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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相相違因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由有法與法之二語而成,「聲」之語為有法,「無常」之語為法。其有法與法各有意許與言陳之二者,其言陳云自相,其意許云差別,今為法之言陳,故云法自相,然立者所說之因於所立之宗法中,法之自相相違反對,謂之法自相相違因。例如所謂「聲為常,所作性故,如虛空(同喻)如瓶等(異喻)。」所作性之因不轉於同品之常,而轉於異品之無常,故相違法之自相之「常,」而反生成立無常之過也。見因明入正理論。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法自相相違因(梵dharma-svarūpa-viruddha-hetu,藏chos-kyi ṅo-bo daṅ ḥgal-baḥi gtan-tshigs)

因明學用語。又作法自相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闕因三相中第二、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後陳的表面意義(自相)相違,致使所欲成立的宗無法成立,因而成過。《因明入正理論》舉例如下(大正32‧12a)︰「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設若聲生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所作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瓶等。」或者聲顯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電瓶等。」時,由於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兩者皆是聲無常的正因,今以之為聲常的因,結果是同品全無,異品全有,如此不僅不能成立聲常的宗,反而可以使聲無常的宗成立,所以成為過。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八章(摘錄)
法自相相違就是立因與言陳的宗法相違的過失。《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a)︰「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這裡用了兩個例子來說明法自相相違,為了便於說明,還是把它們分別在下面︰

聲生論云︰
聲常,(宗)
所作性故。(因)
聲顯論云︰
聲常,(宗)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

這兩個例子中的因,都與宗法的自相相違。「所作」因和「勤勇」因原是「聲無常」宗的正因,現在用來成立「聲常」,當然是同品無而異品有,與宗法相違。

法自相相違是「四相違」中最有代表性的過失,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云(大正44‧128b)︰「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說法自相因﹖答︰正所諍故。」這就是說,相違過主要在於因與宗法的自相相違,因為立敵所爭論的正是這宗上的法是否為有法所具有。所以從正理派到法稱都把法自相相違作為唯一的相違過來看待。

法自相相違與比量相違(宗過之二)是很近似的,初學者往往不易分辨其細微之差別︰試看《因明入正理論》所舉的例(大正32‧11b)︰「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中略)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前者以瓶常為例,後者以聲常為例,瓶常、聲常,何其相若﹖為什麼說瓶常就是比量相違,而說聲常則是法自相相違呢﹖《義心》云︰「比量相違,遍乖一切,立瓶是常,無因成故。此(法自相相違)立聲常,不乖眾解,對聲性因,許成立故。」

這段話較好地把比量相違與法自相相違區別了開來。《義心》意為︰比量相違是立宗己見與因相違,所以瓶常宗無因可成;而法自相相違則是立宗尚未有失,因為立聲常宗還可以用「聲性」因(廣義的因,即喻)來成立它。直到立者舉出「無常」因來,方始產生法自相相違的問題。《義心》所述是歸納了《莊嚴疏》、《因明入正理論疏》等意見而來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提到比量相違時云(大正44‧95b)︰「比量相違,彼但舉宗,已違因訖。」《莊嚴疏》卷三說相違因云︰「宗言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

從這些片斷的論述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比量相違與法自相相違的主要差別在於瓶常宗的錯誤比較明顯,聲常宗的錯誤則不明顯,須立因後才返顯出它的錯誤來。由此我們可以更明確地說,比量相違的錯誤在於宗,而相違因的過失主要在於因,從宗的本身來看,不一定是荒謬的。印度正理論家曾舉過這樣一個例子︰

  水是冷的,(宗)

  因其放在火上故。(因)

此宗並非不能成立,問題是出在因法與宗法相違上面,因此此因於宗的同品遍無,卻於宗的異品遍有,是犯了法自相相違過。

相違過與相違決定也容易混淆,也有加以區別的必要。其不同主要表現為下列三方面︰

第一︰相違過是「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即以同一之因,以成相違之宗,使其自證矛盾;相違決定則是立敵各執一因,各成一宗,在對立者所立比量的牽制與抵消中令因不定。如勝論派立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聲生論則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來抗衡。由於這兩個比量各具三相而旗鼓相當,所以就都成了不定之因。

第二,相違過是因違於宗,因此缺第二、三相;相違決定則是二因「各自決定,成相違之宗」,因此從立敵各自所立的比量來看,倒是「三相具足」的。

第三,相違過屬「九句因」第四、第六兩句,相違決定則不在「九句因」之中。

由以上三方面的不同,使相違過與相違決定過明顯地區別了開來。

明確法自相相違與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的區別有助於我們深入理解相違因的本質。

如上所述,法自相相違是立者的因與宗法相違,因此敵者可以不改其因,出相違量對立者的比量進行破斥。茲將立敵所出的前後二量對照如下︰

(聲生論立前量云︰) (勝論立後量云︰)
 聲常,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所作性故,
 同喻如空,      同喻如瓶,
 異喻如瓶,      異喻如空。

由以上二量可以看到,敵者所出的相違量確是不改其因,但卻「返成無常」;在喻上,則是將立者的同異二喻倒換過來。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云(大正44‧128c)︰「(破)此一似因(指法自相相違因),因仍用舊,喻改先立(即改前量之喻)。」

法自相相違以及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均不能再作細微的劃分。但是一個相違因卻可以同時犯各種相違過,故《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云(大正44‧128b)︰「所乖返宗不過此四,(中略)能乖返因有十五類。違一有四︰謂各別違;違二有六︰謂違初二、違初三、違初四、違二三、違二四、違三四;違三有四︰謂互除一;違四有一。故成十五。」

把《因明入正理論疏》所說相違因交叉犯過的十五類情況分別開列,應如下述︰(按四種相違過的排列次序,簡稱為1、2、3、4)

違一有四︰違1,違2,違3,違4;
違二有六︰違1、2,違1、3,違1、4,違
2、3,違2、4,違3、4;
違三有四︰違1、2、3,違1、2、4,違1
、3、4,違2、3、4;
違四有一︰違1、2、3、4。


[法相辭典(朱芾煌)]

因明入正理論云: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如疏七卷三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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