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果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術語)依善業而獲之福德果報也。福力太子因緣經一曰:「若諸有情修福因,所獲福果又極勝。」
瑜伽三十六卷六頁云:云何福果?云何智果?謂諸菩薩、依止福故;雖復長時流轉生死;不為極苦之所損惱。又隨所欲,能攝眾生,為作義利。依止智故;所攝受福,是正非邪。又能起作種種無量善巧事業,乃至究竟當證無上正等菩提。如是略說福果智果、如其所應,當知四種品類差別。復有無量應知。此中若異熟體,若異熟因,若異熟果,如是一切、皆依於福,從福所生。福復依智,從智所起。是故二種、於證無上正等菩提,雖俱是勝;而於其中、福為最勝;智為無上。若諸菩薩、於福於智,隨闕一種,決定不能證於無上正等菩提。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因三果
(名數)三種之因與三種之果也。一、異熟因異熟果,言今世所作善惡之因,於來世生果也。二、福因福果,言以布施持戒忍辱為因,於現在及未來世得自在之果也。三、智因智果,言以修習一切之智慧為因,故得證三乘及佛果也。出於瑜伽師地論。
(名數)三種之福業。一、世福,孝養父母,奉事師長,持十善戒。二、戒福,持三歸五戒乃至具足戒。三、行福,發菩提心,而行佛道。觀無量壽經曰:「欲生彼國者,當修三福。一者孝養父母,奉事師長,慈心不殺,修十善業。二者受持三歸具足眾戒,不犯威儀。三者發菩提心,深信因果,讀誦大乘,勸進行者。」
又俱舍論十八,一、施類福。行布施,以感大富之福果也。二、戒類福。持性遮二戒,以感生天之福果也。三、修類福。修禪定,以感解脫之福果也。
(術語)觀經所說三福之一。行忠孝仁義之世善,感人天之福果者。觀無量壽經曰:「一者孝養父母,奉事師長,慈心不殺,修十善業。」觀經散善義曰:「第一福即是世俗善根,從來未聞佛法,但自行孝養仁義禮智信故名世俗善也。」
(譬喻)向佛而植善根,則生無量之福果,故名佛田,佛即為眾生生福之田地也。智度論三十曰:「佛田者,一切三世諸佛,(中略)雖有種種福田,佛為第一福田。」
(名數)見八字部八福田條。
(名數)梵網經有八福田之目,諸師解釋不同。天台戒疏下曰:「八福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尚(受戒本師)、四闍梨(受戒時教授威儀之阿闍梨)、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諸家多用之),此中佛與聖人及僧為敬田,和尚、闍梨、父母為恩田,病人為悲田,若人向此八種能恭敬供養,慈愍惠施,則皆能生無量之福果,故曰福田。賢首之梵網經戒本疏三更舉三種之異說:「八福田者,有人云:一造曠路美井、二水路橋梁、三平治險路、四孝事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救濟苦厄、八設無遮大會,未見出何聖教。有云:供養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見教。賢愚經云:施五人得福無量,一知法人、二遠行人、三遠去人、四饑餓人、五病人,是以三寶亦為八種。」
(術語)檀者布施行。興者與福。為施行而興福果也。
(術語)感福德果之業因也。即該稱布施等之善根功德。福力太子因緣經一曰:「若諸有情修福因,所獲福果又極勝。」
(雜語)寺中如法,三寶清淨,則供養於此者,可得無量之福果,是為良福田。若寺中非法聚會,眾僧不如法,則不生福利,是為蒺藜園。行事鈔下三曰:「經云:眾僧良福田,亦是蒺藜園,斯言實矣!」
(術語)講說經文之義理也。大智度論曰:「一,佛說,謂如來金口所宣。二,弟子說,謂諸聲聞緣覺菩薩承佛神力加被所說。三,仙說,謂佛會中諸大仙人,從佛入道,誓弘佛化,宣揚正法。四,諸天說,謂帝釋每於善法堂上,為忉利天人演說般若。五,化人說,謂三乘聖人,隨機現化,如羅睺羅化作金輪王而度城東老母,先讚福果因緣,後說大乘妙法。」
有這樣的福德。(同義詞「有爾許之福」、「爾所福果」)
菩薩修行之過程,有三種因果,即:(一)異熟因異熟果,即今世所種之善惡因,於來生得果。(二)福因福果,以布施、持戒、忍辱為因,於現前及來世得自在之果。(三)智因智果,以精修一切智慧為因,證得三乘及佛果。
異熟之因果,如菩薩由不傷害一切眾生,得壽量具足;由供養尊長,得大勢具足;由惠施濟度,得自在具足。福、智之因果,以施、戒、忍三波羅蜜為福,慧波羅蜜為智,精進、靜慮二波羅蜜通於前二者。修福者為福因,不流轉生死,不受損惱,且能攝益眾生,招致福果。修智者為智因,決定福之是非正邪,起無量善巧之事業為智果,由此福、智證得無上正等菩提,故為果業之究竟。 p546
三福之一。指行忠孝仁義之世善,感人、天之福果。據觀無量壽經之說,如孝養父母、奉事師長、慈心不殺、勤修十善業等,皆屬世福,乃往生極樂淨土的行業之一。觀經散善義(大三七‧二七○中):「第一福,即是世俗善根。曾來未聞佛法,但自行孝養仁義禮智信,故名世俗善也。」〔觀無量壽經義疏卷本、觀無量壽佛經疏卷下(智顗)〕(參閱「三福」647) p1528
梵語 hetu-phala。指原因與結果。亦即指因果律。為佛教教義體系中,用來說明世界一切關係之基本理論。蓋一切諸法之形成,「因」為能生,「果」為所生;亦即能引生結果者為因,由因而生者為果。以時間之因果關係而言,因在前,果在後,此稱為因果異時;但若就空間而言,則如束蘆之相倚相依之情形,此乃廣義之因果關係,稱為因果同時。
古代印度之外道,有關因果之論點可分為四類,佛教稱之為外道四執,或簡稱四執:(一)邪因邪果,即將萬物生起之原因歸於大自在天之能力。(二)無因有果,即承認現存的現象世界為果,但以此果之因難以探究,故否定此果之起因。(三)有因無果,即承認現存的現象世界為因,但以此因之結果難以探究,故否定此因之結果。(四)無因無果,即否定因果二者。
上記之外,佛教以外的古代印度思想界,尚有二種因果論之說,即:(一)因中有果論,主張果所顯現之現象世界必內具於因中,此乃婆羅門教與數論學派之思想;亦即認為因中常具有果性,故以因與果之性質相等。(二)因中無果論,係與婆羅門教對立之一般思想界及勝論學派所提倡。即主張結合眾多獨立之根本要素,方能生起現象世界;亦即認為因中未必具有果性,而須藉眾多的因相互和合始能產生果,故認為因與果之性質並不相等。此論說亦可稱為果中有因論。
佛教之因果論大抵可分為大小乘二系統,小乘以俱舍宗為典型,提出四緣、六因、五果之說;大乘則以唯識宗為代表,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之主要內容,而於四緣、五果之闡釋,大小二乘之觀點亦相迥異。以唯識家而言,既認為宇宙萬有皆由含藏於阿賴耶識中之種子所變現,而由種子變現成諸法之間,須經由「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生種子」等的「三法兩重」之因果關係,展轉作用而變現為森羅萬象。其中,種子生種子之關係為因果異時;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之關係為因果同時。此外,於六因、五果之中,異熟因與異熟果之關係,以及同類因、遍行因與等流果之關係,皆為因果異時。至於俱有因、相應因與士用果之關係,則為因果同時。又能作因與增上果之關係,通於因果異時與因果同時。又同類因與等流果之關係,係以自類之法為因,引生等同流類之果,故稱自類因果。
眾生之行為能引生異時之因果,即善之業因必有善之果報,惡之業因必有惡之果報,此稱善因善果、惡因惡果。然嚴格言之,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乃因由善惡二業所招感之果報,係屬非善非惡之「無記性」;而所謂善、惡,乃特指必定招感果報之因法,故不宜以善果、惡果為果報之稱。此種因果之理,儼然而不亂,稱為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的存在,而落入否認因果之思想見解中,即稱「撥無因果」。又若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則由修行之因能招感成佛之果,此稱為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此外,由善惡之業因而招感樂苦之果報,此種因果係異熟因與異熟果之因果關係;又由福德(世間的善業)而招感人天樂果,此為福因與福果之因果關係;又由修習智慧能招感覺悟之果報,此為智因與智果之因果關係。上述三種因果關係,稱為三因三果。又一般所謂的三世因果、因果報應等,多係指異熟因與異熟果之因果關係而言。
蓋一切法皆由因果之理而生成壞滅,十界迷悟之顯現,即由此因果關係所成,而產生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等分別。若就四諦而言,其苦、集二諦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二諦則為出世間悟界之因果。要之,此因果之理實乃佛教重要之基本教理,於諸經典中即常對此理加以闡釋說明,並以善惡之因果報應如影隨形而相續不絕,來勸導人修行佛道,超脫有漏之境界,以達於無漏之寂靜地。〔無量壽經卷下、俱舍論卷六、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毘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參閱「十因」418、「五果」1112、「六因」1256、「四緣」1832、「因」2269、「種子」5863)2293
(一)梵語 smrti 或 smriti,巴利語 sati。心所(心之作用)之名,即對所緣之事明白記憶而不令忘失之精神作用。又作憶。於俱舍宗,以之為十大地法之一,唯識宗列為五別境之一。以其具有殊勝力,而為五根、五力之一,稱為念根、念力。「失念」即相反義。〔品類足論卷一、俱舍論卷四、成唯識論卷五、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
(二)指觀念、口念、心念。觀念,即觀想佛體、佛法等;口念,即以口稱佛之名號,又作稱名念佛;心念,為口念之對稱,即以心想念佛菩薩等,或謂與觀念同義。此類觀念、口念、心念等之攝念法門,散見於諸經論中,如增一阿含經卷一之十念品、卷二廣演品、諸經要集卷三所詳說之「十念」,即為十種觀想、思念,以思想十個對象,止息妄想,令心不動亂。詳稱十隨念,即(一)念佛(梵 buddhānusmrti),專精繫想如來之相好功德。(二)念法(梵 dharmānusmrti),專精繫想修行軌則及諸佛教法。(三)念眾(梵 savghānusmrti),又作念僧。專精繫想四雙八輩之聖眾。(四)念戒(梵 śīlānusmrti),專精繫想持戒能止諸惡、成就道品。(五)念施(梵 tyāgānusmrti),又作念捨。專精繫想布施能破慳貪,生長福果,利益一切,而無後悔心及求報心。(六)念天(梵 devānusmrti),專精繫想諸天成就善業,感得勝身,眾福具足;我亦如是修善業,感得如是身。(七)念休息(梵 upasamānusmrti),專精繫想於寂靜之處閑居,屏息一切緣務,修習聖道。(八)念安般(梵 ānāpānasmrti),又作念入出息。安般,為安那般那之略稱,指入出息。念安般,即專精繫想,攝心靜慮,數出入息,覺知其長短,除諸妄想。(九)念身非常(梵 kāyagatasmrti),又作念身。專精繫想此身為因緣假和合,髮毛、爪齒等無一為真實常住者。(十)念死(梵 maranasmrti),專精繫想人生如夢幻,不久即將散壞。其中,初三者稱為三念,初六者稱為六念、六隨念、六念處,初八者稱為八念。
於上記所舉之十隨念,大乘義章卷十二另有開合,即於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天六念,加念出入息、念死、念滅、念身,而成十念。光讚般若經卷七就菩薩之行法,列舉念佛、念法、念聖眾、念戒、念布施、念天、念恬泊、念無所起、念觀身、念當終亡等十念。菩薩受齋經亦謂菩薩受齋戒有十念,當護之、思惟之,惟經文中僅列舉九項,即:念過去佛、念未來佛、念一切十方之現在佛、念尸波羅蜜持戒、念禪波羅蜜、念漚和拘舍羅、念般若波羅蜜、念禪三昧六萬菩薩在阿彌陀佛所、念過去當來今現和上阿闍黎等。此外,彌勒所問經亦有「慈等十念」之說,謂根機較殊勝之菩薩,可藉憶念慈、悲等十法即能往生淨土。另如淨土宗之重要稱念法門中,有「稱名十念」之說,乃指念佛相好或稱名念佛時,心無他想,凝思繫念,相續十憶念;或指十聲之稱名念佛。〔俱舍論卷四、大乘廣五蘊論〕(參閱「十念」445)
(三)行五法之一。即念世間為欺誑不實者,毋須眷戀;而知珍視禪定、智慧等之修行。(參閱「行五法」2552)
(四)菩薩位次之名,即十信位中之第二位。(參閱「十信」454)
(五)指極短之時間。諸經論中,以一剎那、六十剎那,或九十剎那等,稱為一念。〔大智度論卷十五、卷六十、摩訶止觀卷三之三〕(參閱「一念」48、「剎那」3731)p3206
明末至清中葉民間宗教之一。為明末聞香教主王森之子孫所創。教徒吃素,奉彌勒、觀音、無生老母等神佛。初一上香,供清茶三杯,並誦經卷。收徒時除授三皈五戒外,並授各種咒語。招收徒眾對象多以貧苦農民、低生產者及無業遊民為主。教徒拜見師父及王姓者皆須磕頭獻錢,稱為朝上。每逢正月、十二月定期獻錢一次,稱為根基錢或福果錢,意即種下彌勒下凡時代之根基與幸福。該派主要經卷有九蓮如意皇極寶卷真經、元亨利貞鑰匙經、三教應劫總觀通書等。其中後者內藏明顯之反清復明思想,對清代民間起義有很大之影響,二百年來潛伏傳播於冀、晉、豫、鄂、皖、蘇等地,清嘉慶十八年(1813)後,清廷大力鎮壓,王氏家族被殺戮放逐,始告衰微。 p4664
梵語 punya,巴利語 puñña。又作功德、福德。指能夠獲得世間、出世間幸福之行為。阿含經將善行分為出世間無漏梵行(清淨行)與世間有漏福德二種。福德即指布施等行為,係成為生天之因的在家修行。
部派佛教將眾生繫於三界(世間)之業,分為福、非福、不動等三業,而以福業為招感欲界善果之因。此係將「福」限定於世間之一例。大乘則將六度之行分為福、智二業,而將以智慧為體之行為以外的一切,稱為福業,且視之為成佛之因,此乃通於出世間之福的一例。觀無量壽經亦將生於淨土之因的修行分為定善(使心集中一事而不散亂時所修之善)與散善(以日常心所修之善)。散善又分三福,係根據十六觀之最後三觀所說,與九品之往生有關,故稱為二善三福、三福九品。三福即:(一)世福,世間之道德。(二)戒福,佛所制定之戒律。(三)行福,大乘自行化他之善根。
至於慧遠等則認為十六觀全部為觀(智業、定善),以三福為福業,主張修福智二業即可往生。但善導認為,三福為正因,九品為正行,三福與九品均含攝於散善,故三福乃無法修觀之劣機(能力素質低劣)的往生修行。日僧源空則認為三福與九品乃方法之不同而已。
修福業而得幸福,稱為福因福果。又由於布施予僧伽,即可得福果,故作為布施對象之僧伽,有生福德之意,遂稱僧伽為福田。此外,供旅人及貧窮者所使用之宿舍,稱為福舍(梵 punya-śālā,音譯奔攘舍羅)。 p5850
指招感福德果報之業因,即布施等善根功德之總稱。據福力太子因緣經卷一載,若諸有情能勤修福因,則所獲之福果必極勝。若依諸善業因而獲得之福德果報,即稱為福果,亦可稱為福報,如於六趣中得人、天之善果。另據大乘義章卷九載,依智而起福,依福而起報。於百論卷上則謂(大三○‧一七○上):「福報滅時,離所樂事,生大憂苦。」
又吾人修行五戒、十善等行法,能招感人、天之福果,此類行法稱為福行,乃「三行」之一。此外,所獲福利足資慶喜者,稱為福慶。法華經化城喻品(大九‧二三下):「我等宿福慶,今得值世尊。」〔增一阿含經卷一、灌頂經卷十二、俱舍論卷十八〕 p5854
為「良福田」之對稱。比喻不如法之僧寺。依正法,三寶清淨之寺,供養之,可得無量福果,是為良福田;而非法聚會,眾僧不如法之寺,則不生福利,是為蒺蔾園。〔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三〕 p5910
指眾生不能避免的七種事。即生、老、病、死、罪、福、因緣等七種。又稱為七法不可避。語出《法句譬喻經》卷二〈惡行品〉、《經律異相》卷七〈琉璃王滅釋種〉等。根據經典所述,人若造了相當的業因,則不能避免生老病死等果報;有罪福之因,則不能避免相對的苦樂報,也就是說凡因緣所成的果報,是不能避免的。要言之,此係詮顯酬因感果之理,不能強自避免。
往昔,琉璃王欲殲滅釋種,目連不忍,故懇請釋尊設法。釋尊告以前世宿因不能避免,並以上述的七不可避為教誡。然而目連還是難抑惻隱之情,暗中以神通將一部份人民藏於鐵鉢內,並安置於虛空中;然而,當戰亂平息後,目連卻發現鉢中無一生存者。此一故事常被用來顯示罪福果報之無可避免的事例。
〔參考資料〕 《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九。
(一)原始及部派佛教所倡行的十種禪法︰即十種專念一對象以攝心、息妄想的方法,故云十念。出自《增一阿含經》卷三十四。
(1)念佛︰謂正身正坐,觀如來身相,繫念如來之十力、四無所畏、五分法身等功德,更無他想。
(2)念法︰謂繫念法,由欲而至無欲,離諸煩惱,除諸愛欲,無有塵勞,無瑕疵亂想之念,更無他想。
(3)念僧︰又名念眾、念比丘僧、或念聖眾;謂繫念四雙八輩成就善業與五分法身,自度復度他人,更無他想。
(4)念戒︰謂念戒能止諸惡,成就道品。
(5)念施︰又名念布施或念捨;謂念布施能破慳貪,生長福果;且布施之後不生後悔,亦不求報,即有罵之、杖之者,亦起慈心,不絕施意。
(6)念天︰謂念身口意清淨,不造穢行,眾行具足,乃成天身。
(7)念休息︰又名念滅;謂心意之想止息,志性專一而無卒暴,常求方便,入三昧定。
(8)念安般︰又名念安那般那,念出入息,或念無所起;謂觀息之長短、冷熱,又尋息之出入,數其長短,分別了曉。
(9)念身非常︰又名念觀身或念身;謂念此身乃髮毛爪齒、髑腦等所成,又思身由何處來,由誰所造。
(10)念死︰又名念當終亡;謂念命根斷絕,無形無響,亦無相貌,更無他想。
此外,《大乘義章》卷十二於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天六念外,加念出入息、念死、念滅、念身而成十念。又,《光讚般若經》卷七立菩薩行法時,舉出念佛、念法、念聖眾、念戒、念布施、念天、念恬泊、念無所起、念觀身、念當終亡等十念。
(二)謂菩薩當護之十念︰依《菩薩受齋經》所載,此十念為︰念過去佛、念未來佛、念一切現在佛、念尸羅波羅蜜、念禪波羅蜜、念漚和拘舍羅、念般若波羅蜜、念禪三昧六萬菩薩在阿彌陀佛所、念過去當來今現和上阿闍黎。此中,初三佛寶,次四法寶,後二僧寶,即念佛、法、僧三寶。然文中唯有九念,疑似遺漏第四念布施。又,前舉念佛等十念為小乘聲聞法,此十念則係菩薩所護之十念。
(三)指聖者所修,往生阿彌陀國的十種因行︰此係《彌勒所問經》的說法,即憶念慈、悲、護法等十種心。性質及能力較佳的菩薩,可依此往生淨土。《大寶積經》卷九十二亦有此說法,而稱「念佛十種心」,即(1)於諸眾生起大慈不損害之心;(2)於諸眾生起大悲,而無逼惱之心;(3)於佛之正法,不惜身命,而樂於守護之心;(4)於一切法發生勝忍,而不執著之心;(5)不貪利養恭敬尊重,而淨意樂之心;(6)求佛種智,於一切時不忘失之心;(7)於諸眾生,尊重恭敬,而不下劣之心;(8)不著世論,於菩提分生決定之心;(9)種諸善根,無有雜染,清淨之心;(10)於諸如來捨離諸相,而起隨念之心。《大寶積經》異譯本《發覺淨心經》,亦出此說。
(四)稱名十念︰《觀無量壽經》云(大正12‧346a)︰「令聲不絕,具足十念,稱南無阿彌陀佛。」關於此十念之解釋,古來諸師有各種不同的說法。
(1)曇鸞《往生論註》卷上云(大正40‧834c)︰
「百一生滅名一剎那,六十剎那名為一念。此中云念者,不取此時節也。但言憶念阿彌陀佛若總相、若別相,隨所觀緣心無他想,十念相續名為十念,但稱名號亦復如是。(中略)經言十念者,明業事成辨耳,不必須知頭數也。」
此即以「念」作「憶念」義,憶念阿彌陀佛之總相或別相,口稱名號,心無他想,凝思相續至十,名十念。
(2)新羅‧元曉謂十念有顯了及隱密二種,即十聲稱佛為顯了十念,《彌勒所問經》所說慈等十念為隱密十念。又,《觀無量壽經》十念唯顯了十念,《無量壽經》第十八願之十念通顯了、隱密二種。
(3)新羅‧義寂謂每稱念「南無阿彌陀佛」一遍,為一念。
(4)宋‧遵式在《晨朝十念法》記載氣息十念之說,謂(大正47‧210b)︰「修淨業者,須每日清晨服飾已後,面西正立合掌,連聲稱阿彌陀佛。盡氣為一念,如是十氣名為十念,但隨氣長短,不限佛數。」日本‧良遍《念佛往生決心記》亦稟承此氣息十念之說。
(5)日本‧空海《祕藏記》依密教意,謂十念為十波羅蜜之義(大正圖像1‧8a)︰
「據密教十念成就,謂十波羅蜜圓滿也。或難云︰經云十念成就得生西方淨土。西方淨土者,初地菩薩所生之土也。十波羅蜜者,於十地中地地修,地地圓滿。若以十念成就擬十波羅蜜論者,生淨土時十地可究竟。何故云初地菩薩所生之土也﹖答云︰是密教所謂橫義,初地與十地無高下故,今卿所難次第義耳,十地自布施波羅蜜至於智波羅蜜,地地各有一波羅蜜,是顯教所說地地遷登之義,今密教所說,言菩薩地者,是心也,法文也,佛也,菩薩也,凡異餘乘如此。」
(6)善導將十念解釋為十聲稱名,《觀經疏》〈玄義分〉云,十聲中具足十願十行,故上自一生稱名,下至十念稱名,以佛願力皆得往生。日本‧源空《選擇本願念佛集》即承善導之說,謂念聲是一。
〔參考資料〕 (一)《增一阿含經》卷一〈序品〉、〈十念品〉、卷二〈廣演品〉、卷四十二〈結禁品〉、卷四十三〈善惡品〉;《光讚般若經》卷七〈觀品〉;《諸經要集》卷三。(三)《無量壽經宗要》;《遊心安樂道》;《無量壽經記》卷上;《無量壽經連義述文贊》卷中;《無量壽經疏》;《華嚴經孔目章》卷四。(四)《般舟讚》;《往生禮讚》;《安樂集》卷上;《安樂集私記》卷下;《釋淨土群疑論》卷三、卷五、卷七。
音譯達磨、達摩、陀摩、曇摩、曇謨、曇無、曇。依據巴利註釋書所載,法有四義︰
(1)因(hetu)︰指正確的因果關係、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謂「緣起是法」即屬此義,蓋緣起的道理不拘於如來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遠不變之普遍妥當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與規則、法則、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ṇa)︰指倫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思想──善。指正義、倫理性。阿育王法敕所舉的法即屬此類。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稱教或佛陀的教法為法。又名八萬四千法門,佛法僧三寶中的法寶即屬此。佛之教是「法與律」(dhamma-vinaya)的結合。法係佛之說法,即經典(經藏);律是作為教團規則的律藏。以法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經)時,古來在狹義上僅指經藏而言,但爾後則泛指經律論三藏全體,於是乃出現廣義的法。總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倫理性,為顯示理想、軌範者,故此教法當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項。另外,法統、法嗣、法孫、法類、法系、法臘、法主、法號、法會、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燈等「法」皆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質︰即指所有的存在與非存在。有為法、無為法、有漏法、無漏法、善法、不善法、無記法、假法、實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等「法」屬此類。又法相、法性、諸法實相、諸法無我等之「法」亦同。此係將「根據各種標準所分類規定者」名之為法。又,作為法之定義的「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亦通於法之全體,但特別適合於此第四項。
◎附一︰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第二章(摘錄)
對於「法」的說明,在原始經典中時常提到,並有以下這種定型句︰「(1)世尊善說,(2)自見,(3)無時,(4)來見,(5)引導向(理想),(6)識者各自覺知。」
(1)所謂「世尊善說」是指「初善、中善、終善、具備義(內容)與文(形式),完全圓滿的清淨梵行法」。
(2)所謂的「自見」,就是︰自己可以用觀察智把這個法清楚的看出來。
(3)所謂的「無時」,就是不定時的,任何時候都可以修道證果。依照道元禪師「修證一等」、「本證妙修」的主張,修行與證果並非二物,而是一件事情,修行的當時也就是證果。
(4)所謂「來見」是「來看一看吧」的意思。法不是從其他人那裡傳聞得來,而是經由直接體驗來實見實證的。
(5)所謂「引導」,是說這個法導引人們趨向理想的涅槃境地。
(6)所謂「識者各自覺知」,是說︰識者透過正確的觀察與實修,可以各自正確的覺知這個法。
〔法的四特質〕 法具有以上的特徵。另外依據巴利註釋書(《法集論注》),又用另外四個特質,對法做了定義和說明。這四個特質分別是第一「教法」(pariyatti)、第二「因」(hetu)、第三「德」(guṇa)、第四「無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下面我要用自己的看法來說明一下這四個特質。
第一︰教法(pariyatti),是指釋尊所說的教法。也就是所謂的八萬四千法門。由於眾生的煩惱有八萬四千之多,為了對治這些煩惱,釋尊才說出這八萬四千種方式。這是釋尊為了救渡不同根器的眾生而應病與藥、臨機應變所說出的各種教法。
佛教教法的理想是要到達開悟的「聖」境。因此作為法的第一個定義的教法本質,就是佛教的宗教理想──聖與靈性。
第二,所謂「因」(hetu),就是指原因而言。狹義的因是指能證得佛教的理想,也就是得以開悟的那種原因(修道法)。在廣義方面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現象)的原因。這個原因與結果是相互關連的,所以從「因」一詞,可以看出正確因果關係的意義。
佛教是要正確覺知社會人生動態的因果關係(瞭解「是什麼」),然後依循這個因果關係去瞭解證得佛教理想涅槃境界的方法(瞭解「該如何」),俾能正確地實踐、修行。
為了正確的了知,正確的實踐,我們就必須找出原因與結果的正確因果關係。
因此作為法的第二定義的因,就是正確的因果關係,亦即因的本質是普遍妥當的真理與合理性。稱「法」為真如或真理就是這個緣故。這也意味著佛教的法並不包含不合理的迷信。
法的第三個定義是「德」(guṇa)。「德」包含有性質與特性的意思,但這裡主要是指宗教上或倫理上的善德而言。
在佛教裡,善分為相對善(有漏善)與絕對善(無漏善)。相對善是指在輪迴轉生之迷惑世界裡的善。這種善是由業報來支配的,若依照善因善果的因果法則去行善的話,那麼就有上升人間或天上的幸福果報。另外所謂的絕對善,是指超越上述因果業報、脫離輪迴之苦的證悟世界中的聖善。世俗世界所推崇的是相對善,但佛教的究極目的則是要超越相對的善惡,而具體實現絕對善的境界。
總之,法的第三個定義──「德」,是宗教上和倫理上的理想──善,也就是正義。佛教教法具有很崇高的倫理性,也排斥攪亂社會人倫秩序的淫祠邪教,其所以成為倫理式的宗教,就是因為其教法內容包含這樣的「德」的緣故。
以上所述就是教法(聖)、因(真)、德(善)等三個法的定義,法所顯示的是人生理想的規範。因為佛教具有合理性與倫理性,所以不論任何時代、任何地域、對任何人類,佛教都可當做他們的理想,而具有普遍妥當性。佛教就是這樣的世界性宗教。其所以能夠如此,正是因為佛教的法,具有上述三種規範特質。而第一項的教法同時也包含有合理性(真)與倫理性(善),所以成為極優秀的教法。佛教的法,就是上述三者共為一體的存在。
然而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的事物」(nissatta-nijjīvatā)與前三者略有不同。在這種情形下的法,是所謂「一切法」或「諸法」中之「法」。包含有「一切事物」的意思。其中包含所有的東西,像善法不善法、淨法不淨法、出世間法(開悟的法、無漏法)世間法(迷惑的法、有漏法)、樂法苦法、實法假法等等。並不專指軌範性的東西而言。
然而佛教中所謂的一切法,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東西,但原始佛教時代則只限於生滅變化現象的法。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時,是指在所有時空中我們所認識的現象界。也就是作為一切法的「事物」是「無我性的事物」「並不具有『實體與本體之類的形上學存在』的現象界事物」。這就是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釋之外,還顯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場。這個無我性與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關於「無我」和「空」,就像「諸法無我」法印所說征那樣,在理論上不承認實體本體,也不承認一切現象有固定性,在實踐上要不執著,依法而自由無礙的活躍著。在理論上,存在就是無我性。這個存在是沒有實體的現象,因為不斷地有生滅變化,所以不可將它執著為固定不變。這種看法就是實踐面的基礎。佛教的根本目的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正確信仰與實踐。
因此,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意思。在實踐「法」的前三個定義──教(宗教性──聖)、因(合理性──真)、德(倫理性──善)的時候,這無我性是極為必要的原則。前三項再加上第四項無我性,則法的定義才能算圓滿完整。換句話說,若要發揮理想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就一定要具備無我性。對於超越凡聖(宗教性的無我性)、超越因果(合理性的無我性)、超越善惡(倫理性的無我性),才是真正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的發揮。《金剛般若經》中說「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所說的就是這個無我性的道理。在這個意義下,法的四個定義並不是個別而不相關連的,一法必須從四個方面來看它,而這四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融合這四項定義,才能顯現出「法」的真義。其中第四個「無我性」也就是「空性」,是其他宗教與哲學所沒有的,是佛教獨特鮮征特徵。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一章(摘錄)
「法」這個概念的定義,其後在中國被定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或「能持自性,軌生勝解」。這是有關法之自性的反省產生以後,承自阿毗達磨論系統的解釋。「法」是不會流逝的,是超時間的;因此,它必須具有自性(svabhava)。此具有自性的法成為「軌」,而產生「物」的理解。例如稱為「無常」的法,其本身不是無常,它具有自性,是瞭解一切的「有」都會流逝的「軌」。但此「軌」不在於理解者之側(亦即不在主觀者之側);在與主觀者的關係上,它是獨立的,是一切的「有」自身的「軌」。軌與「法」「則」同義,轉而成為軌範。因為「有」是在無常的「型態」、「法則」中「有」,所以「有」被解為無常。這樣的「法」,其意義與其語源的意義相同。有人說︰「dharma是從dhr(保持)所展開的,至於成為規則、法則、軌範、理法等則是本流的發展。」的確,從dhr含有「保持」、「保住」、「支持」的語義看來,對應於會流逝的而言,它並不會流逝,由此而產生法含有「不流逝」之意。因此,一切流逝的事物以如此不流逝的「事」為立足點,為支持而存在,因此,成為「持」(也就是「軌持」),也產生了「規則」「型態」的意思。例如︰在過去的生活中,「習慣」是不過去的「事」;因此,它是過去生活的「規則」、「型態」。達磨這個字自古即意味著「習慣」、「被設定的秩序」。因此,「型態」是法的本來意義。其後,法被廣泛的用於指「事物」(nis-satta),但是過去的事物的本身並不是法,使過去的事物成為事物之「型態」的,才是法。在這種意義上,「法」與「因為法而存在的事物」,必須有所區別。
〔參考資料〕 《布頓佛教史》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9});中村元《インド思想の諸問題》、《原始佛教の思想》;久松真一(等)編《禪の本質と人間の真理》;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一篇。
指年齒長、法臘高,且智德殊勝的大比丘。又稱上座、上首、首座、耆年、耆宿、耆舊、老宿、長宿、住位。《十誦律》卷三十九(大正23‧286b)︰「爾時,諸比丘不知云何喚上座,是事白佛。佛言,從今下座比丘,喚上座言長老。爾時,但喚長老不便,佛言,從今喚長老某甲,如喚長老舍利弗,長老目犍連,長老阿難,長老難提,長老金毗羅。」《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七(大正2‧752c)︰「阿難白世尊言,如今諸比丘,當云何自稱名號。世尊告曰,若小比丘向大比丘稱長老,大比丘向小比丘稱姓字。」即謂小比丘喚上座比丘時,應以「長老」一語稱之。
據《長阿含》卷八〈眾集經〉載,長老有年耆長老、法長老、作長老等三種別。《集異門足論》卷四謂上座有生年上座、法性上座、世俗上座。此中,生年上座指生年的尊長耆舊,法性上座指已受具足戒的耆舊長宿,世俗上座則指雖年僅二十或二十五,但能知法,有大財、大位、大族、大力、大眷屬、大徒眾,且為大眾中之殊勝長者。
按,長老原係對年高者之敬稱,然並非唯有年老始得此稱。故《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二(大正2‧659c)︰「爾時,有長老比丘在彼眾中,向世尊舒腳而睡。爾時,修摩那沙彌年始八歲,去世尊不遠結加趺坐計念在前。爾時,世尊遙見長老比丘舒脚而眠,復見沙彌端坐思惟,世尊見已便說此偈︰所謂長老者,未必剃髮鬚,雖復年齒長,不免於愚行,若有見諦法,無害於群萌,捨諸穢惡行,此名為長老,我今謂長老,未必先出家,修其善本業,分別於正行,設有年幼少,諸根無漏缺,此謂名長老,分別正法行。」《出曜經》卷十三(大正4‧680a)︰「所謂長老不以年耆也,形熟髮白憃愚而已者。(中略)謂捨罪福,淨修梵行,明遠清潔,是謂長老。」《大智度論》卷二十二(大正25‧224b)︰「所謂長老相,不必以年耆,形瘦鬚髮白,空老內無德。能捨罪福果,精進行梵行,已離一切法,是名為長老。」亦即不拘年齒,凡有德行者,皆可稱為長老。《阿彌陀經通贊疏》卷上折衷二義曰(大正37‧334a)︰「二義故名為長老,一年高臘長故,二學廣解深故。」
又,在我國禪林間亦用此稱。如《敕修百丈清規》卷上〈住持章〉(大正48‧1119a)︰「禪宗寖盛,上而君相王公,下而儒老百氏,皆嚮風問道,有徒實蕃,非崇其位則師法不嚴,始奉其師為住持,而尊之曰長老,如天竺之稱舍利弗、須菩提,以齒德俱尊也。」《禪苑清規》卷八〈龜鏡文〉(卍續111‧917下)︰「叢林之設,要之本為眾僧,是以開示眾僧故有長老,(中略)晨參暮請,不捨寸陰所以報長老也。」即稱接引學人之師家為長老。此外,在日本的臨濟宗,長老一語主要是用以稱呼京都五山與鎌倉五山的住持,以及出自西堂的在上位者。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二十〈長老上尊睡眠經〉;《增一阿含經》卷九〈慚愧品〉;《十誦律》卷二十一、卷二十二;《善見律毗婆沙》卷一;《大唐西域記》卷七;窺基《阿彌陀經疏》;《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二;《金剛經纂要》卷上;《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塚本啟祥《初期佛教教團史の研究》。
承德外八廟之一。位於河北承德巿獅子溝北坡,與避暑山莊隔山相望。始建於乾隆三十二年(1767)三月,完成於三十六年八月。係仿布達拉宮形制建造。此廟是乾隆皇帝為慶祝自己六十壽辰及太后八十大壽,用以接待各族王公而建。「普陀宗乘」藏語即「布達拉」之意,故又有「小布達拉宮」之稱。全寺規模宏大,氣勢雄偉壯觀,是外八廟中規模最大的一座。
當此寺完工時,適逢明末西遷的土爾扈特蒙古部落與俄軍轉戰千里,重返新疆。因此乾隆帝格外歡喜,除立「普陀宗乘之廟」碑外,又立「土爾扈特全部歸順記」和「優恤土爾扈特部眾記」碑,並偕同此部落的首領渥巴錫,以及喀爾喀、內蒙、青海、新疆等地的王公貴族,在廟內的萬法歸一殿舉行盛大的佛教法會。
該寺是具有西藏寺廟風格的大型建築群,佔地二十二萬平方公尺,為外八廟總面積的一半。建築物依山就勢,有大小近四十餘座,可分前、中、後三部分。前部從山門起,經碑亭、五塔門,至琉璃牌坊,中部過琉璃牌坊後,東西兩側有藏式佛殿和僧舍二十餘座,後部則高聳著全寺的主體建築大紅台。其中,較著名且特殊的是五塔門、琉璃牌坊、大紅台和台上的萬法歸一殿。
◎附︰清高宗弘曆〈普陀宗乘之廟碑記〉(摘錄自張羽新《清政府與喇嘛教》)
山莊迤北,普陀宗乘之廟之建,仿西藏,非仿南海也。南海普陀,在浙東定海縣境。朝山之舶,歲歲凌越洪濤濫涆間,擎薌頂禮唯謹,曰「大士道場」,舍茲奚屬﹖是獨震旦緇流方隅所見故。然考之貝夾,普陀有三︰一居額訥特珂克,一居圖伯特,一居南海。蓋南海特大士行教至此,偶一示現云耳,庸可以此為是,而彼為非乎﹖額訥特珂克即印度,是由此以證西來因緣,自印度而西藏,自西藏而南海,了了可證。第印度金剛座,遼遠難稽,詎若西藏都綱法式具備,為天人攝受之閎規,藩服皈依之總滙也哉!乃者歲庚寅,為朕六秩慶辰;辛卯,恭遇聖母皇太后八旬萬壽。自舊隸蒙古喀爾喀、青海王公、台吉等,暨新附準部、回城眾蕃長,連軫偕徠,臚歡祝嘏。念所以昭褒答示惠懷者,前期咨將作營構斯廟,以乾隆三十二年三月經始,至三十六年八月訖工。廣殿重台,穹亭翼廡,爰逮陶範斤鑿,金碧髤堊之用,莫不嚴淨如制。夫群藩信心回向,厥惟大慈氏之教,而熱河尤我皇祖聖祖仁皇帝撫綏列服,歲時肆覲之區。向也,西陲內面景從,朕勤思纘述,普寧、安遠、普樂諸剎所為,嗣溥仁、溥善而作也。今也,逢國大慶,延洪曼羡,而斯廟聿成。三乘之宗,實其統會。於焉宣寶鐸、演金輪,關禽流梵樂之音,塞樹種菩提之果。一切國土善信,膜拜歡喜,以為得未曾有。而久入俄羅斯之土爾扈特,以其為外道,非黃教所概,舍久牧之額濟勒,率全部數萬人,歷半年餘,行萬有數千里,傾心歸順,適於是時蒞止瞻仰。善因福果,誠有不可思議者。是則山莊之普陀,與西藏之普陀一如,與印度之普陀亦一如,與南海之普陀亦何必不一如。然一推溯夫建廟所由來,而如不如又均可毌論。即如如之本義,豈外是乎﹖先是群藩合辭,請進千佛像,懇款弗可卻。因命就廟中庋閣奉之。
集異門論十八卷七頁云:八福生者:云何為八?具壽當知;如有一類,施諸沙門、或婆羅門、貧窮苦行、道行乞者,施與衣服飲食及諸香華房舍臥具并燈明等資生什物。見富貴人,便作是念:由此佈施所集善根,願我來生,當得如是富貴人類。彼於此心,若習若修若多所作。由彼於心若習若修若多所作;先雖愛樂下劣諠雜;後便欣求勝妙寂靜。彼有是處,身壞命終,還生人中,得富貴類。雖受富貴自在安樂;而具尸羅,心願清淨。先人身中尸羅淨故。是名第一福生。如願生人得富貴類,如是願生四大王眾天、三十三天、夜摩天、睹史多天、樂變化天、他化自在天、梵眾天,應知亦爾。然梵眾天有差別者;應說離欲。此中是名第一乃至第八者:漸次順次,相續次第,數為第一,乃至第八。言福生者,問:何故說此名為福生?答:攝受福果,生於此處;故名福生。
大毗婆沙論八十二卷十頁云:如契經說:有三種福業事。一、施性福業事。謂以諸飲食衣服香花,廣說乃至及醫藥等,奉施沙門婆羅門等。二、戒性福業事。謂離斷生命,離不與取,離欲邪行,離虛誑語,離飲酒等。三、修性福業事。謂慈俱行心,無怨無對,無惱無害,廣說如前。悲喜捨俱行心,廣說亦爾。問:色無色界,有多善根;何故唯說此四無量為修性福業事耶?答:世間唯於饒益他事,起福業想。色無色界諸善根中,無欲饒益他如四無量者。是故偏說此為修福業事。復次世於福果,起於福想。諸善根中,無有能感廣饒益果,如無量者。是故偏說。復次此四無量及所得果,堅牢難壞,故獨名福。如伽他說:福非火所燒;風亦不能碎。福非水所爛;能淨持世間。福能與王賊,勇猛相抗拒。不為人非人之所能侵奪。福終無損失,如堅固伏藏。以決定能招此世他世樂。問:非福,亦非火所燒等;此中何故唯說福耶?答:非福雖非火所燒等;而非福果,為火等壞。四無量福及所得果,於去來今,非火等壞。
瑜伽三十六卷一頁云:云何菩薩因攝果攝自利利他?略說應知三因三果。何等為三?一者、異熟因,異熟果。二者、福因,福果。三者、智因,智果。如彼卷一頁至六頁廣釋。
法蘊足論十卷五頁云:云何非福行?謂諸不善身業語業心心所法不相應行。如是諸行,長夜能招不可愛、不可樂、不可欣、不可意、諸異熟果。此果名非福。亦名非福果。是非福業異熟果故。是名非福行。
攝論二卷二十四頁云:又能破裂慳吝、貧窮;及能引得廣大財位,福德資糧;故名為施。
二解 俱舍論十八卷十頁云:何法名施?施招何果?頌曰:由此捨名施。謂為供為益,身語及能發。此招大福果。論曰:雖所捨物,亦得施名;而於此中、捨具名施。謂由此具,捨得成。故捨所由,是真施體。或由怖畏希求貪等,捨事亦成;非此意說。簡彼故說為供益言。謂為於他供養饒益而有所捨。此具名施。具名何謂?謂身語業。及此能發,謂何?謂無貪俱,能起此聚。如有頌曰:若人以淨心,輟己而行施;此剎那善蘊,總立以施名。應知如是施類福業事,能招當現大財福為果。言施類福者,顯施為體義。如葉類器草類捨等。戒修類言,準此應釋。為何所益而行施耶?頌曰:為益自他俱,不為二行施。論曰:此中一切未離欲貪,及離欲貪諸異生類,持己所有,奉施製多。此施名為唯為自益非他。由此自獲益故。若諸聖者、已離欲貪,施諸有情,除順現受;此施名曰唯為益他。以他由此獲饒益故。非為自益超果地故。若彼一切未離欲貪;及離欲貪諸異生類,持已所有,施諸有情;此施名為二俱益。若彼聖者,已離欲貪。奉施製多,除順現受;此施名曰不為益二。以此唯為恭敬報恩。
瑜伽六十九卷十八頁云:復次諸神境智、或加行得,或生得。加行得者:如生此間異生、有學、及與無學、諸菩薩等、所有修果。生得者:謂生色界。由先修習為因緣故;後於此中,生便即得。又有欲界諸天、及人一分、福果所緻。如曼馱多王等。又傍生趣、如飛禽等,攝受如是眾同分故;如得神通。鬼趣一分、亦復如是。又有咒術藥草威德、亦如神通。如作幻惑厭禱起屍半起屍等。即由如是差別道理,餘四神通所有差別、隨其所應,當知亦爾。
瑜伽四十四卷二頁云:此中菩薩、唯供現前佛及制多,應知獲得廣大福果。若唯供養不現前佛、及以制多,應知獲得大大福果。若俱供養現不現前佛及制多,應知獲得最大福果,為無有上。
如福果中說。
法蘊足論十卷五頁云:云何福行?謂有漏善身業語業心心所法不相應行。如是諸行、長夜能招可愛可樂可欣可意諸異熟果。此果名福,亦名福果。以是福業異熟果故;是名福行。
三種的業因與三種的果報,即異熟因異熟果、福因福果、智因智果。異熟因異熟果是說今世所作的善惡業因要到來世才生苦樂的果報;福因福果是說若有布施持戒忍辱等的業因,則於現在世或是未來世必得自在的果報;智因智果是說若有修習一切智慧的業因,則一定可以獲得證悟三乘或是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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