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行清淨
[法相辭典(朱芾煌)]瑜伽七十卷九頁云:戒行清淨者:謂能圓滿所有學處。
[佛光大辭典]
五種梵音
梵音,即大梵天王所發之聲,具有五種清淨之音,即正直、和雅、清徹、深滿、周徧遠聞。大梵天王修習禪定,戒行清淨,心離欲染,故能具此五種清淨之音。〔長阿含經卷五、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二〕 p1184
為梵網經所說之大乘菩薩戒;係相對於「十重戒」而立之四十八種輕戒。略稱四十八輕。為道俗七眾所共同受持。輕戒,指為防犯輕垢罪所制定之戒條;而各種不同之經論亦有依輕垢罪之梵語 duskrta,音譯為突吉羅,或意譯為失意罪、惡作。此外,諸經典對於輕戒數目之記述亦不同,菩薩內戒經及曇無讖譯之菩薩戒本、菩薩地持經卷五舉出四十二種,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舉出四十四種,菩薩善戒經舉出五十種,優婆塞戒經卷三舉出二十五種,優婆塞五戒威儀經舉出三十八種。其中,地持經、瑜伽師地論、善戒經三者所說戒相較為一致,其餘則多有出入。茲依天台宗智顗大師所著菩薩戒義疏卷下四十八輕戒之命名,略釋之:
(一)不敬師友戒,又稱輕慢師長戒、不敬師長戒、敬事師長戒、不得憍慢師長戒、敬事尊長戒。謂應謙卑、敬讓師長、善友,見上座、和尚、阿闍梨、大德、同學、同行、同見等,應禮拜問訊,不生憍慢、癡瞋之心。(二)飲酒戒,又稱不飲酒戒、不得飲酒戒。以飲酒能使人放逸,易生無量之過失,故制此戒。(三)食肉戒,又稱不食肉戒、不得食肉戒。謂為不使大慈悲佛性之種子斷絕,故不得食用一切肉類;然若身患重病,以之作為藥用,則不在此限。(四)食五辛戒,又稱不食五辛戒、不得食五辛戒。謂禁止食用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蕖等五種刺激性食物,以免妨礙行持修道。(五)不教悔罪戒,又稱不舉教懺戒、舉罪教懺戒、不教悔戒、不得不教悔罪。謂有過失即應懺悔,否則益發增長其過失。(六)不供給請法戒,又稱不教請法戒、住不請法戒、供師請法戒、不供給不請法戒、不得不供給請法戒。謂對於法師、同學等,應殷勤禮拜供養,供給飲食、床座、醫藥等一切所須,並常聽聞其說法。(七)懈怠不聽法戒,又稱不聽經律戒、不能遊學戒、聽法諮受戒、不聽法戒、不得懈怠不聽法戒。謂不應懈怠於聽受經律。(八)背大向小戒,又稱不背大乘戒、不得背大向小戒、背正向邪戒。謂不得違背大乘經律,反而受持小乘、外道之經律。(九)不看病戒,又稱不瞻病苦戒、瞻給病人戒、不得不看病戒。謂若見病者,應予看護療養。(十)畜(蓄)殺眾生具戒,又稱畜諸殺具戒、畜殺生具戒、不畜殺具戒、不得畜諸殺具戒。謂不得蓄集刀杖、弓箭、矛斧、羅網等殺生之器具,否則障阻慈悲之行。(十一)國使戒,又稱通國入軍戒、通國使命戒、不通國使戒、不得故作國賊戒。即禁止通敵做叛國賊。(十二)販賣戒,又稱傷慈販賣戒、惱他販賣戒、不惡販賣戒、不得作販賣戒。謂禁止營利、販賣六畜等,否則有損慈悲之心。(十三)謗毀戒,又稱無根謗人戒、無根謗毀罪、不毀良善戒、不得無根謗毀戒。係禁止虛構事端毀謗他人。(十四)放火燒戒,又稱放火損燒戒、放火損生戒、不輒放火戒、放火戒、不放火損燒戒。謂不妄燒山林及一切有主之物等。(十五)僻教戒,又稱法化違宗戒、不僻教授戒、不得邪僻教他戒。指應教化外道、惡人等,使其受持大乘教律。(十六)為利倒說戒,又稱惜法規利戒、貪財惜法戒、無倒說法戒、倒說法戒、不得惜法規利戒。指講經說法之時,不得為財利之故,而顛倒經律文字之真義,以免毀謗佛法僧三寶。(十七)恃勢乞求戒,又稱依官強乞戒、依勢惡求戒、不橫乞求戒、惡求戒、不得依勢乞求戒。謂不得為自身財利、名譽之故,攀附權勢,仗勢強取他人財物。(十八)無解作師戒,又稱無知為師戒、虛偽作師戒、不詐作無師戒、無所知為他師戒、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指未通解戒律之因緣者,不得妄作他人之師。(十九)兩舌戒,又稱鬥謗欺賢戒、鬥諍兩頭戒、不鬥兩頭戒、離間語戒、不得兩舌戒。謂不得造作離間他人之言語。(廿)不行放救戒,又稱不能救生戒、不救存亡戒、放救報恩戒、放生戒、不得不救眾生苦戒。謂見六道眾生之苦,應予放生、救濟之。(廿一)瞋打報仇戒,又稱無慈酬怨戒、不忍違犯戒、忍受違犯戒、以瞋報戒。謂禁止怨仇報復,否則非但有傷慈悲、忍辱之心,復更冤冤相結,仇怨無窮。(廿二)憍慢不請法戒,又稱慢人輕法戒、下心受法戒、憍不受法戒。謂不得自恃聰明、富貴等,而輕慢先學之法師,懈怠於從其諮受經律。(廿三)憍慢僻說戒,又稱輕新求學戒、輕蔑新學戒、好心教授戒、慢心倒說戒。謂對於新學者前來諮問經義時,不得輕蔑、憍慢之。(廿四)不習學佛戒,又稱怖勝順劣戒、不專異學戒、習學異道戒。指不學習佛教正法,反而學習異學外道之教法、儀則等,即已違背出離之要道。(廿五)不善和眾戒,又稱善御眾物戒、為主失儀戒、用三寶戒。指為眾之主者,應以慈心消弭眾人之鬥諍,並善於守護三寶之物。(廿六)獨受利養戒,又稱待賓乖式戒、領賓違式戒、主客同利戒、不差僧次戒。謂若有新到之客僧,先住之舊僧不應獨受利養,而應禮拜迎接,供給房舍、臥具、飲食等。(廿七)受別請戒,又稱受他別請戒、不受別請戒。謂眾僧若各別受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如是易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廿八)別請僧戒,又稱故別請僧戒、自別請僧戒、別請戒、不別請僧戒。謂道俗菩薩、施主等若齋請僧眾,應次第而請,始不失平等心。(廿九)邪命自活戒,又稱惡損生戒、邪命養生戒、不作邪命戒。即禁止不由正道,而以邪曲之方法營生,如販賣女色、占卜吉凶等邪命之法。(卅)不敬好時戒,又稱違禁行非戒、詐親害生戒、不作邪業戒。指於三齋月、六齋日等,應恭敬神、佛、長老,不行非法邪妄之事。(卅一)不行救贖戒,又稱見厄不救戒、不救尊厄戒、救贖危苦戒。謂見有外道惡人販賣佛菩薩像、經卷、僧尼,乃至發心修菩薩道之行人等,皆應盡力救贖。(卅二)損害眾生戒,又稱畜作非法戒、橫取他財戒、不畜損害戒、畜非法器戒。係禁止有損慈悲之事,如販賣刀箭等殺具、畜養貓狗、因官形勢求覓錢財等六事。(卅三)邪業覺觀戒,又稱觀聽作惡戒、虛作無義戒、不行放逸戒、鬥戰嬉戲戒。謂鬥戰、嬉戲、卜筮等,有亂正道,皆非正業,故不宜觀聽。(卅四)暫念小乘戒,又稱堅持守心戒、退菩提心戒、不念餘乘戒、退心戒。謂若起一念二乘外道之心,即退失菩提心,故禁制之。(卅五)不發願戒,又稱不發大願戒、發願希求戒、不發誓願戒。謂菩薩應經常願求勝事,若不發願,則求善之心難遂,故制此戒。(卅六)不發誓戒,又稱不起十願戒、不生自要戒、作誓自要戒、不誓堅固心戒、不發大誓戒。謂初修行者心意較弱,宜須防範,故須發十大願,以期戒行清淨;若不發十大願,則犯此戒。(卅七)冒難遊行戒,又稱故入難處戒、隨時頭陀戒、不入難處戒。謂修苦行乃至夏坐安居,皆不得入虎穴、蛇窟等易生危難之處。(卅八)乖尊卑次序戒,又稱眾生乖儀戒、坐無次第戒、尊卑次第戒、次第戒。謂座位之次第須依尊卑次序,不可乖違儀節。(卅九)不修福慧戒,又稱應講不講戒、不行利樂戒、福慧攝人戒、布施受戒。謂福、慧應並修,除建立僧房、佛塔等,尚須經常讀誦、講說經律,教化眾生。(四十)揀擇受戒戒,又稱受戒非儀戒、攝化漏失戒、不擇堪受戒、簡授戒。謂不以惡心、瞋心摒棄有心受戒者,除犯七逆罪者外,皆得以導之受戒。(四一)為利作師戒,又稱無德詐師戒、惡求弟子戒、具德作師戒、為利授戒。謂不得為名聞、利養之故,貪利於弟子,訛解經律,並為之授戒。(四二)為惡人說戒戒,又稱非處說戒戒、說戒簡人戒、言人說戒。惡人,此處指未受菩薩戒者,此種人徒然沈浮生死而未遇佛法僧三寶,與木石無異,若於正式受戒之前即預先為其說戒,則恐其將來受戒時,心念散漫輕忽,不知慇重。(四三)無慚受施戒,又稱故毀禁戒戒、故違聖禁戒、不故毀犯戒、破戒受施戒。謂毀犯正戒而無慚愧心者,與畜生、木頭無異,為佛法中之賊,不得受施主供養。(四四)不供養經典戒,又稱不敬經律戒、不重經律戒、供養經典戒、不供養戒。謂應受持、誦讀、書寫、供養經典。(四五)不化眾生戒,又稱不化有情戒、悲心唱導戒、不教化眾生戒。謂應教化一切眾生,使其發菩提心,盡受三歸十戒。(四六)說法不如法戒,又稱說法乖儀戒、敬心說法戒。謂說法、聽法皆應遵照行儀。(四七)非法制限戒,又稱非法立制戒、不立惡制戒、法戒。謂說法、聽法皆應遵照行儀。非法制限戒,又稱非法立制戒、不立惡制戒、憍慢破法戒。謂國王、百官不應妄設規定,限制三寶,破滅佛法之戒律。(四八)破法戒,又稱自壞內法戒、自破內法戒、愛護正法戒、破法因緣戒、令他得損惱戒。謂僧團之內,若有犯罪者,應依內法懲治,不應向白衣外人說其罪情,令遭王法懲治;否則即犯此戒,有失護法之心。
四十八輕戒與十重禁戒皆為蓮華臺藏世界盧舍那佛所說之心地法門,自過去七佛為始,乃至三世之諸佛、菩薩等,皆廣為念誦,故國王、百官、群臣、比丘、比丘尼、善男信女等一切大眾皆應受持,若常誦讀、解說、書寫,則得見千佛,生於人道、天中,生生世世不墮惡道八難。又違犯十重禁戒即構成波羅夷罪,據鳩摩羅什譯之梵網經卷下第四十一輕戒經文記載,應於佛菩薩形像前懺悔,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禮三世千佛,若見佛來摩頂或見光見華等好相,便得滅罪,否則雖行懺悔亦無濟於事。若犯四十八輕戒即構成輕垢罪,應行「對首懺悔」,便得滅罪。據明曠之梵網經疏刪補卷下記載,應禮請可滅除惡罪之菩薩僧為懺悔主,專心發露懺悔。又據四分羯磨之六聚懺記載,對一人以上四人以下之修行僧秉陳事實、懺悔罪業之法,稱為對首懺悔,依罪之輕重決定人數之多少。此外,四十八輕戒之受戒方式又分自誓受、師師相授二種,有關之受戒方法、規定等,皆詳載於鳩摩羅什譯之梵網經卷下第二十三憍慢僻說戒之經文中。〔梵網經菩薩戒本疏(法藏)卷四、卷五、卷六、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義寂)卷下、梵網經古記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述記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智周)卷四、註梵網經卷中、卷下、菩薩戒義疏鈔卷下、天台菩薩戒義疏見聞卷七、天台菩薩戒義記補接鈔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紀要卷二、卷三、淨土教起原及發達〕 p1636
戒,梵語 śīla,音譯尸羅,六波羅蜜之一。持戒即護持戒法之意,與「破戒」相對稱。即受持佛所制之戒而不觸犯。大毘婆沙論卷四十四列舉尸羅有清涼、安眠、數習、得定、嚴具、明鏡、階陛、增上等義,就清涼義而言,惡能熱惱身心,戒則使之安適,故稱清涼。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大一二‧一一一○下):「持淨戒者,不得販賣貿易,安置田宅,畜養人民奴婢畜生。(中略)當自端心,正念求度,不得苞藏瑕疵,顯異惑眾。於四供養,知量知足,趣得供事,不應積。此則略說持戒之相。戒是正順解脫之本,故名波羅提木叉。依因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是故比丘,當持淨戒,勿令毀犯。」然護持戒法甚難,故諸律嚴誡犯戒,而設波羅夷、僧殘等諸制戒。戒通於大小乘,置於三學之首,而大乘置之於六波羅蜜及十波羅蜜之第二。所持戒品,在家、出家及聲聞、菩薩各異,如四分律載,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比丘尼有三百四十八戒。而在家眾於一日一夜持八齋戒,特稱持齋。
諸經論所載持戒之功德利益甚多,如月燈三昧經卷六稱菩薩持戒有十種利益:(一)滿足一切智,謂修菩薩行者,能持禁戒,則身心清淨,慧性明了,一切智行與誓願,皆得滿足。(二)如佛所學而學,謂佛初修道時,以戒為本,而得證果,菩薩修行,若能堅持淨戒,則亦如佛之所學。(三)智者不毀,謂修菩薩行者,戒行清淨,身口俱無過失,凡有智慧之人,皆喜樂讚歎而不加毀訾。(四)不退誓願,謂修菩薩行者,堅持淨戒,求證菩提,其誓願弘深,勇猛精進而不退轉。(五)安住於行,謂修菩薩行者,堅持戒律,身口意三業皆悉清淨,於正行安住而不捨。(六)棄捨生死,謂修菩薩行者,因受持淨戒,則無殺、盜、婬、妄等業,而能出離生死,永脫輪迴之苦。(七)慕樂涅槃,謂修菩薩行者,堅持戒律,斷絕妄想,故能厭惡生死之苦,而欣慕涅槃之樂。(八)得無纏心,謂修菩薩行者,其戒德圓明,心體光潔,解脫一切煩惱業緣,而無纏縛之患。(九)得勝三昧,謂修菩薩行者,持戒清淨,心不散亂,則得三昧成就,定性現前,而超於諸有漏。(十)不乏信財,謂修菩薩行者,持守戒律,於諸佛具正信心,則能出生一切功德財法而無匱乏。大智度論卷十三分持戒之人有四種:(一)為得今世之樂,或為怖畏、稱譽名聞而持戒,是為下人持戒。(二)為富貴、歡娛、適意,或期後世之福樂而持戒,是為中人持戒。(三)為求解脫涅槃而持戒,是為上人持戒。(四)為求佛道,憐憫眾生,了知諸法求實相,不畏惡道,不求福樂之持戒,是為上上人持戒相。此外,依律宗,分一切戒為止持戒、作持戒二種。止持戒指五篇之諸止惡門,作持戒是說戒等之諸修善門。即四分律前後六十卷中之前三十卷為僧尼二部之戒本,屬止持門;後三十卷為明示受戒、說戒等之二十犍度,屬作持門。〔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正法念處經卷二十二、四分律卷一、卷十七、卷二十七〕(參閱「六波羅蜜」1273、「戒」2896) p3816
指僧侶所娶之妻。梵道、梵行等之本意,即指斷除淫欲、戒行清淨。又梵僧一詞本指自印度或西域東來之僧人,亦指戒行清淨之僧人;而出家修行佛道者,通常應以出離俗世、捨離雜染為基本要務,故梵僧一詞,亦漸泛指一般僧人。佛陀所制之戒律,原本嚴禁出家僧徒淫行娶妻等事,自印度乃至我國各時代,大部分僧徒皆奉持此一戒律,然不免有少數僧人疏於戒行,或因特殊情事,而有娶妻之事,所娶之妻,則稱為梵嫂。據五雜俎卷八所引宋陶穀之清異錄記載,僧人之妻,稱為梵嫂;又同書所引番禺雜記亦記載,粵中之僧人,其有家室者,稱為火宅僧,乃以「火宅」喻指居處家室之危殆,如處火坑,較之「梵嫂」一詞,則更具有譏嫌警惕之意味。於唐代末期,我國即有僧尼嫁娶之事,至宋代亦曾盛行於蜀、粵之地,宋太宗曾下詔力誡之。佛祖統紀卷四十三太宗雍熙元年(984)條(大四九‧三九九下):「詔嶺南粵俗殺人祭鬼,僧置妻孥,所在長吏誡厲,以順正教。」 p4639
(1914~
)安東人,俗姓曹。早年東渡日本,專攻美術。民國三十二年(1943)出家,旋於北平圓通寺受具足戒。曾親炙律宗大德慈舟。大陸淪陷後,渡海來臺。五十二年在南投縣創建蓮因寺,為一重視戒律之淨土道場。自五十五年起,每年在該寺開辦大專學生齋戒學會,導引大專青年體驗清淨之佛門生活。十餘年來,影響深遠,所受薰陶之青年學子數以千計。師戒行清淨,律己甚嚴。景仰弘一、慈舟諸大德之風範,且身體力行,故頗為臺灣佛教界所推崇。 p6774
梵名 Uddiyāna 或 Odiyāna, Oddiyāna。位於北印度之古地名,乃怛特羅佛教之起源地。為四聖地之一。於近世,此地引起學界廣泛注意,其中,關於其地理位置,有多種異說,代表看法有下列數說:(一)地理學者猶雷(H. Yule)以為鬱地延那位於蘇瓦特河(Swat)流域之白夏瓦(Peshawal)北方,並據玄奘之記錄,進一步推定為興都庫什(Hindu Kush)山脈南方之丘陵地帶之大部分。(二)華德爾(L.A. Waddell)繼承其說,認為此地係指喀什米爾(Kashmīra)西北部之加慈尼(Ghazni),即烏仗那(梵 Udyāna)或烏長(梵 Urgan)。(三)萊維(S. Lévi)認為在喀什噶爾(Kashgarh)地方;又以為係哈拉帕拉沙得薩斯特立(Haraprasāda śāstrī),即奧立沙(Orissa)地方。(四)巴達恰利亞(Benoytosh Bhattacharyya)則主張在阿薩密(Assam)或孟加拉之說。巴氏提出四項理由以支持其主張:(1)西藏史書之記事:烏仗那國王因陀羅浦諦(梵 Indrabhūti),其子蓮華生(梵 Padmasambhava)曾於加荷爾(Jāhor)娶寂護(梵 Śāntiraksita)之妹;而加荷爾被推定在東孟加拉之達卡(Dacca)地方,即現今之沙波爾村(Sābhār)。準此,烏仗那應在加荷爾附近。(2)除烏仗那以外,另被認為四聖地之一的迦摩基耶(梵 Kāmākhyā)與西利喝達(梵 Sirihatta)位置鄰近,故烏仗那應亦在不遠之處。(3)據云烏仗那國與楞伽普羅(梵 Lavkāpuri)為姊妹國。楞伽普羅為阿摩羅犍多迦(梵 Amarakantaka)山脈之一峰,或在阿薩密或中央印度,或錫蘭。故楞伽普羅之位置若在阿薩密,則烏仗那亦應在同一國,因而推定烏仗那在阿薩密。(4)據著名的印度、西藏、蒙古之佛教史「如意寶樹史」(藏 Dpag bsam ljov bzav)之記載,怛特羅成就者之一的螺巴(藏 Luipā)曾出仕烏仗那國,又據西藏大藏經丹珠爾目錄所述,螺巴乃孟加拉人,其著作多以孟加拉語撰寫。若烏仗那在孟加拉,則此二記述不約而同。然現代學者支持此說者不多,因其所根據西藏史書之記載,未脫傳說之範圍,故未得學界承認。(5)圖吉(G.Tucci)認為鬱地延那即是西北印度蘇瓦特溪谷地帶之烏仗那或鬱地引那(梵 Udnvānaka),此說於諸說之中較為有力。圖吉近年在此地進行考古學發掘,發現多數有關怛特羅佛教之遺品。
圖吉之說如能確定,則此地與佛教有極深之淵源,蓋 Udnvānaka 在漢文典籍中音譯為烏仗那、烏場、烏萇、烏長那、烏填那、烏填曩、越底延、鬱地引那,古來為東西交通之要地。雖在紀元前曾被亞歷山大大帝征服,其後又被匈奴侵略,然於西元一千年頃被回教徒滅亡以前,此處佛教文化一直盛行;經典中所記述佛陀之事蹟及本生故事,如割肉餵鷹、聞半偈而捨身、降伏惡龍等著名故事,皆發生於此地。
大唐西域記卷三詳錄烏仗那國之記載,謂此國之周圍有五千餘里,山谷相屬,川澤連緜,雖有穀稼,然地利不肥。金、鐵極豐,多產蒲萄、鬱金香等,林樹蓊鬱,花果茂盛,寒暑和暢,風雨順序。人性怯懦,俗情譎詭,好學而不切。時人多以禁咒為業。多著白[疊*毛],少有餘服。語言大致與印度相同,文字、禮儀亦頗類似。崇重佛法,敬信大乘。沿蘇婆伐窣堵河之河岸,舊有一千四百伽藍,多已荒蕪。昔有僧徒一萬八千,後漸減少。僧徒並學大小乘,而以「寂定」為業;又善於持誦文句,然未究深義;戒行清淨,而特嫺禁咒。律儀傳訓有五部:法密部、化地部、飲光部、說一切有部、大眾部。另有十餘所天祠,異道雜居。又國中有四、五座堅固小城,其王大多治於瞢揭釐城,該城周圍有十六、七里,居民殷盛。
上述記載中之「蘇婆伐窣堵河」,梵名為 Śubhavastu 或 Subhavastu,即是蘇瓦特河,亦即如意寶樹史上所謂之「鬱地延那乃怛特羅教最初發生地」。另據八十四成就者傳一書所記述,鬱地延那係擁有五十萬都市之國,分為二王國,一為三婆羅國(梵 Sambhala),由因陀羅浦諦王統治;另一為楞伽普羅國,由加拉因陀羅王(梵 Jalendra)統治。加拉因陀羅王之子娶因陀羅浦諦王之妹羅珂修明迦羅(梵 Laksmīkarā)為妻。彼女得因陀羅浦諦之印可而成為成就者時,因陀羅浦諦乃讓國與子而退位。又據西藏之傳說,佛陀曾在鬱地延那傳授金剛乘(梵 Vajrayāna)之教法予因陀羅浦諦。大抵而言,關於鬱地延那之傳說,皆極具神話色彩,記載此類傳說者,有不少西藏典籍。如布頓(藏 Bu-ston)所作,開啟怛特羅部深義門之寶鑰(藏 Rgyud-sdehi zab-don sgo-hbyed Rin-chen gces-pahi lde-mig)、怛特羅概論(藏 Rgyud-sde spyihi rnam-par-gshag-pa)、青冊(藏 Deb-ther svon-po)等書,惟各書記載略有不同。
此外,西藏又有一傳說,謂因陀羅浦諦王常見僧侶於午前由東往西,午後由西往東,成群飛行空中。王知是佛陀之聲聞弟子以神變力往還舍衛城行乞,即請降臨傳授金剛乘教。此一傳說或因 uddīyana 一詞與 uddayana(飛翔)類似而來。然據近人研究,謂鬱地延那國王因陀羅浦諦與祕密集會怛特羅之間並無密切關係;並以為所謂「怛特羅佛教之樂園、理想國土」之鬱地延那,未必真有其地,而係怛特羅佛教徒之空想世界而已。要之,由於該地曾被回教徒侵入,並徹底破壞,故後世怛特羅佛教徒在憧憬昔日佛國鬱地延那之餘,乃將其理想化,種種傳說,或係由是而來。〔布頓佛教史、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H. Yule: The book of Ser Marco Polo.ed.H. Cordier 3rd edn; L.A. Waddell: Lamaism; B. Bhattacharyya: An Introduction to Buddhist Esoterism; G. Tucci: Tibetan Painted Scrolls vol. I〕(參閱「烏仗那國」4175) p6980
梵名 Uddiyāna 或 Odiyāna, Oddiyāna。位於北印度之古地名,乃怛特羅佛教之起源地。為四聖地之一。於近世,此地引起學界廣泛注意,其中,關於其地理位置,有多種異說,代表看法有下列數說:(一)地理學者猶雷(H. Yule)以為鬱地延那位於蘇瓦特河(Swat)流域之白夏瓦(Peshawal)北方,並據玄奘之記錄,進一步推定為興都庫什(Hindu Kush)山脈南方之丘陵地帶之大部分。(二)華德爾(L.A. Waddell)繼承其說,認為此地係指喀什米爾(Kashmīra)西北部之加慈尼(Ghazni),即烏仗那(梵 Udyāna)或烏長(梵 Urgan)。(三)萊維(S. Lévi)認為在喀什噶爾(Kashgarh)地方;又以為係哈拉帕拉沙得薩斯特立(Haraprasāda śāstrī),即奧立沙(Orissa)地方。(四)巴達恰利亞(Benoytosh Bhattacharyya)則主張在阿薩密(Assam)或孟加拉之說。巴氏提出四項理由以支持其主張:(1)西藏史書之記事:烏仗那國王因陀羅浦諦(梵 Indrabhūti),其子蓮華生(梵 Padmasambhava)曾於加荷爾(Jāhor)娶寂護(梵 Śāntiraksita)之妹;而加荷爾被推定在東孟加拉之達卡(Dacca)地方,即現今之沙波爾村(Sābhār)。準此,烏仗那應在加荷爾附近。(2)除烏仗那以外,另被認為四聖地之一的迦摩基耶(梵 Kāmākhyā)與西利喝達(梵 Sirihatta)位置鄰近,故烏仗那應亦在不遠之處。(3)據云烏仗那國與楞伽普羅(梵 Lavkāpuri)為姊妹國。楞伽普羅為阿摩羅犍多迦(梵 Amarakantaka)山脈之一峰,或在阿薩密或中央印度,或錫蘭。故楞伽普羅之位置若在阿薩密,則烏仗那亦應在同一國,因而推定烏仗那在阿薩密。(4)據著名的印度、西藏、蒙古之佛教史「如意寶樹史」(藏 Dpag bsam ljov bzav)之記載,怛特羅成就者之一的螺巴(藏 Luipā)曾出仕烏仗那國,又據西藏大藏經丹珠爾目錄所述,螺巴乃孟加拉人,其著作多以孟加拉語撰寫。若烏仗那在孟加拉,則此二記述不約而同。然現代學者支持此說者不多,因其所根據西藏史書之記載,未脫傳說之範圍,故未得學界承認。(5)圖吉(G.Tucci)認為鬱地延那即是西北印度蘇瓦特溪谷地帶之烏仗那或鬱地引那(梵 Udnvānaka),此說於諸說之中較為有力。圖吉近年在此地進行考古學發掘,發現多數有關怛特羅佛教之遺品。
圖吉之說如能確定,則此地與佛教有極深之淵源,蓋 Udnvānaka 在漢文典籍中音譯為烏仗那、烏場、烏萇、烏長那、烏填那、烏填曩、越底延、鬱地引那,古來為東西交通之要地。雖在紀元前曾被亞歷山大大帝征服,其後又被匈奴侵略,然於西元一千年頃被回教徒滅亡以前,此處佛教文化一直盛行;經典中所記述佛陀之事蹟及本生故事,如割肉餵鷹、聞半偈而捨身、降伏惡龍等著名故事,皆發生於此地。
大唐西域記卷三詳錄烏仗那國之記載,謂此國之周圍有五千餘里,山谷相屬,川澤連緜,雖有穀稼,然地利不肥。金、鐵極豐,多產蒲萄、鬱金香等,林樹蓊鬱,花果茂盛,寒暑和暢,風雨順序。人性怯懦,俗情譎詭,好學而不切。時人多以禁咒為業。多著白[疊*毛],少有餘服。語言大致與印度相同,文字、禮儀亦頗類似。崇重佛法,敬信大乘。沿蘇婆伐窣堵河之河岸,舊有一千四百伽藍,多已荒蕪。昔有僧徒一萬八千,後漸減少。僧徒並學大小乘,而以「寂定」為業;又善於持誦文句,然未究深義;戒行清淨,而特嫺禁咒。律儀傳訓有五部:法密部、化地部、飲光部、說一切有部、大眾部。另有十餘所天祠,異道雜居。又國中有四、五座堅固小城,其王大多治於瞢揭釐城,該城周圍有十六、七里,居民殷盛。
上述記載中之「蘇婆伐窣堵河」,梵名為 Śubhavastu 或 Subhavastu,即是蘇瓦特河,亦即如意寶樹史上所謂之「鬱地延那乃怛特羅教最初發生地」。另據八十四成就者傳一書所記述,鬱地延那係擁有五十萬都市之國,分為二王國,一為三婆羅國(梵 Sambhala),由因陀羅浦諦王統治;另一為楞伽普羅國,由加拉因陀羅王(梵 Jalendra)統治。加拉因陀羅王之子娶因陀羅浦諦王之妹羅珂修明迦羅(梵 Laksmīkarā)為妻。彼女得因陀羅浦諦之印可而成為成就者時,因陀羅浦諦乃讓國與子而退位。又據西藏之傳說,佛陀曾在鬱地延那傳授金剛乘(梵 Vajrayāna)之教法予因陀羅浦諦。大抵而言,關於鬱地延那之傳說,皆極具神話色彩,記載此類傳說者,有不少西藏典籍。如布頓(藏 Bu-ston)所作,開啟怛特羅部深義門之寶鑰(藏 Rgyud-sdehi zab-don sgo-hbyed Rin-chen gces-pahi lde-mig)、怛特羅概論(藏 Rgyud-sde spyihi rnam-par-gshag-pa)、青冊(藏 Deb-ther svon-po)等書,惟各書記載略有不同。
此外,西藏又有一傳說,謂因陀羅浦諦王常見僧侶於午前由東往西,午後由西往東,成群飛行空中。王知是佛陀之聲聞弟子以神變力往還舍衛城行乞,即請降臨傳授金剛乘教。此一傳說或因 uddīyana 一詞與 uddayana(飛翔)類似而來。然據近人研究,謂鬱地延那國王因陀羅浦諦與祕密集會怛特羅之間並無密切關係;並以為所謂「怛特羅佛教之樂園、理想國土」之鬱地延那,未必真有其地,而係怛特羅佛教徒之空想世界而已。要之,由於該地曾被回教徒侵入,並徹底破壞,故後世怛特羅佛教徒在憧憬昔日佛國鬱地延那之餘,乃將其理想化,種種傳說,或係由是而來。〔布頓佛教史、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H. Yule: The book of Ser Marco Polo.ed.H. Cordier 3rd edn; L.A. Waddell: Lamaism; B. Bhattacharyya: An Introduction to Buddhist Esoterism; G. Tucci: Tibetan Painted Scrolls vol. I〕(參閱「烏仗那國」4175) p6980
此詞為道教用語。原意指修煉內丹時所產生的弊病。為「走火」與「入魔」二種現象的合稱。「走火」指修道者在築基、煉精階段所產生的偏差,即在入靜之時內心著相,失去自制而產生遺精等現象。「入魔」多半發生在煉炁、煉神階段,即在修行過程中產生精神錯亂、幻聽幻視等失控現象。
此詞也被佛教界所沿用。通常指坐禪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幻覺及身心的各種病態現象。智顗《摩訶止觀》中將其歸納為令人病、失觀心、得邪法三類。其中失觀心指見種種幻相,心被擾亂,難以修觀入定;得邪法分為有、無、明、暗、定、亂、愚、智、悲、喜、苦、樂、禍、福、惡、善、憎、愛、強、軟等多種。
一般而言,佛教也說有妨礙修定的魔。如《摩訶止觀》卷八說有𢟋惕鬼、時媚鬼、天魔三種。《楞嚴經》更詳說修禪定者分破「五陰」境界時,各有十種「陰魔」會乘虛而入。但是佛教更強調,妨害禪定的主因是修禪者內心之是否穩定或是胡思亂想。如《楞嚴經》卷九云(大正19‧147b)︰「成就破亂,由汝心中五陰主人,主人若迷,客得其便。」
關於如何防止走火入魔,《摩訶止觀》說有覺訶(指識別魔障為那類鬼神所致,呼其名而呵斥之)、持誦(指誦戒本、佛名、咒語等)、止觀三類,而以止觀最為有效。另從大乘佛教「圓教」的觀點來看,佛魔皆因內心產生分別之意念而有,若一念不生,則佛魔皆空。各種難以自控的心理波動,自然會平息。
◎附一︰印順《大乘起信論講記》第五章第三節(摘錄)
《起信論》云︰「或有眾生無善根力,則為諸魔外道鬼神之所惑亂。若於坐中現形恐怖,或現端正男女等相,當念唯心,境界則滅,終不為惱。」
《講記》︰研經究理,不妨自己修學;修習禪定,必須依止師友而修。以修習過程中所現起的種種境界,如不能正知,即易為邪魔所惑亂了。「或有眾生無善根力」,這是所以起魔招邪的因由。無善根力,即是善根力薄;或因過去熏集的惡業多,或以前沒有積集廣大的福智資糧,或動機不正確,或戒行不清淨,這都稱為善根無力。因善根力薄,即「為諸魔外道鬼神」「所惑亂」。諸魔,是魔王魔眷屬等。外道,是邪教師的修持者,以咒力、術力來誑誘。鬼神,如堆惕鬼,精媚神,實可攝羅剎夜叉等一切鬼趣。諸魔、外道、鬼神的惑亂行者,主要的方法,為軟誘與硬迫。「若於坐中現形恐怖」,即現種種可怖畏相,使修行的駭得發狂。如釋尊降魔時,魔王以魔軍刀槍等來逼害。「或現端正男女等相」,以引生行者的貪欲心。如釋尊成道前,魔女作種種媚態來惑亂如來。對於這些魔事的對治法,大乘法說︰但觀一切法空不可得,魔事、佛事自性本空,魔事即頓滅。這是破魔事的根本方法。本論說︰「當念」這一切是「唯心」的,所現起的「境界則滅」;無論如何可怕可愛,行者也「終不為」他所「惱」亂了。一切境界,都是由心而現起的,能了知唯心所現,外境本空,魔] 的境界就惑亂不了自己。若把魔現的境界,取相為真實的,或瞋或怖或愛,那就落入魔邪的圈套了。
《起信論》云︰「或現天像、菩薩像,亦作如來像,相好具足。或說陀羅尼,或說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或說平等空無相無願、無怨無親、無因無果、畢竟空寂、是真涅槃。或令人知宿命過去之事,亦知未來之事,得他心智,辯才無礙,能令眾生貪著世間名利之事。又令使人數瞋數喜,性無常準。或多慈愛,多睡多病,其心懈怠。或卒起精進,後便休廢,生於不信,多疑多慮。或捨本勝行,更修雜業。若著世事種種牽纏,亦能使人得諸三昧少分相似,皆是外道所得,非真三昧。或復令人若一日若二日若三日乃至七日住於定中,得自然香美飲食,身心適悅,不飢不渴,使人愛著。或亦令人食無分齊,乍多乍少,顏色變異。以是義故,行者常應智慧觀察,勿令此心墮於邪網。當勤正念,不取不著,則能遠離是諸業障。」
《講記》︰上來的魔事,還容易了知;此下的魔事,更容易受他的誑惑。此中有四對八事︰
(1)現形說法一對︰「或現天像、菩薩像」,「作如來像相好具足」,以及現父母像、善知識像、比丘像等;這是現身。修習真如三昧,不依一切而修,所以一切形像現前,即使是佛菩薩像,也決為魔邪的詐現。這些佛菩薩像,還能為修行者,「或說陀羅尼;或說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或說平等、空無相無願、無怨無親、無因無果、畢竟空寂,是真涅槃。」陀羅尼,譯為總持,如密宗的咒語,也稱陀羅尼。有些修行的,見到什麼天或什麼菩薩,為說種種咒語。布施到智慧,即六波羅密。諸魔所說的六度,是取相的相似修。說平等空到是真涅槃,是不即緣起的空義。或因而墮入小乘,或因而落入斷滅見,撥無因果。
(2)得通起辯一對︰以魔邪的加持力,「或令人知過去」「事」,即得宿命通;或「知未來」「事」,即起天眼通;「得他心智」,這是起他心通。不但得神通,能知過去、未來、現在事,還能「辯才無礙」的為人說法。如行者不覺得這是魔邪的惑亂,自以為得了神通辯才,那就壞了!因為這是最「能令眾生」招引世人來皈信、受禮敬、受供養、受稱讚的。行者並沒有真實功德,心地不淨,即會「貪著世間名利」的「事」。如有些外道,修些邪法,少得靈驗,貪著於世間名利,就為非作惡,自害自己。
(3)起惑造業一對︰「又」以魔邪的惑亂,「使人數瞋數喜,性」情忽然喜怒「無常」,沒有標「準」。「或」過分的「多慈」多「愛」,超過自己的能力,犧牲去助人;或想到說到,即相憐流淚。或「多睡、多病」,終日無精無彩的,身「心懈怠」,不能進修。「或」是「卒起精進」,勇猛得了不得;可是不到幾天,「後」來「便休」止「廢」棄了!甚至「生於不信,多疑多慮」,信念都動搖起來。「或」是「捨」棄了「本」來修習的殊「勝行」,如不取相而修止,反而「更」去「修」習「雜業」,如修建寺院、拜佛、放生等培植福德的有為功德。甚至染「著世」間俗「事,種種牽纏」,不再修持。
(4)得定亂食一對︰以魔邪的力量,「能使人得諸三昧,少分相似」,其實是似是而非的。這些相似三昧,都「是外道所得,非」佛法中所得的「真三昧」。「或」者,「令人若一日,若二日,若三日」……「七日,住於定中」,能「得自然香美」的「飲食,身心適悅,不飢不渴」。這即是一般傳說的天人送供了。天食自來,「使人愛著」滋味,增長貪欲。「或」者「令人食無分齊,乍多乍少」。如傳說中的左慈,吃起來,斗米隻羊也吃不飽,不吃,隔多少日子也無所謂。還有「顏色變異」,忽而紅潤,忽而憔悴。傳說中的莊周,即能如此。總之,這都是魔邪的惑亂,毫無利益。修止習禪,與身體有非常關係的。即使定力滋潤,也不能反常的。所以久定不食,出定即會死亡。凡飲食不正常,顏色不正常,都是魔邪,都會成病的。
上來所說的種種,都「是」魔事,「故行者常應」以「智慧觀察」,切「勿」以邪為正,起貪起瞋,顛顛倒倒的「令此心墮於邪網」中。說到智慧觀察,即是應「當」精「勤正念」︰常安住於唯心無境的正念中,「不」執「取」,「不」計「著」,不起恐怖,不生貪戀,即「能遠離是諸業障」。本論所說的種種魔事,所以招魔引邪,實都由於行者過去所熏集的諸惡業障,也即是無善根力。所以,魔事現前,但應安住於正念而勘破他。不著魔境,即魔事自會息滅。如想修止習禪,必先勤修正行,懺悔惡業。如能戒行清淨,知見純正,善識方便,魔事即會少起,或者不起。如不從此根本著想;又不能不取不著,那即使結壇、遣召、持咒、結印,也難出魔網的!
◎附二︰智顗《釋禪波羅密次第法門》卷四(摘錄)
明魔事者,「魔羅」秦言殺者,奪行人功德之財,殺智慧命,故名魔羅。云何名魔事﹖如佛以功德智慧,度脫眾生,入涅槃為事。魔亦如是,常以破壞眾生善根,令流轉生死為事。若能安心道門,道高則魔盛,故須善識魔事。今釋即為三︰(1)分別魔法不同。(2)明魔事發相。(3)明壞魔之法。第一、分別魔法不同,魔有四種︰一者煩惱魔。二者陰入界魔。三者死魔。四者欲界天子魔。
(1)煩惱魔者,即是三毒,九十八使,取有流扼縛,蓋纏惱結等,皆能破壞修道之事,如《摩訶衍論》偈說︰「欲是汝初軍,憂愁為第二,飢渴為第三,觸愛為第四,睡眠第五軍,怖畏為第六,疑悔為第七,瞋恚為第八,利養虛稱九,自高蔑人十,如是等軍眾,厭沒出家人。我以禪智力,破汝此諸軍,得成佛道已,度脫一切人。」
(2)陰界入魔,為五陰、十二入、十八界、一切名色,繫縛眾生,陰覆行者清淨善根,功德智慧不得增長,故名為魔。所謂欲界陰入,乃至色、無色界,陰入亦如是,行者若心不了,受著悉名為魔。若能不受、不著,觀如虛空,不為覆障,即破魔業。
(3)死魔者,一切生死業報,輪轉不息,皆名為魔。復次,若行人欲發心修道,便得病命終,或為他害,不得修道,即為廢今修習聖道。比至後世,因緣轉異,忘失本心,皆名魔事。復次行者,當修道時,慮死不活,便愛著其身而不修道,亦是死魔所攝。
(4)天子魔者,即是波旬,此魔是佛法怨仇,常恐行人出離其界,故令諸鬼神眷屬,作種種惱亂,破壞行者善根,是為他化自在天子魔。
第二、明四魔發相者,若煩惱魔,如前不根性中,三毒等分煩惱中廣說。若陰入界魔發相,如前不善及善根性中,發種種色心境界說。若死魔發相,如前病患法中廣說。所以者何﹖病為死因。若鬼神魔者,今當分別說。鬼神魔有三種︰一者精媚。二者埠惕鬼。三者魔羅。
(1)精媚者,十二時獸變化,作種種形色,或作少男少女、老宿之形,及可畏身相等非一,以惱行人。各當其時而來,善須別識,若多卯時來者,必是狐兔狢等,說其名字,精媚即散。餘十一時形相,類此可知。
(2)埠惕鬼者,亦作種種惱亂行人,或如蟲緣人頭面,鑽刺慴慴,或擊攊人兩掖下,或乍抱持於人,或復言說,音聲喧鬧,及作諸獸之形,異相非一,來惱行人者,應即覺知,一心閉眼,陰而罵之,作是言,我今識汝,汝是此閻浮提中,食火嗅香,偷臘吉支,邪見喜破戒種,我今持戒,終不畏汝。若出家人,應誦戒序。若在家人,應誦三歸五戒、菩薩十重四十八輕戒等,鬼便卻行匍匐而去,如是作種種留難相貌,及除卻之法,並如禪經中廣說。
(3)魔羅惱亂者,是魔多作三種相,來破行人︰一作違情事,即是作可畏五塵。二作順情事,即是作可愛五塵,令人心著。三作非違非順事,即是作平品五塵,動亂行者。是故魔名殺者,復名華箭。亦並名五箭,射五情故,一情中有三種境,對情而惱行者,五情合有十五種境。色中三者︰
(1)順情色,或作父母兄弟,諸佛形像,端正男女,可愛之境,令人心著。
(2)色中違者,或作虎狼、獅子、羅剎之形,種種可畏像,來怖行者。
(3)色中非違非順者,但作平品之形色,亦不令人生愛,亦不令人生怖,皆能動亂人心,令失禪定,故名為魔。餘諸情中,亦當如是分別。但約塵相有異,行者若不別諸邪偽,則為所壞,狂亂作罪,裸形無恥,起種種過,破他善事,毀損三寶,非可具說。或時得病致死,必須慎之,善加覺識。
問曰︰何故不約法塵,對意根中,論三種魔事﹖答曰︰從多為論,一切魔事,多從五情中入,故但說五情,細而論檢,意根中,亦不無三種惱亂之事,類而可知。
復次,諸大乘經中,辨種種六塵中幻偽,對意根魔事起相,是中廣說。故《大品經》云︰如是等魔事、魔罪,不說、不教,當知即是菩薩惡知識。三明破魔法者,當用三法,除卻魔罪︰一者了知所見聞覺知,皆無所有,不受不著,亦不憂慼,亦不分別,彼即不現。二者但反觀能見聞覺知之心,不見生處,何所惱亂﹖如是觀時,不受不分別,便自謝滅。三者若作此觀,不即去者,但當正念,勿生懼想,不著軀命,正心不動,知魔界如即是佛界如。魔界如、佛界如,一如無二如,於魔界無所捨,於佛界無所取,即佛法現前,魔自退散。既不見去來,亦不憂喜,爾時豈為魔所惱。
復次,亦未曾見有人,坐中見魔作虎來,剩食此人,骨肉狼藉,正是怖人,令心驚畏耳,都無實事,當知虛誑,如是知已,心不驚怖。復作是念︰設令是實,我今身命,為道故死,何足可懼﹖今我此身,隨汝分別,心如金剛,不可迴轉。如是或一月二月,乃至經年不去,亦當端心,正念堅固,莫懷憂懼,當誦大乘方等諸治魔咒,默念誦之,存心三寶,若出禪定,亦當誦咒自防,懺悔慚悚,及誦波羅提木叉戒,邪不干正,久久自滅。事理除魔,其法眾多,非可備說。
行者善須識之,方便除滅。故初心行人,欲學坐時,必須親近善知識者,為有如此等難。是魔入人心時,能令行人,證諸禪定三昧,智慧神通陀羅尼,何況不能作此小小境界﹖若欲知之,諸大乘經及九十六種道經中,亦少分分別。今略說此,為令行者深知此意,則不妄受諸境。取要言之,若欲遣邪歸正,當觀諸法實相。是故《摩訶衍論》云︰除諸法實相,其餘一切,皆是魔事,故偈言︰「若分別憶想,是即魔羅網,不動不分別,是即為法印。常念常空理,是人非行道,不生不滅中,而作分別想。」
復次,略明破魔義不同,如《摩訶衍》中說,得菩薩道故,破煩惱魔。得法性身故,破陰界入魔。得菩薩道、得法性身,故破死魔。得不動三昧,一切法中,自在無住故,破欲界他化自在天子魔。若《大集經》,明得四念處,即破四魔。此二說,名異意同。若《瓔珞經》明等覺、如來,三魔已過,唯有一品死魔在。若《法華》說,二乘之人,但破三魔。餘有欲界天子魔,所未能破。此則經論互說不同,悉有深意。若通明四魔,並至菩提方盡。所以者何﹖如煩惱魔,無明細惑,佛菩提智之所能斷。陰界入魔,如告憍陳如,色是無常,因滅是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死魔如前取《瓔珞經》所說,欲界天子魔,坐道場時,方來與菩薩興大鬥戰,故知四魔,皆至菩提,究竟永盡。菩薩摩訶薩,心廣大故,安住不動,修深禪定。從初發心,乃至佛果,降伏四魔,而作佛事,廣化眾生,心不退沒。《涅槃經》中,說有八魔。《華嚴經》中,說有十魔。善得其意,四魔攝盡,更無別法。諸經辨魔事眾多,略說不具足。
〔參考資料〕 《治禪病祕要法》。
由世俗政權任命僧侶為各級僧官,以管理僧尼事務、統御佛教的制度。僧官,即受命管理全國佛教事務的僧人,又稱僧綱。主要任務為︰掌管僧籍,以僧律統轄僧尼,並充當朝廷與教團間的協調者,在官方有關機構統領之下,處理有關佛教事務。
印度僧團中原設有上座、維那、寺主、直日、直月、直歲等僧職,然係僧團之自治制度,並非官方所設。僧官之設置,始於中國東晉十六國時期,此後各朝沿襲,代有變革。朝鮮、日本兩地從中國傳入佛教後,亦加以倣置。
根據《大宋僧史略》、《佛祖統紀》等史料記載,自漢代至西晉之間,為中國佛教之初傳期,寺院、僧尼不多,譯事與法事尚屬初創,當時來華傳教的沙門都由朝廷安置在負責接待各國來賓的鴻臚寺,因此當時有關僧尼事務就由鴻臚寺直接掌管。
兩晉十六國時期佛教已發展成一股強大的社會勢力,寺院和僧尼數量猛增,僧尼從事經濟經營、參預社會事務的現象相當普遍,僧尼偽濫穢雜、違戒犯律的情況日益嚴重。針對這種狀況,教團本身和封建官府都在積極尋求有效治理僧尼的辦法,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嘗試,約略於西元四、五世紀之交,中國南北兩方分裂政權中的東晉、拓跋魏和姚秦先後正式設置了僧官。其中,東晉的僧官創設於安帝隆安五年(401)以前,中央僧官機構泛稱為僧司,亦可稱為僧局、僧省,主管僧官可能稱為僧主、僧端,副職為都維那,還有若干屬吏。其時地方僧官也已產生。拓跋魏的僧官始設於太祖皇始年間(396~397),最高僧官稱為道人統,但其下沒有副職,也沒有獨立的僧務機構,僧官作為世俗政權附庸的色彩特別鮮明。姚秦的僧官制度大約在弘始三年(401)正式設立,略遲於東晉和拓跋魏,但內容比東晉、拓跋魏的僧官制度完備。中央僧官共有三員,主官稱國內僧主,或稱僧正;副職稱悅眾、僧都、僧錄。下設吏員若干。彼此職責分明,辦事效能較高。
南朝的僧官制度直接承繼東晉,但又適應南朝政治的特點和佛教發展狀況,而有所發展和變化。僧官分中央、地方和基層三級。中央僧官是統領全國佛教事務的最高一級僧官,官衙仍稱僧司、僧局或僧省,大概由皇帝直接統轄,並不隸屬於任何一種俗官機構;主官亦稱僧主或僧正,常冠以「天下」、「國」的字樣以示尊崇,並區別於地區性僧官。副職稱都維那、大僧都、悅眾等。地方性僧官層次較多,有的按照世俗行政區劃分設州、郡僧官,有的根據佛教傳播特點設立跨州、郡的區域性僧官,縣級僧官唯見陳代曲阿縣僧正一例。州、郡、縣僧官的主官皆稱僧正或僧主,副職稱維那或僧都,或設或缺,隨宜而定。基層僧官即寺院的僧職,包括寺主、上座、維那三種,合稱為三綱。
在東晉以前,寺主等僧職只是僧眾推舉出來協調寺院宗教生活的辦事人員,並無凌駕於寺眾之上的政治權力,也無自己特殊的政治、經濟利益,此時寺主尚不具備僧官的基本特徵。
東晉以降,寺院由純粹宗教共同體演變為含有政治、經濟性質的社會組織,寺主等僧職逐漸由代表僧眾意願的公職人員演變為代表官府統制寺院的官員。至南朝時,寺主、上座、維那等僧職便正式成了基層僧官。其產生辦法也由寺眾推舉,過渡為官府委派,甚或由皇帝敕任。中央、地方和基層僧官都享有俸秩,有一定的詮選、任免辦法。
南朝的僧官制度已經有了上述內容,但還不很定型,不很成熟。南朝具有獨立的尼僧僧官,梁武帝時又一度出現了由世俗人士任僧正的情況,稱為白衣僧正,與僧人擔任的僧正並存。這兩點是南朝僧官制度中的新鮮內容,具有時代和地域特色。
北朝佛教發展迅速,僧尼達到數百萬,寺院多至數萬座,其教團的規模遠遠超過了南朝。與此相適應,北朝各政權為了加強對佛教的統御,建立了龐大而強有力的中央僧官機構,初稱監福曹,後改名昭玄寺,設置大昭玄統一員,昭玄統、都維那若干員,亦置功曹、主簿員,以管諸州、郡、縣沙門曹。北朝寺職也已納入到僧官系統中,所以僧官也分中央、地方和基層三級。
北朝僧官在教團內部具有巨大的統制權力,然而對於封建王權則主動依附、順從,遂使僧官制度成為封建政權統治教團的工具。北周一朝曾對僧官制度進行改革,改僧統為三藏,同時縮小僧官的職權,三藏只管僧尼的教化,此外的僧籍管理、度僧造寺、寺院經濟等佛教管理權轉由司寂上士、中士、典命等俗官執掌。
隋唐時期國家重新歸於統一,政教關係進入了教權服從於王權,並積極配合王權進行教化的新階段。僧官制度適應政教關係的新特點,出現了一些新的內容,展示了新的面貌。要而言之,中央僧官在隋文帝時達到全盛,此時中央僧官權力巨大,機構完備,僧官素質較高,純負教學責任的學官也應運而生,對於佛教的傳播和佛學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自隋煬帝後,僧官權力大大削弱,中央僧務交由俗官辦理,國家還向各寺院派出監丞,自中央到基層的僧務都處在世俗政權的監督下,僧官成了俗官的附庸。
唐以後沿此趨勢發展,曾一度將中央僧官取消,唐憲宗時雖然又在功德使下設立左、右街僧錄作為中央僧官,其實僧務管理權仍由祠部和功德使分掌,僧錄不過是功德使的屬員而已。地方僧官制度起初與中央僧官制度的演變方向和步調基本一致,但自安史之亂後,在中央權力衰落、地方權力增強的背景下,地方僧官制度重建起來,甚至出現了如五台山、天台山那樣佛化壯盛區域的僧官系統。地方僧官機構龐大、分工細密,但教團的事務在很大程度上得聽命於俗官,僧官進一步淪為俗官的附庸。因而僧官機構逐步喪失了為教團謀獨立發展的作用,徹底淪為官府操縱、統御佛教的工具。
宋代以降,僧官制度在前代基礎上有因有革。宋代僧官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是各地寺院多採用禪寺僧職規制,廢三綱而置住持,形成了住持獨尊的局面,住持屬下有很多執事僧,其中最主要的是叢林兩序。西序稱六頭首,依次是上座(或稱首座)、書記、知藏、知客、知沐(又稱浴主)、知殿;東序稱六知事,依次是都寺、監寺、維那、悅眾、典座、直歲。
遼、金僧官制度多因唐制,間有損益,主要特點是僧人廣任俗官,成為當時吏治上的一大弊端。
及至元代,在蒙古貴族的扶持下,僧官的權力又一次發展到足以與俗官抗衡的地步。僧官可以軍民通攝,即不僅管理僧務,而且主政管軍。僧官的選任則是僧俗並用,僧務機構與俗官官署交叉。其中政教通管的僧司,在中央一級有釋教總統所、總制院、宣政院、功德使司等。地方僧署基本與路、府、州、縣行政體制相適應,設有各級僧錄司、僧正司、都綱司。個別時期又設有廣教總管府,頭陀禪錄司、崇教所、白雲宗總攝所,另外又有專管寺產的太禧宗禋院、總管府、提舉司、提領所等各級官員,一律由國家委任,有品有秩。
明代僧官制度更為嚴密、更系統化,從中央到各府、州、縣,建立了與行政體制相適應的四級僧官體系,並把僧司機構推行到青海、新疆、雲南、西藏等邊疆地區,從漢傳佛教推行到藏傳佛教中。各級僧官有明確的品階、俸祿規定,僧官的銓選任免成制,考課有常,遷轉有序,衣飾傘蓋有別,在在體現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極端強化的時代特點。其中央、府、州、縣的僧司分別稱為僧錄司、僧綱司、僧正司、僧會司;中央僧官有善世、闡教、講經、覺義;府、州、縣僧官分別為都綱、僧正、僧會。
清代僧官制度大體沿襲明制,略有損益,較有特色的是在僧官中實行了正副印制度和候補制度。另外,明清兩代在西北、西南等藏傳佛教地區實行「番僧僧綱司」制度,自成一個獨立體系,成為明清統治者對該地區實行羈縻政策的工具。總之,僧官制度作為中國歷史上一種特殊的職官制度,存在了一千五百多年,至中華民國成立,才被廢除。(謝重光)
朝鮮於新羅(西元前57~938)中葉以後即有僧官之制;至高麗朝有僧統、僧錄之制;李朝世宗時,將舊有之七宗,合併為禪教二宗,並廢僧錄司;宣祖二十六年(1592),曾置僧統,募集僧兵。此制至後世仍然沿用。
日本之僧官始置於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以觀勒為僧正,鞍部德積為僧都,何曇連為法頭。天武天皇十二年(684)改為僧正、僧都、律師等職,合稱三綱,在平安時代佛教居領導地位。鎌倉時代置寺社奉行以管理僧尼寺院,僧綱唯有其名而無實職。明治維新時僧官之制始廢,各宗派自設宗制,各立僧正、僧都等職以統領教團。
◎附一︰〈僧錄司〉(摘譯自《亞細亞歷史事典》)
僧錄司,統制佛教的官署。遠自後(姚)秦時代即有僧錄官之設置,唐代時隸屬於祠部,統領天下僧尼。宋代則置左右街僧錄司,在鴻臚寺掌轄下,主持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等事宜。明初,改其名為善世院,洪武十五年(1382)又改為僧錄司,統率天下僧綱司、僧正司、僧會司,以負責僧籍名簿之製作、住持缺額之補充、度牒之發給、僧尼之戒行統制等為主要任務。但至明代中期,由於僧官買賣之惡風盛行,導致其運作機能低下而喪失本來意義。
此外,朝鮮也仿效中國之制,於高麗朝時設置僧錄;日本則在室町時代置統率禪寺的僧錄司。
◎附二︰〈僧錄〉(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僧錄,指掌理僧尼名籍、僧官補任等事宜之僧職。姚秦時初創。《高僧傳》卷六〈僧䂮傳〉載,僧䂮為國內僧主,僧遷為悅眾,法欽、慧斌共掌僧錄。此為僧錄職稱之嚆矢。僧錄原在僧正之下,掌管僧眾之人事等,至唐代則置其在僧正之上,統領全國寺院、僧籍,以及僧官補授等事宜。《大宋僧史略》卷中〈左右街僧錄〉條(大正54‧244a)︰「錄公乃是僧曹總錄,猶言錄事也。(中略)有唐變態,正乃錯諸錄則用矣。」又,日僧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一〈開成四年正月十八日〉條載︰「凡此唐國有僧錄、僧正、監寺三種色。僧錄統領天下諸寺,整理佛法;僧正唯在一都督管內;監寺限在一寺。」
唐憲宗元和(806~820)初年,於兩街功德使下設僧錄,雲邃為右街僧錄,端甫補左街僧錄;其後,文宗、宣宗、懿宗、僖宗各帝,皆曾勒任僧錄之職。昭宗乾寧年間(888~904),以覺暉補兩街副僧錄,此為設置副僧錄之始。爾後,後晉高祖、後周太祖、北宋太宗、北宋真宗、南宋孝宗等亦皆設置左、右街僧錄、副僧錄之職。元代時州郡有僧錄、判正、副都綱等職。明代於京師置僧錄司、道錄司,掌管天下之僧道。清代沿用明制。
朝鮮高麗朝之時也用僧錄之制,依《高麗史》卷八載,文宗二十一年(1067),右街僧錄道元奉命擇選千位戒行清淨者,常住於興王寺。迨至李朝世宗六年(1424)始廢此職。
日本在室町時代以後,受中國宋代之影響,於禪林間設有僧錄。康曆元年(1379)十月(一說二年正月)足利義滿奉勒任春屋妙葩為僧錄;此為日本僧錄之始置。永德三年(1383),改二年所建之安聖院為鹿苑院,充作僧錄司,掌管五山十剎入院出世之事,以及有關幕府之政治外交等文書之撰作。足利義教時,於鹿苑院之南,建蔭涼軒為僧錄司。僧錄之選任,主要選自相國、天龍兩寺之尊宿,如絕海中津、無求周伸、空海明應等;另如由東福寺選出的芳鄉光隣,則為特例。
德川幕府時代,曾於元和元年(1615)及五年二度下令,遷僧錄司於南禪寺金地院,並以崇傳任僧錄之職。當時崇傳因受幕府之禮遇信任,不僅掌管五山十剎及其他寺社之寺政,亦兼參與國政外交事宜。寬永十二年(1635),由於寺社諸務愈加繁劇,故另行設置寺社奉行之職。其後,僧錄司之職權遂在寺社奉行之下,唯掌五山十剎之事。
此外,如淨土宗之增上寺,稱為錄所或總錄所,掌理宗門法度之實施、本山檀林等住持之推薦、檀林所化之進退黜陟等,並非幕府所定之公職。
◎附三︰〈僧正〉(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僧正,僧綱之一。即僧團中之最高職官,掌統領教團兼糾繩僧眾行為之職。《大宋僧史略》卷中〈立僧正〉條載(大正54‧242c)︰「所言僧正者何﹖正,政也;自正正人,克敷政令故云也。蓋以比丘無法,如馬無轡勒,牛無貫繩,漸染俗風,將乖雅則,故設有德望者,以法而繩之,令歸於正,故曰僧正也。」
中國僧正之設置,始於姚秦‧弘始之初(399~415),姚興以僧䂮(道䂮)為僧主,統管秦地僧尼。其後,劉宋孝武帝大明年中(457~464),敕令道溫為都邑僧主(《僧史略》、《佛祖統紀》卷五十一作都邑僧正);明帝泰始元年(465),以僧瑾為天下僧正;二年(466)以比丘尼寶賢為都邑尼僧正;順帝昇明元年(477)任命法持為天下僧正;南齊高帝(479~482)時,以法穎為僧正;武帝永明年中(483~493),以定林上寺法獻及長干寺玄暢為僧主,分治江南江北。
由此可知,此職原稱僧主,後來則僧主、僧正並用。梁武帝普通六年(525)始置大僧正,敕令光宅寺法雲任之;陳文帝天嘉元年(560)以大彭城寺寶瓊為都邑大僧正;宣帝太建十一年(579),以智琳為曲阿僧正;陳後主至德四年(586)以慧暅為大僧正。
關於僧主之稱號,《大宋僧史略》卷中又載(大正54‧243a)︰「所云僧主者,猶僧官也。蓋偏地小正小統之名也。」例如《續高僧傳》卷五法申之附傳載,道達於齊‧永明年中任南兗州僧正;《高僧傳》卷十二慧彌之附傳載,定林寺法仙還吳任僧正;《續高僧傳》卷五〈僧若傳〉載,僧若於梁‧天監八年(509)任吳郡僧正;此即表示偏地亦使用僧正之名稱。總之,至梁陳時代,專用僧正之號,以對抗北魏之僧統制,唐以後,僧正多為地方僧官,中央另設僧職機構。
日本於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始設僧綱,並以觀勒為僧正,此為日本僧正之濫觴。其後,天平十七年(745)行基初任大僧正;貞觀七年(865)超昇寺壹演新任權僧正。蓋平安初年以前,僧正之職皆由南都諸大寺僧中選任,後來真言、天台、禪、淨各宗興起,各宗之僧人也被敘任為僧正。
僧正之相當官階,或准從四位,或准參議,隨朝代而有不同。關於僧正之隨從,《延喜式》定從僧五人,沙彌四人,童子八人;建曆二年(1212)三月定從僧四人,中童子二人,大童子六人。僧正之員數,則由初制時的一位,逐次增至十數員。
德川時代,於天台、真言、淨土、真宗、日蓮等各宗派設僧官,並規定其服裝,且依寺格而永遠敘任僧正或大僧正。至明治五年(1872)廢止僧官之制後,各宗派仍各定其制,由管長敘任。如今法相宗、真言宗及新義真言宗各派、律宗、淨土宗西山派、真宗高田及興正派、時宗等皆設六階,即︰大、中、少僧正,各分正、權;天台宗各派、真宗大谷派、日蓮宗各派(本妙法華宗、日蓮正宗除外),則於大僧正、僧正,各分正、權而成四階;淨土宗設大、正、權僧正三階;華嚴宗、融通念佛宗、本妙法華宗及日蓮正宗立大僧正、僧正、權僧正三階;醍醐派修驗道設僧正、權僧正二階。
◎附四︰〈僧都〉(編譯組)
僧都,即統率僧尼而階位次於僧正或僧統之僧官。北魏孝所時(515~528),慧光首於京洛任國僧都,後入鄴轉任國統。其後有︰陳後主至德元年(583)慧暅任京邑大僧都,四年轉任大僧正;至德二年智琳補徐州僧都。隋代倣魏齊之制,以統為正,都為副。《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統〉條(大正54‧243b)︰「又號聖沙彌者,初在洛任國僧都(都即沙門都也),後召入鄴,綏緝有功,轉為國統(一國之僧統也)。」又,同書〈沙門都統〉條(大正54‧243b)︰「然都者,雖總轄之名(九官曹多以都字為其總攝也),而降統一等也。(中略)高齊之世,何統與都多耶﹖答曰︰時置十員,一統一都為正為副,故多也。」
日本倣中國之制,於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敕令鞍部德積任僧都。此為日本僧都之濫觴。後分大、少、權大、權少之別,大僧都始於文武二年(698),道昭首任;權大僧都始於仁壽三年(853),真濟初任;少僧都始於天武天皇二年(674)義成擔任;權少僧都始於承和十四年(847),道雄膺任。僧都之人數,弘仁十年(819)定為大、少僧都各一人,爾後代有增加。大僧都之任命人選,則僅限於東大寺、興福寺、延曆寺、園城寺之僧人。
◎附五︰村上專精著‧楊曾文譯〈日本的佛教制度〉(摘錄自《日本佛教史綱》第一期第十四章、第二期第二十六章)
(一)
關於佛教的官職,可分從事於世俗事務的和從事於佛法事務的兩種。從事世俗事務的官職專由俗人擔任。推古朝時設有法興寺司,由蘇我馬子之子善德臣擔任。這是設置有關佛法官職的開始。寺司僅從事一寺的事務。而關於佛教全體的事務,檢校僧尼寺院之數和管理田園事務的,稱為「法頭」。在日本歷史上,只是在推古、孝德二朝各見過一次「法頭」之名。
受任佛教法務官職的是僧侶。有僧正、僧都、律師三個官階,總稱為僧綱。僧正有大僧正、僧正、權僧正的區別;僧都有大僧都、權大僧都、少僧都、權少僧都的區別;律師也有律師、權律師的區別。在此三階九級的僧官之中,權官在奈良朝以前未見,全都是以後設置的。因此當時僧官只有三階五級,即所謂大僧正、僧正、大僧都、少僧都、律師。律師雖有大律師、中律師的名稱,但這只是在稱德天皇朝道鏡執政時為了起用他的同黨基真、圓興而設置的,此後到了桓武天皇的延曆十三年(794),就全都廢掉了。這樣,存在大、中律師之名的時間僅有二十七年,其前後都未見此稱。
日本首次設置僧官是在推古天皇的三十二年(624)。無疑,是由於佛教傳入以後,寺院漸漸增多,僧尼也增加了,隨著數量的增大勢必要進行統一管理。據傳說,在推古朝,有一個僧人以斧毆打祖父。天皇聽說大怒,告臣下說︰「今僧尼居於持戒之地,反作惡逆。凡住諸寺之僧,悉召而訊問之。凡有犯戒者,皆予重罰不貸。」當時百濟僧觀勒上奏天皇,以為佛法傳到皇國還不到百年,僧尼中不習戒律的人很多,因此才犯了惡逆之罪,希望天皇對其他僧侶皆赦罪不論。天皇採納了他的奏言,才開始任命僧正、僧都,檢校僧尼。並命觀勒為僧正,鞍部德積當上了僧都。此後數十年間,其任命斷續無常,天武天皇朝在僧正、僧都之下設置律師,但其名字沒傳下來。在以上僧官之外,還另設立了僧位。首次設置僧位是在淳仁天皇天平寶字四年(760),依照僧綱所奏而設置的。僧位分傳燈大法師位、傳燈法師位、傳燈滿位三種,名叫師位,由天皇敕授,其下還設有十三階,按奏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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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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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僧正(聖武天皇天平十七年行基首任) │
│僧正┤僧 正(推古天皇三十二年觀勒首任) │
│ └權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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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僧都(文武天皇二年道昭首任) │
│僧都┤權大僧都 │
│ │少僧都(天武天皇二年義成首任) │
│ └權少僧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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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天武天皇十二年設置) │
│ │ │┌大律師(稱德天皇天平神護二年基真首任)│
│律師┤ └┤ │
│ │ └中律師(同年圓興首任) │
│ └權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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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積之後未見單稱僧都的。奈良朝以前無權官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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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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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燈大法師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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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燈法師位 │
├─────────────┤
│傳燈滿位(以上三師位敕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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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階(名稱不詳,奏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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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寶令發布以來,關於寺塔僧尼的事務都總歸治部省玄蕃寮管理,僧綱必須在治部省具狀,才可行事。僧綱最初在擔任者住的地方處理其所管的綱務,後因事務繁多延宕,以藥師寺定作綱所。而關於僧綱的任命,統一依據大寶令的規定。大寶令的第七章是僧尼令,由七十二條組成。從僧尼的品行到衣服、飲食、住所等,都有詳細的法規,其他關於僧綱的任免選定以及賞罰,也都有明法規定。其刑法包括「還俗」和「苦役」,苦役是從十天到一百天,勞役以上的處罰是還俗。此後為了體現朝廷對僧尼的優待,又加上關於對出家人都不施行通常刑罰的條文。
(二)
大寶令制定以後,關於佛教的制度雖說大體上是完備了,但不久以後又相繼產生了新的弊害,並且為了補充其不足,因事,或臨時增補了不少新的。其中奈良時代初期,由於諸地豪族兼併的影響,就必須禁止私度出家,嚴格授給公驗的制度,規定發給度緣、戒牒之後以資證明其得度受戒。然而到了天平勝寶年間(749~756),又加以修改,凡毀壞了在受戒之日所發得度的度緣者,沒收其公驗;治部省停止授與受戒公驗,對出家者只授與十師戒牒。以後到了延曆年間初期,公度私度混亂,不可辨別。光仁、桓武兩天皇,都想對此加以整頓,延曆十七年規定,對於欲得度者,需選擇三十五歲以上,智德兼優,並且通曉漢音和真正適合出家者,然後由僧綱部門就其所習的經論,設大義十條加以考試,凡通達五義以上者才可錄取;得度以後,在受戒之日進行複試,必須通達八義以上者方可受戒。到延曆二十年時,根據人的性質有利鈍之別,不一定要限於壯年才可得度,規定二十歲以上者可以得度,其試問只是讓辨別法相、三論的教義,在受戒之日再進行複審。延曆二十五年傳教大師奏請,各佛教宗派年分受度者也應加上天台法華宗,試課的書目是《法華》、《金光明》二經,錄取通曉此經的漢音、訓讀者,並設大義十條,需要通達五條以上。弘仁年間(810~823)以後,度緣上用太政官印,比丘尼則用所屬官廳司之印,貞觀年間(859~876)以後,年分度者限於二年以上嚴持沙彌戒者,而臨時度者需嚴持三年以上沙彌戒者,還規定要進行考試,凡是兼通《法華》、《最勝》、《威儀》三部經者方可錄取,每年四月在東大寺戒壇(東國在下野藥師寺,西國在筑紫觀世音寺)舉行授戒儀式。唯獨天台宗,設立止觀、遮那二業作為學生必修課業,學生按規定逐級考試,於叡山的戒壇授受大乘戒。但到了平安朝末年,這種制度也荒廢了。
僧綱仍如以前,有僧正、僧都、律師三僧官;真言宗之僧在灌頂後經過傳燈法師位、大法師位,由有祈禱加持效驗者,可進升僧綱,其他各宗都要在擔任三會講師以後才可擔任僧綱,此已是常例。弘仁十年(819)對僧綱的人數加以限制,規定僧正和大少僧都各一人、律師四人以下,此後逐漸超過了限制,另外又設各種權官(臨時官),在貞觀六年(864)由真雅僧正的奏請,制定了法印、法眼、法橋三階位,授給僧綱,但後來不是僧綱的也可受此階位。參與僧綱事務的人員不僅越來越增加了,而且任命的制度也自動鬆弛了,連佛師、經師也可列於其位。加之凡出身於高貴家族的人,一開始便可擔任僧都、法眼、一身阿闍梨,而不問其學德如何,最後,僧綱的人數竟達一百餘人。把僧位僧官配以俗位的做法,是從光仁天皇的寶龜三年(772)開始的,此後雖多少有些變化,但根據醍醐天皇延喜年間(901~922)的制度,僧位在傳燈滿位以上由天皇敕授,傳燈入位以上由僧綱評定授給;關於位記的裝束,僧都以上准三位,律師准五位;賻物(贈物,俸祿),僧正准照從四位,僧都准照正五位,律師准照從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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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 位│僧 官│相當的賻物│相當的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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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印大和尚│大僧正 │ │ │
│(延久三年│僧正 │ 從四位│ │
│信覺初授)│權僧正(貞觀七年壹演初任) │ │ │
├─────┼──────────────┼─────┤ 三位│
│法眼和尚位│大僧都 │ │ │
│(天長三年│權大僧都(仁壽三年真濟初任)│ 正五位│ │
│崴榮初敘)│少僧都 │ │ │
│ │權少僧都(嘉祥三年道雄初任)│ │ │
├─────┼──────────────┼─────┼─────┤
│法橋上人位│律師 │ │ │
│(長和二年│權律師(天長三年崴初任) │ 從五位│ 五位│
│覺空初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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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燈大法師位┐ │
│傳燈法師位 │天皇敕授 │
│傳燈滿位──┘ │
│傳燈住位、傳燈人位(僧綱評判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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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以外,還有大威儀師、威儀師、從儀師以及法務、權法務等僧職。已講、內供奉、阿闍梨這三職稱之為「有職三綱」。常常在宮中值宿為天皇聖體的安康進行祈禱的叫做「護持僧」,最初的數字是在三人以內,後逐漸增加到八、九人之多。所謂「已講」就是做過三會講師的僧侶,「內供奉」就是十禪師。「阿闍梨」有阿闍梨、大阿闍梨二級,又有七高山阿闍梨(比叡山、比良山、伊吹山、愛宕山、神峰、金峰、葛城山)、傳法阿闍梨、一身阿闍梨的區別。統管各寺寺務的有座主、長者、別當、長吏、檢校等。管寺中諸事務的有上座、寺主、都維那的三綱。在地方上,有講師、讀師。讀師最初是從國分寺的僧中選拔任命。延曆年間規定,在受戒以後能背誦一卷《羯磨四分律鈔》,並且在關於本業十條的考試中通達七條以上者才可以任命為諸國的講師。但後來在天台宗、真言宗興盛時,這二宗的僧侶都爭這樣的職位,便又規定,凡是在東寺、西寺擔任過一任「三綱」的職位者(以四年為限)可直接被任為各地講師、讀師;凡是在延曆寺擔任過一任上座、寺主者,可任命為講師,擔任一任都維那者,可以擔任讀師。
〔參考資料〕 《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中國佛教史》(上)第六章;賀光中〈歷代僧官制度考〉(《現代佛教學術叢刊》{39});謝重光、白文固合編《中國僧官制度史》。
現代台灣之著名苦行僧。福建省惠安縣人。俗姓黃,名文來。由於家貧而鬻與晉江縣李姓農家為養子,養父母愛護有加,視同己出,曾帶往觀音亭許願,冀能消災解難。其後,養父母相繼過世,師深感世事無常,乃萌出家之念。於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投泉州承天寺皈依瑞芳。後以特殊因緣,遠赴南洋,從事僮僕工作,民國十五年(1926)乘船返閩。翌年,於泉州承天寺正式披剃出家,法名照敬,字廣欽。
民國二十二年,晉謁莆田縣囊山慈壽禪寺妙義求戒,具戒歸來,決志往泉州郊外清源山潛修。苦修十餘年,乃具精湛之禪定功力,並對生死之事了然於胸。
三十六年渡海來台,初於極樂寺、靈泉寺、最勝寺等處掛單,後於臺北新店街後石壁上,開鑿一間小寺,定名為廣明岩(即今之廣明寺),復鳩工雕鑿阿彌陀佛大佛像,開台灣雕鑿石佛風氣之先。後更於台北土城建立承天寺,並應信眾之請,赴花蓮、台中等地宏法度眾,又分別於天祥協建祥德寺、龍井山上之南寮興建廣龍寺,另派弟子傳聞籌建高雄妙通寺。七十五年,示寂於妙通寺,享壽九十五。
師專志苦修,食人所不食,為人所不為,常坐不臥,一心念佛。穴居清源山時,嘗為猛虎說「三皈依」,虎馴如家畜,而「伏虎和尚」之名,乃傳遍遐邇。又,師常入定,嘗一定數月,不食不動,甚至鼻息全無;加以每日僅以水果維生,不食熟食,因而又有「水果師」之雅號。駐錫台灣期間,由於戒行清淨,迭顯靈異,且具現無我、慈悲之佛子風範,故極為信眾所景仰。皈依弟子為數甚多,出家眾有傳悔、傳顗、傳斌、傳聞等人,在家弟子有林覺非、江啟超等人,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方東美等學者多人亦曾皈依於其門。
◎附︰林覺非〈廣欽老和尚百歲誕辰紀念集序〉(摘錄)
師生於貧苦孤露,受盡艱辛,幸宿慧自明,潛修百苦,禪淨雙獲,大澈大悟,靈猿獻供,猛虎皈依,夜坐露天,不沾水跡,禪悅為食,斷絕煙火,實踐頭陀苦行,示範修佛正軌,為百千年來之罕見,海內外善士所敬仰。三十六年渡海東來,發地藏願,有教無類,行菩薩道,廣度群迷,即有不可理喻之魔徒,亦一視同仁,予以接受。嘗云︰「以魔養道。」曾先後服下中、西毒液,及供養財物之誣陷,兩上公堂,山上草堂與日月洞,數次遭劫,有司追緝,更有乘機招搖來山勒款者,師不特未受所損,反予悲願愛心之感化,使勒索者伏地懺號,從茲絕跡。師雖不識字,然於來山請益者,即使淵博文士,學佛耆宿,師於三言數語,而令聆者飽嘗法味,跪謝誠服。師之修為,已非世智所可蠡測。然師常自卑曰︰「我生也不成材,之無不識,一無所能,唯有一點苦行,感蒙諸佛菩薩慈悲,龍天護持,無所事事,如是坐坐而已,任何人都可做到。」
〔參考資料〕 《廣欽老和尚紀念集》。
西域記三卷一頁云:從鳥鐸迦漢荼城北、踰山涉川,行六百餘里,至烏仗那國。烏仗那國、週五千餘里。山谷相屬,川澤連原。穀稼雖播;地利不滋。多蒲萄,少甘蔗。土產金鐵,宜鬱金香。林樹蓊鬱,花果茂盛。寒暑和楊,風雨順序。人性怯懦,俗情譎詭。好學而不切,禁咒為藝業。多衣白,少有餘服。語言雖異;大同印度。文字禮儀,頗相參預。崇重佛法,敬信大乘。來蘇媻伐窣堵河、舊有一千四百伽藍。多已荒蕪。昔僧徒一萬八千,今漸減少,并學小乘,寂定為業。喜誦其文,未究深義。戒行清淨,特閑禁咒。律儀傳訓、有五部焉。一、法密部,二、化地部,三、飲光部,四、說一切有部,五、大眾部。天祠十有餘所,異道雜居。堅城四五。其王多治瞢揭釐城。城週十六七里,居人慇盛。瞢揭釐城東四五里,大窣堵波,極多靈瑞。是佛在昔作忍辱僊,於此為羯利王、(唐言鬥諍)(舊雲唯利鐳也)割斷肢體。
如四清淨中說。
二解 如增上戒學差別中說。
三解 此說靜慮等清淨。瑜伽四十九卷十九頁云:又即如是諸靜慮等、具證得已;後更勝進,修習圓滿。得隨所欲,得無艱難,得無梗澀。是名清淨。
四解 瑜伽五十四卷三頁云:餘依永滅,故說清淨。
五解 此鄔波索迦三德之一。瑜伽七十卷九頁云:清淨者:謂意樂清淨,戒行清淨,證清淨。意樂清淨者;謂於佛寶等、遠離疑惑。不希世事,謂作吉祥。戒行清淨者:謂能圓滿所有學處。證清淨者:謂能證得世出世清淨故。
六解 此釋戒清淨之清淨。瑜伽八十三卷八頁云:言清淨者:攝受現行三摩地故。
七解 瑜伽八十六卷十頁云:又清淨者:謂即依彼清淨行道,多修習故;令有學法、破無明穀,趣無學地。
瑜伽七十卷九頁云:復次鄔波索迦、有三種德。一、清淨,二、能造作,三、能引發。清淨者:謂意樂清淨,戒行清淨,證清淨。意樂清淨者:謂於佛寶等,遠離疑惑。不希世事,謂作吉祥。戒行清淨者:謂能圓滿所有學處。證清淨者:謂能證得世出世清淨故。能作三寶所作事故;名能造作。能引發同法不同法者智故;名能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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