彼方有舍利弗住者,於彼方我則無事。」(《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八)「我觀大眾,見已虛空,以舍利弗、大目犍連般涅槃故。我聲聞惟此二人,善能說法,教授教誡。」(《相應部》卷四十七‧十七、《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九)這是二大弟子涅槃以後,釋尊所有的感嘆。僧團中沒有他們,顯然有(空虛)僧伽無人之概。有了舍利弗,釋尊就可以無事(放心);沒有了他,又非釋尊自己來處理不可。這可見二人生前,在僧伽中所有的地位了!某次,舍利弗與目犍連,與五百比丘來見佛。聲音吵鬧了一點,釋尊叫他們不必來見,到別處去。後來,釋尊又慈愍他們,讓他們來見佛。釋尊問他們︰我不要你們來,你們的感想怎樣﹖舍利弗說︰我想︰「如來好遊閑靜,獨處無為,不樂在鬧,是故遣諸聖眾耳!(中略)我亦當在閑靜獨遊,不處巿鬧。」釋尊立即糾正他︰「莫作此念!(中略)如今聖眾之累,豈非依舍利弗、目犍連比丘乎!」目犍連說︰我想︰「然今如來遣諸聖眾,我等宜還收集之,令不分散。」釋尊聽了,讚歎說︰「善哉目犍連!眾中之標首,惟吾與汝二人耳!」(《增一含》卷四十五之二)從這一對話中,看出了釋尊是器重二人,而將教誨聖眾(僧)的責任,囑累他們。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目犍連),覺音的《善見律》,也透露這一消息︰「時長老阿難言︰除佛世尊,餘聲聞弟子,悉無及舍利弗者。是故阿難若得(衣、食、藥)……好者,先奉舍利弗。……(舍利弗說)我今應供養世尊,阿難悉作,我今得無為而住;是故舍利弗恆敬重阿難。」彼此相敬,內外合作,在釋尊衰老而不勝繁勞的情形下,使僧眾清淨,佛法得迅速的發展開來。所以從表面看來,釋尊統攝的僧團,部分責任,在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的身上。為眾說法,是他們;有什麼事,也要他們去(如去黑山驅逐馬師與滿宿)。

上座長老,本來還有不少。摩訶迦旃延,遊化到阿槃提國去了。摩訶迦葉,不大顧問僧事,總是與一類頭陀行者,自己去精進修行。

(三)提婆達多與舍利弗、目犍連︰釋尊晚年攝理僧伽的實際情形,如上面所說,得力於舍利弗與目犍連──二大上首弟子的攝理助化,二人也就成為佛的「脇侍」、「雙賢弟子」。後起之秀的提婆達多,舍利弗也曾予以讚揚。但在提婆達多的聲望不斷提高時,從經律看來,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早就存有深刻的意見了。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並無反佛叛教的意義。他承認「世尊是諸法之主」(《四分律》卷四),只是希望在僧團中,獲得教授攝理的地位;初步是企圖得到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地位。釋尊不答應他,又讚揚舍利弗與目犍連,問題就這樣的惡化起來。

舍利弗、目犍連與提婆達多,彼此存有歧見,有幾點可為證明。(1)提婆達多的弟子月子比丘,來見舍利弗。舍利弗問起︰提婆達多怎樣的說法教化﹖月子說︰「提婆達多如是說法言︰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舍利弗批評說︰「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中略)自記說言︰我生已盡!」(《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同樣是「修心」,但彼此的著重不同,也就不免成為不同的派別。這如神秀的「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被慧能修改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就流為北禪與南禪的對立一樣。提婆達多的見地,與他的「五法是道」有關,到下面再為說明。(2)提婆達多的上首弟子,也是最忠實的四大弟子之一──瞿迦梨(或作瞿婆利等),對舍利弗與目犍連,曾有過嚴重的譏毀。事情是這樣︰舍利弗與目犍連,逢到暴雨,進入一石室中避雨。石室中,先有一位牧牛的女人在裡面。這位牧女,胡思亂想,欲意纏綿,以致流失不淨。雨停了,舍利弗與目犍連離去,恰巧為瞿迦梨所見。他知道了二人與牧女同住石室,又看出了牧女的曾有欲情,所以斷定為︰舍利弗與目犍連行不淨行。他向諸比丘說︰「諸君常言,舍利弗、目犍連汙清淨行,我向者具見此事。」他見了釋尊,舉發舍利弗與目犍連為「惡欲者」。釋尊一再告訴他︰「汝宜及時悔心!何以故﹖此等梵行全。」瞿迦梨也再三的說︰「知如來信彼人意淨,但為眼見舍利弗、目犍連為惡。」(《鼻奈耶》卷四)瞿迦梨謗舍利弗等而墮地獄,為多種經律所說到。這顯然是由於一向存有敵意,所以藉此來打擊二大上首的道譽。(3)提婆達多的另一大弟子──迦留盧提舍,對這事也與瞿迦梨一樣(《相應部》六‧八)。(4)一次,「舍利弗患風,有一(作藥用的)呵梨勒果,著床腳邊。瞿迦梨來,(中略)見,語諸比丘︰世尊讚歎舍利弗少欲知足,而今藏積我等所無。」(《五分律》卷二十六)這麼一件小事,也要拿來對舍利弗誹毀一番,可以想見情形的嚴重了!據這幾點來說,舍利弗與提婆達多的見地不相同;而提婆達多系的比丘,早在不斷的誹毀舍利弗與目犍連。這為了什麼﹖不外乎想取得僧眾的同意,而獲得僧伽中的領導地位而已。

(四)揭發破僧的序幕︰釋尊六十歲以後,大部分時間常在舍衛城(《僧伽羅剎所集佛行經》)。大概年事漸高,所以減少了長途遊化的生活。各方比丘眾,每年安居前後,盡可能來禮見釋尊。此外,就是舍利弗等大弟子,遊化攝導,以保持僧伽的和合。該是那個時候吧!提婆達多弘化於王舍城,得到了輝煌的成就,竟取得阿闍世王子的信敬;大有釋尊初來王舍城,得到頻婆娑羅王信奉的那種情況。提婆達多開始懷有統攝僧眾的雄心;他的野心,目犍連最先報告了釋尊,那時釋尊在拘舍彌(《五分律》)。等到釋尊回王舍城來,比丘與信眾們,當然會集中而歸向於釋尊。就是釋尊的上首弟子──舍利弗與目犍連,論智慧、神通,論(出家)年齡,論德望,都遠遠的超過了提婆達多。在這種情形下,提婆達多得到了三大力量的支持,開始走入歧途,向佛索眾。索眾的話,說來似乎好聽,而其實是嫉視舍利弗與目犍連,進而要求釋尊不要再顧問僧事。領導權的爭取,與出家的初意,為法教化意義相離得太遠了!也難怪釋尊的訶斥。

(四)
提婆達多向佛「索眾」沒有達成目的;他在三大力量的誘惑與鼓舞下,更向破僧的逆行前進。三大力量是︰王家尊敬,釋種擁戴,苦行風尚。

(1)王家尊敬︰起初,提婆達多得到王子阿闍世的尊敬供養。後來,父王頻婆娑羅的政權,漸落入阿闍世手中,終於篡奪王位,父王也就被囚禁而死。那時,提婆達多受摩竭陀國阿闍世王的尊敬供養,當然也受到王家、民眾、部分出家眾的尊敬。在佛教中的優越地位,是可以想見的!但這只能造成他的有利情勢,誘發他統攝佛教的野心,而不能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取得統攝僧伽的資格。古代宗教的成立與發展,是憑藉自身的感召、大眾的信仰,而不是取決於政治的支持。所以王家的尊敬,不可以政治權力來解說。事實上,阿闍世王也沒有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造成提婆達多統攝僧眾的地位。

經律一致記戴︰提婆達多的破僧,是受了利養恭敬的損害。如佛在拘舍彌時,最初發覺提婆達多的用心,就告訴比丘們︰「芭蕉、竹蘆,以實而死;駏驉懷妊,亦喪其身;今調達貪求利養,亦復如是。」(《五分律》卷三)「利養恭敬」,或說「名聞利養」、「名利」,是引發提婆達多破僧的因素。說到貪求名利的過失,約可分三類︰(1)出家後,一切為了名利,那是「形服沙門」。這種人的罪行昭彰,是不可能造成破僧罪的。(2)有些出家人,多聞持戒,精進修行,不失為清淨比丘。但德望一高,利養不求而自來。名利一來,逐漸腐蝕了精進的道念,有的變得生活靡爛,甚至墮落不堪。對這類比丘,佛每以「利養瘡深」來警策。提婆達多與上二類不同,是屬於另一類的。他受到利養恭敬,受到讚歎,不免得意忘形,不再認識自己,而自視越來越高。於是,更精嚴、更刻苦的修行,更能將自己所得的施散給同學,而追求更大的尊敬。根源於我見的主宰意識(慢,權力欲),越來越強,覺得自己最偉大,僧眾的統攝非自己不可。這是領袖欲,是從王家尊敬──利養恭敬所引發的。

(2)釋種擁戴︰釋種,指釋迦族出家的比丘、比丘尼眾。釋尊出身於釋迦王族;從佛出家的弟子,不問他的種族如何,一律平等。為了與其他外道出家不同,稱為「釋沙門」,所以說︰「四姓出家,同稱為釋。」釋尊攝化的出家弟子,確是不分種族階級,一律平等的。但出身於釋迦族的比丘、比丘尼,與佛同族,多少有些優越感。對於僧伽的統攝,在釋尊晚年,或預想到涅槃以後,極可能認為,應由釋族比丘來統攝,來繼承釋尊攝化四眾的事業。從世間來說,這些也是人情之常,但與佛法卻並不相合。從經律看來,擁戴提婆達多的,恰好就是釋族的出家眾。這一問題,似乎還少有人說到,所以要多多引述來證成這一論題。

提婆達多有四伴黨,也就是提婆達多集團中的核心人物,名三聞達多、鶱荼達婆、拘婆(迦)離、迦留羅提舍。(人名譯音,經律中每譯得多少不同;這是依《四分律》說的)。其中三聞達多與拘迦離,是這一系的傑出人士。據《根有律破僧事》卷九說︰四人都是「釋種出家」。《眾許摩訶帝經》卷十三說到釋種出家,有名「海授」的,即三聞達多的義譯。又如迦留羅提舍,《根有部苾芻尼律》卷五義譯為「根本」;吐羅難陀尼說他「是釋迦種」。這可見提婆達多系的主要人物,都是釋種了。此外,律中有名的六群比丘,是難陀、跋難陀、迦留陀夷、闡那、阿溼鞞、不那婆娑。《僧祇律》卷二十六說︰「六群比丘共破僧。」而《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的調達眷屬,也列有額鞞(即阿溼鞞)、分那婆藪(即不那婆娑)在內。比丘犯戒,釋尊因而制定學處(戒);在律師們說起來,幾乎都是這六位初犯的。這姑且不作深論,要說的是︰助提婆達多破僧的六群比丘,不是釋種,就與釋種有密切關係。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說︰「五人是釋種子王族︰難途、跋難途、馬宿、滿宿、闡那。一人是婆羅門種,迦留陀夷。」其中,難陀釋子、跋難陀釋子,是弟兄;在律中是被說為貪求無厭的比丘。阿溼鞞與不那婆娑(義譯為馬宿、滿宿)︰「事事皆能,亦巧說法論義,亦善阿毗曇。」(《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在律中,是「行惡行,汙他家」(依中國佛教說,是富有人情味)的比丘。闡那(或譯車匿)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從,有部說他是釋種,但從《僧祇律》(卷七及卷二十四)看來,是釋族的奴僕。在律中,是一位「惡口」比丘。迦留陀夷是「淨飯王師婆羅門子」(《十誦律》卷十七),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友(《佛本行集經》卷十六);在律中,是被說為淫欲深重的比丘。這六位釋族或與釋尊有關係的比丘,都曾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再說到比丘尼︰佛世的比丘尼,以釋迦族,及釋迦近族──拘梨、摩羅、梨車族女為多(《僧祇律》卷三十九、《四分律》卷四十八)。女眾更重視親族及鄉土的情誼,當然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了。被律師們看作犯戒,不護威儀的惡比丘尼,《四分律》與《僧祇律》作「六群比丘尼」;《根本一切有部律》作「十二眾苾芻尼」;而《十誦律》索性稱之為「助調達比丘尼」。例如提婆達多伴黨迦留羅提舍,「是釋迦種」。他有姐妹七人,都出家為比丘尼,偷羅難陀就是其中的一人(《十誦律》卷四十一、卷四十七)。偷尼自稱︰「我生釋種,族姓高貴」(《根有部苾芻尼律》卷十九);他是十二眾比丘尼的首領(《根有律雜事》卷三十二)。偷羅難陀尼曾讚歎「提婆達多、三聞陀羅達、鶱馱羅達婆、瞿婆離、迦留羅提舍」為「龍(象)中之龍」;說「舍利弗、目犍連、大迦葉」為「小小比丘」;律說「偷羅難陀尼為提婆達部黨比丘尼」(《四分律》卷十三、《十誦律》卷十二)。總之,釋種的比丘、比丘尼,多數擁護提婆達多,極為明顯。

再舉二事來說明︰(1)六群比丘的「惡口」闡那,到底是怎樣的呢﹖他說︰「大德!汝等不應教我,我應教汝。何以故﹖聖師法王,是我之主;法出於我,無豫大德。譬如大風吹諸草穢,並聚一處。諸大德等種種姓、種種家、種種國出家,亦復如是;云何而欲教誡於我﹖」(《五分律》卷三)《善見律》卷三譯為︰「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是故我應教諸長老,長老不應反教我。」他不能接受比丘們的教誡,顯然是由於「貢高」;由於自己是釋種,曾事奉釋迦太子而起的優越感。他的理由是說︰佛出於釋迦族,法是釋迦佛說的,所以應由我們釋種比丘來攝化教導你們(僧眾)。這種想法,不正是釋種比丘、比丘尼,擁戴提婆達多來向佛「索眾」的意趣嗎﹖(2)六群中的迦留陀夷,雖在律師們看來,極不如法,但應該是非常傑出的比丘。他出家不久,就證阿羅漢果(《善見律》卷十七);是波斯匿王夫人末利的門師(近於中國的歸依師)(《四分律》卷十八、《十誦律》卷十八、《僧祇律》卷二十);曾教化舍衛城近千家的夫婦證果(《十誦律》卷十七);讚佛的〈龍相應頌〉(《中含》卷二十九之一一八),為《發智論》、《雜犍度》所引用(「那伽常在定」,就是出於此頌)。某次,迦留陀夷對於舍利弗所說的︰三學成就,「若於現法不得究竟智,身壞命終,過摶食天,生餘意生天,於彼出入想知滅定」(《中含》卷五之二十二),曾一而再,再而三的否定他的見解,從僧中論諍到佛前。這是思想上的不合;末了由釋尊呵責迦留陀夷,才停止辯論。那一次,釋尊也同時呵責阿難︰「上尊名德長老比丘為他所詰,汝何以故縱而不檢!汝愚癡人!無有慈心,捨背上尊名德長老!」在律中,比丘們辯論詰責,阿難從來也沒有,不曾使用判決勝負,中止辯論的權力。釋尊為什麼要呵責呢﹖不免有「是他所作而我得責」的感概了!其實,是釋尊見到他在釋族比丘系,十方比丘系的爭辯中,他「捨背上尊名德長老」舍利弗,而採取了中立觀望的態度。說到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本來非常友善。他的慈心重,溫和謙順,雖有學不厭、教不倦的特德,但沒有目犍連、提婆達多、大迦葉那樣的強毅果決。他作佛的侍者,忠於職務,沒有私心。在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的對立中,提婆達多向佛索眾,進而破僧的過程中,阿難始終是以佛的意見為意見。只有在迦留陀夷與舍利弗的辯詰中,採取了中立立場,也僅此一次受到了釋尊的呵責。

釋迦比丘與十方比丘,早就有些不協調。作為十方比丘上首的舍利弗與目犍連,從經律看來,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誹毀、責難。等到提婆達多的德望高起來,向佛「索眾」(引起破僧),三聞達多等四伴黨,是絕對支持的。六群比丘、六群比丘尼,是附和的。其他的釋族出家者,也多少有些同情吧!

(3)苦行風尚︰印度恆河流域的苦行精神,特別發達。與釋尊同時而多少早一些的尼犍親子,出於毗舍離王族,立耆那教,特重苦行。一直到現在,印度還有不少的耆那教徒。釋尊出家修學時,也曾苦行了六年。在當時,苦行主義確是非常風行的,如《五分律》卷二十五說︰「此摩竭、鴦伽二國人,皆信樂苦行。」破(法輪)僧,是從佛教中分出一部分比丘而自成僧伽,自立新宗教,這不但要僧中有人附和,更要適合時代趨勢(契機),而得信眾的歸依。時代是苦行主義風行,而提婆達多正是一位頭陀苦行者。他向釋尊索眾而不得,內有釋種出家的擁戴,外應時代苦行的風尚,這才索性標揭苦行教條,起來破僧。

提婆達多所標榜的,主要是「五法」,廣律中都有說到,《四分律》敘述得最明白。提婆達多以為︰「如來常稱說頭陀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我今有五法,亦是頭陀勝法,少欲知足樂出離者︰盡形壽乞食,盡形壽著糞掃衣,盡形壽露坐,盡形壽不食酥鹽、盡形壽不食魚及肉。」(《四分律》卷五)這是與頭陀行相近的;頭陀行值得稱讚,這五法可說更精嚴些。於佛法缺少正見的,會迷迷糊糊的跟著走,還自以為了不起呢!但所說的五法,各律傳說也略有不同,惟《毗尼母經》卷四與《四分律》一致。茲列表如下︰


┌─────┬─────┬─────┬──────────┐
│《四分律》│《十誦律》│《銅鍱律》│《五分律》 │
├─────┼─────┼─────┼──────────┤
│常乞食 │受乞食 │常乞食 │常乞食 │
├─────┼─────┼─────┼──────────┤
│糞掃衣 │受納衣 │糞掃衣 │ │
├─────┼─────┼─────┼──────────┤
│常露坐 │受露坐 │樹下坐 │八月露坐,四月住草庵│
├─────┼─────┼─────┼──────────┤
│不食酥鹽 │ │ │不食酥乳、不食鹽 │
├─────┼─────┼─────┼──────────┤
│不食魚肉 │斷魚肉 │不食魚肉 │不食魚肉 │
├─────┼─────┼─────┼──────────┤
│ │受一食 │ │ │
├─────┼─────┼─────┼──────────┤
│ │ │常住阿蘭若│ │
└─────┴─────┴─────┴──────────┘


此外,還有《根有律》的《破僧事》,前後三說──卷十、卷十一(《律攝》同此說)、卷二十,多不盡相同。綜合的看來,衣服方面,主張盡形壽糞掃衣,不受施主施衣。住處方面,主張盡形壽住阿蘭若、露地坐、樹下坐、不受住房屋。飲食方面,主張盡形壽乞食、不受請食。特別主張不食酥、鹽、魚、肉等。這些,與頭陀行相近,也與受比丘戒時所受的四依法相近。四依法是︰盡形壽依糞掃衣住、依乞食住、依樹下住、依陳棄藥住。那末提婆達多的五法,為什麼成為反佛法的標幟呢!

(五)
提婆達多標榜「五法」,造成了破僧的惡行。五法與佛法的不同何在﹖有些律師,也有點邪正不分,如《毗尼母經》卷四說「提婆達多五法,不違佛說,但欲依此法壞佛法也。」這是不對的!如五法不違佛法,那唱道五法怎麼會壞佛法呢﹖要知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完全不同,試以兩點來說明︰

(1)提婆達多的五法,是絕對的苦行主義,盡形壽奉行而毫無變通。自以為︰「出家求道,宜應精進。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善見律》卷十三)釋尊是中道主義︰鹿野苑最初說法,即揭示了不苦不樂的中道行。這不是偏激的一邊,而是有通變性、寬容性、多方適應性的。如佛說四依(四聖種),是出家者立下決心,作最艱苦的準備。出家依信眾而生活,不一定能四事具足;如遇到生活艱苦的時候,那是意料中事,能忍受艱苦,身心安定而不失道念(否則就退心了)。實際上,出家受四依法,並不是一定非苦不可。所以不一定乞食,也可以受請;不一定糞掃衣,也可以受施衣;不一定樹下坐,也可以住房舍重閣;不一定陳棄藥,也可以食酥等。又如十二頭陀行,佛也曾讚歎。那因為有些苦行根性,愛好這些苦行。其實修解脫行的,不一定要修頭陀行。如修八正道,頭陀行者可以解脫;人間比丘也可以解脫;在家弟子享受豐富,也可以解脫。以釋尊自身來說,沒有修頭陀行,有時受百味飲食,價值百千兩金的金縷衣,高樓重閣,百千人共住,豈不也還是少欲知足,樂獨住嗎﹖眾生根性不等,如一定受五法,或持十二頭陀行,那只能適應少數人,而反障礙了多數人出家修學。所以釋尊不同意提婆達多的五法,如《善見律》卷十三說︰「若許調達五法者,多有善男子出家,若受持此法,則於道有(障礙)難。」又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三說︰「此五法,佛常自讚歎。(中略)所以讚歎者,云四聖種能得八聖道,成四沙門果。今調達倒說云︰八聖道趨向泥洹,反更遲難。修行五法以求解脫,其道甚速;是故說為非法。」這是說,佛制四聖種(四依),只是為了比丘依信眾而生活,得來不易,所以不可不得少為足,隨緣修行,修八聖道而證聖果。而調達卻重於苦行,以為八聖道不夠精進;修精苦的五法,才容易得道。這是落入苦行主義,所以是「非法」。苦行主義是︰學道非盡形壽修苦行不可;修苦行才容易解脫。這種偏激的苦行主義,與佛的中道主義不合,所以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造成了破僧的局面。

(2)釋尊的中道行,我曾解說為「以智化情」。換言之,中道的佛法,不重於事相的物欲的壓制,而重於離煩惱,顯發心清淨性,解脫自在。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卻是重於物欲的壓制。越著重這方面,就越流於苦行。上面曾說到,提婆達多說法的要點是︰「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可見提婆達多的修心決要,是壓制物欲。不受五欲(微妙的色聲香味觸)功德,專精苦行,養成厭惡五欲,不再愛好五欲的習性。稱之為離欲,解脫,以為是真解脫了。這樣的修心法,淺些的是戒行,深些的是定行(定是離欲的,喻為「如石壓草」)。不知道煩惱絲毫未動,只是暫時潛伏而已。一遇因緣,貪瞋癡全部發動,定也退了,神通也失了,戒也會犯了。所以佛說︰惟有「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提婆達多重於精苦的戒行、定行,重在外在物欲的克制,而不修內心智證的淨化,所以舍利弗批評他︰「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而得心解脫呢!

這樣,佛說的中道行,是寬容而多樣性的,不是偏激的兩邊。修心方面,是以智證法性而銷融情欲,而不是專在物欲的壓制上做工夫。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偏於苦行;修心偏於壓制物欲。在一般看來,也許覺得他精苦卓越,比釋尊的正法更高妙呢!提婆達多不也自以為︰「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自以為「頭陀勝法」嗎﹖提婆達多標榜這五法,以為勝於釋尊的中道,這當然會因此而破僧了!

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而破僧,經過如下︰(1)提婆達多等議決,再向釋尊提出,希望釋尊能採取五法,制為比丘必學的戒法。釋尊當然否定了,認為︰常乞食是好的,但也不妨受請食;……不食魚肉是可以的,但也不妨食三淨肉(《善見律》卷十三)。提婆達多這一著,是相當厲害的︰因為如釋尊採用而制為必學的戒法,那是提婆達多的苦行主義勝利了。他在僧伽中,也自然提高到領導地位。如釋尊不採用,那就可以標榜苦行,自以為精進。「瞿曇(釋尊)不盡形壽持,我能盡形壽持」,超佛一等。(2)提婆達多與他的伴黨,不斷宣傳五法,以為這才能迅速而容易解脫。(3)恰好逢到那年饑饉,比丘們在安居期中的生活,相當艱苦。提婆達多獲得王家的護持,所以隨從他的部分比丘,生活過得比較好。這是個有利的時機,提婆達多就在大眾中,提出五法來進行表決(「行籌」)。結果,有五百位初學比丘,贊同他的意見。這樣他就率領這一群比丘,到伽耶山住下,而在同一界內自行布薩說戒(《十誦律》卷四十六、《鼻奈耶》卷五等)。對佛說的經教、比丘僧的制度服裝,也多少修改(《十誦律》卷三十六、《薩婆多律攝》卷四等),成立新的僧伽,就這樣達成了破僧的目的。

(六)
再說破僧的結果及其影響。提婆達多真的破僧了,作新佛,立新教了,但並不如預期的理想。因為在釋尊授意,經舍利弗等採取對策後,提婆達多就完全失敗。(1)提婆達多既宣揚五法是道,佛就命僧伽推舉舍利弗(或說阿難),到王舍城,向信眾們宣告︰「若受調達五法者,彼為不見佛法僧。」(《五分律》卷三、《十誦律》等大同)這是說,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不合,要佛教信眾,不受他的誘惑,而削弱他的力量。(2)在出家眾中,對於提婆達多及其伴黨,先由與他們親密友善的去勸說;再由多數比丘去勸告;再由全體僧眾來一勸再勸︰「汝莫為破和合僧勤方便,當與僧和合。」(《五分律》卷三等)這樣的極盡人事,展開一致的反分裂運動。對提婆達多來說,仁至義盡;對僧眾來說,也從一致行動中加深了團結。(3)眾律一致記載︰提婆達多率領五百比丘,實行破僧,舍利弗與目犍連立刻採取對策,也到提婆達多那邊去。提婆達多正在歡喜,以為舍利弗等也來附從他,而不知舍利弗暗暗的向五百比丘勸告說服,目犍連以神通感召,馬上又把五百比丘,帶回釋尊這邊來。這麼一來,提婆達多的破僧,僅剩他自己與伴黨四人了。這可能不止僅剩五人,但多數比丘確乎都在釋尊這一邊。提婆達多破僧,沒有能成立強大的新宗教,不如預期的理想;而阿闍世王的信敬也淡薄了。提婆達多的新教夢,一旦破滅,晚年挫折,不久也就死了!

提婆達多破僧的失敗,原是必然的。只是提婆達多醉心於權威,妄自誇大,不自量力吧了!如王家尊敬,僅能造成有利情勢,但並不能以政權干預來統攝僧伽,創立新教。釋種比丘的擁戴,可能支持他索眾,卻不能支持他破僧。從索眾而發展到破僧,已變質為叛棄佛教,與釋尊為敵。傳說有推石壓佛、縱象害佛的故事,敵害釋尊,釋種比丘怎能支持他呢﹖而且,釋種六群比丘、比丘尼,多數根性是近於「樂行」的;佛弟難陀、侍者阿難,也還是一樣。那末提婆達多的標榜苦行,也就等於取消了支持自己的力量。苦行,誠然是時代風尚。但比丘的頭陀苦行者,如大迦葉、優波斯那等集團,都是十方比丘。對於釋種中心運動,早就不表同情,焉能因標榜苦行而就改變他們的立場!何況這些苦行頭陀,從佛已三四十年,提婆達多又憑什麼,使他們追隨自己,執弟子禮呢!所以,轟轟烈烈的破僧運動,一經舍利弗、目犍連,傳達釋尊意旨,展開反分裂運動,提婆達多就立刻失敗下來。

破僧的結果是失敗了,但對佛教的影響,是廣泛的、深遠的。在社會信眾方面,引起不良反應。當舍利弗傳達釋尊的意旨,到王舍城宣告提婆達多的非法時,引起了社會的疑難與譏嫌。如說︰「時彼眾會皆悉唱言︰沙門釋子更相憎嫉,見調達得供養,便作是語。」(《五分律》卷三十,參《十誦律》卷三十六、《四分律》卷四)提婆達多素為朝野所景仰,突然而來的評斥,是會使人驚疑的。有人以為︰「是上人調達,身口可作惡耶﹖」(《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是比丘,有些也會不信的(《增一含》卷十一之十、卷四十三之四)。從傳記看來,阿闍世王於釋尊缺乏信心,所以破僧事一告段落,釋尊就回舍衛城。後因王舍城多疫,闍王才心悔,禮請釋尊還王舍(《根有律藥事》卷五)。經耆婆的引導,阿闍世王又歸依釋尊(《長部》二、《長含》卷二十七)。不久,釋尊就東去毗舍離,作涅槃前的最後遊行。這可見釋尊晚年,王舍城的法化,是不免受到影響的。在出家眾方面,影響更大。提婆達多是釋種,伴黨也是釋種;提婆達多失敗了,釋種比丘不免受到十方比丘的嫉忌誹毀。六群比丘被看作毀犯的象徵,眾惡歸之。甚至釋族而新求出家,也不免受到留難,或者拒絕。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間的不和諧,為後來佛教分化的一大因素。餘波蕩漾,一直延續到七百結集的時代。

(七)
有些是可以不必說的,但不妨附帶的敘述一下,以說明廣律,有些是律師們的口頭傳說,治律者應有所抉擇。提婆達多破僧,罪大惡極,這是不消說的;但有些也不免是造口業。如提婆達多修定而發神通,因神通而化阿闍世王子,這才受到利養恭敬,引起索眾破僧。依《銅鍱律》、《四分律》卷四、《五分律》卷三,修定發通,是從釋尊學習的。有些人覺得︰如不教他發神通,那不是不會破僧嗎﹖釋尊怎麼會教他﹖為了說明與釋尊無關,有的說︰釋尊不教他,五百大羅漢也不教他,阿難以親屬愛而教了他(《十誦律》卷三十六)。有的說︰是從阿難的和尚──十力迦葉學習的(《根有部苾芻律》卷十四、《根有律破僧事》卷十三)。照這種想法,如不讓提婆達多出家,不是更好嗎﹖因此有的說︰釋尊不許他出家;後來他自剃鬚髮(「賊住」),從破戒比丘修羅陀學習的(《增一含》卷四十九之九)。傳說不同,只是為了滿足那種淺薄的想法。其實,從佛學習而得定發通,有甚麼過失呢!

提婆達多破僧,就是想作新佛;作新佛,就非處處模倣釋尊不可,故事就這樣的多起來。釋尊體格極強,所以耆婆為釋尊治病,用酥一斤。提婆達多有病,也就非服酥一斤不可。可是體力差,消化不了,病苦反而增加了。釋尊可憐他,以神力治了他的病,提婆達多反而說︰釋尊有這樣高明的醫術,可以依此為生(邪命)。這故事已有點不近情了!還有,釋尊有三十二相,身作金色。提婆達多為了身作金色,以沸油灑身,然後塗上金箔,痛苦不堪(《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釋尊腳下有千輻輪相,提婆達多就叫鐵匠來,用熱鐵烙足以造成千輻輪相(《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這二則故事,我覺得不一定刻畫出提婆達多的愚癡,只表示了故事編造者的過於幼稚!

這還不過幼稚可笑而已,還有荒謬的呢!提婆達多破僧失敗,又想回故國作王。他求見耶輸陀羅,想與他結婚,以便登上王位。耶輸陀羅與他握手;耶輸陀羅力大,使提婆達多的五指出血。提婆達多還不死心,又去見「舍迦」(即釋迦)種,要求讓他作王。大家要他取得耶輸陀羅的同意,結婚,才公推他作王。他再進宮去見耶輸陀羅,耶輸陀羅執住他的雙手,十指流血,狼狽而逃(《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前年日本攝製釋迦傳影片,有提婆達多入宮,強佔耶輸陀羅事,引起了佛教界的公憤,其實這是根據古代律師的荒謬捏造而改編的。考釋尊八十歲入涅槃,為阿闍世王八年。提婆達多的索眾、破僧,在阿闍世王登位前後。所以這是釋尊晚年,約在釋尊七十到七十五歲間的事。提婆達多與釋尊的年齡相近,也是七十高齡的耆年了!耶輸陀羅,比釋尊小不了幾歲;那時已出家近二十年了。故事的編造者,毫無時間觀念,只顧說來好聽。這到底是醜詆提婆達多呢﹖還是誣辱耶輸陀羅呢﹖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二十七〈阿奴波經〉;《增一阿含經》卷五、卷九、卷十一、卷十二、卷二十三、卷三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雜阿含經》卷十六、卷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別譯雜阿含經》卷一、卷十四;《起世因本經》卷十;《十二遊經》;《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菩薩本行經》卷上;季羡林〈提婆達多問題〉(《季羡林學術論著自選集》);加藤周一著‧緯遠譯〈從另一個角度談提婆達多〉(《諦觀》雜誌第五十五期)。


朗達瑪王

又譯郎達馬王。係九世紀時的西藏國王,以大肆破佛滅法而聞名。西元836至842年在位。本名達瑪(Dar-ma),但因其破壞佛教的行為暴虐如「牛」(glaṅ),所以被稱為「朗達瑪」。他是赤德松贊(俗稱為賽那累)的四子,赤祖德贊(俗稱熱巴巾)的哥哥。熱巴巾因在位期間大力保護佛教,而招致苯教徒的反感及殺害,死後,貴族大臣擁立朗達瑪為贊普。

朗達瑪甫一即位,即以苯教徒自居,並進行破佛運動,嚴重打擊佛教,雖然只是短短幾年,卻影響深遠,致使西藏佛教在其後的近百年,成為「黑暗時代」。

朗達瑪王滅佛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點︰

(1)停建、封閉佛寺︰原來在熱巴巾時期已經開工修建的寺院,一律下令停工。桑耶寺、大昭寺等著名寺院嚴加封閉,小昭寺廢為牛圈。其他佛教活動的場所也一概封鎖。

(2)破壞寺廟設施︰塗毀寺內壁畫,在上面構畫僧人飲酒作樂圖;將佛像釘上釘子,丟棄河中。

(3)焚毀佛經︰這種迫害,致使僧人夾帶經籍遠逃,或將其埋藏於岩洞中。後者在以後被發掘出來,稱為「伏藏」。

(4)鎮壓佛教僧人︰朗達瑪上台後,僧人或被迫逃亡,或被殺害,倖存者也一律迫使改信苯教,或還俗。不屈服者,就被迫去打獵殺生,甚至使用苯教法器,參加苯教法會。

凡此種種,徹底摧毀了佛教在西藏的勢力。而朗達瑪也終在西元842年,於大昭寺前遭佛教僧人暗殺。其後,贊普的繼承問題,使王室分裂,交相混戰,各地將領更擁兵自雄。

◎附︰索南堅贊著‧王沂暖譯《西藏王統記》第十一章。

(一)即位滅法
於是貝達那巾等逆臣,權力煊赫,以郎達瑪為魔之化身,不喜佛法,具有罪行,因奉之即王位。

爾時,班支達達那希拉,在拉薩東梅如寺中閉關,修財神法,發生障難。班支達憤極,用錫杖柄,力擊財神身像之腹(原註︰「或謂為鐵金剛」),乃自像腹,流出多量之金,以此為質,建造身依卡薩巴內,語依金座,意依能鳴銀鳥。彼之近侍,克什米爾烏巴拉,造銀質慈氏像,設夜供養。

於時風霜荒旱,人畜多病,以此為口實,且王心著魔,乃滅佛教。迫出家沙門或作屠人,或脫法衣,或為獵者,不聽則殺之,並擬將二覺臥佛像,棄擲河中。(中略)復擬將殿中塑像,悉投於水,乃以繩縛金剛手身像之頸。於剎那間,縛繩之人,嘔血立死。於是毀殿之事中止,乃將拉薩與桑耶之門築塞。又毀一切小神殿。一切經典,或棄河內,或投火中,或埋地下。喜法大臣等,知王著魔,大為愁苦,乃同啟王曰︰「大王,不宜毀滅佛教,請一念昔日之良法,請一視父祖之典籍!」語已大哭。

此時,楚臥山邊,有堯格琼、藏惹賽、馬爾釋迦牟尼三人修行。一日堯格琼見一大德,未著僧裙,手持弓箭,頭帶毛羽,追獵一鹿。問之曰︰「老僧誤認耶﹖抑大德瘋顛耶﹖此胡為乎﹖」餘二人指獵者言曰︰「汝未誤認,彼大德瘋顛矣!」乃呼大德來前問故。大德曰︰「汝三人未遭王罰,亦險矣哉!」於是詳言滅法始末,三人大懼,立時起身,用騾負《毗奈耶》三包,北行逃之西康,住但笛寫爾岩洞中。此後又有噶微喬扎巴與雍頓僧格絳粲二人,攜《對法》與《俱舍》多包,亦逃至西康,居於恩琼昂宗岩洞中。

(二)被弒
此時拉隆具德金剛,住葉爾巴岩洞中修行。於半夜時,拉薩之護法吉祥天女現前語之曰︰「藏中成就者,惟汝一人而已。王郎達馬破壞佛法,汝應前往殺此罪王,我佑助汝,可勿畏也!」翌晨問於近侍,知王滅法屬實,於是不顧身命,為護佛法,生起殺生之勇氣,乃將白馬用炭塗黑,著外黑內白之法衣,頭帶黑帽,以油和炭塗面部,袖中暗藏弓箭,騎黑馬至拉薩。適藏王正閱讀碑文,逕詣王前,禮拜,默禱本尊,一禮出弓箭,二禮引滿弓,三禮箭射王額,乃逃去。王兩手拔額上箭,遂卒。(原註︰「藏王郎達馬,誕生於牛年,即位於雞年,滅法五年,被射死於虎年,享年三十八歲。」)具德金剛逃還岩洞,旋復逃往西康。


種姓制度

印度社會的階級制度。十六世紀時,葡萄牙人觀察到在印度社會中,存在著一種因血統等因素而形成的特異制度,乃名之為caste(有血統、家世之義)。然而印度自古以來則稱此制度為瓦爾納(varṇa)。瓦爾納,原為「顏色」之義,當雅利安人進入印度之時,以膚色顯示支配者雅利安人與被征服者原住民之區別,因此此語另有身分、階級之引申義,其後被使用為「種姓」之義。此外,亦有使用jāt或zāt以稱此制度者;此係從印度古代文獻所使用之jatī(出生之義)衍生而來,亦適合譯為種姓或種姓制度。

古代印度在後期吠陀時代(西元前1000年左右至西元前600年左右),四姓(cātur-varṇya)制度已告成立。所謂四姓,即︰(1)婆羅門(brāhmaṇa)︰指祭司、僧侶階級,可為他人執行祭儀、教授《吠陀》聖典、接受布施。(2)剎帝利(kṣatriya)︰指王族及武士階級。其職責在於保護人民。(3)吠舍(vaiśya,一作毗舍)︰指從事農業、畜牧、商業的庶民階級。(4)首陀羅(śūdra,或作首陀)︰指奴隸階級。即被前三階級所征服的原住民,以服務前三種姓為義務。

此四姓之中,婆羅門之地位最為尊貴,首陀羅則是最下等的階級。《梨俱吠陀》中的〈原人贊歌〉(puruṣa-sūkta)即以為婆羅門係從創造者(大梵)之口所生,剎帝利由其兩腕出生,吠舍由其兩眼出生,首陀羅則從其兩足出生。又,在四姓之中,前三種姓被稱為再生族(dvija),屬於此族之男子於十歲前後行入門式(upanayana),具有作為雅利安社會之一員而參加吠陀祭儀的資格。相對的,首陀羅不能行入門式,因此被稱為一生族(ekaja),在宗教上、社會上、經濟上較諸再生族有種種差別之不平等待遇。此外,另有一種「不可觸賤民」,為四姓之外的混雜種姓,被視為野蠻人而倍受歧視。

後世,四姓中的吠舍與首陀羅,由於職業的關係而有所變化,吠舍唯指商人階級,首陀羅則指從事農業、畜牧、手工業等生產工作的一般大眾。隨著此種變化,首陀羅之階級差別漸趨於緩和,而不可觸賤民之差別則漸被強化。另外,由於職業分化、種族差異、社會生活複雜化、宗教宗派相異等因素的影響,階級制度漸趨複雜,而分出更多階級,遂形成今日形形色色之多種階級的社會現象。

種姓制度的內部構造,略述如下︰

(1)結婚︰有關種姓的結婚規制相當多樣,原則上以同一種姓者為配偶係其義務(內婚),但是不可與種姓內特定集團之成員結婚(外婚)。此外,另有上階級之男性與下階級之女性結婚的情形,此稱順生(anuloma)婚,可被接受。但應避免與順生相反的逆生(pratilo-ma)婚。又,身為印度教徒的父親,促使兒子與家世相當之異性結婚,是宗教義務之一,因而印度社會廣行幼兒結婚之風習。此中,內婚制乃種姓制度中最堅固的部份,即使今日之階級制度已逐漸崩潰,然而,社會地位不同之種姓,彼此成婚的情形仍然甚為少見。

(2)飲食︰對印度教徒而言,飲食也是一種禮儀。依規定,不可食用不淨的食物,上階級者禁食由階級低者所調理的食物,而且不同階級者不可共食。然而有關飲食之規定,依地方之不同而有異,未必皆嚴守此一原則。就食物種類而言,高階級者禁忌較多。中、下階級一般吃山羊、鳥、魚等物,有部份不可觸民階級不能食用牛肉。近年,有關飲食的規制全面放寬,尤其都巿地區更為明顯。

(3)職業︰各階級都有其固有的職業,且職業世襲。因此,各階級之名稱與職業有關係者甚多。但階級與職業的聯繫並非絕對固定。實際上,屬於同一種姓者從事不同職業的情形亦頗常見。近代,由於傳統的經濟關係崩潰,種姓階級與職業的聯繫漸形鬆散;今日,印度憲法(1950年公佈)在原則上保障職業自由。然而,印度人雖脫離種姓固有的職業,但對於其出身種姓之歸屬意識仍然甚為強烈。

(4)自治機能︰為保證種姓制度的持續不墬,凡遇有違反上述結婚、飲食、職業等特有習慣者,則由長老會議或成員集會決定,而施以各種制裁。制裁的方法或為罰金,或採用驅逐出階級的方式。驅逐有暫時與永久兩種。暫時者可藉贖罪行為或淨化儀式(沐浴等)恢復原階級;永久放逐者,大多淪落為卑賤的下層階級。

在古來的印度社會中,這種具排他性的階級是由經濟、社會的相互依存關係結合而成的。通常一個村落由十至三十種階級構成。各個階級集中居住,最好的土地由上層階級居住,村落的邊緣地區為不可觸民之居住區。各村落內,職業關係頗為分明,偶而或與其他村落互換物品,但實際上是一自給自足性甚強的村落。又,各階級間亦有上下關係,在禮儀上以婆羅門為最上位,不可觸賤民為最下位。但政治、經濟方面的階層差別與由禮儀所定的上下關係有異,例如婆羅門未必是村落內之最富裕者。

支持種姓制度的思想,主要為淨、不淨思想,以及業、輪迴思想。此略述如下︰

(1)淨、不淨思想︰此種思想在印度教中非常盛行,印度之種姓制度即以淨、不淨的觀點評價各階級的職業與習慣。其中,最清淨的婆羅門為最高階級,而最不清淨的不可觸賤民階級則為最下階級。

(2)業、輪迴思想︰印度教徒相信,靈魂受前世的行為所縛,以各種樣相輪迴。在此種業、輪迴思想之下,印度教徒相信人之所以繫屬於不同的階級,係前世行為的結果。因此必須專心於其所屬階級的職業,以求來世的幸福。如此徹底的宿命觀對於階級社會的維持有很大的作用。

在雅利安人的社會體制之下,種姓制度的各種習慣從古代持續到現代,並全面性地支配印度人的生活。甚至於在印度文化及印度教所影響的國家中,如印尼的巴里島、回教國家巴基斯坦,或佛教國家錫蘭,也都有種姓制度存在。

不過,佛教雖然是在印度產生的宗教,但對種姓制度是排斥的。佛教提倡平等主義,佛陀否認種姓的絕對性,尊重人類主體的實踐,認為人人皆可出家修行,並組成僧團以實現此一平等思想。此外,近世印度教中毗濕奴派中之羅摩奴闍派的修行者羅摩難陀(Rā-mā-Nanda),也否定種姓制度,而倡說人類平等。其後,致力於印度教改革的喀比爾(Kabīr)、那那克(Nānak)等人,對種姓制度也都持反對態度。

在現在的種姓制度中,古代印度的四姓差別,正逐漸地消失。在四姓之中,唯有婆羅門階級內保存本來的特性,剎帝利唯在拉遮普(Rājpūt)族中仍存其名,吠舍亦只在巴涅(Banyā,商人階級)之中留有其名。加上1848年的英國解放奴隸政策,也使相當於奴隸階級的首陀羅漸形消失。在南印度及孟加拉地方,首陀羅的地位僅次於婆羅門,而形成銀行員、律師、醫師等知識階層。

其後,印度獨立,所發佈的憲法(1950年公佈)也規定人皆平等,又因工業發展、社會政策實施,乃使階級現象在表面上更為銳減。

然而,有關結婚等問題,種姓制度仍然根深蒂固地支配著印度人,農村也仍有階級的束縛。尤其被稱為「不可觸賤民」者所受的虐待,更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甘地嘗稱彼等為神之子(Harijan),意欲除去他們與一般人的差別待遇。而他們也曾發起解放運動,但前途似仍坎坷。

◎附︰谷響〈佛陀時代印度諸國的社會狀態〉(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3}〈佛陀時代印度諸國的社會思想概況〉)

當上古雅利安民族最初入住西北印度時,一般是以畜牧為生,社會組織也甚簡單,種姓差別方開始提出,其上層有掌祭祀的婆羅門和部落會議的首腦者,《梨俱吠陀》便是婆羅門奉自然界為神而向這些神等崇拜的讚歌集,以這讚歌集中可以考察當時社會的風習、思想狀況,其中並自稱為高貴的白色人種(Arya-varna),而稱原住的被征服民族為低下的黑色人種(Dasa-varna)。嗣後,這印度雅利安民族的本據移至拘樓、般遮羅,由部落生活而改為粗有組織的國家生活,行政首腦者的權力也漸次增大,其宗教中則《梨俱吠陀》以外,又先後編輯了《夜柔吠陀》、《三摩吠陀》、《阿闥婆吠陀》等三種吠陀,標榜祭祀至上,並提出了婆羅門階級制度。後又降至公元前十世紀間,此民族更次第東進到達恒河流域的大平原,一般遂經營農業,司祭祀的婆羅門和統理兵政的王者仍分別居於領導階層,時婆羅門教又為解釋「四吠陀」而編成《梵書》,闡明有關祭祀的神學,這又稱為「梵書」時代。古印度社會世襲的階級制度在這時期中也漸次形成,為所謂婆羅門(司祭)階級、剎帝利(王者、武士)階級、毗舍(農工商)階級、首陀羅(賤民)階級四種。前三者是雅利安人世襲的職業階級,後一種是非雅利安的被征服人賤民階級,其各階級的本業,如《摩奴法典》中所說︰
「婆羅門,學習吠陀,教授吠陀,為自祭祀,為他祭祀,布施,受施。剎帝利,保護人民,布施,祭祀,學習吠陀,對欲境不染著。毗舍,飼養家畜,布施,祭祀,學習吠陀,從事商業、金融、農耕。首陀羅,安分無怨,專為以上三族服務。」(第一編八十八至九十一條)

這一永遠傳承的種姓差別制度的制定,據說是由於民族膚色和血統的區別,即當時婆羅門自稱雅利安人具有優秀的素質與清淨無垢的生命,視色黑矮小的非雅利安人為積有種種業的肉體,為保持其清淨的血統,因而主張兩者間不可接觸,而在社會上便構成了上下優劣的區別和不同的待遇。這種階級差別制度,經「奧義書」時代(公元前800~600年間)以來而更為成熟。其時婆羅門掌管祭祀而外,並徵收過多的祭祀費以自肥,但另一方面在拘薩羅、摩伽陀等新興國家中,王者的勢力則日益增大,於管理軍政外,有時還指導思想文化;其農商階級也次第以經濟的勢力而抬頭,因而婆羅門的階級權勢這時便有所減退。但是這一種姓制度的思想桎梏,仍然深入於一般民眾心中;在一些新興宗教哲學間,已開始對這種制度表示不滿,直至佛陀出世(公元前六世紀)宣布法教時,就公開對這一不平等的社會階級制度加以批判,而主張四姓平等不分高下。

佛陀當時的印度社會階級情況,如《十誦律》卷九說︰
「汝剎利種!汝應學乘象馬輦輿、捉刀楯弓箭、擲鈎網羅、入陣、出陣,如是種種剎帝利事。

汝婆羅門種!汝應讀韋陀經,亦教他人讀;自作天祠,亦教他作;讀飲食咒、蛇咒、疾行咒、劬羅咒、犍陀羅咒,如是種種婆羅門事。

汝估客種!汝應作金肆、銀肆、銅肆、客作肆、珠肆,如是種種估客事。(中略)汝鍛師種!汝應作釧、鉡、鎖、鼎、𨫼、鏵、鍬、鑊、斧、矟、大刀、鉢拘鉢多羅、大鍵鎡、小鍵鎡、剃刀、針、鉤、鎖、鑰,如是種種鍛師事。(中略)汝木師種!汝應作機關木人盆、盂、耬、梨、車乘、輦輿,如是種種木師事。(中略)汝陶師種!汝應取土調泥、轉輪作盆、瓶、甕、釜、蓋、拘鉢多羅、半拘鉢多羅、大鍵鎡、小鍵鎡,如是種種陶師事。(中略)汝皮師種!汝應取皮浸、治、割截連縫,作富羅、革屣、鞍、勒、鞭、革必,如是種種皮師事。(中略)汝竹師種!汝應破竹𥯤、作矟、作箭、扇、蓋、箱、簟如,是種種竹師事。(中略)汝剃毛師種!汝應剃毛鬚髮、剃腋下毛、剪爪甲、鑷鼻毛,如是種種剃毛師事。(以上毗舍)

汝旃陀羅種!汝應斷人手、足、耳、鼻、頭,持著木上,擔死人出燒,如是種種旃陀羅事。(即首陀羅)」

這是當時印度社會分工的情形,至如婆羅門所規定四姓優劣的差別制度,佛陀當時曾處處加以反對。如《長阿含經》卷六〈小緣經〉佛告婆羅門婆悉吒說︰
「夫不善行有不善報,為黑冥行則有黑冥報,若使此報獨在剎利、居士、首陀羅種,不在婆羅門種者,則婆羅門應得自言︰我婆羅門種最為第一,餘者卑劣;我種清白,餘種黑冥;我婆羅門種出自梵天,以梵口生,現得清淨,後亦清淨。若使行不善行有不善報,有黑冥行有黑冥報,必在婆羅門種,剎利、居士、首陀羅種者,則婆羅門不得獨稱我種清淨最為第一。(中略)今者現見婆羅門種嫁娶產生與世無異,而作詐稱我是梵種,以梵口生,現得清淨,後亦清淨。婆悉吒!汝今當知,今我弟子,種姓不同,所出各異,於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問︰汝誰種姓﹖當答彼言︰我是沙門釋種子也。」

又《雜阿含經》卷二十佛弟子摩訶迦旃延秉承佛意,告摩偷羅國王說︰「大王!如是四姓悉皆平等,無有勝劣差別之異。(中略)是故大王!當知四姓世間言說為差別耳,乃至依業,真實無差別也。」由是可見佛陀對於當時印度社會所已流行的差別制度堅決加以否認,而主張四姓平等不分優劣,這一種打破社會人民所受於階級枷鎖的態度,已博得當時印度民眾的同情擁護,不獨首陀羅種相率歡喜皈依於佛,即所謂社會最上層的婆羅門種也有許多人捨其所信而誠心奉佛。如漢譯經中佛陀十大弟子(巴利文經作十二大弟子),即包含有這四種種姓︰


首陀羅──優波離一人(巴利文同)。
毗舍──須菩提一人(巴利文同)。
剎帝利──阿那律、大迦旃延、羅睺羅、
阿難四人(巴利文中加摩訶劫
賓那為五人)。
婆羅門──舍利弗、目連、大迦葉、富樓
那多羅尼子四人(巴利文中除
富樓那,加摩訶拘絺羅、摩訶
純陀為五人)。


又據《阿婆達那》(Apadana)所載佛弟子一一六0人的階級分別︰


┌───┬────┬────┬────┬────┬─────┐
│階 級│比 丘│比 丘 尼│優 婆 塞│優 婆 夷│小 計│
├───┼────┼────┼────┼────┼─────┤
│首陀羅│ 十九人│ 四人│ 五人│ 二人│ 三十人│
├───┼────┼────┼────┼────┼─────┤
│毗 舍│七十九人│二十七人│三十七人│ 十二人│ 一五五人│
├───┼────┼────┼────┼────┼─────┤
│剎帝利│六十九人│二十八人│二十二人│ 九人│ 一二八人│
├───┼────┼────┼────┼────┼─────┤
│婆羅門│一六一人│ 十七人│三十六人│ 五人│ 二一九人│
├───┼────┼────┼────┼────┼─────┤
│不 明│五五八人│二十七人│二十八人│ 十五人│ 六二八人│
├───┼────┼────┼────┼────┼─────┤
│合 計│八八六人│一0三人│一二八人│四十三人│一一六0人│
└───┴────┴────┴────┴────┴─────┘


當時婆羅門族皈依佛陀之多,即表示佛陀反對階級歧視的主張,已為所謂優越種姓的婆羅門所首先接受。在其時印度社會中,佛陀這一平等無私的感召力量的偉大,於此可見一斑。

〔參考資料〕 辻直四郎編《印度》;E. DenisonRoss《Caste in India,the facts and the system》;N.K. Dutt 《Origin and Growth of Caste in India》;H. H.Risley《The People of India》;Max Weber《TheReligion of India》。


緬甸佛教

〔傳入緬甸的佛教和初期的宗派〕 佛教傳入緬甸的正確時間無法確知,只能根據二、三件事實了解到佛教並非在某個固定的時期傳入,可能隨著朝代的變遷而盛衰,或者陸陸續續引進。例如︰從現存的幾個古佛塔──仰光的瑞大光塔、黃金佛塔及斯雷佛塔──的起源,猜替尊或許曾到此地,甚至於其聖髮及佛舍利也被供奉在佛塔內。這可能是緬甸與佛教最早的接觸。另外一件事︰佛塔為人們所遺忘而靜靜矗立在叢林中達數百年之久,待發現後,佛教再度復甦,教義得以再度發揚。再者,下緬甸的史坦馬瓦底(即打端地帶)曾有一個傳說,謂︰覺音從錫蘭帶來了巴利語的「三藏」及《清淨道論》,為佛教打下更穩固的基礎。由上述三件或傳說或事實,約略可以了解佛教在緬甸傳佈的情形。

在阿諾亞達王宗教改革時代,打端地區除了小乘佛教外,尚有其他幾派宗教。十九世紀時,巴吉多王命人編纂的《玻璃宮大王統史》,以及當時王室顧問馬哈坦馬田賈所寫的緬甸佛教史書《塔塔那‧林加亞‧薩亞》中都記述著辛‧阿拉罕與阿諾亞達王之間的問答。阿諾亞達王問︰「受教於釋尊的弟子,除了尊師外,還有沒有其他人﹖」辛‧阿拉罕回答說︰「除拙僧外,還有巴拉馬達僧和薩姆提僧。」巴拉馬達和薩姆提乃巴利語,辛‧阿拉罕用以指其所屬宗派以外的其他教派,也有人認為這是「小乘二十部」之中的兩個宗派。

〔打端系小乘佛教的繁盛〕 根據《玻璃宮大王統史》的記載,辛‧阿拉罕和阿諾亞達國王結合了從打端傳來的新宗教力量和蒲甘的王權,排斥盛行於民間的舊有宗教。由此記載得知,在辛‧阿拉罕未將新教義帶入蒲甘之前,早有一群被稱為阿梨的僧侶在蒲甘地帶擁有龐大勢力。他們否定釋尊的教義,認為犯了殺親之罪的人,只要念誦特定的咒文,即可除去罪惡;又規定女孩子的新婚之夜必須在僧院度過,違抗者,將受到國王的處罰。當時的阿梨僧約有三十人,他們在蒲甘的塔馬地區擁有六萬多信徒。

阿梨僧對於由打端傳來的異教,深懷敵意。特別是在國王開始信仰這支新教派後,阿梨僧更是三番兩次製造事端,阻擾辛‧阿拉罕的活動。國王便下令強迫阿梨僧及全部的信徒還俗,派他們擔任槍兵、槍騎兵、清掃養象場的工人等職務。

何以國王對阿梨僧採此態度﹖根據《王統史》記載︰「阿梨僧派是邪教,殘害人民,而辛‧阿拉罕所引進的教派,是忠實繼承釋尊教義的小乘佛教。因此,阿諾亞達王便排除邪教,確立正統的宗教信仰。」然而,這未必是真正的理由。阿梨僧的勢力培植於阿諾亞達王即位之前,到阿諾亞達王時代已有深厚的基礎。因此有人認為,阿諾亞達王為了統一國家、掌握民心、鞏固王權,自然必須掃蕩這個由一群配有刀槍、馬匹,以當時情形來說,是極具機動性的六萬名僧兵所組成的信仰團體。所以,阿諾亞達王便重用辛‧阿拉罕來實行統一國家之前所必須採那步驟──宗教改革。這些措施並不只是象徵以小乘佛教替代既存的教派,更意味著──革除現有的惡勢力以及確立新的王權。

〔緬甸僧人與錫蘭僧人之間的對立〕 辛‧阿拉罕自打端引入的佛教,並不是純粹的小乘佛教,因而自從蒲甘和錫蘭互相交流,錫蘭佛教直接傳入蒲甘之後,打端地區的佛教與錫蘭的佛教就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對立的情況。

蒲甘和錫蘭之間的交流,始於阿諾亞達王治世時的西元1071年。從此到十二世紀後葉,前往錫蘭習佛的僧侶絡繹不絕,如蒲甘的名僧璠達古於西元1167年動身前往錫蘭,到1173年才回國;西元1180年,蒙人僧侶烏達拉西瓦攜帶《聲則論》抵達錫蘭;西元1190年回國的蒙人僧侶察巴達,曾在錫蘭修行達十年之久,由此可知當時錫蘭在佛教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察巴達回國延請希瓦里、塔馬里達、阿南達和拉呼拉等四位大寺派的比丘前來緬甸,他們結廬於涅溫沃的察巴達佛塔旁,以錫蘭的小乘佛教為基礎,創立了大寺派系的希哈拉僧團。傳入蒲甘的打端系佛教的正統性於是被否定了。不過在蒲甘還有很多阿諾亞達王遠征打端時,帶回來的蒙人僧侶,因此,打端系佛教的影響力並未完全消失。不過,此時錫蘭的希哈拉僧團與緬甸的打端僧團之間,產生了隔閡,雙方對立達二百年之久。

〔新宗派的抬頭〕 從蒲甘時代(十三世紀前葉)遺留下來的緬甸語碑文中可看出「塔烏克隆」(森林僧院)的字眼反覆出現。例如西元1216年的碑文記載,某位王妃的母親為因塔烏師建造「森林僧院」,而贈與約三十五英畝的塔烏尼水田。西元1236年的碑文中也記載著︰宰相世亞普特,在蒲甘東部的波阿日建造「森林僧院」,並賜予奴隸以供僧院差遣。由此可知,這一支崛起於十三世紀初的「森林僧院」新宗派,深受中央政府的庇護。「森林僧院」新教派從〈光榮偉大的馬哈卡薩巴所建造的森林僧院〉,以及〈馬哈卡薩巴大師的森林僧院〉等碑文中,可判斷出是一支以馬哈卡薩巴僧侶為中心的新興教派。

屬於這個「森林僧院」派的比丘們,並非獨自一人前往森林中修行的隱遁者,而是住在大僧院內,擁有廣大農田和眾多奴隸的富有僧侶。這些僧侶並不因信徒捐贈的土地而感到滿足,他們更希望信徒投入資金,以便擴大土地範圍。從這種購買土地開墾、種植的風氣中,可以了解十三世紀緬甸的農業已經相當發達。而「森林僧院」派的比丘們所擁有的土地,大多集中於伊洛瓦底江、武河上游及更的宛江左岸等緬甸族的根據地。

「森林僧院」派的比丘們完成土地交易之後,為了公開所有權的轉移,便設宴招待有關的人員和官吏。根據當時的碑文記述,餐宴中有牛肉、豬肉、山羊肉、雞肉、魚、酒……等;他們不僅用酒、肉宴請居家信徒,連自己也吃這些東西。根據在蒲甘東部明南多村北面的南達明尼亞寺院附近發現的西元1248年碑文記載,居家信徒每天要為比丘準備早晚兩餐。由此可知「森林僧院」的比丘並沒有嚴格遵守戒律。這種盛行於蒲甘時代後期的飲酒食肉風俗直到十五世紀才被廢除。

據說,創立「森林僧院」派的馬哈卡薩巴是巴拉溫人。據十四世紀的各碑文記載︰馬哈卡薩巴生於現在的薩根縣妙溫鎮,他精通三藏(經、律、論),而且因為曾經治癒蒲甘國王希多的病,而受到王室的禮遇。雖然我們不知道馬哈卡薩巴圓寂的日期,但不容置疑的是,「森林僧院」派在馬哈卡薩巴死後,依然存在,直到十五世紀時還保有強大的勢力。

〔丹馬世底王的宗教改革〕 蒲甘在西元1287年被元軍攻滅後,下緬甸的蒙族逐漸興起,而上緬甸則由來自東方的撣族掌握政權,這種政治變動也連帶影響到各宗派的發展。撣族起初並不信仰佛教,但由於西元1312年創建平雅朝的泰伊哈多王改信佛教,而使得王權和佛教密切地結合在一起。自此佛教不但在王都平雅建造了很多僧院,而且還擁有好幾千名比丘,然而由於撣族各部族地域觀念過於強烈,因而形成部族與部族之間的對立,以及群雄割據的局面;一直到西元1527年,才由撣族的杜漢伯瓦掌握實權。杜漢伯瓦大肆破壞佛塔,奪走塔中的舍利、燒毀寺院內的經典,又為了防備比丘人多勢眾,易於發動叛亂,故將比丘全部殺害。

在這種政治變動中,僧侶們漸漸忽視戒律的遵守,僧伽也分裂成幾個宗派,各以各的方式執行授戒,直到西元1472年漢達瓦底‧庇古王朝的拉馬底巴特,即丹馬世底王即位後才終止這種混亂的局面,再度統一小乘教團。丹馬世底王本來是出家人,由於辛索普女王的引退而被延請即位,在他當比丘時,就已經對於僧伽分裂現象十分痛心。西元1475年,他派遣二十二位長老比丘到錫蘭學習大寺派的正統授戒儀式,其中十三位比丘回國後,即以正統的儀式為基礎,創立「卡路亞尼結界」,就此實現淨化佛法、改革教團的心願。長達三百年的宗教分裂,而深陷於混亂狀態中的緬甸佛教教團,經卡路亞尼戒壇的授戒方式,終於達成統一。至今庇古巿郊的卡路亞尼戒壇的遺蹟中,還留有當時丹馬世底王用巴利語和蒙語寫下的碑文碎片。

〔一肩派與通肩派相剋〕 十五世紀後期,因卡路亞尼結界的創立而一度呈現統一狀態的佛教教團,在十七世紀末又陷於分裂中,這次紛爭起於比丘所穿的袈裟(又稱為三衣)。十五世紀的比丘外出托鉢時,全身必須裹覆袈裟,這種穿法就稱為通肩或全纏。但是到了十七世紀末葉,有一派主張穿袈裟時要露出右肩。因此,以格那比朗卡拉為中心的這一派就稱為偏袒右肩派或一肩派。自從一肩派因違反戒律而被教團排斥時起,這兩派的對立情勢就愈形激烈。

孔巴溫王朝的始祖阿拉溫派亞的恩師阿多拉僧正是一肩派的崇奉者,因此,十八世紀時一肩派佔有較大的優勢;但是,阿拉溫派亞的第四子板東侯,亦即西元1781年即位的波特派亞王,卻裁定一肩派的論調缺少聖典的根據,下令改為通肩的穿法,就這樣解決了這場長久的紛爭。不過,這或許是因為國王的恩師馬恩達溫是通肩派信徒的緣故吧!

〔國王與僧伽的關係〕 王權與佛教教團自古以來即有著親密的關係,因為國王是佛教的擁護者,佛教遂以「國家宗教」自居,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不但在緬甸如此,連佛教的發源地──印度亦是相同。

當然,王權和佛教教團之間並不僅是保護者與被保護者的關係而已,王權的威信也深受佛教的影響。在佛教徒的心目中,國王是轉輪聖王或菩薩,所以備受尊敬;佛教教團是王權與民眾之間的橋樑,同時也是有效地促使人民服從王權的重要工具。

世俗權力和教團的秩序體系迥然不同,教團雖不是政治集團,但王權卻是輔佐教團的一股力量,兩者間自應盡量避免干涉與控制。雖然教團是非政治集團,但,既是集團就無法避免擁有自己的勢力。為了不讓這股力量成為王權伸展的障礙,也為了統率全體教團,於是,緬甸國王就在教團內設立法主。全體教團中只有一位法主,由他來管理緬甸所有的宗派。孔巴溫朝時代,緬甸的國王並不以行政區域來劃分,而是分成幾個宗派管區;管區內設有管區長,至少統治幾個村落的寺院。在管區長之下又設立輔助官,還有被稱為因塔烏的比丘統轄地方上的僧伽。就這樣,王朝時代的緬甸教團,從法主經地方的管區長到各寺院的住持,階層井然有序。而其中最高權威者就是法主。

法主的選任,並不是教團內部產生的,而是由國王直接任命,因此,法主的地位自不可同日而語。法主通常是從王都大寺院中挑選出來的,但是,也有不少是由國王任命某一自幼即接受直接指導的和尚為法主。出現在《王統史》中有名的法主,尤其是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中的法主,大多是由國王挑選出來的。如上所述,選任法主是依國王個人的意思來決定的,所以國王駕崩,新王登基,法主也隨著更換。法主去世時,通常都舉行國葬儀式,以表尊崇之意。

以下是孔巴溫朝歷代國王所選任的法主一覽表︰


┌────┬─────┬──────────┐
│國 王 名│在 位 期間│法王名 │
├────┼─────┼──────────┤
│阿拉溫派│1752~1760│阿多拉僧正 │
│亞 │ │(僧官中地位最高者)│
├────┼─────┼──────────┤
│拿溫多吉│1760~1763│東敦支僧正 │
├────┼─────┼──────────┤
│辛比烏辛│1763~1776│東敦支僧正 │
├────┼─────┼──────────┤
│辛古 │1776~1781│曼列僧正 │
├────┼─────┼──────────┤
│波特派亞│1781~1819│馬恩達溫僧正 │
├────┼─────┼──────────┤
│巴吉多 │1819~1838│沙林僧正 │
├────┼─────┼──────────┤
│塔亞瓦底│1838~1846│德因、馬恩達溫兩僧正│
├────┼─────┼──────────┤
│巴岸 │1846~1853│巴賈亞僧正 │
├────┼─────┼──────────┤
│敏冬 │1853~1878│馬恩達溫僧正 │
├────┼─────┼──────────┤
│泰伯 │1878~1885│塔恩多、稅仁兩僧正 │
└────┴─────┴──────────┘


〔緬甸的英屬化和佛教教團〕 西元1886年的英屬化不但破壞緬甸的王制,也帶給佛教教團極為嚴重的影響。照理說,緬甸民眾對王室的忠誠是基於他們對佛教的擁護,若是新執政者──英國能夠支持具有權威的法主,擁護佛教,那麼在政策的推行方面,必定所向無阻。而事實並非如此。

西元1886年到1887年間,上、下緬甸各地陸續發生叛變,導致王權呈現真空狀態,而國政陷於一片紊亂中。然而當時出家人的反應又是如何﹖在上述的叛亂活動中,雖不知道有多少比丘參加,但據說這些叛亂的領袖,多半是出家人。

代表性的例子是出生在下緬甸稅仁縣的僧侶米揚賈溫大師。他在曼德勒接受具足戒之後回到稅仁,召集將近一千名的支持者,於西元1885年十二月襲擊溫巴多和西達溫兩個警察局,這股勢力很快地擴展開來;到了年末,賈伊多、比林和庇古等三縣也跟著與武裝警察動起干戈,但這些地區的叛亂集團,因缺乏現代化武器的裝備,而紛紛敗北。米揚賈溫大師於西元1886年三月,在東瓜山中被捕,最後被判處絞刑。

西元1886年二月起兵於緬布縣勒加伊鎮內的奧達馬大師,指揮六百名擁護者攻擊屯駐在秋克的英國軍隊,控制了阿拉干山脈至伊洛瓦底江一帶的緬布縣北境,其勢力鼎盛時,擁護者超過三千人。不過,奧達馬大師在西元1889年七月被逮捕,其後死於絞刑。

英國事務長官卻爾斯,巴那德為了控制緬甸社會的混亂局面,便要求曼德勒的法主和其他較有聲望的長老比丘,協助致力王法與秩序的恢復工作。為了得到教團的幫助,便具結保證不再干涉教團,而且仍然保留法主制度。不過,在西元1887年繼任的卻爾斯‧克勞斯韋特,卻推翻前任事務長官的保證。他否定法主和教團傳統的權威性,並設立一套管制僧伽的措施,此時佛教教團再也不是王朝時代的治外法權者,它們須受制於中央政府,並且由於法庭否認僧伽教團的自主權,它的權威性也在西元1891年完全喪失。西元1895年,最後一位法主去世後,英國當局便不再選派後繼的法主。

〔「寺子屋」教育的式微〕 隨著佛教教團地位的降低,學校教育也深受影響。王朝時代,執行兒童讀書、寫字、算術的教育機構稱為「寺子屋」,這裏的教師就是僧侶,指導學生文字的讀法、寫法、九九乘法和四則運算,以及誦讀《吉祥經》等巴利語護咒經典。

根據下緬甸英化後所進行的調查,在下緬甸有三千五百所「寺子屋」,就學的兒童超過四萬人;在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之間,緬甸男子的就學率是印度的三倍,女子則達五倍之多,這完全是受惠於具有悠久傳統的「寺子屋」教育。

但是,寺子屋教育終究是宗教教育,其最終目的只是為誦讀難解的巴利語經典。隨著緬甸的英化,「寺子屋」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變更。從西元1867年起,緬甸政府開始從事教育行政工作,並且特別重視以英語教學的教會學校,時常積極地予以輔助。雖然在村落中還存在著實施緬甸語教學的寺子屋,不過,那些對於時代變遷較為敏感的下緬甸都巿居民,為了讓孩子在新時代中能夠脫穎而出,於是將弟子送到英語學校就讀。在白人統治的殖民地社會中,有無英語能力,是主要的生存關鍵。而英語學校的畢業生,無論升學或就業,都比寺子屋畢業的學生更為有利。

〔僧侶與民族主義運動〕 就教育方面而言,僧伽的重要性雖然降低,但出家人對民眾精神方面的影響力,一直到二十世紀也不見減退。反而他們對於時代變遷的反應還較一般人為快,應對的方式也較為激進。

最早在緬甸成立類似政治集團的組織是西元1920年的「緬甸人團體總評議會」,其前身是「緬甸青年佛教徒會」,這個評議總會是由一群關心政治的比丘執掌權力,然而卻在西元1925年分裂為烏‧索德恩率領的一派,和以烏‧其夫拉因為領導者的一派(這種政治就稱為兩頭政治)。索德恩派在全國大會中邀來了眾多比丘,而且在大會舉行的前後也召開比丘集會。

除了這些組織外,也有直接呼籲民眾起而行的比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烏‧巫伊塞亞大師及烏‧奧烏達馬大師。西元1888年出生的烏‧巫伊塞亞大師,在雲遊四方之後,參加仰光「緬甸青年佛教徒會」,在此期間逐漸產生民族解放的意識。西元1926年,他在塔亞瓦底舉行有關反對稅法的演說時,被憲兵逮捕,判處二個月的徒刑。他雖然身陷囹圄,但仍然鍥而不捨地傳佈他的思想,因此,出獄的那一天,又以反政治言論的罪名遭到逮捕,他在牢中還極力爭取僧侶的權利。在要求被拒絕後,他便以絕食來表示抗議,如此經一年九個月後才被釋放;西元1928年,他在漢達瓦底又犯了同樣的罪名,而遭到第三次入獄,於是大師又以絕食來抗議,經一六六天之後,終於結束他四十一年的生涯。現今,在達廣黃金佛塔的西南交叉處,我們可以看到一尊穿著黃衣的雕像,那就是信徒為紀念烏‧巫伊塞亞大師而造的雕像。

西元1879年出生於阿恰布的烏‧奧烏達馬大師,也是一位滿腔熱血的出家人。他曾經巡訪印度、日本等地,通曉國際情勢,特別對印度國民會議派運動留下深刻的印象。西元1921年他返國後,看到緬甸文化、佛教在英國的統治下,逐漸呈現衰退、墮落景象時,非常痛心。因此,他猛烈抨擊兩頭政治,倡導緬甸獨立。他的這項言論,引起英國當局的不滿,於是將他逮捕並判處十個月的監禁;出獄後,又開始向人民進行教化活動,其後由於在曼德勒和警察發生衝突而再度遭到逮捕;西元1927年大師出獄後,繼而倡導反租稅運動,因此,第三次被捕入獄,這十一年的牢獄生活使他精神崩潰,終於在西元1939年病逝於仰光醫院。他雖然得到「穿黃衣服的政治煽動者」的不名譽頭銜,但他已成為日後緬甸人民反英的仿效對象。一直到今日,人民仍將他當做民族英雄來崇拜。在他的出生地──阿恰布也建有一座大師的銅像。

〔獨立後的緬甸佛教教團〕 緬甸的民族主義運動始於烏‧巫伊塞亞、烏‧奧烏達馬等愛國僧侶的啟蒙,經仰光大學的年輕知識階層,然後落到主張「我們才是緬甸主人翁」的多巴馬、亞希阿勇等人肩上。而出家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戰後的一段時期,即不再出面領導獨立運動。

但是,在西元1948年緬甸獨立後,緬甸的僧伽重新取得自主權,並於西元1949年制定「威尼賈‧塔那法」,以解決宗門內所發生的糾紛,從此,一切紛爭都不再由法庭來判決。而有關處理比丘事務的評議會之選出、營運、實務等,都交由宗務省執行。

從西元1948年到1962年,擔任首相的烏奴是一位虔誠的佛教徒,因此,到了1962年,緬甸政府和佛教教團的關係已到了密不可分的境地。於西元1947年起草的憲法中,雖然沒有提及國家宗教一詞,但已公認佛教是大多數人民所信仰的特別宗教。西元1954年到1956 年間,烏奴首相在仰光召開第六次結集,可說是對佛教最大的貢獻。然而由於政局的不穩定,他被迫在西元1958年下台;但又在1960年的大選中,重新掌握政權,並致力於佛教國教化的實行。西元1961年八月在上下兩院聯席議會中,烏奴的提案獲得壓倒性的勝利。但是,由於佛教在憲法上受到特別的待遇,因而導致信仰其他宗教的山地少數民族激烈反抗,而醞釀了以後反政府活動的思潮。

〔緬甸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僧伽〕 西元1962年執政的乃溫軍事政權,在內政、外交、軍事各方面都採取獨裁政策,甚至對佛教教團也不例外。獨立後的緬甸僧伽,尤其是由年輕比丘組成的「青年僧侶聯盟」,在政治上大都傾向反對烏奴的烏‧巴斯葉及烏‧結尼伊兩派,而且從西元1958年到1960年掌握臨時政權的軍方,雖然沒有參與1960年的總選舉,但仍然暗中擁護上述兩派僧伽;也就是說,從五0年代後期到六0年代初期的緬甸,是由軍方、巴斯葉、結尼伊派僧伽三者聯合組成的。然而,因1962年的政變而正式掌握政權的軍方,亦即擁護乃溫將軍為議長的革命評議會,對僧伽的態度卻做了一八0度的轉變。評議會認為佛教的教義在某方面與社會主義相背馳,出家人無助於社會主義國家的建設;社會根本不需要為了建造寺院以及扶助不事生產的出家人,而做無謂的浪費。

對於革命政府這種冷淡的態度,緬甸僧侶始終保持沈默。一直到西元1963年,頒布「古老建築保存法」修正案,其中規定,修整古老建築物,需經過政府的許可。此事終於掀起佛教徒全面的抗議。革命政府當時雖曾讓步,不過在1964年卻又解散緬甸社會主義計劃黨以外的其他政黨,並且規定宗教團體等一切組織需要登記才能成立,又於西元1965年廢除宗教關係三法。當時反對世俗權力介入出世社會的一二四名比丘,都以反政府活動的罪名而遭逮捕入獄。西元1973年頒佈的新憲法中,不再保障佛教的特別地位。佛教與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其他宗教都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同時也廢除特別為佛教支出的財政預算。

西元1974年後,政府更以第三者的立場來處理宗教事務。現在,緬甸政府更是確實地實施出家登記,未經登記而出家被視為公然違抗法令。(取材自大野徹〈緬甸的社會與佛教〉)

◎附一︰大野徹〈緬甸人的生活與佛教〉(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57})

(一)深入民眾生活中的佛教
〔皈依三寶〕 佛教信徒分為出家修行的比丘(男)、比丘尼(女),以及居家信徒優婆塞(男)、優婆夷(女),緬甸的佛教徒大多屬於後者。居家信徒的首要條件是皈依三寶(佛、法、僧),即皈依釋迦牟尼、釋迦牟尼的教義及忠實實踐其教義的僧侶。並以「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侶」之三皈依文闡釋其義。

〔五戒〕 居家信徒若皈依三寶,即表示開始實行修道生活;但因置身於現實煩惱世界,各種慾望難以驅除,要修成完滿之道誠屬不易,因此,居家信徒的第二條件是要遵守戒律。此戒律稱為「五戒」,其內容為(1)不殺生,(2)不竊盜,(3)不邪淫,(4)不妄語,(5)不喝酒。緬甸佛教徒終生信守這些戒律。

〔八齋戒〕 居家信徒的第三條件,乃每月的十五日及二十九日(或三十日),即所謂布薩日時,遵行「八齋戒」。八齋戒是五戒再加上(1)不在特定的時間以外用餐,(2)不觀賞歌舞、戲劇,不戴香料、花環等裝飾,(3)不在過分奢華之處休憇等三戒而成,其內容大致與沙彌的十戒相仿。緬甸的居家信徒在布薩日時,除遵行八戒外,還須布施食物給出家人,前往寺廟聆聽佛法,並行齋戒生活。

〔布施〕 緬甸的居家信徒還有一件不能欠缺的重要工作,即對出家人行布施,給予物質上的援助。出家人本就與世俗生活絕緣,且因教團內部禁止經濟活動,無法從事生產,出家人為了求生,只能以托鉢方式獲取食物。

出家人既以接受布施為生,就少不了布施的施主,因此居家信徒成了支援出家人的重要角色。根據在曼德勒和阿馬拉普拉寺院內所作的調查,每位出家人接受布施者,通常在二十家到四十家之間,有的多達七十家至八十家以上。此外,每位出家人通常擁有十到二十位能供應其袈裟、鉢以及其他日常用品的施主。居家信徒布施財物給出家人,以積功德;出家人則為居家信徒行佛法,兩者間的關係密不可分。

(二)僧院中的修道生活
〔教團的組織〕 緬甸所謂的佛教團,即出家人集團,由沙彌、比丘組成。沙彌是未滿二十歲的實習和尚,雖已落髮剃度,穿上黃衣,但還不是正式的比丘。比丘是指二十歲以上,且已接受具足戒的正式僧侶。他們拋棄家庭,與社會脫離關係,過著修道生活,所以也不必接受社會一般義務的束縛。

〔沙彌和得度〕 要成為沙彌,必須經過出家儀式,即所謂的「得度儀式」。舉行期間為五、六歲到十四、五歲時。一般多在十二、三歲時進行。修道期間沒有硬性的規定,但通常是在寺院度過三個月的雨安居期(雨季),待雨季過後再行還俗;當然也有人一直留在寺院內,至二十歲即可成為正式的比丘。比丘中約有百分之六十是在二十歲以前得度的。

得度是一種儀式,接受得度的少年須著盛裝,並乘著裝飾豪華的馬匹、牛車或轎子,由家族、親戚、朋友等伴行,至村中各處拜訪。接著行落髮儀式,少年們合掌平伏於和尚前面,口中念著請求進入佛門之意的巴利語。其後,由大和尚授予袈裟,此時,頸上掛著 鉢的少年已成為沙彌,前往寺廟修行。由此看來,得度過程包括(1)落髮,(2)著袈裟,(3)皈依三寶,亦即皈依佛、法、僧,並誓守戒律。

沙彌在寺院內,負責各種雜務,如清掃寺院、挑水、替比丘辦事、隨和尚出門托鉢等。此外,洗滌排泄時使用的籌木,也是沙彌們的任內工作。空閒時,他們就背誦巴利語的偈頌、《吉祥經》,並默記禮拜方式。沙彌並非正式的比丘,故須遵守的戒律也較少,只是在所謂的五戒之外,加上不在特定的時間以外用餐、不接受金銀布施……等五戒,共計十戒。

〔比丘和具足戒〕 希望接受具足戒成為正式僧侶的人,須具有下列特定條件︰(1)年滿二十歲的嫡子,(2)須得到雙親的許可,(3)不能有痳瘋、腫瘍、濕疹、結核、羊癲瘋等病歷。除此之外,出家生活所必須的三衣、鉢等亦須自備齊全。

希望受戒者,若能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在戒壇進行受具足戒禮。(中略)具足戒之形式,猶如資格審查,由教誡師對受戒者提出各種問題,受戒者的答案須經過出席資格審查的全體比丘認可後,方算進入比丘僧團。已入僧團的比丘必須遵守律藏規定的二二七條戒律(波羅提木叉)。

〔教團的日課〕 清晨的柝聲一響,教團內的僧侶們便開始了一天的功課,即所謂的日課。凌晨四、五時許,清亮的柝聲喚醒了沈睡的僧侶;漱洗後,即面對佛壇做片刻的默禱,然後食用清淡的早餐;待清掃僧房、挑水等工作結束後,便出外托鉢,此時約七、八點左右。托鉢的出家人以袈裟覆蓋肩膀上,將鉢吊於右肩,並用兩手托住,赤足而行。

托鉢的方式,可分為單人托鉢和集團托鉢兩種。無論方式如何,出家人始終默不作聲,直視著前方前進,對施主既不打招呼也不表謝意,因為出家人的托鉢行為,即是一種法施,透過這種方式給予居家信徒布施的機會。經過一小時至一小時半的托鉢巡迴後,僧侶們回到僧院,將所得施物供奉在佛像前,開始用餐。

用餐時間約在十時至十一時左右,最晚要在中午以前結束,因按小乘佛教之規定,一過中午即不准進食。用餐時,出家人毌須動手備餐具,此事由管理人員處理,若管理人員不在,即由沙彌代之。進餐時不用竹筷,一律以右手抓取。餐後,須自行清理餐具,其後,有一到二個小時的午睡時間。午睡後,即行沐浴,沐浴時須脫去上衣,僅留內衣,以水瓢盛水,自頭上沖下。沐浴後即勤習巴利語之經典,一直到四點左右。下午約六點時,全體成員在寺院禮堂集合,進行黃昏修行,修行結束後進行晚禱,此時約八點到八點半左右。晚禱後即就寢,時間不得晚於九點,如此,一天的僧院生活便告結束。

出家人的日課,以祈禱、學習和教育弟子三項為主,除了托鉢之外,其餘活動皆在僧院內進行。雖然,在布薩日和葬禮、婚禮時,出家人會被邀請前去誦唱護咒經,或在法會席上唱誦佛經,但一般而言,出家人和世俗社會並沒有直接關係。

(三)出家人的火葬儀式
〔法臘〕 小乘佛教忠實地承繼了傳統佛教的教義和戒律,原則上,教團內部並無階級差別,社會地位、名聲和貧富皆與僧侶無關。比丘間的差異,只有法臘,也就是成為比丘之後的歲月。居家信徒對比丘的崇敬之心,與其法臘長短成正比。法臘長的比丘,尤其是住持逝世時,常以「入寂」等特別用語表之,以示尊敬。其葬禮異常盛大,大部份的居家信徒皆會前來參禮。

〔出家人的火葬儀式〕 無論出家僧侶或居家信徒,死後的葬儀過程大同小異。首先將遺體清洗乾淨,再以白色棉布裹住全身,並蓋上黃衣,置於棺中。遺體在籌足葬禮所需費用之前不得入葬,故放置一年或二年以上者為數不少。遇此情形,通常由居家信徒捐諷一座稱為「涅槃‧茶溫」的特別建築,暫時安奉遺體。

直到費用籌足,雨季過後,即在廣場上特置的火葬台舉行正式葬禮。所謂的火葬台,是個裝飾豪華的靈台,靈柩即置於其上。火苗點燃後,此靈台和棺木一起燒毀成灰,等靈灰冷卻後,開始撿拾遺骨,並將遺骨葬於佛塔旁,而不另外建墳。有時也將遺骨搗碎,加上油料,用以製造佛像或羯磨儀規等法器。此種葬禮通常持續一個星期左右,葬禮期間,每晚都舉行法事,吹奏聖樂,場面盛大而熱鬧。

〔發生於曼德勒的實例〕 西元1979年二月二十五日,曼德勒丘陵上的某個寺院內,有位法臘高達五十九年的長老比丘圓寂,預定的葬禮日為十一月二十八日,但實際火祭儀式卻延至十二月三日。葬禮會場──曼德勒建城百年紀念廣場上,撘建三座巨大的臨時房屋,周圍再環以十二座臨時小屋,並於該地舉行舞蹈、戲劇等節目。此時,列席葬禮的和尚開始進行布施,並將裏面安放遺體,重十六公斤的蓮花狀純銀棺柩,置於尖塔和花車裝飾成的火葬台上焚化,來自各地的居家信徒將廣場擠得水洩不通,場面相當壯觀。

(四)佛教徒生前必須施行的儀禮
〔十二項世俗祝福〕 緬甸佛教徒一生之中必須經歷十三項儀式,除了最後的葬禮外,都是喜事,即所謂的十二項世俗祝福。其順序,從誕生開始依次排列如下︰


(1)安產儀禮
(2)首次禮拜儀禮
(3)剃髮儀禮
(4)搖籃儀禮
(5)咬蒟醬儀禮
(6)首次觀看日月儀禮
(7)命名儀禮
(8)初食儀禮
(9)結髻儀禮
(10)穿耳儀禮
(11)得度儀禮
(12)結婚儀禮


其中(1)至(8)項皆在嬰兒時期施行,(9)至(11)項則在兒童時期實施,只有結婚典禮在成年以後舉行,也就是說,緬甸人所謂的祝福儀式,主要在未成年時期進行。當然,這些儀禮會因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且十二項儀禮也不一定全部舉行。

十二項儀禮中的第一項安產儀禮,其用意在祈求生產順利。若遇有難產情況,則由出家人唱誦護咒經。

首次禮拜儀禮,在出生後第三天舉行。使嬰兒面向三寶和祖父母等應尊崇的對象做禮拜動作。

嬰兒誕生後的第七天,父母準備了級木(菩提樹屬)和無患子果實做成的液汁,首次為幼嬰洗頭,洗完後即舉行剃髮儀禮。

搖籃儀禮,並沒有特定的日子。在誕生後數月內任選一個吉日,將嬰兒放入搖籃中搖動即可。

誕生以後第七十五天舉行咬蒟醬儀禮;首次見日月儀禮則在誕生後第三個月舉行。

命名儀禮,顧名思義,即是為新生兒命名的儀禮,通常和剃髮儀禮或搖籃儀禮一併舉行。嬰兒名一般取和出生日有關的文字命名。緬甸有三十三個基本文字,且一周內的每一天都有特定的文字為代稱,如星期日使用母音文字,星期一使用軟口蓋音文字,星期二使用摩擦音文字,星期四使用唇音文字,星期六使用齒莖音文字。命名時,則按出生日之星期數,取文字群中的任何一字命之。

初食儀禮,在出生後的第六個月舉行。舉行儀式之日,將煮熟的米飯放入幼兒口中,放的數量規定為三口。

結髻儀禮和得度儀式,皆為成人後舉行的儀式,沒有特別規定的歲數和日期。

穿耳儀禮相當於女孩的成人儀式。舉行時間,通常和男孩的得度儀式同時,約十二、十三歲時。接受穿耳的少女們,在選定的吉日裏,須著盛裝,與準備得度的少年們,齊坐在裝飾華麗的牛車上,到村中各處巡禮。巡禮完畢後,即回家坐在準備好的座椅上,等待吉時的來臨。時間一到,便由導師用金屬針穿過少女的耳朵,再將金屬針彎成圓形,留在耳朵上,以後,必須每天搖動此針,直到傷痕痊癒為止。由此針孔形成的耳洞,就是少女穿戴耳飾之處。

婚禮,是十二項世俗祝福中最簡單的儀禮。婚禮形式雖因地區不同而有差異,但盛裝的新郎、新娘站在家人和親朋面前,重疊右手,以示結為夫婦的方式卻是各地皆同。婚禮和宗教信仰並無關聯,因此僧侶們並不出席。典禮,有時會在特別準備的會場舉行,但多半是以新娘的娘家為會場。

〔葬禮〕 葬禮是佛教儀式和非佛教儀式的綜合體。當不幸事件發生時,其遺族即刻通知親戚、朋友和四鄰們,被通知的人均需前來弔喪。遺族們將遺體清洗乾淨,謂之「淨身」。此手續完成後,即以白棉布裹住下半身,再反穿其衣物,並以直系親屬的毛髮纏繞在死者雙手和雙腳之拇指上,又在其口中塞入硬幣,作為過奈河的渡船費。因死者血親陸續前來,告別典禮通常要持續二、三天,此期間的夜晚,由男人守夜。除了出家人外,通常採取土葬方式,同時也沒有豎立墓碑的習俗。埋葬當天,邀請僧侶唱誦三皈五戒,死者親屬須服喪七天。

(五)布薩和安居
〔布薩〕 每個月的月圓之日及最後一日是佛門所謂的布薩日。當日,居家信徒須遵行八齋戒,出家僧侶則會聚一堂,行戒律護持檢討儀式。眾僧到齊後,推派一位代表起來背誦波羅提木叉二二七條戒律,其餘的僧侶則在席上自我反省,是否信守戒律。如果問心無愧,保持沈默即可;但若有任何違背戒法的言行時,就必須告白懺悔,並接受和尚的處分,所以布薩日對出家人而言,是自我批判、自我反省的日子。

二二七條波羅提木叉是出家人必須遵守的戒律,內容包括八大類,即婆羅夷法四條、僧殘法十三條、不定法二條、捨墮法三十條、波逸提法九十條、悔過法四條、眾學法一百條、滅諍法七條等。其中,婆羅夷是指性交、竊盜、殺人、妄語四項。對出家人而言,這些是最嚴重的罪行,觸犯者馬上被驅出寺院。另外,性方面的惡習、誹謗、違諫等行為謂之僧殘,觸犯者雖不會被驅逐,但須接受禁閉的處罰,並在此段時間內,自我反省。至於其他的戒律,則按照所犯情節之輕重,給予適當的處罰。居家信徒的布薩儀式,在僧院和佛塔旁的僧房進行。信徒們準備好早餐後,即集中於僧房。首先布施食物給出家人,然後各自用餐。富裕人家為了多積功德,有時還請大家吃飯。早餐結束後,全體人員進入大廳,在寺院住持的帶領下進行課誦。從唱誦祈禱文「歐卡達」開始,接著,唱誦八齋戒請願文。以上兩者均由住持和尚唱念,居家信徒隨其後復誦。之後,全體合誦三皈依文,並發誓皈依佛、法、僧。最後,才唱誦八齋戒文。有時候,還加上了護咒經的誦讀。總之,居家信徒的布薩日就是在信守八齋戒和勤行布薩下度過。

〔安居〕 緬甸曆的四月(陽曆七月)十五日,對東南亞地區的小乘佛教徒而言,意義特別深遠。此日,不但與釋尊一生的重要事蹟有關(如自兜率天降臨,投胎於摩耶夫人;眼見俗界生老病死輪迴之苦,拋棄尊榮,離城苦修;於鹿野苑,為五位僧侶講經論法;在舍衛城白色芒果樹下表現其神力等),同時也是為期三個月之雨安居儀式的第一天。當天,全體僧侶們聚集於一地,足不出戶,以便專心修行。為了協助出家僧侶的修道,居家信徒並為他們準備修道期間所需的花及燭台等。

安居期間正值雨季,無論居家信徒和出家僧侶都過著嚴謹的生活。出家人禁絕外出,居家信徒在這段期間內,也盡量避免舉行結婚、遷居等儀式。

〔佛教的重要年中行事〕 在緬甸,佛教的重要年中行事共有十二項,緬甸語稱之為「顯那亞狄波耶」。雖然歷史不斷地變遷,但其中幾項行事,如緬甸曆一月的水節、二月的菩提樹澆水節、四月的雨安居圓滿日、七月的燈火節、八月的迦絺那衣奉獻節和十一月的香木奉獻節等,卻從王朝時代沿襲至今,從未更動。

從緬甸曆一月(陽曆四月)十五日,開始為期兩天的「騰讓」儀式,即所謂的水節。水節期間,人們在歡娛的氣氛下互相潑水,意在洗淨去年的污穢和霉氣,並以聖潔之身迎接新年的到來。水節後的第三天,就是緬甸曆的元旦。元旦的由來,雖有兩種不同的神話傳說,但都與帝釋天有關。其一是,居住在忉利天的帝釋天,每年年底必降臨凡塵,以查核世人的善惡行為,並於三天後返回天上,當天,也就是緬甸曆的元旦。另一種說法是,帝釋天將其爭論對手紅婆羅門的頭砍下後,將此熾熱的頭交由七位仙女輪流保管。每年,當帝釋天離開天界的剎那,原先保管頭顱的仙女即準備將此任務移交給下一位仙女;當帝釋天停留於地面時,由前後兩任仙女共同托住此頭;當帝釋天再度回到天上的瞬間,頭顱已交到新任仙女手中,此刻,也正是新年的開始。

緬甸曆的二月十五日,也是個意義不凡的日子,因釋尊的誕生、成道和入滅,皆發生於此日。當天,人們為因久旱而乾燥的菩提樹澆水,並將缺水魚池內的魚移至水多之池。

為期三個月的雨安居期,於緬甸曆的七月陽曆十月)十五日結束。相傳當天,釋尊在帝釋天的引導下,並由梵天伴隨,通過寶階三道,從忉利天下降到人間。為了迎接釋尊的降臨,無論在佛前,甚至前往佛塔的參拜道路上,都裝飾著無數咒的燈火,是為燈火節。

緬甸的八月十五日,是迦絺那衣的奉獻日。人們布施衣服給出家僧侶,冀能免於災厄、獲得福祿。當日,婦女們還須徹夜編織袈裟,以為來日奉獻佛陀。此一習俗源自悉達多太子出家時,在天界的摩耶夫人徹夜編織袈裟的故事。

(六)民眾信仰的特質
〔佛教國緬甸〕 緬甸是佛教國,根據政府的統計,有百分之八十三的都巿居民和百分之九十五的村落居民篤信佛教。由街道上隨處可見的黃衣僧侶,清晨挨家沿戶托鉢的比丘,林立於緬甸境內的金色或白色佛塔,以及男子一生必進僧院一次的習俗,在在顯示出,緬甸是個佛教國度。

但另一方面而言,在誕生、命名、得度、結婚……等緬甸人一生必施行的儀禮中,有許多儀式和佛教完全無關。此外,也有部份節日是古代流傳下來的習俗,與佛教亦無相干,如潑水節便是。這些非佛教性節日,多半源自以前土著的風俗,也有些因受印度教的影響而形成。

〔那陀信仰〕 緬甸大部份住家的柱子上,都掛有包上紅布的椰子果實,此外,在郊外的大樹幹上也設置鳥巢般的神祠,裏面供奉著具有牛眼的奇怪神像,此即緬甸語所稱的「那陀」土著神。信仰「那陀」的緬甸人認為,疾病的流行、水災、火災、失竊等災厄的發生,都起因於那陀的作怪。緬甸人平常以椰子、香蕉、蒟醬、香菸、茶、黑糖等食物供奉那陀,若發生重大事情時,即舉行那陀祭典,並請女巫獻舞娛神,祈求消災。

〔雙重信仰〕 緬甸人一方面建造佛塔,參拜佛像;另方面又設置「那陀」神祠,祈求消災和現世利益。緬甸這兩種宗教在各種祭祀儀禮中渾然相融,並深入民眾日常生活中。但這並不表示那陀信仰和佛教形成一種混淆的宗教,而是各自獨立的。為了超脫各種煩惱,達到涅槃境界,他們信仰精神性的佛教;為了祛除日常生活中的各種不幸和災難,他們又崇拜現實性的「那陀」。總之,緬甸宗教信仰,就在以拯救靈魂為目的的佛教和世俗性強烈的那陀信仰之間持續著。

◎附二︰高觀如〈中緬佛教關係〉(摘錄自《中國佛教》)

中國和緬甸從後漢以來就有友好的往來(見《後漢書》卷六、卷八十六,當時稱為撣國)。公元七世紀間,中國佛教學者玄奘和義淨歷遊西土,都聽得其地盛行佛教。《大唐西域記》卷十稱它為室利差呾羅國,說︰「乞食杜多,是其國法。」據義淨《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說︰時有曇光律師,荊州江陵人,遊行到達訶利雞羅國(今緬甸西部阿拉干)。該書還提到一個中國僧人,年五十餘,攜有許多經像,到達訶利雞羅國,受到國王尊敬,並住持了一所寺院,病故在當地。公元八世紀間,驃國(即今緬甸)王遣其弟悉利移(《新唐書》說是悉利移城主舒難陀)於唐‧貞元八年(792)向唐朝通好,並送來彼國有關佛教的樂歌十曲(《新唐書》說有〈佛印〉、〈讚娑羅花〉等十二曲)。據傳當時彼國都城內有佛寺百餘,其俗好生惡殺,男女七歲便落髮住在寺內,歸依沙門,到了二十歲又可留髮為居民(見《舊唐書》卷一九七)。至公元十一世紀間,蒲甘(今緬甸北部)名王阿那羅多大弘佛教,巴利文上座部系統的佛法在緬甸開始興盛。傳說阿那羅多曾向中國求取佛牙未得。在這以後,中國雲南傣族地區也傳入了巴利語系的上座部佛教,並盛行弘布。至十八世紀間,緬甸國王孟雲先後向中國朝廷贈送金塔、佛像、石長壽佛、貝葉緬字經、馴象、緬甸國樂等(見《清朝文獻通考》卷三三三)。當時中國朝廷也還贈與緬甸許多珍品,內有佛屯利一顆,現尚供奉在該國敏貢佛塔中。

新中國成立後,由於兩國建立了親密的外交關係,佛教徒之間的友好往來也頻繁起來。1955年十月,緬甸政府和緬甸聯邦佛教協會派遣代表團到中國迎請佛屯利,到緬甸巡行,供緬甸人民瞻拜。這是中緬佛教關係史上的大事,促進了中緬兩國人民友誼的鞏固與發展。

〔參考資料〕 《東南亞佛教概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57});淨海《南傳佛教史》;《世界の佛教》(自由佛教懇話會編)。


輪迴

指眾生由於起惑造業的影響,而在迷界(六道)流轉生死。如車輪旋轉,循環不已,故云「輪迴」。又稱流轉、生死、輪轉、生死輪迴、輪迴轉生。《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云(大正3‧644b)︰「貪欲、瞋恚及以愚癡,皆悉緣我根本而生。又此三毒,是諸苦因,猶如種子能生於芽,眾生以是輪迴三有。」《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一〈報恩品〉云(大正3‧295a)︰「眾生沒在生死海,輪迴五趣無出期。」

此種輪迴思想,為印度各派宗教、哲學所共通的根本思想,而此思想則源自靈魂轉生、靈魂不滅之原理。古《奧義書》(西元前七世紀前後)中,對於人死後之命運,曾提出「五火二道」說,此當係輪迴思想最原始之說法。其二道說謂人死,經火葬後,即赴月世界。此中,若其人前生作善、具正知識、完成正祭祀,則不久即可離開月世界,而抵達梵天世界,不再返回此世。此等過程稱為神道(deva-yāna)。

而另一種人在一定期間停留在月世界之後,即隨著雨而返回此世。然不久即進入植物的種子之中,而成為食此種子之人或犬等生命體的精子,最後再生為人或犬等。至於再生為何人或何物,則全依其前生之善惡多寡而定。此等過程稱為祖道(pitṛ-yāna)。

經由祖道再生者,將會再受老死之苦;而由神道抵達梵天世界者則不必再生,因此亦無再度死亡之虞。

此種與業(karman)思想結合的輪迴思想,佛教亦加以採用,並在思想上作進一步的演繹與發展。佛教認為,眾生由於無明與愛執而輪迴於生死。其輪迴境界有三界(欲界、色界、無色界)與六道(地獄、餓鬼、畜生、阿修羅、人、天)。六道輪迴之說,即指後者而言。六道為大乘佛教一般性的說法,說一切有部則除去阿修羅而說五道、五趣。在六道或五道之中,以地獄為最恐怖之處,天為最佳之處;此中之地獄、餓鬼、畜生稱為三惡道,或三惡趣;天、人、阿修羅稱為三善道,或三善趣。

中國漢藏地方與日本亦皆流傳有此等輪迴思想。在西藏,更形成歷代達賴、班禪等喇嘛轉生的信仰。而在文學、美術方面,此等思想之影響亦甚深遠。於釋迦之本生譚中,即頗多以輪迴為主題的佛教故事,而印度之阿摩羅婆提(Amarāvatī)、阿旃陀(Ajantā)石窟等地之雕刻,也都刻有此等輪迴故事。

◎附一︰慧風〈輪迴與業〉(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

佛陀時代印度的輪迴說與反輪迴說
現在根據大小乘經論中所習見的有關於印度輪迴思想的說法,約舉如下四種︰

(1)印度正統文化婆羅門教的輪迴說︰婆羅門教以梵神為創造主,不唯創造了人間世界,也創造了其他五道世界,人的靈魂是梵所賦與,所以梵是「大我」,給人的靈魂是「小我」,小我的靈魂居於人類肉體的心臟。人如果能經常在森林中修習禪定,以淨潔自我的靈魂,以苦行克服從肉體上所發生對物質的慾,以祭祀梵神救贖自身所有的罪行,此後小我靈魂便得與梵的大我同住,這是善業;否則,便是惡業,死後靈魂要墮落到其他惡趣中去。

(2)瑜伽行者的輪迴說︰釋迦牟尼佛陀時期,印度已出現反婆羅門教的學派,其中最著名的是數論一派,它已否定了自我靈魂從梵神轉變而來,而主張每個人的自我靈魂是獨立而不是依附於神。自我的靈魂原是純精神界的東西,叫做神我,因為起物質的享受慾望,遂與物質原素(自性)結合,因之失卻了獨立而展開這個現實的世界。神我是非常微小的東西,但一剎那可週轉整個肉體。如縱任慾樂的罪惡行為,神我就更會下墮到惡道中去,只有靜修瑜伽行的禪定,制止神我上所起的愛慾,使身如枯木,心如死灰,神我便超脫了物質的拘囚,死後就可以完全歸還到靈的世界,是之謂解脫輪迴。釋迦牟尼佛陀在初出家時曾訪問過的阿羅邏迦蘭與鬱頭羅羅摩子二仙人,據說就是數論派當時有名的學者。耆那教思想也接近這一派。

(3)宿作因論派的輪迴說︰宿作因論是極端的機械宿命論。他們不僅主張今生靈魂上肉體上所受的苦樂是過去業所規定,即今生的所有行動,甚至一舉手、一動足、打個噴嚏,也是由過去業所規定的。這好像我國一部分相信八字的人,「一飲一啄莫非前定」的命定論的思想。宿作因論者認為人就應該這樣聽天由命下去,待過去宿業消滅,自我的靈魂也就自然會得到解脫。因之,他們認為作惡固然不對,行善修持也都是多餘。六師外道中的末伽黎拘賒迦葉和迦羅鳩馱迦旃延,是屬於這一派。

(4)順世派死後無靈魂無輪迴說︰由於婆羅門教的神權階級的教育,加上輪迴因果說與機械的宿命論,當時印度人民的精神有不勝其負擔的苦悶,於是產生了一部分偏激思想起來反抗,否定了神、否定了靈魂、否定了輪迴,甚至否定了善惡的道德標準。他們認為人的身體是地水火風四大原素構成,於是產生感覺思想,到了死時,身體還歸四大,停止了感覺思想的作用,「身死如油盡燈滅」精神也隨之死滅,既無靈魂不滅的這個東西,更談不到什麼靈魂的輪迴轉生。因此,他們對於今生的善惡行為決定來生的苦樂因果說,是根本談不上的。他們說,在恒河北岸斬殺很多的人,不成為惡因,不會招苦果;在恒河南岸布施供養很多的人,不成為善因,不會招樂果。他們更唱現在享樂就是涅槃的論調,放浪形骸,縱情享樂,構成縱慾的頹廢的人生觀,佛教經論中稱之為順世外道,六師中富蘭那迦葉與阿耆翅舍欽婆羅,是屬於這一派。但在順世派中也產生一部分唯物論學者,繼承著印度原有科學,以須彌山為中心構成世界觀,以原子(極微)積聚說構成唯物論,後來佛教的論部發達,對色法心法分析得那樣精微,顯然是受了這派思想方法的影響。

釋迦牟尼佛陀時代,也正是印度思想界極其自由發展和各派競興的時代,經論中揭示出當時思想的狀況是︰六十二見、九十六種外道並出,各自稱為「唯我道尊」。以上舉出的四種類型,可以代表當時思想對於輪迴與靈魂的說法。除順世派否定一切外,其他三種類型對靈魂、輪迴都認為是實有的、是不斷的,佛教對順世派稱之為斷見外道,對其他三類稱之為常見外道。外道就是「心遊道外」的意思,道,即法之自性、法之規律。

佛教談輪迴是方便法
佛陀說輪迴因果、說業力,都是按照印度原有的說法──當時印度人民的社會意識來說;可是把中心點放在善惡苦樂自作自受上,最後總結於法性。

首先就梵天來說吧。

(1)佛教不否定婆羅門教的梵,認為梵也不過是六道眾生的一個眾生,只要人們能修初禪禪定,兼修四無量定,便可成為三界主的梵王,可是梵王定衰福盡,仍會下墮,未脫輪迴,這樣,就剝奪了它的創造萬物的神格。

(2)佛教徒不應求生梵天,《雜阿含》四十經說,若不起梵天界想,雖是優婆塞,也與沙門一樣;這說明佛教是不崇拜天神,更說明佛教徒不許有求生梵天的思想。

(3)在《長阿含》的〈三明經〉,佛陀是痛快地否定了梵的存在。對於梵天是這樣,對其他的天也可類推。四禪、四空的二十二天,是依禪定淺深劃分,欲界六天是依所受欲樂厚薄決定,是圍繞著禪定業與十善業的中心來說。

佛教對於人道,始終是歌讚的,認為唯有人道纔有發起菩提心、學習菩薩行、成就佛道的可能,盛讚人身難得,喻之為如在高山頂上放根長線穿入平地上一枚繡花針孔那樣的難能可貴,在大乘佛教,絕沒有厭離人間、對人間抱著消極態度的思想;最顯明的對比,就是在經論中不易找到讚美天堂那類的語句,而批評求生天道的人是「以苦求苦」這類語句,倒是觸眼都是。人間果然有剛強難調難伏的眾生,但只有剛強的眾生才能發起崇高的菩提心與饒益眾生莊嚴國土的偉大行動。人之所以為人,是基於人道之行──五戒的業力;人道之所以優越於其他四道,是人能發起饒益眾生的菩提心與菩薩行,能莊嚴世界,能淨佛國度。

餓鬼道,說是基於貪心特重所發動的不善業。

畜生道,說是基於癡心特重所發動的不善業。

地獄道,說是基於嗔心特重所發動的不善業。

鬼、畜、地獄,通稱三惡道;合前天、人,通稱五道(加入修羅道,通稱六道);輪轉再生,是依於禪定、十善、五戒、十不善的業力而招感;輪轉昇沉,主要的是以人道為中心,因為唯人道才能發揮自由意志的力量。

輪迴五道,既是印度人民所共有的思想,佛教所說天堂、地獄,絕非佛陀所獨創。如婆羅門教《摩奴法典》舉五十六個地獄,而《長阿含》〈大樓炭經〉佛陀所說的八寒八熱十六個根本地獄,就見之於《摩奴法典》;其他附庸的地獄,也大同小異。但這有根本不同之點的︰《摩奴法典》說梵特地創造地獄,來懲治不信仰梵的人的靈魂;而佛陀說的地獄則為全由人自己所造之惡業所招感,是自作自受之果。《正法念處經》卷十五說︰「惡皆從作得,因心故有作,由心故作惡,由心有果報。一切皆心作,一切皆因心,心能誑眾生,將來向惡處。此地獄惡處,最是苦惡處。莫繫屬於心,常應隨法行,法行則常樂。」「由心故作惡,由心有果報」;《長阿含》〈世記經〉也說「汝自為惡,汝今自受」,正是說明自作自受一件事。「一切皆心作,一切皆因心,心能誑眾生,將來向惡趣」,說明心作心受,主要的是由於思想認識的錯誤,即對無常無我的內外境界緣生法上起不淨念而造惡,自食其果而受苦。反之,於一切法不起我執法執,我們所有的心意識都轉成智慧,一切行為都能符合一切法的法性,這就是安住涅槃安樂境界。

佛教輪迴說的特點
佛教輪迴說的特點是︰(1)否定創造主的神與靈魂;(2)面對現實具有自由意志的業力;(3)以破輪迴為目的;(4)結歸於掌握法性安住涅槃。

(1)一般宗教認為天堂、地獄和人間,都是唯一無二之神所創造,佛教否定造物主,而主張一切法由於因緣生則生,因緣滅則滅,生滅無常,是一切法的規律。所以從這方面說,佛教是澈底的無神論者。又一般宗教也認為人們的個體生命輪迴的主體是靈魂,為造物主所賦予;佛教既否定創造主,也否定單獨有個常住不變的靈魂昇沉出沒於諸趣。雖然,在經論中說到輪迴的主體似乎有個靈魂的東西存在,如《法句經》〈生死品〉中說的︰「識神走五道,無一處不更,捨身復受身,如輪轉著地。」但這正是指被妄心所誑現起似我的幻相,正是「無量劫來生死本,癡人喚作本來人」的這個東西,也只是生滅無常五種(色、受、想、行、識為五蘊,色即物質法,受想行識是精神法,蘊是聚集的意思)中心法現象的一種,是大乘經論所指出的第八識,它的本身既不是我,也不是靈魂,只是八種心行(行,即生滅變遷義)中的一法,也是因緣生法之一,既不是獨存的靈魂,也不能稱之為永恒不變的我。《雜阿含》四十五經偈︰「如和合眾材,世名之為車,諸陰因緣合,假名為眾生。」可是由於我執不忘,這個五蘊和合相生有生命的眾生,八識心行之一的識神,永遠成為輪迴的主體,流轉生死無有窮盡。

誰來促使諸蘊和合﹖誰來驅使識神輪轉﹖佛教稱之為業力。

(2)業力說在印度雖起於公曆紀元前一千年左右,但它的善惡業的標準以是否崇拜梵神來決定;而佛教則以是否符合於法的規律為標準,來判斷善惡或淨不淨業的性質。

五戒、十善、禪定固是善業,但若我執未忘、從個人自私的觀點出發,則都是不淨業;如能忘我而行善業,更能體現大悲利益眾生,才名淨業。不淨業,是促使諸蘊和合的要素,是驅使識神輪轉的動力。不淨業的善行,是招感人間、天堂之果,不淨業的惡行,是招感三惡道之果。《雜阿含》四十五經偈云︰「車從諸業起,心識轉於車,隨因而轉至,因壞則車亡。」忘我,則生死之因壞,輪迴之果亡,淨業的大悲行,則雖處生死已破輪迴,正是莊嚴眾生,莊嚴淨土之菩提行。

業,就是行為,身、口、意三業善惡或淨不淨的行為,以意業為主體,身口二業是聽意業的指揮,而實際表現於具體行動的,則是身口二業。所以果之苦樂,由業之善惡,業之善惡,又由於動發具體行動的意業與欲望(正欲就是菩提心)是否正確為決定。認識錯誤,欲望不正確名為惑;認識與欲望正確稱為智慧。由惑故造不淨業,由不淨業故招輪迴五道之果;反之,智慧現前故行淨業,由淨業故嚴佛土果。生死輪迴與淨佛國度,業是動力因,業是最具活力最富於創造性。好像畫家作畫,奮其自由藝術的手腕,在畫布上塗著種種濃淡的色彩,創作出醜惡或美麗的作品,所以《華嚴經》有「心(指發動身口行為的意業)如工畫師,造種種五蘊」之喻。因之佛教雖談三世因果而全神集中於現世指揮身口行為的意業,展望於未來的美好樂果。因為現世經驗界的苦樂之果,它不落於善惡,唯是無記,它不只是個人獨受,也是社會共感;唯現在的行為,才是播下未來苦樂的種子之因,所謂「菩薩畏因,眾生畏果」,我們應如何慎重其選種善惡的標準﹖這樣,未來苦樂之果操之於現在之業,面對現實的世界,得依主觀意識的改造、心力的改造,來改造社會、改造世界。過去一般佛教徒愛談過去之因和現受苦樂之果,來強調善惡;這是不唯落於印度宿命論外道的窠臼,也是把佛陀談三世因果精神本末倒置了,直是一種庸俗的因果論,是人類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3)佛教在世俗諦方面雖不否定輪迴,在真勝義諦方面是破輪迴。輪迴三界,亦稱三有,在十二因緣中稱為「有支」;逆觀還滅的十二因緣觀稱「有滅則生滅,生滅則老死滅」,佛陀自稱「破有法王」;若輪迴果是常住性、真實性,則如虛空之不可破滅,眾生永無成佛之可能。《正法念經》中之「心能誑眾生」這一句話,是說明輪迴根本是虛妄性,由妄心執我執有靈魂,於是有我貪、我愛、我欲等惑而造不淨的善惡行為,牽引種種五蘊而有生死輪迴,一到了遣除我執,通達真勝義諦,回觀輪迴生死,如夢中事一般,方知輪迴是賺誑眾生的境界,於無生死中見有生死,枉受苦惱;菩薩之大悲淨行,正緣是而發。今之多數佛教徒,不敢赤裸裸地荷擔佛陀家業,不肯立地踏破輪迴,不為饒益眾生廣修莊嚴淨土之行;只是強調過去之因,今世之果,忘卻佛陀逆觀還滅的後半段,只是順向流轉生死門中去,直是宿作因論的外道徒眾而已。

(4)佛教之談輪迴,目的是在打破輪迴,不僅是「不墮於惡趣」而已。因為眾生之所以有輪迴生死,是由於對宇宙萬有內外一切法上沒有認識緣生一切法的自性,即於本來無我的生滅變異的精神界上而起永恒靈魂的我執,於原無實體的生滅變異的物質界上而起常住凝固的法執;於是以自我為中心,計較利害得失,昧於一切法緣生緣滅變遷不停的規律而造作諸業,因之而有輪迴,是謂生死眾生顛倒相,是謂一切行不相應。倘能學習佛教理論與實踐,則能認識一切法自性,於精神界上還它一個無我,於物質界上不起固執,另有個不變本體常存,於內外一切法上掌握到「諸法無常,諸行無我」的法的規律,於是思想意識上不是謂雖處生死即是涅槃,是謂「一切行相應」。故涅槃不是別物,即是隨順一切法的生滅變異的規律,唯此變異的規律才是「不變常住」,這是一切法的共同性,亦稱法性,有佛出世是這樣,無佛出世也是這樣,釋迦佛陀證悟此法性,安住此法性中,是名「隨法行」,是名「常安樂」(見上引《正法念經》偈意)。以安住於法性故,生死與涅槃統一,凡夫與佛陀統一,更無輪迴可出,假名為踏破輪迴,超出三界。現引《大方便報恩經》句,作為本文的結語︰「佛以法為師,法是佛之母,佛依法而住。」

◎附二︰和辻哲郎〈輪迴思想與無我思想是否屬同一體系﹖〉(摘錄自《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

「靈魂的輪迴轉生」這種思想,果真與無我之思想屬於同一體系嗎﹖這種問題自古已被注意到,並且有人嘗試將輪迴思想從佛教根本思想中抽離出來。駁斥這種嘗試而認為輪迴思想是「佛教思想之基礎」,或認為「在佛教人生觀上,具有最重要的意義」的人,當然也意識到其中之困境,並且以除卻此難題作為解釋輪迴思想的主要問題。在此,我們也想從這種所謂的「困境」中導出問題。

輪迴思想與無我思想的調和所以發生困難,這是因為在轉生途中,輪迴思想是基於保持自我同一的「我」或「靈魂」的信仰,而無我思想則是徹底地主張排除這種「我」或「靈魂」。調合如此明顯差異的兩種思想,本來是不可能的,根本不能成為問題。但是,難以調合的問題卻是在於認為這兩種思想都是佛陀所說,因此,其內部不得不有結合。亦即真正的困難所在,不是在於能否調合這兩種思想,而是在於要將這兩種思想都歸於由佛陀所出。

若是如此,為什麼我們必須將這兩種思想視為出自同一人的思想﹖理由相當簡單,因為在《阿含經》中,有述說無我的教法,同時也有述說輪迴思想的教法。甚至在某些經典中,兩者被混合地敘述。而述說者都是佛陀。──因此,問題又轉移到原典批評的領域。

阿含經典真是忠實地傳達佛陀的思想嗎﹖以佛陀為主角的經典所敘述的思想,難道不會與歷史人物的釋迦的思想有差異﹖原始教團中種種差異的傾向、思潮等,難道不會製作出同樣是以佛陀為主角而思想卻完全差異的經典﹖若根據前述這些問題的探討,則將兩種不同的思想全然歸於佛陀的這種立場,嚴格說來是應受批判的。兩種不同的思想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思想,兩者雖然在原始教團就已存在,但我們沒有必要一定得作出兩者有內在統一的解釋。何況,後代教團努力調合兩者的行為,並不能作為兩者本來就是調合的證據,毌寧正是它的反證。

像這樣,解釋輪迴思想的困難,實際上可歸於原典批評之不足。不警覺此不足,而嘗試將無我思想與輪迴思想結合的解釋,對我們而言,似乎使輪迴思想成為更不可解。或說︰「若依從佛陀,則吾人之生命不因死而同時滅絕。意識性的活動雖然伴隨五根之破壞而休止,但生之根本意志(無明)卻是以生時的經驗(業)為性格而繼續留下痕跡。而且,於此性格中若加以開發,則當然會具備成為五蘊的可能性;而且隨著性格,更具有將自己實現為特定有情的創造力。只是不能將此生命之當體解為如同空間性的存在……。這正是佛教中的輪迴主體異於通常所說的半物質性的靈魂觀之處,若依佛陀的真諦見地而觀,此當體之生命應屬於現在所說的第四次元(The fourth di-men-sion)的範圍。而這正是佛教輪迴觀之極其難解之處。……若是如此,則此當體之生命要如何再次實現自己﹖……以乾闥婆或識為名的生命,以父母的和合為緣,將自己實現為胎生的有情而出發。至此,超空間性的生命,至少在身體上接受空間性的規定,亦即獲得一定的身分。如此,經過所謂的胎內五位,終於出生,營求基於其身分的實際活動。此即再生。」(木村泰賢《原始佛教思想論》)

根據這種解釋,輪迴主體是屬於第四次元的「生命之當體」,是由於姙娠出生而成為空間性的存在的人。又,在死亡之時,此「生命之當體」作為「被給予性格的意志」而繼續存在,而且依其性格再次創造自己為特定之有情。若是如此,則此輪迴主體即使不被稱為「我」或「靈魂」,它也必須是具有特殊性格的某者。然而,若允許說這樣的自我同一,則將墮入有我論。因此,為了與無我的思想一致,必須主張特殊的性格是會變化的。

此地所說的性格,就是「意志被附上習慣的性格」、「生命在營造自我創造時的內在規定」的業,但這種業,由於「其本質是具有創造力的意志」,所以是「經由自己之力而創造未來」,「不斷地變化,將從前的經驗吸收成為自己,以此為原動力向前推進的創造的進化。」從中,我們見到由於生之意志本身是創造性的,所以在意志中所被刻劃出的「性格」也是創造性的、變化性的。

是「生命的流動性的變化」同時是「生命的內在規定」的性格如果也是「不斷地變化」,則「性格」的意義何在﹖若以「切離性格的生命」為A,則「因為A的本來性質,一刻也不休止,因此,其活動直接為自身帶來一種性格。以此為A′。A′基於被給予的性格而活動,帶來A〞的性格。」若是如此,變化的是生命而不是性格。A′的性格與A〞的性格以它不會變化的特殊性,成為生命變化的基礎。「從幼蟲成為蛹,從蛹成為蛾,就外在而言,雖然完全不同,但追根究底,總是由同一蟲體而出的變化。」同一蟲體雖有變化,但幼蟲的特殊性與蛹的特殊性沒有變化。所謂特殊性會變化也就是沒有特殊性,因此,幼蟲與蛹不能區別,同一蟲體的變化不能成立。若是如此,以A′、A〞之例而言,生命或意志不外是從一種性格轉移或變化成另外的性格。

輪迴的主體是生之意志,而不是被給予特殊性格的意志。換言之,只有生命的流動變化,而沒有「輪迴」。「佛陀只要是在變化之上建立輪迴,則佛教之輪迴論已經不是文義上的輪迴說。……變化的當體就是輪迴,沒有在空間往返的靈魂。亦即如同不是幼蟲死了成為蛹、蛾,而是蟲直接變化成為蛹、蛾;我們的生命也改變其本身,不久之後,成為馬、牛或在地獄、天堂。所有業自身(﹖)會變成其本身。此名之為輪迴。」若是如此,則這與說輪迴思想在佛教中失其本來意義是相同的。

我們無法理解前述那種非輪迴說之輪迴說。比起這種解釋更不可解的是︰在前述的解釋中雖然反覆出現「若依佛陀的話」,但在阿含經典中,很難找到證據。出現在經典中的輪迴思想絕不是前面所述的那麼難以理解。最常出現的思想是︰由於造作惡業,人死後墮於地獄、畜生,即使出生在人間也會獲得短命、下賤、醜惡等果報;若積善業則死後能生天,若生於人間即得長命、高貴、殊勝等果報。這是業之輪迴的意義,因而歐登貝格(Oldenberg)也在「道德的酬應」上,探尋輪迴思想的中心意義。這種道德的酬應,若不是指同一的人格去接受由自己的業所引出的報應,就失其意義。從輪迴思想開始作為輪迴思想的歷史關係,或從道德的酬應之思想的論理意義而言,這當然是應該被承認的。

關於這點,經典中有很明顯地敘述。「你的惡業不是來自你的母親,也不是來自你的父親、兄弟、姊妹、朋友、親族、禁欲行者、婆羅門、諸神等等。你自己造了惡業,必須自己遭受果報。」喜於殺害生物者,死後生於地獄中;嚐受殺生之惡果者必是造作殺生者。因此,不能不承認輪迴主體的同一的「我」。只要是輪迴思想,在這一點上就無法動搖。因此,童女迦葉再三地向否定他世、再生,以及善惡業果報的婆羅門闡述靈魂之存在。其問答如下︰

(1)問︰「我屢次囑咐瀕臨死亡的造作惡業者,如果他們再生於地獄就請他們來告訴我他們所受的業報,他們也都許下承諾,但到現在一直都沒有人來告訴我。」

答︰「這是當然之事。獄鬼不可能釋放被拘捕者。墮入地獄者不能被釋放回來。」

(2)問︰「我也屢次請求積聚善業者回來報告其生天之果報,但仍是沒有音信。」

答︰「這也是當然之事。一旦生於天上,自然不願意回到人間。」

(3)問︰「生於忉利天是何景況﹖」

答︰「忉利天的一天等於地上的百年。因此即使想在生於忉利天的兩、三天後回到人間來向你報告,你也無法見到。」

(4)問︰「你怎麼知道有忉利天以及其中一日相當於人間百年﹖」

答︰「你無法瞭解這點,就如同盲人不知顏色。」

(5)問︰「曾以大釜煮殺盜賊,藉以查看靈魂如何脫出,但並無所見,因此可知無有他世﹖」

答︰「當你晝寢夢遊山野時,難道你的侍女也見過你的靈魂出入你的身體﹖我們不應以目前之事觀看眾生,應以天眼力來觀察。眾生此死彼生,由彼生此。」

除此之外,童女迦葉以木中求火,或法螺貝中求聲的譬喻來反駁於肉體中求靈魂。透過這段的問答,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以夢為靈魂之漂遊這種素樸的靈魂信仰,已經和輪迴思想結合。《中阿含》〈鸚鵡經〉白狗的故事更是顯著的證據。鸚鵡摩納之父都提因增上慢死後生為摩納家中的白狗。經過佛陀指點的摩納,即返回家中試探白狗。摩納問白狗︰「你的前世如果真是我的父親,那就請你跳到大床舖上。」白狗如其所說即跳到床上。摩納又問︰「如果你真是我的父親,請你告訴我藏寶之處。」白狗即用口與腳指引藏寶之處。再生為白狗的都提還保持其前世的記憶,並且聽懂人類的語言。這種類型的輪迴譚,雖然有可能是後世所附加,但可以視為是在給予童女迦葉之問答中的靈魂信仰正統的地位。

像這樣,從經藏中可找出前述的輪迴思想。這種思想不是出現在純粹述說無我五蘊緣起等等的經典,而是出現在神話色彩濃厚的作品中。從童女迦葉的問答,我們可以推測出︰這種思想是在對抗流行於當時,否定善惡報應的享樂主義,因此頗受原始教團歡迎。它與製作神話式的、文學式的作品的傾向結合,並且時常出現於經藏中。不過,即使原始教團歡迎這種思想,但也不能成為它與無我思想內在能夠結合的證據。無論如何,它是不同立場的思想,經藏只不過如實地傳達出兩種不同的思想而已。

無我五蘊緣起的立場,並不像自然科學的認識那樣排斥靈魂與他界。眼前感覺的對象或想像所產生的神話的對象,只要是因五蘊或六入而存在,它就不是不同的資格。在詩人的幻視中所見的、所感受的他界,只要是以鮮明的具象給予人們印象,就可以認為它與現實世界一樣,同樣具有現實性。例如,無妨將地獄的獄鬼視為與人類同樣由五蘊所生,或者是名色。但是,這也只是存在於無明的立場上。

如同輪迴主體的我是現實性的,業的輪迴轉生也是現實性的;如同我是無,業的輪迴轉生也是無。因此,在無我的立場上沒有輪迴。體現無我的真理時,輪迴也就消失。在述說無我的經典中,對於提出「若說色受想行識無我,則無我之業如何被我所觸」的問者所作的回答,正是在顯示這點。佛陀在將這種疑問稱為愚癡無明之後,就述說無常、苦、無我之法,並作出結論「若如是觀則生解脫真實智,所謂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

對於應如何思考無我的業的作者這個問題,佛陀沒有正面地給予答覆,但是卻表明了因正觀無我而到達的解脫境界是無生也無業,並且是沒有其他存在的境地。因此,業與作者的問題並不存在。因此,「無我的業」這種問題也失其意義。就這一點看來,這類經典中佛陀的回答方式,可說十分值得注目。

在無我的立場或在明的立場上,業的輪迴並不成立──這種情形在述說緣起的經典中可以見到。「喬達摩!如何彼行彼受﹖」「婆羅門!所謂彼行彼受,是一種極端。」「若是如此,喬達摩!如何他者所行他者所受﹖」「婆羅門!若說他者所行他者所受,也是另一種極端。婆羅門!離此二者如來依中說法。緣無明有行,緣行有識……。」在漢譯經典中,顯然是以第一種極端為常見,另一種極端為斷見。「汝自身行此惡業,汝自己受其果報」的思想,被視為是主張靈魂存在的常見而被排斥。而且,前面所引用的童女迦葉之問答,不得不視為是在顯示常見、斷見的對立。

緣起說是在駁斥肯定或否定靈魂輪迴的任何一說,而以法之緣起代之。然而緣起說是採取何種意義來取代輪迴思想﹖前面我們曾經論及︰將緣起說視為輪迴過程的說明,是阿毗達磨式的解釋,並不是緣起說的本來意義。前面所引用的經典顯然不具有這種解釋的色彩。緣起說與由於業的時間性的輪迴無關,並且不是以時間性的業與報的關係為問題。駁斥與真的認識無關(即靈魂與他世是否存在)的形上學的問題,而認為只有觀法才是真的認識,以及探究法法之間的緣起關係的──才是緣起說。因此,就這種說法而言,如同基於緣起法而有,具體性的、經驗性的業(行為),以及業之造作者的我;忉利天與地獄等等的他世界;只要在想像上,具有具體性的形態,或給與人心具體性的力量,則它也同樣是基於緣起法而存在。

但是,這種存在仍都屬於無明之領域,並不是觀法的立場。例如所謂的「彼行彼受」,只能立於無明的立場而言,若基於觀法的立場,說「彼行」或「彼受」都不被允許,因此,與同一的他有關的業之報應也不能說。也就是說,業的「輪迴」並不是法。如來駁斥這點而說「法」。這就是以緣起說代替輪迴說的意義。

諸如此類的敘述,我們在其他經典也可找到。「我知世尊如是說法,今此識往生不更異」,作如是主張的嗏帝比丘,當被世尊問及何謂「識」時,他回答說︰「世尊!即是在此處、在彼處接受善惡業之果報者」,但世尊給予嚴厲地斥責,世尊並告以識是因緣而起,而且詳述緣起。其後,世尊又問︰「若汝等如是知如是見,汝等頗於過去作是念,我過去時有、我過去時無,云何過去時有,何由過去時有耶。」「不也,世尊。」「若汝等如是知如是見,汝等頗於未來作是念,我未來當有,我未來當無,云何未來有,何由未來有耶。」「不也,世尊!」顯然這是輪迴轉生的問題之排除。依此立場而言,述說過去世自己是如何存在的一切本生譚,以及思考自己在未來世將是如何景況的一切輪迴說,都只是立於不瞭解存在真相的凡夫的立場所產生的。

在凡夫的立場上,這些想像的世界與現實的世界同樣對人心具有作用。但是,這種想像的世界,並不具有形上學性的實在性,只是基於法而存在。當凡夫的立場被止揚時,這一切也都被止揚。若是如此,則以相等的立場而將輪迴思想與緣起說加以結合,顯然是極不合理。

〔參考資料〕 《觀佛三昧海經》卷六〈觀四無量心品〉;《七佛經》;《分別善惡報應經》卷上;《大智度論》卷三十、卷七十七;《成唯識論》卷四;佐佐木現順《業と運命》;菅沼晃(等)編《佛教文化事典》〈宇宙論〉;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二篇第四章;石上玄一郎《輪迴と轉生》。


[南山律學辭典]
出家行凡罪行

子題:出家有二種縛、二種縛、見縛、利養縛、出家有二癰瘡、二癰瘡、出家有二毒箭、二毒箭、出家人入地獄、白衣生天、名利毀戒之緣

行事鈔‧沙彌別行篇:「既出家已,行凡罪行。大寶積經云,出家有二種縛:一﹑見縛,二﹑利養縛二癰瘡:一﹑者求見他過,二﹑者自覆己罪。經中又言,有二毒箭,雙射其心:一﹑邪命為利,二﹑樂好衣缽。涅槃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為禿人;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若論罪行,且列五‥R,所謂貪欲、瞋恚、愛親、求利、慳嫉等五。」資持記釋云:「寶積經,二縛,喻不自在;二癰喻不清淨;二箭喻有所損。此三並喻自心,智者幸宜自照,慎勿自謾,謂是他也。見,謂執見,義兼於名,此利根也。利養,即財物,更兼欲色,此鈍根也。業疏云,鈍貪財色,利著名見,四科收之,尟無不盡。涅槃,為飢餓者,以出家人,衣食易得故。見有持戒,驅逐殺害者,自無戒德,恐相形比,失於利養,生嫉忌故。」(事鈔記卷四一‧六‧九)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出已乃行凡罪。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厭背,師心妄造。如大寶積經,出家二縛,謂諸見利養也。如律緣制,由名利故,便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塗也。今世出家翻種苦本,不畏沈溺,多起下業。故彼文云,又有二廱,謂求見他過,自覆己罪。向諸行者,知來實苦,決定現世不造苦因,如知火燒湯爛,無有納手足者。佛說罪事,深宜遠離,以不信所燒,隨心造罪,更增俗人。故十誦云,未來世中出家人入地獄,白衣生天者,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四分中,為說利養難消,六十比丘(清淨者)得無學也,六十比丘(毀犯者)熱血從面孔而出,六十比丘(初入者)畏佛語故,便退還俗。餘如涅槃,為利出家,驅逐淨行等。廣亦如鈔。」

濟緣記釋云:「言事縛者,即上四科;因之生罪,故為罪本。如下,引示。寶積諸見,即人法兩執;利養謂所須四事。律緣即舍利弗請佛制戒,佛言,我自知時,未得利養,過漏未起。後須提那等皆由利養豐盈,向道心薄,遂生過漏。故知名利毀戒之緣;欲脫死生,深須遠離。」(業疏記卷一一‧七‧四)


懺波羅夷法

亦名:從僧乞波羅夷戒、波羅夷懺法、波羅夷開懺

子題:與學悔羯磨、學悔羯磨、與波羅夷戒羯磨、波羅夷戒羯磨、從僧乞波羅夷戒、盜殺準婬開懺、學悔沙彌、阿毘脂、初篇盡露方開乃據臨懺同篇盡露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先分別須治,後明立法。(一,分別須治)(一、僧祇)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二、十誦伽論)十誦,若犯重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沙彌過二夜。得為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歲。伽論云。謂無能作者,得為前二法。(三、母論)母論云,與白四悔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然障不入地獄。(四、治禪病經)治禪病經云,犯重懺者,脫僧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僧苦役,掃廁擔糞等。此行懺法,須者如彼。(二,正明立法)(一、正明)(一﹑對僧陳乞)律中,應教乞言:「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婬波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憫故。」三乞已。(二﹑正與羯磨)僧索欲問和。答云:『與波羅夷戒羯磨。』應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婬波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婬波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爾。已忍。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懺已行相)((一)奪行)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網法中。唯加不得眾中誦律,無能誦者聽。((二)入眾)與波羅夷戒已,僧說戒及羯磨時,來與不來隨意。((三)重犯)若重犯者滅擯。若犯僧殘已下,依篇聚治。十誦,與學沙彌猶是懺重比丘,犯僧殘已,乞別住六夜出罪,僧次第與之。(二、結示)上且約婬戒為方法;自餘盜殺準法除之。不同昔人唯婬開懺。」(事鈔記卷二八‧一五‧一一)

羯磨疏‧懺六聚法篇:「(一,敘開)(一、敘過明開)懺夷中,此根本罪,聖道之源。既已毀犯,一生絕分,道猶尚可,奈生報何。如僧祇中,捨此身已,來報即墮阿毘脂獄。如罪福經,隨犯一重,則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與他化天同壽受苦。洗心歸懺,佛教亦開。良由眾生信法未久,懷毒著妄,不思來苦,故迷造重。後發勝心,悔過前失;亦令學戒預入僧儔。諸律名為學悔沙彌也。(二、釋通開制)(一﹑示律緣)四分中,都無覆者,方與行法。若順教緣,犯竟無覆,即從求學。(二﹑引他執)今時濁重,不言開懺。或初雖覆,覆緣不成,並同前開,以無覆故。或有達教,初極覆藏,今始發心,則是制限。(三﹑明今決)若不許懺,是教不周。律制學已更犯方擯,不言覆懺不許悔學。故戒律中多從緣起,因制入法;至於後犯,未必如緣。婬戒本二,自是制緣;後犯刑科,何問新舊?(二,牒釋)言都無覆方與學者,對下二篇,故說斯耳。此既同死,開懺若生。何得片藏,餘露將乞。故隨犯者,皆同學之。僧殘不爾,尚有咽喉慧命未絕,戒身猶在。隨其隱顯,露者前除,餘有覆罪行乞行懺。致有罪夜離合,於緣長短。有斯量據,致列開制。(三,指法)若論作法,鈔中具張。」濟緣記釋云:「波羅夷,敘開中,初文,初明過重。如下,引示生報。阿毘脂即阿鼻,此云無間。罪福經即目連問罪福報應經。洗下,三明開懺。一﹑信淺,二﹑惑深,三﹑業重。今並反之,則可懺也。畢世堅持所犯重戒,故名學悔。不足僧數,位在僧末,故號沙彌。……今決中,初以理反責。故下,斥據本緣。律中緣起,懺者無覆,故牒入法。仍引婬戒,因須提那與本二行不淨故制;及後斷犯,不可執緣。牒釋中,初通示教意。此下,別釋兩篇不同之相,初明初篇盡露方開。文牒都無覆者,乃據臨懺同篇盡露;非謂從初始終無覆。古今兩義,通塞可見。僧下,次明二篇隨懺皆得。隱顯即是覆露。罪夜離合,罪謂本犯,夜即覆日,離則各隨長短,合則以短從長,即知隨懺不必盡露。」(業疏記卷二二‧二三‧一四)


行事鈔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

亦名:沙彌別行篇、沙彌篇

子題:信為道原功德母、智是出世解脫因、室羅末尼羅、求寂、皓首、面牆

行事鈔‧沙彌別行篇:「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此翻為息慈,謂息世染之情,以慈濟群生也。又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須息惡行慈也。(一,敘來意)(一、敘本示濫)沙彌建位,出俗之始。創染玄籍,標心處遠。自可行教,正用承修。濫跡相濟,世涉多有。(二、明信智二門)然信為道原功德之母智是出世解脫之。夫出家者,必先此二。如未曉此,徒自剃著,內心無道,外儀無法,縱放愚情,還同穢俗。所以入法,至於皓首,觸事面牆者,良由自無奉信,聖智無因而生,但務養身,寧知出要勝業?(二,開章釋)故先明出俗本意,後依意隨解。(一、明出家本意)初中七門:一﹑明出家元緣,二﹑勸出有益,三﹑障出有損,四﹑行凡罪行,五﹑行凡福行,六﹑明行聖道行,七﹑大小乘相決同異。……(二、依位隨解)就後段中,更分為五:一﹑明出家具緣,二﹑作法不同,三﹑受戒方式,四﹑隨戒相,五﹑雜行教示。」資持記釋云:「釋沙彌篇。沙彌,如注兩釋。分字解義,無非自他二利,止作兩行。但初通約出家本志;後據創反俗情,以在俗作惡無慈故也。寄歸傳云,受十戒已,名室羅末尼羅,譯求寂。求,即無漏智;寂,即無生理。準知沙彌,梵音訛略。別行者,行字通平去二音。若作平呼,謂此三篇,在前由途相攝之外;若作去呼,即此三篇,與前大僧本部不同。別行(平呼)別行(去呼),兩釋並通。……初敘二法之要。道由信立,故為道原;德自信生,故云德母。治業,由智之力;破惑,在智之照。故為解脫因也。非信,道德無以發;非智,業惑無以除。出家之人,為道求脫,故云必先此二也。如下,敘不明之失,初明形心混俗。所下,次顯愚法所以。皓首,即白頭也。面牆,無所見也論語云,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也。二南統目於詩。無信則智不發,無智則不慕道。飽食暖衣,悠悠卒世,故云但務養身等也。」(事鈔記卷四一‧一‧三)


[法相辭典(朱芾煌)]
清淨利行

瑜伽四十三卷十六頁云:云何菩薩清淨利行?當知此行、略有十種。謂諸菩薩、於諸有情,依外清淨,有五利行。依內清淨,有五利行。云何菩薩於諸有情依外清淨有五利行?一、無罪利行,二、不轉利行,三、漸次利行,四、遍行利行,五、如應利行。謂諸菩薩、於諸有情、雜惡行者、先惡行者、有罪行者、雜染行者,於諸善中,能正安處。是名菩薩於諸有情無罪利行。又諸菩薩、於諸有情、不於非解脫非定清淨處、求為真解脫,求為定清淨者,即於其中、能正勸導。是名菩薩於諸有情不轉利行。又諸菩薩、於諸有情、先審觀察。知劣慧者,為說淺法。隨轉麤近教授教誡。知中慧者,為說中法;隨轉處中教授教誡。知廣慧者,為說深法;隨轉幽微教授教誡。令其漸次修集善品。是名菩薩於諸有情漸次利行。又諸菩薩,於諸四性、乃至天人一切有情,隨力隨能、行義利行、求利樂者,即於其中,隨類勸導。是名菩薩於諸有情遍行利行。又諸菩薩、於諸有情、若於自義諸善法品,隨下中上功能差別,可勸導者;及由方便功能差別,可勸導者;隨其所應,於彼、如彼,方便勸導。是名菩薩於諸有情如應利行。是名菩薩於諸有情依外清淨五種利行。云何菩薩於諸有情依內清淨五種利行?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起廣大悲意樂現前,而行利行。又諸菩薩、於諸有情所作義利,雖受一切大苦劬勞;而心無倦;深生歡喜,為諸有情而行利行。又諸菩薩、雖現安處最勝第一圓滿財位;而自謙下,如奴如僕;亦如孝子、旃荼羅子。其心卑屈,離憍離慢,及離我執,於諸有情而行利行。又諸菩薩、於諸有情,心無愛染。無有虛偽、真實哀憐、而行利行。又諸菩薩、於諸有情、生起畢竟無復退轉慈愍之心,而行利行。是名菩薩於諸有情依內清淨五種利行。如是依於內外清淨,各五利行,總有十種。是名菩薩清淨利行。


無明因行

大毗婆沙論二十三卷十五頁云:問:此經中說無明緣行;何故不說無明因行耶?答:餘經亦說無明因行。如大因緣法門經說:佛告阿難,老死有如是因,有如是緣。有如是說:謂生。如說生為老死因,乃至說無明為行因。問:一經雖說無明因行;而多經說無明緣行。有何意耶?答:若說無明因行;則但說染污行。若說無明緣行;則通說染污不染污行。復次若說無明因行;則但說罪行。若說無明緣行;則通說罪福不動行。復次若說無明因行;則但說因緣。若說無明緣行;則通說四緣。故多經說無明緣行。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三行

福行、罪行、不動行。福行是修行十善等之福業;罪行又名非福行,就是造作十惡等之惡業;不動行是四禪、四空處的禪行,也可以說是無漏解脫三昧的出世間行。


[國語辭典(教育部)]
背信罪

ㄅㄟˋ ㄒㄧㄣˋ ㄗㄨㄟˋ
法律上指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者謀取不法利益,以致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犯罪行為。


幫匪

ㄅㄤ ㄈㄟˇ
泛指從事反社會犯罪行為的犯罪集團。尤以義大利的黑手黨最為著名,是世界最具組織規模的反社會犯罪集團。


不教而誅

ㄅㄨˋ ㄐㄧㄠˋ ㄦˊ ㄓㄨ
平時不透過教育來防範罪行,遇有犯錯立即加以處罰或判死刑。《漢書.卷二七.五行志中之下》:「佞人依刑,茲謂私賊,其霜在草根土隙間。不教而誅茲謂虐,其霜反在草下。」《官場現形記.第二○回》:「大人限他們三個月叫他們戒煙,寬之以期限,動之以利害,不忍不教而誅。」也作「不教而殺」。


不教而殺

ㄅㄨˋ ㄐㄧㄠˋ ㄦˊ ㄕㄚ
平時不透過教育來防範罪行,遇有犯錯立即加以處罰或判死刑。《論語.堯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也作「不教而誅」。


陪審制

ㄆㄟˊ ㄕㄣˇ ㄓˋ
歐美司法制度,由依法選出的陪審團,在聽取訴訟雙方辯論後,以公正的立場表決被告罪行是否成立,而他們的立場要一致才可以。這種由公民直接參加審判的司法制度就稱為「陪審制」。也稱為「國民裁判制」。


民主牆

ㄇㄧㄣˊ ㄓㄨˇ ㄑㄧㄤˊ
西元一九七八年大陸地區以鄧小平為代表的老幹部,為批評毛澤東文革路線的錯誤、揭發四人幫罪行,以打擊位居要津的四人幫餘黨,於是將所遭受的迫害透過各形式的大小字報,訴諸於社會大眾。所以凡是在各地用以張貼大小字報的牆壁,通稱為「民主牆」。


罰不當罪

ㄈㄚˊ ㄅㄨˋ ㄉㄤ ㄗㄨㄟˋ
處罰與所犯罪行不相當。《荀子.正論》:「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犯罪現場

ㄈㄢˋ ㄗㄨㄟˋ ㄒㄧㄢˋ ㄔㄤˊ
罪行為直接或間接有關係的場所,乃犯罪行為之準備、發生、經過、存在和結果的場所。


服罪

ㄈㄨˊ ㄗㄨㄟˋ
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漢書.卷七八.蕭望之傳》:「幸得不坐,復賜爵邑,與聞政事,不悔過服罪,深懷怨望。」


頂罪

ㄉㄧㄥˇ ㄗㄨㄟˋ
代替他人承受罪行。如:「他花了一筆錢找人頂罪。」


獨角赦書

ㄉㄨˊ ㄐㄧㄠˇ ㄕㄜˋ ㄕㄨ
角,封。獨角赦書指僅免除一人罪行的文書。元.楊梓《霍光鬼諫.第三折》:「陛下,這兩個賊子,久後必然造反,告一紙獨角赦書,赦了老臣之罪咱。」


賭博罪

ㄉㄨˇ ㄅㄛˊ ㄗㄨㄟˋ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從事賭博的犯罪行為,稱為「賭博罪」。其他如常業賭博、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等均屬之。


特赦

ㄊㄜˋ ㄕㄜˋ
法律上指對於已經判刑確定的某些特定犯罪人,國家元首特別予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原則上只赦免犯人的刑罰,而不消滅其犯罪行為,所以再犯時仍以累犯論。


滔天大罪

ㄊㄠ ㄊㄧㄢ ㄉㄚˋ ㄗㄨㄟˋ
形容極大的罪行。如:「年輕不受教,日後犯下滔天大罪時,後悔就來不及了。」


逃罪

ㄊㄠˊ ㄗㄨㄟˋ
逃避罪行。如:「我們一旦做錯事,就應該勇於面對現實,不可因害怕而逃罪。」


坦承

ㄊㄢˇ ㄔㄥˊ
坦白承認。如:「在警方的調查之下,凶嫌終於坦承了罪行。」


庭上

ㄊㄧㄥˊ ㄕㄤˋ
開庭時,對於承辦該案的法官或檢察官之稱呼。如:「由於他的罪行輕微,並且悔意甚深,請求庭上從寬發落。」


漏稅

ㄌㄡˋ ㄕㄨㄟˋ
以不正當的方法,逃避或減少法令規定應繳納的稅捐。是一種犯罪行為。


連續犯

ㄌㄧㄢˊ ㄒㄩˋ ㄈㄢˋ
法律上指犯罪人連續進行屬於同一罪名、且同一犯意的數個犯罪行為。雖然各個犯罪行為皆可獨立處斷,但因犯罪人在被處罰前,為連續犯罪,且罪名相同,犯意亦同,法官可予併罰並加重量刑而以一罪論。如某甲因見財起意而連續竊取他人財物,是為竊盜連續犯。


量刑

ㄌㄧㄤˋ ㄒㄧㄥˊ
法官審理案件時,根據罪行輕重及犯罪者的動機、認罪表現,根據法律裁定刑罰。如:「被告乃自衛殺人,請法官從輕量刑。」


律法

ㄌㄩˋ ㄈㄚˇ
法律,國家頒布的法令條文。如:「不孝在古代律法中是屬於十惡不赦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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