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心
[國語辭典(教育部)]ㄌㄤˊ ㄒㄧㄣ
狼性貪婪凶狠。比喻慾望無窮,性格凶殘。《魏書.卷九七.島夷桓玄傳》:「猶冀玄當洗濯胸腑,小懲大誡,而狼心弗革,悖慢愈甚,割據江湘,擅威荊郢。」
符合的條目少於三則,自動進行全文檢索,以為您找出更多資訊...
指附屬於佛教寺院的民戶。如與附屬於道觀者合稱,則有稱之為「寺觀依附戶」者。係佛教戒律中之「淨人」制度與我國晉唐間「田客蔭戶部曲」制度相結合之產物。「寺戶」一詞,始見於《魏書》〈釋老志〉,即︰「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穀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至於儉歲,賑給飢民。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高宗並許之。於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於州鎮矣。」亦即遍於北魏州鎮的佛圖戶,即稱為寺戶。佛圖戶的來源是重罪罪囚及官奴;凡被配為佛圖戶者,須執灑掃役和營田役,並向寺院「輸粟」(即交納一定的實物課納)。
此外,根據敦煌出土的資料,唐、五代時,在吐蕃佔領的敦煌地區,也有寺戶制度存在。據近代學者姜伯勤於其所撰《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一書中所述,當時的寺戶來源有四︰(1)吐蕃當局將俘囚配為寺戶,(2)世族家客施入為寺院家客,(3)投附與施力供給,(4)奴婢的升格。此一時期的寺戶是擁有些許家資農具及一定勞動興趣的半自由人,身分世襲,編制為團而又受內律統治,除耕種由寺院配給「分種地」,而向寺院提供力役及繳納產品外,又須對都司直接管理的土地(都司自營地)、各寺自營地等,提供勞役租與代役租。而寺戶家庭的婚姻及職業亦受限制,亦即寺戶對寺院地主有人身、土地與法律依附的關係。總言之,寺戶不同於奴隸,是生長在中國土地上的農奴式人口,可以視為北魏僧祇戶的餘緒。
◎附︰張弓〈晚唐五代的敦煌寺戶和常住百姓〉(摘錄自〈南北朝隋唐寺觀戶階層述略〉)
晚唐時期的敦煌寺戶與唐後期全國寺觀依附階層的關係,是局部與整體的關係。儘管從政治、歷史、地理、民族諸因素看,敦煌寺戶有自己的某些特點,但它終究是寺觀依附階層的一部份。敦煌寺戶與內地寺觀人戶同源共流,不可分割。正因為如此,借助豐富的文書資料進行的敦煌寺戶的研究,便成了觀察晚唐後期乃至整個唐代寺觀依附階層的極好窗口。某些為南北朝和隋唐寺觀戶制度語焉不詳的問題,如寺戶的階級地位、寺院對寺戶的控制管理、寺戶的勞務等問題,多可由此得到具體的了解。對晚唐五代的敦煌寺戶制度,國內外學者已有詳細的研究。本節僅對敦煌寺戶的來源以及「常住百姓」的具體身份問題略談些看法。
竺沙雅章氏認為吐蕃管轄時期的敦煌寺戶以「來自檀越布施者較多。從現有資料看,這是一個難以遽做論斷的問題。關係蕃管時期敦煌寺戶的數量,據《吐蕃戌年(818)六月沙州諸寺丁壯車牛役簿》和同時的《諸寺寺戶妻女放毛簿》,共錄寺戶約三百人。按照佛寺慣例,世俗部曲、家客施入,觀寺部曲沒入,充常住人戶;私奴婢施入,充常住奴婢。唐中期沙州居民僅有五、六千戶左右,吐蕃管轄時期戰亂多,人戶且有減少。其中占有部曲、家客的民戶就更少了。以《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日‧池田溫編)所收十三件唐代敦煌的鄉籍、里籍、手實為例,全部五十八戶中,僅大歷四年(769)的《懸泉鄉宜禾里手實》內索思禮一戶有奴三人、婢一人;未見一戶擁有部曲、家客。可見如果主要靠本地檀越布施,敦煌寺戶不可能這樣多。從實際情況考慮,蕃管時期的敦煌寺戶可以來自三個途徑。
(一)是當地百姓投寄求庇而充寺戶︰如前所述,這是唐後期民間盛行的浮逃方式。武宗時各地寺院裡的「枝附良人」就是投附者。敦煌寺院也不例外。S-0542號文書中有四個寺戶是這樣記載的︰「(開元寺)張進朝(安國收,看梁),(蓮台寺)馬典倉(金光明收),(乾元寺)旋進卿(窟收),(普光寺)李俊俊(未收)。」四人名下的某寺「收」字樣,係「收留」、「收容」之意,正表明他們是投存而來、由寺收容的人。張進朝投在乾元寺,配在安國寺看油梁;馬典倉投在蓮台寺,配在金光明寺;旋進卿投在乾元寺,配在庫司;李俊俊投在普光寺,尚未配寺收容。所投為一寺,配往另一寺充當寺戶,顯示了蕃管時期敦煌都教授統管寺戶的權力。這是該文書所含一八七名丁壯中少數可推知來憑中的四人。他們當係投充未久,因為其中兩人尚未供役,一人尚未收容。可以想見其餘未署來歷的寺戶,屬當地或外地民戶投附而來者當不在少。
(二)是吐蕃官司罰配俘口為寺戶︰S-0542號文書記載另一寺戶說︰「(蓮台寺)石溫漢(老放肅州)。」P-3918號文書《佛說金剛壇廣大清淨陀羅尼經》抄本有一段跋文寫道︰「癸酉歲十月十五日,西州設落官、甘州寺戶、唐伊西節度留後使判官、朝散大夫、試太僕卿趙彥賓寫。」顯示這件抄本是趙彥賓在貞元九年(793)寫的。可以看出,石溫漢和趙彥賓兩人都可能是被吐蕃俘獲後配充寺戶的;石溫漢俘於肅州,罰配到敦煌為寺戶;趙彥賓俘於西州,罰配到甘州為寺戶。石溫漢由於年老力衰不堪驅役被放還故里。唐代中後期,吐蕃貴族在西北地區進行戰爭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驅掠唐人供奴役。《舊唐書》〈吐蕃傳〉中此類掠人記載甚多。如貞元三年(787)九月,「吐蕃大掠汧陽,(中略)等界人庶男女萬餘口,悉送至安化峽西,將分隸羌渾等,乃曰︰『從爾輩東向哭辭鄉國。』眾遂大哭。」所謂「分隸」即罰配。太和年間,沈亞之也說︰
「臣嘗仕於邊,又嘗與戎降人言,自瀚海已東,神烏、敦煌、張掖、酒泉,東至於金城、會寧,東南至於上邽、清水,凡五十郡六鎮十五軍,皆唐人子孫,生為戎奴婢,田牧種作,或聚居城落之間,或散處野澤之中,及霜露既降,以為歲時必東望啼呼,其感故國之思如此。」
這些散處敦煌等地「田牧種作」的「唐人子孫」,沈亞之說他們「為戎奴婢」係蓋而言之,其中當亦包括配給寺院的寺戶。因吐蕃篤信佛教,以俘口配寺乃應有之義,且可能是蕃管時期敦煌寺戶的重要來源。唐代中葉,吐蕃正處於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時期,與北魏文成帝時的拓跋氏社會性質相近。所以北魏的配置佛圖戶,或可看做是吐蕃在敦煌罰配寺戶的濫觴。
(三)是蕃管以前或蕃管初期檀越施入的世襲寺戶︰歸義軍初期的《敦煌諸寺奉使衙帖牒處分事件文書》中,提到「檀越」、「奉獻」的寺戶可證。這類寺戶原為世俗人戶的部曲、家客,屬賤口本色,故與前兩類投附、俘配的寺戶相比,其身份最低,對寺院的依附性也最強烈。歸義軍時期的「常住百姓」,實際是對這類施入寺戶的新名稱。為便於說明這一點,謹將最早出現「常住百姓」的P-2187號文書錄出加以分析︰
(1)因茲管內清泰,遠人來暮(慕)於戟門。善能抑強,龍家披帶而生降,達訥似不呼
(2)而自至。昔者為狼心敵國,今作百姓驅馳。故知三寶四王之力難可較量,陪(倍)更遵
(3)奉盈懷,晨昏豈能懈怠。今既二部大眾,於衙懇訴,告陳使主,具悉根源,
(4)敢不依從眾意。累 使帖牒,處分事件。一一丁寧。明顯印指撝,連粘留符,合
(5)於萬固。應諸管內寺宇,蓋是先帝敕置,或是先哲修成;內外舍
(6)宅莊田,因乃信心施入,用為僧飯資糧,應是戶口家人,壇越將持奉獻。
(7)永充寺舍居業,世人共廌平。不合侵陵,就加添助,資益崇修,不陷不傾,
(8)號曰「常住」。事件一依舊例,如山更不改移︰除先故 太保諸使等世上給狀
(9)放出外,餘者人口在寺所管資莊、水磑、油梁,便同往日執掌任持;自
(10)今已後,凡是常住之物,上至一針,下至一草,兼及人戶,老至已小,不許
(11)倚形恃勢之人妄生侵奪及知典賣,或有不依此式,仍仰所由具
(12)狀申官,其人重加形(刑)責,常住之物卻入寺中,所出價值任主自折;其
(13)常住百姓親伍禮,則便任當部落結媾為婚,不許共鄉司百姓
(14)相合,若也有違此格,常住丈夫私情共鄉司女人通流所生男女,
(15)收入常住永為人戶,驅馳世代出(不﹖)容出限;其餘男兒丁口,各須隨
(16)寺料役,自守舊例,不許(下缺)
此件文書中的「常住百姓」同蕃管時期的「寺戶」存在承續關係,學術界已有定論。原「寺戶」改稱「常住百姓」的原因,竺沙氏和姜伯勤氏剖析甚詳,此不贅述。這裡的問題是︰舊義軍時期的「常住百姓」所含人戶是否包括蕃管時期的各類寺戶﹖兩者的構成有無不同﹖一般的看法是︰蕃管時期的敦煌寺戶在舊義軍初期由張議潮放免了一部分,餘下的寺戶改稱「常住百姓」。這個解釋雖不錯,但我感到尚欠確切。試從該文書的結構入手作補充說明。
從文書的全文看,「累使帖牒,處分事件,一一丁寧」是引起諸寺作此文書的契機。那麼,使衙一再「丁寧」諸寺妥予「處分」的「事件」指什麼呢﹖文書接下去以具有「押印指撝」、已被「粘連留符」的使衙帖牒為依據,作出兩項申明。一是說明諸寺「常住」的來歷,重申其不可侵犯性︰所有「管內寺宇」是「先帝敕置」、「先哲修成」的;「舍宅莊田」是「信心施入」的;「戶口(寺戶)、家人(奴婢)是「壇越」、「奉獻」的,這三項都是不可「侵凌」的「常住」物。二是「依舊例」宣布幾條「處分」決定︰(1)原先的寺戶,除張議潮等在世時給狀放免者外,其餘仍然留在寺院管理著田莊、水磑、油梁的寺戶,其執掌如「同往日」,(2)警告世俗強家不許「倚形恃勢」侵奪典賣常住之物(包括人戶),否則告官重責,(3)常住百姓只能「當部落」為婚,不許與鄉司女子通婚,否則將所生子女永充常住,(4)除執掌田莊、水磑、油梁的寺戶以外,「其餘男兒丁口」按「舊例」、「隨寺料役」。
剖析這兩項申征內容可以看出,此件文書所含的「寺戶」有著不同的身份和職任︰有的是「壇越」施入的寺戶,屬於「常住」物,即「三寶物」,神聖不可「侵凌」,故不會在放免之列(如果張議潮放免的寺戶中含有此類寺戶,那麼,諸寺依據使衙帖牒發布的這件文書就是在指責「故太保」張議潮「侵凌」諸寺「常住」了。這當然是不可能的);有的寺戶不屬「常住」,因而可被張議潮放免;此外還有一類寺戶是「隨寺料役」的「男兒丁口」。這類「丁口」被稱為「常住百姓」之外的「其餘」,可見不屬「常住」,因而不是「壇越」施入的寺戶;他們仍然在寺,又不同於可獲放免並已放免的寺戶。如果與蕃管時期敦煌寺戶的幾種來源結合考慮,上述三類寺戶的真面目就比較清楚了。第一類寺戶來自蕃管以前本地施主的施給不用再說;第二類寺戶當主要是投寄寺院求庇的附近農民。正是由於這兩類寺戶都是土著,熟諳敦煌地區的生產技術,所以寺院分派他們經營管理莊田、水磑、油梁;又由於投附寺戶多是敦煌一帶的原編戶,可能保有自營土地,便於還鄉附籍,從事生產輸課,所以成為張議潮放免的主要對象。另件敦煌文書《唐‧咸通六年(865)百姓張祇三牒 1》說︰「祇三等,司空准敕,矜判入鄉管。」表明敦煌鄉百姓張祇三等人,即屬張議潮放免後附入鄉籍的原投寄寺戶。據竺沙氏考訂,張議潮放免寺戶一事發生在宣宗大中六年(852),即在他「奉十一州圖籍入朝」的次年,在「會昌廢佛」以後七年。放免事件又係「准敕」實行。因此可以認為,張議潮放免敦煌寺戶中的投附編戶,實際上是會昌五年全國寺院大規模檢括「良人枝附」的繼續,是朝廷與寺觀人戶之爭在沙州的餘波。不同之處是,沙洲寺院的投附寺戶屬於賤口,他們在吐蕃管轄的寺院內被農奴化了。從這一鬥爭的地域傳統看,張議潮放免敦煌寺戶則同一百年前楊志烈命西州諸寺觀割賤從良充百姓的事件一脈相承。在這兩次人戶之爭中,朝廷均向寺觀採取攻勢,使一批寺觀依附人戶重新歸於國家控制。第三類寺戶,即文書最後提到的「其餘男兒丁口」,當主要是被吐蕃俘配寺院之人。由於他們品色較雜(如含有外地俘口及沒落唐官等),與土著寺戶不同,對敦煌地區的傳統生產技術未必熟習,所以主要用於「隨寺料役」,用充雜使。寺院特向此類人戶強調「舊例」,向他們警告諸般「不許」,表拘附寺戶的放免使得俘配寺戶人心浮動,引起諸寺不安。當然,以上這些只是基本的區分,獲放免者未必毫無俘配之人;隨寺料役者也未必沒有投附的土著;執掌田莊、油梁者亦未必盡是施入或投附之戶。
那麼,文書中的「常住百姓」是包含上述三類寺戶呢﹖還是只含其中一部分﹖在這裡,「常住百姓」身份的必要前提是明確的,即︰他們必須屬於當寺「常住」。根據以上分析,已獲放免的投附土著和被稱作「其餘男兒丁口」的俘配人戶不屬「常住」之列,也是清楚的。所以我認為,把「常住百姓」釋為歸義軍時期對原施入寺戶(即「壇越奉獻」之人戶)及其後人的專稱比較妥當。歸義軍時期的另件文書《某寺出貸歷》,將同屬寺戶的人或稱「人戶宋員住」、「人戶張瘦兒」,或稱「常住游袖兒」。這反映著張議潮放免投寄寺戶以後,在敦煌寺院仍存在著對原施入的和非施入的兩種不同寺戶的區分︰前者被稱為「常住」(即「常住百姓」),後者被稱為「人戶」。《唐律》〈名例〉六「諸官戶部曲」條「疏議」說︰「部曲謂私家所有,妻通取良人、客女、奴婢為之。」指出部曲可娶良人為妻。這表明包括觀寺部曲在內的部曲之色至少在唐前期並不嚴格限制必須當色為婚。然而如P-2187號文書所示,敦煌寺院強調常住百姓「當部落」為婚,禁與「鄉司女人」為婚,表明歸義軍時期敦煌常住百姓的身份低於唐前期的部曲。強調常住百姓當色為婚,顯示著在投附寺戶多被放免以後,敦煌寺院對施入寺戶──「常住百姓」控制的加強。敦煌文書《丙申年(876)十月沙州報恩寺常住百姓老小孫息名目》,共記載常住百姓八戶,其人口卻多至五十四口,其中張保山一戶十口人,閻海泉一戶十七口人。這一事實顯示出,作為依附於敦煌寺院的個體經濟單位,常住百姓家庭在唐末還相當完整地存在著。但更重要的事實是,在賤口為主體的人身依附制漸被良口為主體的人身依附制取代的時代潮流中,晚唐至宋初敦煌寺院「常住百姓」的身份也已發生蛻變。敦煌文書「宋‧淳化二年(991)押衙韓願定賣女契」有押衙韓願定因「家中用度不接」,把家妮子檻勝「出賣與常住百姓朱願松」的記載。常住百姓居然可與押衙立契,而且是低級地方官吏──押衙賣婢女給常住百姓。如果仍以唐代嚴格區分良賤的眼光來衡量,這誠然是極可詑異的事情。這個事實表明至遲到十世紀末葉,沙州寺院的常住百姓儘管還存在,但他們的賤口身份無疑已經改變。因為在極重「尊卑、貴賤、良賤之辨」的時代,賤口依附者是不可能同地方官吏「和同立契」的。在沙州寺院存在數百年之久的賤口依附人戶,這時可能已基本蛻變為良口依附者。在大致同時的遼王朝,還有契丹貴族向寺院施給「戶口百家」、「人五十戶」之類的事實。這同先代吐蕃貴族在敦煌配戶給寺院充賤口勞作人一樣,係崇信佛教的周邊少數族統治者,僅實行於自己轄區之內的措施。
〔參考資料〕 何茲全編《五十年來漢唐佛教寺院經濟研究》;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竺沙雅章《中國佛教社會史研究》;J. Gernet著‧耿昇譯《中國五至十世紀的寺院經濟》。
[國語辭典(教育部)]
同謀
ㄊㄨㄥˊ ㄇㄡˊ, 1.共同計謀。《後漢書.卷七○.荀彧傳》:「何知貢不與呂布同謀,而輕欲見之。」《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一》:「你這個狼心狗行的奴才!家主有何負你?直得便與船家同謀,覓這假屍誣陷人命?」
2.共同參與計謀的人。如:「警方正在偵察這次綁票案件的同謀。」《宋書.卷一.武帝本紀》:「事未發數日,高祖遣同謀周安穆報之,使為內應。」
奴顏婢膝
ㄋㄨˊ ㄧㄢˊ ㄅㄧˋ ㄒㄧ
譏人奴才相十足,卑屈取媚的樣子。《宋史.卷四二二.陳仲微傳》:「俛首吐心,奴顏婢膝。」《三國演義.第九三回》:「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也作「奴顏婢睞」。
狗肺狼心
ㄍㄡˇ ㄈㄟˋ ㄌㄤˊ ㄒㄧㄣ
比喻人心腸凶惡狠毒,沒有良心。如:「你這個忘恩負義,狗肺狼心的傢伙,將來必有報應。」也作「狼心狗肺」。
狗行狼心
ㄍㄡˇ ㄒㄧㄥˊ ㄌㄤˊ ㄒㄧㄣ
如狗般的行為,毫無倫理,似狼般的心機,陰險狡猾。比喻行為卑鄙,心腸狠毒。元.康進之《李逵負荊.第二折》:「這廝敢狗行狼心,虎頭蛇尾。」也作「狼心狗幸」、「狗心狗行」。
狗心狗行
ㄍㄡˇ ㄒㄧㄣ ㄍㄡˇ ㄒㄧㄥˋ
比喻心地狠毒,手段毒辣。元.蕭德祥《殺狗勸夫.第三折》:「這等人說的是狗氣狗聲,這等人使的是狗心狗行,有什麼狗肚腸般能報主!」也作「狼心狗幸」、「狗行狼心」。
滾滾
ㄍㄨㄣˇ ㄍㄨㄣˇ, 1.形容翻湧浮沉的樣子。如:「波濤滾滾」、「滾滾紅塵」、「黃沙滾滾」。也作「混混」、「袞袞」。
2.形容水沸騰。《紅樓夢.第八回》:「『這麼冷天,我的兒,難為你想著來。快上炕來坐著罷。』命人倒滾滾的茶來。」
3.繁多的樣子。《三國演義.第九三回》:「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
攪肚蛆腸
ㄐㄧㄠˇ ㄉㄨˋ ㄑㄩ ㄔㄤˊ
比喻人的心腸惡毒。元.石君寶《曲江池.第四折》:「我道是誰?原來是攪肚蛆腸的老虔婆。」元.李行道《灰闌記.第一折》:「普天下的婆娘,誰不待要佔些獨強。幾曾見這狗行狼心,攪肚蛆腸!」
蠍蠍螫螫
ㄒㄧㄝ ㄒㄧㄝ ㄓㄜ ㄓㄜ
形容過度緊張、膽小怕事的樣子。《紅樓夢.第五一回》:「那裡就嚇死他了。偏你就蠍蠍螫螫,老婆漢像的。」《孽海花.第一六回》:「別給我蠍蠍螫螫的,那些個狼心豬肺狗肚腸,打量偺們照不透嗎?」
小懲大誡
ㄒㄧㄠˇ ㄔㄥˊ ㄉㄚˋ ㄐㄧㄝˋ
語本《易經.繫辭下》:「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意謂受到小懲罰,而有大警誡的作用,可免將來再重犯過錯。《魏書.卷九七.島夷桓玄傳》:「猶冀玄當洗濯胸腑,小懲大誡,而狼心弗革,悖慢愈甚,割據江湘,擅威荊郢。」也作「小懲大戒」。
豺聲
ㄔㄞˊ ㄕㄥ
比喻惡人的聲音凶猛如豺。《左傳.文公元年》:「是人也,蜂目而豺聲,忍人也。」《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秦王為人,蜂準長目,摯鳥膺,豺聲,少恩而虎狼心。」
世間
ㄕˋ ㄐㄧㄢ
人世間、世界上。《文選.江淹.別賦》:「惟世間兮重別,謝主人兮依然。」《三國演義.第七回》:「今之所為,真狼心狗行之徒,有何面目立於世間!」
三百六十行
ㄙㄢ ㄅㄞˇ ㄌㄧㄡˋ ㄕˊ ㄏㄤˊ
各種職業的總稱。明.無名氏《白兔記.第一五齣》:「左右的,與我扯起招軍旗,叫街坊上民庶,三百六十行做買賣的,願投軍者,旗下報名。」《初刻拍案驚奇.卷八》:「三百六十行中人儘有狼心狗行,狠似強盜之人。」
鵝行鴨步
ㄜˊ ㄒㄧㄥˊ ㄧㄚ ㄅㄨˋ
比喻走路緩慢。元.楊訥《西游記.第一三齣》:「狼心狗行潛蹤闞,鵝行鴨步懷愚濫。」《水滸傳.第三二回》:「你兩個閑常在鎮上抬轎時,只是鵝行鴨步。如今卻怎地這等走的快?」也作「鴨步鵝行」。
惟利是圖
ㄨㄟˊ ㄌㄧˋ ㄕˋ ㄊㄨˊ
一心一意只求利,不顧其他。《抱朴子.內篇.勤求》:「由於誇誑,內抱貪瀆,惟利是圖。」《初刻拍案驚奇.卷二○》:「每見貪酷小人,惟利是圖,……此真狼心狗行之徒!」也作「惟利是求」、「惟利是逐」、「惟利是視」、「惟利是從」、「惟利是營」、「唯利是圖」。
全文檢索完畢。
亦可另行搜索於 大藏經(CBETA) / Google / 異體字字典 /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 國語辭典 /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 四庫全書 / 國學大師 / 法鼓全集(聖嚴法師) / 廣欽老和尚網路專輯 / 雪公全集(李炳南老居士) / 印順全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