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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因惡果

[佛光大辭典]

惡因、惡果之併稱。指可招致惡果之根源及惡行所生之苦果。為「善因善果」之對稱。據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佛母品載,善惡所受之果報截然不同,一切善感受佛果,無明則受有為生滅之果,故善果從善因而生,惡果從惡因而生。惡因惡果與善因善果二者,其因與果之關係為同類因、等流果。佛典中解說善因善果、惡因惡果者甚多,如大莊嚴論經卷十五揭示八十九種事緣,分別善惡報應經、法苑珠林卷六十九、卷七十之受報篇亦廣說善惡之業報。善行成因而生善果,惡行成因而生惡果,深信此種因果道理,為入於佛法之必要條件。(參閱「等流果」5172) p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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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難信之法

(術語)世間常識難信甚深微妙之法門。如善因善果惡因惡果,雖為易信之法,而大乘圓頓之教,則甚難信,凡夫成佛速疾之他力念佛法門,尤為難信中之難信也。


[佛光大辭典]
功過格

逐日登記自己所行之善惡事,藉以考查功過之表格或書籍,稱為功過格。即將人類行為之功過善惡予以分類,並明定善惡之點數,依此作為判定行為之標準,並作為權衡鬼神降與福禍之依準,乃屬勸人行善之書。此種藉善惡之多寡而決定鬼神降福禍之思想,最早見於東晉葛洪所作抱朴子一書,為道教之根本思想。近世承繼此思想者很多。即以具體現實之善惡行為,詳細計算點數,闡說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此係功過格之特質。具體制定功過格之條目與內容之作法,最古者當推金大定十一年(1171)道士淨明道所作之太微仙君功過格,立有功格三十六條、過律三十九條,規定治人疾病、救人性命、傳授經教、為人祈禳、勸人為善等,皆予記功,反之行不仁、不善、不義、不軌等事則記過,逐日記錄,一月一小比,一年一大比,善多者得福,過多者得咎。據清代石成金之「傳家寶」記載,宋代之范仲淹、蘇洵等人亦皆作有功過格,名聞一時。然至明萬曆三十二年(1604),雲棲袾宏著自知錄、雲谷禪師授功過格之後,始普及一般民眾。 p1565


因果

梵語 hetu-phala。指原因與結果。亦即指因果律。為佛教教義體系中,用來說明世界一切關係之基本理論。蓋一切諸法之形成,「因」為能生,「果」為所生;亦即能引生結果者為因,由因而生者為果。以時間之因果關係而言,因在前,果在後,此稱為因果異時;但若就空間而言,則如束蘆之相倚相依之情形,此乃廣義之因果關係,稱為因果同時。

古代印度之外道,有關因果之論點可分為四類,佛教稱之為外道四執,或簡稱四執:(一)邪因邪果,即將萬物生起之原因歸於大自在天之能力。(二)無因有果,即承認現存的現象世界為果,但以此果之因難以探究,故否定此果之起因。(三)有因無果,即承認現存的現象世界為因,但以此因之結果難以探究,故否定此因之結果。(四)無因無果,即否定因果二者。

上記之外,佛教以外的古代印度思想界,尚有二種因果論之說,即:(一)因中有果論,主張果所顯現之現象世界必內具於因中,此乃婆羅門教與數論學派之思想;亦即認為因中常具有果性,故以因與果之性質相等。(二)因中無果論,係與婆羅門教對立之一般思想界及勝論學派所提倡。即主張結合眾多獨立之根本要素,方能生起現象世界;亦即認為因中未必具有果性,而須藉眾多的因相互和合始能產生果,故認為因與果之性質並不相等。此論說亦可稱為果中有因論。

佛教之因果論大抵可分為大小乘二系統,小乘以俱舍宗為典型,提出四緣、六因、五果之說;大乘則以唯識宗為代表,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之主要內容,而於四緣、五果之闡釋,大小二乘之觀點亦相迥異。以唯識家而言,既認為宇宙萬有皆由含藏於阿賴耶識中之種子所變現,而由種子變現成諸法之間,須經由「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生種子」等的「三法兩重」之因果關係,展轉作用而變現為森羅萬象。其中,種子生種子之關係為因果異時;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之關係為因果同時。此外,於六因、五果之中,異熟因與異熟果之關係,以及同類因、遍行因與等流果之關係,皆為因果異時。至於俱有因、相應因與士用果之關係,則為因果同時。又能作因與增上果之關係,通於因果異時與因果同時。又同類因與等流果之關係,係以自類之法為因,引生等同流類之果,故稱自類因果。

眾生之行為能引生異時之因果,即善之業因必有善之果報,惡之業因必有惡之果報,此稱善因善果、惡因惡果。然嚴格言之,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乃因由善惡二業所招感之果報,係屬非善非惡之「無記性」;而所謂善、惡,乃特指必定招感果報之因法,故不宜以善果、惡果為果報之稱。此種因果之理,儼然而不亂,稱為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的存在,而落入否認因果之思想見解中,即稱「撥無因果」。又若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則由修行之因能招感成佛之果,此稱為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此外,由善惡之業因而招感樂苦之果報,此種因果係異熟因與異熟果之因果關係;又由福德(世間的善業)而招感人天樂果,此為福因與福果之因果關係;又由修習智慧能招感覺悟之果報,此為智因與智果之因果關係。上述三種因果關係,稱為三因三果。又一般所謂的三世因果、因果報應等,多係指異熟因與異熟果之因果關係而言。

蓋一切法皆由因果之理而生成壞滅,十界迷悟之顯現,即由此因果關係所成,而產生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等分別。若就四諦而言,其苦、集二諦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二諦則為出世間悟界之因果。要之,此因果之理實乃佛教重要之基本教理,於諸經典中即常對此理加以闡釋說明,並以善惡之因果報應如影隨形而相續不絕,來勸導人修行佛道,超脫有漏之境界,以達於無漏之寂靜地。〔無量壽經卷下、俱舍論卷六、阿毘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毘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參閱「十因」418、「五果」1112、「六因」1256、「四緣」1832、「因」2269、「種子」5863)2293


因果報應

為佛教用來說明世界一切關係之基本理論。又作因果應報、因果業報、善惡業報。謂一切事物皆有因果法則支配之,善因必產生善果,稱為善因善果;惡因必產生惡果,稱為惡因惡果。無量壽經卷下(大一二‧二七七上):「天地之間,五道分明,恢廓窈冥,浩浩茫茫,善惡報應,禍福相承。」即是此例。

因,因緣之義,分為六因、十因、四緣等;果,果報、酬因為果之義。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所說之「已作不失,未作不得」一語,揭出佛教因果論之特點,即任何思想行為,必然導致相應之後果,「因」未得「果」之前,不會自行消失;反之,不作一定之業因,則不會得相應之結果,並據此提出「三世因果」之說,亦即認為現世之貧富窮達,乃前生所造善惡諸業所定之果報;而今生之善惡行為,亦必影響來世之罪福報應。〔輪轉五道罪福報應經、過去現在因果經卷四、法苑珠林卷七十〕(參閱「因果2293) p2295


空有二執

又作有無二見。指凡夫因妄想分別所生起之絕對皆有之有執,或絕對皆無之空執。二執皆係謬誤見解,有執,如執著有實我、實法;空執,如執著無善因善果與惡因惡果之事法、無涅槃之妙體等。

宗鏡錄卷四援引「唯識三性」之思想而列舉二種對治空有二執之法門,即:(一)以「情有理無」之空觀對治有執;亦即觀一切「遍計所執性」,於情則實有,於理則虛無,二者唯因虛妄而起,皆無體用,故應遣除。(二)以「理有情無」之有觀對治空執;亦即觀「依他起性」、「圓成實性」之法,於理則實有,於情則虛無,然理本為實,故應存留有觀,以為體用。 p3472


迴因轉果

又作回因轉果。即迴轉因果之意。亦即轉迷開悟之意。即修正惡因惡果,使其轉變成善因善果者,是為迴因轉果。入眾日用清規(卍續一一一‧四七三下):「合掌想念食畢,偈云:『飯食訖已色力充,威震十方三世雄;迴因轉果不在念,一切眾生獲神通。』」 p3785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十力

(一)指佛所具足的十種智力︰又稱如來十力、十神力。即(1)處非處智力,(2)業異熟智力,(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4)根上下智力,(5)種種勝解智力,(6)種種界智力,(7)遍趣行智力,(8)宿住隨念智力,(9)死生智力,(10)漏盡智力。《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云(大正27‧156c)︰「佛世尊成就十力、四無所畏,及與大悲、三念住等不可思議無邊功德,隨用差別,立種種名,且於十種說名意力。」

諸經論所載的十力,其名稱與順序稍有差異,如《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九列第二力為自業智力,第四為根勝劣智;《菩薩地持經》卷十以第三為禪解脫三昧正受智力,第四為諸根利鈍智力,第五為種種解智力,第七為至處道智力,後三力依次是宿命、生死、漏盡智力,餘皆同上。《翻譯名義大集》所載亦異,謂(1)知是處非處力,(2)三世業業報力(知業報力),(3)知他眾生種種欲力(種種勝解智力),(4)知世間種種性力,(5)知他眾生諸根上下力,(6)知一切道智力(知一切道智處相力),(7)知諸禪三昧力,(8)知宿命力,(9)得天眼能觀一切力(知天眼力),(10)得漏盡智力(知漏盡力)。除此之外,《大智度論》卷二十四、《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因果品〉、《大乘義章》卷二十(末)、《法集名數經》等,所出又異。茲略釋處非處智力等十力如次︰

(1)處非處智力︰處,指道理;善因善果、惡因惡果之理稱為是處,反之稱為非處。如來如實了知此等合理、非合理的一切道理,稱為處非處智力。

(2)業異熟智力︰指如來如實知悉眾生過去、現在、未來三世業報的因果關係。

(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指如來如實知悉一切靜慮、解脫、等持及等至等禪定的次第淺深。

(4)根上下智力︰如來如實知悉眾生根機的勝劣差別。

(5)種種勝解智力︰如來如實知悉眾生的樂欲勝解。

(6)種種界智力︰如來如實知悉眾生之種姓及其行為等。

(7)遍趣行智力︰如來了知到達人天諸趣之道行因果。

(8)宿住隨念智力︰如來憶念知悉過去世種種事。

(9)死生智力︰如來以天眼而知眾生死生時及未來生的善惡趣,乃至善惡業的成就等。

(10)漏盡智力︰指如來知悉自己諸漏悉盡,不受後有,又如實了知他人斷除煩惱與否。

關於這十力的體性,據《俱舍論》卷二十七等所述,(1)處非處智力廣緣一切法,以世俗智乃至無生智等十智為性。(2)業異熟智力唯緣苦集之法,為有漏緣,十智中,除滅、道二智外,以餘八智為性。(3)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4)根上下智力、(5)種種勝解智力、(6)種種界智力四者,以緣苦、集、道三諦法,是有為緣,故除滅智,以餘九智為性。(7)遍趣行智力,若緣能趣因,則除滅智而以餘九智為性,若緣所趣果,則總以十智為性。(8)宿住隨念智力、(9)死生智力二者皆以世俗智為性,其中,前者緣過去五蘊,後者緣色處。(10)漏盡智力,若但緣擇滅,則除道智、苦智、集智、他心智,而以餘六智為性,若緣漏盡身中所得之法,則總以十智為性。

上列《俱舍論》所論乃小乘所立,與大乘所說有異。如依《地持經》等所立十一智,總為如實智攝,於中三分為清淨智(離染清淨的第一義智)、一切智(知悉一切差別境之智,即佛、菩薩的世俗智)、無礙智(於一切智所知之法中自在無礙地了知)。在十力之中,第一力為三智所攝;其次五力為一切智、無礙智攝;第七遍趣行智力亦為三智所攝;第八宿住隨念與第九死生二力為一切智、無礙智攝;第十力是清淨智所攝,若又知他漏盡,則為後二智所攝。

又,《俱舍論》論此等十力之依身、依地之別,認為宿住、死生二力依四靜慮而起,餘通依欲界、四靜慮、未至、中間、四無色等十一地而起;十力皆依南贍部洲男子佛身所成。《地持經》則認為菩薩種性已上隨分得此十力,至佛地窮滿。

如上所述,大小乘對此十力所說並不一致,《大乘義章》卷二十(末)建立七義以辨其異。此即︰(1)體性不同︰謂小乘的十力以妄識為體,大乘則以八識真心為體。(2)智行不同︰小乘以十智為性,大乘以如實智為性。(3)心緣不同︰小乘於法攀緣分別而知,大乘則無緣而能普知。(4)知法不同︰指小乘的十力但能了知十二因緣、四聖諦等,大乘則了知如來藏等一切法。(5)多少不同︰小乘唯宣說十力,大乘則說十力乃至無量力。(6)常無常不同︰小乘主張佛的十力體性無常,趣入無餘,大乘認為力用有興廢,其體則常住。(7)得度不同︰小乘認為十力乃佛於樹下成道時所得,大乘則說種性已上隨分得之,至佛成滿。

其次,有關十力的次第,《地持經》認為,佛成道時頓得十力,後隨化用而次第現前,於其中可分為三。即︰

(1)依世諦智起化的次第︰即先以處非處智力觀察世諦因果的部分;次以業力觀欲界的業報而說法,令去惡修善;再以定力觀上二界禪定業,教諸眾生依世俗道斷離諸欲;最後以根力乃至漏盡力,教眾生依出世道永斷諸欲。

(2)依第一義智起化的次第︰即以第一力觀第一義,以第二力觀在家分所造的種種業而令修淨業,次以定力觀出家分而令修定行,後以根力乃至漏盡力令諸眾生脫苦證涅槃。

(3)依緣起法界智起化的次第︰先以處非處力觀緣起法界,次以業力觀眾生界起業受報相,再以定力為苦惱眾生作三種示現以教授之,令生信解,後以根力等令眾生依道度脫出離眾苦。

(二)菩薩的十種智力︰即十迴向中,第九無縛無著解脫迴向位的菩薩所具有的十種力用。此有多種說法。

(1)據舊譯《華嚴經》卷三十九〈離世間品〉(


佛十力名稱對照表
┌──────────┬─────┬──────┬──────┐
│《大智度論》卷二十四│《法界次第│《俱舍論》卷│《十力經》 │
│ │》卷下之下│二十七 │ │
├──────────┼─────┼──────┼──────┤
│一、是處不是處力 │是處非處力│處非處智力 │處非處智力 │
├──────────┼─────┼──────┼──────┤
│二、知三世造業因緣果│業力 │業異熟智力 │業異熟智力 │
│ 報力 │ │ │ │
├──────────┼─────┼──────┼──────┤
│三、知諸禪解脫三昧垢│定力 │靜慮解脫等持│靜慮解脫等持│
│ 淨分別相力 │ │等至智力 │智力 │
├──────────┼─────┼──────┼──────┤
│四、知眾生諸根上下相│根力 │根上下智力 │根上下智力 │
│ 力 │ │ │ │
├──────────┼─────┼──────┼──────┤
│五、知眾生種種欲力 │欲力 │種種勝解智力│種種樂欲勝解│
│ │ │ │剎別智力 │
├──────────┼─────┼──────┼──────┤
│六、知世間種種性力 │性力 │種種界智力 │種種諸界智力│
├──────────┼─────┼──────┼──────┤
│七、知一切道至處相力│至處道力 │遍趣行智力 │遍趣行智力 │
├──────────┼─────┼──────┼──────┤
│八、知宿命力 │宿命力 │宿住隨念智力│宿住智力 │
├──────────┼─────┼──────┼──────┤
│九、天眼力 │天眼力 │死生智力 │死生智力 │
├──────────┼─────┼──────┼──────┤
│十、漏盡力 │漏盡力 │漏盡智力 │漏盡智力 │
└──────────┴─────┴──────┴──────┘


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六)所述︰(1)深心力︰又作直心力,指深深寄心於佛法,於一切世界心無染著,又不雜一切世情。(2)增上深心力︰又作深心力,即對一切佛法生增上深心,決不壞捨其法。(3)方便力︰謂菩薩究竟一切行,成就攝化眾生的方便力。(4)智力︰又作智慧力,謂有了知一切眾生心行的智慧力。(5)願力︰令一切眾生所求滿足。(6)行力︰指菩薩之修行盡未來際不斷絕。(7)乘力︰指菩薩能出生普現一切乘而不轉捨大乘。(8)神變力︰又作遊戲神通力,謂菩薩於一一毛孔中示現一切清淨世界,一切如來出興於世。(9)菩提力︰令一切眾生發心成佛,不令菩提斷絕。(10)轉法輪力︰指說一句法,悉稱一切眾生諸根性欲之力。

(2)依《首楞嚴經》卷下等所說︰(1)堅固力︰於菩提心得堅固力,堅守不失。(2)深信力︰對不可思議之佛法深信不疑。(3)不忘力︰於多聞得不忘力,堅持不失。(4)無疲力︰往來生死而得無疲力,常能處之。(5)大悲力︰於諸眾生得堅大悲力,常能攝化。(6)堅捨力︰於布施中得堅捨力,恆施不休。(7)不壞力︰於持戒中得不壞力,堅持不犯。(8)堅受力︰於忍辱中得堅受力,常能忍受。(9)智慧力︰得此力而不為魔動亂破壞。(10)信樂力︰於諸深法得信樂力,樂求無厭。

(3)《大智度論》卷二十五所載︰(1)發心堅固力︰求一切智而不退轉之力。(2)大慈力︰常能不捨諸眾生之力。(3)大悲力︰不求利養而化益眾生之力。(4)精進力︰深信能出生諸佛的一切佛法而心不疲厭的大精進心。(5)禪定力︰起智慧且不壞威儀行的住禪定力。(6)具足智慧力︰遠離有無二邊,隨十二因緣斷諸邪見,滅戲論之力。(7)不厭力︰常受生死教化眾生、集諸善行而不疲厭之力。(8)無生法忍力︰觀諸法實相,知無我無眾生,安住無生法忍之力。(9)解脫力︰入空、無相、無作三解脫門,而知見聲聞、辟支佛得解脫之力。(10)無礙智力︰於法自在,知一切眾生心行所趣之力。

(4)依《法集名數經》所列︰即解脫力、拔苦力、觀力、忍力、智力、斷力、聞力、願力、圓滿力、愛力。

(三)世間的十力︰(1)自在王者力︰指王者有自在的威力;(2)斷事大臣力︰指大臣有裁斷事情之功力;(3)機關工巧力︰指造機關者有其工巧力;(4)刀劍盜賊力︰指盜賊必現有刀劍力;(5)結恨女人力︰指女人必有結恨力;(6)啼泣嬰兒力︰指嬰兒有啼泣之力;(7)毀訾愚人力︰指愚人有觸事毀訾之力;(8)審諦黠慧力︰指有智慧之人常審諦了別事物;(9)忍辱出家力︰指出家人常現忍辱力;(10)計數多聞力︰指多聞之人常有思惟計數力。此十力中,除機關工巧力及刀劍盜賊力,則稱八力。

(四)力波羅蜜的十力︰指十波羅蜜中的力波羅蜜有十種力用。或稱力度十力。即︰(1)深心力︰深寄心於佛法,離諸煩惱之雜染;以此自正,故亦稱正力。(2)深信力︰深信佛法,不為他人摧破;以此矯正他人之非,故又稱正他力。(3)大悲力︰拔眾生之苦而不生疲厭。(4)大慈力︰與樂予眾生,一切平等哀愍。(5)總持力︰善於總持一切法義之力用。(6)辯才力︰有妙辯才,善令一切眾生歡喜滿足。(7)波羅蜜力︰即諸波羅蜜之力用,以莊嚴大乘。(8)大願力︰有弘誓願力而且永不斷。(9)神通力︰即諸神通力,能出生無量功德之法。(10)加持力︰即佛的加持力,善護持一切眾生,令信解領受。

《華嚴經探玄記》卷五云(大正35‧211a)︰「力度中有十義,皆有堪能,不可屈伏,故名力也。」並說及此十力義中,第一屬自行,第二屬利他之力,第三及第四是利他心,第五、第六是利他之德,其餘依次為行、願、因、果之力用。

〔參考資料〕 (一)《雜阿含經》卷二十六;《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三;《佛十力經》;《大品般若經》卷五;《大方等大集經》卷六;《順正理論》卷七十五;《法界次第》卷下;《十住毗婆沙論》卷十一。(二)《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華嚴經疏》卷五十二;《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五十六;《翻譯名義集》卷十一;《法集經》卷三。(三)《雜阿含經》卷二十六。(四)新譯《華嚴經》卷十八〈明法品〉;舊譯《華嚴經》卷十;宇井伯壽《佛教思想の基礎》。


因果

指原因與結果。佛教認為一切法皆是依因果之理而生成或滅壞。因是能生,果是所生。而且,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由因生果,因果歷然。十界迷悟,不外是因果關係。如外界客塵與眾生主體內心也互為因緣,由眾生之無明生起我見,我見緣外界之客體,客體喚起眾生之貪欲,貪欲引起惡行,惡行招引再生及痛苦,痛苦又加重無明。彼此既是因,又是果。互為因果。

因果可分為︰世間之因果、出世間之因果、迷界之因果、悟界之因果。且依四諦而言,苦、集為世間迷界之因果。滅、道是出世間悟界之因果。在時間上,因果遍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在空間上,則除無為法之外,一切事物皆受因果律支配。佛、菩薩亦然。

從宗教實踐的基本立場而言,大小乘對因果皆有具體的分類與論述。就中,小乘將因果關係,分別為六因、四緣、五果而作說明。較重視人類的行為、認識。如煩惱、業是如何產生、如何斷除等問題即是。大乘佛教則視緣起為因果互相關係的狀態。以四緣、十因、五果為其因果論的主要內容,以說明以阿賴耶識為中心之人類的行為與認識。

此外,一般所說的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意謂善的業因必有善的果報,惡的業因必有惡的果報。然而由善惡二業所招感的苦樂果報,係屬非善非惡的無記法,故善因善果、惡因惡果應稱為善因樂果、惡因苦果。此種有善惡業因則必有苦樂的果報,因果之理儼然不亂,即稱因果報應。若無視因果之理,陷於否認因果的見解,則稱撥無因果。又從實踐修道上論因果關係時,由修行之因能得開悟之果,此稱修因得果、修因感果、酬因感果。

◎附︰William M. Mcgovern著‧江紹原譯〈因果論之性質及範圍〉(摘錄自《佛家哲學通論》第三分〈宇宙轉動論〉)

〔因果論見重於佛家〕 堅持因果論或曰因生果論確定可信,是佛家哲學裏面最重要的諸點之一。這因果論或因生果論,諸修多羅(巴利文的)常常討論到,大抵是特別拿他來摧滅與此相敵的諸生命觀的。下面的一段巴利文《增支部》(Anguttara Nikaya)引在此處極有趣味。

「比丘乎,諸外道有三種邪見,有識者若信受之,則德行雖本已無虧,亦必墮落至於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此三邪見為何﹖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謂人今生所有苦樂以及非苦非樂,純粹是由於前定;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大神意;又有些沙門和婆羅門說是由於機運。

比丘乎,我遇見主張或宣說這些見解的沙門和婆羅門之時,我問他們是否真信。他們如說真信,我就說道︰『既然如此,你就不能不承認人所以作殺人者、盜賊、姦淫者、誑言者等等,是由於命運、大神意旨,或機運。因此行為的改善或分別善惡都成了無謂的舉動。既然如此,有過者之道德的復生,便成了完全不可能的事。』主張上述三種見解之任一種者,聞此推理,亦應啞然。」

佛陀的思辨,許因為所帶的實用主義色彩略嫌太重一點,使純粹要在名理之上著眼的人不滿意,但是這段話很能把兩種見解明明白白的表現出來,曰(1)物生於因果關係,曰(2)關乎我們每人本身的命運,既然自家造因,還須自家受果報。

〔佛家表因的幾個名詞〕 故知佛家的因生果論第一是與行為責任論一氣的,但是又與他們所謂「無常」、「無我」二「法印」相關。(譯者註︰佛家說世間一切事物或曰一切法都是「無常、無我、苦」。此三者曰三法印。)這就是說,沒有什麼東西是常存的、自存的。世間一切物事都是許多「因」和「緣」湊合成功,只能暫時存在的品物。

因果律的真實性雖是佛教的一切派別共同的主張,但是講到細節的解釋,恐怕他們意見的紛歧,在無論那一點上也沒有像在這一點上這樣厲害。在巴利文經典裏面,我們看見只有這一類的習語︰「因此生故彼生」、「此起則彼亦起」。而且其中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名詞,可以把各種樣式的因果律觀念全包在內。我們只看見像「以此因」、「以此緣」這一類的字(ko hetu,ko paccaya)。

「因」、「緣」這兩個字後來有了很奇怪的經歷。在上座部佛家之中,「因」字漸漸得到一個很狹的意思,就是專指「貪、瞋、癡」三毒所引起的某幾種精神狀態。故這幾個受三毒影響的精神狀態被認為有「有因」者(sahetuka)。「緣」字則被人用去表任何式樣的因果關係,或曰一物與另一物之間所能有的各種關係。巴利文阿毗達磨藏的末一種書,幾乎是專論二十四緣,或曰現象界之二十四種可能的關係。

此二名詞在北方說一切有部人和瑜伽宗人之中的用法,就很不同。在北方,「因」的意義是正因,或曰直接因、第一因;而「緣」則指一般的有成事功能的外緣。他們說因緣共生一果之時之所謂「緣」,不是指正因(「因」纔是正因),而是指那假使沒有他則因就動作不起來的外緣。「因」是第一因,「緣」是次級因,「果」(phala)是因和緣合生的。且舉個例︰我們播種在地上,因土地、日光、雨露,以及其他等等的影響,種子長成一棵樹;此處的種子是「因」;地、日、雨是「緣」;樹是「果」。北方既然把一切事物看做因和緣所生的果,故不像南方那樣單單舉二十四緣,卻分別開列六種因、四種緣、五種果。

佛教的一切派別都把因果論和業力說(karma)相提並論。照字面上解,業力的意義是行動(或說行事),一直到如今,這還是他的最重要的涵義。後來佛家又用「業」字表行動結果之義,結果是指善人得的好報和惡人得的惡報。我們常常聽見的「某人有善業等著他」或「某人有惡業等著他」,其中所謂業,就是結果的意思。到了最後,那專指行為有報應的因果律觀念全部,也用「業」字表。

但是在早期及上座部佛教之中,一般的因生果能與業力,被人區別得很是清楚。一種結果能有許多種的因,業力僅是其中的一種。那先比丘(Nagasena)就如此解釋給彌蘭陀王(Milinda)聽過︰那先說,災難雖然許是業力所招,但旁的因也能生災難。甚至於絲毫不作惡的佛陀也有痛苦和疾病的災難,或被石子打傷,以及其他等等,這都不是因為他過去時有惡行,而是各種外面的因湊巧招出來的。

「大王,若一土塊,被擲空中,復落於地。是大地過去業行招土落否﹖」

「善知識,不也。非大地先有所為,受善惡果。土塊復落,只由現因,與業力無與也。」

「大王乎,佛陀亦應視若大地。一如土塊下落大地,非緣大地業行;片石擊佛陀之足,亦非緣佛陀昔日之業行。」

照同一的樣式,業力雖能令人死,死有時卻是以外好幾個原因之中的一個所釀成的。彌蘭陀在業力之外又舉出其他種種外因。《Abhidhammattha Sangaha》舉以下四種因︰(1)壽盡,(2)業力盡,(3)二者并盡,(4)能毀業。

但我們應該注意到後來的佛家,常有把業的範圍推廣的傾向。例如上座部七論之中的《論事》,分奇認業力能是生物質的因;但是《Abhidhammattha Sangaha》已經說物質現象的四種根源是(1)業力,(2)心,(3)物質的改變,(4)食物。說一切有部的著作裏,屢次重覆說世界能滅已復生之因,是過去時一切有情物的共同業力。到了後期的瑜伽宗各派,既以為全世界是依心而有,故全世界的出現,他們說是全由於業力以及他的俱有品。

〔因果律之普遍性〕 佛家信他們的因緣說,在(1)空間上,(2)時間上,和(3)對象物上,都能普遍應用。

(1)因果律可以普遍應用到宇宙的各部分,就是一切無數的物質世界以及各種天和各種地獄。

(2)因果律能應用於過去、現在、未來三時。而且在佛家的心中,「因果遍三時」這一句話,還有因果相生,如環無端,本無起時,亦無止日之意思。故第一因或原極因之說,是他們所否認的。世親著的《俱舍論》(卷七)裏面,有一段很有趣味的文字,解釋佛家在這一點之上的意見。

「一切世間唯從如上所說諸因諸緣所起,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此有何因,若一切成許由因者,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生論。又諸世間非自在等一因所起,次第等故︰謂諸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一切俱時而生,非次第起;現見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若執自在隨欲故然,謂彼欲令此法今起,此法今滅,此於後時,是則應成非一因起,亦由樂欲差別生故;或差別欲應一時生,所因自在無差別故;若欲差別,更待餘因,不俱起者,則非一切,唯用自在一法為因,或所待因亦應更待餘因差別方次第生,則所待因應無邊際;若更不待餘差別因,此因應無次第生義,則差別欲非次第生,若許諸因展轉差別無有邊際,信無始故,徒執自在為諸法因,不越釋門因緣正理。

若言自在欲雖頓生而諸世間不俱起者,由隨自在欲所生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與後無差別故。又彼自在作大功力生諸世間,得何義利﹖若為法喜生諸世間,此喜離餘方便不發,是則自在於法喜中既必待餘,應非自在;於喜既爾,餘亦應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或若自在生地獄等無量苦具逼害有情,為見如斯發生自喜,咄哉何用此自在為!依彼頌言,誠為善說︰由險利能燒,可畏恒逼害,樂食血肉髓,故名魯達羅。又若信受一切世間唯自在天一因所起,則為非撥現見世間所餘因緣人功等事。若言自在待餘因緣助發功能方成因者,但是朋敬自在天,言離所餘因緣不見別用故。或彼自在要餘因緣助方能生,應非自在。若執初起自在為因,餘後續生,待餘因者,則初所起不待餘因應無始成,猶如自在我勝性等隨其所應,如自在天應廣徵遣,故無有法,唯一因生。奇哉世間不修勝慧,如愚禽獸,良足可悲!彼彼生中,別別造業,自受異熟及士用果而妄計有自在等因。」

(3)因果律又是可以應用到一切對象物的。只有諸無為法是例外,他們是常存的非因所成的。至於諸有為法,則無論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都是只能依他有因他有,自己沒有實質上的存在。佛教把因生果論和非實質說不但應用到物質,而且應用到心,這是他異於幾乎其他一切思想派別之處。

而且他們對我們說,雖佛亦是受因果律支配的;「雖三世(過去、現在、將來)諸佛未能且永不能改變此一大律。」

這是極重要的一點,因為佛教和幾乎其餘一切的宗教,正在此學說上分別。佛教以外的思想系統,雖然大概都承認某種的因果關係,但是凡世以上的人物,特別是最上神,總被認為是居於因果律之上的,而且以為這些神所行的奇事,明證他們能使因果律暫時失效。佛教雖然也承認顯「神通」的可能,卻又要設法使之與因果論能打成一片。因此他們想出所謂更高因果律之說;這一說後來他們最歡喜引用。我們知道物質科學家利用加增的知識,能成就許多使平常人驚以為奇的事;照佛教看來,諸「聖」也能憑藉過去所積的業力得到若干特別能力,去驅使自然界的各種元素。自佛家看來,修練內功因而得天眼通,和用望遠鏡增加視力,兩相比較,若說是奇蹟同樣是奇蹟,若說不是奇蹟同樣不是奇蹟。就是大乘佛法所說的諸佛超度眾生,也必須假手於某種因緣。

最末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佛教的一切宗派,同說一因不能生果,每一「法」至少是兩個因產出的。最初他們大概是專為反對大自在天(Isvara之譯名),或曰創造世界神之說而發此論;但是後來這句話的涵義變為一個因必得到外面來的助力始能生果。故由佛家看去,個個因必有果的這句話,是不可信的,因為有許多單獨的因,若得不到適當的外緣,永遠不能生效果。而且一個弱的因被一個強的因壓倒,完全是可能的事。

〔因果律的應用〕 佛家應用因果論的法子有二。第一個法子所觀察的,是諸「法」之聚的全體,尤其是個體,人的以及非人的都在內。第二個法子所觀察的,是分開來看的諸「法」。故我們可稱第一法為綜合的,第二法為分析的。

第一方面的應用,在早期佛家哲學裏面,已經很顯著,而且實在不過是業力說的發展,目的是要指明一個人怎樣因為某幾種因果上的原由,死後必定到一種天上或一個地獄裏去投生。後來的宗派,不外乎把先有的各種解釋排成系統,或寫成定式。這一方面的因能生果論大部分都是以那個古說稱曰「十二緣起」者為中心。

第二方面到了對法時代纔顯著。此時佛家著力去區別而且劃定各種根本因,要指示這些種因怎樣支配諸單獨的「法」,因而生出各類有情個體以及其他諸混合體。

該二方面在佛家哲學史上皆極關重要,故值得分別討論。(中略)

〔總論因緣果〕 細參以上分論各種緣、因、果的話,便知五果和四緣六因,二者之間的關係,有如下表所開︰


┌1.能作
│2.俱有┐
六因┤3.相應┘
│4.同類┐ 1.增上┐
│5.遍行┘ 2.士用│
└6.異熟 3.等流├五果
┌1.因 4.異熟│
│2.無間┐ 5.離繫┘
四緣┤3.所緣│
└4.增上┘


說到此處,我們要請讀者注意另外一兩點。第一點是佛教有幾派在五果之外,又立四種果。此四果是︰(1)安立果,謂如佛家宇宙論所說,水輪為風輪果,乃至草等為大地果。(2)加行果(修得果),例如心因修觀,證得智慧。(3)和合果,謂如眼識為眼根之果。(4)修習果,謂如諸靜慮(禪定)變化心性。但世親(《俱舍論》卷六)以為這四種果不過是士用果和增上果的分相。

因為佛家的全部思辨處處從心理方面下手,故各種心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色法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得他們的注意。大勢既然如此,則說一切有部還能談到的各種物質對於他種物質之生果功能,必因為不可多得,於我們更有趣味。不消說得,瑜伽宗人是談不到這個問題的。各種物質的關係,可分五層討論︰

(1)諸大種相互的生果功能。據說這共分兩種,即俱有因和同類因。俱有因指四大種在同一有生物體內同一分時彼此之關係。同類因指四大種還能自生於以後諸分時。

(2)諸大種對於所造色之生果功能。我們已經說過,基本的物質和依他有的物質有五層關係(生、依、立、持、養)。但《阿毗達磨俱舍論》對我們說,此五種因其實不過是能作因這一種因在增上果上的影響之幾種「差別相」(或曰細分部)。

(3)所造色對於所造色之影響。此包涵同類因、俱有因、異熟因三種,能作因自然也在內。俱有因指那被佛家算作所造色的身業與語業,此二業因隨心轉,故為俱有因;他們在純粹物質方面則無此功能。同類因是前面諸群所造色對於後面諸群所造色之影響。異熟因指所造色色群所造的善或不善業力,能招來生的無記性(中性的)異熟果(譬如眼根)。

(4)所造色對於諸大種之勢力。這只有一種,即所造色所造之業能為異熟因,引起新的大種群。

(5)此外,說一切有部還有些很長很繁的表,指明各種心所彼此相生的勢力。瑜伽宗也有,不過少些。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六、卷七;《阿毗達磨發智論》卷一、卷十五;《大毗婆沙論》卷十、卷十一、卷十六、卷十七、卷二十一、卷一二一;《俱舍論光記》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八;《顯揚聖教論》卷十八;《成唯識論》卷三、卷七、卷八;《大乘義章》卷三、卷四;《佛教根本問題研究》(二)(《現代佛教學術叢刊》{54});中村元(等)編《佛教思想》第三冊〈因果 ;宇井伯壽《佛教汎論》;Stcherbatsky著‧金岡秀友譯《小乘佛教概論》。


無我

佛教的根本教義之一。指外道所執的「實我」及凡夫所妄計之「我」是空無的;為三法印之一。這也是對「生命中之不變的靈魂」及「萬法的實體」的否定。故佛法中之無我有兩種︰(一)人無我,指人是由五蘊假和合而成,並無「常恒自在的主體(我)」;(二)法無我,指諸法乃因緣和合而生,不斷變遷,並無「常恒的主宰者」。

印度的原始佛教,並不承認有如外教所說常一主宰之「我」或「實體」的存在,而主張一切無我,並建立「諸法無我」之法印。故《阿含經》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皆為假有,無實體、無我之存在。又,相對於淨樂我常之四顛倒,而主張不淨(身)、苦(受)、無我(法)、無常(心)等四念處。

部派佛教之犢子部,主張生命中有一「非即非離蘊之我」,主張我、法皆是實有,故被稱為「我法俱有宗」。說一切有部雖否定人我,但主張五位七十五法等諸法為實有,故被稱為「法有我無宗」。

至於大乘佛教,則認為人我、法我俱非實有,而主張人無我、法無我,故持般若空觀之說者被稱為「一切皆空宗」。而「人無我、法無我」又稱「人空、法空」。又,原始佛教所稱之「無我」,大乘佛教多稱為「空」。準此可知,「空」即「無我」之同義語。《大智度論》卷二十二(大正25‧222b)︰「一切法無我,諸法內無主、無作者、無知、無見、無生者、無造業者,一切法皆屬因緣,屬因緣故不自在,不自在故無我,我相不可得故。」

◎附一︰李榮熙〈南傳佛學的中心思想──無我〉(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2})

佛教之所以不同於世界上其他的宗教,主要是因為佛教有「無我」的教義,全部佛陀教義的活力和獨到處,完全表現在無我。在這一點上,佛教確實是表現了它突出的地方。印度其他宗教徒之所以稱佛教徒為「妄自尊大的虛無主義者」,就是因為佛教徒是主張「無我」的。而佛教徒反過來稱呼他們為「異教徒」和「外道」。沾染了自然崇拜成見的學者們,甚至在今日尚難於理解和接受這一教義,可見佛陀在人類文化還是早期的時候,他的思想是多麼有決定意義和有遠見。

「無我」教義的內容,根據南傳教義的說法,就是每一個無論是生理和心理的生存狀態都是無常的,其中沒有任何常住不變的原則、本體、實質,或「靈魂」。總之,沒有任何性質的不變的狀態。這就是南傳佛教中最本質的學說。佛說︰「一切事物皆有起因,如來業已說明其原因,並已指出其止滅之道。此即名為佛之教法。」這一段話包含了正確而簡要的佛教的精神和實質的講解。它說明佛陀發現了生存的諸要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並且指出了永遠抑制這些要素的活動力的方法。而最後使其趨向於寂靜,這就是佛教在世界上流傳了二千五百年之久的中心概念。

佛陀宣稱他的教義是一個實用的教義。它的目的就是要告訴人一個解脫輪轉不已的生死的方法。這種解脫的方法,主要是對人類而言。根據上述中心概念,佛教詳細地分析了人的生存的組成因素。分析法在佛教中是一個很重要的研究方法,所以佛教也被稱為是「分析之教」(Vibhajjavada)。

人的存在包括兩個部分,即色法與心法。色法包含各種生理要素,心法則包含各種心理因素。心理因素有四種,即受想行識;此四者與色法合稱為五蘊。與人有關係的外在世界,也被分析了它的組成因素。人與外界的關係就是認識的關係。談到認識的時候,我們就必須要涉及認識的器官(根),和認識的對象(境)。認識的器官即眼耳鼻舌身意,認識的對象即色聲香味觸法。這十二個因素統稱為「認識的基礎」,包括器官和對象,二者相遇,才能產生認識。由此所產生的認識有六種,即眼與形色相遇所產生者謂之眼識等等。此六根六境六識,為組成認識的因素,統稱為十八界,因此人的存在和與他發生關係的外界環境,分析成為蘊、處、界;此三者統稱為「法」。所謂「法」者就是存在的因素。

概而言之,「法」可分為兩大類,即「有為法」和「無為法」,虛空和涅槃屬於無為法,其他諸法概屬有為法。因此生存的因素亦分為兩大類,即清淨的和污染的,善的和惡的,有利於涅槃和無利於涅槃的諸種因素。清淨的、善的和有利於涅槃的因素,就是使人趨向於解脫的力量,相反的因素則使人趨向於生死輪迴。佛陀在尋求自生死輪迴走向解脫之道的過程之中,發現了諸法的真義。無我教義是這一發現之中的必然結論。由於有了這個教義,佛陀的教法才有了它的獨特之處。

依據這個教義的解釋,整個宇宙及其中所包含的一切,是一些無窮數的、個別各異的、剎那即逝的各種因素,存在於永無止息的活動和變動的狀態之中,然而它們之中並沒有一種「實質」。它們只是一些瞬間即過的能力而已,並沒有任何常住不變或靜止的東西,也不是存在於靜止的狀態之中,而是在一種不斷的變化的狀態之中,這個現象世界就是由這些剎那相續的存在所組合而成的。一方面形成了我們所看見的、聽見的、嗅到的、嚐到的和觸覺到的一些事情,另一方面形成了單純的知覺(識),以及附帶的感覺、觀念、善惡意志等等,然而在它們中間並沒有任何持久不變或有實質的東西。

為了充分地理解佛陀的這一個教義,我們必須要知道一些這個教義形成時期印度所流行一般的思想狀況。西元前六世紀頃,在佛教興起之前,印度的哲學思想呈現極其複雜的狀況。各派學說蔚然並興,流行於全國各階級人民之中。一方面有流行極為廣泛的教義,否認個人在死亡之後的存在,否認宇宙間任何既有的秩序,除了某些世間權力的偶然報復外,否認任何善惡行為的果報。因此,除了個人的利益之外,不主張在生命過程之中有任何更高的目的。這一派學說當然也不主張靈魂和上帝的概念。

另一方面,則有正統的婆羅門教哲學思想。其中一部分人以為遵行適當的宗教儀式,可以達到人生最高目的,並且信仰古代獻祭宗教,祈求死後升天享福。另一部分人則信奉宇宙一元論的學說,認為最高的樂境為個人的人格和無所不含的絕對真神合而為一。另外也有人相信有一種永恒的靈魂,由於不斷積累善業的結果,這個靈魂經過若干世後,可以回復其真純清淨的狀態。實行善行和自我抑制是達到這個目的的方法。這種方法不僅被認為可以清淨心意,而且可藉以控制自然,獲得超自然的力量(神通)。

佛經中所記述的我見,不外二種極端見解。一為斷見,否認死後的任何存在;一為常見,臆斷人有永恒清淨的主體,最後可以獲得解脫。

在研究佛陀關於我見的教法之前,我們應先略論對於佛教思想有影響的三派哲學思想。這就是奧義書派、耆那教派和數論派。奧義書派的主要教義,是主張整個宇宙是一個真實的統一體,只有一個一,而沒有二。主觀和客觀,自我和世界,個人的靈魂和宇宙的靈魂,都結合在此統一體中。我們所知之世界並無內在的實體。內在的實體屬於「知者」、屬於「神我」──大梵。因此,奧義書派的教義是一元論的學說,認為有一永恒不變無始無終的真實存在,人的靈魂即是這個存在的一部分。

耆那教徒信奉一種高度發展了的倫理上的清淨和染污的學說,並且相信一種精神存在的學說,甚至於把精神推廣到植物和無生命的無機體上去,認為它們都有靈魂。根據耆那教的說法,這些靈魂是半物質性的實體,和其所依附的體積大小相符,並隨體積之增長而增長。因此,耆那教主張一種有變易性質的永恒物質的教義。道德上的染污,據說是由於一種不潔淨的微細物質,從皮膚孔中進入靈魂內部所引起的。為了要獲得道德上的清淨,就必須要閉塞那些不淨物質進入靈魂的孔道,以求至高無上的清淨,使靈魂證得最後涅槃。由此看來,耆那教的因果業報是肉體物質性的理論。

數論派一方面主張多數靈魂存在的學說,一方面又主張有一種唯一的、永恒的、無所不在的實體物質。開始的時候,這個物質是在一種無差別的平衡靜止狀態中,後來發生了一個變動過程,這個物質就永為休止,隨時變化,一直到它最後回復其平衡靜止狀態。這個物質不僅包括人身,而且包括意識狀態在內。意識狀態被認為是有物質根源和物質因素的。因此,在每個實質存在之中都有物質,意識物質和能力物質二種基本本質,作為獨立的實體。能力也是被認為有實質的。物質沿著兩條不同的路線發展,其一以半透明的理智物質為重心,發展成為人的知覺器官;其一以無生命的物質為重心,發展成為知覺的對象,包括粗細對象在內。

佛教反對這三種學派的思想。它駁斥了奧義書派的一元論,而主張宇宙間沒有一個真實的統一體,實際上每一事物都是分離的、個別的、分裂成為無數的極微因素(法)。人就是這些物質因素和意識因素相互聯繫的集聚體,其中並無靈魂和不變的神我。外在世界也是許多變易因素所組合而成,其中並無常住不變的物質。

佛教同意於耆那教反對奧義書派的一元論,也同意它主張存在是一個生起、延續和毀滅的過程,但不同意它的物質性質的因果業報的理論,佛教和數論派關於物質永不靜止、恒常變易的學說,非常相近。但是數論派稱根本物質為「德」(guna),佛教則稱之為「法」(dhamma)。每一個「德」是一個極微的物質量,代表一個極微的物質實體,但是「法」並不包含任何物質,而只是一個有動力的個體而已。佛陀的創造性就是在於他否定了任何不變的物質性的存在。對佛教徒而言,物質的運動和變易是一連串的能力瞬間即逝的表現而已。對數論學家而言,運動是完整的,而剎那變易是無定性的物質的變易。佛教徒認為一切事物是瞬間即逝的,因為其中並無不變的物質。但數論派的見解則認為物質雖有變易,而其本身在基本上是不變的。

關於數論派的二元論,佛陀認為是一種極端的多元論而加以反對。實際上整個宇宙不過是許多個別的,剎那生滅的因素,集聚在一起的現象而已。一切事物毫無例外,都是由剎那生滅的現象所連串而成。所謂一切事物皆有常住不變,無所不在的物質作為基礎者,不過是數論派及其他學派的臆想而已。佛教的基本概念認為除了個別短暫片段的存在以外,沒有究竟的實體,所謂「實體」的概念中,並無有延續性的、持久不變的物體存在,而是由片段片段的知覺和一連串剎那生滅的事物所形成的。我們的理智在綜合的過程之中,把這些連串的剎那放在一起,就產生了一個完整的想像。這個想像只是一個假想的心識計量而已。

因此,有兩種本體︰一種為究竟清淨本體,由剎那剎那時間所組成,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沒有固定的位置,也沒有可知覺的性質;一種是經驗上的本體,由客觀的想像所組成,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由我們賦予了它一個固定的位置,以及可知覺的抽象性質。

然則一個靜止的物質世界,和生存在這個世界中的常住不變的人格的幻覺,是怎樣產生的呢﹖為了解釋這個問題,佛陀曾經傳佈了十二因緣的教法,根據這個教法,那些個別的因素(法),雖然沒有一種在空間上無處不在,在時間上永恒不變的物質和使它們聯結起來,然而它們之間是互有關係的。它們在時間上、空間上的顯現,是受一個固定的因果律所支配的。這些短暫的因素的相續,並不是盲目偶然的過程,每一因素雖只顯現一剎那,但它須依緣而起。它的生起必須依賴前一因素作為根源。因此,所謂存在就是相互依賴的存在。每一剎那生滅的實體,必須和其他的剎那相適應,才能有那一剎那的存在。它們之間並無誰生誰的因果關係,只有相互依賴的作用和連續的關係。並不是一件事物消滅了而產生另一事物,也不是一件事物的實質進入了另一事物,只是一個恒常不斷的逐漸變易而已。

簡而言之,這就是佛陀的教理,根據這個教理就產生了「無我」的教義。色法和心法被分析成為無窮的剎那因素之後,就必須要否定任何常住不變的本體。每一事物都是相續變易的,沒有一件事物是有不變的本體的,人的身體和其他任何事物一樣,沒有兩個相續的時刻停留在同一狀況中。「無我」教義不僅適用於人類,並可適用於一切事物之中。就人類而言,其要點在於說明人是沒有常住不變的靈魂的。

人完全是一個受生命的規律所支配的現象。如果在他之中有一個超現象的「我」,可以超越這些規律,那麼因果律就失掉意義了。世尊拿起一撮土說︰「如果這點物質是常住不變的,永恒存在的,那我就不必倡導清淨生活以求解脫痛苦了。其他諸蘊,亦復如是。」他又說︰「諸比丘,此身非『我』,若此身是『我』,則人可自主,不應有病苦等等。則人皆可說︰我身可如是,我身可不如是。受等諸蘊,亦復如是。」

佛陀把人分析成為五種不同的功能,即所謂五蘊,而駁斥了把五蘊中之任何一蘊當作是超現象的「我」。《奧義書》說︰「不要尋找所說的話是什麼,但要知道能說者是誰;不要尋找所見的是什麼,但要知道能見者是誰;不要管所作的是什麼,但要知道能作者是誰。」但是佛陀卻說︰「沒有作者,只有作;沒有見者,只有見。」然而執著我見者卻說︰當看見形色的時候,靈魂是見者,視覺是工具,見的過程就是眼光達到所見之物,然後以所見之印象交與靈魂。而佛教學者則根據互相依賴的緣起理論,駁斥了這個推論是假想的。有了知覺和知覺對象之後,二者之間才生起互相依賴的作用和關係。其中並無「作者」,只有一種調和的關係而已。

五蘊並不是不變不滅的原素,凡是無常的也必然是無我的。然而這並不是說,佛教倡導死後身心都歸滅亡。佛教除了無常無我的教義之外,還有業報的理論。業報就是身心行為延續的力量。一切有生命者,都是五蘊的聚合,恒常在變易之中。但是這個變易決定於先行的條件或狀況。漫長相續的生命就是一個向前演進的行程。人即使在現生中,也不是前後相同的,然而現生的存在總是過去行為的結果。人永遠在變易中,死亡不過是一個較深刻的變易而已。人自己的行為決定其所受的新身體,以適合其所處之新環境。在此新環境中,他過去的意志和思想又決定其新心識。新生命最初的一剎那,稱之為「識」,識的前身即是「業」,業即是前生的力量。這些業通過識,在新生命中繼續延持下去。佛經中推述輪迴再生說︰「再生之人,既非原來的人,又非另外一人。」(Na ca so na ca añño)就原有的身體而言,他已非原來的人,就業力延續而言,他亦非另外一人。

在現象世界中,每一剎那都有其自身完整的因緣,它才能存在。本體的實質是由運動所組成的,有時我們認為這個運動終止了,實際上是出現了一個特別顯著,或者性質不同的剎那而已,運動本身並未終止。平時我們忽略了毫無間斷的變易,只有當它在我們的思想行為上引起一個新印象的時候,我們才注意到它。用泥土製造成一個水瓶,這水瓶又被打破成為碎片,都是出現了不同的性質,亦即在不間斷的變易過程中,出現了特別顯著的剎那。在每一事物和每一現象中,除了顯而易見的變易外,還有一種沒有始點,永不中斷的恒常變易,這就是一個繼續流動,超越人智的究竟實體。如果說一件事物所有過去存在的剎那全是一樣的,那就忽視了它們之間的差別。生命是運動的,整個世界及其中一切,都如電影相續映現一般。根據佛教教義,輪迴再生就是行為的延續。

關於無我教義還有另外一點值得考慮。有人認為無我教義抵消了道德上的責任,解除了因果業報之說,因而動搖了社會道德的基礎。關於這一點,已經有許多論釋家討論過了。迦摩施那(Kamalsila)論師說︰
「否認真我的存在,先前的行為可以引起繼起的後果,這二者之間並無矛盾。前滅後起的剎那中沒有絲毫真實性存在,佛說︰『有行為即有果報,但剎那生滅的因素中並無作者,只有因素的相繼生起。』在這相繼生起中,有某種因素存在,就必然有另外某種因素相繼出現。這是一個必然的事情。纏縛與解脫並非被縛者和解脫者的本來性質。無明生死的因素產生了現象生命,即是纏縛。這些因素消滅以後,隨之而起的境界即是解脫。」

另外還有一個關於「自由意志」的問題,有人問︰如果一切事物的生起沒有一個「神我」作為起因,都是依緣而起,那麼有沒有「自由意志」呢﹖據說佛陀之所以倡導十二因緣,就是為了維護自由意志,反對決定論的學說。佛陀曾特別提出他同時代的人末伽黎瞿舍那(Makkhali Gosāla)的學說作為批判的對象。瞿舍那主張一切事物都是預先決定了的,不能加以改變的宿命論學說。

佛陀認為這是一種最有毒害的學說。佛陀宣稱自己為「自由行為的擁護者」。善惡行為必有果報,這個規律稱為因果律。一定要由意志力所產生的行為,才能引起其必然的後果。佛說︰「意志就是業」。所謂自由意志,就是強烈的意志。佛教的自由意志,是在因果律範圍之內的自由,並不侵犯十二因緣的教義。

一定要消除了「我見」這樣一個重大的錯誤見解之後,才能進入究竟解脫之道。證得究竟解脫之後,業力和識以及意識活動,才能全部消逝。在究竟解脫的境界中,所有痛苦都息滅了。痛苦的止息就是積極的快樂。涅槃與生死相對,它是常住的快樂的,也是無我的。涅槃是絕對寂靜的境界,其中沒有生死,然而不是斷滅,否則就和虛空一樣了。虛空也是常住無我的,但是其中沒有快樂。佛教的解脫就是脫離生死證得涅槃。

無我真義為最難理解的真理。在我們的思想習慣中,認為物質常住的見解已牢不可破,以致我們不願承認純粹變易之說。必須要證得阿羅漢果,才能消除虛妄的我見。我們凡夫偶而誤入迷途是不足怪的。在我們的能力範圍內所能希望的,只是用我們的理智力來領悟這個教義而已。我們不能證知,就是因為我們有執著。一旦我們破除了無明執著,獲得了般若,我們就可以如實證知這個教義了。對於沒有羊群的牧童,喊狼的聲音嚇不倒他,對於沒有執著的人,無我就是至上的解脫。

佛陀的教義在各方面是獨特無二的。尤其是無我教義最為出色。他不僅駁斥了「我」和「永恒物質」的存在,而且宣揭了一個解脫之道,凡有大精進者皆能證得此道。所謂解脫者並不在於永恒快樂的天堂中,而須向日常生活的體驗中尋求。就這一點而言,佛陀是世界最突出的一位導師,他不僅是一位偉大的宗教改革家,而且是一位最偉大的思想革新者。

無我教義及其基礎十二因緣法,可以說是印度思想所開的最美麗燦爛的一朵花。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一章(摘錄)

將存在的領域與法的領域加以區別的主張,若是包含在無常苦的法之中,則經由這種法而論證的無我的法其意義自然就清楚了。「我」是正統婆羅門派哲學的中心觀念。它被認為是超感覺性的、實體性的、超越性的主觀。它作為個我而為我們所認識,同時也是普遍我(也就是絕對者、永遠的、福祉的)。若說個我與普遍我本質上是同一的,則它必須含有前述的永遠與福祉。

這樣的我存在於何處﹖我們所能經驗的一切存在,都是時間性的存在。不是時間性的存在的,無非是法。意味著苦的時間性的存在,與永遠、福祉是無緣的;如果超時間性的法,不是存在的,則與福祉、永遠有關,而存在於個人之內的「我」,也只是妄想而已。如果「我」不具有正統婆羅門哲學的那種嚴密的意義,只是常識性的我,那麼它就是與外界以及其他的我對立的,知覺、感情、意志的主體。在不斷變遷之中,它必須保持同一,依據自己的意志,左右事物。但一切的存在是變遷的。能保持同一的不變,事實上完全不存在。認為它們是存在的想法純粹是妄想。因此,人們所認為的「我」,事實上,都是在色受想行識上而有的,將此時間性的有誤認成超時間性的有即有「設立我的立場」的弊病。基於這種誤認而設立的我的立場,是愚癡無聞的凡夫立場。

因此,在色受想行識中,可以見到是我、異我、相在。亦即相對於「此我」有「他我」存在,而且兩者並存。這種經驗性的個人性的主觀與外界對立而存在,可視為是用模仿式的方式來認識外界的自然性的立場。經典中常稱此為「愚癡無聞凡夫」(assutavā puthujjana)。此愚癡無聞凡夫的人,包括著佛教以外的一切優秀學者,因此它所指的是那些不具佛教立場的哲學反省。另外,凡夫也意指一般的普通人,而不是指「才能低劣」。因此,這個語詞可以說是自然性的立場。亦即無我的「法」,意味著決然的「自然性的立場的排除」。

像這樣,無我的法表明兩件事。(一)如果認為我是超感覺性的、超越性的主觀,它則不存在於我們所認識的世界。認識的領域不包含超感覺性的形上學的事物。(二)若將「我」認為是經驗性的認識主觀,則它不是「我」而是五蘊。因此,主觀客觀都被撥無,只是有五蘊。

只是有五蘊。一切的「我」、「我所」必須被拔除。若是如此,五蘊又是什麼﹖我們已知除了時間性的存在之外,並沒有其他的存在。「五蘊無常」,即謂一切存在都是變異的。但色受想行識等五法並不是變異的。亦即它們不是存在的。所謂五蘊,不外是以其存在的法之名來稱呼一切的存在。但這種「法」,不是「主觀的形式」,而是拔除主觀,也是拔除客觀的存在的法。

◎附三︰T. R. V. Murti著‧郭忠生譯《中觀哲學》第一章(摘錄)

到目前為止,一般人反對佛陀主張「無我論」最為有力的理由是︰無我論(nairātmyadoctrine)與某些佛教的基本理論相違背,譬如因果業報論、輪迴論以及修行解脫論等等。如果沒有一個常恒不變的「個體」,那麼誰在造作業報,誰會受到果報﹖如果是無常變化,則修行的價值何在,它的目的不是一種子虛烏有嗎﹖如此一來,則佛陀的教法變成︰主張一切皆苦,卻又沒有「一個個體」來感受佛陀所說的苦;而佛教的修行法門很多,卻又沒有「一個個體」來實踐這些法門,更遑論何者能享受涅槃的法味喜樂。這些責難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言之成理,但是對佛陀來說卻沒有那麼嚴重。

事實上,佛陀自己也知道會有上述的責難。所以他說︰「有行為,而無作者,」另外在「煩惱負擔者的教說」(Sermon of theBearer of the Burden)中,佛陀又說五蘊是煩惱,是業報,而執著於五蘊即是自尋煩惱,煩惱就是業報。不執著於五蘊就是放下這個負擔──煩惱,而煩惱的負擔者就是這個「經驗的個體」(empiricial indivi dual)。

有的人更以旁觀者的立場幸災樂禍的說︰「無我論」替佛教的形上學帶來了無法解決的問題,成為佛教形上學一個無法克服的漏洞。復次,有的人更進一步的說︰「有我形上學」(實體論)不僅沒有上述的缺點,而且為萬物提出一套合理的解釋。這些看法在筆者的眼中無非都是理智的顛倒,思想的迷糊。何以故﹖就「有我論者」所提出的責難而言,有我論與無我論都必須同樣的面臨著同一事實與邏輯上的問題。「有我論者」怎麼就可能會把業報、輪迴、記憶與「我」──常恒不變之個體的關係說得更清楚呢﹖既然不變之我具有統一、不變的性質,則一旦情況發生變化,須要不同的行動時,它如何能跳出既定的模式而做出與情況相應的決意。不管它做出何種行為,絕不可能有絲毫的影響,進德修業,不能得到善報;為惡不替,不會遭惡報,那麼人類倫理道德的理想豈不是空中樓閣,緣木求魚﹖這豈是吾人修行的初衷﹖沒有「道德提昇」、沒有創發突破才是精神生活最大的罪惡。佛陀很嚴謹的考慮到此一問題,所以他把因果業報當作個體命運的推動力,而拒絕接受有我論。無常變化的「靈魂」(指我)本身就是自語相違。有我論者從未接受一個會變化無常的「我」,而且也無法接受,因為這樣一來,此「我」在何時開始變化即須加以確定,這即是說在某一段時間裏它是不變的,而後又發生變化,如此一來,即有兩個以上的「我」。另一方面如果說「我」的一部份會變,而另一部份不會變,這也說不通。因為如果變化的此一部份與另一不變的部份同屬一個體,則此一吾人所假定的獨一實體即有兩個完全相反的性質,這又與吾人對不變實體的概念相違背。

佛陀以「心理的連鎖」(mind-conti-nuum)來代替所謂的「我」,亦即是所謂的「經驗的反應」、「生活的遺痕」。亦即是說在因果律則的前後相續之中,吾人的身心活動留有一股動力,這種一連串的心理狀態包含吾人一切身心活動的記錄,鉅細靡遺。佛陀認為唯有此一「心理連鎖」才足以擔負起業報變現以及業果連續(指擔負過去行為的結果)的重任,因為每一個後出的態勢(不論是好是惡)都是先前之態勢所造成的結果。如此一來才可以避免下列兩種責難︰

(1)在有我論的常恒不變「我」之下,業力的效果根本無從發生,無業報即無善惡是非之分,這與吾人的倫理觀念不合。

(2)虛無主義以及唯物主義根本就不承認善因善果、惡因惡果的因果連鎖,這會流於享樂縱欲,玩世墮落。

輪迴並不是說有一「靈魂之體」(Soulbody)從此處轉至他處,而是說有「一串新的連鎖」按著前一串心理連鎖的條件產生,新的「連鎖」保存了舊「連鎖」的一切。《大乘稻芉經》說︰「並沒有一個『東西』從此一世界遷移到另一個世界,有的只是原因與條件(因果業報)的連鎖;這並不是好像有一個人被『拋棄』出這個世界,而在另一個世界轉生,輪迴僅是一種因果的相續。」

佛陀在《Saptasūryodaya sutra》說他的前生是「善眼仙人」(Sunetra),像這種說法我們在其他的「本生譚」(Jātaka)常可以發現類似的譬喻。這只是說佛陀(buddha-santāna)只有一個──喬達磨與善眼仙人是屬於同一「心理連鎖」,此處僅肯定了個體之間的相同性,至於其相異之處則未論及,而這種說法僅是強調因果的關連性。

討論至此,記憶與認知作用可能是「無我論」最難說明之處。「如果沒有不變的我(靈魂),何以在長久以前發生的經驗吾人尚能認知或有所記憶﹖」世親菩薩在其《阿毗達磨俱舍論》中談到記憶時說︰「記憶乃是一種指向同一客體的新的意識狀態,此一新的意識狀態乃是受以前之意識狀態的支配與限制。」乙之無法記憶甲之經驗就是因為乙與甲先前的心理狀態的連鎖並不相同。這種解釋固然很高明,但是並不很完整。記憶或認知並不僅是先前心理之客識的回復而已,而且還要加上「我以前曾經有此經驗」的意識。根據佛教的看法︰由於心理狀態瞬息萬變,其內容是個別的、有其獨特不共之處,所以不能認知另一心理狀態。變化之意識並不就是意識的變化;但這正是佛教解釋變化的方法。根據佛教的看法︰認為有一個同一的個體會在不同的心理狀態中往來穿梭的看法是虛妄的、錯誤的看法。

另一方面,有我論者對記憶的解釋與假設亦不見得就比較合理,不變、獨一之「我」怎麼可能記憶一切的事情﹖記憶並不僅是意識的相續不絕,而是認知某一客體在過去我曾經有過見聞覺知,並且把它與現在的經驗連接起來。不變、獨一之「我」或許在過去曾經存在,但它既是不變的,即無時間之過去現在未來的三世相,如此它怎麼可能知道有所謂的「過去的經驗」。數論派與吠檀多對於記憶的解釋相當著名,值得一提。他們把「我」的功能區分為︰(1)不變的自性悟智(svarūpajñāna)。(2)認知作用(buddhivṛṭṭi)。而只有後者才有認知、記憶等等作用。所以此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準此,則「我」與「認知覺了」即會各自為用,各不相干,所以數論與吠檀多皆在此二者之間提出所謂的「錯誤的斷定」(adhyāsa,英文false indentification),因為有此作用才會錯把對甲物是真的認識認為是乙物所有的。對於記憶等的問題尼耶學派並不注意,他們假設有一「非意識的實體」(non-consciousness substance),而任何的心理狀態都是透過「內在感覺」(inner sense,即佛典所說的「意」──mana)的助緣之下,在「非意識的實體」中產生。至於如知識、苦樂等皆是會無常變化的,何以會屬於那不變的「我」,尼耶學派則未置一詞。此一難題僅靠假設「我」會不斷的產生各種心理狀態是無法解決的。不同的事物反映在吾人的內心,自然是不同的心理狀態,那麼到底是何者的作用才能使其不相混淆、各司其所呢﹖數論及尼耶學派認為「會變化之實體」與「不變的實體」都是真實的;吠檀多則認為「不變之實體」才是真實的,而「變化之實體」並不是真實的。佛教的看法則與吠檀多相反。

其實問題所牽涉的範圍很廣,而不僅限於記憶或道德責任的擔負。就是如感情、感受等粗淺的、基本的心理反應,以及如判斷、推理、綜合、詮解等較高層次的經驗都包括在內。筆者以為現存可見的文獻應加以詳細的分類、比較、評估、會通、綜合成一體系,俾能有更清楚的瞭解,但是每一學派之間的不同論點亦應加以尊重、保留。

如實以言之,上述吾人所討論有關知識的問題只是另一更大的問題──存在之本質的一部份。比起吾人對「真實」的解釋,上述吾人所論之經驗諸問題真是微不足道。對任何事物的觀點,我們都可找出兩個極端相反的立場。譬如因緣果報,我們可以強調果報之產生是新起的,以及果報與因緣之間的相異之處,另一方面,我們亦可強調因緣果報之間的連續性與必然性。任何呈現吾人眼前之事物必有其「殊相」(particular)與變化相,另一方面又有其「共相」(universal)與安定相。後者可名之為靜態的或是「空間模式」的見解;前者可名之為動態的或是「時間模式」的見解。起初,變化與差異可能被認為僅是一種表相而已;到了第二階段,則被認為是永恒的、普遍的「共相」。有的人強調統一;有的人則著重於差異。對甲方來說是「真實」的,對乙方來說可能僅是「表相」而已,反之亦然。不管我們人類之偏見的本質是什麼,吾人必須以自己的見解提出一套對萬物的系統的解釋──對外在的客體以及我們對它們的認識。佛教與婆羅門教在各自發展的歷程中,確實用了相當的心力,提出與其各自之立場相符合的形上學與認識論。筆者並不是說佛陀自己宣說無我論時,就已經使它架構嚴密、非常有組織了,而僅是說佛陀提出若干基本原則來啟發弟子的心靈,而其弟子把他的教說組織起來,而成為與有我論針鋒相對的思想。關於「真實」之概念──任何以概念思辨所架構的「實在」所可能發生的困難,可能再也沒有人比佛陀更瞭解了,所以佛陀揚棄了任何以「想像」──概念化作用來構作「真實」的意圖,並由此而駁斥所有的思辨想定的形上學。這才是「佛陀之沉默」的唯一真意。順著此一理路,我們不難發現︰佛陀對當時各家的學說均有所涉獵,幾經思考,這一些相對立的見解(至少有兩個以上)皆不能令他滿足,得大自在。而如果當時的思想界盡是「有我論」系統的天下,並且「有我論」確能站得住腳,則佛陀便不可能提出「無形上學」(no-metaphysics)的特見。所謂「佛陀之沉默」的系統化就是指中觀學派之崛起,而從中觀思想的內容看來,只有在有我論與無我論均已完全發展而形成相持不下,普遍而強烈的衝突發生之後,中觀的思想才可能產生。亦唯有此二大傳統的相互激盪,才能引出辯證的心識。

〔參考資料〕 《雜阿含》卷三;《大毗婆沙論》卷一九九;《成實論》卷十二;《大智度論》卷十二、卷十八、卷二十二、卷二十三、卷二十六、卷三十一;《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三;《大品般若經》卷三;《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三;金倉圓照《印度哲學の自我思想》;中村元編《自我と無我》。


[南山律學辭典]
戒德高勝

子題:持戒勝行施、受戒時已行三施、三施

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經云,有善男女,布施滿四天下眾生四事供養,盡於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類通情非情境故也。論云,由戒故施得清淨也。」(隨機羯磨卷上‧一五‧一六)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文列經施不及者,明戒德高勝,即初門義也。(一﹑持戒勝行施)所以然者,初受戒時,已行三施,盡眾生界;故財有量,不及此也。盡形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財;言不殺者,已施法界有情無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財為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澄,故絕斯事。(二﹑因戒以成施)又云,由戒故施淨者,智論云,若不持戒,得財施者,多貪不淨,以利求利,惡求多求。故使來世受不淨果,如牛羊豬狗衣食麤惡。若持戒者,既絕惡求,清淨行絕;乃至佛果。故云六波羅蜜在心不在事等。」濟緣記釋云:「初科,初總示。以初受時,立誓斷惡,遍生境故。財、法、無畏,是為三施。盡下,二別列。不盜不妄取,即是施財;不殺無侵惱,即施無畏;此二自行,令他倣之,即法施也。財施濟彼困窮,無畏令他安樂,此二即慈悲也;法施使彼開悟,即智慧也。三者既備,其勝可知。財下,通結。初句示財施局狹:一﹑不具三施,二﹑不遍生境。集下,明財施生過。集則不免貪求,散則寧無取捨。得者則喜,不得則瞋,能開煩惱,故不及戒。次科引論,前明破戒行施之損。以利求利,謂販賣治生。惡求謂邪利活命,多求即貪婪無厭。惡因惡果,報應必然。文列牛羊等,且舉餘報。若下,次明持戒行施之益。清淨則離上諸過。佛果則反上惡果。故下,引證。還即論文。施、戒、忍、進、禪、智為六;波羅蜜翻到彼岸,修此六法,能至佛果故。若心不淨,雖行六事,非波羅蜜,故云在心不在事。然此為破垢心之人,非謂廢除事行。今人不修戒施,妄以此語文飾己非,一何謬哉!」(業疏記卷一○‧二二‧二)


全文檢索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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