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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ㄕㄨㄟˇ ㄍㄨㄛˇ
鮮果,含有漿液的果實。如橘子、梨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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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或藕

五苟反考聲蓮根也爾雅蓮荷芙蕖其根曰藕玉篇作[卄/偶]本草一名水芝丹一名蓮甘可食說文從水作蕅芙蕖根也從草從水果聲也


[佛光阿含藏]
菴羅果

菴羅果(ambapindi)(巴),或稱菴摩羅果,為印度水果之一。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天息災

北天竺迦濕彌羅國僧。北宋‧太平興國五年(980),與施護一同攜梵本至汴京。太宗召見,並賜紫衣。其時,太宗有意重興譯經事業,乃敕令於太平興國寺之西建譯經院;七年六月譯經院成,詔天息災與施護、法天等人居之,從事譯經。賜天息災為明教大師,此後譯經不輟。翌年,天息災奏請選拔童行,選修梵學,以儲譯才。當時選出惟淨等五十人,送入譯經院學習。雍熙二年(985),天息災任朝散大夫試鴻臚少卿,翌年受賜「御製三藏聖教序」,三年蒙詔改名法賢。真宗咸平三年八月示寂,年壽不詳,諡號「慧辯法師」。

自太平興國七年七月以後,天息災所譯出的經典,有《大方廣菩薩藏文殊師利根本儀軌經》二十卷、《分別善惡報應經》二卷、《聖佛母小字般若經》一卷、《觀想佛母般若經》一卷、《大乘莊嚴寶王經》四卷、《菩提行經》四卷等,計有十八部五十七卷。

◎附︰《中國佛教人物與制度》〈天息災、法天、施護〉條(呂澂撰)

中國佛教典籍的漢譯,從唐憲宗元和六年(811)譯成《本生心地觀經》之後就中斷了,直到宋太宗太平興國七年(982)才復興,當時主持翻譯工作的即是天息災、法天、施護三人。

法天是中印度摩伽陀國那爛陀寺僧,原出剎帝利族,通達三藏。宋初,印度內地的佛教徒因回教的侵入受到逼迫,外出的很多,法天和兄法護也攜帶梵本經典來到了中國的鄜州。他們在那裏遇著河中府梵學僧法進,共同翻譯了《大乘聖無量壽決定光明如來陀羅尼經》、《最勝佛頂陀羅尼經》和《七佛贊唄伽陀》。由於法進熟習教典,所以譯文委婉簡約,具備傳統的風格。開寶七年(974)鄜州守吏王龜從將這些譯本送到汴京,宋太祖很喜歡,召見了他們,並允許他們去朝禮五台山,遊歷江浙、嶺表、巴蜀各地(那三部譯典,後來在太宗端拱元年,即西元988年,經過校訂,都編入大藏經)。

天息災生在北印度迦濕彌羅國,是中印度惹爛馱羅國密林寺僧,施護則是北印度烏填曩國帝釋官寺僧。他們原係同母兄弟,在太平興國五年(980)一同攜帶梵本來京,也受到優待。那時法天等已遊歷歸來,太宗叫他們審查宮廷收藏的各種梵本。因為他們兼通華語,能夠翻譯,太宗動了重興譯經的念頭,遣內侍鄭守鈞計劃在京中太平興國寺的西邊建築譯經院。過了兩年,院屋建成,天息災等便受命住入開始翻譯。

天息災等參酌密教儀軌,佈置了譯場。場內設一金剛界的種子圓壇,分布諸尊的種子梵字,稱為「大法曼拏羅」。每天用香華燈水果品等二時供養,禮拜旋繞,做著祈禱。壇外安排了譯場各種職事的坐位。其職事有以下幾種︰第一,譯主,是通達梵本的三藏,正坐在壇的北面。第二,證梵義,評較梵本的解釋;第三,證梵文,審定梵本的讀法;他們都坐在譯主的左邊。第四,筆受;第五,綴文;第六,證義;第七,參詳;這些是跟著讀文譯義記錄下來並改定為譯本的,都坐在譯主的右邊(其中「參詳」一職不常設,後來更改設「校勘華字」一職)。第八,潤文,對譯本為最後的筆削刊定;第九,監譯,維持譯場的秩序;他們分坐在東南、西南兩面。

這樣的譯場制度很適合當時的具體情況。那時主譯的雖為印度人,但通達華語,自不必再設傳譯。還有參加譯事的印度三藏不止一人,所以又設了證梵義、證梵文兩職,以便合作。在宋初較長的一段時期裏,天息災等便是在這種組織下進行翻譯的。

天息災、法天和施護最初於太平興國七年七月,分別試譯《聖佛母小字般若波羅蜜多經》、《大乘聖吉祥持世陀羅尼經》、《無能勝幡王如來莊嚴陀羅尼經》各一卷。當時集合了京城義學沙門一百人共同審查,左街僧錄神曜等以為譯事久廢,新譯不見得會合式,經過對勘證明,才肯定它的價值,繼續編入大藏。從此便充實了譯場各職(證義的擴充到十人)經常翻譯,譯成即隨時附表進上;特別是在每年十月間太宗生日的一天,必定準備新經獻祝,以為點綴(後來帝誕獻經,即成為定例,歷太宗、真宗、仁宗三朝不改)。

譯事進行不久,天息災等就注意到翻譯人才的培養。他們以為,歷代譯經都依賴印度僧人,但道路遠隔,假使沒有人來(這當然是由於那時印度佛教的衰勢而引起的遠慮),譯事豈不又要停頓﹖因此,他們建議選拔童行,選修梵學,以儲譯才。當時從京城童行五百人中選出惟淨等五十人,送入譯經院(隨後改名傳法院)學習。後來惟淨、澄珠、文一等數人均學有成就而參加了譯事。

天息災等新譯的經典在雍熙元年(984)九月刻版流通,太宗還做了「新譯三藏聖教序」加在各經的前面。二年(985),他們因為翻譯有成績,加給了朝散大夫試鴻臚少卿官銜(以後歷有升遷)。四年(987),天息災奉詔改名法賢。他們從此一直工作不輟;到了真宗咸平三年(1000),法賢病死;後一年,法天也死了。剩了施護一人主譯,由惟淨協助(證梵文),景德三年(1006)才有北印度僧人法護(梵名「達理摩波羅」,和法天之兄同名,其實是兩個人)參加證梵義。祥符二年(1009),惟淨、法護便協同施護主譯。五年(1012),施護等建議將宋代譯出的新經,接著《開元》、《貞元》兩種經錄之後,編輯新錄。後來即由譯場潤文大臣趙安仁、楊億和惟淨等編成《大中祥符法寶錄》二十二卷。施護的翻譯一直繼續到天禧元年(1017)病死時為止(和法天之兄同來的法護,最初也曾參加譯事,在太平興國八年譯出《大力明王經》二卷後便回印去了)。

天息災等所譯典籍的種類、名目、卷數,都詳細記載在《大中祥符法寶錄》和《景祐新修法寶錄》裏。

太平興國七年天息災等試譯新經成功以後,譯經院的東西兩邊更擴建了殿堂,分別安置佛像和經藏;宋代宮廷所藏梵本都取了出來,供給翻譯之用。當時太宗詔令用新刻的大藏經目錄(大體同於《開元錄》)對勘,揀未有的經翻譯,避免重覆;因此,印度新流行的密教經典譯出最多。在天息災等譯籍總數二五二部四八一卷裏,大乘祕密部經就有一二六部二四0卷,整整占了一半。再就它的內容說,像大部《金剛頂經》十八會的初會(《一切如來真實攝大乘現證三昧大教王經》三十卷,施護譯)、六會(《最上根本大樂金剛不空三昧大教王經》七卷,法賢譯)、十五會(《一切如來金剛三業最上祕密大教王經》七卷,施護譯),都有了新譯。另外像觀音六字明咒信仰的根本經典《大乘莊嚴寶王經》也翻譯了過來(天息災譯)。但在密典的翻譯裏面也夾雜一些不純的作品,像淳化五年(994)法賢譯的《頻那夜迦成就儀軌經》說到種種成就法,而葷血之祀甚凟於真乘,厭詛之辭尤乖於妙理,這些都違反佛教根本精神。天禧元年(1017)發現了它的錯誤,便禁止入藏;但以後各版藏經仍舊將它保存下來,只是密典的翻譯從此無形中受到了限制。

天息災等譯本在顯教方面,也有幾種是中觀、瑜伽學派的重要論著,如龍樹的《六十頌如理論》、《大乘二十頌論》,陳那的《佛母般若圓集要義論》,三寶尊的同論《釋論》(以上都是施護所譯),寂天的《菩提行經》(天息災譯)等。不過譯文晦澀,且多錯誤,這大概是由於當時的翻譯流於形式不求甚解所致;因此譯出之後,對於當時佛教義學並沒有發生什麼作用。另外,天息災等譯本為了正確地念誦陀羅尼和諷咏讚唄,在音譯方面卻有它相當的發展,特別是譯出了好多梵讚。這當法天初到中國鄜州時譯了《七佛讚唄伽陀》,就已開端。此譯現存本雖已經過改訂,但仍可看出它是怎樣地著重對音的正確,以致七佛名稱都沒有沿用舊譯(如迦葉波改譯為迦引捨鉢,釋迦牟尼改譯為設枳也(二合)母𡫸等)。其後這類譯本,更有法天譯的《文殊師利一百八名梵讚》、《聖觀自在菩薩梵讚》,法賢譯的《三身梵讚》、《八大靈塔梵讚》、《犍椎梵讚》、《聖金剛手菩薩一百八名梵讚》、《曼殊室利菩薩吉祥伽陀》、施護譯的《聖多羅菩薩梵讚》。有了這些華梵對翻的經驗,後來法護、惟淨更加以總結,依著悉曇章十二番字母編成《景祐天竺字源》一書,即作為一代音譯的典範。這和舊譯對照看來,是有其特色的。

〔參考資料〕 《大中祥符法寶錄》卷三~卷八、卷十、卷十一;《佛祖統紀》卷四十三、卷四十四;《佛祖歷代通載》卷十八;《祥符法寶錄略出》。


佛壇

安置佛像之壇座。即佛堂內為供奉佛像而造的基壇。或寺院與信徒家中佛堂所安置的佛龕,以及寺院須彌壇的總稱。依其材料的不同,而有石壇、土壇、木壇之分別。或依形狀之差異而有方壇、八角壇、圓壇等種類。

依印度古來之習俗,即常將本尊像安置於佛堂正面的壇上,如阿旃陀(Ajanta)、巴格(Bāgh)等石窟內,均是在高石壇上安奉佛像。依《大唐西域記》卷八摩訶陀國〉條載,精舍內佛像儼然結跏趺坐,像高一丈一尺五寸,座高四尺二寸、廣一丈二尺五寸。另外,我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的米蘭(Mīrān)廢寺,即於大壇上列置七佛藥師坐像。敦煌千佛洞第一四二窟內,於凹字形石壇上安置七佛藥師坐像。大同雲岡及駝山等古石窟中的佛像,則皆置於方形石壇上的臺座上。

在日本,古時多為石造佛壇,藥師寺金堂、東大寺法華堂等佛壇,均是日本石壇的代表。中世以後有木造佛壇,其形式初時模仿石壇,後多仿須彌山形(即須彌壇),如鎌倉圓覺寺舍利殿、播磨鶴林寺本堂、金澤稱名寺金堂等佛壇,即為須彌壇。

有關佛壇中所供奉的主尊(本尊),依宗派之不同而有差異。譬如南傳佛教的佛壇,主尊皆為釋迦牟尼佛。大乘佛教所供奉之主尊,則頗為紛歧。如淨土信徒供奉的是西方三聖(阿彌陀佛、觀世音菩薩、大勢至菩薩)。禪宗信徒則有僅供奉達摩或六祖的。台灣的一般信徒常供奉三寶佛(釋迦牟尼、阿彌陀、藥師)。也有只供奉觀世音菩薩的。而密教信徒則依所信仰之派別及所修法門而有不盡相同的主尊。

附錄二文,為佛壇安設法之二例,僅供參考而已,並非各宗派皆等同於此。

◎附一︰林鈺堂〈佛壇安設法〉

(1)安設佛壇之意義

{1}迎請聖眾降臨常住,以加被行者及眷屬智悲日增,直至圓滿菩提。

{2}以禮拜、供養、讚頌、種種承事列於日課之中;一則加深皈依之關係,積集道業資糧,二則迴向眾生成佛,培養菩提心。

{3}藉觀佛、點燈、上香、獻花、禮拜等,使五官之作用全體投入佛事中,擴大並加速行者心靈之淨化。

{4}使日課不但定時並且定處,更易形成牢不可破之習慣。

{5}佛壇之莊嚴可以表明行者皈依之信心,並使訪客有見聞隨喜之機緣。

(2)佛壇之位置
佛壇以安於專室為理想。如為多層之建築,宜設於頂層。若無專室,應擇寂靜處,或常課時可閉門靜修之室。佛壇之坐向,視主尊而定。如為淨業行人,當以阿彌陀佛為主,彼應坐西向東。如為消災延壽藥師佛,則應坐東向西。如無適當方向之壁面可資利用,亦可不拘於此。宜擇光線充足,行者較易專心瞻仰之壁面。

(3)佛像之安置
佛像應擇如法製做者。儘量避免以易碎之材料(如陶瓷)做成者,以免不慎造成損毀。一般而言,應請完整而有底座者。但遇久經大德供奉之古董佛像,雖肢體略有殘缺,仍可請領繼續供奉。

平面之佛像,宜請大德為之開光,迎入佛之身、語、意、功德及事業。立體之佛像,如為中空者,應先請大德為之裝藏,以經咒、舍利、珍寶、松柏等填滿,再開光。如臨近無大德可請,仍可先安奉,待將來之機緣,再為之開光。

壁上懸掛之佛像,應依其地位之尊卑,而定高下。通常以上師、本尊、空行、護法之次第,由上而下,分排懸掛。其中並應再依法身、報身、化身;或佛、菩薩、辟支、羅漢之次第而分高下或左右。同一排之聖像,其地位高低可有兩種排法︰

{1}以右為尊──從壁面之最右邊(即行者面壁時,行者之左手邊)排起。

{2}以中間為最尊,再依次輪流安置於其右邊,再左邊。如此排所示︰{8}{6}{4}{2}{1}{3}{5}{7}{9}。

懸掛佛像也應考慮到各像之形式及大小,以排成美觀對稱之組合。因此以上所介紹的兩種排法,可斟酌選用其一。

本尊像與其壇城像,只可掛成上下,不可排成左右。壇城在本尊之上或下皆可。例如西方極樂世界圖,可安於阿彌陀佛像之上或下方,而不宜排於其側。

以上所述以右為尊,乃印度、西藏所傳文佛之古制。漢人所繪西方三聖像,往往依漢俗之以左為尊,分安觀音、勢至於彌陀之左、右側。吾人為顧及畫面兩菩薩都是向佛而立,只好入鄉隨俗,仍依左、右而安之。若三像不在同張上,且菩薩面向正前者,仍以依文佛古制安觀音於右為宜。

如果一面壁上掛不下所有佛像,可分掛於其他三面壁上。每面壁上之佛像,仍應遵循前述尊卑次序之原則而安設。護法聖眾也可集中掛於正對佛壇地位稍低之壁上,以便彼等注意佛陀之指令。也可於護法眾下添設供桌、供品,構成護法之專壇。

立體之佛像可安於佛桌上。如僅有一桌,則以靠近牆壁之桌面安像座,靠近行人之桌面陳設供品。佛桌上佛像之尊卑次第,仍循前述同排之兩種排法之一而定。若排成數排,則應注意避免大像遮小像之情況。佛桌及供桌皆宜以莊嚴之桌巾鋪設其上,或雕飾以吉祥圖案。

舍利宜裝於有透明玻璃窗之舍利塔,安於佛桌上供奉。

(4)經架之位置
一切諸佛皆由法出生,是故經咒只可安於佛像之上方或兩側,以示尊重,而不可誤置於佛像或供桌之下。經書或佛咒,亦可安於佛桌上以供奉之。惟於經上,不可安放他物。如果只有一個書架,無有專門之經架,則應將佛經置於頂層,佛學論著及梵唄、五會念佛等之錄音帶其次,外道及世間學問安於其下。

有心流通佛書、佛像之行者,可於經架上設一流通欄,或置一流通經像之專櫥,安於佛壇附近或客廳,供訪客自選自取。

(5)法器之安放
佛桌上可安放各種法器,如木魚、引磬、法輪、鈴杵等,於佛像之前方或兩側。念珠可右旋三圈繞成蓮座,而使父、母珠直立此座上,以安置之。拿起鈴杵時,應兩手交叉,右上左下,右杵左鈴;安放時亦復如是。因此在桌上,鈴應緊置於杵之左側。鈴上佛母面朝行者。如有密宗所用之鼓,則置於杵之右側,使鼓之側沿貼桌面而立(鼓面不貼桌面),法輪如無法平穩直立,可以其柄插入米杯中以安置之。密宗法器如蒲巴、鉞刀,應置於使用該項法器聖尊之附近。若平放,其尖鋒應朝外以防魔。若豎立,尖鋒應向下。因此蒲巴亦有直插於米筒者。用以計算佛號、供曼達或禮拜次數之計數器,亦可安於佛桌邊上。大禮拜所用之長板,小禮拜之拜墊,習定用之坐墊,可安於供桌前方,如供桌下空,則平時內藏,應用時方取出。

(6)供品之陳設
供桌中央可置香爐。爐內宜先置香灰或細砂,或者先暫用米,等將來香灰積多了,再篩過以供插香。或供燃檀香粉及檀香木。方法是先燃香粉,然後漸添切成小條之香木。如果防香煙燻壁,可用有蓋之臥香爐。線香如中途停熄,不可再燃,但可做臥香再燃。不可在香未盡時拔起熄之。不可用形如線香之小電燈混充供香。若租用他人房室,不准點香,至少應置檀香木三、五塊於供桌上。

供桌之左右側可供燈一對於佛像前。以有蓮座或龍座等莊嚴之供燈為佳。最好是小紅燈泡之電燈,並維持常明不斷。此外可添供酥油燈、花生油燈或蠟燭。

供桌兩側應供花瓶一對,以不易打碎並且有花飾美觀的為佳,例如景泰藍瓶。瓶中供花以時新之鮮花為佳。或者以人造花插成美觀之擺飾。遇有鮮花時,另以他瓶供陳。花瓶中也可夾插孔雀翎若干支。供花於佛,不可用有刺者,如玫瑰。有刺之花只可供護法,以其威武不畏刺故。瓶花插成美觀者後,應將最美方轉向受供之佛像。

香爐前可陳供杯一排。顯教行者可供清水三杯。密教各派傳承不同,有七杯、八杯、九杯之不同。杯中供物各派亦大同小異。八杯分表八供,由佛像之右至左分表水(盥洗用)、水(飲用)、花、香(燃香)、燈、塗(塗香)、食(食品)、樂(音樂)。普通為七杯清水,食品另供。代表塗香之第六杯中,可加入數滴香水。杯間距離為一粒米之長度。關房內之供桌,也可陳設兩排供杯。近佛一排供佛,近行者一排則供具本尊佛慢之行者。近行者之七杯,其表法則由行者之右至左。

密宗行人普通應供陳曼達,或為七供、三十七供,紅教則別有三身曼達。

各種時新果品、食物,皆可供陳。但顯教行人一般皆只供素。密宗行人兼供葷素,但不可為供葷而殺生或指使他人殺生。只可就巿面現成之葷物購來供奉。

(7)供品之添換
每餐之前宜先添換供品。香可隨時供,至少點早晚兩次。常明燈以外之油燈或燭火,如不能常供則於晚上或做功課時點燃。鮮花應每二、三日換清水,並隨時取出凋萎者。人造花可於數個月後換一次。每晚臨睡前或晚課後,將供水想為甘露倒掉以施餓鬼。將供杯擦乾堆成兩疊倒置。(第六杯沾有香水者自成一疊,其餘合為一疊。)如供杯不能套合,則分別倒置。晨起將七供杯排好,可先放第四杯於香爐前以為中央之基準,然後分列左右各三杯。然後以有嘴之水壺添入清水,同時唸「嗡、阿、吽」凡上供品時,皆應唸「嗡、阿、吽」。曼達亦應添米。若無時間可日日換曼達,至少於每月供上師、本尊、空行、護法之四日換之。(此四日依序為陰曆之初八、十五、二十五及二十九。紅教則改初八為蓮師之初十。)各種食品供陳之後,或經一炷香,或一、二日,即應取下,以免供久陳腐,反而遭罪。供品之價值重在誠心,故以特意為供佛而購備的為佳。自用之食物也可先供佛再領用,以領取加持,食時當作甘露想。供品取下後或自用,或施戶外生物,並念施殘食真言︰「嗡、烏幾札、巴零打、卡卡、卡嘻、卡嘻。」使彼等分享佛恩。曼達換下之米,可全施鳥雀。預備供奉用之香、燭、米、火柴等,可儲藏於供桌之抽屜內,或供桌下,較便取用。

(8)旅遊或遷居時之處理
出門旅遊時,最好能請人在佛壇依舊代供,自己在外每餐前也先以食品遙供再領用。若無人可代供,可先觀佛壇聖眾化光入自己心中,或入日常手轉之法輪內,然後取下會變壞的食品、鮮花,熄滅燭火,倒去清水。在外每飯前先供隨身所攜法輪內之聖眾,或於食用時想成是在供養心內諸聖。回家後再觀聖眾由心或法輪化光出來,回到各各像內。

遷居或佛壇遷室時,先觀聖眾化光入己心或法輪,再移動佛壇之一切。等佛壇重新安好,再觀聖眾化光返回像內。如臨近大德,此時亦可重請開光。

◎附二︰波古祖古尊者述‧孫一譯〈西藏佛教之佛壇安設法〉(摘錄自《西藏十六世噶瑪巴的歷史》)

佛壇
(一)三聖物(可用畫像代替)

(1)佛像(形像)或本尊像︰安置於佛壇中央,代表身。

(2)聖典︰以栗色或黃布包裹。安置於佛壇左邊,代表語、法。

(3)小寶塔(塔、聖骨匣)︰安置於佛壇右邊,代表佛意。

周圍可安置佛、菩薩、護法眾聖像。一切聖像均安置於高處,不可放在地板上。

(二)供品︰用七供杯,代表向十方三世諸佛之供養。

每天清晨倒清水於供杯中。它們經心意、咒語及手印轉變成勝妙供品。觀想它們是宇宙內寶貴美麗的珍物。

供杯排成一列,相距一米粒之間隔,小心盛滿,如果不溢出,即表福德;如果溢出,即示於戒有小疵。

供杯是獻供者面向佛壇自左向右排列。

(1)淨水︰供佛飲水,即意之清淨。

(2)淨水︰供洗腳,即身之清淨。

(3)米及花︰供眼賞,即視界之美。

(4)米及香︰供鼻聞,即香味之美,代表佛法無所不入。

(5)酥油燈或蠟燭︰可放在米杯上,即照明(太陽、月亮、星星;宇宙生死界中一切光明)。

(6)香水︰供塗身,即虔誠。

(7)米及水果(或甜食)︰供食,即感謝。

晚上將杯水倒乾,將供杯以淨布擦乾倒置。火則搧滅,不可吹熄。米杯則仍舊正置。

(三)佛壇中其他供品聖物(或特殊法會中供奉)

(1)食子︰儀式中供餅,由大麥粉、麵筋及奶油製成。

(2)金剛杵及鈴︰{1}杵,代表善巧慈悲。{2}鈴,代表結合善巧慈悲之智慧,也代表瞭解空性。

(3)噶巴拉(盛甘露)︰供養慈悲狀及忿怒狀本尊,代表空性之智慧等等。噶巴拉盛食子(tsok,即是食品供物、食物)時,它代表善巧及方法。

(4)達磨魯(手鼓)︰喇嘛用以驅魔,代表法音、供樂。

(5)曼達︰盛有五堆米之盤,或盛有米的三環,供養整個宇宙,其中心即為須彌山,為四大洲所圍繞。雖知覺、識妙物皆幻有,但以虔心獻諸佛。

(6)米杯中之水晶珠︰一切事物反映於晶珠中,但無一實有;正如一切反映於心,但僅為妄念。

(7)寶瓶或有孔雀羽毛扇的聖器︰寶瓶盛淨水或番紅花水(dutsi,意即甘露)。阿彌陀佛的御騎即是孔雀。其羽毛所顯之許多眼睛的代表視之智慧。阿彌陀佛是五智中之妙觀察智(Discriminating Awareness)佛,西方極樂國「德瓦城」(藏文Dewachen,即西方極樂淨土)的佛陀。

佛壇七供
獻供是佛法修習的一部分,有些寺廟中所看到的供品是依傳統方式獻供的。此處所言獻供不僅僅是儀軌的一部分,而是發願服務眾生的延長。堪布噶塔仁波切在1981年七月的阿彌陀佛法會中做了如下的開示。(此法會專修阿彌陀,為期一個月之久。)

獻供是執著與貪婪的對治方法。獻供有其物質的意義,就是一個人獻出他所有的有價值的物品。或者,某些人可能象徵性地獻出所有財物,想像眾生因此獲益,一切困乏獲得補償,圓滿布施波羅蜜。一般言之,佛壇上獻供以七種為一組,放在七個容器中的供品,每一供品均有其特別的意義。

(1)飲水︰第一個供品是飲水。供水的功德是消除眾生的渴。尤其是餓鬼道的眾生──餓鬼可以因之解除口渴的痛苦。

(2)浴水︰第二個供品是浴水,飲水及浴水做為供品,並非佛陀口渴或需要清潔,而是向皈依的對象獻水可以積功德而得到我們自身之清淨。我們的身體有許多缺陷而且很脆弱。獻供的目的也有消除修定及瞭解佛法的障礙,對於修法之干擾也可消除。

(3)花︰第三個獻供是花,以此將成就者周圍莊嚴,雖然獻花對於圓滿的佛界並不需要,但這對獻供者有利益,也有意願使所有眾生可以找到高貴的住所,終極可具備像成就者一樣圓滿的種種相好及特質。

(4)香︰第四個供品是獻香。並非因為佛菩薩需要,而是獻香可以消除眾生的不快及不健康的臭味,獻香所積的功德最後可實現修行深妙香氣的完成。據說完成修行的人都被甜香氣所包圍。

(5)燈︰第五種供品是燈。成就的人,用他們智慧的眼來看,並不需要小燈。但獻燈是意想將所有眾生的無明清除。獻燈也是為了最後行者超知識及經驗可以明白的顯現出本覺光明來,正如佛陀或澈悟者們表現的明和智一樣。

(6)塗香︰第六供是塗香。容光煥發而圓滿的成就者當然不需要這些塗抹的香水,通常我們以塗香水來表示自然圓滿境界,我們塗香是為了暫時淨化不良的習性,如貪、瞋、癡,而最後不但是習性,連外界也被清淨而圓滿。(7)食物︰第七供即是食物。成就者不耽著食品之供養,但供食品之目的是暫時消除眾生饑餓的痛苦,並帶來充分之食物。最後獻食物可令眾生經驗到靜思圓滿的境界──三摩地,令眾生依靜思之自然資糧生活。

成就者常以心身傾聽,佛法在樹葉的嚓嚓聲及鳥鳴中,可以聽到天籟之聲在訴說著真理的法言。所以行者也常以海螺作為第八供──即音樂,表示法螺常鳴。

瞭解這些獻供之象徵性意義是重要的,而不管一個人能獻一缽或許多,一個人要瞭解重要的是向佛獻供的意義。獻供是積聚無量功德的一件事。各人獻出各人所能。一個人愈能虔誠獻供,他發現自己獲得的比他所獻出的東西更多。

獻七供並不只是限於文化活動,也不僅與傳統或文化儀式有關。如果只是這樣的話,則這種教學課程中討論它將是時間的浪費。但它是具有普遍的重要性而有意義。

如果仔細檢查或者你會發現你獻供是為其他的理由。它可能很新奇,或只是他人做所以你也做,或由於感到嫉妒或競爭,但這些都不是正確的態度。這種想法不會增長福德,反而會種下未來更多的罪障。

有一則關於一個噶丹派僧的故事,他通常只做簡單的獻供。有一天他的檀越(施主)要來拜訪,他就早起而做了很別緻的獻供。他做完之後欣賞他辛辛苦苦用心做的獻供,實在很漂亮。但當他坐著看它,心裡自問「我為什麼通常只做簡單的獻供,而今天卻這麼用心做這樣的獻供呢﹖」他發現這不過是因為今天他的檀越要來,他才這樣做。因此他就站起抓一把灰撒在其上,使佛壇變成一團糟。他坐在那裏,傷心他會有這麼醜陋的意念,而兀自流淚。他的信徒們來到,看到他坐著流淚,而佛壇及他的法衣都蒙蓋著灰塵,如被遺棄似的。信徒們問他是否有賊來搶他,他說比通常的賊更壞,更嚴重的賊來了──不良意念的賊搶走了他積善資糧的機會。

要注意的是一個人很容易陷於此種惡念的陷阱,你要問為什麼你在做這些事情,動機為何是件關係重大的事。一個人獻供並不為世俗理由,而是他獻出一切去經驗到解脫,並因此也能令其他眾生也像自己一樣得到解脫。

〔參考資料〕 《敕修百丈清規》卷一〈報恩章〉;《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日本書紀》卷二十九。


供物

指用於供養神、佛等的奉獻物。其種類有衣服、飲食、臥具、湯藥、香華、瓔珞、末香、塗香、燒香、繒蓋、幢幡、伎樂等項,然後世一般多指飲食而言。

印度佛教徒於佛在世時,除供獻佛及諸弟子日常所需的資具外,亦奉獻苑林、精舍等。佛滅後,對佛、法、僧三寶雖皆尊重、供養,但仍別置佛像,以飲食、莊嚴、伎樂等供養禮拜,後遂逐漸成為固定的儀式。在我國,供養佛、菩薩、祖師等的供物,以華、香、燈火最為常見,然亦有特例。如北魏‧神龜年間(518~519),慧生、宋雲奉使西域及北印度時,受太后及王公卿士之託,將五色百尺幡、錦香袋獻於各佛教聖地。北宋‧太平興國年間(976~980),沙門法遇廣行化緣,將龍寶蓋、金襴袈裟供於中天竺金剛座所。

關於佛前的供物,因宗派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多以米飯為主,此蓋緣自米食乃亞洲諸國的主食之故。又,《大智度論》卷九十三載有以百味飲食供養諸佛及僧。故法會等除供養米飯外,亦有奉獻餅、糖果、水果的情形,且將此等供物分予信徒食之,使其與佛結緣。

在密教,以閼伽(淨水)、塗香、花、燒香、飲食、燈明六物為供物。然此等諸物依佛部、蓮華部、金剛部三部的本尊不同,或依息災、增益、降伏三法,以及所期望之悉地有上中下三品之不同而各有差異。茲分述之︰

(1)閼伽︰即是淨水,三部皆持之。

(2)塗香︰供獻佛部本尊係用由諸草、根汁之香及花等三物合製而成。蓮華部本尊用由諸香樹皮、白旃檀香、沈水香、天水香、煎香等類及香果和合。金剛部本尊用由諸香草之根、花、果葉等和合。因諸根果之香氣重,故通用於三部本尊。又,修息災法用白色塗香,修增益法用黃色塗香,修降伏法用紫色塗香。

(3)花︰佛部供養闍底蘇末那花,蓮華部供養紅蓮花,金剛部供養青蓮花。息災法用味甘之白色花,增益法用味淡之黃色花,降伏法用味辣之紫色花。

(4)燒香︰佛部用沈水香,蓮華部用白檀香,金剛部用鬱金香。息災法用擣丸香,增益法用作丸香,降伏法用塵末香。

(5)飲食︰包括諸果、餅、羹臛,及圓根、長根等。佛部用山中所生之圓根,蓮華部用水中所生之圓根,金剛部用苦辣味淡之圓根。息災法用甘甜味之果實,增益法用甜酸味之果實,降伏法用淡辣味之果實。又,佛部供養米粉之食,可圓滿息災之上成就;蓮華部供養麥麵之食,可圓滿增益之中成就;金剛部供養油麻與豆子之食,可圓滿降伏之下成就。

(6)燈明︰三部皆用最佳之犛牛蘇點燈。息災法用香木油或白牛蘇,增益法用油麻油、藥油或黃牛蘇,降伏法用白芥子油、烏牛油或惡香氣油。

在各種供物之中,花(通常皆用「華」字)是最常用且具有特殊宗教意義的一種。以花為供物,謂之「供華」。於佛前供香華一事,散見於諸經論中;傳說釋迦牟尼佛前世修菩薩行時,曾求五莖青蓮華供燃燈佛,受來世成道之懸記。而印度多以散華、華鬘之類供佛,或取花輪併列於座床前,用以塞水瓶口。《大品般若經》卷二十一(大正8‧375a)︰「但以一華散虛空中念佛,乃至畢苦其福不盡。」《百緣經》卷六(大正4‧229b)︰「詣林樹間採娑羅花作諸花鬘,(中略)以所採花散佛世尊,於是而去。」《雜寶藏經》卷五則謂天女以華鬘奉迦葉佛塔,依其功德生天上得金色身。

又,《陀羅尼集經》卷一(大正18‧786a)︰「其道場四角各作一水壇,壇上各安一水罐盛滿淨水,各以柏葉、梨枝等塞其罐口,復以種種華鬘及與絹片繫其罐口柏葉、梨枝。」又(大正18‧787a)︰「其五瓶中各插柳枝、柏枝、竹枝、雜華果枝,皆並葉用。」稍類似後世的佛華。《蘇悉地經》卷上〈供養花品〉則提到佛華的種類,並說臭花、刺樹生花、苦辛味花及木槿花等不可供佛。

壇上供華若久不枯萎,即被認為是罪障消除、祈願成就之相;而齋會後若所敷散花不枯萎,則表示賢聖曾往赴就此座。《法苑珠林》卷三十六敘述南齊武帝之子晉安王蕭子懋,年幼即頗具孝心,於母病危之際嘗請僧行道(大正53‧572b)︰「有獻蓮華供養佛者,眾僧以銅甖盛水浸其華莖欲令不萎,如此三日而華更鮮;子懋流涕禮佛誓曰︰若使阿姨因此勝和,願佛之力令華竟齋不萎。七日齋畢華更鮮紅,看視甖中稍有根鬚,母病尋差,當代稱其孝感也。」

按,現代印度教徒供養神祇所用之供華,多係僅有花朵而未含枝葉者。印度教寺廟之前,往往有販賣花朵之小販,彼等皆以大籮筐或大桶盛裝花朵,並將花朵分裝小袋,以零售蒞廟朝拜之信徒。

〔參考資料〕 《蘇悉地羯囉經》卷上、卷下;《蕤呬耶經》卷中;《大日經疏》卷七、卷八;《五雜俎》卷十五;《東大寺造立供養記》;《東大寺大佛開眼式》。


常住物

指常備以供僧伽受用的僧物。又稱僧物或常住。其義雖可通於三寶物,但一般指大眾受用的財物(即僧物)。如僧房、田園、菓樹等不可移動者,以及什具、經卷等可移動者。又米穀錢帛之類雖貯置但嚴掌其出入,永備大眾受用,亦稱為常住。《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四云(大正13‧292c)︰
「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華或果或樹或園,飲食資生床褥敷具,疾病湯藥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出外,乞與知識親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

此謂伽藍房舍等可供四方僧伽受用的資具,稱為常住物。若私自佔有,或買賣即犯重罪。

《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說,僧物可總別為四(大正40‧55c)︰「僧有四種。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廚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眾僧如論斷重。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分。此一向準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主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中略)三者現前現前,必盜此物望本主結重,若多人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方現前,如亡五眾輕物也。」

此謂僧物中,廚庫寺舍等為常住常住;供僧之常食等為十方常住;現前僧物為現前現前;亡僧之遺品為十方現前。前二種為四方僧物,後二種為現前僧物。

在近世中國佛教界,「常住」一詞已成為出家人所住寺院(僧團)的代用語。譬如某一出家人要到寺院掛單,往往會向知客師說︰「想來打擾常住」或「親近常住」。

◎附一︰J. Gernet(謝和耐)著‧耿昇譯《中國五至十世紀的寺院經濟》第三章(摘錄)

奉獻於佛教的財產
「三寶」(tritratna)一詞在印度經文中一般均指宗教界(佛、法與僧)。但是,對於中國人來說,它們也實有所指︰這就是佛像、供這些佛像居住的殿堂、聖物盒和用作法事開銷以及維修宗教建築的費用;其次是經卷、說法壇以及與傳播教理有關的一切設施;最後是僧侶們的住處僧房,他們的土地、奴婢和牲畜等等。所有這些財產都是不可轉讓的,對於把它們用於「三寶」,無論是現在、過去還是將來都是「常住」性的,完全如同佛陀、佛法和僧眾一樣。「常住」一詞泛指所有奉獻於佛教的財產,它經常在漢籍中出現以指僧眾財產。但我們不知道它是從哪一個印度術語中翻譯來的。它也可能是暗示在僧眾每年遷徙時仍留在原地不動的財產。事實上,「寺主」(vihāra-svāmin)最早是一位具有固定住址的僧侶(即「常住比丘」,由巴利文āvasikabhikkhu譯來),他們負責看守寺院及其財產。「常住」一詞是「僧物」的同義詞,更確切地說應為「四方僧物」(由梵文cāturdiśasamghasya譯來)。但「僧物」這一術語的詞義則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其最古老的詞義把那些可以在僧侶之間進行分配和可以以私人名義分配的財產排除在「僧物」之外,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中指出︰「四方僧有五種物不可獲、不可賣、不可分。何謂五﹖(一)住處地,(二)房舍,(三)須用物,(四)果樹,(五)華果。」違背這一原則,那就是犯了偷羅遮(大罪,thullaccaya)。

我們在《十誦律》中發現了對不可轉讓財產(常住財產)的五種分類法,這是根據可以在比丘之間進行分配的關係而確定的︰
「若物,諸比丘現前應分。何等是﹖除死比丘重物(巴利文為garubhaṇḍa),餘輕物(巴利文為lahubhaṇḍa),是名可分物,不可分物者。若物,諸比丘現前不應分。何等是﹖除死比丘衣物,餘重物。是五事不分,不可取,若眾僧、若三人、若二人、若一人不應分。何等五﹖僧伽藍地、房舍地、僧伽藍房舍、床、臥具,是名不可分。」

然而,僧物可以包括教會實際所擁有的全部財產,特別是指那些可以作為在僧侶之間進行分配的財產。所以道宣在他為《四分律》所作的疏註中,一共區別出了以下四獺楓物,按照它們各自的名稱相稱,即(1)不動莊園,(2)食物,.衣、藥、房僧用物,(4)過命僧人的輕物。

據道宣認為,第一類僧物是由真正的「常住」組成,也就是廚房和倉庫、寺院及其建築、各種物品、鮮花和水果、樹木和森林、田園、僕人和牲畜等等。由於這些財產從本質上來說是可以向十方擴大的(屬於十方的僧眾),人們不可以分配之或為個人利益而使用。這些財產僅僅可以獲得和利用,但既不能分配也不能出售。

第二類是「十方常住」。例如,在一座寺院中,這就是送給和尚們的飲料和煮熟的食物。從其本質來看,是十方僧眾所共有的財產,儘管從它們的地位來看,都置於寺院之內。《僧祇》(Saṃantapāsādikā)指出︰「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據一部疏註指出,時至今日,在寺院中舉行齋會時,一旦當飯煮好,便敲鐘和擊鼓。這就是因為十方僧人在這類財產中都會有自己的份額。

第三類是由「現前常住」而形成的。屬於這一類的共有二種財產︰現前物的常住和現前人的常住。這些財產只能作為布施品。

第四種是十方僧的現前常住。這一術語是指已過命僧侶所布施的輕物(lahubhaṇḍa)。從本質上來說,這類財產屬於十方僧眾,但從它們的地方來看,則是置於寺院本身之中。這是因為現前僧都可以擁有自己的一份,所以才被這樣稱呼。

另外,如果過世僧侶的服裝和食物在道宣對《四分律》的疏註文中還被稱為十方僧眾的財產,那麼無疑應該將此看作是對某些作法的回憶︰在唱亡僧的微薄財產、舉行大型齋供和無償地留宿過境和尚時,同一塊僧地(simā)的和尚便要舉行大型集會。

但很明顯,「常住」一詞僅僅按其引申意義方可泛指佛教寺院所擁有的全部財產,無論它們是不是應在僧侶之間進行分配的財產。律藏中僅僅提到土地和不動產是四方僧眾的財產,並且它們還具體解釋說這些財產均屬於不可分之列。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常住」僅僅包括道宣分成四類中的第一類。土地和建築應成為有德僧人的共同財產,而它們的所有權在這種意義上是不可分割的。然而,我們還可以窺見隨著佛教信仰的發展而產生的變化︰道場、佛像和聖骨塔的建立可能改變了人們最早對於僧物的觀念,而這類建築首先是僧眾集體的。這裏所指的已經不再是公共財產的特點了,其聖潔性可以把這些新的成份說成是僧侶產業,被人稱為「佛物」,而「僧物」僅限於指比丘的共同財產。我們已經看到,佛教寺院財產的本質具有雙重性︰這都是一些共同財產,但也是神聖財產,其重點有時側重於「常住」的這一方面,有時又側重於另一方面。

如果我們探討一下哪些財物可以形成三寶的產業,那就會發現這都是禁止作為單獨個人的比丘所占有的財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他們之間進行分配。根據律藏的規定,只允許出家人擁有「輕物」,也就是說那些形成化緣僧必不可缺的行李︰衣服、鉢、日常所用的細小物品。佛教倫理認為出家人擁有價值貴重的或明顯具有世俗特點的財產為「不淨」(巴利文為akappiya)。相反,對於那些僧眾共有的財產,律藏中的規定則程度不同的有所放寬,對於那些由於宗教法事之需要而使最早的原則放寬的財產,律藏中的規定則更為寬容。和尚們為了出家人的「淨」和他們的權威純潔無損而不能保留的東西,僧團允許將之用於其成員的共同需要或宗教儀式的需要。

然而,禁止比丘擁有「重物」(garubha-ṇḍa)並不僅僅由一些純倫理的考慮所決定。正如漢文中對巴利文akappiya(不淨)的譯法就已經提醒我們注意的那樣,某些重物、某些價值很大的和具有世俗特點的財產都是不可接觸的,因為它們都「不淨」,這種重物不淨的觀念也明顯地出現在《摩訶僧祇律》中,在倫理上的禁戒中又增加了一種具體的忌諱,因為它抨擊了與這類財產的任何接觸。在各種情況下,僧團是通過中間人而管理自己的財富的,無論是他們支配自己的貴重金錢還是耕耘自己的田地。如果那些受具足戒的和尚們不參加勞動,那肯定是由於他們應該全力以赴地從事建福業,這就可以部分地解釋律藏中給予寺院中世俗僕人地位之原因。但這裏更可能是具體指賦於教會的一些中間人,而律藏也承認僧眾有權擁有地產、畜群和貴重金屬,至少是以公有和不可分割財產(常住)的名義而占有之;但律藏同時也禁止這些僧眾直接接觸上述財產,因為對這類財產存在有忌諱,上述僕人獲得了一種意味深長的稱號「淨人」。他們一般都從事一切必須接觸不淨物的活動︰農業、牧業、商業、烹飪。

當然,中國人僅僅是繼承了一種印度傳統,他們承認存在有八種不淨物,即「八不淨」,八不淨的名表中既包括活動,也包括物品,據灌頂(561~632)在《大般涅槃經疏》中認為,這「八不淨」應為︰「蓄金銀、奴婢、牛、羊、倉庫、販賣、耕種、手自作食。」《佛祖統紀》提出了一張其細節不同,但實質卻一致的名稱表︰「八不淨者︰(一)田園,(二)種植,(三)穀帛,(四)畜人僕,(五)養禽獸,(六)甍,(七)褥釜,(八)像金飾床及諸重物。」

因此,佛寺中的「常住」財產一般是由不淨物組成的,唯有作為具有特殊宗教美德的僧眾和作為崇拜對象的佛陀才可以擁有世俗財產,不會因此對他們引起任何污染。不淨物一旦變成僧物和佛物之後,就會因其用途而變得擁有聖性,同時也會由於它們屬於三寶而變得純潔。因此,由於兩種不同的原因,出家人不能占有「常住」財產,因為這都是一些不淨物,對於他們來說本身就是不可接觸的。此外,這也都是一些供物。如果說中國和尚們沒有遵循印度律藏經文中向他們提出的規則生活,如果在他們之中也出現過由作為大乘之特點的這種習慣的自由性而造成的許多變通,如果他們始終占有不淨物,那麼相反,三寶財產的「常住」和出世間的特點似乎非常明顯地既反映在中國世俗界,也反映在僧侶之中。《佛祖統紀》中的某些非常感化人的故事值得我們在此問題上引證︰「調露元年(679),汾州啟福寺主惠澄染患,牛吼而終。寺僧長寧,夜見澄來。形色憔悴云︰『為互用三寶物,受苦難言。諸罪差輕,唯用伽藍物為至重,願賜救濟。』寧即為誦經懺罪……。」此外有一段註釋說明︰
「為沙門而不明因果,私取常住之物,以適己用。用者、受者均被其苦。輕則為牛畜、奴役,重則受鑊湯鑪炭。的論其報可不痛哉﹖至於權門要路,復不知果報之為何義,以故甘受愚僧之餌而不悟其非。占山為墳,賣帖住院,若主若客皆入罪門。若此之流深足鄙恥。」

儀鳳二年(677),「國清寺僧智瓖為直歲,將常住布十端與始豐縣(今浙江省天台縣)丞李意及,久而不還。瓖死作寺家奴,背有智瓖字。既而丞亦死,亦作寺家奴,背亦有李意及字。」

在有關顯慶五年(660)的一段文字中,介紹了長安聖光寺一位和尚的生平事蹟,該僧曾多次把寺院的水果作為孝道的禮物而奉獻給雙親。他病倒了,並且開始吐血。疏註中指出︰「佛立禁戒,凡僧伽藍(saṃghārāma);錢、穀、蔬、果、器具、屋廬、田山,是為十方僧眾常住之物,非己可得私用。」

《佛名經》的一段文字中包括了許多有關偷盜常住物活動的細節︰侵吞挪用、敲詐勒索、營私舞弊等,它們很可能受到了中國風俗習慣的表現形式的影響。對偷盜犯的懲處是讓其轉生為畜類(牛、馬、騾、驢、駱駝),或者是轉生到地獄中或惡鬼(preta)之中︰「以其所有身力、血、肉償他宿債。若生人中,為他奴婢。衣不蔽形,食不充命。貧寒困苦,人理殆盡。」

那些侵吞霸占了教會財產的人、那些忘記了償還所欠寺院債務的人,在某些情況下都可以變成牛、禽或奴婢,他們就以這種形式轉生到寺院中作為僧眾的常住。在這種宗教觀念中,保留了對一種流傳很廣的法律作法的回憶,即對無清償能力的債務人的身體進行強制的作法。人身奴役是有意或無意接觸奉獻財產的結果。消耗或占有來自三寶常住的財產,便會創造一種非常有效的和特別危險的宗教性的羈絆,尤其是當這種侵占是發生在定期的宗教儀式「齋」之外,或者是背著教會僧眾而進行的(不正常的借貸和布施)時更為如此。這裏所指的是民間觀念的一種表達形式,而這些民間觀念又在中國廣為流傳,它們首先涉及到了宗教思想史,但同時也與經濟問題密切相關。

我們將要指出,寺院常住的神聖特點也無妨將之投資於世俗界︰如果將經濟交易所得的利潤歸還給了僧或佛,那麼這樣的交易也是允許的。財稅活動的發展與宗教信仰的發展似乎是互相聯繫的,因為這是受益者(即三寶)特別神聖的本質,可以同時證實和加強一種像放債質錢那樣明顯的世俗活動。《佛祖統紀》中所引證的軼事故事都發生在七世紀末。然而,就在同一個時代,佛教之一宗三階教中的無盡藏要向其世俗信徒們質錢,這類債務與根深蒂固的習慣相反,即它們是無契約而自願成交的。據傳,這類債務是要償還的。當然,這樣一種作法僅僅是在一種特別合乎道德的氣氛中方可設想,而且是以絕對的信義為前提的。這種信義從其基礎上來說是宗教性的,然而它可以在契約法中執行。本處所指的這種信義是法律改革的開始。在這一具體情況下,我們又看到了心理學論據的重要性。

◎附二︰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第三章(摘錄)

(前略)「常住百姓」這一奇特名稱的出現,是懾於會昌毀佛浪潮和張議潮的改革,用保護「常住」的名義來繼續保存寺院對地產和人戶的佔有。在張議潮死後,「常住之物」和「常住百姓」確實也都受到了內律和王法兩方面的保護。

內律歷來都保護「常住」的不可侵犯性。P-2187號《敦煌諸寺奉使衙處分常住文書》,對「常住」一詞下了如下的定義︰
「應諸管內寺宇,蓋是先帝敕置,或是賢哲修成。內外舍宅莊田,因乃信心施入,用為僧飯資糧。應是戶口家人,壇(檀)越將持奉獻,永充寺舍居業,世人共廌光揚。不合侵陵,就加添助;資益崇修,不陷不傾,號曰常住。」

所謂「常住」,本指恆久不變的意思,如《法華經》謂「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轉意指僧伽的共有財產。引文中的「不陷不傾,號曰常住」,正是從語源上來說明常住是一種世人都只能添增而不能侵犯的財產。本件文書宣告,由官府施入或一般檀越(施主)施入的地產和人戶,就構成了稱為「常住」的這種所有權。

本文書對「常住」內涵所作的規定,與敦煌本《四分律雜鈔》(大谷0534)正相契合。《雜鈔》將「僧物」即僧伽共有財產分為六種︰(1)常住,(2)十方常住僧物,(3)現前僧物,(4)現前現前,(5)招提僧物,(6)僧鬘物。其中第一種的詳細內容是︰
「一者常住,謂眾僧廚庫、寺舍、園田、僕使、畜等,體通十方,不可分用。言常住者,常在此處,不可易動。」

在道宣的《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中,則將「僧物」分為四種。(1)常住常住,(2)十方常住,(3)現前現前,(4)十方現前。其第一種常住常住指不動產、重要生產資料和隸屬人口,包括眾僧之廚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永定於一處,不可分判,所以稱為常住物中之常住物。同書卷下又云︰
「僧有五種物不可賣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須用物,(四)果樹,(五)華果。僧祇眾僧田地,正使一切僧集,亦不得賣,不得借人。」

以上都說明,內律歷來是保護「常住」的。

唐朝的王法也保護「常住」。如開元十年正月敕祠部云︰「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這是以法令來肯定需還田的僧尼口分田可以「常住田」名義變為僧伽恆產。唐代後期有「撥州田四百頃充常住」的記載。五代有施莊「永充常住」的記載。「常住」和「常住田」都受到官府的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五十;《大寶積經》卷一一三〈比丘品〉;《五分律》卷二十六;《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下;《翻譯名義集》卷七;《釋氏要覽》卷下;《敕修百丈清規》卷四〈兩序章〉;《禪林象器箋》〈區界門〉、〈器物門〉。


廣欽

現代台灣之著名苦行僧。福建省惠安縣人。俗姓黃,名文來。由於家貧而鬻與晉江縣李姓農家為養子,養父母愛護有加,視同己出,曾帶往觀音亭許願,冀能消災解難。其後,養父母相繼過世,師深感世事無常,乃萌出家之念。於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投泉州承天寺皈依瑞芳。後以特殊因緣,遠赴南洋,從事僮僕工作,民國十五年(1926)乘船返閩。翌年,於泉州承天寺正式披剃出家,法名照敬,字廣欽。

民國二十二年,晉謁莆田縣囊山慈壽禪寺妙義求戒,具戒歸來,決志往泉州郊外清源山潛修。苦修十餘年,乃具精湛之禪定功力,並對生死之事了然於胸。

三十六年渡海來台,初於極樂寺、靈泉寺、最勝寺等處掛單,後於臺北新店街後石壁上,開鑿一間小寺,定名為廣明岩(即今之廣明寺),復鳩工雕鑿阿彌陀佛大佛像,開台灣雕鑿石佛風氣之先。後更於台北土城建立承天寺,並應信眾之請,赴花蓮、台中等地宏法度眾,又分別於天祥協建祥德寺、龍井山上之南寮興建廣龍寺,另派弟子傳聞籌建高雄妙通寺。七十五年,示寂於妙通寺,享壽九十五。

師專志苦修,食人所不食,為人所不為,常坐不臥,一心念佛。穴居清源山時,嘗為猛虎說「三皈依」,虎馴如家畜,而「伏虎和尚」之名,乃傳遍遐邇。又,師常入定,嘗一定數月,不食不動,甚至鼻息全無;加以每日僅以水果維生,不食熟食,因而又有「水果師」之雅號。駐錫台灣期間,由於戒行清淨,迭顯靈異,且具現無我、慈悲之佛子風範,故極為信眾所景仰。皈依弟子為數甚多,出家眾有傳悔、傳顗、傳斌、傳聞等人,在家弟子有林覺非、江啟超等人,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方東美等學者多人亦曾皈依於其門。

◎附︰林覺非〈廣欽老和尚百歲誕辰紀念集序〉(摘錄)

師生於貧苦孤露,受盡艱辛,幸宿慧自明,潛修百苦,禪淨雙獲,大澈大悟,靈猿獻供,猛虎皈依,夜坐露天,不沾水跡,禪悅為食,斷絕煙火,實踐頭陀苦行,示範修佛正軌,為百千年來之罕見,海內外善士所敬仰。三十六年渡海東來,發地藏願,有教無類,行菩薩道,廣度群迷,即有不可理喻之魔徒,亦一視同仁,予以接受。嘗云︰「以魔養道。」曾先後服下中、西毒液,及供養財物之誣陷,兩上公堂,山上草堂與日月洞,數次遭劫,有司追緝,更有乘機招搖來山勒款者,師不特未受所損,反予悲願愛心之感化,使勒索者伏地懺號,從茲絕跡。師雖不識字,然於來山請益者,即使淵博文士,學佛耆宿,師於三言數語,而令聆者飽嘗法味,跪謝誠服。師之修為,已非世智所可蠡測。然師常自卑曰︰「我生也不成材,之無不識,一無所能,唯有一點苦行,感蒙諸佛菩薩慈悲,龍天護持,無所事事,如是坐坐而已,任何人都可做到。」

〔參考資料〕 《廣欽老和尚紀念集》。


過午不食

又作持午、不非時食。佛教戒律規定出家人在日出之後至中午之間,可進食一次,超過中午之時限即不得進食,此稱過午不食。若過午而食,稱為「非時食」(即破齋)。關於此戒之制戒緣起,佛典中常有記載,茲舉數例如次︰

(1)佛一日在王舍城耆闍崛山,爾時城中人民節會,作眾伎樂,難陀跋難陀(六群比丘之一)入城觀看,眾人與食,食訖再看,日暮方還,諸比丘皆加嫌責,並往白佛,佛遂制此戒。

(2)迦留陀夷(亦六群比丘之一)日暮入城乞食,值天陰闇,雷電交作,一孕婦見比丘,疑為鬼,驚嚇而流產。諸比丘聞知乃嫌責迦留陀夷,並陳述於佛前,故佛制此戒。

(3)《摩訶僧祇律》卷十七載(大正22‧359b)︰「佛住舍衞城,(中略)爾時比丘日暝食,為世人所譏︰『云何沙門釋子夜食﹖我等在家人尚不夜食,此輩失沙門法,何道之有﹖』諸比丘聞已,以是因緣往白世尊。佛告諸比丘︰『汝等夜食,正應為世人所嫌。從今日後,前半日聽食,當取時。』」

(4)何以世尊制定弟子「前半日聽食」﹖箇中緣由,《毗羅三昧經》曾有解釋,略云︰早起諸天食,日中三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如來欲斷六趣因令入道中,故制令同三世佛食。

此外,《處世經》對於過午不食的好處,也有如下的說明︰過午不食有五福︰(1)少淫,(2)少睡,(3)得一心,(4)無下風,(5)身得安樂。又,《大毗婆沙論》也以為︰過午不食則少昏睡,無宿食患,心易得定,有如是益故,故令中食。

按,此戒係屬遮戒,因「長貪招譏」故制。在戒律之中,上至比丘、比丘尼二眾,下至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三眾,皆有此戒;乃至優婆塞、優婆夷每月六齋日受持的八關齋戒中,亦有此戒。《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一云(大正24‧586a)︰
「若復苾芻非時食者,波逸底迦。言非時者,有二分齊,一謂過午,二明相未出。言食者,謂是時藥可噉嚼物。於非時作非時想疑,若噉咽時,便得墮罪。」

南傳佛教國家迄今仍持過午不食之制。我國漢族僧眾之多數寺院則已開此戒,然將晚餐視為「藥石」而進食之。

◎附一︰續明〈關於不非時食〉(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9})

在今日佛教的環境裏,既沒有持午的習慣,而貪食之心,又人人皆有,所以受持此戒,顯得特別困難。也就因此,產生出許多樣式的持午者。有的日中以後,不吃任何食物,這當然是清淨的,也是極少數的。有的腹飢吃飯,不飢則持午;有的初一、十五持午;有的午後不吃飯,吃麵粥;有的吃水果,飲牛乳;有的到佛教國家去,短時持午;有的吃其他補品,如豆漿、參茸之類;有的飲牛乳、果汁;另有一種抱定宗旨,日食兩餐,午餐就是二三點鐘以後,也照舊進食。(這因為中國寺廟向無過中不食的習慣,一有點事,午餐就得到二、三點鐘去吃,持午的人既不能天天忍飢耐餓,所以只有抱定一日兩餐的宗旨,以求問心無愧)諸如此類的持午者,樣式不一而足,標準全由自己決定。站在末法時代來說,這些都是慚愧者,雖不清淨,然都還能隨力隨分學習受持,所以都值得讚歎。但清淨受持不非時食戒,只有如律奉持的一種,並沒有如上所說的許多樣式。若有病緣,非時漿、七日藥、盡形壽藥不能療治,遵醫囑非進食不可者,律有開緣,但須於屏處服食。佛在世時,有弟子度七歲小兒出家,向暮因腹飢而哭。佛言︰年至七歲,不能耐飢,不應度出家。昔廬山慧遠大師病篤,「大德耆年,皆稽顙請飲豉酒,不許。又請飲米汁,不許。又請以蜜和水為漿,乃命律師令披卷尋文,得飲與否﹖卷未半而終」。圓寂未幾之慈舟法師,某次患病,延醫診治,待藥送來,閤寺諸師皆已就寢,無人作法說淨,遂終夜忍病而不服藥。古今大德,守戒奉法,其嚴淨若此!故欲清淨受持不非時食,須審知四藥體性,令不混亂。若有因緣須服「非時漿」、「七日藥」、「盡形藥」,應如律作法說淨。今依《毗尼作持錄要》(慈舟法師輯錄,自由書店出版)錄諸藥作法於下︰
「受非時漿法(非時藥,即瓜果蔗等之水;或七日藥、盡形壽藥亦得。不得以時藥作非時藥),大德(尼眾云大姊亦可,下同)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若是沙彌、式叉等當隨宜而稱,下同),有某病緣故,此某非時漿,為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前受。(三說。所對者云︰)善。(答云︰)爾。
受七日藥法(七日藥即油、酥、蜜、石蜜之類。或盡形壽藥亦得。不得以時藥、非時藥作七日藥),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有某病緣故,此某七日藥,為共宿七日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所對者云︰)善。(答云︰)爾。
受盡形壽藥法(即醫生開方︰膏、丹、丸、散、飲片之類。不得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作盡形壽藥),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有某病緣故,此某盡形壽藥,為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所對者云︰)善。(答云︰)爾。」

沙彌十戒中有︰「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欲受持此戒者,須知「受財說淨法」,今亦附錄於後︰「具壽存念︰我某甲比丘,得此不淨物,我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三說。所對者云︰)善。(答云︰)爾。」上約自與。或對淨人說云︰「汝知是看是。(說已,淨人取去,轉付僧尼,僧尼作淨人物持之不犯。或淨人為僧尼換成餘物,與者亦可。)」受持不非時食,於諸藥物,如法食用,方稱清淨。而七日藥不得畜過七日,非時藥不得留至翌日。即使時食,亦應護淨,及離殘宿食、展轉食等過。廣如律部,此不繁述。

◎附二︰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出家眾的飲食〉(摘錄自《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四章第三節)

上座部佛教國家,如緬甸、泰國,嚴格禁止午後進食固態食物。中國佛教徒承認此一戒條,並解釋過午不食的理由是基於午後外出的餓鬼看到和尚進食,易起瞋恨心。但在中國寺院,功課從早排到晚上,因此他們認為一定要吃晚餐,否則僧眾沒有體力參加晚上的活動。大多數中國寺院都進晚餐,雖然如此,仍有和尚恪守戒律,十二點以後不吃任何東西。他們可以自由決定,但據一位資料提供人士說,(這些人)最好還是跟其他人一起到餐廳去,除非他的年紀、地位允許。

金山寺外寮的僧眾──禪堂外所有的人──晚上吃粥,但用餐的地點在自己所屬的單位,而不是餐廳;餐食由庫房的小廚房供應。天寧寺傍晚六點在餐廳吃米飯,這餐飯較不正式,因為午後的食物視作藥石食用。如同吃午粥時,方丈仍不參加。晚飯前後不誦經,吃完的人可以隨時離開,但說話仍然遭到禁止,維那站在一旁執行這條規訂。

最遵守佛教舊有規定的寺院,或許要屬粵北的南華山。在該寺剃度出家的兩位和尚說︰過了中午,南華山每一個人都不再吃固態食物。兩位前任的方丈提供了更詳確的資料。他們說︰受戒的和尚午後不吃任何東西,而餐廳也不再為和尚準備餐食,但像別處寺院一樣,晚上參加禪修的每位長住和尚可以再吃兩碗放參。即使不參加晚修,他仍可以到廚房要點東西,拿回自己房間吃。這稱作「方便食」,因為不是公開的。其中一位方丈說︰「寺規禁止任何人午後進食。」

新戒和尚所以必須戒食,可能是因為他們才剛受過戒,或即將發誓遵守有關的戒條。因此,我們可以料想在最大的傳戒中心──寶華山,午後不食是最被嚴格執行的。在文字上或口頭上都規定中午十二點以後只准喝「熱開水」。但任何人只要仔細檢查這「熱開水」,即可發現它是稀飯,而這也就是受戒和尚在餐廳所吃的。所有的長住和尚都「燒小鍋」。每個房間、每個座堂都有自己的爐灶,裏面的住眾晚上就用這個爐灶烹煮食物,青菜是他們自己出錢從寺外大街買來的,柴米則由院方供給。

〔參考資料〕 《處處經》;《四分律》卷十四;《五分律》卷八;《十誦律》卷十三;《摩訶僧祇律》卷十七;高振農《中國佛教》。


噶廈

此詞之藏語原意為「發布命令的機關」。此處則指西藏達賴喇嘛甘丹頗章政府原來的統治機構。西元1959年三月被中共政權解散,改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職權。

關於噶廈政府的形成過程,大抵如下所述︰1642年(清太宗崇德七年),五世達賴阿旺羅桑嘉措在蒙古固始汗的支持下,擊敗當時統治衛、藏的藏巴‧第司噶瑪丹迥旺布,而統一全藏,成立政教合一的政權。後來,五世達賴應順治皇帝的邀請,至北京獲賜「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的封號,以及四體合璧的金印「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之印」,乃使達賴在西藏之統治機構,成為獲有誥書及印鑑的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受清朝政府管轄。1751年(乾隆十六年)七世達賴喇嘛格桑嘉措執政時,始設立噶廈此一統治機關。

噶廈分由四位噶倫(一僧三俗)主持。彼等秉承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之意旨,共同管理西藏地方行政事務。噶廈下設譯倉(祕書處)、仔康(審計處)及若干勒空(辦事機構),分別管理不同事務。其組織系統略如下表︰


┌─各地基恰公署──各地宗政府
├─仔康(審計處)
├─譯倉(秘書處)
│┌歐 康 管理貨幣的發行
││扎 康 管理西藏地方的郵政
││達 爾 康 管理藏境內的電報
┌噶┤│門 孜 康 管理醫藥及曆算
│廈││竹 珠 勒空 管理西藏地方糧食貸放
│ ││瑪 基 勒空 藏軍司令部
│ ││扎 西 勒空 管理印鑄紙幣和電廠等
│ ││喇 恰 勒空 管理收入及一切開銷
│ ││拔 昔 勒空 徵收新增地糧
│ └┤協爾邦勒空 管理刑事案件
│ │拉 涅 勒空 管理政府總務及神像等
達│ │朗 仔 廈 拉薩市政府
賴│ │阿 比 勒空 管理培修房屋
喇│ │頗 康 勒空 管理軍糧
嘛│ │索 南 勒空 徵收新增地糧及管理移民
│ │雜 涅 勒空 管理草料
│ │糌 謝 勒空 拉薩傳召時供給糌粑
│ │甲 擦 勒空 管理茶鹽稅收
│ └朗 昔 勒空 管理調查各地馬牌與「烏拉」
│ ┌僧 噶 管理達賴的集侍衛工作
│ │卓 尼 欽波 管理傳達達賴的命令和接待賓客
│基 │雪 業 管理布達拉宮的倉庫
└恰─┤仔 恰 管理布達拉宮總務
堪 │森 本 堪布 管理達賴服裝及臥室
布 │索 本 堪布 管理達賴飲食漱洗等事
└卻 本 堪布 管理達賴誦經方面事務


◎附︰格吉巴‧旦增多吉撰、卓瑪譯〈原西藏地方政府機構〉(摘錄自《西藏研究》雜誌1989年第二期)

行政機關及其職權範圍
原西藏地方政府機構,是在創立甘丹頗章政權後,為適應其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發展而逐步完善起來的。最初的機構形成、發展的經過是︰在五世達賴喇嘛親政以後,第一任第司索南饒登(亦稱索南曲培或嘉羅群則)從藏巴第司的十六條法律中捨去三條,定為新政權的十三法典,繼承薩迦政權時期十三個部門的編制。到藏曆第十一繞迴的鐵雞年(1681),第司桑結嘉措在薩迦時期所創立十三個部門的基礎上又新增添了一些部門,成為二十一個,並新訂《法典明鏡》作為準則,載有應遵循的具體條文。根據其中「應維持法律十六條疏解的精神,公平辦事」的記載,估計其中附有一法典注疏。從此有了較為系統的法規,組織機構也日趨完善。這些從以下介紹的薩迦十三個部門和兩位第司規定的法規及機構條例可以得知。

眾生怙主聖法王時期薩迦派推行的十三個部門包括︰司膳、司寢、司祭;知客、司書、管家;廚師、敬膳人、陳坐人;馬夫及馬匹、犏牛、家犬等管理人員。

第司索南饒登時的十三法律是︰地方官吏律、審案真假律、逮解法庭律、重罪肉刑律、警告罰鍰律、胥吏借給律、傷人抵罪律、狡誑洗心律、盜竊追賠律、奷污罰鍰律、半夜前後律、殺人命價律等。

第司桑結嘉措規定的法典《清明晶鏡》二十一條是︰(1)攝政王或第司的工作,(2)公職人員的工作,(3)大臣或丞相(噶倫)的工作,(4)軍官和達本的工作,(5)法庭的工作,(6)卓尼的工作,(7)繕寫者的工作,(8)物資供應者的工作,(9)孜康的工作,(10)馬、牛官的工作,(11)孜雪管家及巿民監的工作,(12)飲食、起居管理人員的工作,(13)匠業及烏拉管理人員的工作,(14)內傳達或守衛人員的工作,(15)香燈師的工作,(16)羌地達繞卡(類似民兵頭領)、草柴房墊等零碎事務管理人員的工作,(17)去四方的商人及使臣的工作,(18)收糧官的工作,(19)傳令者的工作,(20)駐守各宗官員的工作,(21)駐守各溪卡的工作。

從以上可以看出,甘丹頗章政權創立後,法律、法規逐漸完善起來的過程。此後西藏的經濟基礎有了發展,在清朝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進一步發展的同時,1721年七世達賴喇嘛格桑嘉措從青海返回西藏,清朝皇帝派遣大批官兵隨從護送。自到拉薩時起,欽差駐藏大臣常駐拉薩,監察指揮藏事。1751年開始設置噶廈,同時規定了善後章程十三條。1791年,廓爾喀軍先後侵擾西藏,中央政府派遣以付司中堂為首的官軍驅逐了侵略者。此後,軍隊駐守西藏,並於1793年整頓西藏的各項制度,規定了包括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內容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見《水牛年文書》)。這樣,西藏的行政編制、職權制度變得更加完整。下面對行政機構的人員及其職權範圍等方面逐一進行介紹︰

布達拉宮孜噶
會集於布達拉宮和羅布林卡日光殿的門外過道。這是達賴喇嘛跟前孜仲(僧官)們的僧官茶和各種典禮的聚集處,稱之為孜噶。孜噶的首腦是「孜堪准欽哇」,或稱「卓尼欽姆」。其下設孜准十六人、侍衛四人。僧官茶聚散是五世達賴喇嘛時由於侍僧人數很少,所以讓其常駐布達拉宮,有由政府長期發放酥油、糌粑的慣例。到七世達賴時,侍僧和仲科爾一樣同屬於政務人員,從此產生了孜仲這一名稱並延續了下來。聚集飲僧官茶的時間約兩小時,也就是達賴喇嘛進行各種政教活動的時間。每天早晨十一點全體孜仲、雪郭、「值班」噶倫(在羅布林卡由噶倫輪流擔任)、孜恰、抬轎頭人等會聚來飲僧官茶,各自按照裏外座位入席,不得有誤。森噶手拿念珠,維持紀律,其餘則不能手持念珠之類,也不能談論、喧鬧,盡量保持良好的秩序。

以上「孜噶」領頭官員各自的職權範圍是︰

卓尼欽姆︰指揮僧官茶及日常、增加的活動;向達賴喇嘛滙報重要政事,除需通過基巧堪布外,其他來訪求見者滙報等,事無巨細均需通過卓尼欽姆;傳達達賴喇嘛的諭示。同樣,對於新提僧俗官員的求見、大寺喇嘛、活佛等人的求見,以及滙報外出返回、啟程人員等,每天如實具報,請求事前三天通知,予以接見。根據達賴喇嘛的批示向孜噶傳達公職人員的增添和撤銷。對於撤銷職務(降職)的四品以上官員,收繳其官帽、制服、彩靴,若屬開除公職,則剝去孜仲的服裝,弄散仲科的髮髻,剝去帽、服、靴攆出。其他如噶廈政府對公私等各方面滙報的呈文經達賴喇嘛審閱後,交給噶准,巡視各機關能否按時上下班,在工作需要時,召集各機關管理人到孜噶作統一佈置,也是卓尼欽姆的職權。

孜卓︰安排求見者的先後秩序、掛咒結、起草呈文,在客單上記錄每天的活動(一種日記,供以後研究有些什麼慣例及撰寫達賴喇嘛傳記的重要依據)。從各永備庫中入出物品時,需帶著達賴喇嘛的印章,作為布達拉宮的代表前往。對違法者需要進行沒收時,去加蓋「活扎瑪」印章查封。代表達賴喇嘛參加拉薩三大寺大喇嘛、活佛等的入寺及命名(學過一段經後,在各扎倉、康村進行一次大規模的規定布施活動)活動。

森噶︰四森噶常駐孜噶,擔任達賴的警衛,在平時的僧官茶及新年等大典時還得維持紀律,對於不守紀律者,有權責打。

雪噶
此為歷代攝政王、司倫控制並發號司令的機構。自藏曆第十一繞迴水馬年(1 642)五世達賴親政後,任命第一任第司索南饒登至台吉頗羅鼐之子珠爾墨特那木扎勒之間,歷任第司的大部份命令就發自布達拉宮,然而當時沒有正式形成「雪噶」這一名稱。藏曆第十一繞迴之火牛年(1757)第七世達賴喇嘛圓寂後,乾隆皇帝任第墨德勒嘉措為藏王,從此有了「雪噶」一詞。這一機構的頭領有「乃卓」(為藏王接待賓客的首席知賓)堪窮一名、雪准(攝政知賓)四名(五品官)、森噶兩名。這些人任務與孜噶相同。這裏對與雪噶機構有聯繫的藏王、攝政、司倫等產生的過程稍作介紹︰在未找到達賴喇嘛轉世靈童的一段時間裏,稱代理西藏政教者為代理藏王;轉世靈童坐床後,執掌西藏政權者被稱之為攝政。不管是代理藏王還是攝政,均如同達賴喇嘛對全西藏進行政教統治。代理藏王、攝政在任期內佯裝政府與生計融為一體,有收支均直接向政府孜雪強佐繳納、領取的慣例。但他們掌政後,不僅將所有禮品據為己有,而且又得到大量地產、房產、人口等獎賞,致完全成為經濟暴長的各大喇章和具有呼圖克圖封號地位的大喇嘛。

司倫︰藏曆第十五繞迴的土雞年(1909),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先後任命謝扎、雪康、倉欽、朗敦為司倫。其辦公地點在雪噶,與攝政王相同。其職權是需對噶廈及譯倉等送來的各類文件呈文等進行研究、修改後,呈報達賴喇嘛。與噶廈共同研討達賴的旨意,簽署實施嚴刑的計劃。根本解決問題的權力,比噶廈大。另外,曾經有過代理司倫一職。這是藏曆第十六繞迴的鐵虎年(1950),第十四世達賴喇嘛曾任命過一僧一俗的代理司倫,其職權、辦公地點與正式司倫相同。

基巧噶廈
拉薩大昭寺的四面有象徵息、增、懷、伏四業的四個機構,其中南方增業機構是噶廈。噶廈之辦公地點在大昭寺南門樓上。藏曆第十繞迴之鐵牛年(1721),康熙皇帝首次任命代青巴圖魯、貝子阿爾布巴多杰結布、公隆布鼐扎西結布、台吉扎爾鼐、頗羅鼐索朗道杰為噶倫。他們一起統治了七年,但是實際上沒有噶廈,最終因諸噶倫不合,阿爾布巴、隆布鼐、扎爾鼐失敗,頗羅鼐父子執政期間,也沒有形成噶廈政府。後來在藏曆第十三繞迴之鐵羊年(1751),根據清朝乾隆皇帝要由達賴喇嘛執掌政教兩權,任命四名噶倫輔佐達賴喇嘛的聖諭,第七世達賴喇嘛格桑嘉措執政時,新創了噶廈這一機構。

自此,首任噶倫是︰多仁諾顏班智達貢布歐珠繞登、吞巴石曲次旦、多喀爾夏仲次仁旺杰、孜准達罕尼瑪堅參。噶廈創立當天,達賴喇嘛專程來祝賀的同時,獎給噶廈以「思希德基」印章,允其統治全藏。後來噶廈政府又仿製了稱為「德基古旬」的印鑒,由噶倫們外出多基(昌都總管)等地辦事時隨身攜帶,對全體文武官員發布命令。

噶廈的職權是︰指揮並解決達賴喇嘛以及攝政王所佈置的所有文武機構的事務,不僅各宗、溪向政府繳納的金銀、糧油等收入簿,以及屬於官府、貴族、寺廟三方的地產、房產、人口等析產文約等有重要依據的文件要加蓋噶廈印章,而且各機構所需用糧、錢等也要通過噶廈,且根據蓋有印章的和條子才能領取。布告、路條等也要加蓋官印。制定大、中之類的計劃後,需呈報達賴喇嘛批准。還有對各宗溪公私事務的呈報人進行答覆,對訴訟私事者,仔細判斷,有審批判決文書並加蓋印章的職權。遇到如疆界、軍事等重要事務,孜雪各大機關人員的任命時,在會同駐藏大臣進行協商、請示達賴喇嘛的同時,需上稟皇帝奉准,對疆界、軍事以及一些棘手的問題,如能召集基巧堪布、八個仲孜討論協商予以解決,最好;如不行,則要召開全藏大、中、小型會議,將所提意見呈報達賴喇嘛決斷。在封存布達拉宮財神庫和茶差時,以噶倫為主對收支情況進行專門登記後呈報達賴喇嘛。噶廈政府是權力很大的總機構。以上職權由四位噶倫共同協商行使。四位噶倫以下設噶廈頂、雪兩個辦事機構︰頂稱為「准仲康」,由兩個噶仲(祕書)、三個噶准(噶廈傳達官)組成;雪由三個仲科(噶廈的俗官)組成,稱之為「噶廈雪巴」,有兩個辦事機構。四位噶倫每人帶一個雪仲(俗官)作為隨從,叫做「噶巴」。從事漢藏文書翻譯,由哲蚌寺公上派遣的噶廈房產管理員等也在噶廈工作人員之列。

下面介紹以上職務的職權行使範圍︰

噶仲︰根據噶倫的命令,完成與上述噶廈職權有關的行文、計劃草案等。保管並使用噶廈的印章。

噶准︰滙報政府各級機關官員遠行前的動身、返回後的情況,並需立刻在客單上記載事前兩天通知;根據噶倫們的囑托,安排前往各宗溪的普通仲科的工作;向噶倫引見來噶廈警衛地的書面和口頭申訴者;在客單上記錄噶倫們每天所處理的事務;對噶廈需向達賴喇嘛呈報的各種文件,編成目錄,送交孜噶的卓欽。

噶巴︰四位噶倫每人可帶一個噶巴。噶巴負責噶倫們從公館至噶廈辦公處的迎送及安全。噶倫集會時,常在會場維持紀律,而且保管噶倫的飲茶碗。當噶廈的膳食員戴著蒙古帽,佩帶漢刀、碗套等,從銀茶壺倒茶時,由噶巴承接、放好。簡言之,即使噶倫們大小便也要給他們戴上帽子,進行迎送等服務工作。

噶廈雪巴(雪仲)︰由小六品的三個仲科組成的這個機構,書寫路條載明的馬匹、馱畜、民夫通知單和給各宗溪的通行證,起草每年夏至、冬至各地寺院所應完成各項佛事活動的誦經條令,送交譯倉。擬定著珍寶服的候選人方案,滙報達賴喇嘛出行儀式及新年典禮所需七個著珍寶服的適合人選,還需書寫啟程儀式馬隊的隊列名單,領取新年期間食品、水果筵席的盤供帳目。翻譯和房管員︰翻譯是指承擔有關漢、藏關係重要文件的翻譯人員,房管員是指管理辦公地點和一些瑣碎事情者。

除以上介紹的以外,還有諸如作坊的膳食人員,在稱作噶廈伙房的機關辦公時,亦有由他們請茶、開一頓飯的例規。

昌都噶廈
昌都噶廈是在藏曆第十五繞迴的水狗年(1922)由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創立後,在昌都寺卡多扎倉的樓上辦公。1948年在昌都修建「斯托康」,便搬遷於此。此機構通常被稱為多麥基巧(昌都總管)。昌都基巧從第一任噶倫喇嘛強巴旦達至阿沛之間,上任、接替的噶倫和札薩約有十任,他們統轄多麥二十二個宗的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事務。

昌都噶廈以基巧噶倫為主,其下尚有辦事准仲兩名、侍衛一名,另設辦事「堪其」一名,四品僧俗官員各一名,以及隨時聽用的僧俗人員十五名。這個機構及各公職人員的職權範圍與拉薩噶廈相同。

基巧堪布
基巧堪布的辦公所在地「改廈」位於布達拉宮東部十八台階頂端,門朝西。羅布林卡也有「改廈」。侍從基巧堪布是隨侍達賴喇嘛以協助其處理一切巨細事務,並管理達賴喇嘛的所有私人財物,如同達賴的私人強佐(管家),而且在政治上總管布達拉宮的譯倉勒空、孜噶、朗賽根佐(財神庫)、佐普(內庫)、佐窮(小庫)、雪奇熱(雪的馬廐)。遇有重大事務,有權與噶廈一起聚會討論,還有稱之為「堪空」的,管理達賴喇嘛私人的各房產、林卡、溪卡,以及投靠內庫的各類貴族及寺廟差民。

基巧堪布的大部份事務是在自己的私邸解決,所以給自己設強佐一名、仲譯(祕書)一名、負責伐木事宜的孜仲一名。私人強佐雖沒有任何行政職務,但實際權力不小,因此一般的僧俗官員以及強佐、侍從等都要對其脫帽、放披單以示恭敬。

布達拉宮譯倉勒空
譯倉勒空的主要辦公地點設在布達拉宮三樓經堂下部的第二個向陽窗屋內。夏天達賴喇嘛駐羅布林卡時,譯倉勒空也在羅布林卡辦公。這個機構是在藏曆第十三繞迴的水猴年(1752)第七世達賴喇嘛時創立的,如同西藏地方政府的頂樑柱。主管此機構的是四位仲譯欽姆(大祕書,一位達賴喇嘛和三位堪窮)。其下有譯倉主事孜仲(五品)一位、作事孜仲十五名、畫工翁則一名(世襲)、譯倉學生四名。

譯倉和以上管理人員的職權範圍是︰

仲譯欽姆︰行使譯倉的指揮職權,布置各寺廟及全體公職人員的工作;以達賴喇嘛個人的名義擬定起草各項規章、布告、執照、路條,甚至書牘等;管理各種印章,當著達賴喇嘛的面蓋印。同時也要起草攝政王和司倫二位所需頒發的告示、證書、命令並加蓋印章;保管裝有全部印章的箱盒鑰匙,還要請達賴喇嘛親自給這些箱盒加蓋貼身印章封存;制定從孜仲至噶倫喇嘛的公職人員、各寺院的堪布、執事人員的委任或罷免的計劃,報請達賴喇嘛批准(上述譯倉勒空所辦事務需呈報的各種文件直接送交達賴喇嘛或攝政王、司倫,無需經噶廈轉);根據噶廈下達的指示,凡屬重要的政務,與仲孜共同討論,並主持大、小型會議。另外,孜學校、尼木司書(給地方政府書寫楷書的人)、埃巴司書(給地方政府書寫行書者)、手工局等也歸屬譯倉領導。

譯倉主事︰將堪、仲的口頭指示寫成文字;普通孜仲需向譯倉報告有關公私事務,要通過主事;指揮普通工作人員的工作。總之,如同噶廈的噶仲。

其餘孜仲工作人員︰根據譯倉管事的口頭指示,完成書寫等與譯倉勒空職權範圍有關的事務。

畫工翁則︰如同上述,完成與譯倉勒空有關的本職工作。


[南山律學辭典]
儉開八事

子題:內宿內煮為賊持去故開、自煮淨人盡食故開、惡觸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為人持去故開、二食兩果同開足食、早起食

資持記‧釋釋相篇:「四分,儉時開八事,內宿、內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法。」(事鈔記卷二四‧一一‧四)

濟緣記‧釋諸界篇:「儉開八事:內宿、內煮、惡觸、殘宿、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法此四並開不作餘食耳。由有儉緣,不作不犯。忘不持衣,歸護不及,或水陸道斷,並開無罪。」(業疏記卷八‧二六‧一)

行事鈔‧四藥受淨篇:「儉開八事。(一﹑引八事)四分,為穀米勇貴,人民飢餓,乞食難得,雖得少食,為賊持去。佛憐愍故,開界內共食宿、內煮、自煮、自取食,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並不作餘食法。(二﹑定罪多少)若定罪者,應開八罪。內宿、內煮、自煮、惡觸、不受、足食、殘宿等,三波逸提,四突吉羅。義加壞生;如水陸果子,不受而食,豈令淨耶?(三﹑明還制)律云,若時世還賤,故依開食。佛言不得,如法治之。」資持記釋云:「儉開八事。四分,初科前引儉緣。佛下,列八事。內宿、內煮此二為賊持去故開因淨人盡食故開。自取,即惡觸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人持去故開二食、兩果四事開足食。律云,早起食即僧食也,謂早受眾食故;從食處持餘食來即俗食也,謂乞食食已,持餘殘來故;受食已,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即陸果也;食已得水中可食物水果也。此四並因於比丘邊作餘食法,彼或分食,或食都盡,故開。之八事,從緣有八,據事唯五,以後四種同一事故。定罪中,宿、煮、觸、足對上五事。自取兼不受,內宿兼殘宿。約文七罪,義加壞生;四提四吉,則為八罪。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義無遣淨。還制中,本開儉緣。時豐須制。如法治者,如上八罪,隨犯治之。」(事鈔記卷三四‧一九‧一二)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ㄅㄢˋ, [名]

1.瓜類的種子。《說文解字.瓜部》:「瓣,瓜中實也。」晉.傅玄〈瓜賦〉:「細肌密理,多瓤少瓣。」晉.干寶《搜神記.卷一》:「(徐光)從人乞瓜,其主勿與。便從索瓣,杖地種之。」

2.瓜果或球莖等中有薄膜隔開或可依其紋理分開的部分。如:「橘瓣」、「蒜瓣」。

3.花片。如:「花瓣」。《警世通言.卷三.王安石三難蘇學士》:「他也不曉得黃州菊花落瓣,也怪他不得!」

4.瓣膜的簡稱。如:「三尖瓣」。

5.量詞:(1) 計算花瓣、葉片或水果、球莖等所分成小塊的單位。如:「這個橘子一共有十二瓣。」(2) 計算物件成為瓣狀或破碎後的部分的單位。如:「將蘋果切成四瓣。」、「這瓷瓶被摔成好幾瓣。」



(一)ㄆㄚˊ, [名]

1.一種簡單的舊式農具,由一條橫木上附平排尖齒(鐵齒或木齒),加上長柄構成,可使地面土塊平整、地上物聚攏或散開。

2.一種機械化的農具,為耙地所用的作業機,種類頗多,主要有圓盤耙、彈簧耙、釘齒耙、迴轉耕耘器、刀耙等。

[動]

使用耙子平整土地,或將穀物聚攏、散開。如:「把這塊地耙鬆之後,就可種些蔬菜、水果。」、「他將晒穀場上的穀子耙開了晒。」



ㄆㄢˊ, [名]

1.一種銅製的盛水器。圓形,淺腹,盛行於商周時期。小盤可用以盥洗,大盤可用以沐浴。如春秋時代的魚龍紋盤。

2.一種盛放物品的淺底器皿。如:「瓷盤」、「菜盤」、「托盤」、「餐盤」。

3.形狀像盤而作為承托或旋轉用的東西。如:「棋盤」、「算盤」、「方向盤」。

4.買賣行情的價格。如:「開盤」、「底盤」、「收盤」、「崩盤」。

5.量詞:(1) 計算盤形物的單位。如:「三盤水果」。(2) 計算棋局段落的單位。如:「下兩盤棋」。(3) 計算盤形物數量的單位。如:「一盤蚊香」。(4) 大陸地區計算錄音帶或錄影帶卷數的單位。如:「一盤錄音帶」、「兩盤錄影帶」。

6.事物的根本所在。如:「地盤」、「根盤」。

7.姓。如明代有盤銘。

[動]

1.纏繞。如:「盤辮子」、「蟒蛇盤樹」。

2.迴旋。如:「盤馬彎弓」。

3.使屈曲相交。如:「盤腿」、「盤膝」。

4.詳加探詢或清點。如:「盤貨」、「盤點」、「盤問」、「盤根究底」。

5.算計。《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五》:「那陳秀才這三百兩債務,衛朝奉有心要盤他這所莊房,等閒再不叫人來討。」

[形]

曲折的、纏繞的。如:「盤根錯節」。



ㄊㄚˇ, [名]

1.形高頂尖的建築物,築於佛寺內用以藏舍利和經卷等。源出於印度。層數多為單數,用木、磚、石等材料建成。也稱為「佛圖」、「浮圖」、「浮屠」、「窣堵波」。

2.高聳而形狀似塔的建築物。如:「燈塔」、「水塔」、「瞭望塔」、「金字塔」。

3.一種西式點心。為英語tart的音譯。指上層無皮露餡的小甜餅或水果派。如:「蛋塔」、「椰子塔」。



ㄌㄢˊ, [名]

1.藤、竹等物所編成的盛物器。如:「竹籃」、「菜籃」。《紅樓夢.第五九回》:「他卻一行走,一行編花籃。」

2.裝置在籃球架上供作投球目標的帶網鐵圈。如:「籃圈」、「投籃」、「進籃」。

3.量詞。計算籃裝物的單位。如:「一籃水果」。



ㄍㄨㄛˇ, [名]

1.植物所結的實。如:「水果」、「乾果」。《韓非子.五蠹》:「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惡、臭,而傷害腹胃,民多疾病。」

2.事情的成效或結局。如:「成果」、「惡果」、「自食其果」、「前因後果」。

3.姓。如明代有果琳。

[動]

1.飽、充實。如:「果腹」。

2.實現。晉.陶淵明〈桃花源記〉:「南陽劉子驥,高尚士也,聞之欣然,親往。未果,尋病終。」《聊齋志異.卷一.嬌娜》:「又慮翁媼不肯離幼子,終日言義不果。」

[形]

堅決。《論語.子路》:「言必信,行必果。」《三國志.卷一○.魏書.荀彧傳》:「審配專而無謀,逢紀果而自用。」

[副]

確實、的確。《戰國策.楚策一》:「齊之反趙、魏之後,而楚果弗與地,則五國之事困也。」《禮記.中庸》:「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

[連]

假若、若是。《史記.卷四三.趙世家》:「是以聖人果可以利其國,不一其用。」



ㄎㄜˋ, [動]

1.勝任。《說文解字.克部》:「克,肩也。」清.段玉裁.注:「鄭箋云:『仔肩,任也。』許云:『勝任也。』」唐.劉禹錫〈為杜司徒謝賜追贈表〉:「常懼不克負荷,以忝前人。」

2.戰勝、攻破。如:「克敵」、「攻無不克」。《左傳.莊公十年》:「彼竭我盈,故克之。」《三國志.卷三五.蜀書.諸葛亮傳》:「然操遂能克紹,非惟天時,抑亦人謀。」

3.制服、約束。如:「克服」、「以柔克剛」。《論語.顏淵》:「克己復禮為仁。」何晏集解引馬融注:「克己,約身。」

4.約定。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方正》:「淮使戒裝,克日當發。」

5.剋扣。《水滸傳.第八三回》:「寡人御賜之酒,一瓶克減半瓶。」

6.消化。如:「多吃水果能克食。」

[名]

量詞。計算重量的單位。為英語gram的義譯。即公克的簡稱。公制一克等於千分之一 公斤。

[副]

能。如:「不克分身」。《書經.大禹謨》:「克勤於邦,克儉於邦。」唐.柳宗元〈封建論〉:「人不能搏噬,而且無毛羽,莫克自奉自衛。」



ㄐㄧㄡˇ, [名]

用米、麥或水果等發酵釀製而成,內含酒精的刺激性飲料。如:「米酒」、「葡萄酒」。宋.陸游〈假中閉戶終日偶得絕句〉三首之三:「官身常欠讀書債,祿米不供沽酒資。」



(二)ㄑㄧㄝ, [動]

1.用刀把東西割斷、分開成幾部分。如:「切菜」、「切斷」、「切割」、「切水果」。

2.向批發商批購貨物。如:「切貨」。

3.電訊傳播中,截斷目前通訊,將第三消息插入。如:「將鏡頭切進來。」

4.籃球賽中閃身進攻對方籃下。如:「空手切入」、「單刀切入」。

5.一種球技。利用球拍做下切動作,使之旋轉。用於網球、乒乓球等。

6.幾何學上指直線與弧線或兩弧線相接於一點。如:「兩圓相切」。



ㄒㄧㄤ, [名]

1.車內載人或存放東西的地方。《說文解字.竹部》:「箱,大車牝服也。」段玉裁注引鄭司農云:「牝服謂車箱。」如:「車箱」。《隋書.卷六八.何稠傳》:「舊制,五輅於轅上起箱,天子與參乘同在箱內。」

2.收納東西的器具。如:「封箱」、「紙箱」。《樂府詩集.卷七三.雜曲歌辭十三.古辭.焦仲卿妻》:「箱簾六七十,綠碧青絲繩。」《醒世姻緣傳.第五回》:「這班人挑了箱,喚到衙內扮戲上壽。」

3.正屋兩旁的房間。通「廂」。《儀禮.公食大夫禮》:「公揖,退于箱。」《文選.傅玄.雜詩》:「蟬鳴高樹間,野鳥號東箱。」

4.倉庫。《詩經.小雅.甫田》:「乃求千斯倉,及求萬斯箱。」唐.皮日休〈橡媼歎〉:「持之納於官,私室無倉箱。」

5.量詞。計算箱裝物的單位。如:「兩箱衣服」、「三箱水果」。



ㄓˇ, [名]

一種有機化合物,是酸與醇經由脫水反應而得。分子量小者有水果香味;分子量高者 是生物體內油脂的主要成分。



ㄓㄣˋ, [名]

1.用來鎮壓東西的器具。如:「書鎮」、「文鎮」。《楚辭.屈原.九歌.湘夫人》:「白玉兮為鎮,疏石蘭兮為芳。」

2.安定國家的力量、根本。《國語.晉語五》:「夫不忘恭敬,社稷之鎮也。」

3.今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域名稱。在縣之下,與鄉平行。如:「斗南鎮」、「卓蘭鎮」。

4.較大的市集稱為「鎮」。如:「城鎮」、「村鎮」。

[動]

1.壓制、壓服。如:「鎮邪」。漢.王符《潛夫論.愛日》:「治訟若此為務,助豪猾而鎮貧弱也。」

2.安定。《國語.晉語七》:「柔惠小物,而鎮定大事。」《史記.卷八.高祖本紀》:「鎮國家,撫百姓。」

3.用冰使飲料或水果冰涼。如:「冰鎮西瓜」、「冰鎮酸梅湯」。

[形]

整、全。《紅樓夢.第三四回》:「拋球滾玉只偷潛,鎮日無心鎮日閒。」



ㄙㄨㄢ, [名]

1.像醋的味道或氣味。《荀子.榮辱》:「口辨酸、鹹、甘、苦。」唐.杜甫〈解悶〉詩一二首之一○:「京中舊見君顏色,紅顆酸甜只自知。」

2.悲痛。《文選.江淹.恨賦》:「亦復含酸茹歎,銷落湮沉。」唐.韓愈〈賀冊尊號表〉 :「銜酸抱痛,且恥且慚。」

3.化學上指在水溶液中進行電離時能產生氫離子的化合物。如:「硝酸」、「硫酸」、「鹽酸」。

[形]

1.水果或食品的味道酸澀。如:「酸梅」、「這青蘋果又酸又澀,實在難以下嚥。」

2.感覺微痛無力的。同「痠」。如:「腰酸背痛」。南朝梁.無名氏〈隴頭流水歌〉:「山高谷深,不覺腳酸。」

3.小氣、迂腐。如:「寒酸」、「窮酸」。

4.悲痛的。如:「心酸」、「辛酸」。

[動]

食物腐壞產生酸味。如:「牛奶已經酸了,不能喝。」


巴拉

ㄅㄚ ㄌㄚ, 1.巴,疤的假借字。巴拉指疤痕。《醒世姻緣傳.第四四回》:「你當初說的是甚麼話?惱殺咱將頭砍弔,碗口大巴拉。」

2.番石榴的別名。模擬閩南語稱此水果的語音。參見「番石榴」條。


芭拉

ㄅㄚ ㄌㄚ
番石榴的別名。模擬閩南語稱此水果的語音。參見「番石榴」條。


芭樂

ㄅㄚ ㄌㄜˋ
番石榴的別名。模擬閩南語稱此水果的語音。參見「番石榴」條。


百慕達群島(Bermuda Islands)

ㄅㄞˇ ㄇㄨˋ ㄉㄚˊ ㄑㄩㄣˊ ㄉㄠˇ
群島名。位於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海岸東方九百公里處,屬英殖民地。西元一五一九年為西班人朱安德百慕達所發現,全區共有大小島嶼三百五十個,其中只有二十個島有人居住。美國在此設有龐大的海、空軍基地。盛產水果、蔬菜、鮮花等,由於風景秀麗、氣候宜人,所以有大西洋中的天堂之美稱。以觀光業為其主要經濟來源。簡稱為「百慕達」。


百果山

ㄅㄞˇ ㄍㄨㄛˇ ㄕㄢ
山名。位於彰化縣員林鎮內,盛產柑橘等水果


擺供

ㄅㄞˇ ㄍㄨㄥˋ
陳列供品。如:「香案上面,擺供些鮮花水果。」


貝那芬托(Benevento)

ㄅㄟˋ ㄋㄚˋ ㄈㄣ ㄊㄨㄛ
城市名。位於義大利南部坎佩尼亞省內,大約距離那不勒斯東北五十里處,濱臨卡洛列河,為義大利鐵、公路運輸的樞紐。屬典型的地中海氣候,盛產蔬菜、葡萄及橄欖等各式水果,此外尚有杏仁餅、斯托列加酒等產品,曾經為義大利最富盛名的菸草產地。


保護食物

ㄅㄠˇ ㄏㄨˋ ㄕˊ ㄨˋ
五大基本食物中的蔬菜、水果及魚、肉、蛋、奶、豆等三大類食物。具維持體內組織健康、補充組織及調節生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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