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彌大僧持奉行同
[南山律學辭典]行事鈔‧沙彌別行篇:「四分,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就前相
中,據論業體,具受七支,如律文中大小持說,約緣明十,說境同僧,故律隨戒,並結吉羅。但對受列相,不可具陳,且列易犯,前誨示耳。後諸行相,依師誨示。如比丘中且示四重,如是例也。」濟緣記釋云:「戒相,通數中,初科,初明體具。大小持者,即犍度名。彼明沙彌大僧持奉行同。既發七支,則遍該萬境;不同有部但發四支,唯獨具戒發七支耳。隨戒即僧尼戒本,戒戒下文結三眾罪,可證同僧,但唯結一品與僧尼為異。但下,次明列十所以。下舉具戒說相為例,事義頗同。」(業疏記卷一一‧三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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