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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ㄨㄟˋ ㄉㄧㄥˋ, 1.還沒安定。《文選.潘岳.西征賦》:「夜申旦而不寐,憂天保之未定。」

2.尚未決定。如:「這件事情還是未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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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一回忌

(術語)又名一周忌。死後滿一年之忌日也。此日多請僧行佛事。儒家曰小祥。十王經曰:「一年過此轉苦辛,男女修齋福業因;六道輪回仍未定,造經造佛出迷津。」詳見年忌條。


中陰法事

(儀式)人間之中陰,身如童子之形,且必以七日為一期而生於本生處。若於七日之終,未得生緣,則更續中陰七日,至第二七日之終而生於本生處。如此七日為一期,最長者至第七期,第七期之終,必生於一處矣。因之此七七日間稱曰中陰,在此時為追薦之法事,是曰中陰法事。略稱曰中陰。於生緣未定之間,希以追福之力生於善處也。隨原往生經曰:「命終之人在中陰中身如小兒,罪福未定。應為修福,願亡者神,使生十方淨土。」梵網經下曰:「父母兄弟和上阿闍梨亡滅之日,及三七日,四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讀誦講說大乘經律。」


五業

(名數)四業與前同,第五一字業。是日本智證更置尊修一字頂輪王經之學生也。

(名數)五種之業也。有四種:(一)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時分不定異熟定業,時分不定異熟不定業也。大毘婆沙論第一百十四曰:「復有餘師,說五種業。謂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各唯一種。順不定受業中復有二種: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即是。又出俱舍論第十五順正理論第四十等。(二)取受業,作用業,加行業,轉變業,證得業也。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第七曰:「取受業者,謂眼等能見色等。作用業者,謂地等能任持等。或復諸法自相所作。謂所有色,質礙變壞。如是等。加行業者,謂意解為先,起身業等。轉變業者,謂金師等,造莊嚴具等。證得業者,謂證得聖道等涅槃等。」即是。又出大乘阿毘達磨集論第四等。(三)救濟災橫之業,救濟惡道之業,救濟行非方便之業,救濟行身見之業,救濟乘之業也。梁譯釋大乘論卷十曰:「復次,諸佛法界恒時應見有五業:一、救濟災橫為業,由唯現盲聾狂等疾惱災橫能滅除故。二、救濟惡道為業,從惡處引拔安立於善處故。三、救濟行非方便為業,諸外道等加行非方便,降伏安立於佛正教故。四、救濟行身見為業,為過度三界,能顯導聖道方便故。五、救濟乘為業,諸菩薩欲偏行別乘,未定根性聲聞,能安立彼為修行大乘故。」即是。是與往生論三種隨便菩提門之法,似開合不同。又出梁譯攝大乘論釋第十五等。(四)身業、口業、意業、智業、方便智業也。天親之往生論曰:「如向所說身業、口業、意業、智業、方便智業,隨順之法門故。」往生論註卷下釋之,謂身業為禮拜,口業為讚嘆,意業為作願,智業為觀察,方便智業為迴向。此五種之業和合。則是隨順往生淨土之法門,自在之業成就。又出往生論註記第五等。


薦亡旛

(物名)名為命過旛。以命過之時所建故也。隨願往生經(灌頂經亦名普廣經)曰:「普廣菩薩,語四輩言:若人臨命未終日,當為燒香燃燈續明,於塔寺中表剎之上懸命過旛,轉讀尊經竟三七日。所以然者,命終之人在中陰中身如小兒,罪福未定,應為修福。願亡者神生十方無量剎土,承此功德,必得往生。」又曰:「若四輩男女,中臨終時,若已過命,是其亡日。我今亦勸造作黃旛,懸著剎上,使獲福德,離八難苦,得生十方諸佛淨土。旛蓋供養,隨心所願,至成菩提。旛隨風轉,破碎都盡,至成微塵。風吹旛塵,其福無量。旛一轉時轉輪王位,乃至吹塵小王之位,其報無量。」釋氏要覽十曰:「齋七旛子,北俗亡,累七齋日皆令主齋僧剪紙旛子一首,隨紙化之。」


藥師八大菩薩

(菩薩)藥師經曰:「以此善根願生西方極樂世界無量壽佛所,聽聞正法。而未定者,若聞世尊藥師琉璃光如來名號,臨命終時,有八菩薩乘神通來示其道路,即於彼界種種雜色眾寶華中自然化生。」經中不舉八菩薩之名。


追薦

(儀式)又曰追善。追薦者為死者追薦福之義,追善者為死者追修善事之義,追薦為典語,追善為俗字。又曰追福,追修,追嚴等。盂蘭盆經宗密疏上曰:「逐搜索聖賢之教,虔求追薦之方。」梵網經下曰:「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又曰:「父母兄弟和上阿闍梨亡滅之日,及三七日四五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讀誦講說大乘經律。」灌頂隨願往生十方淨土經曰:「命終之人在中陰中,身如小兒罪福未定,應為修福。願亡者神使生十方無量剎土,承此功德必得往生。」


靈供

(修法)於亡魂供齋食也。人死七七日間,當生未定,謂之中有,中有之身,謂之健達縛。此譯尋香。以尋香而食故也。故為進食物之香氣於死者而供齋食。俱舍論九曰:「欲界中有身資段食不,雖資段食,然細非麤。其細者何?謂唯香氣,由斯故得健達縛名。」行事鈔上曰:「今有為亡人設食者,依中含云。若為死人布施祭祀者,若生人處餓鬼中者得,餘趣不得。由各有活命食故。雜含中廣明此事。若親族不生人處中者,但施心施,其自得功德。」蘇婆呼童子經上曰:「若欲食時,先出中飯分為五分:一分準擬路行,飢人來者是,一分施水中眾生,一分施陸地眾生,一分施七世父母及餓鬼眾生。」


青提女

(本生)目蓮過去世之母也,圭峰之盂蘭盆經疏曰:「有經說,定光佛時,目蓮名羅卜,母字青提。羅卜欲行,囑其母曰:若有客來,孃當具。去後客至,母乃不供,仍更詐為設食之筵。兒歸,問曰:昨日客來,若為備擬?母曰:汝豈不見設食處耶?後爾以來五百生中慳慳相續。」此緣之所出未定,故曰有經。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踟蹰

上雉知反下柱誅反考聲云踟蹰猶俳佪也或作躊躇上音籌下音除廣雅躊躇猶豫也考聲云躊躇不即行也毛詩傳曰躊躇猶躑[跳-兆+屬]也踟蹰與躊躇方言輕重有異其心疑未定其義一也二字並從足形聲字也


齎稾

上濟奚反說文齎持物也從貝齊省聲也或作賷也下高道反史記云使屈原為憲令屬草槀未定顧野王槀猶草也說文從禾高聲或作蒿也


躊躇

上紂流反下直閭反博雅云躊躇猶豫心未定也古今正字並從足壽著皆聲


猜疑

上綵來反杜注左傳云猜亦疑也方言云悵也廣雅云懼也說文云賊也從犬[生/月]聲案搆者心懷猶豫疑惻未定


猜疑

上采灾反杜注左傳云猜疑也方言猜恨也說文猜恨賊也從犬青聲也下魚期反考聲止也貳也未定也古作[肄-聿+匕]亦作[比/欠]今從吳音疎[上/矢]聲也


削槀

上相略反廣雅削滅也說文從刀肖聲下高老反史記屈原為憲今屬令屬草槀未定也顧野王槀猶草也說文秆也從禾高聲傳從草作藁俗字也


導嚘聾

中臆休反漢書云伊休亞辭未定也蒼頡篇嚘呃也老子云終日號而不嚘顧野王云嚘謂氣逆也說文從口憂聲咿音伊呃音厄下祿東反禮記云瘖聾跛躄是也蒼頡篇說文並云耳無聞也從耳龍聲瘖音音跛波叵反


[佛光大辭典]
一回忌

即人死後,滿一年之忌日。又作一周忌、正忌日、一周關、小祥忌。此日多延僧眾行追薦,為亡者修善根福德。或造佛像、堂塔,或施法具財物,或讀經持咒、施齋等。古諺:「一年過此轉苦辛,男女修齋福業因;六道輪迴仍未定,造經造佛出迷津。」(參閱「年忌」2420) p34


六種論

論,謂決擇是非,議論得失。據瑜伽師地論卷十五載,即:(一)言論,謂以一切言說決擇是非,辯論得失。(二)尚論,尚為高、尊之義。謂世間一切事理,隨所尊尚,隨所應聞,決擇是非,辯論得失。(三)諍論,諍為止之義。謂以言論互止其失,或因諸惡欲更相侵奪而起,或因身口惡行互相譏毀而起,或因有無等見,彼此執著而起。皆由於未離欲界貪、瞋、癡惑,堅執縛著,更相發忿而起鬥諍,興起種種之論。(四)毀謗論,謂人懷恨發憤,或以粗惡語,或以不遜語,或以不實語等等,更相毀謗。(五)順正論,謂人隨順正法,為諸眾生研究義理,決擇是非,令斷疑惑。(六)教導論,教即教訓,導即導引。謂決擇是非,辯論得失以教導於人,令其開悟真實之智。心未定者,令心得定;心已定者,令得解脫。 p1306


心理

西藏因明書名。有各種不同作者之版本。著重敘述思維活動理論。將心分為量、非量二種,屬於量之認識中包括現量、比量等;屬於非量之認識中包括已決智、分別意、現而未定、顛倒識、疑等。又將心概括為心王、心所二大類,前者如六種識,後者如五十一心所。為西藏格魯派三大寺等學制規定之必修課程。 p1406


矢吹慶輝

(1879~1939)日本淨土宗學僧。福島縣信夫郡人。幼名淺吉,號隈溪。七歲,師事無能寺矢吹良慶,被選為法嗣,得度後改名慶輝。後入東京帝國大學,專攻宗教學。歷任天台宗大學講師、宗教大學教授。一九一三年赴美。其後入哈佛、曼徹斯特大學,並視察社會事業,在歐洲調查敦煌古寫本,二年後歸國。一九二三年七月,發表「三階教之研究」,因而獲得文學博士學位。另著有淨業慈訓(與笹本戒淨合編)、阿彌陀佛の研究、近代思想と佛教、鳴沙餘韻等。入寂後,著作被彙編成「隈溪叢書」刊行於世,其他關於摩尼教者僅有未定稿。〔故矢吹慶輝博士略歷及宗教關係主要著作目錄(季刊宗教研究一之二)、故矢吹慶輝博士略歷、故矢吹慶輝博士著作目錄抄(佛教研究三之五)〕 p2111


在家

梵語 grha-stha,巴利語 gahattha。又作居家、住家、在家人。為「出家」之對稱。即指成家立業,過著家庭生活,而自營生計者。家有二種,一為世俗之家,一為三界牢獄之家。出世俗之家易,出三界牢獄(五欲六塵)之家難。身出家指出世俗之家,心出家則指出三界牢獄之家。在家而歸依佛教,受持三歸五戒者,亦成為佛教教團(廣義之僧伽)之一員,男眾稱為優婆塞,女眾稱為優婆夷。

又因在家人穿著白(即素色)衣,出家人穿著黑(緇)衣,故又稱在家人為「白衣」,稱出家人為「緇衣」、「染衣」或「緇門」;而在家、出家二者,合稱為「緇素」。若一度出家,復返於在家俗人之生活者,稱為還俗、歸俗或復飾。

佛教認為在家生活易沈湎於物慾、情愛等執著,妨礙佛道修行,故諸經論中廣說在家之過患。如大寶積經卷八十二舉出多塵污、具縛、多垢等九十九種過患;文殊師利問經卷下舉出有障礙、攝受諸垢、行諸惡、塵垢處、溺欲淤泥等九十種(一說九十五種)過患。五分律卷十五、大智度論卷七十、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一等,亦皆有在家過患之說。

然在家人亦有深位之菩薩,如維摩、賢護、勝鬘夫人、龐蘊等,彼等皆在家人證果之典型。大智度論卷八十一舉出菩薩有在家、出家二種。又謂在家菩薩若福德因緣殊勝,而有大財富,復知罪福,兼能悲憫眾生,則其求佛道宜先行布施,次第隨因緣行諸波羅蜜。又大寶積經卷八十二載,在家菩薩歸依佛、法、僧三寶,各可成就四法。歸依佛可成就四法:(一)不捨菩提心,(二)不廢勸發菩提心,(三)不捨大悲,(四)於餘乘中終不生心。歸依法可成就四法:(一)於法師人親近依附,(二)聽聞法已善思念之,(三)如所聞法為人演說,(四)以此說法功德迴向無上正真之道。歸依僧可成就四法:(一)若有未定入聲聞乘,勸令發於一切智心。(二)若以財攝若以法攝,依於不退菩薩之僧。(三)不依聲聞僧求聲聞德。(四)心不住聲聞之中。〔雜阿含經卷二十、中阿含卷三十六何苦經、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菩薩善戒經卷七、優婆塞戒經卷三、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四、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五、俱舍論卷十四、大藏法數卷十六〕(參閱「出家」1558) p2324


成實宗

即以成實論為所依之宗派。又作成論家、成實學派。為我國十三宗之一,日本八宗之一。宗祖為中印度之訶梨跋摩(梵 Harivarman),約生於佛陀入滅後七百年至九百年間,初於究摩羅陀處修學小乘薩婆多部(說一切有部)教義,繼而研習大小諸部,乃撰述成實論,批判有部理論,未久即震撼摩揭陀國,王譽稱為「像教大宗」。其後於印度之弘布情形不詳。

姚秦弘始十四年(412),鳩摩羅什漢譯此論,並與門人僧叡等講述之,曇影整理諸品,分立五聚,僧導製作成實論義疏,道亮則撰有成實論疏八卷。僧導涉跡南地,住於壽春東山寺(導公寺),大張講席,講述三論、成實。又至建康講述之,首開南方研習成實論之風。門人僧威、僧鍾、僧音等皆善此論。同時,又有道猛奉敕住於建康興皇寺講之,或謂其亦屬僧導系統,門人道慧、智欣先後敷演。

同時,慧隆(429~490)受劉宋明帝之請,在湘宮講成實。玄暢在江陵作訶梨跋摩傳一篇。智順精通涅槃、成實。南齊永明七年(489),竟陵文宣王請僧柔、慧次在普弘寺講成實,並撰「抄成實論九卷」。周顒撰三宗論,闡明三宗對二諦之解釋。

僧柔、慧次之門人智藏、僧旻、法雲等為梁代之三大法師。智藏撰有成實論大義記、成實論義疏,傳法於僧綽,僧綽傳法於警韶、慧、洪偃、慧勇等。警韶在楊都白馬寺、慧在徐州中寺講成實論數十遍,慧之門人智琳在丹陽仁孝道場亦講此論。僧旻撰有成實論義疏若干卷,門人有慧韶、寶淵、道超、僧喬等,與法雲之門人寶海皆善成實。梁武帝天監年間(502~511),袁曇允撰有成實論聚抄二十卷、慧琰撰有成實論玄義十七卷。洪偃於陳代天嘉五年(564)撰成實論疏數十卷。寶瓊住楊都大彭城寺,講成實數十遍,撰有玄義二十卷、文疏十六卷,門人有慧布、道莊等。

僧嵩亦為羅什門人,在彭城弘揚成實論,形成北方系統。門人有僧淵、曇度、道登、慧球等,曇度在北魏都城大同開講席,徒眾有千餘人,並撰成實論大義疏八卷。慧嵩在徐州講成實。北齊之道紀於成實亦頗有心得。

至隋代,解法師為宣講此論之名師。慧隆(?~601)住彭城寺,講成實數十遍。靈祐撰成實論抄五卷。智脫住長安日嚴寺,講論數十遍,並奉煬帝之命撰成實論疏四十卷。慧影撰成實義章二十卷。道宗住慧日道場講此論。另有神素、明彥、曇觀、慧休等皆善成實。

至唐代,有法泰、道慶、慧日、智琰等諸師。玄奘入竺之前,亦嘗就趙州道深修習本論。高麗之慧慈、慧觀,百濟之慧聰、觀勒等諸師,皆通成實、三論,百濟之道藏撰有成論疏十六卷。於日本,因成實宗與三論宗同時傳入,故此宗多附於三論宗而共習之,聖德太子嘗就學於慧慈、慧聰、觀勒等諸師,作三經疏,以成實論為法相之門。

毘曇宗列舉組成假相之各種要素,如色法、心法等皆是實體,故稱為說一切有部;俱舍宗以為諸法中,如無表色、不相應法、無為法三者,不為實體;成實宗則更進一步,以為色心二法結局亦空,將萬有分為五位八十四法,此等諸法皆空,若能將此一苦的世界徹悟為空,從生死二者完全解脫,則可謂已臻修道之極致,是為滅諦。成實論二○二品可歸納為發、苦、集、滅、道等五聚,其歸結即在於滅諦。此一滅諦,人人本具,故稱「本有涅槃」;修得證驗之時,則稱「始有涅槃」。本有、始有,其義雖異,然皆為一體。

在訶梨跋摩之世,有關五聚、四諦等之論說極為紛歧,故訶梨跋摩著成實論以評破各種異論。其所評破之異論,概括之,有:二世有無論、一切有無論、中陰有無論、四諦次第得一時得論、羅漢有退無退論、心心所相應不相應論、心性淨不淨論、過去業有無論、佛寶僧寶同別論、有我無我論等十種。而其中,雖亦使用四諦、三界、五陰、十二入、十八界、十二因緣、二十二根、十善業道等之名數,乃至三十七助菩提法、四果、二十七賢聖等之法相分別,然並非以此等名相之性相解說為主,而係於其上另加正反之論證,其後乃下判斷。如解釋「四大」時,先舉四大之假名說,次舉四大之實有說,後證明實有說之謬誤,如是立、破相對之後乃下判斷。此一作法,與俱舍論等之組織大異其趣。

今就毘曇與成實立義之異處略作比較,以知此宗立義之大要:(一)毘曇主張三世實有;成實則主張過(去)未(來)無體,惟現在剎那之法有因緣生之體用。(二)毘曇主張法體實有;成實則主張法體中道,謂現在法係因緣所生,非有非空,不墮常邊、斷邊;離此二邊,稱為聖中道。(三)毘曇主張於「死有」與「生有」之間,有「中陰」;成實則說無中陰。(四)毘曇立退法阿羅漢與不退阿羅漢兩種;成實則主張聖道不退,阿羅漢道已永拔愛根,故為不退。(五)毘曇主張四大實有;成實則主張四大為假名,若離色等,即無四大。(六)毘曇主張諸根實有;成實則主張諸根為假名,若離四大,即無諸根。(七)毘曇主張諸根能照見諸境;成實則主張諸根無知。(八)毘曇主張「心所」有別體;成實則主張心所無別體,受、想、行等皆為心之異名。(九)毘曇主張心與心所有相應;成實則主張心所無別體,故心與心所無相應。(十)毘曇主張信勤唯有善性;成實則主張信勤通善、不善、無記等三性。(十一)毘曇主張無表色攝於色蘊;成實則主張無作(指無表色)攝於行蘊,而不攝於色蘊。(十二)毘曇主張無表業不通意業;成實則主張無作(指無表業)通身、口、意三業,即身、口、意三業皆能起無作。(十三)毘曇主張癡為無明之體;成實則主張我心為無明之體,謂諸法和合,假名人法,凡夫不能分別,故生我心。(十四)毘曇主張人空法有;成實則主張人法二空。(十五)毘曇細分五境,且各有一定之名數,又立四十六心所、六因、四緣、五果、染污無知、不染污無知等,五蘊之順序為色受想行識;成實則未定五境之名數,心所之數亦不定,立四緣、三因,分業障、煩惱障、報障,而五蘊之順序則為色識想受行。

綜合上說,則可窺知成實一宗之要旨,其異於俱舍等毘曇之說,最允為特色者,不外於「三心、二諦、二空」論,即揭出假名心(即執於五陰所成之人或色香味觸等所成之瓶等為實有之心)、法心(執於五陰為實有之心)、空心(指緣於無所有之心)等三心,並謂若滅除此三心則可脫離三界。二諦則指世諦(有我)、第一義諦(無我)。二空則為人空、法空,謂「人空」如瓶中無水,由五蘊和合形成之人乃為假「人我」;「法空」如瓶體無實,五蘊則僅有假名而無實體。

本宗所立五位八十四法之法相分別,異於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與唯識宗之五位百法。即:(一)色法,有十四法,包括五根、五塵、四大。(二)心法,即一心王。(三)心所法,有四十九法,如厭、欣、眠法等。(四)非色非心法,有十七法,如老、凡夫、無作法等。(五)無為法,有三法,與俱舍宗之三無為相同。又本宗將五趣至阿羅漢果位分成七十二種修行階位,稱為二十七賢聖,其次第如表所示:

依據上述成實教義,自教理思想觀之,頗有凌駕毘曇之上而時涉大乘之域者,惟古來對此宗之判屬仍時有異論,初時,學者皆以成實論為大乘論,或視之為總括大小乘之綱要書,又如僧柔、慧次,以至梁之智藏、僧旻、法雲三大法師等,皆無判其屬小乘者,故三論學者多視此等成實學者為成論大乘師。其後,北地之法上首判本宗屬小乘,繼而吉藏於三論玄義中以十義證成實為小乘,智顗、慧遠亦以之為小乘,自此之後各家遂判定成實為小乘。

本宗之研究盛行於南北朝時代,尤以南朝梁代最盛,至唐代諸師判其為小乘後,研究者遂日益減少。又推測由於大乘佛教之趨勢,十地經論、攝大乘論等之流布,及三論學逐漸興起等原因,亦促使本宗之衰落。〔法華經玄義卷十上、三論遊意義、華嚴五教章卷一、梁高僧傳卷六至卷八、歷代三寶紀卷十一、續高僧傳卷一、卷五至卷十五、名僧傳抄、出三藏記集卷五、卷十一、開元釋教錄卷八〕(參閱「成實論」2936) p2932


依草附木

禪林用語。又作依草附葉。本指人死後生緣未定之際,精靈無法獨立自存,必須依附草木而住。禪宗轉指學者為語言文字所拘束,無法頓然達到絕對自由自在之悟境。從容錄第七十三則(大四八‧二七三上):「示眾云:『依草附木,去作精靈;負屈啣冤,來為鬼崇(疑作祟)。」又對無力自行證悟而一味追隨他人意旨之學者,稱為依草附木精靈。〔臨濟錄示眾、禪宗無門關第一則〕 p3058


味定

梵語 āsvādana-samādhi, āsvādana-samāpatti。又作味等至。味,有執著、耽溺、玩味之意。指執著於諸欲、諸禪,而與愛味相應之禪定;亦即鈍根貪行之人,對禪定靜慮功德之味著。乃相對於淨定、無漏定而稱。通常以之為外道凡夫禪定之貶稱。又味定存在於未定至(欲界定)中,即於四禪、四無色,及初禪以前之階段。此外,玩味於佛道,稱為味道。〔俱舍論卷二十八、三論玄義〕 p3111



梵語 vinaya。音譯為毘奈耶、毘那耶、鼻奈耶。又作毘尼、比尼。含有調伏、滅、離行、善治等義。乃制伏滅除諸多過惡之意。此乃佛陀所制定,而為比丘、比丘尼所須遵守的有關生活規範之禁戒。即於修道生活中,針對實際、具體上之需要而定之規範,此謂隨犯隨制(隨緣制戒)。佛弟子之出家眾如犯惡行,佛陀則必教誡:今後同樣之行為不可再犯,如再犯,則處罰。後乃成為僧伽之規定,故律必附有處罰之規定。律乃為應出家眾而制定者,是被動者,故與戒應有所區別,然後世常將其混同使用。

律為三藏之一,稱為律藏,或調伏藏、毘尼藏,係記錄教團規定之典籍。律藏有南傳之律藏(巴 Vinaya-pitaka)及漢譯之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摩訶僧祇律,並西藏譯之律藏等,均由諸部派所傳承,然重心大體上相同,部分略異,而禁戒之條數,多少亦有增減。其中,法藏部之四分律、有部之十誦律、化地部之五分律、飲光部之律(亦稱解脫律,未傳,戒本為解脫戒經)、大眾部之摩訶僧祇律等五部,稱為五部律。此係小乘二十部中,最具代表性之五部派。

律藏之內容,通常分為二部:(一)波羅提木叉,即教團之罰則。乃比丘、比丘尼應守之禁止條文,以及禁止之由來因緣,並對犯者所犯罪之輕重之詳解。(二)犍度,係有關教團之儀式、作法及僧眾之生活禮儀、起居動作等,具體詳解諸種規範。此外,巴利律更於後世附加附隨事項(波利婆羅,即後編),故共有三部。如此詳細說明之律,稱為廣律;對此,記載第(一)部分之禁條,則稱戒本(波羅提木叉)。波羅提木叉,梵語 prātimoksa 之音譯,又作波羅提目叉、鉢喇底木叉,意譯為從解脫、隨順解脫、別別解脫、別解脫、處處解脫、保解脫、最勝或無等學。由於持戒可防止身口之過非,漸次解脫諸煩惱之束縳,故教團制定僧眾生活之規制,即屬於此等戒條。其每一條目,即是律之學處(梵 śiksā-pada),乃學習根據之意。此外,列舉禁戒條目之數者,則有波羅夷、僧殘等類別,此即指戒本,故又稱波羅提木叉。

律藏中所說戒條之數目,四分律列有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此種比丘戒(僧戒)、比丘尼戒(尼戒),稱為具足戒。又波羅提木叉依罪之輕重,有諸多類別,表解於後。

(一)波羅夷:梵語 pārājika。又作波羅闍已迦、波羅市迦。含有他勝、他勝處、極惡、惡、重、重禁、極重感墮、墮不如意處、斷頭、無餘、棄等義。又稱根本罪、邊罪。此係最重之罪,犯此罪者,如人之斷頭,必喪失比丘、比丘尼之資格,而被教團舉逐出,稱為破門。故犯此罪者,又稱斷頭者、佛法死人。在比丘,有婬、盜、殺、妄等四波羅夷,亦稱四重禁戒。即:(1)非梵行,又作不淨行、大婬,即遂行情欲。(2)不與取,又作大盜。即懷抱盜心,盜五錢(梵 māpsa)以上。(3)殺斷人命,又作大殺。即親手殺,或令他人殺,或自殺非命,為殺生中之大罪,異於殺畜生之單墮罪(小殺)。(4)上人法,又作妄說過人法、大妄語,略稱妄語。乃實際未證得卻妄言已證得宗教體驗(超人間之境界)。以下四者則為有關比丘尼之戒法,即:(5)摩觸罪,比丘尼以愛欲心而觸摩男子腋以下,膝以上者。(6)八事成重,又作八事。以愛欲心,任由男子握手等犯八事者。(7)覆比丘尼重罪,又作覆藏。即知其他比丘尼犯波羅夷罪而為之隱藏者。(8)隨順被舉比丘違尼僧三諫,又作隨舉。即追隨受僧眾彈劾之比丘,經其他比丘尼三度勸說亦不接受者。以上合稱為八波羅夷,又作八棄戒。在大乘戒另有十、八、六、四等諸種波羅夷之說。

(二)僧殘:梵語 samghāvaśesa。音譯為僧伽婆尸沙、僧伽胝施沙。意即眾餘、眾決斷、僧初殘。此罪次於波羅夷,被列入重罪。犯此罪者,即被處罰別住之刑,並依教團作法,受六夜摩那埵(梵 mānāpya,巴 mānatta,即悅眾意、意喜之意)之滅罪法,洗淨殘餘之罪垢,始可恢復僧尼之資格,故稱僧殘。六夜摩那埵,即六夜間被褫奪種種權利,另外住宿之意,與所謂禁足同義。如再掩飾其罪垢不肯坦白,即加罰相當日數之波利婆沙(梵 parivāsa,意即重別住),後再受六夜摩那埵。僧殘罪在教團屬於重罪,故其作法甚為嚴肅莊重。初被告被傳至眾僧之前受警誡,令其自覺後,告訴其所犯之罪名與事實,如能坦白吐露並悔過,則僅處以六夜摩那埵。教團對於摩那埵之被告,必依一白三羯磨之作法,三度提出動議,徵詢眾僧之同意。六夜摩那埵結束後,被告須在比丘二十人以上(比丘尼則須有比丘、比丘尼各二十人以上)之大眾前告白懺悔,教團亦依法作完儀式,令其復位。僧殘罪在比丘有故意失精等十三種,比丘尼有婚姻媒妁等十七種,其中七種係僧尼共通者。

(三)不定:梵語 aniyata。僅限比丘所犯之罪有二種,稱為二不定。(1)於極度隱蔽之處,(2)或於雖非最隱蔽,然亦屬眾人所不易注意之場所,與婦人單獨對座、交談等,若由優婆夷目擊而報告之,則可視其情形定波羅夷、僧殘、單墮之罪;屬未定之罪者。

(四)捨墮:梵語 naihsargika-prāyaścittika。音譯為尼薩耆波逸提、尼薩耆波夜提、泥薩衹波逸底迦。略稱尼薩耆。意即盡捨提、棄墮。乃波逸提之一種,係沒收、懺悔之輕罪。即超過應有衣之數量,或以不法行為所得之物,歸還物主或由僧伽沒收(捨之意),該比丘且須於四人以上之僧前懺悔。犯此罪者,若不懺悔,則死後必墮三惡道(墮之意)。比丘、比丘尼各有三十捨墮;其中,僅有第十八捨墮為比丘及比丘尼共通者。

(五)單墮:梵語 śuddha-prāyaścittika。乃波逸提之一。又稱單提。輕罪之一,指對別人懺悔,即可得清淨之罪。亦即犯說謊(小妄語)及殺畜生等罪,於布薩僧中懺悔者,即可得清淨。比丘有九十單墮,比丘尼則有一百七十八單墮;其中有六十九項係共通者。

(六)波羅提提舍尼:梵語 pratideśanīya。又作波胝提舍尼、鉢喇底提舍那、波羅提舍尼,略稱提舍尼。意即對他說、向彼悔、各對應說。亦作悔過法、可呵法。係對一人告白懺悔之輕罪。乃有關食事不相應之問題。比丘有四提舍尼,比丘尼有八提舍尼;二者無共通者。

(七)眾學:即學習許多規定戒則。全稱眾多學法(梵 sajbahulāh śaiksa-dharmāh)。又稱眾學戒法、眾學法。此外,又稱式叉迦羅尼(梵 śiksā-karanīya)、尸沙迦羅尼、尸叉罽賴尼、尸叉吉利。含有應當學、應學作、守戒等義。乃有關食事、服裝、說法及其他禮儀細則之規定,若違犯之,則犯突吉羅之輕罪。故意犯此罪者,須向上座比丘懺悔(對首法懺悔);非故意犯此罪者,於自己內心懺悔(心念法懺悔)。此戒共有百眾學,比丘與比丘尼之內容稍異。

(八)滅諍:梵語 adhikarana-śamatha。為止諍之意。係鎮制教團內起紛諍之方法規定,共有七滅諍。以此法亦無法鎮制紛諍者,上座則犯突吉羅之罪。

(九)偷蘭遮:梵語 sthūlātyaya,巴利語 thullaccaya 之音譯。又作偷蘭遮耶、偷羅遮、土羅遮、窣吐羅底也。意即大罪、重罪、粗罪、粗惡、粗過。欲犯波羅夷、僧殘之未遂罪或預備罪之意,一般乃為五篇所不攝之罪過,係指除突吉羅輕罪以外之一切重罪。未遂罪亦稱從生偷蘭(方便偷蘭);完遂偷蘭遮罪者,則謂自性偷蘭(獨頭偷蘭、根本偷蘭)。此外,另有次於僧殘重罪之偷蘭遮,以及次於提舍尼輕罪之偷蘭遮等兩種。犯此罪者,在結界內必向一切僧眾,或四人,或僅一人懺悔。

(十)突吉羅:梵語 duskrta 之音譯。又作突膝吉栗多、突瑟幾理多。意譯惡作。又作小過、輕垢、失意、越毘尼、應當學。屬輕罪之一。狹義指屬於身體(即身業)之罪(惡作);而屬於言語(口業)之罪,則稱惡說。廣義言之,則包含惡作、惡說。亦即所犯輕罪之總稱。具體而言,百眾學與七滅諍罪,或加二不定罪;或違反百眾學與五篇中前四篇之未遂罪,及犍度品所規定者,均稱突吉羅。故意犯罪者,則須於一人比丘前懺悔;非故意者,可於自心內懺悔。在大乘戒中,除殺生等重禁(波羅夷)外之諸罪,均稱突吉羅(輕垢罪)。

上述乃律所規定破壞生活規條者之治罪法,計有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不見舉(不見擯)、不懺舉(不作擯)、惡見不捨擯(惡邪不除擯)等七種擯罪。若再加惡馬、默擯(梵檀),則為九種治罪法。

此外,具足廣律條件之律藏,除於前編詳說上述之五篇七聚之戒條目外,於後編則敘述有關受戒及布薩、安居、教團等之儀式行事,並規定僧尼之衣、食、住等生活禮儀,及有關起居之規定。此係將諸種行持法分類聚集而論,為犍度品之內容。犍度,梵語 skandhaka,巴利語 khandhaka 之音譯。又作蹇陀、建圖、建陀、塞建陀、沙犍圖。為蘊、聚之義。亦即聚集同類法之意。四分律卷三十一以下,即舉有二十種犍度,稱為二十犍度。即:(一)受戒犍度,又作受具足戒法、大犍度,乃進入出家教團之作法。(二)說戒犍度,又作布薩法、布薩犍度。(三)安居犍度。(四)自恣犍度。(五)皮革犍度,乃有關革製之用具。(六)衣犍度。(七)藥犍度,即醫藥法。(八)迦絺那衣犍度。(九)拘睒彌犍度,又作俱舍彌法。詳說比丘等相和同住,或諍或分裂等情形規定。(十)瞻波犍度,意為羯磨,即說作法之不正。(十一)呵責犍度,又作羯磨犍度、般荼盧伽法。乃針對好鬥爭、聚惡黨之方法。(十二)人犍度,又作僧殘悔法、別住法、別住犍度,為犯僧殘罪者之治罪法。(十三)覆藏犍度,又作聚集犍度,乃隱藏犯罪之治罪法。(十四)遮犍度,又作遮布薩法,即犯罪之比丘不可參加布薩。(十五)破僧犍度,又作調達事,乃提婆達多之反逆事件之處置方法。(十六)滅諍犍度,又作諍事法,鎮制紛諍方法之七滅諍說。(十七)比丘尼犍度,有關女眾出家受戒等之說。(十八)法犍度,又作威儀法,即諸種禮儀作法。(十九)房舍犍度,又作臥具法,有關房舍臥具等事。(廿)雜犍度,即道具及諸雜事。

蓋戒本係說明戒律之隨相,犍度則捨惡行善,表意欲思願,係明示戒律之受體與隨行。此外,戒本僅消極之禁止條文,故稱為止持戒;而犍度乃積極之行為,故稱為作持戒。

又依各地風俗、習慣、氣候、風土等差異,而增刪適宜之戒律規定,稱為隨方毘尼。小乘律藏及其所述之規定,稱為小乘律;而梵網經等大乘律典,及其所述之規定,稱為大乘律(菩薩毘尼、菩薩律藏)。違犯律者,則稱越毘尼罪,略稱為越罪。至於通達律,且能記誦不忘者,或能讀誦者,則稱為持律、持律者、持比尼、知律、律師,此係「持經」一詞之對稱。「持律者」一語,凡律師以外持律之人均屬之,而律師為僧綱稱號之一。根據律藏,以實踐為主之教派,即稱律宗。我國根據四分律,而以南山律宗最負盛名。此宗派亦傳至日本。日本除獨立之律宗外,尚有屬於各宗派之天台律(圓頓戒)、真言律、淨土律、法華律(日蓮律)等。(參閱「」2896) p3789


神煥

南宋僧。安吉(浙江杭縣)人。字堯文。幼學於慧覺,學行超群。紹興年間(1131~1162)至思溪(安徽婺源縣北)覺悟寺,於講訓之暇從事著述,對大部難解之文悉明辨之,出先賢未盡之義,凡一百章,世稱煥百章。時諸方天供位次未定,乃參究大藏經,編諸天傳。又著安樂記一卷、圓覺疏二卷等行世。寂年、享壽均不詳。〔釋門正統卷七、佛祖統紀卷十五〕 p4259


追薦七分獲一

為亡者修善事,祈求冥福,稱作追薦。亡者於死後四十九日之間,迷於中有,果報未定,此時最宜代為追善修福,以免其受三塗之苦報,而得往生十方無量剎土。然據灌頂經卷十一之說,若亡者生前不信三寶,不行法戒,命終後墮入三塗八難之中,縱予追福,唯得七分之一之功德。(參閱「追善」4335) p4335


清規

指禪宗寺院(叢林)組織規程及寺眾(清眾)日常生活之規則。即禪家僧堂關於大眾行、住、坐、臥等威儀所定之僧制,為叢林眾僧所必須遵守之儀則。清,為清淨大海眾之略稱;規,為規矩準繩之意。又以所立之儀軌能清淨大眾,故稱清規。禪宗自達磨東來後三百年中,禪僧多依住律院或巖穴、樹下,尚未營立禪剎。至唐代洪州百丈山之懷海禪師為使禪僧之說法住持得以合法,始營建禪剎,並參照大小乘經律,制定叢林規矩,撰清規二卷,廣為流行,世稱古規、古清規、百丈清規。此為禪家清規之始。

百丈清規一書包括叢林之一切事務,諸如法堂、僧堂、方丈之設置,並由僧眾之中選擇十賢眾擔任十職,十職分為西序:首座(前堂、後堂)、書記、知藏、知客、知浴;東序:監寺、維那、副寺、典座、直歲。更設置寮元、堂主、化主、莊主、知殿等,一切事皆有專職負責之人。凡大眾之朝參、夕聚、齋粥、普請等皆有規定。學眾聚居僧堂,依受戒年次安排;並設長連床,供坐禪偃息。而住持須為兼具道眼及德行者,居住於方丈之中,時時出法堂,上堂陞座、小參垂示,以御大眾。凡此種種遂成為叢林新例,而與律法不同。世人即稱為百丈清規。此後天下叢林皆依準此規為寺院生活之儀則。然後世亦有以禪林清規係違背佛制之戒律,而加以詆毀者。

百丈清規一書歷經唐末、五代逐漸散佚,今部分見於楊億之禪門規式及百丈規繩頌兩書之中。百丈清規之後,我國陸續撰出之清規有:宋代宗賾作禪苑清規(崇寧清規)十卷、瑞嚴之無量宗壽禪師作日用小清規(入眾日用清規、入眾清規、日用規範)一卷、婺州金華之惟勉禪師作叢林校定清規總要(咸淳清規、校定清規、婺州清規)二卷、元代東林澤山之咸禪師作禪林備用清規(至大清規、澤山清規、東林清規)十卷、中峰明本禪師作幻住庵清規一卷、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輝奉敕重編敕修百丈清規二卷、道齊作禪苑清規總要二卷、繼洪作村寺清規一卷、明代壽昌下第三祖天界之道盛禪師作壽昌清規一卷。其中敕修百丈清規係將崇寧、咸淳、至大三本及幻住清規等加以刪繁補缺,重新詮次,分成九章,釐為二卷。從明迄今皆通行此本,雖其名仍為百丈清規,然內容精神已去古清規益遠。九章中,前四章規定有關祝聖、國忌、祈禱、佛誕節、涅槃節、達摩忌、百丈忌及各寺歷代諸祖忌等儀式。此皆律所未定,古規所缺者。五至九章,則為叢林本身之規章制度。此外,其他宗派亦仿傚清規所制定之規制,如律宗之省悟作律苑事規三卷,天台宗之自慶作教苑清規一卷。明代後,教門之規制混亂,叢林之行法亦隨之廢弛。

在日本,關於清規之撰述,有曹洞宗所依用之道元禪師作永平清規、紹瑾禪師作瑩山清規、即中玄透作永平小清規,臨濟宗所依用之清拙正澂作大鑒清規、東漸易公作叢林拾遺略清規、無著道忠作小叢林清規。至德川時代則有黃檗宗之隱元隆琦作黃檗清規、妙心派之小叢林略清規、曹洞宗面山作僧堂清規等。另有淨土宗慈空之蓮門清規、日蓮宗日燈之草山清規等。

現代叢林中實行清規之主要項目,有:(一)結夏與結冬,叢林極重視之四大節為結夏、解夏、冬至、年朝。結夏,即結夏安居,亦稱結制,期日原為每年陰曆四月或五月之十五日,解夏則於七月或八月之十五日,然自元代以來,各提前一日,講習禮儀,以便期內專心修道;結冬則於十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之間,結制安居,專修禪法。即所謂冬參夏講。(二)安單,凡曾受具足戒之比丘,若衣戒牒俱全,遊方各寺,皆可掛單暫住。如掛單已久,知其行履可以共住者,即送入禪堂,稱為安單。(三)大請職,即一寺之人事安排。為叢林冬期重要行事,一般於每年八月十五日舉行。(四)貼單,通常於每年陰曆十月十五日公布一寺職事及常住人員名單。(五)打七,禪眾為剋期取悟,叢林中每年自陰曆十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七日舉行禪七,每七天為一期,或打七,或打十七,不定。此為結冬中重要行事。(六)普請,即普遍邀約大眾勞作之謂,又稱出坡。(七)歲計,為叢林歲末會計報告。(八)肅眾,對僧眾違犯清規之處分。(九)榜狀牌示,指叢林行事通知方式,通常有知單,貼榜、書狀、牌示等。(十)鐘鼓法器,為叢林號令之器具〔禪籍志卷上、大宋僧史略卷上傳禪規法條、景德傳燈錄卷六末附禪門規式、禪宗叢林制度與中國社會(南懷瑾)〕 p4672


菩薩

菩提薩埵之略稱。菩提薩埵,梵語 bodhi-sattva,巴利語 bodhi-satta。又作菩提索多、冒地薩怛縛,或扶薩。意譯作道眾生、覺有情、大覺有情、道心眾生。意即求道求大覺之人、求道之大心人。菩提,覺、智、道之意;薩埵,眾生、有情之意。與聲聞、緣覺合稱三乘。又為十界之一。即指以智上求無上菩提,以悲下化眾生,修諸波羅蜜行,於未來成就佛果之修行者。亦即自利利他二行圓滿、勇猛求菩提者。對於聲聞、緣覺二乘而言,若由其求菩提(覺智)之觀點視之,亦可稱為菩薩;而特別指求無上菩提之大乘修行者,則稱為摩訶薩埵(梵 mahā-sattva,摩訶,意即大)、摩訶薩、菩薩摩訶薩、菩提薩埵摩訶薩埵、摩訶菩提質帝薩埵等,以與二乘區別。

經典中所舉出菩薩之異名有:開士(菩提薩埵)、大士(摩訶薩埵)、尊人(第一薩埵)、聖士(勝薩埵)、超士(最勝薩埵)、上人(上薩埵)、無上(無上薩埵)、力士(力薩埵)、無雙(無等菩薩)、無思議(不思議薩埵)、佛子、佛持、大師、大聖、大功德、大自在、正士、始士、高士、大道心成眾生、法臣、法王子、勝生子、廣大薩埵、極妙薩埵、勝出一切三界薩埵、身業無失語業無失意業無失、身業清淨語業清淨意業清淨、身業無動語業無動意業無動、成就覺慧(梵 dhīmat,有慧者)、最上照明(梵 uttama-dyuti,上成就)、最勝真子(梵 jina-putra,最勝之子、降伏子)、最勝任持(梵 jinādhāra,最勝所依、降伏持)、普能降伏(梵 vijetr,最勝所使、能降伏)、最勝萌芽(梵 jināvkura,最勝芽)、勇健(梵 vikrānta,猛健、勇猛)、最聖(梵 paramāścarya,上軌範師、上聖)、商主(梵 sārthavāha,導師)、大稱(梵 mahā-yaśas,具大名稱、大名稱)、憐愍(梵 krpālu,成就慈悲、有悲)、大福(梵 mahā-punya,大福德)、自在(梵 īśvara,富自在、自在行)、法師(梵 dhārmika,大法師、正說者)等。又以菩薩乃發大菩提心,滿足世出世之勝希願,故稱菩薩眾為「勝願菩提大心眾」。

菩薩有多種分類,除依悟解之淺深而有不同之菩薩階位外,菩薩地持經卷八菩薩功德品亦舉出菩薩有十種,即:種性(梵 gotra-stha)、入(梵 avatīrna)、未淨(梵 a-śuddhāśaya)、淨(梵 śuddhāśaya)、未熟(梵 a-paripakva)、熟(梵 paripakva)、未定(梵 a-niyati-patita)、定(梵 niyati-patita)、一生(梵 eka-jāti-pratibaddha)、最後身(梵 carama-bhavika)。其中,未得淨心,稱為種性;發心修學,稱為入;已入而未達淨心地,稱為未淨;入淨心地,稱為淨;淨者未入畢竟地,稱為未熟;入畢竟地,稱為熟;熟者未入定地,稱為未定;已入定地,則稱為定;又熟有二種:(一)一生,乃次第得無上菩提。(二)最後身,乃此生得無上菩提。此外復分在家與出家、鞞跋致(退轉)與阿鞞跋致(不退)、生身(未斷煩惱者)與法身(斷煩惱、得六神通者)、生死肉身與法性生身、大力與新發心、頓悟與漸悟、智增與悲增等。智增悲增之說係據法相宗所說,有關「八地」以前菩薩之分類,直往之菩薩(頓悟之菩薩)盡伏俱生起煩惱障之現行,立即受變易身,成為智增上菩薩;至第七地之滿心伏盡後,受分段身,成為悲增上菩薩或大悲菩薩。對迴心之菩薩(漸悟之菩薩)而言,從「不還」與「阿羅漢」迴心者,由於斷欲界之煩惱,故為智增;從「預流」與「一來」迴心者,則為智增或悲增。其他,另有智悲平等之菩薩。同時,十信位之菩薩稱為新發意之菩薩、住前信相之菩薩與假名之菩薩等。

菩薩所修之行,稱作菩薩行。有關菩薩之一切法則儀式,稱為菩薩之法式。以達佛果為目的之教,稱為菩薩乘;其經典稱菩薩藏。梵網經等即述菩薩應持之菩薩戒。諸經典常舉之菩薩名,有彌勒、文殊、觀世音、大勢至等。大乘僧侶或居士,亦有被尊為菩薩者,如印度大乘佛教學者龍樹、世親等即被尊為菩薩;於我國,竺法護被尊為燉煌菩薩,道安為印手菩薩;日本亦有高僧由朝廷賜封菩薩號者。〔放光般若經卷五、大方等大集經卷十二、大阿彌陀經卷上,舊華嚴經離世間品、新華嚴經普賢行品、菩薩地持經卷四、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漸備一切智德經、大寶積經卷三、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七、梵網經卷下、大毘婆沙論卷一七六、大智度論卷四、卷四十一、卷四十四、卷七十一、卷九十四、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六、大日經疏卷一、大乘義章卷十七、勸發菩提心集卷下、大宋僧史略卷下〕(參閱「三乘」593、「菩薩階位」5221) p5209


齋七

又作累七、累七齋。即人死後至七七(四十九)日間,每隔七日營齋供養追悼。釋氏要覽卷下(大五四‧三○五中):「人亡,每至七日必營齋追薦,謂之累七,又云齋七。」自古以來即有謂人死後之七七日間為中陰(人自死亡至再次受生期間之識身),故有七七四十九日誦經祈福之習俗。即於人死後,每隔七日必誦經追薦,直至第七個七日,即四十九日之滿中陰為止。世俗每謂該期間乃亡靈懵懂茫然而升沈未定之際,故特於彼時為之追薦祈求轉生善處。 p6545


薦亡幡

又作命過幡。指於人臨終而未終之時,掛於寺塔表剎(幢杆)上之黃幡。蓋以命終之人,中陰身如小兒,罪福未定,故造作黃幡,期以供養幡蓋之功德,使廣獲福德,離八難之苦,隨其所願,得成菩提,往生淨土。〔灌頂經卷十一、釋氏要覽卷下〕 p6512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中天竺舍衛國祇洹寺圖經

二卷。唐‧道宣撰。又作《祇園圖經》、《祇洹寺圖經》、《華胥大夏中天竺舍衛國祇洹圖經》。收在《大正藏》第四十五冊。內容記載祇園精舍的緣起、沿革、規模、門,特別是院坊的位置、結構,及其用途。

卷首有天和元年(1681)久修園律院比丘宗覺之〈祇洹圖經序〉,其次有南山釋氏感靈所出之〈中天竺舍衛國祇洹寺圖經序〉。本文之題目為《祇樹給園圖》,其下加「敘某園寺伽藍,別作精舍。大有因緣致不遑廣引」之小註。尾題為「華胥大夏中天竺舍衛國祇洹圖經卷下終」。

此圖經為道宣在乾封二年(667)所撰。初據隋‧靈裕之寺誥聖迹記,並搜採群篇,特事通敘,而未定稿。後因天人感靈,遂即霈然頓寫。所述祇樹園中總有六十六院,大門之東,東門之西,自分七院。東門之東,自分九院。大門之西,分七院。西門之西,分六院。正中佛院之內,有十四所。繞佛院外為僧院,三方繞院。中院東門之左自分五院,開為七院。佛院之東自分六所,大院西巷門西,自分六院。寺大院四角內各一院,寺大院東,大路之左,為供僧院。

〔參考資料〕 《南山律師撰集錄》;《法苑珠林》卷五十二;《宋高僧傳》卷十四;《諸宗章疏錄》卷二。


中陰經

二卷。姚秦‧涼州沙門竺佛念譯。收在《大正藏》第十二冊。《高僧傳》〈竺佛念傳〉云(大正50‧329b)︰「自出菩薩瓔珞、十住斷結及出曜、胎經、中陰經等,始就治定,意多未盡,遂爾遘疾,卒于長安。」可見該經是譯文未定之本。

佛教主張一切有情生死輪迴,而生死只是五陰相續,前身死後,後身未生,兩身中間所受五陰叫作「中陰」。此經中說釋迦如來在拘尸那伽雙林於四月八日入滅後入於中陰,轉名妙覺如來,教導一切中陰眾生以大乘之法。凡有十二品。

(1)〈如來五弘誓入中陰教化品〉︰佛入火炎三昧,普召集一切中陰,與彌勒菩薩說中陰法;次捨釋迦牟尼佛名,轉名妙覺如來,大集十方菩薩而為說法。

(2)〈妙覺如來將諸菩薩入中陰教化品〉︰妙覺如來將大迦葉及四眾、天龍八部入於中陰,為說四非常偈。

(3)〈妙覺如來入中陰分身品〉︰佛為定化王菩薩分別可見不可見、有為無為、有對無對及三微妙法(中陰形、五色識形、非想非不想識)。

(4)〈賢護菩薩問事品〉︰佛為賢護菩薩分別欲、色、無色、眾生識量(有漏量、無漏量、有為量、無為量、有色無色量、有欲無欲量、有記無記量)。

(5)〈道樹品〉︰佛為樹王菩薩分別有漏無漏(以上卷上)。

(6)〈神足品〉︰妙覺如來以神足化此三千大千世界,說諸三昧名。

(7)〈破愛網品〉︰妙覺如來入不動三昧,令四眾知欲愛、色愛、無色愛,告炎光菩薩,以愛盡得度脫。

(8)〈三世平等品〉︰佛為不厭患劫菩薩分別三世,接中陰眾生至非想非非想識天,教化阿難陀迦蘭陀。

(9)〈無生滅品〉︰佛為三聚眾生分別泥洹之法,為說無相法觀。

(10)〈空無形教化品〉︰如來捨中陰身,入虛空藏三昧,但以聲教,不覩其形。

(11)〈有色無色品〉︰佛重分別三世之義。大勢至菩薩、觀世音菩薩說偈讚嘆。

(12)〈歡喜品〉︰佛見所度已畢,將遊他方,歡喜說偈(以上卷下)。(周叔迦)


在家

「出家」之對稱。指成家立業,過家庭生活,可積蓄財富而自營生計之俗士。又稱居家、住家(gṛhe-vasin)、在家人(gṛhin)。在家而歸依佛法,受持三歸五戒,成為佛教教團(廣義之僧伽)之一員者,男稱優婆塞,女稱優婆夷。

佛教認為家是競起煩惱,妨礙修行佛道之處,故諸經論廣說在家的過患。如《五分律》卷十五云(大正22‧105b)︰「在家染累,出家無著。」《大智度論》卷七十云(大正25‧546b)︰「在家者為愛等諸煩惱所沒,名為沒。」《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一云(大正30‧397a)︰「在家煩擾若居塵宇,出家閑曠猶處虛空。是故我今應捨一切妻子、眷屬、財穀、珍寶,於善說法毗奈耶中,正捨家法,趣於非家。」

此外,《大寶積經》卷八十二〈郁伽長者會〉列舉多塵污、具縛、多垢等九十九過;《文殊師利問經》卷下亦載有障礙、攝受諸垢、行諸惡、塵垢處、溺欲淤泥等九十種(一說九十五種)過患。《菩薩善戒經》卷七則謂在家不能修寂靜梵行、三十七品,且為世間事所繫縛,故不及出家。

然《大智度論》卷八十一謂在家若福德因緣殊勝,而有大財富,且知罪福,悲憫眾生,則求佛道宜先行布施,次第隨因緣行諸波羅蜜。《大寶積經》卷八十二亦謂在家歸依佛、法、僧三寶,各可成就四法,如下所列︰

(1)歸依佛可成就︰{1}不捨菩提心,{2}不廢勸發菩提心,{3}不捨大悲,{4}於餘乘中終不生心。

(2)歸依法可成就︰{1}於法師人親近依附,{2}聽聞法已善思念之,{3}如所聞法為人演說,{4}以此說法功德迴向無上正真之道。

(3)歸依僧可成就︰{1}若有未定入聲聞乘,勸令發於一切智心;{2}若以財攝若以法攝,依於不退菩薩之僧;{3}不依聲聞僧求聲聞德;{4}心不住聲聞之中。

此外,依經典或史籍所載,在家眾之修行有得者,亦不乏其人。如維摩、賢護、勝鬘夫人、龐蘊等人,皆是其例。

◎附︰印順〈建設在家佛教的方針〉(摘錄自《妙雲集》下編{8})

什麼是我們所要著重的在家的佛教﹖這包含兩個重要內容︰(一)佛化的家庭;(二)由在家佛弟子來主持弘揚。

佛教,本不限於出家的。聲聞佛教,有廣大的在家信眾,稱為「優婆塞」、「優婆夷」。大乘佛教,在家菩薩比起出家菩薩來,無疑的佔有更重要的一席。佛教不但是出家人的,信仰、修學、證得,無論從那一點去看,出家與在家,可說是完全平等。所以在家佛教的發展,決非是佛教的衰落。我們要促成在家佛教的發達,當然應向一般民間去著力,非增加在家的信眾不可。而最有效的,最堅強的在家佛教,要從佛化家庭──由正信的在家弟子,從自己的家庭中去推動,再逐漸擴大組織起來。

一個在家的正信弟子,如果對佛法有正知見,有真信仰,那必然會流露「法味同嘗」的慈心,使自己的家庭成為佛化的家庭,家庭的每一分子,能信受佛教,領受佛法的利益。關於這一點,一般在家佛教信徒,顯然的非常不夠。有的自己信佛,卻從來不曾想到要他的家屬信仰;父母、兒女、兄弟、夫婦,或者信仰異教,也以為信教自由,不妨各行其是。信教自由,當然應尊重他們而不可狂妄的干涉。然而,難道你得到究竟的真正的佛法,就心安理得,願意你的親愛眷屬,永遠漂流於佛教以外,沈溺於邪見之中,或者僅能得人天的福利,而沒有解脫自由的希望嗎﹖不可干涉他人的信教自由,難道就不應該善巧而溫和的勸化嗎﹖自己信佛而不想引導眷屬來信佛,這是缺乏同情,辜負佛恩!連自己的家屬,都不想引導他們來信佛,還說什麼普度眾生呢!自己有沒有化導家屬信佛的能力,是另一問題,而化導家屬來信佛的決心,每一真誠的佛弟子,必須貫徹始終,而進行溫和的、長期的說服。

假使一位在家弟子,皈依三寶以後,暴躁的變為溫柔,懦弱的變為強毅,疏懶的變為勤勞,奢侈的變為儉樸,欺誑的變為信實,怪僻的變為和易;在家庭中,對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夫婦,更體貼,更親愛,更能盡著在家庭中應盡的責任。這樣,家庭因此而更和諧,更有倫常的幸福,大家會從他的身心淨化中,直覺到佛法的好處,而自然的同情,向信佛者看齊,同到三寶的光明中來。這是佛化家庭的最有效的法門,是每一在家佛弟子所應遵循的方針。最要不得的,是不知道從自己的淨化身心去努力,去表現佛弟子的精神,卻急急的要求在家庭中設立佛堂,早晚做著冗長的課誦;或者去寺院的時間過多,無形中忽略了對家庭的應盡責任;或過分施捨而影響家庭經濟的健全。這使得過著共同生活的家屬,感到他的消極氣息,或者覺得很浪費,這不但不能引起家屬的同情,引導家屬來信佛,反而引起惡感,弄得家庭不和。即使由於身為家長,做兒女的不敢說,不好意思說,而這種不良印象,種下了兒女他年反佛的因緣了!有些丈夫為了減少家庭的苦痛,多少將就他的太太,然而內心也永是隔礙著。為了愛護自己的佛教,為了引導家屬得到佛法的利樂,正信的在家信眾,應時刻檢討自己!使自己成為對佛教的報恩者,而不是負債者!

時常見到,有些信佛的父母,不能本著佛陀的教誨(也許是根本不知道),去造成優良和樂的家庭;教導兒女,使兒女在德性、知識、技能等方面,成為佛化的良好公民。但知命令兒女去拜佛、燒香,命令兒女在早晚做著冗長的課誦,或者要他們蔬食。不理解青年兒女的心情,不培養兒女對於三寶的景仰同情,而只是按著牛頭吃草,以為這就是引他們信佛,使他們蒙受三寶的恩光了。兒女未成年,還會莫明其妙的跟著學;一成年,就一切都變了!佛法是真正的信教自由者,信仰是需要自發的。所以父母對於兒女,應有適當的引導,而不是命令、強迫。使兒女從父母的慈愛中,接觸到三寶的光明,引發對於三寶的同情。這才能在進入成年的時代,成為一良好的正信弟子。

我們要發展在家的佛教,不能忽略佛教在家庭中進行的正常方法!還有需要注意的,帶有隱遁的、獨善的小乘佛教,對佛化家庭是並不妥當的。在家佛教,不能不是人乘的佛教,從人乘而直接菩薩乘的佛教。

在家佛弟子,能弘揚佛法,主持佛教嗎﹖這當然是可能的。從教典去考察︰阿含經的質多長者,大乘經的維摩詰居士、勝鬘夫人,不都是弘揚佛法的龍象嗎﹖我國古代的大德,在印度所親見的,如法顯與智猛所見的華氏城的羅沃私婆迷(或作羅閱示),玄奘所見的杖林山的勝軍論師,磔迦國的長壽婆羅門,不都是傳授大乘的法將嗎﹖以近代的事實來說,如我國的楊仁山、歐陽漸;錫蘭的達磨波羅長者。尤其是達磨波羅,他的摩訶菩提會,成為復興錫蘭佛教的支柱。在家的佛弟子,論理是可以負起弘揚佛法的重任的。然這決非說在家的就行,問題在在家的佛弟子,對佛法的信念、願力、見解、實行,是否能具備主持佛教的條件。

釋尊在適應當時的情形而建立的佛教,住持的責任,是屬於出家眾。然在佛教發展中,大乘佛教已傾向於在家中心了。佛滅千年以後,各處的佛教,變化都很大。如西藏的紅教喇嘛,是娶妻生子的。著名的元代帝師八思巴,就是這樣的人物。在日本,親鸞建立的真宗,主持佛教者,也是在家化的。明治維新以後,日本的各宗,可說是一律向真宗看齊。在一般的觀念上,雖然把紅教喇嘛,日本和尚,看作出家的僧侶,其實是什麼也不合出家的定義。稱之為出家,簡直是大諷刺!恰當的名詞,應該是「主持佛教的在家眾」。

建設由在家眾所主持的佛教,有兩點是必要的。(一)組織的,(二)入世的。釋尊把住持佛教的責任,付託僧團,當時雖是出家的,卻有著集體的生活,團體的紀律。惟有和合而健全的僧團(等於異教的教會),佛教才能因大眾的協力,而迅速的發展起來。近代的中國佛教,由於出家眾的缺乏組織,只能以個人中心而進行無組織的教化。缺乏組織,是不易存在於今後的世界。如在家眾而還是如此,那是決不因為在家而有辦法的。希望在家的佛弟子──熱心愛護佛法的,要從同見、同行的組織去著手。在過去,如佛教正信會,佛教居士林等,雖說不理想,但確乎有過在家佛教的組織雛型。在家的佛教組合,必須由發心正確,動機純潔的信眾來組織,又從組織中加強信解,成為和樂的內修外化的教團。組織的核心分子,應該特別審慎!如不以佛法為重,而只是為了他有地位,有經濟,或有點惡勢力,東拉西扯,混沌一團。少數信解佛法的正信弟子,不問事,也不容許問。而主持教務的,卻是一些特殊人物,無信無解,把持教團,那末在家的佛教集團,也還是毫無希望。建設在家的佛教,必須著重組織(不是耍政治),而要有以正信、正見、正行為核心的健全組織。

在家眾,無論是聲聞法,菩薩法,都有著正當的職業,遍及各個階層。特別是大乘教的領導人物,如〈入法界品〉所見的大善知識,維摩詰居士所表現的不同身分,都是社會的中堅分子;以不同的業務,向同一的佛法而前進。所以在家的佛教,在共同的佛教組織中,應各從自己的崗位上去努力。自己所知所行的業務,即是修學菩薩道的道場。與自己有關的種種人,即是自己所攝受教化的大眾。這才能淨化世間,才能利樂人群!專心於宣教的說法師,處理教務的職員,那僅是少數人,如政黨而有宣傳人員與黨務工作人員一樣。發揚佛教與主持佛教,並不單是這少數人的事情,但這少數人,卻是極重要的,應以佛法的信願解行為標準,而從大眾中推選出來。如建立在家佛教,不能把握這主要的意義,而只是強調厭離,賣弄神祕。工作方面,不著重入世的實際利行,而還只是敲敲打打,唱唱念念,坐坐說說,收弟子,爭供養,那就大可不必多此一舉了!在家中心的佛教,應該是依人乘而趨向菩薩;應將佛教的思想,推行到一切去。日本佛教徒的參與教育工作;錫蘭摩訶菩提會興辦學校與醫院,這多少可以作為在家佛教的榜樣!

建設在家佛教,一方面從各人自身做起,做到佛化家庭。一方面在同見、同行、同願的基礎上,相互聯繫而組成在家的佛教團,來推行宣化、修持、慈濟等工作。向這樣的目標去努力,中國佛教是會大放光明的!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雜阿含經》卷二十;《優婆塞戒經》卷三;《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四;《決定毗尼經》;《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五;《十住毗婆沙論》卷七;宮本正尊編《大乘佛教の成立史的研究》;早島鏡正《初期佛教衹社會生活》。


清規

是中國禪宗寺院(叢林)組織的規程和寺眾(清眾)日常行事的章則,也可說是中世以來禪林創行的僧制。本來中國佛教從東晉‧道安首創僧尼規範三例以後,即隨時有在戒律之外別立禁約之舉,如支遁立眾僧集儀度,慧遠立法社節度,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於金陵,命法雲為寺主,創立僧制,用為後範,皆是其例。到了中唐,禪宗盛行,百丈懷海痛感禪僧住在律寺內,雖另處別院,但於說法住持,都不能合法。於是他於元和九年(814),別立禪居之制︰尊「長老」為化主,處之「方丈」;不建佛殿,只樹「法堂」,學眾盡居「僧堂」,依受戒年次安排;設「長連床」,供坐禪偃息;閤院大眾「朝參」、「夕聚」,長老上堂,徒眾側立,賓主問答,激揚宗要;「齋粥」隨宜,二時均遍;又行「普請」法,上下均力;事務分置十「寮」,置首領主管等等。這些就成了叢林新例,與律法不同。世人即稱為「百丈清規」。

「百丈清規」流行到北宋,歷時既久,沿革自多,未免混亂,故崇寧以後,歷有增訂。現可考見的,在崇寧二年(1103)有真定宗賾搜集諸方行法,重編為《禪苑清規》十卷,亦稱《崇寧清規》,百丈之作乃被稱為「古規」。後至南宋‧咸淳十年(1274),又有金華惟勉悉假諸本,參異存同,編成《叢林校定清規總要》二卷,又稱《咸淳清規》。再後到元代至大四年(1311),東林戈咸又參考諸方規則,改定門類編次,並詳敘職事位次高下等,成《禪林備用清規》十卷,又稱《至大清規》。這些雖是比較通行之本,但不能使諸方統一而毫無增損。因此,元順帝元統三年(1335),更由朝廷命江西百丈山住持德煇重輯定本,並由金陵大龍翔集慶寺住持大訢等校正。德煇乃取「崇寧」、「咸淳」、「至大」三本薈萃參同,重新詮次,又刪繁補缺,折衷得失,分成九章,釐為二卷。此本即名《敕修百丈清規》,頒行全國,共同遵守。雖其名仍為《百丈清規》,而內容精神已去古益遠,面目全非,從明迄今,數百年間,都通行此本,只分卷略有出入而已(明藏本改刻為八卷)。

通行本《百丈清規》的九章中,前四章主要規定關於祝聖、國忌(帝王、王后忌日)、祈禱、佛誕節、涅槃節、達摩忌、百丈忌以及各寺歷代諸祖忌等儀式。這些都是律所未定,古規沒有的(古規是以僧徒受戒或住持入院開始的)。從此以下,才算是叢林本身的規章制度。第五章「住持」,是關於住持上堂、晚參、普請、入院、退院、遷化、荼毗、議舉住持等一系列的規定。第六章「兩序」,是關於叢林東西兩序的頭首、知事。西序︰首座、知藏、知客、書記、衣鉢、侍者、湯藥等。東序︰都監、維那、副寺、典座等。列職︰寮元、化主、園主、水頭等各職事的規定。第七章「大眾」,是關於沙彌得度、登壇受戒、道具形式、遊方參請、坐禪、普請及料理亡僧後事等的規定。第八章「節臘」,是關於大眾入寮,建楞嚴會、四節念誦茶湯、結制禮儀、朔望巡堂、月分須知等的規定。第九章「法器」,是關於鐘、板、魚、磬、椎、鼓等號令法器的說明及其打法的規定。這九章的規定極詳,但關於僧眾的一般行事,現代叢林仍另訂有「共住規約」,為全寺所共同遵守;又丈室、庫房、客堂、禪堂等各處,也另有規約,明定辦事的細則。

現在叢林中實行清規的主要情況,約略如次︰

(1)結夏與結冬︰叢林每年以結夏(即結夏安居,亦稱結制)、解夏(亦稱解制)、冬至、年朝為四大節,極其重視。結夏、解夏,係遵印度原制;冬至、年朝,則依中土風俗。結夏期日原為四月(前安居)或五月(後安居)的十五日,解夏則在七月或八月的十五日,但從元代以來,各提前一日講習禮儀,以便期內得專心修道。另外,在每年從十月十五日到次年正月十五日的九旬期間,叢林中也結制安居,稱為結冬。這是仿照結夏制度集合江湖衲僧來專修禪法的,故名為「江湖會」。清代以來,叢林曾有只結冬而不結夏的反常現象,後經糾正,仍以結冬坐禪,結夏講經學律等為慣例(見《清規證義記》卷八)。近代著名叢林如寧波天童寺等,都實行這樣「冬參夏講」的制度。

(2)安單︰叢林的成員通稱清眾。凡曾受具足戒的比丘,衣鉢戒牒俱全的遊方到寺,都可掛搭(亦稱掛單),暫住於旦過寮(又稱雲水堂)。如掛搭已久,知其行履可以共住的,即送入禪堂,名為安單,從此成為清眾,隨同結夏。一般叢林都從四月一日起,照規入夏,禁止遊方,鎖旦過寮。至八月一日,始開寮重新接眾。又叢林安單亦分春冬兩期,春期自正月十六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冬期自七月十六日起,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止。在正月、七月期頭進禪堂者,名為大進堂。

(3)大請職︰此即一寺的人事安排,為叢林冬期的重要行事,一般於每年八月十六日舉行。事先半月,由客堂開具新進堂禪眾和舊住的名單,送住持查閱。至八月十四日,住持召集客堂、禪堂、庫房諸頭首共議請職。十六日大眾齊集大殿月台,知客點名,依次進殿,宣布職事名單並講清規,新請職事即到法堂謁住持,又到禪堂行十方禮,再依職送位。

(4)貼單︰此為一寺職事及常住人員名單的公佈,例於每年十月十五日舉行。事先客堂與維那將閤寺人員戒臘久近開具清單,送與住持、寫成單票(每條四字,職序在上,法名在下)。十四日,客堂掛「貼單」牌,到十五日,住持入堂說法,為首座貼單,其餘由維那貼,以職事大小、戒臘先後為序,再各按名位順次送單。凡單上有名的,都是一寺常住的成員。

(5)打七︰此是結冬中的重要行事。叢林坐禪通例從九月十五日起加香,即延長坐禪時間。又從十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七日舉行禪七,每七天為一期,謂之打七。此為禪眾剋期取悟的禪會,或打七七,或打十七,不定。每一禪七的起解,稱為起七和解七,各有規定儀式。

(6)普請︰即普遍邀約大眾勞作的制度,亦稱出坡。此制在唐代即已行於各地,如開成四年(839)九月二十八日,日僧圓仁入唐巡禮至東赤山院,記載目睹的情形說︰當院始收蔓菁蘿蔔,院中上座等盡出揀葉;如庫頭無柴時,院中僧等不論多少,盡出擔柴去(見《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二)。不過此種制度原來由於倡導農禪,凡耕作摘茶等作務都以普請為之。後世普請只限於輕微勞動,如四月佛誕摘花、六月曬藏、曬荐、平時園中摘菜、溪邊搬柴以及節前寺舍掃除等,皆偶一為之而已。

(7)歲計︰是叢林歲末的會計報告。在現存的唐代文獻中還有此種記載。如開成三年(838)十二月二十九日,日僧圓仁至揚州開元寺,記云︰眾僧參集食堂,禮佛上床坐,有庫司典座僧於眾前,讀申歲內種種用途賬,令眾聞知(見《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一)。歲計原行於歲末,由住持審查各種簿冊,但現在叢林的會計報告,多每月舉行一次,由住持召集禪堂班首、維那、客堂知客、僧值、庫房都監、監寺等,於丈室行之,稱為算賬(見《高旻寺丈室規約》)。

(8)肅眾︰即僧眾違犯清規的處分。古規,清眾中生事違規者由維那檢舉,抽下掛搭衣物,擯令出院,以安清眾。或有所犯,即以拄杖之,集眾燒衣鉢道具,遣逐從偏門出,以示恥辱(見《景德傳燈錄》卷六末附〈禪門規式〉),後世遵此,對於三業並不善不可共住的禪僧也以香板相責,並遷單擯出。在「清規」中還明定肅眾辦法,除刑名重罪例屬官廳處置外,若僧中自相干犯,都以清規律之,隨事懲戒,重則集眾捶擯,輕則罰錢、罰香、罰油,而榜示之。又擯出犯規者,還要將擯條貼山門,鳴大鼓三通,以攻出(見《清規證義記》卷五)。

(9)榜狀牌示︰叢林行事通知的方法,通常有知單、貼榜、書狀和牌示等。如住持宴許首座或遠來尊宿等茶湯,皆開列名單,由侍者報知,謂之知單。方丈、庫司招待大眾茶湯的請柬則用榜,首座請柬用狀。方丈請首座,榜貼於僧堂前東邊牌上,庫司請首座,榜貼於西邊牌上。首座請下頭首茶,狀貼於僧堂前下間板上。叢林從來最重茶禮,有謝茶不謝食之說。又叢林行政性的通知,用掛牌方式傳達,名為牌示。其掛牌地點隨各種行事而不同。如結夏、誦戒、請職、貼單、普佛等牌示,皆掛齋堂前;上堂、秉拂、祈請、禱雨,掛大殿前;起七、解七,掛禪堂前;升座、免禮等,掛內韋馱殿前(見《高旻寺規約》)。

(10)鐘鼓法器︰此為叢林號令所寄,鳴扣各有常度。凡禪堂坐參、佛殿誦念、食堂齋粥、升堂集眾、普請巡寮、入浴送亡等一切行事,都依鐘鼓等號令進行。如集眾上殿則僧堂鳴鐘,長老升堂則法堂擊鼓,報眾同赴。普請則開梆、催板,新住持入院則鐘鼓齊鳴。凡止靜、開靜、念誦、齋粥等行事,從朝到暮,鐘鼓交參形成叢林一定的禮法。(林子青)

〔參考資料〕 南懷瑾《禪宗叢林制度與中國社會》。



旌旗的總稱。又作旛。音譯波哆迦、馱縛若、計都。與「幢」同為供養佛菩薩的莊嚴具,用以象徵佛菩薩之威德。幡似是初期佛教教團的記號,但經典中多用之為降魔的象徵。經典中亦常謂造立此幡,能得福德,避苦難,往生諸佛淨土,又謂供養幡可得菩提及其功德,故寺院、道場常加使用,因而成為莊嚴之法具。《長阿含》卷四〈遊行經〉云(大正1‧28a)︰「以佛舍利置於床上,使末羅童子舉床四角,擎持幡蓋,散華燒香,作眾伎樂,供養舍利。」

幡之形狀,一般是由三角形的幡頭、長方形的幡身、置於幡身左右的幡手,及幡身下方的幡足構成,有大有小。幡通常是布製,然亦有金銅製、雜玉製、紙製等類。其懸掛場所,或為堂內柱上,或樹立在佛堂之前庭,或附於天蓋之四隅。

幡的種類繁多,可依其材質、形狀、目的等而分為如下諸類︰

(1)依材質分,有金銅幡、板幡、紙幡、玉幡(以寶玉裝飾者)、平幡(平絹所製者)、絲幡(束絲所製者)等名稱。

(2)依色彩分,有五色幡(青、黃、赤、白、黑之五色幡,即續命幡)、八色幡(用於灌頂道場)、青幡(請雨經法)、黃紙幡(太元帥法)等名稱。

(3)依儀禮分,有命過幡(人死時,為死者積福德而建)、續命(神)幡(為祈延命而立)、送葬幡、施餓鬼幡。

(4)依所掛場所而分,有堂幡、高座幡、天蓋幡、庭幡。

(5)依幡身所描繪之圖分,有種子幡、三昧耶幡、佛像幡、蓮華幡。

此外,在我國,另有於幡身施以刺繡者,此稱繡幡。亦有造六角或八角之幢形,以兼具幡幢兩種功德者,稱為幢幡;其木製者,稱為木幢幡。

關於造幡的功德,《撰集百緣經》卷七〈頂上有寶蓋緣〉載,迦毗羅衛國有一長者之妻生子,誕生時空中懸有大幡蓋,因此名其為波多迦(即「幡」)。波多迦後出家得阿羅漢果,受世人敬仰云云。

又,《灌頂經》卷十一云(大正21‧530b)︰「我今亦勸造作黃幡懸著剎上,使獲福德離八難苦,得生十方諸佛淨土,幡蓋供養隨心所願至成菩提。」

此外,《藥師本願經》、《十方隨願往生經》及《釋門正統》卷四等亦說命終時懸幡可延壽或招福,此即是「續命神幡」與「命過幡」。《釋迦譜》卷五〈阿育王造八萬四千塔記》云(大正50‧79a)︰
「塔成造千二百織成幡及雜華,未得懸幡。王身有疾,伏枕慷概曰︰若威靈有感,願察我至誠,(中略)由是病癒增算十二,故因名為續命幡。」

又,《灌頂經》卷十一嘗述及命過幡之原理(大正21‧529c)︰
「若人臨終未終之日,當為燒香然燈續明,於塔寺中表剎之上,懸命過幡轉讀尊經竟三七日。所以然者命終之人,在中陰中身如小兒,罪福未定應為修福,願亡者神使生十方無量剎土。承此功德必得往生。亡者在世若有罪業應墮八難,幡燈功德必得解脫。」

真言宗則謂幡具有無量佛德,如行者以頂觸幡則來世成道可至佛位,此稱灌頂幡。《祕藏記》卷末云︰「世人皆以幡號灌頂,是以幡功德先為輪王,後終成佛以到佛果,名為灌頂。」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二十五;舊譯《華嚴經》卷七;《法華經》卷三〈授記品〉;《大般涅槃經》卷中;《藥師如來本願經》;《經律異相》卷六;《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二之二;《洛陽伽藍記》卷五;石田茂作監修《新版佛教考古學講座‧佛具》。


摩突羅國

中印度之古國。又作秣菟羅國、摩偷羅國、末土羅國、摩瑜羅國。位於閻牟那河(Jumna)畔,距今德里東南約一四0公里,為古代通商要地及耆那教的中心地。被視為毗濕奴神化身之一的克利須那即誕生於此地,因此也是印度教七大聖地之一。

釋尊在世時,此國為印度十六大國之一。釋尊常在此地教化民眾,如《雜阿含經》卷二謂佛於此國跋陀羅河畔說無常涅槃法,卷二十四謂佛於此行布薩,悼惜舍利弗及目連之死。佛涅槃後,阿育王師優婆毱多(Upagupta)誕生於此,曾大興佛事。二至三世紀,貴霜王朝迦膩色迦王時,此地為說一切有部之勢力範圍,盛行佛教造像。四至五世紀之笈多王朝時,佛教造像形成較固定之形式,所雕佛像薄衣透體,衣紋細密勻稱。並在此地形成所謂的摩突羅佛教藝術。

此國佛教興隆甚久,《高僧法顯傳》記載,蒱那(閻牟那)河左右有二十僧伽藍,有三千僧住之。《大唐西域記》卷四記載,此地風俗善順,好修冥福,崇德尚學,伽藍二十餘所,僧徒二千餘人,大小二乘兼學。都城內有阿育王所建之三窣堵波及佛弟子菩薩窣堵波,城東五、六里又有鄔婆毱多所建之伽藍及石室,其東南二十四五里有獼猴供佛處、過去四佛經行之遺蹟,以及舍利子等一二五0人習定處之故址。就中,阿育王所建的三塔、鄔婆毱多伽藍、舍利子及獼猴塔等遺蹟至今仍存。近世更從古城蹟中,發現許多佛像、貴霜王朝之刻文、笈多王朝之石柱與雕刻、迦膩色迦王像與耆那教塔等物。

◎附一︰季羡林〈秣菟羅國校注〉(摘錄自《大唐西域記校注》卷四)

秣菟羅國,梵文Mathurā,俗語Madhurā,巴利文Madhurā。阿爾伯魯尼《印度志》作Māhūra、Mahura。亞里安及普林尼作Me-thora,托勒密作Madoura。舊譯摩偷羅、摩鍮羅、摩頭羅、摩突羅、摩度羅;意譯蜜善、美蜜、孔雀。在今朱木拿(Jumna)河西岸的馬特拉(Muttra)故城遺址較為偏南;由於河流長期浸蝕的緣故,新城不得不建立在靠北地區。故城在憍賞彌(Kosambī)的西北二一七英里處,為古代印度與西方通商路上之重要地點。

秣菟羅是印度古代十六大國之一的蘇羅森那(Śūrasena)的首都,相傳是羅摩的幼弟設睹盧祇那(Śatrughna)所建立。《吠陀》文獻中雖無關於秣菟羅的記載,但波檀闍利的《大疏》中卻提到此城,《女瑜伽行者呾多羅》(Yoginītantra)中也提到此城。由於地當印度通往西方的商道的要衝,西方典籍中提到它的也不少。如普林尼《博物志》第六卷第十九章談到朱木那河(Jomanes-Jumna)流經Methora(即秣菟羅)與Chrysobara城之間的華氏城而注入恆河。據拉森(Lassen,《印度考古學》Indische Alterthumskunde)考證,上文中的Chrysobara即黑天城(Kṛṣṇapura,在今阿格拉地方)。據希臘作家記載,秣菟羅城在朱木那河畔、阿格拉以上三十五英里處。據《摩訶婆羅多》〈大會篇〉記載,此城位於因陀羅波羅薩他那城(Indraprasthāna)以南。

我國法顯曾訪問過此地。據他記載該地「有二十僧伽藍,可有三千僧。」與玄奘本段所記「伽藍二十餘所,僧徒二千餘人」相對比,足以表明其間佛教逐漸衰微的情況。

據《摩訶婆羅多》及《往世書》記載,最初統治秣菟羅國的是耶杜或耶陀婆(Yadu或Yādava)家族。在笈多王朝興起之前,先後有七個那伽(Nāga)國王曾經統治此地。設睹盧祇那及其二子蘇伐護和蘇羅森那也曾君臨此城。但毗摩莎特伐多(Bhīmasātvata)逼走其子,而奪位自立。此後設睹盧祇那在朱木那河西岸擊潰莎特伐多耶陀婆人(Sātvatayā-dava),殺死摩陀伐羅伐那(Mādhavalava-na),建立秣菟羅城,該國從此命名為蘇羅森那。

佛典中有關於秣菟羅的記載,如《島史》(Dīpavaṃsa)稱此地為莎定那(Sādhīna)王的子孫所統治,耆那經典也曾提到過秣菟羅城的名王槃藪天(Vāsudeva)。此後海護(Samudragupta)、彌蘭王、貴霜王、大夏希臘人都曾統治過秣菟羅。在印度宗教史上此城有其特殊地位,是傳說中的黑天(Kṛṣṇa)誕生之地,婆羅門教遍入天派的中心,其前身薄伽梵派(Bhagavatism)就發祥於此。到貴霜王朝該派在此地的勢力才衰微。佛教在此地也盛行過數世紀之久。佛陀的弟子摩訶迦多衍那(Mahākātyāyana)曾在此地說法並評論種姓制度。尊者鄔婆毱多(Upagupta,近護)在為阿育王聘往華氏城之前,也曾在此地說法,並主持那吒婆吒寺(Naṭavaṭavihāra),有人認為即本段中之「山伽藍」。秣菟羅的近護寺在佛教史上的地位十分重要,鄔婆毱多在此寺曾度過數千俗人為佛弟子。耆那教在此地的勢力也相當強大。該教文獻中秣菟羅號稱為「成就境地」(Siddhakṣetra),因為該教的兩位聖者都在此地取得圓滿成就,教主大雄也曾在此地說法佈道。眾多的貴霜王朝末期的銘文表明該地不僅建立過耆那教僧團,而且教團也還在此地化分為小集團。秣菟羅城的耆那教浮雕表明印度藝術中西北派傳統在此地根深蒂固。此地也出土過許多有年代和無年代的佛陀像及菩薩像。秣菟羅廟宇雕飾的富麗堂皇使伽色尼王朝的馬茂德(Mahmud)驚嘆不已,使他決心按照秣菟羅的藝術風格來裝飾自己的首都。

◎附二︰高田修著‧高橋宣治、楊美莉合譯《佛像的起源》第八、第十章(摘錄)

摩突羅
摩突羅(Mathurā,漢譯另有摩偷羅、末土羅、秣菟羅等,現在寫成Muttra),是烏達爾‧普拉迭修省的古代城巿,面臨閻牟那(Yamunā,Jamnā)河的西岸,約在德里東南東一四0公里的地方,是中印度最靠西北印度的城巿。因此在位置上,它是最近西北印度恒河流域的城巿,且中國和西北印度古來交通的幹線,和從西海岸經由烏遮尼的貿易路線,亦在這裏相會。可見此巿的重要性和繁榮。不僅如此,摩突羅以作為宗教都巿而著名,自古以來就是克里須那神信仰的中心,至今巡禮者仍群集於此,還有它是佛教和耆那教的重要據點。此地,宗教興起,美術繁榮,又是通商幹線的要衝,所以是一個商業殷盛的都巿。尤其貴霜王朝時代,是令人注意的宗教美術隆盛的顛峰期,發揮了富於力量感的獨特風格之雕刻特色,它還為中印度創始了最早的佛像,在美術史上佔著極為重要的地位。

摩突羅的歷史時代,是以作為十六大國之一的蘇羅娑(Sūrasena)國主要城巿而肇始的。在古代佛教聖典裏,記有摩突羅(Madhurā)之名。此巿有五種惡劣條件,佛弟子摩訶迦旃延(Mahākātyāyana,~Mahā-kaccāna),有一短暫時間住在該巿的Gundā-vana地方,這些事都在佛典中看得到。接著在佛滅後一百年召開的七百結集大會時,作為其主持人之一的摩突羅的陀娑羅(Daśabala,或叫Sambhūta)長老,還有阿育王時代,作為王的佛教指導者的長老優波笈多等,都是當地人。這樣的一個古代舊蹟,現在已無從考尋,然該巿附近出土的古陶或帙拉珂達雕刻等,包括了孔雀王朝時代乃至更早以前的遺物,這些遺物說明了該巿有作為古代造形活動的起源之地位。接著的熏伽王朝時代(前二至一世紀),除了該王朝統治當地的二、三個王的名字,可以從貨幣和碑銘窺知外,我們從遺品亦可以得知當時興起的佛教雕刻製作之情形。摩突羅巿的名稱早就傳到西方世界,或以克里須那信仰的中心地而著稱,或者被稱為「眾神之城」,這些事蹟,我們在此附記。

該巿重要性之倍增,是由於繼塞卡族之後,它成為印度內部貴霜族的據點,佛教及耆那教繁榮起來,宗教美術也於此時期大為興盛。在塞卡族入侵的時代,從西元前一世紀的後期,摩突羅地方在其佔領之下,摩訶庫沙德拉帕(Mahākṣatrapa)和修達沙(Śoḍāsa,Śuḍasa)父子,相繼統治當地。摩突羅的獅子柱頭,是庫沙德拉帕時代最古的遺品,有卡羅修體文字的奉獻銘,記載著佛教寺塔營造建築之事,還有當時各地的統治領主之名,因此非常重要。在修達沙時代,有布拉夫米銘的阿摩希尼奉獻板。除了佛教的之外,耆那教和毗濕奴信仰也一併被發現。恐怕在進入第一貴霜王朝時代(從一世紀後半至二世紀前半),塞卡族系的太守仍然繼續統治此地。

迦膩色迦以後的第二貴霜朝時代(二世紀後半至三世紀前半),摩突羅成為貴霜帝國在印度領土內政治、軍事上最重要的據點。現在的巿街地區的外圍,從南至西,有作馬蹄形的斷斷續續的磚造城壁痕跡,原來的基部厚約六公尺,係當時修築的城壁。散在郊外的遺蹟很多,巿區及其附近出土的布拉夫米銘和雕刻,還有建築物的斷片等,數量也很多,大部份是屬於從貴霜時代至後貴霜時代的東西。銘多半記著宗教的奉獻,由此可知佛教、耆那教和其他信仰的盛行,其中也顯示了寺塔的營建、聖像的造立,相次繁盛的狀況。不但如此,用迦膩色迦紀元的紀年銘不少,還有很多雕刻作品上附有奉獻銘的,這對當時歷史的再現,和美術遺品的編年研究,貢獻相當大。摩突羅之宗教及其文化的繁榮,一直至笈多時代(四至六世紀),而對當時創造的優秀美術之展開,扮演著指導性角色的,仍以該地的工房為主。但是貴霜時代晚期以後的史實不明,五世紀初的法顯和七世紀前半的玄奘也只不過記載當時在閻牟那河兩岸的二十幾個伽藍和大量佛塔、大小乘並行,如此一點點的訊息罷了。(中略)

摩突羅美術
從出土的遺品及碑銘來看摩突羅美術的時期,無論是熏伽時代或其前的笈多時代,都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一般所謂的摩突羅派的雕刻,或稱之為摩突羅美術,是指這段期間在當地的工房製作的石造雕刻的總稱,但特別重要的是最為隆盛的貴霜時代的作品。換句話說,這時代的作品,可以視為摩突羅美術的代表作。各個時代,僅有少數例外,通常都是用Sikrī產的帶有黃斑的赤色砂岩雕刻,這是在材質上,摩突羅作品容易區別於其他作品的一個特徵。因此,即使在遠地發現這類作品,不但可以從風格上,亦可以從材質上,判斷它是摩突羅的製作品。

摩突羅最古的遺品是鐵拉珂答製品,如母神(mother-goddess)之類,可以鑒定為孔雀王朝時代,甚而是更早期的作品。在熏伽時代佛塔已經存在。若干欄楯浮雕,和巴路特的作品,都屬於中印度古代初期的樣式,圖案相當簡樸。繼此最初期的作品之後,即是我們所謂的廣義的貴霜時代,雖然此時代的歷史不太清楚,但大體可分成如下的三個時期︰

(1)庫沙德拉帕時代︰先是由塞卡族的太守(即庫沙德拉帕)治理,後來被納入在西北印度的第一貴霜王朝的勢力圈內。

(2)第二貴霜朝時代︰以迦膩色迦開始,在第二王朝的治理下摩突羅繁榮的一世紀間。依我們的年代算法,是從後二世紀中葉至三世紀中葉。其間有依迦膩色迦紀元的紀年銘。

(3)後貴霜時代︰從第二王朝滅亡以後到笈多朝興起,這不到一世紀的期間關於摩突羅的歷史情況完全不清楚,其統治者一個也不知道,然可以看出來,迦膩色迦紀元的紀年法依然被繼續使用。

上面所言的各時期,就摩突羅美術的展開而言,大體可以稱為勃興期、興盛期與衰退期。以下只簡單地把上述各時期的美術作一概觀。

首先,庫沙德拉帕時代,作為最初標幟的獅子柱頭之後,接著是在修達沙的治世間,留存有以阿摩希尼奉獻板為首的少數作品,然其後的庫沙德拉帕時代後期(從一世紀中葉起約一世紀間,約相當於第一貴霜王朝時代),可以推知其年代的遺品,一個也沒有被發現。但是在樣式上,可以推溯到迦膩色迦以前的作品,存在不少。且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作品中不乏富於創造性的優秀作品,這時期──恐怕可以認為是已經進入二世紀前期──在摩突羅的造像活動相當活潑,可以推定它呈現著一片蠢蠢欲動的勃興之象。不這樣推定的話,就不能理解在第二貴霜朝時代興盛的造像活動了。摩突羅佛陀形像的出現,想來也該是這期間的事。

接著,從二世紀中葉迦膩色迦登位以後,以佛像和耆那像為首,遺品的數量突然增加了,至貴霜時代晚期仍繼續增加。這時期,即從第二貴霜王朝時代包括貴霜時代晚期的作品,有迦膩色迦紀元的紀年銘的東西不少,根據這些,可以編定某一程度的遺品編年順序。但是由於紀年銘的年數問題,我們未必都可以立刻接受這份編年順序。就佛像來看,附有迦膩色迦二年和三年銘的立像,是已知的年代最古的作品,然那並不意味著它是最早的摩突羅佛像。

無論如何,摩突羅美術以第二貴霜朝時代前後最值得重視。在內容上大部份為佛教和耆那教的遺品,從作品本身來看,有關佛教的卓越作品很多。其他還有關於當地民間信仰的雕像等,還出現了印度教的神像。不論任何宗教,一般喜好在欄楯等處雕刻著裸形妖艷的女像,即藥叉像,這也成為摩突羅顯著的一個特色。還有把貴霜族諸王侯的肖像拿來祭祀,在印度也只限於摩突羅地方,這一個特殊的例外,是值得注意的。這時期的摩突羅在印度美術史上,乃至文化史上所扮演的重要性,再怎麼強調也不夠。作品的表現雖可謂生硬,但雕像卻以充實的力量感作為其特色,還有浮雕也在簡樸中具有無盡的韻味,造型上富於魅力的作品,佔絕大多數。

在貴霜時代有上述那樣美術興盛的摩突羅,在笈多時代,依然繼續其隆盛的製作活動,尤其是領導這時代的新式樣的佛像製作,最值得注意。以笈多文化最高揚的時代為背景,在摩突羅,從五世紀以來,開始以一種身材高大莊嚴的佛像,取代以前那種以重量感作為其表現特色的佛像。這種新姿態的規範是四肢碩長,各個佛像的面貌不同,有裝飾性的衣褶,具有花草飾樣浮雕的大頭光,這種式樣的佛像和沙爾那特式,成了笈多佛像的典型。Yaśadinna奉獻的立像,和新德里國立博物館藏的立像等,是特別出色的代表作,還有,不僅這些佛像,還留下有毗濕奴像等傑作。但是到了六世紀,突然製作少了,大概其後已失掉創作能力的緣故吧﹖(中略)

以「菩薩」名義出現的佛像
〔佛像出現的各種條件〕
(1)首先談摩突羅。摩突羅是古代初期以來一個造型活動的中心,其時代的特色是它是一個固執遵守不表現佛像的制約之環境。這可從古代的遺品得到證明。因此,如果沒有什麼內在的乃至外在的動因或契機去打破傳統的話,是不能有這樣的佛像表現的。久被期待的佛陀形像雖然開始登場,但在初期還是可以看到古來的象徵表現法亦被併用,從這事來看,可以窺知這傳統的打破不是容易的事。

(2)而且佛陀的像容被創作的話,首先第一個要考慮的是︰隨著時代的推移,佛教思想有可能有新的展開。而這不外是因為不表現佛像的佛教環境有了顯著的改變。但是我們只知道當時在摩突羅有幾個小乘部派盤據,至於新的思想運動之跡象一點也沒找到。不但如此,據我們所知,這些的部派佛教,他們一點也沒有積極創作佛像和發展作為佛像出現之背景的思想。在當時當地佔優勢而也是最進步的大眾部,依然是強調從來的不表現佛像之觀念,所以像這種打破傳統而去具體表現佛陀形像之舉,在理論上大眾部不可能是推動者。

(3)一方面,出現的摩突羅佛像的形式,若說其坐像和耆那像、立像和藥叉神像,各有密切關聯的話,那麼佛像的產生是由於佛教徒模仿已經開始製作的耆那形象和自古以來就有的藥叉神像,而創造出佛陀的像嗎﹖這樣的推論也有可能罷。但是表現出佛陀的形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佛陀的偉大是形與色所無法表現的,而且一般人更久已固執於從早期就確立的不表現之傳統。如此看來,在摩突羅佛像的出現,到底不是自摩突羅本身內在的諸條件所造成的。

(4)那麼,我們當然要考慮其他外來的影響,也就是犍陀羅佛像的影響。犍陀羅佛傳圖中,佛陀以主要角色出現的開始年代,如果我們的年代觀沒有錯誤的話,是約在後一世紀的末期左右,比摩突羅佛像的出現雖僅幾年之隔,但總是較早。因此極有可能是由於在中印度最靠近西北地方的摩突羅由於當時殷盛的交通,加速了犍陀羅的影響。但是從初期的摩突羅佛像和初期的犍陀羅佛像之比較,果然可以看出一方接受他方的影響嗎﹖如果硬要在他們兩者之間找到共通的因素,那也只有在表現佛陀的形像這一點是共通的罷了。犍陀羅和摩突羅兩者在造型上的影響關係是要到更晚的事了。

(5)但是在犍陀羅佛像開始出現後,摩突羅也接著開始,而其絲毫沒有受到犍陀羅造型的影響,獨自創作形像,這一點應該要注意,而且是解開摩突羅佛像的出現的問題。在我們所舉出的種種條件,從理論上去追究尋求摩突羅佛像表現的契機,除此之外,別無途徑。佛像實在是眾所渴望的,卻也是從來所禁忌的。犍陀羅打破了這個禁忌,在當時給予佛教界一個大的衝擊,這是可以想像的。而佛典裏,有關此事幾乎保持沉默的,就優填王造像說而言,把佛像的起源假託在釋尊時代那是為了建立起權威,卻也是當時佛教界對這造像之行動的一個反應。而實際的造像,在中印度地區以摩突羅最早,接著傳至遙遠的南印度。

這種摩突羅佛像的出現,是在犍陀羅造像開始後,且與犍陀羅佛像沒有什麼關係的情況下獨自開始創作的,因此摩突羅是造型美術的一個中心,以其傳統的手法創作,想來是應具備有得以創造的準備的。話雖如此,在固執不表現佛像的環境下,「試作佛像」如果是由當地的佛教徒所進行,佛教徒難道一點也沒有異議的接受嗎﹖而且基於摩突羅佛像製作的逐漸盛大來看,我們也不得不認為,佛教徒當然是採取接受的態度的。而我們從初期的摩突羅佛銘為「菩薩」之事實也可以看出其態度趨勢。

〔佛像的接納〕 摩突羅佛陀像的出現,和犍陀羅同樣,一開始都是以佛傳圖的主要角色出場,最初其像相尚未定型,其位置佔在佛傳圖乃至佛供養圖中心,然後逐漸其像相定型化而後終於成立了佛陀像的形式。其早期也沒有銘文,而像本身被接受的程度如何不得而知,在當時的佛雕上,表現佛像的圖和把佛陀以象徵物來表現的圖並存,可見當時佛像未必全面被接受,想來尚有若干的躊躇。從摩突羅到約晚半世紀多的阿摩羅瓦第,佛陀的佛傳圖與沿襲古來象徵主義的佛傳圖,是兩相並行的。至龍樹山為止,仍為象徵主義所影響。對於造像初期佛像的接受是在同一地方的教團(但不意味著單一部派)之間,這可以看作是長期對立的最顯著例子。但是,在摩突羅雖也有躊躇,但還看不到對立的跡象,整個趨勢是向著以佛像為中心的方向展開,在單獨製作碑像時,各部派都能接受佛像了。這正說明在摩突羅的佛教界,不拘於部派之別,全部都採取接納佛像的態度了。

關於這些,我們可以看看《十誦律》中一段值得重視的文章。「爾時給孤獨居士,信心清淨,往到佛門,頭面作禮,一面坐已,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應作,願佛聽我作菩薩侍像者善。佛言︰聽作。」

上文所說是不作佛身像即佛陀的形像,但作「菩薩侍像」是無妨的。這樣的話就好像三尊佛像中,除了中尊的佛陀之外僅作其兩旁的侍像的意思了。但是叫作「菩薩侍像」是依照在此經被漢譯之當時(五世紀初期)的中國造像狀況翻譯者把它作如此稱呼,而實際上這經的文意是單作菩薩像的意思。其菩薩既是在有部的經裏所提到的,自然不會是大乘的菩薩了。而且這裏所提到的菩薩像是與佛身像對立的像,理應指著成道以前的釋迦像,且不限於其最後生的菩薩,即連其前生的菩薩也包括在內。此中,值得注意的是,不可以作佛身像而僅允許作菩薩像。那不會是釋尊時代自不待言。而在此提到釋尊的聽許也無非說明了那是一個有必要假託釋尊權威之時代。提到不作佛身像,並不能證明禁止造像,寧可看作那是在古代初期以來不表現佛像的傳統延續的時期,現實中所常使用的敘述語句。而且就在同時,進入了菩薩像開始出現的時代。

這樣看來上面所敘述的《十誦律》之文是否可以說正是反應當時摩突羅的實情呢。在佛像開始製作的初期,雖意圖去作佛陀像,但是卻以「菩薩」像來接受它,這種衝擊心理只有摩突羅有。也就是說,在摩突羅基於對犍陀羅佛像的出現,自己也作出佛陀的像來,但在從古以來的傳統環境之下不能馬上把它接受為佛陀像,才作了這種權宜之策。那也正與前面引示所提到的不作佛身像相符合。而且對於在犍陀羅造像風氣漸趨盛行的情勢,摩突羅當地渴望的氣勢也高漲起來,因此摩突羅的佛教界會去尋求一個接受佛像的妥當途徑,這是自然的事。於是就在「菩薩」的名下接受了佛陀像。菩薩自前代以來已經出現在本生圖中了,這菩薩可以指成道以前的釋尊。但如在古代初期那樣,如果強調其最後生的話,就會產生矛盾,反之把這菩薩之語指為最後生的佛陀也是可以適用的。總之,至此固執不表現佛像的傳統實際上已經被打破了,佛教徒有不得不向現實妥協的苦衷,他們對於新出現的佛像既然沒有能力拒絕,為了找尋接受的理由,勢必要尋得佛教的根據,這是自然的事。而在庫沙德拉帕時代末期,至少有三個部派假菩薩之名接受了佛像。

摩突羅佛像就這樣的出現且被接受了,一旦成立之後,造像迅速地盛行起來。又幸得第二貴霜朝統治下政治情勢的安定,摩突羅遂成為中印度造像的中心,其聲名不逕而走。整個貴霜時代摩突羅的佛像被運到遙遠的鹿野苑(沙爾那特)、祇園(沙黑特、麻黑特)高桑比、山崎等地去奉獻,摩突羅成為中印度造像的先驅,而其產生了極為印度化的像,在這同時,其他地區的教團尚未達到接受佛像的態勢,而僅摩突羅教團建立起接受佛像的佛教根據。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二十三、卷二十五;《有部毗奈耶藥事》卷九、卷十;舊譯《華嚴經》卷二十九〈菩薩住處品〉;《慧苑音義》卷中;V. A.Smith《A History of Fine Art in India and Ceylon》。


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

一卷。唐‧玄奘譯。又稱《藥師如來本願功德經》、《藥師經》。內容敘說藥師如來之本願及其功德。收在《大正藏》第十四冊。

卷首敘述佛在廣嚴城樂音樹下,對曼殊室利敘說藥師如來之十二大願,並說藥師如來之淨土是在過東方十殑伽沙等佛土之淨琉璃世界,其功德莊嚴如西方極樂世界。若墮惡道者,聞此如來名號,則得生人間。又,願生西方極樂世界而心未定者,若聞此如來之名號,則命終時將有八大菩薩乘空而來,示其道徑,使其往生彼國。其次,經文又敘述救脫菩薩對阿難說續命幡燈之法,謂修此法可以起死回生。且謂若遭逢人眾疾疫、他國侵逼、自界叛逆、星宿變怪、日月薄蝕、非時風雨、過時不雨等各種災難時,如能供養藥師如來,則國界得以安穩,自身可免於九種橫死云云。

本經除玄奘譯本外,另有四漢譯本,即︰(1)東晉‧帛尸梨蜜多羅譯,名為《拔除過罪生死得度經》;(2)劉宋‧慧簡譯,名為《藥師琉璃光經》;(3)隋‧達摩笈多譯,名為《藥師如來本願經》;(4)唐‧義淨譯,名為《藥師琉璃光七佛本願功德經》。其中,慧簡譯本與帛尸梨蜜多羅譯本完全相同,故為諸經錄所剔除。此外,西藏譯本有二種,一種相當於本經,另一譯相當於義淨譯本。

註釋書有窺基、靖邁、神泰、遁(道)倫、憬興等所撰之《藥師本願經疏》各一卷,以及太賢《藥師本願經古迹》二卷等。

◎附︰太虛《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講記》(摘錄)

此經之綱宗,可由曼殊與佛之問答中顯示。(中略)本經云︰「爾時曼殊室利法王子,承佛威神,從座而起,偏袒一肩,右膝著地,向薄伽梵曲躬合掌,白言︰『世尊!惟願演如是相類,諸佛名號,及本大願,殊勝功德。』」此以曼殊之大智上求佛道,故作此問。由此問故,佛說藥師佛之名號國土,及其本因地中行菩薩道時所發十二大願,與夫果德圓成之依正莊嚴。此一大段文義,為本經上半部之綱要,亦即「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之所由立名也。

曼殊之問,含有二義,初以大智感佛說藥師本願行果功德。次曰︰「令諸聞者,業障消除,為欲利益像法轉時諸有情故。」此由曼殊之大悲下濟有情,故發斯問,感佛說藥師本願功德,使諸問者得大法益,拔除業障,消災安樂。此皆由曼殊之大悲心所驅使而發問,故佛讚許言︰「曼殊室利!汝以大悲,勸請我說諸佛名號本願功德,為拔業障所纏有情,利益安樂,像法轉時諸有情故。」故此一大段文,為曼殊大悲恩濟像法轉時之有情,為本經下半部之綱要。但此大段文中,又可分為兩段︰(1)拔除一切業障,(2)十二神將饒益有情。

(1)拔除一切業障

〔如來加被〕 此言聞說藥師名號、本願功德,依之修習,即可拔除一切業障,得大利益安樂,蒙佛加被,消災延壽,故此經亦名《拔除一切業障得度生死經》。但此中亦可分二段言之︰{1}聞名滅罪往生,{2}誦咒除病離苦。

聞名滅罪往生者,即諸愚癡無智眾生,闕於信根,生造諸不善業,死招三途極惡之報,但由聞此藥師名號本願經故,使得滅罪往生。如云︰

「爾時,世尊復告曼殊室利童子言︰有諸眾生,不識善惡,惟懷貪恡,不知布施及施果報,愚癡無智,闕於信根,多聚財寶,勤加守護,見乞者來,其心不喜,設不獲已而行施時,如割身肉,深生痛惜!復有無量慳貪有情,積聚資財,於其自身尚不受用,何況能與父母妻子奴婢作使,及來乞者﹖彼諸有情,從此命終,生餓鬼界,或傍生趣。由昔人間,曾得暫聞藥師琉璃光如來名故,今在惡趣,暫得憶念彼如來名,即於念時從彼處沒,還生人中。」

此等經文,皆明由聞名滅罪,並得轉生善道或往生淨土者。

誦咒除病離苦者,上言聞名故蒙佛加被,拔除業障,得生善處。今明若能念誦藥師真言,即可消除病苦,延年益壽。如言︰「曼殊師利!若見男子女人有病苦者,應當一心,為彼病人,常清淨澡漱,或食,或藥,或無蟲水,咒一百遍,與彼服食,所有病苦悉皆消滅。若有所求,志心念誦,皆得如是,無病延年。命終之後,生彼世界,得不退轉,乃至菩提。」此言於此真言若自誦,若教人誦,皆得消災獲福者也。

〔有情奉持〕 此言若人信受奉行讀誦此經,即得獲福免難與救命延壽之二種功德。

獲福免難者,若能依教修行,受持此經,即於現實人生,獲福免難。如云︰「復應念彼如來本願功德,讀誦此經,思惟其義,演說開示,隨所樂求一切皆遂︰求長壽得長壽,求富饒得富饒,求官位得官位,求男女得男女。」此言讀誦此經故,即於現生遂願所求,獲大福利。又云︰「或有水、火、刀、毒、懸險,惡象、獅子、虎、狼、熊、羆、毒蛇、惡蠍、蜈蚣、蚰蜒、蚊蝱等怖,若能至心憶念彼佛,恭敬供養,一切怖畏皆得解脫。」如是等文,皆言持誦此經,即得免除種種患難也。

救命延壽者,上為佛說消災周,此乃救脫延壽周。救脫菩薩為利有情故,示現種種延壽之法,使諸有情壽命相續。如救脫菩薩答阿難言︰「大德!若有病人,欲脫病苦,當為其人,七日七夜受持八分齋戒,應以飲食及餘資具,隨方所辦,供養苾蒭僧,晝夜六時禮拜行道,供養彼世尊藥師琉璃光如來,讀誦此經四十九遍,燃四十九燈。造彼如來形像七軀,一一像前各置七燈,一一燈量大如車輪,乃至四十九日,光明不絕。造五色綵旛,長四十九搩手,應放雜類眾生,至四十九日,可得過度危厄之難,不為諸橫惡鬼所持。」此為救身病以延身命者;復有救國難以延身命,及救諸難以延諸命等文,皆救命延壽之法也。

(2)十二神將饒益有情
此即藥叉誓護周。十二藥叉神將,因聞佛說此經功德,即發願於後末世,擁護此經,利樂有情。所謂︰「我等今者,蒙佛威力,得聞世尊藥師琉璃光如來名號,不復更有惡趣之怖。我等相率,皆同一心,乃至盡形歸佛法僧,誓當荷負一切有情,為非義利饒益安樂。」是故此經,亦名《十二神將饒益有情經》,不無所以也。以法臨像季,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行者因魔障故,唐捐其功;故先以曼殊之智悲感佛說法,復得藥叉神將擁護是法,誠難事也。昔之講者,往往將十二神將之文判入流通,實則應歸正宗︰蓋像法轉時,荷負是法甚仗藥叉神將,饒益有情;況釋尊定此經亦名十二藥叉神將饒益有情,理宜歸屬正宗分也。上來所言兩大段文,由曼殊之大智,示藥師佛之依正行果;復由曼殊之大悲,濟渡像法有情;而此悲濟像法轉時有情文中,復分拔除一切業障與神將饒益有情二段,則此全經之總綱彰矣。

〔參考資料〕 印順《藥師經講記》;望月信亨《佛教經典成立史論》。


[南山律學辭典]
二不定戒釋名

亦名:不定戒釋名

戒本疏‧二不定法:「今言不定者,本無三四之名,浪立治舉,但於二中未定實犯,律云,是中無定法,故云不定。故十誦云,於三篇中,趣說一事,可信女人不知犯、不知起、不知名字,但云我見女人來去坐立,比丘亦爾,不見作婬相等。不決定故,名不定也。」  行宗記釋云:「今解中,初斥非。言本無者,非典據也。言浪立者,任胸臆也。此但略斥,餘如義鈔。但下,顯正。二字同前,故但釋不定。謂俗女心疑,故云若波羅夷等。犯未定實,故云不定。次引律證,無定法即目犯也。次十誦中,彼云不知犯未定實也,不知何處起謂起因,不知犯名字昧篇聚也。餘同所引。『若爾,與古犯不定何別?』答:『彼謂二三單並不定,此乃事未審實不定,所以異也。』」(戒疏記卷一○‧二○‧八)


大盜戒盜人物結犯之主

亦名:盜人物結犯之主

子題:掌護損失主、寄附損失主、被盜物主、不現前盜、對面現前奪、賊施比丘物主、收囚縛賊主、狂人施物主、守視人作主、守邏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盜人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結:一、損正主,二、損護主。(一,立句法以簡罪)(一、三句望正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一﹑有我所心,有守護。如匱中[帛*系]絹財物等。二﹑有我所心,無守護。田中五穀是。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是。若盜此三,並損正主,結罪。(二、三句望護主)就守護主,二句不同:一﹑有我所心,別守護。如僧可分物,令人守掌者。二﹑無我所心,別守護。如關頭奪得禁物,及比丘失物,為官奪得。盜得此物,望守護結。(二,分二主以辨相)今總二主,分為七種:一、掌護損失主。善見云,比丘為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若謹慎掌護,堅鎖藏戶,而賊比丘,從孔中屋中竊取,或逼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望本主結罪,不合徵守物人。若徵犯重。若主掌懈慢,不勤掌錄,為賊所偷者,守物比丘,必須償之,不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二、寄附損失主。十誦,有比丘遠處寄物,著道損破。佛言,若好心捉破者,不應償;惡心破者,須償。比丘寄居士物,不好看故,失者應索取。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說。若借他物者,不問好惡二心,若損,一切須償。今有為他洗瓶缽,及誤破失者,並多索償,隨滿結重。三、被盜物主十誦,若眾中失物者,眾主不得為其檢校,及以投竄誦咒而取。義張二位:一﹑不現前盜。物主護心義弱,取者得想決徹;主雖有心不捨,後見此物,不得奪取。以離地屬賊義成,若奪犯重。故律云,時有比丘,奪劫(盜)者物,佛言,波羅夷。僧祇,面不現前,(一)本主不捨,(二)奪者(盜者)未作得想,後得奪取。反上二緣,奪得重罪。縱自心不捨,前人決定,取者,正成盜損;不得奪之。若先捨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舉離屬於後取。二﹑對面現前奪。((一)可奪)由守護義強,奪者猶預,得想未定。本主心弱,而未捨者,亦得追奪。僧祇,賊奪物去,比丘逐賊,奪得本物,無犯。又闇逐賊,彼藏物去,比丘即取將來。又賊漸近村落,比丘逐賊,若和喻得,若恐嚇得,無犯;知有死事,不應告人。如上諸句,皆是對面被劫。(二、不可奪)若已作失想,不問奪者決定不決定,後還取者,便為賊復奪賊物,並由決屬賊故。縱不失想,而賊心決取無畏,亦是屬賊,不合追奪。毗奈耶云,若失物,官人奪得還比丘者,得取無犯。準此,面不現前,乃至盜金像等,雖知藏處,亦不合取。十誦,若比丘為賊所獲,自偷身賊所無犯;若師奪弟子,將來,得重。四、賊施比丘物主。(一﹑別人物)十誦,賊偷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取此物;莫從賊乞,自與者得取之。取已,染壞色而著;有主識者,若索還他。若賊比丘邊,買得衣者,本主見衣,不得直奪,應還本直。(二﹑三寶物)今或有偷三寶物,及以金銀經像,毀成器鋌,而乞比丘者,若準上文,應得受之。據理,已曾經佛受用,但可取之,依本處用。五、收囚縛賊主。僧祇,官未收錄,未鈔物名字,而寄附比丘者,得取。若已收錄者,不得。若云施佛塔僧者,得取,露現持出,不得覆藏。若有問者,言佛物僧物我物;若不許者,還之。六、狂人施物主。摩得伽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親眷者,比丘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七、守視人作主。(一﹑約盜人明主)善見云,偷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父母所遣;若父母死;若負債等,將去者,無罪。準此,私度王稅人,有福無罪盜奴犯重。(二﹑約守者與物)十誦,有守邏人,與比丘衣,疑不知,成主不?佛言,但隨施者受之,不合從乞。四分,他守視人,與比丘衣物,佛言,此即是主,得受。所以不合從乞,以物是別主,若受語而施,即教他盜物故也。」

資持記釋云:「明盜相,標。云總二主者,下七種中,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後五,並本主亦通護主。……守邏〔人〕者,舊云,遊兵禦寇者。」(事鈔記卷一八‧一‧三)


懺悔滅幾世罪

子題:經論明懺三世律制懺已作、化懺通三世制懺局過去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問:『戒發唯現在,緣境通三世,能防局過未。若爾,懺悔者,為滅幾世罪?』答:『經論所顯懺三世也。以過業牽來報,未非起現在;既不說名種,故通約三世也。律制則不爾。唯懺已作;不識名種,罪則不滅。現在無惡,以善惡二心不同時故。當起罪名又未定故,不得題名入懺法也。」濟緣記釋云:「答中,初明化懺,則通三世。如經論中,己作今作當作悉懺悔等。名種即罪名種相。律下,次明制懺局過去,初正明須識名種,對反化懺。現下,簡餘二世。現懺是善,義不兼惡;未來不定,無由牒悔。」(業疏記卷一六‧四六‧一一)


缽之失受相

子題:不受持缽罪、孔罅、罅

行事鈔‧缽器制聽篇:「明失法諸相。(一﹑約穿損明失法)善見,雖先受持,若穿如粟米,失受持。若以鐵屑補塞已,更須受。若偏斜破,並不成受。(二﹑約價直辨成否)善見,若買他缽未還直,不成受。其主雖言但受持,亦不成。若過十日不犯長。若買缽度價竟,缽主熏已,報比丘知,不往取,過十日犯捨。若餘人知熏竟,傳向比丘說,聞語不往,無犯。(三﹑明不漏不失)四分,缽盂孔罅食入中,但洗餘不出無犯。準此不漏故不失受。(四﹑明不加非犯)問:『但畜一缽,不加受法,過限犯捨不?』答:『不犯。由是制畜,事同三衣;但不受持缽罪。若有長者,準衣說淨。』」資持記釋云:「次科,初明未度價。主言不言,並判不成。若買下,次辨已度價。主報他報,犯不犯別。他報不犯者,未定實故。三中,初引文。孔罅謂未穿者;罅,呼訝反。準下,義決。四中,前篇所明三衣不加,過日非長;今欲例同一缽,故問釋之。不受持罪,即違制吉。」(事鈔記卷三五‧八‧五)


[法相辭典(朱芾煌)]
三聚有情

俱舍論十卷十八頁云:世尊於此有情世間生住沒中,建立三聚。何謂三聚?頌曰:正邪不定聚,聖造無間餘。論曰:一、正性定聚。二、邪性定聚。三、不定性聚。何名正性?謂契經言:貪無餘斷,瞋無餘斷,癡無餘斷,一切煩惱,皆無餘斷;是名正性。定者謂聖。聖、謂已有無漏道生,遠諸惡法,故名為聖。獲得畢竟離繫得故;定盡煩惱。故名正定。諸已獲得順解脫分者,亦定得涅槃;何非正定?彼後或墮邪定聚故。又得涅槃,時未定故。非如預流者,極七返有等。又彼未能捨邪性故,不名正定。何名邪性?謂諸地獄傍生餓鬼,是名邪性。定、謂無間。造無間者,必墮地獄;故名邪定。正邪定餘,名不定性。彼待二緣,可成二故。


五解脫處

集異門論十三卷十三頁云:五解脫處者:云何為五?具壽當知;若諸苾芻苾芻尼等,或有大師為說法要,或有隨一尊重有智同梵行者為說法要。如如大師,或有隨一尊重有智同梵行者為說法要,如是如是於彼法要,能正了知若法若義。由正了知若法若義;便發起欣。欣故生喜。心喜故身輕安。身輕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如實知見。如實知見故生厭。厭故能離。離故得解脫。是名第一解脫處。是諸苾芻苾芻尼等安住此處,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未定者,能住正定;漏未盡者,能盡諸漏,未得無上安隱涅槃者,疾能證得。復次具壽!若諸苾芻苾芻尼等,雖無大師或餘隨一尊重有智同梵行者,為說法要,而能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要;如如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要,如是如是於彼法要,能正了知若法若義。由正了知若法若義;便發起欣。欣故生喜。心喜故身輕安。身輕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如實知見。如實知見故生厭。厭故能離。離故得解脫。是名第二解脫處。是諸苾芻苾芻尼等安住此處,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未定者,能住正定;漏未盡者,能盡諸漏;未得無上安隱涅槃者,疾能證得。復次具壽!若諸苾芻苾芻尼等,雖無大師或餘隨一尊重有智同梵行者為說法要;亦不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要;而能為他廣說開示隨曾所聞究竟法要。如如為他廣說開示隨曾所聞究竟法要,如是如是於彼法要,能正了知若法若義。由正了知若法若義;便發起欣。欣故生喜。心喜故身輕安。身輕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如實知見。如實知見故生厭。厭故能離。離故得解脫。是名第三解脫處。是諸苾芻苾芻尼等安住此處,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未定者,能住正定;漏未盡者,能盡諸漏;未得無上安隱涅槃者,疾能證得。復次具壽!若諸苾芻苾芻尼等,雖無大師或餘隨一尊重有智同梵行者為說法要;亦不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要;亦不為他廣說開示隨曾所聞究竟法要;而能獨處寂靜,思惟籌量觀察隨曾所聞究竟法要所有義趣。如如獨處寂靜思惟籌量觀察隨曾所聞究竟法要所有處趣,如是如是於彼法要,能正了知若法若義。由正了知若法若義;便發起欣。欣故生喜。心喜故身輕安。身輕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如實知見。如實知見故生厭。厭故能離。離故得解脫。是名第四解脫處。是諸苾芻苾芻尼等安住此處,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未定者,能住正定;漏未盡者,能盡諸漏;未得無上安隱涅槃者,疾能證得。復次具壽!若諸苾芻苾芻尼等,雖無大師或餘隨一尊重有智同梵行者為說法要;亦不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要;亦不為他廣說開示隨曾所聞究竟法要;亦不獨處寂靜思惟籌量觀察隨曾所聞究竟法要所有義趣;而能善取隨一定相。於彼定相,能善思惟。又善了知。復善通達。如如善取隨一定相,於彼定相,能善思惟,又善了知,復善通達;如是如是於彼法,要能正了知若法若義。由正了知若法若義;便發起欣。欣故心喜。心喜故身輕安。身輕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如實知見。如實知見故生厭。厭故能離。離故得解脫。是名第五解脫處。是諸苾芻苾芻尼等安住此處,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未定者,能住正定;漏未盡者,能盡諸漏;未得最上安隱涅槃者,疾能證得。


五種殊勝正加行果稱贊利益

瑜伽九十二卷十一頁云:復次於其成就世間正見多聞不定住正法者,即成就此世間正見多聞得定住正法者,當知略有五種殊勝正加行果稱讚利益。何等為五?謂彼第一住正法者,先由其心未得定故;奢摩他支、戒、未清淨,亦未鮮白。即此第二住正法者,心得定故;清淨鮮白。當知是名第一殊勝正加行果稱讚利益。又彼第一心未得定補特伽羅,於一切受、并其所依、并其所緣、并其助伴、并其隨轉、不如實知。由不知故;便為三種無智為因過患所觸。何等為三?一、受雜染所作過患。二、世雜染所作過患。三、現法後法雜染所作過患。當知此中受雜染所作過患者:謂愚癡者、於其樂受、并彼隨轉、并所隨染、有貪愛縛。於苦受等,有瞋恚縛。於其不苦不樂受等,有愚愛縛及隨眠縛。由有愚癡所隨眠故。世雜染所作過患者:謂愚癡者、於現在世、有貪染縛。於過去世、有顧戀縛。於未來世、有繫心縛。現法後法雜染所作過患者:謂彼如是雜染心者、於世、於受、有雜染故;便能生長感後有業。由此增益後有諸蘊,令當得生。又能增長所有貪愛。謂後有愛及資財愛。後有愛故;能生當來所有自體。資財愛故;於追求時,極生疲怠。若得境界;便生染惱。若不獲得,所欲不遂;便自燒然。若得已失,便為愁惱之所損害。如是名為現法過患。若即由彼作及增長,能感後有諸業煩惱增上力故;起於當來生老死等眾苦差別。如是名為後法過患。第二心定補特伽羅,應知一切,與上相違。當知是名第二殊勝。餘如前說。又彼第一補特伽羅,心未定故;於其無智所作過患,若自、若他,不如實知。第二心定補特伽羅,於彼皆能如實了知。當知是名第三殊勝。餘如前說。又彼第二心已得定補特伽羅,於諸過患,如實了知,已入修地即前所得無我相應所有正見,由此修故;於二時中,依其斷界及無欲界,與彼一切菩提分法,皆共圓滿。初未得定補特伽羅,心未定故;於彼一切,皆未圓滿。當知是名第四殊勝。餘如前說。又彼第二心已得定補特伽羅,所有多聞毘缽舍那助伴支分,彼能攝受勝三摩地;能淨修治毘缽舍那。由是因緣,止觀二種、平等雙轉。心未得定補特伽羅,應知多聞與彼俱闕。如是於成世間正見多聞不定住於正法補特伽羅,即此成就世間正見多聞得定住於正法補特伽羅,當知有此第五殊勝正加行果稱讚利益。如是即彼由已獲得勝奢摩他、毘缽舍那、依於斷界,應遍知者,能正遍知,應永斷者,能正永斷;應作證者,能正作證;應修習者,能正修習。依無欲界,於彼一切,已知、已斷、已證、已修。於所依色及能依名,正知、已知。於所依無明及能依有愛,正斷已斷。於所依明淨智及能依解脫煩惱斷,正證、已證。於所依奢摩他及能依毘缽舍那,正修、已修。


未具資糧補特伽羅

集論七卷十頁云:何等未具資糧補特伽羅?謂緣諦增上法為境,發起軟品清信勝解;成就軟品順解脫分;未定生時。又未具資糧者:謂緣諦增上法為境,於諸諦中,成就下品諦察法忍;成就下品順決擇分;未定生時。


正性定聚

俱舍論十卷十八頁云:何名正性?謂契經言:貪無餘斷,瞋無餘斷,癡無餘斷,一切煩惱,皆無餘斷;是名正性。定者、謂聖。聖、謂已有無漏道生,遠諸惡法;故名為聖。獲得畢竟離繫得故,定盡煩惱;故名正定。諸已獲得順解脫分者,亦定得涅槃;何非正定?彼後或墮邪定聚故。又得涅槃,時未定故。非如預流者,極七返有等。又彼未能捨邪性故,不名正定。

二解 集異門論四卷五頁云:云何正性定聚?答:學無學法。


波羅蜜多唯有六數

攝論二卷二十三頁云:何因緣故,波羅蜜多,唯有六數?成立對治所治障故;證諸佛法所依處故;隨順成熟諸有情故。為欲對治不發趣因,故立施、戒、波羅蜜多。不發趣因、謂著財位、及著室家。為欲對治雖已發趣復退還因,故立忍、進、波羅蜜多。退還因者:謂處生死、有情違犯、所生眾苦,及於長時善品加行所生疲怠。為欲對治雖已發趣不復退還,而失壞因;故立定、慧、波羅蜜多。失壞因者:謂諸散動、及邪惡慧。如是成立對治所治障故;唯立六數。又前四波羅蜜多、是不散動因。次一波羅蜜多、不散動成就。此不散動為依止故;如實等覺諸法真義;便能證得一切佛法。如是證諸佛法所依處故;唯立六數。由施波羅蜜多故;於諸有情,能正攝受。由戒波羅蜜多故;於諸有情、能不毀害。由忍波羅蜜多故;雖遭毀害;而能忍受。由精進波羅蜜多故;能助經營彼所應作。即由如是攝利因緣,令諸有情、於成熟事,有所堪任。從此已後,心未定者,令其得定;心已定者,令得解脫。於開悟時,彼得成熟。如是隨順成熟一切有情,唯立六數。應如是知。


意不與五別境心所相應

成唯識論四卷十九頁云: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恆緣定事,無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恆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論體性

瑜伽十五卷四頁云:云何論體性?謂有六種。一、言論,二、尚論,三、諍論,四、毀謗論,五、順正論,六、教導論。言論者:謂一切言說,言音,言詞,是名言論。尚論者:謂諸世間,隨所應聞,所有言論。諍論者:謂或依諸欲所起。若自所攝諸欲,他所侵奪;若他所攝諸欲,自行侵奪;若所愛有情所攝諸欲,更相侵奪,或欲侵奪;若無攝受諸欲,謂歌舞戲笑等所攝,若倡女僕從等所攝,或為觀看,或為受用。於如是等諸欲事中,未離欲者,為欲界貪所染污者,因堅執故,因縛著故,因耽嗜故,因貪愛故;發憤乖違喜鬥諍者,興種種論,興怨害論。故名諍論。或依惡行所起。若自所作身語惡行,他所譏毀;若他所作身語惡行,自行譏毀;若所愛有情所作身語惡行,互相譏毀。於如是等行惡行中,願作未作諸惡行者,未離欲界貪瞋癡者,重貪瞋癡所拘蔽者,因堅執故,因縛著故,因耽嗜故,因貪愛故;更相發憤,懷染污心,互相乖違,喜鬥諍者,興種種論,興怨害論。故名諍論。或依諸見所起。謂薩迦耶見,斷見,無因見,不平等因見,常見,兩眾見等種種邪見,及餘無量諸惡見類。於如是諸見中,或自所攝,他所遮斷;或他所攝,自行遮斷;或所愛有情所攝,他正遮斷,或已遮斷,或欲攝受所未攝受;由此因緣,未離欲者,如前廣說。乃至興種種論。興怨害論。是名諍論。毀謗論者:謂懷憤發者,以染污心,振發威勢,更相擯毀,所有言論。謂粗惡所引,或不遜所引,或綺言所引。乃至惡說法律中,為諸有情,宣說彼法,研究決擇,教授教誡。如是等論,名毀謗論。順正論者:謂於善說法律中,為諸有情,宣說正法,研究決擇,教授教誡。為斷有情所疑惑故,為達甚深諸句義故,為令知見畢竟淨故。隨順正行,隨順解脫;是故此論,名順正論。教導論者:謂教修習增上心學增上慧學補特伽羅,心未定者,令心得定;心已定者,令得解脫;所有言論。令彼覺悟真實智故;令彼開解真實智故;是故此論,名教導論。問:此六論中,幾論真實,能引義利,所應修習?幾不真實,能引無義,所應遠離?答:最後二論,是真,是實,能引義利,所應修習。中間二論,不真,不實,能引無義,所應遠離。初二種論,應當分別。


論體六種

集論八卷十一頁云:第一論體,復有六種。一、言論,二、尚論,三、諍論,四、毀論,五、順論,六、教論。言論者:謂一切世間語言。尚論者:謂諸世間所隨聞論。世智所尚故。諍論者:謂互相違返所立言論。毀論者:謂更相憤怒,發粗惡言。順論者:謂隨順清淨智見所有決擇言論。教論者:謂教導有情心未定者令其心定,心已定者令得解脫,所有言論。


[國語辭典(教育部)]

(二)ㄈㄡˇ, [助]

1.表示否定。同「否」。《史記.卷一○一.袁盎?錯傳》:「上問曰:『道軍所來,聞?錯死,吳楚罷不?』」

2.表示疑問、未定。同「否」。晉.陶淵明〈遊斜川〉詩:「未知從今去,當復如此不?」唐.李白〈秋浦歌〉一七首之一:「寄言向江水,汝意憶儂不?」



ㄌㄨˊ, [名]

1.盛飯的器具。《說文解字.皿部》:「盧,盧飯器也。」

2.古代摴蒲賭戲中,五子俱黑為盧,為最勝之采。《晉書.卷八五.劉毅傳》:「既而四子俱黑,其一子轉躍未定,裕厲聲喝之,即成盧焉。」

3.姓。如唐代有盧照鄰。

[形]

黑色的。《書經.文侯之命》:「盧弓一,盧矢百。」漢.孔安國.傳:「盧,黑也。」



ㄐㄧㄝˊ, [動]

1.用威嚇的手段脅迫。《史記.卷八六.刺客傳.荊軻傳》:「誠得劫秦王,使悉反諸侯侵地。」宋.蘇洵〈六國論〉:「悲夫!有如此之勢,而為秦人積威之所劫。」

2.強取、搶奪。如:「打劫」、「搶劫」、「打家劫舍」。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自新》:「陸機赴假還洛,輜重甚盛,淵使少年掠劫。」

[名]

1.梵語音譯「劫波」( kalpa)的略稱。一個極為長久的時間單位。佛教以世界經歷若干萬年即毀滅一次,再重新開始為「一劫」。如:「大劫」、「小劫」、「賢劫」。

2.災難、災禍。如:「浩劫」、「劫難」、「劫後餘生」。《聊齋志異.卷一.嬌娜》:「今有雷霆之劫。」

3.圍棋上指從屬未定,可互相牽制的棋眼。《儒林外史.第五三回》:「這一盤鄒泰來卻殺死四五塊,陳木南正在暗歡喜,又被他生出一個劫來,打個不清。」



(二)ㄓㄨˇ, [動]

1.連接。《書經.禹貢》:「涇屬渭汭。」

2.跟隨。《史記.卷七.項羽本紀》:「項王渡淮,騎能屬者百餘人耳。」

3.會聚、聚集。《左傳.哀公十三年》:「彌庸不可,屬徒五千,王子地助之。」

4.綴輯、寫作。《史記.卷八四.屈原賈生傳》:「懷王使屈原造為憲令,屈平屬草稿未定。」《漢書.卷四八.賈誼傳》:「以能誦詩書屬文稱於郡中。」

5.託付。同「囑」。《左傳.隱公三年》:「宋穆公疾,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漢書.卷四○.張良傳》:「漢王之將獨韓信可屬大事、當一面。」

[副]

方才、適才。《史記.卷五五.留侯世家》:「天下屬安定,何故反乎?」



ㄓㄨˋ, [動]

1.久立。如:「佇立」。《楚辭.屈原.離騷》:「結幽蘭而延佇。」唐.駱賓王〈與博昌父老書〉:「佇中衢而空軫,巾下澤而莫因。」

2.等待、盼望。唐.杜甫〈壯遊〉詩:「群凶逆未定,側佇英俊翔。」

3.累積、聚集。《文選.孫綽.遊天台山賦》:「惠風佇芳於陽林。」



ㄔㄥˊ, [動]

1.奉。《左傳.成公十六年》:「承寡君之命以請。」

2.蒙受、接受。如:「承蒙」、「承贈」。《左傳.僖公十五年》:「君之未入,寡人懼之;入而未定列,猶吾憂也;苟列定矣,敢不承命。」

3.擔當、負責。如:「承擔」、「這件事情由你來承辦。」

4.繼續、繼承。《詩經.小雅.天保》:「如松柏之茂,無不爾或承。」《三國志.卷五四.吳書.魯肅傳》:「孤承父兄餘業,思有桓文之功。」

[名]

姓。如漢代有承宮。



(二)ㄗㄜˊ, [副]

大聲的。《集韻.入聲.陌韻》:「咋,大聲。」《宋史.卷三六四.韓世忠傳》:「與賊遇。世忠步走挺戈而前,賊望見,咋曰:『此韓將軍也!』皆驚潰。」

[動]

囓、咬。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勉學》:「且負甲為兵,咋筆為吏,身死名滅者如牛毛,角立傑出者如芝草。」《聊齋志異.卷七.甄后》:「一日,有瞽媼牽黃犬丐食其家,拍板俚歌。女出窺,立未定,犬斷索咋女。」



(一)ㄙㄜˋ, [名]

1.物體表面的色彩。如:「五顏六色」、「五光十色」、「花色鮮豔」。

2.面容、神情。如:「不動聲色」、「和顏悅色」、「面不改色」、「察言觀色」。

3.女色,容貌美麗的婦女。《論語.季氏》:「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唐.白居易〈長恨歌〉:「漢皇重色思傾國,御宇多年求不得。」

4.景象。如:「暮色深沉」、「景色宜人」。

5.種類、式樣。如:「貨色齊全」、「形形色色」、「花色繁多」。

6.品質、成分。多指金銀而言。如:「成色」、「足色」。

7.性慾、情慾。如:「色情」、「桃色糾紛」。《孟子.告子上》:「告子曰:『食、色,性也。』」

8.二一四部首之一。

[動]

1.生氣發怒,改變臉色。《戰國策.韓策二》:「怒於室者色於市,今公叔怨齊,無奈何也。」

2.訪求。如:「物色」。



ㄜˋ, [名]

1.樹木的節。《說文解字.?部》:「厄,科厄,木節也。」

2.災難、困難。《文選.左思.魏都賦》:「英辯榮枯,能濟其厄。」宋.蘇軾〈三槐堂銘〉:「盜蹠之壽,孔顏之厄,此皆天之未定者也。」

3.車轅前端套在牛、馬等頸上的橫木。通「軛」。《詩經.大雅.韓奕》:「鞹鞃淺幭,?革金厄。」

[形]

困窘的。如:「厄運」。唐.韓愈〈贈徐州族姪〉詩:「歲時易遷次,身命多厄窮。」



ㄧˊ, [名]

創傷。《說文解字.?部》:「痍,傷也。」《史記.卷八八.蒙恬傳》:「天下之心未定,痍傷者未瘳。」



ㄧㄡ, [形]

未定的樣子。《說文解字.口部》:「嚘,語未定貌。」

[動]

氣逆。《玉篇.口部》:「嚘,氣逆也。」


白族

ㄅㄞˊ ㄗㄨˊ
我國少數民族之一。人口約有一百六十萬,主要分布於雲南大理一帶,少數散居於四川、貴州等地。語言屬漢藏語系藏緬語族。語支未定,有人說屬彝語支,有人說應單立白語支。大多通用漢語文。產大理石,故白族的大理石手工藝品製作十分精美。漆器亦頗負盛名。主要從事農業,種植水稻。多信奉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也稱為「民家」。


民力

ㄇㄧㄣˊ ㄌㄧˋ
人民的財力、物力、勞力。《左傳.昭公十三年》:「未定國家,而用民力。」


打劫

ㄉㄚˇ ㄐㄧㄝˊ, 1.劫奪財物。元.楊訥《西游記.第一齣》:「自家姓劉名洪,專在江上打劫為活。」《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一》:「王元椿只曉得這條路上好打劫人,不想著來這條路上走的人,只貪近,便不是善良本分的人。」

2.下圍棋時,反覆爭奪一個從屬未定,可互相牽制的棋眼。唐.杜荀鶴〈觀棋〉詩:「得勢侵吞遠,乘危打劫贏。」


大行

ㄉㄚˋ ㄒㄧㄥˊ, 1.舊時皇帝或皇后初崩稱為「大行」。《文選.顏延之.宋文皇帝元皇后哀策文》:「惟元嘉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大行皇后崩于顯陽殿。」《六部成語註解.禮部》:「大行:皇帝初崩,尊謚未定,暫稱大行,言其德行大備無所不具也。」

2.行大事。《史記.卷七.項羽本紀》:「大行不顧細謹,大禮不辭小讓。」


當真

ㄉㄤˋ ㄓㄣ, 1.信以為真。《文明小史.第二二回》:「這都是報館的妖言惑眾,有些不安分的愚民,只道當真可以做得,想出那種歪念頭來,弄到後來身命不保。」

2.真正、真實。《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三》:「自此那兒子當真守分孝敬二親,後來卻得善終。」《紅樓夢.第六四回》:「賈蓉道:『我說的是當真的話。』」

3.果真,疑信未定的疑問詞。如:「此話當真?」《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六》:「師父當真做出來?」


定神

ㄉㄧㄥˋ ㄕㄣˊ, 1.凝神、專注。漢.班固〈竹扇賦〉:「來風辟暑致清涼,安體定神達消息。」《老殘遊記.第一二回》:「及至定神看去,方纔看出那是雲那是山來。」

2.遭受驚嚇後,穩定心神。《老殘遊記二編.第二回》:「德夫人等驚魂未定,並未聽見,直至到了元寶店門口停了轎,逸雲來摻德夫人,替他把絹子除下,德夫人方立起身來,定了定神。」


踏地

ㄊㄚˋ ㄉㄧˋ
蹬腳。感情激動時的動作。《敦煌變文集新書.卷七.鷰子賦一》:「言語未定,鷰子即迴,踏地叫喚,雀兒出來,不問好惡,拔拳即差。」


天保

ㄊㄧㄢ ㄅㄠˇ, 1.上天保佑。北周.庾信〈哀江南賦〉:「嗟天保之未定,見殷憂之方始。」

2.《詩經.小雅》的篇名。共六章。根據〈詩序〉:「天保,下報上也。」朱傳:「人君以鹿鳴以下五詩燕其臣,臣受賜者,歌此詩以答其君。」首章二句為:「天保定爾,亦孔之固。」保,安也。

3.北齊文宣帝的年號(西元550~559)。


那個

(二)ㄋㄚˇ ˙ㄍㄜ
何者、誰。未定對象的疑問詞。如:「那個人敢做出這種事來?」、「小黑氣憤憤的問他:『那個叫你來這裡的?』」


隔牆掠篩箕

ㄍㄜˊ ㄑㄧㄤˊ ㄌㄩㄝˋ ㄕㄞ ㄐㄧ
(歇後語)不知仰著合著。篩箕是指篩子,丟篩子過牆,不知會朝上,或朝下。比喻事情仍在未定之天。《金瓶梅.第六九回》:「猴孫兒,隔牆掠篩箕,還不知仰著合著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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