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思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術語)三思之一。作事而決定思想也。
(名數)凡發動身語二業,有三思:一審慮思,將發語而先審慮之思也。二決定思,起決定心而將發動之思也。三動發勝思,正發身語而動作善惡事之最勝思也。此中以前二思為意業,以第三動發勝思為身語二業。見義林章三末。
(名數)一身業,作於身者。二口業。說於口者。三意業,思於意者。此三業大乘唯識分別假實之二,身語二業有假實之二種,意業唯為實之一種。身業之假法,為取捨屈伸等身形之表色,攝於色處之中。語業之假法,為音聲之屈曲,攝於聲處。小乘立之為實之業體。身語意三業之實法,為意識相應之思心所。思有三種:一審慮思,將發身語而先審慮之思也。二決定思,起決定之心而將欲作之思也。三動發勝思,正發身語而動作善惡事之思也。此中取第三現行動發勝思善不善之思為身語二業之體,取第一第二之二思為意業之體。見義林章三末。
又一福業,為顯界之善業可招樂果者。二非福業,為欲界之惡業可招苦果者。三不動業,謂屬於色界無色界之禪定意業也。屬於欲界之身口意三業,於其果報有由他之緣力而時為移動者。如可受人趣之果者,亦為他之惡緣所引而感鬼趣之果。然修上二界之禪定者,依其禪定之差別而可受之上界地地果報,決無變動,故禪定總名不動業。見俱舍論十五。
又一善業,順於道理之作業。二惡業,逆於道理之作業。三無記業,其作業中庸而佛記不為善惡者。又不能記受苦果受樂果者。見大乘義章七。
又一漏業。感分段生死之果報者,凡夫之所作。二無漏業。感方便有餘土之果報者,二乘之所作。三非漏非無漏業,感實報土之果報者,菩薩之所作。見止觀三之上。
又一順現受業。俱舍謂為順現法受業。於此生作業於此生受果報者。二順生受業,俱舍謂為順次生受業。於此生作業於次生受果者。三順後受業,俱舍謂為順業次受業。於此生作業,於二生已後受果者。見雜集論八,大乘義章七。又一曲業,依諂而生之身口意三業也。二穢業,依瞋而生之三業也。三濁業,依貪而生之三業也。見俱舍論十五。
又一順樂受業,自欲界至色界第三禪天之所有善業,名為順樂受業。以能感樂受故也。二順苦業,欲界之一切不善業也。三順不苦不樂受業,自第三禪天至已上有頂之一切善業。唯感意識之捨受也。見俱舍論十五。
(名數)身口意三處之所作也。如身之所作,口之所語,意之所思是。其他三業有種種。
(術語)對於剎那等起而言。因等引起業之意。申言之,即表業及無表業,必於其前念,有善惡之心心所,因之而發。謂動機也。此有遠因等起,與近因等起之二種。遠因等起者,思惟之思,即思業,當於唯識所謂審慮思,決定思,謂豫思惟所作之事,間接為業之因也。近因等起者,作事之思,即思已業,當於唯識之動發勝思,謂隨思而為所作之事,動身發語也。所作業之三性別,由近因等起而判之。出於俱舍論及記第十三。
指三種審慮對境之精神作用。即:(一)對境取正因邪因俱相違等之相,加以審察思慮,稱為審慮思,又作加行思。(二)審慮後,決定其意,稱為決定思。(三)其後,方才發動身、語二業,稱為動發勝思,又作等起思。又以其勢力強勝,故謂之勝。其中,前二思為意業。動發勝思又可分為動身思與發語思,動身思為身業,發語思為語業。配以因等起、剎那等起,則有二說:(一)審慮思與決定思之初念為遠因等起,決定思之最後念為近因等起,動發勝思為剎那等起。(二)前二思為遠因等起,動發勝思之初念為近因等起,第二念以後為剎那等起。〔大乘成業論、成唯識論卷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參閱「思」3807) p580
為「剎那等起」之對稱。即由思惟等之心的作用,以引發起業者,稱為因等起。與「動機」同義。亦即指引起表業及無表業之心、心所。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七、俱舍論卷十三等,以因等起有引發、能轉之義,故又稱為能轉心、轉心。有遠、近二種:(一)遠因等起,即預先思惟所要作之事,為間接之業因。相當於唯識之審慮思、決定思。(二)近因等起,即隨思而作所作之事,亦即動身發語之意。相當於唯識之動發勝思。然另有一說,則謂決定思之前念為遠因等起,決定思之後念為近因等起。〔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參閱「剎那等起」3732、「思」3807)p2300
梵語 cetanā,或 cint。心所之名。為造作之義。為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即對境審慮而引起心、心所造作之精神作用。近於現代語所謂之「思想」、「意志」等。思,在俱舍宗為十大地法之一,恆與一切之心相應。在唯識宗為五遍行之一,當心起時,必有思之作用。蓋思乃令心、心所造作之法,為身語意三業之原動力。
依俱舍論卷十三載,思有思惟思、作事思二種:(一)豫先思惟所應作之事,稱為思惟思。(二)欲作其事之思,稱為作事思。此二者共稱為思業;若已發動身、語二業,則稱思已業。於此,思業同於意業,以心所之思為其體;思已業同於身、語二業,以色聲為其體。然經部與大乘唯識宗則皆以思為三業之體。
據成唯識論卷一載,思有三種:(一)審慮思,先對境取正因、邪因、俱相違等之相,加以審察考慮。(二)決定思,審慮之後,決定其意。(三)動發勝思,決定其意後,發動身、語二業,令發生作用。三者同於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所說之加行思、決定思、等起思。前二者相當於俱舍論之思惟思,後一者相當於作事思。然俱舍等主張思惟、作事二思以心所之思為體,別於以色聲為體之身語二業,而大乘則主張三業皆以思為體,是為二者相異之處。又大乘依「思乃造作之義」,而以眼觸所生乃至意觸之六思身為行蘊;然於俱舍等則謂,行蘊並不限於思,而廣攝其他之心所及不相應法。〔中阿含卷三十三釋問經、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 p3807
梵語 manas-karman。三業之一。意即依心王之業;業為造作之義,廣義而言,包含一切或善或惡或無記等之行為動作。俱舍論卷十三(大二九‧五五上):「思謂意業。」蓋思為造作之義,令心王造作善、惡、無記等,故意業即與「思」同義。又據成唯識論卷四舉出,思可分為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思三種。其中,與審慮、決定二者相應而造作者,稱為意業。
此外,據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卷七所舉,意業具有如下二種心:(一)精進心,即發菩提心修習善業,而遠離一切懈怠之心。(二)退轉心,即於諸善法不能進修,或暫時發心修行,而常生退屈之心。(參閱「三業」638、「思」3807) p5447
梵語 karma-mārga。業作用之場所(所行之義),或指有情眾生苦樂果報(異熟)之通路(能通之義)。一般分十善業道與十惡業道兩類。小乘說一切有部以「所行之義」來解釋業道,認為十善、十惡之中,屬於身、語二業者,各有七種,其本身即為業;以其為思業(意志、意業)作用之場所,故稱業道。復次,意亦有善惡各三種(即無貪、無瞋、正見;貪、瞋、邪見或癡),其本身雖不屬於業,然此三種產生時,思業即以此為場所而有作用,故亦為業道。
經量部與大乘唯識宗認為十業道皆為業,統稱為業道。蓋業道以「思」(分為動發勝思、審慮思、決定思)為其體,其中,動發勝思乃動發身、語等行為(前七業道)的現行之思,名之為業,其業復成為審慮思與決定思作用之場所,故為業,亦為業道。又如此以現行之思為因,所熏習之思的種子亦為業道。此外,貪、瞋、癡三者本身即為業,而三者之間,由貪生瞋,由瞋生癡;前者能夠成為後者之道,或輾轉互為道,如此能成為輪迴六道之通路,故亦稱業道。此一論點,即以所行、能通二種意義來解釋業道。然而此業道,完成業之經過可分加行(預備之行為)、根本(完成行為)、後起(完成後之從屬行為)等三階段,其中,「根本」即稱「根本業道」。〔俱舍論卷十七、阿毘達磨發智論卷十一、成唯識論卷一、瑜伽師地論卷八、卷五十九、卷六十〕(參閱「十善十惡」468、「業」5494) p5502
轉與隨轉之並稱。轉,梵語 pravrtti,即轉起,謂法之生起;隨轉,梵語 anuvrtti,謂隨彼法而生起。將作業時,為因而能引發其業之心,稱轉心,亦稱能轉心。與彼業同時生起而不相離之心,稱隨轉心。轉心與隨轉心二者,皆緣於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思而起業,故稱等起,舊譯緣起。其中,轉心乃在正作業前為因,能引發其業者,故稱因等起,即對後果而稱因,舊譯稱生因緣起。又依其後果之遠近,分為遠因等起、近因等起。隨轉心則係正作業時,同剎那之心心所,故稱剎那等起,舊譯為共剎那緣起。〔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七、俱舍論卷十三、順正理論卷三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一、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 p6625
指身所造作的業。與意業、語業共稱三業。可分善惡二種,身惡業指殺生、偷盜、邪淫;身善業則為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或進而指慈悲行、布施行、清淨行。
身業又分立坐屈伸舉手投足等有所表示的表業,以及由表業所引起防非止善等勢力的無表業。如《眾事分阿毗曇論》卷五云(大正26‧650b)︰「云何身業﹖謂身作及無作。」關於表、無表業,大小乘諸部所說有異。其中關於身表業,說一切有部以實的形色為其體,正量部以動為體,譬喻者以由心所引生能動手等非顯非形之色為體。經量部則立形而以之為身表,但身表是假而非實,依能令身運動之思的身門而行者即為身業。唯識大乘亦以動身之勝思為其體性。另外關於無表業,說一切有部以實色的無表色為其體,但《成實論》卷七〈無作品〉以非色非心為體,經部及大乘則以之為假立,只是一種思種子的功能。
◎附︰《成業論》(摘錄)
身,謂諸根大造和合差別為體。業即是思差別為性。積集所成,是為身義。大造極微積集成故。有說種種穢惡集成,是為身義。身是種種諸不淨物所依處故。若爾天趣應無有身。隨作者意,有所造作,是為業義。能動身思,說名身業。思有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若思能動身,即說為身業。此思能引令身相續異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動身之業。除動之言,但名身業。如益力之油,但名力油。如動塵之風,但名塵風。此亦如是。
十業道中,初三業道,許身業攝。謂殺生,不與取,欲邪行。如何思業而得彼﹖名由此思業,能動其身,令行殺盜,及邪行故。思力動身,令有所作,即名思作。如世間說︰狂賊燒村,薪草熟飯。思復云何得名業道﹖思有造作,故名為業。復與善趣惡趣為道。通生彼故,得業道名。或所動身,是思業道。三種思業,依彼轉故。又殺盜淫,由思業起,依身而生。隨世俗故,亦名身業。然此實非善不善性。亦隨世俗,假立其名。為令世間依此門故,於善惡思,勤修止作。是故假說善不善名。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一、卷十三;《成唯識論》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雜阿毗曇心論》卷三;《順正理論》卷三十三;《品類足論》卷七。
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即對境審慮,使心心所活動、造業的精神作用。如《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19a)︰「思謂能令心有造作。」《順正理論》卷十云(大正29‧384b)︰「令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成唯識論》卷三云(大正31‧11c)︰「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俱舍家等以此為十大地法之一,恆與一切心相應,唯識家則以之為五遍行之一,心起時必有。
《俱舍論》卷十三謂思有「思惟思」、「作事思」二種,云(大正29‧68c)︰「契經中說有二種業︰一者思業,二思已業。此二何異﹖謂前加行起思惟思,我當應為如是如是所應作事,名為思業。既思惟已起作事思,隨前所思作所作事,動身發語名思已業。」此謂預先思惟所應作的事稱為「思惟思」,欲作其事之思稱為「作事思」。此二者都稱為思業。若正發動身、語二業即稱思已業。此中,思業即意業,以思心所為其體;思已業即身、語二業,由前之思而等起,故以色聲為體。但經部及大乘唯識家認為三業皆以思為體。
經部及大乘唯識家又謂思可區別為「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思」三種,此謂之「三思」。《成唯識論》卷一云(大正31‧4c)︰「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此謂對境取正因邪因俱相違等相,而審察考慮之,稱為審慮思;審慮終了,意有所決則稱決定思,正動發身語之位則稱動發勝思。其中,審慮、決定二思相當於《俱舍論》所說的思惟思,動發勝思相當於作事思。
又,大乘以思是「造作」義,故唯名眼觸所生乃至意觸的六思身為行蘊,但俱舍等認為行蘊不僅限於思,也廣攝其餘心所及不相應法。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三〈釋問經〉;《品類足論》卷一;《大毗婆沙論》卷十六、卷四十二、卷七十四、卷一一七;《雜阿毗曇心論》卷三;《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五、卷九、卷十八;《順正理論》卷三十三、卷三十六。
指有情之行為。梵語karman,音譯羯磨,為「造作」、「行為」之義。此「業」之思想,原是印度獨特的思想,在印度人中相當普及,並以之為招致輪迴轉生之一種動力。佛教沿用此語,謂以此「業」為因,能招感苦樂染淨之果。而得眾生與器界之報;若於迷界而言,由煩惱起業,由業招感苦果,現出迷界之依正二報。佛教認為一切萬法無不基於因果之法,不僅眾生之種種苦樂果報,其依報──世界之淨穢等,亦悉由業所感。
業之種別甚多,大別之,不出身業、語業、意業三種。此身語等業又可依表、無表之標準加以區分。能表示自心之善等以令他人知曉之業,稱為表業;不能表示自心之業,稱為無表業。依《俱舍論》卷十三所載,表業、無表業俱以色性為體,故身語二業各有之。意業非色,不能表示,故不稱為表;無表故亦無無表。依此說,業總有五門,即身表業、語表業、身無表業、語無表業、意業。然若依《成實論》卷七所說,意業亦有無表。另外,《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載,大乘亦有人謂意有表、無表二種。又,《成實論》卷八分別作業、無作業、非作非無作業,謂業有此三種,其中非作非無作即是意業。
此外,諸經論中將業分別為思業、思已業二種。「思業」是所謂心所之思,即意業;「思已業」又稱思所起業,謂思之所作,即身語二業。此中,說一切有部說身語二業係以色聲為體,故思已業即為色業,然而經量部及大乘謂三業皆以思為體,故思惟思(即「審慮思」、「決定思」二思)為思業,作事思(即動發勝思)為思已業。
此外,又可約三性,而將業分為善業、惡業、無記業三種。或約界之上下及感果之可愛、非可愛,分為福業、非福業、不動業。或約苦、樂、捨三受,分為順樂受業、順苦受業、順不苦不樂業三種;又,此三受業各有定、不定之異,故可再分為決定業、不定業二種;又,決定業中由於受報之時限不同,故可分為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三種,此三種與不定業合併為四業;又有將不定業分為時分不定異熟定、時分不定異熟不定二種,合併前三種決定業而稱五業;又可將三種決定業各分「時分異熟定」與「時分異熟不定」二種,加上前述二種不定業,總計為八業。此外,又有多種分類法,文繁不具。
關於業之感果,亦有多說。綜言之,斷道之有漏業具有五果,即異熟果、等流果、離繫果、士用果、增上果。斷道之無漏業唯有四果,即除去異熟果。其餘非斷道之有漏善及不善業亦有四果,即除去離繫果。其餘非斷道之無漏及無記業唯有三果,即除去異熟與離繫二果。一一諸業準之可分別其果。
此外,業為感果之因,故稱業因;牽引業之力,稱為業力;業之作用,稱為業用;繫縛有情,令不自在,稱為業縛、業繫或業繩;其所感之果報,稱為業果或業報。
◎附一︰印順《成佛之道》第三章(摘錄)
頌文︰「有報必由業,微小轉廣大,能引或能滿,決定或不定,現生或後報,諸業不失壞。」
解說︰正見有業有報,有善有惡,這除少數的邪見而外,一般人都是信認的。可是,善與惡,約行為的價值而說,自有他應得的果報。如不能對此有定見,那在某種環境下,善惡的信解,就會動搖了。從前,有位忠君愛國的大臣,被帝王處了死刑。臨死時,他對兒子說︰「我要教你作惡,可是惡是做不得的。我要教你行善,我可沒有作惡呀!」他自己行善而沒有好報,於是對善惡就發生了疑惑。所以不但要正見善惡,還要正見善惡的業報。
一切眾生所「有」的一切果「報」,「必」然是「由」於「業」力所招感。有業然後有報,有種種不同的業,所以有各各不同的報;業是非常多,非常複雜的,所以果報也是極多而又是極複雜的。什麼是業﹖什麼是報呢﹖業是事業,是動作。我們的內心、身體與語言的動作,凡由於思力──意志力所推動的,都是業。但現在所要說的,指從我們身口意業的活動、或善或惡的活動,而引起的一種動力;這是道德與不道德的價值。行善作惡等事業,如農工的工作勞動。業力,如勞動所得的工價──貨幣。憑工作所得的貨幣──(代表)勞動價值,就能拿來換取適當的用品;所以有某種業力,就能感得某類的果報。說到報,嚴密的意義是異熟──異類而熟;這在因果系中,屬於因果不同類的因果。如為善而得天國的福樂,作惡而墮受地獄的苦痛。依所作的業力,感受苦或樂的報,這是正見的重要項目。惟有這樣,善惡才有一定的價值。
關於業報的意義,應該略說幾項重要的。
(1)「微小」的業力,是可以「轉」化為「廣大」的。這是說,小小的善業或惡業,如不斷的造作,就會積集而成重大的業力。如《法句》說︰「勿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善業也如此。這與古人所說︰「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意義一樣。還有,如造作害人的惡業,本來算不得重大,可是自己對於這一惡業,時時覺得害得巧妙,害得滿意。這樣的不斷隨喜惡業,小惡的力用會廣大起來,與大惡一樣。同樣的,雖只是小小的善業,如自己能時時生歡喜心,小善也就漸漸的成為大善了。所以,我們不應該忽略輕業,不可隨喜惡業,而應該隨喜善業才好。
(2)在種種業中,有一類特強的業力,「能引」我們感到五趣中的一趣報體,或生天上,或墮地獄,或墮傍生。其中又有種種類別,如傍生中或虎或魚等。凡由強業而感得一趣的總報體(「得蘊,得處,得界」),成為某趣的眾生,叫引業。還有一類業,並不能引我們感得生死的總報體,卻「能」使我們對於這一報身的種種方面,得到圓「滿」的決定,叫滿業。如生而為人,儘管萬別千差,而同樣是人,人是引業所感的總報。餘如六根有具足與不具足,相貌有莊嚴與醜陋,容色有黑白,目睛有威光或無威光,音聲有優美或粗俗,嘹亮或低滯……這種人各不同的差別,都由不同的滿業而感得。不過,其中還有業報與現生功力(長養)的差別︰如人類的目光望遠,有一定的限度(也是人各不同的),這是業力。經藥物、營養、保護、訓練,使達到限度中的極限,或老年而目力很好,這就有賴現生功力的長養了!
(3)業又有「決定或不定」二類;其中又有時與報的不同。有的業,要感什麼報,是決定了;而在什麼時候受報,現生或來生,是不決定的。有受報的時間是決定了;而所感的什麼報,還沒有決定。有所感的果報,受報的時間都定了;這如造作五無間業──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的,來生一定要墮落地獄。也有時與報都不決定的,這大致是輕業。依古德說︰一切業,都是不決定的。換言之,一切業都有改善可能性的。所以只要能痛下決心,什麼惡業,都有化重為輕,或不定受的希望。《鹽喻經》說︰犯了重大惡業的,只要有足夠的時間(如老死迫近,就難了。但依《觀無量壽佛經》,還有念阿彌陀佛的一法),痛下決心,「修身,修戒,修心(修定),修慧」,重業是可以輕受或不定受的。這如大量的鹽,投入長江大河中,水是不會鹹的。反之,雖造作較小的罪,卻不知道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還是要招苦報的。這等於少量的鹽,放在小杯裏,水還是鹹苦的。這是業不決定的有力教證。大乘法中,觀業性本空,能轉移懺除重罪,也就是修慧的意義。所以,犯了重惡業的,不必灰心,應深切懺悔,修學佛法。
(4)從造業與受報的時間來說,可分為三時業︰「現」報業,是這一生造業,現生就會感果的。「生」報業,要等身死以後,來生就要感報的。「後報」業,是造業以後,要隔一生、二生,或經千百生才受報的。所以造業受報,不能專在現生著想,如說︰「行惡見樂,為惡未熟,至其惡熟,自見受苦。行善見苦,為善未熟,至其善熟,自見受樂。」在這三時業中的現報,可能是輕業報,也可能是重業的「華報」。因為現生的果報,是以前善惡業力所招感決定了的;沒有死,是不能有根本或重大改變的。輕業為什麼可以受現報呢﹖因為輕業不致改變這一生的重要報果。例如政府現由某黨主政,自有其根本政策,不能作相反的重要變革。在野黨如有不重要的意見,現政權是樂意採用的。重業為什麼現受華報(對將來的果報而說)呢﹖因為業力太重,對現有報體,起著重大的影響。這等於在野黨的勢力太強大了,現政權不能不接受多少意見,只要不危及政權的存在,與該黨的主要政策就好。至於生報業及後報業,都是有輕有重的。
總之,業是有種種不同的,但有一點是絕對相同的,就是「諸業」在沒有受報以前,如不是修證解脫,那是怎麼也「不」會「失壞」的。有業,就會有果報;今生不受報,來生不受報,就是千千萬萬生,業力照樣存在,只要因緣和合,還是要受報的。三昧水懺的緣起中說︰西漢時,因袁盎的中傷,而殺害了鼂錯。袁盎所作的殺業(教他殺),一直沒有受報。直到後身為悟達國師時,那已是晚唐了。悟達國師因貪染沈香座,惡業才感報而患人面瘡。這傳說,也就表示著業力不失壞的意義。
◎附二︰印順《唯識學探源》第三章第三節(摘錄)
業力是佛法中最主要的論題。眾生種種的差別,獲得自身行為應得的結果,都建立在業力上。初期的佛教,因業力已普遍的受人信仰,所以多說明業力的必然受果與業用的差別;對於業力的體性與怎樣存在,反而很少解說。佛弟子在自行化他的要求上,不能不討論業的體性與怎樣的存在;業力也就理論化,展開了各家各派的解說。一直到現在,業力還需要深刻的研究。它的因果(異熟)必然性,還需要再確立。
業,雖剎那間過去,而招感後果的力用還是存在。這「業力的存在」,是身口行為所引起的,是生起後果的功能。業力的存在,就是動力的存在。在這些上,它與種子或熏習,比細煩惱與種習的關係更密切。可以說,業力生來就含有種子的意味。我們只要稍微考察一下各派關於業力存在的說明,就很容易看出它是怎樣的向種子說前進。像《楞伽經》的「業相」與「心能積集業」的業,簡直就是種子的異名。要研究種習,是不能忽略業力的。(中略)
關於「業力存在」的體性,有部是「無見無對」的色法;經部是思上的功能;成實、正量、大眾它們是心不相應行,但又有有別體、無別體的二派。有部把潛在的業力,看成色法,確有極大的困難。色的定義,是變壞或變礙,無表色對這兩個定義,都不見得適合。色法的定義,本是依據常識的色法而建立的,把這定義應用到能力化的細色,自然要感到困難。這正像一般哲學家的唯心唯物的心、物定義,往往不是常識的心、物一樣。經部說業力是思心所的種子,雖說它「此無別體」,「此不可說異於彼心」,到底業力沒有能緣覺了的心用,不能適合心法的定義。這樣,還是放在心不相應行裏,但非色非心的又是什麼呢﹖
我以為,潛在的業力,是因內心的發動,通過身語而表現出來;又因這身語的動作,影響內心,而生起的動能。它是心色為緣而起的東西,它是心色渾融的能力。最適當的名稱,是業。身表、語表是色法,因身語而引起的潛在的動能,也就不妨叫它無表色;至少,它是不能離卻色法而出現的。不過,有部把它看成四大種所造的實色,把它局限在色法的圈子裏,是多少可以批評的。潛在的業力,本因思心所的引發而成為身口顯著的行為;又因表色的活動,引起善不善的心心所法,再轉化為潛在的能力。叫它做思種子,或心上的功能,確也無妨。不過,像經部那樣把業從身、語上分離出來,使它成為純心理的活動,規定為心上的功能。唯識思想,誠然是急轉直下的接近了,但問題是值得考慮的。
◎附三︰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摘錄)
十二緣起說以及用來解釋個體之因果程序全部,其意義都含在「業力」一名詞之內。故我們可以預料佛教哲學家必定對於「業力」一名,辨之甚詳。東洋人對於無論什麼東西若是十分注意,就會把他分成許多類;果然,佛家的業力也有許多分部。我們若要把這些零零碎碎的部屬仔仔細細寫下來,未免是件無益的事;特別是因為其中有許多都只有道德的意味,與哲學卻無關。但是也未嘗不有幾個一般的類名是值得講講的。
說一切有部與瑜伽宗為業力分部之時,所最留心的是怎樣纔能把佛教的各種sila(「尸羅,正譯清涼,傍譯戒」)或曰「律儀」一概網羅進去,而且使他們各得到相當的位置。但是他們也很費了事把業力分為「有表」和「無表」兩類,與「有表色」和「無表色」相應。此外講業力所用的方法很無系統,然我們把《阿毗達磨俱舍論》取來略讀,即見其中(第四分)列有以下諸術語,其中有幾個頗能令我們想見北宗的因果程序論,關於解釋個體的那一部份是怎樣的。
最重要的幾個術語是︰
(1)順現法受業︰即此生即須受果報之業。
(2)順次生受業︰即來生始受果報,否則即無果報之業。
(3)順後次受業︰即第二生以後某生始受果報之業。
(4)定業︰即受果時分有定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5)不定業︰機緣成熟即能受果,然無定時之業。
(6)自受業(﹖)︰即果報純須作業者自受之業,與下一種業相敵對。
(7)異受業(﹖)︰即果報由自他共受之業。
(8)本地業(﹖)︰即果報在來生受生地(譬如富人家或窮人家,為人或為天人等等)之業。
(9)環境業(﹖)︰即果報來自來生環境之業。
新上座部人,即佛鳴及他的私淑者,對於業的分類更能注意,他們從各方面下手把各種業的關係詳細開明。
他們首先把業就時間、功用和果報輕重該三點上區分。每一種業又再分成四部,故新上座部的分類共有十二單位。
(1)就時間上區分,業有以下幾類︰
{1}急效業︰即果報不出今生之業。此種業如被他力所制不能生果,即不復有效。「獵者發矢擊鹿,如不中,則於鹿無傷。」
{2}緩效業︰即來生始受果報之業。此業如因他因牽制不在來生生效,亦不能再有效。易言之,此種業之果報如來生不現,即永不能現。
{3}無定期效業︰即將來某一生必受果報之業。此種業之有效期限長於前兩種業的,故無論何時皆可生果,除非造業者在果報出現之前,已證涅槃,此業因而變成不效業。
{4}不效業(直譯則為「已有業」)︰此包括前面三種業中因自身力量薄弱不能生果者,或與更強盛的業力相抵銷者。
(2)就行相上區分,業有以下諸分部︰
{1}能生業︰此種業能令「想」起,隨即退隱於密。他將來是否繼續活動,全看他是得助或被抵銷(看以下兩種業)。此處所謂「想」,是指「有」支的動作,即照時間區分,應該算緩效業的在今生所生之果報。
{2}能持業︰此業能助前一種業(能生業),使所生現象得到穩固的地盤。
{3}能消業︰此業能使前兩種業無效。善業惡業,此業均有力取消。
{4}能毀業︰此種業較能抗業更強,故能將正在活動著的業,以及待發的業連根拔去,使之不能生果。
(3)就果報的輕重區分業,則得以下諸分部︰
{1}極重業︰此種業能駕馭其他各種業,故得極重之名。牠有時是屬於善業一類的,有時是屬於惡業一類的。但牠無論是善或是不善,皆可以或為能生業,或為能持業,或為能消業,或為能毀業。不善的極重業在自家的果報沒造成以前,能障善的重業,使不動作。
{2}近死業︰此指那能決定來生性質之業。一人如有善或不善之極重業,則此人來生的苦樂自然歸極重業決定。然極重業若闕,則生物死時無論何業最先現前者即有此功能,且因而得近死業之名。
{3}習慣業︰「此乃同一言、思、行屢有之後所生之業。習慣業所具之力,僅弱於近死業;而且此業若能戰勝其餘諸業,即自為近死業。」
{4}累積業︰此包括「無始以來所積諸善、不善、非善非不善業。其實他就是每一有情物無量無邊之全部過去所積之業──人稱之為無定期效業之獵犬」。茍無新業能動作,則為近死因者必出自累積業舊業之中。然累積業既非常之多,則其動作之道非全智者絕對不能確知。新上座部人喻之為癡人所投之石。蓋普通人以為他無論如何不至於投石之時,石固已投矣。
◎附四︰和辻哲郎〈業的意義〉(摘錄自《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三章)
「業」(karma,kamma)的本來意義只是單純地意味著「作為」、「行為」。將此「作為」與因果關係結合,認為一種行為必然伴隨某種果報,這就是業的輪迴思想。但是,其中並沒有說為何殺人、邪淫等行為必然會伴隨死後生於地獄的結果。雖然從經驗中,可以歸納出殺人的行為會產生種種苦惱的結果。但是,姑且不論被害者的親友是否陷入於痛苦中,在事實的經驗上,也有殺人者由於其殺人的行為而獲得幸福的例子存在。因此,事實上有殺人──苦惱的因果關係,與殺人──幸福這種因果關係存在。像這樣,前者是無罪者受苦的因果關係,而後者是有罪者受幸福的因果關係。這種經驗性的因果關係顯然不能成為業報思想的基礎。若是如此,則顯然業報思想的產生是由於對實際上存在的不公正之因果關係不滿,而要求應有公正的道德報應所引起。殺人者在現世中,無論有如何幸福的生活,但其終了必定受到與其行為相當的苦惱,也就是說死後必墮於地獄。
將「應會墮入」說成「必然墮入」,不外是業報之思想。因此,它不是本來意義的「因果關係」。亦即承認行為之善惡,並且給予基於此善惡行為而引起的要求加上因果關係的外衣。更因加上了這樣的因果關係之外衣,因此,存於其核心的道德,也就無法不帶有功利主義的色彩了。正確的「業」將帶來生天這種個人性的幸福。若欲獲得生天果報,則必須致力於造作正確的「業」。像這樣,什麼是正確的業,並沒有成為問題,反而是能否帶來個人性的幸福變成主要的問題。若將它與八聖道中的正業相較,則其間的顯著差異無法忽視。在八聖道中,被當作人類應隨從的道路的正見,是要在業中實現。「業」的「正」是因為正見之實現,而正見的實現與個人性的幸福無關,是我們本應努力的。業與果報是分開的,具有本身的意義,因此,可以單純地解釋成「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無關。
業,本來只是單純地意味著行為,它與輪迴思想結合之後,其意義才變成死後生天或墮地獄的行為;業的意義如果成為無我緣起思想中,因無明而起的煩惱行為,或是成為實現明的正確行為,則顯然無法將它視為緣起法中的「行」。例如,殺人的行為,這種現實的某種事件是由無明行識等緣起法而成立,但其本身並不是法。
若考慮到這種關係,則不應將業放入於法的體系中。其後,阿毗達磨式的解釋,將緣起說與輪迴思想加以結合,而將緣起系列轉釋為輪迴轉生歷程中時間性的因果關係,於是,被視為與行相同的「業」,其意義不再是指單純的「行為」(亦即擔任了形上學的意義)。而且,如同《識身足論》與《論事》的補特伽羅論者所說,在作為輪迴之主體,承認非即非離蘊我的立場上,此時,業只是單純地指經由補特伽羅(人)所做出的行為,既不能成為「我」之代用,也不能成為Walleser所說的神祕體。
反之,保持無我之傳統,排斥一切我的有部,雖否定輪迴的主體,卻又為了樹立輪迴思想,而給予業附上在輪迴相續的過程中能保持某種同一的意義,於是展開了業的形上學式的解釋。阿毗達磨論書中有很多值得注目的思想發展,但是,無我與輪迴的結合,所顯示的是教團中缺乏批判的精神,不能列為功績。
我們仍可經由經藏以外的證據,而確定以上的解釋。那就是阿育王所留下的碑文。這些碑文被認為可能比現存的阿含經典中的某些經文還要古老。(中略)
我們可以將阿育王碑文認為與業的輪迴思想無關。其中,以完成全世界之幸福為最大的「業」,又稱全世界之幸福為「應被創造的」。若是如此,則完成「應被創造的」,也就是實現理想的努力就是最重要的業。這種業與道諦的業沒有不同。它只是意味著「善行為」,卻不是在輪迴過程中取代「我」而保持人格的同一的神祕體。由於阿育王是在佛滅後百年統理印度,他又是極其虔誠的信奉佛教,因此,如果在他所立的碑文中,輪迴業報思想不顯著的話,正可證明輪迴業報思想並非是佛教的根本立場,從而,佛教本來之道德觀也不是個人性的、功利性的道德。
我們依據經典本身的證據,以及經典以外的證據,闡明了業的輪迴思想與四諦的體系立場相異。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認為業的輪迴思想不屬於「佛教」。如同阿含經典所顯示,它早已被採入於原始佛教之中。我們所主張的是︰這種思想不是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它不屬於原始佛教所特有的實踐哲學。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三、卷五十八;《長阿含經》卷十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順正理論》卷四十~卷四十三;《成唯識論》卷一、卷二、卷八;《大智度論》卷九十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舟橋一哉《業の研究》;上田義文《佛教における業の思想》;佐佐木現順《業と運命》;源哲勝《業思想概說》;深浦正文《業の問題》。
瑜伽七十一卷八頁云:問:諸思現觀、亦信現觀耶?設信現觀;亦思現觀耶?答:應作四句。或有思現觀,非信現觀。謂除緣寶決定思,諸餘緣決定思。或有信現觀,非思現觀。謂緣寶聞修所成信。或有思現觀,亦信現觀。謂緣寶決定思。除上爾所相,是第四句。由此道理,應知所餘亦應作四句。復有無量一行,順前句、順後句、四句等道理。依聲聞地決擇道理,皆當了知。
瑜伽五十四卷十八頁云:復次色蘊所攝地界,能為幾業;乃至風界,能為幾業?當知一切皆為五業。謂地界,能為打觸變壞業,建立業,與依止業,違損業,攝受業。水界,能為流潤業,攝持業,溉灌業,違損業,攝受業。火界,能為照了業,成熟業,燒然業,違損業,攝受業。風界,能為發動業,隨轉業,消燥業,違損業,攝受業。又諸大種,於所生造色,當知能作五業。謂生起業,依止業,建立業,任持業,增長業。於彼變異生時,能為導首故。變異生已;與彼為處,不相捨離,能為依止故。攝受損害,安危共同,能建立彼故。持彼本量,令不損減;故能任持。令彼積集增進廣大;故能增長。問:眼耳所行善不善色,彼何因緣,成善等性;非餘色耶?答:若略說由軟中上品三種思差別故。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思。由此能起若善不善身語表業。當知上品思為依止故;能發善不善業。問:依止聚色而有運動;當言與彼異不異耶?答:當言不異。何以故?於彼處所,若生不生,或滅不滅,而有運動;皆有過失可得故。問:有何過失?答: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剎那相。若言不生;便應無動。若言滅者;應與餘等。若言不滅;便越行相。又於異處生起因緣,分明可得;是故當知無別運動實物可得。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色蘊作業。
瑜伽五十四卷十九頁云:問:眼耳所行善不善色,彼何因緣,成善等性;非餘色耶?答:若略說由軟中上品三種思差別故。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思。由此能起若善不善身語表業。當知上品思為依止故;能發善不善業。
成唯識論一卷十五頁云:能動身思,說名身業。
二解 成業論十八頁云:身、謂諸根大造和合差別為體。業即是思差別為性。積集所成,是為身義。大造極微積集成故。有說種種穢惡集成,是為身義。身是種種諸不淨物所依處故。若爾天趣應無有身。隨作者意、有所造作,是為業義。能動身思,說名身業。思有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若思能動身;即說為身業。此思能引令身相續異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動身之業,除動之言,但名身業。如益力之油,但名力油。如動塵之風,但名塵風。此亦如是。十業道中,初三業道、許身業攝。謂殺生,不與取,欲邪行。如何思業而得彼名?由此思業、能動其身,令行殺盜、及邪行故。思力動身,令有所作;即名思作。如世間說:狂賊燒村,薪草熟飯。思復云何得名業道?思有造作,故名為業。復與善趣惡趣為道。通生彼故;得業道名。或所動身,是思業道。三種思業、依彼轉故。又殺盜婬、由思業起,依身而生。隨世俗故,亦名身業。然此實非善不善性。亦隨世俗、假立其名。為令世間依此門故;於善惡思,勤修止作。是故假說善不善名。
三解 品類足論七卷一頁云:身業云何?謂身表及無表。
瑜伽五十五卷十六頁云:云何名思現觀?謂於諸諦,決定思惟。
二解 瑜伽七十一卷二頁云:問:思現觀、有何相?答:若有成就思現觀者;能決定了諸行無常,一切行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住異生位。已能證得如是決定。非諸沙門、若婆羅門、若天、魔、梵、及餘、所能如法引奪。問:思現觀、何自性?答:上品思所成慧為自性。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問:思現觀、當言作何業?答:思現觀、當言能生正行所攝清淨品善法為業;能生無罪歡喜為業;能轉一切所疑為業;能趣入修功德為業;能引所餘現觀為業;能住一切善趣為業。問:思現觀、有幾種?乃至究竟現觀、有幾種?答:思現觀、當知有無量種。謂契經思,應誦思,記別思,乃至方廣未曾有法論議思,苦思,集滅道思,真如實際法界思,蘊界處等思,聲聞乘等思,大乘思。如是等類。當知差別有無量思。
三解 顯揚十七卷三頁云:問:思現觀、以何為體?答:以上品思所生慧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問:思現觀有何相?答:若有成就思現觀者;能正了知諸行無常,諸行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雖住異生位;已能如是決定解了。一切沙門婆羅門諸天魔梵、及餘世間,決定無能如法引奪。
四解 成唯識論九卷十一頁云:一、思現觀。謂最上品喜受相應思所成慧。此能觀察諸法共相,引生煖等。加行道中,觀察諸法,此用最猛,偏立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又未證理;故非現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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