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長衣過限戒長衣量
[南山律學辭典]亦名:長衣量、長衣尺度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謂三衣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一﹑定
用尺是非)長如來八指廣四指者,不可隨國尺寸,以定佛指長短也。如多論云,佛指面廣二寸者,亦同前姬周尺寸以定也。然聞尺二寸為尺,不審何尺。尺是姬周之尺,從忽絲已上率之;則唐國無用也。余遊韓魏,見俗用尺極長,問其所由,云一尺二寸為尺,我今用之;習俗生常,至今未改。斯則迷於周唐道聽途說也。(二﹑引諸部差別)然諸部制量不定。十誦則佛四肘為限,不云廣量。僧祇則長一肘,廣一肘。五分不出尺量。唯四分母論出其長廣,則長周尺一尺六寸,廣八寸。比今唐尺,長一尺三寸二分,廣六寸六分強也。(三﹑明減量同犯)若限內者,文不出相。如多論云,不應量財,得須說之﹔不說過限吉羅。既言不應,若大若小,知何不該。有人不識,恐犯長過,取一疋絹,裂為三片,長雖應量,闊不入犯;亦是懼罪,終陷刑網。有人對說,無則心念。大有教開,無宜魯塞也。」(戒疏記卷一○‧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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