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解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術語)如言縛脫。為煩惱所縛而不自在,故云結,悟理而脫結縛,謂之解。楞嚴經五曰:「結縛同所因,聖凡無二路。」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結與解。結是煩惱所縛;解是證悟真理而得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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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數)禪林於結夏,解夏,冬至,年朝,謂之四節。義堂日工集曰:「凡稱四節,乃百丈業林也。結解則天竺佛制,冬年則中華俗節。百丈以隨方毘尼,禮貴同俗,遂有四大節之儀。」
聖凡
(雜名)聖者與凡夫也。楞嚴經五曰:「結解同所因,聖凡無二路。」
解結次第
(雜語)楞嚴經攝論曰:「六結不同,一巾所造,第一第六,不成雜亂,則汝六根,亦復如是,畢竟同中,生畢竟異。諸結若存,是非蜂起,此結非彼,彼結非此,若結解除,則無彼此,尚不名一,六云何成?佛言:六解一亡,亦復如是。若欲除結,當於結心。六結同體,結不同時,則解結時,云何同除?綰由次第,解亦次第,佛言:六根解除,亦復如是。」見圖。
[佛光阿含藏]
漏盡結解
「漏」與「結」均為煩惱之異名。煩惱能使眾生沈淪於生死苦海。漏盡、結解皆指生死已盡,已解脫生死輪迴。
[佛光大辭典]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
凡八卷。唐代道宣撰。略稱四分律羯磨疏、四分律業疏、業疏。收於卍續藏第六十四冊。本疏乃作者廣釋其自著之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二卷,辨釋持戒之要諦,內容細分為十篇。初於疏前闡明能辨之教(羯磨)、所被之事(緣務)、弘法之人(僧伽)、設教之所(結界)。其次詳釋集法緣成、諸界結解、諸界受法、衣藥受淨、諸說戒法、諸眾安居、諸眾自恣法、諸衣分法、懺六聚法、雜法住持十篇。集法緣成篇為序分,諸界結解至懺六聚法篇為正宗分,雜法住持篇為流通分。
有關本疏製述之由來,貞觀九年(635)春,道宣於泌部綿上縣鸞巢村僧坊刪補隨機羯磨,貞觀二十二年應舊知之請,於終南山豐德寺作本疏。本疏之注書有:宋代允堪之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八卷、四分律羯磨疏科四卷、元照之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排科二十二卷、清代讀體之毘尼作持續釋十五卷、照遠之四分律羯磨疏顯緣抄二十卷,其中以濟緣記較盛行。〔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二、律宗瓊鑑章、諸宗章疏錄卷一〕 p1666
經櫃
貯經書、道具、眾僧衣服之器。其在僧堂者,稱為函櫃;在眾寮者,稱為經櫃。眾寮是看經之所,故作經櫃。〔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大眾章亡僧抄剳衣鉢條、節臘章眾寮結解特為眾湯條〕 p5557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
二卷。唐‧道宣集。成書於貞觀九年(635,一說八年)。又稱《四分刪補隨機羯磨》、《四分律羯磨》、《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曇無德隨機羯磨》。收在《大正藏》第四十冊。係採自《四分律》中有關戒律之羯磨(即行儀作法),再依諸部律刪補而成,為南山五大部之一。內容計分十篇,即卷上︰集法緣成篇、諸界結解篇、諸戒受捨篇,卷下︰衣藥受淨篇、諸說戒法篇、諸眾安居篇、諸自恣法篇、諸衣分法篇、諸罪懺法篇、雜法住持篇。卷下之末附〈老病比丘畜杖絡囊乞羯磨文〉、〈著者後批〉、〈十誦律受三十九夜羯磨文〉、〈十誦律受殘夜法〉、〈僧祇律二十七事訖羯磨文〉等。
本書之註疏,有道宣自撰之《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四卷(或八卷)。貞觀九年(635)初稿(僅二卷)。貞觀二十二年(648)重修完成(增二倍餘)。又稱《四分律羯磨疏》、《四分羯磨疏》、《四分律業疏》,簡稱《業疏》。收在《卍續藏》第六十四冊《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內。亦為南山五大部之一。
此疏卷初先以四義門解說羯磨作法之要項,(1)聖法︰即能辨之教。指羯磨。(2)緣務︰即所被之事。指受戒、懺罪、界之結解、離衣造房等事。(3)秉御︰即弘法之人。指僧伽。(4)安立︰即設法之處。謂說法界、自然界等。其次詳解十篇本文。
此疏亦有註釋書。即︰宋‧允堪《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八卷;宋‧元照《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科》四卷及《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十二卷;清‧讀體《毗尼作持續釋》十五卷等。
四大節
指禪林中的結夏、解夏、冬至及年朝四大節會。又作四節。《敕修百丈清規》卷七〈節臘章〉云(大正48‧1150a)︰「今禪林結制以四月望,解以七月望者,若先一日講行禮儀,(中略)中土以冬為一陽之始,歲為四序之端。物時維新,人情胥慶。禮貴同俗,化在隨宜故,以結解冬年為四大節。」此外,日本‧義堂《空華日工集》云︰「凡稱四節,乃百丈叢林也。結解則天竺佛制,冬年則中華俗節。百丈以隨方毗尼,禮貴同俗,遂有四大節之儀。」
此中,結夏以四月十五日入夏安居時,舉行陞堂及茶湯人事等儀式;解夏是於七月十四日晚舉行念誦煎湯,於十五日舉行陞堂煎點等;冬至與年朝是指於冬至日及正月初一修各種節會。蓋結夏、解夏是遵循佛制,冬至及年朝則依中國的年節習俗舉行。
〔參考資料〕 《百丈清規證義記》卷八;《禪林備用清規》卷二;《禪林象器箋》〈節時門〉;《校定清規》卷下。
經律異相
五十卷。梁代釋寶唱等集。收在《大正藏》第五十三冊。釋寶唱俗姓岑,吳郡(今江蘇蘇州)人。十八歲出家為僧祐的弟子,住莊嚴寺學習經律。後來又從處士顧道曠、呂僧智等研習經史及《莊子》等。天監七年(508)梁武帝令莊嚴寺僧旻在定林上寺纂《眾經要抄》(八十八卷),開善寺智藏纂《義林》(八十卷),建元寺僧朗註釋《大般涅槃經》(七十二卷),都由寶唱幫助編成。他又幫助梁太子蕭綱編《法寶聯璧》二百餘卷,並自編歷代有關佛教文獻的《續法輪論》七十餘卷。天監十四年梁武帝命安樂寺僧紹撰《華林佛殿經目》,書成,梁武帝不滿意,又命寶唱重編,於天監十五年撰成《眾經目錄》一帙四卷,很得時人的好評;於是就叫他掌管華林園的寶雲經藏。他因而有機會接觸到更多的書籍,就於這年編成了《經律異相》五十五卷的巨著。此外他還著有若干著作,詳本書〈僧傳〉、〈比丘尼傳〉等條。
在《開元釋教錄》卷六裏,《經律異相》題為寶唱撰,而北宋麗刻作僧旻、寶唱等集,這大概是因《歷代三寶紀》卷十一序言誤解〈經律異相序〉文所云天監七年僧旻等「備鈔眾典」而誤題的。據《異相》卷一〈序文〉說,僧旻等先編的《眾經要抄》,一般的事義,已經「辭略意曉」,對於研究經教的人很有便利,不過希有的異相還散見各處,鮮聞的祕說也未經標明。因此天監十五年梁武帝又令寶唱抄經律要事,以類相從,使覽者易了。並命新安寺僧豪、興皇寺法生等幫助檢讀。這樣可見《經律異相》和《要抄》卷不同,編制亦異,而且與《要抄》並行,僧旻的《要抄》並不即是《異相》,所以題僧旻和他共編是不恰當的。不過有僧豪等助編,在寶唱名下加一等字,倒也無妨。
本書凡文五十卷,目錄五卷,共五十五卷,經錄原是這樣記載的。刻本目錄不計卷,所以僅有五十卷。各卷的分類內容如下︰
(1)天部(上)三界諸天(卷一),四十二事;(下)欲色天人(卷二),十一事。
(2)地部(卷三),二十二事。
(3)佛部︰{1}應始終(卷四),六事;{2}應身益物(卷五),十八事;{3}現涅槃後事(卷六),二十三事。
(4)諸釋部(卷七),十四事。
(5)菩薩部︰{1}自行(卷八),二十事;{2}外化(卷九),十三事;{3}、{4}隨機現身(卷十、卷十一),三十事。
(6)僧部︰{1}出家菩薩(卷十二),九事;{2}至{7},聲聞無學(卷十三至卷十八),一一四事;{8}聲聞不測淺深(卷十九),二十四事;{9}聲聞學人(卷二十),十事;{10}聲聞現行惡行(卷二十一),十二事;{11}聲聞無學沙彌(卷二十二),十一事;{12}聲聞無學尼(卷二十三),十四事。
(7)諸國王部︰{1}轉輪聖王(卷二十四),十二事;{2}行菩薩道(卷二十五、卷二十六),二十事;{3}行聲聞道(卷二十七至卷二十九),三十八事。
(8)諸國王夫人部(卷三十),六事。
(9)諸國太子部︰{1}行菩薩道(卷三十一、卷三十二),十七事;{2}學聲聞道(卷三十三),六事。
(10)諸國王女部(卷三十四),九事。
(11)長者部︰得道(卷三十五),十五事;雜行(卷三十六),十九事。
(12)優婆塞部(卷三十七),十四事。
(13)優婆夷部(卷三十八),九事。
(14)外道仙人部(卷三十九),十六事。
(15)梵志部(卷四十),十二事。
(16)婆羅門部(卷四十一),十六事。
(17)居士部(卷四十二),五事。
(18)賈客部(卷四十三),十六事。
(19)庶人部︰男(卷四十四),三十八事;女(卷四十五),十七事。
(20)鬼神部(卷四十六),二十二事。
(21)畜生部︰雜獸(卷四十七),三十七事;禽、蟲(卷四十八),二十九事。
(22)地獄部(卷四十九、卷五十),十六事。
總共二十二部,細分五十一項,共收七八二事。
本書的編纂除直接抄錄(或節錄)經律原文而外,並間有簡單的註釋,大概以有關名相翻譯者為多。註釋有的用「梁言」云云。如第一卷〈忉利天〉第二「王名釋提桓因」,註云「梁言能作天王」;同卷〈炎摩天〉第三「炎摩」,註云「梁言時」等。有的用「翻」云云︰如第十六卷〈優婆笈多出家降魔〉三「陀那笈多」,註云「翻寶護」等。有的用「名曰」云云︰如第七卷〈大愛道出家〉四「汝入城到耶游理家所」,註云「受戒在家名曰理家,即優婆塞也。」有的用「今云」︰如第四十七卷〈象獼猴雞共為親友〉四「象獼猴雞鳥」,註云「僧祇律第二十七今云顛多鳥。」有的用「梵言」云云︰如第一卷〈遍淨天〉第十二「遍淨天」,註云「梵言書紐」。道宣《內典錄》卷十著錄寶唱撰《翻梵言》三卷,同書卷四〈僧伽婆羅錄〉說,沙門寶唱等奉令筆受婆羅所譯經典。《續僧傳》也將〈寶唱傳〉列入「譯經篇」,可見寶唱對翻譯是曾參加過的。《翻梵言》今無傳本,現在《異相》中所存的有關翻譯的資料,或即《翻梵言》中所出,亦未可知。
其次,《異相》所抄錄各種經律互有異同處,也很多註了出來。如第一卷〈炎摩天〉第三「王名善時」,下云「《大智論》云妙善」。同卷〈化樂天〉第五「亦有嫁娶熟相視成欲」,下云「《三法度經》云︰以深染污心與天女共語成欲;若一不染不成,但樂而已。」這些都是註明其不同的。又如第四卷〈現般涅槃〉五「香薪處處,不燒自燃」,下云「《長阿含》雙卷《涅槃》略同,文多不載。」第五卷〈受阿耆請三月食馬麥〉三「王心悅結解,逮法眼淨」,下云「出《中本起經》下,《十誦彌沙塞律》略同。」這些又都是註明其相同的。又如第一卷〈四天王天〉一「遍往詣之隨意所取」,下云「《樓炭經》說大同小異,文多不載。」第七卷〈阿那律出家〉十「次阿那律」,下云「出《四分律》初分第三分,《大智論》、《十二遊經》少異大略是同。」這些是註明有同有異的。以上註釋,使後人對於經律的比較研究很有益處。
最後,本書的抄集,保存了古來許多佚書。如《三乘名數經》(卷一)、《天帝釋受戒經》、《悉鞞梨天子諸佛說偈經》、《過去彈琴人經》、《折服羅漢經》(卷二)、《善信經》等。據統計,約有一四0種之多,但大半為別生鈔經。
本書所有各種體例,皆由寶唱等依照梁武帝的意見斟酌而定。後來同類的編纂,如唐‧道世的《諸經要集》、《法苑珠林》等,多取法於此書。(田光烈)
繫
繫屬、繫縛之義。為「煩惱」之異名。指將眾生束縛於迷界,使之不得自由的煩惱。按,三界之煩惱能將有漏之諸法各別繫於三界,故稱為繫。繫屬三界之諸法,稱為界繫或三界繫。分別言之,繫在欲界者,稱為欲界繫,有十八種;繫於色界者,稱為色界繫,有十四種;繫於無色界者,稱為無色界繫,有三種。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將「繫」分為四種,該書卷七云(大正31‧724c)︰
「繫有四種,謂貪欲身繫、瞋恚身繫、戒禁取身繫、此實執取身繫。以能障礙定意性身,故名為繫。所以者何﹖由此能障定心自性之身,故名繫。非障色身,何以故﹖能為四種心亂因故。」
此謂貪欲等四者,能令心散亂,障礙定意性之身,故名為繫。
三界有漏諸法皆為貪等煩惱所繫,若斷除此繫,即為擇滅涅槃。《俱舍論》卷一云(大正29‧1c)︰「擇滅謂離繫,隨繫事各別。」
◎附︰印順《辨法法性論講記》(摘錄)
什麼是繫縛﹖繫縛如被繩索捆縛住了;繫縛是解脫的反面,解脫如把繩結解開脫下一樣。
如人生不自在,受束縛而不得自由,有一種力量把我束縛住了。在種種束縛之中,要生出來,就不能不生;生了以後,就受制約,受支配,終於又不得不死。如生在人中,就是一個人;當然人的能力有大小,知識有強弱,境遇有順逆,可是總有個限度,怎麼也超不過這人的限度。人生出來以後,就有一期的延續,經過老、病階段,最後還是不能不死。死了以後還要生,永久是個生了又死,死了又生的局面,這就是繫縛。被什麼束縛住了﹖還是自己束縛自己,自己的迷妄,自己的煩惱,自己的錯誤行為,自己繫縛自己而不得解脫。
解脫也是自己的事,誰也不能使你得到解脫。所以《楞嚴經》中說︰佛的堂弟阿難說︰我是佛的堂弟,佛很喜歡我,總想佛能幫助我解脫,可是事實上卻不可能。所以學佛的人,向來有兩句話︰「各人吃飯各人飽,各人生死各人了。」繫縛生死是自己的事,解脫涅槃也是自己的事,都屬於有情的不共。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五十二;《瑜伽師地論》卷八十四;《成唯識論》卷五;《成唯識論述記》卷五(本);《俱舍論光記》卷二;《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八。
[南山律學辭典]
上座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上座者
僧坊無廚不許結淨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今準大
僧法羯磨
亦名:眾法羯磨
行事鈔‧通辨羯磨篇:「言眾法
行事鈔‧通辨羯磨篇:「次明眾
法有三:一﹑者單白。事或輕小,或常所行,或是嚴制;一說告僧,便成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參涉,義須通和;一白牒事告知,一羯磨量處可否,便辦前務;通白及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懺重、治舉、訶諫,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四。」資持記釋云:「眾法中,單白為二。……總括三十九法事。輕小有十:二十七捨墮受懺、行缽、剃髮、十戒、具戒前三、受德衣、捨德衣、非時和。常行有十一:說戒有四,常和、滅諍、一增、二增;自恣有五,常和、難事略、延日、一增、二增;僧懺悔、僧發露。嚴制有十八:餘語、觸惱;滅諍中五,簡智人、遣不誦戒、不學律人、遣捨正義、草覆地;五百結集中六白;七百結集中五白;行籌白不入數,示不盡故。白二中,總五十七種。如差結等,事非一致,故云參涉。望前為重,對後猶輕。從僧乞得有七:二房為二,離衣、六年臥具、畜眾、受日、杖絡囊。僧制法十一:試外道、狂癡及解、不往學家及解、分僧物、賞看病、分亡物、付德衣、持房與道俗修治二法。差遣十四:分臥具、說麤罪、往教尼五德、守藏、守德衣、懺白衣、行籌人、料理房、告覆缽、分粥食等;尼中求教授、往自恣,遣信受戒。結解十九:大界并解,二同界、一同界、三小、並三解,戒堂並解,攝衣並解,淨地並解,戒場。結食同,結庫藏。懺治有六:二十七還衣,護缽,與覆缽、及解,尼中與僧作不禮及解。白四三十八,通大小者,大如受具懺殘等;小即諫習近住等。情乖舛者,謂治罰滅諍等。諫法十三:僧殘中四諫,九十中惡邪、諫擯沙彌二法,尼中隨舉尼、習近住、勸習近住、嗔捨三寶、發諍、近習居士子。受法有二:具戒及尼式叉。治罰十四:七治並七解。懺法五:僧殘有四,並學悔。滅諍四:憶念不癡罪處所及解。」(事鈔記卷五‧三三‧一六)
制不往學家法并解
亦名:結解學家法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結解學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亦名:行事鈔、事鈔
行事鈔‧序:「四分律刪繁補闕
四藥四過對四位明通塞
亦名:四過對四位明通塞
行事鈔‧四藥受淨篇:「將此四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對法分
別者,約位有四:處、時、人、食也。先以內宿:約處明者,不通他物及不周地,由遍坊界俱是開故。餘二淨地,若僧坊無人,亦無宿也;有人不開於淨地。二淨有人,不免內宿。就時要經明相。就人在三,據知故犯。律云,遠來持食,狗啣在界內,風吹果墮,皆無人知,是食淨也。就食二種,長足則犯;未足則無,以生相相連,運運動故。自散種子,後生非罪,不可言宿。二、明內煮:就處不通四淨,以法加簡故開煮。二作法外,僧坊院中,便有惡也。就時通晝夜。就人通七眾。就食通生熟,並可類知。三、明自煮:就處通坊淨,以乖儀式,譏過同故。就時通晝夜。就人則局僧中三位,尼則有四。就食但局生,熟則開重煮也。問:『律開式叉尼為尼造食,又過受等;今云何閉?』答:『如上所論,據行儀也。有沙彌尼,理須令作;必無開造,如儉開緣。』四、明惡觸:就處通坊淨。就時通晝夜。就人為論,具戒有三:一﹑不受而捉。如上十誦多論所除。二﹑膩勢相連。如十誦中手巾裹缽,日須一洗,由食膩塵,能染後淨。三﹑任運失受。何者是耶?時藥過中,受法自壞。餘之三藥,不加法者,類同時藥,義(若)加口法,各越所期,本觸名觸。淨人有一,謂膩染觸。由失受故,自執令授,前食污手,又觸餘淨,故唯此也。若如法授,事同新受。洗手加者,此淨人手,不須洗穢。……今就食論,通其生熟。故律中,自種菜生,以變動故,無宿觸也。」濟緣記釋云:「對法中,四罪各以處、時、人、食四位簡之。(一、)內宿,對處。他物、不周,二並無過。餘二淨中,內宿約人,故僧坊有物無人不犯,淨地食處有人不開。二淨,即處分、白二也。就人在三,如上三種。據知犯者,罪隨心故。引律三緣,證上須知;遠來持食,即客比丘入界覓淨地未得,明相忽現;又律云,時有狗從淨地啣食至不淨地,諸比丘白佛,佛言淨,諸鳥獸啣亦爾;風吹果墮,如下自引。食取長足。種子已變,未熟非犯。(二、)內煮中,就處,他物、不周,通界並無;處分、白二,須簡內外;故云二作法外等。惡即罪也。時、人及食,三並通者;皆有犯故。通七眾者,據能煮為言;若論所犯,局上三人。(三、)自煮中,處、時兩通,並有犯故。人、食各局,以下眾通造受,熟食許重溫。……(四、)惡觸中,處、時可解。約人,成觸中,初科,一中,指上律論,即前緣中。除即簡也。二中,膩染後淨,即污觸也。三中,四藥過中,三藥過期,皆有失受惡觸。義加,義合作若。本觸名觸,謂本開觸之物,今乃成觸也。淨人一中,初明非法。前食污手,即前殘食污淨人手。若下,次明如法。謂不自執,直令淨人授之。比丘洗手再受。淨人不須洗穢,以如法故。……食中,初明通犯。故下,別示生物不犯之義。雖曾手種,變故非觸。」(業疏記卷九‧二九‧一八)(請參閱附錄二『四過用四位簡辨表』一五八頁)
四藥對四過明通塞
行事鈔‧四藥受淨篇:「四藥者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前明四
藥者,據論時藥,定具四罪,即內宿、內煮、自煮、惡觸也。由資報是強,貪貯又甚。餘之三藥,不加法者,事同時藥。若加法者,惡觸一罪,開於非時及七日藥;若越其限,則非教也。古師云,七日加法開內宿煮,此無文也。僧祇,七日寄僧淨地,則有宿煮明矣。自煮一罪,義亦不開。若變生者,則失受不淨,何得後加?若不變生,重煮非犯,猶如淨地無內煮也。四分文中,但解盡形開四罪故。七日不列,明不開也。若未加法,例不許之。故僧祇自煮薑湯,不得飲也,謂是生者,有變熟故;必是乾者,如律開之。此聖言量,不可輕也。生涯漸迫,日月逝矣,徒恣口腹,死終不隨,可為心師,於此見矣。余常睹行德諸僧,康健之時,清舉高世,及乎疾苦,知何不噉?保命如斯,終歸後世。無識之儔,未曾隱括,排斥教網,希貪口腹。為之陷溺,如是長劫,誠可悲矣。」(業疏記卷九‧二六‧二)(請參閱附錄二『四藥對四過有無表』一五九頁)
大德僧聽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大德僧
戒本疏‧釋戒經序:「初大德僧
聽者,警眾情也。將欲表述,恐有異緣,故命章大告,不容耳識妄聽也。(一、釋大)(一﹑內外相對釋)有人言斯則贊美誡敕之辭也。大者莫先為義。明九十六道有師資之僧;佛道之僧,運廣莫過,故云大也。(二﹑因果相對釋)又云,出家四果,乃是真僧,無學最高,故云大也。雖僧未階,必得無障,以出家者必為解脫,因中談果,亦云大也。(三﹑約三寶釋)又云,三寶為言,僧田最勝,義通餘二。如愛道施緣,能生大福,故云大也。(四﹑簡小眾釋)有人言諸義不無,今所論僧,為簡小學。但取無願(對沙彌有願),故云大也。(二、釋德)所言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捨著,福度含生,戒善自修,滅諸過業。修習定慧,斷結成道。備此美稱,乃稱有德之人也。(三、釋僧)(一﹑約二種和釋)所言僧者,唐言和合眾。和有二種,謂人法也。言人和者,雖復殊方異質,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則胸襟莫二,事順心同,如水乳合故也。言法和者,戒見行(儀)命、說戒布薩(羯磨),有必齊遵,無宜乖逆故也。(二﹑約六和釋)然僧義大約六和為先。身口心和,所謂人也。戒見利和,所謂法也。人法乃具,數須成四;三人已下,無用斯法。今此成僧,故有此白。(四、釋聽)所言聽者,專心靜察,聽我所陳。陳何相耶?意欲將說淨戒,非雜染所聞,故有斯示。若素自明白,堅持無損,已有毀缺,懺說令淨。脫不專聽,便忘所犯。帶罪終身,一何自累,故須靜聽也。」 行宗記釋云:「初中。表述,即次句緣本。異緣謂他想。首提美稱,目彼同聞,故云命章。大,猶遍也。……內外兩凡,皆假名僧;見道已去,號真實僧。無學,真僧中之極,獨得大名。……釋德中,初通釋字義;出下,二別列德相;備下,三總結。德相中,六意釋之。(一﹑)初句厭離行;次句慈愍行;戒下,修功德行。二﹑初句及下三學等,即自利行;福度一句,利他行。三﹑從初至定慧,即修因,斷結一句是剋果。四﹑捨著滅過及斷結,是斷惡;度生與定慧,即修善。五﹑即上斷惡,攝律儀也;三學者,攝善法也;福度,饒益有情也。六﹑福度即誓度眾生,斷惡即誓斷煩惱,戒定慧誓學法門,成道即誓成佛道。文中六句,出家法行,無不攝盡;以人通凡聖,行兼大小;故以因果三聚四弘釋之無妨。……六和中,還收人法,或約內外體相德用分之。斯法即此單白也。釋聽中,初通示;陳下,敘說戒意;若下,明須聽意。累謂累縛。」(戒疏記卷三‧二‧五)
攝僧三小界受戒小界結法并解
亦名:結受戒小界法并解、受戒
小界結法并解羯磨疏‧集法緣成篇:「結解受
攝僧三小界教興所由
亦名:結三小界教興所由、三小
界結界教興所由、小界結界教興所由羯磨疏‧諸界結解篇:「夫機教
攝僧三小界結法
亦名:結三小界法、三小界結法
、小界結法隨機羯磨‧諸界結解篇:「結三
行事鈔‧結界方法篇:「明結法
。以事希寡,文存略也。」資持記釋云:「指結法中,事希故略者,非鈔意也。今略引之。說戒文云:『大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準知。餘二緣相,如前已引。」(事鈔記卷六‧三七‧一三)
攝僧三小界說戒小界結法并解
亦名:結說戒小界法并解、說戒
小界結法并解羯磨疏‧集法緣成篇:「結解說
攝僧三小界量
亦名:三小界量、小界量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三種小
攝僧人法二同界
亦名:攝僧初大界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所以
攝僧作法界三種
亦名:作法攝僧界三種、作法界
三種、僧界三種、作法界七位隨機羯磨‧諸界結解篇:「有三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就列數
為二。若論自然,約界四種不同,定量六種差異,如上緣中已說。今宗是作法,略說為三。隨位離之,則成七界。如上相攝門中已說。」濟緣記釋云:「列數中,初旁出自然,故指如上。今下,正明作法。三大三小戒場為七。指上相攝,即懸義中。」(業疏記卷七‧四‧二○)
攝僧作法界五位
亦名:作法界五位、作法攝僧界
五位行事鈔‧通辨羯磨篇:「二者作
攝僧作法界制意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言制意
攝僧作法界次第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就攝僧
攝僧作法界釋名
亦名:界之名義、四摩、別住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一﹑翻
攝僧大界不失相六種
亦名:大界不失相六種、六種不
失界、不失界六種羯磨疏‧諸界結解篇:「(一、
攝僧大界中別界
亦名:別界、大界中別界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一﹑引
濟緣記釋云:「別界中,初科,論
文,前示緣開,仍教結法。次明護衣。且據作法攝衣為言;若據自然,則通彼此。三簡佛地。由下,疏家伸意。西土三寶地別,仍斥此方混濫。表即外也。次科,初引論。圍輪別住,即下所引十七之一。蘭若翻為空處,即中隔自然。下舉喻顯,即彰名義。鐵圍,應法師云梵言柘迦羅,此云輪山,故曰圍輪。準下,決判,可解。」(業疏記卷七‧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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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教育部)]
連理枝分
ㄌㄧㄢˊ ㄌㄧˇ ㄓ ㄈㄣ
比喻夫婦分離或死別。《初刻拍案驚奇.卷一六》:「我多因這蝸角虛名,賺得我連理枝分,同心結解,如今就把一個會元,撇在地下,我也無心去給他了。」
結繩記事
ㄐㄧㄝˊ ㄕㄥˊ ㄐㄧˋ ㄕˋ
上古時代沒有文字,為了幫助記憶或傳達事情,以繩子打結的方法來記事。相傳每一個結表示一件事,大事打大結,小事打小結。當事情完了,便把結解開。現今部分沒有文字的民族,仍保存此種結繩記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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