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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戒

[法相辭典(朱芾煌)]

瑜伽四十二卷三頁云:云何菩薩清淨戒?當知此戒、略有十種。一者、初善受戒。唯為沙門三菩提故。非為命故。二者、不太沈戒。於違犯時,遠離微薄生悔愧故。及不太舉戒。遠離非處生悔愧故。三者、離懈怠戒。於睡眠樂、倚樂、臥樂、不耽著故。晝夜勤修諸善品故。四者、離諸放逸所攝受戒。修習如前所說五支不放逸故。五者、正願戒。遠離利養恭敬貪故。不願生天,而自要期、修梵行故。六者、軌則具足所攝受戒。於諸威儀所作眾事、善品加行,妙善圓滿。如法身語、正現行故。七者、淨命具足所攝受戒。離矯詐等、一切邪命過失法故。八者、離二邊戒。遠離受用欲樂自苦二邊法故。九者、永出離戒。遠離一切外道見故。十者、於先所受無損失戒。於先所受菩薩淨戒,無缺減故。無破壞故。如是十種、是名菩薩清淨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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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五支戒

(名數)五種支條之戒也。謂大涅槃心一理根本開出之支末事戒,有五種之別:一、根本業清淨戒,二、前後眷屬餘清淨戒,三、非諸惡覺覺清淨戒,四、護持正念念清淨戒,五、回向阿耨多羅三菩提戒,大涅槃經第十一聖行品之所說也。淨影之涅槃義記第五上釋之曰:「根本業清淨者,離其根本不善業道前後眷屬。餘清淨者,離其業道前後方便,非諸惡覺。覺清淨著,離八惡覺,護持正念。念清淨者,修六念心,助成戒行。回向阿耨三菩提者,用戒求佛也。此等分別,如雜心論。」寶亮配之於大小乘諸戒,小乘四重戒,為根本業清淨戒,第二篇以下,即四重之餘,為前後眷屬餘清淨戒,不起五毒等,不犯菩薩戒,為非諸惡覺覺清淨戒,不犯四十輕戒,為護持正念念清淨戒,上四戒回向菩提,為回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戒,天台以四重或十善性戒為根本業清淨戒,偷蘭遮等餘四篇為前後眷屬餘清淨戒,定共戒為非諸惡覺覺清淨戒,定共戒為護持正念念清淨戒,大乘戒為回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戒。章安配於三聚淨戒,前二者為攝律儀戒,次二者為攝善法戒,後一者為攝眾生戒。出於涅槃經集解,法華玄義,釋籤私記等。


布薩

(行事)原為梵語Upavasatha,變於巴利Uposatha,失梵語之原形,而為Posadha。具曰布沙他,布灑他,逋沙他,褒沙陀,布薩陀婆,譯曰淨住,善宿,又曰長養。出家之法,每半月(十五日與廿九日或三十日),集眾僧說戒經,使比丘住於淨戒中。能長養善法,又在家之法,於六齋日持八戒而增長善法,謂之布薩。因而就所作之法,謂之說戒或八戒。就其功能則曰布薩。又曰優補陀婆,譯曰斷增長,斷惡長善之義也。又名羅帝提舍耶寐Pratideśayāmi,譯曰我對說。此日向人懺悔所犯之罪也。智度論十三曰:「今日誠心懺悔,身清淨,口清淨,意清淨。受行八戒,是則布薩,秦言善宿。」又曰:「我某甲受行八戒,隨學諸佛法,名為布薩,願持此布薩福報生生不墮三惡八難。」玄應音義十八曰:「布沙他,或作逋沙,此云增長,謂半月叉磨增長戒根。叉磨此云忍,謂容恕戒罪,舊名懺者,訛略也。」同二十四曰:「布灑他此云增長,謂半月叉磨增長戒根也。或言逋沙他,亦言布薩,皆訛略也。」寄歸傳二曰:「半月半月為褒灑陀,朝朝暮暮憶所犯罪」,「褒灑是長養義,陀是淨義,意明長養淨除破戒之過,昔云布薩者,訛略也。」行事鈔上四曰:「布薩此云淨住,出要律儀云:是憍薩羅國語。六卷泥洹云:布薩者長養,有二義:一清淨戒住,二長增功德。雜含云布薩陀婆,若正本音優補陀婆,優云斷,補陀婆云增長。國語不同,亦呼為集、為知、為宜、為同、為共住、為轉、為常也。三千威儀云:布薩者,秦言淨住,義言長養,又言和合也。」玄應音義十四曰:「逋沙他此云增長,或名羅帝提舍耶寐,此云我對說,謂相向說罪也。舊名布薩者,訛略也。譯云淨住者,義翻也。」布薩與安居皆原為婆羅門教徒之行事(安居者防於雨期不健康時期外出殺草木小蟲,且資各自修養),王舍城諸外道梵志於月三時為集會,眾人群來周旋,共為知友,供養飲食。佛勸瓶沙王制之,有比丘對白衣說經,白衣施食比丘等者原為月二回。次第增為六齋八齋等。此有如結八戒之觀。


梵僧

(雜名)梵土之僧也。又持清淨戒行之僧也。


神足月

(術語)又曰神變月,正五九三長齋月之異名也。此月,諸天以神足巡行四天下,故曰神足月或神變月。雜阿含經四十曰:「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及神變月受戒布薩。」同四十一曰:「汝等諸瞿曇於法齋日及神足月受持齋戒修功德不。」智度論十三曰:「六日神足月,受持清淨戒。」不空索神變真言經曰:「修此法者,當於十方一切諸佛神通月修,所謂正月五月九月白月一日至十五日。」見三長齋月條。


菩薩淨戒

(術語)菩薩受持之清淨戒法也。


邪見網

(譬喻)邪見之參差交絡。羅人如網,故曰邪見網。智度論十一曰:「是入邪見網,煩惱破正智。離諸清淨戒,唐苦墮異道。」


[佛光阿含藏]
那憂羅公

那憂羅公(Nakulapitā)(巴),又作那拘羅,譯為那憂羅父、那酤羅父,具足六法為佛陀所讚歎。阿羅漢具德經(大二‧八三三下):「具足能行清淨戒法,那酤羅父烏波薩哥是。」


[佛光大辭典]
九種相戒

屬大乘戒。即:(一)自性戒,可分為四:(1)從他正受,(2)善淨意樂(不從師授),(3)犯已還淨,(4)深敬專念無有違犯。後二法乃前二法所引,為菩薩自性戒所具四功德。

(二)一切戒,可分為二:(1)在家分戒,(2)出家分戒。依此,在家、出家二分淨戒略說為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等三聚淨戒。

(三)難行戒,可分為三:(1)菩薩於所具大財大族自在增上,而能棄捨,受持菩薩淨戒律儀。(2)菩薩若遭急難乃至失命,於所受淨戒無有少缺。(3)菩薩遍於一切行住作意,恒住正念,常無放逸,乃至命終,於所受戒無有誤失。

(四)一切門戒,可分為四:(1)正受戒,菩薩受先所受之三淨戒,即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2)本性戒,菩薩住種性位,本性仁賢,故身、語二業恒為清淨。(3)串習戒,菩薩往昔餘生中,曾串修習三聚淨戒,由宿因力所住持故,於現在世一切惡法不樂現行,深心厭離,樂修善行,於善行中深心欣慕。(4)方便相應戒,菩薩依四攝,於諸有情身語善業恆相續轉。

(五)善士戒,可分為五:(1)菩薩自具尸羅(梵 śīla,戒),(2)勸他受戒,(3)讚戒功德,(4)見同法者,深心歡喜。(5)設有毀犯,如法悔除。

(六)一切種戒,此戒有六種、七種之別,計為十三種。六種即:(1)回向戒,即回向大菩提。(2)廣博戒,即廣攝一切所學處。(3)無罪歡喜處戒,即遠離耽著欲樂、自苦二邊行。(4)恒常戒,即雖盡壽命,亦不捨所學處。(5)堅固戒,守戒堅固,一切利養、恭敬、他論、本隨煩惱等,皆不能伏、不能奪。(6)尸羅莊嚴具相應戒,即具足一切戒莊嚴。七種即:(1)止息戒,即遠離一切殺生。(2)轉作戒,即攝一切善,饒益有情。(3)防護戒,即隨護止息、轉作戒。(4)大士相異熟戒。(5)增上心異熟戒(6)可愛趣異熟戒。(7)利有情異熟戒。

(七)遂求戒,菩薩希求眾生勿以斷命、不與取、穢欲、邪行、虛妄、離間、粗惡、綺語、手塊杖等諸非愛觸加害於我。菩薩亦不以此惡觸加諸眾生,令彼所求不遂、意不悅。

(八)此世他世樂戒,可分為九,即菩薩為諸眾生有四種淨戒:(1)應遮處而正遮止,(2)應開處而正開許,(3)應攝受則正攝受,(4)應調伏則正調伏。復有所餘施、忍、精進、靜慮、般若波羅蜜多等五種俱行淨戒。如是九法能令自他現法、後法皆得安樂。

(九)清淨戒,可分為十:(1)初善受戒,即唯為沙門三菩提故。(2)有不太沈戒(於違犯時生悔愧而遠離)與不太舉戒(生悔愧而遠離非處)二種。(3)離懈怠戒,即於睡眠樂、倚樂、臥樂不耽著,晝夜勤修善品。(4)離諸放逸所攝受戒。(5)正願戒,即遠離利養、恭敬、貪等,不願生天而自修梵行。(6)軌則具足所攝受戒,即於諸威儀所作眾事善品,加行妙善圓滿。(7)淨命具足所攝受戒,即遠離矯詐等一切邪命過失。(8)離二邊戒,即遠離受用欲樂、自苦二邊。(9)永出離戒,即遠離一切外道邪見。(10)於先所受無損失戒,即於先所受菩薩淨戒無缺減、無破壞。〔菩薩地持經卷四、卷五、菩薩善戒經卷四、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卷四十一、卷四十二〕 p154


十戒

即十種戒。大乘、小乘有各種十戒之說。(一)小乘沙彌、沙彌尼應受持之十戒。又作沙彌戒、沙彌尼戒,或勤策律儀、勤策女律儀。即:(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淫欲,(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不香花嚴身,(七)不歌舞觀聽,(八)不坐臥高廣大床,(九)不非時食,(十)不蓄金銀財寶。

(二)大小乘共通之十善戒。(參閱「十善十惡」468)

(三)大乘梵網經等所說之十重戒。在大乘教團中構成被放逐之重罪有:(一)殺生,(二)偷盜,(三)姦淫,(四)妄語,(五)販酒,(六)說在家、出家之菩薩及比丘、比丘尼之罪過,(七)自讚毀他,(八)吝施,(九)不允他人謝罪,(十)譭謗佛法僧三寶等十種禁戒。此戒為天台宗圓頓戒所依用。

(四)菩薩護他之十戒。又作十種護持、防護十願。即:(一)禁戒,持四重禁。(二)清淨戒,護持僧殘。(三)善戒,持波逸提。上記三戒屬於律儀戒。(四)不缺戒,令發未來禪、根本禪等禪定,不缺漏事行、性行之戒律。屬於定共戒。(五)不析戒,相對析空觀之道共戒而顯體空觀之道共戒。(六)大乘戒,自利利他雙修。(七)不退戒,菩薩為度眾生,以善巧方便行種種非道,而不退失禁戒。(八)隨順戒,隨物之機宜,隨順道理之戒。(九)畢竟戒,究竟無上之大法。(十)具足成就波羅蜜戒,圓滿一切,法無不備。上記六戒屬於道共戒。〔南本涅槃經卷十一、大般涅槃經義記卷五(慧遠)、摩訶止觀卷四上〕

(五)菩薩所念之十戒。又作大論十戒。即:(一)不缺戒,受持四重禁等性戒而無缺損毀犯,常能守護,如愛明珠。若犯淨戒,如器缺損,不堪使用。(二)不破戒,持十三僧殘而無破損,若有毀犯,如器破裂,不耐使用,須速補治。(三)不穿戒,持波逸提等,若有毀犯,如器物穿漏,不能受道,然猶易補治。(四)不雜戒,護持定共戒,心住禪定,不起欲念。(五)隨道戒,聲聞初果之人,隨順諦理,能破見惑,無所分別。(六)無著戒,二乘人見真諦理,能成聖道,於諸思惑無所染著。(七)智所讚戒,菩薩於諸世界化導眾生,為智者之所讚歎。(八)自在戒,菩薩化他妙用,於諸世間而得自在無礙。(九)隨定戒,菩薩隨首楞嚴定,現諸威儀,利導眾生,雖威儀變現,而任運常靜。(十)具足戒,菩薩持中道第一義諦戒,用中道慧遍入諸法,無戒不備。〔摩訶止觀卷四上、菩薩戒義疏卷上〕

(六)菩薩所持之十戒。出自舊華嚴經卷十二菩薩十無盡藏品。即:(一)饒益戒,又作普饒益戒,即廣利益一切眾生。(二)不受戒,不受外道諸戒。(三)無著戒,又作不住戒,即不求於三界受生而住。(四)安住戒,又作無悔恨戒,即不作五無間罪,永不犯一切戒,心無悔恨。(五)不諍戒,又作無違諍戒,於佛制之禁戒,心常持護,而不違犯。(六)不惱害戒,不學邪幻咒術及造方藥惱害眾生。(七)不雜戒,又作無雜穢戒,即不著邊見,不持雜戒,一心專持出離生死之戒。(八)離邪命戒,又作無貪求戒,指菩薩不以貪求心現異相,彰己有德,但為滿足出離生死法而持戒。(九)離惡戒,又作無過失戒,即一心持戒,不自貢高。(十)清淨戒,又作無毀犯戒,即受持淨戒而無毀犯,永斷十惡,具足十善。〔華嚴經探玄記卷六、華嚴經疏卷二十四〕

(七)菩薩所持之十戒,即:(一)不捨菩提心戒,(二)遠離二乘地戒,(三)觀察利益一切眾生戒,(四)令一切眾生住佛法戒,(五)修一切菩薩所學戒,(六)於一切法無所得戒,(七)以一切善根迴向菩提戒,(八)不著一切如來身戒,(九)思惟一切法離取著戒,(十)諸根律儀戒等十種。〔新華嚴經卷五十三、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

(八)菩薩所持之十重戒。又作俱密之十重戒。出自無畏三藏禪要。即:(一)不應退菩提心,(二)不應捨三寶,(三)不毀三寶及三乘經典,(四)對甚深大乘經典不生疑惑,(五)令已發菩提心之眾生不趣二乘,(六)末發者亦如是說法令不發二乘心,(七)對小乘及邪見人不應輒說深妙大乘,(八)不發諸邪見等法,(九)於外道前不應自說我具無上菩提之妙戒,(十)於一切眾生有所損害及無利益者皆不應作、不教人作、不見作隨喜。〔大日經疏卷十七〕(參閱「十重禁戒」461) p439


三聚淨戒

梵語 tri-vidhāni śīlāni。指大乘菩薩之戒法。又作菩薩三聚戒、三聚清淨戒、三聚圓戒。簡稱三聚戒、三聚。聚,種類之意。以此三聚之戒法,無垢清淨,含攝大乘諸戒,圓融無礙,故稱三聚淨戒、三聚圓戒。即:(一)攝律儀戒(梵 sajvara-śīla),又作自性戒、一切菩薩戒。乃捨斷一切諸惡,含攝諸律儀之止惡門。為七眾所受之戒,隨其在家、出家之異而分別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戒條;亦可總歸為別解脫戒、定共戒、道共戒三種。又此戒為法身之因,以法身本自清淨,由於惡覆,故不得顯;今離斷諸惡,則功成德現。

(二)攝善法戒(梵 kuśala-dharma-sajgrāhaka-śīla),又作受善法戒、攝持一切菩提道戒,謂修習一切善法。此為修善門,係菩薩所修之律儀戒,以修身、口、意之善迴向無上菩提,如常勤精進,供養三寶,心不放逸,守攝根門及行六波羅蜜等,若犯過,則如法懺除,長養諸善法。此即報身之因,以其止惡修善,故成報佛之緣。

(三)攝眾生戒(梵 sattvārtha-kriyā-śīla),又作饒益有情戒、作眾生益戒,即以慈心攝受利益一切眾生,此為利生門。菩薩地持經卷四舉出十一種,即:(1)眾生所作諸饒益事,悉與為伴。(2)眾生已起或未起之病等諸苦及看病者,悉與為伴。(3)為諸眾生說世間、出世間法,或以方便令得智慧。(4)知恩報恩。(5)眾生種種恐怖,悉能救護。若有喪失親屬財物諸難,能為開解令離憂惱。(6)見有眾生貧窮困乏,悉能給予所須之物。(7)德行具足,正受依止,如法畜眾。(8)先語安慰,隨時往返,給施飲食,說世善語。進止非己,去來隨物。(9)對有實德者,稱揚歡悅。(10)對有過惡者,慈心呵責。折伏罰黜,令其悔改。(11)以神通力,示現惡道,令彼眾生畏厭眾惡,奉修佛法,歡喜信樂,生希有心。

此三聚淨戒為大乘僧、俗之通行戒,然大乘僧眾始受攝律儀戒,即受二百五十戒,此謂別受;後再總受三聚淨戒,稱為通受。〔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三、解深密經卷四、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梁譯攝大乘論釋卷十一、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法藏)〕 p665


三齋

(一)指牧牛齋等三齋,即:(一)牧牛齋(梵 gopālaka-uposatha),譬如牧牛人求善水草,供其牛飲,至暮思歸,還村時猶殷殷思及明日當往富饒之野畜牧種種之念;若人已受持齋戒,居家則以貪利養身,終日樂著欲過,其念一如牧牛人之意,如是持齋,將不獲大利,亦不得善果。(二)尼犍齋(梵 nigantha-uposatha),每月十五日伏地受齋戒,禮拜十由旬內之諸神曰(大一‧九一一上):「我今日齋,不敢為惡(中略)妻子、奴婢非是我有。」舉諸虛妄之言,當不得大果之報。(三)聖八支齋(梵 ariya-uposatha),或稱佛法齋,即內道弟子於六齋日受持八戒。〔齋經〕

(二)指三齋日,即每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所持之清淨戒

(三)指三長齋月。又稱三善月、三長月、三齋月。即於每年正月、五月、九月等三月之間受持之八齋戒。當此三月之時,冥界之業鏡輪照南洲,若有善惡,鏡中悉現。此三月乃惡鬼得勢之時,故令修善。常修三長齋者,晝夜精勤,一心苦行,可往生西方阿彌陀佛國。〔中阿含經卷五十五、灌頂經卷十二、梵網經卷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之三〕(參閱「三長齋月」575) p687


五支戒

由大涅槃心一理之根本所開出之五種支末事戒。即根本業清淨戒、前後眷屬餘清淨戒、非諸惡覺覺清淨戒、護持正念念清淨戒、回向阿耨多羅三菩提戒。南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說之。依淨影之涅槃義記卷五所釋:(一)根本業清淨,謂離其根本不善業道。(二)前後眷屬餘清淨,謂離其業道之前後方便。(三)非諸惡覺覺清淨,謂離八惡覺。(四)護持正念念清淨,謂修六念心,助成戒行。(五)回向阿耨多羅三菩提,謂用戒求佛。寶亮則將五支戒配之於大小乘諸戒,以小乘四重戒為根本業清淨戒,第二篇以下,即四重之餘為前後眷屬餘清淨戒,不起三毒與不犯菩薩戒為非諸惡覺覺清淨戒,不犯四十輕戒為護持正念念清淨戒,上四戒回向菩提為回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戒。天台智顗則以四重或十善性戒為根本業清淨戒,偷蘭遮等餘四篇為前後眷屬餘清淨戒,定共戒為非諸惡覺覺清淨戒,道共戒為護持正念念清淨戒,大乘戒為回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戒。〔涅槃經集解卷二十七、四念處卷三、涅槃經會疏卷十一、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四之一〕 p1070


四戒

即四種防非止惡之律儀。有數種說法:(一)指比丘之殺、盜、淫、妄等四波羅夷戒。(參閱「波羅夷」3442)

(二)據大乘義章卷十之三聚戒義、華嚴孔目章卷三業稠林章等載,即:(一)別解脫戒,又作別解脫律儀。謂身不行殺生、偷盜、邪淫,口不為妄語、綺語、惡口、兩舌,分別遠離此等諸惡,得解脫自在。(二)定共戒,又作靜慮律儀。謂修習禪定入於發得初禪、二禪、三禪、四禪之定時,身自生戒體,不犯身、口之惡,則戒與定俱發。(三)道共戒,又作無漏律儀。謂聲聞之人入於見道、修道位證得無漏道時,自然持身、口之戒,則戒與道俱發。(四)斷戒,又作斷律儀。謂於「未至定」中之九無間道俱生定共戒、道共戒,能永斷欲纏之惡戒及其惡戒能起之惑;亦即斷除貪、瞋、癡等煩惱而成道果。〔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九、俱舍論卷十四、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表無表色章〕

(三)據雜阿毘曇心論卷八、俱舍論卷十八等載,即:(一)希望戒,謂希望生於天及其餘之善處而持戒。(二)恐怖戒,謂畏於自責、他責,懼於受罰、惡趣、不活、惡名而持戒。(三)順覺支戒,謂隨順七覺支(七菩提分),而莊嚴其心堅持禁戒。(四)清淨戒,謂無漏戒能離煩惱之垢。上述前三戒為不清淨有漏戒,後一戒為清淨無漏戒。

(四)指十善戒中之前四戒,即:不殺群生、不盜、不愛他人婦女、不妄言兩舌。與四波羅夷戒相當。此說出自六方禮經。 p1697


布薩

梵語 posadha, upavasatha, uposadha, upavāsa, 巴利語 uposatha 或 posatha。又作優波婆素陀、優婆娑、布薩陀婆、布灑他、布沙他、鄔波婆沙、逋沙陀、褒灑陀、烏逋沙他。意譯為長淨、長養、增長、善宿、淨住、長住、近住、共主、斷、捨、齋、斷增長,或稱說戒。即同住之比丘每半月集會一處,或齊集布薩堂(梵 uposathāgāra,即說戒堂),請精熟律法之比丘說波羅提木叉戒本,以反省過去半月內之行為是否合乎戒本,若有犯戒者,則於眾前懺悔,使比丘均能長住於淨戒中,長養善法,增長功德。又在家信徒於六齋日受持八齋戒,亦稱布薩,謂能增長善法。

布薩一制係源於印度吠陀以來之祭法,即在新月祭(梵 darśa-māsa)與滿月祭(梵 paurna-māsa)之前一天舉行預備祭,稱為布薩;祭主於此日斷食,安住於清淨戒法中,令身心俱淨。其後傳至佛陀時代,外道尼乾子等仍有集會一處,持斷食等四戒之作法,佛陀亦准許於僧團中用其行事,故知佛教之布薩即依準此一風習而來。惟若依佛制,則應誦念全部之波羅提木叉,但若遇八難等諸緣,則僅誦念其中之一部分即可,故知為因應情事之緩急,說戒亦有廣、略之分別。

四分律卷五十八將布薩分為三語布薩、清淨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布薩、自恣布薩等四種;五分律卷十八列舉心念口言、向他說淨、廣略說戒、自恣布薩、和合布薩等五種;善見律毘婆沙卷十六則舉出十四日布薩、十五日布薩、和合布薩、僧布薩、眾布薩、一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布薩、淨布薩、敕布薩等九種。至於布薩日之日期,諸經律各有異說。中阿含卷十四大天[木*奈]林經、增一阿含經卷十六等以每月之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即六齋日)行布薩。四分律卷五十八則以一日、十四日、十五日為布薩日。大智度論卷十三則以一日、八日、十四日、十六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等為布薩日。大致說來,半月中三度說戒,稍嫌過繁,後乃產生半月一回之制。又布薩及持齋之風氣在我國及日本古來即頗為流行。〔雜阿含經卷四十、毘尼母經卷二、四分律卷三十六、十誦律卷五十九、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法苑珠林卷八十八、玄應音義卷十四〕(參閱「布薩日」1911) p1910


佛法死人

指違犯小乘戒律所嚴加禁制之殺人、淫亂、竊盜、妄語等四種重罪之人。為天台宗智顗大師所說。於小乘戒律中,僧眾若觸犯上述四重罪之一,於佛法中,即猶如死罪,稱為斷頭罪,不得以懺悔法補救去罪。然於大乘戒律中,若犯此重罪,尚得以持咒懺悔,消除罪業,而復生清淨戒體。摩訶止觀卷四上(大四六‧三九下):「若犯重者,佛法死人,小乘無懺法;若依大乘,許其懺悔。」〔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二之二〕 p2636



梵語 śīla,巴利語 sīla。音譯尸羅。意指行為、習慣、性格、道德、虔敬。為三學之一,六波羅蜜之一,十波羅蜜之一。廣義而言,凡善惡習慣皆可稱之為戒,如好習慣稱善戒(又作善律儀),壞習慣稱惡戒(又作惡律儀),然一般限指淨戒(具有清淨意義之戒)、善戒,特指為出家及在家信徒制定之戒規,有防非止惡之功用。

據菩提資糧論卷一所載,尸羅共有習近、本性、清涼、安穩、安靜、寂滅、端嚴、淨潔、頭首、讚歎等十義。其中,自「清涼」以下為淨戒之再轉釋。戒為實踐佛道之基礎,故與定學、慧學共稱三學。又為五分法身之一,稱戒身、戒品、戒蘊(身、品、蘊三者係表示複數)。同時,大乘佛教舉之為六波羅蜜、十波羅蜜之一,而稱為戒波羅蜜(又作持戒波羅蜜)。

戒,原係佛陀住世時,舉外道所作之非行來教誡佛教徒者。適用於出家、在家二眾,並非如律之隨犯隨制,故於犯戒時不伴以處罰之規定,而是由自發之努力為其特徵。據此,則戒與律本應有所區分,但後人往往將此二者混用。一般謂戒為三藏中之律藏所說者,以戒為律之一部分,而以律為詮說戒之典籍。

小乘佛教應在家、出家、男女之別,制定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略稱為五八十具)。凡此,大乘佛教指為聲聞戒(又作小乘戒),而另制菩薩戒(又作大乘戒),合稱為二戒。又於佛陀所制定之戒,其本質若為罪惡者(即性罪),稱為性戒;反之,若本質非罪惡,然易令世人誹謗,或誘發其他之性罪,而特別制定者,稱為遮戒。合之亦稱二戒。犯遮戒之罪惡,亦稱遮罪。

例如殺生戒、偷盜戒等,屬於性戒,飲酒戒多歸於遮戒。此二戒又有如下異名:(一)性戒,又稱舊戒、主戒、性重戒。(二)遮戒,又稱新戒、客戒、息世譏嫌戒、離惡戒、離戒。

其中,性重戒為性戒中罪特別重者,殺生、偷盜、邪淫、妄語等即所謂四重禁戒。息世譏嫌戒簡稱譏嫌戒,屬佛制之輕罪戒,旨在制止世間之誹謗,一般汎指四重禁戒以外之戒。

戒有四別。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載,四別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戒法為佛陀所制戒之法則,戒體為戒之體性,即有防非止惡作用之無表,戒行指持戒(實踐),戒相意謂持戒之相貌。

戒體係由受戒之儀式作法(即羯磨)所得之律儀,以其不可見,故稱無表。律儀,梵語為 sajvara,音譯三婆囉,意譯亦作等護、擁護、防護、護、禁戒,即所謂遮止惡戒,具有防止身、口、意三惡,保護六根之作用。以其律法儀則能產生防非止惡之作用,故意譯為律儀。是故,俱舍論卷十四載,律儀防止身、口、意之惡者,分別稱為身律儀、語律儀、意律儀(以上總稱遍律儀);保護六根者,稱根律儀。其中,前二者以無表為體,後二者以正念、正知為自性。但無表不限於律儀。

一切有部認為,一般表現於身、語上勢力強烈之善、惡行為(即身表業、語表業),或由定所產生防止造作善、惡之作用,由此形成一種後天之性格,此即無表。無表屬於色法(物質)之一種,故稱無表色。此無表有三種,其由立誓決意實行善、惡者,稱為律儀無表(善心之情形)或不律儀無表(惡心之情形);若隨緣應時而生起善惡心,稱為處中無表(又作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其中律儀無表即所謂戒體之無表。

成實論以無表屬非色非心之法,南山律宗即採此說。大乘唯識宗則主張戒體為思心所之種子熏習阿賴耶識所致;天台宗以其為假色,而對戒體(無表)賦與種種說明。此外,小乘佛教主張戒體無相續,但大乘佛教主張一度得戒即永久不失。

一切有部類別律儀無表(即戒體)為三種律儀、四種律儀。

(一)別解脫律儀,又作別解脫戒、別解律儀、波羅提木叉律儀、律儀戒、欲纏戒(意指繫屬欲界之戒)。乃得自受戒作法時。復分為八:(1)苾芻律儀,(2)苾芻尼律儀,(3)正學律儀,(4)勤策律儀,(5)勤策女律儀,(6)近事男律儀,(7)近事女律儀,(8)近住律儀。其中,前二項屬具足戒之體,第三項屬六法戒之體,第四、五項屬十戒之體,第六、七項屬五戒之體,第八項則為八齋戒之體。

(二)靜慮律儀,又作靜慮生律儀、定共戒、色纏戒(意指繫屬色界之戒)。乃得自入靜慮(禪)之時。蓋禪定之中,自然離過絕非,亦自然契入法爾律儀,故能防止欲界不善之過失。又靜慮律儀即所謂隨心轉戒,於入定時與心同起,於出定時與其無表同時俱滅,與有漏定共生共滅,故又稱定共戒。

(三)無漏律儀,又作道生律儀、道共戒。以上別解脫律儀、靜慮律儀為有漏戒,無漏律儀則屬斷盡煩惱之無漏戒,係見道以上之聖者所得者,亦即入於無漏定中所獲得之律儀;於此間自然遠離過惡,契於律儀。無漏律儀亦為隨心轉戒,與無漏道共生共滅,故又稱道共戒。反之,別解脫律儀不論心之狀態如何,僅須無捨戒等緣,戒即可永遠相續,故稱不隨心轉戒。以上為三種律儀。

(四)斷律儀,又作斷戒。即與未至定之九無間道俱生之靜慮律儀及無漏律儀,能永斷欲纏之惡戒與煩惱,故稱斷律儀。以上四者,合稱為四種律儀(又作四戒)。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列舉八種律儀:能起、攝受、防護、還引、下品、中品、上品、清淨。前七種指受戒(別解脫律儀)時內心決意之狀態,由其差異所分之層次;後一種則屬靜慮律儀、無漏律儀。

行十善之十善戒(又作十善法戒、十善性戒、十根本戒)中,除與心意有關之三種,前七種稱為七善律儀;同此,行十惡之前七種稱為七不善律儀。此外,不律儀(又作惡律儀、惡戒)又依職業之分類(如屠殺、狩獵、獄吏等)而有不同,在北本涅槃經卷二十九有十六惡律儀;在大方便佛報恩經卷六中則說十二惡律儀。

別解脫律儀之內容如下:

(一)五戒。此為優婆塞(在家之男信徒)、優婆夷(在家之女信徒)所守,故又稱優婆塞戒(即近事男律儀)、優婆夷戒(即近事女律儀)。五戒即:(1)不殺生戒,(2)不偷盜戒,(3)不邪淫戒,(4)不妄語戒,(5)不飲酒戒。印度其他宗教亦有類似之五戒,如摩奴法典舉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梵行(不淫)、不貪瞋五者,耆那教則說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不邪淫、離欲等五戒。

(二)八齋戒。為優婆塞、優婆夷於一日一夜中學習出家所守之戒。受持者稱鄔波婆沙(梵 upavāsa,意譯作近住、善宿)。八齋戒又作八支齋、八關齋戒、八戒齋、佛法齋、八分戒、八戒、齋戒、一日戒、近住戒、近住律儀。此為六齋日所持之戒,除五戒(其中不邪淫戒在此為不淫戒)外,尚有離眠坐高廣嚴麗床座(即不坐高座、不臥好床)、離塗飾香鬘(即身不塗香油或裝飾)離歌舞觀聽(即不觀戲聽歌)、離非時食戒(即過午不食)等三戒。六齋日沐浴斷食之習慣,自古即為印度其他宗教所行,佛教沿用之。此八戒以非時食戒為中心。

(三)十戒。此為沙彌(未滿二十歲之男出家眾)、沙彌尼(未滿二十歲之女出家眾)所守之戒,分別稱為沙彌戒(又作勤策律儀)、沙彌尼戒(又作勤策女律儀)。內容如下:(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4)不妄語,(5)不飲酒,(6)不塗飾香鬘,(7)不歌舞觀聽,(8)不坐臥高廣大床,(9)不非時食,(10)不蓄金銀寶。 (四)六法戒,略稱六法。係沙彌尼於受具足戒之前二年間所守之戒,即所謂式叉摩那(意譯學法女、學戒女、正學女)所學之六法。據四分律卷二十七載,其內容為:(1)染心相觸戒,即不以愛欲之心觸男子之身。(2)盜人四錢戒,即不盜四錢以下。盜四錢以下為缺戒,可重新受戒,若盜五錢以上,則應默擯之。(3)斷畜生命戒,即不斷畜生之命。(4)小妄語戒。(5)非時食戒。(6)飲酒戒。

十誦律則列舉淫欲、偷奪、殺生、妄語、摩觸男子裸身、捉男子之手與衣而共語等六種。有部律則列舉不獨行等六法,與不取錢等六隨法;摩訶僧祇律則說十八事,然並未列舉上記六法。

(五)具足戒,又稱具戒、進具戒、近圓戒、大戒。此乃比丘、比丘尼所守之戒,分別稱為比丘戒(即作苾芻律儀)、比丘尼戒(即作苾芻尼律儀),係守出家教團所定之一切戒條。戒條之數目、內容,男女各異。具足戒,梵語為 upasajpanna 或 upasajpadā。此語原意指親近世尊之足下(座下)或參加教團,但一般譯作具足、進具、近圓,而解釋為「近涅槃」。其後更演變為指受比丘戒、比丘尼戒,意為完全圓滿戒。此乃相對於五戒、十戒等不完全戒而言,至此,具足二字之意義已有明顯變化。

據四分律載,比丘之具足戒共二五○戒,比丘尼共三四八戒(除七滅諍戒,則共為三四一戒,但一般皆舉概數,稱五百戒),且有五篇、七聚之分。

歸依佛、法、僧三寶,係參加佛教教團之第一條件,故三歸依(又作三歸、三自歸)特稱為三歸戒。此戒為大、小乘所重視。惟大乘戒之特色在於「知罪不可得,名為持戒」(維摩經),係由空之立場理解戒之精神。戒可作二種解釋,即消極之防惡(止持戒)與積極之行善(作持戒)。舉例言之,過去七佛通戒偈中,所謂「諸惡莫作」即止持戒,「眾善奉行」即作持戒。依廣律所言,五篇、七聚均屬止持戒,犍度分則屬作持戒。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舉有三聚淨戒(又作三聚戒、三聚清淨戒),可作為大乘菩薩戒之代表。即:(一)攝律儀戒,又作律儀戒。指遵守佛制,防止過惡。(二)攝善法戒,指進而行善。(三)攝眾生戒,又作饒益有情戒。指教化眾生,使得利益。其中,攝律儀戒與五八十具等小乘聲聞戒是否相同,尚有異說。

同論卷四十二載菩薩守六種戒,即:回向戒、廣博戒、無罪歡喜處戒、恆常戒、堅固戒、尸羅莊嚴具相應戒。一般大乘佛教稱菩薩戒為持戒波羅蜜,即有勝於聲聞戒之意,如大智度論卷四十六中,說戒波羅蜜總攝一切戒法,而十善為總相戒,其他無量戒均為別相戒。

梵網經(大乘律典)列舉十重禁、四十八輕戒,共說五十八戒,此稱梵網大戒。十重禁又稱十重禁戒、十重戒、十無盡戒、十重、十重波羅提木叉、十波羅夷、十不可悔戒,乃大乘戒之最重罪,若大乘菩薩犯此,則構成破門罪、追放罪(即波羅夷罪)。十重即:(一)殺戒。(二)盜戒。(三)淫戒。(四)妄語戒。(五)酤酒戒,即買賣酒。(六)說四眾過戒,指說在家、出家菩薩,以及比丘、比丘尼之罪過。(七)自讚毀他戒。(八)慳惜加毀戒,指吝惜施給財、法。(九)瞋心不受悔戒,指不原諒他人之懺悔。(十)謗三寶戒,指毀謗佛、法、僧三寶。此十重禁戒乃訓誡他行或自行者。

相對於十重戒,四十八輕戒乃屬輕垢罪(污垢清淨行之輕罪,相對於波羅夷罪)。內容包括不敬師友戒、飲酒戒、食肉戒等四十八種。

關於菩薩之波羅夷罪,眾說紛紜,如優婆塞戒經卷三舉出六波羅夷((一)至(六))、二十八輕戒;菩薩地持經卷五舉出四波羅夷((七)至(十))、四十二輕戒;菩薩善戒經舉出八波羅夷((一)至(四)、(七)至(十))、五十輕戒;菩薩瓔珞本業經則舉出十波羅夷((一)至(十)),並說八萬威儀戒。

依天台宗之說,戒可分權戒、實戒二種。法華玄義卷四下載,五八十具等小乘戒,及瑜伽師地論、菩薩善戒經等大乘戒,均為三乘共通之權戒(粗戒),至如梵網大戒,則為對界外菩薩所說之實戒(妙戒)。此妙戒仍係相對者,然法華圓教「開三會一」(開說三乘之權教而會歸一乘之實教)時,卻以一切戒律皆為絕待妙戒。

此外,摩訶止觀卷四上載,戒有事戒、理戒二種。具有具體之形式者,即為事戒(隨相戒);若能不住戒相而安住於空、假、中三觀者,則為理戒(離相戒)。前者能得天、人、阿修羅等三趣之果報,後者必配以三乘及四教之菩薩。

如是,我國天台宗說一切戒乃絕對圓頓之妙戒。於此,日本佛教則有進一步之解釋。日僧最澄據法華「開顯」之立場,以為梵網經之十重禁與四十八輕戒,係為盧舍那佛所說戒,以利他為根本,戒體乃一得永不失,戒境為無邊法界,不限於三千世界,戒相為三聚淨戒,其持戒與犯戒,並無一定之法則,並允許通別二授(或二受)。通授(以十戒為例,各戒不須分別而授,可作十戒全體之授受)不限出家與在家,一律以三聚淨戒之作法總授;依一白三羯磨或三歸法,個別而授之,即所謂別授(個別授戒)。此種戒特名圓頓戒,又作梵網菩薩戒、天台圓教菩薩戒、菩薩金剛寶戒、一乘戒、一乘圓戒、一心戒、一心金剛戒、大乘圓頓戒、圓頓菩薩戒、圓頓大戒、圓頓無作戒、圓戒、大戒。

法華玄義卷三以北本涅槃經卷十一中之根本業清淨戒、前後眷屬餘清淨戒、非諸惡覺覺清淨戒、護持正念念清淨戒、回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戒等五支戒,依次分別配以四重禁或十善戒、偷蘭遮等以外之四篇、定共戒、道共戒、大乘戒。又將同經卷十一所舉禁戒、清淨戒、善戒、不缺戒、不折戒、大乘戒、不退戒、隨順戒、畢竟戒、具足成就戒等十戒,配以四教,稱為菩薩護他十戒(又作十種護持、防護十願)。同時依據大智度論等立大論十戒(菩薩所念十戒):(一)不缺戒,(二)不破戒,(三)不穿戒,(四)不雜戒,(五)隨道戒,(六)無著戒,(七)智所讚戒,(八)自在戒,(九)隨定戒,(十)具足戒。

真言宗說三昧耶戒(又作三摩耶戒、三戒),意謂「平等戒」。即立於三三平等之理,說佛與眾生之身口意三密絕對平等。此一真言祕密戒係以眾生本具之清淨菩提心為戒體,而以法界無量之萬德為行相。

大日經說四重禁(又作四重戒),即:(一)不應捨正法戒,(二)不應捨離菩提心戒,(三)於一切法不應慳戒,(四)勿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戒。又以不退菩提心、不捨三寶、不謗三寶、不生疑惑、不令退菩提心、不令發二乘心、不輒說深妙大乘、不發邪見、不說我具無上道戒、捨一切無利益事等為十重戒。

接受戒法,稱為受戒;戒師授予戒法,稱為授戒;持守戒法,稱為持戒。授戒有一定的儀式作法,稱為戒儀。授戒之際,以戒和尚(或廣至三師七證)或傳戒師(日本天台宗所傳圓頓戒,係以釋尊為戒和尚,現前授戒之師則稱傳戒師)為戒師。受戒有各種形式,如通受與別受、自誓受與從他受、一分受與全分受。其中,自誓受(又作自誓受戒、自誓得戒),無須三師七證等形式,唯自己於佛像前誓言受戒;從他受,則指由三師七證等形式從他而受戒者。

戒體有二,凡身語經過受戒之儀式行為(表業),初受戒時,稱為作戒或教戒。作戒、教戒並無永續性,但一旦由受戒者之身上發得戒體,則恒常相續,能保持戒之作用,此稱無作戒或無教戒。作、教均是「表」之異譯,意指身語之表業;反之,無作、無教意指無表業。若得戒體,稱為得戒(或發戒),但此時所得到之戒體並不僅限於別解脫律儀之無表,而係廣義包含所有之無表;若捨離戒體,稱為捨戒(或失戒)。

於無表之得捨,俱舍論卷十四、卷十五有明確之解說,謂別解脫律儀須以三師七證等緣始得戒,而因下列五緣捨戒:(一)意樂(有心犯戒),(二)死亡,(三)兼有男女兩性(二形),(四)斷善根,(五)踰一晝夜期限(適用於八關齋戒)。

此外,得具足戒之緣有十,稱十種得戒緣:(一)自然得,即覺至而得,如佛、獨覺。(二)見諦得,又作見道得。即入見道而得,如五比丘。(三)善來得,即與佛善而得,如耶舍。(四)自誓得,即信受佛為大師而得,如大迦葉尊者。(五)論議得,即與佛問答而得,如蘇陀夷。(六)受重得,又作敬重得。即受比丘尼八敬法而得,如摩訶波闍波提。(七)遣信得,又作遣使得。即佛為遣使授具足戒而得,如法授尼。(八)邊五得,又作五人得。即邊國僧眾不足定數,可立五人師而得。(九)羯磨得,又作十眾得。即在非邊國,依規定由三師七證之羯磨作法而得。(十)三歸得,即歸依佛、法、僧三寶而得,如十六人之賢聖。

復次,以受五戒、十重禁戒等之多寡,戒分為五種,此稱五分戒,如受持三歸及五戒中之任一戒,稱為一分戒;受三歸及受持二戒,稱為少分戒;若受持二戒而破一戒,則稱無分戒;受持三四戒稱為多分戒;受持五戒稱為滿分戒。受沙彌戒不久者,稱為新戒。若祈望生於諸天等善處而受戒,稱希望戒;恐懼自他之責罰而受戒,稱恐怖戒,又作怖畏戒;欲七覺支(七菩提分法)莊嚴其心而受戒,稱為順覺支戒;欲離煩惱垢而受戒,稱為無漏清淨戒。以上四戒稱為四種持戒。

一般認為持戒可生於天、人等善趣,實則持戒為六波羅蜜之一,乃凡夫趨往涅槃的修道資糧。又以光、香比喻戒德,稱為戒光、戒香(即持戒者之德名將如香熏遠方,而傳之久遠)。向受戒者解說戒律,稱為說戒;或亦指在半月一度之布薩行事中,由上座比丘誦戒之條文,僧眾有違犯者,則在眾人面前懺悔,由之而將布薩引申為說戒。

一度受戒者,若犯戒所制止之罪過,則稱破戒(或犯戒);反之則為持戒。據四分律卷四十六載,犯波羅夷、僧殘、偷蘭遮等重罪(戒分),稱為破戒;犯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惡說等輕罪(威儀分),則稱破威儀。受戒後常犯者,逐漸減弱其戒體之勢力,但未至完全捨戒,此一期間,稱為戒羸;反之,發得戒體而受持,則逐漸強大其勢力,稱為戒肥。

一般謂破戒者死後將墮三惡道。四分律卷五十九亦舉出破戒五過,即;(一)自害,(二)被智者叱,(三)惡名遍聞,(四)臨死生悔恨,(五)死後墮惡趣。若對戒律取邪見而執著,則稱戒禁取見(五見之一)。如牛狗外道之持牛戒、狗戒、雞狗戒等,盡屬戒禁取見。又雖未破戒,但起煩惱而染污戒,稱為污戒;若相對於淨戒而言,此染污之戒,亦稱污戒。〔增一阿含經卷一、卷三十、卷四十四、文殊師利問經卷上、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菩薩善戒經卷四、大寶積經卷十七、新華嚴經卷五十三、大毘婆沙論卷四十四、卷一二三、俱舍論卷十八、大智度論卷十三、卷二十二、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成實論卷九、大乘義章卷十、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卷中、華嚴經疏鈔玄談卷三〕 p2896


戒疤

修行菩薩道者為求受淨戒,於戒壇內至誠懺摩後,以香燃燒身體之某部分以供養諸佛、菩薩,此為求受清淨戒體而於身上遺留之燃燒痕跡,稱為戒疤。在家菩薩戒之戒疤燃於手臂;出家菩薩戒之戒疤則燃於頭頂,戒壇中稱「火燒菩薩頭」。燒戒疤本非佛制,印度亦無。佛教傳至中國,僧侶甚受國家、社會重視,唐代時,為防止俗人假冒僧眾,故朝廷敕令僧眾於受戒時應燃燒戒疤以為識別。另據談玄「中國和尚受戒燒香疤考證」一文所載,則謂燒香於頂之起源,相傳係始於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沙門志德住持天禧寺時,與七眾授戒燃香於頂,以為終身之誓。 p2911


神通月

又作神變月、神足月、三長齋月。每年正月、五月、九月等三月為持齋行善之月,故稱三長齋月。據釋門正統卷四載,於此三月,諸天以神足巡行天下,考查眾生之善惡,故此時宜持齋行善,以修福德,利於果報。法苑珠林卷八十八詳引提謂經之說,其意為正月宜用小陽事,以生萬物,五月用大陽事以長萬物,九月以小陰事以藏萬物,是皆依道氣而生沒;此時若持齋修善,萬物同感,普受助益。梵網經疏及釋氏要覽卷下則謂,正月時,天帝釋以大寶鏡照南贍部洲,鑑察人民之善惡,二、三、四月照其他三洲,五月復照南洲,六、七、八照其餘三洲,九月更照南洲,故正、五、九等三月應持齋行善。

「三長齋月」之稱,早於梵網經卷下即明白舉示,然經中僅謂於此三月,不得犯殺生、劫盜、破齋等戒,蓋以此一時期,宜應受持清淨戒之故。其餘如不空索神變真言經卷二、灌頂經卷十二及大智度論卷十三等皆有類似說法,惟並無「諸天以神足考察人間善惡」之說,故現代學者主張,法苑珠林、釋門正統、釋氏要覽等之記載恐係由於道教思想之影響所致。〔佛祖統紀卷二十三、歷代三寶紀卷十二、敕修百丈清規卷一善月條〕 p4252


齋戒

廣義言之,指清淨身心,而慎防身心之懈怠;狹義而言,則指八關齋戒,或特指過午不食之戒法。齋之梵語為 uposadha,巴利語 uposatha,音譯烏逋沙他、布薩陀婆,略譯為布薩。原為古印度之祭法,即每隔十五日舉行一次集會,令各自懺悔罪過、清淨身心,於此日,祭主並行斷食而住於清淨戒之法。至佛陀時代,尼乾子等外道亦沿用此風,集會一處而持斷食等四戒;由是,佛陀亦允於僧團中採用此一行事,此乃僧團布薩之由來。

準此可知,「齋」之本意原為清淨之謂,後漸轉指不過中食(過午不食)之法;能持守此法者,稱為持齋;持齋期間所食之物,或法會時所供養之食,稱為齋食。此外,以食物供養僧侶亦稱為齋;此類之法會則稱齋會。於原始佛教、部派佛教時代,齋食乃特指午前所食之食(又稱中食),午後食者即非齋法,此係就其「食時」而言;至大乘佛教時代,乃以慈悲禁殺之意,轉而側重於「食體」,故以素食為齋,如我國佛教徒多將素食習稱為「吃齋」、「持齋」;然嚴格言之,其與戒律中「齋」之本意並無直接關係。

中阿含卷十四大天林經、增一阿含經卷十六等,舉出每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等六日為六齋日,惟不以斷食等苦行為旨,而強調懺悔、清淨等精神。於此六日必集僧眾誦唄說戒經,使比丘安住於淨戒中以長養善法;在家二眾亦須於六齋日持守八戒而增長善法。又雜阿含經卷五十、長阿含經卷二十忉利天品等,於六齋日外,另舉出每年正月、五月、九月等「三長齋月」之說。

蓋凡有持齋,則必有戒,故齋戒二字自古並稱。上文所述即為齋戒之廣義含義,狹義言之,即指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中所謂「聖八支齋」者,亦即今日教內習稱之八關齋戒(又稱八關齋、八戒),此一戒律乃專供優婆塞、優婆夷等在家二眾於一日一夜受持出家之戒。其內容於諸經所舉頗有異說,然通常所謂之八戒者列舉如下:(一)離殺生。(二)離不與取,「不與取」係指未經他人允諾而自行取用他人之物,亦即偷盜之意。(三)離非梵行,梵行即清淨不婬之行。(四)離虛誑語,舉凡兩舌、惡口、妄言、綺語等均屬之。(五)離飲諸酒,酒能亂性昏智,妨礙修行,故須遠離。(六)離眠坐高廣嚴麗床座,不坐臥於一尺六寸以上或寬大華麗之床座,以免養尊處優,習於放逸。(七)離塗飾香鬘及歌舞觀聽,即不以香花、花鬘佩戴於身,不以香油等塗抹於身,不作歌舞倡伎,亦不無故前往觀聽。(八)離食非時食,即上記所謂之不過中食,此係八戒中之最重要者。

此外,菩薩善戒經亦列舉:不殺、不盜、不婬、不妄語、不自讚毀他、不慳惜財法、不瞋受悔、不謗亂正法等八種。大智度論卷十三則舉出:不惱害、不劫盜、不邪婬、不妄語、不兩舌、不惡語、不綺語、不飲酒等八者。諸經中舉出多種有關持守八齋戒之功德者,例如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增一阿含經卷十六均謂,受持者於命終後必生於欲界六天,不墮三途八難;優婆塞戒經卷五之八戒齋品亦云,可除去五逆罪,並滅除其餘一切之罪障。

我國儒家自古亦有齋戒之說,論語謂:「齋必變食,居必遷坐。」蓋古人於祭祀之前,必先變食遷坐,以自齊潔。「齋」字於古經傳中與「齊」字通用,係取其「齊一意志」之義。禮記曲禮所謂:「齊戒以告鬼神。」禮記祭義謂:「致齊於內,散齊於外;齊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易經繫辭注亦云:「洗心曰齊,防患曰戒。」準此而言,則儒家重視齋時「虔篤專注、齊一意志」之意,與佛教之齋戒強調懺悔、清淨之意,可謂不謀而合。〔中阿含卷三十六瞿默目揵連經、起世因本經卷二、大佛頂首楞嚴經卷一、五分律卷十八、十誦律卷二十二、摩訶僧祇律卷十七、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佛祖統紀卷三十三、卷三十七〕 p6546


瞿摸怛羅

梵語 gomūtra。譯作牛尿。密教於修法造壇時,取之與瞿摩夷(梵 gomaya,即牛糞)拌和塗之,以為清淨。

依大日經義釋演祕鈔卷一載,取瞿摩夷及瞿摸怛羅和合之,雖為清淨戒壇,但就祕密之意義而言,瞿摩夷,係指諸法無行,以一切法我不可得之故,若無有我,則無所乘及與乘者;怛羅,則指如如離塵垢之義,亦即心之實相。因之,若修行者能如是修造內心大悲曼荼羅,以如是如如離塵之糞、液淨治心地,則能畢竟清淨,遠離諸障礙。〔大日經疏卷四、梵語雜名〕 p6579


離垢地

梵語 vimalā-bhūmi,音譯維摩羅普。又作離垢、無垢地、淨地、具戒地。菩薩修行五十二階位中十地位之第二位。入於此地得守清淨戒行,遠離煩惱垢染。又以此地具足三聚淨戒故,亦稱具戒地。〔六十華嚴經卷二十三、成唯識論卷九〕 p6716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九種相戒

對於大乘菩薩戒的分類說明。共有九種,即︰自性戒、一切戒、難行戒、一切門戒、善士戒、一切種戒、遂求戒、此世他世樂戒、清淨戒等。出自《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至四十二、《菩薩地持經》卷四、卷五與《菩薩善戒經》卷四等。

(1)自性戒︰有四義,{1}從他正受,依修得戒。{2}善淨意業,不依師授,要期自淨。{3}犯已還淨,犯而能悔。{4}深敬專念,一向涼淨。此四者之中,前二者是受,後二者為持。

(2)一切戒︰分為在家分戒、出家分戒二種,再細分則有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等三聚淨戒。

(3)難行戒︰共有三種,{1}現在具足大財大勢,卻將其捨棄而受持淨戒。{2}遇急難乃至失去生命,於戒仍無小缺失。{3}恆住正念直到命終,皆無誤失。

(4)一切門戒︰共有四種,{1}正受戒,即從他正受及自淨心受。{2}本性戒,即藉由十信以前之性種力,所起的身語恆轉為清淨。{3}串習戒,即進入十信的過去習種性中所有的自利戒體。{4}方便相應戒,即四攝之事、利他之戒。

(5)善士戒︰共有五種,{1}自己具戒,{2}勸他受戒,{3}讚嘆戒之功德,{4}見同法深心歡喜,{5}設有毀犯也如法悔除。

(6)一切種戒︰指迴向戒、廣博戒、無罪歡喜處戒、恆常戒、堅固戒、尸羅莊嚴具相應戒六種,及止息戒、轉作戒、防護戒、大士相異熟戒、增上心異熟戒、可愛趣異熟戒、利有情異熟戒七種,共有十三種。

(7)遂求戒︰就像我希求他人不以斷命、不與而取、穢欲、邪行、虛妄、離間、粗惡、綺語、手塊杖等行為加之於我,若所求不遂,則我心不悅;他人也像我一樣,希求他人不以此等行為加之於他,若所求不遂,則彼心不悅。菩薩如此思惟之後,即使面臨死亡威脅,也不至將此八種行為加諸於人。

(8)此世他世樂戒︰是對諸有情應遮則遮,應開則開,應攝受則攝受,應調伏則調伏等四種淨戒,以及俱行施、忍、精進、靜慮、般若等五種淨戒;共合為九種淨戒,以此使自他及現世後世皆得安樂。

(9)清淨戒︰有十種,初善受戒、不太沈戒、不太舉戒、離懈怠戒、離諸放逸所攝受戒、正願戒、軌則具足所攝受戒、淨命具足所攝受戒、離二邊戒、永出離戒、於先所受無損失戒等。其中,初善受戒屬於受,於先所受無損失戒屬持,中間八種屬離戒障。

上述九戒亦可歸納於三聚淨戒中。若持此戒,則可得(1)十方諸佛護念;(2)捨命之時住於大歡喜;(3)身壞以後,所生之處常守淨戒,或有相等菩薩、增上菩薩為其同法善知識;(4)成就無量大功德藏,能滿足淨戒波羅蜜;(5)於現在、後生經常成就自性淨戒等勝利。

〔參考資料〕 《瑜伽略纂》卷十一;《瑜伽論記》卷十。


八正道

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的根本實踐原理。又稱八支正道、八支聖道或八聖道。指達到佛教最高理想境地(涅槃)的八種方法和途徑。茲略述如次︰

(1)正見︰指正確的見解,即有關佛教正確世界觀與人生觀的緣起與四諦之智慧,但對未確立智慧者,則為正確的信仰。

(2)正思惟︰指在身、語行為以前的正確意志或決定。

(3)正語︰指正思惟後所產生的正確言語。不說妄語、惡口、兩舌、綺語,要說真實而且與別人能融洽的有益語言。

(4)正業︰指正思惟後所產生的行為。不做殺生、偷盜、邪淫的事。要從事愛護生命、布施與慈善、遵守性道德等善行。

(5)正命︰指正確的生活。即以正當的職業過正當的生活,以及每天過規律的生活。無論睡眠、飲食、工作、運動、休息等,都要有規律。

(6)正精進︰精進是努力趨向理想,也就是指努力除惡,俾使一切宗教的、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身體健康方面的善增加。

(7)正念︰具有正確的意識、想法,時刻不忘其理想與目的。

(8)正定︰即精神統一。在日常生活中,使心安靜。心如明鏡止水,一片冰心似的無念無想之狀態,就是正定之展現。

八正道是針對婆羅門教及耆那教的苦行主義,以及六師外道中主張享樂主義者所提出的。釋尊提倡不苦不樂之中道,因此,原始佛教也將八正道稱為中道,且以之為四諦中道諦的具體內容。

八正道雖然分成八個項目,但卻是有機的結合,因此不是個別而不相關聯的。只是為了說明上的方便,才將它分為八項。這八項與三學的關係,雖有異說,但大體如下表所列︰


┌正 見┬慧─────┐
├正思惟┘ │
├正 語┐ │
八正道┼正 業┼戒─────┼三學
├正 命┘ │
├正精進──三學共通 │
├正 念┬定─────┘
└正 定┘


一般而言,八正道的八支是同時存在的。其發生順序,並沒有先後之別。但也有人認為應按照八支列舉的順序,而有前後一定的排列。這與戒、定、慧三學的情形相同,依據三學發生的順序,首先是戒,其次定,最後慧,像這樣也是合理的。由此立場來看八正道,則其順序該是慧→戒→定,而不是戒→定→慧。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在八正道之後加上正智、正解脫二支,則成為十無學法,最後的正智與正解脫屬於慧,所以,從十無學法與三學之間的關係看來,正確的次序當是慧→戒→定→慧。最初的慧相當於入門者的信,因此可知全體順序應當是信、戒、定、慧。

對於八正道的詳細解釋,有安世高譯《佛說八正道經》、《增一阿含經》的〈四諦品〉及南傳《相應部》。

◎附一︰水野弘元著‧郭忠生譯《原始佛教》第四章(摘錄)

八正道的意思是︰八種正道。為什麼以八正道此單一名詞來代表呢﹖因為這是達於涅槃不可分的方法,缺一不可。例如正見必須伴隨後七者才能成就,正思亦必須伴隨其他七者才能圓滿……正定亦然,因為要得到正定,必須有前七者的資糧。這是八正道的完整性。下面我們依次解釋八正道。(中略)

(一)正見︰意思是「正當的見解」、「觀察事物的正當方法」。它指佛教對人生世間的正見,換言之,即是澈見緣起法、四聖諦的智慧。既然正見被形容為「聖」,則必為證知佛法正見之聖者的智慧。但對那些僅持受世間德行的人而言,亦有相當的重要性,亦即這些人乃是由「正信」引生正見。他們只要信仰那些已得正見的聖者,並且相信正見的功德,則在生活上一樣是非常充實。進一步的說,如果知道或經歷何以那是正見,則其本身即已證得正見。所以,知道這是聖者親證的智慧為正見,持受世間德行的智慧為正信。

不管是在宗教,就是在日常生活,正見亦有其重要性;在策劃任何事物之時,吾人必須有正確的目標與具備一般的知識,否則即無完成之日,亦無完成的期待可能性。不管如何,具備相關的知識是第一要件。

(二)正思︰這是正當的思考方法與決策,亦即是熟慮自己的地位,考慮行動之時應以何種心態應對之。吾人須以正思時刻保持著靈敏覺性,來決定如何做與如何做才能有好的成果。正思的具體內容乃是由正見所引發之鎮定的思考。

關於正思,原始佛教聖典所說的是︰時刻保持警覺以避免忿怒、殺生或世俗謬見從心頭湧起,同時長時憶念出世正法,具足柔軟、慈悲、清淨、無恚心。如果是學生就必須像個學生,不可逾規越矩,不像個學生的樣子;如果是白領階級,就老實認清自己的地位,勞工階級亦然,資本家亦須按照自己的地位作為。這才是正當的決定。

(三)正語︰如果已具足正見與正思,則事物之根本觀念必能了然清楚。如果缺乏這些要件,懵懵懂懂,怎能有所作為呢﹖如果有詳切的擘劃,那麼剩下的只是去執行、實現而已。

正語的意思是︰正當的口業。如果有正見、正思,很自然的口業必為正。關於正語的具體內容,在佛典常看到的有︰不妄語、不綺語、不兩舌、不離間。但正語不僅在消極的不作為,更須積極的以真實語、柔軟語,就事實的需要以導化他人、教導眾生。由於沒有語言上的衝突,沒有惡語相加,則正語至少可減低一些不必要的誤會,彼此和樂共存。其他如「愛語」、「和合」等亦可歸屬於此。許多冷漠、敵對、疏離與懷疑都是「口業」惹的禍。總之,在任何社會裏,我們迫切的需要善意的瞭解,而這種瞭解必須有正語的基礎。

(四)正業︰正業的意思是「正當的身心」。「意業」乃是借諸「口業」或「身業」而表現出來。所以意業經過正見與正思的過濾,必能引生正語與正業。談到正業,佛典告訴我們要不殺生、不偷盜與不邪淫。但這僅是消極的不為惡,正業的積極意義在於「護生」、「慈悲」、「布施」或者是「引人向善」。而那些常在新聞出現的非法行為,諸如搶劫、殺人、暴力、詐欺與吵架等等,任何非法的行為都是與正業相違逆,是和樂生活的絆腳石。所以說如果能遏止此等非法行為,所行皆能契合正業、正語,則必有和平、快樂的生活。

(五)正命︰不用說,吾人須遠離惡語與非法行為,而住於正業與正語。如此的生活便是正命的典範。這即是說︰不應從事非法職業或為道德所禁戒之事。例如學生從早上起床,到晚上上床睡覺,必有一定的生活規範。什麼時候起床,什麼時候吃早餐,不早退……等等。至於出家僧眾的生活規範則是如何靠信眾的供養而活,如何支配整天的時間。

(六)正勤︰要實踐上述五種正道,以至於後述的正念、正定,必須有相當的勇氣與正確的努力。沒有努力與勇氣,決不能成辦任何事。原始佛教聖典以四方面來談它︰(1)已得善令得增長,(2)未得善令得生起,(3)已得惡令得消滅,(4)未得惡令不生起。如果以此四種而精進,則善法日益滋長,惡法必不復生。如此則個人與社會必能邁向光明,進步不已。

(七)正念︰正念的意思是「每個人必須時刻顧念自己與周遭的事物」。「念」並不是「為我」,而是時時刻刻的顧念自己、關心別人,以便使正見乃至正定等各正道皆能付諸實踐。所以正念可稱之為「正意」、「正當的深思熟慮」,亦可視之為反觀自身與積極的負責。這正與漫不經心或粗心大意相反,因為不道德的行為或是無法履行自己的業務,全是由於漫不經心或粗心大意。

在佛法裏,正念常與正知相提並論,二者都是指相同的心理狀況。正念的意思是︰一個人必須時刻念茲在茲;一切事物皆是無常、苦、無我、不淨等等。這即是說不可離於佛法,顛沛必於是,造次必於是;正知則是時刻保持靈敏覺性,把握住佛法在日常生活中應有的作為與態度。

(八)正定︰這就是正確、正當的禪定。亦即是使自己的心能在自己控制之下的境界。但是,這並不一定非要在打坐之中不可。亦不一定在日常生活中,非要全神貫注於禪定不可。在解釋正定時,傳統的說法皆以四禪為主,但是此類的禪定境界僅有靠打坐、冥思內省才能證得。雖然如此,最低的初禪對日常生活亦甚有裨益。由禪定,吾人可控制自己的心理,並由此使自己的心理變得更靈敏、更精細。在寂靜中沉思或回憶,則必可控制吾人的心理。這種靜如死水,無瑕鏡面的心靈,或吾人稱之為「無心無思」的平靜心靈唯有靠「正定」才能證得。沒有正定,絕無法有統一的心靈境界。當然,吾人勿須特別訓練自己常在定中,只要制心一處即可達於正定。

◎附二︰印順《成佛之道》〈三乘共法章(摘錄)

佛在說明道諦時,最常用的內容分類,還是八正道。八正道,應稱為「八聖道分」,或「八聖道支」。這是成聖的正道,有不可缺的八種成分。這就是︰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八正道就是三學,如正見、正思惟是慧學;正語、正業、正命是戒學;正念、正定是定學;正精進是遍通三學的。此八支聖道,是三學,也就是一乘。佛為須跋陀羅說︰外道們沒有八正道,所以沒有聖果,沒有解脫。我(佛)法中有八正道,所以有聖果,有解脫。這可見八正道是能入於涅槃的唯一法門了。這在大乘的《楞伽經》中,也還是這樣說︰「唯有一大乘,清涼八支道」。(中略)

出世的解脫道,是以緣起及四諦法門為綱要的。所以說到正見,除知緣起的集滅外,還有四諦的正見,這是經中特別重視的。正見流轉還滅的緣起法,是依因而起,依因而滅的正見。但這不是空洞的因果觀、有空觀,而是無明緣行等的依緣而有,無明滅就行滅等的依緣而無。因果相依的必然性,從中道的立場,如幻假有緣起觀中,正確的體見他,深入到離惑證真的聖境。四諦,也是因果的︰苦由集而生,滅依道而證,這是世間與出世間兩重因果。觀察的對象,還是現實苦迫的人生。從苦而觀到集(如從老死而觀到愛取為緣,到無明為緣一樣),然後覺了到集滅則苦滅的滅諦(如知道無明滅則行滅……老死滅一樣)。但怎能斷集而證滅呢﹖這就是修道了。這是證滅的因,也是達成集苦滅的對治。這樣,知四諦與知緣起,並非是不相關的(十二緣起也可以作四諦觀,如無明,無明集,無明滅,滅無明之道,經中說為四十四智)。所以緣起正見,也即是知四諦慧。不過在說明上,緣起法門著重於竪的系列說明,四諦著重於橫的分類而已。

佛在鹿野苑,最初為五比丘大轉法輪,就是四諦法門,也就是稱為「三轉十二行相」的法輪,明白表示出對四諦的次第深入。當時,佛先指示了︰那些是苦,那些是集,什麼是滅,什麼是道。這應該是剴切分別,詳細指示。不但要知道那些是苦的,那些是苦的集因;苦必從集生,有集就有苦等事理。而且要知道︰這些苦是真實的苦,決無不苦的必然性。這是第一轉(四行),是開示而使其了解深信的。

接著,佛更說︰苦是應知──應該深切了知體認的;能深切信解世間是苦迫性,才會發生厭離世間,求向解脫。集是應該斷的,不斷便生苦果,不能出離生死了。滅是應該證得的,這才是解脫的實現。道是應該修習的,不修道就不能斷集而證得滅諦。這是第二轉(四行),是勸大家應該「知苦斷集證滅修道」,從知而行,從行而去實證的。

接著,佛再以自身的經驗來告訴弟子們︰苦,我已是徹底的深知了;集已經斷盡;滅已經證得;道已經修學完成。也就是說︰我已從四諦的知斷證修中,完成了解脫生死,體現涅槃的大事,你們為什麼不照著去實行,去完成呢﹖這是第三轉(四行),是以自身的經驗為證明,來加強弟子們信解修行的決心。

佛說四諦法門,不外乎這三轉十二行相的法輪。在弟子的修學四諦法門時,首先要如實知四諦︰從四諦的事相,四諦間的因果相關性,四諦的確實性(苦真實是苦等);從「有因有緣世間(即是苦的)集,有因有緣(這就是道)世間滅」的緣起集滅觀中,知無常無我而流轉還滅,證入甚深的真實性。應這樣的如實知,也就能知集是應斷的,道是應修的,惑苦滅應證的。依正知見而起正行,最後才能達到︰已知,已斷,已滅,已修的無學位,由於苦集滅而得涅槃。

對於四諦的如實知見,引起了見諦(真實)得道的問題。在四諦中,體見什麼才算得證﹖由於學者的根性,修持方法的傳承不同,分為頓漸二派。觀四諦十六行相,以十六(或說五)心見道的,是漸見派──見四諦得道,是西北印學派的主張。而中南印度的學派,是主張頓見的──見滅諦得道。當然,這是千百年來的古老公案,優劣是難以直加判斷的。依現有的教說來參證,從佛法本源一味的見地來說︰見四諦,應該是漸入的;但這與悟入緣起空寂性──也就是見滅諦得道,是不一定矛盾的。經說︰沒有前三諦的現觀(直覺的體驗),是不能現觀道諦的;四諦是漸入,猶如梯級的,這都是漸入漸證的確證。但四諦現覺的深見深信──也稱為「證信」,不是證入四種真實理體;諦是審諦不倒的意思,所以是指確認那四類價值而說。如苦︰這些生死有為,是無常的,不安穩的,是無我而不自在的;這種生死事實的苦迫性,能深知深信而必然無疑,就是見苦諦。煩惱與引生的善惡業,是能起生死,使生死不斷生起的真正原因,也就是惑業的招感性,深知深信而必然無疑,便是見集。斷了煩惱,不起生死,那種寂靜、微妙、出離的超越性,更沒有任何繫縛與累著的自在性,深知深信而不再疑惑,便是見滅。

八正道,有了就有出離,沒有就決不能出離;八正道的能向涅槃所必由的行迹性,能深知深信而不再疑惑,名為見道(諦)。這種印定苦集滅道的確信無疑,是四類價值的深知深信,當然是先後生起而印定的。但這無礙於緣起空寂性──滅諦的體見。緣起空寂性,就是「甚深廣大無量無數永滅」;這是超越緣起相對性的「正法」;本來如此,必然如此,普遍如此,而稱為「法性,法住,法界」的。見滅諦,不是上面所說的價值確信,而是體見那超越相對性的寂滅性自身。這是平等不二的,沒有次第可說。學者在正觀緣起的集滅中,達到離愛無欲而體見寂滅性,就是得道;四諦也當然證得了。但在智見上,應有引起的次第意義。如一下子發見了寶藏,又一樣一樣的點收一樣──這是古德所說的一種解說。頓入,漸入,應該就是這樣的。見寂滅而證道,為古代無數學者所修證的,是不容懷疑的事實,稱此為滅諦的體見,是寂滅性自身的體見,與見四諦的見──四類價值的確認不同。

在中道的正見中,有著一定的程序,主要是︰「先得法住智,後得涅槃智。」佛為深摩說︰「不問汝知不知,要先得法住智,後得涅槃智。」這是怎樣的肯定、必然!什麼是法住智﹖什麼是涅槃智﹖依〈七十七智經〉說︰一切眾生的生死緣起,現在如此,過去未來也如此,都是有此因(如無明)而後有彼果(如行)的,決不離此因而能有彼果的,這是法住智。所以,法住智是對於因果緣起的決定智。這雖然是緣起如幻的俗數法(如不能了解緣起的世俗相對性,假名安立性,而只是信解善惡、業報、三世等,就是世間正見,不名為智),但卻是正見得道所必備的知見。經上說︰如依此而觀緣起法的從緣而生,依緣而滅,是盡相、壞相、離相、滅相,名涅槃智。這是從緣起的無常觀中,觀一切法如石火電光,纔生即滅;生無所來,滅無所至,而契入法性寂滅。這就是︰「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由生滅故,寂滅為樂。」由無常(入無我)而契入寂滅,是三乘共法中主要的解脫法門(還有從空及無相而契入的觀門)。所以,法住智知流轉,知因果的必然性,涅槃智知還滅,知因果的空寂性;法住智知生滅,涅槃智知不生滅;法住智知有為世俗,涅槃智知無為勝義。依俗諦的緣起因果,而後契入緣起寂滅的真實,這是解脫道中正觀法的必然歷程,一定如是而決無例外的。

說到這裏,覺得佛教中,每有一種錯誤的傾向,就是不求法住智,而但求涅槃智。特別是備有世間一般知識,年老而求佛法的。對於因果緣起的必然性,四諦的價值決定,常是並無希求;有的以為這早都已經知道,而不知夢都沒有夢想過。卻以為,需要的是開悟,是明心見性。不知道沒有修成法住智,涅槃智是不會現起的。由於偏向證悟,弄到一開口,一下手,似乎非說心說性,談修談證不可。於是乎失去了悟入的必要過程,空談些心性、空有、理事,弄得內外也不辨了。過去的大德們,就有錯認定盤星,以為孔顏樂處、大學明明德、孟子致良知,就是祖師西來大意。因此有的就高唱︰「東方聖人此心焉,西方聖人此心焉」,好像儒佛融通起來。其實,儒門大師,即使翻過語錄,用過存養功夫,那一位是確認三世因果的﹖那一位從緣起的流轉還滅中求正見的﹖那一位體見一切眾生平等的﹖根本都沒有三世因果決定的法住智,必然是漂流於佛法的門外。理學大師都不能贊同佛法,而要以拒楊墨的態度來排斥佛老,為什麼﹖就是於佛法沒有正見,不知佛法的涅槃智,是依緣起因果的法住智而進修得來。所以,如以為只要談心說性,或者說什麼絕對精神之類,以為就是最高的佛法,那真是誤入岐途,自甘沈淪了!

無漏的八正道支,是同時成就的。但在修習過程中,有次第引生的意義。從先後的引生來說︰正見以後,是正思惟,是對正見所見的,作更深入的正確思惟。正見可說是從聞(或從佛及佛弟子聞,或從經典聞)而來的慧學,正思惟是從慎思明辨而來的慧學。有正見的,一定成就正信;有信的一定有要求實現的意向。所以從正見而來的正思,是引發了向解脫的真實欲求。也就因此,古譯正思惟作「正志」或「正欲」。從無常的正見中,引發正思,就向於厭。眾生對於自我及世界是熱戀著的;正思的向於厭,就是看到一切是無常是苦,而對於名利、權勢、恩怨等放得下。這是從深信因果中來的,所以厭於世間,卻 勇於為善,勇於求真,而不像一般頹廢的灰色人生觀,什麼也懶得做。從無我的正思中,向於離欲。於五欲及性欲,能不致染著。如聽到美妙的歌聲,聽來未始不好聽,可是秋風過耳,不曾動情,歌聲終了,也不再憶戀。如手足在空中運動一樣,毫無礙著。從涅槃寂靜的正思中,向於滅。心向涅槃而行道,一切以此為目標。這三者,表示了內心的從世間而向解脫,也就是真正的出離心。出離心,貫徹了解脫道──八正道的始終。不過正見著重於知厭,知離欲,知滅而已。以下六支,都是向此而修習的。

正見與正思,是慧學。依於正思的要求實踐,必然的引發正語、正業及正命──三正道支。正語,是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合法的語言文字。正業,指不殺,不盜,不淫──合法的身業。正命,是合法的經濟生活。有正確的見地,進求解脫生死,一定會表現出合法的行為。這三者,都是以清淨的戒學為體性的。在家弟子的正命,是要有合法的職業,合理的取得錢財。在使用方面,不可過於浪費,也不可過於慳吝,應該遵行佛說的中道生活。出家弟子,一向是依施主的信施而生活,所以佛特別告誡。出家人的正命而非邪命,我想引《遺教經》的一節來說明。如說︰(出家弟子)「持淨戒者,不得販賣貿易;安置田宅;畜養人民、奴婢、畜生;一切種植及諸財寶,皆當遠離,如避火坑。不得斬伐草木,墾土掘地;合和湯藥;占相吉凶;仰觀星宿,推步盈虛;曆數算計,皆所不應。節身時食,清淨自活。不得參與世事,通致使命。咒術仙藥;結好貴人,親厚媟慢,皆不應作。當自端心正念求度,不得包藏瑕疵,顯異惑眾。於四供養,知量知足,趣得供事,不得畜積。此則略說持戒之相。」

這是對於上來正道的合說。修學解脫道的,開始是先要正直其見解,這就是正見與正思。其次是要清淨其行為,這就是正語、正業與正命。正業、正語、正命,如雙足,足是能向前進的。不但要有兩隻腳,還是要無病的,能走的。正見與正思,如眼目,眼目能明見道路。不但有眼目,而且是要目無眚翳,見得正確。不論要到什麼地方,一定要認清目的地,認識道路,又要能一步步的向前進。有了這兩方面的相互助成,才能達到目的地。一般的行路都如此,何況向解脫道呢﹖這當然要足目相成,才能達於彼岸的涅槃。這說明了,出世的解脫法門(世間善道也如此),非先有正確的見解,清淨的行為不可。否則,不管你說修說證,決無實現的可能。如在火宅中,瞎子(有足)與跛子(有目)不肯合作,或只是瞎子或跛子一個人,那怎麼能脫離火宅的災患呢﹖

有了正確的見地,清淨的行為,自然身安心安,而可以進修趣證了。這要有正勤,是向厭,向離欲,向滅的精進,也稱為正精進。佛說正勤為「四正勤」︰(一)沒有生起的惡法,要使他不生。(二)已生的惡法,要斷除他。(三)沒有生的善法,要使他生起。(四)已生的善法,要使他增長廣大起來。正勤是通於三學,有普遍策發推動的力量,就是一切離惡行善的努力。如戒學,正勤是離毀犯而持淨戒的努力。定學呢,正勤是遠離定障,如五欲五蓋等,而修定善的努力。慧學呢,這是遠離邪僻的知見妄執,而得正見正思的努力。這一切,都要精進修習,才能成功。世間的善事,都還非努力不可,何況出世大事﹖所以佛在遊行休息時,聽到阿難說精進,就立刻起坐,表示對於精進的無限崇敬。

有了正知見與清淨戒,可以修定,但要由念的修習得來。念是專心繫念,為攝心不亂的主要修法。但這裏,還是以出離心為導向的。而所修的念,不是念別的,就是從正見、正思惟得來的正念。這是與慧相應的,向於涅槃的正念。正念修習成就,能得正定。約定境說,就是上面所說的七依定;佛又特別重視四禪(這是最容易發慧的定)。這不是一般的定,是與念慧相應的,向涅槃的勝定,所以叫正定。定慧齊修,末了,依正定而起現證緣起寂滅性的無漏慧,也就是涅槃智。出世的無漏慧成就,就斷煩惱,證真理,了生死而得解脫。到此,才完成修習出世解脫道的目標。解脫、涅槃,由修習八正道而成,所以佛說道諦,總是說八正道,譽為「八正道行入涅槃」。

在這三學,八正道的敘述中,似乎有不同的次第。三學是戒而定,定而慧;八正道是慧而戒,戒而定。其實,道次是一樣的。因為,慧學不但是首先的,也是究竟的,所以八正道的次第是︰正見是聞慧;正思惟是思慧;思惟發起正語正業正命是戒學。正精進遍通一切,特別是依著精進而去修正念、正定,是定學。定與慧是相應的,就是修慧。等到從定而發無漏慧,是現證慧,真實的慧學,從此而得解脫。所以,佛說的解脫道,三學與八正道一樣︰不離聞思修及現證慧的次第,也就是依戒而定,依定而慧,依慧得解脫的次第。

三學與八正道的一致性,試列表如下︰


正見───────────聞慧位
正思、正語、正業、正命──思慧位──戒增上學
┌───修慧位─┬定增上學
正勤、正念、正定─┤ └慧增上學
└───現證慧位──┤
得解脫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五十六〈羅摩經〉、卷七〈分別聖諦經〉;《四諦論》卷四;《成實論》卷二〈四諦品〉;《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六;《俱舍論》卷二十五;《雜阿含經》卷二十八;《佛本行集經》卷三十四;宇井伯壽《八聖道の原意及び變遷》、《佛教思想の基礎》;平川彰《佛教と心の問題》;中村元《原始佛教の生活倫理》;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0});W. F. Jayasuriya《The Psychologyand philosophy of Buddhism》。


十戒

謂十種戒。綜合諸經論所論的十戒,約有下列幾類︰

(一)沙彌及沙彌尼應受持的十戒︰又稱沙彌戒、沙彌尼戒,或稱勤策律儀、勤策女律儀。即︰(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欲,(4)不妄語,(5)不飲酒,(6)不塗飾香鬘,(7)不歌舞觀聽,(8)不坐高廣大床,(9)不非時食,(10)不蓄金銀寶物。

(二)菩薩令眾生防護的十戒︰又稱十種護持、防護十願。內容為︰(1)禁戒,即持四重禁。(2)清淨戒,即護持僧殘。(3)善戒,即持波逸提等。(4)不缺戒,指令發未來禪,使事行不缺漏,令得根本禪,性行不缺漏。(5)不析戒,即道共戒,意謂相對於析空觀之道共戒,而指顯體空觀之道共戒,亦即滅色而入空是析法之道共,今體法而入空故稱不析。(6)大乘戒,即自利利他雙修。(7)不退戒,指菩薩以善巧方便行種種非道,出入淫舍酒家等非法處以度人,而不退失禁戒。(8)隨順戒,指能隨物之機宜,隨順道理。(9)畢竟戒,即究竟無上之大法。(10)具足成就波羅蜜戒,謂一切圓滿,法無不備。

依智顗在《法華經玄義》卷三(下)所述,此十戒中,禁戒、清淨戒及善戒屬律儀戒,不缺戒為定共戒,此四戒又皆屬三藏析空觀。而不析戒以下六戒皆為道共戒。其中,不析戒是體空觀的道共戒,屬通教;大乘戒、不退戒及隨順戒是假觀的道共戒,屬別教;畢竟戒及具足波羅蜜戒為中道的道共戒,屬圓教。又,南本《涅槃經》卷十一述及,此十戒的第一戒為菩薩願令眾生護戒,後九戒為願令得戒。

(三)菩薩所念的十戒︰又作大論十戒。為天台宗依《大智度論》卷八十七所載之文而立的十種戒律。

(1)不缺戒︰謂修行之人受持四重禁等性戒而無缺損毀犯,並且常自守護,如愛明珠,則能攝一切界。若犯淨戒,則如器已缺損,無所堪用。

(2)不破戒︰持十三僧殘而無破損,若犯戒法,如器破裂,不堪為用。

(3)不穿戒︰持波逸提等而無毀,若有毀犯,如器穿漏,不堪受物。

(4)不雜戒︰持定共戒,心住禪定,不雜欲念,不念破戒事。

(5)隨道戒︰聲聞初果之人隨順四諦理,能破見惑,無所分別。

(6)無著戒︰二乘人見真諦理,能成聖道,於諸思惑無所染著。

(7)智所讚戒︰菩薩於諸世界化導眾生,為智者所讚歎。

(8)自在戒︰亦是菩薩化他的大戒,謂菩薩化他妙用於諸世間,而得自在無礙。

(9)隨定戒︰菩薩隨首楞嚴定,現諸威儀,利導眾生,雖威儀變現,而任運常靜。

(10)具足戒︰菩薩持中道第一義諦戒,用中道慧遍入諸法,無戒不備。

此十戒中,不缺、不破及不穿三戒是律儀戒,為散心凡夫所持;不雜戒是定共戒,為定心凡夫所持;餘六戒皆是道共戒,為聖者所持。道共戒之中,隨道戒是初果,無著戒是三果,二者皆為聲聞所持;智所讚、自在、隨定及具足等四戒皆為菩薩化他之所持。

(四)菩薩奉持三世諸佛的十種淨戒︰

(1)普饒益戒︰或稱饒益戒。謂菩薩受持淨戒,廣為利益一切眾生。

(2)不受戒︰菩薩不受外道諸戒,但自精進奉持諸佛平等淨戒。

(3)不住戒︰菩薩受持戒時,不求於欲界、色界及無色界受生而住。

(4)無悔恨戒︰又稱安住戒。謂菩薩不作重罪,不行諂詐,不破淨行,恒安住淨戒,心無悔恨。

(5)無違諍戒︰或稱不諍戒。謂菩薩於心常護持佛所制禁戒,無所違犯,亦不鬥諍觸惱一切眾生,但願常生歡喜,奉持於戒。

(6)不惱害戒︰菩薩不學邪幻咒術及造作方藥惱害眾生,但為救護一切而持戒。

(7)不雜戒︰又稱無雜穢戒。指菩薩不著邊見,不持雜戒,但觀緣起,專持出離戒。

(8)不貪求戒︰又稱離邪命戒。即菩薩不現異相以彰己有德、起貪求心,但為滿足出離生死法而持戒。

(9)無過失戒︰又稱離惡戒。即一心持戒,不自貢高言持戒,見破戒人亦不輕毀令他愧恥。

(10)無毀犯戒︰又稱清淨戒。即菩薩受持淨戒,無所毀犯,永斷十惡,具足十善。

(五)菩薩所持的身淨等十種淨戒︰即(1)身淨戒,防護身之三惡故。(2)口淨戒,遠離口之四過故。(3)心淨戒,永離貪恚諸邪見故。(4)具一切淨戒,於天人中最勝妙故。(5)守護菩提心淨戒,不樂小智故。(6)守護如來所說淨戒,即使是微細罪亦大怖畏故。(7)微密淨戒,善拔犯戒之諸眾生故。(8)不作一切惡淨戒,積集一切諸善法故。(9)遠離一切有見淨戒,不著於戒故。(10)守護一切眾生淨戒,出生大悲故。舊譯《華嚴經》卷四十一云(大正9‧660a)︰「是為菩薩摩訶薩十種淨戒,若菩薩摩訶薩安住此戒,則得一切諸佛遠離眾惡無上淨戒。」

(六)菩薩所持的不捨菩提心等十戒︰即(1)不捨菩提心戒,(2)遠離二乘地戒,(3)觀察利益一切眾生戒,(4)令一切眾生住佛法戒,(5)修一切菩薩所學戒,(6)於一切法無所得戒,(7)以一切善根迴向菩提戒,(8)不著一切如來身戒,(9)思惟一切法離取相戒,(10)諸根律儀戒。

(七)菩薩所持的十重戒︰又稱俱密十重戒。依《無畏三藏禪要》所說,即(1)不應退菩提心,(2)不應捨三寶而歸依外道,(3)不應毀謗三寶及三乘經典,(4)對甚深大乘經典不通解處不應生疑惑,(5)不可因說法而令已發菩提心之眾生生退心、趣向二乘,(6)不可因說法而令未發菩提心者發二乘心,(7)對小乘人及邪見人不應輒說甚深妙法,(8)不發諸邪見等法,(9)於外道前不應自說我具無上菩提妙戒,(10)於一切眾生有所損害及無利益者,皆不應作,不教人作,不見作隨喜。

(八)《梵網經》卷下等所說的十重禁戒︰即(1)不殺戒,(2)不盜戒,(3)不淫戒,(4)不妄語,(5)不酤酒,(6)不說過戒,(7)不自讚毀他戒,(8)不慳戒,(9)不瞋戒,(10)不謗三寶戒。

(九)大小乘共通的十善戒︰即(1)不殺生,(2)不偷盜,(3)不邪淫,(4)不妄語,(5)不兩舌,(6)不惡口,(7)不綺語,(8)不貪欲,(9)不瞋恚,(10)不邪見。

〔參考資料〕 (一)《沙彌十戒法并威儀》;《沙彌尼離戒文》;《沙彌十戒儀則經》;《大藏法數》五十六。(二)南本《涅槃經》卷十一;《大般涅槃經義記》卷五;《大般涅槃經疏》卷十四;《摩訶止觀》卷四(上)。(三)《摩訶止觀》卷四(上);《菩薩戒義疏》卷上;《法華玄義》卷三(下);明曠《天台菩薩戒疏》卷上。(四)舊譯《華嚴經》卷十二;《華嚴經疏》卷二十四;《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四之一;《法華玄義》卷三(下)。(五)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八;《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華嚴經疏》卷五十三。(六)新譯《華嚴經》卷五十三;《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七)《大日經疏》卷十七;《大日經義釋》卷十三。(八)智顗《菩薩戒義疏》;元曉《菩薩戒本私記》。(九)《正法念處經》卷二;《中阿含經》卷三〈伽彌尼經〉;《雜阿含經》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三。


布薩

佛教徒的一種聚會名稱。就比丘、比丘尼而言,指說戒、懺悔的聚會;就在家信眾而言,指各齋日的聚會。梵語全名為「優波婆素陀」,略稱為優婆婆沙、優婆娑、布薩陀婆、優補陀婆、布沙他、逋沙他、布灑他、褒灑陀等。玄奘義譯為「長養」,義淨義譯為「長養淨」。此外又譯為共住、善宿、近住、淨住、齋等詞。又,《毗尼母經》卷三云(大正24‧814b)︰「斷名布薩,能斷所犯,能斷煩惱,斷一切不善法,名布薩義。清淨名布薩。」

布薩,源自印度吠陀以來的祭法。在新月祭(Darśa-māsa)、滿月祭(Paurṇa-mā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於清淨戒行,即名為布薩。佛陀時代,印度一般宗教都有於每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佛陀也因應此一宗教活動而成立布薩制。最初為信眾定期集會,由比丘為信眾說法。後來並成為說戒、懺悔的僧伽布薩。

按在家信眾之布薩,係每月六或四次受持八關齋戒。即於齋日至寺院過著清心寡欲、內心清淨的宗教生活。而僧伽布薩則有四要點。即︰

(1)每月二次,於陰曆十五日(或十四)、三十日(或二十九)舉行布薩。

(2)在一定區域(sīmā,界)內的比丘,無論舊住或新到,均有參加集會的義務。若有人不到即不合法。

(3)如因病不克參加,應委託同住比丘向大眾表示︰對布薩大會所舉行的一切僧事,無條件完全同意。此稱為「與欲」(chandamdadāti)。

(4)大眾如法集合,在誦波羅提木叉(戒本)以前,如僧伽有事,先要處理解決。如比丘在半月間有所違犯,須在大眾前告白懺悔,依法處分。

因僧伽布薩在會中讀誦戒本,故其布薩也稱為說戒。又可分為︰(1)小乘布薩,誦二五○戒的小乘律。(2)大乘布薩,誦「梵網戒」等大乘戒(十重、四十八輕戒)。在中國、日本,有時大小乘戒並誦,有時僅誦大乘戒。大小乘布薩並行時,於小乘布薩之次日誦大乘戒。

此外,日本也有一年只舉行一次大布薩會的情形。錫蘭、緬甸、尼泊爾等地於每週舉行,西藏則在每月的十四、十五、二十九、三十日舉行布薩。中國有每月初一、十五舉行者,有自擇時日者,有偶而行之或全然不行者。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十八;《四分律》卷三十六;《毗尼母經》卷三;《薩婆多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四分律行事鈔》卷上四;《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


別解脫戒

即別解脫律儀。佛教七眾弟子,由出離心為發起,經過一定的儀式,誓願受持佛所制七眾戒的某一種,在記憶裡留下深刻的印象,以後遇緣對境,便有防止惡行的作用,名為別解脫戒。

梵語音譯「波羅提木叉」,「木叉」為「解脫」有二義;一作名詞解,指依戒修行所得的果、能證的聖智、所證的涅槃,皆名解脫。此戒為解脫的因,故亦名解脫。二作動詞解,為離縛自在。以此戒為方便,能棄捨惡行,破壞煩惱,出離惡趣,究竟出離三界生死,不為惡行等所縛,故名解脫。「波羅提」多處譯為「別」,意義甚多,如七眾所受的戒各自不同、持戒所對的境各別不同等等。

梵語音譯「三婆囉」,本義為「防護」,譯為「律儀」,亦譯為「戒」。《俱舍論》卷十四說(大正29‧73a)︰「能防身語故名律儀。」《大般涅槃經》卷三十四說(大正12‧568a)︰「戒者即是遮制惡法。」或譯律儀,或譯戒,同是防護的意義。《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說(大正45‧300b)︰「律謂法式,儀謂軌範,(中略)可為法式,可為軌範,故名律儀。」《含註戒本疏行宗記》卷一說(卍續62‧337下)︰「戒有何義,義訓警也。由警策三業遠離緣非。」《菩薩戒義疏》卷上說(大正40‧563b)︰「戒是約義、訓義,復言勒義、禁義。」依此土註家就漢文字義解,三婆囉譯為戒,較譯為律儀,與原文本義更近。

律儀有三種,即別解脫律儀、靜慮律儀(亦名定共戒)、無漏律儀(亦名道共戒)。靜慮律儀,由定力壓伏煩惱而不犯戒,入定才有。無漏律儀,由智慧力斷除煩惱而不犯戒,證無漏聖道才有。別解脫律儀,依自誓願力能防身語惡業而不犯戒,只要如法受持便有。故律儀為諸戒通稱,別解脫為此戒別名。為別於靜慮、無漏二種律儀,故稱為別解脫律儀,或別解脫戒。

又別解脫即是戒。《四分律》卷三十五說(大正22‧817c)︰「波羅提木叉者,戒也。」《優婆塞五戒威儀經》說(大正24‧1121a)︰「戒者,謂波羅提木叉。」《大毗婆沙論》卷一二0、《俱舍論》卷十四、《雜阿毗曇心論》卷十,都說別解脫戒亦名尸羅。尸羅漢語通譯為戒。波羅提木叉有時亦略稱為戒,不加簡別。

又因所詮的法名別解脫,能詮的教亦名別解脫,如言「說波羅提木叉」(《四分律》卷三十五、《五分律》卷一、《僧祇律》卷一),或「誦波羅提木叉」(《毗尼母經》卷六、《律二十二明了論》),或「說從解脫」(《中阿含經》卷九),皆指戒經言。《希麟音義》卷九說波羅提木叉即是律藏。有時或說毗奈耶即指此戒。《四分律開宗記》卷一說(卍續66‧671上)︰「別解律儀名總有四,謂律儀、戒、般羅底木叉、毗奈耶。」

此別解脫戒與菩薩三聚戒中的攝律儀戒,行相相同而有差別。攝律儀戒是菩薩所受遠離七支惡行的防非戒。受別解脫戒只要發起出離心就可以,受菩薩攝律儀戒必須依菩提心。受別解脫戒限於除北俱盧洲以外其餘三洲人趣的男女,受菩薩律儀戒可通他趣。別解脫戒命終即捨,菩薩攝律儀戒經生不捨,乃至成佛,是其不同。

別解脫戒與十善戒也有差別。十惡性是不善能損自他,雖不受戒,犯亦成罪。故十善戒又名性戒。別解脫戒為佛所制,有是性罪,有非性罪,但是為護性戒,或為護世間譏嫌,雖非性罪,佛亦制戒遮止。是佛所遮故,名為遮戒。若受別解脫戒,違犯所受,雖非性罪亦成遮罪。若是性罪便得性遮兩種罪。道宣律師立化制二教,此別解脫戒即制教所攝。

別解脫戒的實質,稱為戒體。戒體分「作」與「無作」,亦名「表」與「無表」。受戒時有禮敬啟請等身語動作表現,能令他人知道自己的內心名為表。受戒後所得防止犯戒的能力,雖有而不可見,名為無表。此無表戒體,一切有部說是色法,經部說是非色非心,唯識宗說是受戒時的思心所所熏成的種子,中觀宗說就是以出離心為發起,在師前自己承許能遮止性遮等罪的誓願。唐時律宗三大派中,東塔宗依一切有部說,相部宗依經部說,南山宗依唯識說。雖各說不同,但說由經過一定的受戒儀式,能引發持戒的功能,則是各宗所共許的。

別解脫戒的戒體,就所緣境而言其數無量。例如受不殺生戒,對每一有情俱發一不殺戒。有情無量,不殺戒亦無量。但歸納起來,總歸不殺。因為可以總集攝持,故有戒相可以辨別。佛教七眾弟子,即由所受別解脫戒的不同而安立。如受近事戒者的便為近事,乃至受比丘戒的便為比丘。七眾別解脫戒,連近住戒在內,共有八種戒相︰(1)比丘戒,(2)比丘尼戒,(3)正學女戒,(4)沙彌戒,(5)沙彌尼戒,(6)近事戒,(7)近事女戒,(8)近住戒。比丘轉根為比丘尼時,不捨比丘戒便得比丘尼戒;比丘尼轉為比丘亦同,故說比丘戒與比丘尼戒同一體性。沙彌戒與沙彌尼戒,近事戒與近事女戒,以同上的理由,也同一體性。正學女戒,即包含在沙彌尼戒內,故七眾別解脫戒,實際只有四種︰(1)比丘戒、比丘尼戒,(2)沙彌戒、沙彌尼戒、正學女戒,(3)近事戒、近事女戒,(4)近住戒。

近事、近事女所受有五戒,廣如《優婆塞五戒相經》等說。《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說,近事律儀三支所攝︰(1)受遠離最勝損他事支,(2)違越所受重修行支,(3)不越所受支。殺生損他生命,不與取損他財物,欲邪行損他眷屬,故不殺生、不不與取、不欲邪行,為第一支所攝。由有妄語,犯戒覆藏,不肯懺悔,即不能重修戒,故不妄語為第二支所攝。若飲酒便易犯戒,故不飲諸酒為第三支所攝。不殺生、不不與取、不欲邪行、不妄語、不飲酒,為近事五戒。近事女五戒同。

近住戒亦名八關齋戒。有人不能終身持戒的,就受近住戒,只持一晝夜。過了一晝夜後,要再持又可再受。因為受持的時間短,所以要求比五戒高,一切要如阿羅漢。近住戒有八條,就是將五戒的「不欲邪行」改為「不非梵行」,加上「不塗飾香鬘歌舞觀聽」、「不眠坐高廣嚴麗床座」、「不食非時食」等三條共為八條。廣如《佛說齋經》、《八關齋經》、《優婆夷墮捨迦經》等說。《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說近住律儀五支所攝︰(1)受遠離損害他支,即不殺生、不不與取。(2)受遠離損害自他支,即不非梵行。(3)違越所受重修行支,即不妄語。(4)不越所受正念住支,即不塗飾香鬘等以下三條。(5)不壞正念支,即不飲諸酒。

沙彌戒相,如《沙彌十戒法並威儀》說。沙彌尼戒相,如《沙彌尼戒經》說。沙彌、沙彌尼所受有十戒,就是近住八戒,將不塗飾香鬘與不歌舞觀聽開為二條,再加上不受蓄金銀等寶,共為十戒。此十戒開為三十三,再加捨在家相、取出家相、請和尚法,共為沙彌應受持的三十六法。此十戒即總攝具足戒,如《沙彌尼戒經》說(大正24‧937c)︰「能行是十事,五百戒自然具足。」

沙彌尼受十戒後,應從僧乞二歲學戒,受六法,二年不犯,方許受具足戒。六法依《四分律》即於四根本加不非時食及不飲酒,依一切有部有「不獨行」等根本六法,及「不捉寶」等隨行六法。此外於比丘尼戒,一切皆應隨學,廣如《式叉摩那尼戒本》說。

比丘、比丘尼戒,具足離一切應離身語業,故又名具足戒。《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說,比丘戒有四支︰

(1)受具足支,謂受戒時作白、白羯磨、說四波羅夷等。沙彌、沙彌尼、正學女的受戒,都屬於此支。

(2)受隨法學處支,謂從受戒後,於律藏及別解脫戒經中所有隨順比丘戒眾多學處,悉皆守護奉行。沙彌、沙彌尼、正學女戒及三千威儀等,都屬於此支。

(3)隨護他心支,謂行住坐臥如法威儀,不應往處(如五家等)不往,護他譏嫌。

(4)隨護如所學處支,謂於微細罪深見怖畏,於所學諸學處能不毀犯,若犯能速懺悔還淨。故出家五眾的戒,廣義的說,就不僅是戒經所列的條文。

但一般說戒相,多指戒經條文。現在中國一般所誦的四分比丘戒本有二五0條,比丘尼戒本有三四八條。藏語系佛教區所誦的一切有部比丘戒本有二五三條,比丘尼戒本三六四條。其餘大藏中現存《僧祇》、《十誦》、《彌沙塞》等諸部戒本,久未通行。條文多少,也各微有出入。但不過是墮罪以下小戒條文的開合,實際沒有多大差別。

七眾別解脫戒中,唯近事戒,對於不能全受持五戒的人,許先暫少受某幾條或一條。其餘近住及出家五眾的戒,必須全受,不能缺減任何一條。受一切別解脫戒,都不能有所限制,如限定某些有情才不殺,某些財物才不盜,某處才持某條戒,都不成清淨戒。如《大毗婆沙論》卷一二0說(大正27‧624c)︰「別解脫律儀,(中略)普於一切有情起善意,樂無損害心得。若起此心,於某處受,某處不受,不得律儀。」

七眾受別解脫戒,都必須先發求解脫的清淨出離心。若無出離心,則所受的戒就不能成為解脫的正因。若受戒時未發出離心,受後也要修令發起,戒體才圓滿。

別解脫戒,出家眾必依師受。在家的近住戒,有說必須從師受,有說只初次必從師受,以後如緣不具,也可自誓在佛像前受。近事戒有說也可自誓受。但自受者既無善知識可依止隨學,也無「顧他生愧」的功能,故應以從師受為正。總可說一切別解脫戒必依師受。

受別解脫戒須具相當儀式。受時具足如法的儀式,才能引生殷重的護戒心。若不具儀式,無受戒的身語表業,就不能引發殊勝無表。

受近住戒,先受三歸依,次受八戒,從不殺生至不非時食,依次隨師教說,循環說三次,說第三次完時即得戒。受近事戒,亦先受三歸依,次說戒相,於說三歸依完時即得戒。出家五眾受戒,各有詳細的儀軌,如律藏中受戒犍度廣說。沙彌、沙彌尼戒,於說三歸依完時得。比丘、比丘尼、正學女戒,於白羯磨完時得。此外,有由特殊的原因而得具足戒的︰(1)佛或獨覺不由師授自然具足,於盡智心位得。(2)五比丘見諦得戒,於初入見道時得。(3)耶舍等佛喚善來鬚髮自落成為沙門,於佛言下得。(4)大迦葉信佛為大師,信時即得。(5)大生主受八敬法,聞教敬受時即得。(6)法授比丘尼遣使受戒,在所遣尼受竟時得。(7)三歸得戒,不在佛前的人,佛遣阿羅漢為說三歸,於說三歸完時得。(8)蘇陀夷七歲善答佛問,佛聽受具足戒,於佛言下得。此等特殊的得戒,除獨覺的自然具足外,其餘都是佛在世時才有。佛滅度後,得具足戒都必定依羯磨法。

受持別解脫戒的期限,除近住戒外,其餘七眾別解脫戒,都是盡形壽受持。近住戒只受持一日一夜,於清晨明相現時受,持至第二日晨明相現時止。若時相現時忘受,也可於早餐後補受。

出家五眾別解脫戒由五緣捨︰(1)對人作法言捨,(2)犯根本罪(現生不得重受),(3)形沒二形生,(4)斷善根(起重邪見),(5)命終後。近事戒以三緣捨︰(1)捨佛法入外道中,(2)斷善根,(3)命終後。近住戒亦以三緣捨︰(1)次日明相現已,(2)起不持想,(3)命終後。

一切佛法總攝於戒定慧三學,三學次第決定以戒為首,如《瑜伽師地論》卷二十八說(大正30‧436a)︰「先於尸羅善清淨故,便無憂悔。無憂悔故歡喜安樂。由有樂故心得正定。心得定故能如實知,能如實見。如實知見故能起厭。厭故離染。由離染故便得解脫。得解脫故證無所作究竟涅槃。如是最初修習淨戒,漸次進趣,後證無作究竟涅槃,是故三學如是次第。」別解脫戒不僅在聲聞乘中為三學根本,在菩薩乘中也為三聚戒(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的根本。如《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說(大正30‧511a)︰「律儀戒者,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中略)諸菩薩受律儀戒後,所有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總說名為攝善法戒。」不先能防止惡法必不能積集善法,不先能不損惱有情必不能饒益有情,故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都要以攝律儀戒為基礎。菩薩要守護攝律儀戒,就不能不守護自己所受的別解脫戒。《四分律》卷三十五佛自釋戒經序說(大正22‧817c)︰「波羅提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就。」也說明解脫戒是成就禪定和積集一切善法的基礎。最基本的,佛弟子至少要受三皈依。三寶中正所皈依的是法寶。皈依法總應護持的戒就是不損惱有情。七眾別解脫戒中,近事五戒主要所受為遠離最勝損他事支(即不殺生、不不與取、不欲邪行),其餘二支(即不妄語、不飲酒),都為幫助遠離損他事。近住八戒和出家五眾別解脫戒,也就是五戒的廣開和增上。故七眾別解脫戒的主要內容總為不損惱有情。受持別解脫戒,也就是從初皈依為佛弟子必要學修的基本學處。《遺教經》說(大正12‧1111a)︰「戒是正順解脫之本。」佛臨涅槃教弟子以戒為師。佛滅度後別解脫戒即是大師,既是法寶,亦是佛寶。別解脫戒住世,佛法即住世。三藏中處處廣說別解脫戒為佛法根本,極為重要。(隆蓮)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三〈釋問經〉;《大毗婆沙論》卷一二0、卷一二二、卷一二三;《成實論》卷八〈七善律儀品〉;《大智度論》卷二十二;《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入阿毗達磨論》卷上;《四分律疏開宗記》卷一(本);《希麟音義》卷九;續明《戒學述要》;聖嚴《戒律學綱要》。


性戒‧遮戒

性戒和遮戒的合稱。性戒,又稱性重戒、性罪戒或主戒、舊戒。遮戒,又稱息世譏嫌戒、離惡戒、客戒或新戒。性戒是佛法和世間法都不得違犯的戒條,不論佛陀制定與否,這類行為的本身就是罪惡,犯者將感得三途的果報。遮戒則是因佛陀制定而後所形成的戒條,所以只有受佛教戒律的人才須遵行不悖。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上)云(大正40‧166c)︰「性戒元有,無論大聖制與不制,無非結業感報三途。遮戒不爾,佛出方制,故經論中或名主客,或號新舊,或約違理違事分之。」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云(大正12‧674b)︰
「有二種戒,一者性重戒,二者息世譏嫌戒。性重戒者,謂四禁也。息世譏嫌戒者,不作販賣輕稱小斗欺誑於人,(中略)終不謏諂邪命自活,亦不宣說王臣盜賊鬥諍飲食、國土饑饉恐怖豐樂安隱之事。」

此謂殺、盜、淫、妄之四波羅夷為性重戒,而以其餘諸戒為遮戒。依此說法,曇無讖譯《菩薩戒本》的四重四十二輕戒、《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下所說的六重二十八輕戒、《梵網經》卷下所說的十重四十八輕戒等,皆依性戒、遮戒而分輕重。然法藏《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則謂《梵網》四十八輕戒中也有遮戒、性戒之別。

此外,《摩訶止觀》卷四之一云(大正46‧36b)︰「性戒者,莫問受與不受,犯即是罪;受與不受,持即是善。(中略)若性戒清淨是戒度根本、解脫初因,因此性戒得有無作受得之戒。」並謂定共戒、道共戒通以性戒為本。

依《大智度論》卷十三所述,性戒是尸羅,並略說身三、口四及不飲酒等八種。而天台家對於《大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所說的五支戒、十戒等,乃以根本業清淨戒、禁戒等為性戒,又說《大智度論》卷十三所出的不缺戒、《梵網經》所說的四重禁戒皆為性戒,且依《大智度論》所述,而以身口七支戒或十善戒為性戒。

關於以不飲酒戒為性戒是否適當,古來即有異論。天台家依《大智度論》亦攝其為性戒,然立足點在於不飲酒可防止犯身口意三業。而在分別五戒為遮、性二戒時,則以不飲酒戒為遮戒,而為四性一遮。《俱舍論》卷十四亦廣舉二說而有所論。此外,《資持記》與《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二之四曾論及性遮二戒的緩急,而謂性戒文緩義急。

◎附︰〈性罪‧遮罪〉(摘錄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性罪與遮罪的併稱。又稱二罪。性罪,又稱自性罪、實罪、性重,指其行為自身即是罪故稱性罪。遮罪,又稱制罪、遮制,指觸犯佛陀為避世人譏嫌等所遮制之戒。譬如飲酒,其行為自體並非罪惡,但恐酒後導致放逸之舉而至犯罪,故佛遮止之。犯此遮戒即得犯佛制之罪,故稱遮罪。

就此性、遮二罪之意,《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九云(大正30‧869c)︰
「云何性罪﹖謂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於他,能為雜染損惱於自,雖不遮制,但有現行便往惡趣,雖不遮制,但有現行能障沙門。云何遮罪﹖謂佛世尊觀彼形相不如法故,或令眾生重正法故,或見所作隨順現行性罪法故,或為隨順護他心故,或見障礙善趣壽命沙門性故,而正遮止,若有現行如是等事,說名遮罪。」

又,《順正理論》卷三十八闡明性、遮二罪之相,云(大正29‧560 b)︰
「性罪、遮罪其相云何﹖未制戒時,諸離欲者決定不起是性罪相,若彼猶行,是名遮罪。又,若唯託染污心行,是性罪相。若有亦託不染心行,是名遮罪;為防餘失,佛遮止故。」

關於性罪,《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般涅槃經》卷十一、《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俱舍論》卷十四等,以殺、盜、淫、妄四波羅夷為性罪;《成實論》卷九〈十善道品〉等,則以殺、盜、淫及惡口、兩舌、綺語、貪、瞋、邪見共十惡為性罪;又,《大乘義章》卷十但以十惡中之前七者為性罪,《摩訶止觀》卷四(上)則於此七者更加飲酒而以之為性罪。

所謂遮罪,即不攝屬性罪者。指突吉羅等諸罪。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菩薩戒本》(曇無讖)、《菩薩地持經》卷五、《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梵網經》卷下等所說的輕罪或輕垢罪等,亦屬於遮罪。

此外,有關飲酒,諸論多以之為遮罪,如《優婆塞戒經》卷六云(大正24‧1063c)︰

「罪有二種,一者性重,二者遮重。(中略)酒戒名為遮重,不為性重。」然而《俱舍論》卷十四舉出某持律者以之為性罪之說。

〔參考資料〕 《大智度論》卷四十六;《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四之一。



即歸依佛教者所應遵守的規範。音譯尸羅。乃三學、六波羅蜜、十波羅蜜之一。梵語śīla是從動詞語根śīl(「屢行」之義)衍生出來的名詞,除屢行外,又有行為、習慣、性格、道德、虔敬等諸義。《大智度論》卷十三云(大正25‧153b)︰「尸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羅。」《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3a)︰「能平險業故,名尸羅。」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四說尸羅有清涼、安眠、數習、得定、嚴具、明鏡、增上及頭首等十義。《菩提資糧論》卷一亦提出十義,內容如下(大正32‧520a)︰
「言尸羅者謂習近也,此是體相。又本性義,如世間有樂戒苦戒等。又清涼義,為不悔因離心熱憂惱故。又安隱義,能為他世樂因故。又安靜義,能建立止觀故。又寂滅義,得涅槃樂因故。又端嚴義,以能莊飾故。又淨潔義,能洗惡戒垢故。又頭首義,能為入眾無怯弱因故。又讚歎義,能生名稱故。」

此中,「習近」相當於《婆沙論》的數習,即屢行之義,十分符合原語之意;又「本性」與《大智度論》所謂性善同義,即由數習而養成的性格;「清涼」之義,可能是由類似尸羅字音的śīta或śīt la轉化而來的解釋;此語有清涼之義,所以可離熱惱使安適,故亦附有「安穩」或「安靜」之意。又,「頭首」,可能是類似尸羅字音的śiras或śīrṣa(頭之義)轉化而來的解釋。此等諸義,多嘗試就戒的功用等義加以解釋,因此做為尸羅之本義並不適切。

根據《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的說法,戒有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別。

此中,戒法指佛所制定的不可殺、盜等一切不善法,為修行者的規範與禁戒,有大乘戒與小乘戒之別。戒體,指行者領受戒法後,於自己身心所產生之防非止惡之作用。戒行,指發得戒體後,動作身、口、意三業而不違法。戒相,指持戒的相狀,亦即指持戒或犯戒的情形。《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之一云(大正40‧4b)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中略)二明戒體者,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中略)三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方便,檢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中略)四抹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

此四種之中,「戒相」雖為四種之一,同時也是四者之總名,故說戒相多途,四種為標。又註疏中解釋此四者的篇章,通常稱為隨戒釋相篇。因此,《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釋戒相篇〉云(大正40‧274c)︰「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狀,覽而可別,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此一門,深須研考。」

戒原是佛陀針對歸依佛教者,隨時制定的規範。起初只是宣示諸惡莫作,但後來由於僧眾間漸次產生不法的行為,戒的種類乃陸續增多,所犯戒相,亦日漸複雜。按,佛教的教團中,有出家在家之別。出家而未滿二十歲的男女,需持不殺生乃至不蓄金銀財寶的十戒;其中的女子,特別是在受具足戒的前二年,即十八歲時,需另持六法戒。如是,男女眾皆滿二十歲時,男眾需持二五0戒,女眾需持三四八戒。以上五者稱為出家五眾。而在家之男女皆持不殺生乃至不飲酒的五戒,又有持一日一夜出家戒的八齋戒。總而言之,道俗七眾所受之戒雖各有不同,但總不出五戒八戒十戒及具足戒四種(略稱為五八十具)。

《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2b)︰
「別解脫律儀相差別有八︰(一)苾芻律儀、(二)苾芻尼律儀、(三)正學律儀、(四)勤策律儀、(五)勤策女律儀、(六)近事律儀、(七)近事女律儀、(八)近住律儀。如是八種律儀相差別,總名第一別解脫律儀。雖有八名,實體唯四︰(一)苾芻律儀、(二)勤策律儀、(三)近事律儀、(四)近住律儀。唯此四種別解脫律儀皆有體實,相各別故。

又,《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大智度論》卷二十二、《俱舍論》卷十四等,則認為律儀有別解脫律儀、靜慮律儀、無漏律儀三種。別解脫律儀是所謂欲廛戒,即如前所述的五、八、十、具戒。靜慮律儀是由靜慮所生的律儀,其稱為色廛戒或定共戒。即得色界定者所成就,得定時,其心自有防護身口七支之惡的功能。無漏律儀,是由無漏道所生的律儀,稱為無漏戒或道共戒。即學無學之聖者所成就,得無漏時,其心自有防護身口七支之惡的功能。別解脫的八種律儀,則是未得定者或未得無漏者,依羯磨作法別別受得的戒。相反的,定共、道共二戒是不依作法(即指得靜慮或無漏時,同時起的無表),七支頓得故名為隨心轉戒。

如上所述,或以律儀有三種之別,或以別解脫律儀有八種差別相。但其中,根本重罪皆是殺盜淫妄四者,犯之則將被逐出教團,故稱之為四波羅夷。至大乘勃興,以六波羅蜜作為菩薩的行法。其中又認為菩薩應修的戒波羅蜜不同於聲聞戒,於是就菩薩大乘戒提出種種說法,如《大寶積經》卷十七〈寶髻菩薩會〉認為菩薩之行的戒度無極有一事戒乃至十事戒;新譯《華嚴經》卷五十三說菩薩戒有不捨菩提心等十種戒;《大智度論》卷四十六說尸羅波羅蜜總括一切戒法,譬如大海之總攝眾流,而以十善為總相戒,以餘無量戒為別相戒。這些都是認為五、八、十、具之外另有菩薩應持的戒波羅蜜。

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認為菩薩戒有世教戒與正法戒二種,以及性重戒與息世譏嫌戒二種;說性重戒是殺盜淫妄的四波羅夷,息世譏嫌戒是輕秤販賣等遮制戒。亦即此戒可區分為性戒、遮戒,或重戒、輕戒二種。《優婆塞戒經》卷三〈受戒品〉說優婆塞所持的戒有殺盜淫妄及說四眾過、酤酒的六波羅夷,以及二十八輕戒;《三歸及優婆塞二十二戒》則說二十二戒(此經現已不存,但依題名可知);《灌頂經》卷十二、《藥師經》有善信菩薩二十四戒之語;《優婆塞五戒威儀經》列自讚毀他、慳惜財法、瞋不受悔、謗亂正法四波羅夷,以及三十八輕戒;《菩薩內戒經》認為輕重兩戒共有四十七項。

此外,《菩薩地持經》卷四〈方便處戒品〉說菩薩的尸波羅蜜有自性戒、一切戒、難戒、一切門戒、善人戒、一切行戒、除惱戒、此世他樂戒及清淨戒九種;就中,一切戒有律儀戒、攝善戒、攝眾生戒三種,律儀戒又有四波羅夷四十二輕戒。四波羅夷即自讚毀他等,與前述《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所述相同。《菩薩善戒經》與《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及《菩薩地持經》是同本異譯,均列舉三聚淨戒,但律儀戒之數稍有不同。即《瑜伽論》卷四十及卷四十一列四波羅夷及四十二輕戒;《善戒經》列八波羅夷及五十輕戒。八波羅夷是前述自讚毀他等四者加殺盜淫妄四重禁。又,《梵網經》不列三聚戒之別,但說十波羅夷、四十八輕戒。《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大眾受學品〉所說三聚戒中,攝律儀戒有十波羅夷及八萬威儀戒。十波羅夷,是《善戒經》的八波羅夷加上《優婆塞戒經》所說說四眾過及酤酒二者,即綜合前述有關重戒諸說而成。

至於輕戒的廢立,雖如前述諸說紛紜,但其間仍有脈絡可尋,依之可略知大乘戒發展的情形。蓋於中國謂律儀一戒不異聲聞,仍依五、八、十、具的聲聞戒建立七眾,大小乘戒之間乃不生乖諍。日本的最澄,則認為圓頓菩薩所持的戒是《梵網經》所說的十重四十八輕戒,乃主張與聲聞戒有完全不同的相承。

◎附一︰印順《佛法概論》第十八章第一節

〔懺悔與持戒〕 八正道的內容,即戒、定、慧三增上學,今再分別的略為論說。厭倦一般生活,感到私欲佔有的家庭罪惡,痛切有情的自相殘殺,一切是無常與苦迫。發心出家的,必對於這樣的人生有所警覺,對於過去的自己有所不滿。對於生死有厭離心,即對於自己有懺悔心,這才能生活於出家的僧團而得佛化的新生。在家的信眾,也要有「住非家想」的見地,才能成解脫分善根,或者現身證覺。所以在受戒時,舉行真誠的懺悔,是非常重要的。釋尊初期的弟子,都有過人生的深切警覺與痛悔。動機的純正與真切,沒有什麼戒條,也能自然的合律。等到佛法風行,動機不純的出家者多起來,佛這才因事制戒。但在外人看起來,似乎制戒一多,僧品反而卑雜了。《中含》〈傷歌羅經〉即這樣說︰「何因何緣,昔沙門瞿曇施設少戒,然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緣,今沙門瞿曇施設多戒,然諸比丘少得道者﹖」依釋尊以法攝僧的意義說,需要激發為法的真誠;依僧團律制的陶冶,也能使學者逐漸的入律。所以說︰「我正法律,漸作漸學,漸盡漸教。(中略)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施設禁戒。」(《中含》〈瞻波經〉)。就是發心純正的出家者,有時也會煩惱衝動起來,不能節制自己而犯了戒。這對於佛法的修習,是極大的障礙,這需要給以戒律的限制;已經犯戒的,即責令懺悔,使他回復清淨。經中常說︰「有罪當懺悔,懺悔即清淨。」因為一度的煩惱衝動,鑄成大錯,即印下深刻的創痕,成為進修德行的大障礙,不能得定,不能發慧。如引發定慧,必是邪定,惡慧。佛法的懺悔制,於大眾前坦白的披露自己的過失,接受僧團規定的處罰。經過一番真誠的痛切懺悔,即回復清淨。如瓶中有毒,先要倒去毒物,洗滌乾淨,才可以安放珍味。如布帛不淨,先要以灰皂等洗淨,然後可以染色。所以惟有如法的懺悔,才能持律清淨,才能使動機不純的逐漸合律。懺悔與持戒,有著密切的關係。所以戒律的軌則,不在乎個人,在乎大眾;不在乎不犯──事實上每不能不犯,在乎犯者能懺悔清淨。學者應追蹤古聖的精神,坦白的發露罪惡,不敢覆藏,不敢再作,使自己的身心清淨,承受無上的法味。

〔持戒與慈悲〕 戒律的廣義,包含一切正行。但依狹義說,重在不殺、不盜、不淫、不妄語等善。出家眾的四根本戒,比在家五戒更嚴格。淫戒,連夫婦的正淫也禁止;妄語,重在未證謂證等大妄語,這都與定學有關。不殺、盜、淫、妄為根本的戒善,出家眾多從消極的禁止惡行說。但在家眾持戒,即富有積極的同情感。要知戒善是合法則的,也是由於同情──慈悲喜捨的流露而表現於行為的。如《雜含》(卷三十七‧一0四四經)佛為鞞紐多羅聚落長者說︰「若有欲殺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殺彼﹖作是覺已,受不殺生、不樂殺生」──淫盜等同。釋尊稱這是「自通之法」,即以己心而通他人之心的同情,近於儒家的恕道。所以身語根本戒的受持不犯,不但是他律的不可作,也是自律的覺得不應該作。這例如不殺,不使一切有情受殺生苦,也是給一切有情以安全感。進一步,更要愛護有情的生命,戒不即是慈悲的實踐嗎﹖《雜含》(卷三十二‧九一六經)佛為刀師氏聚落主說︰「若於有心殺生,當自悔責不是不類。若不有心殺生,無怨無憎,心生隨喜。(中略)心與慈俱。(中略)如是偷盜對以悲心,邪淫對以喜心,妄語對以捨心。」這以四無量心別對四戒,不過約他的偏重說,其實是相通的。如《中含》〈波羅牢經〉佛為波羅牢伽彌尼說︰「自見斷十惡道,念十善道已,便生歡悅;生歡悅已,便生於喜;生於喜已,便止息身;止息身已,便自覺樂;身覺樂已,便得一心。多聞聖弟子得一心已,則心與慈俱,(中略)無結、無怨、無恚、無諍」──悲喜捨同。依五戒、八戒、十善業而說到四無量心,這是經中常見的教說。尤其是《增一含》〈三寶品〉,以施為「施福業」,五戒四無量為「平等福業」,七覺支為「思維福業」,這即是施、戒、定三福業,而佛稱戒與四無量為平等福業,屬於戒善,這是極有意義的。平等即彼此的同一,大乘所說的平等慈,同體悲,即是這一深義的發揮。慈悲喜捨與定心相應而擴充他,即稱為四無量。這本是戒的根源;由於戒業清淨,同情眾生的苦迫,即引發慈悲喜捨的「無上人上」法。戒與四無量的相關性,可證明佛法──止惡、行善、淨心的一切德行,本出於對人類──有情的同情,而求合於和樂善生的準則。戒與慈悲,是側重於「無瞋」善根的。但這在限於時機的聲聞法中,還不能充分的發揮出來!

◎附二︰〈二戒〉(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二戒,指佛典中,對於戒律所作的分類。共有十一種,略如下列︰

(一)性戒與遮戒︰前者戒性罪,後者戒遮罪。有種種異名,性戒︰舊戒、主戒、性重戒;遮戒︰新戒、客戒、息世譏嫌戒、離惡戒、離戒。所謂新舊、主客係依佛所訂及不違背世間的道德而分;出自《摩訶止觀》卷四等書。性重乃因犯此戒則構成重罪而命名;息世譏嫌則因假令犯此戒,雖然只構成輕垢罪,但會受到世人的譏嫌,故仍須檢點;此二名出自南本《涅槃經》卷十一。

(二)止持戒與作持戒︰係戒律中廢惡與修善二類。又稱止持門與作持門。略稱止門與作門。止門乃消極的禁止戒。在小乘,指比丘的二五0戒及比丘尼的三四八戒;在大乘,則指攝律儀戒。作門乃積極的作善戒,在小乘,指二十犍度;在大乘,指攝善法戒與攝眾生戒。具體而言,六度是攝善法戒,四攝法是攝眾生戒,皆屬作門。

(三)定共戒與道共戒︰定共戒新譯「靜慮律儀事」,指三乘聖者若發色界定,則自然得到防非止惡的戒律功能。道共戒新譯「道生律儀」或「無漏律儀」,即指三乘聖者若發得無漏道,則自然契合廢惡修善的律儀原理。就此,小乘有部的見解和大乘唯識家之說有所不同。有部以為定共戒與有漏定共,而大乘則以為通於無漏,並通於無色界。大小乘皆認為道共戒依於無漏道,並說此二戒隨心轉。此外,另有將此二戒加上別解脫戒而成三律儀的說法。

(四)善戒與惡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善戒指隨順世法與佛制,在身、口、意三業方面防非止惡;惡戒則指如牛戒、狗戒等邪見的戒法。《華嚴玄談》卷四稱此二戒為正戒、邪戒。

(五)世間戒與出世間戒︰出自《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或稱為在家戒、出家戒,《四教儀集註》卷下(末)解釋說,在家戒為五戒、八戒等,出家戒為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所應受持的十戒、六法、具足戒等。又,《文殊師利問經》卷上以十戒為世間戒,以具足戒為出世間戒,更立上出世間戒,以不著於一切相為究竟。或以五戒、八戒為在家二戒,以十戒、具足戒為出家二戒。

(六)聲聞戒與菩薩戒︰又稱小乘戒、大乘戒或小戒、大戒。出於南本《涅槃經》卷二十六。聲聞戒係小乘聖者所受持的戒律,指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菩薩戒係大乘菩薩所受持的戒律,指《梵網經》所說的十無盡戒、四十八輕戒等。《涅槃經》卷二十六云(大正12‧774a)︰
「從初發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名菩薩戒。若觀白骨乃至證得阿羅漢果,是名聲聞戒。若有受持聲聞戒者,當知是人不見佛性及以如來。若有受持菩薩戒者,當知是人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能見佛性如來涅槃。」

(七)作戒與無作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作、無作相當於新譯的表、無表。作戒指依據諸種表業受戒;備齊三師、七證的儀式,依據教示受戒,故又稱作教戒。無作戒指受戒後,身得戒體;又稱無教戒。《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說(大正40‧52a)︰
「所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故雜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始末恆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辨,故雜心云,身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

(八)權、實二戒︰係天台家所說。權戒是權教所說的戒律,如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小乘戒。此與《瑜伽》、《善戒》等大乘戒,都是三乘共門所持,藏通二教界內卑淺的粗戒。實戒是實教所說的戒律,如《梵網經》的十重、四十八輕戒,獨為別圓二教、界外菩薩所受持。因此,權戒又稱粗戒,實戒又稱妙戒。然而,此妙係與粗相待而得為妙,故尚未入絕待妙之域,即待粗之妙。絕待妙戒是開會粗戒,令其進入粗即妙的法華圓教的教理。所謂毗尼即大乘,三歸五戒皆是摩訶衍的境地。

中國的天台宗雖依據《梵網》大戒,但於開權顯實之際,不見權戒之相,以為《四分》、《瑜伽》的戒法即是絕待圓頓的妙戒。然而,日本天台宗中,最澄專依《梵網》大戒,與稟承瑜伽的南都諸宗相對抗,認為南山律是權教之說,非純圓獨妙之士所依,遂在北嶺別立戒壇。

(九)事戒與理戒︰又稱隨相戒、離相戒。事戒係在三業、四威儀等事相上受持的戒法,《四分》、《瑜伽》、《梵網》等大小乘戒,皆屬於這一類。理戒是於戒不見戒相,以安住空、假、中三觀為戒律,圓頓大戒也屬於這一類,有時也稱為理觀戒。

若就乘、戒而分別,則事戒是戒,而理戒相當於乘。天台家說乘戒緩急之四句分別,就是指此而言。又,事戒、理戒有三品之別。事戒的上品得天報,中品得人報,下品得修羅報。而在理戒空觀的三品中,下品配聲聞,中品配緣覺,上品配通教的菩薩;假觀的三品中,下品配三藏的菩薩,中品配通教出假的菩薩,上品配別教的菩薩;中觀的三品中,下品配別教的菩薩,中品配圓教的菩薩,上品配佛。

(十)威儀戒與從戒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威儀戒指為得名利、受人恭敬,雖受戒但只外現威儀;從戒戒是順從佛制、清淨之業,內外相稱,如實受持戒行。

(十一)求戒與捨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求戒指求三有果報而受持戒;捨戒指捨三有果報而真實受持戒法。

◎附三︰續明《戒學述要》上篇〈戒學之性質與類別〉(摘錄)

戒是出生一切功德善法的根本。從淺處說,佛教的戒學,是人生倫理道德的規律,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往深處講,戒是塑造人格乃至圓滿究竟──成佛的由路。修學佛法的人,從進入佛門信敬三寶起,一直到完成無上佛果,都是有其戒相可說的。律,為三藏教法之一,其行門之廣,蘊意之深,類別之眾,不是三言兩語所能道盡的。戒學的種類,三藏教典中隨機散說,各約一義,說有無量差別,這裡不暇一一備舉。且就幾種基本而主要的略述如次,舉一反三,其它即可循此通釋了。

戒行為五乘教法──人、天、聲聞、緣覺、菩薩──之所共遵,世間三福行(布施、持戒、修定)中,戒福行最為主要,無戒尚不得人天之身,何能享受人天福樂﹖三增上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中,戒增上學位列於首,無戒則無定慧,解脫之樂無由成就。六波羅蜜多中有尸羅波羅蜜,菩薩無戒,不足以完成上求下化之悲願。此外,如見道證真時,獲戒證淨(四證淨──佛、法、僧、戒──之一);三乘極果所具五分法身(戒蘊、定蘊、慧蘊、解脫蘊、解脫知見蘊)中,有戒分法身。其它,如六念、八正道等諸行門中,皆莫不有戒。可以說︰任何佛法的行門與果證,無不以戒為主要條件之一。雖因根器的淺深,持戒之廣狹粗細各有不同,然泛言「戒學」,實是徹上徹下而不可或缺的,不過根機愈鈍、功行愈淺,就愈見其重要吧了。《涅槃經》中將戒喻如渡海浮囊,從準備渡海時起,一直到達彼岸,是不可須臾捨離的。他人乞索甚麼東西,都可以布施給他,唯獨乞此浮囊乃至如針孔般大也不能允許,因為針孔雖小,但是在浮囊的作用上說卻是非常重大的。學佛而欲斷煩惱、了生死、成佛,全憑戒行之清淨,戒行毀缺,就如浮囊在大海中走了氣,頓時失掉憑藉。不但彼岸無法達到,且有喪失生命的危險!故「具足淨戒」,為佛教諸乘學人必須具有的行道項目,不如此即不能達到諸乘所預期的目的。故泛言一戒,實可貫通一切;若就位科人,則戒法之別目,就有無量差別了。

從釋尊言教中,知戒為諸乘所共遵。若更就戒學所詮的實質去觀察,則諸乘所標之戒相,雖多少、廣狹、粗細、大小,相差懸殊,然戒之所以為戒的實質,並沒有甚麼增減,故戒法也是一味的。吾人從「戒法一味」的觀點,進而推求釋尊處處說戒的本意,乃至諸乘施設戒法的差別,纔可以獲得一個比較明確的認識。從戒法的差別去看︰有在家戒,有出家戒。出家戒中,又有止戒,有作戒;有性戒,有遮戒;有世間戒,有出世間戒等的無量差別。然無量戒法的根本實質,要而言之,就是「十善戒」。以十善戒統攝一切戒法,恰像大海之總攝眾流、諸星拱月一樣。聲聞乘的五戒、八戒(在家戒)、十戒、具戒(出家戒),固不離此,菩薩乘的三聚淨戒,也還是它。《大智度論》卷四十六說︰「十善為總相戒,別相有無量戒︰不飲酒,不過中食,入不貪中;杖不加眾生等,入不瞋中,餘則隨義相從。戒名身業、語業,七善道所攝。十善道及初後,如發心欲殺,是時作方便︰惡口、鞭打、繫縛、斫刺,乃至垂死,皆屬於初;死後剝皮、食噉、割截、歡喜,皆名為後;奪命是本體;此三事和合,總名殺不善道。」犯一條殺戒,即有無量惡行為其眷屬,盜、淫、妄語等,亦莫不皆然,要想不犯重戒,首須防護輕戒;要想不起身語惡行,首須制止三毒惡念。凡一切過錯,無不從微至著,由隱至顯;故欲得清淨道,必須防微杜漸,嚴護於起心動念之間。比丘戒行雖多,結其所歸,不過為護︰淫、殺、盜、妄。菩薩戒行深重,乃至起心動念不於眾生有殺害等想。必如是持戒清淨,始可與道法相應,進而戡除自心之煩惱。由此觀之,佛教戒法,分位愈高,則其持守就愈加嚴密,然要其所歸,實不外此十善業道。所以說︰「十善道則攝一切戒。」吾人以十善戒法為根本,可以觀知諸乘戒法的粗細淺深;更從粗細淺深的諸乘戒法,可以窺知佛教戒法之一貫。故求解則應從本而達末,奉行亦須由粗而至細,從淺而入深。如是觀察戒法,奉行戒法,則知戒法皆為對症而制,各有聖意。吾人一時雖不能盡持,然應深生慚愧,則輕忽戒法之心,自然就可以逐漸減少了。

◎附四︰〈五篇〉(編譯組)

五篇為僧尼戒條之分科。即將比丘之二五0戒及比丘尼之三四八戒分類為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等五科。《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云(大正23‧516c)︰「罪者,總五篇罪,名一切是罪,五篇戒外亦有種種罪,今佛結戒示罪輕重,故云此是波羅夷罪,此是僧殘,此是波逸提,此是波羅提提舍尼,此是突吉羅。」又名五犯、五犯聚、五眾罪,或五種制。茲分述如次︰

(1)波羅夷(pārājika)︰又譯斷頭。乃最重之罪,若犯此戒,則如人斷頭,永被擯斥,不得為比丘或比丘尼。比丘戒中的四波羅夷及比丘尼戒的八波羅夷罪即攝於此。

(2)僧殘(saṃghāvaśeṣa)︰詳稱僧伽婆尸沙,為次於前者之重罪。若犯此罪,如人生命垂危,僅餘殘命。若不及時向僧眾懺悔,無由得生,故名僧殘。比丘戒的十三僧殘及比丘尼戒的十七僧殘即攝於此。

(3)波逸提(pāyattika)︰又譯「墮」。佛典記載,犯此罪者將墮於寒熱地獄,故云。比丘戒中的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及比丘尼戒的三十捨墮、一七八單墮即攝於此。

(4)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又譯向彼悔。謂犯者須向其他比丘懺悔。比丘戒中的四提舍尼及比丘尼戒的八提舍尼即攝於此。

(5)突吉羅(duṣkṛta)︰又譯惡作。為身口二業所犯之過;此戒易犯,當常慎防。比丘戒及比丘尼戒的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即攝於此。

以上五篇,居首的波羅夷罪最重,以下逐次遞減。古來順其次第,以死、流、徙、杖、笞等五刑喻之。而犯此五罪者,可依滅擯、僧法懺、對首三說、對首一說、責心悔等五法治之。但犯波羅夷的「滅擯」,則係指被擯棄於僧團之外,不得為比丘或比丘尼。

此五篇加上偷蘭遮,即成六聚。偷蘭遮(sthūlātyaya)意譯大障善道,即犯將構成波羅夷及僧殘而未遂之罪。此罪的力用能障至善道。另從突吉羅中開出惡說,而成七聚。身作的罪稱為突吉羅,即惡作。口說的罪稱惡說。通常稱戒品為五篇七聚,即從此五篇及七聚取名。

〔參考資料〕 《增一阿含經》卷一、卷三十、卷四十四;《文殊師利問經》卷上;《菩薩善戒經》卷四;《大方等陀羅尼經》卷一;《受十善戒經》;《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二;《雜阿毗曇心論》卷八;《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三十六。


戒疤

又稱香疤。指為求受清淨戒體而燃香於身上所遺留的疤痕。其行為根據或係起自於捨身供養之思想,或係為斷除我執。受戒時燃戒疤又稱「燒香疤」。所燃香疤之數目不等,或三,或六,或九,或十二。在家眾多於受菩薩戒日的前夜、燒戒疤於手腕;出家眾的戒疤多燒於頭頂。關於其起源,依談玄《中國和尚受戒↙香疤考證》所述,相傳始於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沙門志德住持金陵天禧寺時,與七眾授戒,燃香於頂,指為終身之誓。此事逐漸演變成慣例。後世中國佛教徒往往以此表示自己的信心,出家眾之燒戒疤更成為是否受戒的辨識方式。然此並非佛制,且為中國所獨有,並未見於其他國家。

◎附︰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九章第十節〈燒疤〉

偶而有人問起如何分辨中國佛教和尚。答案是︰看他頭頂。除非他蓄髮,否則在頭皮上應看得見幾排小小圓圓的白色疤。這些圓點稱作「香疤」,是受戒末了用艾草在頭皮上燃成的。我不曾深入探查有關的歷史,不過或許可上溯至宋朝。據一位受訪者說,雍正帝(1723~1736)中止官發戒牒後,和尚轉借燃疤作為辨識之法。另一位受訪者說,燃疤猶如燃指,原初是為了供佛。不論如何起源,燃疤在本世紀中國僧侶是很普遍的。廣東省屬例外。在廣東的鼎湖山及其他寺院,燃疤處是在左前臂內側,不是頭上。布雷特(J. B. Pratt)寫道,和尚「依自己的熱忱和勇氣」,可以燃三個、九個、或十二個疤。在寶華山卻沒有選擇的餘地,受比丘戒者一律燃十二個疤,不多不少。受優婆塞戒者,九個。沙彌,三個。疤數在江蘇全境內據說相似,但到了他地寺院,數目的確有異。如果某年傳戒師父規定至少要燃九個疤,戒子可以多燃三個疤,以示虔誠。

通常(在寶華山)在受菩薩戒的前一天燒香疤。不過有些寺院是在菩薩戒後。不論任何一種情況,都不能在天色太晚時進行,其原因普利普‧摩勒(Prip-Moler)說得很詳盡。他在所著《中國佛教寺院》(Chinese Bud-dlist Monasteries)書中對於炙疤的介紹,值得在這裡引述。

「沙彌將祈禱毯緊緊裹在頸項上,手拿著在前項典禮領得的小紅袋。袋裡裝著十二到十四顆用艾草作成的黑色小粒艾絨,每顆約一公分高。沙彌面前站著主事和尚中的一位,他把用龍眼乾作成的臘,塗在左手拇指上。從遞來的小紅袋中取出易燃的艾絨後,這位和尚將臘塗在艾絨底部,再一個個放置在沙彌頭皮上點有小圈的部位。接著,他拿起紙捻迅速點燃十二粒艾絨。他一個人,或者再加上一位站在沙彌(現在跪著)身後的助手,用手緊按著沙彌的頭,使頭部固定不動。由於灼痛,沙彌必定會發出不由自主的動作,這時艾絨可能翻滾,烙疤在錯處,因此這道程序以及在頸上裹毯都是必要的。在準備階段,以及艾絨點著、燃燒時,沙彌及助理和尚不停念著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或阿彌陀佛。當十二個熾燃的小點逐漸接近頭皮時,我們幾乎可以根據念佛的節奏,衡量痛楚的程度。佛號在沙彌口中越來越快的重覆,音調也逐漸上揚,最後──通常是火燒著頭皮的剎那──在痛喊聲中停止,艾絨大約燃燒一分鐘左右。筆者見過接受酷刑、毫不退縮的人,也見過老人、小孩用手捶打主事和尚的膝部,彷彿他們同樣都是年輕人。在成人之間觀察時,我不曾見任何女尼或女信徒烙疤時──不論三個或十二個──不出一聲或不顫抖,留意這點是很有趣的。

一時的痛楚,並不是烙疤唯一的不良後果。如果不採取預防措施,並且必然會損及視力與視覺系統。烙疤後睡覺,會引起短暫的血液中毒,然而睡眠幾乎是難以抗拒的。如果沙彌抵擋不了沈沈的睡意,躺下來睡著了,無可挽救的後患將是無法避免的。如視力減弱或失明、頭腫脹等。為幫助沙彌對抗睡意,院方宣佈允許他們隨心所欲漫遊全寺各個角落,見見男人與女人,到客堂、方丈室等等,利用天生的好奇心,幫助他們保持清醒。慧居寺在上午九點燃疤,南京古林寺也一樣,當天整日可見沙彌遊逛各處,窺視或瀏覽平時絕對禁止他們前往的房舍。晚上九點,方丈下令他們保持清醒,直到午夜十二點。過了十二點,他們才放下心,讓疲倦的漫遊者尋找他們應得而且等待已久的休息。」

寶華山那位前方丈說,他們那天應該多吃瓜類退火(南華寺是吃栗子)。另一外受訪者否認有失明危險。唯一的可能,是和尚在受戒期間隱藏罪行──舉例來說,他殺過人,但是不照實回答問題(因為殺人者沒有資格受戒)──被害者的鬼魂在他烙疤後,致使他昏厥,甚至死亡。

〔參考資料〕 小川貫弌〈中國現代の放戒と戒疤‧戒牒〉(《支那佛教史學》四卷三期)。


菩薩戒

修大乘菩薩道者所應受持之戒律。又稱大乘戒、佛性戒、一心戒、心地戒。即《梵網經》、《瑜伽師地論》等經論所說之三聚淨戒、十重禁戒、四十八輕戒等。又,日本曹洞宗則稱下列十六條戒為菩薩戒。此十六戒即︰三歸依(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三聚淨戒(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十重禁戒(不殺生戒、不偷盜戒、不邪淫戒、不妄語戒、不酤酒戒、不說過戒、不自讚毀他戒、不慳法財戒、不瞋恚戒、不謗三寶戒)。該宗以為此十六戒為「佛祖正傳菩薩戒」。

弘揚菩薩戒之宗派,在我國主要為天台宗。日本比叡山天台宗則進而主張菩薩戒即圓頓戒,不須另持小乘戒。日本南都律宗與我國相同,既說小乘四分戒,又說菩薩戒,並等同授與欲持受菩薩戒者,不問其出家與否。我國禪宗及其他宗派都主張在受小乘戒後,應繼受大乘菩薩戒。如《禪苑清規》卷一〈受戒〉條(卍續111‧877上)︰「既受聲聞戒,應受菩薩戒,此入法之漸也。」但是,日本曹洞宗所說則與日本天台宗相同,都主張僅須受持菩薩戒,不必另受小乘戒。

近世以來,我國佛教界所傳的三壇大戒中,第三壇所授者即為菩薩戒。這是僧俗皆可受的戒律,所用戒本為《梵網經菩薩戒本》。關於戒本問題,有人反對用《梵網經菩薩戒本》,而謂宜採用《瑜伽戒本》。然迄今為止,仍未見有改變的跡象。

◎附一︰續明〈聲聞戒與菩薩戒〉(摘錄自《戒學述要》上)

兩種戒法之差別與融貫
聲聞戒通指七眾別解脫戒,七眾有道有俗。菩薩戒有在家菩薩與出家菩薩之分;同樣的,聲聞戒也有在家聲聞與出家聲聞之別。換句話說,七眾佛弟子,可以受持菩薩戒而漸歷大乘之聖位;同樣的,七眾弟子受持聲聞戒也可以獲證小乘之聖果。故在發心、趣行、證果上面說,在家與出家是並無差別的。經裡時常記述到外道、婆羅門、國王、長者、居士、婦女等,見佛及聲聞弟子後,聞法悟解,改邪歸正,當其唱言︰「我今盡形壽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唯願世尊聽我於正法中為優婆塞(夷);自今已去,盡形壽不殺生乃至不飲酒」時,即已獲得諸塵垢盡,得法眼淨,見法得法,成辦諸法,自審得果,不由他信;也即是證入初果。如是證二果、三果,乃至厭離心發,求佛出家,獲證阿羅漢果的,也比比皆是。而七歲沙彌均頭等,亦證阿羅漢果,神通自在。由此觀之,修行證果,不論是大乘或小乘,是並不簡別在家與出家的。因為證悟全在無漏淨慧的有無,而在家與出家,不過因各人根習、境遇的不同,故所採取的學佛方式有異而已。

但這裡所說的修行證果,無論是大乘或小乘都不是指極果而講的。約小乘說,在家人只能證聲聞的前三果,大乘也只限於菩薩的因位。一旦功行圓滿,要證聲聞第四果或大乘佛果時,自然即會現出家相。故不說以在家身證聲聞第四果和佛果。所以說︰「三世諸佛,不說在家成道;歷代祖師,阿誰行染度人﹖」釋尊之先出家而後成道,也即是顯示此義。故學佛進道,須由在家而出家,因出家而修行證果,是更易於成辦的。故七眾弟子各別所持之別解脫戒,是由粗至細,由簡入繁的,這正合於聲聞乘法︰「呵欲不淨」、「出要為樂」之原則。也即由此別解脫戒才有七眾弟子的差別。

一般說來,聲聞乘律儀有三種︰(1)別解脫律儀,(2)靜慮律儀,(3)無漏律儀(《成實論》不說無漏律儀,而以「禪律儀」即色界四禪,「定律儀」即無色界四定,說為三種)。也有加「斷律儀」而說為四種律儀的。因為斷律儀,不過是靜慮、無漏二律儀的一分,就其能夠永斷欲界所纏的惡戒及能起破戒的煩惱而得名的。《成實論》不說無漏律儀,也是以無漏律儀,是依禪、定分位而別說的,所以只說三種律儀。七眾別解脫戒,是欲界尸羅。靜慮律儀(也名定共戒),是色無色界尸羅。上二尸羅,是三界業,同屬有漏。無漏律儀(也名道共戒),是無漏尸羅,非三界業。靜慮(定)、無漏(道)二律儀,總名隨心轉戒,謂心在定中或心與無漏聖慧相應時,此時身語二業,任運即能發生防非止惡的作用。可是,一旦出了定,或心更緣差別境相時,雖不同常人之騷動起惑發業,然那種防非止惡的功能,也隨著而不存在了。故靜慮、無漏的二律儀,並不像受過別解脫律儀的戒體,可以畢生隨轉。也就因此,稱那與定心同時生起的防護作用為定共戒,稱那與無漏聖慧同時生起的防護作用為道共戒。二者皆是從心為因而生起的,所以俱名為隨心轉戒。別解脫戒須假緣受而有,得戒以後,即隨轉不失,就是因無心悶絕等位,此戒也還存在,所以又名不隨心轉戒。

若就聖凡的差別而論,則別解脫戒與定共戒,容聖凡俱有;道共戒,則唯聖者有,凡夫所無。若約功用而言,則別解脫戒但隨於身,此身歿後,戒亦隨沒。迨以受戒得體時,僅以盡形為要期而然。定共戒、道共戒則隨心而轉,生前死後,可隨逐不絕。《薩婆多毗婆沙論》卷一︰「問曰︰禪戒、無漏戒、波羅提木叉,三戒中何戒為勝﹖答曰︰禪戒、無漏戒為勝。有云︰波羅提木叉戒勝。所以爾者︰(一)若佛出世,得有此(木叉)戒,禪戒無漏戒一切時有。(二)於一切眾生非眾生類得波羅提木叉戒,禪戒無漏戒但於眾生上得。(三)於一切眾生上慈心得波羅提木叉戒,禪戒無漏戒不以慈心得也。(四)夫能維持佛法,有七眾在世間,三乘道果相續不斷,盡以波羅提木叉為根本,禪無漏戒不爾。是故於三戒中,(波羅提木叉戒)最為殊勝。」若以聲聞三律儀望菩薩乘三聚淨戒,則波羅提木叉即攝律儀戒,靜慮、無漏即攝善法戒,聲聞所缺者為饒益有情戒。然此僅就大小二戒最粗著者而言,若據前引多論木叉戒四義故勝為論,別解脫戒又何嘗不為饒益眾生而立。

唐‧智首律師,謂「菩薩攝律儀戒有三種︰(1)禪律儀,謂定共戒;(2)無漏律儀,謂道共戒;(3)別解脫戒,謂五、八、十、具。」此則專就定、道可以稱為戒者而言,若小乘所修之止觀忍進等行,則亦應為攝善法戒所收。觀佛為慳吝財物不肯布施的長者說︰汝能受持不殺生乃至不飲酒戒,即是行大布施。五戒尚且如此,具足等戒,亦莫不皆然。當知隨舉一戒,攝律、攝善、攝生三義無不具足。故知攝律儀,即是攝善、攝生;攝善法,亦是攝律、攝生;攝生亦是攝律、攝善。故小乘戒法,雖望受者自身為消極的防止惑業,然就「以己度他情」,而各得遂其生以言,也就是利他。不過亦僅於消極的利他而已,較諸菩薩以橫溢的熱情(大悲心所激發),表現為勇猛犧牲的度生大行,自然就瞠乎其後了!所以說︰「小乘之戒,僅收攝而自守;大乘之戒,兼開通而利生。」

聲聞乘以出離為志,故戒行尚於急護,無所假借,心志冰清,潔行若雪,以不如此,即不足以速出生死得解脫故。菩薩乘以利濟為懷,將護多有情心,寧虧己行,不迕他意,故戒行開遮尚寬,但論存心,不拘事境。《大寶積經》〈優波離會〉云︰「為菩薩乘說不盡護戒,為聲聞乘說盡護戒;為諸菩薩說開遮戒,為諸聲聞說唯遮戒;為菩薩乘說深心戒,為聲聞乘說次第戒。」由於大小二人,發心不同,趣行各異,故互有其所緩,亦各有其所急。聲聞乘既七眾有別,七眾進受菩薩戒,亦不能一概而論。故菩薩戒中,為護聲聞淨戒律儀,於在家菩薩與出家菩薩,何者應開,何者唯護不開,亦均三致其意。由此可見,不但小戒不礙大戒,大戒亦不礙小戒。以大戒故能成佛法之廣大,由小戒故能成佛法之尊高。大小相須,高廣相成,佛陀設教化世的能事,也即備見於此了。茲將聲聞戒與菩薩戒相互通貫之關係,攝列一表如下︰


┌優婆夷┐┌但三歸
┌在家菩薩┤ ├┤ 五戒──在家聲聞┐
│ └優婆塞┘└ 八戒 │
│ ┌沙彌尼┐ ├別解脫律儀┐
┌攝律儀戒───┤ │沙彌─┴─ 十戒 │ │聲
菩│(菩薩十重戒)└出家菩薩┤式叉摩那─六法戒──出家聲聞┘ │聞
薩│ │ │比丘尼┐ │律
三│ │ └比丘─┴─具足戒 │儀
聚│ │ ┌(定共戒)靜慮律儀────────┤
戒│攝善法戒───┴───────┤ │
│ └(道共戒)無漏律儀────────┘
└攝有情戒……………………………………………………………………………┘


吾人從聲聞戒可為進趣菩薩戒之方便,及菩薩戒中特為出家菩薩而論其開犯,本此以觀大小兩乘戒法相互資成以建立佛法之教授,則大乘戒法與小乘戒法,在佛法的樹立發揚中,皆各有其重要性。聲聞戒法中最主要的是「具足戒」,受持此戒者,有比丘、比丘尼的二部眾,因為此戒關係建立佛教三寶之一的僧倫,所以特別重要,就因為特別重要,所以戒法也制得特別深細謹嚴。也許是因為中印的風俗習慣不同,很久以來,比丘戒法在中國就很少有人能如律奉行了。這我們只要一翻宋明以來諸德著述,尤其是關於戒學方面的,都不勝其概嘆淪喪之感而流露於著述的字裏行間。降至今日,戒學的廢墬掃地,就更加不堪聞問了!一般多以學大乘佛法自視,並以為菩薩戒法位既高大,又容易受持;比丘戒法既是小乘,復嚴謹瑣細,難於奉行,於是捨小而取大,並以此為口實,謂是大士不拘小節。而不學之人,更將大小乘戒法,誤以為什麼都可以開許作的,就是大乘戒法;什麼都有限制,且不許作的,就是小乘戒法。這種毫無根據的錯誤見解,既經深入人心,習以為然,對於佛教的前途,實在是不堪設想!殊不知菩薩戒法,首須受持的就是「攝律儀戒」,所謂攝律儀戒,就是七眾各別所受的別解脫戒,這不但是「攝善法戒」的根本,也是「饒益有情戒」的基礎。

換句話說︰沒有善護攝律儀戒,就不可能生起攝善法戒和饒益有情戒。一般世俗人也有好善樂施和廣辦饒益有情事業的,但那只是一種普通善行,不能說是持菩薩戒,更談不上可獲佛法中戒行的功德,當然也不能稱這是佛法了。可是,這些若是佛教徒做來,其功德就大得不可思議,絕不可以普通善行視之!因為佛教徒受有佛戒,動機出發於殷重的菩提心,和履行如來經律中的教誡,所以這一切善行,就都名為持菩薩戒。而持戒的功德,不但己身獲得「為善最樂」的世益,並得諸佛菩薩的護念加被,和護法龍天的侍衛守護,對於自己所期願的佛果之資糧,也就更加充備。所有這一切殊勝功德,都是因受持佛戒而來的。如果佛教徒沒有菩薩和聲聞七眾的攝律儀戒,施、忍、定、慧等的攝善法戒尚無從出生,所謂饒益有情事業,也就成了世間普通善行,根本就不成其為佛法了!所以經律中校量功德,謂以種種淨妙衣服、飲食、醫藥、七寶,施供無量三千大千世界眾生,亦不如有人能一念受持如來正法,或一日夜奉行如來淨戒!由此可見,佛法之所以為佛法,是重在以如來法戒去自行化他的,以此為中心,更附之以善行功德做莊嚴(其中也有在家出家之分),則佛法之體用俱彰,利世濟眾之能事才可以成辦。

當知菩薩三聚淨戒,以前二為佛法之正體,也即是佛法所以為佛法的所在;以後一為菩薩大乘之勝用,是大乘佛法所以名為大乘的所以。三聚淨戒有主有從,有本有末,次第相生,前後相成,如是始可稱為奉行中道大乘之菩薩行人。菩薩乘雖心行廣大,而乘通道俗,方便度生,志在利濟,然順世入俗的心向重。聲聞乘志行雖小,而乘重出離之道,隨緣化利,情希解脫,故脫俗出世的成份高。小乘戒約境論犯,防在身口,事形於外,染淨條然,看似難而持實易;大戒依心論犯,行者須防護於起心動念之間,而心法迅捷,表裏實難期一致,看似易持而實難!若非如此,身子、目連、迦葉、阿難,豈彼等智力願行,尚不及我輩末世凡夫﹖而必待法華會上始心相體信入出無難﹖此誠堪吾人深思尋味之事!

◎附二︰呂澂〈羯磨〉(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二)

茲先略說菩薩受戒羯磨之方式,再談菩薩受戒之意義。羯磨方式有二類︰一者有授戒師法,二者無授戒師法。有師者,謂師證,如受比丘戒有三師十證。師謂軌範師,梵名阿闍黎。分三種︰(1)親教師,梵名鄔波馱耶,西域名和上,即依止受戒之師。(2)教授師,又分屏教授(檢驗身根淨否等)與教讀教授(教習學處讀誦酬答)二種。(3)羯磨師,即聚會時主席,對眾報告表決者。十證者,謂十眾(依至少之數而言,邊地五眾即得),為受戒之證明者。一切羯磨報告表決,皆以此十眾聽許為斷。聲聞羯磨,具此三師十證,然後得戒,是知戒師之不可少也。至於菩薩受戒,祇說一師,此非簡略,但由難得,且止限於緣證。故菩薩發心以佛為師,即十方諸佛皆為作證,意樂自誓,寧止一師;但須一人師以為受學增上耳。

復次,受戒有九門次第︰(1)發願︰菩薩若欲受學三聚戒者,當以發願為先。(2)求師︰古昔道路遠阻,不惜千里求師;今則交通便利,應更不遠萬里相求矣。求得應啟請云︰大德念我,某於大德前乞受一切學處,唯願聽授。如是至再三請,復於十方諸佛及大智菩薩而為禮敬。(3)徵信︰先於戒本學處明悉了知,自心樂求,不由他勸,或為勝他(令人知己受戒),乃成堅固堪受菩薩戒者。(4)請授︰具受戒堪能已,於大德前,對佛禮請︰願大德授某菩薩淨戒。(5)問障︰爾時大德即為徵問︰是菩薩否﹖已發願未﹖(6)正受︰既徵問已,即為授三聚戒法。(7)請證︰受已,普於十方諸佛及大智菩薩禮供求證。(8)教誡︰於學處四似他勝法犯與非犯,詳為開解。(9)供養迴向︰悉為一切有情普得利益而為迴向。如是九門次第,可總判為受前、正受、受後三類。

已說有戒師法九門次第,應知師弟亦應互有簡擇。先擇師,謂當訪求同法菩薩,已發大願,有智有力,於語表義能授能開之願行相應者以為戒師。有智謂稟性聰慧,有力謂具意樂力及加行力,於語表義謂於羯磨文句嫻習應用,能授能開謂於受戒儀則善知其意。若但有聰慧,而於戒學無諸淨信,即於律儀意樂不具,或失意樂。若從受學,即於淨戒,初無信解,或不能趣入,或不善思惟矣。又若不具六度加行,或違六度行軌,即失菩薩律儀,亦不能為師。是以擇師,當以有智有力,淨信意樂,具足六度加行者為準也。次擇弟,亦以審其意樂為準。若不信菩薩藏謗毀有情,終不於彼率爾宣示,免其多生慧障,妄加誹謗,增益無知,反為無量業障之所隨逐也。如是師弟相簡,意樂增上,戒乃建立。復次,若無戒師者,即於佛像前,自受菩薩淨戒律儀。方便次第,與前相同;但自白自說羯磨耳。菩薩受戒羯磨,大要如是。

次就菩薩戒,略申三義︰

一者大戒獨立義︰無論在家出家,已受未受律儀(在家或有先未受戒者,出家則必先受也),欲受是戒,先應發起無上菩提弘願。或者將來失戒,亦以退失此願為準。可知菩薩戒行全在於發心也。慧沼所傳受戒羯磨次第亦有九門,而於發願之後,有更勸三歸義;又可知在家之受菩薩戒者,不必先受優婆塞戒(三歸五戒)。以是菩薩戒學,自為結構,具獨立性,雖攝取七眾律儀,而無次第先後之關聯也。

二者佛為戒師義︰菩薩受戒,於現前人師外,必於十方諸佛及大智神力菩薩功德專念現前而生淨信。慧沼所傳羯磨,此義益顯,直謂以釋迦佛為和上,文殊為闍黎,彌勒為教授,十方諸佛為同證,十方菩薩為法侶。於此可知無師受戒,固以佛為師;即有師受戒,於人師外仍以佛為師。蓋菩薩行以佛為究竟,自然直師諸佛也。比丘戒白四羯磨畢,大眾默然,不生異議,雖可視為得戒;然必生起法爾之相,與佛相感,始為真得。法爾云者,道理推徵,應當如是之意。諸佛菩薩於受戒者,若默然無異說,即可於法爾相上見之。或起涼風,或聞異香,或動座席,凡此皆受戒者之至誠有以感動諸佛菩薩之憶念者,由此乃謂之得戒。亦以佛為師之義也。

三者在家有師範義︰真正戒師為佛菩薩,於中須有傳達其意者,即人師也。在家菩薩亦可為之。如羯磨中求師,所謂同法菩薩具德具智者,並不簡別在家出家,可知在家者同有師範義也。自天臺智者大師提倡《梵網經》後,通途不許在家菩薩有師範義,未免武斷,不足為據。惟是菩薩戒法,若出家已受出家戒而欲更受菩薩戒者,在家菩薩可為其師;出家未受比丘戒而欲受菩薩戒者,在家菩薩即不能為其師也。

復次,懺罪羯磨,屬於出罪還淨之事,儀式大同受戒,但以對他為主,分有對無對二種(即有師無師也)︰凡菩薩得戒之後,安住三聚戒法,意樂清淨,專勤無犯,皆為持戒。若其有犯,知之即改過還淨,仍不失戒,所謂過不憚改也。因是而知菩薩戒一切違犯,皆屬惡作所攝,皆可以除遣,由懺悔即出罪故。是亦大有異於聲聞之處也(聲聞有不可悔出之戒)。至於懺罪之儀︰若犯戒者,應先於有智有力善語表義能覺能受之大小乘人前,發露過失;次示悔意而求還淨;後乃誓不再犯(此義初為自訴,次二問答)。

若以上品纏犯失律儀者,即應重受。重受次數,並無限制。若中品纏犯,應對大眾(至少五人)發露除罪,行白四羯磨而為懺淨,如比丘除惡作法行之。若下品纏犯,當一人前,即可發露悔除;若無人可對悔,即如受戒,由慚愧心故,起淨意樂而自誓言︰我當決定防護,不令再犯也。云防護者,未失之前護戒不失,即令律儀能見諸形式也。或疑受戒在心,何須形式﹖應知律儀於思(思業,即思心所)之種子勢力增上之分位安立,以此能去他惡,存己善,而有防護之用。必具羯磨形式者,即所以涵養其勢力增上者也。末後一段,補充受戒二義︰(1)受已而失者可更受。此為小乘所不許,乃大乘特殊之義也。(2)已受者可再受。或有菩薩轉身他方,由不捨菩提願故,或不現上品纏故,即為不捨淨戒。依此而有種姓相,現雖未受菩薩律儀,而有勝心,且不現行上品纏。以是相故,知於他方或已受戒;但由忘念或不覺悟。為悟彼故,不妨重受,但不與新受或新得等觀也。

◎附三︰太虛〈瑜伽菩薩戒本之要旨〉(摘錄自《太虛大師選集》下)

(一)應了知者三事
此菩薩戒法有先應了知之三義︰第一應了知者,受菩薩戒、學菩薩法,以先發大悲菩提心為體,若未發起大悲菩提心者,則非菩薩,不應學受菩薩戒法。故受戒時,師應問曰︰已發菩提心否﹖是菩薩否﹖其時之求戒者,當毅然答曰︰已發,是菩薩,方能得戒。然小乘亦有智果,故了生死之智可通大小,若無大悲心為根本,則不能起取大菩提之意,故不得菩薩戒也。且若不發慈悲心者,亦用不著來求學菩薩戒。經云︰菩薩以菩提心為因,大悲為根本,方便為究竟。故大乘菩薩心,為大悲菩提心,求菩薩戒,必須先發此心。

第二應了知者,受學此菩薩戒法,須以智慧為先導,故應先依菩薩藏之經論有深切研究,得到圓滿透徹之正解時,方有正見正知。其正知見既已成就,即以之為先導,方可行持菩薩戒法。因此,菩薩戒為入俗利生之事,不易行持。持此戒者,常於心地上觀照所作之業,犯與不犯,須有確切之審度與標準;若無最高智慧以為審度標準,則雖已犯而不自知,便亦不能懺悔以求清淨,則即無由學持此菩薩戒。若《梵網經》所說之戒,其作與不作,皆為刻板之規定,故猶易持。而此戒法,則在同一事上,有犯不犯,或染不染,在纖微間,甚難決也。故須有智慧為先導,方能受學。

第三應了知者,在此菩薩戒法中,皆為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故應以七眾戒為律儀戒,而善法戒與饒益有情戒又以律儀戒為所依。故欲學此菩薩戒者,應先受七眾戒以為菩薩戒中之律儀戒,則於三聚淨戒方得圓滿。如優婆塞受菩薩戒為菩薩優婆塞,乃至比丘受菩薩戒為菩薩比丘等。依《瑜伽論》所明,若失於律儀戒,則失餘一切戒,故若不從僧受三歸及七眾戒,即不能受此菩薩戒。

(二)顯殊勝者三事
第一、此戒法與其餘之菩薩戒法不同者,餘兼三乘共同之律儀戒,此戒專明應如何修六度以修集諸善法,應如何行四攝饒益有情,故此戒最明白而扼要者,正大乘菩薩之特殊精神所存,不學此菩薩戒,無以見菩薩之殊勝。

第二、菩薩戒法在於契真入俗之中道行,因俗人在俗而不能契合出世真理,二乘出世自利而不能作涉俗行事,惟菩薩能上契真理,下順凡情,修圓融二諦之中道行門。此戒法中,處處皆能表現理事雙彰、真俗並到之大乘了義行。如對聲聞家之斷煩惱法,既不捨離,復能隨順有情成就勝出聲聞乘功德等,皆明此義。

第三、此菩薩戒乃深契現今七眾佛徒實際上辦事之應用者,如出家僧辦佛學院及公益慈善等,皆時勢上應辦之事。換言之,凡與眾人相關而有益社會之事,今後皆應去辦,非復閉門修行可盡其責。然出家僧辦事,須受學此菩薩戒法,方有辦事行軌,否則,破壞佛法,違背教規而不自知。若以前出家僧所採之修行法,非自了之禪宗,即往生之淨土,皆不圓滿;此戒方為正修之菩薩行。至於禮拜、念誦,亦萬行中之一,若依此戒發菩提心去行六度、四攝,則尚何行不備﹖惜中國向來修行者,大都不知注意乎此,惟以空心靜坐為修行,對於現身社會去作一切利他事業,極端反對,謂非本分!其有能作事者,又多未得菩薩戒之真諦,故其一舉一動皆貪、瞋、癡之煩惱為之主動,將中國佛教弄成死氣沈沈,怪象重重,良可概也!夫菩薩之修行六度,以不離有情界之實際,作一切利生事業為正修行,故非學此戒去修菩薩行不可。此戒為現今在家出家之佛徒需要,以在現今國家社會之環境中,尤非昌明此大乘菩薩法不可,其各顧身家以各自了之思想,已用不著!故佛教徒眾,對於社會人群互關互益之事,精勤去作,方能顯出佛法精神,方能為建立國民道德之基本。故今在家佛弟子之設社立林,結群集會以宏化者,欲求得一寡過成德之標準法,於此菩薩戒法,大不可不深注意焉!

◎附四︰續明〈受戒法式〉(摘錄自《戒學述要》下)
授菩薩戒儀規,歷代編訂而見行於今日者,有十數種之多。大抵均宗本《瓔珞》、《梵網》、《瑜伽》〈戒品〉及古高昌本糅會而成,故儀次有無互見,詳簡不同。《傳戒正範》所輯授儀,雖採擷諸書,秩然有序,然以隔於戒堂之應用,故排班、撩衣、護鉢等諸儀,不適於一般應用。天臺《菩薩戒疏》出一十二門,湛然大師有〈授菩薩戒儀〉,次第全同,文句稍異。蕅益大師有〈重訂授菩薩戒法〉,載於《律要後集》,堪稱「詳簡適中」,唯流行不普,甚少見聞。而受菩薩戒,既不擇人及非人,亦不計根具與不具,凡於無上菩提發宏願者,均可受戒,若必無師,猶聽於佛像前自誓受戒。故菩薩戒授法,應力求簡當,以便隨時隨地,有發心受戒者,易於遵行。今不揣固陋,更尋《瓔珞》、《梵網》、《瑜伽》〈戒品〉,及諸家授儀,重輯訂之如下︰

(一)請師
若人已發無上正等菩提大願,欲受持菩薩戒,應訪求有智有力之菩薩法師為授戒和尚。若依《梵網經》,應請二師︰和尚、阿闍黎。今依《瓔珞》、《瑜伽》〈戒品〉,但出請和尚法。若用二師,請阿闍黎法,可準請和尚法行之。

受戒者應至有智有力菩薩法師所,禮足,互跪,合掌恭敬,作是請言︰「大德憶念︰我某甲,今於大德所乞受一切菩薩淨戒,唯願須臾,不辭勞倦,哀愍聽授。」(三說三禮)和尚答云︰「可爾。」(受者禮謝三拜)

(二)進壇禮三寶
既請師已,師資及僧眾,共入壇場,於佛菩薩像前焚香致敬。若於僧眾前受,可舉香讚,香讚既畢,和尚踞坐,受戒者一心恭敬頂禮三寶。


一心頂禮過去世盡過去際一切諸佛
一心頂禮未來世盡未來際一切諸佛
一心頂禮現在世盡現在際一切諸佛
一心頂禮過去世盡過去際一切尊法
一心頂禮未來世盡未來際一切尊法
一心頂禮現在世盡現在際一切尊法
一心頂禮過去世盡過去際一切賢聖
一心頂禮未來世盡未來際一切賢聖
一心頂禮現在世盡現在際一切賢聖


(三)乞戒
頂禮十方三寶已,受者應互跪,合掌,作是乞言︰「唯願大德哀愍,授我菩薩淨戒。」(三乞三禮)戒師應問言︰「善男子聽(若是女子應稱善女人聽。以下均同)︰汝是菩薩否﹖」受戒者答云︰「是。」戒師復問︰「發菩提心未﹖」受戒者答云︰「已發。」戒師繼云︰「善男子聽︰汝等今者,欲於我所,求受諸菩薩一切學處,應先受持四不壞信。」

(四)受四不壞信
受四不壞信文,應受戒者自說,如或未能,師應教云︰「我某甲,從今時,盡未來際身,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歸依正法戒。」(三說三禮)「我某甲,從今時,盡未來際身,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歸依正法戒竟。」(三說三禮)

(五)懺悔三世罪
懺罪一門,《瑜伽》、《羯磨》文中所無,《瓔珞》、《梵網》皆有。此為欲獲清淨戒品之勝緣,今故依之。受戒者應心存精誠,懺洗罪障,作是懺云︰「我某甲,若過去身口意十惡罪,願畢竟不起,盡未來際。若現在身口意十惡罪,願畢竟不起,盡未來際。若未來身口意十惡罪,願畢竟不起,盡未來際。」(三說)

(六)發四弘誓願
懺罪已,應作是思惟︰無上菩提我所期之果,然欲得此果,須學佛之大慈大悲,具佛之宏誓悲願,以為進趣菩提之因。故次應發四弘誓願云︰「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盡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三說)

(七)問遮
既發願已,堪為授戒。然《梵網經》云︰「若現生有七遮罪者,不應與受戒。」故次應問遮,無者與戒,有則不堪。如戒師問,受戒者應如實答。「善男子聽︰汝既已發心,堪能成就滿足四宏,此(但)現在身心發趣,若有遮難,戒品不發。《梵網經》云︰『若有七遮,不應為受。』我今問汝,當如實答,若不實答,徒苦自他,無所剋獲,虛稱菩薩,則為欺誑一切眾生,負心誑佛,枉受利養!」「汝不曾出佛身血不﹖」答云︰「無。」「汝不殺父不﹖」答云︰「無。」「汝不殺母不﹖」答云︰「無。」「汝不殺和尚不﹖」答云︰「無。」「汝不殺阿闍黎不﹖」答云︰「無。」「汝不破羯磨轉法輪僧不﹖」答云︰「無。」「汝不殺聖人不﹖」答云︰「無。」「汝既無七遮,堪得受戒,應起深重心,禮請佛菩薩,為汝證明受戒。」

(八)請聖
戒師應從座起,請佛菩薩臨壇作證,禮請之文,雖不見諸戒本,然準義可行,故採用之,以增師資授受敬重戒法之心。待禮請訖,恭敬合掌,更為作白︰
「弟子某甲等,一心奉請︰釋迦如來應正等覺為我和尚,我依和尚故,得受菩薩戒,慈愍故。」(一禮)

「弟子某甲等,一心奉請︰文殊師利菩薩為羯磨阿闍梨,我依羯磨阿闍梨故,得受菩薩戒,慈愍故。」(一禮)

「弟子某甲等,一心奉請︰彌勒菩薩為教授阿闍梨,我依教授阿闍梨故,得受菩薩戒,慈愍故。」(一禮)

「弟子某甲等,一心奉請︰一切如來應正等覺為尊證師,我依尊證師故,得受菩薩戒,慈愍故。」(一禮)

「弟子某甲等,一心奉請︰一切菩薩摩訶薩為同學等侶,我依同學等侶故,得受菩薩戒,慈愍故。」(一禮)

請已,受戒者互跪、合掌,戒師為作白言︰「仰啟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今於此中,現有某甲菩薩,於我某甲菩薩所,乃至三說乞受菩薩戒,我為作證。此某甲菩薩,已發大願,已有深信,能捨一切,不惜身命。惟願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第一真聖,於現不現,一切時處,一切有情,皆現覺者,於此某甲菩薩,亦為作證。」

(九)正授戒體
白已,戒師復座。受戒者互跪,合掌,專念一境,長養淨心,作是思維︰我今不久當得無盡無量無上功德藏。戒師為授戒云︰「善男子聽︰汝今欲於我所,受諸菩薩一切學處,受諸菩薩一切淨戒︰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如是學處,如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具,未來一切菩薩當具,現在一切菩薩今具。如是學處,如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現在一切菩薩今學。」「汝能受否﹖」答云︰「能受。」

此段文應三說,初遍說已,繼云︰「佛子!當知初番白竟,十方世界妙善戒法,悉皆震動,猶如大雲,升起空中。」說已,次說第二遍。二遍說已,繼云︰「佛子,當知二番白竟,十方世界妙善戒法,如雲如蓋,覆汝頂上。」說已,次說第三遍。三遍說已,繼云︰「佛子,當知三番白竟,十方世界妙善戒法,從汝頂門,流入身心,正在此時,納受戒體!無漏色法,由汝增上善心之所感得!是故汝應至誠頂受,勿餘思慮。」三遍已竟,為說戒相。

(十)宣說戒相


「善男子聽︰菩薩有十無盡戒,若有犯者,
非菩薩行,失四十二賢聖法,汝應諦受。」
「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不得故殺生,
能持否﹖」答云︰「能持。」
「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不得故偷盜,
能持否﹖」答云︰「能持。」
「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不得故淫欲,
能持否﹖」答云︰「能持。」
「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不得故妄語,
能持否﹖」答云︰「能持。」
「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不得故酤酒,
能持否﹖」答云︰「能持。」
「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不得故說在家
出家菩薩罪過,能持否﹖」答云︰「能持。」
「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不得故自讚毀
他,能持否﹖」答云︰「能持。」
「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不得故慳,能
持否﹖」答云︰「能持。」
「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不得故嗔,能
持否﹖」答云︰「能持。」
「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不得故謗三寶
藏,能持否﹖」答云︰「能持。」


(十一)讚戒勸持
戒師說戒相已,次誡勸受持︰

《瑜伽經》云︰「佛子受十無盡戒已,其受者過度四魔,越三界苦,從生至生,不失此戒,當隨行人,乃至成佛。」《瑜伽》〈戒品〉云︰「如是菩薩所受淨戒,於餘一切所受淨戒,最勝無上,無量無邊大功德藏之所隨逐,第一最上善心意樂之所發起,普能除滅於一切有情一切種惡行,一切別解脫律儀,於此菩薩律儀,百分不及一,千分不及一,數分、計分、算分、喻分,乃至鄔波尼殺曇分亦不及一,攝受一切大功德故。」又云︰「如是菩薩大尸羅藏,能起當來大菩提果,謂依此故菩薩淨戒波羅蜜多得圓滿已,現證無上正等菩提。乃至未證無上菩提,依此無量菩薩戒藏正勤修習,常能獲得五種勝利︰一者常為十方諸佛護念。二者將捨命時住大歡喜。三者身壞已後,在在所生,常與淨戒若等若增諸菩薩眾,為其同分,為同法侶,為善知識。四者成就無量大功德藏,能滿淨戒波羅蜜多。五者現法後法,常得成就自性淨戒,戒成其性。」汝今已受菩薩戒,即獲如上所說無邊勝利。故應善於護持,如帶持浮囊,欲渡大海,勿令毀缺。

(十二)迴向
戒師結勸畢,僧眾同稱迴向偈︰「受戒功德殊勝行,無邊勝福皆迴向,普願沉溺諸眾生,速往無量光佛剎。十方三世一切佛,諸尊菩薩摩訶薩,摩訶般若波羅蜜。」迴向已,頂禮三寶,受戒者禮謝戒師及諸大眾。如儀而退。

◎附五︰〈授菩薩戒儀〉(編譯組)

指記述授菩薩戒之儀軌作法的著作。有下列數種,茲略述如下︰

(1)陳‧慧思著。一卷。又稱《受菩薩戒法》、《受菩薩戒文》。收在《卍續藏》第一0五冊。文中列舉請引、觀五法、興三願、發四弘願、請戒師、問難法、正受戒、廣願等次第,記述授菩薩戒之作法。按,本書雖題為慧思撰,但在《續高僧傳》卷十七、《大唐內典錄》卷五、《佛祖統紀》卷二十五等所載慧思之著作中,均未見著錄。僅在《傳教大師將來台州錄》、《天台宗章疏》及《大唐國法華宗章疏目錄》諸錄中始有記載。

(2)唐‧湛然著。一卷。又稱《受菩薩戒文》、《妙樂十二門戒儀》。收在《卍續藏》第一0五冊。本書係依據智顗《菩薩戒經義疏》二卷,記述授三聚淨戒、十重禁戒之儀式。全書分開導、三歸、請師、懺悔、發心、問遮、授戒、證明、現相、說相、廣願、勸持等十二門。為天台宗最重視之戒儀。日僧最澄刪補之而製《授菩薩戒儀式》一卷,圓珍朱書添註。

(3)宋‧遵式著。一卷。收在《卍續藏》第一0一冊(《金園集》卷上)。內容將菩薩戒儀分為十科,敘述受戒的次第。十科即︰開導信心、請三寶諸天加護、歸依三寶、請五聖師、下座佛前乞戒、發四弘誓願、開遮問難、三番羯磨、請佛證明、示持犯戒相。

此外,此類著作,另有宋‧知禮撰《授菩薩戒儀》(收在《四明尊者教行錄》卷一)、元照《授大乘菩薩戒儀》(收在《芝苑遺編》卷中)。又,日本淨土宗所傳的戒儀,有廣(庭儀)、中(堂上)、略(機上)三種。

〔參考資料〕 《文殊師利問經》卷上〈菩薩戒品〉;《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大智度論》卷十三;《攝大乘論本》卷下;《大乘義章》卷十;《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8});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


達賴喇嘛

藏傳佛教格魯派兩大活佛轉世系統之一。「達賴」(dalai)一詞並非藏語,而係藏語「嘉措」(rgyamt'so,或作嘉穆錯)的蒙古稱呼;「嘉措」在藏語中意為「大海」,乃係對高德喇嘛的尊稱,並非為達賴所專用,故在許多大喇嘛的法名之中,往往夾有「嘉措」字樣。至於「喇嘛」(lama),乃藏語bla-ma的訛略,意為上人或上師。又,在西藏,達賴喇嘛被視為觀音菩薩的化身,受到全藏士庶的無上尊崇。但是,據說西藏本土並不使用「達賴」這個名稱,僅在外交上使用,平時對達賴所用的尊稱是另外幾種︰(1)嘉穆官林寶伽(Sky-ads-mgon-po-c,e),意為救護尊者;(2)蓋瓦林寶伽(Rgyal-ba-rin-po-c,e),意為得勝尊者;(3)達穆前堪巴(T'ams-Cad-mk'yeu-pa),意為一切智者。達賴近側人員,多稱其為「布格」(Sbugs),意為「大內」。

達賴喇嘛之稱始於明‧萬曆六年(1578),時蒙古土默特部順義王俺答汗迎請索南嘉措至青海傳教,崇奉甚恭;俺答汗贈索南嘉措以「法王金剛持達賴喇嘛」稱號,意為「遍知一切德智如海之金剛上師」,用以表示敬意,此為達賴名義之始。後,格魯派徒眾以索南嘉措為三世達賴,上溯其師承,以根敦嘉措為二世,以宗喀巴之上首弟子根敦主巴為一世,此係仿效噶舉派的活佛轉世制度,所建立的達賴喇嘛活佛轉世系統。

清‧順治十年(1653),正式冊封達賴五世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並賜金冊金印,正式確定達賴喇嘛為藏傳佛教的最高領袖。此後,達賴喇嘛亦成為西藏地方政治、宗教之最高權力者。迄至今日,計傳十四世。此十四世達賴之傳記,略如下列︰(編按︰此下所列,部份取材自法尊所撰稿及陳永齡等人所編之《民族辭典》等書)

達賴一世(1391~1474)︰名僧成,又譯根敦主巴、根敦珠巴(Dge-ḥdun grub-pa)。是西藏佛教格魯派宗喀巴的大弟子之一。後被追溯為達賴喇嘛第一世。

僧成於1391年,生在薩嘉寺附近的一處牧場,父名滾波多傑,母名覺摩曩吉,幼年為人牧羊。七歲時喪父。他親手寫出《藥師經》一部為亡父懺罪。並在拏塘寺從成就慧受五戒。又從釋迦祥學習梵文、藏文、胡文等各種文字。出家後,在拏塘寺長期教授徒眾讀誦和書寫,遂稱為僧成字師。由於他書寫善巧,後來札什倫布寺的佛菩薩名號、贊頌、嗎呢等咒文以及各佛殿中梵文字書,多半是他親手所寫。

僧成十五歲(1405)出家。是年三月,在拏塘寺,依成就慧為親教師,羅敦巴為阿闍黎,受沙彌戒,起法名僧成祥,後在末後自添賢字,具名「僧成祥賢」,簡稱僧成。

僧成出家後,住拏塘寺依僧祥學習聲明五種結合等等。又從福慧、溫敦能仁祥賢受學各種灌頂及經論講解等。年滿二十歲時(1410)仍依成就慧為親教師,在拏塘寺受近圓戒。遵師囑聽講全部迦當派法類。又依羅敦巴的指示,先學因明論。同時在親教師前,受歡喜金剛九尊等多種密法灌頂,及幕依怙、藥師佛、能仁及十六尊者儀軌等許多隨許法,又受中觀派的發菩提心的儀軌,並受菩薩戒。還聽了迦當派六論等許多教法。

僧成在二十五歲時(1415)與饒卻巴結伴赴前藏。先到茶主寺,後到塘波伽寺,從絨敦釋迦幢聽講《現觀莊嚴論》。此時宗喀巴受藏王名稱幢邀請,到扎什朵喀講經。僧成隨侍滾桑巴往見,請決《決定量論》之疑義。聽講《辯了不了義論》、《中觀論釋》、《事師五十頌釋》、《根本罪釋》等。他智慧聰穎,深得宗喀巴所嘉許,給以一件穿過的五衣作為將來弘揚律學的因緣,繼而他從師命,回塘波伽依日幢受學集密不動等、十三尊金剛怖畏、十三尊紅大威德、五尊紅大威德等密法。後來到噶登寺,仍從宗喀巴聞法。次年(1416)秋,他又到噶登寺從宗喀巴聽講《菩提道次第廣論》和《勝樂輪根本經》等。並從嘉曹傑聽講因明、《現觀莊嚴論》等法。如是經過三年學法很多。

1419年宗喀巴到哲蚌寺時,他又從聽講《菩提道次第論》,並受拏熱六法,《入中論》等許多法。宗喀巴後到色拉寺會釋迦智法王,依著清淨戒律為基礎,樹立講授集密和勝樂的道場。僧成以隨從慧獅子參加。以後到弘揚戒律的根本道場卓薩寺學律。

1426年三十六歲,隨同慧獅子回後藏,先住絳勒寺給僧眾講經。五、六年間,在拏塘寺、絳勒寺、達拏日庫等處講經。四十歲(1430)在拏塘寺造《入中論釋善顯密意鏡論》,這是僧成著書之始。

次年往拉朵區弘法,朝禮各處勝蹟,並參訪著名僧侶。又在協迦寺和班禪尊勝的弟子拔敦桑傑巴辯論佛法,以此親近班禪尊勝。學了「二十一尊度母」、「十七尊度母」等灌頂,和妙音天女、大白傘蓋等許多隨許法。並回答了班禪所提的許多問題,得到班禪歡喜嘉許,稱他為「一切智僧成」。

1432年開始著《釋覺論疏》。以後去薩嘉寺朝禮幕依怙後,到絳綳摩且廓弘法。翌年返回拏塘寺,著《中觀論疏寶鬘論》。以後繼慧獅子擔任日庫寺住持。四十七歲那年(1437)十月,他完成了《因明正理莊嚴論》的撰著。此後自己多次講說此論,至今仍為西藏三十六寺學習因明時必備的要論。同年把日庫寺住持讓位於善慧法王,自己暫在格塔寺閉關自修。

次年,由格塔寺動身赴前藏,在噶登寺後虛空祥法王受大輪加持續的灌頂和教授等,聽講《菩提道次第論》中修菩提心等許多深廣法門。又到鄂王寺從妙音寶幢受到時輪的圓滿灌頂,六支加行的講授,以後回到噶登寺,又從虛空祥法王學到許多法。這時因應後藏施主的迎請,與慧獅子一同返回後藏。此後多在拏塘和絳勒兩寺講經,並著《毗奈耶因緣起大集》和《別解脫經疏》。後又著《戒學規章》實行布薩、安居、解制的行持,有時閉關靜修,並造了許多贊頌和發願文等。從此即在後藏講經弘法。

僧成自從慧獅子圓寂之後,為了紀念恩師,想造佛像安置寺中供養。因此募緣,於1447年夏,鑄成小型度母像一座,後又鑄釋迦坐像,高二十五手。像內裝有宗喀巴等的舍利、慧獅子的頭蓋骨和經像珍寶。為了安置佛像,同年十月,他偕施主觀察地基,建造札什倫布寺。此後,他就多在此寺廣講經論,寺僧日增,遂成格魯派在後藏的唯一大寺,並為西藏格魯派四大寺之一。

僧成又想建立集密諸像,樹立講說集密法的規則,命其弟子賢吉祥在寺講說。同時,鑄造集密五部像及白度母像。又在大殿中,塑造教主、無量壽佛、藥師佛、八大菩薩和二十五肘高的彌勒像。七十四歲(1464),他邀請各處善書者,抄寫經藏一部,並彩繪佛殿的壁畫。隨後又鑄各種尊像。七十九歲(1469)開始著《律經大疏》。

後又刻賢劫千佛像,歷代傳承師長、三十五佛、十方諸佛、藥師八佛,及諸本尊的石像,並佛名號等很多。

教化完畢,遂把寺事囑諸大弟子,於1474年十二月,圓寂於札什倫布寺,壽八十四歲。

僧成一生廣事弘法,弟子很多,前藏、後藏大小寺院的住持,講經法師多半是他的弟子。初期最著名的有慧密、祥賢兩律師,又有願祥,班禪賢吉祥、無垢友、施祥等。中期有班禪教理海、名稱如意、具力光明等。晚期有慶喜利樂、善慧日、班禪福頂等。

僧成講說經論,多依據宗喀巴、嘉曹傑和克主傑的注疏而講,自己的著述有《毗奈耶因緣大集》、《律經大疏》、《別解脫經注》、《釋覺論疏》、《正理莊嚴論》、《中觀論疏》、《入中論疏》,諸佛菩薩的贊頌、願文等,約數十種。另有《俱舍頌釋》,是他的大弟子菩提祥等聽他講說作的筆記。

達賴二世(1475~1542)︰法名根敦嘉措(Dge-gdun-rgya-mtsho),意譯僧海。生於後藏。初以靈異著稱。於札什倫布寺嗣法王位,統治藏事。繼又依藏人之請,移居拉薩之別蚌寺。由於名德愈隆,威神益顯,入室弟子愈來愈多,乃使該寺無法收容。因此在別蚌寺側另創一寺,名曰兜率宮(一名群可爾汪寺),以為新學喇嘛研教之地。明‧正德(1506~1521)中,武宗遣使率將士千人迎之,師不欲往。明使以兵力相威脅,然終於無功而返。嘉靖二十一年示寂,世壽六十八。後人追認為第二世達賴喇嘛。

達賴三世(1543~1588)︰法名索南嘉措(Bsod-nams-rgya-mtsho),意譯福海。生於前藏。四歲入別蚌寺,作為該寺前任座主根敦嘉措之轉世靈童。此為格魯派實行活佛轉世制度之始。七歲受沙彌戒,曾廣從諸師研習顯密諸經論與受灌頂。十歲正式任別蚌寺座主,二十二歲受具足戒。藏人及青海河套諸蒙古部皆嚮服之,蒙古俺答汗尤加尊信。明‧萬曆六年(1578),俺答汗贈師以「法王金剛持達賴喇嘛」稱號,此即「達賴喇嘛」名號之起源。其後,由其身轉世之喇嘛,皆稱達賴。後人上溯其師承,而以索南嘉措為第三世達賴喇嘛。

又,據聞俺答汗在入藏迎師之際,中途入侵瓦剌,但為所敗,乃回歸青海,建仰華寺令師居之,並大會諸部,謀報復瓦剌。然為師所勸止,師且戒以勿好殺。及師入蒙古後,又大弘法教,顯揚密法,並屢現奇祥異瑞,自是蒙古人益加信服。藏傳佛教在蒙古地區亦愈加風行。

萬曆十六年,神宗遣使以千人厚禮來迎,適與察哈爾圖們汗來迎之千人相遇。師云︰「二大汗均係為眾生來迎,極欲前往,奈大力汗之使已先到,今將往他處弘法利濟矣。」至三月十六日,集大眾及兩國使者,告誡畢,即入極樂通慧神變三昧,泊然而寂,享年四十六。

達賴四世(1589~1616)︰法名雲丹嘉措(Yon-ton-rgya-mtsho),意譯功德海。內蒙古土默特(今呼和浩特)人,俺答汗之曾孫。明‧萬曆二十年(1592)被認為係達賴三世的轉世。萬曆三十年由內蒙古入藏。次年抵拉薩別蚌寺,受沙彌戒。後拜班禪四世為師。萬曆四十二年從班禪四世受比丘戒,並就任別蚌、色拉二寺堪布。卒於別蚌寺。

達賴五世(1617~1682)︰法名善慧海,又譯阿旺羅桑嘉措(Nag-dbaṅ blo-bzaṅrgya-mtsho)。

善慧海於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生在雅隴穹結欽瓦達則宮,父名貨都堵饒敦,母名墀絳滾噶拉則,到天啟二年(1622),他六歲由班禪善慧法幢認定,於二月二十五日,由藏王福法增和色拉、哲蚌兩寺的僧俗一萬多人,隆重迎接到哲蚌寺噶登宮中舉行升座典禮。後來由班禪給他落髮,先傳受近事五戒,法名善慧海。天啟五年(一說天啟四年),他九歲仍以班禪為親教師,請噶登墀巴寶法增為阿闍黎,受沙彌戒。其法號增為「語自在善慧海無畏鎧能仁聖教壯盛軍」。以後從班禪受學《菩提道次第論》等許多傳承。又依止寶法增詳學《因明》、《律經》、《俱舍》、《現觀莊嚴》和《入中論》等五部大論。到崇禎十一年(1638 )三月初五日,仍以班禪為親教師,在拉薩大招寺釋迦佛像前,受由前弘期傳來的比丘戒(又稱下律儀)。清‧康熙十六年(1677),六十一歲時,十月二十五宗喀巴紀念日,又在布達拉宮,從霞爐堪欽福勝成受迦濕彌羅國釋迦室利論師(1127~1225)所傳來的比丘戒。

順治九年(1652),三十六歲,受清順治皇帝的召請,來北京弘法,沿途對西康、青海、蒙古各地的寺廟僧俗廣作財法各種布施。到北京時,清帝與后妃太子並諸親王請受灌頂,賜以金冊金印,封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掌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拉旦拉達賴喇嘛」。順治十年(1653)十月二十五日回到拉薩大招寺,以後返回哲蚌寺。

康熙二十一年(1682)二月二十五日在布達拉宮逝世,壽六十六歲。

善慧海除從班禪和噶登墀巴受學黃教所傳的各種經論教授之外,又從茶倉巴勝慧金剛聽受大藏經的傳承和醫方明的傳承。對於密法方面,則從昆敦拔覺倫主受學新舊所傳的許多種密法,從素勤法界解脫受學寧瑪派所傳的八大修行部的密法教授,從得達凌巴受學各種埋藏的密法等。又從內薩巴(即福勝)受學《金剛鬘論》的總灌頂,和時輪金剛等別傳灌頂、隨許等法,並學薩嘉派的道果教授等。

對諸明處,除從勝慧金剛學醫方明的論典外,又從門卓澤旺敦主父子,學習聲明諸論(《迦拉巴經》、《旃陀羅經》、《音韻學》、《藏文文法學》和《詩詞學》等)和塑像建塔等工巧明諸書。又從棟薄敦主旺賈學習曆數等法。因而他對顯密諸教、大小諸乘、內外明處,無不精研,成為一代的大論師。

在西藏中心地區的布達拉山,從前在松贊岡布(569~650)王時,已曾在山上建築過宮殿,但年代久遠頹廢,僅剩少許房屋,自從固始汗統一全藏政權,就把它獻給達賴喇嘛,於清‧順治二年(1645)修建布達拉宮。

善慧海的著述,總有外、內、密三大類。外集是一般性的教法,共有二十一函(現在流通本為二十一函;佛海所編的傳記中作二十三函)。內容可分為六類︰

第一傳記類︰有《五世達賴喇嘛自傳》、《三世達賴喇嘛福海傳》、《四世達賴喇嘛功德海傳》和《西藏王臣史》等十八種。

第二注疏類︰有《入中論疏》、《現觀莊嚴論釋難》、《俱舍論疏》和《羯摩儀軌疏》等六種。

第三密法類︰有《供養上師儀軌》、《能怖金剛常修法》、《紅閻曼德迦五尊修法》和《勝樂五尊修法》等三十七種。

第四讚咏類︰有《十方諸佛菩薩學無學僧伽贊》等五種。

第五教授教誡類︰有《菩提次第講授》、《甚深中觀修法》、《三種主要道密意疏》和《普告漢藏胡蒙貴賤文》等十種。

第六雜文︰有《路引》、《兩尊釋迦佛像久住文》和《回向功德文》等五種。

內法︰有達賴喇嘛的聞法錄和寧瑪派所傳的各種修法並諸本尊護法的修法等,共有四函(現行本為四函,佛海所編傳中為七函),計一百五十餘種法門。

密法︰共有兩函。

達賴六世(1683~1706)︰法名倉央嘉措,或倉洋嘉措(Tshaṅs-dbyaṅs-rgya-mtsho),意譯梵音海。生於西藏門第沃松。清‧康熙三十六年(1697),被第巴桑結嘉措定為達賴五世之轉世。同年九月,拜班禪五世為師,受沙彌戒;十月迎入布達拉宮坐床。時,第巴桑結嘉措與拉藏汗交惡。康熙四十四年,拉藏汗殺第巴桑結嘉措,清廷據拉藏汗奏報,乃將達賴廢黜,命令執送北京。後寂於青海湖畔。然另有一說謂達賴係為人所殺;又有一說,謂其係患水腫病而死。然亦有云係不知所終者。

所作詩歌存有六十二首,以《倉央嘉措情歌集》之名行世(漢譯本名為《達賴六世情歌集》)。內容多描寫男女之間的情愛,對藏傳佛教傳統頗多譏諷,具有濃郁的民歌風味。甚為藏人所愛讀。

達賴七世(1708~1757)︰法名格桑嘉措(Skal-bzaṅ-rgya-mtsho),意譯賢劫海。四川里塘人。由西藏三大寺上層喇嘛認定為達賴六世的轉世。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由里塘移住德格(今四川德格),後又至青海。五十五年被青海和碩特部察罕丹津等人迎至塔爾寺。五十九年二月受清聖祖正式冊封,九月在布達拉宮坐床。雍正五年(1727)從班禪五世受比丘戒。雍正六年,因西藏時局動蕩,奉命移駐泰寧(今四川康定境內)惠遠廟。雍正十三年始返拉薩。乾隆十五年(1750)奉命親政,乾隆二十二年示寂於布達拉宮。

達賴八世(1758~1804)︰法名強白嘉措(Ḥjam-dpal-rgya-mtsho),意譯妙吉海。後藏托布加人。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迎入布達拉宮坐床,三十年拜班禪六世為師,受沙彌戒;四十二年又從班禪六世受比丘戒。四十六年奉清高宗之命親征,五十七年廓爾喀事件後,與清軍統帥福康王共同擬定《藏內善後章程》,翌年頒行。

達賴九世(1805~1815)︰法名隆朵嘉措(Luṅ-rtogs-rgya-mtsho),意譯教證海。康區(四川)春科人。清‧嘉慶十三年(1808)迎至布達拉宮坐床,以班禪七世為師。二十年卒於布達拉宮,年僅十一歲。

達賴十世(1816~1837)︰法名楚臣嘉措(Tshul-khrim-rgya-mtsho),意譯戒海。四川里塘人。清‧道光二年(1822)經金瓶掣籤認定後,迎入布達拉宮坐床。以班禪七世為師。十七年暴卒於布達拉宮,年僅二十二歲。

達賴十一世(1838~1855)︰法名克主嘉措(Mkhaṣ-sgrub-rgya-mtsho),意譯善成海。康區泰寧(四川康定)人。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經金瓶掣籤認定後,迎至布達拉宮坐床。以班禪七世為師。咸豐二年(1852)曾去山南地區講經,五年正月受清文宗之命親政,同年十二月暴卒於布達拉宮,年僅十八歲。

達賴十二世(1856~1875)︰法名成烈嘉措(Sprin-las-rgya-mtsho),意譯事業海。西藏大貴族拉魯‧彭錯才旺之子。清‧咸豐八年(1858)經金瓶掣籤認定。由於當時班禪八世年幼,乃由攝政熱振三世為之剃髮取名,暫住於達賴夏宮羅布林卡。咸豐十年始迎至布達拉宮坐床。同治四年(1865)拜墀蘇‧羅桑欽饒為師,受沙彌戒。十二年,奉清穆宗之命親政。光緒元年暴卒於布達拉宮。

達賴十三世(1876~1933)︰法名土登嘉措(Thub-bstan-rgya-mtsho),意譯釋教海。生於達布朗敦。誕生後,適值達賴十二世圓寂。由於師之降生,頗多靈異現象,因此乃被奏報清廷,並奉旨特免金瓶籤定,於光緒五年(1879)迎入布達拉宮坐床。二十一年奉旨親政。時,清廷多故,未暇顧及邊防。師對清室之態度亦漸動搖,並開始走親俄路線。嘗於光緒二十六年私派蒙古人德爾智為代表赴帝俄溝通。光緒三十年,英軍進逼拉薩,師乃出走蒙古。光緒三十四年,師赴北京謁見德宗,並受封為「誠順贊化西天大善自在佛」。

宣統元年(1909)師回藏,抵拉薩不久,即聞鐘穎率陸軍入藏,師乃遣民軍拒之,川軍趙爾豐聞訊,即派邊軍往援,藏兵不支,師乃逃至印度。時,統治印度之英人趁機加以厚待,於是師之政治態度乃轉而親英。宣統二年,清廷明頒上諭,革除達賴名號。時值革命軍興,武漢事起,駐藏軍隊譁變,三大寺僧眾乘勢盡逐川軍,師乃返回西藏。1924年,英人壠斷西藏政權,廢黜第九世班禪喇嘛,並要求師組織新政府。師不從,且禁止英人入藏,並剝奪親英派之職權。1928年國民政府成立,遣使入藏撫慰;1931年,師任命貢覺仲尼勘布為駐京全權總代表,負責與北平西藏辦事處交涉。1933年圓寂,享年五十八。國民政府追贈「護國宏化普慈圓覺大師」尊號。

達賴十四世(1935~  )︰法名丹增嘉措(Ṅag-dbaṅ blo-bzaṅ bstan-ḥdsin-rgya-mtsho)。青海湟中人,世代務農。幼名拉木登珠,其父名曲穹次仁,母名索郎錯尼,有兄弟姊妹六人,師排行第四。1936年,入選為十三世達賴喇嘛的轉世靈童。於1939年被迎至拉薩布達拉宮供養,開始接受系統的經學教育。1940年獲准繼任為第十四世達賴喇嘛,並於同年在布達拉宮舉行坐床典禮。1951年中共進軍西藏,迫使師提早掌理西藏的政治事務。1959年西藏反抗中共的運動失敗後,師流亡印度。此後,在印度的達蘭沙拉(Dharamsala)組織流亡政府,戮力引進西方民主制度,並維護西藏傳統文化。此外,師亦大力安頓逃亡難民的生活及孩童教育,並曾至世界各國訪問,安慰流亡的藏胞,宣揚佛教文化,以及尋求他國支持。1989年,榮獲諾貝爾和平獎。諾貝爾撩評審委員會給他的評語是︰「達賴喇嘛致力爭取西藏自由,而反對使用暴力。他主張,為了保存西藏人民的歷史和文化遺產,應基於容忍和相互尊重的原則,和平解決問題。達賴喇嘛已從敬愛眾生和民胞物與的宇宙責任觀,發展出和平哲學。」

〔參考資料〕 蔡志純‧黃顥編著《活佛轉世》;楊貴明、馬吉祥編譯《藏傳佛教高僧傳略》;唐景福編著《中國藏傳佛教名僧錄》。


隨喜

隨順歡喜之意,即見他人所作善根功德,隨之心生歡喜。《大品般若經》卷十一〈隨喜品〉云(大正8‧297b)︰「是菩薩摩訶薩隨喜福德,與一切眾生共之,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其福最上第一,最妙無上,無與等。」《法華經》卷六〈隨喜功德品〉云(大正9‧46b)︰
「如來滅後,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及餘智者,若長若幼,聞是經隨喜已,從法會出,至於餘處,若在僧坊,若空閑地,若城邑、巷陌、聚落、田里,如其所聞為父母宗親善友知識隨力演說。是諸人等聞已,隨喜復行轉教。餘人聞已,亦隨喜轉教,如是展轉至第五十,(中略)阿逸多,如是第五十人展轉聞法華經,隨喜功德尚無量無邊阿僧祇,何況最初於會中聞而隨喜者,其福復勝無量無邊阿僧祇,不可得比。」

又,《大智度論》卷六十一對隨喜的意義曾作詮釋。其文云(大正25‧487c)︰
「隨喜福德者,不勞身口業作諸功德,但以心方便見他修福,隨而歡喜作是念,一切眾生中,能修福行道者最為殊勝。若離福德,人與畜生同行三事。三事者,淫欲、飲食、戰鬥。能修行福德,行道之人,一切眾生所共尊重愛敬。譬如熱時清涼,滿月無不樂仰,亦如大會告集,伎樂餚饌無不畢備,遠近諸人咸共欣赴。修福之人亦復如是。(中略)諸菩薩摩訶薩,於十方三世諸佛及菩薩聲聞辟支佛,(中略)於此福德中,生隨喜福德,是故名隨喜。(中略)問曰︰求佛道者,何以不自作功德而心行隨喜﹖答曰︰諸菩薩以方便力,他勤勞作功德,能於中起隨喜者,福德勝自作者,復次是隨喜福德,即是實福德。所以者何﹖念過去佛即是念佛三昧,亦是六念中,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捨、念天等。因行清淨戒入禪定,起畢竟智慧和合故,能起正隨喜,是故不但隨喜而已,亦行是實法。」

此謂行福德者為諸人所尊重愛敬,而隨喜福德,其功德更勝於自作者,且隨喜福德亦可視為實德。

《法華玄論》卷十謂隨喜有通別二種,「通隨喜」者,見聞覺知他人所作之福,皆隨順歡喜「別歡喜」者,乃依五十功德之說,而特別對《法華經》隨順歡喜。此外,又說大小二乘隨喜之不同,大乘隨喜廣通三世十方佛及弟子,小乘唯局三世佛;大乘隨喜法身功德,小乘唯限於迹身功德;大乘迴向薩婆若,趣一切智,小乘則無此迴向;大乘通有漏、無漏,小乘唯局於有漏心。又,隨喜原屬化他門,然在隨喜之時,內心自除嫉妒煩惱,故亦通於自行門。

◎附︰印順〈隨喜功德〉(摘錄自《華雨集》第二冊第三章第二節)

隨喜(anumodana),是對於他人的所作所為,內心隨順歡喜,認可為行得好,合於自己的意思,所以「隨喜」是通於善惡的。簡略的說,佛法是淺深不等的離惡行善,這是要自己身體力行的,但不只是自己行就夠了。任何一種離惡行善的善行,可分四類︰(1)「自行」,自己去做;(2)「勸他行」,還要勸別人去做;(3)「隨喜行」,知道別人做了,起認可歡喜心;(4)「讚歎行」,讚歎這一善行,讚揚行此善行的人,以激勵大眾。大家都向於離惡行善,才是佛教的理想。善行如此,惡行也有「自行」、「勸他行」、「隨喜行」、「讚歎行」;如惡行而具足四行,那可是惡性深重了。

這裏,約隨喜功德說。一切善行,不外乎一般人的人、天福德;聲聞與緣覺乘──有學、無學功德;菩薩發大心,廣修福慧,自利利他的功德;如來圓滿大菩提,現成佛、說法、入涅槃等最勝功德。對於這一切功德,都「心生歡喜」,如《普賢行願品》說︰「十方一切諸眾生,二乘有學及無學,一切如來與菩薩,所有功德皆隨喜。」

《般若經》〈隨喜品〉也是這樣,不過與般若相應,無相無著(是難行道)而已。《法華經》〈隨喜功德品〉,聽聞隨喜而轉化他人。「隨喜功德」,是一切大乘法門所重視的。《大智度論》說︰「隨喜福德者,不勞身口業作諸功德,但以心方便,見他修福,隨而歡喜。」這不是說,不需要身語的實際善行,是說見他修福而心生歡喜,是有很大功德的。依《智度論》說︰隨喜功德之所以有大福德,

(1)確信福德因果,「得正見故,隨而歡喜」。(2)「我應與一切眾生樂,而眾生能自行福德」,作福的一定能得安樂,那就與自己行善一樣。(3)「眾生行善,與我相似,是我同伴,是故隨喜」。

眾生是自我中心的,雖明知行善是應該的,但從自我而起顛倒,每對他人的善行善事,福德慧德,會引起嫉妒,障礙或破壞,這是修菩薩行的大障。如能修隨喜行,時時隨喜一切功德,那一定能慈心普利,趣入菩提的大道。隨喜是「禮佛三品」之一,是在佛前修的,佛菩薩的功德,當然是隨喜的主要內容,但如來化導眾生,不棄人、天、聲聞、緣覺功德,所以一切功德,都是發菩提心者所隨喜的。

〔參考資料〕 《大般涅槃經》卷一〈壽命品〉;《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四;《摩訶止觀》卷七(下);《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七之四;《法華經文句》卷十(上);《法華經玄贊》卷十(本);《觀經散善義》;《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九。


[南山律學辭典]
事懺五緣

羯磨疏‧懺六聚法篇:「(一,大乘懺)若欲行時,須具五緣:一、請十方佛菩薩等為明證人。以我心微,假強緣故。如諸佛等常在目前,但罪垢故,如盲不見,動心緣事,佛已先知,何況淨眼,對面行罪,深可慚也。故諸行人若微起惡,常思佛前,則愧息也。二、誦經咒。為玅藥也。隨經能治。但不至心,若不專緣,情則馳散。故制束心在於口也。三、說己罪名。如涅槃說為惡不善等。四、立誓言。從今已往,福始罪終,乃至成佛,懺悔本宗,斯為要也。故雖行懺,後出懺場,還尋故惡者,由本結心不牢固耳。所以諸習還相圍繞,可不見耶?五、如教明證。當緣塵境,或夢或覺。非是妄心之所變耶?又非魔鬼之所惑耶?若是魔者,我之所行,未出魔境,魔何由來?將非我業之妄現耶?令我心著重起倒耶?若知唯心,境不滅者,將是我心之所妄耶?如是覆疏,本即非本,何由靜妄?知妄非真,即此非真還傳妄耳。如斯反識分了妄因。又識此了,還知從妄。不爾欣慶,隨妄不返。深須早練,不容自誑。俗中識者,年至五十,知四十九非。何況學道而懷習著,則不可也。(二,小乘懺)二就小乘律中懺者,亦有五緣:一、能,二、所,三、心,四、相應,五、究竟也。初、就能中, 一、是五眾犯過之人;二、備儀相。對下加四,對上加禮,如前明也。(對下加四,即偏袒右肩等五儀中,除禮足也。)二、所對有七:初是同眾同戒見者;二﹑清淨戒,如五分中蘭若所說,同犯開懺,謂命難也,餘如下文;三﹑作請辭;四﹑依教說;五﹑者可懺,即輕四篇;六﹑說名種,非有疑濫;七﹑勢分相及,非別眾者。三、明懺心,又有三也:內心慚愧,最是治本;二﹑立誓永斷,此即懺悔也;三﹑露罪示他,恥更後犯。四、心境相應者,彼此言義,迭相領會也。五者事成有三:謂教具足;及訶責立誓,故自責心生厭離是也;三、領受無違,即答言爾也。」(業疏記卷二二‧一○‧七


大小乘三學相決同異

亦名:大小正行三學為本

子題:小乘三學、大乘三學、大乘戒分三品、大乘之人出家戒、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釋迦佛但有聲聞僧不立菩薩僧、聲聞僧、菩薩僧、出家菩薩形位同聲聞、出家菩薩受隨同聲聞、息世譏嫌、性重無別、浮囊多少、羅剎乞浮囊喻、出家菩薩急護同聲聞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大小相決同異者。三心道行,如上所明。通進道門,不出三學,一切聖人,並由斯路。(一、小乘三學)(一﹑戒)若據二乘,戒緣身口,犯則問心。執則障道,是世善故;違則障道,不逸三塗。(二﹑定)定,約名色緣修生滅為理。故佛性論云,二乘之人,約虛妄觀無常等相以為真如。故知澄心緣行,隨心分心,但見生滅,何有諦用?(三﹑慧)今學語者,謂以四諦、八正為道。得其語也,行心須緣。故語、業、命,是其道戒;念、定、方便,義約禪靜;正思及見,此為慧觀。四儀緣籌,唯在慧解;慧心一動,隨念追覺;初思後見,見是道明。斯據法忍,故非凡地。然分有解,亦稱見也。故成實云,得世上正見,不生惡道者,即相似無漏。分斷三塗,通說得也。據其戒定,義約為言。正斂身心,但緣慧理;無心緣罪,身口不起;故道戒三,從此得名。緣理觀度,凝想無漏;約心不散,義名為禪;故道定三,從此有也。本唯慧觀。滯漏是障;思擇障本,畢竟無依;由斯行起,發生無作,即名此業為道有也。(二、大乘三)(一﹑戒)若據大乘戒分三品。約義收緣,不異諸律。何以明之?如殺一戒,具兼三位;息諸殺緣,攝律儀也;常行慧命,即攝善法也;護前命故,即攝眾生。此一既爾,餘者例然。非無一二遮戒,如地持等,寶璧開制,戒異凡小。然菩薩有二:謂在家、出家。出家菩薩,形位同諸聲聞。智論中,文殊彌勒在比丘中,依夏坐也。故涅槃中,白四所受,息世譏嫌,性重無別;浮囊多少,即譬五篇,度生死海,雖乞不與。又如攝論,菩薩得無分別智,一切塵不顯現;由勝智方便,具行殺生等事;有利益故,自無染過;縱有利益,有過不行。此明大乘之人出家戒也。在家菩薩,如淨名說。(二﹑定慧)至論定慧,非復所聞;止可誦語,心行非路,又可悲也。」  濟緣記釋云:「大乘,戒學中,初科,初標示。三品即是三聚,出瓔珞經。一﹑攝律儀戒,律儀禁惡,即斷惡也;二﹑善法戒,即修善也;三﹑攝眾生戒亦名饒益有情戒,即度生也。小乘則隨緣別制,大教則依心總結,故以三戒通攝一切,故名為聚;是故斷惡則無惡不斷,修善則無善不修,攝生則無生不度;且舉大略,餘廣如後。約下,二對小乘以明同異,初性戒明義同。且舉殺戒,餘並例作。如婬息諸染緣,常修梵行,不污前生,如盜則離侵損緣,常行惠施,不惱前生,如妄則離虛妄緣,常行實語,不誑前生;下至眾學,條條類說,無非三聚。若準智論,聲聞戒但有斷惡一聚;既不度生,不習方便,無餘二聚。今用大意,決於小宗,約義明同,莫不齊具。非下,次明遮戒或異。地持云,若菩薩,有檀越以金銀等寶物奉施,菩薩以瞋恨心,違逆不受,即名為犯,由捨眾生故。小乘則制畜捉,故云開制異也。且略舉之,必欲通知,須將善戒梵網,對下六聚,則同異可見。次科,初通標。出下,次別釋,前明出家菩薩有三,初明形位同。他方諸佛,多有聲聞、菩薩二種僧,不相參混,其菩薩僧,不局形體;唯釋迦佛但有聲聞僧不立菩薩僧,故諸大菩薩影響施化,皆須剃染稟戒,所以形位同聲也。此據一類機緣所見;然菩薩作用,不必常爾。故下,二﹑明受隨息世譏嫌,即諸遮戒。性重無,謂性遮等持也。浮囊多少者,彼明人欲渡海,而須浮囊,有羅剎問乞,初全乞不與,次乞一半,三乞掌許,四乞指許,五乞微塵許,喻三毒欲犯五篇,而皆不與,即喻堅持也。又下,三﹑明急護同。無分別智,謂觀諸法如實平等,故無分別。唯一真體,外塵本無,故塵不顯現。亦名如理智,初地已上,始得用之。方便即權巧。殺生等者,即十惡也。有利益者,謂利他也;自無染者,謂自利也。具此二利,雖行無犯,互有所缺,亦不行之,故云縱有等。今時愚人,不量位地,不知權行,作惡無恥,妄引為例,自誤誤他,難可救也。後明在家菩薩,指淨名經,彼云,雖為白衣,奉持沙門清淨戒行;雖處居家,不著三界;示有妻子,常修梵行;現有眷屬,常樂遠離;乃至入諸婬舍,示欲過等。」(業疏記卷一一‧一二‧一九)


布薩

亦名:淨住、長養、布薩陀婆、優補陀婆

子題:布薩護、布薩犍度、憍薩羅國、說戒犍度

行事鈔‧說戒正儀篇:「(一、標示正譯)布薩,此云淨住。(二、廣引多翻)出要律儀云,是憍薩羅國語。六卷泥洹云,布薩者,長養。二義:一﹑清淨戒住,二﹑增長功德。雜含云布薩陀婆。若正本音優補陀婆,優言斷,補陀婆言增長。國語不同。亦呼為集、為知、為宜、為同、為共住、為轉、為常也。三千威儀云,布薩者,秦言淨住。義言長養,又言和合也。(三、會通今目)俱舍論,名八戒云布薩護也。明了言,在心名護;在身口名戒也。律云,布薩法一處名布薩犍,即說戒也。」資持記釋云:「(一、)示正譯中,即下三千威儀初義,是今正用,故先舉之。言淨住者,二義釋之:一﹑不失義。聞持無犯,體常存故,下云清淨戒住是也。二﹑依止義。禁制三業,安住戒中,即廣弘明集云,淨身口意,如戒而住是也。(二、)廣引中,出要律儀。但指國語,續引泥洹,始是翻名。憍薩羅者,方志云,係中印度,周六千餘山,城周四千餘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本,今云六卷,簡雙卷者。長養即總翻,二義是別釋。初義同上,次義即下伽論證得白法等。或可長對次義,養對初義。雜含中。梵語雖具猶訛;則知單云布薩,訛而復略。下引正音,二義分配,斷謂止惡,同上戒住;下義相對可知。國語不同,訛上兩字故。亦呼下,上是具翻;復含餘義,則有七名。初云集者,戒序云共集一處也。二﹑云知者,即自知犯不犯等;下云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三﹑宜者,戒疏云晦望兩半折中之宜。四﹑同者,下云十方凡聖所共同遵故。五﹑共住者,奉慎清淨,住二種僧中,有犯者不得聞故。六﹑云轉者,轉諸業惑,證白法故。七﹑云常者,僧所常行,餘皆稀故。經但出名;今以意詳,引文約義,略如上釋。三千中,三譯,二同上釋。和合者,三體三相,非說不顯故。下二云義言,顯上正翻故。已上多名,總歸四種。淨住、斷、轉,止惡為名;增長、長養,生善為名;集、同、共、和,遵奉為名;知、宜、及常,從制為名。然雖多出,但準前標,止翻淨住。(三、)會通中,俱舍,明八戒皆云受布薩護,故云名也。名即是召。次引了論,戒護兩分,會同俱舍。二論言護,名義頗同;布薩與戒,華梵互舉,事同名異。後引律者,律中二十犍度,第二即說戒犍度;後五百結集中,迦葉敘波離結集,乃云布薩犍度;即知前標說戒,後云布薩,前後互舉,故云即也。此句正指同前篇目。問:『為布薩翻說戒耶?且布薩自翻淨住,戒乃梵語尸羅,既非對翻,云何律論二名互顯?』問:『何以不云布薩正儀耶?』思之可解。學者多昧,故當曲釋。(事鈔記卷一一‧一‧一三)


阿浮訶那

亦名:治僧殘罪、喚入眾羯磨、拔除罪根

行事鈔‧篇聚名報篇:「阿浮訶那者,翻為呼入眾也。」(事鈔記卷一四‧二二‧八)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治僧殘罪,謂阿浮訶那。此中善見翻為喚入眾羯磨,或名拔除罪根。母論云清淨戒生,得淨解脫;善持起去故也。」(事鈔記卷二八‧二○‧四)


[法相辭典(朱芾煌)]
九種相戒

瑜伽四十卷一頁云:謂九種相戒,名為菩薩戒波羅蜜多。一、自性戒。二、一切戒。三、難行戒。四、一切門戒。五、善士戒。六、一切種戒。七、遂求戒。八、此世他世樂戒。九、清淨戒。如彼卷至四十二卷五頁廣釋。


十種清淨戒

清淨戒中說。


六波羅蜜多及四攝事所感果

瑜伽四十三卷二十一頁云:此中所有一切施、一切戒、廣說乃至一切同事,若多修習,若善清淨,若具圓滿,能感無上正等菩提、金剛堅固身、正法久住果。此中所有難行施、難行戒、廣說乃至難行同事,若多修習,若善清淨,若具圓滿,能感如來成就無等希奇法果。此中所有一切門施、一切門戒、廣說乃至一切門同事,若多修習,若善清淨,若具圓滿,能感如來一切最勝有情天人所供養果。此中所有善士施、善士戒、廣說乃至善士同事,若多修習,若善清淨,若具圓滿,能感如來於諸有情、無足、二足、四足、多足、有色、無色、有想、無想、及以非想非非想處,於此一切有情類中最尊勝果。此中所有一切種施、一切種戒、廣說乃至一切種同事,若多修習,若善清淨,若具圓滿,能感如來無量殊勝福德所攝三十有二大丈夫相、八十隨好、莊嚴身果。此中所有遂求施、遂求戒、廣說乃至遂求同事,若多修習,若善清淨,若具圓滿,能感如來坐菩提座、一切魔怨不能惱觸、不傾動果。此中所有此世他世樂施、此世他世樂戒、廣說乃至此世他世樂同事,若多修習,若善清淨,若具圓滿,能感如來最勝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樂果。此中所有清淨施、清淨戒、廣說乃至清淨同事,若多修習,若善清淨,若具圓滿,能感如來四一切種清淨果。謂所依淨、所緣淨、心淨、智淨。亦感如來三不護、十力、四無所畏、三念住、一切不共佛法、極清淨果。如是菩薩施等善法,能感無上到究竟果。當知亦感生死流轉順菩薩行所餘無量無邊可愛無罪勝果。


不太沈戒

清淨戒中說。


永出離界

清淨戒中說。


正願戒

清淨戒中說。


可欣尚處

瑜伽三十一卷十八頁云:即彼行者、於時時間,於可欣法,令心欣樂。如是於彼生欣樂故;能令其心,極成津潤,融適澄淨。何等名為可欣尚處?略有三種可欣尚處。一者、三寶。二者、學處清淨,尸羅清淨。三者、於自所證差別,深生信解,心無怯弱。云何隨念三寶令心欣樂?謂作是念:我今善得如是大利。謂蒙如來應正等覺,為我大師。我今善得如是大利。謂善說法毘柰耶中,我得出家。我今善得如是大利。謂我與諸具戒具德忍辱柔和成賢善法同梵行者,共為法侶。我今當得賢善命終,賢善殞沒。當得賢善趣於後世。如是名為隨念三寶令心欣樂。云何隨念學處清淨尸羅清淨令心欣樂?謂作是念:我今善得如是大利。謂於如來應正等覺大師善說法毘柰耶善修正行聲聞眾中,我得與彼同梵行者,同戒同學,同修慈仁身語意業,同其所見,同所受用。如是名為隨念學處清淨尸羅清淨令心欣樂。謂無悔為先,發生歡喜。云何於自所證差別深生信解心無怯弱處令心欣樂?謂作是念:我今有力,有所堪能,尸羅清淨;堪為法器;得與如是同梵行者,同清淨戒;得與有智正至善士,同其所見;我有堪能,精勤修習如是正行;於現法中,能得未得;能觸未觸;能證未證。由是令心生大歡喜。如是名為於自所證差別深生信解心無怯弱處令心欣樂。又由前後勇猛精進,已得安住所證差別。由隨念此,復於後時所證差別,深生信解,令心欣樂。是名異門。


在家正行及所獲勝利

瑜伽十九卷二頁云:復有差別。謂如有一,於佛所證法毗奈耶,獲得正信。信惡尸羅,當墮惡趣。信慳貪者,得貧窮報。如是信已;於現法中惡戒慳貪,深生羞恥。以羞恥故;棄惡尸羅,受清淨戒。棄捨慳貪,以無垢心,安處居家。廣說乃至善行佈施。由此因緣,於現法中,聖賢所讚。身壞已後;乃至當生善趣天上樂世界中。


初善受戒

清淨戒中說。


戒有四種

俱舍論十八卷十七頁云:有餘師說:戒有四種。一、怖畏戒。謂怖不活惡名治罰惡趣畏故,受護尸羅。二、希望戒。謂貪諸有勝位多財恭敬稱譽,受持淨戒。三、順覺支戒。謂為求解脫、及正見等,受持淨戒。四、清淨戒。謂無漏戒。彼能永離業惑垢故。


戒類福業事

俱舍論十八卷十六頁云:今次應辯戒類福業事。頌曰:離犯戒及遮,名戒各有二。非犯戒因壞,依治滅淨等。論曰:諸不善色,名為犯戒。此中性罪,立犯戒名。遮為所遮非時食等。雖非性罪;而佛為護法及有情,別意遮止。受戒者犯,亦名犯戒。簡性罪故,但立遮名。離性及遮,俱說名戒。此各有二。謂表無表。以身語業為自性故。已略辯戒自性差別。若具四德;得清淨名。與此相違,名不清淨。言四德者、一者、不為犯戒所壞。犯戒、謂前諸不善色。二者、不為彼因所壞。彼因、謂貪等煩惱隨煩惱。三者、依治。謂依念住等。此能對治犯戒及因故。四者、依滅。謂依涅槃。迴向涅槃,非勝生故。等言、為顯復有異說。有說:戒淨、由五種因。一、根本淨,二、眷屬淨,三、非尋害,四、念攝受,五、迴向寂。有餘師說:戒有四種。一、怖畏戒。謂怖不活惡名治罰惡趣畏故,受護尸羅。二、希望戒。謂貪諸有勝位多財恭敬稱譽,受持淨戒。三、順覺支戒。謂為求解脫、及正見等,受持淨戒。四、清淨戒。謂無漏戒。彼能永離業惑垢故。

二解 集異門論五卷六頁云:戒類福業事者:云何戒類,云何福,云何業,云何事,而說戒類福業事耶?答:戒類者:謂離害生命,離不與取,離欲邪行,離虛妄語,離飲窣羅迷麗耶末陀放逸處酒;是名戒類。福者:謂戒俱行身律儀、語律儀、命清淨;是名福。業者:謂戒俱行諸思、等思、現等思、已思、思類、作心意業;是名業。事者:謂若防若止若遮若離害生命事;是離害生命事。若防若止若遮若離不與取事;是離不與取事。若防若止若遮若離欲邪行事;是離欲邪行事。若防若止若遮若離虛妄語事;是離虛妄語事。若防若止若遮若離飲窣羅迷麗耶末陀放逸處酒事;是離飲諸酒事。是名事。此中戒類,名為戒類,亦名福,亦名業,亦名事。此中福,名為福,亦名業,亦名事,亦名戒類。此中業,名為業,亦名事,亦名戒類,亦名福。此中事,名為事,亦名戒類,亦名福。亦名業。


於先所受無損失戒

清淨戒中說。


苾芻律儀六不應授

瑜伽五十三卷九頁云:問:由幾因緣,雖樂欲受苾芻律儀;而不應授?答:苾芻律儀、略由六因。一、意樂損害,二、依止損害,三、男形損害,四、白法損害,五、繫屬於他,六、為護他故。若有為王之所逼錄,或為強賊之所逼錄,或為債主之所逼迫,或由怖畏之所逼迫,或畏不活,彼如是思:我處居家,難可存活;是諸苾芻、活命甚易,我今應往苾芻眾中,詐現自身、與彼同法,易當活命。彼由如是諂詐意樂,既出家已;雖懷恐怖,守護奉行隨一學處,勿諸苾芻與我同止,知我犯戒,便當驅擯;然彼意樂,被損害故;不名出家受具足戒。如是名為意樂損害。若復有人、作如是思:我處居家,難可活命;要當出家,方易存濟。如諸苾芻所修梵行,我亦如是;乃至命終,當修梵行。如是出家者,不名意樂損害。雖非純淨;非不說名出家受具。若有身帶癰腫等疾,如遮法中所說病狀;如是名為依止損害。由彼依止,被損害故;雖復出家;然無力能,供事師長。彼由如是無力能故;所受師長同梵行者供事之業,及受純信施主衣服飲食等淨信施物,此之二種淨信所施,彼極難消,不應受用。令彼退減諸善法故。是故依止被損害者,不應出家受具足戒。若扇搋迦及半釋迦,名男形損害。不應出家受具足戒,當知因緣如前已說。又半釋迦略有三種。一、全分半釋迦,二、一分半釋迦,三、損害半釋迦。若有生便不成男根;是名全分半釋迦。若有半月起男勢用;或有被他於己為過,或復見他行非梵行,男勢方起;是名一分半釋迦。若被刀等之所損害,或為病藥若火咒等之所損害,先得男根,今被斷壞。既斷壞已;男勢不轉。是名損害半釋迦。初半釋迦,名半釋迦,亦扇搋迦。第二唯半釋迦,非扇搋迦,第三若不被他於己為過,唯扇搋迦,非半釋迦。若有被他於己為過;名半釋迦,亦扇搋迦。若造無間業,汙苾芻尼,外道賊住,若別異住,若不共住;是名白法損害。不應為授具足戒。所以者何?彼由上品無慚無愧,極垢染法,令慚愧等所有白法,極成劣薄。若諸王臣若王所惡,若有造作王不宜業,若被債主之所拘執,若他僕隸,若他劫引,若他所得,若有諍訟,若為父母所不開許;是名繫屬於他。不應為授具戒。若變化者,為護他故;不應為授具戒。所以者何?或有龍等,為受法故;自化己身為苾芻像,求受具戒。若便為彼授具戒者;彼睡眠時,便復本形。既睡悟已;作苾芻像假想苾芻。若守園者,若近事男,率爾往趣,見彼身形如是變已;便於一切真苾芻所、起憎惡心。謂諸苾芻、皆非人類。誰能敬事施彼衣食。勿令他人得此惡見;是故為隨護他,不應為彼授具足戒。由此六因,不應授彼苾芻律儀。又除闕減能作羯磨阿遮利耶,鄔波柁耶,住清淨戒圓滿僧眾。


軌則具足所攝受戒

清淨戒中說。


突尸羅

瑜伽八十四卷十四頁云:毀犯所受清淨戒故;名突尸羅。又捨所受故;名突尸羅。


淨命具足所攝受戒

清淨戒中說。


離懈怠戒

清淨戒中說。


離二邊戒

清淨戒中說。


離諸放逸所攝受戒

清淨戒中說。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無作戒體

謂用不著什麼作為,心體上自然就有清淨戒的德相。


菩薩淨戒

菩薩所受持的清淨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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