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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心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ㄒㄧˇ ㄒㄧㄣ
洗滌心胸,摒除惡念或雜念。《易經.繫辭上》:「聖人以此洗心,退藏於密。」唐.徐浩〈寶林寺作〉詩:「洗心聽經論,禮足蠲凶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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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道水

(譬喻)正道淨澄而洗除塵垢,故喻之以水。行事鈔上一曰:「洗心道水者,慕存出要。」


齋戒

(術語)清心之不淨謂之齋。禁身之過非,謂之戒。大乘義章十二曰:「防禁故名為戒,潔清故名為齋。」周易韓康伯注曰:「洗心曰齋,防患曰戒。」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茅齋

下側階反鄭注禮記云齋莊也又云齋者精明之至也案茅齋者淨草屋也洗心嚴潔講道精修延待上賔之處也說文戒潔也從示齊聲也


說戒

古薤反戒亦律之別義也梵言三婆羅此譯云禁戒者亦禁義也廣疋戒備也周易以此齋戒韓康伯曰洗心曰齋防患曰戒字體從廾持戈以戒不虞字意也廾又作拜同巨龍反


[佛光大辭典]
玄惠

(1302~1350)日本天台宗僧。號健叟、洗心子,通稱北法印。虎關師鍊之弟。學於比叡山,詳於宋學之新註,曾為後醍醐天皇講學。嘗於清涼殿與禪僧通翁鏡圓、宗峰妙超論辯禪宗宗論而失敗,後皈依妙超。備受朝廷與幕府之信任,而參與幕府建武式目之制定。著有庭訓往來、喫茶往來、遊學往來等。後於正平五年示寂,世壽四十九。 p2030


紅教

即西藏喇嘛教之寧瑪派。因著紅色袈裟、戴紅帽,故稱紅教,或稱紅帽派;與新教(黃教)對立,故稱為舊教,行於西藏之南部。西元七四七年,印度著名學者蓮華生上師(梵 Padmasambhava)受請至藏地,遍行全國,熱心布教。其教義以護持「菩提心」為主,且以神通力驅除感化藏地之巫鬼派,藏人咸洗心歸誠,尊為教主。弟子二十五人分化各地。不及三年,祕密佛教普及全藏,寺塔靈壇,巋然相望,西藏喇嘛教之基大定,蓮華生上師遂成為西藏喇嘛教之開祖。其後經過種種變遷,產生許多分派,然此一派依然保持舊態,比其它諸派更不重戒行,其教主可以娶妻,認為並不妨礙修道。從十四世紀宗喀巴提倡革新喇嘛教,創黃衣派起,此派勢力遂漸衰弱,現今教徒已不多。(參閱「西藏佛教」2593、「寧瑪派」5783) p3925


雪峰寺

(一)位於福建閩侯縣雪峰山。又稱崇聖寺。為我國南宋末至元代初期所設十剎之一。雪峰山原名象骨山(象骨峰),唐代義存禪師(822~908)曾入此山,遇雪而宿山顛。閩王問師「住象骨山有何奇異」,師答以「山頂暑月猶有積雪」,王即命名為雪峰山。山中頗富奇勝,如鳳凰岡、烏石嶺、應潮泉、鰲山閣等,皆甚著名。其中應潮泉、鰲山閣為義存成道之遺蹟。

乾符二年(875),義存受賜「真覺大師」之號與三衣,本寺則賜名為「應天雪峰禪院」,一時學人來皈者甚眾。乾寧元年(894),因閩王之護持,藍文卿施田七千餘畝而得擴建,剎宇遍及全山。宋太平興國三年(978),賜改「雪峰崇聖寺」之名。現存建築多為清光緒年間重建者。此外另有義存大師墓。〔宋高僧傳卷十二雪峰義存章、大明一統志卷七十四、大清一統志卷三二五、福建通志卷二六四〕

(二)位於福建南安境內洪瀨楊梅山麓。南宋淳祐三年(1243)天錫和尚於此建庵,號「樗拙三築」,又稱雪峰寺。後經歷代擴建,規模壯偉。現存建築為近代樓閣式。寺域內有洗心泉、緩步徑、太虛洞、朝天笏等勝景。 p4831


碧雲寺

(一)位於北平西直門外之香山東麓。據大清一統志卷七載,該寺為元代耶律額爾吉創建,本名碧雲庵。至明正統(1436~1449)年間,內監于經擴建之,俗稱于公寺。天啟三年(1623),魏忠賢再擴建,改名碧雲寺。清乾隆十三年(1748)又加以修建,在西院建五百羅漢堂,係仿西湖淨慈寺。在寺後建大正覺塔,又稱金剛寶座石塔。係印度佛陀伽耶塔式,但亦融合我國建築之傳統手法,凡大小五座十三層,高三十五公尺,白石為基,塔座上則立二座小型喇嘛寶塔,建築雕刻極其精妙,為該寺最勝處。民國十四年(1925),

國父逝世北平時,遺骸安置於此塔內。十八年,在該塔埋其衣冠,塔即稱「孫中山先生衣冠塚」。

境內設有中山紀念堂,陳列

國父之遺物、遺墨及遺著。該寺寺門向東,凡六進院落,各組殿宇憑倚山勢,層層升高,嚴謹壯觀。內部以天王殿、大殿為中心,南有羅漢堂,後有藏經閣,北有涵碧齋,其後並有雲容水態、洗心亭、試泉悅山房及大正覺塔等。〔畿輔通志卷十三、帝京景物略卷六、首都文物略〕

(二)位於臺灣臺南白河鎮關子嶺枕頭山南麓。下臨白河水庫及嘉南平原,風景雅麗,極具湖光山色之美。李應祥居士創建於清嘉慶元年(1796),寺內供奉之觀音聖像,係李氏於乾隆五十七年(1792)親自從福建迎來者。民國二十年(1931)興建大殿,歷時近五載。三十八年重建天公廟,四十三年竣工,適逢先總統 蔣公巡視過此,親臨獻香,並贈「凌霄寶殿」之匾額。五十五年增建地藏殿。五十九年增建三寶大殿,此殿乃一宮殿式之大理石現代化建築。同年成立財團法人。次年禮聘心田法師為第十任住持。 p5848   


齋戒

廣義言之,指清淨身心,而慎防身心之懈怠;狹義而言,則指八關齋戒,或特指過午不食之戒法。齋之梵語為 uposadha,巴利語 uposatha,音譯烏逋沙他、布薩陀婆,略譯為布薩。原為古印度之祭法,即每隔十五日舉行一次集會,令各自懺悔罪過、清淨身心,於此日,祭主並行斷食而住於清淨戒之法。至佛陀時代,尼乾子等外道亦沿用此風,集會一處而持斷食等四戒;由是,佛陀亦允於僧團中採用此一行事,此乃僧團布薩之由來。

準此可知,「齋」之本意原為清淨之謂,後漸轉指不過中食(過午不食)之法;能持守此法者,稱為持齋;持齋期間所食之物,或法會時所供養之食,稱為齋食。此外,以食物供養僧侶亦稱為齋;此類之法會則稱齋會。於原始佛教、部派佛教時代,齋食乃特指午前所食之食(又稱中食),午後食者即非齋法,此係就其「食時」而言;至大乘佛教時代,乃以慈悲禁殺之意,轉而側重於「食體」,故以素食為齋,如我國佛教徒多將素食習稱為「吃齋」、「持齋」;然嚴格言之,其與戒律中「齋」之本意並無直接關係。

中阿含卷十四大天林經、增一阿含經卷十六等,舉出每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等六日為六齋日,惟不以斷食等苦行為旨,而強調懺悔、清淨等精神。於此六日必集僧眾誦唄說戒經,使比丘安住於淨戒中以長養善法;在家二眾亦須於六齋日持守八戒而增長善法。又雜阿含經卷五十、長阿含經卷二十忉利天品等,於六齋日外,另舉出每年正月、五月、九月等「三長齋月」之說。

蓋凡有持齋,則必有戒,故齋戒二字自古並稱。上文所述即為齋戒之廣義含義,狹義言之,即指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中所謂「聖八支齋」者,亦即今日教內習稱之八關齋戒(又稱八關齋、八戒),此一戒律乃專供優婆塞、優婆夷等在家二眾於一日一夜受持出家之戒。其內容於諸經所舉頗有異說,然通常所謂之八戒者列舉如下:(一)離殺生。(二)離不與取,「不與取」係指未經他人允諾而自行取用他人之物,亦即偷盜之意。(三)離非梵行,梵行即清淨不婬之行。(四)離虛誑語,舉凡兩舌、惡口、妄言、綺語等均屬之。(五)離飲諸酒,酒能亂性昏智,妨礙修行,故須遠離。(六)離眠坐高廣嚴麗床座,不坐臥於一尺六寸以上或寬大華麗之床座,以免養尊處優,習於放逸。(七)離塗飾香鬘及歌舞觀聽,即不以香花、花鬘佩戴於身,不以香油等塗抹於身,不作歌舞倡伎,亦不無故前往觀聽。(八)離食非時食,即上記所謂之不過中食,此係八戒中之最重要者。

此外,菩薩善戒經亦列舉:不殺、不盜、不婬、不妄語、不自讚毀他、不慳惜財法、不瞋受悔、不謗亂正法等八種。大智度論卷十三則舉出:不惱害、不劫盜、不邪婬、不妄語、不兩舌、不惡語、不綺語、不飲酒等八者。諸經中舉出多種有關持守八齋戒之功德者,例如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增一阿含經卷十六均謂,受持者於命終後必生於欲界六天,不墮三途八難;優婆塞戒經卷五之八戒齋品亦云,可除去五逆罪,並滅除其餘一切之罪障。

我國儒家自古亦有齋戒之說,論語謂:「齋必變食,居必遷坐。」蓋古人於祭祀之前,必先變食遷坐,以自齊潔。「齋」字於古經傳中與「齊」字通用,係取其「齊一意志」之義。禮記曲禮所謂:「齊戒以告鬼神。」禮記祭義謂:「致齊於內,散齊於外;齊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易經繫辭注亦云:「洗心曰齊,防患曰戒。」準此而言,則儒家重視齋時「虔篤專注、齊一意志」之意,與佛教之齋戒強調懺悔、清淨之意,可謂不謀而合。〔中阿含卷三十六瞿默目揵連經、起世因本經卷二、大佛頂首楞嚴經卷一、五分律卷十八、十誦律卷二十二、摩訶僧祇律卷十七、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佛祖統紀卷三十三、卷三十七〕 p6546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十萬白龍

西藏苯教(白苯教)的重要經典。與《十萬黑龍》(Klu-ḥbum nag-po)、《十萬斑龍》(Klu-ḥbum khṛa-po)並稱三大聖典。全書二卷。全名《神聖十萬白龍大寶法不可思議真理大乘經》。相傳為苯教教主敦巴仙拉普(Ston-pa Gśen-rab)所作,以各種龍族設問的形式,闡述苯教教義。舊藏版寫本共二三八紙,上卷三十一章,下卷二十四章。

上卷第一章,首先敘述仙拉普出現世上,教化一切眾生,為救濟苦惱,而說不可思議的真理「苯」,特別是度化危害天、地、水三界的准陀(gñan)、地主(sa-bdag)、龍(klu)等事。其次說「苯」的輪迴法和涅槃法。前者列舉五蘊、六根、六境、六識等五十九位,後者列舉五自願成就、十二菩提道、十地、十一果、十三大解脫位等八十三位。

二至五章,敘述龍族的起源及輪迴、解脫。六至九章,敘述輪迴中的往返。十至十三章,說解脫道。十四至十七章,說執著我他差別的過失。十八至二十一章,說害惡心和忿怒心的消滅。二十二至二十五章,說不變的實義「苯」。二十六至二十九章,說智慧光明的廣布。三十至下卷第一章,概述龍族和五種龍族曼荼羅的製造方法。二至六章,說罪過。七至十章,說莊嚴神盤捧供的功德。十至十三章,說五種龍族由於洗心改悔而獲功力。十四至十七章,說歸依禮敬,懺悔罪業。十八至二十二章,說應以集義明了來獻五種供物。二十三至二十四章,說五龍族曼荼羅的讚嘆祈願。

概括而言,本書是論述「輪迴法無實體,因執著而有生死輪迴」的觀念。從而教示「輪迴法,應遠離妄執並懺悔,方能解脫。」但是,書中的用語與佛教類似,內容也明顯地受到佛教的影響。因此不能視為純粹是闡述苯教教義的作品。

〔參考資料〕 寺本婉雅譯《西藏古代神話十萬白龍》;H. Hoffmann《Quellen zur Geschichte der tibetischen Bon Religion》。


噶廈

此詞之藏語原意為「發布命令的機關」。此處則指西藏達賴喇嘛甘丹頗章政府原來的統治機構。西元1959年三月被中共政權解散,改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職權。

關於噶廈政府的形成過程,大抵如下所述︰1642年(清太宗崇德七年),五世達賴阿旺羅桑嘉措在蒙古固始汗的支持下,擊敗當時統治衛、藏的藏巴‧第司噶瑪丹迥旺布,而統一全藏,成立政教合一的政權。後來,五世達賴應順治皇帝的邀請,至北京獲賜「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的封號,以及四體合璧的金印「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之印」,乃使達賴在西藏之統治機構,成為獲有誥書及印鑑的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受清朝政府管轄。1751年(乾隆十六年)七世達賴喇嘛格桑嘉措執政時,始設立噶廈此一統治機關。

噶廈分由四位噶倫(一僧三俗)主持。彼等秉承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之意旨,共同管理西藏地方行政事務。噶廈下設譯倉(祕書處)、仔康(審計處)及若干勒空(辦事機構),分別管理不同事務。其組織系統略如下表︰


┌─各地基恰公署──各地宗政府
├─仔康(審計處)
├─譯倉(秘書處)
│┌歐 康 管理貨幣的發行
││扎 康 管理西藏地方的郵政
││達 爾 康 管理藏境內的電報
┌噶┤│門 孜 康 管理醫藥及曆算
│廈││竹 珠 勒空 管理西藏地方糧食貸放
│ ││瑪 基 勒空 藏軍司令部
│ ││扎 西 勒空 管理印鑄紙幣和電廠等
│ ││喇 恰 勒空 管理收入及一切開銷
│ ││拔 昔 勒空 徵收新增地糧
│ └┤協爾邦勒空 管理刑事案件
│ │拉 涅 勒空 管理政府總務及神像等
達│ │朗 仔 廈 拉薩市政府
賴│ │阿 比 勒空 管理培修房屋
喇│ │頗 康 勒空 管理軍糧
嘛│ │索 南 勒空 徵收新增地糧及管理移民
│ │雜 涅 勒空 管理草料
│ │糌 謝 勒空 拉薩傳召時供給糌粑
│ │甲 擦 勒空 管理茶鹽稅收
│ └朗 昔 勒空 管理調查各地馬牌與「烏拉」
│ ┌僧 噶 管理達賴的集侍衛工作
│ │卓 尼 欽波 管理傳達達賴的命令和接待賓客
│基 │雪 業 管理布達拉宮的倉庫
└恰─┤仔 恰 管理布達拉宮總務
堪 │森 本 堪布 管理達賴服裝及臥室
布 │索 本 堪布 管理達賴飲食漱洗等事
└卻 本 堪布 管理達賴誦經方面事務


◎附︰格吉巴‧旦增多吉撰、卓瑪譯〈原西藏地方政府機構〉(摘錄自《西藏研究》雜誌1989年第二期)

行政機關及其職權範圍
原西藏地方政府機構,是在創立甘丹頗章政權後,為適應其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發展而逐步完善起來的。最初的機構形成、發展的經過是︰在五世達賴喇嘛親政以後,第一任第司索南饒登(亦稱索南曲培或嘉羅群則)從藏巴第司的十六條法律中捨去三條,定為新政權的十三法典,繼承薩迦政權時期十三個部門的編制。到藏曆第十一繞迴的鐵雞年(1681),第司桑結嘉措在薩迦時期所創立十三個部門的基礎上又新增添了一些部門,成為二十一個,並新訂《法典明鏡》作為準則,載有應遵循的具體條文。根據其中「應維持法律十六條疏解的精神,公平辦事」的記載,估計其中附有一法典注疏。從此有了較為系統的法規,組織機構也日趨完善。這些從以下介紹的薩迦十三個部門和兩位第司規定的法規及機構條例可以得知。

眾生怙主聖法王時期薩迦派推行的十三個部門包括︰司膳、司寢、司祭;知客、司書、管家;廚師、敬膳人、陳坐人;馬夫及馬匹、犏牛、家犬等管理人員。

第司索南饒登時的十三法律是︰地方官吏律、審案真假律、逮解法庭律、重罪肉刑律、警告罰鍰律、胥吏借給律、傷人抵罪律、狡誑洗心律、盜竊追賠律、奷污罰鍰律、半夜前後律、殺人命價律等。

第司桑結嘉措規定的法典《清明晶鏡》二十一條是︰(1)攝政王或第司的工作,(2)公職人員的工作,(3)大臣或丞相(噶倫)的工作,(4)軍官和達本的工作,(5)法庭的工作,(6)卓尼的工作,(7)繕寫者的工作,(8)物資供應者的工作,(9)孜康的工作,(10)馬、牛官的工作,(11)孜雪管家及巿民監的工作,(12)飲食、起居管理人員的工作,(13)匠業及烏拉管理人員的工作,(14)內傳達或守衛人員的工作,(15)香燈師的工作,(16)羌地達繞卡(類似民兵頭領)、草柴房墊等零碎事務管理人員的工作,(17)去四方的商人及使臣的工作,(18)收糧官的工作,(19)傳令者的工作,(20)駐守各宗官員的工作,(21)駐守各溪卡的工作。

從以上可以看出,甘丹頗章政權創立後,法律、法規逐漸完善起來的過程。此後西藏的經濟基礎有了發展,在清朝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進一步發展的同時,1721年七世達賴喇嘛格桑嘉措從青海返回西藏,清朝皇帝派遣大批官兵隨從護送。自到拉薩時起,欽差駐藏大臣常駐拉薩,監察指揮藏事。1751年開始設置噶廈,同時規定了善後章程十三條。1791年,廓爾喀軍先後侵擾西藏,中央政府派遣以付司中堂為首的官軍驅逐了侵略者。此後,軍隊駐守西藏,並於1793年整頓西藏的各項制度,規定了包括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內容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見《水牛年文書》)。這樣,西藏的行政編制、職權制度變得更加完整。下面對行政機構的人員及其職權範圍等方面逐一進行介紹︰

布達拉宮孜噶
會集於布達拉宮和羅布林卡日光殿的門外過道。這是達賴喇嘛跟前孜仲(僧官)們的僧官茶和各種典禮的聚集處,稱之為孜噶。孜噶的首腦是「孜堪准欽哇」,或稱「卓尼欽姆」。其下設孜准十六人、侍衛四人。僧官茶聚散是五世達賴喇嘛時由於侍僧人數很少,所以讓其常駐布達拉宮,有由政府長期發放酥油、糌粑的慣例。到七世達賴時,侍僧和仲科爾一樣同屬於政務人員,從此產生了孜仲這一名稱並延續了下來。聚集飲僧官茶的時間約兩小時,也就是達賴喇嘛進行各種政教活動的時間。每天早晨十一點全體孜仲、雪郭、「值班」噶倫(在羅布林卡由噶倫輪流擔任)、孜恰、抬轎頭人等會聚來飲僧官茶,各自按照裏外座位入席,不得有誤。森噶手拿念珠,維持紀律,其餘則不能手持念珠之類,也不能談論、喧鬧,盡量保持良好的秩序。

以上「孜噶」領頭官員各自的職權範圍是︰

卓尼欽姆︰指揮僧官茶及日常、增加的活動;向達賴喇嘛滙報重要政事,除需通過基巧堪布外,其他來訪求見者滙報等,事無巨細均需通過卓尼欽姆;傳達達賴喇嘛的諭示。同樣,對於新提僧俗官員的求見、大寺喇嘛、活佛等人的求見,以及滙報外出返回、啟程人員等,每天如實具報,請求事前三天通知,予以接見。根據達賴喇嘛的批示向孜噶傳達公職人員的增添和撤銷。對於撤銷職務(降職)的四品以上官員,收繳其官帽、制服、彩靴,若屬開除公職,則剝去孜仲的服裝,弄散仲科的髮髻,剝去帽、服、靴攆出。其他如噶廈政府對公私等各方面滙報的呈文經達賴喇嘛審閱後,交給噶准,巡視各機關能否按時上下班,在工作需要時,召集各機關管理人到孜噶作統一佈置,也是卓尼欽姆的職權。

孜卓︰安排求見者的先後秩序、掛咒結、起草呈文,在客單上記錄每天的活動(一種日記,供以後研究有些什麼慣例及撰寫達賴喇嘛傳記的重要依據)。從各永備庫中入出物品時,需帶著達賴喇嘛的印章,作為布達拉宮的代表前往。對違法者需要進行沒收時,去加蓋「活扎瑪」印章查封。代表達賴喇嘛參加拉薩三大寺大喇嘛、活佛等的入寺及命名(學過一段經後,在各扎倉、康村進行一次大規模的規定布施活動)活動。

森噶︰四森噶常駐孜噶,擔任達賴的警衛,在平時的僧官茶及新年等大典時還得維持紀律,對於不守紀律者,有權責打。

雪噶
此為歷代攝政王、司倫控制並發號司令的機構。自藏曆第十一繞迴水馬年(1 642)五世達賴親政後,任命第一任第司索南饒登至台吉頗羅鼐之子珠爾墨特那木扎勒之間,歷任第司的大部份命令就發自布達拉宮,然而當時沒有正式形成「雪噶」這一名稱。藏曆第十一繞迴之火牛年(1757)第七世達賴喇嘛圓寂後,乾隆皇帝任第墨德勒嘉措為藏王,從此有了「雪噶」一詞。這一機構的頭領有「乃卓」(為藏王接待賓客的首席知賓)堪窮一名、雪准(攝政知賓)四名(五品官)、森噶兩名。這些人任務與孜噶相同。這裏對與雪噶機構有聯繫的藏王、攝政、司倫等產生的過程稍作介紹︰在未找到達賴喇嘛轉世靈童的一段時間裏,稱代理西藏政教者為代理藏王;轉世靈童坐床後,執掌西藏政權者被稱之為攝政。不管是代理藏王還是攝政,均如同達賴喇嘛對全西藏進行政教統治。代理藏王、攝政在任期內佯裝政府與生計融為一體,有收支均直接向政府孜雪強佐繳納、領取的慣例。但他們掌政後,不僅將所有禮品據為己有,而且又得到大量地產、房產、人口等獎賞,致完全成為經濟暴長的各大喇章和具有呼圖克圖封號地位的大喇嘛。

司倫︰藏曆第十五繞迴的土雞年(1909),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先後任命謝扎、雪康、倉欽、朗敦為司倫。其辦公地點在雪噶,與攝政王相同。其職權是需對噶廈及譯倉等送來的各類文件呈文等進行研究、修改後,呈報達賴喇嘛。與噶廈共同研討達賴的旨意,簽署實施嚴刑的計劃。根本解決問題的權力,比噶廈大。另外,曾經有過代理司倫一職。這是藏曆第十六繞迴的鐵虎年(1950),第十四世達賴喇嘛曾任命過一僧一俗的代理司倫,其職權、辦公地點與正式司倫相同。

基巧噶廈
拉薩大昭寺的四面有象徵息、增、懷、伏四業的四個機構,其中南方增業機構是噶廈。噶廈之辦公地點在大昭寺南門樓上。藏曆第十繞迴之鐵牛年(1721),康熙皇帝首次任命代青巴圖魯、貝子阿爾布巴多杰結布、公隆布鼐扎西結布、台吉扎爾鼐、頗羅鼐索朗道杰為噶倫。他們一起統治了七年,但是實際上沒有噶廈,最終因諸噶倫不合,阿爾布巴、隆布鼐、扎爾鼐失敗,頗羅鼐父子執政期間,也沒有形成噶廈政府。後來在藏曆第十三繞迴之鐵羊年(1751),根據清朝乾隆皇帝要由達賴喇嘛執掌政教兩權,任命四名噶倫輔佐達賴喇嘛的聖諭,第七世達賴喇嘛格桑嘉措執政時,新創了噶廈這一機構。

自此,首任噶倫是︰多仁諾顏班智達貢布歐珠繞登、吞巴石曲次旦、多喀爾夏仲次仁旺杰、孜准達罕尼瑪堅參。噶廈創立當天,達賴喇嘛專程來祝賀的同時,獎給噶廈以「思希德基」印章,允其統治全藏。後來噶廈政府又仿製了稱為「德基古旬」的印鑒,由噶倫們外出多基(昌都總管)等地辦事時隨身攜帶,對全體文武官員發布命令。

噶廈的職權是︰指揮並解決達賴喇嘛以及攝政王所佈置的所有文武機構的事務,不僅各宗、溪向政府繳納的金銀、糧油等收入簿,以及屬於官府、貴族、寺廟三方的地產、房產、人口等析產文約等有重要依據的文件要加蓋噶廈印章,而且各機構所需用糧、錢等也要通過噶廈,且根據蓋有印章的和條子才能領取。布告、路條等也要加蓋官印。制定大、中之類的計劃後,需呈報達賴喇嘛批准。還有對各宗溪公私事務的呈報人進行答覆,對訴訟私事者,仔細判斷,有審批判決文書並加蓋印章的職權。遇到如疆界、軍事等重要事務,孜雪各大機關人員的任命時,在會同駐藏大臣進行協商、請示達賴喇嘛的同時,需上稟皇帝奉准,對疆界、軍事以及一些棘手的問題,如能召集基巧堪布、八個仲孜討論協商予以解決,最好;如不行,則要召開全藏大、中、小型會議,將所提意見呈報達賴喇嘛決斷。在封存布達拉宮財神庫和茶差時,以噶倫為主對收支情況進行專門登記後呈報達賴喇嘛。噶廈政府是權力很大的總機構。以上職權由四位噶倫共同協商行使。四位噶倫以下設噶廈頂、雪兩個辦事機構︰頂稱為「准仲康」,由兩個噶仲(祕書)、三個噶准(噶廈傳達官)組成;雪由三個仲科(噶廈的俗官)組成,稱之為「噶廈雪巴」,有兩個辦事機構。四位噶倫每人帶一個雪仲(俗官)作為隨從,叫做「噶巴」。從事漢藏文書翻譯,由哲蚌寺公上派遣的噶廈房產管理員等也在噶廈工作人員之列。

下面介紹以上職務的職權行使範圍︰

噶仲︰根據噶倫的命令,完成與上述噶廈職權有關的行文、計劃草案等。保管並使用噶廈的印章。

噶准︰滙報政府各級機關官員遠行前的動身、返回後的情況,並需立刻在客單上記載事前兩天通知;根據噶倫們的囑托,安排前往各宗溪的普通仲科的工作;向噶倫引見來噶廈警衛地的書面和口頭申訴者;在客單上記錄噶倫們每天所處理的事務;對噶廈需向達賴喇嘛呈報的各種文件,編成目錄,送交孜噶的卓欽。

噶巴︰四位噶倫每人可帶一個噶巴。噶巴負責噶倫們從公館至噶廈辦公處的迎送及安全。噶倫集會時,常在會場維持紀律,而且保管噶倫的飲茶碗。當噶廈的膳食員戴著蒙古帽,佩帶漢刀、碗套等,從銀茶壺倒茶時,由噶巴承接、放好。簡言之,即使噶倫們大小便也要給他們戴上帽子,進行迎送等服務工作。

噶廈雪巴(雪仲)︰由小六品的三個仲科組成的這個機構,書寫路條載明的馬匹、馱畜、民夫通知單和給各宗溪的通行證,起草每年夏至、冬至各地寺院所應完成各項佛事活動的誦經條令,送交譯倉。擬定著珍寶服的候選人方案,滙報達賴喇嘛出行儀式及新年典禮所需七個著珍寶服的適合人選,還需書寫啟程儀式馬隊的隊列名單,領取新年期間食品、水果筵席的盤供帳目。翻譯和房管員︰翻譯是指承擔有關漢、藏關係重要文件的翻譯人員,房管員是指管理辦公地點和一些瑣碎事情者。

除以上介紹的以外,還有諸如作坊的膳食人員,在稱作噶廈伙房的機關辦公時,亦有由他們請茶、開一頓飯的例規。

昌都噶廈
昌都噶廈是在藏曆第十五繞迴的水狗年(1922)由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創立後,在昌都寺卡多扎倉的樓上辦公。1948年在昌都修建「斯托康」,便搬遷於此。此機構通常被稱為多麥基巧(昌都總管)。昌都基巧從第一任噶倫喇嘛強巴旦達至阿沛之間,上任、接替的噶倫和札薩約有十任,他們統轄多麥二十二個宗的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事務。

昌都噶廈以基巧噶倫為主,其下尚有辦事准仲兩名、侍衛一名,另設辦事「堪其」一名,四品僧俗官員各一名,以及隨時聽用的僧俗人員十五名。這個機構及各公職人員的職權範圍與拉薩噶廈相同。

基巧堪布
基巧堪布的辦公所在地「改廈」位於布達拉宮東部十八台階頂端,門朝西。羅布林卡也有「改廈」。侍從基巧堪布是隨侍達賴喇嘛以協助其處理一切巨細事務,並管理達賴喇嘛的所有私人財物,如同達賴的私人強佐(管家),而且在政治上總管布達拉宮的譯倉勒空、孜噶、朗賽根佐(財神庫)、佐普(內庫)、佐窮(小庫)、雪奇熱(雪的馬廐)。遇有重大事務,有權與噶廈一起聚會討論,還有稱之為「堪空」的,管理達賴喇嘛私人的各房產、林卡、溪卡,以及投靠內庫的各類貴族及寺廟差民。

基巧堪布的大部份事務是在自己的私邸解決,所以給自己設強佐一名、仲譯(祕書)一名、負責伐木事宜的孜仲一名。私人強佐雖沒有任何行政職務,但實際權力不小,因此一般的僧俗官員以及強佐、侍從等都要對其脫帽、放披單以示恭敬。

布達拉宮譯倉勒空
譯倉勒空的主要辦公地點設在布達拉宮三樓經堂下部的第二個向陽窗屋內。夏天達賴喇嘛駐羅布林卡時,譯倉勒空也在羅布林卡辦公。這個機構是在藏曆第十三繞迴的水猴年(1752)第七世達賴喇嘛時創立的,如同西藏地方政府的頂樑柱。主管此機構的是四位仲譯欽姆(大祕書,一位達賴喇嘛和三位堪窮)。其下有譯倉主事孜仲(五品)一位、作事孜仲十五名、畫工翁則一名(世襲)、譯倉學生四名。

譯倉和以上管理人員的職權範圍是︰

仲譯欽姆︰行使譯倉的指揮職權,布置各寺廟及全體公職人員的工作;以達賴喇嘛個人的名義擬定起草各項規章、布告、執照、路條,甚至書牘等;管理各種印章,當著達賴喇嘛的面蓋印。同時也要起草攝政王和司倫二位所需頒發的告示、證書、命令並加蓋印章;保管裝有全部印章的箱盒鑰匙,還要請達賴喇嘛親自給這些箱盒加蓋貼身印章封存;制定從孜仲至噶倫喇嘛的公職人員、各寺院的堪布、執事人員的委任或罷免的計劃,報請達賴喇嘛批准(上述譯倉勒空所辦事務需呈報的各種文件直接送交達賴喇嘛或攝政王、司倫,無需經噶廈轉);根據噶廈下達的指示,凡屬重要的政務,與仲孜共同討論,並主持大、小型會議。另外,孜學校、尼木司書(給地方政府書寫楷書的人)、埃巴司書(給地方政府書寫行書者)、手工局等也歸屬譯倉領導。

譯倉主事︰將堪、仲的口頭指示寫成文字;普通孜仲需向譯倉報告有關公私事務,要通過主事;指揮普通工作人員的工作。總之,如同噶廈的噶仲。

其餘孜仲工作人員︰根據譯倉管事的口頭指示,完成書寫等與譯倉勒空職權範圍有關的事務。

畫工翁則︰如同上述,完成與譯倉勒空有關的本職工作。


[南山律學辭典]
僧殘與本日治法

亦名:本日治法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與本日治者,二篇半壞,故號僧殘;洗心伏懺,理須謹重。行法未捨,更犯本條,可訶之甚。還依初日,故曰也。」濟緣記釋云:「本日治,謂行覆未滿,重犯前過。」(業疏記卷三‧二八‧一六)


懺波羅夷法

亦名:從僧乞波羅夷戒、波羅夷懺法、波羅夷開懺

子題:與學悔羯磨、學悔羯磨、與波羅夷戒羯磨、波羅夷戒羯磨、從僧乞波羅夷戒、盜殺準婬開懺、學悔沙彌、阿毘脂、初篇盡露方開乃據臨懺同篇盡露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先分別須治,後明立法。(一,分別須治)(一、僧祇)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二、十誦伽論)十誦,若犯重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沙彌過二夜。得為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歲。伽論云。謂無能作者,得為前二法。(三、母論)母論云,與白四悔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然障不入地獄。(四、治禪病經)治禪病經云,犯重懺者,脫僧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僧苦役,掃廁擔糞等。此行懺法,須者如彼。(二,正明立法)(一、正明)(一﹑對僧陳乞)律中,應教乞言:「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婬波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憫故。」三乞已。(二﹑正與羯磨)僧索欲問和。答云:『與波羅夷戒羯磨。』應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婬波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婬波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爾。已忍。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懺已行相)((一)奪行)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網法中。唯加不得眾中誦律,無能誦者聽。((二)入眾)與波羅夷戒已,僧說戒及羯磨時,來與不來隨意。((三)重犯)若重犯者滅擯。若犯僧殘已下,依篇聚治。十誦,與學沙彌猶是懺重比丘,犯僧殘已,乞別住六夜出罪,僧次第與之。(二、結示)上且約婬戒為方法;自餘盜殺準法除之。不同昔人唯婬開懺。」(事鈔記卷二八‧一五‧一一)

羯磨疏‧懺六聚法篇:「(一,敘開)(一、敘過明開)懺夷中,此根本罪,聖道之源。既已毀犯,一生絕分,道猶尚可,奈生報何。如僧祇中,捨此身已,來報即墮阿毘脂獄。如罪福經,隨犯一重,則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與他化天同壽受苦。洗心歸懺,佛教亦開。良由眾生信法未久,懷毒著妄,不思來苦,故迷造重。後發勝心,悔過前失;亦令學戒預入僧儔。諸律名為學悔沙彌也。(二、釋通開制)(一﹑示律緣)四分中,都無覆者,方與行法。若順教緣,犯竟無覆,即從求學。(二﹑引他執)今時濁重,不言開懺。或初雖覆,覆緣不成,並同前開,以無覆故。或有達教,初極覆藏,今始發心,則是制限。(三﹑明今決)若不許懺,是教不周。律制學已更犯方擯,不言覆懺不許悔學。故戒律中多從緣起,因制入法;至於後犯,未必如緣。婬戒本二,自是制緣;後犯刑科,何問新舊?(二,牒釋)言都無覆方與學者,對下二篇,故說斯耳。此既同死,開懺若生。何得片藏,餘露將乞。故隨犯者,皆同學之。僧殘不爾,尚有咽喉慧命未絕,戒身猶在。隨其隱顯,露者前除,餘有覆罪行乞行懺。致有罪夜離合,於緣長短。有斯量據,致列開制。(三,指法)若論作法,鈔中具張。」濟緣記釋云:「波羅夷,敘開中,初文,初明過重。如下,引示生報。阿毘脂即阿鼻,此云無間。罪福經即目連問罪福報應經。洗下,三明開懺。一﹑信淺,二﹑惑深,三﹑業重。今並反之,則可懺也。畢世堅持所犯重戒,故名學悔。不足僧數,位在僧末,故號沙彌。……今決中,初以理反責。故下,斥據本緣。律中緣起,懺者無覆,故牒入法。仍引婬戒,因須提那與本二行不淨故制;及後斷犯,不可執緣。牒釋中,初通示教意。此下,別釋兩篇不同之相,初明初篇盡露方開。文牒都無覆者,乃據臨懺同篇盡露;非謂從初始終無覆。古今兩義,通塞可見。僧下,次明二篇隨懺皆得。隱顯即是覆露。罪夜離合,罪謂本犯,夜即覆日,離則各隨長短,合則以短從長,即知隨懺不必盡露。」(業疏記卷二二‧二三‧一四)


造寺法式

子題:寺誥、寺院處所、祇桓圖、釋門多法、寺院造立非法、寺法滅、護持寺法、道眾須自敬以生俗信、道眾識法護持人皆宗仰、經坊、植樹、立石、戒壇居東、無常院在西、立剎、樓觀、池沼、栽蓮、香燈

行事鈔‧僧像致敬篇:「造寺法。有盛德法師,造寺誥十篇。具明造寺方法。祇桓圖樣,隨有所造,必準正教。并護持匡眾僧網綱要等。事繁不具,略引宗科造寺一法。(一,應法生善)謂處所,須避譏涉,當離於尼寺,及市傍府側等。佛殿經坊,極令清素,僧院廚倉,趣得充事,如此,則後無所壞。今時末法造寺,唯有處所,事得受用;亦有用羯磨法者;而限外無儀式表相,令人知者。故祇桓圖中,凡立木石土宇,並有所表;令人天識相,知釋門多法,故能影覆邪術,禽獸畏威;形儀隱映,為世欽仰。(二,無法致損)(一、造立非法)但歷代[帛*系]積,秉教陵遲;事存法隱,錯舉意旨。俗人既不曉法,眾僧未解示導。但相倣學,虛費財物,競心精妙,力志勝他;房廊臺觀,務令高顯,過彼便止,都不存法。(二、騰踐毀壞)又還自騰踐,如己莊宅,眾僧房堂,諸俗受用;毀壞損辱,情無所愧;屈道承俗,如奴事主,是名寺法滅也。其甚者,打罵眾僧,種種非法;取要言之,從僧強力抑奪,貸借乞請,乃至停屍僧院,舉哀寺內,置塚澡浴等,並非法也。(三、引勸俗流)若改往修來,追法更新,慎敬無犯者,是則護持寺法也。俗人造寺,本為求福,作出家之因,得道之緣;唯應禮拜供養,為法諮請,時時覲問,如法往來;彼此利益,自他無惱,名護持也。故增一云,阿闍世王,得信已後,敕國中,無令事佛之家,貲輸迎送。豈非僧傳正法,得信於人乎?(四、因誡道眾)(一﹑自敬生信)因即隨明敬護三衣,一切眾具,並如塔想,尊敬攝持。乃至剃髮染衣,戒體真旨,行來俯仰,整斂威儀,飲食施作,心常念法,憶而奉行者,俗人終不得輕爾陵慢,非法干亂。(二﹑舉俗況道)假令世中賢人,內心堅正,外有威儀,猶見敬肅,不敢侮弄。如文侯敬干木,似劉氏重孔明等。況出世道士,披佛法衣,遊佛行處,威儀庠序,見者生善,誰不尊敬?若有輕笑,皆由自失,故知無不敬也。敬則有儀,豈唯恭攝,冥招利養。田必良美,不求種子,而種子自投;道必純備,不須利養,而利養潛託。(三﹑結示自失)由此而觀,為俗人所薄者,非他咎也。以法滅於身,得使貴賤所見侵陵耳。若能識法護持人皆宗仰,誰敢侮慢之哉?以道敬貴人者,不得起迎將送,亦不得同床共坐,唯得大坐,鎮之以道。又亦不應生於憍慢。」資持記釋云:「造寺法,總示中,初標人法,即靈裕法師,稱美道行,故云盛德。寺誥,即彼文通題。具下,示其所述;事下,明今所引。次引示中,初文,前敘如法。譏謂譏嫌,涉即干涉;即近尼寺市傍等處。經坊,即今經藏。今下,次明非法。唯有處所,謂但造堂舍。而羯磨結界,時有行之,故云亦有。言限外者,或堂舍之外,或復寺外。故下,引示。木石等者,植樹表其生長;立石表其堅貞;戒壇居東,表發生之義;無常院在西,表傾沒非久;立剎,表迷者知歸;樓觀,表道品階漸;池沼,表魔外洗心,表行人心淨。餘如彼說,須者尋之。……次無法中,初科。[帛*系]積,猶言長久。秉,即執也。錯舉,謂每事廢立,皆任意耳。倣效,謂互習訛風。競心,謂[鬥@斲]競為懷。力志,即竭力用意。高顯,即副競妙之心。過彼,乃稱勝他之志。次科,明俗人愚暗,文敘本主,義通餘人。毀壞,約物;損辱,約僧。承即奉事。此科大字,並引寺誥,故注以助之。乞請即求索。請觀諸事,彼時尚然,今何足怪?更有殿堂飲醼,僧廚宰殺;寄著雜物,貯積糧儲;或射作衙庭,或編為場務;婚姻生產,雜穢難言。斯由道眾之非才,豈獨俗儒之無識?每恨法門之覆滅,孰為扶持?更嗟獄報之艱辛,誰當救療?必懷深識,豈不再思?是知禍福無門,唯人所召,有力能濟,傳而勉之。……四中,初科,有二。前勸敬奉法物。處所受用,恆勤屏淨;像設香燈,常須嚴潔等。乃下,次勸攝心念法。剃染,即念其形相,本圖何事,即經所謂當自摩頭等也。戒體,即念受體,勿違本誓,即經所謂念所受法等也。業理幽微,世多偽濫,故云真旨。行來等者,即念聖法,謂於四儀四事,皆遵開制,不容妄動。僧既內修,俗必加敬。」(事鈔記卷三七‧三五‧八)


[國語辭典(教育部)]

(一)ㄍㄜˊ, [名]

1.去毛且經過加工處理的獸皮。《說文解字.革部》:「獸皮治去其毛曰革。」如:「皮革」。《詩經.召南.羔羊》:「羔羊之革,素絲五緎。」

2.人體肌膚上的厚皮。《禮記.禮運》:「四體既正,膚革充盈,人之肥也。」

3.古代軍人所穿的甲冑。如:「金革」、「兵革」。《史記.卷二三.禮書》:「故堅革利兵不足以為勝,高城深池不足以為固,嚴令繁刑不足以為威。」

4.《易經》卦名。六十四卦之一。離(?)下兌(?)上,表去故、變革之象。

5.姓。如漢代有革鑒,明代有革從時。

6.二一四部首之一。

[動]

1.變更、改換。如:「改革」、「洗心革面」。晉.桓玄〈鸚鵡賦〉:「革好音以遷善,效言語以自騁。」

2.除去。如:「革職」。北齊.劉晝《劉子.卷九.風俗》:「立禮教以革其弊性,風移俗易而天下正矣。」


便好

ㄅㄧㄢˋ ㄏㄠˇ, 1.正好。宋.辛棄疾〈題鶴鳴亭〉詩:「便好洗心依佛祖,不妨強笑伴兒童。」

2.妥善、美好。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一》:「汝曹何不釋去兵權,擇便好田宅市之,為子孫立永久之業。」


退藏於密

ㄊㄨㄟˋ ㄘㄤˊ ㄩˊ ㄇㄧˋ
退隱藏身,不使人知,而使才能存養於內。《易經.繫辭上》:「聖人以此洗心,退藏於密。」


革面洗心

ㄍㄜˊ ㄇㄧㄢˋ ㄒㄧˇ ㄒㄧㄣ
比喻澈底悔悟,重新作人。參見「洗心革面」條。如:「他決定革面洗心,做個腳踏實地的人。」


欣慰

ㄒㄧㄣ ㄨㄟˋ
既高興又安慰。如:「看到他出獄後能洗心革面、奮發向上,雙親無比欣慰。」宋.蘇軾〈答曾子宣書〉:「伏審履茲秋涼,台候萬福,欣慰之極。」


重新做人

ㄔㄨㄥˊ ㄒㄧㄣ ㄗㄨㄛˋ ㄖㄣˊ
比喻革除惡習,從頭做起。如:「自從出獄後,他即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悟道

ㄨˋ ㄉㄠˋ
證悟真理。唐.王維〈與胡居士皆病寄此詩兼示學人〉二首之一:「洗心詎懸解,悟道正迷津。」宋.吳自牧《夢粱錄.卷二○.小說講經史》:「談經者,謂演說佛書,說參請者,謂賓主參禪悟道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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