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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北魏道武帝

即北魏之建國皇帝拓跋珪。鮮卑人。在位期間為登國元年至天賜五年(386~408),遷都於大同。尊崇佛教,以國家之力量推行佛教政策。元興元年(398)詔令廣造佛寺、佛像。禮敬僧朗,且任法果為道人統。 p1590


尼泊爾佛教

尼泊爾,唐時稱為尼波羅(梵 Nepāla),位於喜馬拉雅山南麓,北界西藏,東鄰西孟加拉、錫金,南接印度。東西長千里,南北寬二百里,呈帶狀,全國可分低地(一千二百公尺以下)、中間地(一千二百至三千公尺)、高山地(三千公尺以上)三區。尼泊爾與佛教之關係,可追溯至釋尊時代,釋尊出生之迦毘羅衛國即今尼泊爾西部之一部分及南方毗鄰印度之邊境一帶。據傳,西元前三世紀,阿育王巡拜佛蹟時,曾於此國小住,並建五座塔(梵 caitya,音譯支提),今為此國所存最古之遺蹟。

依玄奘之大唐西域記所載,此國自七世紀以來,佛教即與印度教並盛,迄今依然。義淨於求法高僧傳卷上曾描述此國之天王寺,並稱文成公主乳母之子出家住於此,且寺中僧侶擅長梵語、梵書,可知梵語教育頗盛行於彼時(七世紀末)之寺院,其時西藏亦有僧侶遊學於尼泊爾。

七世紀至九世紀,此國隸屬西藏,其後獨立。十三世紀初,佛教於印度受到迫害,不少僧侶避難尼泊爾,同時攜入大量經典,造成此地佛教之全盛時期。惜此等經典卻未受珍視,致受蟲蠹,直至十九世紀初葉,方由英國學者荷吉森(B.H. Hodgson)發現梵語佛典,發表後(1826)震驚學界,使保存於尼泊爾之梵語佛典,得以為世人所知。當時共搜集梵語寫本三八一部,因其中有重複者,故分至加爾各答、牛津、倫敦、巴黎等地予以研究。法人布諾夫(E. Burnouf)因而著有印度佛教史序說(Introduction à l'histoire du Bouddhismeindien)、法譯妙法蓮華經(Le Lotus de la Bonne Loi; tr. du sanscrit)等二書。一八七三年至一八七六年間,英國劍橋大學又得三二五部。更有法人萊維(Sylvain Lévi)歷數次方得珍貴之梵文寫本,日人河口慧海、高楠順次郎、榊亮三郎等亦獲有梵本寫經,分別收藏於東京大學及京都大學。

尼泊爾佛教自八世紀以來即與印度教、民間信仰混合,成為密教形式之大乘佛教,加以歷代大臣多信奉印度教,致使佛教日衰,部分僧侶墮落,寺院常成為娛樂場所,民間所信仰之佛教,亦徒存形式而已。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推行民主政治,政府支援佛教,佛教始漸復甦。一九五六年第四屆世佛友誼會即於此召開。現存佛教建築中,以加德滿都之斯瓦揚普那多寺(梵 Svayambhū-nātha)最著名,佛陀那德塔廟(梵 Buddha-nātha)則是尼境藏人最尊崇者,最美觀者則首推建於西元一七○三年之健額那拉央塔(Changu Narayan);諸塔宇雖保有古式風格,然因屢經增修,已不能回溯到十五世紀以前。此外,尼泊爾人盛行紀念佛陀、文殊菩薩之足跡;崇拜具有印度教色彩之金剛杵(梵 vajra)、鈴(梵 ghantā),金剛杵象徵男根(梵 livga),表示佛陀,鈴象徵女根(梵 yoni),表示般若(智慧)。二者亦象徵密教金剛界、胎藏界曼荼羅,而充分顯現密教之特色。〔大唐西域記卷六、卷七、尼泊爾國之佛教(萊維,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3))、D. Wright: History of Nepal, Cambridge 1877;Encyclopaedia Britanica vol. 16 Nepal; R.N.W. Bishop: Unknown Nepal, London 1952〕 p1887


印度

梵名 Indu。位於喜馬拉雅山脈之南,為亞細亞大陸中央南方突出之一大半島。又作身毒、申毒、天竺、天篤、身篤、乾篤、賢豆、呬度、印第亞、印特伽羅、末睇提捨、婆羅門國、沐胥、阿離耶提捨、因陀羅婆陀那。

關於印度之名稱,有諸多異說。早於史記大宛列傳第六十三中,即見「身毒」之名。其後,後漢書西域傳第七十八等舉出「天竺」之名。魏晉以來之佛典中,即多用「天竺」之稱呼。至唐代以後,則以「印度」為主稱。此外,據大唐西域記卷二、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二等載,「印度」之意譯為「月」。另有一說,認為印度一詞,係出自信度河(梵 Sindhu)之梵名,後因波斯人與希臘人之次第訛傳而成印度之稱。

印度之國土,可分成三個地形區,即北印度、德干高原與南印度。中古時期印度地方之劃分,則為東、西、南、北、中等五區,稱為五天竺、五印度。略稱五天、五竺、五印。境內有印度河(Indus)、恆河(Ganges)、布拉馬普特拉河(Brahmaputra)等三大河灌溉之,除西方之印度沙漠外,全境土壤堪稱肥沃。恒河流域為全印度最熱之地,熱季氣溫經常高達攝氏四十九度,布拉馬普特拉河流域則為世界雨量最多之處。

印度文明,約於西元前二千五百年時(或謂西元前三千年至前二千年),即於印度河流域滋生,稱為印度河文化,當時即已發展出水利灌溉、計劃縝密之街道、公共浴室、磚造樓房、排水系統等,極具現代觀念之都市設計要素。西元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年,考古學者在本區發掘出莫汗佐達羅(Mohenjo-daro)及哈拉巴(Harappā)兩座古都,即屬此一時期之文明遺蹟。西元前二千餘年,雅利安族越過興都庫什山脈(Hindu Kush),侵入印度河上游之五河(梵 Pañjāb)地方,其中之一部更自印度河流域蔓延至恒河流域,征服原住土著,漸次組織社會,形成其特有的種姓階級文化。有關此類印度太古王統之記事,佛典所記載者不少。另於印度兩大史詩摩訶婆羅多(梵 Mahābhārata)、羅摩耶那(梵 Rāmāyana)等之記事中,亦舉出不少印度太古之國名。至佛陀時代,則有所謂十六大國同時並存,如長阿含卷五闍尼沙經、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等,皆詳舉其一一之國名。此外,關於印度之梵文經典及文學著作,據現存之文獻中可知,最古之梨俱吠陀,約於西元前一千二百年左右成立,係世界最古之頌歌集。其後,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闍婆吠陀、梵書、森林書、奧義書等相續完成。

印度原住民族達羅毘荼人(Dravidians)為非洲黑人與蒙古人混血而成之種族,其後入侵之雅利安人與之混血,乃成今之印度族。雅利安人階級意識強烈,將社會分成四種階級,即:(一)婆羅門(梵 brāhmana,祭司)。(二)剎帝利(梵 ksatriya,王族)。(三)吠舍(梵 vaiśya,商人、農人)。(四)首陀羅(梵 śūdra,奴隸)。此種階級制度,稱為種姓制度、四姓。此外,尚有不屬於種姓制度之賤民。雅利安人之宗教,原本崇拜存於自然力中之靈魂,並想加以統御,後逐漸轉變崇拜多神,總稱為婆羅門教。

西元前五、六百年左右,婆羅門教日漸衰微,釋迦牟尼創立佛教以革新婆羅門教之腐敗,並為打破階級制度而組成教團,耆那教亦為此一革新而共同努力。同時,尚有闍伊那、瑜伽等諸派之興起,呈現蓬勃之現象。當時之中印度,西蘇納加王朝(梵 Śaiśunāga)勃興,至頻婆娑羅王之子阿闍世王時,君臨摩揭陀國,為恆河中游之一大霸權。佛教受到阿闍世王之保護,盛行於當時之印度。西蘇納加王朝之後,難陀王朝(梵 Nanda)代之而起。

西元前三二七年(一說三二六年),希臘馬其頓國王亞歷山大大帝入侵印度,占有印度河河畔之地。於此動亂之際,難陀族青年旃陀羅笈多王(梵 Candragupta)崛起,平定北印度,以摩揭陀國華氏城(梵 Pātaliputra)為都,建立孔雀王朝(梵 Maurya),開拓與希臘間之交通,融合印度、希臘二文明,乃有所謂「希臘印度式藝術」之誕生。至旃陀羅笈多之孫阿育王即位,篤信佛法,推行佛教政策,又派遣傳教師至各國弘法,形成佛教之隆盛時代。其後相次興起者,有貴霜王朝(梵 Kusāja)、熏迦王朝(梵 Śuvga)、康瓦王朝(梵 Kanva)、薩哈王朝(梵 Sāh)。

西元三百年頃,笈多王朝(梵 Gupta)興起,於文學、藝術、建築、科學等各方面均有輝煌成果,為印度文化史上之黃金時代。另於軍事方面,曾討伐北印度之大月氏,又曾抵禦匈奴別支噠人之入侵,導致國力大挫,伏下覆亡之機。然於六世紀時之超日王(梵 Vikramāditya)驅逐嚈噠,文化武功一時興隆,而為中興之王。笈多王朝末期,小邦林立,其中較強盛之一邦建立伐彈那王朝(梵 Vardhana),亦稱戒日王朝。六○六年,戒日王(梵 Śīlāditya)即位。王乃一代英主,力行佛教保護政策,玄奘西遊印度時,即值此王之治世。笈多王朝之後,又有卡魯迦(梵 Chālukya)、喀沙里(梵 Kesari)等諸王朝興起。

在南印度,西元前二二○年頃,有案達羅王朝(梵 Andhrabhrtya)之崛起,至西元三百餘年,此王朝之勢始終強盛。於此時期,婆羅門教漸次復興,而與佛教形成對峙之勢,另一方面兩教之間又彼此攝取特質。對復甦之婆羅門教而言,此時已漸汰舊更新,種下新婆羅門教(即印度教)勃興之因;而於佛教之中,則有大乘思想之萌啟,產生許多深遠獨特之教義。其後,由於中印度孔雀王朝之滅亡,佛教之中心乃逐漸移至北印度。直至西元八百年頃,佛教與印度教可謂交替興隆,此起彼落,其後印度教勢力愈盛,漸有全面壓倒之勢,而佛教則漸於印度本土沒落式微。

於孔雀王朝衰退之同時,大月氏族之閻膏珍侵入北印度,建立犍陀羅國之貴霜王朝,其孫迦膩色迦王大擴疆域,國威盛極一時,並行佛教保護政策,與阿育王同為印度佛教史上兩大護法之帝王。曾於迦濕彌羅國,以世友尊者為上首,纂輯大毘婆沙論。另於東印度孟加拉,西元六六○年頃,瞿波羅(梵 Gopāla)建立波羅王朝(梵 Pāla),維持東印度四、五百年之安定局勢,歷代君王皆崇奉佛教(大乘密教),尤以第四世之達磨波羅(梵 Dharmapāla)致力護持佛教,並建立歐丹多富梨寺(梵 Uddandapura)、超戒寺(梵 Vikramaśīla)等大寺院,作為信仰與研究之中心,對密教之發展有極大影響。

西元一○○一年,回教王馬穆德(Mahmud)侵入印度,直至一五二六年,蒙兀兒帝國(Mogul)建立為止,形成印度史上為期五百餘年之回教時代,期間大肆破壞佛教與印度教之寺院、聖地,虐殺僧尼,導致印度佛教之全面滅亡。蒙兀兒帝國為鐵木兒六世孫拔巴(Babar, 1483~1530)所建,亦信仰回教。拔巴之孫阿克拜大帝(Akbare)為帝國最偉大之帝王,在位期間,領土大擴,並對異教採取寬容政策。然至十七世紀,帝國逐漸衰微。

另一方面,於地理大發現後,印度成為英、法、荷蘭、葡萄牙人海外殖民之角逐地。一六○○年,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逐漸取得控制權。一七五七年,克萊武(Robert Clive)率軍大敗印度各反對諸侯之軍隊,東印度公司乃成為印度之絕對領導勢力。一八五八年,英國政府接管東印度公司而直接統治印度。於此之前,印度各地已開始醞釀獨立運動,歷經兩次世界大戰,始由甘地(Gandhi, 1869~1948)領導之「不合作運動」形成普遍而有力之風潮,而於一九四七年八月獲得獨立。於同年,已有數百年強烈衝突之印、回兩教問題,亦由英、印雙方同意,成立巴基斯坦回教國。然印度分成兩國後,印、回兩教間之流血事件更為頻仍。此外,巴基斯坦立國後又發生長期內戰,經常有成千上萬的東巴基斯坦難民湧入印度。至一九七一年十二月,經由印度援助下,擊潰西巴基斯坦軍,獨立為孟加拉國。另於一九七五年五月,位於印度東北之錫金則併入印度,成為印度共和國聯邦政府之最後一州(第二十二州)。

今日之印度,印度教徒最多,回教徒次之,其餘之佛教徒、基督教徒、耆那教徒、錫克教徒則為數甚少,其中佛教徒約有一千一百多萬人。近來賤民階級紛紛改信佛教,遂形成印度社會問題之一。印度教派每視佛教為其一支,而視佛陀為其諸聖之一。印度現今所遺留之古代繪畫、雕刻,以佛教之遺蹟為其寶庫。印度獨立後大都以佛教思想為其政治理想之藍本,且將其國旗之紡紗車改為佛教之法輪,並以佛教之五戒為其推進和平政策之五原則。因此,佛教在印度之重要性有待重新之評估。

印度現有人口約六億五千萬,佔世界總人口百分之十五,僅次於中國大陸。種族繁多,素有世界人種博物館之稱;語言紛歧,多達一百八十種(最常用者有十四種),成為印度發展之一大障礙。今日之印度,雖已擁有核子武力,然就全國而言,仍為貧窮落後之國度。礦產雖豐富,大多數卻未開採利用。全國人口暴漲,文盲偏高,貧富甚為懸殊。衛生情況極差,人民普遍營養不良,醫療設施不足,死亡率極高。雖經政府積極推動長期五年經濟計劃,然成長率緩慢,各種建設大多仰賴他國之補助或貸款,國民生活水準低落,迄一九八○年為止,其國民年平均所得僅約八十美元(以一九七七年而言,我國國民年平均所得為一一八二美元,美國為七六八四美元),其生活之貧困可以想知。此外,宗教、種姓、種族等舊有紛歧,仍是社會之嚴重問題。〔佛祖統紀卷三十二、唐書西域列傳第一四六上、古今圖書集成邊裔典第五十八、慧琳音義卷十、希麟音義卷二、卷三、卷八、V.A. Smith: Early History of India;S. Robert: Indian Chronography; J. Dowson:A Classical Dictionary of Hindu Mythology〕 p2209


行圓

(?~1020)日本平安中期僧。鎮西人。為人不慕權勢,致力於大眾教化。不論寒暑,經常披著鹿皮傳教,時人稱之革上人、皮聖。寬弘元年(1004),於京都建立行願寺(革堂),推行道路改建等社會福利事業,備受朝野人士之崇敬。寬仁四年示寂,世壽七十餘。〔日本紀略後篇卷十一、元亨釋書卷十四〕 p2562


佛教改革

(一)印度佛教:最初之改革始自佛滅度後百年頃,毘舍離(梵 Vaiśālī)跋耆族(梵 Vajji)之比丘對律的解釋立十事之新說。為裁決新說是否得當,七百比丘乃群集於毘舍離,決定其十事為非法。以此一機緣,革新派之勢力進行結集,教團遂分裂為革新之大眾部與保守之上座部。後復繼續改革,演為大乘佛教之成立。部派佛教時代,與比丘教團同時存在者乃以佛塔為中心之菩薩團,菩薩團結合進步之比丘,於西元前後發展為大乘佛教教團。大乘佛教教團並無出家與在家之別,編集新經典,堅信一切眾生皆可成佛,如此行動的大乘佛教之成立,造成印度佛教史上空前之改革。

(二)中國佛教:由於政治上之因素、僧團腐敗,或受道教、儒家之壓力,經常發生廢佛、破佛事件,然因佛教教團內部自動改革運動之興起,故不致消滅。民國肇建之後,佛教曾受大規模的破壞運動,當時幸賴太虛、常惺、大醒等人從事革新僧制之建設,佛法命脈遂得以復甦延續。彼等效法三民主義之準則,高唱「佛僧、佛化、佛國」之三佛主義。「佛僧主義」旨在促進僧團之改革;「佛化主義」則力求全國僧俗一體化,以謀求社會佛教化;「佛國主義」則是促使中國成為遍滿菩薩行之淨土。與此同時進行者,有圓瑛等人推行保守、漸進主義之改革運動。一時之間,佛教由久衰之頹勢而漸趨復興之路。

(三)西藏佛教:宗喀巴(藏 Tsov-kha-pa, 1355~1417)得到戒律之傳承以後,開立黃帽派,重整教學內容,革新教團組織,強調嚴守戒律,一掃喇嘛教長時期墮落於咒術、畜妻、酗酒、爭權斂財之陋習,西藏佛教氣象為之一新,是亦佛教改革運動之盛事。

(四)日本佛教:於鎌倉時代,親鸞興起淨土真宗,道元開創曹洞宗,日蓮開創日蓮宗,此三事可謂日本佛教最大之改革。以上三師均曾於比叡山學習舊佛教教義,以為天台、真言、三論、法相等宗遠離大眾,為免陷於抽象、學問化之佛教,故高倡念佛、只管打坐、唱念經題等法門,作為庶民信仰之入門,遂開啟佛教發展之新紀元。 p2677


佛教教制

教制一詞含義極廣,廣義言之,舉凡有關教團組織、教團行事、團體法規、經濟制度、道德準則、戒條儀式等事宜均屬之;狹義而言,則指僧團制度與教條儀制中之有成規者,此亦為一般所習稱之教制。

佛教教團制度之建立,其原意乃是要建設理想之模範社會,以期將人類自生存之欲望與絕望中解脫出來。而此理想社會之實現,即為佛陀獻身傳道,組織教團,制戒設律,由此具有組織之修道僧團,來推動完成解脫生活之理想。其制戒設律之根本精神,從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摩訶僧祇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等五大部律之卷一,均載有設立教制之十義(稱為十句義)。如四分律卷一所載:(一)攝取於僧,使僧團成為傳布佛教、吸收出家成員之單位。(二)令僧歡喜,每吸收一新成員,於其個人為生命新生之慶喜,於僧團則為增加團體力量之慶喜。(三)令僧安樂,僧團之和合互助可令大眾安住身心。(四)未信者信,俾使缺乏信心及未信者起信。(五)已信增長,使已信者增長其信心、信仰。(六)難調者調,此因所吸收成員之品類、習性各異,故須有適當之準則,以處置違犯僧團生活者。(七)慚愧者安,使自知慚愧、覺悟者之修習不受干擾,得以安住潛修。(八)斷現有漏,為證得寂滅涅槃,故須精進修道以斷除現行煩惱。(九)斷當來有漏,為證得無餘涅槃,故須永斷煩惱,不再受生死輪迴之苦。(十)令正法久住,為使佛陀之教法長住世間。

由上可知,十句義之用意,係基於僧團成員之信心鞏固、安住身心辦道,以及令正法久住而建立之僧團之組織制度。蓋佛陀所制定之戒律,皆著重於個人生活上之自我約束,屬個人淨化身心所應嚴守之法則,若從整體之教團教制而言,根本佛教之教團組織與統制,則具有幾項基本特徵:

(一)反對階級,提倡人我平等制度:印度傳統之婆羅門教向來重視階級劃分,將人類分為貴、賤、優、劣之別,即所謂之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等四階級。而在佛陀所設立之教團中,乃反對社會階級之劃分,完全以人格之尊重而組成,故凡進入僧團之每一成員皆須捨棄過去之階級、財富、名譽、地位,僅有內修果證的階段境界之差別,而無外在身分階級之劃分,以長幼有序、互敬互愛為僧團秩序之基礎。

(二)中心領導分層教育制度:佛陀住世時,以佛陀所制定之戒律及所說之教法為領導中心,次由有德比丘負起教授比丘、比丘尼之責任,並於每一僧伽藍推選出長老教授師,負責照顧住處僧伽,且隨時呈報佛陀有關住處僧侶們所發生之情事。

(三)托鉢行乞、和合共住制度:佛陀初成道度化五比丘時,即訂下四依住,即:(1)依乞食,(2)依糞掃衣,(3)依樹下住,(4)依陳棄藥等四項理想生活之基本原則,並別立八不淨物,誡告比丘不得持受田宅園林、種植、儲積穀物、蓄養奴僕、蓄養禽獸、蓄錢寶貴物、蓄毯褥釜鑊、蓄象金飾床等八種障道之不淨物。其後,由於僧團之不斷擴展、雨季之困擾,及慈悲垂顧信眾之故,時或受衣、受請,或進而受施田園、房舍等,遂使僧團生活形式有所改變。由是,無論雨季之結夏安居,或平時之和合共處,皆形成生活上之共住制度。在共住規制上,僧侶除個人使用之衣等物外,其他物品、用具、床具,乃至房舍、園林等,均屬僧團共有,不得佔為私有。對僧團器物之維護,則有工作上之分配;於每一住處僧團中,推選一位有德之長老,領導僧侶之生活作息,及擔任平時之教誡,並轉達佛陀僧事之發生。然此等生活型態之演變,對整體僧團而言,仍維繫於托鉢制度之原則。

(四)集合布薩說戒制度:此為佛陀採行印度當時之外道沙門或婆羅門於每月八日、十四(十五)日共集一處和合布薩說戒之制度,期使散布於各處之僧侶能定期集會,以達互磋互勉之修道生活。此種定於新月、滿月之和合布薩,源於印度傳統之家庭祭禮「新滿月祭」,原係藉祭禮與天神溝通,以祈求家內繁榮之定期祭典。而一般修道沙門即藉此普遍於一般家庭之重要時日,定為僧團和合集會之日。

(五)僧伽羯磨會議制度:羯磨制度乃僧侶「僧事共決」之最高行政中心,主要目的係增進僧伽之和合。於每月十五日定期開會行羯磨,凡有平日違犯戒律者,即於此時針對其所犯之情事加以審議、判決、處置。依羯磨之類別,可分兩種:(1)諍事羯磨,(2)非諍事羯磨。諍事,係指僧侶間發生諍論之事,及發生破壞僧伽和合之情事。凡此,皆屬是非問題之裁判案件。非諍事,係關於僧侶之日常生活,及一般行事是否合法之處理指導,或新僧侶加入團體之裁決許可等種種生活上之議決案件。依羯磨之性質,亦可分為兩種:(1)治罪羯磨,(2)成善羯磨。治罪羯磨有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驅出羯磨、下意羯磨、擯羯磨等苦惱羯磨。成善羯磨有受戒羯磨、布薩羯磨、自恣羯磨、出罪羯磨、布草羯磨等成善法之羯磨。僧團之羯磨法可促進僧團社會組織之嚴密化,並能統攝僧侶彼此之和合互益,而令僧團成為共同遵守規律、推動愛語、利行、布施、同事之理想道德社會。

(六)僧伽與信眾不共住制度:教團之成員分為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等出家五眾,和優婆塞、優婆夷等在家二眾。在家信眾完全立於護持僧團、供養僧侶各種生活資具之立場,僧侶對信眾則負有開示佛法之責任。信眾不住於僧伽藍內,亦不必遵守僧侶之生活規制,若信眾有對僧侶辱冒不敬之行為,僧侶一律採取寬容原諒態度,不得與信眾有諍。

迨至佛教傳至中國,「三衣一鉢,遊行乞食,樹下一宿」之教制,於我國國情、民俗均未能相應。中國人重視農耕,無法容許乞化生活之存在,而嚴寒之氣候更不適於四處遊化、路邊一宿之生活,故佛教在中國逐漸形成定居式之僧團制,並為使佛教能適存於我國,遂有叢林制與僧官制之產生。

從佛教傳入中國至東晉初,當時之出家人僅依循經西域傳譯來之部分經律,過著離開家庭、完全禁慾之出家人生活,並無一套完整之制度可循,而我國最早制定僧團生活規範者,首推東晉之道安。據梁高僧傳卷五道安傳所載,在道安領導下之僧團,制定之僧尼軌範大概可分作三項:(一)行香、定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食法。(三)布薩、差使、悔過去。然此一軌範,僅屬我國僧制之雛型,仍不足顯現出中國佛教叢林制度之特色。直至唐代馬祖道一確立叢林制度,及其弟子百丈懷海制訂清規後,中國之叢林寺院制度才逐漸形成具體完備之規制。

懷海受馬祖道一印可後,於江西百丈山大智壽聖禪寺舉揚禪風,又糅合大小乘律,制定禪門儀規,後世稱為「百丈古清規」,可謂懷海禪師對中國佛教最大之貢獻。然百丈古清規之原本於唐宋之間即散佚不存,雖有元代之東陽德輝奉敕重編「敕修百丈清規」,惟規約內容已不復原本之面貌。後世欲窺知古清規之體制大要者,則必賴於宋代官吏楊億之「古清規序」及宋代僧宗賾所編「禪苑清規」之記載。自古清規序中,可了解古清規之創立旨意、古清規中作為僧團管理基礎之長老制度觀念與組織、注重勞動生產之農禪生活,乃至僧侶服制自印度式改為中國化之唐朝衣冠等。

禪苑清規為繼百丈之古清規後,最能明顯看出百丈清規組織發展之著作,亦為我國現存各類清規著作中最古者,該書又稱「崇寧清規」,於書中之卷八,在人事制度上,對叢林執事之名稱已有明顯稱呼。清規文云(卍續一一一‧四五九下):「叢林之設,要之本為眾僧,是以開示眾僧,故有長老;表儀眾僧,故有首座;荷負眾僧,故有監院;調和眾僧,故有維那;供養眾僧,故有典座;為眾僧作務,故有直歲;為眾僧出納,故有庫頭;為眾僧主典翰墨,故有書狀;為眾僧守護聖教,故有藏主;為眾僧迎待檀越,故有知客;為眾僧召請,故有侍者;為眾僧看守衣鉢,故有寮主;為眾僧供侍湯藥,故有堂主;為眾僧洗濯,故有浴主、水頭;為眾僧禦寒,故有炭頭、爐頭;為眾僧乞丐,故有街坊化主;為眾僧執勞,故有園頭、磨頭、莊主;為眾僧滌除,故有淨頭;為眾僧給侍,故有淨人。」

又中國叢林之制度,代代相承,大抵皆以百丈清規為張本,而在後世寺院之發展上,除以人事執位之安排為寺院之基本組織外,又有傳法上之別異叢林制。如叢林分有「子孫叢林」和「十方叢林」兩種,十方叢林又依住持繼承制度之不同,而有「選賢叢林制」和「傳法叢林制」之別。

故若就僧團生活在中國之型態而言,可謂寺院不僅成為僧團之固定生活住所,另一方面寺院在住持之領導下,全寺採取分工合作之方式,人人各司其職,彼此照顧,在兩序之人事組織下,執務有文有武,有內務有外務,有執綱紀有執眾勞,有任教育有任幕僚,領執者完全立於為眾僧服務之立場,來共同維護僧團之和合共住。

關於僧官制度,於印度僧團中原有執掌敲鳴犍椎,監督進食等事之上座,稱為「維那」,此外別無職官之稱。至佛法東傳後,佛教既受當權者之保護,然亦被置於歷代執政者之管制下。姚秦弘始年間,姚興以僧為「僧正」,同時代之北魏亦以法果為「沙門統」,太和十七年(493)更制定四十七條僧制,此即僧官制度之濫觴。其後歷代所設僧官之職雖各有增減異同,然大抵以沙汰僧眾、試經得度、禁止私設寺院、編製僧籍等政策,為匡正僧眾紀律或壓抑僧團勢力之措施。

上記叢林制與僧官制,為我國佛教之兩大教制,一為一寺一院各自之組織,一為全國性之佛教組織。然此全國性之佛教組織係於執政者之管制下所組成,而非由僧侶自行組織統制。自清末民國以來,僧團在臺灣之發展,除承襲中國內陸之叢林清規制外,在僧團之統制上漸形成二個層面:一為統攝全臺僧團之中心行政機構「中國佛教會」,二為各自獨立發展之寺庵僧團。在僧團之活動型態上,亦分為二種:一為側重靜修之保守派,二為側重社會弘法之革新派。尤以革新派在僧團制度之運作上更具突破性,其制度之革新與佛教理想之落實,更為復興佛教之帶動者,而為現今臺灣各地之僧團所效仿。

以臺灣佛教之發展而言,大致可分為三時期:(一)為佛教傳入之初期,此階段屬保守期,參雜民間信仰與儒家思想。(二)為日據時期,為臺灣佛教全盤日化之時期。(三)光復以後,為臺灣佛教之復興期,此階段之一大特色為:內陸高僧大德來臺弘法、傳入叢林制度,並對佛教進行改革。

明清時代臺灣佛教之信仰,大多由閩籍地方信士播遷來臺,在實踐上較注重個人之修持,罕見其他僧團之活動。至馬關條約之後,日人據臺,臺灣佛教受日本推行皇民化運動之影響,於民國十年(1921),由負責調查臺灣宗教信仰之丸井圭次郎,集合基隆月眉山靈泉禪寺善慧、臺北觀音山凌雲禪寺本圓等人,討論全臺佛教教友之團結事宜,於民國十一年四月四日,正式成立名為「南瀛佛教會」之全臺性組織。在皇民化運動及南瀛佛教會之管制下,使臺灣佛教寺院之設備、僧侶服飾,及一切儀式、法式等,均呈現日本化。

迨至民國三十四年臺灣光復後,佛教始漸革除其日本色彩,民國三十六年南瀛佛教會亦更名為「臺灣省佛教分會」,納入中國佛教會之下,並於當年訂立傳戒規則、僧尼剃度規則、寺庵住持規則等有關僧伽之制度,以作為對臺灣僧團之整頓規範。未久由於大陸淪陷,內陸僧侶相繼來臺,並將內陸之佛教戒律生活傳播至臺灣,使本省各地寺院均受其影響。民國四十一年中國佛教總會改選,正式成立全省十九縣市支會,重建中國佛教僧侶制度與戒法。是年,即由白聖法師於臺南縣白河鎮關仔嶺大仙寺傳授第一次傳戒大會,當時接受出家戒法之弟子即有五百人以上,此一以戒法重建僧侶制度之措施,可謂係當代臺灣佛教正式重建之一大關鍵。

歷來中國寺院制度,皆以百丈清規作為僧團共住共修之規範;而今日佛教之發展,若欲因應時代性之需要、積極之社會弘化理想,則勢必亟將佛教教制與僧團之領導更進一步加以組織化、生活化、實用化與大眾化,而以實踐理想之人間社會為建設目標。(參閱「禪林職位」6466、「叢林」6553) p2683


吳忠信

(1884~1959)安徽合肥人。字禮卿,別號守堅。早年參加同盟會,獻身革命。對日抗戰期間,擔任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八年(1936~1943)之久,推行中央政策,以安定邊疆,團結抗日,使政府無後顧之憂。民國二十九年(1940),國民政府以氏為特使,主持第十四世達賴坐床大典,極為成功,中央對西藏關係益有增進,遂組織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此為國民政府首次在西藏設立之正式機關。中央政府於西藏重振聲威,氏功不可沒。 p2826


佉盧虱吒

(一)梵名 Kharostha 或 Kharostī。傳說中印度古代之仙人。又作佉路瑟吒、佉盧虱底、佉盧吒。略稱佉盧、迦留、盧吒。意譯作驢脣、強鵒鴻。據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一載,賢劫初,瞻波城王之夫人貪色欲,至園中與驢得一兒,人身驢面,夫人驚而棄之。兒以福力故,止於空中而不墮,一羅剎婦名為驢神,見而憐愍,乃接取入雪山哺育。及長,福德莊嚴,號佉盧虱吒,其身端正,唯脣似驢,故稱驢脣仙人。此仙苦行修道,後為一切諸天龍神等說星辰日月之運用。〔阿毘曇毘婆沙卷五十一、大毘婆沙論卷一○一、翻譯名義集卷二、翻梵語卷五〕

(二)古代北印度葱嶺一帶所行之銘刻文字,傳為驢脣仙人所造,故稱佉盧虱吒書。或作佉盧書、佉樓書、驢脣文字、梵寐書、佉盧虱底書。此文字約於西紀前五百年頃,由波斯之阿喇美玆庫體(Aramäische Type)所起,復由波斯王大流士(Darius)三世強制推行,紀元前四世紀時傳入北印度。其時北印度正流行梵書(梵 Brāhmī),故此文字未為一般人所應用,而幾近消滅。此字母所寫之文書,係由右向左橫讀。其遺物方面有石刻、金屬板、容器、貨幣、寶石、樺皮等,多分布於古代犍陀羅之處(即今阿富汗東部、北部),阿育王亦曾使用此種文字。史坦因(A. Stein)首次於中央亞細亞探險之際,曾於和闐附近發現此種文字所刻之貨幣、革皮、木片等零星斷片。〔大毘婆沙論卷八十二、卷一○一、百論疏卷上之下、玄應音義卷十七、悉曇藏卷一〕 p2761


妻肉僧

指食肉娶妻之僧侶。僧侶娶妻食肉(小乘主張淨肉可食,大乘以食肉乃斷大悲種,故禁之)為戒律所禁,然病僧可方便食肉。後世行者多行方便,或以「無分別心」為由,主張食肉娶妻。如我國西藏、蒙古等地,喇嘛多娶妻食肉;然自宗喀巴推行改革運動,組織教團(世稱黃帽派)後,即禁斷喇嘛之娶妻食肉。日本自親鸞(1173~1262)以後,食肉娶妻之風亦頗為盛行。又如韓國之太古宗僧,亦娶妻食肉。(參閱「肉食妻帶」2511) p3138


呬摩呾羅王

呬摩呾羅,梵名 Himatala。意譯雪山下。為睹貨邏國國王,生於佛陀滅度後六百年頃,虔信佛法而尊重三寶。據大唐西域記卷三摩揭陀國條載,護持佛法之迦膩色迦王去世後,國內之賤種「訖利多種」(梵 Krīta)稱王,斥逐僧眾,毀壞佛法。呬摩呾羅王聞知彼等惡行,即召募精銳,以富賈之身分潛入王城,襲殺訖利多王,放逐諸臣。其後,復建伽藍,布施僧寶,大力推行佛教信仰。 p3118


洗塵

(1920~ )遼寧復縣人。幼罹疾病,群醫束手,嗣經父母許願為僧,乃不藥而癒。九歲,依潮海寺照同和尚出家。年十九,畢業於東北瀋陽萬壽寺附設之佛學院。旋任復縣龍鳳寺、潮海寺、清泉寺等寺院住持。二十歲受戒於長春般若寺。曾親近倓虛、定西等法師。其後創辦龍鳳寺佛學院、安僧院、慈幼院等佛教教育、慈善事業。

民國三十七年(1948)駐錫於香港荃灣東普陀寺。三十九年發願復興中國佛教,乃與金山、恆悅共建道場;先後興辦佛教醫院、內明書院、內明小學、內明英文中學、能仁書院等,大力推行佛教及社會教育工作。現任(1983)香港佛教僧伽聯合會會長,及香港能仁書院、佛教書院、內明書院等校之監督職。晚近(1980)又於臺灣設立十方叢林書院,培養住持叢林之僧才,未久即因故停辦。 p3880


國家

佛教成立之初,即具有出世間之性質,比丘一旦進入教團,即必須捨離家、家族、國家;故無論身為國王、大臣,或乞丐、賤民,只要出家,皆為一介沙門。所謂出世間之性質,即超越一切世俗之束縛愛執,遠離國家權力之支配,及國家之界限,以慈悲心愛護一切眾生,救度一切有情之痛苦,此乃比丘不可缺少之條件。

印度佛教,在孔雀王朝阿育王時代(梵 Aśoka, 約 268 B.C.~232 B.C.),以佛法為國家之指導理念,故以法(梵 dharma)為政治理想之思想乃普及全印,甚至遠及海外。原始佛教之超越國家的態度,傳至南方之泰國、緬甸、錫蘭等國家中,佛教通常被視為國教或相當於國教之宗教,而佛教力量亦隨之凌駕於國家權力之上。上記諸國之中,尤以泰國為然,其憲法第一章第四條即有「皇帝為佛教信徒,且為宗教之擁護者」之明文記載。

然傳至北方之大乘佛教,在我國雖有「沙門不敬王者」之精神上的優遇,實際上仍被置於國家權力保護支配之下,且經常在國君命令下,慘遭廢佛、破佛之厄運。

在日本,自最早開始,佛教即與國家權力相結合而發達起來,具有強烈的國家佛教、貴族佛教之性質,即使是為脫離這種性質而進入山林之天台宗、真言宗亦不例外。以下就印度、東南亞、中國、日本等各地之歷史發展,概述佛教與國家之關係。

(一)印度佛教與國家之關係:印度佛教之興起、衰落,和王族之護持與否有密切關係。阿育王統一印度後,一心歸信佛教,不僅使用以佛教為基礎之政治理想治理其帝國,尚派遣眾多使節到達各地,弘揚所信奉之佛教。據近代在各地所發現的阿育王法敕碑文之記載,可確知阿育王曾遣使至敘利亞、埃及、馬其頓、塞利尼等各地希臘城邦,及印度河流域西北方、德干高原、中印度,佛教因之得到廣泛傳播與信仰,其後則逐漸衰落。後又得大夏王彌蘭陀(Milinda)及月支王迦膩色迦(Kaniska)之護持,佛教乃再度興盛。

彌蘭陀王曾支配阿富汗之喀布爾地方,並曾統治西北印度。據那先比丘經載,王曾與佛教大德那先於現今巴基斯坦夏科特附近,展開宗教論爭,王於舌戰中敗陣後,即改信佛教,成為大力保存佛典之第一位異邦人。

迦膩色迦王為貴霜王朝之第三代,乃次於阿育王之護法王,屬於月支族,掌握西北印度之主權。於佛典中甚為著名。於其治世中曾建造許多佛寺、佛塔,傳於後世。據佛教傳說中,王之另一偉蹟,為三藏之結集,即召集波栗溼縛(梵 Pārśva,脅尊者)及婆須蜜(梵 Vasumitra,世友)等高僧多人至罽賓,從事佛典大規模編輯。

其後佛教又逐漸衰落,直至帝日王、佛陀笈多王和戒日王統治印度,佛教又得到復興之機;至波羅王朝,亦曾一度振興,以後即一蹶不振,遂消失於原來誕生之國度中。這些盛衰之史實,說明佛教之發展為一文化運動之發展,而非由國家支持深入群眾之宗教運動,故無法在原本信奉印度教之廣大群眾中打下牢固根基,故當君王們撤去護持後,即在國家中失去地位,僅剩一群具有學問之隱士集團而已。

(二)東南亞諸國佛教與國家之關係:(1)錫蘭:阿育王曾派傳教師到印度國內外各地弘傳佛教。遣其子(一說為兄弟)摩哂陀長老帶領四位僧人前往錫蘭,向當時錫蘭國王提婆南毘耶帝沙及其侍臣宣講佛法,王及人民皆受感化,信受佛教,全國成千上萬男女皈依佛教,數以千計人加入僧團,並於各處建立寺廟,且有豐富資財維持僧眾生活。當時王后及許多女眾亦發心受戒,加入僧團。故於短期內錫蘭即成為南傳上座部佛教主要根據地。伐陀迦摩尼王時代,將摩哂陀長老所傳承以口相授之佛教經典,用文字記錄下來,產生「巴利文三藏經典」;而印度之原始典籍卻早已散失無餘。故就保存經典之意義而言,此舉極具重要性,影響其他國家之佛教發展。概言之,於錫蘭一地,由於歷代國王之熱心護法,佛教乃深入民間信仰,產生與國家歷史、文化有不可或分之關係;因而亦隨國勢之強弱、國家之政治環境、人民生活之安定與否等因素而興盛或衰頹。

(2)泰國:泰國為君主立憲國,一向以佛曆為紀元,並無自創之紀元。憲法中規定,泰國皇帝必須為佛教徒及佛教護持者,才可登基。國內每年有三次佛教紀念日,人民除每日早晨供養托鉢僧外,亦喜修築寺廟、造立佛像、聞法,以及舉行佛教法會、行事。就泰國歷史而言,歷代國家之統治者大多虔誠信仰佛教,並致力於修建寺廟、造立佛像、整理經藏、傳揚佛法。於素可泰王朝,第三代王崑羅康恆(1275~1317 在位)從錫蘭請來上座部大德傳戒,從此泰國人民成為南傳上座部佛教徒,泰國佛教文化亦由此建立。第五代王利太王(1347~1370 在位)從錫蘭上座出家,為泰國帝王出家之始,直至今日,每一位帝王仍必須出家一短時期,已成定例。至阿廋他耶王朝,上座佛教遍及全國,頗為興隆。每一男子一生中均須出家一次,以為報父母恩之最好方法,久之乃成為泰國特殊風習之一。又泰國僧制之最高職權係由僧皇(佛教法皇)掌管,攝管全國僧人。在宗教方面,凡屬僧皇所有之統治權,即使貴為天子之泰皇亦須服從奉命。然通常僧皇不過問政治,故僧皇仍屬精神上之法皇。

(3)緬甸:緬甸於一○四四年阿諾羅多王在蒲甘即位,尊奉來自打端地方之阿羅漢為國師,建立佛陀之正教,由是,南方上座部巴利文佛教遂在蒲甘生根萌芽。蒲甘王朝結束後,佛教於南緬之勃固王朝,由達磨悉提王加以整理、復興,遂消除原存於各僧眾間之對立,全體僧伽一味和合,並依照律文清淨修行。十六世紀以後,緬甸復歸統一。東牛王朝莽瑞體王至莽應龍王統治時代,皆極崇奉佛教,對論藏之研究風氣甚盛。至明頓王時,召集國內比丘會誦經律,為次於錫蘭之第四結集而稱第五結集。一八八六年緬甸淪為英國殖民地,對佛教雖採取不干涉之政策,然僧人地位卻大為降低。早在英國對緬甸增加壓力時,施泊王曾公佈:「英人意圖侵略緬甸,也僅是為要毀滅佛教。」自此,僧人即常過問時政,希望政治與宗教合作,而僧王卻反禁止僧人過份干涉政治。當緬甸受印度之影響而爭取獨立運動時,僧人參加領導民族獨立運動者以宇烏多摩(U. Ottama)及宇毘沙羅(U. Visāra)二位高僧最著名。另外亦有教外人士利用佛教團體組織之名義,以增加對廣大民眾之號召力。獨立後,佛教在政府協助下設立僧伽法庭、宗教部、佛教評議會。佛教雖為緬甸之主要宗教,然因眾多複雜之民族問題、社會問題,致令自一九四七年即產生之佛教國教化問題,遲至一九五八年方才演為政爭。其後之尼溫執政,採取政教分離政策,遂招致部分緬甸人批評,認為違背緬甸之傳統習俗及眾多人民之意願。

(三)我國佛教與國家之關係:東漢明帝時,佛教初入中土,不許本國人為僧,至魏之曹丕時乃解除此禁令,流傳方能益廣。前秦苻堅、後趙石勒皆尊信佛教,南北朝時梁武帝亦曾多次捨身同泰寺。然由於我國固有的道教、儒家思想,以及漢民族之本位意識,遂產生對佛教之排斥與抵抗,於我國歷史上佛教遭受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後周世宗(三武一宗)之嚴重破壞,此乃以國家力量大規模摧毀佛教之重大事件。

於隋唐時代,佛教帶有不少國家色彩,如各州設置官寺,即由國家中央集權機構統一佛教;內道場之設置,為皇室之私人佛堂;設置僧官,係由國家任命,以統轄佛教界和僧尼,具有避免國家權力直接支配之意義;設置度僧制度,則由國家規定成為合法出家人之方法。

發源於印度之佛教,其教團被稱為僧伽,係為一獨立而依戒律之自治團體,雖曾有君王之皈依,然其時國家政治上之干涉極少,可謂屬於一種治外法權之存在。傳來我國後,佛教與國家間之聯繫極為密切。此一現象,可自兩方面衡量其意義。一方面,佛教東傳後,為使國人易於接受,故須配合固有之倫理,亦因此有不少偽經出自國人之手;又由於認為出家者乃屬於國家體制之外,故可不禮拜君王,然採取此類主張之人士於歷代亦飽受批評,東晉以來即有沙門禮拜君王與否之論爭。另一方面,歷代高僧常受皇帝恩賜以國師號、禪師號,或紫袈裟、銀龜袋等物,甚而於唐代受封為銀青光祿大夫、鴻臚卿、肅國王等之官號,凡此,皆可視為佛教完全被納入國家體制中,或籠罩於國家權威下之含意。

(四)日本佛教與國家之關係:佛教由我國傳入日本,早期與國家權力相結合而發達,具有濃厚之國家佛教、貴族佛教之色彩。至日本鎌倉時代,曹洞宗、淨土真宗、日蓮宗等相繼興起,逐漸產生一種介於國家與宗教間之新關係。曹洞宗之開祖道元,學習中國之禪法,徹底堅持超越國家主義,不接受朝廷授予之特權,亦不與當時之政權妥協。遂進入福井之深山,專心致志於優秀禪者之培育。另如日本淨土真宗之開祖親鸞,在其流放關東之二十餘年間,為庶民而徹底推行庶民佛教,亦主張佛教不隸屬於國家,然並非不關心國家,而係「為報國家之恩,為報萬民之恩而念佛」,故常以國家之憂而憂。日蓮宗之祖日蓮雖被稱為國家主義者、民族主義者,然亦絕不與當權者妥協,甚至不顧生命,不惜扮演與國家當權者抗衡之叛逆角色,又為實現「理想國家」之遠景,而常對執政者提出忠諫。除上記外,如戰國時代與織田信長對抗之石山本願寺教團,以及對抗德川家康之一向一揆,及為堅持信仰而抵抗幕府政令因而被流放之日蓮宗不受不施派之行動等,皆可視為超國家性之表現。反觀之,當一切教團皆服從幕府之權力後,其原有之宗教性亦往往隨之衰微。 p4433


梵唄

梵語 bhāsā。以曲調誦經,讚詠、歌頌佛德。又作聲唄、讚唄、經唄、梵曲、梵放、聲明。略稱梵。唄,全稱唄匿,又作婆師、婆陟,即讚歎、止斷之意。因依梵土(印度)曲譜詠唱,故稱為梵唄。記錄梵唄之書冊,稱為唄策。又清晨唱偈、唸經之聲音,稱為曉梵。密教之梵唄,則特稱密唄。

釋尊雖禁止以婆羅門法之聲調讀誦經文,然因聲唄有醫治身心之疲勞及強化記憶之作用,故允許唱誦。佛陀入滅後,梵唄普遍流行。

佛教東傳,翻譯經文者眾,傳誦聲唄者寡,因梵音多複音,漢語單奇,若用梵音詠漢語則聲繁偈迫,以漢曲詠梵文則韻短詞長。故以漢曲歌詠梵文,或梵腔詠漢語均不易。我國讚唄起源,相傳為曹魏陳思王曹植遊魚山(山東省東阿縣境),聞空中梵天之讚,深有體會,摹其音節,寫為梵唄,撰文制音,遂刪治太子瑞應本起經,作「太子頌」,又著菩薩睒子頌,此乃合漢曲製梵唄之始。吳國之支謙亦依無量壽中本起經製「讚菩薩連句梵唄」三闋,今皆亡軼。其後吳之康僧會依般泥洹經卷上,造「敬謁法王來,乃至名顯若雪山」一闋,世稱「泥洹唄」。其後,以印度之聲律讀誦漢譯之經文,始廣為流行。梁高僧傳卷十三列有經師一編,專述轉讀及梵唄,並列有帛法橋以下十一名最擅於讚唄者。東晉以後,梵唄更盛行於南地,南齊竟陵王蕭子良推行梵唄最熱心,相關著述甚多。有關當時梵唄之種類,詳載於出三藏記集卷十二法苑雜緣原始集目錄中。至唐代,梵唄漸盛於民間,遂立梵唄為譯經道場九種職位之一。

梵唄主要用於三方面:(一)講經儀式,一般行於講經前後。(二)六時行道,即後世之朝暮課誦。(三)道場懺法,旨在化導俗眾,其儀式尤重歌詠讚歎。梵唄流傳以後,音調因地域而有參差,主要為南北之分。梵音所以有南北二體,係由於授受淵源不同,亦各有特長。唐代以前流行之梵唄有:(一)如來唄,又作如來梵、行香梵(行香讚佛時所唱),即出自勝鬘經之二偈(大一二‧二一七上):「如來妙色身,世間無與等;無比不思議,是故今敬禮。如來色無盡,智慧亦復然;一切法常住,是故我歸依。」(二)云何唄,又稱云何梵,即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之二偈(大一二‧六一九中):「云何得長壽、金剛不壞身?復以何因緣,得大堅固力?云何於此經,究竟到彼岸?願佛開微密,廣為眾生說。」(三)處世唄,又稱處世梵,即出自超日明經卷上之偈(大一五‧五三二上):「處世間如虛空,若蓮花不著水;心清淨超於彼,稽首禮無上聖。」(四)菩薩本行經讚佛偈「天上天下無如佛」。又梵唄普通分初唄、中唄、後唄三節。如來唄前一偈「如來妙色身」偈文,唱於一般法事之初,稱為初唄。若講經法會,則以云何唄第二偈「云何於此經」偈文為初唄,又稱「開經梵」。如來唄後偈「如來色無盡」偈文及「天上天下無如佛」讚佛偈,係法事中間所唱,稱為中唄。處世唄用於法事後,稱為後唄。此等梵唄之偈文,稱為梵音偈。云何唄及處世唄至元時猶見流行,但近世講經,已改唱鐘聲偈、回向偈代替云何唄、處世唄。

一般認為學習讚唄有如下功德:能知佛德深遠、體制文之次第、令舌根清淨、得胸藏開通、處眾不惶、長命無病。故名山大剎於結夏安居時,以習唱讚頌為日課,稱為學唱念。佛寺讚唄一科稱為唱念。唱念內容除「水陸道場儀軌」、「瑜伽焰口」等屬於應赴佛事外,古德讚頌多於課誦、祝延等舉唱,有六句讚及八句讚等。(一)六句讚,「香讚」即為六句讚,有數種,主要代表作品為「爐香讚」;北方另有一種讚譜稱為「迓古令」,讚詞共十條,又稱「十供養讚」。此等皆於法事開始時所唱者,以啟請諸佛。(二)八句讚,係由八句讚詞構成,多於誦經之後,法事中間唱之,又稱大讚。如三寶讚、彌陀佛讚、藥師佛讚。唱念方法之記譜法,只用點板,以鐺鉿等敲唱。其音量大小、音階高低及旋律過門等,均依口授。

梵唄傳入日本,始於奈良時代,為四法要之一,平安朝時,真言宗系之聲明,與天台宗系之聲明,二系統並行。前者有進流;後者則有大原流。〔北本涅槃經卷三壽命品、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九、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宋高僧傳卷三、卷二十五、法苑珠林卷三十六唄贊篇、敕修百丈清規卷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釋氏要覽卷上,開元釋教錄卷六勒那摩提傳、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二〕 p4635


棄宗弄讚

(?~650)西藏名 Khri-lde-srov-bstan-sgam-po。又稱雙贊思甘普(藏 Srov-bstan-sgam-po)、棄蘇農贊、松贊干布。唐時西藏國王,興隆西藏佛教。為妙音七汗之子。十六歲(一說十三歲)即位,性驍勇,多謀略。貞觀八年(634)遣使至長安朝貢,後率兵二十萬攻松州,為唐軍所敗,請婚於唐。貞觀十五年,娶唐宗室女文成公主,推行漢化,遣子弟入唐學習詩、書。其後並娶巴勒布國(今尼泊爾)公主波利庫姬(梵 Bhrkuti)為妃(一說先娶)。二公主各攜來佛像及經卷等,西藏佛教因而大行。復遣端美三菩提(藏 Thon-mi-sam-bhota)等赴南印度習梵語,傳譯禪經、百拜懺悔經、三法雲經等;並以梵語為本,參酌西藏語韻,新製文字,造聲字注釋及文法書。此外,復革新弊政,制定新刑法,廣行十善之法。高宗時,授駙馬都尉,封西海郡王。永徽元年去世。其生年不詳,或謂西元六○○年,另說謂六二七年。

後世傳說王乃觀世音菩薩化身,二妃與端美三菩提則分別被視為多羅菩薩、文殊菩薩之化身。棄宗弄讚王與乞[口*栗]雙提贊王(藏 Khri-srov-lde-btsan)、乞[口*栗]徠巴贍王(藏 Khri-ral-pa-can),為西藏史上之護教三王。西藏觀音經(藏)即為遵照其遺命集錄而成之西藏佛教聖典。〔彰所知論卷上、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唐書卷一九六上吐蕃傳上、新唐書卷二一六上吐蕃傳上、冊府元龜第九七九、蒙古源流第二、聖武記第五、蒙藏佛教史卷上、Obermiller: History of Buddhism by Bu-ston, Part. II;W.W. Rockhill: Tibet; Sarat Candra Das: Tibetan English Dictionary〕 p5049


慈航

(1895~1954)福建建寧人,俗姓艾。字彥才。號繼榮。幼失怙恃,年十七禮拜自忠和尚為師。次年,受具足戒於九江能仁寺。曾遍禮九華、天台、普陀等各處道場。學禪於常州天寧寺、揚州高旻寺;遊學於諦閑法師之門;復於度厄法師座下習淨土。民國十六年(1927)入閩南佛學院,親近太虛大師,受其薰陶,而有革新佛教之志。此外,又曾親近圓瑛法師。師曾兩度閉關,閱藏六載。十八年主持安慶迎江寺,致力於弘法事業,倡言改革僧伽,整頓佛教,嘗創設中國佛學會於緬甸仰光。二十九年隨太虛大師訪問東南亞佛教國家,繼而留居馬來西亞,創辦星洲菩提學院、星洲佛學會、怡保佛學會、檳城佛學會等機構,並發行「人間」月刊,極力推行佛學社會化,南洋佛教由是大興。三十七年至臺灣中壢主持妙果法師所辦之臺灣佛學院,僧俗兼收,開臺灣佛教之新紀元。旋為安置大陸來臺之僧青年,乃於汐止成立彌勒內院。並開講因明、唯識、楞嚴等大乘經論,盡心致力於教育弘化。四十三年五月示寂,世壽六十,僧臘四十二。遺體跏趺盤坐於缸內,並安置在靜修院後山。三年後開缸,肉身不壞,教界傳為美譚,並建慈航堂,以紀念其德業。後人輯其遺著成「慈航法師全集」行世。 p5803


新加坡佛教

新加坡(Singapore),又作星加坡、星洲。為位於馬來半島南端之小島,南隔新加坡海峽,與印尼島嶼遙望;北隔柔佛海峽,與馬來西亞柔佛州相接。於地理上,為亞、澳洲間之橋樑,亦為印度、太平兩大洋間之孔道。有關古時新加坡佛教發展之情形,至今雖無文獻可稽,然佛教之入傳新加坡,應非近代之事。蓋新加坡之名 Singapore 即梵語「獅子座、獅子城」之意,而於佛教經典中多以佛比喻為人中獅子,故新加坡之名為獅子城者,乃是「佛地」之意,此與古代新加坡曾流行過佛教一事不無關係。又新加坡由於地小人稀,自古不受世人注意,僅屬馬來半島之範圍,而經歷史學者考證,馬來半島於西元前四、五百年即已輸入婆羅門教、佛教思想等之印度文化,印尼則於五世紀時由法顯傳入佛法;而新加坡位處馬來西亞與印尼之間,於文化交流之自然途徑而言,自無南北去來而不傳入其地之理,惜以蕞爾小島,文獻史籍未及備載當年之佛教盛況。

於今日,佛教在新加坡有南傳佛教與北傳佛教二大系統,故泰國、錫蘭式之佛寺與僧人,及華人引入之華式佛教並存。當地大小寺廟約數百間,較古老而具規模者有雙林寺、普覺寺、普陀寺等,其中以普覺寺為新加坡最早之十方叢林;新建而氣派巍峨者有毘盧寺、福海禪院等;精緻之佛院則有妙音覺苑、苦樂庵等。當地僧尼約有數百人。曾在當地弘法之華籍知名僧尼,除圓瑛大師、太虛大師外,尚有轉道、轉岸、轉逢、達明、道階、本道、慈航、法舫、廣洽、宏船、慧僧、演本、演培、續明、廣義、常凱、智華、妙燈、松年、志航、印實等。而歸依之信徒約在十萬以上。信眾之中,未剃髮而過出家生活之女性頗多。

新加坡佛教總會乃當地目前較有組織、有力量之佛教會,由李俊承居士邀集僧俗四眾所組成,係新加坡佛教推行教務之最高機構,於教內外之改進與福利工作頗有建樹。中華佛教會則為太虛大師所創設,負責會務者多為在家居士,目前每週定期舉行念佛會。英文佛教會乃為受英語教育之佛徒共修聆法之場所,為華僧法樂所創辦。佛教居士林每週定期舉行修行、弘法等活動,林友千餘人,於社會慈善事業頗多表現。此外,南洋大學、新加坡大學均有佛學會之組織,以及中英文佛教青年會,時有演講、佛學研究等活動。又世界佛教徒聯誼會(World Fellowship of Buddhists)亦在新加坡設立分會。此外,新加坡佛教僧伽聯合會、新加坡佛教福利協會等,亦為當地重要佛教機構。

有關當地之僧伽教育,有新加坡女子佛學院之設置,為僧伽教育之先聲。至於社會教育方面,佛教總會設有菩提小學,龍山寺等諸山寺院設有彌陀小學。另有寺院附設之佛經流通處,及南洋佛學書局,亦皆發揮了佛教文化之推展功能。〔新加坡的佛教(演培,菩提樹雜誌第三八五期)〕 p5466


僧錄

掌理登錄僧尼名籍與僧官補任等事宜之僧職。推行此類職務之官署則稱僧錄司。又有以僧錄、僧錄司通用,併指掌管僧尼事務之職稱。姚秦時初設此職名,據梁高僧傳卷六僧[(契-大)/石]傳載,後秦姚興以僧[(契-大)/石]為僧主(僧正),僧遷為悅眾,法欽、慧斌共任僧錄,此即僧錄職稱之嚆矢。其位原居僧正之下,掌理僧眾之人事等。至唐代,則置僧錄於僧正之上,統領全國寺院、僧籍,及僧官補授等事宜。憲宗元和年間(806~820),於兩街功德使下設僧錄,以靈邃、端甫分任右街、左街僧錄。文宗開成年間(847~859),以雲端為兩街僧錄,此係將左右僧錄司併為一職,而由一人任之。其後宣宗大中三年(849)、八年、懿宗(860~873 在位)、僖宗(874~889 在位)之時,皆曾敕任僧錄之職。昭宗乾寧年間(894~897),以覺暉補兩街副僧錄,是為設置副僧錄之始。其後,五代之後晉高祖、出帝、後周太祖,及北宋太宗、真宗、南宋孝宗等諸帝亦皆設置左右街僧錄、副僧錄之職。

宋代之左右街僧錄司併屬鴻臚寺,後廢止鴻臚寺,遂將左右僧錄併入禮部。北宋時,僧錄司中,除僧錄、副僧錄之外,尚有講經首座、講論首座;僧錄之下,又設置鑑義,管理庶務。南宋時,廢止講經、講論首座,增設額外鑑義。元代時,州郡有僧錄、判正、副都綱等職。至明代,京師設置僧錄司、道錄司,掌管天下之僧道。僧錄司設於洪武十五年(1382),其內置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從六品左闡教、右闡教,正八品左講經、右講經,從八品左覺義、右覺義,掌理佛教各種事務。各直省中,府屬置僧綱司,內設都綱一人、副都綱一人;州屬置僧正司,內設僧正一人;縣屬置僧會司,內設僧會一人,皆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任之。至清代,太宗天聰六年(1632)始設僧官,順治年間(1644~1661),沿襲明代舊法定品制,然除善世、闡教、講經、覺義各有左右二人之外,另有正印一人、副印一人。

日本受我國之影響,室町時代以後,禪林間設有僧錄。後圓融天皇康曆二年(1380),以相國寺之春屋妙葩為僧錄。足利義滿時(永德三年,1383)改鹿苑院充僧錄司,掌理禪剎大小諸事,及有關幕府政治外交,乃至文書簡牘等,權勢日大。足利義教時,僧錄司移至鹿苑院旁側之蔭涼軒,先後有絕海、無求、容谷、芳鄉、光鄰等尊宿任此職。然至文安二年(1445)以後,大德寺、妙心寺、總持寺、永平寺等諸大寺陸續脫離僧錄司之管轄。元和元年(1615),德川幕府下令將僧錄司遷至南禪寺之金地院,並以崇傳任此職,由於崇傳受幕府之禮遇信任,故於一時之間,僧錄之職不僅掌管禪剎,權力亦旁及一般之寺社。直至寬永十二年(1635),由於另行任命「寺社奉行」之職,僧錄之職權遂逐漸式微,而僅掌理臨濟宗五山派之事務。

於高麗,有關僧錄任命之情形,據高麗史卷八記載,文宗二十一年(1067)曾任命道元為右街僧錄,其時並揀擇戒行清嚴者常住興王寺。直至李朝世宗六年(1424),始廢止僧錄司之職。〔大宋僧史略卷中左右街僧錄條、釋門正統卷四、佛祖統紀卷十七、卷四十一、入唐求法巡禮記卷一、唐書百官志注、宋史職官志第一一八鴻臚寺條、明史職官志第五十、第五十一、清會典禮部祠祭清吏司注〕(參閱「左右街僧錄司」1898)p5751


蒙骨王

(Mongkut, 1804~1868)為泰國佛教法相應部(Dhammayuttika-nikāya,亦譯法宗派)創始人。曼谷王朝拉瑪二世之子,年十四受敕出家為沙彌,住於大舍利寺;二十一歲受具足戒於摩訶他特寺,學習禪定及經律論,精通三藏及巴利文、梵文、英文等,提倡嚴格戒律,於一八二九年創立法相應部。自此,泰國僧團分成兩派;原有之僧眾則稱大宗派(Mahā-nikāya)。一八三六年任菩望尼韋寺住持。一八五一年還俗即位,成為曼谷王朝第四代國王,是為拉瑪四世(Rama IV)。在位期間,制定多種管理佛教僧團規章,勸令僧人嚴守戒律,加強僧伽教育,對法相應部尤為熱心護持,先後修建母旺尼域寺(Wat Bovoranives)、皇冕寺(Wat Mongkut)、叻帕提寺(Wat Rajaphradis)、巴通溫寺(Wat Patumwan)等,一八五三年復下令修建佛統大塔(Pathama Cetiya),造一大塔層罩著原有之古佛塔,此塔高一百二十餘公尺,圓徑二百四十公尺,至拉瑪六世方完成,為泰國最大之佛塔。一八四○年及一八四三年曾先後派遣僧團往錫蘭、印度,取回四十卷本及三十卷本之巴利文佛教三藏,組織高僧進行研究,並譯成泰文;又將法相應部傳揚至柬埔寨。對泰國佛教之推行改革,有重大影響。著有巴利文戒壇決擇論(Sīmāvicārana)。〔南傳佛教史第五章(淨海)〕 p5909


潘重規

(1908~

)安徽婺源人。別號石禪。畢業於國立中央大學。歷任四川、東北、安徽、臺灣師範、南洋、新亞書院等大學教授,及文化大學中文研究所所長、文學院院長等職。民國六十三年(1974),榮獲法國學術院漢學最高榮譽茹連獎(Jullian Price),法國科學院敦煌學研究會聘為名譽會員。六十六年,韓國嶺南大學贈予名譽文學博士學位。著有敦煌寫本眾經別錄之發現、敦煌變文集、四獸因緣訂正、敦煌變文新論、變文雙恩記試論、敦煌寫本祇園圖記新書、龍龕手鑑新編。氏曾任新加坡佛教會佛學教育推行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促成新加坡各級學校增設佛學課程,並訂為必修科。 p6111


遼道宗

(1032~1101)遼第八代皇帝。姓耶律,名洪基。二十四歲即位,在位(1055~1100)時期,國內外雖仍有若干紛爭,然已較為平和。帝承繼前代,繼續推行漢化政策。帝為遼第一位崇佛之皇帝,尤精於華嚴學,著有華嚴經贊。據傳,帝之崇佛,曾有「一歲飯僧三十六萬,一日祝髮三千」之美談。帝又廣建堂塔伽藍,其中尤以奉福寺大殿堂之規模,允稱遼國第一。又於清寧年中(1055~1064)建造錦州大皇濟寺之白塔,今猶殘存。〔釋氏稽古略卷四〕 p6320


濕婆悉檀派

梵名 Śaiva-siddhānta。印度教濕婆派(梵 Śaiva)之支派。廣義而言,濕婆悉檀派指崇奉阿笈摩(梵 Śgama)為其聖典之各宗派之總稱,包含(一)狹義之濕婆悉檀派,(二)塔米爾(梵 Tamil)之濕婆派,(三)迦濕彌羅之濕婆派,(四)吠拉濕婆派(梵 Vira Śaiva),(五)悉躂爾派(梵 Sittar)。

狹義之濕婆悉檀派被視為典型之濕婆派,故亦單稱濕婆派。其教理以獸主(梵 paśupati,即濕婆)、獸(梵 paśu,即個人我)、繩索(梵 pāśa,即現世之繫縛)等為三原理。謂無知(梵 ānava)、業(梵 karman)、幻(梵 māyā)等之繩索束縛本來常住遍在之潛在精神力(即獸、個人我),性力(梵 śakti)成為濕婆之恩寵,逐漸除去繩索之束縛,而使個人我解脫。人為求解脫束縛,須勵行明知,實修瑜珈(梵 yoga)。此外,值得特別注意者,乃阿笈摩聖典中所含濕婆派之性力崇拜思想。

上記為使用梵語之系統,對於此,使用塔米爾語之系統,稱為塔米爾之濕婆派。對於前者之制限不二說(梵 Viśistādvaita),塔米爾之濕婆派則採取不一不異說(梵 Bhedābheda),或不二一元論(梵 Advaitavāda)之立場。此派雖受梵語系統派及迦濕彌羅之濕婆派之影響甚多,然亦僅部分承認阿笈摩。此派現今於南印度最具勢力,普遍為庶民階級所信奉,於各地開設濕婆教會,推行現代教育。 p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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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階教

隋代僧人信行創立的一個教團組織。此教興起於第六世紀之末,經過第七、八世紀的發展,前後約三百年間,屢受朝廷的禁止和各宗派的攻擊。到了唐末以後,更被認為異端邪說,乃日趨衰微,終於湮滅不傳。

三階教又稱為三階宗、第三階宗、三階佛法,或簡稱三階。這是依三階教的教判而立名的。三階教把全部佛教依時、處、人分為三類,每類又各分為三階。所謂時的三階,即以佛滅後初五百年的正法時期為第一階,第二個五百年的像法時期為第二階,一千年後的末法時期為第三階。所謂處(即所依世界)的三階,處有淨土、穢土之分。淨土是第一階一乘所依的世界,穢土是第二階三乘及第三階世間眾生所依的世界。所謂人的三階,是依人的根機而區別的。第一階是最利根的一乘,包括持戒正見與破戒不破見兩種根機。第二階是利根正見成就的三乘,包括戒見俱不破和破戒不破見兩種根機。第三階則為戒見俱破的世間顛倒眾生的根機。

三階教以苦行忍辱為宗旨,每天只吃一頓乞來的飯,以吃寺院的飯為不合法。在路上行走,見人不論男女,一概禮拜。竭力提倡布施。死後置屍體於森林,供鳥獸食,叫做以身布施。反對淨土宗所提倡的念佛三昧,主張不念阿彌陀佛,只念地藏菩薩。說一切佛像是泥龕,不須尊敬,一切眾生是真佛,所以要尊敬。這些宗旨與當時佛教界的理論和行持很不協調,因此不斷受到打擊,終至斷絕。

信行(540~594),河北魏郡人,他十幾歲時出家,在相州(今河北臨漳縣)法藏寺、光嚴寺刻苦修學,養成了和一般僧侶不同的見解(《歷代三寶紀》)。開皇三年(583)捨戒,親服勞役,並倡導十六種無盡藏行。後被召入京,先後在化度、光明、慈門、慧日、弘善五寺建立三階道場,著書四十餘卷,開皇十四年(594)圓寂,年五十四。

從信行圓寂後,至唐‧開元年間(594~725)前後百餘年,三階教曾遭到四次打擊。最初是隋‧開皇二十年(600),禁斷傳行,但未能完全禁絕。其次武周‧證聖元年(695)認為三階教籍違背佛意,命盡數送禮部集中,作偽經符錄處理。第三次是聖曆二年(699)限制三階教徒,除乞食、長齋、持戒、坐禪而外,其他行為都視為違法。第四次是開元十三年(725),命諸寺三階院除去隔障,和大院相通,使三階教僧與一般僧侶同居,不得別住;所有三階教籍,全部除毀(《開元釋教錄》卷十八)。

《開元釋教錄》謂三階教以信行為教主,別行異法,似同天授(即提婆達多),立邪三寶之破僧團。

武周時代(690~705)對於三階教的活動雖曾兩度禁止,但對於三階教的無盡藏(提倡布施,積聚財物,分為三份,一份給全國修理寺塔,一份施天下貧窮老病,一份自由支配)行卻有意推行。如意元年(692)朝廷命三階教名僧法藏於東部洛陽福先寺監督無盡藏;長安中(701~705)又請他監督化度寺無盡藏。法藏寂於開元二年(714),生平對於信行的「普敬認罪之宗,將藥破病之說」的三階學說很有心得(〈大唐淨域寺法藏禪師塔銘〉)。這說明武周時代尚有三階教徒的活動。

此外,從越王貞(唐太宗子)撰的〈信行禪師興教碑〉及《瑜伽法鏡經》的流傳看來,武周‧聖曆二年(699)再度禁三階教,至開元十三年(725)更加嚴禁為止,二十七年之間三階教還是相當興盛的。〈信行興教碑〉撰於神龍二年(706),碑文對於信行還是備極讚嘆,可知當時僧俗對他的崇尚(見宋‧趙明誠《金石錄》卷三)。《瑜伽法鏡經》為三階僧師利偽造(《開元錄》卷十八)。據經末題記,作景龍元年(707)室利末多三藏翻譯,沙門師利筆受綴文,參加詳定的有昭文館學士沈佺期、薛稷等十一人。顯見當時三階教徒還是有相當活動的。

玄宗開元元年(713),對三階教所創設的無盡藏開始取締,禁止信徒對它施錢(〈禁士女施錢佛寺詔〉)。後又命令以化度寺無盡藏的財物、田宅、六畜等,分散與京城觀寺,以修理破壞尊像及堂殿橋樑,有餘歸化度寺常住所有(〈分散化度寺無盡藏財物詔〉)。

到了代宗、德宗時代(762~804),三階教又有復興的迹象,特別是德宗貞元時代(785~804),可視為是三階教最後活動的時期。據日本所傳古寫本《貞元釋教錄》卷二十八記載,當時京城內五十五寺各有三階禪院,其住持相續達二百餘年,僧尼二眾有千人以上,都奉三階教法。貞元十六年(800),化度寺僧善才等還狀請三階教籍入藏獲准,於是信行的《三階集錄》等三十五部四十四卷,又被圓照編入《貞元新定釋教目錄》。這些三階教籍從《開元錄》的偽目中解放出來,被列入於經錄的正目(塚本善隆〈續三階教資料雜記〉)。但現存宋、元、明三本《貞元釋教錄》此段已被後人刪除。十三世紀時日僧道忠(﹖~1281)的著述中,亦傳《貞元錄》中有三階教籍四十四卷存在(道忠《釋淨土群疑論探要記》)。

三階教將佛法分類為普法和別法。所謂普法,即於法不分大小,於人不辨聖凡,普信普敬,不尊此法而斥他法,所以名普。此亦名生盲眾生佛法,謂如生盲不分眾色。所謂別法,是分別大小乘法和聖賢凡夫,所以名別。此亦名有眼眾生佛法,謂如有眼眾生,能見差別色等。三階之中,第一階機唯學一乘法;第二階機唯學三乘法,所學各別,是名別法。具稱別真別正法。第三階機有空有偏見故,若偏學大乘或小乘,愛此憎彼,必造成謗法之罪,故第三階相應之法,名為普法。具稱普真普正佛法。

三階教認為佛滅千年以內,還有利根真善正見成就的聖人,可用第一、二階的別佛別法,但此後即沒有聖人,而只有一些懷著空見有見的破戒眾生,故須依第三階的普佛普法。在隋代時當末法,處為穢土,人則戒見俱破,正屬第三階機。故對根起行,必依普法才能相應,而以普法為三階教立教的基礎。

三階教歸依的佛有五種,即真佛、應身佛、形像佛、邪魔佛(外道諸神、佛菩薩所變應身)、普真普正佛。而普真普正佛又有四種,即如來藏佛、佛性佛、當來佛、佛想佛,所謂普法四佛。依三階教教義所說︰一切迷於現實的眾生,從其本有可以為佛的可能性,即如來藏或佛性來看都是佛,因此一切眾生即為「如來藏佛」和「佛性佛」。其可能性開發實現時便成為佛,故一切眾生都是「當來佛」。對一切眾生皆作佛想,故一切眾生都是「佛想佛」。由於世界眾生無不為佛,故四佛實際是一普佛,這就是普佛思想(信行《對根起行法》)。

普法的教義,對人既無差別,對法又無愛憎,故對一切已成未成諸佛主張普敬,但與普敬同時又說認惡。唐臨《冥報記》說︰「信行又據經律,錄出《三階佛法》四卷。其大旨勸人普敬認惡,本觀佛性,當病授藥。」普敬是敬他,認惡是認識自身的過惡。「所謂敬他身上八種佛法,自知己身有十二種顛倒」(《對根起行法》〈普法佛教王問答〉)。八種佛法,即《維摩經》〈香積佛品〉中所說的饒益眾生而不望報、於諸菩薩視之為佛、所未聞經聞之不疑等八種。十二種顛倒是認惡的標準,即分析顛倒的想法。如認魔作佛,唯見其善,認佛作魔,唯見其惡,這是善惡顛倒。又一切順我心者,只見其善,以無善為善,以小善為多善,以善攝惡,俱作善解;反之,違己心者,唯見其惡,以無惡為惡,以小惡為大惡,以惡攝善,皆作惡解。這是內外顛倒等。普敬就是以一切眾生為如來藏佛,而加以尊敬,這是基於普佛普法思想因而主張普敬。但因末法眾生具有空有邪見,故一面教以普敬他人,一面勸他自己認惡。因此認惡之說和普法普敬教義有相連的關係。

三階教普法的特色,在《三階佛法》卷二中用二十四段作具體說明,即前五段述依普法可以使諸邪惡頓滅,後十九段明依普法可以使諸善不滅。主要闡明普法和別法的利害得失,強調先行普法,能頓滅無始以來乃至未得法忍以前一切邪惡。由實行普法故,能令一切佛、法、僧、眾生、善行等不滅。宣稱第三階時是別法不治之病,只有普法藥病相當。

三階教認為隋代時屬末法,處是穢土,因而倡導對根起行的普法。其理論根據,是起因於先前譯傳的《大薩遮尼乾子經》、《大集經》〈月藏分〉、《法滅盡經》等所說的末法到來的思想。因為隋代以前的佛教派別,都尊一經一法以立教,在三階教看來都是別法,特別是和獨尊彌陀一佛、《法華》一經的宗派沒有調和的餘地。因此三階教後來受淨土教徒的攻擊也最猛烈。

三階教主信行死了沒有幾年,費長房就批評三階教旨說(大正49‧105b)︰「夫涅槃一理,趣有萬途。(中略)信行此途(三階教),亦是萬衢之一術也。但人愛同惡異,緣是時復致譏。」(《歷代三寶紀》卷十二)可知三階教的學說在當時已遭到非難。《開元釋教錄》對於信行的撰述,也認為是「乖反聖旨,冒凟真宗」。而正面攻擊三階教的,是懷感在所著的《釋淨土群疑論》批評十五家異說之中,更著重批評了三階教。他說信行的宗途,引文解義,常與聖教一倍相違。又慨嘆三階教自誤誤人,滅正法眼。後來懷信的《釋門自鏡錄》說洛陽福先寺某僧,見信行歿後變大蛇身,對三階教徒進行人身攻擊。可見當時宗派矛盾的尖銳。

三階教徒依普法的教義主張所謂普行,即普施組織的「無盡藏行」和普禮儀式的「七階禮懺」等。

關於無盡藏施的意義,如《像法決疑經》強調集體布施的功德說(大正85‧1336b)︰「若復有人,多饒財物,獨行布施,從生至老不如復有眾多人,不問貧富貴賤若道若俗,共相勸化,各出少財,聚集一處,隨宜布施貧窮、孤老、惡疾、重病困厄之人,其福甚大。」三階教即依此主張個人的一善一行必須融化於「無盡藏行」,才能獲得更大的福德(信行《大乘法界無盡藏法釋》)。

三階教的社會活動,即依著這樣的理論設立無盡藏院,作為實行普施的中心。韋述《化度寺無盡藏院》說︰「寺內有無盡藏院,即信行所立。京城施捨,後漸崇盛。貞觀(627~649)後,錢帛金繡,積聚不可勝計。常使各僧監藏,供天下伽藍修理。燕涼蜀趙,咸來取給。(中略)武太后移此藏於東都福先寺,天下物資,遂不復集,乃還移舊所。」(《兩京新記》卷三)又,《太平廣記》卷四九三載︰「其無盡藏財分為三分︰一分供養天下伽藍增修之備,一分以施天下飢餒悲田之苦,一分以充供養無礙(齋僧)。」據此可知以長安為中心的化度寺無盡藏施捨範圍,東至河北、河南,西至甘肅、四川。其施捨對象則兼悲田與敬田。

其次,三階教的七階禮懺,由信行編出有《七階佛名》作為日常禮佛懺悔的儀式。據敦煌發現的幾個寫本《七階佛名》,或稱《禮佛懺悔文》,或稱《晝夜六時發願法》,內容次序雖有不同,但都是三階教徒持誦的課本。《七階佛名》的禮誦次序是︰敬禮常住三寶、嘆佛功德、普光佛等五十三佛、釋迦佛等三十五佛、寶集佛等二十五佛、懺悔文、梵唄文、說偈文、三歸依文、無常偈等。這一系列的宗教儀式,成為後世中國僧侶晚課及「打普佛」等的母本。

三階教禮懺的方式,更具體規定於《晝夜六時發願法》。其大綱是︰「晝三夜三,各嚴香花,入塔觀像、供養、行道、禮佛。平旦及午時,並別唱(稱名)五十三佛,餘階總唱(五十三佛以外佛號概括唱念)。日暮初夜,並別唱三十五佛,餘階總唱。半夜後夜,並別唱二十五佛,餘階總唱。觀此七階佛如在目前,思惟如來所有功德,應作如是懺悔。」這些儀式也或多或少地為後世所繼承。

三階教徒還盛行一種集體的林葬(捨血肉身,收骨起塔)。如信行寂後,即依此項葬法,起塔於終南山鵄鳴埠(一稱楩梓谷)。其後信行的弟子本濟、慧了、僧海、道安、裴玄證以及尚直(《金石續篇》卷六〈尚直磚墳銘〉)、管真(《陶齋藏石記》卷十九〈管真墓志〉)、管均(《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三十九〈管均墓志〉)等,也都依林葬法,陪葬於終南山信行的塔側。後來陪葬的墓塔漸多,到了唐代中期,遂建百塔寺,成為三階教徒的聖地。到了開元年間(713~741)三階教徒又漸實行火葬,如淨域寺法藏寂於開元二年(714),門人即於終南山積著香薪,燃諸花疊,收其舍利,建塔於信行塔右(〈淨域寺法藏禪師塔銘〉)。

三階教籍以類聚經文為主。故一部《三階佛法》可說是《涅槃經》、《十輪經》、《大集經》等經文的叢鈔。但其缺點是書題不一,分科繁雜,文句晦澀,解義紛亂。因此常受佛教其他派別所指摘。從《歷代三寶紀》、《大唐內典錄》以來,皆列載其書,惟《大周刊定眾經目錄》斷它為偽書,《開元釋教錄》繼之,列入於「偽妄亂真部」內。後來《貞元錄》雖一度把它重編於正統目錄,但已難改變它為偽書的定評了。因此諸經錄所著錄的三階教籍,早已全部失傳。只有窺基《西方要決》、懷感《釋淨土群疑論》、智儼《華嚴孔目章》、《華嚴五十要問答》、賢首《華嚴五教章》、善道《念佛鏡》等,為了批判三階教義而傳下它的片段文義,略可窺其大綱。

據矢吹慶輝所說,在日本奈良正倉院文書中,有天平十九年(747)所寫《明三階教佛法》二卷、《略明法界眾生根機淺深法》一卷等。可知三階教籍在第八世紀時曾經傳入日本。又十一世紀末,高麗‧義天(﹖~1101)所撰《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三著錄有《入道出世要法》二卷、《三階集錄》四卷,載明係信行所述。十三世紀時,日僧道忠(﹖~1281)撰《釋淨土群疑論探要記》,其中(卷六至卷八)廣引信行《三階佛法》及三階教僧神昉《十輪經鈔》之文,都是研究三階教義的重要資料。由此可知三階教雖在宋初已漸絕響,而三階著述卻流傳於海外。

現存敦煌發現的三階教籍殘卷,有《信行遺文》、《三階佛法》四卷、《三階佛法密記》卷上、《對根起行法》、《無盡藏法略說》、《大乘法界無盡藏法釋》、《七階佛名經》、《信行口集真如實觀起序》卷一、《普法四佛》、《如來身藏論》等,還有目錄類的《人集錄都目》、《龍錄內無名經論律》和偽經《示所犯者瑜伽法鏡經》等。

信行的門下,著名弟子有淨名、僧邕等,相隨徒眾有三百餘人(裴玄證撰〈信行禪師銘塔碑〉)。這些徒眾都相隨信行二十多年,是三階教團的核心人物。淨名的事蹟未見記載。僧邕傳記,見於《續高僧傳》卷十九。該傳說他精通經論,嚴持戒法,曾隨信行入京,信行寂後,總領三階徒眾。信行塔銘的撰者裴玄證,也是信行弟子,信行的著述多由他筆記。因他晚年還俗,道宣僅於信行本傳末附記其人而已。此外,直接從信行受教的,還有西京慈門寺的本濟、光明寺的慧了、真寂寺的慧如、相州慈潤寺的靈琛,以及當時宰相高熲等。

本濟(562~615),曾從信行口傳三階教義,為五眾別部所崇敬,著有《十種不敢斟酌論》六卷。其弟善智,亦服膺信行,為入室弟子(《續高僧傳》卷十八〈本濟傳〉)。慧了(﹖~656)從信行受業,後得唐太宗禮遇,特命大臣肅瑀等和他談論佛法,是唐初一個博學的三階教僧(《金石續篇》卷五〈慧了法師塔銘〉)。慧如(﹖~618)師事信行,因坐禪有得,為徒眾所推敬(唐臨《冥報記》)。靈琛,為相州慈潤寺僧,似為信行初期弟子之一(《八瓊室金石補正》〈靈琛禪師灰身塔銘〉)。高熲(﹖~607)為隋代名臣,以平陳有功,進爵齊國公。他為宰相時,聞信行盛名,奏請至京,捨宅為真寂寺,以奉信行(唐臨《冥報記》)。此外,如武周時代(690~705)監督無盡藏的法藏、中宗景龍時代(707~709)偽造《瑜伽法鏡經》的師利、德宗貞元時代(785~804)編纂《三階集錄》的化度寺僧善才,及見於金石記載的薦福寺大德坤(《金石萃編》卷六十六〈湛大師經幢〉)等,都是三階門徒的代表人物。(林子青)

〔參考資料〕 《淨名玄論》卷一;《續高僧傳》卷十六;《大唐內典錄》卷十;《華嚴五十要答》卷下;《華嚴經孔目章》卷二;《釋淨土群疑錄》卷四;《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十;矢吹慶輝《三階教の研究》;塚本善隆《中國中世佛教史論考》;道端良秀《中國佛教通史》。


八思巴

元代西藏薩嘉派佛教的第五代祖師,曾任元世祖忽必烈的帝師。他是中國西藏薩嘉人,他的家族在歷史上從寶王建薩嘉寺後叫「薩嘉」。此後,這個家族的名聲遍傳各地。

八思巴生於西元1235年。據說三歲時,便能講喜金剛修法,措辭流暢,聽眾嘆為稀有,因此大家就稱他為八思巴(聖者)。四歲隨薩嘉班底達赴阿里的吉莊帕巴瓦底寺。九歲講《喜金剛本續》,名聲大著。十歲在拉薩大昭寺釋迦佛像前受沙彌戒,並從傑隆堪布聽受三百學處。後來忽必烈慕薩嘉班底達的名聲,通過西涼廓丹汗來邀請,八思巴及其弟金剛手隨侍前往。十七歲在蒙古地區從薩嘉班底達廣聞顯密之學,深得班底達嘉許,授予釋迦金像和經鉢,舉行教主傳法典禮,並將所有徒眾托他攝受。班底達付法事畢即逝世。以後經廓丹汗的介紹,八思巴十九歲往晤忽必烈於潛邸,為忽必烈夫婦等二十五人傳喜金剛四種灌頂。忽必烈感彼法恩,遂將西藏十三萬戶(前藏、後藏各六萬戶、延卓一萬戶)作為求密法的供養。此後七十多年間,薩嘉派執掌了西藏的政教全權。當時,他的一個好友西藏大學者奈塘正理劍對此表示不滿,寄詩譏諷他︰「嘎廈烏雲障佛教,國王奪去眾生樂。濁世沙門貪富貴,不悟此理非聖人。」讀後,他亦作詩回答︰「教有盛衰佛明訓,有情安樂係自業。隨類被機施教化,不解此理非學者。」那時,忽必烈對八思巴崇奉備至,打算下令使西藏各派教徒一律改從薩嘉。八思巴加以諫阻,認為應該諭示各派依照自宗傳承清淨修學。二十一歲在蒙藏民族聚居區的交界處從聶塘的名稱獅子受具足戒。

忽必烈即位為元世祖。中統元年(1260)尊八思巴為國師,授以玉印,任中原法王,統天下教門。中統四年(1263),八思巴辭元帝西歸,不滿一月,又被召還。

至元年間,奉詔制蒙古字。即後世所傳的八思巴文。這是一種拼音文字,但在形式上也可以寫成大致的方塊形,書寫格式一般是從右到左,直行。制成之後,元朝廷曾借政治力量大力推行。有這種文字的錢幣、碑刻、印刷品等文物,有不少流傳到今日。

三十三歲再應元帝迎聘,率領司膳、司寢等十三司的貴族組織盛裝出發,抵達北京,先以法供養,後以財布施,共計銀兩千錠,彩緞六千匹。灌頂時,元帝以西藏三部及一部漢族地區作供養,並獻六角水晶章及冊文,頒給帝師的封號。以後曾和許多漢族、印度學者校對佛經,深獲元帝崇敬。

四十三歲由世祖作施主,集七萬康藏僧眾,在後藏的曲彌仁摩寺舉行有名的法輪泉法會。至元十七年(1280)十一月二十二日,八思巴圓寂,享年四十六歲。元帝為建大窣堵波於京師。並諡為「皇天之下一人之上開教宣文輔治大聖至德普覺真智佑國如意大寶法王西天佛子大元帝師」的稱號。

他去世之後,元朝廷仍然念念不忘。仁宗延祐五年(1318)建帝師八思巴殿於大興教寺,給鈔萬錠。延祐七年(1320)詔各郡建帝師殿。英宗初即位,亦詔各郡建帝師八思巴殿,其制視孔子廟有加。英宗至治三年(1323)建八思巴帝師寺於上都。泰定帝元年(13 24)圖繪八思巴像十一幅,頒行各省,使據以塑像奉祀。元朝德煇重編的《百丈清規》裡載有八思巴涅槃日的法會儀式和誦文。

現在漢文大藏中保存八思巴的著述三種︰

(1)《彰所知論》,係應真金太子 啟請而造,主要依據《起世》、《俱舍》等經論而寫成。(2)《根本說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圓羯磨儀範》。(3)《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蒭習學略法》。第三種並曾譯為維吾爾文字。

八思巴的弟子很多,為漢族人士所習知的是沙羅巴。沙羅巴(1259~1314),西域積寧人,幼時即依八思巴剃染,習諸部灌頂法。又從其他上師廣學顯密諸法。善吐番語,兼解諸國文字。世祖命譯漢地未備的經典,所譯現存於大藏的有《藥師琉璃光王七佛本願功德經念誦儀軌》、《藥師琉璃光王七佛本願功德經念誦儀軌供養法》等。辭旨明晰,特賜「大辯廣智」之號。為了革除當時佛教的流弊,世祖特授他為江浙等處釋教都總統,後改統福廣。又以皇太子令召回燕京,拜兄大夫司徒,皇太子及諸王嘗從問法要,皇帝命他住在燕京的慶壽寺。延祐元年十月五日示寂。

此外,尼泊爾的雕塑師阿尼哥,是經八思巴的勸導而從之祝髮受具的。並由八思巴把他帶到北京,中國的雕塑藝術很受他的影響。北京妙應寺白塔,是他設計並指揮建造的。 (喜饒嘉措)

◎附︰《元史》卷二○二〈八思巴傳〉

帝師八思巴者,土番薩斯迦人,族款氏也。相傳自其祖朶栗赤,以其法佐國主霸西海者十餘世。八思巴生七歲,誦經數十萬言,能約通其大義,國人號之聖童,故名曰八思巴。少長,學富五明,故又稱曰班彌怛。歲癸丑,年十有五,謁世祖于潛邸,與語大悅,日見親禮。

中統元年,世祖即位,尊為國師,授以玉印。命製蒙古新字,字成上之。其字僅千餘,其母凡四十有一。其相關紐而成字者,則有韻關之法,其以二合三合四合而成字者,則有語韻之法;而大要則以諧聲為宗也。至元六年,詔頒行於天下。詔曰︰
「朕惟字以書言,言以紀事,此古今之通制。我國家肇基朔方,俗尚簡古,未遑制作,凡施用文字,因用漢楷及畏吾字,以達本朝之言。考諸遼、金,以及遐方諸國,例各有字,今文治寖興,而字書有闕,於一代制度,實為未備。故特命國師八思巴創為蒙古新字,譯寫一切文字,期於順言達事而已。自今以往,凡有璽書頒降者,並用蒙古新字,仍各以其國字副之。」

遂升號八思巴曰「大寶法王」,更賜玉印。十一年,請告西還,留之不可,乃以其弟亦憐真嗣焉。十六年,八思巴卒,訃聞,賻贈有加,賜號「皇天之下一人之上(開教)宣文輔治大聖至德普覺真智佑國如意大寶法王西天佛子大元帝師」。至治間,特詔郡縣建廟通祀。泰定元年,又以繪像十一,頒各行省,為之塑像云。

〔參考資料〕 《佛祖統紀》卷四十八;《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卷二十一;《釋鑑稽古略續集》卷一;《藏傳佛教藝術》;王輔仁《西藏佛教史略》;《中國佛教史論集》五、《漢藏佛教關係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14}、{79})。


大昭寺

西藏佛教名剎。位於西藏拉薩巿中心。又作大招寺、大召寺、珠甘寺、伊克招、[老/木]郎。創建於七世紀藏王松贊干布時代(相當於唐高宗時期),與小昭寺同為西藏最古老的寺院。

西藏在唐代稱為「吐蕃」。唐太宗貞觀年間(627~649),吐蕃王松贊干布向中國求婚,唐以文成公主許之;文成公主許嫁時,年方十六,為一虔誠佛教徒,隨行攜有釋迦牟尼佛像,及經典多卷。在此之前,松贊干布亦曾征服尼泊爾王國,並娶尼泊爾公主尺尊(Bhṛkuti)為妃,公主也信佛,亦攜有佛像入藏。松贊干布目睹大唐文物制度,風采粲然,加上兩位后妃的影響,乃大力推行佛教,並創立文字,制定十善、十六要律的民眾法則。至此,西藏進入文明時期。松贊干布的文治武功,受到全藏人民的尊崇,因此後人視其為阿彌陀佛或觀音菩薩的化身;二位公主也被視為佛母化身︰文成公主是綠度母化身,尼泊爾公主為白度母化身。

關於此寺的建立,諸說紛紜。一說松贊干布為安置兩位公主所攜的佛像與經典而建;或說松贊干布為尼泊爾公主而造;又有說係後人為追念松贊干布及文成公主而立。寺名最初為「惹剎」,後改稱「珠拉康」(經堂),又稱「覺拉康」(佛堂)。似乎到清代乾隆時始改稱大昭寺(藏史《賢者喜宴》謂「白哈爾」即大昭寺之古稱)。

全寺座東向西,建築面積二萬五千平方公尺,約為小昭寺的三倍,樓高四層,上有金殿五座。因是吐蕃王朝興盛期所建,因此大量引進唐朝及西域諸國的建築藝術。主殿採用唐代漢式樑架、斗拱、藻井等建築形式,樑、柱及門框則佈滿飛天、人物等具有濃郁唐風的浮雕。金頂和斗拱亦是典型的漢式構造,不同的是以鎏金銅瓦代替琉璃瓦。加上金頂上的鎏金法輪、臥鹿、法幢、寶瓶等,充分發揮漢族傳入的鎏金術,使整座寺院顯得金碧輝煌,巍峨壯麗。同時,內廊檐部成排帶有西域特色的伏獸和人面獅身承椽,更使寺院的藝術形式豐富多彩。由此可見,大昭寺不僅是藏族建築藝術的精華,也是古代中國各族人民藝術交融的典範。

寺內中殿供奉文成公主帶來的釋迦牟尼銅佛。這尊佛像原本安放在小昭寺,但松贊干布去世後,苯教勢力抬頭,佛教徒為保護佛像而將它埋入地下,待唐‧金城公主入藏時才將它請回大昭寺供奉。尼泊爾公主供奉於大昭寺的阿閦佛像,其後則被移至小昭寺。此外,又有傳說是後代中國軍襲擊拉薩時,西藏人為保護釋尊像,故意調換的。佛像裝飾極其精美,鑲滿各種寶石,其佛冠和披肩是格魯派祖宗喀巴所獻;法衣、佛燈等是歷代帝王所獻。此外,配殿有文成公主使用過的器物、「文成公主入藏聯姻圖」及「大昭寺修建圖」等壁畫,都是大昭寺著名的珍藏。

殿門外,有唐番會盟碑。此碑立於長慶三年(823),又稱長慶盟碑,由於年代久遠,字跡模糊,但隱約可見大臣、太宰、尚書及牛僧孺等字。碑側有古柳兩株,老幹盤屈,相傳為文成公主所植。

現今的大昭寺,並非原樣。因為十七世紀時曾經重建,此後又歷經數次整修。十三世達賴喇嘛時更是大興土木,彩飾欄杆殿宇,始完成今日之規模。又,達賴五世撰有《大昭寺志》一書。是書成書於清‧順治元年(1644),係記述大昭寺歷史諸書中較為完備之一種。

〔參考資料〕 索南堅贊《西藏王統記》第六章。


世界救世教

日本新興宗教。係岡田茂吉(1882~1955)所創立。屬於大本教系。原稱日本觀音教團、世界彌賽亞教。

岡田因自幼體弱多病,致青年時期即熱衷民間療法。1928年成為大本教布教師,未久接受神示,而於1934年開始推行「岡田式神靈指壓療法」,並創立「大日本觀音會」。以大光明真神為宇宙的主神,聲稱由他的手所放射出的觀音力可治療一切疾病。其後信徒日增。然因違反醫師法,故屢遭檢舉,遂於1936年改稱「大日本健康協會」。戰後,岡田復於1947年重建「大日本觀音教團」於熱海。提倡不用化學肥料及農藥的農作物栽培法。1950年合併弟子所設立「五六七教」等相關教團為「世界彌賽亞教」(即世界救世教)。

岡田被信徒稱為「御光樣」與「明主」(彌賽亞)。他認為,人間之苦在於病、貧、爭,以及由病貧爭所引發的其他災難。每一個人都應該做活的神(即救世主),以共同建設一個沒有病貧爭的地上天國。為此,岡田在箱根建設「神仙鄉」,在熱海桃山建「瑞雲鄉」,在京都嵯峨造「平安鄉」,以為地上天國的模型。更於1952年、1957年分別設立箱根美術館、熱海美術館(1983年改稱MOA美術館)。

岡田逝世後,其妻岡田良子、女岡田齋依次繼任教主。現有教會五百餘所,本部設在靜岡縣熱海巿桃山町。該教自1962年起,開始在台灣傳教。1974年在台北成立「中華民國世界救世教」。

〔參考資料〕 藍吉富《二十世紀的中日佛教》;《新宗教事典》(弘文堂)。


元照

字湛然,俗姓唐,浙江餘杭人,是北宋時期弘傳律宗和淨土教的一位高僧。他幼時依錢塘祥符寺慧鑒律師為童行(沙彌候補者),治平二年(1065)遇度僧考試,因通誦《妙法蓮華經》得度,時年十八。熙寧元年(1068)和同學擇瑛從神悟處謙(1011~1075)習天台教觀,同時博究諸宗,而以戒律為主。後覽天台《淨土十疑論》,始歸心淨土法門。並依善導之說一意專持阿彌陀佛名號,發願領眾同修念佛,更編成《淨業禮懺儀》(今佚),以自修持。又因神悟勸令「闡明法華宗旨,以弘四分戒律」,於是歷遊溫、台二州,從事參學。元豐元年(1078),他從廣慈慧才受菩薩戒於西湖雷峰。此後,博究南山一宗律學,搜集道宣著作,撰《南山律師撰集錄》。常布衣持鉢,乞食於巿。後住靈芝崇福寺從事著述。

元豐八年(1085)十二月,高麗僧統義天(﹖~1101)率弟子眾來求法,主客(接待外賓官名)學士楊傑陪伴到杭州,曾至西湖靈芝寺謁請元照開示律儀,時元照正講《四分律刪補羯磨疏》,即為演說律宗綱要並授菩薩戒,義天並請得元照所著書攜歸高麗雕板流通。

其後,元照鑒於當時禪僧輕視戒律和念佛,乃於紹聖三年(1096)翻刻唐《慈愍三藏文集》(即慧日著《往生淨土集》),倡導依經律修持,因此引起僧眾的攻擊,並被控偽造《慈愍文集》。元照乃上書敘明顛末,並檢附古本為證,其事始寢。

紹聖五年(1098)二月,元照於明州(今浙江寧波)開元寺,建築戒壇依律傳戒。政和六年(1116)九月一日圓寂,年六十九,葬於靈芝寺西北隅。南宋高宗紹興十一年(1141),諡號「大智律師」,一般稱為靈芝律師。

元照的思想,主張戒律和淨土並重。他常對門徒說︰「生弘律範,死歸安養,平生所得,唯此法門。」又說︰「化當世無如講說,垂將來莫若著書。」因此他出家後數十年間,以奉持戒律,專修淨土自行;以聚徒講學,弘法著書,並詳究律宗傳承,楷定南山九祖,後世稱為律宗中興的大師。

元照力說比丘持淨戒的必要。他說︰「出家之人,若禪若教,以至房居,所習雖殊,未有不登壇受戒者。世多偏學,見學律者薄為小乘,見持戒者斥為執相;而不觀己身削髮染衣,復不思自心登壇納具。且受而不持,雖受何益﹖」元照認為入道歸心,須有始有終。有始即須受戒,專志奉持,一切時中,不可暫忘。有終謂歸心淨土,決誓往生。他的往生觀,又屬於他力本願的範疇。他說末法之時,自無道力,唯淨土法門是修行徑路。因此門全假他力,即彌陀世尊本誓願力,光明攝取之力,但具信願行三法,即得往生。

元照以二種教觀,判別釋迦一代佛教,以求在娑婆世界入聖得果的教法,為娑婆入道教觀;以修行往生淨土的教法,為淨土往生教觀。此土入聖的教觀,有大小偏圓之殊;淨土往生的教觀,則是圓頓純一大乘。元照的弟子戒度評價這二教觀說︰「約娑婆、淨土二土,分別教觀之純雜,為前古所未聞」(《觀無量壽經義疏正觀記》)。元照以為娑婆入道,以觀心為主;淨土往生,以觀佛為要。他在《觀經義疏》,盛倡觀佛之法;後來在《阿彌陀經義疏》,一轉而高揚執持名號的功德。他勸不能觀佛者,可依稱名之法而往生。元照又因得襄陽龍興寺石刻《阿彌陀經》拓本,有「專持名號即是多善根」之語,遂依之以稱名為首要,布施、造寺等一切福業次之。由於稱名善根故,即能滅罪往生(戒度《阿彌陀經疏聞持記》)。

元照又唱律、禪、教三學一源之說。他說︰「律,佛所制也;教,佛所說也;禪,佛所示也。」這是遠承慈愍慧日的思想而來的。他又說︰律非學無以自明,教非學無以自辨,禪非學無以自悟。故律、教、禪,同出而異名,即同出於一心,主張無分別地加以修學。顯見他對律教禪三學的調和主張。

元照倡導律、淨二學相結合,並著書、造像、講學、傳戒,從事於多方面的弘法活動,在當時享有很高的聲望。蘇東坡即受其影響為母和妻的冥福而畫彌陀佛像供養於佛寺中。元照在傳戒方面,撰有《受戒方便》、《授大乘菩薩戒儀》、《剃髮儀式》等文(俱見《芝苑遺編》卷中),是今日研究北宋時代傳戒儀式的重要史料。他說︰三藏三學,以戒律為首,但受戒的人心有明昧,對於初受戒時未發大心的人,佛開重增(一作重受或增受)一法,是名增戒。他的弟子中如宗利和思敏,就是依律增受戒法的,其一生為人增授戒法達六十餘會。但有些同道以他為矯異駭眾,故尋短失,以致鬥訟,幾欲置之於獄。因而他在推行增戒中也受到不少挫折。

律宗傳至宋代,以南山道宣一系為盛。但南山律宗祖承,歷代取捨不一,元照乃作《南山律宗祖承圖錄》,楷定南山九祖。他認為南山道宣傳承出於智首,智首以上,為法聰、道復、慧光、道雲、道洪相承。法聰初傳四分,其本則承受於曇摩迦羅(法時),而宗於曇無德(法正)部。故元照以四分開宗為始,斷自曇無德,而下至於南山(道宣),躡迹傳通共九人。宋‧志磐《佛祖統紀》卷二十九依之,作為南山律宗傳承,後附允堪和元照二人略傳。清初福聚著《南山宗統》,即依元照所立九祖次第,於道宣下續文綱、滿意、大亮、量一、辯一、道澄、澄楚、允堪至靈芝元照,定為中國律宗十六祖。

元照的著述,在律學方面有解釋南山三大部的《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十二卷、《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二十二卷、《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十一卷。淨土方面有《觀無量壽佛經義疏》(對天台、善導等所著《觀經疏》舊疏,稱為新疏)三卷、《阿彌陀經義疏》一卷。雜著《芝園集》二卷、《補續芝園集》一卷、《芝苑遺編》三卷。他又撰《法住記》(釋《遺教經論》)、《報恩記》(釋《盂蘭盆經疏》)、《應法記》(釋道宣《釋門章服儀》)、《佛制比丘六物圖》、《道具賦》(三衣、鉢、坐具、漉水囊)等各一卷,並刪定《比丘尼戒本》,共計著書百餘卷。道宣所著《行事鈔》,自唐至宋,解者六十餘家,而以允堪的《會正記》和元照的《資持記》二書最負盛名。允堪於慶曆間(1041~1048)主錢塘西湖菩提寺(即後之昭慶寺),撰《會正記》,以釋南山的《行事鈔》。後來元照律師出,因爭論繞佛左右、衣制短長等,遂別撰《資持記》。於是《會正》、《資持》,遂分二家(《佛祖統紀》卷二十九)。當時律宗學者稱之為會正派和資持派;但後代學者專弘《資持記》,推為南山律宗正統,允堪《會正記》遂不流傳。

元照的及門弟子見於史傳的有用欽、戒度、行詵、慧亨、道言、宗利、思敏等,而傳持他的律宗法脈的為智交。

用欽,從元照學律,並專修淨業。著有《白蓮記》四卷釋元照《觀經疏》,《超玄記》一卷釋《阿彌陀經疏》。

戒度,號拙庵,居四明龍山。學《四分律》,晚年專修淨業,撰《正觀記》三卷釋元照《觀經疏》,《無量壽佛贊注》一卷釋《無量壽佛贊》等。當時山家學匠草庵道因,見元照的《觀經疏》中有排斥知禮的「約心觀佛之說」,作《輔正解》一卷破之。戒度因撰《觀經扶新論》一卷反破,大張元照之說。淳熙四年(1177)又作《和陶淵明歸去來辭》一篇,以見歸心淨土之志。

行詵、慧亨、道言、宗利、思敏也都修習念佛法門。

智交的事蹟不詳。他的門下出惟一,惟一門下出法政,法政門下出如庵了宏和石鼓法久,了宏門下出鐵翁守一,法久門下出上翁妙蓮。這些人到南宋時還傳持著元照的律系。鐵翁守一著有《律宗會元》、《終南家業》;上翁妙蓮著有《蓬折直辨》和《蓬折箴》各二卷,都是有關律學的著作。

南宋‧慶元五年(1199),日僧俊芿(1166~1227)入宋,於四明景福寺,師事了宏三年,專修律學,於大小部文,悉皆通達。不久,淨業(1187~1259)繼之,於嘉定七年(1214)、紹定六年(1233)兩度入宋,從守一增受戒法,並究律藏,守一為撰《重受戒文》示之(《終南家業》卷中)。後來,真照又入宋,於開慶元年(1259)從妙蓮和其門人行居傳受戒法。俊芿回國時,請回許多律宗典籍和南山、靈芝真影各一幅,於日本京都大弘律法,成為日本律宗泉涌寺派的開祖。淨業等亦於京都戒光寺、西林寺、東林寺等廣說戒法,盛傳元照一系的律學(望月信亨《支那淨土教理史》第二十九章)。(林子青)

〔參考資料〕 《佛祖統紀》卷二十九、卷四十八;《佛祖歷代通載》卷十九;《釋氏稽古略》卷四;忽滑谷快天《禪學思想史》下卷第四編。


山岡鐵舟

日本明治前期的政治家。名高步,字曠野,號鐵舟,通稱鐵太郎。曾入千葉周門下習劍道,自創無刀流一派,並設春風館授徒,名噪一時。明治二年(1869)任職於新政府,歷任靜岡縣權大參事、茨城縣參事、宮內小輔。明治十九年受賜子爵。二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病逝,享年五十三。

鐵舟早期隨長德寺願翁、龍澤寺是定參禪,後歷參相國寺荻野獨園、天龍寺滴水宜牧、圓覺寺今北洪川,曾受滴水的印可。氏深究劍禪一致的妙旨,為釋雲照十善會的外護,又與鳥尾得庵、川合清丸等人於明治二十一年成立日本國教大道社,推行神道、儒教、佛教三教一致的運動。且分別在東京谷、駿河創建全生庵、鐵舟寺,對一般參禪人士影響甚鉅。有《鐵舟和尚行業記》、《鐵舟言行錄》等著作行世。

〔參考資料〕 《近世禪林僧寶傳》卷下。


木食遊行僧

日本佛教用語。主要指江戶時代,斷除火食與肉食,而周遊各國修行的民間佛教徒。又稱木食僧、木食上人。所謂木食,是斷五穀,常食果實。此類僧眾一方面巡行諸國,勸導民眾念佛,或加持祈禱,一方面雕刻特殊的木雕佛。其所行與山岳信仰的關係頗深。

始祖是獲得豐臣秀吉崇信的真言宗僧木食應其,但給予江戶時代之木食僧深遠影響者,卻是與應其大致同時代的彈誓。彈誓為修苦行的念佛高僧,曾將以鎌刀雕成的阿彌陀像(即鎌佛)施捨民眾。其法流中,有但唱、長音、晴眼、音阿、山居等木食僧,皆擅佛像雕刻。而以雕微笑佛聞名的木食行道,亦曾受彈誓及所屬法流的影響。

此派之中,較負盛名的有圓空、白道、德本、觀正等人。此外,也有許多無名木食僧存在。彼等超越既成教團的界限,遊行各地,推行與民眾生活緊密相連的宗教活動,以期吸引眾人信仰。


印度

佛教的發源地。為位於亞洲大陸中央南方的大半島名。又稱身毒、申毒、天竺、天篤、乾篤、賢豆、身豆、天豆、度、印土、印第亞、印持伽羅、印特伽、印特羅、因陀羅婆他𨚗、阿離耶提舍、末睇提捨、婆羅門國、沐胥、榜葛剌等。

關於印度的名稱由來、地理位置及歷史文化分述如下︰

〔名稱由來〕 有關印度的名稱,諸說紛紜,《史記》〈大宛列傳〉卷六十三載為「身毒」,《後漢書》〈西域傳〉卷七十八載為「天竺」。魏晉以來的佛典多用「天竺」之名,唐代以後則改稱「印度」。其起源有數說︰

(1)《大唐西域記》卷二、《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二(中)、《希麟音義》卷二、卷三謂「印度」之稱起源於月。

(2)或謂由信度河(Sindhu)而得名。Sin-dhu原為「川」義,太古時代,雅利安民族移居此流域,遂定為河名。後因波斯人、希臘人訛傳,而稱印度(Indu)。

(3)《續高僧傳》卷二〈闍那崛多傳〉、《玄應音義》卷二、卷十八、卷二十四等認為係源於因陀羅(Indra)。

〔地理位置〕 印度半島狀如三角,介於孟加拉灣和阿拉伯海之間。北有喜馬拉雅山與西藏為界,西北有蘇里曼(Suleiman)、基爾達(Kirthar)等山與亞洲大陸毗連。地形北廣南狹。中有呈東西走向的文底耶(Vindhya)山脈相隔,北為印度河、恆河、雅魯藏布江所匯聚而成的印度平原。雖西有沙漠,但土壤可謂肥沃。其中,恆河流域是全印度最熱的地區,雅魯藏布江下游則是世界雨量最多之處。南與西高止(W. Ghats)山、東高止(E.Ghats)山形成德干高原。此高原標高二千至三千呎,有哥達維利(Godavari)、基斯特那(Kistna)等河流經其境。半島東南有錫蘭島。中古時,印度分為東、西、南、北、中五區,稱為五天竺、五印度、五天、五竺或五印。

〔歷史文化〕 西元前2500年印度河文明興起。農業、畜牧業、手工業與棉織業蓬勃發展。並已有具水利灌溉、公共浴室、排水系統、計劃街道等現代設計觀念的城巿。發掘自西元1921至1922年的莫汗佐達羅(Mohenjo-daro)與哈拉巴(Harappa)二古都即是此期的代表。後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征服原住民達羅毗荼人(Dravidians,非洲黑人與蒙古人的混合種),逐漸建立社會組織。而形成︰婆羅門(Brahmans,祭司)、剎帝利(Kshat-riyas,王侯、武士)、吠舍(Vaisyas,農人、商人)、首陀羅(Sudra,奴隸)四種姓,以及不屬四種姓的賤民,而成為奴隸制國家。由於雅利安人信奉自然,認為自然是神聖的而且有多種生靈,因此崇拜多神的婆羅門教乃漸盛行。其聖典《梨俱吠陀》、《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闥婆吠陀》、《梵書》、《奧義書》等亦相繼完成。

西元前六世紀左右,釋迦牟尼創立佛教,大雄創耆那教,以革新婆羅門教的腐敗。此時印度分裂成十六大國,其中以斳鏽劂P摩揭陀二國最為有名。爾後,中印度塞蘇那格(Śaiśunāga)王朝阿闍世王統治摩揭陀國,控制恒河谷地,雄霸中央,佛教受其保護,乃廣行於全印度。繼之而起者為難陀(Nanda)王朝。在此王朝期間,希臘馬其頓國王亞歷山大大帝入侵印度,佔有印度河上游。難陀族青年旃陀羅笈多(Candragupta)王遂趁此動亂,平定北印度,並以摩揭陀國華氏城(Pāṭali-putra)為都,建立孔雀王朝(Maurya)。從此希臘、印度間之交通大開,文化融合,而產生所謂「希臘印度式藝術」。至其孫阿育王即位,崇信佛教,致力護法,更派遣傳教師往各國弘法,因而形成佛教的盛世。其後續有熏伽(Sunga)王朝、康瓦(Kanva)王朝、薩哈(Sāh)王朝先後興起。

西元三百年左右,笈多(Gupta)王朝成立。此時文學、藝術、科學、建築等均十分發達。其時,融合婆羅門教及民間信仰的印度教再度凌駕佛教,是為印度古典文化的黃金時代。在笈多王朝末期,小邦林立,其中之一邦建立戒日王朝。西元606年,戒日王即位,統一北印度,推行佛教保護政策。唐僧玄奘西遊印度時,即為此王在位之時。

南印度於西元前220年左右,有案達羅(Andhrabhṛtya)王朝崛起。至西元三百餘年,國勢仍盛。此時婆羅門教勢力逐漸恢復,與佛教形成對峙局面,且二教有互相汲取教義的傾向。另一方面,於西元前一百餘年入侵西北印度的月氏族,開啟新婆羅門教(即印度教)勃興的契機。而佛教亦產生大乘思想,提倡高深的教理。其後印度教漸趨興盛,佛教則逐漸式微。

從西元1001年回教王馬穆德(Mahmud)侵入印度。至1526年蒙兀兒(Mogul)帝國建立,乃形成印度史上的回教時代。在此期間印度教與佛教的寺院、聖地及僧尼,均遭嚴重破壞和虐殺,導致二教的滅亡。十七世紀,印度又成為英、荷、法、丹麥等國海外殖民的爭逐地。1600年,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逐漸取得控制權。1858年,為英國政府直接管轄。此時印度民族主義已蓬勃蔓延。二次大戰後,因甘地所倡「不合作運動」蔚成風潮,乃於1947年八月獨立。同年分裂為印度共和國與巴基斯坦回教國。1972年一月,東巴基斯坦獨立,成為孟加拉人民共和國。

◎附一︰高楠順次郎、木村泰賢著‧高觀廬譯《印度哲學宗教史》〈總敘〉第一節(摘錄)

印度之國土,乃印度人文發展之舞臺也。印度國土之形狀,通例雖視為三角形,實際則為不正四角形。蓋其大體之輪廓,西北方以斯利曼連峰,鄰於阿富汗斯坦及俾路芝斯坦,東北方以雪山系接於西藏,西南可望阿剌伯海,東南可望孟加拉灣。以此境線相圍而成全土,故四方皆以山海圍之,與他國全然隔絕。此種狀態,在理解印度文明上,實為要點。(中略)多伊森氏(Paul Deussen)由文明史上之見地,曾用一種有趣味之方法,將此不正四角形之國土,分別研究︰先由注入阿剌伯海之印度河河口為起點,向注入孟加拉灣之恆河河口,畫一直線,則此線為不正四角形之對角線,而分為南北兩三角形。即北方為痕都斯坦(Hindustan)平原地方,南方為由德干(Dekhan)高原至科末林岬之半島地方。

再在上方三角形中,以興都克什山(Hindukush)為頂點,向其底邊畫一垂線,此垂線遂貫通馬爾斯他拿(Marusthala)沙漠;此沙漠之西方,為五河地方(Pañjāb ,般遮布),東方為恆河平原地方,遂作成東西兩三角形;於是全印度之形,遂分為三個三角形。

第一、為以西方印度河為中心之五河地方,第二、為東南恆河平原地方,第三、為頻闍耶山(Vindhya)以南之半島地方,此乃印度文明發達之三大中心地。印度文明,初興起於五河地方,東漸而移入恆河地方達於全盛,終乃由半島地方移殖於錫蘭(Ceylon)島。

今試就此三地方略述文明曳z的特色。第一三角形地方,其邊疆雖亦有不毛之地,但印度河為最終之決口,眾流注之,故其地富於水利,土地肥沃,頗有適於農牧者。加之氣候溫和,不似寒帶熱帶之猛烈,此即雅利安民族所以由印度西北之狹路,侵入此地,定五河為永住地,藉天然之恩寵而勇以開拓其文明者也。

此地既名五河,則河川之多可知。河川中之主要者為印度河(Indus)。印度河發源於西藏,沿印度西境而走,兩岸汲引幾多河流,注入阿剌伯海,印度國名實由此河而來。蓋初次移住之民,感嘆水勢之雄大,汎稱之為「信度」(Sindhu,水或海之意),此後遂為此流域之慣稱,終乃為全印度之名稱。其所以讀為「印度」者,因Sindhu在古代波斯語中,讀如Hindhu,後更與希臘語化合而轉為Indu(印度)者也。

中國之「身毒」、「賢豆」、「印度」等譯音,蓋轉譯各方之音者。玄奘《西域記》謂Indu即月之意,義淨《南海寄歸傳》已指摘其為附會的俗說。印度人自身,實未嘗用此語為全印度之名,而以「馬拿他」(Bharata)或「閻浮提」(Jam bu-dvipa)之名表其全土。由此察之,「印度」之名,殆古代波斯人呼對岸地方之總名,其後希臘人襲用之,遂一般化者歟﹖

注入印度河之各支流中,有由阿富汗斯坦方面來者,其中主要者,為迦布爾河。有由本土方面來者,其數頗多,其中最著名者,即所謂五河也。「般遮布」之名亦由此而來,「般遮布」乃古代波斯語,為五(Panj)河(āb)之意,梵語通常稱為Pañca-nada(五河)。此河與古代文明,關係非常之深;《梨俱吠陀》,固不待言,希臘語中亦傳此名,今試由北向南次第數之,以與今名對照如左︰


┌───────────┬──────────┬───────┐
│梨俱吠陀名 │希臘名 │今名 │
├───────────┼──────────┼───────┤
│1.Vitasta │Hydaspes(Bidaspes) │Jhelum(Bihat) │
├───────────┼──────────┼───────┤
│2.Asikni(Candrabhaga) │Accsines │Chenab │
├───────────┼──────────┼───────┤
│3.Parusni(Iravati) │Hydrastes │Ravi │
├───────────┼──────────┼───────┤
│4.Vipasa │Hyphasis │Beas │
├───────────┼──────────┼───────┤
│5.Sutudri(Satadru) │Zadadres │Sutlej │
└───────────┴──────────┴───────┘


此外又有七河之名,其解說亦頗多,蓋五河之外,加阿富汗河(Kabūl)、印度河自身者。或謂云五云七,不必為定數之意,只可解作多數之意云。要之此地方之河川,關係於古代民族之生活,非常之大,與美索不達米亞之於巴比倫文明,尼羅河之於埃及文明,關係相同。此乃吾等所不可忽者也。

第二三角形地方,即東南地方;其種種方面,有與前述之地方異趣者。由氣候言之,南下則漸入熱帶地,炎熱漸烈。由地勢言之,除東北邊境之雪山外,地概開闊,沃野千里,然雖適於農作,而水旱時至,風景概簡單而無味。(中略)

此地方河川之最重要者,為兢伽河(Gaṅ-ga)即恆河也,其在文明史上的價值,殆勝於印度河。蓋恆河發源於雪山,注入孟加拉灣,途中集無數支流,兩岸開發廣大平原也。假令印度無恆河,恐婆羅門文明佛教文明皆無從發生。恆河支流之中最大者為閻牟那河(Yamu-na),其水量甚大,殆可謂為恆河之本流。此河上流與薩特雷治河(Sutlej)間之地域,即所謂拘羅地方(Kurukṣetra),實婆羅門文明之根源地也。婆羅門所謂中國(Madhyadeśa)者即此地,故又稱為婆羅門國(Brahmā-varta),或雅利安國(Aryāvarta)。恆河中流域有所謂摩迦陀地方,即佛教時代所謂中國(Madhyadeśa)之中心也。

第三三角形,即半島地方,概多山嶽,大部分為高原,只兩海岸地方有平地,因而在人文開發方面,概不適宜。但其間亦有適於構成有特色之文化者,不可忽視;蓋介在山嶽間諸民族,因交通不便,遂自行開發獨自之文咒也。且此地已入熱帶,隱遁山間者,採天然之果實,衣食無憂,為最適於靜思之地。故此地方開化雖遲,但其間實產生有特色之一般文化與偉大思想,此實印度文明史上之事實所明示者。

今欲敘述立此舞臺上產出文明之民族,先在種種形跡上觀之,似當太古時代,曾有數種民族,數次侵入印度;即如達羅維荼(Dravi-ḍa)人種、科羅利耶(Kalaria)人種,亦其一例也。此等人原皆劣等人種,但亦自有一種文明;其後受雅利安文化之影響,遂產出高尚而有特色之文化,故南印地方之文明,實可謂彼等所開創者。然無論如何立論,開發印度大文明者,實為雅利安人種。若稍極端以言之,印度文明,至少亦可謂當其初期全由雅利安(Arya)種族一手所開拓者。茲稍就其人種述之,雅利安人種何自來乎﹖據近時學者所想像,蓋在某時期,此人種原在中央亞細亞一地方,作團體生活;其後乘世界人種移動之風潮,乃分向東西移動。當西元前三四千年以前向歐亞之一團,更進而入歐洲,為大部分歐洲人祖先。其東向者為波斯人(伊蘭人種)、印度人(雅利安人種);其向東方之一團,復進向東南,越興都克什山西方之嶮,渡迦布爾河谷即開伯爾山隘(Khyberpass)之後,恐曾在阿富汗之哈拿富瓦底河(Harahvati)與五河之維他斯他河間,曾先停足;然此恐與宗教上之意見相違,故又想其曾分為二,一方再返於西,又南轉而在伊蘭(Iran)高原,開拓所謂波斯文明,成為伊蘭人種。一方益進向東南,以五河地方全部為舞臺而開拓文明,成為印度雅利安人種。

如是則印度雅利安人種,在入般遮布地方以前,其歷程中,當已經過印度、歐羅巴共住時代(略稱為印歐時代),印度、伊蘭共住時代(略稱為印伊時代)二時期矣。

◎附二︰高楠順次郎、木村泰賢著‧高觀廬譯《印度哲學宗教史》〈總敘〉第二節(摘錄)

印度文明之發達,可分為三期︰第一期為殖民於五河地方時代;第二期為移住恆河地方時代;第三期為開拓南隅時代,又為全印度時代。以下即順此次序,述其概況。(中略)

第三期 此時期,雅利安人種不獨占恆河一帶地域,更推廣至僻陬之地,雖高原濱海地方,殆亦有其人之足跡矣。此即雅利安民族文明,涉於印度全體之時期,其年代則自西元前五、六世紀始,以至於今。《羅摩耶那詩篇》(Rāmāyaṇa)中所傳歷史的事實,曾確示南進之初期狀態;大意謂阿尤第耶(Ayadhya]Oude)皇子羅摩,因事謫居於頻闍耶山地方之仙窟,而被楞迦島(Laṅkā;Ceylon)之巨人拿瓦那(Rāvaṇa)奪其妃西他(Sitā),乃與南濱山地之蠻民同盟,侵入楞迦島,恢復名譽。此雖只一篇詩話(kāvya),實明示中國地方之皇子,初放浪於頻闍耶山地方,繼與南濱蠻族同盟,遂渡海而侵入錫蘭島者。則雅利安人種開拓南方之次序及其方法,已大略可知。韋柏(Weber)氏謂西他乃田疇之人格化者,即暗示雅利安人種之耕作法傳入錫蘭故事而詩化者云。要之雅利安民族,以種種之努力,將其文明移植於錫蘭島,始開印度全體文明史之幕。當此時期之初,賴佛教興起之光明,始令黑暗之印度歷史稍為明瞭,故在嚴正意義上言之,自此時期,印度始入歷史時代。

此時期之全體,約二千五百年,其文明發達之狀況,究不可以簡單概括之語述之,今特就其初期,述其特色。

先由政治方面言之,此時代之王者權力,非常增長,一切文明施設,悉出於王者之方針。據《奧義書》觀之,自前期之終,已見此傾向,但在精神界方面,尚不及婆羅門之權力。迨此時期,因王族支配權之擴大,其意志頓能左右一代風潮,在教學之點上,亦常占婆羅門以上之地位。由此言之,前期之文明可稱婆羅門文明,此時期之文明,可稱剎帝利文明。故起伏於此時期之王朝系統,在理解文明發達上,亦頗重要,今試略述其大概。據佛教記錄,當佛陀時(西元前五、六世紀)印度以摩迦陀之醯須那伽王朝(Śiśunāga)為中心,分十六大族及無數小族,互相攻伐,各國皆欲握其霸權。彼轉輪王(Cakravartin)之理想,亦由此種形勢而起者,即王者每以武力與正義統一四海為最大理想也。此種理想,竟以亞歷山大王侵入印度(西元前327)為動機,至西元前三世紀,由阿育王(Aśoka,西元前259~222)而實現。阿育王為摩迦陀之孔雀王朝(Maurya)高祖旃多崛多(Candragupta)之孫,旃多崛多於歷山王死後奪取希臘所領之五河地方,攻略四方,南自羯陵迦(Kaliṅga)錫蘭島,北至阿富汗斯坦俾路芝斯坦皆入其版圖,而握所謂全閻浮提(Sakalajambudvīpa)統治權。阿育王又為有名之佛教信者,篤信三寶,布慈悲寬容之德政,所派佛教傳道師,殆遍於全印度。兼備武力與正義二者以號令四海,完全為轉輪聖王式。故此時代,在文明史上,在政治史上,皆為印度空前絕後之盛時。然此種盛時,自王之晚年而漸衰;及王死後,大印度又復分裂,所在有小國對立。就中最有力者,南方有自安特拿(Andhra)族崛起之安特拿王朝,自西元前一世紀頃,奮其勢力,征服摩迦陀,張其勢力於南方,直至西元後五世紀頃,仍保持其勢力。北方則自西元前一世紀頃,希臘人美蘭特諾斯(Menandros)即佛教所謂彌鄰陀王(Milin-da)者,脫卻當時希臘殖民地政廳大夏(Bac-tria)之支配自稱五河皇帝而振武威於四方。其次為有名之大月氏族迦膩色迦王(Kaniṣka),都犍陀羅(Gandhara)勢力風靡中央亞細亞及印度內地。王之年代,學者間雖頗有異論,大略認為西元後二世紀,當無大差。彌鄰陀、迦膩色迦,在印度皆所謂外國人,及入印度,皆奉佛教;迦膩色迦王尤足與阿育王匹敵,興隆佛教,不遺餘力。其後稱雄於此方者,有由波斯地方侵入之薩王朝(Shah)都於古嘉樂德,屢與印度內地諸王交戰,繼續至西元五世紀頃。又純粹之雅利安人種,稱霸於中天竺者,有笈布多(Gupta)王朝(西元300~450)之超日王(Vikramāditya,西元400)、戒日王(Śilāditya Harśa vardhana,西元620~645)等,皆獎勵文學技藝,保護佛教婆羅門教,大助精神文明之進步者也。法顯三藏往印度時,即笈布多王朝。玄奘入印度時為戒日王時。其後二三世紀,缺有力之王統,至第十世紀,拉吉普特族(Rājiputta)得勢,管領中北印度地方,一時極其盛大。此時期,為奉回教之蒙古人將侵入印度之時代,故拉吉普特族互相聯合,排斥佛教而採用婆羅門教,以圖信仰之一致而抵抗回教徒之侵入。然自十世紀至十一世紀,阿富汗王馬默德(Mahmud)攻略印度至十七次,於是伊斯蘭(回教)教徒之勢力,次第盛大。至十六世紀,亞格伯大帝出,建設莫臥兒帝國(Mogul empire)。於是拉吉普特諸王國及全印度,殆全歸其管領。但此大帝又不能久持其勢力。至十五世紀以降,歐洲人遂殖民於此,葡萄牙人、荷蘭人、法人、英人等陸續而來,持其本國之力,次第發展。至十八世紀之初,大帝國遂瓦解,於是大部分歸英人之手。

此期間文明之大勢,先由教學之點觀之,一般學問,皆離教權之束縛而得自由攷究。從前對於諸問題雜亂處理者,至此已次第有分科之組織,是為此時期之初之特色。前期雖亦有若干分科學問,如《奧義書》(優婆尼沙曇)亦有自由考察者,但總未脫婆羅門主義之束縛,其處理法亦未脫混沌之域。及至此時期,對於宗教、哲學、科學,皆視為自身獨立之問題而論究之矣。蓋前期之婆羅門教,已不能滿足人心;傳承束縛比較為少之剎帝利種,已得勢力;學問範圍既廣且深,已知不研究專門不能究其蘊奧;諸種原因,互相湊集故成此事態也。而宗教哲學上亦發生主義信仰相異之無數流派,其中由王族出身之佛陀,開創佛教,歷千數百年以來,不獨為印度思想界之光明,並進而開全世界光明之端,是乃此時期最堪注目之現象。由此意義言之,在哲學宗教史上,此時期對於前二期之無學派時代,可總稱為學派時代,或佛教時代。又此時期之科學進步頗大,自昔存在之天文學,受希臘之影響益臻精緻;醫學亦非常發達,而創成諸種醫典(Ayur-veda);音樂亦盛行研究,至編有所謂《乾闥婆吠陀》(Gandharvaveda);軍學亦次第精巧,著有軍典(Dhanur veda);數學研究亦甚精密,而成數經(Śulva sūtra)。此外工學、辯論學等,亦早於西元前分科發達矣。然而印度熱帶國也,生活上不感多大困難;故由生活上之必要而發達之形而下之學問,至其後仍無進步,誠為遺憾。

文學史上亦有當注意者,由此時代之初,盛行使用文字。華文體,即梵文(Saṁskṛt)之文體亦經制定。使用文字一事,在前期似已有之,但未有確證;及至此期,至遲已可於西元前三世紀阿育王(Aśoka)之刻文,明見其形跡。阿育王刻文,殆以布告全印度各領土之意義而建設者,則當時一般人士,可以了解此文,亦可知矣。但其字體,則非必一樣,每隨地方而稍異。蓋印度所行之字體有二類,有左行者,有右行者;左行曰驢唇字(Kharoṣṭhi),右行曰梵字(Brāhmī),其初皆為閃族輸入之文字,及年代既久而變化者。言語當初在五河地方時代,同種族間似亦略同,其後則隨時與地而大有變化,至此時期,到處有相異之方言,動輒不能相通,此名自然語(Prākṛ-ta),即俗語也。在此情形之下,俗語以外,自有別定一種標準語之必要,此即制定「華文體」之動機也。於是遠據《吠陀》之語法,近據《梵書》、《奧義書》之語法以整理之,而定一種文體(嚴密言之則為語法)。自西元前五世紀之《耶斯卡》(Yāska)始,至前四世紀之《巴尼尼》(Pāṇini)而完成,相對於俗語,稱為華文,即完成語(Saṁskṛta)也。此為全印度公認之文體,此種文體之制定,為文學史上非常顯著之事件,通例印度文學史家,以此定文學史之大區別,稱前二期為吠陀文學時代,稱第三期以後為華文時代。

文體既定,文字亦盛行使用,故此時期,撰成幾多重大著述,亦自然之勢也。婆羅門主義之聖典固不待言,佛教亦以梵語撰諸經論;其製作之年時雖各別,而其數則至多。純文學方面亦大發達,而以《摩訶婆羅多》、《羅摩耶那》等大敘事詩為其先驅,或為古傳文學(Purāṇa),或為種種戲曲,而盛行於印度文學界。其尤著者,為印度文學界先覺馬鳴菩薩(Aśvaghoṣa)之雄篇,命世詞宗伽利陀娑(Kālidāsa)之名劇,雖至千歲以下,尚令世人嘆羡不置焉。

此時期隨佛教而勃興者,為印度美術思想,此在文明史上亦大堪注意者也。印度原為思想之國,以文字顯示聖教,尚為婆羅門之所忌;況建殿堂而崇拜神像,更為從前所未曾有。及至佛教興起,崇拜佛陀遺物之風起,處處建卒堵婆,於是採用波斯式美術、希臘式美術,遂有佛之本生現生佛像、菩薩像、天像等雕刻。吾人於西元前三世紀阿育王所建紀念佛之大石柱雕刻可見有波斯式之影響。於犍陀羅式之美術,可認有希臘式之風氣。由是或為笈布多王朝之美術,或為波羅王朝之美術,皆以佛教為中心而大發達,漸成為印度特有之法式。中國日本之佛教美術,亦受其影響者也。

建築方面,在前時期,除住家城郭之外,別無寺社等聖殿之設備;至此時期,佛教之卒堵婆及僧庵制乃大發達,次第成為堂皇之大建築。如山第之塔,佛陀迦耶之大塔,巍然聳於雲間,阿姜他及卡利(Karli)之大石窟寺院等,有可驚之結構皆是。此種佛教的藝術,始於阿育王時代,至西元六、七世紀而完成。佛教藝術之影響,未幾並及於印度教,雖至佛教衰頹之後,尚盛生諸種宗教的藝術品,以長久維持印度美術之命脈焉。不幸回教侵入,是等藝術品,多遭毒手而消失。但亦有足以補償者,即到處有回教式之大建築代之也。

再觀此時期之社會制度︰前期成立之四姓制度,於佛教提倡平等主義以後,理想上雖已緩和,事實上亦尚有勢力;在種種方面,皆成為社會的慣例。且因抵制佛教之故,較之前期,反主張嚴格確守婆羅門主義聖典,犯之者以大罪論。據西元前第四世紀留居摩迦陀之希臘人美加斯忒尼斯(Megastṅenes)之報告,當時社會階級,有學者、文官、武官、警官、農民、牧畜者、工術者七種;其後區分更多,如理髮、洗濯業、汲水業、廚師等,亦為父子世襲之職業,在社會上自成為一種階級。此種風習,今日依然存在,各自恪守其職業而不能著手於他業。至十世紀以後,回教基督教等侵入,對於宗教的信仰,在某種意義上亦成社會的區分。回教信徒(Mohamedan)、基督教信徒、印度教信徒(Hindū)間,殆有不可犯之界限。印度人所以在政治上不能一致團結者,實因階級的制度過於繁雜,以宗教的信仰,作社會的區分使然也。試觀以平等主義之佛教為國教之阿育王時代,及迦膩色迦王時代,印度國勢最臻隆盛,即其反證。

〔參考資料〕 《慧琳音義》卷十;《翻譯名義集》卷七;《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中村元《イント思想史》;《Early History of India》;《A ClassicalDictionary of Hindu Mythology》;D. L. Ramteke《Revival of Buddhism in Modern India》。


印度河文明

指以西元前三千年左右為中心,繁榮於印度西北境印度河流域約五百年的文明。根據近年出土的莫汗佐達羅(Mohenjo Daro)及哈拉巴(Harappā)兩遺蹟之研究,可知其屬銅石器時代文明。

語義為「死丘」的莫汗佐達羅,佔地約一點六平方公里,由上部三層(後期)、中部三層(中期)、下部一層(初期)共七層所構成。上下層之年代約相隔五百年。而距此地東北六五0公里之哈拉巴的出土品,則與前者為同一時代、同一民族、同一文化的都巿遺蹟。不過規模較大。二巿的道路整齊,顯然經事先規劃。可謂為世界建築的先驅。除住宅外,亦有貯藏室、大浴場、巿場等公共設施。居民主食小麥、大麥等穀類。從許多陶(terracotta)製女神像遺物得知,其地與西亞、中亞一帶同樣盛行女神信仰,且不排斥偶像崇拜。故留存甚多樹木、動物、性器崇拜等原始遺物。又,雖有墓地遺蹟的挖掘,但對其埋葬死者的方式、政治型態、王宮的存在仍無法詳知。

在同屬印度河流域的旃符達羅(Chanhu-daro)、阿母利(Amri)、朱卡爾(Jhukar)等處,亦發現銅石器併用文化的遺蹟。這可能與美索不達米亞(Mesopotamia)、埃及(Egypt)等地,同為源於大河流域的太古文明。又就其獨特的民族文化而論,雖不能謂其仿自蘇美(Sumer)文化,但可確定其與西方文明國家間有貿易往來。此文明既非印度雅利安(Indo-Āryans)人所創,亦與印度原住民族達羅毗荼(Dravidians)人、吠陀文明無關。吾人僅知後代印度非雅利安系文化的宗教曾受其影響而已。

◎附︰A. A. Macdonell著‧異史氏譯《印度文化史》第一章(摘錄)

我們對西元前三百年以前印度本土所發生的事情可發現一點微光。我們不但在南方史前的墳墓中,及在奈查格利哈(Rajagriha)的巨大牆垣中,發現時代不確定的古史料,更由於近來考古工作的推行,突然發現一類古物,可將該國史前期研究得更好些。但目前,我們對於它們的時代與起源並不能找到確切的證據。此類古物在相距四百英里的兩地發現︰即在下五河省的毛爾坦(Multan)與拉火兒(Lahore)鐵路之間的哈拉巴(Harappa),及在印度河上信德區的莫痕查得諾(Mohenjo-Daro)二地。在此二地有許多高出地面約六十英尺的人為土丘,而在印度河上的乾涸河床上面,此種景觀尤為顯著。無疑的此區將成為系統的考古開掘的良好區域。在莫痕查得諾的大河故道中發現西元前二世紀的窣堵波(stu-pa,即塔)。在這座窣堵波之下,已發掘出兩層磚的建築物,其年代與特性現僅能加以臆測。此二地的藏物中有彩陶與素陶(有些是手捏製的,有些是陶輪作的)、赤土陶器、新型錢幣、骰子與棋子;及若干刻有花紋及文字的印鑑。石質印鑑上的銘文是不可了解的,其刻像與型式不像是印度的藝術;但與希臘的邁錫尼時代(Mycenaean Age)的象形文字有普泛的親緣。在此處所發現的錢幣可認為現存的最古錢幣,而世界最古錢幣是西元前七世紀的呂底亞(Lydian)錢幣。鐵也在此堆積層中的最近代層中發現。在其中所發現的文化一定曾盛行好幾個世紀,但似乎在孔雀王朝(Maurya Dynasty,320 B.C.)興起之前即已消滅了。

關於此新被人發現的文明,並沒有很確定的結論可提出。或許此文明在印度河流域發展而成,而對印度本土文明並無任何影響即行消滅,在此發現的文字板片與在波斯蘇薩( Susa)發現的楔形文字板頗相類似。此相似性可以指出在蘇薩與西北印度之間有交通往來。作此種刻文的民族可能與蘇美爾文明(SumerianCivilization)有親密的接觸,並且在西元前二、三千年之間接受了他們的藝術風格與文字要素。我們必須等待縝密研究所得的結果,然後方能決定此類發現物對古印度文明究能供給多少線索。雖然其發掘已在1920年進行,但直至四年後,因馬紹爾爵士(Sir John Marshall)及其他諸人的研究結果發表始為世人所知。

〔參考資料〕 Sir John Marshall《Mohenjo-Darothe Indus Civilization》] E. Mackay《The Indus Civi-lization》;Wheeler《The Indus Civilization》。


合作法‧離作法

因明學用語。指合作法與離作法。茲分述如次︰

(1)合作法︰指因明論式中,用同喻的論式,結合宗、因,以確立宗義的作法。例如︰


聲是無常 (宗);
因緣生故 (因);
見諸因緣生皆無常(同喻體),喻如瓦器
等(同喻依)。


在這個論式中,同喻的喻體係由「因緣生」(因)、「無常」(宗)結合而成,顯示凡有因義之處必有宗義附隨,宗義亦常附隨因義,所以這是個合作法。

合作法以「先因後宗」為定則,亦即先舉因義,後舉宗義,以免犯倒合之過。

(2)離作法︰指因明論式中,舉異喻時,使宗異品、因異品遠離宗、因,不令屬著。以明無此宗之處必無此因的作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大正 44‧137a)︰「離者,不相屬著義。言諸無常者,即離常宗,見彼質礙,離無礙因,將彼質礙屬著無常,返顯無礙屬著常宗。」蓋離作法以「先宗後因」為定則,也就是先舉宗義,後舉因義,以免犯倒離之過。

◎附︰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四章(摘錄)

合作法、離作法
喻分同喻和異喻兩種,組成同、異二喻的方法是不同的。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例如︰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喻體) 如瓶
等。(同喻依)
(先因同,後宗同=說因宗所隨)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喻體) 如空
等。(異喻依)
(先宗異,後因異=宗無因不有)


這是陳那新因明所竭力推行的方法。陳那提出合作法和離作法是符合事物間原因與結果或理由與推斷之客觀關係的。以上例的同、異二喻來說,「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故凡所作的均是無常的;而「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故凡非無常(常住)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的。由此可見,同喻先因後宗,正是由因為宗的充分條件所決定的;異喻先宗後因,則由宗為因的必要條件所使然。我們還可以從概念間的關係來考察合、離二法。因明中的因法外延一般小於宗法,二者構成屬種關係,如「所作」因就是「無常」宗的種概念。由種概念「所作」的存在,當然可以證知其屬概念「無常」之存在;而由屬概念「無常」之不存在(非無常),則可推知其種概念「所作」之不存在(非所作)。由是以觀,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後宗合,離作法則必是先宗離而後因離,而絕不會相反。所以《理門論》云︰「由如是說,能顯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說。」意思是,按照上面所說的那樣用合作法和離作法組織同、異二喻體,才符合同品定有、異品遍無的規定;而決不能顛倒過來說。因為按因明的規定,凡把合作法和離作法顛倒過來說的,就會犯倒合和倒離的錯誤,使推論違反原來的論旨。故《理門論》云︰「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若爾應成非所說,不遍非樂等合離。」

陳那的話說得極其簡略,但卻概括了豐富的內容。

〔參考資料〕 《因明入正理論》卷中(本)。


向嶽寺派

日本臨濟宗十四支派之一。以向嶽寺(山梨縣鹽山巿)為本山,派祖為拔隊得勝(敕賜「慧光大圓禪師」)。得勝示寂後,門徒通方、峻翁等相繼護持祖塔。師資相承,遂成一派。世稱鹽山流或拔隊派。明治九年(1876),臨濟宗諸派分立,本派轄屬於南禪寺派。二十二年,獨立而成向嶽寺派。昭和二十七年(1952),成立宗教法人。

室町時代,本派受到武田氏的護持,勢力鼎盛,擁有七百餘所末寺。降至江戶中期,減至一二0座。現有六十餘所末寺,分散於山梨、靜岡、埼玉、滋賀等地。派內宗務由公選的管長總攬。派中僧侶職務分再住、前住、東堂、西堂、長老、座元、首座、藏主、侍者、沙彌十級。座元以上為師位,可補住職。首座以下為學徒。關於本派的弘教,除了管長巡化與派出巡教使之外,並另立鹽山講社,以利推行。關於該派僧職人員的培育方式,是僧侶先到臨濟宗各派聯合組織的普通般若林修業,然後到本山專門道場參禪辦道三年以上,始告完成。

〔參考資料〕 《臨濟宗向嶽寺派法憲》;《日本佛教要覽》。


四分律

原四十五卷,現行本六十卷,亦稱《曇無德律》(曇無德意譯法藏或法密),姚秦‧弘始十年(408)罽賓‧佛陀耶舍於長安中寺譯。它是漢語系佛教僧尼奉行的一部廣律。收在《大正藏》第二十二冊。

《四分律》因全部由四分構成而得名。初分為比丘戒,第二分為比丘尼戒和二十犍度中的前三個半犍度(北宋、麗藏本,依舊寫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前二犍度),第三分為中間十四個半犍度(北宋、麗藏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十六個犍度),第四分為最後二犍度等。這樣的分段,道宣等都以為因結集時分四次誦出,但後來義淨說是因梵本分為四筴故稱四分。定賓《飾宗記》從義淨說,元照《資持記》則仍依道宣之說。

《四分律》為曇無德部所傳,一般稱為五部廣律之一。《僧祇律》後記說「優波崛多後遂有五部名生」,曇無德名列於最初。故此部律係從優波崛多系統下分出。唐代玄奘到烏仗那國時,其地還是五部並行,並以曇無德為首(見《西域記》卷三)。

本律原屬聲聞乘,但律宗學者北魏‧慧光即已判為大乘。唐代道宣更明確的主張《四分律》通於大乘。像《行事鈔》卷上三說︰「四分宗義當大乘。」同書卷中之四說︰「四分律一宗是大乘。」《羯磨疏》並以五義證「四分通明佛乘」。他所引的五義中有勸信頌及戒本迴向文,都是曇無德部流傳本所加。

《四分律》的譯出,據《出三藏記集》說,是秦主姚興因鳩摩羅什的建議迎佛陀耶舍來長安,因佛陀耶舍能誦《曇無德律》,司隸校尉姚爽就請他翻譯。姚興懷疑他只憑記憶會有錯誤,經過測驗,耶舍能以三天功夫記憶藥方戶籍四十餘紙,誦出一字不錯,才加信服。譯出的時期是弘始十年(408)。另據《四分律》序說︰支法領曾在于闐遇著佛陀耶舍,知道他通《四分律》等,就在那裡寫出梵本,於弘始十年偕回中國,姚興即於其年請耶舍譯出此書。當時有持律沙門三百餘人於長安中寺參加,而以支法領的弟子慧辯任校定之事。這樣《四分律》又有校改的一本,唐‧定賓作《飾宗記》時,還是已校改本和未校改本並行的。《法經錄》謂《四分律》題為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這大概是因《高僧傳》總說佛陀耶舍曾共竺佛念譯《長阿含經》等,就認為譯《四分律》也是二人共譯了。今通行本即從《法經錄》之說。《宋高僧傳》〈曇一傳〉說本書為佛陀耶舍共鳩摩羅什譯,未詳所據。

《四分律》主要說明僧尼五眾別解脫戒的內容和受持的方法。但關於本書的主旨,古代諸律師說法不一︰(1)有說此律以止(二部戒)作(犍度等)為宗,(2)道暉說以受(受戒時總發戒體)隨(受戒後隨事別修)為宗,(3)有說以止惡為宗,(4)法願、智首說以教行(專精不犯,犯已能悔)為宗,(5)有說以因(戒本及犍度所明止作)果(大小持戒犍度)為宗,(6)道雲以為戒在多處別說不可論宗旨,(7)法礪說以止善為宗,(8)道宣說以淨戒為宗,(9)懷素說以戒行為宗,(9)定賓說以善說毗奈耶為宗(見《四分律開宗記》卷一、《律宗綱要》卷上)。

本律內容,可分為序、正、流通三分。初五言頌四十六頌半為勸信序,次長行「如來自知時」,以上敘舍利弗請佛結戒因緣為發起序。此二序為序分。

正宗分包含二部戒及二十犍度。

二部戒中,初比丘戒(卷一至卷二十一),即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二不定、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九十波逸提、四波羅提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法,共二五○戒。每一戒下各各說明緣起(為何事結戒)、起緣起人(因誰結戒)、立戒(佛結戒的經過和所結戒的條文)、分別所立戒(條文的解釋)、判決是非(是犯非犯和所犯輕重的判斷)。每結一戒必說十句義(結戒的意義),即「攝取於僧,令僧歡喜,令僧安樂,令未信者信,已信者令增長,難調者令調順,慚愧者得安樂,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正法得久住。」(本律與今斯里蘭卡所傳的《巴利律》同出於法藏部,故內容極相近。特別是比丘戒墮罪的條文次第,二律多作對應的互換,例如《四分律》波逸提第四和第六條,在《巴利律》即為第六和第四條等,可見二律有近支的關係。)

次比丘尼戒(卷二十二至卷三十),即八波羅夷、十七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一七八波逸提、八波羅提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法,共三四八戒。眾學法及七滅諍法與比丘共,文中略去。波羅夷前四戒、僧伽婆尸沙前三戒、尼薩耆波逸提前十八戒、波逸提前六十九戒,與比丘共,其緣起等已見比丘戒中,故此中僅有結戒條文。其餘與比丘不共的各條,每條下也都有緣起等五段,如比丘戒。

二十犍度中,(1)受戒犍度(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五),說釋迦佛出家成佛,度人出家受戒,立受戒法的經過,和所立的受戒法。(2)說戒犍度(卷三十五至卷三十六),說建立說戒法的緣起和說戒法。(3)安居犍度(卷三十七),說安居緣起和安居法。(4)自恣犍度(卷三十七至卷三十八),說自恣緣起和自恣法。(5)皮革犍度(卷三十八至卷三十九),說用皮革的緣起和各種開遮。(6)衣犍度(卷三十九至卷四十一),說糞掃衣和受施衣等的開遮。(7)藥犍度(卷四十二至卷四十三),說關於飲食的各種開遮。(8)迦絺那衣犍度(卷四十三),說迦絺那衣的製法、受法和捨法。(9)拘睒彌犍度(卷四十三),說拘睒彌比丘僧破復合的經過和羯磨法。(10)瞻波犍度(卷四十四),說作羯磨如法非法的分別。(11)呵責犍度(卷四十四至卷四十五),說呵責等七種羯磨的內容和如法非法的分別。(12)人犍度(卷四十五),說犯僧伽婆尸沙的治罪法。(13)覆藏犍度(卷四十六),說行覆藏法。(14)遮犍度(卷四十六),說遮說戒法。(15)破僧犍度(卷四十六),說調達破僧,舍利弗、目犍連復令僧和合的經過以及破僧的內容與果報。(16)滅諍犍度(卷四十七至卷四十八),說以七種毗尼滅四諍法。(17)比丘尼犍度(卷四十八至卷四十九),說比丘尼與比丘不共的受戒法,比丘應不應與比丘尼作羯磨等。(18)法犍度(卷四十九),說客比丘與舊比丘共住法和乞食等雜行法。(19)房舍犍度(卷五十至卷五十一),說關於房舍的各種開遮。(20)雜犍度(卷五十一至卷五十三),廣說各種雜事的開遮。雜犍度後半部分有大小持戒犍度,為其餘諸律所無。其內容從生信出家,沙彌十戒,防過十七事,守護根門等五種行,成化身等五勝法,最後得三種智明,為大小乘所共學。

最後流通分,包含五百結集、七百結集、調部毗尼和毗尼增一。五百結集(卷五十四)說迦葉集五百阿羅漢結法毗尼的經過。七百結集(卷五十四)說佛涅槃後百年上座一切去等七百阿羅漢,論法毗尼審查跋闍子比丘所行十事非法的經過。調部毗尼(卷五十五至卷五十七),說優波離問佛諸戒是犯非犯的分別。毗尼增一(卷五十七至卷六十)為律學的法數,從一數乃至十三、十七及二十二。

本律全體的結構,依律中毗尼增一分五大段︰(1)序,謂「知時」以前;(2)制,謂僧戒本;(3)重制,謂尼戒本;(4)修多羅,受戒犍度以下;(5)隨順修多羅,調部毗尼以下。又依五百結集說,比丘律、尼律、犍度、調部毗尼、增一,亦為五段。法礪、懷素、定賓等則開為三十七法,即比丘戒八法(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眾學法、滅諍),尼戒六法(少不定及滅諍,滅諍法智首以下都說應有,當是律文省略),二十犍度為二十法,二結集合為一法,調部及增一各為一法,共為三十七法。

中國比丘戒的傳授是從曇柯迦羅開始的。但曇柯迦羅只譯了《僧祇戒本》。他來後不久,康僧鎧和曇諦也來到洛陽。曇諦譯出了《曇無德羯磨》,康僧鎧譯出了《郁伽長者》等四部經。《開元釋教錄》說唐時所得《四分雜羯磨》一卷即四經之一(此書不見於以前諸經錄,故是否鎧譯尚有可疑)。《高僧傳》說曇柯迦羅譯出《僧祇戒本》後「更請梵僧立羯磨受戒」。這些梵僧所立羯磨屬於何部雖無顯明記載,但那時已有《四分羯磨》的譯本,受戒所用很可能就是《四分》。又《智首傳》云︰「海內受戒並誦法正(即曇無德)之文。」《續高僧傳》〈明律篇〉論也說︰「窮其受戒之源宗歸四分。」道宣《續高僧傳》對以前南方律師受(受戒)遵《四分》,隨(行持)依《十誦》表示遺憾。可見自來受戒都依著《四分》的。就戒而言,所受的與所持的應當求得一致,故後來《四分律》的通行乃是必然的趨勢,但已是《四分律》譯出六十餘年以後的事了。那時元魏‧北台法聰開始弘《四分律》,而南方還盛行《十誦律》,至唐中宗時明令禁止,而後《四分律》才南北通行。道宣《續高僧傳》論云︰「今混一唐統普行四分之宗。」即指此而言。從唐時推行《四分律》,並發展為律宗,直至現在,漢地佛教僧尼一直奉行《四分律》不改。

屬於曇無德部的律典多和本律有關,現存別譯或集錄而成的,就有︰佛陀耶舍譯《四分律比丘戒本》一卷,懷素校定《比丘戒本》一卷,《比丘尼戒本》一卷,道宣《刪定僧戒本》一卷,宋‧元照《重定比丘尼戒本》一卷,明‧弘贊輯《式叉摩那尼戒本》一卷,曹魏‧康僧鎧譯《雜羯磨》一卷,曇諦譯《羯磨》一卷,劉宋‧求那跋摩譯《比丘尼羯磨》一卷,道宣集《刪補隨機羯磨》二卷,懷素集《僧羯磨》三卷、《尼羯磨》三卷。

關於本書的註疏,舊註將近二十家(見《雲雨鈔》),現多佚失。現存的重要註疏有下列各種︰智首《疏》二十卷(只存第九卷),法礪《疏》十卷(一作二十卷),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十二卷(一作三卷或六卷),《比丘含注戒本疏》八卷(一作四卷),《刪補隨機羯磨疏》八卷,《拾毗尼義鈔》六卷,《比丘尼鈔》六卷,懷素《開宗記》十卷(一作二十卷),定賓《戒本疏》二卷,大覺《行事鈔批》二十八卷,志鴻《搜玄錄》二十卷,後唐‧景霄《行事鈔簡正記》十七卷,宋‧允堪《行事鈔會正記》(卷一、二及殘冊二卷存),《戒疏發揮記》(卷三存),《業疏正源記》八卷,《毗尼義鈔輔要記》六卷,元照《行事鈔科》十二卷,《資持記》四十二卷,《含注戒本疏科》八卷,《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十一卷,《業疏科》八卷,慧顯《行事鈔諸家記標目》一卷,道世《毗尼討要》六卷,道言《釋四分戒本序》一卷,明‧元賢《四分戒本約義》四卷,廣莫《四分戒本緣起事義》一卷,智旭《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十八卷,《大小持戒犍度略釋》一卷,《毗尼珍敬錄》二卷(廣承輯錄,智旭會補),明‧弘贊《名義標釋》四十卷,《四分戒本如釋》十二卷,清‧德基《毗尼關要》十六卷,《事義》一卷,讀體《毗尼止持會集》十六卷,《毗尼作持續釋》十五卷。此外敦煌出土本還有法成《疏》的殘簡,和佚名的著作︰《四分戒本疏》卷一至卷三,《律戒本疏》一卷,又一卷,《律雜抄》一卷,《宗四分隨門要略行儀》一卷(《大正藏》古逸部),《四分律戒心疏》,《四分律頌》,《四分律行》,《四分律並論要用抄》卷上,《四分律及論明三寶義》第十二(《敦煌本古逸經論章疏》)。(隆蓮)

〔參考資料〕 《出三藏記集》卷三;《歷代三寶紀》卷八;《開元釋教錄》卷十二、卷十三;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平川彰《律藏の研究》。


四聖地

(一)指與釋尊關係最深厚的四處聖地︰即釋尊之降生地迦毗羅衞(Kapilavastu)、成道地佛陀伽耶(Buddhagaya)、初轉法輪地婆羅奈斯(Benares)之鹿野苑(Mrgadāva)、涅槃地拘尸那揭羅(Kuśinagara)。《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十八云(大正24‧399a)︰
「汝等苾芻,此地方所有其四處,若有淨信男子、女人,乃至盡形常應繫念生恭敬心。云何為四﹖(一)謂佛生處,(二)成正覺處,(三)轉法輪處,(四)入大涅槃處。若能於此四處或自親禮,或遙致敬,企念虔誠,生清淨信,常繫心者,命終之後必得生天。」

此四處一向被視為聖地,廣受佛教徒尊崇,至今仍時有遠自西藏、緬甸、錫蘭等地前往巡禮者。

其後於此四聖地外,另加鷲峰山、廣巖城、從天下降處、祇樹園等四處,而成八聖地之說。(參見附錄)

(二)指密教的四處聖地︰此有二說,依《大悲空智金剛大教王儀軌經》卷二〈說密印品〉(Hevajra-tantra)之說,係指闍爛達羅(Jālandhara)、奧提耶那(Oddiyāna)、巴魯那基利(Paurṇagiri)、卡瑪魯巴(Kāmar-ūpa)。但若依《成就法鬘》(Sādhanamālā)卷二三二所說,當指奧提耶那(Oḍiyāna)、普魯那基利(Pūrṇagiri)、卡瑪迦耶(Kāmākhyā)、悉利哈達(Sirihaṭṭa),但同書卷二三四也記載為奧提耶那、普魯那基利、卡瑪魯巴(Kāmārūpa)、蘇利巴達(Srīhaṭ-ṭa)。

若依巴達恰里雅(B. Bhattācharyya)所說,四聖地是密教最風行之地,其中之卡瑪迦耶或卡瑪魯巴當位於距今印度阿薩密(Assam)省首府高哈提(Gauhati)數里之處,而悉利哈達位於阿薩密省的悉爾赫特(Sylhet)。普魯那基利則被視為在今之普那(Poona)地區內,但不確知其明確位置。奧提耶那亦被推定在阿薩密省,密教最初自此地發源,而後風行於印度各地。但別有一說,認為此地當為位於史瓦特(Swat)河流域的烏仗那國(Uḍḍiyāna)。

密教的四聖地之說,源自瑜伽母怛特羅系統的四座(catuḥ-pīṭha)。又,印度教性力(Śākta)派也說四座即四聖地,但二說以何者為先,則未能確定。後世復以四聖地為基礎,附加其餘聖地,如佛教有二十四、三十二聖地等說,而印度教有八、十、十八、五十、百八聖地等說。

◎附︰中村元、肥塚隆合著〈印度佛教的八大聖地〉(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57})

〔八大佛蹟〕 印度半島上與釋尊生前重要事蹟有關聯的城巿非常多,其中以釋尊的出生、成道、初轉法輪和入滅(涅槃)等四個地方,最受後世重視,另外再加上舍衛城、王舍城、毗舍離和僧伽施,就成為佛教中有名的八大佛蹟。朝禮釋尊的八大佛蹟,是自古以來每一位佛教徒的願望,即使是阿育王也不例外,在他就位期間,曾經不遺餘力地推行朝禮佛蹟的宗教活動。印度對古蹟或史料的記載相當貧乏,今日研究佛蹟的重要文獻,要屬中國當時前往印度求法的僧侶們所作的記述。這些留傳至今的文獻,在佛學的研究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能夠補充印度史的不足。其中最重要的文獻是五世紀初期,法顯所著的《法顯傳》,以及七世紀中期玄奘的《大唐西域記》,這是最具參考價值的兩本史籍。

〔藍毗尼園〕 根據佛傳經典的記載,釋尊的誕生地──藍毗尼園(Lumbini),位於今日尼泊爾境內的洛明達。在這個距離印度國境只有十餘公里的小村落,曾發現幾個缺少柱頭雕刻的阿育王柱,不過迄今尚未作正式的挖掘工作。在阿育王柱上有「伽羅希底文」的刻文︰「諸神所愛的慈祥之王(指阿育王),在就位後第二十年抵此,為紀念釋迦牟尼誕生於此而舉行祭禮,並且還築了石柵圍住王柱。阿育王特准藍毗尼園的居民免繳稅金,僅需繳納全年生產所得的八分之一。」這段刻文充分顯示了藍毗尼園確實就是釋尊誕生地。石柱北方有座祠堂,堂內安置著象徵釋尊誕生然而已毀壞殆盡的浮雕。玄奘並沒有描述寺院、僧侶情況,可見當時的寺院已經相當荒蕪。至於石柱,他說︰「石柱上安置著馬的雕像,這是無憂王(即阿育王)所建的。隨著惡龍雷電的破壞,這座石柱早已從中折斷……。」玄奘稱柱頭上安置著馬的雕像,正確性為何,已不可考。藍毗尼園是一個寧靜、偏僻的小村落,村落北方的喜馬拉雅山,雄偉地屹立著。這裡的一切給人一種靜謐,與世隔絕的感覺,似乎和二千五百年前沒有多大的差別。

但是,釋尊出家前住了二十九年的迦毗羅衛城,其正確位置,迄今尚未考證出來。有人認為,迦毗羅衛城位於藍毗尼園西方,今尼泊爾境內的底拉烏拉科多。但是,印度考古當局卻認為,迦毗羅衛城是位於藍毗尼園南方的比布拉瓦。

〔佛陀伽耶〕 位於今日伽耶以南十三公里外的佛陀毗耶(Buddhagaya),是釋尊悟道成佛之地。從伽耶出發沿尼連禪河的西岸南下,在河的東方可看見具有兩座山峰的前正覺山;據說難陀波羅曾在此地以乳汁供釋尊,同時也是釋尊渡河的地點。

目前該地的大精舍,是緬甸的佛教徒於1870年代末期整修完成的。該舍總高度約五十二公尺,東面內部安置著金碧輝煌的佛陀雕像,祭壇上供奉著各種鮮艷的花朵,青煙繚繞柱梁,僧侶們誦經的聲音也迴響在彌漫宗教氣息的寺院裏。大精舍的正前方有一塊如草蓆般大的木板,供信徒們舉行五體投地的祭拜禮儀。

大精舍的西側有一個金剛寶座,寶座的上方由一棵巨大的菩提樹覆蓋著。據聞,釋尊在此金剛寶座悟道。由金剛寶座上所刻的銘文可以推測出,寶座建於西元前二世紀。大精舍的北方,有個水泥製的平台,台上排列著十九個蓮花浮雕。據說釋尊悟道後沈思時,由腳下生長出蓮花,信徒就根據這個典故而建造蓮花浮雕。十九世紀末,考古學家在大精舍遺蹟地區,挖掘出無數座奉獻塔和大精舍基台壁龕上的佛像,這些大部分是波羅王朝時代的作品。另外,圍在大精舍四周的欄柵,如今大部分已經遷往大精舍西南方的博物館,原來的地方則代以仿製的柵欄。這些柵欄大部分是巽伽王朝時的建築,少數完成於笈多王朝。

根據佛傳經典的記載,佛陀伽耶的大精舍是由阿育王所建。在西元前一世紀初葉建造的巴路特佛塔欄柵柱上,刻有大菩提寺的浮雕,從浮雕的圖案可以看出金剛寶座和菩提樹被列柱排列成的重閣所圍繞。按照玄奘的記述,大精舍在七世紀時很可能已經具有現在的外型。玄奘又如此記載著︰「菩提樹的北門外,有錫蘭國王創建的摩訶菩提僧伽藍,此地的僧侶不到一千名,他們孜孜不倦地研究上座部的教義。」大精舍北側的亞瑪新城的遺蹟大概就是玄奘所提的寺院吧!目前在佛陀伽耶,有許多來自亞洲各地的佛教徒所建的寺院。每天太陽西下時,西藏的喇嘛就點燃菩提樹西側的明燈,伴著落日餘暉誦經,這種景象,令人永難忘懷。

〔鹿野苑〕 鹿野苑(Mṛgadāva)是釋尊初轉法輪的聖地,位於瓦拉納西北方約六公里處。印度有關當局把該地東西三百公尺、南北二百公尺劃為古蹟範圍,供人朝拜、憑弔,在一片翠綠的草坪上散佈著爭奇鬥艷的曇華及九重葛。古蹟的西南角落有一座法王塔地基。根據玄奘的記載,這座法王塔為阿育王所建,如今基台雖然有些傾頹,但是高度仍然有一百餘尺。法王塔的核心部分安置著西元前三世紀用紅甎堆砌而成的小佛塔,這座小佛塔曾經擴建了六次。小佛塔的北方,還殘留著「根本精舍」的遺址,另外在遺址的西方也曾經挖出阿育王石柱。雖然這些石柱已斷裂成數段,但是,安置在柱頭上的四隻石獅雕刻,至今尚完整的被收藏在遺蹟南方的博物館內。遺蹟的東方是達麥克塔,其基部直徑有二十八公尺,高約四十四公尺,下段圓筒部分為笈多時代用於裝飾浮雕的石板所覆蓋。雖然有人認為這座達麥克塔是玄奘在遊記中所指的「彌勒受記塔」,但是並沒有確切的根據。達麥克塔東方的姆拉甘達庫提寺院是「釋迦牟尼協會」於西元1931年所建,寺內的牆壁上滿佈佛傳圖。

上述佛塔及佛堂的北方是一所僧院,兩者間以高牆隔開。在印度的寺院內,佛塔、佛堂的座落處與僧院的所在地,有很明確的界限,因為,前者是供僧侶、俗人禮拜祭祀的地方;後者則是禁止俗人出入的清靜之地。當年玄奘訪問此地時,據說,有一千五百名僧徒正在那裏研習小乘正量部的教義。

目前在遺蹟的四周建有許多緬甸人、中國人(包括西藏人)的僧院。僧侶們終日誦念經文,並且舉行各種足以表達他們內心崇拜之意的禮儀,其中以西藏喇嘛的儀式舉止最引人注目。

〔舍衛城〕 古代著名的城巿舍衛城(Sravasti),和郊外的祇園精舍,正是今日巴朗布魯車站西方約十八公里的沙特‧馬特遺蹟。這塊原本屬於祇陀王子的園林,由「給孤獨長者」(須達的尊稱)用足以鋪滿園林的金幣購得,在園中建築了祇園精舍,並且將之捐贈給僧團。五世紀初,法顯造訪精舍時,該僧院尚稱完整;但是至玄奘訪問此地時,根據其記載已經荒蕪不堪。位於遺蹟北半部第二寺院的遺址,一般人都認為是祇園精舍的原址,但是迄今沒有確實的證據。

在沙特東北方兩公里外,用土牆圍住的馬特地區,就是古代一般所稱的舍衛城。長約五公里的土牆內,如今已雜草叢生,當中只有兩座用甎塊築成的巨型遺蹟,除此之外,傳說中的波斯匿王朝之盛況,已無蛛絲馬跡可循。舍衛城也是釋尊生前經常停留之處。據說他曾在此地說服其他宗教的修行者,因此佛教美術中,時常以佛陀現身的「舍衛城說法」為主題,以闡揚釋尊的偉大。

〔僧伽施〕 傳說釋尊從祇園精舍升上忉利天後,先是向他的生母摩耶夫人說法,然後帶著「梵天」和「帝釋天」二神,降臨僧伽施(Sankassa )。有關「從天降下」的事蹟,曾記載在佛教的經典和法顯、玄奘的遊記裏。僧伽施被認為是法爾卡巴德西方約三十公里外的「聖基沙村」。不過,也有人抱著懷疑態度;因為在法顯和玄奘的記述中,僧伽施豎立著刻有獅子雕像的阿育王柱,但是實地挖掘的結果,卻出現雕刻著大象的柱頭。因此,後者主張僧伽施應該是在聖基沙西北方的比提亞里附近,只是這種說法也沒有具體的根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聖基沙村附近曾經發現類似佛塔和僧院的遺蹟,有待進一步的調查。

〔王舍城〕 王舍城(Rajagṛha)是昔日摩揭陀國的首都,位於巴特那東南方約一百公里的地方。釋尊旅居王舍城時,當地的政治、宗教大權操在頻婆娑羅王及其子阿闍世手中。王舍城也是耆那教第二十世祖姆尼‧斯斐拉塔的誕生地,因此被視為耆那教的聖地。

為丘陵所環繞的舊城(上茅宮城),和北方的新城之間殘留著許多古代的遺蹟,藉著玄奘的記述,我們可以了解這些遺蹟的歷史。這些遺蹟中,變遷年代較為明確的要屬靈鷲山。在舊城東方查塔山的山麓有一塊奇岩,周圍尚有諸多建築物的遺蹟,一般人都認為該地是大乘經典的說法處。考古家於西元1953至1954年曾在靈鷲山至舊城的道路途中挖掘出石頭堆砌的地基,據說此地基是釋尊時代的名醫──耆婆──的芒果園遺址。另外,傳說中的頻婆娑羅王被幽禁的牢房遺址,則坐落於南門內,由這個牢房遺蹟,可以遠眺靈鷲山。另外,釋尊鎮壓叛徒提婆達多所放出的野象,即所謂的「平伏醉象」事蹟,據說就是發生在王舍城。

現在的王舍城最熱鬧的地方,是舊城北方瓦伊巴拉山麓下的溫泉。印度教寺院建在溫泉區。除了內部壁龕供奉著各種神像外,信徒還可以自石雕動物口中接獲泉水,擦拭身體。根據玄奘的記述,當地的土著傳言溫泉是「發源於喜馬拉雅山上的『無熱惱池』,伏流了相當長距離之後,在伊巴拉山山麓流出地面」。伊巴拉山西邊有一座天然洞窟,據說這座天然洞窟就是當年舉行第一次佛典結集的七葉窟。

王舍城北方約十一公里的地方,遺留有五至十二世紀間相當著名的那爛陀寺的遺蹟。遺蹟的範圍南北六百公尺、東西三百公尺,其中以八個外形幾乎相同的僧院作南北向的排列。南方還有兩座僧院。遺蹟中有五座顯著的佛堂,其中最有名的是位於西南角的第三佛堂遺址。

玄奘在那爛陀寺住了五年,跟隨高僧戒賢大師學習《瑜伽師地論》。當時,那爛陀名噪一時,曾有數千名僧徒聚集此地研習佛教經典,這些僧徒都是才能高,素行良好,而且都過著嚴守戒律的清靜生活。七世紀後期,義淨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對那爛陀寺的外貌和僧徒的生活,有很詳細的記述。西元1951年,印度比哈爾州州政府在遺蹟的東南方,建造了一座新那爛陀大僧院,吸引了亞洲各地醉心佛學研究者聚集一堂,共同切磋佛教的浩瀚哲理。

〔毗舍離〕 毗舍離(Vaiśālī)是里查維族的城巿,位於哈基普爾北方三十公里的巴山羅村附近,據說該地是「獼猴奉蜜」(獼猴在釋尊鉢中奉獻蜂蜜)的地方,同時也是耆那教教祖摩訶毗羅的誕生地。玄奘時代的毗舍離,僧徒寥寥無幾,城牆亦傾頹不堪,目前並沒有任何明顯的遺蹟可資憑弔。

在拉薩‧毗舍離‧卡‧甘都城遺址北方三公里外的科佛亞村,發現豎立刻有獅子的石柱,從石獅的形狀可以看出,那是模仿西元前二世紀阿育王柱的建築物。西元1958年,在都城遺址西北方一公里處,挖掘出佛塔的遺蹟。這座佛塔先後被擴建四次,最初建造的年代很可能是孔雀王朝以前,這大概是佛陀入滅後,所建造的最古老的舍利塔之一。

〔拘尸那城〕 佛陀入滅之地──拘尸那城(Kusinara),位於伽西亞城近郊,科拉庫布爾東方五十四公里的地方。西元1876年,考古學家在白牆西面的涅槃堂裡,挖掘到一具約六公尺長的大涅槃像。這具橫躺的涅槃像頭部朝北,身披袈娑,臉塗金泥,看來還非常新,從台座的刻文得知是五世紀的作品。由各地佛教徒所捐獻的幢幡以及傘蓋(顯揚佛、菩薩威德的器具),也把整個涅槃堂點綴得更加莊嚴肅穆,堂內的鮮花和香火終年不斷。涅槃堂於西元1876年曾經整修過,西元1956年,為了紀念釋尊逝世二千五百年,又特別重新整修,雖然和四周圍的廢墟形成強烈對比,但是由於這兒不是普通的遺蹟,所以目前仍然香火鼎盛,每年都舉行各種祭典活動。涅槃堂的前面栽種沙羅樹,樹幹筆直,樹皮泛白,樹葉比柿子樹葉稍大。遺蹟東南方的拉姆巴爾,也有佛塔遺蹟,據聞此處就是舉行釋尊遺體火葬儀式的地方。


因明學

〔因明學的產生和東漸〕 因明是梵語希都費陀(Hetuvidya)的意譯。「因」指推理的依據,「明」即通常所說的學;因明,就是古代印度關於推理的學說。

因明學萌芽於西元前六世紀,略早於我國的墨辯和希臘的邏輯。在古印度,最早致力於系統地研究因明的是正理派(尼夜耶派)。正理派是婆羅門教六大派之一,它的經典是《正理經》。《正理經》是最早的因明論。相傳此經係正理派的創始人足目所寫,故古代認因明為足目所創,唐‧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以下簡稱《大疏》)所云(大正44‧91c)「劫初足目,創標真似」就是這個意思。其實,《正理經》並非一人一時所創,它是早期正理派大師們的集體論著,它的最後完成當在西元三世紀以後。

因明分兩大系統,即古因明和新因明。《正理經》以及佛教大師龍樹、無著、世親等所寫的因明論如《方便心論》、《迴諍論》、《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顯揚聖教論》(卷十一)、《如實論》、《論軌》、《論式》以及《雜集論》(卷十六)等,都屬於古因明的系統。古因明發展至世親時,(大正44 ‧91c)「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不夠具體),故使賓主對揚(辯論),猶疑立破之則(規則)」(《大疏》卷一),所以至西元五世紀時,佛教大師陳那又對因明作了創造性的改革。陳那撰有《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等四十餘部因明論著,把因明學推進到一個全新的階段,故後世均以陳那為新因明的開祖。

繼陳那之後,因明史上的又一關鍵人物是商羯羅主。他是陳那的高足。他的《因明入正理論》是新因明的代表作,論述更趨系統化。陳那的另一大弟子護法,也是精研因明的大師,他的《唯識三十頌釋》等,純熟地運用了新因明。護法曾主持北印度的最高佛教學府那爛陀寺,護法死後,那爛陀寺就由他的高弟戒賢主持。護法的另一個弟子勝軍也是享有盛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戒賢和勝軍都是研究陳那新因明的權威,而我國著名的佛經翻譯家、慈恩宗的創始人玄奘,就是戒賢和勝軍的得意門人。

玄奘於西元629年(唐太宗貞觀三年)去印度遊學,經過四載的跋涉,經歷了西域十六國,到達北印度的摩揭陀國,在那爛陀寺從戒賢受學,並從勝軍學習因明。玄奘在印度遊學十餘載,終於精通大小乘的要義,得到了陳那法相唯識哲學和新因明的真傳。由於玄奘的精研深思,他在因明學上的造詣已經超過了他的老師。如他曾糾正勝軍經過四十餘年的深思熟慮以後所立的一則比量(推理),足以說明他已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了」。

由於玄奘博學多才和能言善辯,統一北印度的戒日王禮請玄奘去其首都曲女城主持無遮大會,與來自五天竺的沙門和婆羅門、耆那教等諸外道數萬人進行辯論,中心題目是討論玄奘的「真唯識量」和《會宗論》、《制惡見論》等。大會開了十八天,據說當時竟沒有一個人敢出來問難,玄奘從此名聲大振,受到大小乘各派的一致推崇。

西元645年(唐太宗貞觀十九年),玄奘謝絕了戒日王的一再挽留,滿載盛譽,攜帶六五七部梵文經卷,其中包括三十六部因明論回到了長安。兩年後,他譯出了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又過了兩年,他譯出了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在翻譯因明論的過程中,玄奘還對譯寮僧伍和徒眾講說因明,闡發隱義。玄奘的大弟子們記錄玄奘口義,加上自己的理解,「競造文疏」,使我國在因明學的研究上處於領先的地位。如文備、玄應、定賓、圓測(朝鮮人)各撰有《因宙門論疏》,文軌、淨眼、窺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論疏》,靖邁、靈雋、勝莊、璧公、玄範、順憬(朝鮮人)各撰有《因明入正理疏》,利涉(西域人)撰有《因明入正理鈔》,元曉(朝鮮人)撰有《判比量論》,神泰撰有《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等等。然而上述玄奘門人所作文疏惜已大部散佚,今僅存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後世尊稱《大疏》)八卷,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世稱《莊嚴疏》)三卷以及神泰的《理門述記》三卷等數種而已!

窺基是玄奘的繼承人,是我國法相宗(慈恩宗)的實際開創者。他所作的《大疏》比較晚出,但闡發富贍,為諸疏之冠。《大疏》確是研究因明者不可不讀之書,中國和日本的不少學者還為它作了釋論,其中以日‧鳳潭的《因明論疏瑞源記》(八卷)最為詳備。當然《大疏》也存在許多前後牴牾、難以自圓的地方,它對文軌、玄應、定賓、璧公等人的批評也經常失於片面,這是我們在披閱時應加注意的。

窺基的大弟子慧沼也是個很有成就的因明家,他的因明著作很多,有《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一卷、《義斷》一卷、《二量章》一卷(已佚)、《略纂》三卷(或云偽作)、《續疏》二卷(今僅存下卷)。慧沼在因明研究中頗有獨立的見解,他並不因為窺基是他的業師而盲從,常能提出一些不同於師說的見解,因此慧沼的文疏是有較高價值的。他的門人在他的傳授下,也於因明學有很深的造詣。如智周、如理、道邑、道巘等都有因明論著,其中以智周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三卷和《後記》三卷最為重要。

從玄奘開始,由窺基完成的中國法相宗(慈恩宗),雖在唐太宗、唐高宗時盛極一時,但前後僅四十年便衰落了下去,因明學的研究也隨著法相宗的衰落而衰落了。嗣後唐代的許多因明論疏逐漸湮沒,經過元末的戰亂,竟至散失殆盡!所以到了明代,一些學者如明昱、智旭、真界、王肯堂等雖有志於因明學的研究,但由於他們所憑依的材料僅只宋‧延壽《宗鏡錄》所引錄的一些片斷,而不能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因此不可避免地有臆測失真之處。因明學在和五百餘年中實際上已成絕學!迨及清末在日本發現《大疏》並取回鋟板流通,後來又陸續將流傳於日本的《莊嚴疏》殘本、《理門述記》殘本以及慧沼、智周等人的疏記取回刊印問世,才使因明學的研究有了重要的依據。這是要感謝日本學者的保全之功的。

日本的因明學是玄奘的日本弟子道昭首先傳入的。道昭於西元653年(唐高宗永徽四年)入唐師事玄奘。在唐八年,歸國後開創了日本的法相宗。道昭的三傳弟子護命撰有《研神章》、《破乘章》、《分量決》等因明論著,其五傳弟子明詮撰有《大疏裏書》、《因明大疏導》、《因明大疏融貫鈔》等。護命、明詮是日本法相宗的著名理論家,他們的因明論著影響很大。之後,道昭的六傳弟子三修與賢應各撰有因明疏記。這表明日本法相宗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因明學的。後來的善珠也是著名的法相唯識學家,撰有《因明論疏明燈抄》十二卷,是日本研究因明有影響的著作。

〔從五支作法到三支作法〕 從因明的歷史沿革來看,世親以前的因明是古因明,陳那以後的因明為新因明。新古因明有很多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是由五支作法變為三支作法。所謂五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由宗、因、喻、合、結五個部分組成;所謂三支作法,就是其論式簡化為宗、因、喻三大部分。茲舉例對照如下︰


┌────────────────┬──┬──────────────┐
│五支作法 │支名│三支作法 │
├────────────────┼──┼──────────────┤
│聲是無常; │ 宗 │聲是無常; │
│所作性故; │ 因 │所作性故; │
│猶如瓶等,於瓶見是所作與無常; │同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
│聲亦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猶如空等,於空見是常住與非所作;│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猶如空等。│
│聲不如是,是所作性; │ 合 │ │
│故聲無常。 │ 結 │ │
└────────────────┴──┴──────────────┘


上面所舉的五支例,最早見於《正理經》。是正理派用來反駁聲論派的。由於這個推論是因明論中的重要例證,故有必要先對它的內容作一些解說。它的意思是︰


聲音是無常的;(宗,即陳說)
因為它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即理由)
好比一只瓷瓶,它也是人工造作出來並且
是無常的;(同喻,即同類比喻)
聲既然和瓶一樣,也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又好比虛空,我們於虛空中看到它是常住
不滅和非人工造作的;(異喻,即異類比喻)
而聲音不是這樣,是人工造作出來的;(
合,即應用)
所以,聲音是無常的。(結,即結論)


上述五支作法所包含的五個部分中,宗就是論點的陳說,因就是根據和理由,喻就是比喻和例證,合是在前三者基礎上的具體應用,結就是結論。五者之中,以宗因喻三部分最為重要,因為結論只是宗的重複,而合也已經包含在比喻之中。故陳那顯略除繁,改五支為三支,創立了新因明的論式。陳那的三支作法除了刪去合、結兩支外,還對喻作了改造。在五支作法裏,喻只起比喻和例證的作用,意義不大;但在陳那的三支作法裏,喻在例證之上還說出它的普遍意義,這就提高了喻的地位,使喻變成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

從五支改為三支,這是因明史上的一項意義重大的變革,它使因明的論式趨向完善成熟,更切合人類思維的邏輯過程。這裏試以新因明的三支作法同形式邏輯的三段論作一比較︰


聲音是無常的; (宗)↑│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 (大前提)
因為是造作出來的; (因)││聲音是造作出來的, (小前提)
凡造作之物都是無常的,如瓷瓶。(喻)│↓所以聲音是無常的。 (結論)


由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到,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的結構主要在前提和結論的次序上不同,其實質並沒有什麼不同;它們在思維形式上是一致的。這充分說明,三支論式較之五支論式更切合人類思維的實際。因此因明學自演進為三支作法以來,它的論式就定型了。甚至連長期堅持五支作法的正理派到後來也接受了三支作法。下面我們就三支作法中的宗、因、喻三部分分別加以論述。

〔立宗〕 大體說來,宗相當於邏輯推理的結論。如上述推理中的「聲是無常」,就是宗。

在「聲是無常」這個宗中,「聲」和「無常」是組成宗的材料,因明術語稱為宗依,宗依又稱為別宗。由宗依(別宗)組成的宗的整體,稱為總宗,總宗就是別宗有機的結合。

宗依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必須「兩宗至極,共許成就」(《大疏》卷二)。所謂兩宗,就是立敵雙方;所謂共許,就是共同許可,術語上稱為「至極成就」,一般簡稱「極成」。如數論派對聲論派立「聲是無常」宗,這「聲」和「無常」的宗依就是為兩派所共同認可的。如果用來組成宗的材料──宗依,不是立敵雙方一致認為實有其事的話,在因明學上就陷於過失,宗就建立不起來。

但是,由立敵雙方「極成」的宗依組成的宗的整體,卻又必須為立者所主張而為敵者所反對的。如「聲是無常」宗,就是為數論派所主張而為聲論派所反對的。這在因明學上稱為「違他順自」,並把按照違他順自的要求所建立起來的宗,叫作「不顧論宗」。「不顧論宗」是立宗的正格。

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從邏輯推理來說,它的任務在於推出新判斷;而作為結論的新判斷,與前提中的命題一樣,只要對事物作出斷定就行,並不須問敵論者是否同意。但是因明卻很講究「違他順自」這一點,把這看作是立宗的準則,如果有那一個宗竟是立敵雙方共同認可的,那就要犯「相符極成」的過失,整個三支推論就不能成立。因明立宗的這一特點,是由論辯的需要決定的;因為三支推論的目的在開悟論敵及證義者(相當於公證人),如果立宗不是「違他順自」,就不能達到這個目的。由此我們可以說,宗和結論,從它們的地位來看是相同的,因為它們都是從已知的判斷推尋出來的;但從它們的任務來看,卻又並不完全一樣,因為宗的任務在引起辯論以開悟論敵及第三者,而邏輯結論的任務並不專在於此,它有時在於「自悟」。

宗是由前後兩個宗依加上聯繫詞組成的,這與邏輯判斷的結構沒有什麼兩樣。只是邏輯判斷把指稱事物的那個概念叫作主詞,把揭示事物屬性的那個概念叫作賓詞,而因明則有自己的稱謂。它稱主詞為自性,稱賓詞為差別。自性又有兩個別名︰一為有法,二為所別。差別也有兩個別名︰一為法,一為能別。自性是用來指稱事物的,因此是「體」(自體);差別是揭示事物屬性的,因此是「義」。至於聯繫詞「是」,在因明學上沒有專門的名稱,這是因為按照梵文語法,在主詞和賓詞間並無聯繫詞,而是以囀聲來表示兩個宗依之間的聯繫,只要二者囀聲相同,就能構成命題。如「聲」為第一囀,「無常」也是第一囀,就構成了「聲是無常」的命題。所以在因明中,我們當然就看不到關於聯繫詞的名稱了。

說到這裏人們不禁要問,既然自性、有法、所別都指的是「體」,而差別、法、能別都指的是「義」,何不省去兩對名稱,徑用一對名稱來表示呢﹖是的,因明術語確有許多不必要的重複,所以商羯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一書中提出,以有法這個名稱來代表主詞,以能別這個名稱來代表賓詞(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宗有表詮與遮詮之別。何謂表詮、遮詮﹖宋‧延壽《宗鏡錄》卷三十四云(大正48‧616b)︰「遮謂遣其所非,表謂顯其所是。」這就是說,遮的性質在於排除它所不同意的事情,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否定;表的性質在於顯示它所肯定的事,相當於邏輯學所說的肯定。「如說鹽,云不淡是遮,云鹹是表。說水,云不乾是遮,云濕是表」(唐‧宗密《禪源諸詮集都序》)。

因明的表詮、遮詮雖然與邏輯的肯定、否定在性質上相當,但其作用並不完全相同。在邏輯學上,一般來說,肯定判斷的作用就是肯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否定判斷的作用就是否定事物具有某種屬性。在因明學上,遮詮雖然只具有否定的作用(與否定判斷無異),但表詮的情況就不同了,它除了主要表示肯定外,還兼具否定的作用;即在肯定「聲」具有「無常」屬性的同時,也就排除了「聲」具有「常」的屬性。從這一點上來說,因明的表詮與肯定的區別判斷相似,因為凡肯定的區別判斷都是肯定和否定的綜合。不過因明立宗其主詞和賓詞總是包含關係,即賓詞的外延一定要大於主詞,而不能相等;而單稱和全稱肯定的區別判斷其主詞和賓詞的外延則必須完全同一。

表詮和遮詮涉及判斷的質,至於判斷的量,傳統邏輯和我國的名學都作了具體的研究,但在因明學卻很少涉及,因為因明立宗習慣上都是單稱或全稱,而沒有用特稱的。

過去有的學者把因明學所說的全分、一分看作就是全稱、特稱,這實在是一大誤解!

所謂全分、一分,從字面上來看,雖然是全部和一部的意思,但它是從立論者或敵論者同宗、因的關係來說的,而不是判斷本身所反映的事物的量。這就是說,如果某甲與某乙論辯,某甲立「上帝創世」宗,某乙根本不信神,不承認有上帝,這宗上的有法(主詞)對某乙來說,就是全分(全部)不能予以同意(不極成)的。再如,某甲對某乙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宗,他的根據(因)是「冥冥中有神主宰著」。某乙對善、惡,善報、惡報這些宗依沒有異議,但對「冥冥中有神主宰著」這個因卻不予「極成」,這就是對因全分不極成。由此可見,所謂全分並非指判斷反映事物的量,而是指立敵雙方是否在全體上同意宗依或因法。「一分」的問題也是這樣。如果主詞或賓詞是由幾個並列的成分構成的(相當於邏輯所說的聯言判斷),立者或敵者如果只承認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承認另一部分,這就是在多分之中有一分不「極成」了。這「一分」也是指立敵雙方對宗依或因法的態度,而並非指宗因本身的量。

我們還可以從邏輯判斷中「量」的位置來看。判斷中的量,是指主詞具有怎樣的外延,因此量的標誌是與主詞相聯繫的。而因明的全分、一分則不同,它並不是用來指示主詞外延有多大的,所以它不限於在所別(主詞)裡有,在能別(賓詞)裡也有「全分」、「一分」的問題。如《大疏》卷五在釋「能別不成」過時也分「全分」、「一分」兩大類來舉例的。

〔說因〕 因即推理的依據。在因明中,宗為所立,因和喻為能立。在能立中,因是正能立,喻是助能立。作為正能立,因擔負著證成宗的主要職能。這是因為,宗中的法與因之間存在著不相離的因果關係,術語上稱作「回轉」(日本直譯為「遍通」)。如我們可以從「有煙」推知有火,這煙與火就存在不相離的回轉關係。

拿因明三支與邏輯三段作比較,因相當於小前提,說得更確切些,相當於中詞;喻相當於大前提。不過邏輯的大小前提沒有主次之分,而在因明中,因卻獨占正能立的地位,作為大前提的喻,卻處於助能立的地位。由是以觀,因在因明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因明學是極其講究推論中的因果關係的,它從因與宗及同喻、異喻內在的聯繫上,概括出了因三相的理論。

因三相說當是從「九句因」脫胎而來的。在陳那以前,因三相說還只是一個雛形而已,至陳那改革古因明、創立新因明以後,因三相說才完善起來,有了詳備的解釋。

那麼新因明所說的因三相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因有三相,(中略)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這段話概括了因的三相,玆分別予以論釋。

(1)遍是宗法性︰遍,即遍有,即以一外延較大的概念去包含一外延較小的概念;宗,這裡專指宗上的有法(主詞);法,即因法,因為因也是宗上有法(主詞)的一種法(賓詞);性,即屬性。把這些意思連貫起來,所謂「遍是宗法性」就是︰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的屬性。

為什麼因的外延必須包含宗上的有法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6上)︰「有法『聲』上有兩種法︰(一)不成法,謂『無常』;(二)極成法,謂『所作』。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其『聲』上不成『無常』亦令極成。」

這就是說,以「聲」作為主詞的話,它有兩個賓詞︰一是「無常」,二是「所作」。根據因明的規定,立宗必須「違他順自」,即立論者主張「聲」有「無常」的屬性,而敵論者卻不同意如此;所以這宗上的「無常」法就叫「不成法」。因明學雖然規定立宗必須立許敵不許,但對因喻的規定卻相反,必須共許極成。如「所作性」因,就是為立論者和敵論者共同認可的,故叫做「極成法」。極成法與不成法之間有著因果關係,這就是所謂「回轉」。因此可以用「所作」這個極成法來證「無常」這個不成法。

其實,這作為「極成法」的因就是中詞。中詞在小前提裡與小詞構成主賓關係,因此它的外延一般要大於小詞(當然偶或也有主賓詞是同一關係的)。因此因明中的因(中詞)在外延上必然要遍及於有法(小詞)。

但是這裡要注意︰在直言三段論中,中詞的媒介作用是通過自身的周延(至少周延一次)來完成的;而在因明學上,因的媒介作用則是通過包含(遍)宗的有法來完成的。它們所強調的角度是很有些不同的,試以下面二圖作比較說明︰


形式邏輯強調的是中詞應被大詞包含,這樣,中詞就周延了(見圖一);而因明強調的是因必須周遍(包含)於有法(見圖二)。由此可見,中詞與因在媒介的職能上雖然是一致的,但形式邏輯與因明在關於中詞與因如何起媒介作用的說明上,卻表現了不同的風格。

但是因明學所概括的「遍是宗法性」的規則是有其局限性的,它只適用於三段論的第一格。這是因為因明三支只乖一格的形式(甚至只限於第一格的AAA和EAE兩式,因為因明沒有用特稱判斷來推理的)。如果因明三支也像邏輯那樣有四個格的話,「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就不適用了。可見「遍是宗法性」完全是按因明的論式來規定的。

(2)同品定有性︰因的第一相著重研究了因與宗上有法的關係(中詞與小詞的關係),因的第二相則著重從正面來研究因與宗中之法的關係(中詞與大詞的關係),以此來檢查因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定不離的回轉關係。

那麼什麼是同品呢﹖「同品」就是與宗法同類的事物。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裡所說的「所立法」即宗法,「均等義品」即同類事物。以宗法「無常」來說,瓶盆碗罐等都具有無常的屬性,就都是無常的同品。當然同品只是指兩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屬性都相同。

同品有兩種︰即宗同品和因同品。凡具有宗法之性質者,稱宗同品。如瓶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又是因同品。再如電,它只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電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因此宗的同品不一定是因的同品,而因的同品卻必定是宗的同品。

把同品明確地劃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的,是窺基。如《大疏》卷三云(大正 44‧103c)︰「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中略)(二)因同品。」《大疏》把同品如此明確地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兩種,有助於人們區別同品的種類和認識其相互間的聯繫。

那麼什麼是「定有性」呢﹖《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7上)︰「定有性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有其性,方是因相。」這裡指出,所謂「定有性」,就是「所作」因的性質一定要為宗的某些同品如瓶等所具有。也就是說,瓶不僅具有宗法的性質,而且也具有因法的性質;它不僅是宗的同品,而且也是因的同品。因此我們可以說「瓶有所作性,故瓶是無常」,以此來證明「聲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之可成立。

第二相所說的同品,是以因同為主,兼取宗同的。為什麼這麼說呢﹖第一,這是因為,因同品的外延被宗同品包含,「猶如母牛去處,犢子必隨。」(神泰《理門述記》卷三),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也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質。第二,雖然因的同品必然是宗的同品,但宗的同品卻並不都是因的同品。如宗法「無常」的同品有瓷瓶和雷電等,其中瓷瓶易碎,是無常性的(宗同品),又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同品);而雷電雖然也是無常的(宗同品),卻非人工造作的產物,因而不是因的同品。正因為宗的同品不都是因的同品,所以因的第二相只說「定有性」而不說「遍有性」;即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質或為因同品就行,而不需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3)異品遍無性︰因的第二相通過同品從正面來檢驗,當原因出現時結果是否也隨之出現,因的第三相則通過「異品」從反面來進一步考察,如果結果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一定不存在,以制止「似因」(虛假的原因)的混入(因明稱作「止濫」)。

那麼什麼是「異品」呢﹖「異品」就是與宗法異類的事物,就是說該類事物必須無宗法的性質。故陳那《理門論》云(大正32‧2a)︰「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商羯羅主《入論》也云(大正32‧11b)︰「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按陳那師弟所說,異品就是異於「所立」。「所立」這個術語,在因明中本來指的是宗的整體,是相對於因喻之為能立而言的;但是在這裡卻不能解作宗的整體,應該看作只是指宗中之法。如《莊嚴疏》卷一云(卍續86‧668下)︰「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中略)若於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這裡明確指出,「所立」即宗的能別,也就是宗法。

什麼是「遍無性」呢﹖「遍」者全部之意,「遍無性」是說所有的宗異品都與因法不發生關係,因為凡宗的異品應該都是因的異品。

異品也分宗異品和因異品兩種,凡與宗法相異的,叫宗異品;凡與因法相異的,叫因異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與宗法相異的宗異品,也都是與因相異的因異品,(大正44‧89c)︰「猶如母牛不行之處,犢子不行。」(神泰《理門述記》卷三)。但是,因的異品卻不一定是宗的異品,以雷電為例,它是非所作的,因而是因的異品,卻又是無常物,故而並非宗的異品。

可能有人要問,為什麼同品有「定有」,而異品要言遍無呢﹖對此,《莊嚴疏》卷一作了簡明的回答(卍續86‧667上)︰「順成立同有,但定有即順成;止濫立異無,非遍濫不止。故同言定,異言遍也。」

此話的意思是,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用來從正面成立宗的,所以只要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哪怕只有個別的)兼有因的性質就能證明宗因之間確實具有因果關係,因相就得以成立宗。而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則是用來從反面制止因法之濫用的,所以要求宗的異品必須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質;如果不是全部宗異品同時都是因異品的話,那就不能制止因法的濫用。所以對同品來說,只須「定有」即可;而對異品來說,則必須「遍無」。我們還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銅是固體;(宗)
係金屬故;(因)
凡金屬均係固體,如鐵;(同喻)
凡非固體均非金屬,如水,……水銀。(
異喻)


「銅是固體」,這是一個真實的命題,但「金屬故」因卻是似因。為什麼說它是似因呢﹖這是通過第三相檢查出來的。因為從第一相來看,「金屬」因大於宗上有法「銅」,是做到遍及的;從第二相來看「金屬」因於宗法「固體」,也是符合「定有性」規定的(如宗同品中的「鐵」,就兼有因法的性質);但如果用第三相從反面再來檢查的話,就會發現,在宗的異品裏居然存在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如水銀。水銀和水雖然都是非固體(宗異品),但水銀卻是金屬的一種(因同品),這就不符合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規定。第三相就是這樣從反面指出「金屬」因原來只是一個虛假的「因」。

說到這裡,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新因明講的是宗、因、喻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又關涉到宗及同、異二喻,這三支與三相究竟有何區別﹖是的,研究因三相,必須弄清它與三支的區別。從語言表述形式上來看,因只是三支中的一支,它必須連同宗和喻才能組成論式;因此所謂三支,又稱「言三支」,就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三支論式。而因三相則是從內在的聯繫上來考察因是如何貫穿宗及同、異二喻的,故又稱為「義三相」,它揭示的是推理的公理和規則。可見,言三支講的是形式結構,而義三相講的則是內在的法則,二者是劃然有別的。

〔引喻〕 喻也是推理的依據。喻的梵語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雜集論》卷十六云(大正 31‧771b)︰「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

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此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此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為「喻」。

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所講的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瓷瓶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釋作「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仍然是古因明中的喻的涵義,用來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還有因果關係的表述,它實在是喻、合、結三部分的綜合體,是因果關係的帶例說明,相當於邏輯三段論的大前提。

由於新古因明中喻的地位和作用之不同,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姑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為喻體。玆將新古因明的喻對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
│聲是無常(宗),│聲是無常(宗), │
│所作性故(因),│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體),│
│ │譬如瓶等(喻依)。 │
└────────┴──────────────┘


把喻分為喻體和喻依兩部分,這是新因明的一大創造,這樣,喻就不僅是提供例證(喻依),而且還揭示了蘊藏在例證內部的因果性,從而得出普遍性的命題,使喻具有較大的概括能力。

喻大體相當於大前提,但其地位卻不及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小前提是不分主次的,但因明中的喻卻只是因的輔助成分。因此喻在三支中常可省略不說,而宗、因是不能省略的。不過,從喻的功能來看,卻又勝於大前提。三段論的大前提在於指明普遍的原則,至於這普遍的原則是如何獲得的,一般不加以說明。這樣,大前提如果虛假,就不易發覺。因明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提出推論的普遍原則(喻體),還對這普遍原則的來源進行說明(喻依),從正(同喻)、反(異喻)兩方面審察普遍原則的可靠性,因此能及時發現錯誤,予以糾正。可見,在提出普遍原則時立即用歸納的方法加以審察確是必要的,因為特殊總是一般的表現,一般易於在特殊中被察覺。

在三支作法中,演繹與歸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喻支上,因此喻支較之三段論的大前提要複雜得多。大前提一般由一個判斷充任;而喻支按其法式須由兩個判斷(同喻體、異喻體)和至少兩個概念(同喻依、異喻依)組成。

同喻和異喻在組成的方法上是不同的。組成同喻體的方法是合作法,組成異喻體的方法是離作法。合作法是先說其因同後說其宗同,這就是陳那所說的「說因宗所隨」;離作法是先說其宗異後說其因異,亦即陳那所說的「宗無因不有」。例如︰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喻體),如瓶等
(同喻依);
(先因同→後宗同=說因宗所隨)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喻體),如空等
(異喻依)。


(先宗異→後因異=宗無因不有)

這是陳那新因明竭力推行的方法。陳那提出的合作法和離作法是符合事物間原因與結果或理由與推斷之客觀關係的。以上例的同、異二喻來說,「所作」是「無常」的充分條件,故凡所作的均是無常的;而「無常」則是「所作」的必要條件,故凡「非無常」(即「常」)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的。由此可見,同喻先因後宗,正是由因是宗的充分條件所決定的;異喻先宗後因,則由宗為因的必要條件所使然。我們還可以從概念間的關係來考察合、離二法。因明中的因法外延一般小於宗法,構成類種關係,如「所作」因就是「無常」宗的種概念。由種概念「所作」的存在,當然可以證知其類概念「無常」的存在;而由類概念「無常」之不存在(非無常),則可推知其種概念「所作」之不存在(非所作)。由是以觀,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後宗合,離作法必是先宗離而後因離,而絕不會相反。如果將這個次序顛倒過來,就會犯倒合和倒離的過失,使推理違反原來的論旨。

因明學還非常注重研究論辯中產生的諸種過失。上古和中古時代印度因明學家所指出的論辯中的各種謬誤,數量相當可觀。《正理經》提出有五類似因、三種曲解、二十四個倒難、二十二項墮負等,但這些並不都是邏輯上的錯誤,其中不少是辯論術上的過謬(如語無倫次和所言太繁或過簡等)。小乘等古因明家提出的謬誤表是︰似宗六種、似因十一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七種過失。陳那在此基礎上加以增刪,提出有似宗五種、似因十四種、似喻十種,共二十九種過失。陳那的弟子商羯羅主又補充似宗四種,這樣合起來就是三十三種過失。到了法稱,又進行增刪,計有似宗四種、似因七種、似喻十八種,共二十九過。(沈劍英)

◎附一︰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附錄〈佛家邏輯〉(摘錄)

(一)正理
佛家邏輯通稱「因明」,它是從印度一般邏輯學說所謂「正理」發展出來的。「正理」學說的成型很晚,佛家之有「因明」並加以重視,為時更遲。在西元前後,印度學術文獻裏沒有「正理」學說中心五分論式的形跡可尋。直到西元後第二世紀迦膩色迦王時候,才見著和王同時的人物遮羅迦(醫師)、馬鳴的著作涉及五分論式。這比較起希臘的形式邏輯來,未免太落後了,因此有人揣測希臘邏輯的三段論式受了印度正理說的影響,當然是不正確的。不過,就從第二世紀起,印度這類思想頓然開展,構成正理學派(傳說創始的學者是足目),並有了專門的著作和「十六諦」嚴整組織的學說。那時候,佛家方面大乘的思想雖然也很廣泛在流行,卻是對於此種學說取相反對的態度,在龍樹的五部主要著述裏,就有兩部是專破正理的。這好像很奇怪,難道大乘思想不要遵循邏輯的途徑嗎﹖不是的。龍樹在思維方法上的發展,已經超過正理階段,到達了辯證範圍,他所著的《中論》就是一種輝煌的典範。佛家既已有了高一著的思維方法,自然對於正理學說不加重視了。但在小乘佛家受到正理學說的影響,即發生了專門研究。西藏學者傳說佛家最初的一部因明著作是法救的《論議門論》。此書已失傳,內容也許和漢譯《方便心論》相彷彿,因為此論也是傳說為佛家因明的創作並且早在龍樹時代就已有了的。此後隔了些時,彌勒、無著的學說代興,他們倒覺得正理學說可以採取,而改組它成為「因明」。這在結構上完全屬於論議一類,保存了正理原來著重論證方面的特質,同時還確定了「因明」這一名稱,又重視它是和佛家自宗學說所謂「內明」的相待相成。世親跟著努力發揚,著了《論軌》和《論式》兩書。《論軌》經我們考定即是西藏翻譯的《解釋道理論》,至於《論式》只有別的因明論書上片段引文而已。另有《成質難論》即是漢譯的《如實論反質難品》,當時也誤傳為世親所作。到了世親的弟子陳那(意譯為域龍),更大大地發展了這種學問。他先著了些小品論文,據西藏所傳有百零八部,但義淨只舉了七部。最後,他自己加以總結成為一部大著《集量論》,共六品,二四七頌,並還自己作了長行註解。這一部論的各品都有陳那的創見,以及對於本宗舊說和他宗異義的批判。它的性質是一種集大成的固不用說,而隨處闡明思維邏輯裏運用矛盾律的法則,和著重同一律的希臘邏輯對照看來,顯然放了異彩。陳那門下的自在軍、天主等,都在有關論證的一方面特加發揮,我國玄奘所傳譯、弘揚的因明理論也偏重於此,實在不能算是完整的。在印度,此學到後來還有一番極大的發展,這要推功於法稱。法稱的名字最初見於義淨所著《南海寄歸傳》和譯本《觀所緣論釋》,大概法稱就是和義淨時代相近(即西元第七世紀)的人。他先學習了陳那的《集量論》,感覺有好多論點不能滿意,就著了《量評釋論》四品,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並還自註其中的〈為自比量品〉。法稱另外又著了六種書,從各方面來成立量論,連前一種,並稱「七支」。從他的著作整個議論來看,是帶著揚棄瑜伽學系理論裏唯心成分的意義的,所以後人也將法稱看作隨順經部(主張實有外境的學派)的學者。他的學說影響極大,後世註釋他著作的,現存的藏譯本中就有十五家,二十一部,四百餘卷之多。因此,法稱的學說盛行西藏,並經過西元十四世紀薩迦派的薩班慶喜藏再加總結,著了《正理藏論》,努力闡揚,影響至今未衰。此外,晚近五十年來,東西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於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比較精要的《正理一滴論》一書。因為它有梵文原本,意義明確,所以研究的人都集中於此。試舉他們的成績,就有梵、藏文原典的校印,有專門辭彙的編纂,有俄、德、英、法、日等文字的翻譯,並還有各種專題的研究。這些都是了解法稱因明說最方便的資料,也是和現代邏輯研究相銜接的途徑。我們現在講佛家邏輯,即以法稱《正理一滴論》為主要典據,並隨處聯繫其前各種學說,用以解釋源淵,刊定真義。

(二)現量
佛家因明到了陳那的時候,就從論議的性質變成了「量論」。量是有關知識的,所以「量論」帶著認識論的意味,其後瑜伽一系的學者即依著「量論」的解釋成立他們的唯識理論。印度諸學派對於量有一種看法,主張很不一致。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現、比、聖三量,後來陳那分析量的對象即「所量」,不出於「自相」(即特殊性質)和「共相」(即共同性質)的兩類,由此刊定只有現、比二量。法稱從其說,也以現量,為自比量,為他比量來概括因明的全部內涵。

量的一般意義,是人們要行動能達目的所必須預先具備的正確知識,也可說是關於對象的正確了解。它只有現比兩類。其中現量是離開了分別並且不錯亂的。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陳那原來解釋分別的意義比較狹隘,似乎一定要和名言相結合。法稱更詳細地分析,以為只要適用名言表白的心象,都屬於分別的範圍,所以沒有了解名言的小兒,思維裏一樣地有這樣分別。構成真現量的另一條件,不錯亂,是法稱所補充的。怎樣的不錯亂呢﹖這要從內外各種原因所發生的錯覺去加以區別。有些錯覺由於內在的原因,像眼睛有了翳障便見著空華等。有些由於外面的原因,像見了旋轉的火焰以為火輪等。又有些兼有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像乘船見著河岸的移動。另外還有些出於病態的,像生熱病的人會見聞錯亂等。真正的現量一定要離開了這些錯覺。如此,由離分別並且不錯亂所得的知識,範圍較小,可說是純粹的感覺。

但是,從現量的形式上仍可以區別出四種來︰

第一、五根現量,即是與五類感官相聯繫的,像眼的見色、耳的聞聲等,都屬於原始的基本現量。

第二、意識現量,這是思維發展向概念活動的過渡階段。它和感官認識及其對象關係密切,就以感官認識做它的「等無間緣」。它一定是感官認識所引起(這是「緣」),中間沒有夾雜(這是「無間」),並可以看做在一類「心相續」的裏面(這是「等」)。而它所認識的對象又是跟其前的感覺對象相似相續而來,所以它還是離分別、不錯亂,可說為現量的。現在要問,意識現量的同時五根現量還存不存在呢﹖後來五根現量要不要再生起呢﹖關於這類的問題,法稱以後的各家更進行了詳細研究,所得的正確結果是︰五根現量,一剎那便完了,第二剎那一定是意識的活動,即意識現量。其後即可純由意識開展,無須再有五根現量來夾雜的。

第三、自證現量,這是「心法」和「心所法」對於自身的了解,也就是自己意識。「心法」了解對象的總相,「心所法」則了解對象的某一方面,或某種意味。在它們了解對象的同時,也對自身有一種了解。譬如眼見色像覺得賞心悅目,在這見色的時候,不單是了解對象為色,並還了解是「見」;又在覺得愉快的時候,也了解這是愉快之「感」。這些都是從後來記憶上會生出「是見」「是感」的印象,所以推想當時見、感對於自身一定是有過了解的。並且它們在時間上、性質上都不容有分別,有錯亂,所以也屬於現量。這如要用常見的事情來作比方,最好不過於燈火了。點著了燈,照見物象,同時也照見自己,那麼,心法和心所法有自證的一回事是說得通的。

第四、瑜伽現量。瑜伽指心理極其安定而和真理契合的狀態。在這樣狀態裏,對於事物的了解,也是現量的。這類現量要依據隨應一種道理結合了事物,在意識上反復顯現(這就是「修習」),到了極純熟的地步,就會生起對於那一種真理的實證;這時真理明明白白地顯現在意識上,無異乎五根之對五境,完全放棄了文字的了解,也不會發生錯亂,所以說為現量。

從形式上區分現量,只有以上四種。(上云「真理」,指「本來面目」之意。)

各種現量所緣的境界,即對象,是否有共同的性質呢﹖有的,這即是對象的各別自相──各各特殊,不關名言的相狀。要是具體些解釋,可以依著五根現量的對象加以分析,舉出它的特徵,像眼耳根和色聲境相對,一定有空間的距離,因而分得出遠近。對象的相狀如果依著距離遠近,會在思維裏現出不同程度的明晰印象,那就是「自相」的,因為它是完全受著對象自身限制的。假使不管距離遠近,所現的印象總是同樣清晰,那便由思維結構而成,和對象本身無關,而不屬於自相了。所有自相,都是真實的存在,並還屬於「勝義」(這和名言假設相對而言)的存在,有它的獨立體性和作用的。和這些意義相反的相狀叫做「共相」,它是比量的對象。法稱這樣解釋自相,承認對象和思維分離,實在帶有揚棄瑜伽一系學說原有唯心成分的意味,他在這裏就是隨順著經部的學說的。

最後說一說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量,譬如用尺量布,一尺尺地去量是量的作用,了解的長度是量的結果。量和量果對於現量知識(即現量智)的關係是怎樣的呢﹖正確地說,現量智的本身就是量果。因為量的作用如能符合境界得著正確的了解,就算有了結果,這了解的本身即現量智,用不著另外去尋找的。那末,量的作用又是怎麼一回事呢﹖這還是可在現量智本身得著的。但是,這從它反映對象(即生起印象)的一方面而言。有了印象,才有了解,所以從了解分開來說為量的作用。或者疑惑量和量果一體,不是因果混雜了嗎﹖這也不然。這裏不用能生所生那樣的因果關係去解釋,只說它們相待安立,不妨各作智的一部分。印象與了解既不是一回事,也就無所謂混雜了。後世唯識家相、見、自證三分學說,即在這樣根據上成立的。

以上關於現量各方面的解釋,法稱所說的和陳那、天主所說基本相同,不過採用經部學說,承認實有外境,它的不偏於心傾向是很明顯的。至於「似現量」,法稱沒有談到,這可以參考因明大、小二論(即《理門》和《入論》)。簡單地說,「似現量」不能視為比量,因為它的對象還是自相,但有分別,有錯亂,不成現量,所以說它為似量。

(三)為自比量
人們的正確知識,除掉現量,就只有比量。現量以純粹的感覺為主,範圍狹隘,比量卻通於思維的絕大部分,思維邏輯是完全包括在內的。這可分作兩類︰自己了解事物作用的叫「為自比量」;將自己的知識傳給別人,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張來加以論證,這些叫做「為他比量」。兩類比量的性質、成因都一樣,不過為自比量用思維,為他比量用語言,形式上顯然不同。而思維和語言原來密切相關,所以也可說,為自比量是結構語言的思維,為他比量是發表思維的語言,二者只有偏重而已。現在先說為自比量。

比量屬於間接的知識,乃是依據已知經驗推度未知事物的。推度的方法要憑藉一定的理由(即「因」)來做媒介,從已知的部分通到未知去。這樣的因,應該具備三種性質(即「三相」)。由此,為自比量也說為從三相的因所生的知識,而這知識的本身即係量果,和前文所說的現量的情形是相同的。現在問︰因的三相是些什麼呢﹖第一、在所要推度的事物(即「所比」)上的確有因,第二、在和所比同類的事物(即「同品」)方面決定和因相關,第三、在和所比異類的事物(即「異品」)方面決定與因無涉。這裏所用的所比、同品、異品這幾個術語,還需略加解釋。所比,是說思維裏要加以「某種差別」判斷的事物。某種差別的術語叫「法」,含有這種差別的事物便叫「有法」,因此,所比不外是一種有法。同品呢,就是所比以外的一些有法含有所作判斷的共同性質的。在因明的典籍裏,常常舉當時各學派所爭論的一個主題來作說明的例子,即是︰「聲常呢﹖還是無常﹖」「聲」在這裏主要地指概念說,不單是泛泛的聲音。有些學派像屬於婆羅門一系的,認為概念原在事物以外永久存在著,或者概念一經構成以後就再也不會變化、消滅,這些都是說「聲常住」的,佛家不然,說「聲無常」。現在還可以用這個例子來作上文的說明。假使我們要對聲加以「無常」的判斷,這裏聲就是所比,在它以外的事物像瓶、盆等日用器具,也會有我們所要判斷的無常性質──這只指一切無常現象的共同性質而言──那些就可看做聲的同品。至於異品呢,原來是「非同品」的意思。這從最寬的範圍說,同品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異品。又可從最窄的範圍說,和同品正相反對的才是異品。也可以直截地說,沒有同品意義者就屬於異品。現在仍以聲無常那一判斷做實例,印度多數學派都承認有純粹的虛空,它和包涵其中的物質變化無關,不會有無常的意義,所以可當作異品。明白了所比、同品、異品的所指,我們就可以總結說,對於「聲無常」這一判斷要舉出它的正當理由(即「因」)來,一定是在所比的聲上面含有著的,也和同品瓶盆等決定相關的,卻對異品虛空決定無涉的;這樣說那個因,是具備了三相的。

具備三相的因又有三樣︰不可得的、自性的、果性的。這些都從因和所要加的判斷「法」的關係上來區別。最初不可得因,像在某一處作沒有「瓶」那樣東西的判斷,而以沒有認識到「瓶」為理由,便是一例。這在我們思維裏已經有了可以發現瓶的一些條件,如相當的空間、明度,乃至意識的期待等等,假使真有瓶那樣東西,一定是會認識到的,現在卻不然,自可說是沒有瓶的了。不可得因就是如此構成的。人們的思維常常要和從前的經驗比較,並隨處用對立律作決定,不可得因可算是一個最突出的例子。其次自性因,這說只有要加的判斷「法」的本身才是這樣的。如判斷這是一棵樹,因為認識了它是楊柳的緣故,楊柳屬於樹的一類,說楊柳即含有樹的意義在。這全用概念的外延關係來作判斷,晚世因明裏論證偏重形式的也常用這類方法。像唐代玄奘所作有名的「真唯識量」就是的。但這樣論證的效果有時只限於形式上的正確,而不一定能服人之心。最後果性因,這依據經驗上時常連帶生起而可說為廣義的因果兩件事,取它的果來推因。好像由於某處已經有了煙的緣故,便判斷那裏會有火。這在經驗上已認識到煙是有火的結果,所以由煙就可以推出做它的原因「火」來。多數比量均屬這類型式,範圍極寬。以上三樣因,第一應用於否定判斷,第二、第三應用於肯定判斷,但它們成為正確理由的根據完全相同,一定要和所加的判斷「法」有相隨不離的關係。

人們思維作否定判斷的時候,對於所否定的事物必須有過經驗,這樣從清晰的記憶意識到現在不能再發現它,才決定說它沒有。否則像時間、地點乃至它本身都很遙遠的境界,即使未曾發現也不能判斷它的有無,作了判斷也沒有意義,因為無法去作檢驗的緣故。現在由這樣的根據來說不可得因,照它運用的方式,可以區別為十一種。第一是總相的,叫做「自性不可得因」。譬如說,現在這裏有了一些可以認識到煙的條件,而煙不可得,當然是沒有煙的了。這是從煙的本身不能認識來作否定。第二,聯繫到果性因,而有「果不可得因」。例如在這裏沒有煙的認識,就可以否定發煙的原因「火」。第三,聯繫到自性因,而有「能遍不得因」。像前文所說,自性因可用兩個有種屬關係的概念為依據,這兩個概念必定是互相交遍的,範圍較寬的一個(上位概念)叫做「能遍」,較窄的一個(下位概念)叫做「所遍」。假使沒有能遍概念所表示的事物,當然所遍的也沒有,譬如在這地方判斷沒有能遍的「樹」,自不會再有所遍的「楊柳」。其次,否定判斷不必限於事物正面的不可得,如有和這事物相反的現象可得,同樣地能否定那事物,所以在上面所舉三種不可得因而外,還有種種相違可得的否定因。由此,第四為「自性相違可得因」,這直接從自性不可得因推了出來。如在這裏見著火,便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火同冷覺的自性是相反的。

第五,聯繫果性因又推出了「相違果可得因」。儘管沒有相反的事物,只要發現了它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有了煙,我們就可否定冷的感覺,因為煙是冷覺自性相違法火的結果,有煙一定是會有火的。第六,聯繫自性因,運用概念,成了「相違所遍可得因」。這說明否定判斷的根據也可採用相違法所遍的事物,不過它和所否定的事物相望,時常是反對的,而不一定互相矛盾,因此它的性質特殊,可以除外不用。例如在這裏發現了燃燒著的東西,而要否定冷覺,但燃燒物也許只是星星之火,和冷覺反對並不矛盾,那判斷的決定性就不大了。第七,再聯繫到果性因,用和事物結果相違的法來作否定判斷,成為「果相違可得因」。例如見到了火,就可否定氣溫的降低。因為火同低溫的結果冷覺相反,由此輾轉推到冷的原因低溫上,也是相反而能夠予以否定的。第八,聯繫自性因成為「能遍相違可得因」。假使這裏有了和某種事物能遍相反的現象,也可輾轉否定了那事物,譬如見到了火,就不許再有冰霜的感覺。因為冰霜的能遍法是冷覺,它和火相反,有火,冷就不存在,冰霜之感當然也不會有了。

第九,從果性因的關係倒轉來推度,不由果推因,而由因度果,這便成了「因不可得因」。譬如見不著火,否定了煙;火是煙的原因,火不可得,自然沒有它的結果煙了。第十,「因相違可得因」,這從和因相反的事物輾轉推到結果上去,譬如由靠近火爐,否定了戰慄。戰慄的因是冷覺,由火否定了它,也就否定了戰慄。第十一,是比較曲折的一些否定判斷,叫做「因相違果可得因」。只要發現了和因相違的事物的結果,一樣地可用來作否定判斷的根據,如在這裏見到煙而否定了戰慄。這連結上面所說的例子看,是很容易了解的。以上十一種不可得因從「果不可得」到「因相違果可得」一共十種,只是運用的方式不同,論其性質都可歸到「自性不可得因」裏去。這些格式常在思維裏運用著,使否定判斷愈加明確,所以屬於自比量的差別。

(四)為他比量(1)
次說為他比量,這是表白具備三相因的語言。比量原來指的知識,現在又說為語言,是因為有了語言就能發生比量的知識,知識是果而語言是因,因上假立果名,所以也可稱語言為比量。這樣語言運用起來有一定作法。在陳那以前,佛家通用宗、因、喻、合、結的「五分」,後來經過陳那精簡改為宗、因、喻的「三支」。五分變成三支,這不單是形式上的簡化,實際性質也改動了。比量所用正確的因,必須具備三相,這從陳那加以刊定後才確實了解其意義,而三支作法正是清楚地表白這樣三相出來,和五分泛泛地用譬喻比度的方式完全不同的。試舉一例,如推論某處有火,用五分作法可以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現在某處也一樣地有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這是用同喻的格式,要是用異喻,可以從三分起改說︰
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現在某處不是那樣而有了煙(合),
所以那裏有火(結)。
假使用三支作法,就可這樣說︰
某處有火(宗),
發現了煙的緣故(因),
若是有煙的地方就會經驗到有火,好像廚房等處(同喻),
若沒有火的地方一定見不著煙,好像池塘等處(異喻)。

在以上作法裏,因的一支表白了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同喻支表白了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異喻支又表白了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此因的作用就完全得到發揮,足以成立比量,再不須另說其他部分了。這可見三支作法的特點在於正確表白具備三相的因,是不同於五分的。陳那以後,佛家發展三支的用法,顯然有很分歧的趨勢。一方面有要求各支形式上更加精密的,這由護法、清辯等完成這工作,而經玄奘傳來中國益見進步,在現存的各種著述裏隨處可見。另方面又有要求各支形式簡單化的,這由佛護、月稱等完成這工作,而傳播於西藏,也影響到一般的著述。法稱生當這思潮激擎時期,也感覺三支形式有重加考慮的必要,就提出另一種方案來,這在他解釋為他比量的語言格式上表現得很清楚,是可以特別注意的。

他以為,為他比量的語言依著運用方便可有兩種不同的格式︰一種是帶著「同法」性質表示因和同品相合的,一種是帶著「異法」性質表示因和異品相離的。這兩式只是合離的形態不同,實質完全一樣,都能表白因有三相,而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這樣將同法式和異法式分開,認為可以單獨運用,再和為自比量中三樣的因分別結合,便構成種種式樣。先舉用同法式和不可得因連結起來的例子,可以這樣說︰

在某一處具備了可以認識那樣事物的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它,就可說它是沒有的,像龜毛、兔角。現在某處有了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卻沒有見著瓶。

這些話表白了不可得因的三相。從「某一處到龜毛兔角」,是和三支中同喻作法相似的,正面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反面連帶表白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現在某處」云云,那句話和三支中因的作法相似,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這幾句話表白三相具足,可算是完全的為他比量。其次,用同法格式結合自性因,比較複雜。

(1)如用純粹的自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存在的事物都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無常性質的本身演繹出另一種普遍的概念「存在」,它和無常性可說是一體,凡屬無常的事物沒有不暫時存在的。

(2)如將自性因略加限制,可以這樣說︰
「若是有生起現象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從「存在」因的本身區分出較有差別的部分來說,依舊屬於自性因。因為存在的事物也許時間長久,不容易覺得它的無常,現在舉出存在的差別性質「有生」,有生必有滅,便很清楚的了。

(3)還可以在自性因上加以特別限制而這樣地說︰
「若是所作的事物,那就是無常的,好像瓶盆等等。」

這又從有生的本身分析出「所作」的一特點來,所以是更加特殊的自性因。另外像說「一經努力便會發生的」或者「隨著因緣而不同的」等理由,也是特殊自性因的一類。只要人們已認識到「存在」、「有生」、「所作」等和所判斷「無常」有一定不離的關係,那末,現在憑藉記憶應用它們,自然都是正確的理由,不容多加解釋的。

以上三類自性因所舉的例子,還要補充一句說︰
「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是有生的,或者是所作的。」

這樣連結上文,完全表白了具備三相的因,成功為他比量。

再次,用同法式結合果性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有了煙,一定也有火,好像廚房等等,現在彼處是有了煙。」

這也是表白了三相的為他比量,不過煙與火的因果關係,須是以前經驗過的,否則便容易錯亂。

再說用帶異法的格式,先結合不可得因,可以這樣說︰
「隨便那一種實有的事物,有了可以認識它的條件,一定是會被認識到的,好像那蒼蒼的顏色。」

但在這裏可以認識到瓶的條件具備了,而見不著瓶。

開頭幾句話表白因(具備了條件而沒有認識到)和異品(實有的事物)的相離,即是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連帶著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末尾一句話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三相具足,構成為他比量。其次,和自性因結合,可以這樣說︰
「不是無常的事物就不會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但現在聲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這些話也表白了因的三相,成功為他比量。最後,結合果性因,這樣說︰
「隨便那一處沒有火,也就沒有煙,」「而這裏是有了煙的。」

這也是表白因三相的為他比量。現在要問︰上面所舉的那些例子,由同法或只能明白了因和同品的相合,怎會決定因和異品的無關呢﹖由異法式只能明白了因和異品的相離,又怎會決定因和同品的交涉呢﹖(實際有同品和異品裏都含有著的「共因」,也有都不包涵的「不共因」,不明白說出來,是難以區別的。)這就要依靠語言的「義勢」(意之所至,即是「義準」)來作檢驗了。一般地說,如說因真是和同品相合,或和異品相離,到達了它能表白和所判斷的「法」有一定不離性的程度,那個因也就不會再通於異品或者離得開同品,所以不管同法式也好,異法式也好,單用一種盡可以表白因的三相具足,而無需同法異法並舉的。因在自性因和果性因,只要性質確定,用來固然不會錯誤,就是不可得因正反相形,也很容易了然的。可是這裏另有一個問題,那些式子雖說了因的三相,卻沒有明白結論,即是沒有三支裏面的「宗」,難道這也不須說出來的嗎﹖是的,若在說因三相的語言裏,已由義勢令人明白一定是怎樣的宗,那便不必再說它了(像前文所舉同法式或異法式連結不可得因的例子,都可由義勢明白它的「宗」是「這裏沒有瓶」,所以不必再說。其餘各例,也可類推)。

(五)為他比量(2)
像前面所說,同法式或異法式的為他比量(即比量的語言)都可以不說宗,但有時為了充足語意起見,自不妨將宗標舉出來。並且在語言裏含蓄著的宗,究竟怎樣才合式,也應該有種明確的認識。因此現在解釋一下宗的構成條件,還是很需要的。關於這一層,從陳那的《理門論》、《集量論》以來,就有精密的傳統說法,法稱也沿用了它,以為正確的宗必須具備自性的、自己的、意樂的三種性質,並還要離開各種錯誤。先解釋各種性質。第一、宗只限於自性的。在比量的語言裏,以宗對因說,它借因而成立,即以所立做自性。真正的宗必定是說比量時認作所立的。譬如討論「聲是無常」,舉出「是眼所見」來做理由,這就成了問題,也可以先行討論,而帶了臨時的所立性質,但它並非原意所要成立,所以不是真正的宗。第二、宗又是屬於自己的。自己,指當時立論的人而言。一般立宗的依據都出於自他雙方共認的典籍,但這不限制立論者思想上的自由,並還尊重他的自由,所以正確的宗應該是立論者自己選擇而不受典據上的限制。第三、宗義又是意樂的。真正的宗要依立論者意之所在而定,不能拘拘於表面的語言。有如數論學派想論證「神我」的存在,方便地用比量的語言說︰「眼根等等由各種成分積聚起來的,一定為另外一種法所受用,這如同床席等(為人所用)一般。」這裏所說另外一種法的意思指著「神我」,雖未明說出來,卻可以一樣地當它是宗而加以討論。其次,宗具備了三種性質,不一定就正確,還要避開各種和很明顯的現象相矛盾的錯誤。這可舉出四種來︰第一、和現量相矛盾,也就是為現量所否定的。如說︰「聲音不是用耳所聽到的」,這顯然和感覺現象相違,不能成宗。第二、和比量相矛盾的,如說︰「瓶是常住的」,雖然瓶現在還完好,但是它終會歸於毀滅,這可以想像得到的,所以那樣說法與比量的結果相違,不能成宗。第三、和一般人共認的事實相矛盾的,如說︰「太陽不是恒星」,這非常識所允許,不能立宗。第四、和自己的話相矛盾的,如說︰「比量不是量」,這話自相衝突,更顯然不成為宗。凡是真正的宗一定要離開這些錯誤。

現在,再來解釋正確的說因語言要避免些什麼錯誤。最先,因所說的是三相,假使有一相未曾說及,自然是錯誤的,這叫做「缺因過」。不過像前面所說用同法或異法的比量格式,表面好像三支不備,而義勢已經具足,就算不得缺因。其次,雖說了三相,而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承認或有疑義,也算是錯誤的。這又可分三類︰第一,關於因的第一相即「所比定有相」的,若立敵雙方不承認或疑惑時,都是「不成」的錯誤。如辯論「聲是無常」,提出「非耳所聞」做理由,這在立敵雙方都難承認,叫做「兩俱不成」。又如尼犍子建立「樹木有意識」的宗,舉了「剝皮就會枯死」的理由,在立論者也許依據人們有皮膚即有意識這一點而說,但人們的死亡是以一切根識消滅了為斷,而這樣的意義,在樹木上找不出來,所以那剝皮會死的說法不成有意識的理由。又如建立「苦樂等感情都是無意識的」,提出「有生滅無常」來作理由,但說這些話的是數論學者,他們的本宗只承認一切現象有轉變而無消滅,所以那樣的理由是連他們自己也不允許的。以上的兩種錯誤合稱「隨一(即立敵任何一方)不成」。又因的本身有疑義,也屬於不成的錯誤。譬如遠遠地看到好像是煙的現象,而實際是蒸氣,是灰塵,是霧氣等,還不能決定,要是就用來證明那地方會有火,當然也是錯誤。這叫做「猶豫不成」。又如因所係屬的地方不能確定,像聽到山谷裏孔雀在叫,便指定某一處有孔雀,但某處距離既遠,是否真在那裏發出雀聲呢,無法決定,這樣理由也犯了猶豫的錯誤,可稱為「所依不成」。又因所依靠的「有法」本身有問題,連帶地使因變為不成,如勝論學者主張隨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舉了「隨處可以發現知覺、感情等屬於我的性質」做理由,現在姑不談那理由是否正確,而在敵論者裏面像佛家,首先就不承認有所謂「我」,那理由又從何處發生呢﹖這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所以叫做「有法不成」。以上六種是為一類。第二,關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如果不成或有疑義,都屬於「不定」的錯誤。如說「聲是常住的」,舉了「可以認識得到」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固然會有,在異品瓶等上也全部會有,究竟聲是和瓶等一樣的無常呢,還是和虛空一樣的常住,無從決定,就叫做「共不定」。又如舉出了理由,在同品異品方面都有,卻不是全部的,這些也是「共不定」。詳細分別可有「同品遍轉(即全部含有因法)、異品分(一部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同異兩品)一分轉」三類。又因的第三相有疑義的時候,也是不定。如要證坡人不是「一切智者」,舉了他能辯為理由,在這裏,我們對於這一論題的異品「一切智者」雖可看他作寂默的人(智者稱「牟尼」,有寂默的意義),但他是否訥於語言,並不明白,就不能用來反證非一切智者一定會辯,而成為疑問了。所以那樣理由對於因的第三相「異品定無」構成猶豫,依舊是「不定」的錯誤。以上五種又為一類。第三,顛倒了因的第二三相,便成了「相違」的錯誤。正確的因應該在同品方面一定有,異品方面一定沒有,假使現在倒轉來變為同品定無而異品定有,那末,恰恰可以成立和原來主張相反的宗,所以叫做「相違」。這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全有的,譬如成立「聲是常住」,提出「所作性」為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完全沒有,而在異品瓶等上全部都有,結果反證明了和原意相違的「聲是無常」的主張。又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分有的,譬如主張「聲是常住」,舉「由努力而發生」做理由,這在同品的虛空上完全沒有,在異品電等自然現象上雖也沒有,但在異品瓶等人為現象上便有,依舊證成了相違的主張「聲是無常」。以上兩種又為一類。

三類犯錯誤的因裏,第一、第二都附帶有猶豫性的而言,第三類似乎只限於決定的,但事實上會遇著有猶豫的情形,這也算錯誤,不過屬於「不定」,卻非「相違」。譬如聲論學者要證明某人是「一切智者」,舉了「能說話」為理由。這就異品說,非一切智者也會說話,不成問題,但同品的一切智者呢,是否即以會說為特徵,無從決定,所以那樣的理由在兩可之間,不能判斷宗的是非,就成為「不定」的錯誤。這是因在異品定有而在同品有無猶豫的例子,另外還有在同異品雙方都是有無猶豫的。譬如勝論學者要成立「人們活著的身體裏一定有我」,舉了「具備呼吸、瞬目等生命現象」為理由,這理由正確與否,自該看它和同異品的關係如何而定,但此處的同異品就有問題。像敵論者佛家根本不承認有「我」,由此立論者所舉同品在敵論者都視為異品,而敵論認為異品的在立論者又成了同品,這樣同異品上有因無因便很難說了。並且同異兩品同時是猶豫的,更沒有方法互相推論。如是曖昧不明的理由,判斷不了主張的是非,所以歸於「不定」的錯誤一類。

像前面一再說到的正確比量語言,能將因的三相完全表白出來,就盡夠建立自己的主張,完成為他比量的效用,所以不須像往日採用三支的習慣,另舉所謂「喻」的來作因以外的一支。不過在那些比量語言裏還未能完全排除了舊的成分,從前常用的「如瓶」「如空」等個別事例,也可說為狹義的「喻」,仍然被保留下來。它們自也有一些作用,就是關於因和所立法不相離的性質,雖已有了概括說明,可以引起人們的記憶,來對照當前的事實,承認那比量的判斷不錯,但是再舉些個別例子,使人記憶的印象更顯明而具體,這對論證或辯難是不無意義的。因此,為著比量語言的徹底正確,就須兼顧到這些殘餘部分,不令犯一點錯誤,以免貽累於全體。像以前三支比量裏所有各種喻過,都應該了解而注意避免。另外,從前喻過裏的「不成」「不遣」,只說決定性的,其實帶著猶豫的同樣是錯誤,這可以增加種種「猶豫不成」「猶豫不遣」等過失名目。還有從前喻過裏「無合」「無離」,應該區別不能構成「合」「離」和沒有說出「合」「離」的兩類。這樣一推衍,正當的喻過就該有十八種了。

最後,比量的語言犯了錯誤,經他人指摘出來,不管用什麼形式說,只要能妨礙立論者主張的成立,都叫做「能破」。有時候,原來的主張並無過失,而舉錯了,這是「出過」的一類,或類似過失,從前就稱做「過類」,因明裏叫它做「似能破」。正理學派的經典對於「過類」有很詳細的分析,陳那加以簡別,只承認十四種比較合理,但這些仍可對照因喻的錯誤辨別出來,用不著另立名目,所以無需講說。還有「負處」一類,在立敵辯論的時候,雙方都應注意避免,舊說很繁瑣,這可另行料簡,此處也就從略了。

(六)結論
佛家因明原是在和他宗學說爭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的論議發揮這種精神,尤其積極。此外,他還憑藉陳那的業績,用犀利的批判方法,使因明學說更邁進了一大步。這可舉幾點略加說明。

第一,法稱重行改革了為他比量三支格式的意義。在他以前,陳那刊定了三支,雖已變更了舊式五分的實質,但形式上、名目上還保留一些舊物,特別是同喻異喻,性質變了,仍然稱之為「喻」,這在名實之間就顯明的存在矛盾。陳那的《理門論》對於這一點,也曾很費氣力地加以解釋,但始終不能令人釋然。到了法稱,便堅決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的名目(見上節)。這樣消除了實際的矛盾,而為他比量語言之為整個「因」的表白,其意義也就極端明確了。並且,法稱統一了因喻,又還顛倒了它們的次序,將相當於「喻體」的一部分提到最前面,應用上便另有其意義。從這樣的格式裏,可以見出每一個「因」都是成功普遍定理的性質,才用來作判斷的依據,而比量思維是從一般認識應用到個別事例上面的演繹方式,也隨著明明白白地表示出來。由此,很容易令人想及西洋邏輯的三段論式以「大前提」「小前提」「斷案」為次序,法稱的改革三支,很和它相近,是不是有意參酌採用的呢﹖這在現今還不能論斷,毌寧說,他是隨順「為自比量」的性質,要做到語言和思維的一致,自然而然地創造了那樣格式。不過,由此新途徑打開以後,思辨活動在語言中的表現,相隨著擴充很大的範圍。因為三支改成因宗銜接的次序,證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進一層的推論,輾轉相續,可以開展無窮。在印度佛學界實際運用,像月稱等,都有很好的成績,而他宗如聲論學者也跟著主張改動五分的次序,可見法稱改革三支的影響是很大的。

第二,法稱掌握到語言應與思維一致的原則,因而解決了為他比量裏一些糾紛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廢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的兩種因的錯誤上。原來陳那用「九句因」的圖式分析因的正確與否,到了第五句「同品無、異品也無」,便發現一種特殊情形。在這一句裏的因,只限於當時成問題的事物(即有法)上才有,它是獨一無偶的性質,對於同品異品都無法結合,也就與成宗無關,這自然是錯誤的。可是只注視作「不定」一類,叫它為「不共不定」,其實和一般「不定」以同品異品都有因而成錯誤的原理完全不符。法稱從根本上推翻這一「不定」錯誤的說法,他以為平常思維裏並不會有「不共不定」那樣的情形。因為比量思維都從同異比較上著眼,假使當時想到的理由只限於所比的事物才有,自不會進行比量,那又何從表現於語言﹖所以關於因的後二相錯誤,只能推及同時猶豫的程度為止,決不能再有「不共不定」之說。不過,陳那所判也有事實的根據,當時聲論學者便曾用「所聞性」的理由來成立他們的「聲是常住」主張,「所聞性」只限於聲上才有,豈非「不共不定」的例子,這個並還牽涉到另外一種所謂「相違決定」的因的錯誤問題。「相違決定」在陳那也視作「不定」因過之一,而情形又很特殊。因的正確與否,一般只就比量語言中因的本身而言。如果它三相具足,一無問題,也就算正確了。「相違決定」卻不然,儘管所舉的因單獨看來是正確的,而在立論的人有時候不得不承認另外的理由可以成立相反主張的,也三相具足表面正確,那末,這兩種因碰到了一起,就會使立論者自己也糊塗起來,究竟誰是誰非,無法決定。這樣從另外一種因來使原先視為正確的因變成不正確,只可歸類為特殊的「不定」錯誤。這也有實例。如勝論學者對聲生論者說「聲是無常」,以「所作性」做理由,聲生論者便可提出反主張「聲是常住,所聞性故」,還可加上個同喻「如聲性」。因為勝論本宗也承認有聲性,即是聲的同異性(此即種類的概念),自然連帶著不得不承認「所聞性」因的正確,於是構成「相違決定」,勝、聲兩家的主張都猶豫莫決了。法稱對於這一種錯誤有比較深刻的看法,他以為這在正常的比量中也是不會發現的。只要任何一種因能充分地成立了宗,即是再舉得出別種因來,也自會相順相成,否則原來因的本身就有問題。話雖如此,但勝聲兩家主張的矛盾事實俱在,又如何解釋呢﹖法稱以為,這只是不信任經驗,但憑言教演繹比量,以致對於所討論的問題會構成這樣的混亂。其實,有些教條觀察不真,認識不足,很容易發生種種不正確的說法,那都是經不起現量或比量考驗的。法稱這樣分析「相違決定」的真正根據,證明它並非正常比量裏所有的現象,所以語言上也不該有這種錯誤。他還另外舉了一例。如勝論學者主張在一切事物之外另有一種最為普遍的「有性」,事物結合到它才會有「存在」的意義。現在問,究竟有那樣的「有性」沒有呢﹖這很容易明白,只憑經驗好了。我們可直截地用不可得因來作比量說,「凡是具備了認識條件而認識不到的事物,都是沒有的,如龜毛、兔角。」現在於一切現象並不能直接經驗到「有性」,那自然是沒有的了。這時候如還要相信勝論之說,不肯放棄他們的教條,就會依著經典另作一種因性的演繹,而這樣說︰「凡是一時現見它會和一切現象相結合的,那一定是普遍的存在,有如虛空。有性正是一時候連結到一切現象的,所以它也普遍的存在。」這一比量,在勝論學者無批判地信仰其本宗的,自會碰到了上面所說的不可得因形成猶豫不決,其實只看他是相信經驗,還是相信教條,就會解決這一問題的。

第三,法稱重視經驗的事實,為因明理論建立更穩固的基礎。如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本以現象間的相屬關係為根據,但從前的解釋,不是分類煩瑣(像佛家古師說五種,數論學者說七種等),便是意義模糊,法稱改從經驗的事實出發,簡單明了地限定它為自性的和果性的兩類。自性的是就一種特質或概念加以分析而得,果性的則由平常的因果關係而來,這樣的相屬,自身便有了保證,再也不致猶豫。至於不可得因,從反面證明有相違的自性或相違的果性,以見事物的本身不容存在,這也同樣地易於確定的。還有,這些依據經驗便自然有個限度,要是不能現量經驗的境界,或者時間的太久,空間的太大,乃至自體的太微細,超出了感覺範圍,那都歸於存而不論之列,這在上文已一再說過了。

以上各點,都是法稱學說的精到處,而大大地發展了因明理論的。此外還有關於比量由遮詮運用概念的一種理論(術語謂之「阿頗謌」)法稱也特有發揮,這擬另題介紹,此處從略。

◎附二︰呂澂〈西藏所傳的因明〉(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三)
印度的因明大成於法稱(約620~680)。他所著的七部因明論書是在西藏佛教後傳的初期(第十一世紀末)經俄譯師(Rnog Blo-ldanses-rab,1059~1109)的努力才翻譯完全,而西藏人自己的因明著作也是由俄譯師的三傳弟子法師子(Cha-pa chos-kyi-sen-ge,1109~1169)開始。法師子住持桑樸寺十八年,作了法稱因明論中要籍《量決擇論》的註解,又著有通論性質的《量論略義去蔽論》(這一「去蔽」(yid-kyimn nsel)的題目,後來即為一般啟蒙著作所沿用)。其弟子精進師子(Brts un-hgrus-sen-ge)更恢宏其說,於是桑樸寺成為西藏研習因明的中樞,而一般因明理論也以法師子師弟之說為準則。

但是,實際奠定西藏因明學說的基礎的乃是薩迦派第四代祖師薩班慶喜幢(Sa-skyaPand-i takun-dgah-rgyal-mothan,1182~1251)。他從釋迦室利(Sō kyasi-bhadra1204年入藏)受學,重新校訂了法稱因明主著《量評釋論》的舊譯本,並宏揚此論,講說多次,轉變了西藏因明學者一向只重視《量決擇論》的學風。他還綜合陳那《集量論》和法稱七部因明論書的要義,另撰《正理藏論》的頌本和自釋,他的弟子正理師子(uyug-pa Rig-pabi-sin-ge)更作詳解。在《正理藏論》裏批判了當時有關因明的各種說法,給學者以指歸,所以影響於後世者極大(此書很受後人的重視,明代永樂初編刻西藏佛教各部門要籍為「六論」的時候,即以它和法稱的《量評釋論》並列為因明部門的經典著作)。

《正理藏論》共有十一品,解釋了陳那、法稱因明著述中的一切問題。全書由所知方面的「境論」和能知方面的「量論」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七品,分別解說所知境的本身(第一品對於境的考察),了解境的心(第二品對於心的考察),以及心如何了解境(第三品對於總和別的考察、第四品對於成立和遮遣的考察、第五品對於能說和所說的考察、第六品對於相屬的考察、第七品對於相違的考察,這些都是關於心之了境的一般方式的)。第二部分四品,分別解說量的總相(第八品對於相的考察)、現量(第九品對於現量的考察)、為自比量(第十品對於為自比量的考察)、為他比量(第十一品對於為他比量的考察)。原來陳那、法稱的因明著述,只以現量、比量等分章,而《正理藏論》則從其中提出各種要義另行組成通論性質的各品。如《正理藏論》的第一品辨境,即是從各因明論的現量、比量章中提出境的自相、共相以及所取、所轉、所現、所執四類境來分析解說,同時批判了法上一派認為所取和所現、所轉和所執是一義的說法,並還提出自己的主張,以為凡境歸根到底只是一種自相,不過由於了境的心有不同乃相隨而各別。在其餘各品中也同樣地隨處先批判西藏和印度的舊說,再提出正確的說法,並還解釋了種種疑難。特別是在薩班以前,西藏因明以《量決擇論》為主要典據。此論在法稱所著三部根本論中只算是詳略酌中之作,義理並不完備。薩班改宏《量評釋論》,不但講究得更全面,而且由為自比量中發展了「遮詮」(apoha,這是陳那對於「概念純以否定其餘為本質」的創說,法稱也沿用之)的說法,又取成量品(《量評釋論》的第二品)之說闡明了量的通相,以及說到釋迦牟尼其人堪為定量的道理,聯繫瑜伽現量(佛家所以為現量的最高階段)而談,都有獨到的見解。

另外,還有可以注意的一點,即是薩班等所公認的傳統師承,都是從陳那、法稱而下,依次為天主慧、釋迦慧、慧護、法上、律天、商羯羅雅陀等人,但在薩班等著述裏,對於諸家的學說卻以道理的長短為標準而有所取捨。這種學風給予後人的自由立說以很好的啟發。

西藏所傳的因明到了元末明初的宗喀巴(Ts-on-kha pa、Bla-bz an-grags-pa,1357~1419)和他的弟子們又有一大變化。宗喀巴雖曾從薩迦派仁達瓦(Ron-ma ab-pa gshon-nu-blo-gras,1349~1412,薩迦派晚期兩大學者之一)學習因明,但他通達此學,實得力於他自己對各種因明論書的尋研。他生平未曾撰述大部註疏,只是常常講說《量論》的綱要、《量評釋論》的〈現量品〉以及量論有關修行的道理。他的大弟子賈曹傑(Rgyal-shab-rje-dar-mn rin-chen,1364~1432)替他記下了《量論備忘錄》和《現量品備忘錄》,另一大弟子克主傑(Mkhas-grab-rjedge-legsdpalbzan,1385~1438)又作了《現量品述記》。此外,宗喀巴自己只寫了有關因明綱要的一種小品,題為《七部〔量論〕入門去蔽論》。此著雖很簡短(拉薩版全集僅有二十三葉),但用境、有境(即心)和了境方法三門來作通論,實際包括了因明所有的問題,並建立了他們一系(格魯派,通稱黃教)量論著述的綱格。其弟子克主傑撰《七部量論莊嚴去蔽論》,又根敦主巴(Dge-bdun-sg-zub,1391~1474)著《大量論正理莊嚴論》,其結構均不出它的範圍,僅內容更為充實而已。

即從《量論隨聞錄》中可以見到宗喀巴一系對於因明的特別看法。他們強調因明論也是希求解脫和一切智者所必需之學,所以這類論書兼備內明的性質,並不像常人所解只供思辨之用。這種看法的根據在於《量評釋論》的〈成量品〉。本來,陳那《集量論》開端有個歸敬頌,頭兩句說佛堪為定量之人。法稱的《量評釋論》發揮其義,寫了〈成量品〉一品,共二百八十餘頌。它從「量以不虛偽的識為總相」說起,詳論佛現證四諦的各種相狀,一無錯謬,故能指示求解脫和一切智者的途徑,而成為定量者。這種說法給宗喀巴一系以啟示,他們便主張運用因明可以正確證成四諦之理,而引生瑜伽現量以得解脫,故因明實際具備修道次第的意義。

宗喀巴等這樣結合因明於修持,帶了特殊的宗教色彩,同時就限制了因明的正規發展。他們還打破了因明和內明的界限,好像兩者理論完全相同。其實嚴格說來,這是可以商量的。如在《佛地經論》裏便明白指出因明和內明之解自相、共相各有其不同的說法,不應淆混。

宗喀巴的弟子們對於西藏傳譯的因明論書,多重加探討,並做了註解。像賈曹傑就對陳那、法稱的各種論書大半有比較簡要的註解,而且貫串著「因明具備解脫道次」的主張。他給《量評釋論》頌本作註解和撮要,即以「闡明解脫道」為書名,同時也明白表示和薩迦派不同的見解,特別是表現在對於印度各家說法的取捨上。他又對薩班所著的《正理藏論》作註以自申其說(此註收在拉卜楞寺版《賈曹傑全集》第四帙)。從此以後,格魯派的因明研究,即專以宗喀巴師弟之說為宗,而很少進展。

另外,在西藏的因明研究中,還存在著一些根本欠缺。像陳那的因明理論,其初成型於《正理門論》,後來才擴充為《集量論》,故從學說源流上說,《理門論》也很為重要。但它的梵本早就失傳,以致重視因明的薩迦派雖從第三代祖師名稱幢(Grag-pargyal-mtshan,1147~1216)起即注意此書,而他和後來的教童(Stongshun)卻一再誤認天主(陳那門人)的《入正理論》,以為即是《理門論》,並還改動作者天主的名字為陳那,由此輾轉訛傳,再沒有人能糾正其失。實際《入論》和《理門》固然詳略懸殊,而且釋義也有出入,如根據《入論》來談陳那之學,即難免有本末倒置之病。其次,陳那、法稱的理論有處和經部相關。經部著作現在沒有整部的傳本,只在別種書中引用它一些片段。其引文比較豐富而較有系統的要推《順正理論》,本來可以利用,可惜西藏只翻譯了它的略本《顯宗論》,其中有關經部議論之處,早已刪除無餘。因此,西藏因明中關於經部之說都只局限於註家零星的傳述,不能博引以使研究更深入一步(還有因明論中關於印度各派哲學之說,藏文資料也很不完備,同樣有此缺憾)。這些是西藏因明的欠缺,不可不知。

〔參考資料〕 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陳那《因明正理門論》;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陳望道《印度理則學》;虞愚《因明學》;霍韜晦《佛家邏輯研究》;沈劍英《因明學研究》;北川秀則《インド古典論理學の研究》;武邑尚邦《佛教論理學の研究》;戶崎宏正《佛教認識論の研究》;Th. 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


在家

「出家」之對稱。指成家立業,過家庭生活,可積蓄財富而自營生計之俗士。又稱居家、住家(gṛhe-vasin)、在家人(gṛhin)。在家而歸依佛法,受持三歸五戒,成為佛教教團(廣義之僧伽)之一員者,男稱優婆塞,女稱優婆夷。

佛教認為家是競起煩惱,妨礙修行佛道之處,故諸經論廣說在家的過患。如《五分律》卷十五云(大正22‧105b)︰「在家染累,出家無著。」《大智度論》卷七十云(大正25‧546b)︰「在家者為愛等諸煩惱所沒,名為沒。」《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一云(大正30‧397a)︰「在家煩擾若居塵宇,出家閑曠猶處虛空。是故我今應捨一切妻子、眷屬、財穀、珍寶,於善說法毗奈耶中,正捨家法,趣於非家。」

此外,《大寶積經》卷八十二〈郁伽長者會〉列舉多塵污、具縛、多垢等九十九過;《文殊師利問經》卷下亦載有障礙、攝受諸垢、行諸惡、塵垢處、溺欲淤泥等九十種(一說九十五種)過患。《菩薩善戒經》卷七則謂在家不能修寂靜梵行、三十七品,且為世間事所繫縛,故不及出家。

然《大智度論》卷八十一謂在家若福德因緣殊勝,而有大財富,且知罪福,悲憫眾生,則求佛道宜先行布施,次第隨因緣行諸波羅蜜。《大寶積經》卷八十二亦謂在家歸依佛、法、僧三寶,各可成就四法,如下所列︰

(1)歸依佛可成就︰{1}不捨菩提心,{2}不廢勸發菩提心,{3}不捨大悲,{4}於餘乘中終不生心。

(2)歸依法可成就︰{1}於法師人親近依附,{2}聽聞法已善思念之,{3}如所聞法為人演說,{4}以此說法功德迴向無上正真之道。

(3)歸依僧可成就︰{1}若有未定入聲聞乘,勸令發於一切智心;{2}若以財攝若以法攝,依於不退菩薩之僧;{3}不依聲聞僧求聲聞德;{4}心不住聲聞之中。

此外,依經典或史籍所載,在家眾之修行有得者,亦不乏其人。如維摩、賢護、勝鬘夫人、龐蘊等人,皆是其例。

◎附︰印順〈建設在家佛教的方針〉(摘錄自《妙雲集》下編{8})

什麼是我們所要著重的在家的佛教﹖這包含兩個重要內容︰(一)佛化的家庭;(二)由在家佛弟子來主持弘揚。

佛教,本不限於出家的。聲聞佛教,有廣大的在家信眾,稱為「優婆塞」、「優婆夷」。大乘佛教,在家菩薩比起出家菩薩來,無疑的佔有更重要的一席。佛教不但是出家人的,信仰、修學、證得,無論從那一點去看,出家與在家,可說是完全平等。所以在家佛教的發展,決非是佛教的衰落。我們要促成在家佛教的發達,當然應向一般民間去著力,非增加在家的信眾不可。而最有效的,最堅強的在家佛教,要從佛化家庭──由正信的在家弟子,從自己的家庭中去推動,再逐漸擴大組織起來。

一個在家的正信弟子,如果對佛法有正知見,有真信仰,那必然會流露「法味同嘗」的慈心,使自己的家庭成為佛化的家庭,家庭的每一分子,能信受佛教,領受佛法的利益。關於這一點,一般在家佛教信徒,顯然的非常不夠。有的自己信佛,卻從來不曾想到要他的家屬信仰;父母、兒女、兄弟、夫婦,或者信仰異教,也以為信教自由,不妨各行其是。信教自由,當然應尊重他們而不可狂妄的干涉。然而,難道你得到究竟的真正的佛法,就心安理得,願意你的親愛眷屬,永遠漂流於佛教以外,沈溺於邪見之中,或者僅能得人天的福利,而沒有解脫自由的希望嗎﹖不可干涉他人的信教自由,難道就不應該善巧而溫和的勸化嗎﹖自己信佛而不想引導眷屬來信佛,這是缺乏同情,辜負佛恩!連自己的家屬,都不想引導他們來信佛,還說什麼普度眾生呢!自己有沒有化導家屬信佛的能力,是另一問題,而化導家屬來信佛的決心,每一真誠的佛弟子,必須貫徹始終,而進行溫和的、長期的說服。

假使一位在家弟子,皈依三寶以後,暴躁的變為溫柔,懦弱的變為強毅,疏懶的變為勤勞,奢侈的變為儉樸,欺誑的變為信實,怪僻的變為和易;在家庭中,對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夫婦,更體貼,更親愛,更能盡著在家庭中應盡的責任。這樣,家庭因此而更和諧,更有倫常的幸福,大家會從他的身心淨化中,直覺到佛法的好處,而自然的同情,向信佛者看齊,同到三寶的光明中來。這是佛化家庭的最有效的法門,是每一在家佛弟子所應遵循的方針。最要不得的,是不知道從自己的淨化身心去努力,去表現佛弟子的精神,卻急急的要求在家庭中設立佛堂,早晚做著冗長的課誦;或者去寺院的時間過多,無形中忽略了對家庭的應盡責任;或過分施捨而影響家庭經濟的健全。這使得過著共同生活的家屬,感到他的消極氣息,或者覺得很浪費,這不但不能引起家屬的同情,引導家屬來信佛,反而引起惡感,弄得家庭不和。即使由於身為家長,做兒女的不敢說,不好意思說,而這種不良印象,種下了兒女他年反佛的因緣了!有些丈夫為了減少家庭的苦痛,多少將就他的太太,然而內心也永是隔礙著。為了愛護自己的佛教,為了引導家屬得到佛法的利樂,正信的在家信眾,應時刻檢討自己!使自己成為對佛教的報恩者,而不是負債者!

時常見到,有些信佛的父母,不能本著佛陀的教誨(也許是根本不知道),去造成優良和樂的家庭;教導兒女,使兒女在德性、知識、技能等方面,成為佛化的良好公民。但知命令兒女去拜佛、燒香,命令兒女在早晚做著冗長的課誦,或者要他們蔬食。不理解青年兒女的心情,不培養兒女對於三寶的景仰同情,而只是按著牛頭吃草,以為這就是引他們信佛,使他們蒙受三寶的恩光了。兒女未成年,還會莫明其妙的跟著學;一成年,就一切都變了!佛法是真正的信教自由者,信仰是需要自發的。所以父母對於兒女,應有適當的引導,而不是命令、強迫。使兒女從父母的慈愛中,接觸到三寶的光明,引發對於三寶的同情。這才能在進入成年的時代,成為一良好的正信弟子。

我們要發展在家的佛教,不能忽略佛教在家庭中進行的正常方法!還有需要注意的,帶有隱遁的、獨善的小乘佛教,對佛化家庭是並不妥當的。在家佛教,不能不是人乘的佛教,從人乘而直接菩薩乘的佛教。

在家佛弟子,能弘揚佛法,主持佛教嗎﹖這當然是可能的。從教典去考察︰阿含經的質多長者,大乘經的維摩詰居士、勝鬘夫人,不都是弘揚佛法的龍象嗎﹖我國古代的大德,在印度所親見的,如法顯與智猛所見的華氏城的羅沃私婆迷(或作羅閱示),玄奘所見的杖林山的勝軍論師,磔迦國的長壽婆羅門,不都是傳授大乘的法將嗎﹖以近代的事實來說,如我國的楊仁山、歐陽漸;錫蘭的達磨波羅長者。尤其是達磨波羅,他的摩訶菩提會,成為復興錫蘭佛教的支柱。在家的佛弟子,論理是可以負起弘揚佛法的重任的。然這決非說在家的就行,問題在在家的佛弟子,對佛法的信念、願力、見解、實行,是否能具備主持佛教的條件。

釋尊在適應當時的情形而建立的佛教,住持的責任,是屬於出家眾。然在佛教發展中,大乘佛教已傾向於在家中心了。佛滅千年以後,各處的佛教,變化都很大。如西藏的紅教喇嘛,是娶妻生子的。著名的元代帝師八思巴,就是這樣的人物。在日本,親鸞建立的真宗,主持佛教者,也是在家化的。明治維新以後,日本的各宗,可說是一律向真宗看齊。在一般的觀念上,雖然把紅教喇嘛,日本和尚,看作出家的僧侶,其實是什麼也不合出家的定義。稱之為出家,簡直是大諷刺!恰當的名詞,應該是「主持佛教的在家眾」。

建設由在家眾所主持的佛教,有兩點是必要的。(一)組織的,(二)入世的。釋尊把住持佛教的責任,付託僧團,當時雖是出家的,卻有著集體的生活,團體的紀律。惟有和合而健全的僧團(等於異教的教會),佛教才能因大眾的協力,而迅速的發展起來。近代的中國佛教,由於出家眾的缺乏組織,只能以個人中心而進行無組織的教化。缺乏組織,是不易存在於今後的世界。如在家眾而還是如此,那是決不因為在家而有辦法的。希望在家的佛弟子──熱心愛護佛法的,要從同見、同行的組織去著手。在過去,如佛教正信會,佛教居士林等,雖說不理想,但確乎有過在家佛教的組織雛型。在家的佛教組合,必須由發心正確,動機純潔的信眾來組織,又從組織中加強信解,成為和樂的內修外化的教團。組織的核心分子,應該特別審慎!如不以佛法為重,而只是為了他有地位,有經濟,或有點惡勢力,東拉西扯,混沌一團。少數信解佛法的正信弟子,不問事,也不容許問。而主持教務的,卻是一些特殊人物,無信無解,把持教團,那末在家的佛教集團,也還是毫無希望。建設在家的佛教,必須著重組織(不是耍政治),而要有以正信、正見、正行為核心的健全組織。

在家眾,無論是聲聞法,菩薩法,都有著正當的職業,遍及各個階層。特別是大乘教的領導人物,如〈入法界品〉所見的大善知識,維摩詰居士所表現的不同身分,都是社會的中堅分子;以不同的業務,向同一的佛法而前進。所以在家的佛教,在共同的佛教組織中,應各從自己的崗位上去努力。自己所知所行的業務,即是修學菩薩道的道場。與自己有關的種種人,即是自己所攝受教化的大眾。這才能淨化世間,才能利樂人群!專心於宣教的說法師,處理教務的職員,那僅是少數人,如政黨而有宣傳人員與黨務工作人員一樣。發揚佛教與主持佛教,並不單是這少數人的事情,但這少數人,卻是極重要的,應以佛法的信願解行為標準,而從大眾中推選出來。如建立在家佛教,不能把握這主要的意義,而只是強調厭離,賣弄神祕。工作方面,不著重入世的實際利行,而還只是敲敲打打,唱唱念念,坐坐說說,收弟子,爭供養,那就大可不必多此一舉了!在家中心的佛教,應該是依人乘而趨向菩薩;應將佛教的思想,推行到一切去。日本佛教徒的參與教育工作;錫蘭摩訶菩提會興辦學校與醫院,這多少可以作為在家佛教的榜樣!

建設在家佛教,一方面從各人自身做起,做到佛化家庭。一方面在同見、同行、同願的基礎上,相互聯繫而組成在家的佛教團,來推行宣化、修持、慈濟等工作。向這樣的目標去努力,中國佛教是會大放光明的!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雜阿含經》卷二十;《優婆塞戒經》卷三;《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四;《決定毗尼經》;《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五;《十住毗婆沙論》卷七;宮本正尊編《大乘佛教の成立史的研究》;早島鏡正《初期佛教衹社會生活》。


安貝卡

現代印度之佛教改革者。1893年四月十四日,生於馬哈拉施特拉邦一賤民(untouch-able)家庭。先後在薩坦那(Satana)與孟買受教育,後留學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專攻經濟學、社會學。1917年回印度,創立「被壓迫階級研究所」(Depressed Classes Institute)。其後,任孟買「Sydenham College」經濟學的教授。復留學德國波昂大學、英國倫敦大學,獲經濟學商學博士學位。1923年,取得律師資格,活躍於孟買高等法院。1942年七月至1946年六月間,任職於孟買州政府。

印度獨立後,氏任首屆司法部長(1947~1951),起草印度憲法及印度法典議案(Hindu Code Bill)。安氏所以投入政界,乃出於服務印度及提昇不可觸賤民地位的意願。然而在他身居要職後,他發現要達成此目的,應該退出政界。因此毅然辭官引退並決定歸依宣揚平等精神的佛教。

1956年十月十四日,氏與三十八萬賤民在Nagpur宣誓集體改信佛教。其後,參加十一月十五日在尼泊爾舉行的世界佛教徒聯盟(World Fellowship of Buddhists)。復巡禮各地佛蹟,然後回到孟買。十二月六日晨突然去世。氏生前曾於Deccan的Aurangābad設立Milinda大學,又於孟買創設Siddharth學院,以致力於賤民教育。

著有《釋迦和他的宗教》(The Buddhaand his Dhamma)、《不可觸賤民》(TheUntouchable)等書。其思想以賤民階級之解放為主要目標,而認為「一切皆空」、「業說」等佛教任何思想體系中,如果有被惡用的成分,都應該加以捨棄。並主張應遵從「一切人皆平等」的佛陀精神。

◎附︰〈安貝卡〉(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安氏的少年時代,成長於印度教之氣氛中。每日必讀《摩訶婆羅多》及《羅摩衍那》。中學畢業後,他父親的朋友贈送他有關佛陀一生的書籍。他將此書與前述《摩》、《羅》二書加以比較,從中發現了種種矛盾。其後,在對諸多宗教作過研究之後,他深感理想的現代社會,應奠基在佛陀的教法之上。在1951年的「衛塞節專輯」中,他指出︰「能為現代社會接受的宗教,唯有佛教;佛教若不為現代社會接受,現代社會將會滅亡;其他的宗教皆無法比佛陀的教法更適合知性的、科學的現代人的心」云云。

由於此等確信的支使,以及為了使一般人完全瞭解佛陀的一生,因此,他撰寫了《佛陀及其教法》(The Buddha and His Dhamma》一書。在此書中,安氏欲令佛教現代化的意圖表露無遺。安氏撰述此書,只是依據其所瞭解而撰,並不是嚴謹的學術著作,因而此書倒較像是傳教作品。在書中,他指出應將各個宗派所傳承的不同的佛陀傳記及教說,加以統一,以便讓現代人易於瞭解佛教。其次,他又提出下列幾個問題︰

(1)若說佛陀出家的動機,是因為看到老人、病人、死人所引發的,那麼有關佛陀是在二十九歲出家的說法,實在不合世間道理。

(2)四聖諦應不是佛陀的根本教理。若說生是苦、死是苦、再生也是苦,那麼一切事物都將沒有意義。無論是宗教或哲學,都無法幫助想在此世得幸福的世人。如果不能脫離悲苦,那麼宗教與佛陀在救渡世人這一件事情上,所做的是什麼﹖如此的四聖諦將使人間喪失希望,會成為接引非佛教徒進入佛教的障礙。到底四聖諦只是佛陀根本教說中的一部分而已﹖或是後世僧侶所增廣的呢﹖

(3)關於靈魂、業與再生的問題。佛陀是否定靈魂存在的。但是,據說佛陀肯定業與再生。若說沒有靈魂,業又如何獲得﹖若沒有靈魂,又如何再生﹖這些都是不能理解的問題。佛陀使用這些術語時,是否與當時的婆羅門所用的意義不同﹖或者佛陀所採用的意義就是婆羅門們所用的﹖如果是同意義的話﹖靈魂之否定以及業、再生的肯定之間,豈不是有顯著的矛盾﹖

(4)這是有關比丘個人的問題。究竟佛陀成為比丘的目的何在﹖他的目的是在於完成完美的個人﹖或是在於成為貢獻自己、服務社會的指導者、哲學家﹖這是非常實際的問題。這與佛教的未來有關。如果比丘只是個完美的個人,那麼其人在弘揚佛教上將沒有什麼助益。這是因為或許他的確是一個完美的人,但卻只是自利性的。反之,如果他是社會的僕使,則佛教將因此而有希望。安氏認為此一問題之決定,不是在於從教理的整合,而是在於對佛教未來的觀點,他嚐試喚醒佛教徒的自覺,提倡建設適應現代的新佛教。他與印度的摩訶菩提會曾計劃培養「新佛教徒」意義下的比丘,如今此一計劃的部分,已由摩訶菩提會具體推行

雖然安氏於1956年遽逝於孟買,然不可觸賤民的集體歸依佛教的風潮並未停止。迄至1961年為止,據說歸依佛教的不可觸賤民人數,已達二千五百萬人。

安氏的主要著作有︰《The Problem ofthe Rubee》、《Evolution of Provincial Fi-nance in British India》、《Caste in India》、《Small Holdings and their Remedies》、《Federation versus Freedom》、《Thoughtson Pakistan》、《Ranade,Gandhi and Jin-nah》、《What Congress and Gandhi havedone to the Untouchable》、《Who werethe Sudras》、《The Untouchables,Whowere they and How they became Untouch-ables》、《The Buddha and His Dhamma》。

〔參考資料〕 Sangharakshita《Anbedkar andBud-dhism 》;D. L. Ramteke《Revival of Buddhism inModern India》。


寺院

佛寺的通稱,指安置佛像、經卷,且供僧眾居住以便修行、弘法的場所。略稱寺,又名寺剎、僧寺、精舍、道場、佛剎、梵剎、淨剎、伽藍、蘭若、叢林、檀林、紺園、旃檀林、淨住舍、法同舍、出世間舍、金剛淨剎、寂滅道場、遠離惡處、親近善處、清淨無極園等。此外,民間也往往訛稱為廟。

茲依國別而分述寺院之狀況如次︰

〔印度〕 相當於「寺院」的梵語有四︰(1)vihāra︰音譯毗訶羅,意譯為住處、遊行處、精舍、僧坊。(2)lakṣatā︰原意指幡竿,訛譯為剎。因一般習慣在佛堂前立剎,故有此稱。(3)saṃghārāma︰音譯為僧伽藍摩、伽藍。意譯為眾園、精舍。即大眾共住的園林,多為國王或大富長者所施捨,以供僧侶止住。(4)araṇya︰音譯阿蘭若、阿練若、蘭若、練若,意譯無諍、空閑處。指村外適於清靜修道之所。

根據古寺院的遺蹟,可知印度佛寺多在中央設方形佛殿,殿外有僧房圍繞,殿內正面則安置佛龕。建材係採石、甎、木三種。形式有佛堂、僧房、塔婆等分別。在中印度,精舍數目頗多。如王舍城有五處,舍婆提(舍衛城)有二處,波羅奈斯城有一處,毗耶離城有二處,鳩睒彌城有一處。其中,佛在世時建於王舍城的竹林精舍,及舍衞城的祇園精舍乃印度最早的寺院。又《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五記載迦濕彌羅國有石崖伽藍、戰主迦伽藍。而華氏城雞園寺、那爛陀寺、阿旃陀石窟寺院等,更是著名的佛教聖地,可惜今日完整留存者不多。

〔中國〕 據《漢書》〈元帝紀〉註云︰「凡府廷所在,皆謂之寺。」《大宋僧史略》卷上〈創造伽藍〉條云(大正54‧236c)︰「寺者,釋名曰寺,嗣也。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內也。本是司名。西僧乍來,權止公司。移入別居,不忘其本,還標寺號。僧寺之名始於此也。」

可知在漢代,寺原為中央與地方的政事機關,如太常寺、鴻臚寺(招待諸侯及四方邊民之所)。後因西域僧東來,多先住鴻臚寺,逮移居他處時,其所住處仍標寺號。從此遂稱僧侶的居所為寺。又,「院」本是周圍有垣之意,轉指周垣或有迴廊的建築物,亦指官舍。至於將佛教建築稱為「院」,則始自唐代在大慈恩寺所建的翻經院。至宋代,官立的大寺亦多稱院。

中國早期佛寺建築的佈局,大致沿襲印度形式。爾後因融入固有的民族風格,遂呈現新貌。其建材以木為主,多設於平地(如府城巿街)或山中。故後世寺院除寺號、院號外,亦附加山號。又有以年號名寺者,如北魏之景明寺、正始寺、唐之開元寺。此外,寺院若依創設者而分,可分成官寺(由官府所建)、私寺(由私人營造)。若依住寺者而分,乃有僧寺、尼寺之別。若依宗派,則分為禪院(禪宗)、教院(天台、華嚴諸宗)、律院(律宗)或禪寺(禪宗)、講寺(從事經論研究之寺院)、教寺(從事世俗教化之寺院)等類。

創建於東漢明帝時的洛陽白馬寺,為我國佛寺的濫觴,其後續有建業(南京)建初寺、武昌昌樂寺、慧寶寺、金陵瑞相院、保寧寺、蘇州通玄寺、揚州化城寺、四明德潤寺等。西晉初年,京洛一帶造寺塔圖像而禮拜之風盛行,不少達官顯貴或捨舊宅,或於各地立寺塔。當時佛教建築概稱為「浮圖」。後因高峻層塔漸為寺院的重要象徵,「浮圖」遂轉而專指高塔。

南北朝時,寺院的數目激增。然其間曾因北魏太武帝及北周武帝的廢佛而遭嚴重破壞。至隋文帝一統天下,重興佛寺,始漸恢復舊觀。唐代造寺之風益熾。如玄宗於開元二十六年(738),下令各郡建開元、龍興二寺。肅宗在至德元年(756)造成都大聖慈寺,設九十六院八千五百區。會昌五年(845),武宗毀天下佛寺四千六百所,命二十六萬五百位僧尼還俗。至五代,後周世宗於顯德二年(955),再次禁止私度僧尼,並廢無敕額寺院三千餘所。宋代由於禪宗盛行,教寺多改為禪寺,且立五山十剎之制。元明二代為區別寺剎,乃依禪、教、律分成禪寺、講寺、教寺三類。逮清代,寺院雖多遭戰亂所毀,但現存者仍不少。

自唐中葉以後盛行的禪宗,稱寺院為叢林、禪林、禪閣等。叢林中,由傳法弟子繼師之位而任住持者,稱為法門叢林(指自度弟子以擔任住持的寺院),俗稱子孫叢林;若廣招天下懿德高僧為住持,而非弟子繼承者,則號十方叢林、十方剎。

〔朝鮮〕 高句麗‧小獸林王二年(372),前秦‧苻堅遣沙門順道來高句麗傳佛法。五年,建肖門寺、伊弗蘭寺,此即朝鮮有佛教之始。其後,百濟枕流王、新羅炤智王、法興王、高麗太祖、光宗、穆宗、顯宗等人,亦皆崇尚佛法,廣建佛寺。至李朝‧太宗二年(1402),明令京師七十寺以外諸寺的田產永為軍資。世宗元年(1419)罷黜五教,唯存禪、教二宗,並將寺院悉數充公。成宗元年(1470),禁止喪事供佛等事,致使諸寺逐漸衰頹。宣祖二十五年(1591),因日人豐臣秀吉入侵,不少佛寺遭焚毀,勢力再度受挫,至近代始趨蓬勃。

〔日本〕 欽明天皇十三年(552),一說欽明天皇六年或宣化天皇三年(538),佛教正式自百濟傳入日本。當時蘇我稻目捨向原地區的家宅建寺,安置所進獻的佛像,成為日本最早的寺院。爾後,敏達、用明、推古等天皇相繼興建諸寺。至持統天皇朱鳥六年(692),天下寺剎已達五百餘所。天平十三年(741),聖武天皇於諸國設國分寺及國分尼寺,並創筑紫觀世音寺、東大寺、唐招提寺等。至平安時代及鎌倉時代,則有延曆寺、金剛峰寺、園城寺、建長寺諸大剎。室町時代,在諸國立安國寺,且仿中國禪寺制度,亦施行五山十剎制。江戶時代,對寺院保護甚力,使諸寺繁榮至今。

在日本古代氏族社會中,佛教寺院僅為氏族的禱告處,並非公共、公開的場所。直至大化革新,始產生由國家管理的官大寺(國大寺)。其後,續有國分寺、國分尼寺、定額寺、敕願寺、氏寺、院家等形成。此外,依寺院的主從關係,承繼祖師法的根本寺院,稱為本寺、本山。其下屬寺院則稱末寺、末山。又隸屬大寺院,且在其境內的小寺,名為子院、支院、枝院、寺中、寺內、塔頭。此中,塔頭原指有祖師塔之處,由於該處設有奉祀祖師的小院,故後世稱寺域內的支院為塔頭,亦名塔中。位於遠地,不另設住持的寺院稱為通坊、通寺、支坊、兼帶所、掛所等。其中,掛所又名懸所,本指懸掛錫杖之處,即懸杖休息之意,後世乃用來稱無別院資格的支院。本山的支坊名為別院、御坊等。信徒的住宿處則稱宿院、宿坊。

◎附一︰周叔迦《法苑談叢》(摘錄)

中國習慣,一般祭祀神靈的場所統稱為廟。佛教的廟宇,統稱為寺院;道教的廟宇,統稱為宮觀。古代官署叫作「寺」,如太常寺、鴻臚寺之類。佛教傳入中國漢地,是由漢明帝派遣使臣前往西域,請來攝摩騰等到洛陽而開始的。攝摩騰初到時,被招待在鴻臚寺。因為鴻臚寺是掌握賓客朝會禮儀的,其後政府為攝摩騰創立了館舍,也就叫作白馬寺。後世佛教的廟宇因此也稱寺。一寺之中可以有若干院,其後建築規模較小的寺便叫作「院」。比丘尼住的寺院多稱作「庵」。

印度的寺院,原有兩種︰一種叫作「僧伽藍摩」。僧伽,義為眾;藍摩,義為園,意謂大眾共住的園林。僧伽藍摩,略稱為「伽藍」,一般都是國王或大富長者所施捨,以供各處僧侶居住的。一種叫作「阿蘭若」,義為空閑處,就是在村外空隙的地方,或獨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房以為居住、清靜修道之所。或不造房屋,只止息在大樹之下,也可以叫作阿蘭若處。阿蘭若,簡稱為「蘭若」。佛陀時代的比丘除了三衣鉢具之外不許有別的財產。因此僧伽藍是從任何地方來的比丘都可居住的場所,所以稱為十方僧物。比丘自建的阿蘭若,假如本人遠遊之後,就等於棄捨,任何比丘都可以遷入居住。僧伽藍摩又名「貧陀婆那」,義是叢林。《大智度論》卷三說︰「多比丘一處和合,是名僧伽。譬如大樹叢聚,是名為林。(中略)僧聚處得名叢林。」

僧侶居住在伽藍之中,是依受戒先後為長幼次序的。從受戒時起到七月十五日(農曆)為一臘。遇事集會的坐位須按戒臘多少排列先後。戒臘最長的稱為「上座」。伽藍中一切事務要由全體僧眾集會來共同決定。凡事必須取得一致意見,方可辦理。其日常事務也由全體僧眾推定「知事僧」,負責辦理。此管理僧眾雜事的職務,梵名叫「羯磨陀那」。羯磨,義為「事務」;陀那,義為「授與」,義譯為「悅眾」(見《四分律行事鈔》卷一)。

中國漢地的寺院,自古也有寺院和蘭若之分。唐宋以來,創建寺院要向政府申請,得到許可,方准興建。寺院的名稱也由政府頒發。《舊唐書》〈職官志〉說︰「天下寺有定數,每寺立三綱,以行業高者充之。」註云︰「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維那一人。」唐武宗滅佛法時,並省天下佛寺四千六百,蘭若四萬。其鄉村群眾公共所立奉佛之所,叫作「佛堂」。開元十五年(727)曾敕令拆除天下村坊佛堂小者,功德(佛像等)移入近寺(見《佛祖統紀》卷四十)。但是當時的寺院、蘭若、佛堂的制度如何,現在已難以詳考了。至唐‧百丈禪師創立禪宗寺院的清規(維持寺院清淨的規約),設置十務,分司各事(見《景德傳燈錄》卷六)。但是百丈所定的清規久已失傳,詳細情況不得而知。當時佛教各宗已先後成立。為住持者,身居一寺之主,各以其所秉承的宗派義理,傳授學人;其時寺院似無嚴格的宗派繼承問題。到了唐末以後,由於禪宗衣法相傳的習慣,於是寺院的住持有了世代的標稱,如南宋初正覺為天童寺的第十六世住持。然而那時寺院的修行法則還是隨著先後住持所秉承的宗派不同而時有變更的。住持所秉承的宗派與寺院的世代並不發生連帶關係。到了元時分天下寺院為禪、教、律,各守其業,不得變易。於是法派與寺院成了固定的關係,逐漸形成明清以至近代所通行的寺院制度。

近代的寺院大致分為兩類︰一類叫作「叢林」或「十方」;一類叫作「小廟」或「子孫」。每個寺院都必定屬於一定的宗派,世代相承,很少任意更改的。然而其寺院對於本宗派的教義和修行法則多不講習,漸成有宗派之名,並無宗派之實。其十方寺院住持的繼承,多是師徒關係,經過傳法手續而確定。由前任住持以「法卷」寫明歷代傳承,授與弟子,成為法徒。一代住持可以有幾個或更多的法徒,繼承住持時在法徒中選任。十方寺院可以開堂傳戒。子孫寺院住持的繼承,也就是師徒關係,是由於住持為弟子剃度,成為剃度徒,一住持可以有眾多剃度徒。到繼承住持時在剃度徒中選任。子孫寺院是不許開堂傳戒的。凡寺院在其法派相承中有相接近的,稱為「本家」。寺院中如有重大事務或爭執,可以邀請本家的住持共同討論或調解。子孫寺院經本寺子孫的同意,可以改為十方;十方寺院則不許改為子孫寺院。一般而論,寺院是不許買賣的,但是子孫寺院經雙方同意,可以表面是讓而實際是有代價的。

寺院的組織,在唐代是由三綱(上座、寺主、維那)共同負責全寺事務的。三綱的人選由政府任命。到了宋代,寺主由當地州官和群眾備文邀請。宋人文集中常有請某某法師住持某寺的疏文。至於上座、維那等職便由寺主委任了。寺主改稱為住持,是由百丈禪師創立清規時定名的,意謂安住而維持佛法。世俗又稱住持為「方丈」,意謂所住的地方狹隘,只有方丈之地。王簡栖《頭陀寺碑》中說︰「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又相傳唐高宗時王玄策奉使到印度,過維摩居士故宅基,用笏量之,只有十笏,所以號為方丈之室(見《法苑珠林》〈感通篇〉),從此相沿稱住持為方丈。住持位居僧堂之首,故又稱為堂頭大和尚。子孫寺院的住持,除本人願意讓位外,一般都是終身任職。叢林寺院的住持,一般是六年一任,但可以連任,也有實行終身制的。住持退位以後稱為「退居和尚」。

百丈清規所立十務,是管理全寺勞作事務的。相傳百丈清規曾推行到全國的禪宗寺院,但是百丈清規到宋初已失傳,當時稱為「古清規」。現在只有宋‧楊億撰〈古清規序〉一篇(見元‧德煇編《敕修百丈清規》卷八)。宋元時各寺都有自己的清規,內容不盡相同。宋‧圓悟克勤的後嗣無量宗壽禪師有《日用小清規》;元‧中峰明本禪師有《幻住庵清規》。宋‧崇寧二年(1103)宗賾編《禪苑清規》十卷,他在〈序〉中曾經說︰「叢林蔓衍,轉見不湛。加之法令滋彰,事更多矣。」咸淳十年(1274),惟勉編《叢林校定清規總要》二卷,〈序〉中也說︰「朋輩抄錄叢林日用清規,互有虧闕。」元‧至大四年(1311),一咸又編《禪林備用清規》,序中說到各家清規「或以僧受戒首之,或以住持入院首之。」但是一咸卻以「祝聖」(祝皇帝壽)、「如來降誕」二儀冠其前,並且說其書只是備而不用。由此可見宋元時各寺清規甚為繁雜,各各不同。但都不叫作百丈清規。到了元‧至元四年(1338),德煇根據一咸所編,參考諸家,撰成《敕撰百丈清規》,始用百丈標名,實質是與百丈原制迥不相同。明‧洪武十五年(1382)、永樂二十二年(1424),先後敕旨推行清規。英宗正統七年(1442),又敕令重刊施行。可見清規的發展,由百丈創始,逐漸演變成為敕撰,以政府的命令加以推行,封建勢力逐步控制寺院,使佛教為封建主義服務;寺院的組織也喪失了佛教原來的平等的精神,塗上了封建主義的色彩。

寺院組織,除住持外,設有四大班首、八大執事等。四大班首是指導禪堂或念佛堂修行的;八大執事是專管全寺各項事務的。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後堂、堂主。首座由住持聘請年高德劭的尊宿擔任,為全堂修行的模範,掌禪堂中號令之權。東為主位,西為賓位。本寺住持為主人,相當於東堂首座;其輔助住持教導修行的,待以賓禮,稱西堂首座,簡稱西堂。禪堂中原分為前堂後堂,總負其責的稱首座,或前堂首座;於是分任後堂責任的稱後堂首座,或簡稱後堂。堂主是在首座之下負責禪堂或念佛堂中事務的。在禪堂中的座位,門東是維那之位;門西順序為住持、首座、西堂、後堂、堂主的座位。也有在禪堂後方中間設一木龕,叫作「維摩龕」,專供方丈入堂坐禪時使用。

八大執事是監院(庫房負責人)、知客(客堂負責人)、僧值(又叫糾察)、維那(禪堂負責人)、典座(廚房、齋堂負責人)、寮元(雲水堂負責人)、衣鉢(方丈室負責人)、書記。監院綜理全寺事務,掌管全寺經濟。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僧值管理僧眾威儀。維那掌管宗教儀式的法則。典座管理大眾飯食齋粥。寮元管理一般雲遊來去的僧侶。衣鉢輔助住持照應庶務,調和人事。書記職掌書翰文疏。八大執事都是每年一任,由住持任命之。

藏蒙喇嘛寺院的組織︰第一叫「智果」,又叫「古學」,即是「呼圖克圖」。第二是「赤巴」,即戒行高深,經典嫻熟的住持,是寺中最高領導人,三、五年一任;較小寺院叫「堪布」。其下有掌經喇嘛,叫作「翁則」,負誦經課程及解釋疑義之責。鐵棒喇嘛,叫作「格果」,負督察喇嘛勤惰,有懲罰喇嘛及維持佛法之責。法神喇嘛,名叫「接巴」,負決疑卜筮之責。「根察」負統籌全寺事務,監察全寺出納。管家喇嘛,叫作「根巴」,掌管寺內財產及收支事宜。充本喇嘛,叫作「涅巴」,負經管貿易之責。(中略)

子孫寺院只由本寺僧侶居住,不接待外來僧眾。僧眾在外雲遊參學時可以到十方叢林居住,叫作「掛單」或「掛撘」。「單」是指僧人的行李,掛單便是將行李安放起來,暫不他往的意思。僧人住進寺院,首先住在雲水堂,言其如行雲流水,過而不留。在雲水堂住相當時期以後,經本人要求和住持同意,可以進禪堂或念佛堂,成為寺中的基本僧眾。住雲水堂可以隨時他往;住禪堂或念佛堂後,如要離寺他往,只能在每年正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提出申請告別。禪堂或念佛堂的僧眾名額有一定的限額。

◎附二︰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十三章第三節(摘錄)

「寺」是中國字,是什麼意義﹖為什麼用來稱呼佛教的僧眾住處﹖福井康順博士以為︰寺是「祠」與「畤」的演變。《說文》說︰「寺,廷也。有法度者,從寸,ㄓ聲。」這是依漢代當時流行的廷寺而說,不可能是寺的本義。「寸,法度也,亦手也。」(《說文》)。寸與手,形象是相近的。這個字,從ㄓ(可能是「土」)從寸,像手裏拿著什麼。寺的本義,是古代政教領袖的近侍。甲骨文雖沒有發現,但《周禮》〈天官〉說︰「寺人,掌王之內人,及女官之禁令。」《詩》〈秦風〉說︰「寺人之令」。〈大雅〉說︰「時維婦寺」。寺──寺人(侍),是執掌傳達命令的,但重在內廷。由於長在王室內廷,所以「婦寺」連稱,同屬王的近侍。這是「寺」的本義,起源一定很早。王的近侍,會參與機密,所以寺人勃鞮,會奉命來襲殺晉公子重耳;後又向晉文公報告變亂的機密(《國語》)。這是廷內的近侍,後來用閹者,所以宧官稱為寺人。古代是祭政一致的,後來才漸漸的分離。在宗教方面,是祭五帝的「畤」,在郊外祭祀,所以加田而成為畤。可能祭禮由寺人(潔淨的)籌備經理,也就稱之為畤。這與「祠」一樣︰「司」為王管理事務,審核查察(伺)的。在祭祀方面,就加示為祠。祠是祭祀。如《漢書》說︰楚王英「尚浮屠之仁祠」。祠佛(依佛法,應稱為供養佛)用花、果、香、燈明,不用犧牲的血祭,所以說「仁祠」。其後,才演化祠堂的祠。(司在政治方面的發展,略)寺在政治方面︰古有三公、六卿,起初都是從王室而轉治對外政務的(如尚書,中書,都是這樣)。從漢以來,三公所住的稱為府,六卿所住的稱為寺,其實,王廷、府寺,都可以通稱為寺的,如《漢書》〈元帝紀註〉說︰「凡府廷所在,皆謂之寺。」左思《吳都賦》說︰「列寺七里」。寺,成為王廷,一切政治機關的通稱。「畤」是天子祭五帝的,在一般人心中,並不熟悉。佛教採取畤而又簡化寺的可能性,是難以想像的。我們應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服裝、建築住處,是有等級的。人民的房屋,高度是有限制的;如飛簷、黃(彩色)牆等,人民是不能用的。王家與官寺的建築形式,宗教是不限止的,如孔廟、佛寺。中國佛教的寺,不是印度式的,是中國廷寺式的。一般的稱為寺,佛教的也是寺,是佛寺。後來道教的建築物,稱為「宮」、「觀」,也都是王家建築的名目。佛教供奉佛菩薩的,稱為「殿」,殿是帝皇御朝論政的所在。知道中國佛寺是取法「府廷所在」的形式,那末佛寺的名稱可以了解,與塔不相同的理由,也可以明白出來。(中略)

《決定總持經》說(大正17‧771b)︰「佛滅度後,處於末學,為其世尊興立功德︰五百塔寺、講堂、精舍,以若干種供養之具,而用給足諸比丘僧。一一塔寺所有精舍,百千比丘遊居其中。」

立五百「塔寺」,為世尊作功德,也就是為了供佛而立塔。塔以外,還造了講堂、精舍,這是供養僧眾的。「一一塔寺所有精舍」,精舍是屬於寺塔的,為百千比丘的遊居處。經文雖是過去佛事,而釋尊滅度以後的印度佛教,正是這樣。以塔為主,含得講堂與精舍,是大乘佛經所說的,「塔」的又一意義。所以「塔」是供奉舍利的,「寺」是取法於當時府廷建築的,「起佛寺,立塔」,初期的譯典,是有明確分別的。支讖在《般舟三昧經》中,持五戒、八關齋的地方,也是稱為「佛寺」的。康僧會《舊雜譬喻經》說︰「獼猴到佛寺中,比丘僧知必有以」,「寺」也是比丘眾的住處。漢以後,「府廷所在,皆名為寺」的稱呼,漸漸過去,「佛寺」的初義也淡忘了。「寺塔」的複合詞,普遍的流行起來。大乘經不斷傳來,實際是僧眾住處而稱之為塔,也是重要的因素。「塔寺」結合詞,被誤解為寺等於供養舍利的「塔」,有的就直譯stūpa為「寺」了!不過中國佛教界,(佛)寺始終是供佛(佛塔、佛像)、弘法、安住僧眾的道場。

〔參考資料〕 《洛陽伽藍記》卷三;《歷代三寶紀》卷三;《古今譯經圖紀》卷一;《辯正論》卷三;《廣弘明集》卷十五、卷十六;《釋迦方志》卷下;《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世界佛學名著譯叢》 );道端良秀《中國佛教社會經濟史の研究》。


朴秋潭

韓國近代僧。本籍密陽,生於咸興。法名純,俗名定杰。七歲入學堂學漢文,人稱神童。後畢業於咸興普通學校、咸興高等普通學校。二十二歲時,因參與三‧一運動被捕入獄。二十四歲,赴日本,肄業於大正大學。二年後回國,於咸興組織海東佛教青年會,自任會長。二十七歲,入雪峰山歸州寺剃髮,創設能仁學院。翌年,擔任咸興一能私立學校校長,專心兒童教育。年四十,入漢城三角山奉國寺、勇猛精進。旋禮晦明日昇為師,法號秋潭。

四十一歲時,住持藥師寺(奉國寺),並致力著述。後駐錫三角山新興寺寂照庵、影島法華寺、佐川洞燃燈寺等處,從事布教活動。五十五歲以後,先後於梵魚寺、寂照庵,推行佛教淨化活動。五十九歲以後,歷任曹溪宗總務院教務部長、全北宗務院長、全山寺住持、傳燈寺住持、佛教新聞主幹、法住寺住持兼忠北宗務院長、世界佛教徒韓國代表等。1978年示寂於逍遙山自在庵。著有《鬥病與人生》、《矛盾之合理性》等書。

〔參考資料〕 《秋潭說法集》。


西夏佛教

西夏,又稱夏,該國人則自稱大夏;係我國西北部的古國,為西藏黨項族(Tangut)所建。領土在最盛時轄有寧夏全部、甘肅之大部份,及陜西、青海、新疆、內蒙古之一部份。分為二十二州。唐代末年,黨項族首領拓跋思恭因助唐討伐黃巢之亂有功,獲封夏國公,賜姓李,世為夏州節度使。宋太宗時,國主李繼捧入貢,受賜姓趙;雍熙三年(986),其弟繼遷叛宋,受遼冊封為夏王。後,繼遷之子趙德明與宋復交。德明之子元昊,雄才大略。於寶元元年(1038)稱帝,國號夏,定都興慶府(今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巿)。元昊屢寇宋邊,又與金搆兵十餘年,精銳殆盡。傳至德旺,蒙古軍伐之,德旺憂悸死。其姪南平王睍繼位。未幾,蒙古成吉思汗盡克其地,睍出降。自元昊至睍,凡十主,合一九六年。

此國夙行佛教,早在未建國之前,佛教即由漢地傳入,是時,權貴常遣使獻馬求經,建國後亦復如此;先後六次自中國請得佛經。隨著儒、佛典籍的輸入及西夏文字的創製,此國開始西夏文佛經的翻譯及雕印。就中,最早受世人矚目者,為在北京北方約六十四公里處,居庸關過街塔之壁面所存以梵、漢、蒙、回、藏、夏等文字刻成的《佛頂放無垢光明入普門觀察一切如來心陀羅尼經》,及《佛頂尊勝陀羅尼經》。此外,近代學者伯希和、斯坦因於敦煌、西夏黑水城所發掘的佛典史籍及寫本、刊本等(均以西夏文字書寫),經我國羅福萇、羅福成、日人石濱純太郎,及美、俄學者等的研究,已確定有《觀彌勒菩薩上生兜率陀天經》、《大寶積經法界體性無分別會》、《大方廣佛華嚴經普賢行願品》、《佛母出生三藏般若波羅蜜多經》等書。

西夏歷代諸王均崇信佛教,除自中國請經及翻譯、雕印佛經之外,並致力於寺塔的建設,故境內寺院林立。如元昊曾於首都(興慶)建高臺寺,造高數十丈的佛塔;沒藏氏(諒祚母后)於首都西方建承天寺。上述二寺均以安置漢文佛經為主。其餘各寺亦另有其特殊之處。或為翻譯西夏文經(高臺寺),或刻印漢文佛經(賀蘭山佛祖院、溫家寺印經院),或刻印西夏文佛經(黑水城寺廟)。此外,該國佛教藝術、雕刻等亦極為發達,現存莫高窟有塑像與壁畫的四八0座洞窟中,西夏所開者有三窟。

由於佛教的流傳,西夏境內的文化成果頗為豐碩。尤其是對佛經的重視,刺激了西夏印刷事業的興盛。目前留存於世的西夏佛教文化遺產頗多。有西夏文、漢文寫本及刻本寫經、佛畫、洞窟壁畫、宏偉的寺廟及遺址、形制各異的佛塔等等。由於盛行佛教,故其後國雖亡,而元代仍「以佛教為覊縻之策」治理該地。

◎附︰史金波《西夏佛教史略》第十章(摘錄)

佛教在西夏文化中的地位
西夏統治者提倡信仰佛教,全面接受了佛教思想體系。於是,佛教思想體系,在西夏社會的思想意識中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它和西夏政府大力提倡的儒學思想並駕齊驅。西夏統治者為了更好地治理封建國家,早就注意吸收儒學,至崇宗、仁宗時期使儒學得到空前的發展。儒學作為一種封建思想體系,或者作為一種統治方法,往往在西夏的統治者階層影響較大。而佛教思想影響,不僅在西夏上層,而且在下層群眾中,也都廣泛地存在。西夏統治者平時就信仰佛教,利用各種機會,廣作佛事,起到自身信奉和對外宣揚的雙重作用。若遇國家危亡,或身染重病時,則更把佛教作為解脫苦難的依托,求助於佛的保佑。一般民眾也往往祈求佛的保佑,希望生活安定,風調雨順,五穀豐登,病人得痊癒,死人得超生。

在西夏的歷史上,有蕃禮、漢禮的反覆爭

論,實際上是以黨項族傳統文化為主,還是以儒學為主的較量。這說明一為西夏統治思想支柱之一的儒學常常受到挑戰。特別是西夏中期,有權臣任得敬的排儒之議,盡管當時並沒變為實際的排儒行動,但也說明在西夏上層中有人曾試圖動搖儒學的基礎。而西夏的佛學則不然,它作為一種思想文化,一進入西夏,就植根於社會之中,並且越益牢固。在目前所能見到的西夏歷史資料中,尚未見有公開排佛的記載。

佛教傳入西夏後,漸漸根深蒂固,使西夏社會的思想長期遭到宗教的禁錮,加之束縛思想十分嚴重的儒學的巨大影響,西夏的社會思潮,不十分活躍。有影響的思想潮流和有建樹的思想家在史籍記載中很少出現。這和佛教的發展有一定關係。佛學思想是一種哲學思想。西夏佛教的傳播,使西夏除翻譯佛經外,也產生了一些自己的佛學著作,因此,在佛教理論和哲學理論方面,有一些新的創獲。西夏人為刻印佛經所作的西夏文和漢文發願文中,也不乏對佛教理論的闡述。

西夏佛教的發展始終和黨項民族的原始宗教信仰、多神信仰發生著密切的關係。一方面它們之間有著長期而複雜的衝突。比如西夏《天盛舊改新定律令》規定,對自命承上蒼之恩的占卜者予以制裁。另一方面,它們又能同時共存,互相補充,有時甚至有著明顯的滲透作用。仁宗時期立的黑水建橋碑中所祭祀的有山神、水神、龍神、樹神、土地諸神等,而受褒獎的建橋人又被稱為賢覺聖光菩薩,文中又有「慈悲」、「有情」、「十方諸聖」等佛教用語。

佛教傳播的需要,可能是西夏文字的創製的一個重要原因,而西夏文字創製後,又自然地促進了佛教進一步的廣泛傳播。西夏佛教的廣泛流傳,又反過來促進了西夏文字的應用,西夏文字在有關佛事活動中的應用十分廣泛,甚至不亞於在世俗方面的應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文獻,無論是俄國柯玆洛夫所獲,還是英人斯坦因所得,抑或我國近些年考古發現,都證明西夏遺存的佛教文獻要比世俗文獻多得多。抄寫、刻印西夏文佛經,在應用西夏文字過程中,使西夏文字更加完善和規範化。

西夏佛教的流傳,對西夏地區漢、藏文化的發展,也有相當的影響。為了適應西夏佛教的發展,西夏培養和使用了不少諳習西夏文、漢文和藏文的人才。這些人不僅對佛教的發展起了很大作用,他們的專門文化修養也為整個西夏社會文化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特別是當時吐蕃政權還不十分穩定,經常發生內部戰爭,民族文化的發展受到很大的限制。這時西夏由於提倡佛教,對西夏境內的吐蕃人給予了較高的地位,並延攬藏族高僧入境傳法,使藏傳佛教能夠在西夏流傳發展,藏文佛經也得到流行和保護。顯然,這對發展藏族文化也是十分有益的。後來西夏滅亡後,藏族文化,特別是藏傳佛教,得以通過西夏故地傳播於中原地區,恐怕也有賴於西夏時期的良好基礎。

佛教的繁榮和發展,相應地刺激了西夏藝術進步。佛教的發展,要求各種藝術形式為之進行宣傳。各種藝術形式在宣揚佛教、服務於佛教的過程中也豐富和發展了自己。佛教藝術集中地反映了佛教的幻想,但在藝術表現方面又往往與現實生活緊密相連,佛教的虛空與藝術的真實,同樣植根於現實的土壤上。西夏佛教藝術也不例外。西夏的繪畫、雕塑、書法、建築等藝術形式的成就,都與佛教結下了不解之緣,不少西夏的藝術珍品,來自西夏佛事活動的用品。在西夏籠罩著崇佛的氣氛下,藝術上為佛教所用,或染上佛教的色彩是十分自然的。無論在歷史文獻資料的記載,還是考古發掘的文物遺存,都可以看出,西夏佛教的藝術品在整個西夏藝術品中佔有很大的比重。西夏的佛教藝術由於受到西夏政府和社會的提倡和重視,不僅能得到較多人力、財力、物力的支持,而且藝術品的創作者多抱著虔誠而認真的態度,這樣就使西夏佛教藝術創作不乏精品,從而把西夏藝術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佛教雖然是舶來品,但當他一旦在西夏扎根、發展以後,就會融入當地的內容和風格。這一點在佛教藝術上表現得尤為突出。西夏的佛教藝術有著西夏文化的內涵和特點。它有一般佛教藝術的內容和形式,也表現出明顯的地方和民族的色彩。這種藝術,是民族藝術的一部分,正是需要我們認真發掘和研究的。當然,由於佛教本身的限制,某些藝術形式有公式化、刻板化的傾向,對藝術的發展和繁榮有一定的禁錮作用。

西夏佛教的逐漸興盛,特別是對佛經的重視,刺激了西夏印刷業的興盛。西夏自己刻印佛經,自前期已經開始,至中、後期則呈現繁榮的局面。其所刻文字,有西夏文,也有漢文,間有藏文和梵文。除文字外,尚有佛畫。流傳於世的精品甚多,書法之諳練,畫技之嫻熟,都表明了西夏鐫刻技術之精,堪與刻印事業發達的宋朝相媲美。由於西夏信佛人數眾多,印施佛經數量也很大,有的一部佛經一次印刷達十萬卷。西夏刻印佛經地點非止一處,各經的板式不一,字體各異,表現出不同的藝術風格。黑水城遺址所出多種木雕佛經板,為研究西夏的印刷業提供了重要文物資料。當然,西夏印刷事業的大發展和宋朝印刷事業的影響是分不開的。入元以後,西夏文大藏經的刻印,特別是用活字板排印西夏文佛經,在我國印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西夏印刷業的繁榮,突出地表現於佛事活動方面,它對西夏文化事業的隆盛起著重要作用。

總之,西夏佛教的流傳,使西夏境內的文化之果更加豐碩。目前留存於世的西夏佛教文化遺產,如幾百種西夏文、漢文寫本和刻本佛經,幾百幅西夏卷軸畫,近百個石窟中的大面積西夏壁畫和不同類型的西夏泥塑,宏偉的寺廟及遺址、形制各異的佛塔等等,都是西夏文化遺產的典型代表。顯然西夏佛教在西夏文化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西夏佛教在我國佛教中的地位
西夏佛教的興起和發展,在我國僅屬於西北地區一個局部地區的問題。在佛教興起於西夏前,我國佛教已有近千年的歷史,因此從時間上來看,西夏佛教在我國也只是一個階段的問題。然而,這一局部地區,在一段時間的宗教發展,卻對我國佛教的發展有相當的影響,在我國佛教發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過去,由於歷史文獻記載較少,加上西夏民族文字資料長期被埋沒,西夏佛教歷史鮮為人所知,自然對西夏佛教在中國佛教史的地位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當唐末、五代以後,在我國佛教發展的中心地區──中原一帶,佛教已經開始走下坡路。而我國佛教發展的另一個地區──西藏地區,由於當地的排佛活動,結束了佛教的前弘期,佛教發展也跌落在馬鞍形的底部。正在這一時期,佛教卻在西北一隅的西夏興盛起來,身價倍增。佛教在西北地區的中興,給中國佛教的發展,又打了一針強心劑。它不僅成為大一統的元朝突出地發展佛教的過渡地帶,也為這一發展在實踐上和理論上作了重要的鋪墊。此外,西夏佛教也和藏傳佛教後弘期的發展起到了相輔相成,互相照應的作用。

佛教傳入中國以後,其中的密宗也隨之進入中原,但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其影響不大,難以和其他宗派的勢力相比較。而佛教的密宗傳入西藏地區後,便和當地土著宗教結合演化,發展成為別具特色的藏傳佛教。西夏的中後期,藏傳佛教盛行於西夏西部靠近吐蕃的地區,並在相當廣的範圍內浸透著藏傳佛教的深刻印痕。藏族僧人備受寵信,藏文佛經大量被迻譯成西夏文和漢文,藏傳佛教洞窟形式和壁畫內容的出現,藏傳佛教風格塔寺的建設,證明河西地區已經成為藏傳佛教的重要地區。蒙古占領西夏後,以此為基地,利用河西僧人和藏族僧人,與西藏地方的佛教領袖取得聯繫,進一步在全國其他一些地區發展藏傳佛教。當然,蒙古統治者利用佛教信仰籠絡河西、藏族地區,以達到盡快統一各地區、加強民族地區管理的作法,已經超出佛教本身的發展,成為一種特殊的統治政策。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西夏首次出現帝師,在我國佛教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頁。帝師不僅地位上高於國師,他的活動還直接和朝廷的皇室發生聯繫,在佛教中具有極為崇高的地位。在我國封建社會中,這種特殊的宗教體制,首先出現在黨項族掌握政權的西夏,而後在另外一個少數民族──蒙古族掌握全國政權的元朝,繼承並完善了這一帝師制度。這一制度對元代的佛教的發展以及對少數民族信仰佛教地區的治理都有巨大影響。

西夏在興盛佛教的過程中,用黨項族的民族文字翻譯了數千卷佛經,形成《西夏文大藏經》,給我國增添了一種民族文字的大藏經,為我國佛教文化寶庫增加了重要文獻,使之更加豐富多彩。這是用少數民族文字刻印的大藏經中最早的一部。

我國漢文大藏經作為一藏進行刻印,最早一次是在北宋‧開寶年間,不久西夏政府多次從宋朝引進漢文大藏經,後來西夏自己也在賀蘭山完成了漢文大藏經的刻印。過去,人們對這一時期少數民族政權刻印的漢文大藏經,只注意到遼朝刻印的《契丹藏》和金朝刻印的《趙城藏》,沒有提到過還有一種西夏刻印的漢文大藏經《西夏藏》。在西夏翻譯形成的《西夏文大藏經》和在西夏刻印的漢文大藏經──《西夏藏》,是西夏佛教園地中兩朵並開的奇葩。

西夏皇室對佛教的倡導,在中國歷代王朝中是十分突出的。西夏的皇帝和皇后不僅直接提倡譯經、印經,作種種法事活動,而且作西夏三藏聖教序和為某一佛經的譯印而作的御制序也明顯地比唐、宋歷朝多。更為突出的是西夏的幾朝皇帝和皇太后都以佛經的譯者、校者署名於當時所譯、校的佛經卷首。這樣就把皇室和佛教的關係聯繫得更加緊密。西夏的皇帝、皇后盡管自己不一定親自去譯、校佛經,但他們形式上的署名,已經使他們從一般地倡導者變為主要佛事活動的實踐者。這一點,在歷代王朝中是極少見的。

西夏歷代統治者對佛教都很崇信,但他們對佛教的認識和依靠程度前後是有變化的。在西夏早期宣揚佛教的論述中,往往摻雜著儒學的影響。比如毅宗時期的西夏文《妙法蓮華經》序中說︰「今聖母子,已繼王位,敬信三寶,正國行德。令先祖禮興盛,為後帝所習取。依德行行,與日月同光,以孝治民,總萬國歸依。」這裏在強調敬信「三寶」的同時,還宣揚儒學所大力提倡的「德」和「孝」。佛教自傳入中國後,就與儒、道思想發生了密切的關係,一方面互相競爭,一方面互相滲透。西夏早期佛教的宣揚雜有儒學的觀點,和中原佛教的影響不無關係。西夏後期的統治者比起唐、宋時期的帝王,比起西夏早期的統治者,更加依托於佛教,把佛教抬高到更高的高度。仁宗在漢文《佛說聖大乘三歸依經》中強調︰
「能仁(指釋迦牟尼)開導,允為三界之師;聖教興行,永作群生之福。欲化迷真之輩,俾知入聖之因。故高懸慧日於昏衢,廣運慈航於苦海。仗斯祕典,脫彼塵籠。含生若懇於修持,至聖必垂於感應。用開未喻,以示將來。睹玆妙法之希逢,念此人身之難保。若匪依凭三寶,何以救度四生。」

這實際上是把佛教作為全民的信仰加以大力推行,把佛教當成救度社會苦難的唯一出路。由此,可以看出當時西夏在各種意識形態中更注重佛教的傾向;也可以看到,西夏的佛教逐步向國教轉化的蛛絲馬迹。這樣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在西夏這個特定的社會環境中,封設帝師的思想基礎。總之,西夏統治者對佛教認識的變化、西夏後期佛教的特殊地位,在中國佛教史上是不容忽視的。

最後值得提出的是,西夏對中國和印度的佛教交流也作出了自己的貢獻。早在西夏初期,元昊就請「西天達士」進奉佛舍利,並曾強留訪問北宋的印度僧人。崇宗時建甘州大佛寺的嵬名思能國師的老師燕丹國師行遊印度,成為目前所知唯一的一個訪問印度的西夏高僧。仁宗時翻譯佛經時請天竺僧人拶也阿難捺親執梵本證義,這位印度高僧在西夏被封為「五明顯密國師」,並被授予功德司正的官職。他對西夏佛教的發展,對中、印文化的交流有突出的功績。西夏作為一個較小的王朝,猶能設法加強與佛教發祥地──印度的佛事交往,容納並且尊崇印度僧人,發揮他們的特殊作用,也是難能可貴的。

〔參考資料〕 《西夏文化》;西田龍雄〈西夏的佛典翻譯〉(《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8})。


佛光山寺

臺灣佛教名剎,略稱佛光山。位於高雄縣大樹鄉,佔地五十餘公頃,1967年為星雲開山創建。

全寺建築宏偉,中、西、印式建築兼有。內含大雄寶殿、大悲殿、大智殿、大願殿、大行殿、傳燈樓、東禪樓、西淨樓、朝山會館等殿堂建築及佛教文物陳列館、淨土洞窟、大佛城等文化建築。

該寺為培養僧才,設有佛教研究院與佛學院,且設日文、英文等佛學專修班;又為普及社會教育,而成立普門高級中學。此外,並設立中英文叢書編輯委員會,以達成世界佛教文化的交流。該寺規模宏大,居台灣之冠。除轄有高雄巿壽山寺、宜蘭雷音寺、彰化福山寺、臺北普門寺、澎湖信願寺等分院外,並附設沙彌學園、大慈育幼院、佛光幼稚園、覺世旬刊社、佛光出版社、養老院等機構,以推行育幼及救濟工作,弘揚佛教文化。此外,在國外亦廣設分支道場。除美國西來寺之外,澳洲、香港、南非等地皆有分院。

在信徒組織方面,該寺於1990年起,又創設佛光協會,以聯繫台灣各地及海內外之信徒。該會活動頻繁,為1990年代以後台灣佛教界頗為活躍的團體。

〔參考資料〕 《佛光山開山二十週年紀念特刊》;邢福泉《台灣的佛教與佛寺》。


佛圖澄

晉代高僧。西域人,本姓帛(以姓氏論,應是龜茲人)。九歲在烏萇國出家。清真務學,兩度到罽賓學法。西域人都稱他已經得道。晉懷帝永嘉四年(310)來到洛陽,時年已七十九。他能誦經數十萬言,善解文義,雖未讀此土儒史,而與諸學士論辯疑滯,無能屈者。他知見超群、學識淵博並熱忱講導,有天竺、康居名僧佛調、須菩提等不遠數萬里足涉流沙來從他受學。此土名德如釋道安、竺法雅等,也跋涉山川來聽他講說。《高僧傳》說他門下受業追隨的常有數百,前後門徒幾及一萬。教學盛況可見。

他又重視戒學,平生「酒不踰齒、過中不食、非戒不履」,並以此教授徒眾;對於古來相傳的戒律,亦復多所考校。如道安〈比丘大戒序〉說︰「我之諸師始秦受戒,又之譯人考校者尠,先人所傳相承謂是,至澄和上多所正焉。」

但《僧傳》中敘述他的神通事蹟頗多,說他志弘大法,善誦神咒,能役使鬼神,徹見千里外事,又能預知吉凶,兼善醫術,能治痼疾應時瘳損,為人所崇拜。他的義學和戒行反為神異事蹟所掩。

他到了洛陽之後,本想在洛陽建立寺院,適值劉曜攻陷洛陽,地方擾亂,因而潛居草野。永嘉六年(312)二月石勒屯兵葛陂,準備南攻建業。這時佛圖澄因石勒大將郭黑略的關係,會見了石勒。澄勸他少行殺戮,當時將被殺戮的,十有八九經澄的勸解而獲免。澄對於石勒多所輔導,石勒既稱帝,事澄甚篤,有事必諮而後行。石勒卒,石虎廢其子石弘而自立稱天王,對澄更加敬奉。朝會之日,澄升殿,常侍以下悉助舉輿,太子諸公扶翼上殿,主者唱大和尚,眾坐皆起。又敕司空李農每日前往問候起居,太子諸公五日一往朝謁。後趙‧建武十四年(348)十二月八日卒於鄴宮寺,年一一七歲。

佛圖澄既在趙推行道化,所經州郡,建立佛寺,凡八九三所。其教誨甚誠篤。石虎的尚書張離、張良家富奉佛,各起大塔。佛圖澄斥其貪吝積聚,方受現世之罪,何福可希﹖問石虎曰︰「暴虐恣意,殺害非罪,雖復傾財事法,無解殃禍。」由此可知他的教導注重在勵行慈濟,當時群眾由於他的影響奉化,競造寺宇,相率出家。但其中品類雜濫,生出了許多事故,石虎也認為「今沙門甚眾,或有奸宄避役,多非其人」,而下書囑中書命「簡議真偽」。可見當時佛教雖暢行,雜亂情形也自此而盛。

佛圖澄的著名弟子有法首、法祚、法常、法佐、僧慧、道進、道安、僧朗、竺法汰、竺法和、竺法雅、比丘尼安令首等。佛圖澄的學說,史無所傳,但從他的弟子如釋道安、竺法汰等的理論造詣來推插踩圖澄的學德,一定是很高超的。其弟子釋道安博學多才,通經明理,最為傑出。其所註經理淵富,妙盡深旨。經義克明,自安而始。《高僧傳》說︰道安初到鄴地,入中寺遇佛圖澄,澄一見安便加以賞識,相語終日。眾人見安形貌不稱,全都輕怪。澄告眾說︰此人遠識,非爾等可比。安因事澄為師。澄講學時,安每復講,眾人紛紛提出疑難,道安挫銳解紛,行有餘力,四座都震驚。於此顯示澄對道安授以心傳和教學的善巧。致使道安所證的經義和後來羅什譯出的經旨符合,因而使佛法大顯於中土(《魏書》〈釋老志〉)。《高僧傳》卷八〈義解〉論曰(大正50‧383a)︰「中有釋道安者,資學於聖師竺佛圖澄,安又授業於弟子慧遠,惟此三葉,世不乏賢,並戒節嚴明,智寶炳盛;使夫慧日餘暉,重光千載之下,香吐遺芬,再馥閻浮之地,涌泉猶注,寔賴伊人。」又《水經注》稱僧朗少事佛圖澄,碩學淵通,尤明氣緯。苻堅、慕容德、姚興對於朗公皆很尊敬。苻堅時沙汰眾僧,特別詔曰︰「朗法師戒德冰霜學徒清秀,昆崙一山不在搜例。」到唐時義淨的《南海寄歸內法傳》中尚敘僧朗居泰山金輿谷許多事蹟。可見僧朗是受到群眾尊重的。竺法雅妙達精理,研測幽微。與康法朗創立格義。與道安、法汰每披釋湊疑,共盡經要。比丘尼安令首是石趙時兵部令徐沖的女兒,從佛圖澄和淨檢尼受戒。博覽群籍,思致淵深。她曾造五寺,從她出家的有二百餘人。這些人既然都是一代英傑,則其師的學問就可知了。(周叔迦)

◎附︰《晉書》卷九十五〈藝術傳‧佛圖澄〉

佛圖澄,天竺人也。本姓帛氏。少學道,妙通玄術。永嘉四年,來適洛陽,自云百有餘歲,常服氣自養,能積日不食。善誦神咒,能役使鬼神。腹旁有一孔,常以絮塞之,每夜讀書,則拔絮,孔中出光,照于一室。又嘗齋時,平旦至流水側,從腹旁孔中引出五臟六腑洗之,訖,還內腹中。又能聽鈴音以言吉凶,莫不懸驗。

及洛中寇亂,乃潛草野以觀變。石勒屯兵葛陂,專行殺戮,沙門遇害者甚眾。澄投勒大將軍郭黑略家,黑略每從勒征伐,輒豫克勝負,勒疑而問曰︰「孤不覺卿有出眾智謀,而每知軍行吉凶何也﹖」黑略曰︰「將軍天挺神武,幽靈所助,有一沙門智術非常,云將軍當略有區夏,己應為師。臣前後所白,皆其言也。」勒召澄,試以道術。澄即取鉢盛水,燒香咒之,須臾鉢中生青蓮花,光色曜日,勒由此信之。

勒自葛陂還河北,過枋頭,枋頭人夜欲斫營,澄謂黑略曰︰「須臾賊至,可令公知。」果如其言,有備,故不敗。勒欲試澄,夜冠胄衣甲,執刀而坐,遣人告澄云︰「夜來不知大將軍何所在。」使人始至,未及有言,澄逆問曰︰「平居無寇,何故夜嚴﹖」勒益信之。勒後因忿,欲害諸道士,并欲苦澄。澄迺潛避至黑略舍,語弟子曰︰「若將軍信至,問吾所在者,報云不知所之。」既而勒使至,覓澄不得。使還報勒,勒驚曰︰「吾有惡意向澄,澄捨我去矣。」通夜不寢,思欲見澄。澄知勒意悔,明旦造勒。勒曰︰「昨夜何行﹖」澄曰︰「公有怒心,昨故權避公。今改意,是以敢來。」勒大笑曰︰「道人謬矣。」

襄國城塹水源在城西北五里,其水源暴竭,勒問澄何以致水。澄曰︰「今當敕龍取水。」迺與弟子法首等數人至故泉源上,坐繩床,燒安息香,咒願數百言。如此三日,水泫然微流,有一小龍長五六寸許,隨水而來,諸道士競往視之。有頃,水大至,隍塹皆滿。

鮮卑段末波攻勒,眾甚盛。勒懼,問澄。澄曰︰「昨日寺鈴鳴云,明旦食時,當擒段末波。」敕登城望末波軍,不見前後,失色曰︰「末波如此,豈可獲乎!」更遣夔安問澄。澄曰︰「已獲末波矣。」時城北伏兵出,遇末波,執之。澄勸勒宥末波,遣還本國,勒從之,卒獲其用。

劉曜遣從弟岳攻勒,勒遣石季龍距之。岳敗,退保石梁塢,季龍堅柵守之。澄在襄國,忽歎曰︰「劉岳可憫!」弟子法祚問其故,澄曰︰「昨日亥時,岳已敗被執。」果如所言。

及曜自攻洛陽,勒將救之,其群下咸諫以為不可。勒以訪澄,澄曰︰「相輪鈴音云︰『秀支替戾岡,僕谷劬禿當。』此羯語也。秀支,軍也。替戾岡,出也。僕谷,劉曜胡位也。劬禿當,捉也。此言軍出捉得曜也。」又令一童子潔齋七日,取麻油合胭脂,躬自研於掌中,舉手示童子,粲然有輝。童子驚曰︰「有軍馬甚眾,見一人長大白晰,以朱絲縛其肘。」澄曰︰「此即曜也。」勒甚悅,遂赴洛距曜,生擒之。

勒僭稱趙天王,行皇帝事,敬澄彌篤。時石蔥將叛,澄誡勒曰︰「今年蔥中有蟲,食必害人,可令百姓無食蔥也。」勒班告境內,慎無食蔥。俄而石蔥果走。勒益重之,事必諮而後行,號曰大和尚。

勒愛子斌暴病死,將殯,勒歎曰︰「朕聞虢太子死,扁鵲能生之,今可得效乎﹖」乃令告澄。澄取楊枝沾水,灑而咒之,就執斌手曰︰「可起矣!」因此遂蘇,有頃,平復。自是勒諸子多在澄寺中養之。勒死之年,天靜無風,而塔上一鈴獨鳴,澄謂眾曰︰「鈴音云,國有大喪,不出今年矣。」既而勒果死。

及季龍僭位,遷都於鄴,傾心事澄,有重於勒。下書衣澄以綾錦,乘以雕輦,朝會之日,引之升殿,常侍以下悉助舉輿,太子諸公扶翼而上,主者唱大和尚,眾坐皆起,以彰其尊。又使司空李農旦夕親問,其太子諸公五日一朝,尊敬莫與為比。支道林在京師,聞澄與諸石遊,乃曰︰「澄公其以季龍為海鷗鳥也。」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營造寺廟,相競出家,真偽混淆,多生愆過。季龍下書料簡,其著作郎王度奏曰︰「佛,外國之神,非諸華所應祠奉。漢代初傳其道,惟聽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漢人皆不出家。魏承漢制,亦循前軌。今可斷趙人悉不聽詣寺燒香禮拜,以遵典禮,其百辟卿士下逮眾隸,例皆禁之,其有犯者,與淫祀同罪。其趙人為沙門者,還服百姓。」朝士多同度所奏。季龍以澄故,下書曰︰「朕出自邊戎,忝君諸夏,至於饗祀,應從本俗。佛是戎神,所應兼奉,其夷趙百姓有樂事佛者,特聽之。」

澄時止鄴城寺中,弟子遍於郡國。嘗遣弟子法常北至襄國,弟子法佐從襄國還,相遇於梁基城下,對車夜談,言及和尚,比旦各去。佐始入,澄逆笑曰︰「昨夜爾與法常交車共說汝師邪﹖」佐愕然愧懺。於是國人每相語︰「莫起惡心,和尚知汝。」及澄之所在,無敢向其方面涕唾者。

季龍太子邃有二子,在襄國,澄語邃曰︰「小阿彌比當得疾,可往看之。」邃即馳信往視,果已得疾。太醫殷騰及外國道士自言能療之,澄告弟子法牙曰︰「正使聖人復出,不愈此疾,況此等乎!」後三日果死。邃將圖為逆,謂內豎曰︰「和尚神通,儻發吾謀。明日來者,當先除之。」澄月望將入覲季龍,謂弟子僧慧曰︰「昨夜天神呼我曰︰『明日若入,還勿過人。』我儻有所過,汝當止我。」澄常入,必過邃。邃知澄入,要候甚苦。澄將上南臺,僧慧引衣,澄曰︰「事不得止。」坐未安便起,邃固留不住,所謀遂差。還寺,歎曰︰「太子作亂,其形將成,欲言難言,欲忍難忍。」乃因事從容箴季龍,季龍終不能解。俄而事發,方悟澄言。

後郭黑略將兵征長安北山羌,墮羌伏中。時澄在堂上坐,慘然改容曰︰「郭公今有厄。」乃唱云︰「眾僧祝願。」澄又自祝願。須臾,更曰︰「若東南出者活,餘向者則困。」復更祝願。有頃,曰︰「脫矣。」後月餘,黑略還,自說墬羌圍中,東南走,馬乏,正遇帳下人,推馬與之曰︰「公乘此馬,小人乘公馬,濟與不濟,命也。」略得其馬,故獲免。推檢時日,正是澄祝願時也。

時天旱,季龍遣其太子詣臨漳西滏口祈雨,久而不降,乃令澄自行,即有白龍二頭降於祠所,其日大雨方數千里。澄嘗遣弟子向西域巿香,既行,澄告餘弟子曰︰「掌中見買香弟子在某處被劫垂死。」因燒香祝願,遙救護之。弟子後還,云某月某日某處為賊所劫,垂當見殺,忽聞香氣,賊無故自驚曰︰「救兵已至。」棄之而走。黃河中舊不生黿,時有得者,以獻季龍。澄見而歎之曰︰「桓溫入河,其不久乎!」溫字元子,後果如其言也。季龍嘗晝寢,夢見群羊負魚從東北來,寤以訪澄。澄曰︰「不祥也,鮮卑其有中原乎!」後亦皆驗。澄嘗與季龍升中臺,澄忽驚曰︰「變,變,幽州當火災。」乃取酒噀之,久而笑曰︰「救已得矣。」季龍遣驗幽州,云爾日火從四門起,西南有黑雲來,驟雨滅之,雨亦頗有酒氣。

石宣將殺石韜,宣先到寺與澄同坐,浮屠一鈴獨鳴,澄謂曰︰「解鈴音乎﹖鈴云胡子洛度。」宣變色曰︰「是何言歟﹖」澄謬曰︰「老胡為道,不能山居無言,重茵美服,豈非洛度乎!」石韜後至,澄孰視良久。韜懼而問澄,澄曰︰「怪公血臭,故相視耳。」季龍夢龍飛西南,自天而落,旦而問澄,澄曰︰「禍將作矣,宜父子慈和,深以慎之。」季龍引澄入東閣,與其后杜氏問訊之。澄曰︰「脅下有賊,不出十日,自浮圖以西,此殿以東,當有血流,慎勿東也。」杜后曰︰「和尚耄邪!何處有賊﹖」澄即易語云︰「六情所受,皆悉是賊。老自應耄,但使少者不昏即好耳。」遂便寓言,不復彰的。後二日,宣果遣人害韜於佛寺中,欲因季龍臨喪殺之。季龍以澄先誡,故獲免。及宣被收,澄諫季龍曰︰「皆陛下之子也,何為重禍邪!陛下若含怒加慈者,尚有六十餘歲。如必誅之,宣當為彗星下掃鄴宮。」季龍不從。後月餘,有一妖馬,髦尾皆有燒狀,入中陽門,出顯陽門,東首東宮,皆不得入,走向東北,俄爾不見。澄聞而歎曰︰「災其及矣!」季龍大享群臣於太武前殿,澄吟曰︰「殿乎,殿乎!棘子成林,將壞人衣。」季龍令發殿石下視之,有棘生焉。冉閔小字棘奴。

季龍造太武殿初成,圖畫自古賢聖、忠臣、孝子、烈士、貞女,皆變為胡狀,旬餘,頭悉縮入肩中,惟冠䯰髣髴微出,季龍大惡之,祕而不言也。澄對之流涕,乃自啟塋墓於鄴西紫陌,還寺,獨語曰︰「得三年乎﹖」自答︰「不得。」又曰︰「得二年、一年、百日、一月乎﹖」自答︰「不得。」遂無復言。謂弟子法祚曰︰「戊申歲禍亂漸萌,己酉石氏當滅。吾及其未亂,先從化矣。」卒於鄴宮寺。後有沙門從雍州來,稱見澄西入關,季龍掘而視之,惟有一石而無尸。季龍惡之曰︰「石者,朕也,葬我而去,吾將死矣。」因而遇疾。明年,季龍死,遂大亂。

〔參考資料〕 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二分第八章;任繼愈編《中國佛教史》第二卷;鎌田茂雄著‧關世謙譯《中國佛教通史》第一卷第四章;宇井伯壽《釋道安研究》;橫超慧日《中國佛教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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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律學辭典]
毗尼藏昔傳分判明今取捨

子題:半滿兩字、四藏、兩藏、三種教、唯制道教、唯制俗教、通道俗教、涅槃兩字、半字、滿字、漸教、涅槃滿足教、滿足教、三藏、八藏、摩訶衍、菩薩藏、五藏、二眾、四部

戒本疏‧攝教分齊:「今解斯意,可為三門:一,敘教本。二,徵昔宗。三,立正義。初,序教本。(一、明憑教有無)如上四宗;初約三輪,此有誠量;後三意言,但是義指。末代凡小有所立言,須得本據;如多論說。若信虛想,立教判文,既無依承,斧自其口。(二、示經論諸判)經論廣演,其量極多。如涅槃說半滿兩字,用收大小。如餘經論,三藏攝文。或分大小,各立四藏;即三藏外加一雜藏。如大乘論,但立兩藏,菩薩、聲聞,攝教斯盡。(三、斥二家無據)昔立化行及制聽者,非無其言;言須憑據;本據莫從,故不可用。二,徵昔宗者。初、明化行。化通道俗,名理無乖;行但出家,此則有濫。大聖垂教,實在依持;何但虛談,不存行用?故聞教悟道,無經不傳;豈偏戒律,局推行攝?二、徵制聽。立教之本,義通為先;今唯在道,理如上責。就徵制教,唯約性罪,罪通道俗,不偏出家;如五八戒,經論盛張。即遮通制,如俗戒相。此則雖彈前過,還漏昔非;如何分教混濫若此?三、舉化制。因循昔言,聯類已窮;未可徵覈。(三,立正義)(一、正明所取)今敘正義。還順初宗,但憶念輪徵言未盡,故須敘引,用分諸致。(一﹑明通二輪)但初二輪,創開化本;至於受道,其義不無。如律文中現通說法,因見聖跡,其量不少;豈在後輪,方悟正理?(二﹑正敘憶念)夫解生由說,見理在心,故隨說悟,不待加勸。且機通利鈍,道假時來,泛說未明,故懷記憶;若不別示,情則浮疏。託境流言,乃存加念。念通事理,約行淺深;同遣縛緣,無非為道。問:『為道設教,乃是佛宗,斯通三輪,豈唯憶念?』答:『教門不壅,故是所通。然憶念輪,偏懷內眾。以俗居事亂,繁慮情多,何能靜處,思擇非業?但為說法,利者先開,於彼未悟,自為來習;不說憶念,以非學故。道則反俗,常有時功,近遣塵欲,遠清諸惑;若不念持,何能通會?』(二、復引餘義)近復有人立三種教:一﹑唯制道教,即篇聚所列十具戒等;二﹑唯制俗教,即五八戒在家行宗;三﹑通道俗教,即四含雜藏。問:『如律所明,具通俗行;如何橫判以為道教?』答:『須得宗意,不有斯疑。一部律文,知何不說?制局篇聚,出世所行;旁兼心觀,遍被四部;時明餘戒,唯俗二眾。以義判文,初是當宗,餘二隨律,非本意也。如涅槃中八穢、七治、十篇、五戒,如阿含中七滅、六報、犯聚等相,豈是俗行?故名斯文,隨經之律。』若依此判,得在分途;規猷無本,故不可用。」行宗記釋云:「次明取捨,初科,標中。(一,)敘教本者,顯須有據,故取初師。……諸經論中既有多判,理須準用,不當自裁。如下,引示,有三:初、引涅槃兩字判。彼云半字義者,皆是煩惱言說之本人天小乘方便權說滿字者,乃是一切善法之根本也談常顯性圓實了義。涅槃論云,半字者漸教滿字者,涅槃滿足教,攝佛教果滿功德盡故名滿,聲聞緣覺,教不滿足,故名半也。如下,次、引經論諸藏判。三藏者,一﹑脩多羅,二﹑阿毗曇,三﹑毗尼。大小各立四藏,是八藏。如下,三、引大論兩藏。即指智論,彼云佛口所說,以文字語言分為二種,三藏是聲聞法;摩訶衍是大乘法,即菩薩藏也。三中,但斥前二,化制循昔,不攻自破矣。……三,立正義。明所取中,初科,順初宗者,即三輪師。但後憶念立義未圓,故云徵言未盡。義見次科。次示今義,明通〔二輪〕中,初科,即顯本律通前二輪。下引律者,復見二輪非唯經論;用此兩通,攻前二局,則知未盡矣。指如律者,五十一中,佛於臘月十五日,從初一日至十五日,日日現通說法,令得歡喜,座上無數百千人遠塵離垢,得法眼淨;又受戒中,化三迦葉二十餘番現神變,後得見道;如提婆破僧,將五百人去,目連往現神通,舍利弗說法,諸比丘得法眼淨,同歸佛所;又如阿那律現通,化婬女得初果等。且略引示,律文更廣,故云不少。見聖跡者,獲果證也。正敘〔憶念〕中,初敘利機聞說獲證。且下,正明鈍根必用懷念,初敘須意。託下,正立。境即事理,事即戒緣,理即諦理。流言者,如前云思惟是等。念下,釋妨。前化行師即以二證別對三藏,故斥憶念言通於理;今明二證,專約律宗,行雖淺深,會歸一致,故云同遣等;即前所謂制戒為道,意可見也。兼正中,問,意謂即順初宗專用憶念,今言律藏通說三輪,義無所歸,故須問決。答中,初二句明通者,如經論中,豈無憶念?善思正觀,遍見諸經;又上引律,具兼二輪;是則三輪遍該三藏,故云不壅。然下,顯局,初二句立定。以下,釋成,初敘經論局於二輪。為來習者,結因種也。道下,次明律藏唯在憶念。塵欲即業非,在因故近;諸惑即總五住,望果故遠。次引餘義,正明中,初列三種,前二皆制,制名雖通,機教兩別,所以分之;後一是化,名及機教,一切俱通。四含為四,雜藏是一,名為五藏。據前化制,五八二戒,攝局化中;今此所立,不異於前,但離五八別為一教耳。釋妨中,意以律本亦明觀行及五八戒;是則律文兼通二教,不唯制道;則乖前判。答中,初二句略止來問。一下,委釋,初明道教兼餘二教。篇聚即本道教。旁兼心觀,即通道俗教;謂五停四念五陰等觀,並見律文。道俗各二眾,是為四部。五八戒即唯制俗教。以下,總判兼正。律中說經,名隨律之經。如下,次明通道俗教,亦兼二教。涅槃八穢即八不淨財;七治即七羯磨;十篇舊云即十戒,止是道教;五戒即俗教。阿含中七滅即七毗尼;六報謂六聚犯報;犯聚即六聚罪相。」(戒疏記卷一‧二三‧一)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ㄊㄨㄟ, [動]

1.用力往前或往外移動物體。如:「推車」、「推門」。唐.李白〈襄陽歌〉:「玉山自倒非人推。」

2.順著遷移。《易經.繫辭下》:「寒暑相推而歲成焉。」

3.根據已知尋究其他。如:「推算」、「推論」、「以此類推」。《漢書.卷三六.楚元王劉交傳》:「有意其推本之也。」

4.擴充、擴展。如:「推行」、「推銷」、「推廣教育」。《孟子.公孫丑上》:「推惡惡之心。」

5.選擇、荐舉。如:「推選」、「推舉」。《禮記.儒行》:「推賢而進達之。」

6.辭讓、讓與。如:「推讓」。《史記.卷九二.淮陰侯傳》:「推食食我。」

7.藉口、假托。如:「推托」、「推卸」、「推三阻四」。《警世通言.卷二八.白娘子永鎮雷峰塔》:「又推個事故,卻來白娘子家取傘。」

8.尊崇、讚許。如:「推崇」、「推許」。《晉書.卷四一.劉寔傳》:「天下所共推,則天下士也。」

9.除去。如:「推陳出新」。



(一)ㄕ, [動]

1.實行、推行。如:「無計可施」、「恩威並施」。

2.給予。如:「施比受更有福」。《論語.雍也》:「如有博施於民而能濟眾,何如?」宋.錢公輔〈義田記〉:「擇其親而貧、疏而賢者,咸施之。」

3.加。如:「施壓」、「薄施脂粉」。《論語.衛靈公》:「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莊子.大宗師》:「利澤施乎萬世。」

4.設置、安置。《隋書.卷四十.宇文愷傳》:「下施輪軸,推移倏忽有若神功。」明.徐弘祖《徐霞客遊記.卷九下.滇遊日記十一》:「水分兩派來,一東南,一西北,俱成懸流,橋不復能施。」

[名]

1.恩惠、德澤。如:「受施慎勿忘」。《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報施救患,取威定霸,於是乎在矣。」

2.姓。如漢代有施讎。


巴勒維(Mohammad Reza Shah Pahlavi)

ㄅㄚ ㄌㄜˋ ㄨㄟˊ
人名。(西元1919~1980)伊朗巴勒維王朝第二代國王,生於德黑蘭。西元一九四一年繼其父為伊朗國王。因大量接受美援及賣石油給西方國家,引發國內左派與保守派的反對。一九五三年發生政變,巴氏被迫逃往羅馬。於一九六三年重返,發動白色革命,以推行現代化為方針,卻造成貧富不均,思想衝突等問題。一九七九年在國內暴力壓迫下流亡國外,後患淋巴癌病逝於開羅。


白澳政策

ㄅㄞˊ ㄠˋ ㄓㄥˋ ㄘㄜˋ
澳洲排斥非白種人到其地移民的政策。十九世紀中葉,澳洲發現金礦,華人和印尼人大量湧入,取代了當地的白人勞工。西元一八八○年代以後,澳洲聯邦逐漸歧視有色人種。一九○二年,制定限制移民法,規定凡欲移民者得通過語文考試,藉此推行白澳政策,限制有色人種移入。因此澳洲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白人,其中英國人占百分九十五。今日澳洲已略為放寬有色人種的移民限制。


百日維新

ㄅㄞˇ ㄖˋ ㄨㄟˊ ㄒㄧㄣ
清末自甲午戰敗後,中國朝野有志之士便提倡維新變法,其領導人物康有為以著書立論,發行中外公報主張變法,亦曾數次上書德宗,要求改革。其學生梁啟超則於上海主編時務報,鼓吹變法圖強。至清光緒二十四年(西元1898)德宗下詔變法,以康有為、譚嗣同等人推行新政。但以慈禧太后為主的守舊派反對變法,於是發動政變,德宗被幽禁,康、梁逃亡日本。因歷時僅一百零三天,故稱為「百日維新」。又因是年為戊戌年,故稱為「戊戌變法」。


便民

ㄅㄧㄢˋ ㄇㄧㄣˊ
使人民得到方便、便利。如:「政府官員應推行便民措施。」


不行

ㄅㄨˋ ㄒㄧㄥˊ, 1.不能推行,有阻礙。《論語.公冶長》:「道不行,乘桴浮于海。」《文選.李康.運命論》:「以仲尼之辯也,而言不行於定哀。」

2.不去、不前往。《楚辭.屈原.離騷》:「僕夫悲余馬懷兮,蜷局顧而不行。」《後漢書.卷五九.張衡傳》:「永元中,舉孝廉不行,連辟公府不就。」

3.不能走路或行動。《文選.李密.陳情表》:「臣少多疾病,九歲不行。」

4.不發生。《後漢書.卷一○.皇后紀上.序》:「閨房肅雍,險謁不行也。」

5.不施行、不處理。《六部成語註解.吏部》:「不行開報:某地被災民數,該管官不行開報。」《紅樓夢.第五八回》:「雖說是男女大事,不可不行,但未免又少了一個好女兒。」

6.不任用。《文選.東方朔.非有先生論》:「蓋懷能而不見,是不忠也;見而不行,主不明也。」

7.不成功。《文選.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事雖不行,知足下故不知之。」

8.不中用、不合標準、不好。《三國演義.第三二回》:「小兒不行,乃至於此。」

9.不可、不允許。如:「小孩子功課沒做完,不行看電視。」

10. 病情嚴重,將近死亡。如:「他已經臥病三年,快要不行了。」

11. 不得了。形容程度極深。如:「我已經累的不行了,他還拉我去逛街!」


不塞不流,不止不行

ㄅㄨˋ ㄙㄜˋ ㄅㄨˋ ㄌㄧㄡˊ ㄅㄨˋ ㄓˇ ㄅㄨˋ ㄒㄧㄥˊ
比喻不把某種東西阻斷、破除,另一種東西就無法建立、推行。唐.韓愈〈原道〉:「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人其人,火其書,廬其居,明先王之道以道之,鰥寡孤獨廢疾者有養也,其亦庶乎其可也。」


鋪張浪費

ㄆㄨ ㄓㄤ ㄌㄤˋ ㄈㄟˋ
過分講究排場,而浪費人力物力。如:「推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普通話

ㄆㄨˇ ㄊㄨㄥ ㄏㄨㄚˋ, 1.各方言區以官話為基礎所自然形成的共通語言。

2.大陸地區指官方推行的共通語。


滅盡

ㄇㄧㄝˋ ㄐㄧㄣˋ
完全消滅。如:「衛生署為澈底滅盡老鼠,推行一連串滅鼠計畫。」


民族復興運動

ㄇㄧㄣˊ ㄗㄨˊ ㄈㄨˋ ㄒㄧㄥ ㄩㄣˋ ㄉㄨㄥˋ
一民族文化於生死存亡關頭而積極奮發,自救自保以使其民族不致滅亡,其文化得以綿延興盛而推行的復興運動。


母親節

ㄇㄨˇ ㄑㄧㄣ ㄐㄧㄝˊ
每年五月的第二個星期日。西元一九一九年由美國加維斯女士所發起,意在安慰歐戰中陣亡將士的妻母,後由基督教推行各國,以紀念母親慈恩,崇揚偉大母愛。也稱為「媽媽節」。


法治

ㄈㄚˇ ㄓˋ
一切依據法律,力求公平公正,並依此推行施政、治理百姓的制度。相對於人治而言。


反毒

ㄈㄢˇ ㄉㄨˊ
拒絕、防止、禁絕一切有關毒品的走私販賣及吸食等。如:「政府大力推行反毒活動,希望能禁止毒品危害社會。」


反文化

ㄈㄢˇ ㄨㄣˊ ㄏㄨㄚˋ
違反傳統的文化。如:「共產黨所推行以反文化為主的文化大革命,使固有文化慘遭浩劫。」


福利社會

ㄈㄨˊ ㄌㄧˋ ㄕㄜˋ ㄏㄨㄟˋ
政府為增進全民福利,實施整體性的社會發展計畫。在實施此種計劃的過程中,社會上各公、私立機構均有責任合作推行,人民亦有積極參與的精神。此種社會,稱為「福利社會」。


大地主

ㄉㄚˋ ㄉㄧˋ ㄓㄨˇ
擁有廣大土地,不事生產,專靠佃農地租而生活的人。如:「趙老爹昔日是一佃農,光復後推行『三七五減租』政策,使他免受大地主的剝削之苦。」


獨輪車

ㄉㄨˊ ㄌㄨㄣˊ ㄔㄜ
只有一個輪子,用手推行的小車。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三.般載雜賣》:「又有獨輪車,前後二人把駕,兩旁兩人扶枴,前有驢拽,謂之『串車』,以不用耳子轉輪也。」也稱為「土牛」。


鐵牛

ㄊㄧㄝˇ ㄋㄧㄡˊ, 1.鐵鑄的牛。

2.比喻孔武有力,四肢發達的人。元.康進之《李逵負荊.第二折》:「你這鐵牛,有什麼事,也不查個明白,就提起板斧來,要斫倒我杏黃旗,是何道理?」

3.耕耘機的俗稱。可耕田,亦可拖車。如:「自從推行農業機械化後,田裡只見鐵牛,真正的水牛越來越少了。」


土地銀行

ㄊㄨˇ ㄉㄧˋ ㄧㄣˊ ㄏㄤˊ
為調劑土地金融、發展農林漁牧事業及協助政府推行土地政策而設立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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