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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自相相違因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術語)四相違之第三。有法者,宗之前名辭,自相者,於其前名辭發表之事件,相違者,反對之意。即謂立者所設之因,望其宗之前名辭時,缺因之後二相,故不為成立其前名辭發表之事件之因,而反為可打消之之理由,遂至敵者即用其因,成立反對之宗者。見因明入正理論等。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有法自相相違因(梵dharmi-svarūpa-virud-dha-hetu,藏chos-can-gy iraṅ-bshin phyin-ci-log-tubaḥi-gtan-tshigs)

因明學用語。又作「有法自相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缺少因三相中的第二、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前陳的表面意思(自相)相違,所擬成立的宗無法成立,因而成過。《因明入正理論》舉例如次(大正32‧12a)︰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此文自來號稱難解,異解甚多。《大疏》甚至編有故事,謂此例如何而有。但不見得可靠。此文所以難解,大半由於這例是勝論派所說的,與勝論派哲學關涉頗多的緣故。今據木村泰賢所著《印度六派哲學》第五篇〈論勝論派〉,及宇井伯壽所著《印度哲學研究》第六篇〈因明四相之論理學〉的解釋,摘要說述如次︰

勝論派(即伏世師迦派)是在印度自然哲學中最偉大的一個學派──將一切的現象分類作六個範疇,在各個範疇之下攝收了幾多事項,以明萬有成立的要素。所謂六個範疇,就是他們所說的那「六句義」︰(1)實,(2)德,(3)業,(4)同,(5)異,(6)和合。他們觀察了萬有,先到達了實體概念,應之而立「實句義」的範疇;實體概念,從心理上看,雖不過是從具體物抽去了性質、狀態、運動等所餘的純粹概念,而勝論卻以它為一原理。其次,又抽象了附屬於那實體的性質狀態,而得屬性概念,因之誘導而為「德句義」。並抽象了那運動現象,誘導而為「業句義」。據勝論的意思,這三句義是各各獨立的靜的原理,並沒有產生三者協同的具體的現象的力。要成為具體的現象,不能不在其間更有關係的作用。勝論將關係分三方面,因之立了三句義。第一是萬有之間的同的關係,即所以使吾人構成種概念或類概念的萬有間的共通關係,在原理上此為「同句義」。第二是其反對的異的關係,即所以使吾人構成所謂單獨概念的萬有間的差別關係,在原理上這是「異句義」。再第三,看了實體、屬性、運動、同相、異相等,在同一對象上成了不可分離的情狀,也覺得不能沒有所以使之然的共同關係的原理,這就立了「和合句義」的範疇。於是勝論就得了實(dravya)、德(guna)、業(karma)、同(samanya)、異(visesa)、和合(samavaya)等根本六句義。六句義說成立之論理的經過,簡單地說,就是先將一個具體的對象,分為體、相、用,得了實、德、業三句義,次在它和他物的比較上,觀察其共同點及差異點,得了同句義、異句義,更在以上述五句義為具體物,須有協同的必要上,立了和合句義。

勝論於這六範疇,曾再作細分。如將實分為「九實」,即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等九種;將德分為色、味、香、觸、數、量、等二十四種;將業分為「五業」,即取業、捨業、屈業、伸業、行業等五種。至如所謂同,所謂異,則因為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自更不可以數計。論理上常依從屬關係分概念為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前者為類,後者為種。如云動物與馬,動物就是類,馬就是種。前者包攝後者,後者從屬前者。就這關係的上下而言,上位的極端是存在,即所謂「有」,而下位的極端是個體或「極微」(即分子)。這是一個定是類,一個定是種的,故有性即存在性,可以為同句義的代表,而極微可以為異句義的定例。除了這兩個極端的之外,一切中間的,都可以為類而也可以為種。既視類為實在物而名之為同,視種為實在物而名之為異,則此為同為異的,正可以名為同異性。所以有性與同異性是同種類的,不過同異性範圍較小於有性,為居有性下位的。

勝論派以為有性是實德業以外的原理。這立量就是要確證有性是在實德業以外獨立存在的一句義。但既說「有一實」,固然可以知「有性非實」;既說「有德業」,可以知「有性非德非業」。就是可以證實有性不是實德業,卻同時也不能證實有性的存在。所以這因,是一種足以證明與所謂有性這有法的自相相違的因。

這因在表面上是正的,具備因的三相,能成遮了實等的事。遮是否定排退之意。但這是可以從有性否定排退了實德業,同時也一併否定排退了有性自身的因。就是所謂「俱決定故」,上述兩面都可以上述的因確立的緣故。(陳望道)

◎附︰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三)〈似能立 〉(摘錄)

有法的自相相違因和差別相違因的例子,都是有關勝論的。勝論的根本經典是《勝論經》。這部經講到六句義。其中關於有性的解釋很多,這裏僅引與自相相違、差別相違有關的四條。

(1)一‧二‧七(《勝論經》共十卷。一‧二‧七表示第一卷,第二章,第七經)說︰「對實、德、業使生存在之觀念之原因者為『有性』。」人們怎麼知道實、德、業為有呢﹖由於有「有性」的緣故。

(2)一‧二‧八又接著說︰「有性異於實、德、業。」這是說,「有性」是實、德、業之外的獨立的一句。

(3)二‧二‧二三說︰「有一實故,非實。」這是說,「有性」非實(德、業亦然),因為「有性」有一實。既然有實,其本身就不是實。為什麼要說「有一實」﹖因為實有九種,皆一一為有之所依。不能說「有實故,非實」。這樣說,很可能被人認為以多實為所依。譬如德句也以實為所依。德有二十四種,並非每德皆以一實為所依,如合、離,便以幾個實為所依。再如和合句(使實與德業結合起來),就更不是以一實為所依。

(4)一‧二‧九說︰「有德業故,非德業。」這與「有一實,非實」一樣。有德,其自身就不能是德(業亦然)。

這四條的意思是︰(1)「有性」是使人產生存在(有)觀念的原因,(2)由於「有」有一一實(包括德、業),所以「有」本身不是實(包括德、業),而是離實、德、業別存的。

以上是同句(有句)的特徵,這是第四句。第五句是同異句,實際上是異句。同異分等級,是相對的。如張三、李四都是人,這是「同」,但張三又不是李四,這是「異」。勝論立同異句在於指出,九種實(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雖同為實,但又互不相同,並且都不同於德、業。同異性與有性不同。有性使人產生「有」的了解,而同異性則使人產生「異」的了解。但同異性與有性有共同的地方。有性有一實(包括德業),而非實(包括德業);同異性也這樣,有一實(包括德業),而非實(包括德業)。於是,勝論便以同異性為同喻,作成邏輯論式,以證明有性非實等,即證明有性離實等別存。

從因明角度看,勝論的比量是有過失的。不過這裏的過失與前面講的「法差別相違」不同。前面的比量是數論對佛家立的。數論的同喻(如臥具),為立敵雙方共許,可以跟佛家講。這裏的比量則不同,同喻的同異性對佛家來說不極成,佛家根本不承認同異性。這個比量乃是勝論對自宗人立的,佛家只不過是站在旁觀的立場出過。《因明入正理論》譯出後,唐人還敘述了一個與這個過失有直接關係的故事。是否勝論宗裏原來有此說,就不清楚了。不過這個故事是玄奘傳來的,也可能實有其事。故事的梗概是這樣的︰勝論祖師鵂鶹作成六句義後,自己很滿意,想找人傳下去。後來找到五頂。此人很不好講話,直到九千歲才回心轉意,從鵂鶹學習。鵂鶹給他講六句義。講實、德、業時,五頂都接受,但講到大有(有性)時,五頂提出疑問,以為大有在實、德、業之外別有,不合理。實、德、業原自就有,何必更有「有」呢﹖鵂鶹看他不接受,便先放棄大有,接著講同異句、和合句。五頂對同異句、和合句也能接受。於是,鵂鶹便以同異句為同喻,做論證式,論證有性別有。這樣,五頂便接受了。鵂鶹的論證式是這樣的︰

 (1)宗︰有性非實
    因︰有一實故
    喻︰如同異性
 (2)宗︰有性非德
    因︰有一德故
    喻︰如同異性
 (3)宗︰有性非業
    因︰有一業故
    喻︰如同異性

勝論以為這三個比量的因,三相具足,沒有過失。其實,如加以分析,過錯就看出來了。勝論在這裏所立的宗,目的不在於成立非實非德非業,而是想通過成立所立法(非實非德非業)而成立「有性」。可是他們所舉的因卻犯了跟有法自相(有法本身)相矛盾的過失。這種因叫「有法自相相違因」。因為此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除了成立有性非實等之外,還可以成立「有性非有性」。如《因明入正理論》所說︰「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遮實等」即非實非德非業。「遮有性」即非有性。佛家出過的論證式︰

    宗︰汝所言有性非有性
    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喻︰如同異性

勝論本想用「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來論證「有性」非實等。他們還運用了同異性為同喻,以為同異性有一實等而別存,有性也有一實等也應別存。其實他們不知道,此因既可論證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也可以論證有性非有性,這是因為,同異性有一實非實等,卻 非「有性」;同樣,有性也可以有一實非實等,而非「有性」。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七說︰「同異能有於一實等,同異非有性;有性能有於一實等,有性非有性。」

〔參考資料〕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石村《因明述要》。


[法相辭典(朱芾煌)]

因明入正理論云: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如疏七卷八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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