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佛學辭典搜尋

請輸入要查詢的詞彙:


立因

[佛光大辭典]

梵語 sthāna。為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等五因之一。謂任持地、水、火、風等四大種所造之諸色法,令其住立,例如壁之任持畫,令不仆倒。又由諸大種所造之色法,當知能造作生起業、依止業、建立業、任持業、增長業等五業;其中,建立業即立因。〔順正理論卷二十、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參閱「五因」1074) p2148


[法相辭典(朱芾煌)]

瑜伽三卷一頁云:云何彼所建立?由大種損益,彼同安危故。

二解 如五因中說。

三解 雜集論十六卷八頁云:立因者:謂即於所成未顯了義,正說現量可得不可得等,信解之相。信解相者:是信解因義。所以者何?由正宣說現量可得不可得等相故;於所應成未顯了義,信解得生。是故正說彼相,乃名立因。現量可得不可得者:謂依自體及相貌相。


符合的條目少於三則,自動進行全文檢索,以為您找出更多資訊...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不共不定

(術語)因明六不定因之一。立因而其因通同喻,亦通異喻,因而使宗不定,謂之共不定,不通同喻,亦不通異喻,因而使宗不定,謂之不共不定。如聲為常(宗),以所聞性故(因),如虛空(同喻),如瓶(異喻),是所聞性之因,不通同喻,亦不通異喻,宗如何可決。


九[彳*扁]知

(名數)見修無學之三道中,特於見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建立九種之區別也。蓋知為於四諦之境周知之之意。雖以智為其性,然今非稱智為知。乃以因此知而斷煩惱之故,於果附以因之名,名斷為知。所謂斷知是也。

俱舍論光記二十一云:「斷知,謂諸斷擇滅為體。知是智,即是斷因。斷是智果,體非知。而是名知者,此於果上假立因名。」即其意也。

九者,三界繫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立六,所餘三界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三,是也。

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有六種者,於欲界繫苦集二部之所斷,立一知。又於滅道二部之所斷各立一知。故欲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合有三知。

又色無色二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亦與欲界同,有見苦集與見滅及見道等之三知。

總之如是三界見諦所斷法之斷,有六種知。

其餘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有三種者,於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是五順下分結盡知也。於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是色愛盡知也。於無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一切結永盡知也。總之如是三界修道所斷法之斷,有三種知。見修合而成九知。

但修道所斷法之斷,於色無色二界,別各立一知。見道所斷合之各不別立,其故,以修所斷為對治不同也。

其中見斷法斷之六種知,為忍之果。修斷法斷之三種,為智之果。一一之斷,不別立知,唯於如是九位建立之者。總由於有四緣。所謂見斷六忍之果,由於具得無漏離繫得與缺有頂及滅雙因之三緣,故特立知之名。

得無漏之離繫得者,無漏道所斷,必有離繫得。是簡有漏斷。缺有頂者,言亦斷有頂地之惑。滅雙因者,言滅自部之同類因及他部之行因。由是異生之位,有滅雙因者,而無無漏斷之得,又以未缺有頂,故雖得斷,亦不名為知。若聖位中,入於見諦,而苦類忍未現行以前,雖已得無漏斷之得,而未缺有頂,未滅雙因。至於苦類智集法忍之位,則雖缺有頂,而未滅雙因,未滅見集所斷之諸適行因,至於後之法智類智位,以諸所得之斷,三緣具故,方得建立知。

又修斷三智之果,由於前三者外,別加越界緣,總具四緣,特立知之名。越界緣者,為越界之意,即斷欲界並色無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時,具前三緣及越界緣之四緣,故各立一知。但於諸越界之位,皆必滅雙因,而滅雙因時,皆非越界,故於滅雙因之外,別立越界緣也。

又此知,無異生定成之理。諸聖者住於見道中,自初至集法忍之時,亦未成就之。至於集法智集類忍之時,唯成就一。至於集類智滅法忍之時,成就二。至於滅法智滅類忍之時,成就三。至於滅類智道法忍之時,成就四。至於道法智道類忍之時,成就五。又住於修道之位,而未得離欲界之染,及離欲退者,成就六。又全離欲,而色愛未盡,或先離欲而從道類智末起色盡之勝果道以前,唯成就順下分盡知之一。又有色愛者從色愛永盡,又先離色者從起色盡道,至於未全離無色愛以前,成就順下分盡與色愛盡之二。住於無學位者,唯成就一切結永盡之一。見大毘婆沙論百八十六,俱舍論二十一,順正論五十八,瑜伽師地論五十七等。


九遍知

(名數)見修無學之三道中,特於見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建立九種之區別也。蓋知為於四諦之境周知之之意。雖以智為其性,然今非稱智為知。乃以因此知而斷煩惱之故,於果附以因之名,名斷為知。所謂斷知是也。

俱舍論光記二十一云:「斷知,謂諸斷擇滅為體。知是智,即是斷因。斷是智果,體非知。而是名知者,此於果上假立因名。」即其意也。

九者,三界繫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立六,所餘三界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三,是也。

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有六種者,於欲界繫苦集二部之所斷,立一知。又於滅道二部之所斷各立一知。故欲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合有三知。

又色無色二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亦與欲界同,有見苦集與見滅及見道等之三知。

總之如是三界見諦所斷法之斷,有六種知。

其餘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有三種者,於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是五順下分結盡知也。於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是色愛盡知也。於無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知。即一切結永盡知也。總之如是三界修道所斷法之斷,有三種知。見修合而成九知。

但修道所斷法之斷,於色無色二界,別各立一知。見道所斷合之各不別立,其故,以修所斷為對治不同也。

其中見斷法斷之六種知,為忍之果。修斷法斷之三種,為智之果。一一之斷,不別立知,唯於如是九位建立之者。總由於有四緣。所謂見斷六忍之果,由於具得無漏離繫得與缺有頂及滅雙因之三緣,故特立知之名。

得無漏之離繫得者,無漏道所斷,必有離繫得。是簡有漏斷。缺有頂者,言亦斷有頂地之惑。滅雙因者,言滅自部之同類因及他部之行因。由是異生之位,有滅雙因者,而無無漏斷之得,又以未缺有頂,故雖得斷,亦不名為知。若聖位中,入於見諦,而苦類忍未現行以前,雖已得無漏斷之得,而未缺有頂,未滅雙因。至於苦類智集法忍之位,則雖缺有頂,而未滅雙因,未滅見集所斷之諸適行因,至於後之法智類智位,以諸所得之斷,三緣具故,方得建立知。

又修斷三智之果,由於前三者外,別加越界緣,總具四緣,特立知之名。越界緣者,為越界之意,即斷欲界並色無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時,具前三緣及越界緣之四緣,故各立一知。但於諸越界之位,皆必滅雙因,而滅雙因時,皆非越界,故於滅雙因之外,別立越界緣也。

又此知,無異生定成之理。諸聖者住於見道中,自初至集法忍之時,亦未成就之。至於集法智集類忍之時,唯成就一。至於集類智滅法忍之時,成就二。至於滅法智滅類忍之時,成就三。至於滅類智道法忍之時,成就四。至於道法智道類忍之時,成就五。又住於修道之位,而未得離欲界之染,及離欲退者,成就六。又全離欲,而色愛未盡,或先離欲而從道類智末起色盡之勝果道以前,唯成就順下分盡知之一。又有色愛者從色愛永盡,又先離色者從起色盡道,至於未全離無色愛以前,成就順下分盡與色愛盡之二。住於無學位者,唯成就一切結永盡之一。見大毘婆沙論百八十六,俱舍論二十一,順正論五十八,瑜伽師地論五十七等。


五因

(名數)以四大種為能造之因,以諸色法為所造之果,是有五因:一、生因,生四大種所生之色,名為生因。二、依因,造色生已,而隨逐於大種如弟子之依於師,故名依因。三、立因,任持四大種所造之色,如持壁畫,名為立因。四、持因,使所造之色,相續而不斷絕,名為持因。五、養因,增長四大種所造之色,名為養因。此五因於六因中,為能作因之攝,於四緣中為因緣之攝。見俱舍論七。

又一、生因,即惑業也。眾生依惑業而生此身,名為生因。二、和合因,與善法善心和合,與不善法不善心和合,與無記法無記心和合,故名和合因。三、住因,一切眾生依我痴我見我慢我愛之四大煩惱而得住,如家屋之依柱而得住,故名住因。四、增長因,眾生依衣服飲食等而長養其身,故名長養因。五、遠因,依父母之精血而生其身,如依憑國王而免盜賊之難,依咒力而脫傷害,是名遠因。見涅槃經二十一。


八成立因

(術語)成立一個命題之八種因。即立宗,立因,立喻,合,結,現量,比量,聖教量也。阿毘達磨雜集論所說。


四宗

(名數)是通大小乘而判其宗旨者,有二種,一北齊大衍所立,一淨影所立,名異義同也。今為便於解釋計,先述淨影。一立性宗,是小乘中之淺者。說諸法各有體性者。但其說皆由因緣而生,與外道之立自然性者不同。如發智,六足,俱舍等諸論所說,薩婆多宗是也。二破性宗,是小乘之深者。說諸法為因緣生虛假無性者。與前宗立法之自性者不同。但尚許法之假相。如土木之城,為因緣生,無實性,亦非無假城,是觀因緣之相而破自性,如成實宗是也。三破相宗,是大乘之淺者。說諸法如陽炎,自性空前宗虛假之相亦無,譬如人遠見陽炎以為水,近見則不唯無自性,並水相亦無,是觀法之空性而破相也。四顯實宗,是大乘之深者,說諸法在妄故,妄想無體,起必依真,真是如來藏,此真性緣起而成生死涅槃為真之緣起故,無不真實者。此中前二宗經同論異,經同者,四阿含經也,論別者,如前所言。後二者,經論皆同一也(案三論之嘉祥及明之智旭亦大乘一味之見也),見大乘義章一。次述大衍之四宗,一因緣宗,立因緣生色心之實法者,即前之立法宗也。二假名宗,立諸法無實性,僅有假名者,即前之破性宗也。三不真宗,立諸法自性空,假相亦空,如陽炎之無自性,亦非無相者。是盡空理而未顯真性,故名不真宗。即前之破相宗也。四真宗,說真如法性之隨緣而成諸法者。即前之顯實宗也。見五教章上之二。

(名數)淨影所立之四宗。見條。又,因明之宗法有四種,謂之四宗:一所許宗,如言眼見色,彼此兩宗皆共許者。二先承稟宗,如佛弟子向佛弟子立諸法皆空,鵂鶹弟子相對立有實我。三傍憑義宗,如立聲為無常,欲傍憑顯無我之義者。四不顧論宗,除前三宗,隨立者所樂,所欲建立,更無所顧。其中不可立前三者,何則?第一宗立已成,先已共許,何須建立。第二宗同宗之人相對立先承之義,亦是立已成。第三宗非言陳之所諍,言陳外之別義,不得立為正論,假令許之,於因必犯差別相違之過,唯第四之顯宗可以為宗,此以立者之意所樂故也。見因明大疏上。

又齊大衍寺曇隱,於其教判立四宗:一薩婆多部,雪山部等為因緣宗(又立性宗)。二經量部,成實論等為假名宗(又破性宗)。三般若經為不真宗(又破相宗)。四涅槃經,華嚴經為真宗(又顯實宗)。


因緣性

(術語)為諸法生起原因又為依託之性也。四緣性之一。大乘小乘,其解不同。(一)小乘於諸法之原因六因中,除能作因外,餘五因為因緣性。如此因緣性,義既通於六因中五因,故其意頗廣,且舉一例,如眼識之起,以有發識取境作用之眼根為因,所對之色境為緣而生。故眼根與色境,為眼識生起,有為因緣之性云。(二)大乘於六因中,唯以同類因為因緣之性,餘五因總為增上緣之性。詳言之,則同類因通於因緣性與增上緣性。餘五因唯為增上緣之性。因類因為引生等流果之原因,又名自種因。即過去之善法,於現在之善法為因,現在之善法,於未來之善法為因。惡法無記法亦然。如此諸法之親因緣種子,為因緣性,又熏生此種子之現行法,為種子之因緣性,更生後自類種子之前念種子,為後起種子之因緣性,畢竟離為諸法原因之種子,不可立因緣性也。


[佛光大辭典]
八能立

因明用語。古因明立論之八種要素,又作八成立因。有二說,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及顯揚聖教論卷十一中謂之宗、因、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聖教量等八種;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則以合與結代換同類與異類。宗者,乃立論之斷案,即今之命題;因為其理由;喻是譬喻;如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如此宗所示之無常及所作性乃同類之同喻,亦稱為同類;反之,則為異類。現量者,現前之直覺;比量者,比較推理;聖教量者,聖典之根據。此三量於立論之知識上提供基礎。合者,乃宗因喻所合成,如:「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結者,前段之結論,如:「是故得知聲是無常。」此謂之宗、因、喻、合、結之五支作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印度哲學研究卷一、卷五〕(參閱「五支作法」1069) p294


三世因果

綿亙過去、現在、未來三世而立因果業感之理。蓋以過去之業為因,招感現在之果;復由現在之業為因,招感未來之果。如是因果相續,生死無窮,此即迷界流轉之相狀。說一切有部更以三世兩重之因果說解釋十二因緣,即以「無明、行」為過去之因,招感「識、名色、六處、觸、受」等現在之五果;復以「愛、取、有」為現在之三因,招感「生、老死」等未來之兩果。對其他宗教只論現在一世或現在、未來二世,此三世因果實為佛教教理之一大特色。〔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三、無量壽經卷下、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俱舍論卷六、卷九、成唯識論卷八〕(參閱「十二因緣」337、「三世」536、「因果報應」2295) p538


五因

(一)以地、水、火、風等四大為能造之因,以諸色法為所造之果,其因與果之間具有五種關係:(一)生因(梵 jānana),由四大種能生起諸色法,譬如母之生子。(二)依因(梵 niśraya),所造之色法既生,則隨逐於大種之後,譬如弟子之依於師。(三)立因(梵 sthāna),任持四大種所造之色法,譬如大地之任持萬物。(四)持因(梵 upastambha),以力持之故,使所造之色可相繼不斷絕,譬如食物之持續身命。(五)養因(梵 upabrjhana),增長四大種所造之色法,譬如雨露之長養草木。此五因於六因之中,為有力之能作因所攝,而不攝於其他同類因等五因;於四緣之中,則為因緣所攝。〔瑜伽師地論卷三、順正理論卷二十、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雜阿毘曇心論卷一、俱舍論卷七、俱舍論光記卷七、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本〕

(二)指有為法成立之五因:(一)生因,即惑業煩惱,眾生依惑業乃生此身,故稱之。(二)和合因,例如善與善心和合,不善與不善心和合,無記與無記心和合。(三)住因,一切眾生依於「我癡、我見、我慢、我愛」等四大煩惱而得住,譬如家屋之依柱而住。(四)增長因,眾生賴衣服飲食等而得長養其身,故稱之。(五)遠因,例如因咒力可脫鬼、妖之撓害,又如依憑於國王之武力,乃可免盜賊之難。〔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涅槃經疏私記卷六〕 p1074


分別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三。即於因明對論之中,敵者(問難者)為破立者(立論者)所立之量(論式),於立論者之同喻(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強以物性之種種差別為攻擊非難之詞所犯之過失。如勝論師立「聲為無常(宗,命題),以聲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理由)」之論式,以「瓶」等為同喻,以「虛空」等為異喻(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聲論師則相對立一「聲為常(宗),以聲不可燒、不可見故(因)」之論式,以「虛空」等為同喻,以「瓶」等為異喻,並在立者之同喻「瓶」等,作種種物性之差別分析,即以瓶之可燒性、可見性及聲之不可燒性、不可見性等之差別義,而謂「若可燒、可見為無常,則不可燒、不可見為常」,並以不可燒、不可見之義通於無常之心、心所與常住之虛空,強說對方違犯「不定」之過,然實為敵者自己違犯此分別相似之過。此過相當於如實論道難品所說顛倒難中第三之「長相難」。

因明正理門論本(大三二‧四上):「分別差別名分別者,前說示現等故,今說分別差別故,應知分別同法差別,謂如前說瓶為同法,於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是則瓶應無常非聲,聲應是常不可燒等,有差別故,由此分別顛倒所立,是故說名分別相似。」〔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因明論理概論(法峰)〕(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1316


可得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為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五。於因明論式中,敵者(問難者)對於立者(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理由),強加非難其為過失之過誤。如對佛弟子所立「聲是無常(宗,命題),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猶如瓶等(喻,譬喻)」之量(論式),敵者欲破之,遂強言「電光是無常,不以勤勇所發為因,以可見故無常,聲亦不以勤勇無間所發為因」。

於上述對論中,佛弟子以「勤勇無間所發」之理由證明聲是無常,蓋「勤勇所發」者必是無常,未見勤勇所發而為常住者;然無常並非皆以勤勇所發為因,無常包含甚廣,勤勇無間所發僅為其因之一部分,如電光非勤勇所發亦不妨為無常。敵者不鑑此理而妄加非難,以「相似」之理由辯駁之,如此即犯可得相似之過誤。又「相似」一詞,指似真而非真之道理,即一般所謂之「似是而非」。〔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卷八〕(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1605


古因明

指因明之集大成者陳那以前之因明。因明在印度發源甚早,據傳為六派哲學中尼夜耶學派(梵 Nyāya)之祖足目(梵 Aksapāda)所創,乃研究因(理由)等之正(真確無誤)似(似是而非)之學問,為破斥敵者(問難者),建立自家學說之方法。其興起後,為各派所重視、運用。因明初創時成立五分作法,即:宗(命題)、因、喻(譬喻)、合(相反理由)、結(相反命題),又設立九句因、十四過類等規定,體系繁雜,而內容並不完備,至西元五世紀左右,佛教學者陳那改革當時之因明,確立因三相說,並改五支作法為宗、因、喻三支作法,簡化體系,整備內容,使因明理論嚴謹周全,因明至此成為一完整之理則學。因明學家稱陳那以前之因明為古因明,稱陳那改革以後之因明為新因明。〔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一〕(參閱「因明」2276) p1610


四大

梵語 catvāri mahā-bhūtāni,巴利語 cattāri mahā-bhūtāni。為四大種之略稱。又稱四界;界,即梵語 dhātu 之意譯。佛教之元素說,謂物質(色法)係由地、水、火、風等四大要素所構成。即:(一)本質為堅性,而有保持作用者,稱為地大(梵 prthivī-dhātu,巴 pathavī-mahā-bhūta)。(二)本質為濕性,而有攝集作用者,稱為水大(梵 ab-dhātu,巴 āpo-mahā-bhūta)。(三)本質為暖性,而有成熟作用者,稱為火大(梵 tejo-dhātu,巴 tejo-mahā-bhūta)。(四)本質為動性,而有生長作用者,稱為風大(梵 vāyu-dhātu,巴 vayo-mahā-bhūta)。積聚四大即可生成物質,故四大又稱能造之色、能造之大種;被造作之諸色法,則稱四大所造。又四大種之「大」,意即廣大,具有下列三義:(一)四大種之體性廣大,遍於一切色法,故有「體大」之義。(二)四大種之形相廣大,如大山、大海、大火、大風等,故有「相大」之義。(三)四大種之事用廣大,如水、火、風三災及任持大地之地大等,故有「用大」之義。而四大種之「種」,則以此四大為一切色法所依之性,具有能生、因等義,如父母為子女所依,然父母亦具有能生之因,故稱為種;而由四大所產生(造)之物質(如五根、五境等),與四大之關係,如同親子,而各自獨立存在。元素之四大,因為具有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故稱能造之色。

若依俱舍論之說,此四大具有假實之分別:即上述之堅、濕、暖、動之四大,為實四大、性四大;而世間人所謂的地、水、火、風,則為假四大、事四大。前者屬於身根之所觸,為觸處所攝,後者則屬於眼之所見,為顯色、形色所攝。

蓋佛教主張世界萬物及人之身體,均由四大所組成,即四大相倚,乃有極微,而極微相聚則成色法。此能造之四大種與所造之色、香、味、觸四塵(又作四微)必處於一處,此即「八事俱生」。又四大種雖通於一切色法,然於不同色法之中,其中之一較為增長,如山岳等堅物之中,地大較增長;河海等濕物之中,水大較增長。此增長又可從四大之體性及勢力方面分為二種增長。另外未顯之三大,乃潛在其中,靜待「緣會」而顯現,恰如打石而生火,水寒時則結冰等。

又說一切有部主張能造之四大各別,故產生所造之色法有十一種差別。即眼根所依之大種唯造眼根,而耳、鼻、舌、身等根乃至色、聲、香、味、觸、法(無表色)等處,皆各由其所依之大種而造,合為十一種色法。並主張八事俱生,且於八事外加上身根,稱為九事俱生,再加上眼根,稱為十事俱生。

上述對四大種之解釋,乃根據俱舍論卷一、卷四、卷十三、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五、卷一二七、卷一三一等所舉。

此外,於其他經典及諸部則另有種種異說,茲列舉如下:(一)據成實論卷三、卷四載,色、香、味、觸四塵為能造,地、水、火、風四大為所造,四大成五根,然此四大為假名法,若離開四塵則不存在,因四塵具有堅、濕、暖、動之相,四大則為假立,而五根由四大所成,故五根亦為假名法。故與上記所舉俱舍論之說(四大具有假實之別)不同。

(二)據瑜伽師地論卷三、卷六十四、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本等所舉,觸處、法處皆有大種,以散、定之別,故所造之色法通於十一處。大種與所造之色法隨應俱通依他起性、圓成實性二性所攝,然大種唯實,所造之色法則為假。

(三)另據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本,綜合諸部之異說:(1)大眾部之說,以四大為能造,四塵為所造,而別無五根,俱通有漏及無漏。(2)薩婆多師(即說一切有部之論師)之說,以四大為能造,唯有漏、有礙,為觸處所攝。五根、五塵及法處之無表色為所造,然五根、五塵皆有漏、有礙,而法處之無表色則為實有,通於無漏,為無礙所攝,故有上述假實之別。(3)經部師之說,能造與所造均為有礙,皆通於假實,其中極微是實,粗色是假,然二者皆為有漏。無表色為假立,法處無色,色蘊亦無無表色。(4)說假部之說,能造與所造若粗若細,在蘊門中以「義」積聚而非「體」積聚,故體皆為實,而在界、處門中則因「依」與「緣」皆為體積聚,故體皆為假,通於有漏及無漏。(5)一說部之說,能造與所造唯有一名,二者皆無實體。(6)說出世部之說,能造與所造若為有漏者,則皆為假,以其由顛倒而起故,而諸無漏者則皆為實,以其非顛倒而生起之故。

此外,據圓覺經載,四大,乃指由地、水、火、風四大和合而成之人身。即:(一)地大,地以堅礙為性,如人身中之髮毛、爪齒、皮肉、筋骨等均屬之。(二)水大,水以潤濕為性,如人身中之唾涕、膿血、津液、痰淚、大小便等均屬之。(三)火大,火以燥熱為性,如人身中之暖氣屬之。(四)風大,風以動轉為性,如人身中之出入息及身動轉屬之。若此四大不調,則易致病。〔中阿含卷七象跡喻經、長阿含經卷十六、品類足論卷一、大智度論卷四十八、顯揚聖教論卷五、順正理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參閱「五因」1074) p1649


四相違

因明用語。又稱四違、四相違因、四相違過。為因明三十三過中,因十四過之最後四項。即立論過程中,所立之因(理由)與所立宗(命題)之主詞與賓詞相互矛盾所產生之過誤;若犯此過誤,非但不能證明自己所提出的宗之正確性,反而證成對方之宗。此類過誤計有四種:(一)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a-svarūpa-viruddha-hetu),「法」係指宗之後陳(賓詞)。此一過誤係由因與宗之賓詞所含之意義相互矛盾而產生。(二)法差別相違因(梵 dharma-viśesa-viruddha-hetu),此係立者(立論者)於立宗、因時,用「二等意許差別」(曖昧不明之言語)以欺瞞敵者(問難者),結果卻導致不能證明自己所樂為之宗,反而成立自己所不欲認可之宗之過誤。(三)有法自相相違因(梵 dharmi-svarūpa-viruddha-hetu),「有法」係指宗之前陳(主詞)。此係立者所立因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而產生之過誤;若犯此過誤,非但不能證成自己提出之宗,反而被敵者用來成立足以反駁自己之宗。(四)有法差別相違因(梵 dharmi-viśesa-viruddha-hetu),此係所立之因與宗於宜發生關係之「同品」不發生關係,反而關係到不應發生關係之「異品」所產生之過誤。〔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參閱「因明」2276) p1734


四教

係就諸經之內容、形式等,而將佛陀一代之教說判釋為四類。

(一)宗愛法師所立。又稱四時教。據法華經玄義卷十上、大品經遊意等載,係依頓教、漸教、不定教等三教中之漸教再立四種。即:(一)有相教,指佛陀於初成道十二年中所說之小乘三藏,屬於「見有得道」之旨。(二)無相教,指佛陀自成道十二年後至說法華經以前之期間所說諸般若經,屬於「見空得道」之旨。(三)同歸教,指佛陀宣說法華經期間所說「會三歸一」、萬善悉向菩提等之旨。(四)常住教,指佛陀最後於娑羅雙樹間所說之涅槃經,即「佛性常住」、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等之旨。

然據華嚴經疏卷一載,四時教由劉宋之岌法師判立;而另據法華經玄義卷十上載,虎丘山之岌師僅判立有相、無相、常住等三時教,華嚴宗四祖澄觀亦謂武丘山之岌法師判立三時教。準此而言,劉宋之岌法師與虎丘山之岌師為同一人;然果爾如此而衡之常理,則亦無相同之一人而作兩種判教之理。由是可推知岌法師所立者為三時之說,宗愛即基於其說再立四教。又今雖於宗愛之事不詳,然知四教判釋在南朝十分盛行,為諸法師採用,如莊嚴寺之僧旻即接受此說。

(二)北齊大衍寺之曇隱所立。又稱四宗教、四宗。據華嚴五教章卷一、華嚴經探玄記卷一等載,即:(一)因緣宗,說六因、四緣之義,主張諸法皆各有其體性,如小乘說一切有部之宗旨。(二)假名宗,說諸法悉皆虛假而無實性,如成實論、經量部之宗旨。(三)不真宗,說諸法皆空,假立之名相亦然,如諸大乘般若經之經義。(四)真宗,說如來藏性之緣起,主張佛性平等、法界自在,如涅槃、華嚴等諸經之經義。

另有數種四宗教之判釋,內容與曇隱之說相同。如法華經玄義卷十上載,光統律師立因緣宗、假名宗、誑相宗、常宗等四宗。淨影寺慧遠於大乘義章卷一判有立性宗、破性宗、破相宗、顯實宗等四宗。

(三)梁代光宅寺之法雲所立。又稱四乘教。據華嚴五教章卷一載,即:聲聞乘教、緣覺乘教、菩薩乘教之三乘教,與一乘教合為四教。三乘教指佛陀演說法華經以前之教法,屬於權教,一乘教則指法華經之一乘教法,屬於實教。

另據法華經玄義卷十上載,法雲與僧柔、慧次等諸師皆判立頓、漸、不定之三教,而於漸教之中廣說五時教判,然未曾見及四乘教之名稱。今謂法雲立四乘教,或係依其法華經義記卷四之說法而附會者。茲列舉其文如下(大三三‧六一九上):「三種寶車,即是羊、鹿、牛車,即譬昔日阿羅漢、辟支佛、大力菩薩三學人究竟果;珍寶大車,平等種,無三種差別,即譬今日法華經中,為眾生受記同得佛果。」〔華嚴經探玄記卷一〕(參閱「三車四車」557)

(四)梁代真諦三藏所立。據圓測之解深密經疏卷一載,即:(一)四諦教,指阿含經,闡說四諦之旨。(二)無相教,指諸般若經,闡說諸法皆空之旨。(三)法相教,指楞伽經等,分別諸法緣起之相狀。(四)觀行教,指華嚴經等,闡說證入法界之觀行。

然據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載,此四教係隋代笈多三藏所立,而真諦之教判則為頓、漸之二教。另據華嚴經疏卷一載,真諦所立者為轉輪、照輪、持輪之三輪。故推斷上記之四教並非真諦之教判。〔續華嚴經略疏刊定記卷一〕

(五)隋代天台宗智顗大師所立。分為化法、化儀二種:(一)化法四教,佛陀教化眾生之教法內容可大別為藏、通、別、圓等四教。(二)化儀四教,佛陀教導眾生之方式有頓、漸、祕密、不定等四教。〔天台八教大意、止觀義例卷上〕(參閱「化法四教」1325、「化儀四教」1327)

(六)新羅元曉所立。據華嚴經探玄記卷一載,即:(一)三乘別教,指四諦、緣起等經,即對三乘之人說人空之理;僅說人空之理,故謂之別。(二)三乘通教,指般若、深密等經,為三乘之人說人、法二空之理;人、法二空俱談,故謂之通。(三)一乘分教,指瓔珞、梵網等經,獨為一乘之人說部分之普法。(四)一乘滿教,指華嚴等經,為一乘人說全部之普法。

(七)唐代靜法寺之慧苑所立。據續華嚴經略疏刊定記卷一載,即:(一)迷真異執教,指迷惑於諸外道之說,於此廣起異執,如印度、西域等地之九十五種外道,與我國之孔孟、老莊等學說。(二)真一分半教,指小乘諸部派之教義,彼等於真如的隨緣與不變之二分中,僅說部分凝然不變之義,故謂之真一分。又僅說人空所顯之理,故謂之半教。如小乘說一切有部、多聞部所說之「三無為」,或分別論者所說之「四無為」。(三)真一分滿教,指瑜伽、唯識等論所說之旨,雖明了人、法二空,然所彰顯之真性仍僅屬凝然不變之義而未能達顯隨緣之義。(四)真具分滿教,分為理事無礙門與事事無礙門,前者指維摩、仁王、法華、涅槃等經之教義,後者指華嚴一乘之教義。二門所說,皆具足真如之不變、凝然二義。惟華嚴經疏鈔玄談卷四對慧苑之教判有所非議,謂教判中不應列入外道之邪說,且所謂半滿、分滿等語亦欠妥當。〔宋高僧傳卷六〕 p1759


生過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十三。即於因明對論中,敵者(問難者)對立者(立論者)所舉之正確同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同類例喻),加以非難而要求對方再予立證時,其自身所招致之過誤。例如佛弟子立「聲是無常(宗,命題),所作性故(因,理由),譬如瓶等(喻,譬喻)」之論式,聲論師欲破斥之,詢以「瓶之無常有因否」,若佛弟子答有,聲論師則非難之:「聲上之無常不極成故,應以所作之因成立之。然瓶之無常既為雙方共許(共同認可),重以所作之因成之,是即有相符之過。」若佛弟子以「無因」答之,則聲論師即非難言:「聲之上若無所作性,不能顯無常之宗;若不於瓶之上立因,亦不能成彼無常之義,即喻中有所立不成之過。」此種論難,乃對極成共許之喻更求立證,非理附過,稱為生過相似之過失。又此一過誤相當於世親如實論道理難品中之「顯不許義難」。〔因明正理門論、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因明十四相似過類略釋(惟賢,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1))〕(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2071


同法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一。立者(立論者)於對論中雖舉出異喻,而對方竟強指其為同喻以攻擊非難之過失,即妄破正確論式之過誤,相當於世親如實論中十種顛倒難之第一種「同相難」。例如勝論師對聲論師立「聲是無常(宗,命題),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理由),譬如瓶等(同喻,由正面說明之例證);諸常住皆非勤勇無間所發性,譬如虛空(異喻,由反面說明之例證)」之正確論式。聲論師欲駁斥對方之主張,乃立「聲是常住(宗),無質礙故(因),如虛空(同喻);諸無常皆有質礙,譬如瓶等(異喻)」之論式。其中所說「瓶等」應為同法,然聲論師以「虛空」為同法,即自招此過失。蓋建立正確論式時,應以同喻為同喻,聲論師以同喻為異喻,即以「無質礙」為因,則此因既通於「如虛空」之常住法,又通於心與心所之無常法,如是即非具有決定性之因,故犯「相違決定」及「共不定」等過失。〔因明正理門論本、如實論道理難品、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2245



梵語 hetu。(一)指能引生結果之原因。從狹義而言,引生結果的直接內在原因,稱為因(內因),而由外來相助的間接外在原因,則稱為緣(外緣)。然從廣義而言,凡參與造果之因素,包括使事物得以生存與變化之一切條件,皆稱為因。由此可知,廣義之因,係包含內因與外緣二者。

關於因之種類,有二因、五因、六因、十因等數種,茲略述於下:

(一) 二因:有能生因與方便因、正因與了因、正因與緣因、習因(又作同類因)與報因(又作異熟因)、引因(又作牽引因,於遙遠之末來世,間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與生因(又作生起因,於不久之未來世,直接引生果報之業種子)、通因(為許多果報所共通之因)與別因(僅為一個果報之特別因)等種類。

(二)五因:即生、依、立、持、養等。若以能造之四大種(地、水、火、風)為因,所造之色為果時,四大種對所造色而言,即有五因之意義。例如,生因,係指四大為產生所造色之因;依因,係指四大成為所造色之依憑;立因,係指四大為保持所造色之因;持因,係指四大為持續所造色之因;養因,則指四大為養育所造色之因。上述係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一、俱舍論卷七等所舉。另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一,將一切因分為生因、和合因、住因、增長因、遠因等五種。

(三)有部宗認為,因有六種:(1)能作因,即除自體之外,其餘一切有為、無為之諸法,能成為自體之生因者,皆稱為能作因。可分為有力能作因、無力能作因二種。(2)俱有因,即同時存在之俱有法,相互為因之義。又分為互為果俱有因、同一果俱有因二種。(3)同類因,同類之法連續產生時,前法即為後法之同類因。(4)相應因,於俱有因之中,屬於心與心所間之相互關係者,即為相應因。(5)遍行因,於同類因之中,作用力強盛之煩惱(即遍行惑),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故稱為遍行因。(6)異熟因,即惡業及有漏之善業為因,招感無記之果報時,稱為異熟因。此外,另有當有因、相續因、相因、能作因、顯了因、待因等六因之說。

(四)唯識宗所立之十因:(1)隨說因,語言(能說)乃表明事物(所說)之因,故語言即為隨說因。(2)觀待因,又稱以有因。觀待,意指相對性、條件性。相對於某物而言,能引起其一定之要求或受用之條件,此條件即為觀待因,如饑餓為飲食之觀待因,手為執物之觀待因,足為往來之觀待因。(3)牽引因,種子為能於遙遠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牽引因。(4)攝受因,即種子以外之一切緣,能相互攝受而起果,故稱為攝受因。(5)生起因,種子為於不久之未來,引生自果之因,故稱生起因。(6)引發因,種子起現行時,能夠引生同類之勝果,故稱引發因。(7)定別因,一切有為法,能夠引生自果,而互不雜亂,稱為定別因。(8)同事因,因果和合為一者,稱為同事因。(9)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產生障礙者,稱為相違因。(10)不相違因,即於法生成時,不產生障礙者,稱為不相違因。

此外,佛性論卷二,舉出應得、加行、圓滿等三因佛性。又金光明經玄義卷上、四教義卷六,亦舉出正因、了因、緣因等三因佛性。又法華經、智印經等,舉出七因、十一因等說。另優婆塞戒經卷一,則舉有十二因之說。除上述外,尚有十習因之說,係指因沈迷不悟,而於來世生於地獄之十種惡業。

蓋一切萬法皆由因緣而起,有因則必有果,如以米麥為例,米麥之種子為因,而雨露、陽光、土壤、人力等為緣,如此則能產生米麥之果實。此種因果之間相應相酬的思想,乃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事物的關係之基本理論。〔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卷二十九、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六、俱舍論卷六、大智度論卷三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二、卷八〕

(二)因明用語。指成立宗(命題)之理由、根據。為古因明五支作法之一,新因明三支作法之一。即因明對論中,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分為「正因」與「似因」二種。凡具備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之因,稱為正因,即正確可靠之理由與根據。不具備三相之因,則稱似因,即錯誤或似是而非之理由與根據。似因又分為不成、不定、相違三類。〔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一末〕(參閱「不成因」971、「不定因」973、「因三相」2271、「因明」2276、「相違」3910) p2269


因中無果

梵語 a-sat-kārya。為「因中有果」之對稱。即因中不一定具有果性之義。為古代印度六派哲學中勝論學派之主張。蓋勝論師認為因有和合因、不和合因二種,必須眾因和合始有果,如泥雖為瓶之因,然必待助因而後方能成瓶,故立因果別異論。〔金七十論卷上、中觀論疏卷二本、百論疏卷下之上、摩訶止觀卷十上〕(參閱「因中有果」2271) p2272


因明

梵語 hetu-vidyā。音譯作醯都費陀。為五明之一,乃印度之論理學(邏輯學)。因(梵 hetu),指推理的根據、理由、原因;明(梵 vidyā),即顯明、知識、學問。因明,意指舉出理由而行論證之論理學。吾人思索事物時,天生具有一種推演能力,即根據已知事件以比較推演出未知事件。然此種比較推演之過程,若因思路混亂,界說不清,每易導致結論之偏差、顛倒,故須將此類比較推演方法,加以整理歸納,方可論究語言之過失、思索之正偏,從而導入正確之推論,此即為因明之根本要義。

於印度六派哲學中,尼夜耶派(梵 Nyāya,即正理派)之鼻祖足目(梵 Aksa-pāda Gautama,音譯作阿格沙巴達喬達摩)乃印度因明之創始者,其事蹟今已不詳。然足目之後,印度諸學派皆講求此類論理方法。至佛陀之時,因明之學已頗具系統,佛陀成道後,每每應用因明之法以說法利生,此可見於諸經中所廣泛出現之因明義旨。流入佛教,而為歷代諸論師所沿用演布之因明,稱為內道因明;佛教以外之諸學派所研習之因明,稱為外道因明。外道因明流傳之史蹟較難確悉,內道因明之沿革則較詳實可稽。

佛陀入滅後七百年頃,龍樹以方便心論一書論說內道因明之法。繼龍樹二百年後,彌勒述瑜伽師地論一百卷,其中第十五卷即為因明論法。其後復有無著繼出,於其所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中,詳述因明之論議法。其弟世親則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三部書,堪稱因明論理規則之集大成者;玄奘至印度留學時曾見此三部書,然未曾攜之返國。至今,世親之著作中,有關因明者,僅存如實論一書而已。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頃,陳那(又稱大域龍)乃繼世親之後,銳意研攻因明,並補前賢之不足,勘正前賢著作之遺誤,遂產生改革之效,使因明真能負起立正破邪之責。自此,陳那以後之因明,稱為新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新因明師;陳那以前之因明,則稱古因明,有關之論師,稱為古因明師。陳那有關因明之著作,據傳多達四十餘種,然今所傳留者,僅有因明正理門論一卷。陳那之弟子商羯羅主,亦畢其一生以窮研因明之奧祕,鑑於其師因明正理門論一書之淵深難解,遂著因明入正理論一卷以詮釋之,後世佛學界論及因明時,多以此論為依據。其後,陳那之再傳弟子法稱著有釋量論等八部因明著作,使因明學擺脫辯論術之羈絆,使邏輯與知識論之結合更緊密,基礎更穩固。

在我國,唐貞觀三年(629),玄奘自長安啟程赴印度,就學於僧伽耶舍、尸羅跋陀羅、勝軍等諸論師門下。於研習諸學之外,玄奘亦修習因明。後歸返長安,將攜回之梵本因明諸書翻譯成漢文,並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窺基。其後,窺基注釋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復記載玄奘所授之因明,而成因明入正理論疏一書,世稱因明大疏。其時,另有淨眼、神泰、文備、文軌、靖邁等諸學者輩出。窺基之後,弟子慧沼著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各一卷,以研判窺基等諸師之注解。未久,智周著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二卷,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義理。其後復有道邕、太賢等人,相繼恢宏我國因明之學。然至元、明以降,因明大疏佚失,復因國人治學,每側重於修齊治平之實踐、實用,與心性理氣之玄思,乃至經書章句之繁瑣注解、枝節考證,而疏於有關名理辨析之研學發揮,故數百年間,因明之流傳越趨衰微。直至晚清,楊仁山於日本復得因明大疏,刻板流通,研習因明之風漸甦。民國以來,呂澂、虞愚、唐大圓、周叔迦、法峰、陳大齊等碩學蔚起,著解講說,並博採西方邏輯名辯歸納諸術,互資參證,廣為推介,因明之學遂得因應時代學風而繼傳不墜。

於西藏方面,自宋、元以後,西藏地區之因明研習十分盛行,先後共譯出梵本因明論著六十六部,西藏學問僧,如釋迦慧、慧作護、勝者、法勝、商羯羅難陀、寂護、智吉祥、律天、善護、勝友、寶作寂、寶金剛等著名因明學家又撰著大量注疏,不少因明著作幸賴西藏譯本得以流傳至今。此外,於西藏各地寺院中,因明為顯密諸學之基礎必修學科,初入寺之年幼沙彌即須勤習因明之辯論方式,其後各研學階段,於每年冬季,須兼學一個月之因明論。若遇重要考試與晉升之際,更須進行幾場因明辯論大會,辯論之時,達賴喇嘛、各大寺堪布(住持)及政府要人經常在座參觀作證。大抵而言,因明傳入我國內地,不及西藏完備而普及;且傳入後之研究與應用,亦遠不及日本之盛行。

於日本,孝德天皇白雉四年(653),日僧道昭至我國留學,入玄奘之門修習因明。學成歸日,乃於元興寺弘傳斯學,世稱南寺之傳,或飛鳥之傳。其後,元正天皇靈龜二年(716),日僧玄昉亦至我國, 投於智周門下,返日本後,棲於興福寺弘傳因明,世稱北寺之傳,或笠山之傳。兩派以下,學人輩出,相次著述。迄今,日本因明研究之風,猶興盛未衰。

印度古因明師彌勒立有七因明,說明在議論抉擇時之七項要件:(一)論體性,即有關議論之題目。(二)論處所,指進行議論之適當場所。(三)論所依,指立論之根據,亦即辯論之方法。(四)論莊嚴,為辯論者應具備之條件。(五)論墮負,分析議論被擊敗之原因。(六)論出離,預先觀察是否有辯論之必要。(七)論多所作法,為議論者應具有之信心。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論所依」為論證之中心,由此而被論證歸納之結論,稱為所成立,略稱所立。所成立又分自性、差別二種。屬於用以論證者,則稱能成立,略稱能立。能立計分八種,稱八能立,即:立宗、辨因、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

此外,安慧於其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中亦施設八種能立,即:(一)立宗,宗(梵 pratijñā,或 paksa)即命題。(二)立因,因(梵 hetu)即理由。(三)立喻,喻(梵 udāharana,或 drstnnta)即譬喻。(四)合(梵 upanaya),應用。(五)結(梵 nigamana),結論。(六)現量,即經由知覺所獲得之知識。(七)比量,即經由推論比較所獲得之知識。(八)聖教量,指聖人之言教。其中,前五項為古因明論式之特徵,稱為五分作法,或五支作法。所謂作法,意指以論式來言詮論證之方法,或「言詮」之本身即為作法;然就「言詮」所意味之意義而嚴格言之,則應稱為「立量」(建立論式)較為合宜。

五支作法之說,略有差異,以世親「如實論」之推論式為例,主張「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本身所依存之條件)故(因),譬如瓶等(喻);如瓶等,聲亦如是(合),故聲無常(結)。」此乃以即知之事實演繹論證未知之事項。其中,「宗」指主張、提案,亦即立論者所提出有關欲論證之命題,因明稱為「所立」;「因」乃立論者就自己之主張所立之理由,以作為令對方承認之論證根據;「喻」即其例證、譬喻、實例等。因與喻同屬既知之事實,可用以確立自己所提出之宗,故稱「能立」;基於喻以結合宗與因者,稱為「合」;若再重新提出宗作結論,以確定其主張者,稱為「結」。

五支作法不僅繁複,其證明力亦不夠堅強。「結」支僅重說宗支,毫無功用可言;「合」支所言則僅有比類推理之作用,證明力甚薄弱。故陳那將五支作法加以改良,刪除結支,將「合」支改為普遍原則,納入「喻」支中,以發揮其推理演繹之功用,以「因之三相」提出三支作法,確立新因明,主張使用「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性為無常,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如虛空等(異喻,即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之論式。若將陳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則為「宗:凡S是P;因:M之故;同喻:凡M是P,例如E;異喻:如非P,則非M,例如E'。」

商羯羅主主張因明之目的有二:(一)悟他,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論議以啟悟他人。(二)自悟,可令自己求得證悟。於悟他方面設有(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等四門,於自悟方面則設有(真)現量、(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等四門,以上合稱為因明八門。此八門中,有自悟、悟他二種利益,故稱「八門兩益」。又悟他之「能立」,乃為使對方承認而直接提出之立論,故立論時即合乎宗、因、喻三支作法。若提出之立論確實無誤,則稱「真能立」;若立論似是而非,則稱「似能立」。悟他之「能破」,目的在反駁並攻擊對方,若反駁無誤,則稱「真能破」;若有誤謬,則稱「似能破」。自悟之四門均屬知識性,係為引起悟他四門所作之立論根據。正確之直覺性知識,稱為「真現量」;正確之推理性知識,稱為「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均為誤謬之知識。

據新因明之說,凡成立「真能立」之三支作法,其論理內容須包含如下之項目:

(一)宗,須由主詞(S)和賓詞(P)二部分共同組成。以「聲是無常」之宗為例,「聲」是主詞,「無常」是賓詞(述詞)。主詞又稱前陳、前說、所依、自性、有法、所別等。相對者,賓詞又稱後陳、後說、能依、差別、法、能別等。主詞與賓詞共為宗之所依,故稱宗依,此二概念均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反駁者)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方可成立;然由主詞與賓詞結合而成完整命題之宗體,因係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張,故應以立者承認而對方尚不承認(立敵不共許)為必要條件。又於因明中,所謂「共許」,係指立者與敵者雙方共同認可其為實有者,即使該概念並非真正實有,例如以「鬼」或「造物者」為宗依,雖則鬼與造物者未必為真正實有之概念,然若立、敵雙方皆認可,則此二項宗依即可成立;反之,如科學家與鄉愚對論,以「變形蟲」為宗依,由於鄉愚不知且不信世間有此類單細胞生物存在,則「變形蟲」雖為真正實有之概念,亦無法成為宗依,此係由於立、敵不共許之故。蓋於因明對論之全部過程中,最重視立、敵之關係,每一概念是否可用為對論之素材,須視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許或不共許之規定,而所謂共許或不共許,則完全取決於立、敵雙方之主觀意見。

(二)因,為欲令對方承認自己所提之「宗」而設立之理論根據,故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且因與宗之主詞須具有直接之關係。以「聲是無常」為例,其理由「所作性」必須於「聲」上被承認,如此,於宗之主詞上具有因之意義、道理,稱為「因體」。由於因乃宗之主詞與賓詞結合之媒介概念(M),故具有下述三種原理,稱為「因三相」,即:(1)遍是宗法性,遍,遍依遍轉或遍滿之義。謂因(M)於宗之主詞(S,即「有法」)應當遍依遍轉,亦即因必須普遍地含攝宗之主詞(宗之主詞所指稱之事物必須具有因之性質),如此即成立「凡S是M」。(2)同品定有性,指因(M)被含攝於與宗之賓詞(P)同品類(又稱宗同品、同品,即指P之外延全體)之事物,即可成立「凡M是P」;即因與宗之賓詞須有同品必然性之關係。(3)異品遍無性,因(M)不被與宗之賓詞相矛盾之異品類(又稱宗異品、異品)所含攝,或完全無關係時,則成立「凡非P,則非M」。

茲將上述三種原理,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之例說明之。於「所作性」之「因」中:(1)其中包含「聲」,故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性質。(2)包含於「無常」中,故具有「同品定有性」之性質。(3)與「非無常(如虛空等)」完全無關,故具有「異品遍無性」之性質。以上之因三相,係用以明確規定因(媒介概念)之意義,並以之作為三支作法之骨架。

(三)喻,與「因」相同,均以「立敵共許」為必要條件。喻有二種,一為同喻,另一為異喻。(1)所謂同喻,即以同類之例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賓詞(宗法),以支持主張之根據(因)。若以因「同品定有性」之命題「凡M是P」為例,於「聲是無常」中,針對「凡所作性,皆是無常」之命題所舉之實例「譬如瓶等」,稱為同喻例。(2)反之,例喻與論證之賓詞或主張根據(因)完全無關者,稱為異喻。異喻擔任由反面來說明主張與論證之任務,以顯示因之「異品遍無性」中「凡非P,則非M」之命題。以「聲是無常」為例,可成立「凡非無常(即常)者,則非所作性」之命題,其實例便是「如虛空等」。其中之「所作性」(因)僅關係「無常」,而與「常」全然無關,故有同喻、異喻之別。

同喻、異喻之命題部分,稱為喻體;實例部分,稱為喻依。若就同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合作法,此即積極地結合宗與因之作法。以「凡所作性,皆無常」為例,同喻顯示出「先因後宗」之順序。反之,就異喻以舉示喻體,建立因明論式之作法,稱為離作法,此即消極地將宗之賓詞與不同於因之實例從宗、因隔離出來之作法。準此,「凡非無常者,則非所作性」,即顯示「先宗後因」之順序。

似能立(即似是而非之立論)又分缺過、支過二大類。所謂缺過,指宗、因、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過誤、過失;而三支中凡具有論理之過誤、過失者,稱為支過。總結三支之過誤,宗有九種過誤,稱為宗九過,或似宗九過;因有十四種過誤,稱為因十四過,或似因十四過;喻有十種過誤,稱為喻十過,或似喻十過。以上共計三十三種,總稱因明三十三過。

(一)似宗九過:(1)現量相違過,現量,指現實之直覺知識;相違,違反、矛盾、衝突之意。即與知覺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出之宗有違於現量,即犯此過。如謂「蛇有足」、「聲非所聞」等均屬之。(2)比量相違過,即與推理之知識互相矛盾之謬誤。若立論者所舉之事實與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識相違,即犯此過。如謂「人不會死」、「茶杯是永恆的」等均屬之。(3)自教相違過,即與自己所信奉之教說或所信仰之主張互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自宗教理之過失。如勝論師宣稱「聲為常」,但依勝論師自宗之教理,本應主張「聲是無常」今反說常,足見其違逆自教之矛盾。(4)世間相違過,即與公共意見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有違於世間所共同承認的一般知識之過失。如謂「科學是幻想」、「百善非以孝為先」等均屬之。(5)自語相違過,即與自己之陳述互相矛盾之謬誤,為所立之宗與自己所陳述之言詞互相矛盾之過失。如謂「吾母為石女」即屬此例。(6)能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賓詞(能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即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佛教徒對異教徒主張說「人是佛子」,則異教徒不承認「佛子」之概念乃明顯可見之理。(7)所別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所別)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此亦違犯「立敵不共許」之過失。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思」,或基督教徒對佛教徒說「上帝是仁慈的」等均屬之。蓋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規定,宗之主詞(所別)與賓詞(能別)兩個各別之概念(稱為宗依,意謂宗之所依以形成者),均須為立敵雙方共同認可,方可成立,故知上記第六過與此過係分別違犯此一規定所造成之過失。(8)俱不極成過,即宗依之主詞與賓詞均不為對方所承認之謬誤。例如主張有我論之勝論師對主張無我論之佛教徒說「我是因緣和合而有」,則「我」與「因緣和合」兩項概念之實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認可者。又如有神論者對無神論者說「上帝是永恆的」,則「上帝」與「永恆」二概念亦均非無神論者所能接受者。(9)相符極成過,即提出雙方皆已承認的命題之謬誤。若宗之主詞與賓詞所連結成完整命題之宗體(意謂宗之主體)為對方所承認,則已無須進行辯論以令對方改變主張,此係立論自體無意義之過失。如謂「聲是所聞」、「人皆有死」等均屬之,蓋此類命題,雙方既已共同承認,則已無提出加以論證之必要。上記諸過之中,(6)(7)(8)屬於違反宗依必須「立敵共許」之性質;第(9)屬於違反宗體「立敵不共許」之性質。

(二)似因十四過,指不成(梵 asi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不成過)、不定(梵 anaikāntika,或 aniścita)因之六過(又稱六不定過)、相違(梵 viruddha)因之四過(又稱四相違過)。細分如下:

(1)四不成過,「不成」意指「因法」不能證實「宗」,則失卻其為「因」之意義。依因明之規定,因法如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則犯下列四種不能成立之過失:1.兩俱不成過,指立者,敵者雙方皆不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例如立「聲是無常」為宗,而以「肉眼之對象故」為因,若依「遍是宗法性」之規定,「因」須普遍含攝「宗」之主詞,今所舉之因「肉眼之對象」與宗之主詞「聲」完全無關,此種因自非立、敵雙方所能接受者,故犯兩俱不成之過。2.隨一不成過,於立、敵雙方之中,若一方承認此因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然另一方不承認,則違反因法須「立敵共許」之原則。蓋因法原本稱為共許法,由共許法(因)來證成不共許法(宗體),乃因明確立論式之本旨;故知因法若隨一不成,即非共許,是為過誤。例如勝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為無常」之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然依據聲顯論之教理,僅承認聲音是藉眾緣而顯,卻不承認聲音是由眾緣所生,以聲之體(聲性)是本有之故;今所立宗之主詞既是「聲」之義,而因之「所作性」乃生起之義,即非聲顯論師所同意者,如此則犯隨一不成過。3.猶豫不成過,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確定是否成立之時即採用之過誤。例如立論者望見遠處似有煙現起,但尚不能確定究竟是否為煙,抑或為霧、塵、飛沙等之時,便立「彼方有火,以現煙故」之論式,即犯此過。蓋於宗之主詞「彼方」與因「以現煙故」之間,以尚未確定之故,不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故亦不能證明「彼方有火」之命題。4.所依不成過,「所依」即指宗之主詞。此過即是由於宗主詞之實存性非立、敵雙方所承認(立敵共許),而犯因之「遍是宗法性」不成立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主張無空論者立「虛空為實有,德(屬性)所依故」之論式,其中,宗之主詞「虛空」乃勝論學派所承認為實有之概念,然無空論者否認之,以之為「無體」,如此則勝論師所提之能立法(即因)缺乏所依處,遂無從證明命題之正確與否,故稱所依不成過。蓋因明中規定能立法之「因」應以宗之主詞為所依;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處,自更無從具有「遍是宗法性」之條件。 (2)六不定過,「因法」不能必然證成宗,稱為「不定」。依因明之規定,此乃由於缺少(或不完整)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致。有下列六種情況:1.共不定過,「因法」同時通於宗同品(宗依賓詞之同品類)與宗異品(異於宗依賓詞之品類),故無法由「因」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例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所量性故」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之分子與隸屬於「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皆含有「所量性」(可被量度之性質),前者如「瓶」,後者如「空」。如此之「因」雖可以成就宗同品,亦可成就宗異品;雖可以證成「聲是常」之宗,亦可證成「聲是無常」之宗,如此則無法確定聲究竟是常或是無常。2.不共不定過,指「因法」同時不通於宗同品與宗異品所造成之過失。如立「聲是常(宗),所聞性故(因)」之論式,其中,隸屬於「常」(宗同品)與「無常」(宗異品)之分子無一具有可聞性,如此之「因法」既與宗同品無關,亦與宗異品無關,而構成三者各自分離不相干之關係;三者分離,則「因法」自然不能證成宗,且亦無喻可舉。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過,略稱同分異全不定過。「轉」,是生起、現前之義。即謂「因法」在宗同品中出現部分,又在宗異品中遍現;此乃由於「因」支缺少「異品遍無性」之故。如立「某甲是女,不產子故」之論式,而若以常情而言,女性之部分未產子,男性之全體亦不產子,故上記論式中之因「不產子故」僅關係部分女性(宗同品),而與男性(宗異品)全體具有關係,故立此「因」仍無法確定某甲為男或為女。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過,又稱異分同全不定過。即「因法」雖通於宗同品之全部,然又與宗異品部分相通,故仍然無法以此「因」來確定其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造成之過失。例如立「某甲是男」之宗,以「不產子故」為因。此「因」雖能成立於男性(宗同品)全體,但亦關係部分女性(宗異品),故仍然無法以此判斷某甲之屬性。5.俱品一分轉不定過,又稱俱分不定過。「因法」通於宗同品之部分,又部分通於完全無關之宗異品,如此仍不能憑此「因」而確定所立之宗,此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所致之過失。例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無質礙性故」之論式,其中之「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宗同品,如此則「無質礙性」之因,通於「虛空」而不通於「極微」等;又以瓶、樂等為宗異品,則「無質礙性」之因,亦通於「樂」而不通於「瓶」等。如此之「因」同時與宗同品、宗異~皆有部分之關係,則所成之宗亦不一定。6.相違決定不定過,又稱相違決定過。在因明三十三過中,此為最特殊之一過。依上述幾種,凡列為不定過者,皆由於「因法」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然此一標準並不適用於相違決定過。從立論者之角度看,在相違決定過中之「因法」並未缺少任何一相,而足以證成宗。問題在於:同樣之宗每每有利於敵者,蓋對方可另舉一「因法」以支持另一相反之宗,而且其「因法」亦同時具足三相。故知「相違決定」即指雙方以同樣具足三相之「似因」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張之過失。例如勝論師對聲生論師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喻)」之論式,其中,「所作性」之因,三相具足,其喻法亦無過誤,敵者持有相反見解,不甘屈服,乃另覓理由,建立一個亦為三相具足之因,以證成相反之宗,如「聲為常(宗),所聞性故(因),如聲性(喻)」之論式,則立者亦無從非難之。如此,立、敵雙方所用之因怕具足三相,然卻形成兩個相反的宗,且皆無法推翻對方之宗,如此兩方所用之因皆違犯此過。

(3)四相違過,即因與宗之賓詞或主詞相互矛盾以致無法成立宗,如是,此「因」亦無法成立。此種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過誤有四種,即:1.法自相相違因過,「法」即宗之後陳(賓詞),亦即「能別」,其自相僅限於概念自身所顯示之意義。法自相相違因,即指此「因」適足以形成與己宗後陳之自相互相矛盾之過誤。例如,對「彼不死」之宗,立下「生物故」之因。在此,「生物」顯然與「不死」之意義互相矛盾,故成為過誤。2.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藏在「宗法」中之意義互相矛盾之過失。例如,為了證明創造萬物第一因之存在,而立「萬物由他所造,自身不能造自身故」之論式。立論者本欲以「他」為第一因,然萬物既不能造自已,而「他」亦為萬物之一,理所當然亦無法自身造自身(即萬物),此即「他」無法成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3.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即宗之主詞。有法自相相違因,即指「因法」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之過失。例如勝論師立「有性非實、德、業」之宗,以「持實、德、業故」為因,以此「因」區別「有性」為持者與「實、德、業」為被持者,但由於從「有性」分離實、德、業,違反了實有「有性」之實、德、業,且否定了勝論學派所主張「實、德、業」與「有性」相互間密不可分之關係。4.有法差別相違因過,為「因法」與隱於宗主詞中之意義互相矛盾的過失。若以有法自相相違因過之事例而言,則「持實、德、業故」之因,與勝論學派之主張(即不離實、德、業之有性之意義)互相矛盾。

此外,依陳那之說,判斷「正因」與「似因」之標準,端視宗同品、宗異品之適當與否,共有九種,稱為九句因,意謂從宗同品與宗異品來考察其具有因或不具有因之九種情形,即:1.「同品有,異品有」,即共不定因。2.「同品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即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因。4.「同品非有,異品有」,即法自相相違因。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即不共不定因。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即法自相相違因。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即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因。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即真正之因。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即俱品一分轉不定因。

(三)似喻十過,可分(似)同喻五過、(似)異喻五過來說明:

(1)(似)同喻五過,即在積極結合宗與因之過程中,所引證之實例犯了過失。共有如下五種:1.能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即喻依)與因(即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之論式為例,「極微」雖是常,但並非無質礙性,故若以極微為喻依,則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不得成立。2.所立(法)不成過,由於論證所引之實例與宗之賓詞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以「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覺」之論式為例,「覺」雖為無質礙性,但並非為常,故若以覺為喻依,則所立法之「常」無法成立。3.俱不成過,係由於所舉喻依既不合乎「因法」之標準,亦不合於「宗法」之標準,故稱「俱不成」。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故,如瓶」之論式中,「瓶」既非無質礙,亦不具有常性,故對於所立法之宗與能立法之因皆無法成立。此過又可分為有俱不成與無俱不成二種。4.無合過,作為例證所引之命題(即喻體)不完全,而缺於合作法之過失。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例如於「聲為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論式中,「瓶」為同法喻依,既具有「無常」之性,又屬「所作性」,然仍未具有聯合因同品與宗同品之性質,故未能證明聲之所作性必定是無常。須於「如瓶等」之上加上「諸所作性者無常也」之同法喻體,才不致發生無合之謬誤。5.倒合過,為顛倒合作法「先因後宗」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宗後因」(凡是無常,皆為所作性),必造成「證所不必證而不證所待證」之過失。

(2)(似)異喻五過,「異喻」是由反面來證明命題之喻例,故與「同喻」相反,必須與宗之賓詞及因無關才能成為有效之相反例證。異喻之過失是於消極的從宗與因,為隔離與宗之賓詞及因不同品類之實例時,有關引用事例之過失。即:1.能立不遣過,「遣」,遮遣之意。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因(即能立)不同類(因異品),故而遮遣(打消)了所立法之宗,而無法遮遣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業」之論式中,由於「業」是無常,故僅遮遣所立法之「常」義,而未遮遣與無質礙性不同類之質礙性(即因異品)。故若以「業」為喻依,則不可能遮遣「無質礙性」之因,異喻對因不具有遮遣之效力,即犯此過。2.所立不遣過,即論證所引用之實例(即喻依)非與宗之賓詞(所立)不同類(宗異品),故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而無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賓詞,此即為所立不遣過。例如於「聲常,無質礙性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虛空。凡無常者,有質礙性,如極微」之論式中,由於「極微」具有質礙性,故能遮遣因(能立法)之無質礙性;但以其非屬不同於常之無常(即宗異品),故不可能作為遮遣「常」之喻依。3.俱不遣過,此過係同時違犯上述二種過失之情形。例如聲論師對有空論師(承認虛空為實有之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如虛空(異喻)」之論式,則「虛空」既是常,又具有無質礙性,故既無法遮遣常住性,亦未能遮遣無質礙性,如是之喻依「虛空」既非為因異品,亦非為宗異品,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與所立法的宗之賓詞。4.不離過,由反面來引證所主張之命題(即喻體)若不完整,即犯缺少「離作法」之過失。例如於「聲是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者皆常,如虛空(同喻);諸無常者皆質礙,如瓶等(異喻)」之完整論式中,若缺乏「諸無常者皆質礙」之離作法,僅能令人明白「無常性」與「有質礙性」之聯合,不能令人審見「無常性」與「無質礙性」之離絕;然既欲以相反例證(異喻)來輔助正面例證(同喻),則離作法缺少或不完整,均犯不離之過。惟一般設立論式多採「略陳」之法,其時自然可省略異喻之舉示。5.倒離過,此係顛倒離作法「先宗後因」之規定所造成之過失。例如若將「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凡常者,皆非所作性」論式中之順序顛倒成「先因後宗」(凡所作性,皆非常),如此則無法達成由反面來「返顯」同喻之效果,而造成倒離之過失。

真能破:「能破」係指針對對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論式,提出駁斥之作法。若所提出駁斥之作法正確而無瑕疵時,稱為真能破;反之,則稱似能破。真能破又可分為兩種:(一)立量破,「量」即論式。即建立一個宗、因、喻三支具足之論式來駁斥對方之主張。(二)顯過破,係直接指出對方之論式在組織上所犯之過失,形式上可以用散詞表達,而不必採用三支作法。

似能破:即似是而非之駁斥作法。亦分為立量破與顯過破二類,立量破之過誤與上記「似能立」相同,在此僅就顯過破之錯誤而言,此係古因明所立者,計有下列十四種:(一) 同法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引證正確無誤之異喻強指其為同喻,加以非難攻擊之過失。(二)異法相似過類,強指立論者所立正確無誤之同喻為異喻,而加以非難之過失。(三)分別相似過類,針對立論者正確無誤之同喻,不去論究其是否符合「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等規定,而另以有關物性之種種差別來非難攻擊對方之過失。例如於「聲是無常」之宗,問難者百般在「聲有可聞性,瓶即無;瓶有可燃性,聲即無」等物性差別上非難對方,而不論證聲的常住性之成立,故意將論證導入似是而非之觀點。(四)無異相似過類,例如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正確立論加以攻擊,然不從宗、因、喻各支是否符合規定來駁斥,而另行指出「若聲(宗之主詞)與瓶(同喻)皆同為無常,則聲與瓶之一切性質皆相同不異」,並進而推演出「一切萬物皆為同一無異」之謬理。(五)可得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舉正確的因,非難其為錯誤之過失。(六)猶豫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或因,提出異說而加以懷疑,並指其為不成立之過失。(七)義准相似過類,以正確論式而言,宗的賓詞之範圍應該相當於或廣泛於因之範圍,敵者若不知此規則,而毫無理由加以攻擊,即犯此過。(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若立論者所舉之因,於宗本可成立,然問難者以因之至、不至妄為非難,謂因若至宗,則宗與因無所差別;因若不至宗,則宗與因毫無關係。如此從至與不至兩方面非難對方之因,即犯此過。(九)無因相似過類,對立論者所立正確的宗與因,敵者斷然評論其時間之先後關係,遂強指其因不成立之過失。(十)無說相似過類,敵者以「未說因之前,宗即無法成立」之說詞非難攻擊對方之宗,如是即犯此過。(十一)無生相似過類,攻擊對方「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生故(因)」之立論,強指「聲」在發生以前,並無「勤勇無間所發性」,又進一步論斷因既不存在,宗之「無常」亦不得成立,而自行推出相反論點之「聲是常住」。(十二)所作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之正確立論,強指「聲」與「所作性」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於「瓶」與「所作性」之關係,以此非難對方之因不得成立之過失。(十三)生過相似過類,對於對方引用來論證之實例(喻依),勉強要求對方再加論證,而非難攻擊之過失。(十四)常住相似過類,對「聲是無常」之正確言論,主張「聲恆常具有無常性之自性,故聲為常住」,而加以非難對方。〔大唐西域記卷三、卷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入正理論述記、因明論疏明燈抄、因明論疏瑞源記、東域傳燈目錄卷下、西藏佛學原論校勘目錄(呂澂)、因明概論(太虛)、因明學(虞愚)、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佛家邏輯研究(霍韜晦)、釋量論略解(法尊編輯)、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東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中村元)〕 p2276


因理論

西藏因明著作。本書敘述建立因明論式之各項規律,為學因明之基礎教材。西藏各大寺均自行編印,故有多種不同之版本。 p2300


因滴論

全一卷。六、七世紀間南印度之法稱著。又作因一滴論。因明七論之一。書中闡述建立因(理由)之規則。有律天等之廣注。為西藏佛教格魯派三大寺規定初學因明者所必修。 p2301


至不至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又作至非至相似過類、至不至難。印度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八。係以「因」(理由)至不至「宗」(命題)妄為難破對方之過誤。即立者(立論者)藉因來成立宗時,敵者(問難者)強加論難,謂若宗至因,則宗與因無差別,若不至宗,則宗與因無關,故因至不至均不能證成宗;此種兩面非難以為方便所造成之過失,即稱至不至相似過類。例如敵者欲破斥立者,謂立者之「聲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其中,「勤勇」之因若至宗上,則宗與因無因果之差別,無差別則不成「能立」、「所立」,如池水入大海,二水相合無異;反之,若因不至宗,則亦不能成因,如火不至則不能燒,刀不至則不能斫,故如立「聲常,眼所見故」,此「眼所見故」之因與「聲常」之宗不合,不能至宗,而為似因所攝;如是,至與不至皆不能成立。此種不去論究「因三相」之欠缺與否,而專從至、不至兩方面來雙關徵責對方之因,敵者自身已招此至不至相似之過。〔如實論道理難品、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六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2538


所作相似過類

因明用語。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十二。於因明對論中,立者(立論者)以所作性(因緣生)之總相來成立宗(命題),敵者(問難者)卻妄以別相試圖破斥對方而自招之過失。即敵者將因(理由)與同喻(由正面來說明論證之同類例喻)個個分離,以攻擊因之不成立。例如佛弟子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之論式,外教徒欲破斥之,遂謂:「瓶由泥團而生,故可說應有所作;聲非泥團所生,故非所作性。」如是之難破,即由於不知所作性之總、別而起之過失。此種過失相當於世親如實論道理難品中所說之「事異難」。〔因明正理門論、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因明十四相似過類略釋(惟賢,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1)〕(參閱「十四過類」415、「因明」2276) p3246


空有

空與有之並稱。遮遣謂之空,建立謂之有。與「有無」同義。諸法依因緣而生,事屬存在,故謂有;諸法係因緣和合而生,本來無自性,故謂空。

空、有為佛法兩大門系,為破凡夫執相而立因緣生法為空;再立唯識法相,勝義為有。以凡夫執我、我相為有,執無因果、涅槃為空,故須空有兩遣方得真諦。 p3472


南三北七

南北朝時,佛教所盛行的教相判釋之分類與體系。係天台宗之開創者智顗所整理的南地三師與北地七師之十種教判。法華玄義卷十上載,江南以佛陀說法形式有頓、漸、不定三教,其中對漸教有不同說法:(一)虎丘山岌師之有相、無相、常住等三時教。(二)宗愛、僧旻於上述常住教之前加同皈教,稱為四時教。(三)定林寺之僧柔、慧次,及道場寺之慧觀等,於無相教之後,同皈教之前,加褒貶抑揚教,稱為五時教。北地則有:(一)武都山劉立人天、有相、無相、同皈、常住等五時教。(二)菩提流支立半字、滿字等二教。(三)光統(慧光)立因緣、假名、誑相、常等四宗。(四)護身寺自軌加上法界宗,稱為五宗教。(五)耆闍寺安廩立因緣、假名、誑相、常、真、圓等六宗。(六)某禪師立有相、無相兩種大乘教。(七)菩提流支(或謂鳩摩羅什)立一音教,謂佛以一音說法,眾生隨機緣不同而理解有異。上述之外,另有數種說法。例如天台宗批判上述教判而立五時八教判,光宅寺法雲亦依天台教判而採用南地之五時教與頓、漸、不定等分類。〔維摩經玄疏卷六、華嚴經疏卷一、法華玄義復真鈔卷六〕 p3734


能立所立

因明用語。能立與所立之並稱。又作「能成立、所成立」。能立,梵語 sādhana;所立,梵語 sādhya。即依因明論式而得以成立所詮之義理,稱為所立;得以成立能詮之言詞,稱為能立。蓋論能立所立,諸家所說不同,彌勒與無著主「二所立、八能立」之說,世親唯主張「三能立」。彌勒於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大三○‧三五六下):「云何論所依?當知有十種,謂所成立義有二種,能成立法有八種。」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自性,即有立為有,無立為無。(二)差別,即有上立無上、常立無常、有色立無色、有見立無見等無量之差別門。能成立法有八種:(一)立宗(命題),為立(立論者)與敵(問難者)諍論之重點,立論者就義理上標榜自己之所宗,例如於聲音為常或無常之論諍中,可立「聲乃無常」為宗。(二)辯因(理由),為成就所立宗之宗義,故須辯立其因由。(三)引喻(譬喻),進而更助成宗義,引例世間夙習共同認可之法,以證明立因之不謬。(四)同類,於引喻之時,舉示同類相似之法。(五)異類,於引喻時,舉示異類不相似之法。(六)現量,乃屬現見者,即非經思慮,不存錯覺,而就五官能力可直接覺知者。(七)比量,以已知之知識,推論未知之事件。(八)正教量,以一切智者所說之言教加以證明。無著之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七亦揭出與此相同之二所立八能立之說。

於上記八能立中,前五項即所謂之「五支作法」,又稱五分作法,後三項即所謂之「三量」。另有主張「四能立」者,即彌勒所說八能立中之立宗、辯因、同類(喻)、異類(喻)。世親之三能立,則指宗、因、喻三支,此亦為陳那、商羯羅主等新因明家所法式。此外,另有以宗為所立,以因、喻為能立;或以宗為所立,因為能立,喻為助能立。又於因明三十三過中,若於「同喻」而缺「因同品」,令「因」無法極成之情形,稱為能立法不成過;若於「異喻」而缺「因異品」,令「因」無法遮遣之情形,稱為能立不遣過;若於「同喻」而缺「宗同品」,令宗之後陳(述語)無法極成之情形,稱為所立法不成過;若於「異喻」而缺「宗異品」,令宗之後陳無法遮遣之情形,稱為所立不遣過。〔因明正理門論本、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一末〕 p4293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七轉第八互為因果

唯識學用語。指七轉識與第八識之互為因果。所謂七轉識是指眼、耳、鼻、舌、身、意、末那等七識。第八識即阿賴耶識。

七轉識中每一識與第八識,於能生、所生及能薰、所薰之情況下,皆互為因果。在能生、所生是種子生現行之關係時,第八識為能生之因,七轉識為所生之果。另外,在能薰、所薰是現行薰種子的關係時,七轉識為能薰之因,第八識為所薰之果。但此等因果俱屬同時,而非異時。《成唯識論》卷二(大正31‧8c)︰
「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焰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緣。」

有關「七轉第八互為因果」之說,本來因緣是以親辦自果,自體辦生為名,其實轉識與賴耶有各別之識體。亦即︰轉識之現行由轉識之自種所生,並非由第八之種子轉識而生。因此,轉識對賴耶的關係,並非種子生現行的因緣。此外,轉識可通善、惡、無記三性;賴耶只限於無記,並不可能有「性決定」之義,兩者既為異類之法,為何又有「引自果」之義﹖若是此等義理不成立,又如何成立現行薰種子之因緣﹖此實為唯識中之疑難。此下擬綜合各家之說稍加論列。

先就種子生現行之因果而言。種子者,本是第八自體分,生果之用,故雖是轉識之自種,仍名為種子賴耶,並非藏識賴耶。亦即種子為識之用,攝用歸體,將賴耶作為轉識之因。而種子與現行之因緣總有二門,一為增上緣門,二為親因緣門。增上緣為持種之自體分,親因緣是所持之自種。二門雖有差別,但若自體分不施力,自種不可能獨自生果。是故,若非自種,即無自體辦生之義。畢竟二門不離,種子生現行之因緣成立。

其次,就現行薰種子之因緣而言,必先確認︰第八絕非能薰;轉識亦絕非所薰。是故第八識之新種,並非第八自薰,而是轉識所薰。亦即第八識為前六、七識所緣,因此約此相分薰而有因緣之義,故於性決定、引自果之義全然無缺。因為相分依本質而言,收於第八識,若隨能緣而言,收於轉識。故依本質觀之,相分能薰習賴耶之種子,而具引自果之義。另外,依本質觀之,無覆之相分,薰習無覆之種子,正是性決定之義。是故現行薰種子之因緣亦有二門︰能薰之體是轉識之自體分,即增上緣;親辦自果之用是相分,即親因緣。雖暫分屬二門,但轉識之自體分若不施力,相分不可能獨生自種;若非相分,亦絕無自體辦生之義。畢竟二門不離,現行薰種子之因緣成立。

然而轉識不止薰成自種,亦可薰成第八識之新種。如或不然,以薰習轉識之自種,對望賴耶為因緣,則有兩法由同種而生之過失。是故將轉識對望賴耶,稱為現行薰種子之因緣時,唯有對望薰第八之種子,方得名為因緣。若薰習自種,是轉識對轉識之因緣,而非對賴耶。然此尚有疑難存在,即轉識作用於第八時,所變現之相分,是轉識之相分,而非第八識本身,既屬異類異性,又為何以彼為親因緣﹖若依本質,名第八識,異熟無記之法則非能薰,故不能名為能薰。通盤而言,就所非難之各點而論,相分雖自無力,但可蒙自體分之力,使相分薰習種子。故彼相分依本質,而名無覆無記之阿賴耶識,以論親辦自果之義。

要言之,互為因果中,由第八識對望轉識,來討論種子生現行的因果時,能生之種子雖為轉識與自種,但第八識所持之種子,皆是第八識自體分之生果作用。故攝用歸體,以第八識為因,而轉識為果。若由轉識對望第八識,來討論現行薰種子之因果時,轉識作用於第八識,所緣之相分,依本質看,是以相分所薰而論因果,並非由轉識所薰之自種而論。如此,於互為因果的關係,來討論轉識之自種,於能生時,攝用歸體,是為第八識之自體分。於所薰時,是當作轉識之自種而薰習,並非第八識之自體。

〔參考資料〕 《唯識論述記》卷三(本);《唯識論了義燈》卷三;《唯識論同學鈔》卷二之四。


十業道

指十惡與十善之業道。道,為所行、能通之義。其中,十惡業道(daśākuśalakarma-mārga),即(1)斷生命(prāṇātipāta),(2)不與取(adattādāna),(3)欲邪行(kāma-mithyācāra),(4)虛誑語(mṛṣāvāda),(5)離間語(pāruṣya),(6)粗惡語(paiśunya),(7)雜穢語(saṃbhinna-pralāpa),(8)貪欲(abhidhya),(9)瞋恚(vyāpāda),(10)邪見(mithyā-dṛṣṭi)。離此十惡,即稱十善業道(daśakuśalakarmamārga)。

由於論業之體時,諸部頗有異說,因而解釋業道時亦有所不同。依《俱舍論》卷十七之意,十業道中,後貪等三者雖非其業體,但為與彼相應之思之所行處,故稱為業道。前面斷生命等七者,其體為身、語業,故即是業;又此業為能等起之身語業之「思」所遊行,故名之為業道。此即《阿毗達磨發智論》卷十一所云(大正26‧972b)︰「有業非業道,謂意業及業道所不攝身語業。有業道非業,謂後三業道。有業亦業道,謂前七業道。有非業非業道,謂除前相。」

若依經量部,身口意三業皆以「思」為體,以貪瞋等即是意業,故十業道皆是業,亦是業道。此中,動發身語的現行之「思」稱為業,此業為「思惟思」(即審慮、決定二思)之所遊行,故名為道。又,以此現行之「思」為因,而所引生之「思」的種子亦名業道。此乃於果之上假立因之名。另外,有關以貪瞋等為意業,故後三者稱為業道,別有他說。即謂由於貪瞋等而墮諸惡趣,貪等為能通惡趣之道,故稱業道。或謂因貪等而起其次之瞋,因瞋等而起其次之貪,前能生後,後即乘前而生;成為後之道,或互相乘故,亦稱業道。

唯識大乘之說同於經量部,故《成唯識論》卷一云(大正31‧5a)︰「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亦云(大正43‧276b)︰「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附︰《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摘錄)

十業道者︰謂身三業道,語四業道,意三業道。問︰十善業道,十不善業道,豈不合說有二十耶﹖何故此中,但說有十﹖答︰不過十故。謂依惡行所依止處,發起十種不善業道。即依此處,由遠離故;即能發起十善業道。(中略)

何故名業道﹖業道有何義﹖答︰思名為業。思所遊履,究竟而轉;名為業道。(中略)

復有說者,由二因緣,建立業道。(一)世所訶毀,(二)世所稱歎。即是十種不善業道,及善業道。問︰若世所訶毀名業道者;是則惡心出佛身血,一切世間皆共訶毀;何故不說以為業道﹖答︰若世所訶毀,如來出世及不出世,一切時有者;立為業道。出佛身血,有佛世有,無佛世無;故不立業道。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三十七;《十不善業道經》;《成實論》卷八、卷九;舟橋一哉《業の研究》前編第二章。


大唐西域記

十二卷。簡稱《西域記》,亦稱《西域行傳》,唐‧玄奘編譯,辯機綴文。收在《大正藏》第五十一冊。成於唐太宗貞觀二十年(646)。是一部記述當時唐朝迤西各國風土國情及佛教事項的史地書志。玄奘於唐‧貞觀三年(629)秋間離高昌西行求法,經歷西域各地,於貞觀十九年初還國。他到洛陽第一次會見唐太宗時,太宗即要他敘述西遊經歷,而編寫一部西域傳。於是玄奘根據自己遊歷見聞,口授他的門下辯機,編撰此書,到次年七月告成。書內所述,很多地方取材於所經各地的古籍,所以經錄家把它列入譯本一類。玄奘在上進本書的表文裡,提到書內的記述包括他親到的和聽到的地方,共一三八國。

本書雖屬地誌性質,而大體上是順著遊歷行程的次序(但與《慈恩傳》所載不盡同)編纂的。全書可分為三個部分,即第一卷順著西行的往程,記述高昌迤西的北道三十四國;從第二卷至第十一卷,順著遊歷印度的行程,記述五印度八十二國;第十二卷順著離印度回國的歸程,記述西域南道二十二國。全書卷首有敬播的序(麗刻大藏本)及于志寧(舊作張說)的序(宋、元、明刻大藏本),卷末附有辯機撰的記贊。各卷內容,大略如次︰

第一卷,前有玄奘自序一小段,次依印度古代的世界構成說,敘述四天下及瞻部洲形狀,四方國土的特徵等。次總序黑嶺以東西域諸國的概況。以下正敘西域阿耆尼、屈支、跋祿迦等以至雪山以南的迦畢試,共三十四國。第二卷,先總敘印度概況,包括名稱、地勢、度量、歲時、都邑、衣食、語文、教育、宗教、族姓、兵制、刑法、禮儀、醫療、喪葬、行政、租稅、物產以及貿易、貨幣等項。以下依次分述北印度濫波、那竭羅喝、健馱邏三國。第三卷,敘述北印度烏仗那等八國。第四卷,敘述北印度磔迦等五國,及中印度波理夜呾羅等十國,共十五國。第五卷,敘述中印度羯若鞠闍等六國。第六卷敘述中印度室羅伐悉底等四國。第七卷,敘述中印度婆羅痆斯等五國。第八、第九兩卷,敘述中印度摩揭陀國。第十卷,敘述中印度伊爛拏缽伐多等四國,東印度迦摩縷波等七國,及南印度憍薩羅等六國,共十七國。第十一卷,敘述路次傳聞,先附出印度以外的僧伽羅國,次敘述南印度恭建那補羅等七國。西印度阿難陀補羅等三國,南印度鄔闍衍那、擲枳陀二國,中印度摩醯濕伐羅補羅國,西印度信度、茂羅三部盧二國,北印度鉢伐多國及西印度阿點婆翅羅等五國,中間記述路次傳聞,附出印度以外的波剌斯國,共二十三國。第十二卷,敘述西域漕矩吒等二十二國。於各卷中附帶提到的還有覩貨邏故國(見第一卷),洛護羅等三國(見第四卷),室利差呾羅等六國(見第十卷),那羅稽羅等四國(見第十一卷),都邏折摩馱那和納伐波故國(見第十二卷),共十六國。

本書記述西域和印度各國,自以玄奘遊墾間(即西元第七世紀的四、五十年代間)的情況為主,但對各國政教興衰,舊史往事以至民間傳說,也有聞必錄,保留了很多古代史料。至於佛教方面,則當時各國佛法的傳播概況,以及過去的史蹟,都記載特詳。或敘述佛滅後諸重大史事(如三次結集等),或上溯佛在世時代(如佛出家、成道、說法等事),或佛出世以前(如過去諸佛等)的重要故事,記述範圍上下涉及千餘年,大部分是印度佛教史上極寶貴的資料。

本書敘述各國,一般都列舉國境山川、疆域大小、國都、氣候、物產、風俗、語文、衣食住以及著名城巿等等,次專述有關佛教事項。對於西域諸國,特別注意記述種族、王統及其建國的傳說,語文的異同,它們相互間的聯繫或隸屬的關係。其間述及生活於跋祿迦和羯霜那兩國之間的窣利族的人種風習,及覩貨邏故地分治的情況,都是其他典籍所未詳的東方民族史料。

本書敘述當時佛教的傳播情況,極為詳盡,這是本書的一大特點。當時五印度以外的西域五十六國中,佛教傳播達二十餘國,以奉小乘說一切有部的占多數。此外,惟小乘說出世部盛行於梵衍那國,大眾部在安呾羅縛國則僅存三寺、數十僧人。盛行大乘佛教的有漕矩吒、瞿薩旦那、迦畢試等國,都有寺院逾百,僧徒眾多者至萬餘人。大小乘兼學的有活國。在印度方面,當時中印度羯若鞠闍國戒日王統治勢力遍及於殑伽河流域全部的時期,治境包括北、東、南印,政治重心已由摩揭陀北移至羯若鞠闍;本書第二卷總敘印度概況,蓋以這一帶所見聞的為主。在五印度八十二國中,佛教流行達七十三國,其中奉小乘教的約四十五國,奉大乘教的十七國,大小乘兼學的十一國。小乘教以正量部為最盛行,南印摩臘婆特盛,西印信度等國次之。其次為上座部,以南印達羅毗荼為盛(印度以外的僧伽羅國亦盛行上座部)。其他小乘部派惟說一切有部較盛,餘則寥落無聞。大乘教以北印烏仗那和中印的憍薩羅、東印的烏荼為盛。摩揭陀與羯若鞠闍,都為大小兼學的中心地。就這些記載看,雖個別地方佛教還盛行,而一般實已趨於衰頹了。

關於佛教史蹟,本書於各地見聞所及,都記載無遺,而對摩揭陀方面尤詳。舉凡與佛陀的本生、降誕、成道、說法、入滅以及分舍利、建塔、造像等有關的遺蹟,佛滅年日的傳說,諸大弟子遺事以及佛滅後歷次結集,部派分裂,阿育王、迦膩色迦王建立石柱、造塔等事項,著名的伽藍、勝蹟等,都就各地分別記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歷代諸大論師的記述,從迦多衍那、馬鳴、龍樹、提婆、無著、世親、陳那、清辯、德慧、安慧、護法,以及脇尊者、童受、世友、法救、如意、眾賢、德光,以迄當時的大家戒賢、勝軍等,都備載學行和諸重要論書的製作因緣,對於印度佛學史的研究,提供了極重要的資料。雖於年代記載有僅據傳聞而未加精確考證的地方,但無損其史料的價值。他如在教學上起過很大作用的那爛陀寺的沿革、規模和學風,在藝術上有卓特成就的阿折羅窟寺的宏麗雕刻,都是佛教在印度學藝史的偉迹,後代湮沒無聞,而在本書中都有詳細的記載。佛教以外,如尼乾子教派在各地的傳播,大自在天、那羅延天、日天、䅳那天等崇拜,以及著名的天祠等,亦都有記述。

本書內容雖以遊歷見聞為主,但其素材多取自西域和印度古籍,或訪問耆舊,同時也參考中國古師的行傳,像法顯的《歷遊天竺記》等,並間有改訂舊說之處(如第十卷憍薩羅國五層伽藍建立因緣,第十一卷僧伽羅國開國傳說等)。其中附記土俗、博物,豐富多采,尤多前史所未聞。是故本書一出,當時學者都驚為奇製,在著述中競相援用,如唐‧道宣著《釋迦方志》,道世著《法苑珠林》〈感應篇‧聖迹部〉,慧立撰《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都以它為主要典據。官書如《新唐書》等於此亦多採用。又,本書是兼有行記性質的地誌著作,對於各國各地間的途程方向,距離里數,記載很詳備,其間計算雖偶有彼此參差處,但比較推尋,仍可得其實落。如現代印度對那爛陀寺遺址的發掘,以及阿折羅石窟的發現,得本書之力極多,可證其記載之正確性。又本書所譯地名,譯音精確,一無省略,尤為特點。有些地名譯音,經過還原為梵語,還可從名稱的來源上推出那地方的自然環境和文化生活的風貌。總之,本書記載全面、精確,已成為現代研究西域和印度史學、古地誌學、考古學的主要參考書,在學術上實有其不朽的價值。

本書記載各國,有親到其地的,也有得之傳聞的,書中並未一一標明,僅僅在記各國方位時,用從何方行至某國,或但說從何方至某國,這樣一種體例來表示區別(見辯機《記贊》)。但因本書撰述時行文偶有疏忽,以致間或脫漏行字(如第一卷記順縛芻河下流到達呾密,從呾密經活國到達縛喝,都脫「行」字)。又或誤書「行」字的(如第十卷的秣羅矩吒國)。這些都可從《慈恩傳》對勘出來。依敬播的序上說,本書所載一三八國中,傳聞的二十八國。現在即從上述體例,並經訂正後,推定那二十八國,應該是㤄悍、彌袜賀、劫布呾那、屈霜儞迦、喝悍、捕喝、伐地、貨利習彌伽、赤鄂衍那、忽露摩、愉慢、鞠和衍那、鑊沙、珂咄羅、拘謎陀、縛伽浪、紇露悉泥健、忽懍、呾剌健(以上見第一卷)、鉢露羅(見第三卷)、尼波羅(見第七卷)、秣羅矩吒(見第十卷)、僧伽羅、波剌斯(以上見第十一卷)、阿利尼、曷羅胡、鉢利曷、尸棄尼(以上見第十二卷)。除此諸國而外,即為所親踐者一一○國。

本書於清代乾隆初年,曾經工布查布譯為藏文(日本大谷大學圖書館現藏有此寫本)。近百年內,又有法文譯本,英文譯本,又有小野玄妙的日文譯本。關於本書的研究,以托馬斯‧沃特斯的英譯本所附綜合研究的考證為前導,日本崛謙德曾據此加以補充,著《解說西域記》(東京,1912),繼出的有足立喜六的《大唐西域記的研究》上下兩卷(東京,1942)及高桑駒吉著《大唐西域記所記東南印度諸國的研究》(東京,1926)等。中文註釋本中,以季羡林《大唐西域記校注》為最具規模,後來居上。該書卷首的校注前言──〈玄奘與大唐西域記〉一長文,亦頗值參閱。(游俠)

〔參考資料〕 《大唐故三藏玄奘法師行狀》;《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六;《續高僧傳》卷四;《中國佛教史學史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0});S.Beal《Si-Yu-Ki,Buddhist Records of the WesternWorld》;T. Watters《On Yuan Chwang's Travels inIndia》;S. Julien《M'emoires sur les Contr'eesoccidentales》。


六因

因明學用語。在因明三支之「因」支中,依立敵雙方之不同,可分為生因,了因之二因。其中,生因又可分為言生因、智生因、義生因之三種。了因可分為義了因、智了因、言了因三種。合計共為六種,故稱六因。略如下表︰


┌( 1)言生因────────┐( 1)┐
┌(一)生因(立者)┤( 2)智生因─────┐ 言│( 2)│
二因┤ └( 3)義生因─義 智│ │( 3)├六因
│ ┌( 1)義了因─理 力│ │( 4)│
└(二)了因(敵者)┤( 2)智了因─────┘ 語│( 5)│
└( 3)言了因────────┘( 6)┘


六因的建立原委是這樣的︰在論議上,首先分成了立論者和敵論者的兩造。從立論者說,當然須使論敵了悟;而要使論敵了悟,就不能不先有言語。而從敵者方面說,要了解立者的言語,實際又須具備能夠了悟的智力。所以總括起來,要有議論必得有二條件︰(1)立者有使敵者了悟的言論;(2)敵者又有了悟言論的智力。因為立者的言論有生敵者了悟的效力,所以立者的言論就稱為生因;又因敵者的智力有了悟立者言論的效用,所以敵者的智力就稱為了因。凡兩造爭論的時候,所謂因總有這生因和了因的分別。簡明地說,就是總有從立者說的與從敵者說的等兩方面。

生因又可以分為三種。因為要使立者的言論,能啟發敵者的智力,那言論就不可不合乎正確的事實及由正確事實所得的義理;不合事實與義理的言論,總之是無效的。而要立者能發包含義理的言論,又須立者具有看攝事實洞達義理的智力(現量智與比量智)方成可能。所以當有議論的時候,直接啟發敵者智力的雖然是言語;實際上即使立者的智力及其智力所透達的義理,也未嘗不在間接啟發敵者的智力。因此立者的言語名為言生因,立者的智力亦可名為智生因,立者所見的事實義理也可稱為義生因。而生因就可別為言生因、義生因、智生因三者。

再從敵者方面說,了因也可以分為三種。因為了悟固然必須智力,但智力之外,也不可沒有所了悟的義理。而要了解義理,又須先聽所以傳義理的言語。當敵者有所了悟時,其次序總是先聽了言語,然後以其智力理解那言語所宣的義理。所以了因也可分為言了因、智了因、義了因三種。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三章(摘錄)

因明學上所說的「二因」和「六因」又是什麼呢﹖《大疏》卷二云︰「因有二種︰(一)生,(二)了。」這就是說,因首先可以分為「生因」和「了因」兩種。因為在論辯中,總有立敵雙方,從立論者這一方來說,他的任務在開悟論敵,這就必須援引充足的理由來啟發論敵的智慧,使之解悟,這就是「生因」。再從敵論者這一方來說,在立論者的啟示下,加上論敵的主觀能動作用,終於有所解悟,這就叫「了因」。由此可見,「生因」和「了因」是從「立敵對揚」的角度上來分別的。「生因」和「了因」雖然都稱為因,但二者之中,卻具有明顯的因果關係。因此《大疏》卷二又云︰「了因唯是生因果,而非生因因。」這就是說,了因是生因的結果,而不是生因的原因;生因是了因的原因,而不是了因的結果。因此二者之中,以生因為主,生因是產生了因的前提。

生因又分為三種︰即言生因、智生因、義生因。什麼是言生因呢﹖《大疏》卷二云︰「謂立論者立因等言,能生敵論決定解故;(中略)故此前云︰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此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立論者通過所立的宗、因、喻,使敵論者產生新的解悟,這就叫做言生因。故《因明入正理論》早就說過︰其中宗、因、喻等合起來叫做真能立,由此能立可以使論敵及證義者了悟立論的宗旨。由此可知,所謂言生因,即立論者通過言論使論敵解悟的原因。那麼什麼是智生因呢﹖《大疏》卷二云︰「謂立論者發言之智。正生他解實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因。」智生因就是立論者發言的智慧。因為要使論敵改變原來的論點主要在於立者的言論,而立者的言論起源於立者的智慧,因此智生因又是產生言生因的原因。什麼叫做義生因呢﹖《大疏》卷二云︰「義有二種︰(一)道理名義,(二)境界名義。道理義者,謂立論者言所詮義;(中略)境界義者,為境能生敵證者智。」

這裡告訴我們,義生因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道理名義」,即立論者所闡發的正確道理;二是「境界名義」,即立論者根據論敵和證義者所能理解的事實來說,從而使論敵和證義者產生解悟的智慧。這兩種義生因,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講道理、擇事實的意思。

以上所說的三種生因,實際上是生因不可分割的三個方面。因為智慧是決定言論的,而任何言論要使聞者有所收益,就必須要有充實的義理。這三方面雖然是不可分割的,但有主次之分。因為因明立論的目的,在於使論敵產生解悟。而啟發論敵的智慧而使之解悟者,主要依靠立者的言論,故在生因中,言生因是正因,而智生因和義生因則體現於言生因之中。

了因也分為三種︰即智了因、言了因、義了因。

什麼是智了因呢﹖智了因就是論敵和證義者得以了解立者的宗旨和理由的智慧。故《理門論》云︰「但由智力,了所說義。」

什麼是言了因呢﹖言了因就是立論者所說的因和同喻、異喻,使論敵和證者通過這些對所立宗的意義有所解悟。因為按照因明的規定,立宗雖要「違他順自」,但因喻必須共許極成;以極成之因,來成立不共許的宗,因此立者所陳說的因喻也就是論敵和證義者解悟宗之所由立的原因。故《大疏》卷二云︰「言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敵證二徒,了解所立。」

什麼是義了因呢﹖義了因就是立論者陳述的因、喻中所包含的事實和道理。故《大疏》卷二云︰「義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言下所詮之義,為境能生他之智了。」

以上所述三種了因,就是從論敵和證義者這方面來說,得以解悟的三個方面。這三方面當然也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但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以智了因為正因,因為立者的言論,需要通過敵者的智慧才能解悟,而且在智了的時候,當然也包括言了和義了,否則就談不上智了。這裡不妨引述《大疏》卷二的話來作結︰「分別生了,雖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生故,敵、證解生;由智了故,隱義今顯。故正取二,為因相體,兼餘無失。」

綜上所述,因有廣狹二義。狹義的因,是相對於宗而言的,它的作用約與中詞相當,它的地位大體上與小前提相同;廣義的因是從立敵兩方面來分別的,在立論者一方來說稱生因,在敵論者一方來說稱了因。生因、了因,各分為三,其中以言生因、智了因為正因。就言生因與智了因的關係來看,言生因是因,智了因是果,因此又以言生因為主。


大乘法界無差別論

一卷。堅慧菩薩造,唐‧提雲般若譯。又稱《法界無差別論》。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一冊。係闡明菩提心之十二義,論述法界之無差別平等之書。

據《開元釋教錄》所載,本書乃則天武后天授二年(691)十月於大周東寺譯出。內容初舉歸敬頌,次分十二段釋菩提心之果、因、自性、異名、無差別、分位、無染、常恒、相應、不作義利、作義利及一性等十二義。每段之初皆舉五言頌說明。全書計舉五言四句二十四頌,七言四句一頌,旨在闡述菩提心之種子是因,涅槃法界是果,此心自性清淨,法界平等無差別;又依如來藏之義,謂此心為客塵煩惱所覆,致眾生界產生種種差別相;並說眾生遠離客塵煩惱,開顯如來藏,可得一性常住之涅槃。

本書另有一同名異譯本,又稱「如來藏論」。其內容亦以十二義房提心,然將七言四句等二十偈頌揭於卷首,次以長行釋之,不僅形式有異於本書,內文之表現法亦有不同。又,該書雖亦題為唐‧提雲般若譯,但因《開元錄》及《貞元新定釋教目錄》於提雲般若之項下,都將《大乘法界無差別論》以單譯列出。此外,在譯場任筆受之職,嘗為本書作疏的法藏,亦不曾提及本書有異譯之事。故此異譯本之譯出當是賢首、智昇以後之事。

本書的註疏除法藏《大乘法界無差別論疏》一卷之外,另有調雲《大乘法界無差別論大意》一卷、德門《法界無差別論示珠鈔》一卷、慧琳《大乘法界無差別論引文考》一卷、經歷《大乘法界無差別論講述》一卷及《大乘法界無差別論》三卷(譯者不詳)等。

◎附︰呂澂〈大乘法界無差別論講要〉(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二)

本論與《勝鬘經》相同,闡明佛學原始要終之義,故列之涅槃學中。《勝鬘》歸宿於如來藏心,以為學佛之依據,而未及加詳;此論開十二門,曲暢其宗,得未曾有,今續講以廣明之。又本論傳譯稍晚,法藏一派附會其詞,別成系統,相似說興,影響極巨,幾成後來數百年講論之重心,至今猶有存者,今講亦隨處辨其誤解,以杜訛傳焉。

依論釋文分二門解,初釋題名,次講論旨。初釋題名者,論名大乘法界無差別,大乘者,表論所屬,大乘之學究竟成佛,其有以得羅漢、辟支佛解脫為究竟者即屬小乘,異於本論一乘成佛之義也。法界者,法乃泛指諸法,佛所證者,簡龜毛兔角之類也。界為因義,如金鑛生金即名金界;又有域義,範圍所及四周畢至,即示佛證之區域也。佛所證者綜歸心法,所云法界即心法性。無差別者,眾生與佛心法性同,由生性而說因同,極至佛所證心法性而說果同。又由因同故謂眾生皆有佛性,由果同故謂涅槃一味等味。今此論中研幾法界,因果平等無有差別,揭示論旨,故名《大乘法界無差別論》也。

是論作者堅慧菩薩,史實不詳,譯者僅云中印度人,佛滅七百年出,由彼曾註世親《十地經論》,審知當在世親後也。又元魏時譯典有《究竟一乘寶性論》,初未題作者之名,自此論出,譯者傳說同出於堅慧(藏傳《寶性》係彌勒本,無著釋,為彌勒五論之一,又真諦譯《佛性論》與《寶性》大同,又題世親作,紛紜難辨),堅慧一名,奘師《西域記》中亦二三見,意指安慧。此論譯人相傳堅慧梵文為娑羅末底,則與安慧梵文作悉恥囉末底者異(悉恥囉與娑羅俱有安定與堅固之意,而原名究竟有別),又勘漢藏所存安慧著作中,與本論思想不盡相同,似不能定為一人。但二人時代相近(同在世親後),學問淵源復有同處,是二是一,尚待攷定也。

是論譯者提雲般若,意云天慧,武周時來華,於天授二年譯出此論。時圓測、法藏同居譯塲,法藏獲此,特加歎賞為之作疏,倡如來藏緣起之說(蓋誤解此論有如來藏為世出世法因一語,認作出生世出世法界),以與業感緣起賴耶緣起示異。復以中土先有馬鳴《起信論》(此論乃中土學者依魏譯《楞伽》偽託之書,早有刊定),亦主張如來藏緣起說者,乃創馬鳴堅慧學,以與龍樹提婆學、無著世親學鼎立而三。更進而有四宗之判,謂小乘隨相法執宗、大乘龍樹真空無相宗、無著之唯識法相宗,及彼所創之如來藏緣起宗,合此四宗判一代佛教,而謂如來藏宗者甚深無上。此乃私意揣度,學者不可不加以審辨也。此論於唐後復有改譯本出,一名《如來藏論》,作者難攷,自北宋初刻藏經收錄後,於是麗、金、元、明藏中均有此本。但北宋藏之訂正刻本中則汰去改譯本而獨存原譯,其後契丹刻及南宋刻據此訂正刻本者皆無其書。今兩本俱存,所用講本則採原譯(法藏疏本),不用改本也。

次釋論旨者,全論舉二十三頌,以十二門解菩提心義。初句歸敬乃印土造論之定式,表示對於所崇之學與人誠心推仰也。此論止歸敬所學,即所以明此論為闡一乘一歸之意耳。是故頌曰︰稽首菩提心。

論標法界而歸敬菩提心者,作者以為此二名之義相貫也。論文下出異名中有頌云,「此心性明潔,與法界同體」,長行引《不增不減經》釋言︰「舍利弗,此清淨法性即是法界,我依此自性清淨心說不思議法。」此中法界就心法性言,即《勝鬘經》所謂如來藏,今乃以菩提心說之。菩提心一詞梵文為合釋(解此合釋之法曰離,即分析而見其關係也),有二種釋法︰持業釋者,菩提即心,菩提覺義,此心能覺故。依士釋者,謂是心於菩提上發生。此處當依後釋,謂清淨心性眾生本具,由其無知,等同放失,必於菩提發起希求之心,而後覺此心性之存,故今以菩提生心之菩提心說法界,於果立因名也。本論以此心為主體,從果因乃至涅槃一性,如其次第有十二門廣為分別,如論長行。初門明果,示人勝利,引生希求。次門明因,示生起所由。三門明白自性,顯因所成菩提心相。四門異名,示名差別。五門無差別,示雖異名而體不異。六門分位,體雖無別而隨位不同。七門無染,雖隨位異而性無染。八門常恒,示此無染之性常然。九門相應,以恒無染與淨法應。十門不作義利,雖具淨法而染位障故不起作用。十一門作義利,客塵既去心用自在。十二門一性,即示一味等味涅槃法也。(中略)

本論解已,略說結論。本論作者堅慧別著有《寶性論》,有本有釋(一分異譯為《佛性論》),論以十義解如來藏而歸結於無差別,今借其結論以顯本論旨趣。彼論云︰以是因緣,此自性等十相為顯三義︰一顯本有不可思議境界,二顯依道理修修行可得,三顯得已能令無量功德圓滿究竟,故造斯論。此中因緣指無差別而言,雖彼說如來藏,此說法界菩提心,而所指實同。又彼所云本有者,非指時間上本來已有,乃應得應有應當之意(與孟子本心之說同)。論中以為應得佛性(即菩提心),實眾生所當有,具此當有之心,始得謂之有心,此云本有自異於本已存在之義矣。不可思議者,謂道理微細,超於俗見,有待探究而後能喻。如儒者云思能作聖,此思自非泛泛之思,今說此心作佛,心亦非凡愚二乘境界,故云不可思議。又境界者,心所依緣空性智所知也,如欲知此心為心,必以空性智緣之,將能作所,真相方了。儒家存心之說,用意相似。此可借為本論之結論,以本論十二門開演皆不外發揮此意也。二依道理修修行可得者,謂知此菩提心不可思議境界已,實踐功行隨應而起。依道理者,即與法爾道理真實道理相契,所謂合理,為證之異譯,即謂實驗而有異乎口說揣測也。依境修習,令其常時顯著存在,自可漸臻證得矣。三謂得已能令無量功德圓滿究竟者,蓋行則有果,證得之後能生功德,自利(佛法究竟)利他(成熟有情)無有窮盡。功德猶常人所稱事業,儒之修齊治平莫非事業,即莫非功德也。如是由近知識聽聞法爾道理乃至成佛,一切功德法必依此順此,與理相應方能逐漸圓滿。是則證成佛法之次序,由一分多分而全分(一切)而無量(一切一切),以達乎究竟圓滿,此亦功德積聚當然之勢也。所以佛法功德,先講一切,後說無量,都非現成,而待修集,故菩薩發心經無量劫,十地位次,乃能積集圓滿。此為佛學中一要義,學者當致意也。本論所說不外此三義,故引之以為本論總結也。

最後附辨賢首家所言馬鳴堅慧學之無據。攷賢家立說,以本論為證,其判教也,謂無著龍樹學為始教,馬鳴堅慧學為終教(另有小教及彼所崇圓教)。今究本論,知彼所判宛同戲論,馬鳴《起信》全屬偽託本難依據,而本論堅慧之學,亦與無著不異,何從別為一派。中土傳無著學者,自北涼‧曇無讖,劉宋‧求那跋陀羅,北魏‧菩提流支(譯《不增不減經》)以至梁‧真諦(譯《無上依經》)諸家,無不兼傳涅槃學,此其傳承之史實安可誣耶。再就理論結構言,本論一切眾生皆有如來藏之義出於《寶性論》,寶性則從無著所作《大乘莊嚴經論》說法界一段引生(《寶性》引《莊嚴》有明文可證),推原其始,本論實汲無著學之流,何得強為立異。夷攷此中致誤之由,殆以無著別有《攝論》,從染位說賴耶,學者遂疑別成一派。實則菩提心、如來藏,原皆就染位立說,詳於過失,乃以示眾生遷善改過之資。眾生確在染位,詳染,俾知所以改止(實知此染位之心,而後發趣淨之願)。然又不可不明遷善之本,此如來藏說之所由建立也(《莊嚴》就淨位談功德說如來藏,以為遷善之據。又《攝論》四清淨之自性淨義,世親亦釋為如來藏)。合此兩邊始得窺無著學之全,本論偏於遷善,正所以發揮無著之學,何得謂與無著異趣。賢家管窺,亦可以已矣。


方便心論

一卷。後魏‧吉迦夜、曇曜共譯。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主要述說因明論理之綱要,以為分別正邪之方便。內容共分四品︰

(1)明造論品︰先示造論之趣旨,次說論法有譬喻、隨所執、語善、言失、知因、應時語、似因非因、隨語難八種,並舉例詳論。

(2)明負處品︰先說明語法及負處之意義,次論負處有語顛倒、立因不正、引喻不同、違本宗等十七種。

(3)辯正論品︰分別如法論與正法論。

(4)相應品︰論述增多、增減、聞同、聞異、不生等二十種相應。最後又說學習此論,可得正智,分別善惡正邪。

有關本論之作者,宋、元、明三本均謂龍樹所造,然高麗本及諸經錄則未載作者之名。若將本書與據稱是龍樹所撰之《迴諍論》相比照,兩者所說多不相合,而且如同本書〈辯正論品〉以阿羅漢果及無餘涅槃為最高義等,與龍樹之主張相反,故知本書應非龍樹所造。又,本論的敘說,與相傳為迦膩色迦王時代所作之《恰拉卡本集》(Caraka-saṃhitā)相通處頗多。由此來看,本論或依准其說,而記述當時所通行的因明法則。此外,書中八種論法之一「隨所執」之下,列有事火外道、醫法、衛世師、僧伽、瑜伽外道、尼乾陀法、計一外道、計異外道等所立的要目。

〔參考資料〕 許地山《陳那以前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佛教論理學》;宇井伯壽《印度哲學研究》第二冊。


同品定有性

因明學的因三相之一。所謂同品,就是同類;凡與宗依的後陳同類的,都稱為同品。因三相之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係表明因與宗前陳之關係,而此「同品定有性」則在表明因與宗後陳之關係。

所謂「定有性」,是說宗的同品中必定具有因的性質。但並不需要同品都具有該性質,只要有些具有該性質即可。所以只說「定有」,而不說「遍有」,也不說「悉有」。大抵說來,此同品定有性所規定的是︰例如用「所作性」作因來證明「聲是無常」時,則作為宗之同品的各種無常物之中,必定要有若干事物具「所作性」。假如無常的東西之中,並無一種具「所作性」,我們就不能因聲有「所作性」而斷定它是無常的。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三章〈辨因〉(摘錄)

「同品定有性」是建立因相必不可少的規則。如果在建立因相時不能從宗的同品中找出因的同品,那就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宗因間缺乏真正的因果性,如立「聲常,所作性故」,在「常」的同品中就找不出有「所作」因的性質的。由此說明,在此立量中宗因間不發生因果關係,如圖︰


這是比較多見的一種可能。另一種情況是宗因間或是有因果關係,或是沒有因果關係,但由於宗上的有法與法在外延上是同一關係,因此找不出同品來驗證,如立「人能勞動」宗,以「有意識故」為因,宗中有法「人」與法「能勞動」外延同一,因而無法在「人」之外找出「能勞動」的事物來作同品,但其宗因間的因果關係卻是確實的,如圖︰


又,如立「人能勞動」宗,以「有四肢故」為因,此因外延太大,超出了宗法的範圍,(因的外延只能小於宗法,而不能大於宗法)因而不能證成其宗;但從宗本身卻找不出同品來驗證因之正與不正,如圖。當然,像這一類(如上圖與此圖所展示的)情況是比較少的。


至此,我們可以將因的第二相作一簡明的概括︰「同品定有性」就是說,為了考察因法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具有因果性,即當因法出現時宗法是否也必然隨之出現,必須在宗的同品中再找一物(那怕只有一物)來驗證,而此物必須兼有因的性質。如果在宗的同品中找不出可以兼作因同品的事例來驗證,因相的建立就缺乏根據。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末)。


因中無果

謂因中未必具有果性。係古代印度六派哲學中勝論學派的主張,為六派哲學中數論學派的「因中有果」論之對稱。勝論師認為,因有「和合因」及「不和合因」二種,必須眾因和合始能有果。因此質量因中未必有果性。如泥雖為瓶之因,但必待助因而後方能成瓶,故立因果別異論。《中觀論疏》卷二(本)云(大正42‧23c)︰「衛世師執因中無果,故名為斷。以因中無果,因滅於前,果生於後,故名為斷。」此外,尼夜耶及後期的彌曼差等學派亦採用此因中無果論。

〔參考資料〕 《摩訶止觀》卷十(上)。


因十四過

因明學用語。在因明中,因的謬誤共有十四種,名為「似因十四過」。略稱「因十四過」或「因過」。犯這種過失的因,謂之「似因」。「因」之十四過,可區分為三類,即(1)不成,(2)不定,(3)相違。不成有四過,不定有六過,相違有四過。故又稱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這都是依照因三相而區分的。

四不成是關於因的第一相的謬誤,有(1)兩俱不成,(2)隨一不成,(3)猶豫不成,(4)所依不成等四種。六不定是由於闕少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及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之中任何一相而生,有(1)共不定,(2)不共不定,(3)同分異全不定,(4)異分同全不定,(5)俱分不定,(6)相違決定。四相違中的任一都是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倒反成立所反對的宗的過因,有(1)法自相相違,(2)法差別相違,(3)有法自相相違,(4)有法差別相違。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按因明的規定,立因須三相兼備,如有違反,即成似因。似因就是有過失的因,它的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古今的說法也不盡一致。創立因明的正理派將似因分為五類九種︰

(一)不定或歧異︰

(1)共不定(因於同品有,於異品亦有)。

(2)不共不定(因於同品無,於異品亦無)。

(3)不決(宗上有法外延極大,因此找不出同異品)。

(二)相違(相違因實際成立的是與宗相反的命題)。

(三)不成︰

(1)所依不成(宗上有法不極成,因無所依)。

(2)因自身不成(因與宗上有法無關)。

(3)回轉性不成(因與宗法無必然的關係,這實在就是「共不定」過)。

(四)實有違宗(一因證明宗之成立,恰有另一因證明相反的結果,即佛家所說的「相違決定」)。

(五)自違(因所要成立的宗,是違背感覺經驗的、自相矛盾的。這實在就是宗過「自語相違」)。正理派很重視對因過的分析,他們認為推論中的各種謬誤都可由因過來概括,因此不主張另立宗過和喻過。但是從正理派所立的五類九種因過來看,不僅有重疊不當之處,而且也較為粗疏。然而近代印度正理論只立因過,而且也將因過分為五類九種,內容完全一致,只是所使用的術語不同而已,如︰

(一)差異推理(即「不定或歧異」)︰

(1)太廣(即「共不定」)。

(2)太狹(即「不共不定」)。

(3)無所不包(即「不決」)。

(二)自相矛盾推理(即「相違」)。

(三)平衡推理(即「實有違宗」)。

(四)不確實推理(即「不成」)︰

(1)出事地不實(即「所依不成」)。

(2)事端不實(即「因自身不成」)。

(3)因果關係不確(即「回轉性不成」)。

(五)背理推理(即「自違」)。

但是印度中古時代的因明家大多不取五類似因說,他們將因的過失分為三類︰(1)不成,(2)不定,(3)相違。此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有變化,可分三個階段︰

先是佛教古因明家和其他古因明師將似因分為三類十一種,即︰

(一)不成(缺因第一相的過失)︰

(1)兩俱不成(立敵均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2)隨一不成(立敵有一方不承認此因能證明宗)。

(二)不定(缺因第二、三相的過失)︰

(1)共不定(因於同異二品均有)。

(2)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因於同品或有或非有,於異品遍有)。

(3)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因於異品或有或非有,於同品遍有)。

(4)俱品一分轉(因於同異二品均或有或非有)。

(5)相違決定(一因證明宗之成立,同時有另一因卻證明相反的結果)。

(三)相違(因所成立的不是本宗,而是他宗)︰

(1)法自相相違(因與宗法的自相相違)。

(2)法差別相違(因與宗法的差別義相違)。

(3)有法自相相違(因與有法的自相相違)。

(4)有法差別相違(因與有法的差別義相違)。

後來,陳那又在此基礎上增補,在「不成」中別開「猶豫不成」和「所依不成」二過,又在「不定」中另設「不共不定」一過,這樣,就成了三類十四種似因。陳那的大弟子商羯羅主繼承了這種劃分,並作了具體的闡發。陳那所主而為商羯羅主所闡發的因十四過,對後世的影響很大。

七世紀時,法稱又對因過作了刪訂,減除「不定」中的「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和「相違決定」四過,又廢去「相違」中的「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和「有法差別相違」三過,使似因減為三類七種。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因明入正理論

一卷。印度‧商羯羅主造,唐‧玄奘於貞觀二十一年(647)在長安弘福寺譯出,知仁筆受。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二冊。作者商羯羅主的歷史已難詳考,據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說他出於陳那門下。今從他的著作對於陳那晚年成熟的量論學說很少涉及,他可能是陳那早年的弟子。又陳那久在南印度案達羅一帶講學,而天主此論的主要內容後來也被吸收在南印泰米爾語文學作品之內,由這些事實的旁證,作者可能是南印度的人。

本論之名「入正理」,有兩層意義︰其一,陳那早年關於因明的重要著作是《正理門論》,文字簡奧,不易理解,本論之作即為其入門階梯,所以稱為入正理。其二,正理是因明論法的通名,本論為通述論法的門徑,所以稱為入正理。窺基曾說此論「作因明之階漸,為正理之源由」,這是很恰當的論斷。

本論的全部內容,在開頭有總括一頌說︰「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這就是後人通說的「八門(能立、似能立等)二益(悟他、自悟)」實際包涵了諸因明論所說的要義。

這八門二益雖然不出陳那諸論的範圍,但本論是做了一番整理補充的功夫的。特別是在似能立一門裡,依照宗、因、喻三支整理出三十三過,以便實用,可說是一大進展。這三十三過是似宗九過,其中相違五種,不極成或極成四種;似因十四過,其中不成四種,不定六種,相違四種;似喻十過,其中由於同法的五種,由於異法的五種。本論對於這些過失,都作了簡要的說明,並舉了適當的例證。

本論辨別三支過失那樣的精細,完全是以構成論式的主要因素「因的三相」為依據。這三相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三相的理論雖然從世親以來就已組成,又經過陳那用九句因刊定而漸臻完備,但到了商羯羅主才辨析得極其精微,像他對於因的初相分析,連帶推論到宗的一支,需要將宗依即有法(論題中的主辭)和能別(論題中的賓辭),從宗體(整個論題)區別開來,而主張宗依的兩部分須各別得到立論者和論敵的共同承認而達於極成。因此在似宗的九過裡也就有了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三種,這些都是陳那著作中所未明白提出的。另外,他對因的第二、三相的分析,連帶將陳那所立因果裡的相違決定和四種相違一一明確起來,不能不說是一種學術上的發展。

本論是一部極其精簡的著作,詞約而義豐,但仍包括不盡,所以在論末更總結了一頌說︰「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辯於餘處。」這是要學者更參照陳那所著的理門集論而求深入的。

本論的內容和特點,大概如上。

本論的譯者玄奘在印度遊學時,對於因明到處參聞。他回國三年之後就譯出了本論。譯本既出,玄奘又口授講義,都是創聞新說,所以他門下弟子,奉為祕寶,競作註疏。其中大莊嚴寺文軌和慈恩寺窺基所作尤為流行。軌《疏》三卷,製作較早,後稱「舊疏」。基《疏》三卷,解釋繁廣,後稱「大疏」。奘門最後惟窺基一系獨盛,他門下慧沼相繼撰《義斷》一卷,《纂要》一卷,《續疏》(這是補足基《疏》末卷的)一卷;再傳智周,又撰《前記》三卷,《後記》三卷,都簡別他家異義而宣揚窺基之說。此外還有道邑的《義範》三卷,道巘的《義心》一卷,如理的《纂要記》一卷,也是發揮窺基學說的,可惜已佚失不傳。

本論在玄奘門下,不但傳習很盛,並且立破方法還被運用到各家著述之中,因而成為研究慈恩一宗必需通達的要籍。只是歷史不久,即跟著此宗勢力的衰微,而逐漸無人過問。此論流傳於日本,反而得著很大的發揚,傳承不絕,著述解說也極多。直到清代光緒二十一年(1895),楊仁山居士才從日本將窺基的《大疏》刻本取回中國,核對流通,這才重新引起學人對於本論的研究。

本論的梵文原本因為一向受印度耆那教徒的重視而保存。在第十二世紀時,耆那教徒師子賢曾為之作註,相繼有脅天的複註和吉祥月的複註,現都存在。1930年,德魯瓦校刊了本論梵本和師子賢註、脅天複註原本,合冊出版。次年,米洛諾夫又從註書裡輯出論本刊登於《通報》之上。1933年宇井伯壽又對校各梵本勘成本論的定本,附載在所著《佛教論理學》之末(並還作了新的日文譯本),這樣本論的原來面目就大白於世了。

在西藏,本論曾有過兩種譯本。初譯的一種是從漢譯本重翻,這是漢人勝藏主和度語教童所譯,並經漢人法寶校訂,但誤題本論作者之名為方象(即是域龍的同意語,乃陳那一名的翻譯)。後譯的一種是從梵本直接譯出,這是迦濕彌羅一切智護和度語名稱幢祥賢所譯,時間較晚,故在《布頓目錄》等舊錄上未載。這一譯本,大概是受了舊譯本誤題作者名字的影響,也將著論者題作陳那,並還錯認本論即是陳那所作的《理門》,而在譯題之末加上一個「門」字。以上兩種譯本都收入《西藏大藏經》〈丹珠爾〉中,〈經釋部〉第九十五函,但德格版、卓尼版均缺第二種譯本。又第二種譯本1927年拔查恰爾雅校刊出版,收在他所校刊的梵文本《入正理論》的第二部分。

就因為西藏譯本上一再存在著錯誤,近人費德雅布沙那在所著《印度邏輯史》中依據藏譯詳細介紹了本論,也看成它是《理門》同本而出於陳那手筆,由此在學者間對於本論與《理門》是一是二,以及作者是陳那還是天主,引起很長久的爭論。其實,如要相信最早傳習此論的玄奘是學有師承的,那末,他說本論作者是天主,也一定確實不容置疑的。至於本論和《理門》完全為兩事,則玄奘另有《理門》的譯本存在,更不待分辨而明了。(虞愚)

◎附一︰霍韜晦〈陳那以後佛家邏輯的發展〉(摘錄自《佛家邏輯研究》)

《因明入正理論》,玄奘譯。

本書乃陳那弟子商羯羅主所著,以二悟八義組織整個因明系統,簡潔而有條理,是一本極好的入門書,普受後人重視。自窺基之《大疏》出,遂成斯學權威。實際上窺基之前,已先有文軌之《莊嚴疏》,其後又有慧沼之《續疏》、《義斷》,與智因之《前記》、《後記》;傳至日本後亦續有疏釋多種,結果由鳳潭集為《瑞源記》一書。由於本論之梵文及藏文本均存,故近代學者之研究亦夥,如金倉圓照〈因明入正理論梵漢兩語對照〉(「文化」四卷六期)、武邑尚邦〈論因明入正理論之原典〉(「印佛研究」卷十一之一)、宇井伯壽則將此梵本校訂,附在其《佛教論理學》之末出版。(中略)此外,中國方面之近人疏解亦有︰熊十力《因明大疏刪注》、韓清淨《因明入正理論釋》、陳大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等。

◎附二︰呂澂〈因明入正理論的三個本子和注疏〉(摘錄自《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這本書是玄奘於貞觀二十一年(647)譯出的。此時是玄奘回國譯經後的第三年,可見玄奘對它還是很重視的。此書也簡稱《入論》。它比《因明正理門論》份量小些,所以一般也稱它為《小論》。

譯本題名作者為商羯羅主(陳那的弟子)。大約在宋代,此書也譯成藏文。西藏學者知道陳那著有《理門論》想找到它,但未找到,卻發現此書,就認為是《理門論》,於是將此書的作者歸之於陳那,並在譯本後面附言︰此乃藏人一向稱為《理門論》者。到了元代初年,西藏學者又找到《入論》的另一個梵本,並重新翻譯。這個新發現的本子上仍無作者名字,於是繼續誤認為是陳那的作品。

此論的梵本一向被認為是散失了。1921年,一般還認為梵本已佚。其實,《入論》的梵本一直保存在耆那教徒手裏。西元十一世紀時,耆那教徒師子賢給《入論》作了註,內容很詳細。接著,於十二世紀,脅天、吉祥月又各作了複註(鈔)。這些寫本早就被蒐集梵本的得到。因為這些本子裏有複牒(《入論》的原文),所以完全可以根據這些本子將《入論》原文整理出來,但此事並未被人們注意。大約在西元1909至1910年,俄國人米洛諾夫發現了它,寫了介紹文章,登在印度的雜誌上。米洛諾夫還說,他將進行校勘,在《佛教文庫》裏出版。後來歐戰爆發,他離開俄國,梵本未能發表。到1920年,印度對梵本進行整理,計劃在印度巴羅達東方研究所的《蓋克瓦特東方叢書》(Gos)中出版。但工作進行得很慢,直到1927年才出一本西藏的譯本(《叢書》的第三十九種)。又過了三年,即1930年,才把梵本(包括師子覺和脅天的註)出版。這期間米洛諾夫在法國,他知道印度的計劃,但總未見其實現,於是便自己進行整理。於1931年,他整理的梵本在法國《通報》第二十八卷裏也登了出來。

這兩個梵本跟中國譯本(漢、藏)是有出入的。究竟哪個本子是定本,至今也沒有統一的看法。日本學者宇井伯壽曾把梵本集攏起來,並用漢文做了校訂。宇井還把它譯成日文,這些都附在他的著作《佛教論理學》的後面。

《藏要》本《因明入正理論》也應用了這些刊本,把重要的出入之點都註了出來。

中國譯出《入論》後,在當時看來,還是一門新學問,所以,譯場裏有很多家根據玄奘的譯講(邊譯邊講)作了註疏。最初有神泰、靖邁、明覺等前輩的註疏;跟著又有文備、文軌、璧公等人的註疏。其中文軌的比較受人重視。因他住在莊嚴寺,所以也稱他的註疏為《莊嚴疏》。比較晚出是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此疏非常詳細,分量較大,所以也簡稱為《因明大疏》。窺基的門下還給《因明大疏》作了《疏記》。總之,當時各家的註疏不下幾十種,可惜現在大半都散失了。日人鳳潭於約當我國清初時,作《因明論疏瑞源記》(商務印書館1928年排印了此書),其中提到舊疏,說從唐到宋、明,給《入論》作疏的共有五十家。鳳潭在《瑞源記》裏約引用了三十家。所以,舊疏雖然大部分不存了,但從《瑞源記》裏還可以看到片斷。

《入論》的註疏雖很多,可是,後世研究《入論》的人大都用窺基的《因明大疏》。事實上,這部疏比其他的是要好一些。《因明大疏》原本不全,在「似喻能立不成」原文以下就沒有了,缺六分之一,可能窺基在寫作時就未完成。後來慧沼把它續成。慧沼的文字也相當繁,後人把他的疏加以刪節,遂成廣略兩個本子。後來,有人誤以為略本是窺基寫的,而廣本才是慧沼續的。金陵刻經處本即以略本為窺基所作。我們把慧沼的《續疏》全刻了出來,搞清了廣略兩個本子都是慧沼續補而成的。

文軌《莊嚴疏》的佚文,我們也從各方面輯起來,特別是利用了《金藏》裏的《十四類過疏》。此是文軌作,《金藏》誤認為窺基作。由於利用了《金藏》,輯佚也還比較像樣。有了《莊嚴疏》,就能幫助我們了解窺基在因明的哪些地方有自己的發揮,哪些地方是採用前人之說。

《因明大疏》於唐武宗會昌廢佛時國內便散失了。窺基關於因明的論述,僅在延壽的《宗鏡錄》裏保存了一小部分。宋明時期也有人研究因明,明代人對《入論》還有註釋。他們的參考資料大多取之於《宗鏡錄》,自然很不完全。後來從日本取回《因明大疏》的原本,金陵刻經處刻版印行。從那以後,研究因明,特別是《因明大疏》,才有了較為豐富的資料。近人如熊十力、梅光羲等對《因明大疏》作了刪節、註釋。

現在《入論》有梵、藏、漢三種本子,又有《因明大疏》作參考,研究它的資料還是相當豐富的。


因能變

略稱因變。為果能變的對稱。唯識家就諸識變現諸法,分別為因能變與果能變二種,其中,第八阿賴耶識中所攝藏的種子,能轉變而現起諸法,稱為因能變。另由種子所生起的八識,能各從自體變現出見、相二分,稱為果能變。因能變的「變」,是轉變之義;果能變的「變」,則為變現之義。

一切種子現起諸法時,有兩種之別,一是現起與三性(善、惡、無記)色心各自之自性等同流類之法,一是善惡種子資助其他劣弱的無記性種子而令現起。前者為產生萬法的親因緣種子,稱為名言種子,又稱等流習氣。此親因緣種子係由於名言(表義、顯境)而於第八識中所熏生,能使三性色心之法引生與各自之性類等同流類的結果,故稱等流習氣。即如善因生善果,惡因生惡果,無記之因生無記之果,心法的種子生心法,色法的種子生色法,皆是此等流習氣的能變作用。

後者為產生萬法的疏因緣種子,稱為「業種子」,又稱「異熟習氣」。此疏因緣種子係由善惡二業而於第八識中所熏生者,勢用殊勝故,能扶助其他劣弱的無記性習氣而產生無記的結果。異於自性善惡,而令非善非惡之無記結果成熟,故稱異熟習氣。

如此,此二種習氣或為親因緣,或為疏因緣,能轉變而產生諸法,故名為因能變。即等流習氣引生與後之自類種子同類的現行,異熟習氣引生與自類相異的現行異熟果。《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7c)︰「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總之,因能變,為因即能變之意,即指等流、異熟二因能轉變引生等流、異熟二果。詳言之,由等流之力生八識三性之果,由異熟之力,生除第七識之外餘七識無記之果。此係就因位有漏心而言。若就無漏之種子而論,唯第六、第七識的種子及現行有等流之因果,而無異熟之因果。又若佛果的八識現行,由於無熏習之義,亦唯有等流而無異熟。然而,如是單以種子談第八識之能變,係於第八識之種子識、現行識二義中,就種子識而言之。

◎附︰羅時憲《唯識方隅》〈諸行〉(摘錄)【戊一】因能變與果能變

一切現行相分、見分,皆是識所轉變(轉是生起義,轉變即變生)。有所變即有能變,以能與所恆相待故。能變有二重︰(一)因能變;(二)果能變。(見《識論》二及《述記》十二)

因能變有三解︰

(1)因能變唯自種子︰因,謂賴耶所攝持之種子,不論其為名言種子或業種子,相分種子或自體分種子,皆有能生果之功能,名因。此因種子,能變生心、心所之自體分(自體分與見分同一種子而生,故自體分種子即見分種子)、相分(別有種子之相分),及能變生後剎那之自類種子,故名能變(因即能變,持業釋)。此解全依《識論》。

(2)因能變通種現︰窺基於《識論述記》十二中別出己見,以為種子為因變生現行固是因能變,現行為因而熏生種子亦應是因能變。此解於理可通,然攝法太廣;以依此解,則一切行皆是因能變,安立因能變名反無用故。此解雖出自窺基,然慧沼作《了義燈》,已棄不用。

(3)因能變唯自體分種︰近人熊十力於所著《佛家名相通釋》下云︰「因變,即種子為因,而生識體。果變,即由識體現起相見二分。(中略)如眼識心王自證分,從其自種而生;故說彼自種為因能變。即此心王自證分上,現起相、見二分;便說此心王自證分,為果能變。」熊氏此說,於相見同種家可通,於相見別種家說不通。何以故﹖以相分種子既不屬因能變,亦不屬果能變故。熊氏既許有一分相分別有種子,而又不說此種子是因能變,可見其攝義不周也。

故三說中,以第一說為勝。

果能變者︰果,謂一切現行心、心所之自體分。自體分以自種子為因而得生,故望因而名果。此現行果(自體分)於生起之剎那,即轉變為相、見二分,故復名此自體分為能變。(果即能變,亦持業釋)

通塗所云「識變」,乃合因能變及果能變而言。此因能變及果能變,本非二事,亦非異時。以是同一識聚之心、心所種子,輾轉為增上緣而起現行故;即自體分以種子為因而得生,自體分從種而生之剎那,同時即變生相、見二分;若相分別有種者,則由自體分種挾相種而俱起,仍得說是自體分之所變也。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卷四;《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唯識學概論》、《唯識學的發展與傳承》、《唯識思想論集(一)》、《唯識思想論集(二)》、《唯識思想今論》、《唯識問題研究》、《唯識典籍研究(一)》、《唯識典籍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3}~{30})。


尼夜耶學派

印度六派哲學之一。又稱那耶修摩派(Ñāya-suma,或Nyāya-saumya)、若耶須摩派,譯為正理學派或正理派。「尼夜耶」除譯為正理之外,也譯為因論、因明、因明處。以《正理經》(Nyāya-sūtra,尼夜耶經)為根本聖典。相傳該書作者足目(Akṣa-pāda,即Gautama)乃本派開祖。

佛陀在世時,因明之法未行於世,至《摩訶婆羅多》(Mahābhārata)始稱論理學性的研究為「尼夜耶」或「因之學」,稱研究論理學者為「論理家」(haituka)。《大毗婆沙論》卷一七六所出之因論(五論之一),即指此學派而言。西元一、二世紀頃,論理家提倡五支作法之論證。未幾,數論、勝論及佛教亦均採用其說。後來此等論理家受到佛教、勝論的影響,形成一個唱導十六諦說的學派。此即正理派的起源。

十六諦乃《正理經》所詳說者。由於後世的《廣破經》(Vaidalya-sūtra)及其註釋《廣破論》(Vaidalya-prakaraṇa)曾評破十六諦說。此外,《迴諍論》及提婆的《百論》中也曾論及十六諦。可知十六諦說在龍樹以前早已成立。所謂十六諦為︰量、所量、疑、用、喻、悉檀、支分、思擇、決、論義、紛議、壞義、似因、難難、諍論、墮負。相傳依此十六諦之真知可斷無明,而次第解脫煩惱、業、生、苦等。並可得最上界云云。

依《成實論》卷二〈一切有無品〉云(大正32‧256a)︰「如陀羅驃等六事是優樓伽有,二十五諦是僧伽有,十六種義是那耶修摩有。」《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云(大正30‧500c)︰「一切外論略有三種︰一者因論,二者聲論,三者醫方論。」由此可見西元四、五世紀時,一般佛徒皆以正理學派及數論、勝論等為外道的代表。此外,佛教也曾採用此派論理學的形式。彌勒及無著各於其所著書中曾詳述因明論式。世親且曾著《如實論》以解釋《正理經》,並唱因之三相說以駁斥此派所論。此外,陳那更確立因之三相說,改五支作法為三支作法。其後《正理經》之論理說遂被稱為古因明。

西元四、五世紀左右,本學派出筏磋衍那(Vātsyāyana)註解《正理經》。至六、七世紀時,鄔闍多伽羅(Uddyotakara)出世,為筏磋衍那之註再加評釋,並破斥世親及陳那之說,且亦應用因之三相說,大力發揚教勢。及至第十二世紀剛格沙(Gaṅgeśa)撰書解釋《正理經》的四量。此被稱為新正理(Navya-nyāya)派。

關於此派之所依經典《正理經》,已有中文譯本。為沈劍英所譯。收在沈氏《因明學研究》一書之附錄中。

◎附︰黃懺華《印度哲學史綱》第四章第三節(摘錄)

尼夜耶哲學底終局目的,是由獲得真智去離苦、得解脫。換句話說,就是從十六諦(就是十六句義)底真智,得解脫。

現世充滿苦惱,這是因為有生底緣故。生底原因,由於業。作業,拿煩惱做基礎。煩惱,拿無知做根柢。所以假如想離苦,就不可不滅無知。那個時候,因果底系列滅去,於是得無上境。所謂無上境,是說脫離一切世間底欲樂,沒有世間出世間底執著,廓然大悟底狀態。就是把無明煩惱業生苦底系列,看做人生進展底事實。要想離這個苦界,得最上解脫,不可不滅無明。那麼,用甚麼樣的方法,能夠脫離無明呢﹖正理派以為這個在獲得真智。為獲得真智,師友相會而論議。這裏就是本派成功論理派底契機所在。本派因此把論究底題目,總括做十六句義,就是十六範疇。

〔參考資料〕 《順中論》卷上;《攝大乘論釋》卷二;文軌《因明入正理論疏》;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外道哲學》;梁漱溟《印度哲學概論》;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三冊〈因果〉;宇井伯壽《印度哲學史》、《印度哲學研究》第一冊;金倉圓照《インド哲學史》、《インド哲學の自我思想》;Edited by Sarvepalli Radhakrishnan and Charles A.Moore《A Source Book in Indian Philosophy》。


有法差別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又作「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缺少因三相中第二、第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前陳的含意(差別)相違,致使所立的宗不能成立。《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此文自來號稱難解,今據宇井伯壽所說略解如下︰所謂「此因」,係指其前所舉有法自相相違的立量原文。「作有緣性」的「緣」,可作「觀念」或「思惟」解。所謂「作有緣性」,即謂使我們發生某物存在之觀念者。依立者勝論派說,其所立之因,可以證明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使人確認有性的存在,而有性是於實德業使人發生它們存在的觀念,雖與實德業和合存在,實際當為與實德業別異而獨立者。「作非有緣性」是與作有緣性相反,即使人起「非有」即「無」之思惟者。勝論派所以要證明有性並非實德業,乃為使它成為「作有緣性」。然而有性的非實德業,即使能被證明,也得確證有性的存在,才可確立「作有緣性」。然其所立之因雖能證有性的非實德業,但有性的存在卻也都被否定。所以此因自然成為證成「作非有緣性」之因,而與勝論派的意許相矛盾。(陳望道)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有法差別相違就是立因與意許的有法相違的過失。此過也不易索解,原因還是在例句的費解。如《因明入正理論》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這就是仍以勝論三比量為例來說明有法差別相違。陳那認為「有一實」等三因與宗上有法「有性」的差別義「有緣性」是相違的。什麼是「有緣性」呢﹖「有緣即境」,「境」就是能引起人們認識活動的客觀對象,就是各種實物以及它們的屬性和運動形式等,也即勝論所說的實、德、業。而實、德、業既然為大有所概括,所以大有也就是能引起人們認識活動的「境」,也就是說,大有是可以「作有緣性」的。

但是佛家本不承認有什麼大有,當然也不會認為大有可「作有緣性」,所以陳那出差別相違量云︰


有性應作非大有有緣性,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如同異性。


把有性說為「作非有緣性」。換言之,即認為大有不是能引起人們思維活動的客觀對象。從陳那的差別相違量可以看到佛家對勝論派的唯物主義觀點是竭力否定的,然也因此而「墮負」(墮入負相)。因明家總是以陳那所引的勝論三比量和陳那所出的相違量來說明有法自相相違因和有法差別相違因,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實陳那、天主關於後二相違的用例及闡述是充滿哲學偏見的,因而是不足為訓的。

由此,我們須用另外的例子來說明有法差別相違。如玄奘所立的「真唯識量」云︰


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
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
猶如眼識。(喻)


此量犯諸多過失,其中之一就是有法差別相違,這裡僅就這一點作一些說明。此宗有法「色」的自相即有形質的事物,而「色」的差別義按大乘的說法有「本質色」和「相分色」之分。有法「色」上冠以「極成」的簡別語,就是表示這裡所說的「色」是大小乘共同認可的本質色(儘管玄奘主觀意許的是相分色)。但本質色並非不離於眼識的色,因此「初三攝,眼所不攝」因與宗上有法的差別義存在相違,是有法差別相違因。玄奘以此因來成立相分色不離於眼識,敵論者就可以抓住這個有法差別相違因進行破斥出相違量云︰


所說極成之色,應非極成之色;(宗)
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
猶如眼識。(喻)


大小乘共許極成的色應是本質色,而且大小乘共同認為本質色是離於眼識的,現在玄奘立因說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的(即眼識所攝),如此宗因豈不相違﹖因此敵論者可據以問難︰你說的極成色(本質色)並非極成色,因為你認為這個色是眼識所攝的。這一問是問得很有力的,把「真唯識量」的有法差別相違因給揭示出來了;在這樣的相違量前面,立者是無法狡辯的。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因明入正理論明燈抄》卷五;《因明入正理論因明鈔》卷四;《因明入正理論瑞源記》卷四、卷七;《三十三過本作法纂解》卷下;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正理滴論

研究因明學的古典著作。又稱《正理一滴》、《正理一滴論》、《邏輯一滴》。全論分三品,係古代印度之佛學家法稱所著。譯本有二種,分別由王森據梵文本、楊化群依藏文本所譯出。1982年發表於大陸版之《世界宗教研究》中,後被收入《大藏經補編》第九冊。

作者法稱繼承並發展陳那的因明和認識論的學說而著有因明七論。《正理一滴論》即是其中的一部。全論簡明顯要地論述因明的推理法則,故為各國學術界所重視,並有不少專著論述其在邏輯學領域的地位和價值。此外,本論在對現量和比量的思維活動層次所作的精闢分析,對心理學的研究也有其一定的價值。

◎附一︰楊化群譯《正理滴論》譯者跋

《正理滴論》,是西元七世紀,印度的因明學家法稱所著七部量理論典中的一部。七部量論,又叫七部因明論著︰(1)《釋量論》,(2)《定量論》,(3)《正理滴論》,(4)《因滴論》,(5)《觀相屬論》,(6)《成他相續論》,(7)《諍理論》。

七部量論是法稱繼承和發展陳那因明學的重要著作。七部原著加上印度十五家學者的注釋,共有五十九種(根據德格版《丹珠爾》),形成因明學從原理到論證比較系統的思想體系。這些寶貴文獻,目前還完整地保存於藏文佛教典籍《丹珠爾》,即《論藏》之中。

從這些書目裡,我們可以看到印度解釋《正理滴論》的註疏有︰

(1)《正理滴論廣註》,作者律天。

(2)《正理滴論廣釋》,作者法勝。

(3)《正理滴論前宗略》,作者蓮花戒。

(4)《正理滴論攝義》,作者勝友。

這些論著先後譯成藏文後,使法稱的因明學說得以逐步傳播並應用於西藏等地區的佛學研究。西元十世紀以來,由於政治、經濟等錯綜發展的原因,西藏產生了若干佛教教派,各教派出了不少學行都有成就的學者,其中有些人曾為法稱的因明著作寫過註釋,而專為解釋《正理滴論》的,有賈曹‧達爾瑪人欽作的《正理滴論善說心藏註》。

近代,東西方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於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正理滴論》一書,由於精簡扼要地對法稱自己的因明學體系作了概括的敘述,表現了在邏輯上的價值,受到東西方學者的重視,並給予一定的評價。

《正理滴論》開宗明義就說︰「士夫成辦諸事,正智必須先行。」其中「正智」,即「正確的認識」,「士夫」即「有志之士」。這句話的整個含意,可以理解為立志做成一番事業的人們,要使自己的行動適應預期的目的,就必須具備正確的認識。換句話說,對有關問題必須有正確的了解。而闡述獲得這種認識的途徑和進行推理論證的法則,正是因明學的旨趣。

原書分三部分,即〈現量品〉、〈自利比量品〉(有譯為〈為自比量品〉、〈自義比量品〉)、〈利他比量品〉(有譯為〈為他比量品〉、〈他義比量品〉)。這裡所提到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量」,它有三方面的含意︰

(1)因明論式叫量,成立論式叫立量。

(2)量是有關知識性質的,故把《因明論》叫做《量論》,即帶有認識論的意味。

(3)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即對事物得到正確的認識,如像用尺子量布,一尺一尺地量下去是量的作用,而所了解到的長度乃是量的結果。

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現量,比量,聖教量三種,到西元六世紀,印度傑出的因明學家陳那集量理之大成,寫了一部巨著名《集量論》否定了聖教量。他分析量的對象即所謂「所量」,不超出自相和共相兩大類。自相,即事物自具的特性,共相,即事物間的共性。因此,認識它們的量,也只有了解自相的「現量」和了解共相的「比量」兩種。法稱遵其說,以現量和比量(分為自利比量,利他比量兩部分)來概括了因明的全部內容。

什麼叫做現量呢﹖如《正理滴論》說︰「自利比量者,謂由三相之因所生諸認識。……具三相之因者,謂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即列出具因三相的論式以正確的理由為根據,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

什麼叫做利他比量呢﹖如《正理滴論》說︰「利他比量,說為三相因者,謂於因安立果(即將真能立語說為比量──譯註)故。由於立量之別,此分二種,謂具同品法及具異品法。無論何種論式,皆具此二義,無有差別。」意謂能成立因須具三相,在自立立他上並無差別。但自利係就個人進行思維而言,利他則就對他人以語言建立為論式所收效果而言。

具備三相之因方為正因,只有三種。如《正理滴論》說︰「三相所在之處,唯有三種因,謂未緣到因(有譯為「不可得因」)、自性因、果因(有譯為「果性因」)。」據此是以成立比量,不得多亦不得少。

法稱在他〈利他比量品〉中,認為利他比量的語言結構,為了運用方便起見,可以用兩種不同的格式去表達。一種是帶著同品法性質表示因與同品相結合的,叫做隨因後遍,又叫做隨因後行。一種是帶著異品法性質表示因與異品相離的,叫做隨因遣遍,又叫做隨因後遣。聯合起來,構成隨因遍行遍遣,這兩種格式,只是在正面和反面的形態上有所不同,其實質卻都能夠表明因有三相,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認為可以把同法式與異法式分開單獨運用,再同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的論式分別結合起來,便可以構成各種不同的量式,以進行廣泛的推理論證。

佛教因明,原來是為了探求真理,而同印度當時的別種宗派學說進行辯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在《正理滴論》這一書中,既繼承了陳那的因明學思想又有了新的創見和發展,試舉幾點略加說明。

(1)法稱改革了利他比量三支格式,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支的名目,如《正理滴論》說︰「以上所略述因三相之義,獲領悟已,所謂喻者,雖為能立之支分,但離之別無有體,故未另立其相,蓋隨能立已了解其義故。」

(2)法稱不用「相違決定」,如《正理滴論》說︰「相違決定,亦說為猶豫之因,何故於此處不敘述之﹖以其不成比量推理之對象故,於敘述果因、自相因、未緣到因之性相時,既然無相違決定,於他處更無相違決定可言。因此,由於未見物體,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對此等義進行辨析所構成之相違決定,乃說為宗之過。」

(3)法稱重視事物的關係,為因明理論奠定了較穩固的基礎,例如在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乃以事物之間的相屬關係為依據,如《正理滴論》說︰「所成立之義,與因相繫屬,復分為二種,即直接為所成立義之自性及所成立義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從彼出生者,乃為與彼無相繫屬之自性。自性及從生二者,唯有自性因及果因,唯有此二因,成立事物故。」這裡所說的自性因,是就事物自具的一種特性,或概念的本質加以分析所得;果因則由一般事物中的因果關係而建立。有了這樣的相屬關係,因明本身就有了客觀的保證,用不著去對它猶豫不決了。

(4)至於未緣到因,如《正理滴論》說︰「雖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緣到而言,謂物若有,不致未緣到彼故。若於他處,因域、時、性原因隱祕之物,未被緣慮之所明瞭者,雖因自之現量識錯覺,而彼物亦不定為無。」這兒所講的未緣到因,主要是以否定的形式反成某種難見的事物。所謂「緣」,是「緣慮」的意思,作為「見到」理解,凡未見到的東西,當然沒有。但由於地域空間,過現未的時間,事物的特性等原因,所未見到的東西,從主觀認識上講是沒有的,但並不能因為自身的認識受到限制,即肯定那種未見到的東西絕對沒有。這是法稱的一個創見,在漢譯因明論典中,未見「未緣到因」之說。所以我對這個專用詞,採取了按藏文字義的對譯法。

(5)書名我譯為《正理滴論》,考慮到「滴」字的藏文為「thigs pa」,是滴的泛說詞,並無數量的限制,如果用「一」來限制它,即成為「一滴」,還原為藏文,就該為「thigspa gcig」,但原書並無「gcig」字。藏文中有「滴水積成大海」之說,可見這個泛說的「滴」字,沒有必要用數字去限制它。法稱用「滴」字冠以書名,可見其有妙用。

◎附二︰威提布薩那著‧虞愚譯〈法稱「邏輯一滴」的分析〉(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1})

(一)知覺(現量)
第一章談到人類運用完全或有效的知識而達到一切對象有兩種︰(一)知覺,(二)推理。知覺這種知識它是通過感覺等等,它據說超越了預想並避免錯誤。預想是指似是而非的幻象的經驗,這種幻象看過去好像已能夠應對和接觸到的那樣真實。譬如一棵樹的影子會現出樹的本身,或者一條繩子會現出蛇形。錯誤,是由黑暗、迅速的動作、乘船旅行、搖動等等這些原因所引起的。例如對乘船旅行的人說,兩岸的樹木看來好像是動的。知覺分四種︰(1)五官的知覺(五根現量),(2)心的知覺(意識現量),(3)自己意識(自證現量),(4)沉思者知覺(瑜伽現量)。知覺對象就像它的本身,而推理對象就像它的同類。例如我看的一條牛是特別的一條牛,牠具有某些和其他的牛不同的特性,而我推論的一條牛是一般的牛,牠具有一些其他的牛所共有的特性。這就是說︰知覺是個別的知識,而推理則是一般的知識。隨著一個對象的遠近,知覺因之而不同。這就是說︰知覺一個對象的特殊性格,這種性格證明對象是絕對真實的。因為它指出對象具有某種實際功效,而這種性格也指出知覺是真實知識的源泉,因為它真實地和所接觸的事物相適應的。

(二)自身推理(為自比量)
第二章「自身推理」的定義是︰經由理由或中詞帶有三個形式或特徵而得到的推理知識。例如︰此山有火,因為它有煙,此山有火知識之得到是通過煙推演而來,而 煙就是理由或中詞。

理由或中詞具有三個形式或特徵,有如下述︰

(1)中詞必須寓於小詞,例如︰


此山有火,
因為它有煙,
像一個廚房,但不像一個湖。


在這個推論必須「山」上有「煙」。

(2)中詞必須只寓於大詞同類的事物,例如上面推論「煙」寓於「一個廚房」,這就是同類的事物它包含「有火」。

(3)中詞必不寓於與大詞異類的事物,例如上面推論「煙」必不寓於「一個湖」,它是含有火的異類事物。

中詞對於大詞的關係共有三種︰

(1)同一性,例如︰

這是一棵樹,因為它是醒莎帕(simsapa,樹名)。

(2)結果,例如︰

這裏有火,因為有煙。

(3)非知覺(非現量)分析有十一種︰

a.未見其同一性,例如︰

這裏沒有煙,因為沒有見到(固然,煙是具有這種性質,如果它是存在,它就可以被人看見)。

b.未見其果,例如︰這裏不存在不受阻礙性能煙的原因,因為這裏沒有煙。

c.未見其遍或總,例如︰這裏沒有醒莎帕,因為根本沒有樹。

d.已見的與同一性相反,例如︰這裏沒有冷的感覺,因為有火。

e.已見異果,例如︰這裏沒有冷的感覺,因為有煙。

f.已見的與聯繫相反,例如︰即使過去實體的毀滅並不確定,因為它依存於其他原因。

g.已見的與結果相反,例如︰這裏不存在不受阻礙性能冷的原因,因為有火。

h.已見的與總的相反,例如︰這裏沒有寒冷的感覺,因為有火。

i.未見其因,例如︰沒有煙,因為沒有火。

j.已見的與因相反,例如︰他身上毛髮並沒有竦然,因為他坐在火旁。

k.已見的果與因相反,例如︰這裏沒有任何人身上毛髮竦然,因為這裏有煙。

(三)為人推理(為他比量)

第三章,「為人推理」被定義做三種形式的語言上中詞的說明,這就是當推理用語言文字展開,目的在產生使他人信服,那就是被看做對他人的推理。

推理是一種知識,語言文字這裏被叫做將結果歸於原因的推理。雖然語言文字本身不是知識,但是會產生知識。為人推理有兩種︰

a.正的或同類;及b.負的或異類,如下例︰


 a.聲音不是永恆,
 因為它是一種產物,
 凡是產物都不是永恆,像一個盆子。
(正)
 b.聲音不是永恆,
 因為它是一種產物,
 不是不是永恆一定不是一種產物,像
虛空。(負)


〔論題〕 小詞與大詞的關係有待證明,如此山有火,因為它有煙。在這推論「山」是小詞它有待證屆蔔「火」,火就是大詞。小詞和大詞連在一起,構成一個命題。一個命題有待證征,就是一個論題。

〔論題的謬誤〕 論題的謬誤析有四種。即一個論題是謬誤,假如它和以下相矛盾──

(1)知覺,例如說︰聲音是聽不見的。

(2)推理,例如說︰聲音是永恆。

(3)概念,例如說︰月亮不是月亮。

(4)自己的陳述,例如說︰推理非知識的源泉。

〔中詞的謬誤〕 我們已談到中詞須具有三個特徵,如果三個特徵中任何一個特徵有下面三種情況之一即無法證實、不能決定及矛盾的,那就是中詞的謬誤。

(1)無法證實(unproved,asiddha),例如︰

a.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可見的。聲音可見,雙方都不承認。

b.樹木有知覺,因為如果把樹皮剝脫就會枯死。對方不承認這一種樹的特殊死法。

c.此山有火,因為它有霧氣。霧氣為火的事實,還有問題。

d.靈魂是周遍一切,因為它到處可以覺察。靈魂是否處處可以覺察,不能無疑。

(2)不能決定(uncertain,anaikantika),例如︰

a.聲音不是永恆,因為它是可知的。可知的過於廣泛,因為它包含永恆和不是永恆。

b.某人是全知的,因為他是一個演說家。這個理由過狹,因為演說家不一定是全知的或非全知的。

(3)矛盾的(contradictory,viruddha),例如︰

a.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一種產物。這裏「產物」與「永恆」不一致,這就是︰中詞與大詞是反對的。

b.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一種產物。這裏「產物」對「不是永恆」,並非不一致。

〔同類例證的謬誤〕 例證有兩種︰一是同類,二是異類,同類例證的謬誤有如下面︰

(1)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無形的,像動作。「動作」不能充作例證,因為它不是永恆。這就是,因為它排斥了大詞。

(2)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無形的,像原子。「原子」不能充作例證,因為它是有形的,這就是說,因為它排斥了中詞。

(3)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無形的,像一個盆子。「盆子」不能充作例證,因為它既非永恆,也非無形,這就是,因為它排斥了大詞和中詞。

(4)此人是多情的,因為他是一個演說家,像街上的人。「街上的人」不能充作例證,因為他是否多情,還有問題,這就是大詞的真實含有疑問。

(5)此人終有一死,因為他是多情的,像街上的人。這個例證,中詞的真實含有疑問,這就是街上的人是否多情還有問題。

(6)此人非全知者,因為他是多情的,像街上的人。這個譬喻,大詞與中詞的真實都含有疑問。這就是,街上的人是否多情的及非全知者都有問題。

(7)此人是多情的,因為他是一個演說家,像某一個人。

這個例證是沒有聯合,因為是「多情」及是一個「演說家」之間,並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繫。

(8)聲音不是永恆,因為它是一種產物,像一個盆子。

這個例證含有缺乏聯繫的謬誤。本來聯繫應明示︰一切產物不是永恆像一個盆子。

(9)聲音是一種產物,因為它不是永恆,一切不是永恆的事物是產物,像一個盆子。這個例證含有顛倒聯繫的謬誤。真正聯繫必須明示如下︰一切產物都不是永恆,像一個盆子。同樣的,異類例證的謬誤也有九種。

〔駁斥〕 真駁斥在於指出對方推論上有上面所說的任何一種謬誤。假駁斥是貌似或無效而已,在梵文叫做Jāti。

〔結論〕 最後幾行,譯者敘述法稱《邏輯一滴》征服六師外道Jirthiskas,正如釋迦牟尼征服魔軍一樣,又如陽光驅散黑暗一樣。《邏輯一滴》論摧毀了我執理論(atmakatheory,這是指當時六師教義)。這是一個奇蹟。

(四)法稱對於陳那的批判
〔隱義的矛盾〕 中詞與大詞對立是錯誤的一種叫做矛盾,那是陳那和法稱所公認的。中詞與大詞的隱義對立(大詞假若是含糊),列入陳那《因明正理門論》中,做為另一種錯誤,叫做隱義的矛盾,法稱在他所著的《邏輯一滴》論中,否認這種觀點,他主張這第二種矛盾已包含在第一種之中。

第二種矛盾或隱義的矛盾,例子是這樣︰


眼等為他物所用,
因為它是組合物,
像一張床、坐具等。


這裏大詞「他物」是含糊的。由於它可以指組合物(如身體),也可以指非組合物(如靈魂),中詞與大詞之間所以成為矛盾是︰假如「他物」這個字,在發言人(指數論)是以「非組合物」來理解它;但在聽者(指佛家)是以「組合物」的意義上來理解它。這樣推論,就在中詞與大詞的隱義,造成矛盾。

法稱在他的《邏輯一滴》,認為這種情況是屬於第一種或固有的矛盾(中詞與大詞相矛盾)。因為一個字做為命題的大詞,只容有一種意義,假使字面的意義與蘊藏的意義之間有含糊的地方,那麼,真正的意義,從上下文是可以確定下來的。假使蘊藏的意義才是真正的意義的話,中詞與大詞之間,還是固有的矛盾。

〔矛盾並非錯誤〕 陳那且陳述另一謬誤叫做「矛盾並非錯誤」,他把這引入「不能決定謬誤」之中。這種謬誤就是︰論題及其相反論題各有顯然正確的理由支持它。例如︰


一個勝論派哲學家說︰
聲音不是永恆,因為它是一種產物。
一個彌曼差論者,回答︰
聲音是永恆,因為它是可聞的。


根據勝論與彌曼差論二學派各自的教義,用在以上的情況認為都是正確的;但是它們導致矛盾的結論,不能決定,所以結果是錯誤的。

法稱在《邏輯一滴》,否認矛盾並非錯誤的謬妄。理由是︰它既非從推理的聯繫而發生,甚至也不是基於經文。一個正確理由或中詞,必須與大詞有同一性,結果或非知覺的聯繫,也必須導致一正確的結論。

兩個互相矛盾的結論,不可能都有正確的理由來支持。兩套不同的經典也不可能有任何幫助來建立兩個矛盾的結論,由於一個經典不能抹煞知覺和推理;而推理之所以有力量,就在於確定超感官的對象。矛盾並非錯誤的謬誤,所以是不可能的。

〔例證的功用〕 法稱力辯例證不是三段推論式的部分,因為它已經包含在中詞之中。這點他和陳那是相反的。例如︰


此山有火,
因為它有煙,
像一個廚房。


在這個推論,「煙」這個詞已包含一個廚房及其他同類的事物,所以幾乎沒有必要引用廚房來做例證。雖然法稱說過,這種例證所以有更多的價值,在於它能夠把中詞用一般的形式所表示的東西更明確地表現出來︰例如「一切有煙皆有火」的一般表現形式,由於有煙及有火的「廚房」的特殊例證而變得更加使人印入腦際。

〔參考資料〕 山田龍城《梵語佛典導論》。


判教

在佛教中根據義理的淺深、說時的先後等方面,將後世所傳的佛教各部分,加以剖析類別,以明說意之所在的叫做判教。又作教判。判教起源於南北朝時代,到了隋唐還繼續盛行。從有判教以來,就未得一致的見解。又由於諸家所見各異,遂生宗派之別,所以判教也是宗派成立的原因之一。

在南北朝時代,南北判教著名的有十家,後人謂之「南三北七」。如連同隋唐時代判教之說來看,他們的主張一教乃至六教,大致如次︰

(1)主張一教的有二︰{1}姚秦‧鳩摩羅什,{2}後魏‧菩提流支。立一音教,謂一切聖教都是如來一圓音教,因眾生根器不同而有種種區別。

(2)主張二教的有四︰南齊‧劉虬立頓、漸二教,初頓為《華嚴》;後漸復分為五︰即人天(提謂)、聲聞(四諦)、般若(空)、法華(破三歸一)、涅槃(佛性)。{1}陳‧真諦三藏立頓、漸二教,與此大同。{2}隋‧誕法師,立直往與漸悟二教。{3}宋‧曇無讖、隋‧慧遠等立半(初說)、滿(後說)二教。{4}唐‧江南印法師、敏法師等立屈曲與平道二教︰釋迦佛說《涅槃經》,隨逐機性破除執著,為屈曲教;盧舍那佛說《華嚴經》隨逐法性自在無礙為平等教。(3)主張三教的有四︰{1}後魏‧統法師立頓、漸、圓三教︰為根熟者演常與無常、空與不空等一切具說,更無漸次,名為頓教;其次為根未熟者先說無常後說常,先說空後說不空,名為漸教;最後為上達佛境者,說如來無礙解脫究竟,果德圓極祕密自在法門,名為圓教。{2}陳‧真諦立轉、照、持三教︰本《金光明經》說四諦為轉教,《般若》為照教,《瑜伽》為持教。{3}隋‧吉藏立本、末、攝末歸本三教︰《華嚴》最初說為根本法輪,為三乘等隨後說為枝末法輪,《涅槃》、《法華》最後說為攝末歸本教。{4}唐‧玄奘本《解深密經》立三時說教︰初四諦教,次空教,最後非空非有之中道教。(4)主張四教的有五︰{1}齊‧大衍立因緣宗等四教︰謂小乘薩婆多等部為因緣宗,《成實論》及經部等說為假名宗,諸部般若說即空理明一切法不真實為不真宗,《華嚴》、《涅槃》明法界真理佛性為真宗。{2}梁‧光宅法雲立四乘教︰《法華》中臨門三車為三乘教,四衢道中所授大白牛車為第四乘教,前三(聲聞、緣覺、菩薩)為權,後一為實,合三乘與一乘為四乘教。{3}隋‧笈多立四諦等四教︰謂《阿含》為四諦教,《般若》為無相教,《楞伽》為法相教,《華嚴》為觀行教。{4}隋‧智立藏、通、別、圓四教︰依據講因緣生法而不究竟的小乘經律論立藏教;依據大小乘相共而與前藏後別圓相貫;如《般若經》中共般若之說立通教;依據但說大乘不共佛法如《般若經》中不共般若之說立別教;依據大乘究竟義理,圓滿具足圓融無礙之說立圓教。{5}唐‧新羅國元曉立三乘別教等四教︰謂四諦教《緣起經》等為三乘別教,《般若》、《深密經》等為三乘通教,《瓔珞》、《梵網經》等為一乘分教,《華嚴經》為一乘滿教。(5)主張五教的有三︰{1}護身寺自軌根據用的四教,僅許《涅槃經》為常宗,而推尊《華嚴經》於《涅槃經》之上,別立為法界宗,這樣就成為因緣、假名、不真、真、法界等五宗。{2}唐‧波頗立四諦、般若(二同笈多之說)、三觀(《華嚴》)、安樂(《涅槃》)、守護(《大集》)等五教。{3}唐‧法藏立小、始、終、頓、圓五教︰謂《阿含》為小教,《般若》為始教,《楞伽》為終教,《華嚴》為頓教與圓教。(6)主張六教的有一︰隋‧耆闍崛多立因緣等六宗︰謂《毗曇論》說六因四緣為因緣宗,《成實論》說三假為假名宗,「四論」說如幻為不真宗,《法華》為真宗,《涅槃》為常宗,《華嚴》為圓宗。

綜計諸家判教之說,不下二十餘種。其中以天台、賢首兩家的說法比較特殊,其影響後世也最大,這裡略加敘述如下︰

天台智的判教,即有名的五時八教說,簡稱四教說。五時是依《涅槃經》裡佛說開展如牛乳五味(乳、酪、生酥、熟酥、醍醐)的比喻而建立的。五時即佛一代說法的五個階段︰(1)華嚴時,(2)鹿苑時,(3)方等時(說《大集》、《寶積》、《思益》、《淨名》等經),(4)般若時,(5)法華涅槃時。此外,又由說法的形式和內容來區別,各分四種,合成八教。形式方面稱為化儀四教,內容方面稱為化法四教。化儀四教首先是頓教,大乘圓滿教理直下全提;其次是漸教,由小而大次第宣揚;再次是祕密教,受教的同聽異聞,或頓或漸都以為對自己所說;最後是不定教,也是一齊聽法而領會不同,或於頓中得漸義,或於漸中得頓義,但都知道佛是普遍而說。如果用這四教和五時配合,那麼最初華嚴時即為頓教,鹿苑、方等、般若三時為漸教,隨著三乘根基逐漸從小入大,在此頓、漸二教中間,又都含有祕密不定,只有第五法華涅槃時,才超然於頓漸祕密不定之外。化儀四教即先所述的藏、通、別、圓。這四教亦可以與五時相配合,最初華嚴時為圓教而說意兼別,第二鹿苑時但是藏教,第三方等時因為說法通於三乘所以並不屬於那一教,第四般若時,除藏教外兼明後三時,第五法華涅槃時,專門開闢圓頓義理,唯屬圓教。《法華》本已究竟,但還有不能得益的,故又重之以《涅槃》。五時配到《法華》為止叫做前番五時;如要到《涅槃》為止叫做後番五時。這樣不但推尊了《法華》,《涅槃》亦同時被推尊了。

天台以前判教之說雖多,大概以頓、漸、不定三種為主要區別。《華嚴》為化菩薩,如日照高山名為頓教,三藏為化小乘,先教半字故名有相教,十二年後為大乘人說五時般若乃至常住名無相教。此等俱為漸教。別有一類經非頓非漸明佛性常住,如《勝鬘》、《金光明》等,名為偏方不定教。惟漸教中有分三時、四時、五時等等的說法。羅什門下慧觀結合三時、四時等說,而立五時說,其順序與天台五時說大體一致,所不同者,慧觀於漸教中分有相、無相、抑揚三種,而天台分鹿苑(有相)、方等(抑揚)、般若(無相)而已;至於祕密與不定,仍由前述各家所立的不定教而來。祕密可說是隱覆的不定;而不定則是顯露的不定。又慧觀判教為三乘與一乘之區別,而以三乘為三乘別教(有相教)與三乘通教(無相教)二種。天台由大乘教而來,故設大乘通教、大乘別教,而立藏、通、別之區別;更綜合《法華》、《涅槃》於其上設為圓教。此藏、通、別、圓之次序,似又與用所立的因緣、假名、誑相、常宗等四教相通。可見天台五時八教之說,是吸取南北各家異說而加以發展的。

華嚴、賢首的判教,即有名的五教十宗說。五教即(1)小乘教(唯說眼、耳、鼻、舌、身、意六識為心的即是),(2)大乘始教(說八識阿賴耶的,如《唯識論》即是),(3)大乘終教(說現象差別法不外乎真如的,如《大乘起信論》與攝論派等即是),(4)大乘頓教(進一步說妄心妄境俱空,僅一真心朗然,如《維摩詰經》等即是),(5)大乘圓教(更進一步說森羅萬象的差別現象,不外乎朗然一心的顯現,如《華嚴經》即是)。五教說淵源於杜順的《五教止觀》,其目的不外推尊本宗所宗的《華嚴經》在諸經中為最尊最勝。賢首於五教之外,又立十宗之名︰(1)我法俱有宗(犢子、法上、賢胄、正量、密林山等五部,以及經量部中的一派),(2)法有我無宗(雪山、有部二部),(3)法無去來宗(法藏、飲光、大眾、雞 胤、制多山、西山住、北山住等七部,以及化地部中的一派),(4)現通假實宗(說假部及經量部中的一派),(5)俗妄真實宗(說出世部),(6)諸法但名宗(一說部),(7)一切皆空宗(大乘始教),(8)真德不空宗(大乘終教),(9)相想俱絕宗(大乘頓教),(10)圓明具德宗(大乘圓教)。十宗是配合五教而立說的,從一至六屬小乘教,從七至十屬大乘四教。

賢首五教十宗之說,大體因襲天台,改天台的藏教為小教、通教為始教、別教為終教、圓教為頓教與圓教,這就連本宗的清涼國師也承認過的(見〈華嚴經疏鈔序〉),故其說無何創見。(田光烈)

◎附一︰霍韜晦〈中國佛教說「判教」之智慧〉(摘錄自《佛教的現代智慧》)

判教的活動在印度佛教時已有,雖然「判教」的觀念當時未見。如《楞伽經》言頓漸,《華嚴經》言三照,《涅槃經》言五味,《解深密經》言三時,《法華經》言三車,以譬喻大小乘之別等等,都可以說是一種判教。不過這種判教在印度方面言,是顯示思想義理之進展,亦與經典文獻的出現有關。因為這些說法,多半是在大乘佛教初出的時候,面對從前的傳統佛教的教義而作出的。它主要是強調自身資料的重要性,及晚出性,以爭取群眾及信徒的支持,所以自立門戶的意味極重。印度的判教,從思想背景看,是以後出之義來統攝、批判前出之義。但中國佛教的判教情形,則有所不同,中國高僧大德在吸收印度傳來的佛法時,不必知其經典產生之歷史,但見種種資料皆佛所說,而義理方向有不同。既然諸經都是佛所說,為什麼其中會有不同呢﹖為了表示佛教乃一大系統,各經典之間亦有其有機之聯繫,這些不同之資料即有融通的必要。融通之後,即見其不相礙,諸經典之間皆有橋樑可通。換言之,這種做法就是要求我們不可只陷在一個資料中,而應該互換觀點,即「互觀」,以見雙方皆有其價值,亦各成就一義理方向,然皆不離佛陀慈悲救度眾生之大業。以此互觀作起點,再進一步要求從一切可能觀點對一切已成資料之「遍觀」。遍觀,即將我們的心靈擴充至極,以容納種種義;反面說,也就是把我們陷於一隅之見的妄心一一去掉,於是可以滙成一大義理世界,而各各不相礙。這是一個至美、至莊嚴,而又至和諧的世界,其成就即由「互觀」以至「遍觀」而得。由此看來,判教的工作,也就是要形成一總持的智慧,以總持一切經典的價值。

在中國佛教中,真正構成一個嚴格的判教系統,以總持當時一切傳入的佛典的,是天台與華嚴兩教派。天台判教,先設標準︰(一)以說法之先後次第分,此即「時」,(二)以說法之內容分,此即「化法」,(三)以說法之方式分,此即「化儀」,合為「五時八教」。通過「時」、「法」、「儀」三觀念,遂將佛陀一代所說之教法總持起來。及至華嚴宗興,其所走之圓教之思路與天台不同,天台是從「法性」的觀念入,著重心靈對法性的把握,由此而歷種種觀以成圓觀,故天台從內容上分佛法為「藏、通、別、圓」四教,各教所觀境皆不同。例如四諦之理,在藏教所說的是生滅四諦,通教所說是無生滅四諦,別教所說的是無量四諦,圓教所說的是無作四諦。無作,即表示心靈的分別活動於此已不再相應,「作」的觀念已去除,現象上的法已消散,法性已自一切主觀之觀法中豁出,所以說這是一圓觀。在此圓觀之作用下,人乃能保證見一切法皆涅槃之理,而如如相應。比較起來,華嚴是從「真心」的觀念入,著重心靈活動所創生之境,由此而立五教︰小、始、終、頓、圓。內容之分別即在小乘只言六識;始教中雖說唯識,而及於阿賴耶,但不及於如來藏;終教則知此阿賴耶識自另一義言之,即為如來藏;頓教則顯一切法皆唯一真心。至華嚴圓教更大彰此真心之全幅大用,性海圓明,無礙自在,以徹入一切法,而「一切即一、一即一切」,所以說這是無盡緣起,亦即由佛之心靈所開出之無限之莊嚴、美麗之世界,這亦是心靈升進後所得之圓觀。由此我們可領悟華嚴之所以改判五教及特別重視《大乘起信論》的原因。

華嚴除以「教」開宗外,同時亦以「理」開宗,而判分為十。為免繁瑣,此處從略。但它的精神,即在於顯示義理之層次,由小乘教而次第上升,最後進至華嚴境界。這即是一義理層級的安排,由有歸空,再見真實不空,如是即將一切佛義、佛理收攝其中而總持起來。

由此看來,天台、華嚴之圓教內容雖不同,但其判教之智慧則一。目的都是總持佛法,把各種義理分別按其層級、方向安設起來,使各義理不相障礙,但隨人心之遊賞貫通。人的問題,在對一家之義起執︰一方面封閉自己,一方面抹煞他家他理之存在,於是人之世界分裂,相輕相害,終至生大苦。也許人生之無明非得吃大苦、付大代價不能超化。智慧之來,原非輕易。由此我們回顧上文所說的人生無明煩惱的反省,這是人類悲劇產生的內在根源,故必須轉出智慧以消解之。但在客觀上,此智慧之出,又關乎對別人義理之了解,所以判教之智慧,尤為必要。今日世界四分五裂,人心浮囂,究其原委亦是知識世界分裂的結果。西方文化原是一重智而向多方活動之文化,故其所成立之知識世界,亦是一分途獨立、各自發展的世界。

◎附二︰唐君毅〈中國佛學中之判教問題〉(摘錄)

中國佛學家最大的一個問題即是判教。判教的問題是印度佛學傳入中國以後才生起的,中國佛學的派別亦見於其判教之不同,故我們亦可由不同之判教去看各派佛學之不同。

判教表現了中國人對於外來佛學的消化吸收。當佛學傳入時,即有許多不同的派別。各派皆為佛法,皆傳為佛所說,但是其間卻有許多相互衝突、不一致的說法。佛所說是不能有錯的,為了消弭衝突、避免矛盾,即以判教的方式將各種說法融和消化,而謂各派皆為佛所說,只是佛在不同時,對不同根器的人說法,故有種種不同。印度原先即有三時判教之說。戒賢所傳之三時教,是釋迦佛首言有教,待有教出了毛病,就講空教,空教又出毛病,再講非空非有之瑜伽之教;智光所傳之三時教,是釋迦佛原先說空教,空教出毛病,而後說有教,有教出毛病,而後說非空非有之般若之教。依此判教之說,則釋迦說法之次第是由於前一時的說法出了毛病,為了消除流弊,在第二時即換一種說法補救。這樣一來,凡是佛經中有衝突不同的部分,皆可分別安排為不同時中釋迦所說,使其不顯衝突。有如早晨言起,晚上言臥。同時說起臥即矛盾,分開來在不同的時間說,則不矛盾。凡是矛盾的說法,可分在不同的時間來說,即不再矛盾;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對各種不同的人來說,各人的問題不同,修行的進程不同,缺點不同,則釋迦佛對各人的說法,皆可有所不同。例如釋迦佛有兩種說法,一種是說一切人皆可成佛,一種是說有的人永遠不能成佛,或只能成聲聞、獨覺。這兩種矛盾的說法在佛經中皆有記載。若是用判教的方式處理,這兩種矛盾的說法是可以並行不悖的;即說一種是專對某些人的方便說、權說,而非究竟說、實說,另一種才是實說、究竟說。照唯識法相宗承《解深密經》而來的說法(玄奘、窺基即如此說),言眾生有五種姓,只菩薩種姓、不定種姓者,可成佛。聲聞、獨覺種姓,只能成聲聞、獨覺。一闡提種姓,則永不能成佛。故謂釋迦佛之言一切人皆可成佛,除對菩薩種姓外,乃是對不定種姓的一般人的鼓勵而已。為了要鼓勵此不定種姓的一般人,才說人人皆可成佛;即如老師告訴學生說︰你們每個人都能考取狀元,這話只是為了鼓勵學生用功讀書,事實上,不是人人皆可成狀元的。是以照唯識法相宗的看法,說人人皆可成佛,只是對不定種姓的人之方便說;說有的人不能成佛,有菩薩、聲聞、獨覺之三乘之別,才是實說。

但是照天台宗、華嚴宗承《法華經》、《涅槃經》而來的說法,則恰好相反;他們以為佛說有一闡提人不能成佛,說有聲聞、獨覺、菩薩之三乘之別,只是權說,乃為有的人覺得由菩薩行而成佛的路途太遙遠,然後釋迦對這些人說聲聞、緣覺為究竟,而有三乘之別。其實只有由菩薩乘至佛乘之一乘法,才是究竟法。此涅槃、天台、華嚴的看法及唯識法相的看法,是相反的。但這兩種不同的觀點,卻有著同樣的精神,即是把看似矛盾的說法,當作是對不同的人來說,即是不矛盾了。事實上,對不同的人,說法也應該有異,說法應視不同對象而分別應用的。例如老師說學生永遠考不取時,有的學生會因此刺激而奮發,有的學生則會因而沮喪氣餒了,這時必須要換一種說法,鼓勵他,而說他一定能考取。釋迦佛之教眾生,即如同老師之教學生,許多不同的說法實際上只是教法的不同,或是於不同時對不同人而說;這些不同的說法,分在對不同人、不同時來看,都是可以成立的。若照我們現在歷史學的眼光來看,為了經典內容的不同而作判教的工作,可是不必要的。佛經中的種種說法不一定都是釋迦佛所說的,或是釋迦佛的弟子說的,或是弟子的弟子說的,不過假託釋迦之名,其間說法自然有種種差異。此是一現代之觀點。但是以前中國人則不採取此種歷史學的觀點,卻肯認這些佛經上的道理,都是佛所說的,都是不會有錯的;基於這種信念,中國人用了判教的方式著意安排,以消除諸佛經間的矛盾。但是佛經如此之多,欲將印度傳入的佛經皆予一適當的地位,在判教的安排上,自有許多可斟酌處。於是,對於諸佛經如何運用判教的方式安排妥當,就產生了中國許多不同的判教理論。

吉藏、智顗、法藏之判教
當佛學初入中國,佛教內部之判教問題未正式出現之先,原有格義之說的產生。格義就是要找出佛學與儒家、道家在義理上的相同處,拿一些名辭概念所涵之義理來相互比格說明。較格義進一步的,則是拿整個儒家或道家的境界與佛學相印證,如僧肇即以為儒、道、佛之聖人的最高境界都是一樣的,而拿儒、道來說明佛學。此外亦有人以佛學與中國儒、道之學是相互衝突的,如《弘明集》中所輯之當時反對佛學之文。此皆是以中國固有思想與佛學思想作一般的比較。佛教中之判教,謂是對佛教本身各宗派之教義之同異作比較。

至於專就中國之判教的說法來講,則智顗之《法華玄義》有南三北七之說,即南方有三說,北方有七說,後澄觀之《華嚴疏抄》則有十五家之說。宗密《圓覺經大疏》所述判教之說,有人數過是二十餘家。但就其中一方判教,一方於所判之教又有所宗主,而為一宗之大師者而言,則首推吉藏。《華嚴疏抄》謂吉藏判佛說之經為三法輪,即根本法輪(佛初說之華嚴)、枝末法輪(佛中間所說),及攝末歸本法輪(佛最後所說)。澄觀責其何以將般若放在枝末法輪。但我近來懷疑此澄觀所傳之吉藏說,恐非吉藏說之真。因吉藏之《三論玄義》乃重在判別大小乘,並以十義判當時人所視為大乘之《成實論》為小乘。在大乘中,則吉藏不滿攝論師之說,明歸宗於般若,而引《華嚴》、《法華》為證。吉藏亦可說為綜結東晉南北朝以來之般若三論之學之一大師,絕不致以般若為枝末法輪。唯吉藏以三論之破邪即顯正,為般若之所歸,則未必是。因般若學之自身,仍有其教義,如般若須出於大悲,與方便配合等,此不可以三論之破邪盡之。

次一個判教的大師是智顗。智顗之判教,分佛說法為華嚴、鹿苑、方等、般若、法華涅槃之五時,又分藏、通、別、圓,為化法四教,頓、漸、祕密、不定為化儀四教。此說比較複雜,而具一系統性。其顯然進於吉藏之處,在對當時傳入之地論人及攝論人之說,安排一地位於其五時教中之第三時,並屬於其所謂藏、通、別、圓之化法四教中之別教,又將華嚴列為五時教中第一時之圓頓教,《法華經》列第五時之圓教,《涅槃經》則列為教聞法華而尚未得度者。《涅槃經》講佛性。智顗之學之進於以前之般若宗者,則在由《般若經》之法性實相,以講正因佛性;由《般若經》之觀照般若,以講了因佛性;由《般若經》之扶助般若波羅蜜之布施等五度,以講緣因佛性。是為三因佛性。了因佛性,重在觀空,成般若。緣因佛性,重在有五度行等,成解脫。正因佛性,是中道第一義空,證此成法身。智顗之空、假、中之三觀之「中」,即對應正因佛性說。故別教之能見有此佛性真如,而能次第對惑業煩惱,修解脫行、般若智,而與此佛性真如隔別不融者,則稱為只見「不但中」之別教。只有能即惑業煩惱,以修解脫行、般若智,而見三因佛性,如印度之伊字三點,與佛果之三德,圓融不二者,方為見「不但中」之圓教。智顗之以「中道」為佛性,以言空、假、中三諦,更配成七重二諦,與吉藏之以真空俗有不二之「中道」為佛性,而言三諦,配成四重二諦,形式上有相類處,而內容更豐富。又其以三因佛性與佛果之三德,圓融不二,則與《涅槃經》之言佛性,尚有以「十二因緣為因,觀緣智為因因,菩提為果,涅槃為果果」,因果縱列之說,其實不同,而有所進。

第三個判教之大師是華嚴宗之法藏。法藏之判教,大體承智顗之五時四教,而成小、始、終、頓、圓之五教。於始教中,又分相始教與空始教,以位攝論一系之法相唯識,及般若之經論。又立終教以位《大乘起信論》,立頓教以位新起之禪宗(後宗密判教,承法藏更依三教,以判禪宗之三宗)。此法藏之判教之進於智顗者,即在能為新起之禪宗及《大乘起信論》之說,安排一地位。在智顗之時,《大乘起信論》未出。在智顗之別教中,亦安排不了《大乘起信論》之思想。因在智顗之別教中,其真如佛性之體乃深藏未顯,唯待人次第修行修觀之工夫,斷盡惑業煩惱,然後顯。故此真如佛性之體,與人當前之修道工夫,彼此隔別不融,故不能言即修即性,即工夫即本體。但在《大乘起信論》,乃以「眾生心」之一法,統智顗承慧思而言之「心」、「佛」、「眾生」之三法,即直下顯示「心佛眾生,三無差別,即心性即佛性」之義。《起信論》言此眾生心有真如門及生滅門二門。心真如為一法界大總相大法門體,其體大、相大與用大,互不相離。此心真如與無明和合,似智顗所謂無明法性合,而有心生滅門。此二門互相熏習。心生滅門,即煩惱之源;悟心真如即菩提之源。人之修道工夫,即以心真如熏心生滅,使眾生由生滅門入真如門,悟真如之本覺,以有始覺,以至圓覺,而成佛。此不能說是智顗之別教,而極難與智顗之圓教義相分別。故在天台宗人,如湛然於此《大乘起信論》,亦初未斷為別教,亦用其隨緣不變之名,以講心性,但又似不便列之為圓教。此即見智顗之判教應用於其後出之書,不無問題。對於禪宗,則天台宗人初不重視,至宋之天台宗人則與禪宗爭佛門正統。然法藏之判教,為小、始、終、頓、圓五教,其圓教與智顗同,其小教即智顗之藏教。以頓教為禪宗列一地位;而以始教概括智顗之通教之般若(宗密稱為空始教)及別教之攝論(宗密連唯識法相之論併稱之為相始教)一流之說;更以《大乘起信論》高於始教之終教,其位高於始教,所論之理為圓理。然又不以圓教稱之,而保存此圓教之名於頓教以上之華嚴。

《法華》、《華嚴》二經之對比問題
此法藏之判教,因其既承智顗之說,又能為《大乘起信論》及禪宗安排一地位,顯然更能涵融各派之佛學。遂引起天台宗之湛然為重振天台之宗風而為智顗之書作疏記。智顗嘗說《華嚴經》乃圓教中帶別教,此尚無所謂。如《華嚴》之大經,帶一些別教,亦無礙。但至湛然之疏記,則有心貶抑《華嚴》。如其《法華玄義釋籤》卷十論判教處,即說《華嚴經》未如天台所宗之《法華》之開權顯實,亦未如《法華經》之佛之由其近成,以及於其久已成道之遠跡(如無量劫來恆說《法華》等),而更發跡,以顯其法身常住之本。又謂《華嚴》只對菩薩說法,不被小乘根器之機,不如《法華》兼對三乘說云云。然若依天台宗及華嚴宗共許之五時教去看,則佛初說《華嚴》時,原未說權教,自無權可開。佛說權教後,因其中有不圓不實之義,佛之本懷未暢,故須說《法華》以補其所不足,而開權顯實。但在佛說《華嚴》時,既未說權教,亦無須補其所說者之不足,自可只說一圓實之教如《華嚴經》所說,而佛之本懷亦無不暢。又《華嚴經》雖只就釋迦之初於菩提樹下成道時,不離世間之此樹,而升天,本其自證境界而說法,固未說其「久遠以來恆說法華」等跡。然依《華嚴經》之義,在佛之海印三昧、普眼境界中,一處即一切處,一時即一切時,一現即一切現,華嚴會上,佛將說法時,光明遍照,一一光中,各出十方諸佛世界,過去、未來、現在,一切諸佛,皆悉顯現。何須更由近及遠,發跡顯本﹖至於《華嚴經》之不被小乘根器,乃由小乘根器之聲聞,在華嚴會上,自如聾如啞,非佛不欲被小機。此亦如法華會上有五千人退席,佛亦無可奈何。依五時教,亦唯因小機於華嚴會上不聞不解,然後佛於後三時中說天台所謂藏、通、別等教,更有第五時之說《法華》,以開權顯實。若佛說《華嚴》先被小機,則以後之四時教皆無,《法華》之圓教亦無。湛然何可以此責《華嚴》之不足。故依華嚴宗人之意,於此湛然所說之三者,即正可轉而取之以證《華嚴》之佛成道時,乃頓說「其自證境界中之不與餘教相待,亦迥然別(此乃分別之別,非隔別之別,智顗之別教乃隔別之別,不可以分別之別釋之)異餘教」之一乘圓實教。此即澄觀所謂「頓圓」,而即在此頓圓之一義上,高於《法華》之「開三乘之權方法一乘之圓實」,乃「漸圓」者,是即見《華嚴》之勝於《法華》。遂與湛然之所說,正相對反。然此湛然與澄觀之二說,實永無相勝之期。因依二家同認《華嚴》在五時教中為日初出時,為始;《法華》在五時教中為日還照時,為終;餘三時教所說三乘教為日之轉照時,為中。《華嚴》為三乘教所自出之一乘,《法華》為三乘所同歸之一乘。始必有終,終以返始,三乘出於一乘,必歸於一乘,而歸即歸於所自始,如智顗於《法華玄義》卷十所謂「初後佛慧,圓頓義齊」。此中之「始」、「終」之相涵,「自出」與「同歸」之相涵,即見佛之垂教之自行於一圓。如日之由初出而經轉照時,至返照時之為行於一圓。則於此,由始之非終,而謂始不夠圓,如湛然說;或由終之非始,而謂終不夠圓,如澄觀說;即皆於二家所同許之五時教相悖了。實則畢竟《華嚴》與《法華》之同為圓教,只須自二經所顯示之義理定。不當自佛說之時機,而分高下。則《法華經》之神話式的說︰「釋迦佛之久已成道,其所垂之種種教迹,皆顯其常住法身之本」、「其今日之說法華,由其無量劫來恆說法華」及「由佛之本懷原望眾生開示悟入佛之知見,故有今說法華時之開權顯實」等,固是本迹權實相即之圓教義。《華嚴經》之神話式的說「毗盧遮那佛於一心之海印三昧中,所展現之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主伴重重,相即相入,諸佛與眾生交澈,淨土與穢土融通,法法皆彼此互收,塵塵悉包含世界」之客觀法界的無盡緣起,同為一如來性起正法心(此心於佛為顯,於眾生為隱)之所起,亦是鎔融無礙之圓教義。二經之所說之為圓教義,唯當自此二經之內容所涵之客觀義理說。不可謂《華嚴》之佛只說其海印三昧中境,便與眾生法不即,而非圓教。亦如不可謂《法華》之佛說其所憶之久遠以來之事跡,便與眾生法不即,而非圓教。而佛之說此圓教之時機,亦與此圓教義理之為圓教義理無關。然而湛然與澄觀,乃欲自佛說二經之時機,以爭勝負,實未見其可。

此外,湛然與澄觀還有許多立義不同之處,但實與《華嚴》、《法華》二經所啟示之義理,多無直接關係,而只是他們對若干佛教問題或對圓教之意涵所主張者之不同。如湛然之以智顗《觀音玄義》有性惡之義,而責華嚴宗人唯一真心迴轉,其義不圓;「忽都未聞性惡之義,安能有性德之行﹖」然澄觀則亦許性具善惡染淨,而又自「淨能奪染」及「佛心雖知世間染淨法,而自無染」說,則在第一義之佛性,不許言性惡。此外澄觀又承《大智度論》及《涅槃經》主無情物,如草木無佛性,只有法性,但亦言「二性互融,無非覺悟」。然而湛然則只自「法性佛性,互融為一」處講,不分二性,以言草木瓦石成佛。後之天台知禮亦抓住此點,說澄觀之說只是別教,不知澄觀亦有二性互融之說。其餘湛然、澄觀不同之處尚多。而天台宗與華嚴宗,遂成相爭之勢。此與智顗對《華嚴經》,除說略帶粗之外,更無貶辭;法藏對智顗亦無貶辭之情形,遂大不相同。

〔參考資料〕 《華嚴經搜玄記》卷一;《法華經玄贊》卷一;《大乘起信論義記》卷上;《成唯識論演祕》卷一(本);《楞伽經玄義》;《金剛頂大教王經疏》卷一;牟宗三《佛性與般若》。


法自相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又作法自相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闕因三相中第二、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後陳的表面意義(自相)相違,致使所欲成立的宗無法成立,因而成過。《因明入正理論》舉例如下(大正32‧12a)︰「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設若聲生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所作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瓶等。」或者聲顯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電瓶等。」時,由於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兩者皆是聲無常的正因,今以之為聲常的因,結果是同品全無,異品全有,如此不僅不能成立聲常的宗,反而可以使聲無常的宗成立,所以成為過。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法自相相違就是立因與言陳的宗法相違的過失。《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這裡用了兩個例子來說明法自相相違,為了便於說明,還是把它們分別在下面︰


聲生論云︰
聲常,(宗)
所作性故。(因)
聲顯論云︰
聲常,(宗)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


這兩個例子中的因,都與宗法的自相相違。「所作」因和「勤勇」因原是「聲無常」宗的正因,現在用來成立「聲常」,當然是同品無而異品有,與宗法相違。

法自相相違是「四相違」中最有代表性的過失,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28b)︰「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說法自相因﹖答︰正所諍故。」這就是說,相違過主要在於因與宗法的自相相違,因為立敵所爭論的正是這宗上的法是否為有法所具有。所以從正理派到法稱都把法自相相違作為唯一的相違過來看待。

法自相相違與比量相違(宗過之二)是很近似的,初學者往往不易分辨其細微之差別︰試看《因明入正理論》所舉的例(大正32‧11b)︰「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中略)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前者以瓶常為例,後者以聲常為例,瓶常、聲常,何其相若﹖為什麼說瓶常就是比量相違,而說聲常則是法自相相違呢﹖《義心》云︰「比量相違,遍乖一切,立瓶是常,無因成故。此(法自相相違)立聲常,不乖眾解,對聲性因,許成立故。」

這段話較好地把比量相違與法自相相違區別了開來。《義心》意為︰比量相違是立宗己見與因相違,所以瓶常宗無因可成;而法自相相違則是立宗尚未有失,因為立聲常宗還可以用「聲性」因(廣義的因,即喻)來成立它。直到立者舉出「無常」因來,方始產生法自相相違的問題。《義心》所述是歸納了《莊嚴疏》、《因明入正理論疏》等意見而來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提到比量相違時云(大正44‧95b)︰「比量相違,彼但舉宗,已違因訖。」《莊嚴疏》卷三說相違因云︰「宗言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

從這些片斷的論述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比量相違與法自相相違的主要差別在於瓶常宗的錯誤比較明顯,聲常宗的錯誤則不明顯,須立因後才返顯出它的錯誤來。由此我們可以更明確地說,比量相違的錯誤在於宗,而相違因的過失主要在於因,從宗的本身來看,不一定是荒謬的。印度正理論家曾舉過這樣一個例子︰

  水是冷的,(宗)

  因其放在火上故。(因)

此宗並非不能成立,問題是出在因法與宗法相違上面,因此此因於宗的同品遍無,卻於宗的異品遍有,是犯了法自相相違過。

相違過與相違決定也容易混淆,也有加以區別的必要。其不同主要表現為下列三方面︰

第一︰相違過是「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即以同一之因,以成相違之宗,使其自證矛盾;相違決定則是立敵各執一因,各成一宗,在對立者所立比量的牽制與抵消中令因不定。如勝論派立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聲生論則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來抗衡。由於這兩個比量各具三相而旗鼓相當,所以就都成了不定之因。

第二,相違過是因違於宗,因此缺第二、三相;相違決定則是二因「各自決定,成相違之宗」,因此從立敵各自所立的比量來看,倒是「三相具足」的。

第三,相違過屬「九句因」第四、第六兩句,相違決定則不在「九句因」之中。

由以上三方面的不同,使相違過與相違決定過明顯地區別了開來。

明確法自相相違與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的區別有助於我們深入理解相違因的本質。

如上所述,法自相相違是立者的因與宗法相違,因此敵者可以不改其因,出相違量對立者的比量進行破斥。茲將立敵所出的前後二量對照如下︰


(聲生論立前量云︰) (勝論立後量云︰)
聲常,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所作性故,
同喻如空,      同喻如瓶,
異喻如瓶,      異喻如空。


由以上二量可以看到,敵者所出的相違量確是不改其因,但卻「返成無常」;在喻上,則是將立者的同異二喻倒換過來。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云(大正44‧128c)︰「(破)此一似因(指法自相相違因),因仍用舊,喻改先立(即改前量之喻)。」

法自相相違以及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均不能再作細微的劃分。但是一個相違因卻可以同時犯各種相違過,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云(大正44‧128b)︰「所乖返宗不過此四,(中略)能乖返因有十五類。違一有四︰謂各別違;違二有六︰謂違初二、違初三、違初四、違二三、違二四、違三四;違三有四︰謂互除一;違四有一。故成十五。」

把《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說相違因交叉犯過的十五類情況分別開列,應如下述︰(按四種相違過的排列次序,簡稱為1、2、3、4)


違一有四︰違1,違2,違3,違4;
違二有六︰違1、2,違1、3,違1、4,違
2、3,違2、4,違3、4;
違三有四︰違1、2、3,違1、2、4,違1
、3、4,違2、3、4;
違四有一︰違1、2、3、4。



能立‧所立

因明學用語。因明是講推理論證的。推理論證的主要目的是成立命題,這所要成立的命題,在因明術語上稱為「所立」。而命題要得到確立,就必須憑藉一定的理由,這能夠幫助命題成立的理由,在因明術語上稱為「能立」。如「聲是無常(宗)」是所要成立的命題,故係所立;「所作性故(因),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猶如虛空(異喻)」,是能夠幫助命題成立的理由,故係能立。這裏關於能立、所立的劃分,是明確的和合理的,這是陳那以後的新因明所主張的。

在古因明,這能立、所立的劃分卻並非如此,而是把宗也歸在能立之中,另以「自性」、「差別」二者為所立。什麼是「自性」、「差別」呢﹖所謂「自性」,就是命題的主詞;所謂「差別」,就是命題的謂詞。如「聲是無常」這一命題,主詞「聲」就是「自性」,謂詞「無常」就是「差別」。古因明家認為,「聲」和「無常」這兩個概念正是推論所要成立的對象,是所立。那麼能立是由哪些成分組成的呢﹖這在古因明家有好幾種說法︰據無著《瑜伽師地論》卷十五和《顯揚聖教論》卷十一,能立有八種之多,即︰(1)立宗,(2)辨因,(3)引喻,(4)同類,(5)異類,(6)現量,(7)比量,(8)聖教量。安慧《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所引的八能立略有不同,即︰(1)立宗,(2)立因,(3)立喻,(4)合,(5)結,(6)現量,(7)比量,(8)聖教量。這八能立,反映了古因拖創階段的面貌,它還沒有形成嚴密的體系。

八能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宗、因、喻、合、結,這是屬於「悟他」的五支;一是現量、比量、聖教量,這是屬於「自悟」的思維活動。古因明地用文字言說表達出來的五支論式和不形諸文字言說的思維活動糅合在一起列為能立,說明它在體系上還是比較雜亂繁複的。因明的目的重在悟他,論式必須用文字言說表述出來才能曉諭他人,而現量、比量、聖教量不是論式的組成部分,故不應該包括於能立之中。於是印度古因明家又有四能立的說法,即︰(1)宗,(2)因,(3)同喻,(4)異喻。這四能立較之八能立無疑是一個進步。這裏有兩點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從能立中排除了屬於「自悟」的現、比等量;第二,刪去了《瑜伽》、《顯揚》八能立中的「喻」這一項,這就免去了重複。但是四能立說還是不夠簡潔,如喻和同、異喻本來就是一回事,現在把同、異喻分列二支是沒有必要的;如果能合起來由喻總攝,就顯得簡潔了。所以到世親的《論軌》,就又進了一步,變成了三能立,即︰(1)宗,(2)因,(3)喻。這喻,就包含了同、異喻兩方面。

但是,世親及其以前的古因明家儘管在能立的說法上逐漸趨向簡潔,但他們有一點是共同的,即仍然把宗視為能立,這反映了古因明家關於能立的說法還是不成熟的。逮及陳那,關於能立的說法才臻於完善。《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6c)︰「世親以前,宗為能立,陳那但以因之三相,因、同、異喻而為能立。」這段話概括了陳那新因明的特點。陳那認為,宗是立者和敵者所要討論的命題,如「聲是無常」這個宗,是為立者所主而為敵者所不許的,這樣就有了爭論。有爭論才有拿出理由來成立它的必要,因此只有宗才是所立。而自性、差別不過是構成命題的兩大成分罷了,它還不能引起爭論,因此是不能視作所立的。為什麼這樣說呢﹖拿「聲是無常」這一命題來說,我們如果單說「聲」,或單說「無常」這樣一個個孤立的概念,並不能引起聽者的異議,因為立、敵雙方都同意有「聲」和「無常」這樣的概念。但是如果在「聲」和「無常」中加進聯繫詞「是」,使之形成「聲是無常」這一命題,論敵就會表示異議,雙方就會產生爭論。因此《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96c)︰「所立即宗,有許不許,所諍義故。」

立敵雙方有一許一不許,產生爭論,才是所要成立的;宗正是這樣被新因明家確認為所立的。

茲將新、古因明關於能立、所立的不同劃分,列表比較如下︰


┌──────────────┬───────┬───────────────┐
│ │所 立│能 立│
├──────────────┼───────┼───────────────┤
│無著《瑜伽師地論》卷十五 │(一)自性 │(1)立宗(2)辨因(3)引喻(4)同類 │
│ │(二)差別 │(5)異類(6)現量(7)比量(8)聖教量│
├──────────────┼───────┼───────────────┤
│無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一 │(一)自性 │(1)立宗(2)辨因(3)引喻(4)合 │
│安慧《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二)差別 │(5)結(6)現量(7)比量(8)聖教量 │
├──────────────┼───────┼───────────────┤
│印度古論師 │ │(1)宗(2)因(3)同喻(4)異喻 │
├──────────────┼───────┼───────────────┤
│世親《論軌》 │ │(1)宗(2)因(3)喻 │
├──────────────┼───────┼───────────────┤
│陳那 │ 自性 │(1)因(2)喻 │
│ │宗( 宗依)│ │
│ │ 差別 │ │
└──────────────┴───────┴───────────────┘


〔參考資料〕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惡作

指針對自己的行為或遭遇,所產生的追悔心態。又名悔。為俱舍家八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家四不定之一,亦為說一切有部所立七十五法之一。《俱舍論》卷四(大正29‧20b)︰
「惡作者何﹖惡所作體名為惡作。應知此中緣惡作法說名惡作。謂緣惡作心追悔性,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說能依事,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又於果體假立因名,如說此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

此中,第一解謂緣惡所作之事而追悔名惡作,此即於能緣之追悔上立所緣境之名。第二解謂追悔係以惡作為所依而生,故於能依之追悔上立所依名。第三解謂追悔是惡作之果,故於果之追悔上立因之名。

此外,《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七就已作之業舉出四句惡作,即(1)追悔已作之惡業,(2)追悔已作之善業,(3)追悔已作之善業未滿,(4)追悔已作之惡業未滿。若更細分,則成六句,即善、不善各有三句。此中,善之三句為(1)追悔先前之不善業,(2)追悔已作善業之未滿,(3)追悔善業之不作;不善之三句為(1)追悔不善之不作,(2)追悔已作之善業,(3)追悔已作不善業之未滿。又,《俱舍論》卷四以為追悔未作之事亦為惡作;說一切有部以為追悔善之不作業為善之惡作,追悔不善之不作業為不善之惡作。

關於此惡作是否通於無記,《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十一云(大正29‧392b )︰
「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變,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

然《俱舍論》卷四則謂外方諸師中,有說通無記者;《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亦以為惡作通三性。

又,唯識家稱惡作為悔,其解釋亦異於《俱舍》所說,《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5c)︰「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所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此謂「悔」即嫌惡所作之業,追悔為性,障奢摩他為業,且惡作是於果上假立因名,悔是就當體立其名者。

◎附︰《瑜伽師地論》卷十一(摘錄)

惡作者︰謂因尋思親屬等故,心生追悔。謂我何緣離別親屬,何緣不往如是國土,何緣棄捨如是國土。來到於此,食如是食,飲如是飲,唯得如是衣服、臥具、病緣、醫藥、資身眾具。我本何緣少小出家,何不且待至年衰老。或因追念昔所曾經戲笑等事,便生悔恨。謂我何緣於應受用戲樂嚴具朋遊等時,違背宗親朋友等意,令其悲戀、涕淚、盈目而強出家。由如是等種種因緣,生憂戀心,惡作追悔。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反作。除先追悔所生惡作,此惡作纏猶未能捨;次後復生相續不斷憂戀之心,惡作追悔。此又一種惡作差別。次前所生非處惡作,及後惡作,雖與掉舉、處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動,今此亦是憂戀之相。是故與彼雜說一蓋。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一;《顯揚聖教論》卷一;《俱舍論光記》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


華嚴經疏鈔

八十卷。唐‧澄觀撰。作者先於興元元年到貞元三年間(784~787)撰《大方廣佛華嚴經疏》(略稱《大疏》,《大正藏》第三十五冊)六十卷,解釋唐譯《大方廣佛華嚴經》文,後來又為弟子僧睿等百餘人撰《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略稱《演義鈔》,《大正藏》第三十六冊)九十卷,解釋疏文。《疏》、《鈔》原來別行,到了宋代,晉水淨源(1011~1088)才錄疏以配經,編為一二0卷,稱為《華嚴經疏注》(現缺第二十一至七十卷、第九十一至一百卷)。後人更會鈔入疏,稱為《華嚴經疏鈔》。

唐譯《華嚴》於唐武后證聖元年(695)譯出後,法藏即撰《新譯華嚴經略疏》,寫到第十九卷而圓寂,弟子慧苑繼承遺業,撰《續華嚴略疏刊定記》,但《刊定記》所說往往和法藏所說不同︰(1)慧苑依《究竟一乘寶性論》立四種教,異於法藏的五教教判;(2)慧苑立德相、業用兩重十玄、異於法藏的一重十玄說,都是其犖犖大端。澄觀的《大疏》和《演義鈔》,便是為破斥慧苑異說、復興賢首大義而作的。

《大疏》立十門解釋經文,《演義鈔》分四段解釋疏文。《大疏》十門是︰

(1)教起因緣︰述佛說《華嚴經》的緣由,在因及緣兩方面各有十義。

(2)藏教所攝︰《華嚴經》在經律論三藏中屬經藏攝,在聲聞菩薩二藏中屬菩薩藏攝。在小、始、終、頓、圓五教中,是圓教所攝。

(3)義理分齊︰《華嚴》圓教乃是別教一乘,由所依體事,攝歸真實、理事無礙、周遍含容(即事事無礙)四個十門以顯無盡。此中周遍含容十門是︰同時具足相應、廣狹自在無礙、一多相容不同、諸法相即自在、祕密隱顯俱成、微細相容安立、因陀羅網境界、托事顯法生解、十世隔法異成、主伴圓明具德。此即依《華嚴教義章》及《探玄記》的十玄門而立。

(4)教所被機︰《華嚴》所被,有五類機根,其中第一類一乘圓機,正是《華嚴》教攝。

(5)教體淺深︰說教體從淺到深,大略有音聲言語、名句文身、通取四法(聲、名、句、文)、通攝所詮、諸法顯義、攝境從心、會緣入實、理事無礙、事事無礙、海印炳現十門。該羅收攝,無一不是教體,但後二門是《華嚴》所宗。

(6)宗趣通別︰通述曇隱所立因緣、假名、不真、真實四宗,又總收佛一代的教法為我法俱有、法有我無、法無去來、現通假實、俗妄真實、諸法但名、三性空有、真空絕相、空有無礙、圓融具德十宗。別明《華嚴》一經的宗趣,以法界緣起不思議,或因果緣起理實法界不思議,或法界理實緣起因果不思議為宗。

(7)部類品會︰此有四門。{1}彰本部,說《華嚴》有略本(指晉、唐兩譯)、下本、中本、上本、普眼、異說、主伴、眷屬、圓滿十類。{2}顯品會,說晉譯《華嚴》說佛七處八會,唐譯說七處九會。{3}明支類,先顯從大本《華嚴》流出的別行經,有《兜沙經》、《菩薩本業經》等。次說《修慈經》、《金剛鬘經》、《如來不思議境界經》等,都是《華嚴》的流類。{4}辨釋,有龍樹的《大不思議論》、世親的《十地經論》、北齊‧劉謙之的六百卷《華嚴論》及北魏‧靈辨的一百卷《華嚴論》等。

(8)傳譯感通︰先明晉、唐兩經翻譯及補闕的年代,次明傳道感應的事蹟。

(9)總釋名題︰先用十門,解釋經的題目,次分四段,解釋〈世主妙嚴品〉的名稱。

(10)別解文義︰先舉十例,後用三分科說,以第一〈世主妙嚴品〉為序分,第二〈如來現相品〉以下為正宗分,第三十九〈入法界品〉︰「爾時文殊師利從善住樓閣出」以下為流通分。又依佛說此經之處分全經為七處九會︰初會在菩提場,說毗盧遮那如來依正因果法門,即〈世主妙嚴品〉以下六品。第二會在普光明殿,說十信法門,即〈如來名號品〉以下六品。第三會在忉利天宮,說十住法門,即〈升須彌山頂品〉以下六品。第四會在夜摩天宮,說十行法門,即〈升夜摩天宮品〉以下四品。第五會在兜率天宮,說十迴向法門,即〈升兜率天宮品〉以下三品。第六會在他化自在天宮,說十地法門,即〈十地品〉一品。第七會重會普光明殿,說等覺法門,即〈十定品〉以下十一品,前六品明因圓,後五品明果滿。第八會三會普光明殿,說普賢行法,六位頓修,即〈離世間品〉一品。第九會在室羅伐城逝多園林,說入法界法門,即〈入法界品〉一品。更就能詮之文歸納九會為四分,初會〈世主妙嚴品〉以下六品為舉果勸樂生信分,第二會〈如來名號品〉到第七會〈如來出現品〉三十一品為修因契果生信分,第八會〈離世間品〉一品為託法進修成行分,第九會〈入法界品〉一品為依人證入成德分。又就所詮之義說《華嚴》一部有五周因果︰初會六品,前五品顯示毗盧遮那的果德,後一品闡明他的本因,叫作所信因果。從第二到第七會中〈隨好光明功德品〉共二十九品,前二十六品辨因,後三品明果,叫做差別因果,或生解因果。第七會二品,前〈普賢行品〉辨因,後〈如來出現品〉明果,叫作平等因果,或出現因果。第八會中初明五位因,後明八相果,叫作成行因果,或出世因果。第九會中初明佛果大用,後顯菩薩起用修因,叫作證入因果。

《演義鈔》的四段是︰(1)總序名意,解釋〈疏序〉的文意;(2)歸敬請加,演繹《大疏》〈歸敬偈〉的文意;(3)開章釋文,說《大疏》開十門以釋經文;(4)謙讚迴向,說《大疏》最後的〈迴向偈〉。

澄觀之作雖以恢復法藏的真意為己任,但因其早年曾遍就三論、天台及禪宗南北兩系的學者受學,特別是受禪宗、天台的影響很深,因之他的學說摻加這二宗的成份很多,就和法藏的原說有了出入。像他在〈華嚴歸敬偈〉的疏鈔中,就說作疏的目的是︰「用以心傳心之旨,開示諸佛所證之門;會南北兩宗之禪門,撮台衡(南岳)三觀之玄趣;使教合七言之旨,心同諸佛之心。」而他在《疏鈔》中常將《華嚴》和禪融會而談,像解釋〈菩薩問明品〉的「非識所能識,亦非心境界,其性本清淨,開示諸群生」一偈,先說了別就不是真知,不是識所能識,以除遣南宗以了見心性為真知的病。次說瞥起也不是真知,不是心的境界,以除遣北宗以起心看心為真知的病。後說心體離念不是有念可無,說性本清淨,是雙會北宗的離念和南宗的無念。又法藏說明五教中頓教,只舉《維摩》所顯離言不二等。《演義鈔》卻說「達摩以心傳心正是斯教」。《大疏》還說法藏所立五教,「大同天台,但加頓教」;這和慧苑說法藏的五教大都受天台的影響,「唯加頓教令別」,依然相同。又在明十宗中,把法藏所立「一切皆空」、「真德不空」、「相想俱絕」、「圓明具德」四宗,改為「三性空有」(又作「二諦俱有」)、「真空絕相」(又作「二諦雙絕」)、「空有無礙」(又作「二諦無礙」)、「圓明具德」四宗,來和始、終、頓、圓的次第配合。其次,疏鈔又將華嚴、天台兩家最大的異點性起和性具相結合。像《大疏》在卷二十一中援用天台家的「性具善惡」之說,解釋〈夜摩天宮偈讚品〉說(大正35‧658c)︰「心是總相,悟之名佛,成淨緣起;迷作眾生,成染緣起。緣起雖有染淨,心體不殊。(中略)是以如來不斷性惡,亦猶闡提不斷性善。」《演義鈔》卷四十二又說(大正 36‧323c)︰「此即涅槃經意,天台用之,以善惡二法同以真如而為其性,(中略)故無盡也。」《演義鈔》卷一解釋〈疏序〉「真妄交徹即凡心而見佛心」句又說(大正36‧8b)︰「若論交徹,亦合言即聖心而見凡心,如濕中見波,故如來不斷性惡,又佛心中有眾生等。」皆是其例。

宋‧淨源錄疏註經以後,明世宗嘉靖年間(1522~1566),有妙明法師,釐經入疏,釐疏入鈔,成《華嚴疏鈔會本》,鐫板流通,存武林(杭州)昭慶寺,世稱昭慶本。現行《續藏》本(⑧~①①),即以此為底本,但真可的弟子道開在神宗萬曆年間(1573~1619)撰《藏逸經書標目》評斥昭慶本說︰「起止配合,率多牽強。」到熹宗天啟年間(1621~1627),嘉興葉祺胤,即以《南藏》別行本校訂昭慶本重刻,《玄談》八卷,《疏鈔》八十卷,收入嘉興《續藏》。清龍藏本及金陵刻經處的刊本,都係以此本為底本。但以原來刪節不全,會合不當,所以龍藏本及金陵本都跟著有訛略。1939年華嚴疏鈔編印會,廣泛搜集藏本及其他流通本,參互校勘,簡擇異同,經過六年而編印告成,可稱為《疏鈔》較善的刊本。此外關於《疏鈔》的「懸談」部份述作,有遼‧鮮演撰《華嚴經談玄決擇》六卷(現闕初卷),元‧普瑞撰《華嚴懸談會玄記》四十卷等(《頻伽藏》收有《大方廣佛華嚴經疏演義鈔》二十九卷,實在也是一種《疏鈔》的「懸談」部份會本,卷首有〈疏鈔序〉的註解一段,大概是編者所撰)。(黃懺華)


遍知

又作遍知。原指周遍了知四諦之理的無漏智(智遍知)。由於以此智為因而斷一切煩惱、證得擇滅則是其結果,故在「果」上附與「因」之名,而稱「斷」為遍知。因此,在佛典中,遍知有二種,即「智遍知」與「斷遍知」。印度之部派佛學,對於斷遍知有綿密而繁瑣的分析。茲略述如次︰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一云(大正41‧327c)︰
「斷遍知者,謂諸斷擇滅為體。遍知是智,即是斷因。斷是智果,體非遍知。而言遍知,此於果上假立因名。」

斷遍知有九種,稱為九遍知。即於見、修、無學三道中,特將見、修二道所斷煩惱等之「斷」,分為九種。《俱舍論》卷二十一云(大正29‧112a)︰
「諸斷總立九種遍知,謂三界繫見諦所斷煩惱等斷立六遍知,所餘三界修道所斷煩惱等斷立三遍知。」

就中,所謂三界繫見諦所斷煩惱等「斷」有六種,係於欲界繫的苦、集二部所斷,立一遍知;又於滅、道二部所斷,各立一遍知。如此,欲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合有三遍知。另外,色、無色二界見諦所斷煩惱等之「斷」亦同於欲界,有見苦集、見滅、見道等三遍知。因此,三界見諦所斷之法的「斷」總有六種遍知。

又,所餘三界修道所斷煩惱等「斷」有三種,係於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遍知,此即五順下分結盡遍知。色界所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遍知,此即色愛盡遍知。無色界繫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斷」立一遍知,此即一切結永盡遍知。如此,三界修道所斷之法的「斷」總有三種遍知。因此,見修合成九遍知。茲將九種遍知列表如下︰


見苦集所斷───欲見苦集斷結盡遍知
┌欲 界 見苦集所斷───上二界見苦集斷結盡遍知
│ 見滅所斷────欲界見滅斷結盡遍知
┌見斷┤ 見滅所斷────上二界見滅斷結盡遍知
│ └上二界 見道所斷────欲界見道斷結盡遍知
遍知┤ 見道所斷────上二界見道斷結盡遍知
│ ┌─欲界修道所斷──五順下分結盡遍知
└修斷─────┼─色界修道所斷──色愛結盡遍知
└─無色界修道所斷─一切結永盡遍知


上述修道所斷之法的「斷」係於色、無色二界各別立一遍知,而見道所斷則合而不別立,其原因在於修所斷上二界的對治道不同,而見道所斷則係對治道相同。

又,見斷法斷的六種遍知係忍之果,修斷法斷的三種為智之果。而於見修惑八十九品的斷唯九位立遍知之名,乃因見道斷的六位係具三緣之位、修道斷的三位為具四緣之位,故立遍知之名。

所謂三緣,即(1)得無漏離繫得,(2)缺有頂五部之惑,(3)滅自部同類因與他部遍行因之雙因。依此,異生之位雖有斷欲界九品之惑,即滅雙因,但無無漏的離繫得,又未缺有頂,故雖得斷而不名遍知。若聖位中,入見道而苦法智忍、苦法智、苦類智忍未現行以前,雖已得無漏斷之得,但未缺有頂,未滅雙因;至苦類智、集法忍之位,雖更缺有頂,但未滅雙因;後至法智、類智之位,諸所得斷具三緣,故方得建立遍知。

另外,修道斷所具四緣,係於前三緣之外更加越界緣。越界,指分離欲,或色,或無色諸界之修道所斷煩惱等之法。即由於完全分離欲界九品之惑而越欲界,由於完全分離第四靜慮九品之惑而越色界,由於完全分離有頂九品之惑而越無色界。諸越界之位皆必滅雙因,而滅雙因時皆非越界,故於滅雙因之外別立越界緣。

此外,關於成就此遍知,異生無定成之理。諸聖者住見道之中,從初至集法忍時亦未成就,至集法智、集類忍時唯成就一遍知,至集類智、滅法忍時成就二,至滅法智、滅類忍時成就三,至滅類智、道法忍時成就四,至道法智、道類忍時成就五,住修道位而未離欲界之染及離欲退者成就六。其次,完全離欲而色愛未盡,或先離欲而從道類智未起色盡勝果道以前,唯成就順下分盡遍知;有色愛者從色愛永盡到未完全離無色愛以前,以及先離色者從起色盡道到未完全離無色愛以前,成就順下分盡與色愛盡二遍知;住無學位者,唯成就一切結永盡遍知。

〔參考資料〕 《品類足論》卷六;《阿毗達磨發智論》卷四;《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四、卷一八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七;《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五十八;《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五;《俱舍論寶疏》卷二十一。


陳那

印度瑜伽行派論師。又稱域龍、大域龍。西元五、六世紀人。一說其生存年代為400至480年,但依西藏資料,陳那為世親(320~400)晚年的弟子,則其年代應為380至460年左右。

據《大唐西域記》卷十、卷十一等所載,陳那為南印度案達羅國人,住在都城瓶耆羅西南二十餘里的孤山。深受當地國王的尊崇。王曾請陳那證阿羅漢,師悅而欲從之。後因文殊師利菩薩示現啟示,乃起廣利之志。並作《因明論》,宣揚《瑜伽師地論》。

然依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所傳,則與上述事蹟不同。該書謂陳那生於建志(Kañci)附近的辛哈瓦庫吐拉(Siṃha-vaktra)的婆羅門家。初習外道教旨,後入小乘犢子部,精通聲聞三藏。未幾,從世親學大小乘。又就一阿闍梨學習明咒、祕法,嘗親見文殊菩薩之聖容。其後,住於烏荼(Odiviśa)國林中一洞窟,修習禪定數年。嘗於那爛陀寺折伏外道論師,為眾講諸經,造諸論。後再歸烏荼國,得文殊菩薩之勸誡,撰《集量論》。尋遊歷印度各地,伏外道諸論師,復興荒廢之佛教道場。既而回烏荼國教化。所化弟子甚多,然無常侍沙彌,且常行十二頭陀法。後寂於烏荼國森林中之洞窟。

陳那是新因明的創始人,在因明學上留有不朽的功績,後人稱為「中世紀印度正理學之父」。他在因明學上確立因之三相,改五支作法為三支作法,將古因明的歸納推理改造成演繹推理。他在因明學上的貢獻,是印度邏輯史上的一大里程碑。對於其後的佛教及諸學派之論理說有極大的影響。文軌《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讚之云(卍續86‧659上)︰
「大聖散說因明,門人纂成別部,或以如實存號,或以正理標名。故世親習舊五支,鞭骨彰德。陳那創勒三分,吼石表能,其於大業追蹤遺芳難紀。」

此外,在唯識學上,陳那曾受小乘經量部的影響,而主張「有相唯識」說。又從「量」(認識)的方面考察,於心、心所立見分、相分、自證分三分。《成唯識論》卷二云(大正31‧10b)︰
「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此三分說,古來與安慧的一分、難陀的二分、護法的四分說並稱。又,陳那亦擅長文學創作。依《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讚詠之禮〉條載,陳那嘗為摩咥哩制吒(Mātṛccta)的《百五十讚》作唱和,於各頌之初又加一頌,而成三百頌,名之為《雜讚》。又,近世出版的戲曲《昆達瑪拉》(《Kundamāla》),據稱亦為陳那所作。

陳那著作甚多,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謂有四十餘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長髮有無〉條列有《觀三世論》、《觀總相論》等八論。多羅那他《佛教史》說他曾解釋《俱舍論》,造唯識、因明諸論,及《集量論》、《攝律儀論》一百卷。《因明入正理門論述記》謂他有破斥《僧佉論》的《破數論》六千偈。此中,現存於漢譯藏經中者,有真諦譯《無相思塵論》(與玄奘譯《觀所緣緣論》同本)、真諦譯《解捲論》(與義淨譯《掌中論》同本)、玄奘譯《因明正理論本》(與義淨譯《因明正理門論》同本)、義淨譯《取因假設論》、義淨譯《觀總相論頌》、施護等譯《佛母般若波羅蜜多圓集要義論》各一卷,總有九部九卷。

此外,西藏譯藏經中,收有《集量論頌》(Tshad-ma kun-las btus-pa)、《集量論頌註》及其異譯、《觀所緣緣論》(Dmigs-pabrtag-pa)及其註、《觀三世論》(Dus gsumbrtag-pa)、《因明入正理論》(Tshad-marigs-par ḥjug-paḥi-sgo shes-bya-baḥi rab-tubyed-pa)、《因明入正理論》(漢譯重翻)、《Gtan-tshigs-kyi ḥkhor-lo gtan-la dbaṅ-pa》、《Rnal-ḥbyor-la ḥjug-pa》、《Kun-tu-bzaṅ-poḥispyod-paḥi smon-lam-gyi don kun-bsdus-pa》等十一部。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五講第四節(摘錄)

瑜伽行學派的另外一系,態度比較自由、進取,在不喪失無著、世親學說基本精神的範圍內,對其學說,大加發揮,甚至對他們的著作,在文字上也作了一些改動。這比之難陀、安慧等古派來說,是一個新派,所以可稱之為唯識今學。

這一系的代表人物首推陳那。依西藏佛教史家所傳,他是世親的門下。但玄奘《大唐西域記》說他是南印人,先就有專門弘揚因明學的志願,後經文殊的啟示,方決定弘揚《瑜伽師地論》,同時兼弘因明,記中並未提到他與世親有師弟關係。從他的著作看,《圓集要義論》(解釋《八千頌小品般若》的)關於三性的講法等等,都還是依照無著《攝大乘論》的規模。唐人還傳說他對世親的《二十唯識論》也有註,但已不存。從這些可以看出他與世親有些關係,但是否師弟就不明確了。除上述著作外,陳那有關因明方面的著作很多,後世將其編成一組,稱為陳那八論,甚為當時學者所重視,義淨在《南海寄歸傳》中曾說︰「因明著功,鏡徹陳那之八論。」並列舉了八論的名字︰(1)《觀三世論》、(2)《觀總相論》、(3)《觀境論》、(4)《因門論》、(5)《似因門論》、(6)《理門論》、(7)《取事設施論》、(8)《集量論》。這些著作大致都有譯本存在。

有漢譯本存在的︰《觀總相論》、《理門論》、《取事施設論》。

有藏譯本存在的︰《觀三世論》、《集量論》(此論義淨曾譯成漢文,後佚)。

漢藏文譯本都存在的︰《觀境論》(即《觀所緣論》)。《因門論》、《似因門論》沒有譯本存在,但藏譯中有《因輪論》一書,不知是否即《因門論》。

在上述著作中有許多講到唯識的地方,特別是《觀所緣論》就是成立唯識無境的著作。陳那說的「所緣」就是「境」,此境不是在心外。陳那認為,能夠稱得上「所緣」的應具備兩個條件︰(1)「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就是說,所緣(境)必須是實體性的事物,還必須能夠引起能緣(心)攀緣而生。(2)「能緣識,帶彼相起。」就是說,在能緣識生起以後的分別中,要有它的行相。這個行相雖然似境,但卻是從心中生出來的,如鏡顯影,但產生影的功能卻在於鏡子本身。考究這兩個條件,境不會是在心外的實物,而在心內,是心的一部分(心的相分)。由此看來,陳那也是主張唯識說的。不過,他的說法有其特點︰相分引起見分,見分所得的行相與相分一模一樣,因此這個相分(所緣)也就是內境。這樣,第一、相分是有實體的,實在的;第二、見分也有其行相;這種唯識說一般稱之為「有相唯識說」。

陳那見分帶行相的說法,可以在經部找到淵源,相分是實在的主張,也與經部之說相關。另外,在《觀所緣論》中,也講到識上的種子與相分相互為因的關係,認為這個法的種子可以存在於那個法上邊,那個法的種子也可以存在於這個法上邊。再者,它對於八識也是混合起來說的,統攝之為「能緣識」而無明白的區分。這都是同於經部、隨順經部的說法。因此,後世也說他的唯識說是隨「理」的,而不是隨「教」的。

另外,在《集量論》裏,他對見相的關係還有所發展。他從量(人的認識,如同以尺量布,所以喻之為「量」)的角度來看,能緣(見)是「能量」,所緣(相)是「所量」,在兩者發生交涉後還應該有個結果,這叫「量果」,如以尺量布應有一個知道它長短的結果。關於「量果」的概念,並非陳那的獨創,別的學派講到量時也推論到有一個量果。不過,他們把量果都推到心以外去,而陳那說的量果仍在心內。他認為量的性質是自己瞭解自己,這也叫「自證」。這樣,從心分來講,在見分相分之外,陳那又加上量果一分也叫「自證分」,而組成三分說。難陀主張二分說,安慧雖說三分,祇承認自證分是實在的,實際等於一分說,而陳那則認為三分都是實在的,所以他的唯識說是三分說。(中略)

陳那的學說,在唯識方面除了提出有相唯識說之外,他還從因明的角度來組織學說。由於他對因明作了獨立的發揮,從而使這門學問另闢了一條途徑。本來,瑜伽行學派是把因明的重點放在論議一方面的,論議,實際上對自說加以證明,這叫「立」,對於異說加以反駁,這叫「破」,談因明祗是為了立破,因而是有局限性的。陳那對因明的發展,即打破了這一局限,把它貫串到佛學的全體,成功了一種佛家的認識論,即「量論」。它不僅用於論議,而且還用於如何認識真理、實證真理,這就包括了他們所謂「道」(行為)、「果」(究竟)的全體。大乘佛學中的菩提行也就是「道」,陳那的量論把這些都包括進來加以貫串。這是達到佛果的準備,等到一切功德都圓滿了,便可以證得佛果,那時候便體現了所謂真正的量,可以稱得起「為量者」,成為真理性的標準了。這種說法,在瑜伽行派中是另闢蹊徑的,晚期大乘佛學竟把它推進成了一條滾滾的巨流。

陳那關於量的學說,散見於他的八部代表作中,而最能表示其體系的是最後一部《集量論》。「集」就是總結、合而為一的意思,此論即總結其有關「量」的著作,所以題名「集量論」。論的原文不存,有藏譯本。計二五0頌,有陳那自己的註及另一家的註;所以全書的結構,在藏譯本中可以具見。論分六品,每品都先明本宗,然後破斥異說。為什麼採取這樣的結構呢﹖因為當時佛家以外各學派也相當繁榮,所以在論議中一般都要牽涉到各種異說。加上陳那的量論,對其他學派的講法又有很多簡別的地方,所以書中破外的份量佔的比重就很大。明宗部份,大體上是依照他的《理門論》的基礎而另加一些補充的。

陳那量論的要點大致有下述的幾方面︰

(一)對於量的種類,他有一個決定的說法。量,從認識方面說,乃是怎樣得到正確知識的準繩,如想知道物的輕重,必須加以衡量一樣。

當時印度各派對量的種類,說法極多,約可分為六種︰現、比、聲、喻、義準、隨生。「現量」是感性的,「比量」是推理所得,這是一般獲得知識的方法。「聲量」是諸派各自信仰的聖教,如婆羅門一系視為正統的六派,都相信《吠陀》可以為量,對它就不必再親自推理了。它亦名「聖教量」或「聖言量」、因為是通過語言而來,故名「聲量」。「喻量」就是類推,如我國孟軻好辯,他常用的方法就是類推。「義準」,即舉一個而準知另一個。「隨生」,即一個跟隨一個出現,如進房無人,即隨知主人不在家。後面三類,都屬於直接推理的。陳那組織量的工作,第一步就是把量的種類確定下來。他認為,六類中只有現量、比量才是有意義的,其餘各類,不能獨立,只可隸屬於比量,而比量又出現於現量。因此,他簡別的結果,肯定了現比二量。

(二)他對現比量的定義,還有獨到的看法,認為離開概念的為現量,運用概念的為比量。同時,他對概念的構成也有特殊的說法,認為概念都不是從正面表示意義,而是通過否定一方承認另一方的方法,所謂「遮詮」構成的。例如,青色的「青」這一概念怎樣構成的呢﹖就是表示「青」為非「非青」。由否定一方(遮)來表示另一方(詮)。這種遮詮說,也是陳那量論的一個特點。

(三)他對「過類」作了特別的簡別。以前的正理學派和佛學中的古因明師,都曾經講到「過類」(辯論中出他人過失時,有時所指並非是真的過失,但它是過失的一類,所以叫「過類」),而且構成為因明中的一大類,《集量論》對此特別作了研究,對以前的說法作了簡別,專門成立一品,名〈觀過類品〉。

以上幾點,都影響到以後的量論,而且後人對他的說法還有很大的發展。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卷三(本);《大唐西域記》卷十;《印度邏輯學論集》(《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1});《唯識學的發展與傳承》(《現代佛教學術叢刊》{24});宇井伯壽《陳那著作の研究》;H. N. Randle《Fragments from Dignaga》;G. Tucci《On the Fragments from Diṇnaga》。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法相辭典(朱芾煌)]
十種纏

入阿毗達磨論上十五頁云:纏、有十種。謂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忿、覆。身心相續無堪任性,名為惛沈。是昧重義。不能任持身心相續,令心昧略;名為睡眠。此得纏名,唯依染污。掉舉、謂令心不寂靜。惡所作體,名為惡作。有別心所緣惡作生,立惡作名。是追悔義。此於果體,假立因名。如緣空名空,緣不淨名不淨。世間亦以處而說。依處者,如言一切村邑來等。此立纏名,亦唯依染。嫉慳二相,結中已說。於諸功德及有德者,令心不敬;說名無慚。即是恭敬所敵對法。於諸罪中不見怖畏,說名無愧。能招惡趣善士所訶,說名為罪。除瞋及害。於情非情,令心憤發;說名為忿。隱藏自罪,說名為覆。此十纏縛身心相續,故名為纏。此中惛沈睡眠無愧,是無明等流。惡作、是疑等流。無慚慳掉舉,是貪等流。嫉忿、是瞋等流。覆、是貪無明等流。


十八界異熟長養等流分別

俱舍論二卷九頁云:論曰:內五即是眼等五界。有異熟生及所長養。無等流者:離異熟生及所長養,無別性故。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言,故作是說。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異熟。或於因上,假立果名。如於果上,假立因名。如契經說,今六觸處,應知即是昔所造業。飲食資助,睡眠等持勝緣所益,名所長養。有說:梵行亦能長養。此唯無損;非別有益。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猶如外郭,防援內城。聲、有等流,及所長養;無異熟生。所以者何?隨欲轉故。若爾;不應施設論說,善修遠離麤惡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有說:聲屬第三傳故;雖由彼生,而非異熟。謂從彼業,生諸大種;從諸大種,緣擊發聲。有說:聲屬第五傳故;雖由彼生,而非異熟。謂彼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此乃生聲。若爾;身受從業所生大種生故;應非異熟?若受如聲;便違正理。八無礙者:七心法界,此有等流異熟生性。同類遍行因所生者,是等流性。若異熟因所引生者,名異熟生。諸無礙法,無積集故;非所長養。餘、謂餘四,色香味觸;皆通三種。有異熟生,有所長養,有等流性。


大種於所造色能為五因

俱舍論七卷八頁云:大於所造,能為五因。何等為五?謂生、依、立、持、養、別故。如是五因,但是能作因之差別。從彼起故,說為生因。生已隨逐大種轉故;如依師等;說為依因。能任持故;如壁持畫;說為立因。不斷因故;說為持因。增長因故;說為養因。如是則顯大與所造,為起變持住長因性。


大種所造自他相望互為因緣

俱舍論七卷八頁云:前言餘法由二緣生;於中云何大種所造,自他相望,互為因緣?頌曰:大為大二因,為所造五種;造為造三種,為大唯一因。論曰:初言大為大二因者:是諸大種,更互相望,但為俱有同類因義。大於所造,能為五因。何等為五?謂生、依、立、持、養、別故。如是五因,但是能作因之差別。從彼起故;說為生因。生已隨逐大種轉故;如依師等,說為依因。能任持故;如壁持畫,說為立因。不斷因故;說為持因。增長因故;說為養因。如是則顯大與所造,為起變持住長因性。諸所造色,自互相望,容有三因。所謂俱有同類異熟。其能作因,無差別轉,故不恒數。俱有因者:謂隨心轉身語二業;非餘造色。同類因者:一切前生,於後同類。異熟因者:謂身語業,能招異熟。眼根等果,所造於大,但為一因。謂異熟因。身語二業,能招異熟大種果故。


五因

雜集論一卷六頁云:所造者:謂以四大種為生依立持養因義。即依五因,說名為造。生因者:即是起因。謂離大種,色不起故。依因者:即是轉因。謂捨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立因者:即隨轉因。由大變異,能依造色,隨變異故。持因者:即是住因。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養因者:即是長因。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增長故。


四緣

瑜伽三卷八頁云:又有四緣: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因緣者,謂種子。等無間緣者,謂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此是彼等無間緣。所緣緣者,謂諸心、心所所緣境界。增上緣者,謂除種子餘所依,如眼及助伴法望眼識。所餘識亦爾。又善不善性,能取愛、非愛果,如是等類名增上緣。又由種子故,建立因緣。由自性故,立等無間緣。由所緣境故,立所緣緣。由所依及助伴等故,立增上緣。如經言:諸因諸緣,能生識者。彼即此四,因緣一種,亦因亦緣。餘唯是緣。(待議?)

二解 瑜伽五十一卷十六頁云:復次此中云何名諸行因?何等名緣?謂薄伽梵說諸行生緣略有四種: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因緣一種,亦因亦緣。餘之三種,唯緣非因。如彼卷十六頁至五十二卷一頁廣釋。

三解 瑜伽八十五卷十二頁云:復有四緣,能令諸行展轉流轉。何等為四?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即此四緣,略有二種:一因,二緣。因唯因緣,餘三唯緣。又因緣者,謂諸行種子。等無間緣者,謂前六識等及相應法等無間滅,後六識等及相應法等無間生。所緣緣者,謂五識身等以五別境為所緣,第六識身等以一切法為所緣。增上緣者,謂五識等以眼等各別所依為增上緣,及以能生作意等為增上緣,意識身等以四大種身及能生作意等為增上緣。又先所造業,望所生愛非愛果,當知亦是增上緣;如是資糧望道,道望得涅槃,當知亦是增上緣攝。

四解 如成唯識論七卷十七頁至二十一頁廣說。

五解 俱舍論七卷一頁頌云:說有四種緣,因緣五因性。等無間非後,心心所已生。所緣一切法,增上即能作。論曰:於何處說?謂契經中。如契經中說四緣性。謂因緣性。等無間緣性。所緣緣性。增上緣性。此中性者是緣種類。如彼卷一頁至五頁廣釋。

六解 品類足論七卷五頁云:因緣云何?謂一切有為法。等無間緣云何?謂除過去現在阿羅漢命終時心心所法,諸餘過去現在心心所法。所緣緣及增上緣云何?謂一切法。如彼卷一頁至五頁廣釋。

七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緣有四種:謂因、等無間、所緣、增上緣。除能作,餘五因名因緣。過去現在心心所法,除阿羅漢最後心等,名等無間緣。一切法名所緣緣。能作因性名增上緣。

八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一卷十五頁云:復次諸法作用,必假因緣。因已廣辯,次應說緣。緣有四種,如施設論及見蘊辯。然施設論作如是說:有法是因緣,彼亦是等無間緣,亦是所緣緣,亦是增上緣。乃至有法,是增上緣。彼亦是因緣,亦是等無間緣,亦是所緣緣。問:一切法中有能作四緣者,如心心所法;有能作三緣者,如色心不相應行;有能作二緣者,如無為法。何故彼說有法是因緣,彼亦是等無間緣,乃至廣說耶?答:彼依容有,故作是說。謂諸法中有心心所具四緣性,不說一切皆作四緣。若盡理者,應作是說。問:若法是因緣,彼亦是等無間緣耶?答:若法是等無間緣,彼亦是因緣。有法是因緣,彼非等無間緣。謂除過去現在非最後心心所法,餘一切有為法。問:若法是因緣,彼亦是所緣緣耶?答:若法是因緣,彼亦是所緣緣。有法是所緣緣,彼非因緣。謂無為法。問:若法是因緣,彼亦是增上緣耶?答:若法是因緣,彼亦是增上緣。有法是增上緣,彼非因緣。謂無為法。問:若法是等無間緣,彼亦是所緣緣耶?答:若法是等無間緣,彼亦是所緣緣。有法是所緣緣,彼非等無間緣。謂除過去現在非最後心心所法,餘一切法。問:若法是等無間緣。彼亦是增上緣耶?答:若法是等無間緣,彼亦是增上緣。有法是增上緣,彼非等無間緣。謂除過去現在非最後心心所法,餘一切法。問:若法是所緣緣,彼亦是增上緣耶?答如是。問:若於一法具四緣者,應但一緣,云何立四?答:依作用立,不依物體。一物體中有四用故。謂一剎那心心所法,引起次後剎那同類心心所故,立為因緣。即此開避,次後剎那心心所法令得生故,立為等無間緣。即此能為次後剎那心心所法所取境故,立為所緣緣。即此不障礙次後剎那心心所法令得生故,立為增上緣。此中因緣如種子法,等無間緣如開導法,所緣緣如任杖法,增上緣如不障法。如是等過去現在非最後心心所法,具四緣性。餘有為法,有三緣性。三無為法,有二緣性。皆依義說,不依物體。一物體中有多義故。


四種補特伽羅建立因緣

瑜伽二十九卷二十頁云:云何四種補特伽羅建立因緣?謂由四種差別因緣,建立八種補特伽羅。一、由根差別故;有根已成熟,及根未成熟。二、由瑜伽差別故;有善知瑜伽及不善知瑜伽。三、由加行差別故;有有無間慇重修,及無無間慇重修。四、由時差別故;有已長時修道,及未長時修道。云何如是四種差別,能為前八補特伽羅建立因緣?謂根已成熟,即有堪能者。根未成熟,即無堪能者。善知瑜伽,即善知方便者。不善知瑜伽,即不善知方便者。有無間慇重修,即有無間修者。此亦名為有常委修。無無間慇重修,即無無間修者。此亦名為無常委修。已長時修道,即已串修習者。未長時修道,即未串修習者。如是名為由根差別,瑜伽差別,加行差別,及時差別,建立八種補特伽羅。若諸所有補特伽羅,根未成熟;彼於所有善知方便,有無間修,已串修習,如理如法,如其善巧;皆不能辨。若諸所有補特伽羅,根雖成熟;而未善知善巧方便;於諸所有,亦不能辨。若諸所有補特伽羅,根已成熟,善知方便;無無間修,即不能得速疾通慧。若諸所有補特伽羅,根已成熟,善知方便,有無間修;未串修習,即於所有自所作事,未得成辨。若諸所有補特伽羅,根已成熟,善知方便,有無間修,已串修習;彼於所有,皆能成辨;亦能獲得速疾通慧。於其所有自所作事,已得成辨。


正教量

瑜伽十五卷十三頁云:正教量者:謂一切智所說言教。或從彼聞,或隨彼法。此復三種。一、不違聖言。二、能治雜染。三、不違法相。不違聖言者:謂聖弟子說,或佛自說經教展轉,流布至今。不違正法,不違正義。能治雜染者:謂隨此法善修習時,能永調伏貪瞋癡等一切煩惱及隨煩惱。不違法相者:謂翻違法相,當知即是不違法相。何等名為違法相耶?謂於無相,增為有相。如執有我有情命者,生者等類;或常或斷,有色無色,如是等類。或於有相,減為無相。或於決定,立為不定。如一切行皆是無常,一切有漏皆性是苦,一切諸法皆空無我;而妄建立一分是常,一分無常;一分是苦,一分非苦;一分有我,一分無我。於佛所立不可記法,尋求記別,謂為可記;或安立記。或於不定,建立為定。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一切苦受,瞋所隨眠,一切不苦不樂受,癡所隨眠;一切樂受,皆是有漏,一切樂俱故思造業,一向決定受苦異熟。如是等類。或於有相法中,無差別相,建立差別。有差別相,立無差別。如於有為無差別相,於無為中,亦復建立。於無為法無差別相,於有為法,亦復建立。如於有為、無為;如是於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隨其所應,皆當了知。又於有相,不如正理立因果相。如立妙行,感不愛果;立諸惡行,感可愛果。計惡說法毘奈耶中,習諸邪行,能得清淨;於善說法毘奈耶中,修行正行,謂為雜染。於不實相,以假言說,立真實相。於真實相,以假言說,種種安立。如於一切離言法中,建立言說;說第一義。如是等類,名違法相。與此相違,當知即是不違法相。是名正教。


因有五相

瑜伽五卷十二頁云:又建立因,有五種相,一、能生因,二、方便因,三、俱有因,四、無間滅因,五、久遠滅因。能生因者:謂生起因。方便因者:謂所餘因。俱有因者:謂攝受因一分。如眼、於眼識,如是耳等、於所餘識。無間滅因者:謂生起因。久遠滅因者:謂牽引因。

二解 瑜伽五卷十二頁云:又建立因、有五種相。一、可愛因,二、不可愛因,三、增長因,四、流轉因,五、還滅因。


因有七相

瑜伽五卷十三頁云:又建立因有七種相。謂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謂或為生因,或為得因,或為成立因,或為成辦因,或為作用因,又雖無常法,為無常法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又雖與他性為因、及與後自性為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非未生已滅。又雖已生未滅,能為因然得餘緣,方能為因。非不得。又雖得餘緣;然成變異,方能為因。非未變異。又雖成變異;必與功能相應,方能為因。非失功能。又雖與功能相應;然必相稱相順,方能為因。非不相稱相順。由如是七種相,隨其所應,諸因建立;應知。


妙觀察智十因分別

佛地經論五卷十五頁云:依十種因,應知分別妙觀察智。十種因者:一、建立因,二、生起因,三、歡喜因,四、分別因,五、受用因,六、趣差別因,七、界差別因,八、雨大法雨因,九、降伏怨敵因,十、斷一切疑因。經云:觀察妙智者:譬如世界持眾生界,如是如來妙觀察智,任持一切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無礙辯說諸佛妙法。又如世界、是諸眾生頓起一切種種無量相識因緣;如是如來妙觀察智、能為頓起一切所知無礙妙知種種無量相識因緣。又如世界、種種可玩園林池等之所莊嚴,甚可愛樂;如是如來妙觀察智、種種可玩波羅蜜多菩提分法十力無畏不共佛法之所莊嚴,甚可愛樂。又如世界、洲渚日月四天王天三十三天、及夜摩天睹史多天樂變化天他化自在天梵身天等、妙飾間列;如是如來妙觀察智、世及出世衰盛因果、聲聞獨覺菩薩圓證無餘觀察,妙飾間列。又如世界、為諸眾生廣大受用;如是如來妙觀察智、示現一切諸佛眾會,雨大法雨,為令眾生受大法樂。如世界中、五趣可得;所謂地獄、餓鬼、傍生、人趣、天趣;如是如來觀察智上、無邊因果五趣差別、具足顯現。如世界中、欲色無色諸界可得;如是如來觀察智上、無邊因果三界差別、具足顯現。如世界中、蘇迷盧等大寶山王、顯現可得;如是如來觀察智上、諸佛菩薩威神所引廣大甚深教法可得。如世界中、廣大甚深不可傾動大海可得;如是如來觀察智上、一切天魔外道異論所不傾動甚深法界教法可得。又如世界、大小輪山之所圍繞;如是如來妙觀察智,不愚一切自相共相之所圍繞。如其次第,顯示十種因相。如彼論五卷十五頁至六卷七頁廣釋。


所造色

集論一卷三頁云:云何所造色?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法處所攝色。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七卷六頁云:問:造是何義?為是因義?是緣義耶?設爾;何失?俱見其過。若是因義;此四大種,於所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可言能造諸色?若是緣義;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一切法,無不皆是此增上緣。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應作是說:造、是因義。問:此於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因義?答:雖同類等,五因皆無;而別有餘五種因義。謂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由此能造。有餘師言:造是緣義。問: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法皆是此增上緣。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增上緣義、有親、有疏、有近、有遠、有合、不合,有在此生、有在餘生。諸親、近、合、在此生者,說名為因。疏、遠、不合、在餘生者,說名為緣。由此義故,說諸大種,與所造色,為因增上;亦不違理。

三解 五事毗婆沙論上七頁云:且何名為彼所造色?答:彼所造色,謂眼根等。眼即根故;說名眼根。如青蓮華。餘根亦爾。又下卷云:問:所造色,內根所攝者,我已了知。今復欲聞非根攝者;願說其相?答:色聲香味所觸無表。


阿賴耶識相有三種

攝論一卷七頁云:如是已說阿賴耶識安立異門。安立此相,云何可見?安立此相、略有三種。一者、安立自相,二者、安立因相,三者、安立果相。此中安立阿賴耶識自相者:謂依一切雜染品法所有熏習,為彼生因。由能攝持種子相應。此中安立阿賴耶識因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為因。此中安立阿賴耶識果相者:謂即依彼雜染品法、無始時來所有熏習阿賴耶識、相續而生。


阿賴耶識與轉依差別

瑜伽五十一卷十頁云:又阿賴耶識、體是無常,有取受性。轉依、是常,無取受性。以緣真如境聖道,方能轉依故。又阿賴耶識、恆為一切麤重所隨。轉依、究竟遠離一切所有麤重。又阿賴耶識、是煩惱轉因,聖道不轉因。轉依、是煩惱不轉因,聖道轉因。應知但是建立因性;非生因性。又阿賴耶識,令於善淨無記法中,不得自在。轉依、令於一切善淨無記法中,得大自在。


阿賴耶識與雜染法更互為因

攝論一卷八頁云:復次阿賴耶識與彼雜染諸法同時更互為因。云何可見?譬如明燈,燄炷生燒,同時更互。又如蘆束,互相依持,同時不倒。應觀此中更互為因,道理亦爾。如阿賴耶識,為雜染諸法因;雜染諸法,亦為阿賴耶識因,唯就如是,安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



成唯識論七卷一頁云: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欲界心所幾定俱生

俱舍論四卷七頁云:此中應說於何心品、有幾心所、決定俱生。頌曰:欲有尋伺故;於善心品中,二十二心所。有時增惡作。於不善不共,見俱唯二十。四煩惱忿等,惡作二十一。有覆有十八。無覆許十二。睡眠遍不違,若有皆增一。論曰:且欲界中、心品有五。謂善、唯一。不善、有二。謂不共無明相應、及餘煩惱等相應。無記有二。謂有覆無記、及無覆無記。然欲界心、定有尋伺。故善心品、必二十二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及不定二。謂尋與伺。非諸善心皆有惡作。有時增數至二十三。惡作者何?惡所作體,名為惡作。應知此中緣惡作法,說名惡作。謂緣惡作,心追悔性。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說能依事。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又於果體,假立因名。如說此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若言未作事,云何名惡作?於未作事,亦立作名。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何等惡作說名為善?謂於善惡不作作中,心追悔性。與此相違,名為不善。此二各依二處而起。若於不善不共心品,必有二十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六大煩惱地法、二大不善地法、并二不定。謂尋與伺。何等名為不共心品?謂此心品、唯有無明;無有所餘貪煩惱等。於不善見相應心品、亦有二十心所俱生。名即如前不共品說。非見增故有二十一。以即於十大地法中、慧用差別、說為見故。言不善見相應心者:謂此心中、或有邪見,或有見取,或戒禁取。於四不善貪瞋慢疑煩惱心品,有二十一心所俱生。二十如不共。加貪等隨一。於前所說忿等相應隨煩惱品,亦二十一心所俱生。二十如不共。加忿等隨一。不善惡作相應心品、亦二十一心所俱生。謂即惡作第二十一。略說不善不共及見相應品中,唯有二十。餘四煩惱及隨煩惱相應品中、有二十一。若於無記有覆心品,唯有十八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六大煩惱地法、并二不定。謂尋與伺。欲界無記、有覆心者,謂與薩迦耶見及邊執見相應。此中見不增,應知如前釋。於餘無記無覆心品、許唯十二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并不定尋伺。外方諸師、欲令惡作,亦通無記。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應知睡眠、與前所說一切心品、皆不相違。通善不善無記性故。隨何品有,即說此增。謂二十二至二十三。若二十三至二十四不善無記、如例應知。


得非得

成唯識論一卷十五頁云: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得。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能起;應起無為。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若俱生得為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若待餘因;得便無用。若得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二解 俱舍論四卷十四頁云:於中且辯得非得相。頌曰:得謂獲成就。非得、此相違。得非得唯於自相續二滅。論曰:得、有二種。一者、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應知非得、與此相違。於何法中,有得非得?於自相續、及二滅中。謂有為法、若有墮在自相續中,有得非得;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且有為法、決定如是。無為法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一切有情、無不成就非擇滅者故。對法中得、傳說如是。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除初剎那具縛聖者,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諸餘有情、皆成擇滅。決定無有成就虛空;故於虛空、不言有得。以得無故;非得亦無。宗明非得,得相翻而立故。諸有得者、亦有非得;義准可知,故不別釋。何緣知有別物名得?契經說故。如契經言:聖者於彼十無學法,以生以得以成就故;已斷五支,乃至廣說。若爾;非情及他相續、亦應成就。所以者何?契經說故。如契經說:苾芻當知。有轉輪王、成就七寶;乃至廣說。此中自在、說名成就。謂轉輪王、於彼七寶,有自在力,隨樂轉故。此既自在說名成就。餘復何因、知有別物?許有別物,有何非理?如是非理。謂所執得、無體可知、如色聲等,或貪瞋等。無用可知、如眼耳等。故無容有別物名得。執有別物,是為非理。若謂此得、亦有作用;謂作所得諸法生因。是則無為、應無有得。又所得法、未得已捨,界地轉易、及離染故;彼現無得,當云何生。若俱生得、為生因者;生與生生、復何所作。又非情法、應定不生。又具縛者、下中上品煩惱現起差別應無。得無別故。若由餘因、有差別者;即應由彼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所言得有作用謂作所得諸法生因,理不成立。誰言此得作法生因?若爾;此得有何作用?謂於差別、為建立因。所以者何?若無有得;異生聖者、起世俗心,應無異生及諸聖者建立差別。豈不煩惱已斷未斷、有差別故,應有差別?若執無得;如何可說煩惱已斷、及與未斷。許有得者,斷未斷成。由煩惱得、離未離故。此由所依有差別故;煩惱已斷未斷義成。謂諸聖者、見修道力、令所依身轉變異本。於彼二道所斷惑中,無復功能、令其現起。猶如種子、火所焚燒,轉變異前,無能生用;如是聖者所依身中,無生惑能,名煩惱斷。或世間道,損所依中煩惱種子,亦名為斷。與上相違,名為未斷。諸未斷者、說名成就。諸已斷者、名不成就。如是二種、但假非實。善法有二。一者、不由功力修得,二者、要由功力修得。即名生得及加行得。不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種未被損;名為成就。若所依中,種已被損;名不成就。謂斷善者、由邪見力,損所依中善根種子;應知名斷。非所依中善根種子畢竟被害,說名為斷。要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彼法已起,生彼功力、自在無損;說名成就。與此相違,名不成就。如是二種,亦假非實。故所依中,唯有種子未拔未損,增長自在,於如是位,立成就名。無有別物。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名與色、於生自果所有展轉鄰近功能。此由相續轉變差別。何名轉變?謂相續中,前後異性。何名相續?謂因果性三世諸行。何名差別?謂有無間生果功能。然有處說:若成就貪,便不能修四念住者;彼說耽著貪煩惱者、不能厭捨,故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時分,於四念住,必不能修。如是成就、遍一切種,唯假非實。唯遮於此,名不成就。亦假非實。毗婆沙師、說此二種,皆有別物;實而非假。如是二途,皆為善說。所以者何?不違理故。我所宗故。

三解 入阿毗磨論下六頁云:得、謂稱說有法者因。法有三種。一、淨,二、不淨,三、無記。淨、謂信等。不淨、謂貪等。無記、謂化心等。若成此法;名有法者。稱說此定因名得獲成就。得若無者;貪等煩惱現在前時,有學既無無漏心故;應非聖者。異生若起善無記心;爾時應名已離染者。又諸聖者、與諸異生、無涅槃得互相似故;應俱名異生,或俱名聖者。如法王說:起得成就十無學法,故名聖者。永斷五支,乃至廣說。又世尊說:苾芻當知;若有成就善不善法;我見如是諸有情類心相續中,善不善得增長無邊。作如是說:汝等苾芻、不應校量有情勝劣,不應妄取補特伽羅德量淺深;乃至廣說。故知法外定有實得。此有二種。一者、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應知非得、與此相違。於何法中,有得非得?於自相續及二滅中,有得非得。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亦非虛空。無有成就虛空者故。彼得無故;非得亦無。得有三種。一者、如影隨形得,二者、如牛王引前得,三者、如犢子隨後得。初得、多分如無覆無記法。第二得、多分如上地沒生欲界,結生時,欲界善法得。第三得、多分如聞思所成慧等,除俱生,所餘得。此中應作略毘婆沙。謂欲界繫善不善色、無前生得。但有俱生、及隨後得。除眼耳通慧、及能變化心、并除少分若威儀路若工巧處極數習者,諸餘一切無覆無記法、及有覆無記。表色惟有俱生得。勢力劣故;無前後得。所餘諸法、一一容有前後俱得。善法得、惟善。不善法得、惟不善。無記法得、唯無記。欲界法得、惟欲界。色界法得、惟色界。無色界法得、惟無色界。無漏法得,通三界及無漏。無漏法者、謂道諦、三無為。俱不繫故。道諦得、惟無漏。非擇滅得、通三界。擇滅得、色無色界道力起者、即墮彼界。無漏道力起者、是無漏故。無漏法得、總說有四種。學法得、惟學。無學法得、惟無學。非學非無學法得、有三種。非學非無學法者:謂諸有漏、及無為。有漏及非擇滅得、惟非學非無學。擇滅得、學道力起者、惟學。無學道力起者、惟無學。世間道力起者,惟非學非無學。見所斷法得、惟見所斷。修所斷法得、惟修所斷。非所斷法得、有二種。謂修所斷、及非所斷。非所斷法者:謂道諦及無為。道諦得、唯非所斷。非擇滅得、惟修所斷。不染污故。是有漏故。擇滅得、世間道力起者,惟修所斷。無漏道力起者,惟非所斷。一切非得、皆惟無覆無記性攝。非如前得、有差別義。然過去未來法,一一各有三世非得。現在法、無現在非得。得與非得、性相違故。無有現在可成就法不成就故。然有過去未來非得。欲色無色界及無漏法、一一皆有三界非得。無有非得是無漏者。非得中有異生性故。如說云何異生性?謂不獲聖法。不獲即是非得異名。又諸非得、惟無記性;故非無漏。


唯本有種不應道理

成唯識論二卷十一頁云: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焰,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無表色非實有證

俱舍論十三卷七頁云:經部師說:此證雖多種種希奇;然不應理。所以然者?所引證中,且初經言有三色者;瑜伽師說:修靜慮時,定力所生定境界色,非眼根境,故名無見。不障處所,故名無對。若謂既爾,如何名色;釋如是難,與無表同。又經所言無漏色者,瑜伽師說:即由定力所生色界、依無漏定者,即說為無漏。有餘師言:無學身色、及諸外色、皆是無漏。非漏依故,得無漏名。何故經言有漏法者、諸所有眼、乃至廣說?此非漏對治,故得有漏名。是則此應言有漏亦無漏?若爾;何過。有相雜失?若依此理,說為有漏;曾不依此、說為無漏。無漏亦然。有何相雜。若色處等、一向有漏;此經何緣差別而說。如說有漏有取諸色心栽覆事,聲等亦爾。又經所說福增長言,先軌範師、作如是釋:由法爾力,福業增長。如如施主所施財物,如是如是受者受用。由諸受者、受用施物、功德攝益、有差別故;於後施主、心雖異緣;而前緣施思所熏習,微細相續,漸漸轉變,差別而生。由此當來,能感多果。故密意說,恒時相續,福業漸增,福業續起。若謂如何由餘相續德益差別,令餘相續心雖異緣而有轉變?釋此疑難,與無表同。彼復如何由餘相續德益差別,令餘相續別有真實無表法生。若於無依諸福業事,如何相續,福業增長?亦由數習緣彼思故,乃至夢中,亦恒隨轉。無表論者,於無依福,既無表業;寧有無表?有說:有依諸福業事,亦由數習緣彼境思,故說恒時相續增長。若爾;經說諸有苾芻、具淨尸羅,成調善法;受他所施諸飲食已;入無量心定,身證具足住。由此因緣,應知施主,無量福善,滋潤相續,無量安樂,流注其身。施主爾時,福恒增長。豈定常有緣彼勝思。是故所言思所熏習,微細相續,漸漸轉變,差別而生,定為應理。又非自作,但遣他為,業道如何得成滿者;應如是說:由本加行,使者依教,所作成時,法爾能令教者、微細相續、轉變差別而生。由此當來,能感多果。諸有自作事究竟時,當知亦由如是道理。應知即此微細相續轉變差別,名為業道。此即於果,假立因名。是身語業所引果故。如執別有無表論宗,無表亦名身語業道。然大德說:於取蘊中,由三時起思,為殺罪所觸。謂我當殺,正殺,殺已。非但由此業道究竟。勿自母等,實未被害,由謂已害,成無間業。然於自造無誤殺事,起如是思,殺罪便觸。若依此說;非不應理。何於無表,偏懷憎嫉,定撥為無;而許所熏微細相續、轉變差別。然此與彼,俱難了知。今於此中,無所憎嫉。然許業道,是心種類,由身加行,事究竟時,離於心身,於能教者身中,別有無表法生。如是所宗,不令生喜。若由此引,彼加行生,事究竟時,即此由彼相續轉變差別而生。如是所宗,可令生喜。但由心等相續轉變差別,能生未來果故。又先已說。先說者何?謂表業既無;寧有無表等。又說法處,不言無色。由有如前所說定境無見無對法處攝色。又言道支應無八者;且彼應說正在道時,如何得有正語業命。為於此位,有發正言,起正作業,求衣等不?不爾。云何?由彼獲得如是種類無漏無表,故出觀後、由前勢力,能起三正,不起三邪。以於因中,立果名故;於無表立語業命名。若爾;云何不受此義?雖無無表;而在道時,獲得如斯意樂依止;故出觀後、由前勢力,能起三正,不起三邪。以於因中,立果名故;可具安立八聖道支。有餘師言:唯說不作邪語等事、以為道支。謂在定時,由聖道力,便能獲得決定不作。此定不作,依無漏道而得安立;故名無漏。非一切處要依真實別有法體方立名數。如八世法,謂得不得及與毀譽稱譏苦樂。非此不得衣食等事,別有實體。此亦應然。別解脫律儀,亦應准此。謂由思願力,先立要期,能定遮防身語惡業;由斯故建立別解脫律儀。若起異緣心、應無律儀者;此難非理。由熏習力,欲起過時;憶便止故。界為隄塘義、亦應准此。謂先立誓限、定不作惡。後數憶念,慚愧現前,能自制持,令不犯戒。故隄塘義、由心受持。若由無表能遮犯戒;應無失念、而破戒者。


異熟生

俱舍論二卷九頁云: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言,故作是說。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異熟。或於因上、假立果名;如於果上、假立因名。如契經說:今六觸處、應知即是昔所造業。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全文檢索完畢。

亦可另行搜索於 大藏經(CBETA) / Google / 異體字字典 /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 國語辭典 /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 四庫全書 / 國學大師 / 法鼓全集(聖嚴法師) / 廣欽老和尚網路專輯 / 雪公全集(李炳南老居士) / 印順全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