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心
[國語辭典(教育部)]ㄏㄨㄟˇ ㄒㄧㄣ
改過的心。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卷一八.姑妄聽之》:「久而資斧既竭,行乞以餬口,凡二十載,終無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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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冤親平等心
(術語)見七種懺悔心條。
滅擯
(術語)律中科罪之名。比丘犯重罪而無悔心者,滅僧籍而擯斥之也。行事鈔上一之四曰:「滅擯者,謂犯重已舉至僧中,白四除棄也。」同上二之二曰:「言滅擯者,謂犯重比丘,心無慚愧,不敢學悔,妄入清眾,濫居僧限。當三根五德舉來,詣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舉白四法。」釋氏要覽下曰:「彌沙塞云:梵罰此有二法:一默擯,謂一切人不與來往言話等。二滅擯(滅即滅名也)。」
觀罪性空
(術語)見七種懺悔心條。
[佛光阿含藏]
瞿波離
瞿波離(Kokālika)(巴),又作瞿婆離、拘迦利,譯為惡時者、何時,提婆達多之弟子。鼻奈耶卷第四(大二四‧八六八上):「尊者舍利弗、摩訶目揵連平旦著衣持鉢,從耆闍崛山入羅閱城分衛,道逢暴雨,入石室避雨,有牧牛女人先入中避雨,臥夢失精,舍利弗等見即尋出去,時瞿婆離比丘調達弟子,見舍利弗、目揵連出,尋入石室,見此女人,便生念言:『此舍利弗、目揵連必與此女人為不淨行。』……佛如是三語瞿婆離:『瞿波離!汝宜及時悔心向舍利弗、目揵連,何以故?此等梵行全。』……瞿婆離比丘佛三語不受,……去不久身體生瘡,……即夜命斷墮婆曇暮地獄。」
瞿波離(Kokālika)(巴),又作瞿婆離、拘迦利,譯為惡時者、何時,提婆達多之弟子。
[佛光大辭典]
十八支
又稱十八禪支、十八支林、十八靜慮支。指色界四禪定之十八種功德法。法界次第卷上載,十八支即:(一)初禪天定五支:(1)覺支(尋支),謂行者在欲界依未到地,發初禪色界諸淨色法,觸欲界身根,心大驚悟,即生身識,覺此色觸。(2)觀支(伺支),謂行者既證初禪功德,以細心分別此禪定中色法,諸妙功德,境界分明,為欲界所未有。(3)喜支,謂行者初發禪時,乃有喜生,思惟所捨欲界之樂甚少,今得初禪,利益甚多,歡喜無量。(4)樂支,謂行者發初禪時,喜踊之心既息,則恬然靜慮,受怡悅之樂。(5)一心支(定支),謂行者初證禪時,心依覺觀喜樂之法,故有細微之散,若喜樂心息,自然心與定一。
(二)二禪天定四支:(1)內淨支(內等淨支),謂行者欲離初禪,呵責覺觀,覺觀既滅,則心內淨。(2)喜支,謂行者初得內淨時,得免覺觀之患,而獲勝定,內證之喜無量(3)樂支,謂行者喜踊之情既息,則怡然靜慮,受怡悅之樂。(4)一心支,謂行者喜樂心息,則心與定一,澄渟不動。
(三)三禪天定五支:(1)捨支,謂行者欲離第二禪時,呵責二禪之喜,喜既滅謝,則發第三禪之樂,若證三禪之樂,則捨二禪之喜,不生悔心。(2)念支,謂行者既發第三禪之樂,則樂從內起,應須愛念將息,則樂得增長。(3)慧支,謂行者既發第三禪之樂,此樂微妙,難得增長,若非善巧解慧,則不能方便長養。(4)樂支,謂行者發第三禪樂已,若能善用捨、念、慧三支,將護此樂,樂則徧身,若離三禪,則餘地更無徧身之樂。(5)一心支,謂行者受樂心息,則心自與定法為一,澄渟不動。
(四)四禪天定四支:(1)不苦不樂支,謂行者欲離第三禪時,呵責於樂,樂既謝滅,則不動之定與捨俱發,故內心湛然,無苦無樂。(2)捨支,謂行者既得第四禪不動真定,則捨第三禪難捨之樂,不生悔心。(3)念清淨支,謂行者既得第四禪真定,當念下地之過,復念自己功德,方便將養,令其不退,進入勝品。(4)一心支,謂行者既得第四禪之定,用前捨、念二支將護,則心無所依,泯然寂靜,一心在定,猶如明鏡不動,淨水無波,湛然而照,萬象皆現。〔瑜伽師地論卷十一、顯揚聖教論卷二、雜集論卷九、俱舍論卷二十八〕 p350
十種發心
謂諸眾生迷妄失真,念念起心,貪著諸境,業報不同,苦樂有異,皆由發心不純。據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三十五載,十種發心即:(一)發地獄心,眾生念念起貪瞋之心,造上品(作惡之時,於欲作、正作、作已三時皆不能悔)十惡、行火塗道(即地獄道),稱為發地獄心。(二)發畜牲心,眾生念念起心,欲多眷屬,愚癡貪著,起中品(作惡之後,起少悔心)十惡,行血塗道(即畜生道),稱為發畜牲心。(三)發餓鬼心,眾生念念欲得名聞,內無實德,唯行諂誑,起下品(作惡之時,即已能悔)十惡,行刀塗道(即餓鬼道),稱為發餓鬼心。(四)發下品十善心,下品指作善之時,即生悔心。眾生念念欲勝於他,輕他重己,而外揚仁義,行修羅道,稱為發下品十善心。(五)發中品十善心,中品指於作善之後,起少悔心。眾生念念欣樂世間,修行五戒,行人之道,稱為發中品十善心。(六)發上品十善心,上品指於十善之欲作、正作、作已三時,心皆不悔。眾生念念求生天上,閉攝內根,不著外塵,修行天道,稱為發上品十善心。(七)發欲界主心,欲界主即他化自在天主。眾生念念張大威勢,奪他所化,以自娛樂,而行魔羅道,稱為發欲界主心。(八)發世智心,眾生念念欲得利智辯聰,不信出世教法,而行尼犍(即外道)道,稱為發世智心。(九)發梵心,眾生念念厭下欲界塵境,欣上梵天勝妙之樂,而行色界、無色界之道,稱為發梵心。(十)發無漏心,無漏謂不漏落生死。眾生念念厭離世間生死之苦,斷除貪、瞋、癡等妄惑,常修無漏之因,而行二乘(聲聞乘與緣覺乘)之道,稱為發無漏心。 p494
五不應答
五種問不應作答。即:(一)試問,人懷慢心,以自己所知者問於他人,試彼知否。(二)無疑問,自己無所疑而設假作問。(三)不為悔所犯問,於事已知有所犯而無追悔心,復又設問。(四)詰問,已知他人不能作答,而故作詰難。(五)不受語問,曾經聽說而不接受,復又設問。〔十誦律卷五十、法苑珠林卷二十四〕 p1064
刺心
為大日經所說六十種妄心之第四十。指行善事後所生之追悔心,與犯惡行後所生之慚懼心。亦即不善性之追悔心,如人於接近「刺」時,乃起惴惴不安之念。對治刺心之法,係對過失惡行,須行虔誠之懺悔;對嘉行善事,則生慶幸歡喜之心。〔大日經住心品、大日經疏卷二〕 p3082
念
(一)梵語 smrti 或 smriti,巴利語 sati。心所(心之作用)之名,即對所緣之事明白記憶而不令忘失之精神作用。又作憶。於俱舍宗,以之為十大地法之一,唯識宗列為五別境之一。以其具有殊勝力,而為五根、五力之一,稱為念根、念力。「失念」即相反義。〔品類足論卷一、俱舍論卷四、成唯識論卷五、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
(二)指觀念、口念、心念。觀念,即觀想佛體、佛法等;口念,即以口稱佛之名號,又作稱名念佛;心念,為口念之對稱,即以心想念佛菩薩等,或謂與觀念同義。此類觀念、口念、心念等之攝念法門,散見於諸經論中,如增一阿含經卷一之十念品、卷二廣演品、諸經要集卷三所詳說之「十念」,即為十種觀想、思念,以思想十個對象,止息妄想,令心不動亂。詳稱十隨念,即(一)念佛(梵 buddhānusmrti),專精繫想如來之相好功德。(二)念法(梵 dharmānusmrti),專精繫想修行軌則及諸佛教法。(三)念眾(梵 savghānusmrti),又作念僧。專精繫想四雙八輩之聖眾。(四)念戒(梵 śīlānusmrti),專精繫想持戒能止諸惡、成就道品。(五)念施(梵 tyāgānusmrti),又作念捨。專精繫想布施能破慳貪,生長福果,利益一切,而無後悔心及求報心。(六)念天(梵 devānusmrti),專精繫想諸天成就善業,感得勝身,眾福具足;我亦如是修善業,感得如是身。(七)念休息(梵 upasamānusmrti),專精繫想於寂靜之處閑居,屏息一切緣務,修習聖道。(八)念安般(梵 ānāpānasmrti),又作念入出息。安般,為安那般那之略稱,指入出息。念安般,即專精繫想,攝心靜慮,數出入息,覺知其長短,除諸妄想。(九)念身非常(梵 kāyagatasmrti),又作念身。專精繫想此身為因緣假和合,髮毛、爪齒等無一為真實常住者。(十)念死(梵 maranasmrti),專精繫想人生如夢幻,不久即將散壞。其中,初三者稱為三念,初六者稱為六念、六隨念、六念處,初八者稱為八念。
於上記所舉之十隨念,大乘義章卷十二另有開合,即於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天六念,加念出入息、念死、念滅、念身,而成十念。光讚般若經卷七就菩薩之行法,列舉念佛、念法、念聖眾、念戒、念布施、念天、念恬泊、念無所起、念觀身、念當終亡等十念。菩薩受齋經亦謂菩薩受齋戒有十念,當護之、思惟之,惟經文中僅列舉九項,即:念過去佛、念未來佛、念一切十方之現在佛、念尸波羅蜜持戒、念禪波羅蜜、念漚和拘舍羅、念般若波羅蜜、念禪三昧六萬菩薩在阿彌陀佛所、念過去當來今現和上阿闍黎等。此外,彌勒所問經亦有「慈等十念」之說,謂根機較殊勝之菩薩,可藉憶念慈、悲等十法即能往生淨土。另如淨土宗之重要稱念法門中,有「稱名十念」之說,乃指念佛相好或稱名念佛時,心無他想,凝思繫念,相續十憶念;或指十聲之稱名念佛。〔俱舍論卷四、大乘廣五蘊論〕(參閱「十念」445)
(三)行五法之一。即念世間為欺誑不實者,毋須眷戀;而知珍視禪定、智慧等之修行。(參閱「行五法」2552)
(四)菩薩位次之名,即十信位中之第二位。(參閱「十信」454)
(五)指極短之時間。諸經論中,以一剎那、六十剎那,或九十剎那等,稱為一念。〔大智度論卷十五、卷六十、摩訶止觀卷三之三〕(參閱「一念」48、「剎那」3731)p3206
念施
梵語 tyāgānusmrti,巴利語 cāgānussati。又作念布施、念捨。為十念之一,八念之一,六念之一。指專精繫念布施而不忘。對自己之所施永無悔心,亦不求回報;若受到呵罵、鞭笞等,亦能起慈心而不絕布施之念。法苑珠林卷三十四(大五三‧五四九上):「第五念施者,謂專精念施,所施之上,永無悔心,無反報想,快得善利;若人罵毀,相加刀杖,當起慈心,不興瞋恚。我所施者,施意不絕,除諸亂想,自致涅槃,不離施念,便獲功德,是名念施。」〔增一阿含經卷二、諸經要集卷三〕(參閱「念」3206) p3215
發下品十善心
十種發心之一。下品,指於作善之時,即生後悔心。十善,指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貪欲、不瞋恚、不邪見。眾生念念生起欲勝人之心,輕他重己而外揚仁義,植阿修羅道之種,稱發下品十善心。〔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三十五〕 p5162
棄五蓋
天台宗二十五方便五科之第三。即摒棄貪欲、瞋恚、睡眠、掉悔、疑等五蓋。蓋,即蓋覆之意,為煩惱之別名。此五種煩惱能蓋覆心神,令其昏闇,而不得開發定慧,故稱五蓋。其中,貪欲蓋起時,則思念五欲,心生醉惑;瞋恚蓋起時,則怨恨情結,心熱氣粗,忿怒相續;睡眠蓋起時,則心神昏沈,六識暗塞,此等皆使人忘失禪定正念。掉悔蓋起時,則雜起尋求伺察之心,遍緣諸法,其心躁動,且因憂慮為他人所毀訾,而起悔心,心中憂惱,蓋覆禪定,使其不得開發。即掉、悔二煩惱,合為一蓋。疑蓋起時,則疑自、疑師、疑法。疑自,即疑己身必非道器;疑師,即疑其師戒行甚粗,不契己意,何能深禪好慧,師而事之,將誤己身;疑法,即疑所受之法未必中理。此三疑非見諦障理之疑,而為障定之疑。
前記五蓋妨礙定慧,故應捨離。其法以不淨觀棄貪欲蓋,以慈悲觀棄瞋恚蓋,以精進策勵棄睡眠蓋,以數息觀棄掉悔蓋。對治疑蓋中之疑自,則念(大四六‧四五中):「我身即是大富盲兒,具足無上法身財寶,煩惱所翳,道眼未開,要當修治,終不放捨。」又念:「無量劫來,習因何定?豈可自疑,失時失利。人身難得,怖心難起,莫以疑惑而自毀傷。」若疑師,則念:「我今無智,上聖大人皆求其法,不取其人,(中略)常起恭敬三世如來。師即未來諸佛,云何生疑耶?」若疑法,則念:「我法眼未開,未別是非,憑信而已。佛法如海,唯信能入。」棄此五蓋,即能生起禪定正念。〔摩訶止觀卷四下、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四下、次第禪門卷二、止觀大意、四教義集註卷下末〕(參閱「五蓋」1194) p5049
滅擯
梵語 nāśanīyaj。又作擯出、驅擯。略稱擯。戒律中科罪之名。即比丘七種治罰法之一。或指削除僧籍,故又稱削籍。比丘犯重罪(如淫、盜、殺、妄等四重罪)而無悔心者,滅其僧籍而擯斥之,與世間死刑相當。〔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之四、卷上二之二、釋氏要覽卷下〕 p5510
疑城
乃阿彌陀佛淨土中,以疑惑心修諸功德之行者所止之處。無量清淨平等覺經卷三載有關「中輩往生」之相,若有人奉行施與,然後復生悔心,心中狐疑,不信布施作諸善等後世能得其福,不信有無量清淨佛國,不信能往生其國中。雖然如此,其人仍續念不絕,暫信暫不信,意志猶豫而續結其善。其人壽命終盡,雖生無量清淨佛國,然不能至無量清淨佛所,其見無量清淨佛國界邊之自然七寶城,心中便大歡喜,而止於城中,於七寶水池蓮華中化生,則受身自然長大,住於城中五百歲。又「下輩往生」亦有此說。樂邦文類卷一引守護國界主經之文(大四七‧一六一上):「此人疑情未斷,生於疑城,五百歲受樂,再修信願,方歸淨土。」此類疑惑佛智之行者,雖得往生極樂淨土,然未能了達其真相,佛乃應其根機,而示現化土,故稱疑城。無量壽經謂疑城與邊地、胎宮等相同。(參閱「胎宮」3934) p5842
禪人
專修禪定之人。又稱禪者。興禪護國論卷上(大八○‧七上):「此宗以戒為初,以禪為究,若破戒者,悔心止惡,則號禪人也。」〔摩訶止觀卷五上〕 p6453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六行觀
佛教修持法。為以有漏智斷除修惑時所修的六種厭下求上之觀法,即於無間道,緣下地觀粗、苦、障而生厭離,於解脫道,緣上地觀勝、妙、出而生欣求。出自《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等書。茲略述如次︰
(1)厭粗觀︰謂思惟欲界五塵,能起眾惡,是為因粗。復思惟此身為屎、尿等三十六種臭穢之物所成就,是為果粗。觀此粗因粗果,即生厭離。
(2)厭苦觀︰謂思惟身中所起心數,緣於貪欲,不能出離,是為因苦。復思欲界報身,饑渴寒熱,病痛刀杖等,種種所逼,是為果苦。觀此苦因苦果,即生厭離。
(3)厭障觀︰謂思惟煩惱障覆真性,不能顯發,是為因障。復思此身質礙,不得自在,是為果障。觀此因障果障,即生厭離。
(4)欣勝觀︰謂既厭欲界下劣貪欲之苦,即欣初禪上勝定之樂,是為因勝。復厭欲界饑渴等苦,即欣初禪禪味之樂。得樂勝苦,皆生欣喜。
(5)欣妙觀︰謂既厭欲界五塵之樂為粗,即欣初禪禪定之樂,心定不動,是為因妙。復厭欲界臭穢之身為粗,即欣受得初禪之身,如鏡中像,雖有形色無有質礙,是為果妙。得妙勝粗,皆生欣喜。
(6)欣出觀︰謂既厭欲界煩惱蓋障,則欣初禪,心得出離,是為因出。復厭欲界之身質礙,不得自在,即欣初禪,獲五通之身,自在無礙,是為果出。得出勝障,皆生欣喜。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五云(大正46‧513b)︰「若離六行觀者,則多生憂悔,憂悔心生,則永不發二禪,乃至轉寂亦失。」有關此點行者應當自我警惕。
此外,《大毗婆沙論》卷六十四謂,以世俗道離諸染時,無間道有粗行相、苦行相、障行相三相;解脫道有靜行相、妙行相、離行相三相。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二十四。
戒
即歸依佛教者所應遵守的規範。音譯尸羅。乃三學、六波羅蜜、十波羅蜜之一。梵語śīla是從動詞語根śīl(「屢行」之義)衍生出來的名詞,除屢行外,又有行為、習慣、性格、道德、虔敬等諸義。《大智度論》卷十三云(大正25‧153b)︰「尸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羅。」《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3a)︰「能平險業故,名尸羅。」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四說尸羅有清涼、安眠、數習、得定、嚴具、明鏡、增上及頭首等十義。《菩提資糧論》卷一亦提出十義,內容如下(大正32‧520a)︰
「言尸羅者謂習近也,此是體相。又本性義,如世間有樂戒苦戒等。又清涼義,為不悔因離心熱憂惱故。又安隱義,能為他世樂因故。又安靜義,能建立止觀故。又寂滅義,得涅槃樂因故。又端嚴義,以能莊飾故。又淨潔義,能洗惡戒垢故。又頭首義,能為入眾無怯弱因故。又讚歎義,能生名稱故。」
此中,「習近」相當於《婆沙論》的數習,即屢行之義,十分符合原語之意;又「本性」與《大智度論》所謂性善同義,即由數習而養成的性格;「清涼」之義,可能是由類似尸羅字音的śīta或śīt la轉化而來的解釋;此語有清涼之義,所以可離熱惱使安適,故亦附有「安穩」或「安靜」之意。又,「頭首」,可能是類似尸羅字音的śiras或śīrṣa(頭之義)轉化而來的解釋。此等諸義,多嘗試就戒的功用等義加以解釋,因此做為尸羅之本義並不適切。
根據《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的說法,戒有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別。
此中,戒法指佛所制定的不可殺、盜等一切不善法,為修行者的規範與禁戒,有大乘戒與小乘戒之別。戒體,指行者領受戒法後,於自己身心所產生之防非止惡之作用。戒行,指發得戒體後,動作身、口、意三業而不違法。戒相,指持戒的相狀,亦即指持戒或犯戒的情形。《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之一云(大正40‧4b)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中略)二明戒體者,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中略)三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方便,檢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中略)四抹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
此四種之中,「戒相」雖為四種之一,同時也是四者之總名,故說戒相多途,四種為標。又註疏中解釋此四者的篇章,通常稱為隨戒釋相篇。因此,《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釋戒相篇〉云(大正40‧274c)︰「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狀,覽而可別,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於此一門,深須研考。」
戒原是佛陀針對歸依佛教者,隨時制定的規範。起初只是宣示諸惡莫作,但後來由於僧眾間漸次產生不法的行為,戒的種類乃陸續增多,所犯戒相,亦日漸複雜。按,佛教的教團中,有出家在家之別。出家而未滿二十歲的男女,需持不殺生乃至不蓄金銀財寶的十戒;其中的女子,特別是在受具足戒的前二年,即十八歲時,需另持六法戒。如是,男女眾皆滿二十歲時,男眾需持二五0戒,女眾需持三四八戒。以上五者稱為出家五眾。而在家之男女皆持不殺生乃至不飲酒的五戒,又有持一日一夜出家戒的八齋戒。總而言之,道俗七眾所受之戒雖各有不同,但總不出五戒八戒十戒及具足戒四種(略稱為五八十具)。
《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2b)︰
「別解脫律儀相差別有八︰(一)苾芻律儀、(二)苾芻尼律儀、(三)正學律儀、(四)勤策律儀、(五)勤策女律儀、(六)近事律儀、(七)近事女律儀、(八)近住律儀。如是八種律儀相差別,總名第一別解脫律儀。雖有八名,實體唯四︰(一)苾芻律儀、(二)勤策律儀、(三)近事律儀、(四)近住律儀。唯此四種別解脫律儀皆有體實,相各別故。
又,《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大智度論》卷二十二、《俱舍論》卷十四等,則認為律儀有別解脫律儀、靜慮律儀、無漏律儀三種。別解脫律儀是所謂欲廛戒,即如前所述的五、八、十、具戒。靜慮律儀是由靜慮所生的律儀,其稱為色廛戒或定共戒。即得色界定者所成就,得定時,其心自有防護身口七支之惡的功能。無漏律儀,是由無漏道所生的律儀,稱為無漏戒或道共戒。即學無學之聖者所成就,得無漏時,其心自有防護身口七支之惡的功能。別解脫的八種律儀,則是未得定者或未得無漏者,依羯磨作法別別受得的戒。相反的,定共、道共二戒是不依作法(即指得靜慮或無漏時,同時起的無表),七支頓得故名為隨心轉戒。
如上所述,或以律儀有三種之別,或以別解脫律儀有八種差別相。但其中,根本重罪皆是殺盜淫妄四者,犯之則將被逐出教團,故稱之為四波羅夷。至大乘勃興,以六波羅蜜作為菩薩的行法。其中又認為菩薩應修的戒波羅蜜不同於聲聞戒,於是就菩薩大乘戒提出種種說法,如《大寶積經》卷十七〈寶髻菩薩會〉認為菩薩之行的戒度無極有一事戒乃至十事戒;新譯《華嚴經》卷五十三說菩薩戒有不捨菩提心等十種戒;《大智度論》卷四十六說尸羅波羅蜜總括一切戒法,譬如大海之總攝眾流,而以十善為總相戒,以餘無量戒為別相戒。這些都是認為五、八、十、具之外另有菩薩應持的戒波羅蜜。
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認為菩薩戒有世教戒與正法戒二種,以及性重戒與息世譏嫌戒二種;說性重戒是殺盜淫妄的四波羅夷,息世譏嫌戒是輕秤販賣等遮制戒。亦即此戒可區分為性戒、遮戒,或重戒、輕戒二種。《優婆塞戒經》卷三〈受戒品〉說優婆塞所持的戒有殺盜淫妄及說四眾過、酤酒的六波羅夷,以及二十八輕戒;《三歸及優婆塞二十二戒》則說二十二戒(此經現已不存,但依題名可知);《灌頂經》卷十二、《藥師經》有善信菩薩二十四戒之語;《優婆塞五戒威儀經》列自讚毀他、慳惜財法、瞋不受悔、謗亂正法四波羅夷,以及三十八輕戒;《菩薩內戒經》認為輕重兩戒共有四十七項。
此外,《菩薩地持經》卷四〈方便處戒品〉說菩薩的尸波羅蜜有自性戒、一切戒、難戒、一切門戒、善人戒、一切行戒、除惱戒、此世他樂戒及清淨戒九種;就中,一切戒有律儀戒、攝善戒、攝眾生戒三種,律儀戒又有四波羅夷四十二輕戒。四波羅夷即自讚毀他等,與前述《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所述相同。《菩薩善戒經》與《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及《菩薩地持經》是同本異譯,均列舉三聚淨戒,但律儀戒之數稍有不同。即《瑜伽論》卷四十及卷四十一列四波羅夷及四十二輕戒;《善戒經》列八波羅夷及五十輕戒。八波羅夷是前述自讚毀他等四者加殺盜淫妄四重禁。又,《梵網經》不列三聚戒之別,但說十波羅夷、四十八輕戒。《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大眾受學品〉所說三聚戒中,攝律儀戒有十波羅夷及八萬威儀戒。十波羅夷,是《善戒經》的八波羅夷加上《優婆塞戒經》所說說四眾過及酤酒二者,即綜合前述有關重戒諸說而成。
至於輕戒的廢立,雖如前述諸說紛紜,但其間仍有脈絡可尋,依之可略知大乘戒發展的情形。蓋於中國謂律儀一戒不異聲聞,仍依五、八、十、具的聲聞戒建立七眾,大小乘戒之間乃不生乖諍。日本的最澄,則認為圓頓菩薩所持的戒是《梵網經》所說的十重四十八輕戒,乃主張與聲聞戒有完全不同的相承。
◎附一︰印順《佛法概論》第十八章第一節
〔懺悔與持戒〕 八正道的內容,即戒、定、慧三增上學,今再分別的略為論說。厭倦一般生活,感到私欲佔有的家庭罪惡,痛切有情的自相殘殺,一切是無常與苦迫。發心出家的,必對於這樣的人生有所警覺,對於過去的自己有所不滿。對於生死有厭離心,即對於自己有懺悔心,這才能生活於出家的僧團而得佛化的新生。在家的信眾,也要有「住非家想」的見地,才能成解脫分善根,或者現身證覺。所以在受戒時,舉行真誠的懺悔,是非常重要的。釋尊初期的弟子,都有過人生的深切警覺與痛悔。動機的純正與真切,沒有什麼戒條,也能自然的合律。等到佛法風行,動機不純的出家者多起來,佛這才因事制戒。但在外人看起來,似乎制戒一多,僧品反而卑雜了。《中含》〈傷歌羅經〉即這樣說︰「何因何緣,昔沙門瞿曇施設少戒,然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緣,今沙門瞿曇施設多戒,然諸比丘少得道者﹖」依釋尊以法攝僧的意義說,需要激發為法的真誠;依僧團律制的陶冶,也能使學者逐漸的入律。所以說︰「我正法律,漸作漸學,漸盡漸教。(中略)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施設禁戒。」(《中含》〈瞻波經〉)。就是發心純正的出家者,有時也會煩惱衝動起來,不能節制自己而犯了戒。這對於佛法的修習,是極大的障礙,這需要給以戒律的限制;已經犯戒的,即責令懺悔,使他回復清淨。經中常說︰「有罪當懺悔,懺悔即清淨。」因為一度的煩惱衝動,鑄成大錯,即印下深刻的創痕,成為進修德行的大障礙,不能得定,不能發慧。如引發定慧,必是邪定,惡慧。佛法的懺悔制,於大眾前坦白的披露自己的過失,接受僧團規定的處罰。經過一番真誠的痛切懺悔,即回復清淨。如瓶中有毒,先要倒去毒物,洗滌乾淨,才可以安放珍味。如布帛不淨,先要以灰皂等洗淨,然後可以染色。所以惟有如法的懺悔,才能持律清淨,才能使動機不純的逐漸合律。懺悔與持戒,有著密切的關係。所以戒律的軌則,不在乎個人,在乎大眾;不在乎不犯──事實上每不能不犯,在乎犯者能懺悔清淨。學者應追蹤古聖的精神,坦白的發露罪惡,不敢覆藏,不敢再作,使自己的身心清淨,承受無上的法味。
〔持戒與慈悲〕 戒律的廣義,包含一切正行。但依狹義說,重在不殺、不盜、不淫、不妄語等善。出家眾的四根本戒,比在家五戒更嚴格。淫戒,連夫婦的正淫也禁止;妄語,重在未證謂證等大妄語,這都與定學有關。不殺、盜、淫、妄為根本的戒善,出家眾多從消極的禁止惡行說。但在家眾持戒,即富有積極的同情感。要知戒善是合法則的,也是由於同情──慈悲喜捨的流露而表現於行為的。如《雜含》(卷三十七‧一0四四經)佛為鞞紐多羅聚落長者說︰「若有欲殺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殺彼﹖作是覺已,受不殺生、不樂殺生」──淫盜等同。釋尊稱這是「自通之法」,即以己心而通他人之心的同情,近於儒家的恕道。所以身語根本戒的受持不犯,不但是他律的不可作,也是自律的覺得不應該作。這例如不殺,不使一切有情受殺生苦,也是給一切有情以安全感。進一步,更要愛護有情的生命,戒不即是慈悲的實踐嗎﹖《雜含》(卷三十二‧九一六經)佛為刀師氏聚落主說︰「若於有心殺生,當自悔責不是不類。若不有心殺生,無怨無憎,心生隨喜。(中略)心與慈俱。(中略)如是偷盜對以悲心,邪淫對以喜心,妄語對以捨心。」這以四無量心別對四戒,不過約他的偏重說,其實是相通的。如《中含》〈波羅牢經〉佛為波羅牢伽彌尼說︰「自見斷十惡道,念十善道已,便生歡悅;生歡悅已,便生於喜;生於喜已,便止息身;止息身已,便自覺樂;身覺樂已,便得一心。多聞聖弟子得一心已,則心與慈俱,(中略)無結、無怨、無恚、無諍」──悲喜捨同。依五戒、八戒、十善業而說到四無量心,這是經中常見的教說。尤其是《增一含》〈三寶品〉,以施為「施福業」,五戒四無量為「平等福業」,七覺支為「思維福業」,這即是施、戒、定三福業,而佛稱戒與四無量為平等福業,屬於戒善,這是極有意義的。平等即彼此的同一,大乘所說的平等慈,同體悲,即是這一深義的發揮。慈悲喜捨與定心相應而擴充他,即稱為四無量。這本是戒的根源;由於戒業清淨,同情眾生的苦迫,即引發慈悲喜捨的「無上人上」法。戒與四無量的相關性,可證明佛法──止惡、行善、淨心的一切德行,本出於對人類──有情的同情,而求合於和樂善生的準則。戒與慈悲,是側重於「無瞋」善根的。但這在限於時機的聲聞法中,還不能充分的發揮出來!
◎附二︰〈二戒〉(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二戒,指佛典中,對於戒律所作的分類。共有十一種,略如下列︰
(一)性戒與遮戒︰前者戒性罪,後者戒遮罪。有種種異名,性戒︰舊戒、主戒、性重戒;遮戒︰新戒、客戒、息世譏嫌戒、離惡戒、離戒。所謂新舊、主客係依佛所訂及不違背世間的道德而分;出自《摩訶止觀》卷四等書。性重乃因犯此戒則構成重罪而命名;息世譏嫌則因假令犯此戒,雖然只構成輕垢罪,但會受到世人的譏嫌,故仍須檢點;此二名出自南本《涅槃經》卷十一。
(二)止持戒與作持戒︰係戒律中廢惡與修善二類。又稱止持門與作持門。略稱止門與作門。止門乃消極的禁止戒。在小乘,指比丘的二五0戒及比丘尼的三四八戒;在大乘,則指攝律儀戒。作門乃積極的作善戒,在小乘,指二十犍度;在大乘,指攝善法戒與攝眾生戒。具體而言,六度是攝善法戒,四攝法是攝眾生戒,皆屬作門。
(三)定共戒與道共戒︰定共戒新譯「靜慮律儀事」,指三乘聖者若發色界定,則自然得到防非止惡的戒律功能。道共戒新譯「道生律儀」或「無漏律儀」,即指三乘聖者若發得無漏道,則自然契合廢惡修善的律儀原理。就此,小乘有部的見解和大乘唯識家之說有所不同。有部以為定共戒與有漏定共,而大乘則以為通於無漏,並通於無色界。大小乘皆認為道共戒依於無漏道,並說此二戒隨心轉。此外,另有將此二戒加上別解脫戒而成三律儀的說法。
(四)善戒與惡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善戒指隨順世法與佛制,在身、口、意三業方面防非止惡;惡戒則指如牛戒、狗戒等邪見的戒法。《華嚴玄談》卷四稱此二戒為正戒、邪戒。
(五)世間戒與出世間戒︰出自《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或稱為在家戒、出家戒,《四教儀集註》卷下(末)解釋說,在家戒為五戒、八戒等,出家戒為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所應受持的十戒、六法、具足戒等。又,《文殊師利問經》卷上以十戒為世間戒,以具足戒為出世間戒,更立上出世間戒,以不著於一切相為究竟。或以五戒、八戒為在家二戒,以十戒、具足戒為出家二戒。
(六)聲聞戒與菩薩戒︰又稱小乘戒、大乘戒或小戒、大戒。出於南本《涅槃經》卷二十六。聲聞戒係小乘聖者所受持的戒律,指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菩薩戒係大乘菩薩所受持的戒律,指《梵網經》所說的十無盡戒、四十八輕戒等。《涅槃經》卷二十六云(大正12‧774a)︰
「從初發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名菩薩戒。若觀白骨乃至證得阿羅漢果,是名聲聞戒。若有受持聲聞戒者,當知是人不見佛性及以如來。若有受持菩薩戒者,當知是人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能見佛性如來涅槃。」
(七)作戒與無作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作、無作相當於新譯的表、無表。作戒指依據諸種表業受戒;備齊三師、七證的儀式,依據教示受戒,故又稱作教戒。無作戒指受戒後,身得戒體;又稱無教戒。《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說(大正40‧52a)︰
「所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故雜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始末恆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辨,故雜心云,身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
(八)權、實二戒︰係天台家所說。權戒是權教所說的戒律,如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小乘戒。此與《瑜伽》、《善戒》等大乘戒,都是三乘共門所持,藏通二教界內卑淺的粗戒。實戒是實教所說的戒律,如《梵網經》的十重、四十八輕戒,獨為別圓二教、界外菩薩所受持。因此,權戒又稱粗戒,實戒又稱妙戒。然而,此妙係與粗相待而得為妙,故尚未入絕待妙之域,即待粗之妙。絕待妙戒是開會粗戒,令其進入粗即妙的法華圓教的教理。所謂毗尼即大乘,三歸五戒皆是摩訶衍的境地。
中國的天台宗雖依據《梵網》大戒,但於開權顯實之際,不見權戒之相,以為《四分》、《瑜伽》的戒法即是絕待圓頓的妙戒。然而,日本天台宗中,最澄專依《梵網》大戒,與稟承瑜伽的南都諸宗相對抗,認為南山律是權教之說,非純圓獨妙之士所依,遂在北嶺別立戒壇。
(九)事戒與理戒︰又稱隨相戒、離相戒。事戒係在三業、四威儀等事相上受持的戒法,《四分》、《瑜伽》、《梵網》等大小乘戒,皆屬於這一類。理戒是於戒不見戒相,以安住空、假、中三觀為戒律,圓頓大戒也屬於這一類,有時也稱為理觀戒。
若就乘、戒而分別,則事戒是戒,而理戒相當於乘。天台家說乘戒緩急之四句分別,就是指此而言。又,事戒、理戒有三品之別。事戒的上品得天報,中品得人報,下品得修羅報。而在理戒空觀的三品中,下品配聲聞,中品配緣覺,上品配通教的菩薩;假觀的三品中,下品配三藏的菩薩,中品配通教出假的菩薩,上品配別教的菩薩;中觀的三品中,下品配別教的菩薩,中品配圓教的菩薩,上品配佛。
(十)威儀戒與從戒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威儀戒指為得名利、受人恭敬,雖受戒但只外現威儀;從戒戒是順從佛制、清淨之業,內外相稱,如實受持戒行。
(十一)求戒與捨戒︰出自南本《涅槃經》卷三十二。求戒指求三有果報而受持戒;捨戒指捨三有果報而真實受持戒法。
◎附三︰續明《戒學述要》上篇〈戒學之性質與類別〉(摘錄)
戒是出生一切功德善法的根本。從淺處說,佛教的戒學,是人生倫理道德的規律,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往深處講,戒是塑造人格乃至圓滿究竟──成佛的由路。修學佛法的人,從進入佛門信敬三寶起,一直到完成無上佛果,都是有其戒相可說的。律,為三藏教法之一,其行門之廣,蘊意之深,類別之眾,不是三言兩語所能道盡的。戒學的種類,三藏教典中隨機散說,各約一義,說有無量差別,這裡不暇一一備舉。且就幾種基本而主要的略述如次,舉一反三,其它即可循此通釋了。
戒行為五乘教法──人、天、聲聞、緣覺、菩薩──之所共遵,世間三福行(布施、持戒、修定)中,戒福行最為主要,無戒尚不得人天之身,何能享受人天福樂﹖三增上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中,戒增上學位列於首,無戒則無定慧,解脫之樂無由成就。六波羅蜜多中有尸羅波羅蜜,菩薩無戒,不足以完成上求下化之悲願。此外,如見道證真時,獲戒證淨(四證淨──佛、法、僧、戒──之一);三乘極果所具五分法身(戒蘊、定蘊、慧蘊、解脫蘊、解脫知見蘊)中,有戒分法身。其它,如六念、八正道等諸行門中,皆莫不有戒。可以說︰任何佛法的行門與果證,無不以戒為主要條件之一。雖因根器的淺深,持戒之廣狹粗細各有不同,然泛言「戒學」,實是徹上徹下而不可或缺的,不過根機愈鈍、功行愈淺,就愈見其重要吧了。《涅槃經》中將戒喻如渡海浮囊,從準備渡海時起,一直到達彼岸,是不可須臾捨離的。他人乞索甚麼東西,都可以布施給他,唯獨乞此浮囊乃至如針孔般大也不能允許,因為針孔雖小,但是在浮囊的作用上說卻是非常重大的。學佛而欲斷煩惱、了生死、成佛,全憑戒行之清淨,戒行毀缺,就如浮囊在大海中走了氣,頓時失掉憑藉。不但彼岸無法達到,且有喪失生命的危險!故「具足淨戒」,為佛教諸乘學人必須具有的行道項目,不如此即不能達到諸乘所預期的目的。故泛言一戒,實可貫通一切;若就位科人,則戒法之別目,就有無量差別了。
從釋尊言教中,知戒為諸乘所共遵。若更就戒學所詮的實質去觀察,則諸乘所標之戒相,雖多少、廣狹、粗細、大小,相差懸殊,然戒之所以為戒的實質,並沒有甚麼增減,故戒法也是一味的。吾人從「戒法一味」的觀點,進而推求釋尊處處說戒的本意,乃至諸乘施設戒法的差別,纔可以獲得一個比較明確的認識。從戒法的差別去看︰有在家戒,有出家戒。出家戒中,又有止戒,有作戒;有性戒,有遮戒;有世間戒,有出世間戒等的無量差別。然無量戒法的根本實質,要而言之,就是「十善戒」。以十善戒統攝一切戒法,恰像大海之總攝眾流、諸星拱月一樣。聲聞乘的五戒、八戒(在家戒)、十戒、具戒(出家戒),固不離此,菩薩乘的三聚淨戒,也還是它。《大智度論》卷四十六說︰「十善為總相戒,別相有無量戒︰不飲酒,不過中食,入不貪中;杖不加眾生等,入不瞋中,餘則隨義相從。戒名身業、語業,七善道所攝。十善道及初後,如發心欲殺,是時作方便︰惡口、鞭打、繫縛、斫刺,乃至垂死,皆屬於初;死後剝皮、食噉、割截、歡喜,皆名為後;奪命是本體;此三事和合,總名殺不善道。」犯一條殺戒,即有無量惡行為其眷屬,盜、淫、妄語等,亦莫不皆然,要想不犯重戒,首須防護輕戒;要想不起身語惡行,首須制止三毒惡念。凡一切過錯,無不從微至著,由隱至顯;故欲得清淨道,必須防微杜漸,嚴護於起心動念之間。比丘戒行雖多,結其所歸,不過為護︰淫、殺、盜、妄。菩薩戒行深重,乃至起心動念不於眾生有殺害等想。必如是持戒清淨,始可與道法相應,進而戡除自心之煩惱。由此觀之,佛教戒法,分位愈高,則其持守就愈加嚴密,然要其所歸,實不外此十善業道。所以說︰「十善道則攝一切戒。」吾人以十善戒法為根本,可以觀知諸乘戒法的粗細淺深;更從粗細淺深的諸乘戒法,可以窺知佛教戒法之一貫。故求解則應從本而達末,奉行亦須由粗而至細,從淺而入深。如是觀察戒法,奉行戒法,則知戒法皆為對症而制,各有聖意。吾人一時雖不能盡持,然應深生慚愧,則輕忽戒法之心,自然就可以逐漸減少了。
◎附四︰〈五篇〉(編譯組)
五篇為僧尼戒條之分科。即將比丘之二五0戒及比丘尼之三四八戒分類為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等五科。《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云(大正23‧516c)︰「罪者,總五篇罪,名一切是罪,五篇戒外亦有種種罪,今佛結戒示罪輕重,故云此是波羅夷罪,此是僧殘,此是波逸提,此是波羅提提舍尼,此是突吉羅。」又名五犯、五犯聚、五眾罪,或五種制。茲分述如次︰
(1)波羅夷(pārājika)︰又譯斷頭。乃最重之罪,若犯此戒,則如人斷頭,永被擯斥,不得為比丘或比丘尼。比丘戒中的四波羅夷及比丘尼戒的八波羅夷罪即攝於此。
(2)僧殘(saṃghāvaśeṣa)︰詳稱僧伽婆尸沙,為次於前者之重罪。若犯此罪,如人生命垂危,僅餘殘命。若不及時向僧眾懺悔,無由得生,故名僧殘。比丘戒的十三僧殘及比丘尼戒的十七僧殘即攝於此。
(3)波逸提(pāyattika)︰又譯「墮」。佛典記載,犯此罪者將墮於寒熱地獄,故云。比丘戒中的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及比丘尼戒的三十捨墮、一七八單墮即攝於此。
(4)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又譯向彼悔。謂犯者須向其他比丘懺悔。比丘戒中的四提舍尼及比丘尼戒的八提舍尼即攝於此。
(5)突吉羅(duṣkṛta)︰又譯惡作。為身口二業所犯之過;此戒易犯,當常慎防。比丘戒及比丘尼戒的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即攝於此。
以上五篇,居首的波羅夷罪最重,以下逐次遞減。古來順其次第,以死、流、徙、杖、笞等五刑喻之。而犯此五罪者,可依滅擯、僧法懺、對首三說、對首一說、責心悔等五法治之。但犯波羅夷的「滅擯」,則係指被擯棄於僧團之外,不得為比丘或比丘尼。
此五篇加上偷蘭遮,即成六聚。偷蘭遮(sthūlātyaya)意譯大障善道,即犯將構成波羅夷及僧殘而未遂之罪。此罪的力用能障至善道。另從突吉羅中開出惡說,而成七聚。身作的罪稱為突吉羅,即惡作。口說的罪稱惡說。通常稱戒品為五篇七聚,即從此五篇及七聚取名。
〔參考資料〕 《增一阿含經》卷一、卷三十、卷四十四;《文殊師利問經》卷上;《菩薩善戒經》卷四;《大方等陀羅尼經》卷一;《受十善戒經》;《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二;《雜阿毗曇心論》卷八;《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三十六。
惡作
指針對自己的行為或遭遇,所產生的追悔心態。又名悔。為俱舍家八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家四不定之一,亦為說一切有部所立七十五法之一。《俱舍論》卷四(大正29‧20b)︰
「惡作者何﹖惡所作體名為惡作。應知此中緣惡作法說名惡作。謂緣惡作心追悔性,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說能依事,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又於果體假立因名,如說此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
此中,第一解謂緣惡所作之事而追悔名惡作,此即於能緣之追悔上立所緣境之名。第二解謂追悔係以惡作為所依而生,故於能依之追悔上立所依名。第三解謂追悔是惡作之果,故於果之追悔上立因之名。
此外,《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七就已作之業舉出四句惡作,即(1)追悔已作之惡業,(2)追悔已作之善業,(3)追悔已作之善業未滿,(4)追悔已作之惡業未滿。若更細分,則成六句,即善、不善各有三句。此中,善之三句為(1)追悔先前之不善業,(2)追悔已作善業之未滿,(3)追悔善業之不作;不善之三句為(1)追悔不善之不作,(2)追悔已作之善業,(3)追悔已作不善業之未滿。又,《俱舍論》卷四以為追悔未作之事亦為惡作;說一切有部以為追悔善之不作業為善之惡作,追悔不善之不作業為不善之惡作。
關於此惡作是否通於無記,《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十一云(大正29‧392b )︰
「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變,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
然《俱舍論》卷四則謂外方諸師中,有說通無記者;《成唯識論述記》卷七(本)亦以為惡作通三性。
又,唯識家稱惡作為悔,其解釋亦異於《俱舍》所說,《成唯識論》卷七云(大正31‧35c)︰「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所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此謂「悔」即嫌惡所作之業,追悔為性,障奢摩他為業,且惡作是於果上假立因名,悔是就當體立其名者。
◎附︰《瑜伽師地論》卷十一(摘錄)
惡作者︰謂因尋思親屬等故,心生追悔。謂我何緣離別親屬,何緣不往如是國土,何緣棄捨如是國土。來到於此,食如是食,飲如是飲,唯得如是衣服、臥具、病緣、醫藥、資身眾具。我本何緣少小出家,何不且待至年衰老。或因追念昔所曾經戲笑等事,便生悔恨。謂我何緣於應受用戲樂嚴具朋遊等時,違背宗親朋友等意,令其悲戀、涕淚、盈目而強出家。由如是等種種因緣,生憂戀心,惡作追悔。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反作。除先追悔所生惡作,此惡作纏猶未能捨;次後復生相續不斷憂戀之心,惡作追悔。此又一種惡作差別。次前所生非處惡作,及後惡作,雖與掉舉、處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動,今此亦是憂戀之相。是故與彼雜說一蓋。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十一;《顯揚聖教論》卷一;《俱舍論光記》卷四;《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
提婆達多
佛陀在世時,犯逆罪,破僧團的惡比丘。音譯又作提婆達兜、地婆達多、禘婆達多、提惒達多、提婆達,略稱提婆、調達。意譯天授、天熱、天與。為斛飯王之子,阿難的兄弟;此外又有謂其為白飯王、甘露王或善覺長者之子等異說。佛陀成道後,於回國省親之際,提婆與阿難、阿那律、優波離等釋迦族青年,從佛出家。十二年間持善心,勤於修行。後因未能得聖果,又因名聞利養之念強,其心乃逐漸退轉,遂生惡念。曾欲學神通,然佛未許可。後受摩揭陀國阿闍世太子的供養,太子為其建一精舍於伽耶山。又想代佛統御僧眾,也未得佛陀允許,反受訶責。
由於所願未能達成,提婆乃歸伽耶山自集弟子,組織僧團。並誘使阿闍世幽禁其父頻婆娑羅王。阿闍世即王位,幽閉父王。提婆自己則欲除去釋尊而代之。先令人殺佛,未果,又趁佛行經靈鷲山下時,投大石欲殺之,但僅傷及佛足,後放狂象企圖殺害釋尊,然而象又歸服於佛,計畫再次失敗。於是轉而破壞僧團之和合,先與俱伽梨、三聞達多等共至佛所,請勵行五法,不得佛許,乃誘惑吠舍離國的比丘五百人歸伽耶山,另建法幢,自定五法作為疾得涅槃之道。
關於五法的內容,異說紛紜,依《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十所傳,指不食乳酪、不食魚肉、不食鹽、受用衣時不截其縷績、住村舍而不住阿蘭若處。若據《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則為不食鹽、不食酥乳、不食魚肉、乞食而而不食他請、春夏八月露坐而冬四月住草庵。另外,《十誦律》卷四、卷三十六也有不同的說法。
後來,阿闍世王歸依佛,舍利弗、目犍連也勸諭提婆之徒復歸佛陀的僧團。由於事事不順遂,提婆經九個月後終於去世。一說提婆又撲打蓮華色比丘尼至死。且於十指中盛毒,近佛欲傷佛足,令佛中毒而亡,但佛足固如巖石,提婆反自破手指,命終其地。如此,提婆因犯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及殺比丘尼等三逆罪,相傳命終之後墮入無間地獄。據《大唐西域記》卷六〈室羅伐悉底國〉條所載,玄奘嘗於祇園精舍廢址之東,見到提婆生身墮地獄的深坑。
至後世,對佛陀與提婆的關係,曾產生許多本生談。《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即謂提婆在過去世為善知識,曾助釋尊成佛。(參閱附錄一)
此外,據《法顯傳》與《大唐西域記》卷十〈羯羅拏蘇伐剌那國〉條的記載,法顯及玄奘西遊時,印度仍有提婆達多學說之信徒,可見到七世紀之時,遵守嚴格之生活規定的提婆一派,還流傳於印度。
◎附一︰《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摘錄)
爾時,佛告諸菩薩及天人四眾︰「吾於過去無量劫中,求法華經,無有懈倦!於多劫中常作國王,發願求於無上菩提,心不退轉;為欲滿足六波羅蜜,勤行布施,心無吝惜,象、馬、七珍、國、城、妻、子、奴婢、僕從、頭、目、髓、腦、身、肉、手、足,不惜軀命。時世人民壽命無量,為於法故,捐捨國位,委政太子,擊鼓宣令,四方求法──『誰能為我說大乘者,吾當終身供給走使!』時有仙人來白王言︰『我有大乘,名妙法蓮華經,若不違我,當為宣說。』王聞仙言,歡喜踴躍,即隨仙人,供給所須──採果、汲水、拾薪、設食,乃至以身而為床座,身心無倦!於時奉事,經於千歲,為於法故,精勤給侍,令無所乏。」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我念過去劫,為求大法故,雖作世國王,不貪五欲樂。椎鐘告四方,誰有大法者,若為我解說,身當為奴僕。時有阿私仙,來白於大王,我有微妙法,世間所希有,若能修行者,吾當為汝說。時王聞仙言,心生大喜悅,即便隨仙人,供給於所須;採薪及果蓏,隨時恭敬與,情存妙法故,身心無懈倦。普為諸眾生,勤求於大法;亦不為己身,及以五欲樂!故為大國王,勤求獲此法,遂致得成佛,今故為汝說。」
佛告諸比丘︰「爾時王者,則我身是;時仙人者,今提婆達多是。由提婆達多善知識故,令我具足六波羅蜜、慈悲喜捨、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紫磨金色、十力、四無所畏、四攝法、十八不共、神通道力;成等正覺,廣度眾生,皆因提婆達多善知識故。」
告諸四眾︰「提婆達多卻後過無量劫,當得成佛,號曰天王──如來、應供、正徧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世界名天道。時天王佛住世二十中劫,廣為眾生說於妙法;恒河沙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發緣覺心,恒河沙眾生發無上道心,得無生忍,至不退轉。時天王佛般涅槃後,正法住世二十中劫;全身舍利起七寶塔,高六十由旬,縱廣四十由旬,諸天人民,悉以雜華、末香、燒香、塗香、衣服、瓔珞、幢幡、寶蓋、伎樂、歌頌、禮拜、供養七寶妙塔!無量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悟辟支佛,不可思議眾生發菩提心,至不退轉。」
佛告諸比丘︰「未來世中,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聞妙法華經提婆達多品,淨心信敬,不生疑惑者,不墮地獄、餓鬼、畜生,生十方佛前,所生之處,常聞此經!若生人天中,受勝妙樂;若在佛前,蓮華化生。」
◎附二︰印順〈論提婆達多之破僧〉(摘錄自《華雨集》第三冊)
(一)
釋尊晚年,遭遇到好些不愉快事件,而提婆達多的「破僧」,不僅威脅釋尊的安全,而且幾乎動搖了佛教的法幢,可說是最嚴重的事件。這到底是什麼事﹖為了什麼﹖《阿含經》與各部廣律,都有提婆達多破僧的記載。提婆達多破僧,成了佛教公敵,當然毀多於譽。晚起(重編)的經律,不免有些不盡不實的傳說,但傳說儘管撲朔迷離,而事實還可以明白的發現出來。本文就是以抉發這一事件的真實意義為目的。
「破僧」是什麼意義﹖僧是梵語僧伽的簡稱。釋尊成佛說法,很多人隨佛出家。出家的弟子們,過著團體生活,這個出家的集團,名為僧伽。破僧,就是一定範圍(「界」)內的僧眾,凡有關全體或重要事項,要一致參加︰同一羯磨(會議辦事),同一說戒。如因故而未能出席,也要向僧伽「與欲」、「與清淨」,僧眾是過著這樣的團體生活。這樣的和合僧團,如引起諍執,互不相讓,發展到各自為政,分裂為兩個僧團︰不同一羯磨,不同一說戒,就是破僧。這樣的破僧,名為「破羯磨僧」;如拘舍彌比丘的諍執分裂(《五分律》卷二十四),就是典型的事例。這一類破僧,當然是不理想的,但並不是最嚴重的,因為各自集會,各自修行,各自弘法,不一定嚴重的危害佛教。這一類破僧,最好是復歸於和合。在未能和合以前,佛說︰「敬待供養,悉應平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斷為二段,不得有異。」(《五分律》卷二十四)不同的集團,都不失其為僧伽,所以都應受世間的供養。可是提婆達多的「破僧」,意義可完全不同了!以現代的話來說,應該稱之為「叛教」。不只是自己失去信仰,改信別的宗教,而是在佛教僧團裡搞小組織,爭領導權,終於引導一部分僧眾,從佛教中脫離出去,成立新的宗教,新的僧團。這稱為「破法輪僧」,不但破壞僧伽的和合,而更破壞了正法輪。這種叛教的破僧罪,是最嚴重不過的五逆之一。在佛教史上,惟有提婆達多,才犯過破法輪僧的惡行。所以現在的破僧研究,實在是提婆達多叛教事件的研究。
(二)
提婆達多是一位怎樣的人物﹖對他的身世、行為,以及在佛教中的地位,作一番了解,這對於叛教事件的研究來說,是必要的。提婆達多,異譯作「調達」、「提婆達兜」;譯義為「天授」。他出身於釋迦王族,是「多聞第一」阿難的兄長。他與釋迦牟尼佛,是叔伯弟兄(《五分律》卷十五),如從世俗來說,他與釋尊是有著親密關係的。提婆達多出身貴族,「身長一丈五尺四寸」(傳說佛長一丈六尺)(《十二遊經》),有「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的儀表。釋尊成佛第六年,回故國迦毗羅衛城,為父王及宗族說法,傳說此後有五百位釋族青年出家。與提婆達多一起出家的,盡是佛門的知名之士,如拔提王、阿那律陀、阿難、優波離等(《五分律》卷三、《根有律破僧事》卷九)。當時釋迦族有這麼多人出家,顯然是受了釋迦王子成佛的激發。釋尊在廣大比丘群的翼從中,受到王公以及庶民的禮敬;每一釋種子弟,莫不享受了與佛同族的一分光榮。加上淨飯王的鼓勵,提婆達多也就敝屣尊榮,度著出家的生活。
出家以後的修學生活,如《十誦律》卷三十六說︰「調達於佛法中,信敬心清淨。(中略)出家作比丘,十二年中善心修行︰讀經、誦經、問疑、受法、坐禪。爾時,佛所說法,皆悉受持。」《出曜經》卷十五也說︰「調達聰明廣學,十二年間坐禪入定,心不移易,誦佛經六萬。」從三學的熏修來說,提婆達多是著實難得的!他的戒律精嚴,是不消說的了!廣博聞持一切教法,實與阿難的風格相同。特別是專修禪定,引發神通。他的學習神通,諸部廣律一致記載。可能意樂不怎麼純淨,懷有競勝與誇揚自己的動機。但禪定與神通,雖不能徹底,也並不容易。神通要在禪定的基礎上,加以方便修發,所以提婆達多,初夜後夜,精勤不息,經常度著禪定的生活。《西域記》卷九還記有「大石室,提婆達多於此入定」呢!可惜他不曾能以真實智證入法性,不曾能位登不退,所以會以一念之差而全盤失敗!佛所以說︰「戒律之法者,世俗常數;三昧成就者,亦是世俗常數;神足飛行者,亦是世俗常數;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增一含》卷四十三之四)
以提婆達多的尊貴身分(世俗的見解,總是特別受到尊敬的),加上精嚴的戒行、禪定、神通、博聞一切佛法,當然會受到在家出家眾的尊敬。在家信眾方面,他得到了摩竭陀國王子阿闍世的尊敬,是諸部廣律的一致記載。如《四分律》卷四說︰「阿闍世日日將從五百乘車,朝暮問訊提婆達多,並供養五百釜飲食。」(因為提婆達多與五百比丘共住)在當時,阿闍世王子的尊敬,可說無以復加,竟以為「比佛大師,其德殊勝」呢(《根有律》卷十四)!在帝國時代,得到了太子的崇敬,一般信眾的觀感,也就可以想見了!出家眾方面,尊者舍利弗,就曾真心實意的「稱讚調達」(《五分律》卷三),說他「大神通!大威力!」(《銅鍱部律破僧犍度》);「大姓出家,聰明,有大神力,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所以,當釋尊常在西部──舍衛與拘舍彌,而提婆達多以王舍城為中心而展開教化時,成為佛教的一時標領,受到了在家出家眾的崇仰!
(三)
《四分律》、《五分律》以及《銅鍱部律》都說︰當提婆達多弘化王舍城,得到阿闍世王子尊敬時,釋尊在跋蹉國的拘舍彌城。等到釋尊沿恆河東下,回到王舍城來,不久就引起了「破僧」事件。據各部廣律的一致傳說︰提婆達多不滿釋尊而引起怨望,最初是為了向釋尊「索眾」,受到了釋尊的訶斥。「索眾」的情形,是這樣︰「調達白佛言︰世尊年已老耄,可以眾僧付我,佛但獨受現法樂住;令僧屬我,我當將導。佛言︰舍利弗、目犍連有大智慧神通,佛尚不以眾僧付之,況汝噉唾癡人!」(《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文義來說,提婆達多的意思是︰世尊太衰老了!「為諸四眾,教授勞倦」(《根有律》卷十四),不如將統攝化導眾僧的責任交給他,釋尊也可以安心禪悅,怡養天年。但釋尊堅決的拒絕了他︰舍利弗、目犍連那樣的大智慧、大神通,還沒有交託他,何況你這食唾的癡人!換句話說,要付託,也輪不到你呢!「癡人」,是佛常用的訶責語。「食唾」,《銅鍱律》作「六年食唾」,意義不明。這樣,不但沒有滿足提婆達多的請求,反而讚歎舍利弗、目犍連,使他感到難堪。「此為提婆達多,於世尊所初生嫌恨」(《銅鍱部律破僧犍度》),種下了破僧的惡因。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釋尊應該清楚地了解他的用心,這才會毫不猶豫的嚴厲訶責。對於這,要從多方面去了解。
(一)佛法並無教權︰在一般人看來,隨佛出家的比丘僧,受佛的攝導。佛說的話,總是無條件的服從,可說佛是無上的權威者。但真懂得佛法的,就知道並不如此。大家為真理與自由的現證而精進。法,是本來如此的真理,佛只是體現了法,適應人類的智能而巧為引導(或稱為佛不說法)。人多了,不能不順應解脫目標,適合時地情況,制定一些戒律。但這是僧團發生了問題,比丘或信眾,將意見反映上來,這才集合大眾,制定戒條,而且還在隨事隨時的修正中。大家為了解脫,自願修習正法,遵行律制。所以在僧團中,有自己遵行的義務,也有為佛教而護持這法與律的責任。這是應盡的義務,根本說不上權利。僧伽,實在不能說是權力的組織。就是對於犯戒者的處分,也出於他的自願。否則,只有全體不理他(「擯」);或者逐出僧團了事。在僧團中,佛、上座、知僧事的,都是承擔義務,奉獻身心而不是權力佔有。所以沒有領袖,為佛教僧團的惟一特色。《中含》〈瞿默目犍連經〉裡,阿難充分闡明了這一意義。佛在《長含》〈遊行經〉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來不言我持於眾,我攝於眾,豈當於眾有教令乎!」所以,如提婆達多為了釋尊年老,而發心承擔攝化教導的責任,這應該基於比丘們的尊仰,而不能以個己的意思來移讓。如誤解釋尊有統攝教導的教權而有所企圖,那是權力欲迷蒙了慧目,根本錯誤了!向佛索眾,怎麼說也是荒謬的!
(二)助佛揚化的上座︰釋尊晚年,攝導眾僧的情形,究竟怎樣呢﹖釋尊是老了,如阿難說︰「世尊今者膚色不復明淨,手足弛緩,身體前傾。」(《相應部》四十八‧四十一)腰酸背痛,不時需要休息。釋尊的攝導僧團,事實上有賴於上座長老的助理。從經律看來,奉佛的教命而為眾說法,或奉命執行某項任務,主要是阿那律陀、阿難、舍利弗、目犍連。阿那律陀,也是佛的堂弟,大阿羅漢,天眼第一。可惜他的肉眼有病,不能多承擔為法的義務。釋尊晚年,也可說從阿難出任侍者(釋尊五十六歲)以後,佛教就在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助理下,推行教化。阿難重於內務;而一般的教化,遊行攝導,都是舍利弗與目犍連,同心協助。這裡且引幾節經文來證明。佛說︰「此二人,當於我弟子中最為上首,智慧無量,神足第一。」(《五分律》卷十六)又說︰「舍利子比丘,能以正見為導御也;目乾連比丘,能令立於最上真際,謂究竟漏盡。舍利子比丘,生諸梵行,猶如生母;目連比丘,長養諸梵行,猶如養母。是以諸梵行者,應奉事供養恭敬禮拜。」(《中部》一四一、《中》卷七之三十一)釋尊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功德,對二人的教導學眾,陶賢鑄聖,讚譽為如生母與養母一樣,那是怎樣的器重呢﹖經上又說︰「若彼方有舍利弗住者,於彼方我則無事。」(《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八)「我觀大眾,見已虛空,以舍利弗、大目犍連般涅槃故。我聲聞惟此二人,善能說法,教授教誡。」(《相應部》卷四十七‧十七、《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九)這是二大弟子涅槃以後,釋尊所有的感嘆。僧團中沒有他們,顯然有(空虛)僧伽無人之概。有了舍利弗,釋尊就可以無事(放心);沒有了他,又非釋尊自己來處理不可。這可見二人生前,在僧伽中所有的地位了!某次,舍利弗與目犍連,與五百比丘來見佛。聲音吵鬧了一點,釋尊叫他們不必來見,到別處去。後來,釋尊又慈愍他們,讓他們來見佛。釋尊問他們︰我不要你們來,你們的感想怎樣﹖舍利弗說︰我想︰「如來好遊閑靜,獨處無為,不樂在鬧,是故遣諸聖眾耳!(中略)我亦當在閑靜獨遊,不處巿鬧。」釋尊立即糾正他︰「莫作此念!(中略)如今聖眾之累,豈非依舍利弗、目犍連比丘乎!」目犍連說︰我想︰「然今如來遣諸聖眾,我等宜還收集之,令不分散。」釋尊聽了,讚歎說︰「善哉目犍連!眾中之標首,惟吾與汝二人耳!」(《增一含》卷四十五之二)從這一對話中,看出了釋尊是器重二人,而將教誨聖眾(僧)的責任,囑累他們。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目犍連),覺音的《善見律》,也透露這一消息︰「時長老阿難言︰除佛世尊,餘聲聞弟子,悉無及舍利弗者。是故阿難若得(衣、食、藥)……好者,先奉舍利弗。……(舍利弗說)我今應供養世尊,阿難悉作,我今得無為而住;是故舍利弗恆敬重阿難。」彼此相敬,內外合作,在釋尊衰老而不勝繁勞的情形下,使僧眾清淨,佛法得迅速的發展開來。所以從表面看來,釋尊統攝的僧團,部分責任,在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的身上。為眾說法,是他們;有什麼事,也要他們去(如去黑山驅逐馬師與滿宿)。
上座長老,本來還有不少。摩訶迦旃延,遊化到阿槃提國去了。摩訶迦葉,不大顧問僧事,總是與一類頭陀行者,自己去精進修行。
(三)提婆達多與舍利弗、目犍連︰釋尊晚年攝理僧伽的實際情形,如上面所說,得力於舍利弗與目犍連──二大上首弟子的攝理助化,二人也就成為佛的「脇侍」、「雙賢弟子」。後起之秀的提婆達多,舍利弗也曾予以讚揚。但在提婆達多的聲望不斷提高時,從經律看來,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早就存有深刻的意見了。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並無反佛叛教的意義。他承認「世尊是諸法之主」(《四分律》卷四),只是希望在僧團中,獲得教授攝理的地位;初步是企圖得到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地位。釋尊不答應他,又讚揚舍利弗與目犍連,問題就這樣的惡化起來。
舍利弗、目犍連與提婆達多,彼此存有歧見,有幾點可為證明。(1)提婆達多的弟子月子比丘,來見舍利弗。舍利弗問起︰提婆達多怎樣的說法教化﹖月子說︰「提婆達多如是說法言︰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舍利弗批評說︰「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中略)自記說言︰我生已盡!」(《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同樣是「修心」,但彼此的著重不同,也就不免成為不同的派別。這如神秀的「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被慧能修改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就流為北禪與南禪的對立一樣。提婆達多的見地,與他的「五法是道」有關,到下面再為說明。(2)提婆達多的上首弟子,也是最忠實的四大弟子之一──瞿迦梨(或作瞿婆利等),對舍利弗與目犍連,曾有過嚴重的譏毀。事情是這樣︰舍利弗與目犍連,逢到暴雨,進入一石室中避雨。石室中,先有一位牧牛的女人在裡面。這位牧女,胡思亂想,欲意纏綿,以致流失不淨。雨停了,舍利弗與目犍連離去,恰巧為瞿迦梨所見。他知道了二人與牧女同住石室,又看出了牧女的曾有欲情,所以斷定為︰舍利弗與目犍連行不淨行。他向諸比丘說︰「諸君常言,舍利弗、目犍連汙清淨行,我向者具見此事。」他見了釋尊,舉發舍利弗與目犍連為「惡欲者」。釋尊一再告訴他︰「汝宜及時悔心!何以故﹖此等梵行全。」瞿迦梨也再三的說︰「知如來信彼人意淨,但為眼見舍利弗、目犍連為惡。」(《鼻奈耶》卷四)瞿迦梨謗舍利弗等而墮地獄,為多種經律所說到。這顯然是由於一向存有敵意,所以藉此來打擊二大上首的道譽。(3)提婆達多的另一大弟子──迦留盧提舍,對這事也與瞿迦梨一樣(《相應部》六‧八)。(4)一次,「舍利弗患風,有一(作藥用的)呵梨勒果,著床腳邊。瞿迦梨來,(中略)見,語諸比丘︰世尊讚歎舍利弗少欲知足,而今藏積我等所無。」(《五分律》卷二十六)這麼一件小事,也要拿來對舍利弗誹毀一番,可以想見情形的嚴重了!據這幾點來說,舍利弗與提婆達多的見地不相同;而提婆達多系的比丘,早在不斷的誹毀舍利弗與目犍連。這為了什麼﹖不外乎想取得僧眾的同意,而獲得僧伽中的領導地位而已。
(四)揭發破僧的序幕︰釋尊六十歲以後,大部分時間常在舍衛城(《僧伽羅剎所集佛行經》)。大概年事漸高,所以減少了長途遊化的生活。各方比丘眾,每年安居前後,盡可能來禮見釋尊。此外,就是舍利弗等大弟子,遊化攝導,以保持僧伽的和合。該是那個時候吧!提婆達多弘化於王舍城,得到了輝煌的成就,竟取得阿闍世王子的信敬;大有釋尊初來王舍城,得到頻婆娑羅王信奉的那種情況。提婆達多開始懷有統攝僧眾的雄心;他的野心,目犍連最先報告了釋尊,那時釋尊在拘舍彌(《五分律》)。等到釋尊回王舍城來,比丘與信眾們,當然會集中而歸向於釋尊。就是釋尊的上首弟子──舍利弗與目犍連,論智慧、神通,論(出家)年齡,論德望,都遠遠的超過了提婆達多。在這種情形下,提婆達多得到了三大力量的支持,開始走入歧途,向佛索眾。索眾的話,說來似乎好聽,而其實是嫉視舍利弗與目犍連,進而要求釋尊不要再顧問僧事。領導權的爭取,與出家的初意,為法教化意義相離得太遠了!也難怪釋尊的訶斥。
(四)
提婆達多向佛「索眾」沒有達成目的;他在三大力量的誘惑與鼓舞下,更向破僧的逆行前進。三大力量是︰王家尊敬,釋種擁戴,苦行風尚。
(1)王家尊敬︰起初,提婆達多得到王子阿闍世的尊敬供養。後來,父王頻婆娑羅的政權,漸落入阿闍世手中,終於篡奪王位,父王也就被囚禁而死。那時,提婆達多受摩竭陀國阿闍世王的尊敬供養,當然也受到王家、民眾、部分出家眾的尊敬。在佛教中的優越地位,是可以想見的!但這只能造成他的有利情勢,誘發他統攝佛教的野心,而不能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取得統攝僧伽的資格。古代宗教的成立與發展,是憑藉自身的感召、大眾的信仰,而不是取決於政治的支持。所以王家的尊敬,不可以政治權力來解說。事實上,阿闍世王也沒有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造成提婆達多統攝僧眾的地位。
經律一致記戴︰提婆達多的破僧,是受了利養恭敬的損害。如佛在拘舍彌時,最初發覺提婆達多的用心,就告訴比丘們︰「芭蕉、竹蘆,以實而死;駏驉懷妊,亦喪其身;今調達貪求利養,亦復如是。」(《五分律》卷三)「利養恭敬」,或說「名聞利養」、「名利」,是引發提婆達多破僧的因素。說到貪求名利的過失,約可分三類︰(1)出家後,一切為了名利,那是「形服沙門」。這種人的罪行昭彰,是不可能造成破僧罪的。(2)有些出家人,多聞持戒,精進修行,不失為清淨比丘。但德望一高,利養不求而自來。名利一來,逐漸腐蝕了精進的道念,有的變得生活靡爛,甚至墮落不堪。對這類比丘,佛每以「利養瘡深」來警策。提婆達多與上二類不同,是屬於另一類的。他受到利養恭敬,受到讚歎,不免得意忘形,不再認識自己,而自視越來越高。於是,更精嚴、更刻苦的修行,更能將自己所得的施散給同學,而追求更大的尊敬。根源於我見的主宰意識(慢,權力欲),越來越強,覺得自己最偉大,僧眾的統攝非自己不可。這是領袖欲,是從王家尊敬──利養恭敬所引發的。
(2)釋種擁戴︰釋種,指釋迦族出家的比丘、比丘尼眾。釋尊出身於釋迦王族;從佛出家的弟子,不問他的種族如何,一律平等。為了與其他外道出家不同,稱為「釋沙門」,所以說︰「四姓出家,同稱為釋。」釋尊攝化的出家弟子,確是不分種族階級,一律平等的。但出身於釋迦族的比丘、比丘尼,與佛同族,多少有些優越感。對於僧伽的統攝,在釋尊晚年,或預想到涅槃以後,極可能認為,應由釋族比丘來統攝,來繼承釋尊攝化四眾的事業。從世間來說,這些也是人情之常,但與佛法卻並不相合。從經律看來,擁戴提婆達多的,恰好就是釋族的出家眾。這一問題,似乎還少有人說到,所以要多多引述來證成這一論題。
提婆達多有四伴黨,也就是提婆達多集團中的核心人物,名三聞達多、鶱荼達婆、拘婆(迦)離、迦留羅提舍。(人名譯音,經律中每譯得多少不同;這是依《四分律》說的)。其中三聞達多與拘迦離,是這一系的傑出人士。據《根有律破僧事》卷九說︰四人都是「釋種出家」。《眾許摩訶帝經》卷十三說到釋種出家,有名「海授」的,即三聞達多的義譯。又如迦留羅提舍,《根有部苾芻尼律》卷五義譯為「根本」;吐羅難陀尼說他「是釋迦種」。這可見提婆達多系的主要人物,都是釋種了。此外,律中有名的六群比丘,是難陀、跋難陀、迦留陀夷、闡那、阿溼鞞、不那婆娑。《僧祇律》卷二十六說︰「六群比丘共破僧。」而《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的調達眷屬,也列有額鞞(即阿溼鞞)、分那婆藪(即不那婆娑)在內。比丘犯戒,釋尊因而制定學處(戒);在律師們說起來,幾乎都是這六位初犯的。這姑且不作深論,要說的是︰助提婆達多破僧的六群比丘,不是釋種,就與釋種有密切關係。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說︰「五人是釋種子王族︰難途、跋難途、馬宿、滿宿、闡那。一人是婆羅門種,迦留陀夷。」其中,難陀釋子、跋難陀釋子,是弟兄;在律中是被說為貪求無厭的比丘。阿溼鞞與不那婆娑(義譯為馬宿、滿宿)︰「事事皆能,亦巧說法論義,亦善阿毗曇。」(《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在律中,是「行惡行,汙他家」(依中國佛教說,是富有人情味)的比丘。闡那(或譯車匿)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從,有部說他是釋種,但從《僧祇律》(卷七及卷二十四)看來,是釋族的奴僕。在律中,是一位「惡口」比丘。迦留陀夷是「淨飯王師婆羅門子」(《十誦律》卷十七),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友(《佛本行集經》卷十六);在律中,是被說為淫欲深重的比丘。這六位釋族或與釋尊有關係的比丘,都曾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再說到比丘尼︰佛世的比丘尼,以釋迦族,及釋迦近族──拘梨、摩羅、梨車族女為多(《僧祇律》卷三十九、《四分律》卷四十八)。女眾更重視親族及鄉土的情誼,當然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了。被律師們看作犯戒,不護威儀的惡比丘尼,《四分律》與《僧祇律》作「六群比丘尼」;《根本一切有部律》作「十二眾苾芻尼」;而《十誦律》索性稱之為「助調達比丘尼」。例如提婆達多伴黨迦留羅提舍,「是釋迦種」。他有姐妹七人,都出家為比丘尼,偷羅難陀就是其中的一人(《十誦律》卷四十一、卷四十七)。偷尼自稱︰「我生釋種,族姓高貴」(《根有部苾芻尼律》卷十九);他是十二眾比丘尼的首領(《根有律雜事》卷三十二)。偷羅難陀尼曾讚歎「提婆達多、三聞陀羅達、鶱馱羅達婆、瞿婆離、迦留羅提舍」為「龍(象)中之龍」;說「舍利弗、目犍連、大迦葉」為「小小比丘」;律說「偷羅難陀尼為提婆達部黨比丘尼」(《四分律》卷十三、《十誦律》卷十二)。總之,釋種的比丘、比丘尼,多數擁護提婆達多,極為明顯。
再舉二事來說明︰(1)六群比丘的「惡口」闡那,到底是怎樣的呢﹖他說︰「大德!汝等不應教我,我應教汝。何以故﹖聖師法王,是我之主;法出於我,無豫大德。譬如大風吹諸草穢,並聚一處。諸大德等種種姓、種種家、種種國出家,亦復如是;云何而欲教誡於我﹖」(《五分律》卷三)《善見律》卷三譯為︰「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是故我應教諸長老,長老不應反教我。」他不能接受比丘們的教誡,顯然是由於「貢高」;由於自己是釋種,曾事奉釋迦太子而起的優越感。他的理由是說︰佛出於釋迦族,法是釋迦佛說的,所以應由我們釋種比丘來攝化教導你們(僧眾)。這種想法,不正是釋種比丘、比丘尼,擁戴提婆達多來向佛「索眾」的意趣嗎﹖(2)六群中的迦留陀夷,雖在律師們看來,極不如法,但應該是非常傑出的比丘。他出家不久,就證阿羅漢果(《善見律》卷十七);是波斯匿王夫人末利的門師(近於中國的歸依師)(《四分律》卷十八、《十誦律》卷十八、《僧祇律》卷二十);曾教化舍衛城近千家的夫婦證果(《十誦律》卷十七);讚佛的〈龍相應頌〉(《中含》卷二十九之一一八),為《發智論》、《雜犍度》所引用(「那伽常在定」,就是出於此頌)。某次,迦留陀夷對於舍利弗所說的︰三學成就,「若於現法不得究竟智,身壞命終,過摶食天,生餘意生天,於彼出入想知滅定」(《中含》卷五之二十二),曾一而再,再而三的否定他的見解,從僧中論諍到佛前。這是思想上的不合;末了由釋尊呵責迦留陀夷,才停止辯論。那一次,釋尊也同時呵責阿難︰「上尊名德長老比丘為他所詰,汝何以故縱而不檢!汝愚癡人!無有慈心,捨背上尊名德長老!」在律中,比丘們辯論詰責,阿難從來也沒有,不曾使用判決勝負,中止辯論的權力。釋尊為什麼要呵責呢﹖不免有「是他所作而我得責」的感概了!其實,是釋尊見到他在釋族比丘系,十方比丘系的爭辯中,他「捨背上尊名德長老」舍利弗,而採取了中立觀望的態度。說到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本來非常友善。他的慈心重,溫和謙順,雖有學不厭、教不倦的特德,但沒有目犍連、提婆達多、大迦葉那樣的強毅果決。他作佛的侍者,忠於職務,沒有私心。在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的對立中,提婆達多向佛索眾,進而破僧的過程中,阿難始終是以佛的意見為意見。只有在迦留陀夷與舍利弗的辯詰中,採取了中立立場,也僅此一次受到了釋尊的呵責。
釋迦比丘與十方比丘,早就有些不協調。作為十方比丘上首的舍利弗與目犍連,從經律看來,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誹毀、責難。等到提婆達多的德望高起來,向佛「索眾」(引起破僧),三聞達多等四伴黨,是絕對支持的。六群比丘、六群比丘尼,是附和的。其他的釋族出家者,也多少有些同情吧!
(3)苦行風尚︰印度恆河流域的苦行精神,特別發達。與釋尊同時而多少早一些的尼犍親子,出於毗舍離王族,立耆那教,特重苦行。一直到現在,印度還有不少的耆那教徒。釋尊出家修學時,也曾苦行了六年。在當時,苦行主義確是非常風行的,如《五分律》卷二十五說︰「此摩竭、鴦伽二國人,皆信樂苦行。」破(法輪)僧,是從佛教中分出一部分比丘而自成僧伽,自立新宗教,這不但要僧中有人附和,更要適合時代趨勢(契機),而得信眾的歸依。時代是苦行主義風行,而提婆達多正是一位頭陀苦行者。他向釋尊索眾而不得,內有釋種出家的擁戴,外應時代苦行的風尚,這才索性標揭苦行教條,起來破僧。
提婆達多所標榜的,主要是「五法」,廣律中都有說到,《四分律》敘述得最明白。提婆達多以為︰「如來常稱說頭陀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我今有五法,亦是頭陀勝法,少欲知足樂出離者︰盡形壽乞食,盡形壽著糞掃衣,盡形壽露坐,盡形壽不食酥鹽、盡形壽不食魚及肉。」(《四分律》卷五)這是與頭陀行相近的;頭陀行值得稱讚,這五法可說更精嚴些。於佛法缺少正見的,會迷迷糊糊的跟著走,還自以為了不起呢!但所說的五法,各律傳說也略有不同,惟《毗尼母經》卷四與《四分律》一致。茲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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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十誦律》│《銅鍱律》│《五分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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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乞食 │受乞食 │常乞食 │常乞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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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掃衣 │受納衣 │糞掃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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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露坐 │受露坐 │樹下坐 │八月露坐,四月住草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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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酥鹽 │ │ │不食酥乳、不食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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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魚肉 │斷魚肉 │不食魚肉 │不食魚肉 │
├─────┼─────┼─────┼──────────┤
│ │受一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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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住阿蘭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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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根有律》的《破僧事》,前後三說──卷十、卷十一(《律攝》同此說)、卷二十,多不盡相同。綜合的看來,衣服方面,主張盡形壽糞掃衣,不受施主施衣。住處方面,主張盡形壽住阿蘭若、露地坐、樹下坐、不受住房屋。飲食方面,主張盡形壽乞食、不受請食。特別主張不食酥、鹽、魚、肉等。這些,與頭陀行相近,也與受比丘戒時所受的四依法相近。四依法是︰盡形壽依糞掃衣住、依乞食住、依樹下住、依陳棄藥住。那末提婆達多的五法,為什麼成為反佛法的標幟呢!
(五)
提婆達多標榜「五法」,造成了破僧的惡行。五法與佛法的不同何在﹖有些律師,也有點邪正不分,如《毗尼母經》卷四說「提婆達多五法,不違佛說,但欲依此法壞佛法也。」這是不對的!如五法不違佛法,那唱道五法怎麼會壞佛法呢﹖要知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完全不同,試以兩點來說明︰
(1)提婆達多的五法,是絕對的苦行主義,盡形壽奉行而毫無變通。自以為︰「出家求道,宜應精進。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善見律》卷十三)釋尊是中道主義︰鹿野苑最初說法,即揭示了不苦不樂的中道行。這不是偏激的一邊,而是有通變性、寬容性、多方適應性的。如佛說四依(四聖種),是出家者立下決心,作最艱苦的準備。出家依信眾而生活,不一定能四事具足;如遇到生活艱苦的時候,那是意料中事,能忍受艱苦,身心安定而不失道念(否則就退心了)。實際上,出家受四依法,並不是一定非苦不可。所以不一定乞食,也可以受請;不一定糞掃衣,也可以受施衣;不一定樹下坐,也可以住房舍重閣;不一定陳棄藥,也可以食酥等。又如十二頭陀行,佛也曾讚歎。那因為有些苦行根性,愛好這些苦行。其實修解脫行的,不一定要修頭陀行。如修八正道,頭陀行者可以解脫;人間比丘也可以解脫;在家弟子享受豐富,也可以解脫。以釋尊自身來說,沒有修頭陀行,有時受百味飲食,價值百千兩金的金縷衣,高樓重閣,百千人共住,豈不也還是少欲知足,樂獨住嗎﹖眾生根性不等,如一定受五法,或持十二頭陀行,那只能適應少數人,而反障礙了多數人出家修學。所以釋尊不同意提婆達多的五法,如《善見律》卷十三說︰「若許調達五法者,多有善男子出家,若受持此法,則於道有(障礙)難。」又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三說︰「此五法,佛常自讚歎。(中略)所以讚歎者,云四聖種能得八聖道,成四沙門果。今調達倒說云︰八聖道趨向泥洹,反更遲難。修行五法以求解脫,其道甚速;是故說為非法。」這是說,佛制四聖種(四依),只是為了比丘依信眾而生活,得來不易,所以不可不得少為足,隨緣修行,修八聖道而證聖果。而調達卻重於苦行,以為八聖道不夠精進;修精苦的五法,才容易得道。這是落入苦行主義,所以是「非法」。苦行主義是︰學道非盡形壽修苦行不可;修苦行才容易解脫。這種偏激的苦行主義,與佛的中道主義不合,所以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造成了破僧的局面。
(2)釋尊的中道行,我曾解說為「以智化情」。換言之,中道的佛法,不重於事相的物欲的壓制,而重於離煩惱,顯發心清淨性,解脫自在。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卻是重於物欲的壓制。越著重這方面,就越流於苦行。上面曾說到,提婆達多說法的要點是︰「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可見提婆達多的修心決要,是壓制物欲。不受五欲(微妙的色聲香味觸)功德,專精苦行,養成厭惡五欲,不再愛好五欲的習性。稱之為離欲,解脫,以為是真解脫了。這樣的修心法,淺些的是戒行,深些的是定行(定是離欲的,喻為「如石壓草」)。不知道煩惱絲毫未動,只是暫時潛伏而已。一遇因緣,貪瞋癡全部發動,定也退了,神通也失了,戒也會犯了。所以佛說︰惟有「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提婆達多重於精苦的戒行、定行,重在外在物欲的克制,而不修內心智證的淨化,所以舍利弗批評他︰「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而得心解脫呢!
這樣,佛說的中道行,是寬容而多樣性的,不是偏激的兩邊。修心方面,是以智證法性而銷融情欲,而不是專在物欲的壓制上做工夫。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偏於苦行;修心偏於壓制物欲。在一般看來,也許覺得他精苦卓越,比釋尊的正法更高妙呢!提婆達多不也自以為︰「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自以為「頭陀勝法」嗎﹖提婆達多標榜這五法,以為勝於釋尊的中道,這當然會因此而破僧了!
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而破僧,經過如下︰(1)提婆達多等議決,再向釋尊提出,希望釋尊能採取五法,制為比丘必學的戒法。釋尊當然否定了,認為︰常乞食是好的,但也不妨受請食;……不食魚肉是可以的,但也不妨食三淨肉(《善見律》卷十三)。提婆達多這一著,是相當厲害的︰因為如釋尊採用而制為必學的戒法,那是提婆達多的苦行主義勝利了。他在僧伽中,也自然提高到領導地位。如釋尊不採用,那就可以標榜苦行,自以為精進。「瞿曇(釋尊)不盡形壽持,我能盡形壽持」,超佛一等。(2)提婆達多與他的伴黨,不斷宣傳五法,以為這才能迅速而容易解脫。(3)恰好逢到那年饑饉,比丘們在安居期中的生活,相當艱苦。提婆達多獲得王家的護持,所以隨從他的部分比丘,生活過得比較好。這是個有利的時機,提婆達多就在大眾中,提出五法來進行表決(「行籌」)。結果,有五百位初學比丘,贊同他的意見。這樣他就率領這一群比丘,到伽耶山住下,而在同一界內自行布薩說戒(《十誦律》卷四十六、《鼻奈耶》卷五等)。對佛說的經教、比丘僧的制度服裝,也多少修改(《十誦律》卷三十六、《薩婆多律攝》卷四等),成立新的僧伽,就這樣達成了破僧的目的。
(六)
再說破僧的結果及其影響。提婆達多真的破僧了,作新佛,立新教了,但並不如預期的理想。因為在釋尊授意,經舍利弗等採取對策後,提婆達多就完全失敗。(1)提婆達多既宣揚五法是道,佛就命僧伽推舉舍利弗(或說阿難),到王舍城,向信眾們宣告︰「若受調達五法者,彼為不見佛法僧。」(《五分律》卷三、《十誦律》等大同)這是說,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不合,要佛教信眾,不受他的誘惑,而削弱他的力量。(2)在出家眾中,對於提婆達多及其伴黨,先由與他們親密友善的去勸說;再由多數比丘去勸告;再由全體僧眾來一勸再勸︰「汝莫為破和合僧勤方便,當與僧和合。」(《五分律》卷三等)這樣的極盡人事,展開一致的反分裂運動。對提婆達多來說,仁至義盡;對僧眾來說,也從一致行動中加深了團結。(3)眾律一致記載︰提婆達多率領五百比丘,實行破僧,舍利弗與目犍連立刻採取對策,也到提婆達多那邊去。提婆達多正在歡喜,以為舍利弗等也來附從他,而不知舍利弗暗暗的向五百比丘勸告說服,目犍連以神通感召,馬上又把五百比丘,帶回釋尊這邊來。這麼一來,提婆達多的破僧,僅剩他自己與伴黨四人了。這可能不止僅剩五人,但多數比丘確乎都在釋尊這一邊。提婆達多破僧,沒有能成立強大的新宗教,不如預期的理想;而阿闍世王的信敬也淡薄了。提婆達多的新教夢,一旦破滅,晚年挫折,不久也就死了!
提婆達多破僧的失敗,原是必然的。只是提婆達多醉心於權威,妄自誇大,不自量力吧了!如王家尊敬,僅能造成有利情勢,但並不能以政權干預來統攝僧伽,創立新教。釋種比丘的擁戴,可能支持他索眾,卻不能支持他破僧。從索眾而發展到破僧,已變質為叛棄佛教,與釋尊為敵。傳說有推石壓佛、縱象害佛的故事,敵害釋尊,釋種比丘怎能支持他呢﹖而且,釋種六群比丘、比丘尼,多數根性是近於「樂行」的;佛弟難陀、侍者阿難,也還是一樣。那末提婆達多的標榜苦行,也就等於取消了支持自己的力量。苦行,誠然是時代風尚。但比丘的頭陀苦行者,如大迦葉、優波斯那等集團,都是十方比丘。對於釋種中心運動,早就不表同情,焉能因標榜苦行而就改變他們的立場!何況這些苦行頭陀,從佛已三四十年,提婆達多又憑什麼,使他們追隨自己,執弟子禮呢!所以,轟轟烈烈的破僧運動,一經舍利弗、目犍連,傳達釋尊意旨,展開反分裂運動,提婆達多就立刻失敗下來。
破僧的結果是失敗了,但對佛教的影響,是廣泛的、深遠的。在社會信眾方面,引起不良反應。當舍利弗傳達釋尊的意旨,到王舍城宣告提婆達多的非法時,引起了社會的疑難與譏嫌。如說︰「時彼眾會皆悉唱言︰沙門釋子更相憎嫉,見調達得供養,便作是語。」(《五分律》卷三十,參《十誦律》卷三十六、《四分律》卷四)提婆達多素為朝野所景仰,突然而來的評斥,是會使人驚疑的。有人以為︰「是上人調達,身口可作惡耶﹖」(《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是比丘,有些也會不信的(《增一含》卷十一之十、卷四十三之四)。從傳記看來,阿闍世王於釋尊缺乏信心,所以破僧事一告段落,釋尊就回舍衛城。後因王舍城多疫,闍王才心悔,禮請釋尊還王舍(《根有律藥事》卷五)。經耆婆的引導,阿闍世王又歸依釋尊(《長部》二、《長含》卷二十七)。不久,釋尊就東去毗舍離,作涅槃前的最後遊行。這可見釋尊晚年,王舍城的法化,是不免受到影響的。在出家眾方面,影響更大。提婆達多是釋種,伴黨也是釋種;提婆達多失敗了,釋種比丘不免受到十方比丘的嫉忌誹毀。六群比丘被看作毀犯的象徵,眾惡歸之。甚至釋族而新求出家,也不免受到留難,或者拒絕。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間的不和諧,為後來佛教分化的一大因素。餘波蕩漾,一直延續到七百結集的時代。
(七)
有些是可以不必說的,但不妨附帶的敘述一下,以說明廣律,有些是律師們的口頭傳說,治律者應有所抉擇。提婆達多破僧,罪大惡極,這是不消說的;但有些也不免是造口業。如提婆達多修定而發神通,因神通而化阿闍世王子,這才受到利養恭敬,引起索眾破僧。依《銅鍱律》、《四分律》卷四、《五分律》卷三,修定發通,是從釋尊學習的。有些人覺得︰如不教他發神通,那不是不會破僧嗎﹖釋尊怎麼會教他﹖為了說明與釋尊無關,有的說︰釋尊不教他,五百大羅漢也不教他,阿難以親屬愛而教了他(《十誦律》卷三十六)。有的說︰是從阿難的和尚──十力迦葉學習的(《根有部苾芻律》卷十四、《根有律破僧事》卷十三)。照這種想法,如不讓提婆達多出家,不是更好嗎﹖因此有的說︰釋尊不許他出家;後來他自剃鬚髮(「賊住」),從破戒比丘修羅陀學習的(《增一含》卷四十九之九)。傳說不同,只是為了滿足那種淺薄的想法。其實,從佛學習而得定發通,有甚麼過失呢!
提婆達多破僧,就是想作新佛;作新佛,就非處處模倣釋尊不可,故事就這樣的多起來。釋尊體格極強,所以耆婆為釋尊治病,用酥一斤。提婆達多有病,也就非服酥一斤不可。可是體力差,消化不了,病苦反而增加了。釋尊可憐他,以神力治了他的病,提婆達多反而說︰釋尊有這樣高明的醫術,可以依此為生(邪命)。這故事已有點不近情了!還有,釋尊有三十二相,身作金色。提婆達多為了身作金色,以沸油灑身,然後塗上金箔,痛苦不堪(《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釋尊腳下有千輻輪相,提婆達多就叫鐵匠來,用熱鐵烙足以造成千輻輪相(《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這二則故事,我覺得不一定刻畫出提婆達多的愚癡,只表示了故事編造者的過於幼稚!
這還不過幼稚可笑而已,還有荒謬的呢!提婆達多破僧失敗,又想回故國作王。他求見耶輸陀羅,想與他結婚,以便登上王位。耶輸陀羅與他握手;耶輸陀羅力大,使提婆達多的五指出血。提婆達多還不死心,又去見「舍迦」(即釋迦)種,要求讓他作王。大家要他取得耶輸陀羅的同意,結婚,才公推他作王。他再進宮去見耶輸陀羅,耶輸陀羅執住他的雙手,十指流血,狼狽而逃(《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前年日本攝製釋迦傳影片,有提婆達多入宮,強佔耶輸陀羅事,引起了佛教界的公憤,其實這是根據古代律師的荒謬捏造而改編的。考釋尊八十歲入涅槃,為阿闍世王八年。提婆達多的索眾、破僧,在阿闍世王登位前後。所以這是釋尊晚年,約在釋尊七十到七十五歲間的事。提婆達多與釋尊的年齡相近,也是七十高齡的耆年了!耶輸陀羅,比釋尊小不了幾歲;那時已出家近二十年了。故事的編造者,毫無時間觀念,只顧說來好聽。這到底是醜詆提婆達多呢﹖還是誣辱耶輸陀羅呢﹖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二十七〈阿奴波經〉;《增一阿含經》卷五、卷九、卷十一、卷十二、卷二十三、卷三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雜阿含經》卷十六、卷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別譯雜阿含經》卷一、卷十四;《起世因本經》卷十;《十二遊經》;《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菩薩本行經》卷上;季羡林〈提婆達多問題〉(《季羡林學術論著自選集》);加藤周一著‧緯遠譯〈從另一個角度談提婆達多〉(《諦觀》雜誌第五十五期)。
稱名念佛
又作持名念佛、稱佛或念佛。指口中稱念佛之名號。《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七云(大正2‧804a)︰「便發悔心,於如來所,正欲稱南無佛。」《法華經》卷一云(大正9‧9a)︰「一稱南無佛,皆已成佛道。」蓋稱名乃表歸依佛、讚佛德、求佛加被之意,為佛道修行中最極簡易又多利益之行持。
關於稱名的利益,或以之為排除修觀障礙的方法,《摩訶止觀》卷二示常坐三昧法,謂(大正46‧11b)︰
「若坐疲極,或疾病所困,或睡蓋所覆,內外障侵奪正念心,不能遣卻,當專稱一佛名字,慚愧懺悔以命自歸,與稱十方佛名,功德正等。所以者何﹖如人憂喜鬱怫,舉聲歌哭悲笑則暢,行人亦爾。」
此外,稱名亦可證入三昧,得見勝相,終得往生其佛之剎土,如永觀謂往生拾因之第八因,為(大正84‧97b)︰「一心稱念阿彌陀佛三昧發得故,必得往生。」另有說謂依稱名可消滅過去、今生之重罪,如《彌勒上生經》云(大正14‧420b)︰「若一念頃,稱彌敕名,此人除卻千二百劫生死之罪。」《觀無量壽經》亦云(大正12‧345c)︰「以汝稱佛名,故諸罪消滅,我來迎汝。」
又,稱名時,依其修相可分定心、散心二種。此中,發得三昧,住止定心而稱名,是為定心念佛;若以散亂之心稱名,則稱散心念佛。
〔參考資料〕 《長阿含經》卷十五;《普曜經》卷八;《觀佛三昧海經》卷三、卷七;《悲華經》卷一;《文殊師利所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下;《大寶積經》卷十七、卷二十;《法華經》卷七;《法華經文句》卷十(下)。
懺悔
謂悔謝罪過而請求寬恕。即作罪或犯罪時,皆應懺悔,始得除罪而清淨。《佛為首迦長者說業報差別經》云(大正1‧893c)︰「若人造重罪,作已深自責,懺悔更不造,能拔根本業。」北本《涅槃經》卷二十九云(大正12‧477c)︰「王若懺悔懷慚愧者,罪即除滅,清淨如本。」
關於「懺悔」之語義,一般認為,「懺」為梵語kṣama之音譯「懺摩」之略稱,「悔」為kṣama之意譯。即「懺悔」一詞係梵漢並舉之詞。然而,kṣama之原義為「忍」或「寬恕」,與「悔」之語義(追悔或悔過」並不符合。因此,有謂「悔」係依據懺摩之原義而來,係指師家聞修行者告白罪狀而予以寬恕之謂。或謂悔為deśanā(提舍那,原義為說)之意譯,即說罪、陳說罪狀之義。
自原始佛教以來,即甚為重視修行者之懺悔。除隨時懺悔外,另有定期舉行懺悔之儀式,此即每半月所舉行之布薩,以及一年一次安居之後所舉行的自恣。
有關懺悔之具體實踐方法,依時代、風土、宗派之不同而有異,未有定則。因此,後世又將懺悔作各種區別、分類。例如,律宗即有制教儀與化教懺之分立。略如下列︰
(1)制教儀︰指犯戒律之罪的懺悔,限於出家眾。又分三種,{1}罪法懺︰對四人以上之僧眾懺悔。{2}對首懺︰對師家一人懺悔。{3}心念懺︰對本尊懺悔。
(2)化教儀︰係有關善惡行為的懺悔,通於僧俗。
又,天台宗不唯有事懺(隨時分別懺悔)、理懺(觀實相,體悟此罪亦是空性)之分;且有作法懺悔(依戒律行懺悔)、取相懺悔(觀想佛之相好等而除罪)、無生懺悔(念實相,悟罪之無生)之分類。並以其中之理懺或無生懺為中心,組織「法華三昧懺儀」等實踐方法,提倡應就眼、耳等六根一一實行懺悔(即六根懺悔)。
由於懺悔之方法與性質有多種,因此,懺悔時所唱之懺悔文,亦因學派、宗派及儀禮種類之差別而有異。在大乘佛教,一般最常念誦之懺悔文,為《華嚴經》(四十卷本)之「我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瞋癡,從身語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懺悔」之偈文。
關於懺悔的儀則,《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四〈懺六聚法篇〉謂欲行懺時,須具五緣︰(1)請十方佛菩薩等,(2)誦經咒,(3)說己罪名,(4)立誓言,(5)如教明証。《圓覺經略疏鈔》卷十二等謂小乘懺悔必請大比丘為證,若對大僧須具五法︰(1)袒右肩,(2)右膝著地,(3)合掌,(4)說罪名種,(5)禮足。若對小僧,僅具四法,不須禮足;大乘懺悔先莊嚴道場,香泥塗地,室內作圓壇,懸五色幡,燒香燃燈,敷高座請二十四尊像,設餚饍、著新淨衣服。
有關懺悔滅罪之相及其功德,《占察善惡業報經》卷上謂若有眾生得三業善相時,光明遍滿其室,聞特殊異好香氣,身意快然。或夢佛菩薩來,手摩其頭,歎言︰「善哉!汝今清淨故我來證汝等。」《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三亦云(大正3‧303c)︰
「若能如法懺悔者,所有煩惱悉皆除。猶如劫火壞世間,燒盡須彌并巨海,懺悔能燒煩惱薪,懺悔能往生天路,懺悔能得四禪樂,懺悔雨寶摩尼珠,懺悔能延金剛壽,懺悔能入常樂宮,懺悔能出三界獄,懺悔能開菩提華,懺悔見佛大圓鏡,懺悔能至於寶所。」
◎附一︰印順〈「佛法」的懺悔說〉(摘錄自《華雨集》第二冊中編第四章第一節)
在「佛法」中,「懺悔」是進修的方便,與「戒學」有關。到了「大乘佛法」,「懺悔罪業」為日常修持的方便。從大乘經去看,幾乎重「信」的經典,說到「念佛」(不一定念阿彌陀佛),都會說到消除生死重罪的。中國佛教流行的種種懺法,就由此而來。懺,是梵語kṣama──懺摩的音略,意義為容忍。如有了過失,請求對方(個人或團體)容忍、寬恕,是懺的本義。悔是deśanā的意譯,直譯為「說」︰犯了過失,應該向對方承認過失;不只是認錯,要明白說出自己所犯的罪過,這才是「悔」了。《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說︰「所當悔者悔之,所當忍者忍之」;悔與忍合說,就是懺悔,成為中國佛教的習慣用語。此外,kaukṛtya也譯為悔,或譯惡作。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覺得不對而起反悔心,就是kaukṛtya。這種悔──惡作,或是善的,或是惡的,但無論是善悔、惡悔,有了悔意,心緒就不得安定,成為修定的障礙。悔──惡作,與懺悔的悔──「說」,意義完全不同,這是應該知道分別的。
古人稱「佛法」戒律中的懺悔為「作法懺」。中國佛教是以「大乘佛法」為主的,對「作法懺」似乎不太重視。釋尊「依法攝僧」,將出家人組合起來,名為僧伽,使出家眾過著和、樂、清淨的僧團生活。維持僧伽大眾的清淨,就是佛所制的戒律,內容包含了道德的(如殺、盜等)軌範,生活的(衣、食、住等)準則,團體的(如受具、布薩、安居等)規制。僧伽的和、樂、清淨,能使社會大眾增長信心,內部僧眾精進而易於解脫。達成「正法久住」世間的目的,就依賴這如法清淨的僧伽。僧伽的戒律,如國家的法律,人人有尊重與遵守的義務。如違犯了,如極其嚴重,是不容許懺悔的,逐出僧團(如世間的「死刑」),不再是僧伽的一員。如不太嚴重的,准予依律懺悔。如不承認過失,不肯懺悔的,那就擯出去,大家不再與他往來、談論(如世間的「流刑」)。但還是出家弟子,什麼時候真心悔悟,請求懺悔,就為他依法懺悔出罪。
犯過失而可以懺悔的,也輕重不等。犯重的是僧殘︰如犯重而沒有覆藏,自己知道過錯,當日請求懺悔的,要接受六(日)夜摩那埵(mānāpya)的處分。處分的內容,主要是禠奪部分的權利(如世間的「禠奪公權」);坐臥到旁邊、下位去;尊敬比丘眾,並為大眾服務。如六夜中誠意的接受處分,就可以舉行出罪(阿婆呵那,abbhāna)。如犯重而怕人知道,覆藏起來,或經同住者的舉發,或後來省悟到非法,請求准予懺悔,那就要加重處分了。覆藏多少天,先要受別住──波利婆沙(parivāsika)多少天的處分。別住以後,再經六夜的摩那埵,然後可以出罪。別住的處分,與摩那埵相同。犯僧殘罪的,要在二十比丘僧前,舉行出罪手續,然後回復了固有的清淨比丘(沒有罪了)身分。犯過失而比較輕的,或在(四人以上)僧中,向一比丘說罪(悔);或但向一比丘說;也有所犯極輕的,自心呵責悔悟就可以了。釋尊為比丘眾制定的懺悔法,是在道德感化中,所作的法律處分。如經過合法的出罪手續,就回復清淨比丘身分,正如受了世間的法律處分──徒刑、罰鍰等,就不再有罪一樣。
在僧伽制度中,舉發別人的過失,是出於慈悲心,因為唯有這樣,才能使他清淨,如法修行。除極輕的「心悔」外,犯者都要在大眾或一人之前,陳說自己所犯的過失(以誠意知罪為要)。懺悔以後,人人有平等自新的機會,旁人不得再提起別人從前的過失,諷刺或歧視。如諷刺歧視已懺悔的人,那就是犯了過失。僧伽中沒有特權,實行真正的平等、民主與法治;依此而維護個人的清淨、僧伽的清淨。「佛法」中懺悔的原始意義,如佛教而是在人間的,相信這是最理想的懺法!
出家的應依律制而行,有所違犯的,犯(āpatti)或譯為罪,是應該懺悔的。如一般的十不善業,那是罪惡的,不論你受戒與不受戒,在家或者是出家,這是損他的,就是不善業。但釋尊所制的戒律,不只是這類不道德的不善業,還有違犯生活準則、團體規律的;有些是為了避免引起當時社會的誤會──「息世譏嫌」而制定的。為了維護和、樂、清淨的僧伽(對外增進一般人的信仰,對內能安心的修證,達成「正法久住」世間的目標),制定了種種戒律,凡出家「受具」而入僧的,有遵守律制的當然義務,如人民對國家頒布的法律,有遵守的義務一樣。在佛法中出家修行,是難保沒有違犯的。如犯了而覆藏過失,沒有懺悔,那無慚無愧的,可以不用說他;有慚愧心而真心出家修行的,會引起內心的憂悔、不安,如古人所說的「內心負疚」、「良心不安」那樣。這不但是罪,更是障礙修行的。所以僧制的懺悔,向大眾或一人,陳說自己的過失,請求懺悔(就是請求給予自新的機會)。如法懺悔出罪,就消除了內心的障礙,安定喜樂,能順利的修行。所以說︰「有罪當懺悔,懺悔則安樂。」律制的懺悔,不是一般想像的懺悔宿業,而是比丘對現行違犯的懺悔。為解脫而真心出家修行的,有了過失,就如法懺悔──向人陳說自己的違犯。在僧伽內,做到心地質直、清淨,真可說「事無不可對人言」。如法精進修行,即使出家以前,罪惡累累,也不妨道業增進,達到悟入正法,得究竟解脫。這是「佛法」中「作法懺」的真意義。
◎附二︰印順〈懺悔罪過涵義的擴大〉(摘錄自《華雨集》第二冊中編第四章第二節)
業障,本是指五無間罪說的。犯了五無間罪,即使懺悔,現生也不可能悟入正法,所以名為業障。沒有歸信三寶以前,犯殺、盜等重罪;歸依或出家的,如違犯佛所制的戒律,對修行也是有障礙的。所以〈普賢行願品〉所說的「懺悔業障」,不限於五無間罪,而是廣義的,通於一切不善業。懺悔是犯罪──造作不善業者的發露懺悔,所以懺悔是對不善業而說的。但在六時懺悔的流行中,懺悔有了進一步的擴張,不再限於業障了,如隋‧闍那崛多共笈多譯的《大乘三聚懺悔經》說(大正24‧1091 c)︰「是眾生等有諸業障,云何懺悔﹖云何發露﹖謂煩惱障、諸眾生障、法障、轉後世障,云何懺悔﹖云何發露﹖」
這是懺悔五種障──業障、煩惱障、眾生障、法障、轉後世障。同本異譯的,安世高所譯《舍利弗悔過經》沒有說到。梁‧僧伽婆羅譯的《菩薩藏經》也沒有說到,只說︰「從無始生死以來所造惡業,為一切眾生障礙」;「欲得於一切諸法清淨無有障礙,應當如是懺悔諸惡業障」。但五種障說,古來就已有了,如西晉‧竺法護譯的《文殊悔過經》說︰「以此功德,自然棄除五蓋之蔽。」同時的聶道真所譯《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立「五蓋品第一」。經文說︰「一切諸罪蓋、諸垢蓋、諸法蓋悉除也。」蓋,顯然是障的異譯。罪蓋是業障,垢蓋是煩惱障,法蓋是法障,雖只說三種,而法蓋與五障中的法障,無疑是相同的。與闍那崛多同時的那連提耶舍,譯出《日藏經》與《月藏經》,有四障說︰
(1)「彼人所有無量生死恆沙業障、眾生障、法障、煩惱障,能障一切善根,未受、未盡、未吐者,如是等業皆悉滅盡」。
(2)「一切業障、煩惱障、法障──罪業皆盡,惟除五逆、破毀正法、毀謗聖人」。
(3)「彼諸天、龍乃至迦吒富單那,向彼菩薩摩訶薩邊,懺悔業障、眾生障、法障、煩惱障」。
在以上三文中,除第二外,都說懺悔四種障;四障就是五種障中的四障。五障與四障的意義,可能眾生障是異熟(報)障,法障指修學大乘法的障礙。雖意義不明顯,但有煩惱障在內,是確然無疑的。煩惱,怎麼也可以懺悔呢﹖我以為,這是西域變了質的佛法。竺法護與聶道真,是西元三世紀後半世紀的譯師。法護世居燉煌,「隨師至西域,遊歷諸國。……大齎胡經,還歸中夏」;護公所譯的經本,是從西域來的。闍那崛多與那連提黎耶舍,是西元六世紀中後的譯師。所譯的經本,是「齊僧寶暹、道邃、僧曇等十人,以武平六年,相結同行,採經西域。往返七載,將事東歸,凡獲梵本二百六十部」,也是從西域來的。從西元三世紀到六世紀,從西域來的經本,都有懺悔四障、五障說,所以四障、五障說,決非偶然的誤譯。佛經從北印度而傳入西域,西域的文化低,對佛法的法義,缺少精確的認識,如佛法初傳我國,漢、魏、晉初期,對佛法的誤解很多。西域流行的佛法,強調通俗的懺悔,因誤傳誤,演化出懺悔三障、四障、五障的異說。印度所傳的正統論義,是沒有這種見解的。經本從西域來,推定為西域佛教的異說,應該是可以採信的。
後魏北印度三藏菩提流支,譯出《佛名經》十二卷。有人擴編為三十卷,也就是敘列一段佛名(加上經名、菩薩名),插入一段文字;每卷末,附入偽經《大乘蓮華寶達問答報應沙門經》一段。插入的懺悔文,文章寫得相當好,如說︰「然其罪相,雖復無量,大而為語,不出有三。何等為三﹖一者煩惱障,二者是業障,三者是果報障。此三種法,能障聖道及以人天勝妙好事,是故經中目為三障。所以諸佛菩薩教作方便懺悔,除滅此三障。」「如此懺悔,亦何罪而不滅,亦何障而不消!……經中道言︰凡夫之人,舉足動步,無非是罪。……此三種(障)法,更相由籍,因煩惱故所以起惡業,惡業因緣故得苦果,……第一先應懺悔煩惱障。」這不是譯出的經,是中國人纂集編寫的懺法。《麗藏本》附記說︰「心知偽妄,力不能正,末法之弊,一至於此,傷哉!」懺悔三障,是這部《佛名經》所明說的。西域流行的妄說,影響中國佛教,極其深遠!
以上是所懺悔法的擴大。還有能懺悔法的擴大,如智者大師《摩訶止觀》的「五悔」。五悔是︰懺悔、勸請、隨喜、迴向、發願。前四事,如《舍利弗悔過經》,也就是《十住毗婆沙論》所引的經說。易行道的四事,如發願而稱之為五悔。懺悔只是一事,智者以為︰「懺名陳露先惡,悔名改往修來」(中國自己的解說,與原義不合),所以總名為五悔︰「行此懺悔,破大惡業罪;勸請破謗法罪;隨喜破嫉妒罪;迴向破為諸有罪」(沒有說發願破什麼罪)。「悔」的本義是「說」,是陳說己罪;智者解說為「改往修來」,意義通泛不切。修行善法的,一定會對治(破)不善;如稱為「悔」,那一切善行都是悔了。在習慣用語中,悔就是懺悔,於是易行道的方便,除念佛往生淨土外,幾乎都統一於懺悔了。近代中國的通俗佛教,難怪以經懺佛事為代表了。
罪業──不善業,真的可依懺悔而除滅嗎﹖龍樹有明確的說明,如《十住毗婆沙論》卷六說(大正26‧48c)︰
「我不言懺悔則罪業滅盡,無有報(異熟)果;我言懺悔罪則輕薄,於少時受。是故懺悔偈中說︰若應墮三惡道,願人身中受。……又如阿闍世害得道父王,以佛及文殊師利因緣故,重罪輕受。」
依《十住毗婆沙論》意,懺悔業障,並不能使罪消滅了,只是使罪業力減輕,「重罪輕受」。本來是要在來生,或後後生中受重報的,由於懺悔善,現在人中輕受,重罪業就過去了。《金剛般若經》說︰「善男子、善女人受持讀誦此經,若為人輕賤,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以今世人輕賤故,先世罪業則為消滅。」讀誦經典而能消(重)罪業,與《毗婆沙論》意義相同。不過,後起的經典極多,取意不同,有些是不能這樣解說的。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四十;《有部毗奈耶》卷十五;《四分律羯磨疏》卷一;《摩訶止觀》卷二(上)、卷七(下);《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二;《觀普賢菩薩行法經》;《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般舟讚》;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德田明本著‧印海譯《律宗概論》第二部第四章。
閻魔王
地獄之管轄者。又稱燄摩王、琰摩王、琰魔王、炎摩王、閻邏王、閻摩羅王、琰摩邏闍、閻摩邏社等;意譯雙、雙世、雙王、平等王、遮止、靜息、可怖畏等。
「閻魔王」一詞,所以又譯作雙王,係因此王在地獄中雙受苦樂之故。此外,另有一說,謂係兄妹二人共為地獄之王,兄治男事,妹治女事,因此稱為雙王。依佛書所載,閻摩鬼王,總治一四○地獄。其宮殿在閻浮提洲南方的鐵圍山之外,縱廣六十由旬,有七種牆壁、欄楯、鈴網與行樹。台殿園苑,景境甚為殊麗。然而閻王並不只是享福報與主掌地獄獄政而已。由於他宿世曾造惡業,業報所及,使他在冥司仍然三時自受其苦。受苦之時,宮殿自然變成炎熾鐵城,他也會被守獄者施以種種處罰。當他懺悔心切、發願入佛門時,則苦報自然消除。
在密教裏,閻摩王被列在天部,名為焰摩天。而且也有以焰摩天為中心的修法。依《十二天供儀軌》所載,此天像是︰騎乘水牛,右手執人頭幢,左手仰掌,有天女與持刀棒戟之鬼使為侍。在修法方面,日本有一種「焰摩天供養法」(略稱「焰摩天供」),主要功能是除病、息災、延壽與生產。修焰摩天法時,所建立之別尊曼荼羅,謂之「焰摩天曼荼羅」。
◎附︰〈閻魔王〉(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閻魔原是吠陀時代的夜摩(Yama)神,相傳其職司係引導死者之靈魂到達樂土,與諸天共享福德。然而由於人類生性畏懼死亡,因此,到後世,其神格遂轉為巡邏世界,及裁判亡人善惡的地獄主。而一般印度人也都相傳亡者的靈魂,必須到閻魔王的法庭前,稱量罪業輕重。
在密教,稱此閻魔王為焰摩天,攝屬於天部,但兩者的像貌大不相同。
我國唐宋年間,道教及民間信仰的神祇混入佛教之中,乃有十王之說興起。在秦廣王、初江王等十王中,閻魔王列於第五位。傳說其本地即為地藏菩薩。亡者於死後的第五個七日,須詣此王之廳前,以判定其罪業之輕重。據《十王經》所述,閻魔王宮有光明王院及善名稱院二者。光明王院之中央有業鏡(淨頗黎鏡),亡者至鏡前時,其生前善惡業會全部顯現,故業果難逃;至於善名稱院則係地藏菩薩及其眷屬所住之處。
關於閻魔王之歸屬及其特質,異說頗多,《華嚴經探玄記》分之為五種,茲略述如次︰
(1)地獄趣攝︰謂別構宮城稱閻羅王,雖君臨地獄界,而時受火熱之苦。《長阿含經》卷十九云(大正1‧126b)︰
「閻浮提南大金剛山內,有閻羅王宮,王所治處縱廣六千由旬,其城七重,七重欄楯,七重羅網,七重行樹,乃至無數眾鳥相和悲鳴,亦復如是。然彼閻羅王,晝夜三時有大銅鑊自然在前;若鑊出宮內,王見畏怖捨出宮外;若鑊出宮外,王見畏怖捨入宮內。有大獄卒捉閻羅王臥熱鐵上,以鐵鈎擗口使開,洋銅灌之,燒其唇舌,從咽至腹,通徹下過無不燋爛。受罪訖已,復與諸婇女共相娛樂。彼諸大臣,同受福者,亦復如是。」
(2)餓鬼趣攝︰諸閻魔王係餓鬼界之主,住閻魔羅界,又稱閻魔鬼王。如《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云(大正27‧867a)︰「鬼世界王名琰魔。」《俱舍論》卷十一(大正29‧59a)︰「諸鬼本處琰魔王國,於此贍部洲下,過五百踰繕那,有琰魔王國。」
(3)閻羅王趣︰舊譯《華嚴經》卷十一云(大正9‧469a)︰「如重病人常被苦痛,恩愛繫縛在生死獄,常不離地獄餓鬼畜生閻羅王處。
(4)變化作︰謂係地獄中之一種自然變化,用以教誨罪人。如《觀佛三昧海經》卷五云(大正15‧669a)︰「化閻羅王大聲告敕,癡人獄種汝在世時不孝父母邪慢無道,汝今生處名阿鼻地獄,汝不知恩無有慚愧,受此苦惱為樂不耶﹖作是語已,即滅不現。」
(5)菩薩作︰謂菩薩化現為地獄主,以教誨罪人。《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云(大正30‧621a)︰「是故焰摩由能饒益諸眾生故,名為法王,若諸眾生生那落迦,憶宿命者,焰摩法王更不教誨,若有生已,不憶宿命,王便教誨。」
此外,又有謂其是地藏化身。依《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一及《大方廣十輪經》卷一所述,地藏菩薩以不可思議堅固誓願力,化為種種禽獸身、剡魔王身、地獄卒身、地獄諸有情身而濟度眾生。又據古本《十王經》所述,此閻魔王之本地即是地藏菩薩,未來當成佛,號普王如來云云。
又,閻魔王所轄之處,謂之「閻魔界」。在閻魔界對付墮獄眾生之獄卒,謂之「閻魔卒」(又稱閻魔人、夜叉、地獄卒)。至於閻魔卒究係有情或係非情,則諸部頗有異說。
〔參考資料〕 《立世阿毗曇論》卷六;《瑜伽師地論》卷二;《大樓炭經》卷二;《起世經》卷四;《中阿含經》卷十二;《鐵城泥梨經》;《閻羅王五天使經》;《大日經》卷五;《正法念處經》卷十六;《焰羅王供行法次第》;《大日經疏》卷五。
雜修十三失
淨土宗用語。淨土宗主張「專修」念佛,反對「雜修」其他法門,並以為雜修有種種過失云云。按,所謂「專修」,係指虔信阿彌陀佛之本願,而一心稱名祈求往生之謂。反之,不信彌陀本願而自力修行以求往生者,即為「雜修」。
雜修十三失即指修雜修者的十三種過失。依善導《往生禮讚偈》所載,雜修十三失為︰由雜緣亂動,故失正念;與佛本願不相應;與教相違;不順佛語;繫念不相續;憶想間斷;回願不慇重真實,貪瞋諸見煩惱來則間斷;無有慚愧懺悔心;不相續念報彼佛恩;心生輕慢、雖作業行常與名利相應;不親近同行與善知識;樂近雜緣自障障他往生正行。
默擯
對於犯錯僧尼之一種處罰方式。又譯不共語、梵檀、梵壇、梵法,或梵怛。即對於無威儀、不聽教誡之僧尼,所有七眾均不與之往來談話。《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二)云(大正40‧21a)︰「言默擯者,五分云︰梵踾穠k者,一切七眾不與來往交言。」又,《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二(上)云(大正40‧213a)︰「梵壇者,有云︰梵王宮前立一壇,天眾不如法者,令立壇上,餘天不與往來交言,五分因闡陀惱僧,故用此治。」
《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二)認為此默擯法為九種治罪法之一。所謂九種治罪法,即於《十誦律》卷三十一〈般茶盧伽法〉、《大般涅槃經》卷三、《毗尼母經》卷五等所說的七種擯罪法外再加「惡馬」、「默擯」二法。
有關默擯的羯磨法,《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四載,本法與「擯出」等相同,都需實行白三羯磨。又,《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十七載,被治之比丘若生懺悔心,大眾知其已經悔改,當共表歡喜,如常與其共語。
〔參考資料〕 《維摩經略疏》卷一;《梵網經法藏疏》卷六;《長阿含經》卷四〈遊行經〉;《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七。
[南山律學辭典]
三寶物知事人
亦名:知事人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寶梁大
制教所詮四相輕重二行
亦名:輕重二行、輕法二行重法
二行戒本疏‧四波羅夷法:「(一﹑ 輕
懺波羅夷得清淨法
亦名:犯重懺淨法、律開懺重
資持記釋云:「治禪病經。脫著衣
者,示卑下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答:『戒德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為?』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佛名、方等、虛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涉,那得致疑?古德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滅,三﹑俱滅,四﹑俱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虛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者?』答:『此引偽經,不足為據,如序所簡。』」(事鈔記卷二八‧一六‧一四)
犍槌鳴前運想
亦名:鳴鐘運想
行事鈔‧集僧通局篇:「(一﹑具
資持記釋云:「顯功中,初引傳。
罽膩吒王,即月氏音支國主。與安息國王戰,殺九億人。尋生悔心,於馬鳴所。鳴為說法,令其重罪得輕,尚受是報。隨生下,彼云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若聞下,彼因羅漢為僧維那,依時打鐘,功加於彼;後受彼白,即為長打;過七日已,受苦即畢。即下,引經會傳,初正引。此下,顯意。因緣者,疏云,罪者遇善為因,打者發願為緣,故得聲傳苦滅,自然感應,今文語簡,可用彼釋。召謂如相呼召。亡猶失也。余下,引現事合經。即智興律師,初依首師講會。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僧有兄從帝南幸江都,中路亡歿,初無凶告,忽通夢於妻曰,吾不幸病死,生於地獄,受苦叵言。今月初一日,蒙禪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解脫,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疋奉之,並陳吾意。睡覺告人,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後經旬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乃奉絹與之。而興並施大眾。有問其故,興曰,余無他術,因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德,敬遵此轍苦力行之,每至冬登樓,寒風切肉,僧給皮袖,余自勵意露手捉之,掌中凝血,不以為辭,又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次願諸惡趣俱時離苦等。眾伏其言。所謂斂念者也。貞觀六年季春卒。此即祖師目睹,故著之為傳。今時新學,忽為小事,多不存誠。請詳上諸文,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準上威儀,仍須重誓,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事鈔記卷四‧七‧一九)
羯磨疏懺六聚法篇第九
亦名:懺六聚法篇
羯磨疏‧懺六聚法篇:「懺六聚
[法相辭典(朱芾煌)]
十惡業道作及增長四句差別
瑜伽六十卷四頁云:復次殺生所引不善諸業,或有是作,而非增長;或有增長,而非是作;或有亦作,亦復增長;或有非作,亦非增長。初句、謂無識別,童稚所作;或夢所作;或不思而作;或自無欲,他逼令作;或有暫作,續即還起猛利悔心,及厭患心,懇責遠離,正受律儀,令彼微薄;未與果報,便起世間離欲之道,損彼種子;次起出世永斷之道,害彼種子,令無有餘。增長而非作者:謂如有一,為害生故,於長夜中,數隨伺。由此因緣,彼遂增長殺生所引惡不善法。然不能作殺生之業。亦作亦增長者:謂除先所作作非增長增長非作;所餘一切殺生業相。非作非增長者:謂除上爾所相。如是所餘不與取等,乃至綺語,隨其所應,如殺應知。於貪欲瞋恚邪見中,無有第二增長而非作句。於初句中,無有不思而作,及他逼令作。餘如前說。
三十七覺分次第
俱舍論二十五卷十四頁云:有餘於此,不破契經所說次第,立念住等。謂修行者,將修行時,於多境中,其心馳散;先修念住,制伏其心。故契經言:此四念住,能於境界繫縛其心;及正遣除耽嗜依念。是故念住,說在最初。由此勢力,勤遂增長。為成四事,正策持心。是故正斷,說為第二。由精進故;無憂悔心。便有堪能,修治勝定。是故神足,說在第三。勝定為依,便令信等,與出世法,為增上緣。由此五相,說為第四。相義既立;能正伏除所治現行,牽生聖法。由此五力,說為第五。於見道位,建立覺支;如實覺知四聖諦故。通於二位,建立道支。俱通直往涅槃城故。如契經說:於八道支修圓滿者,於四念住至七覺支,亦修圓滿。又契經說:苾芻當知,宣如實言者:喻說四聖諦。令依本路速行出者:喻令修習八聖道支。故知八道支,通依二位說。
心清淨十相
瑜伽七十四卷十七頁云:云何心清淨十相?一、憐愛心而行惠施。謂任自性,於諸有情。二、珍寶心而行惠施。謂於施所。三、平等心而行惠施。謂於怨親及中庸所。四、調伏垢心而行惠施。謂於慳垢及蓄積垢。當知不施於他,名為慳垢。自不受用,名蓄積垢。五、欣樂心而行惠施。謂由七相。一、於未來求者,發喜樂心故。二、於已來求者,初見便生淨信心故。三、於正施時,生悅豫心故。四、生靜定心故。五、生無足心故。六、生不惱害意趣心故。七、施已無追悔心故。六、忍辱心而行惠施。謂於求者強遮障中,能堪忍故;及無厭倦故。七、以慈心而行惠施。謂於惱害者。八、以悲心而行惠施。謂於有苦者。九、以喜心而行惠施。謂於有功德者。十、以捨心而行惠施。謂於親友所。
施食有二果無差別
大毗婆沙論一百三十一卷四頁云:如契經中,佛告慶喜:施食有二。果無差別。一者、菩薩受彼食已;證得無上正等菩提。二者、如來受彼食已;入於無餘大涅槃界。問:初受食者,有貪瞋癡;後受食者,貪瞋癡盡。何緣施果、無差別耶?答:由思及田、有偏勝故,佛依偏勝。說果無差。謂初難陀難陀跋羅姊妹二人,聞說菩薩受十六轉甘味乳糜,必當得成無上等覺。歡喜踴躍,發殊勝思持上乳糜,奉施菩薩。菩薩食已;即於是夜,降伏魔軍,成等正覺。女聞倍喜,更起勝思。彼所施田,雖非殊勝;由思勝故,能招勝果。準陀於佛將涅槃時,見佛身形,少如衰變;又聞不久必入涅槃。戀慕不堪,其心擾亂;殊勝思願,不能現前。然由勝田,能招勝果。佛依此故,說無差別。有作是說:欲遮準陀變悔心故。如彼經說:佛告阿難:若彼準陀工巧之子,或他所引,或自尋思,於施食中而生變悔;於難得事,便為不得。難得事者,所謂諸佛將涅槃時,最後供養。彼若生變悔者;汝便應以六處而勸喻之。謂施食因緣,能招長壽色力樂譽富貴臣僚。我從世尊、親聞是事。施食有二;果無差別。一者、菩薩受彼食已,證得無上正等菩提。二者、如來受彼食已;入於無餘大涅槃界。復應告彼:準陀當知,於施食中。若生變悔;汝於如是難得事中,便為不得。如失菩薩將成佛時奉施乳糜所生勝福。慎莫變悔,由此故言二果無別。有說:二時俱能資益離染身故。謂食於消化時,能作食事。佛於後夜成正覺時,彼食消化。如成正覺,涅槃亦爾。故說二施、果無差別。有說:初受食已;證得佛法。後受食已;受用佛法。得修習、修說亦如是。有說:初受食已;便入一切靜慮解脫等持等至。後受食已;亦入一切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有說:初受食已;渡煩惱河。後受食已;渡生死河。有說:初受食已;涸煩惱海。後受食已;涸生死海。如是拔煩惱樹,拔生死樹,破煩惱山,破生死山,越煩惱依,越生死依,說亦如是。有說:初受食已;棄捨集諦。後受食已;棄捨苦諦。有說:初受食已;證入道諦。後受食已;證入滅諦。有說:初受食已;捨集入道。後受食已;捨苦入滅。有說:初受食已;超越諸漏。後受食已;超順漏法。有說:初受食已;超四暴流。後受食已;超順流法。如流、順流,說超差別;如是枙、順枙,取、順取,身繫、順身繫,諸蓋、順諸蓋,說超亦爾。有說:初受食已;摧破二魔。謂煩惱魔,自在天魔。後受食已;亦破二魔。謂蘊魔、死魔。有說:初受食已;入有餘大涅槃界。後受食已;入無餘大涅槃界。佛依如是種種因緣,說二種施、果無差別。
宿所作福有五相果勝利
瑜伽九十九卷二十一頁云:又宿所作福補特伽羅,宿世善根增上力故;應知有五相果勝利。謂宿所作福增上力故;安住二種可愛果報。一、內,二、外。內可愛果報者:謂長壽久住,妙色端嚴,無病少惱,非僕非女,非半擇迦,智慧猛利,發言威肅,具大宗葉。外可愛果報者:謂生富貴家。如經廣說,大富,大翼,有大侍衛。是名第一宿所作福相果勝利。又宿所作福增上力故;得善安住。非諸魍魎藥叉非人守宅神等,能為障礙。謂於財位,不作障礙;或於壽命,不作障礙。是名第二宿所作福相果勝利。又宿所作福增上力故;性於善法,心能趣入,修習無怠。是名第三宿所作福相果勝利。又宿所作福增上力故;性於惡行,深自懇愧。雖作惡已;時時發起猛利悔心。由此因緣,令已作惡,現在微劣;於當來惡,能永遠離。是名第四宿所作福相果勝利。又宿所作福增上力故;一切事業方便加行,意趣技能,展轉昌盛。凡所施為,無不敬順。少用功力,多有成辦。是名第五宿所作福相果勝利。如是四種,天上諸天,人中諸人,所有止觀勝妙車輪,隨有所闕,其車不轉。
惡作
瑜伽十一卷四頁云:惡作者:謂因尋思親屬等故;心生追悔。謂我何緣離別親屬。何緣不往如是國土。何緣棄捨如是國土;來到於此,食如是食,飲如是飲,唯得如是衣服臥具病緣醫藥資身眾具。我本何緣少小出家;何不且待至年衰老。或因追念昔所曾經戲笑等事,便生悔恨。謂我何緣於應受用戲樂嚴具朋遊等時,違背宗親朋友等意,令其悲戀、涕淚、盈目、而強出家。由如是等種種因緣,生憂戀心,惡作追悔。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反作。除先追悔所生惡作,此惡作纏、猶未能捨;次後復生相續不斷憂戀之心,惡作追悔。此又一種惡作差別。次前所生非處惡作,及後惡作。雖與掉舉、處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動,今此亦是憂戀之相。是故與彼、雜說一蓋。
二解 如悔中說。
三解 顯揚一卷十頁云:惡作者:謂於已作未作善不善事、若染不染、悵怏追變為體。能障奢摩他為業。乃至增長惡作為業。如經說:若懷追悔;則不安隱。乃至廣說。
四解 集論一卷十頁云:何等惡作?謂依樂作,應作不應作,是愚癡分,心追悔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能障心住為業。
五解 五蘊論五頁云:云何惡作?謂心變悔為性。
六解 廣五蘊論十二頁云:云何惡作?謂心變悔為性。謂惡所作,故名惡作。此惡作體、非即變悔。由先惡所作,後起追悔故。此即以果從因為目,故名惡作。譬如六觸處,說為先業。此有二位。謂善不善。於二位中,復各有二。若善位中,先不作善,後起悔心;彼因是善。悔亦是善。若先作惡,後起悔心;彼因不善,悔即是善。若不善位,先不作惡,後起悔心;彼因不善。悔亦不善。若先作善,後起悔心;彼因是善。悔是不善。
七解 法蘊足論八卷十四頁云:云何惡作?謂心變心懊心悔、我惡作惡作性,總名惡作。
八解 發智論二卷九頁云:云何惡作?答:諸心燋灼懊變惡作心追悔性,是謂惡作。
極沈下
顯揚七卷十四頁云:極沈下者:如有一人、無慚無愧,悔心微劣,其性慢緩;於諸學處、慢緩修習。如是名極沈下。
續善根
瑜伽一卷十三頁云:云何續善根?謂由性利根故,見親朋友修福業故,詣善丈夫聞正法故,因生猶豫證決定故,還續善根。
二解 俱舍論十七卷四頁云:善根斷已,由何復續?由疑有見。謂因果中,有時生疑;此或應有。或生正見,定有非無。爾時善根得還續起。善得起故,名續善根。有餘師說:九品漸續。如是說者,頓續善根。然後後時、漸漸現起。如頓除病,氣力漸增。於現身中,能續善不?亦有能續。除造逆人。經依彼人、作如是說:彼定於現法不能續善根。彼人定從地獄將歿,或即於彼將受生時,能續善根。非餘位故。言將生位,謂中有中。將歿時言,謂彼將死。若由因力;彼斷善根,將死時續。若由緣力;彼斷善根,將生時續。由自他力,應知亦爾。又意樂壞、非加行壞、斷善根者,是人現世能續善根。若意樂壞、加行亦壞、斷善根者,要身壞後、方續善根。見壞戒不壞、見壞戒亦壞、斷善根者,應知亦爾。
三解 大毗婆沙論三十五卷十三頁云:問:續善根時、為九品頓續?為一一品漸續耶?有作是說:一一品漸續。有餘師說:若應從地獄中死、當生地獄者;能續三品。若應從地獄中死、當生傍生鬼趣者;能續六品。若應從地獄中死、當生人天趣者;能續九品。評曰:應作是說:九品頓續;漸次現前。如病差者,一時病除,後漸生力。然彼應從地獄中死、當生地獄者,三品善根,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前。六品善根、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當生傍生鬼趣者,六品善根、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前。三品善根、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當生人天趣者,九品善根、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前。問:善根為斷者多?為續者多耶?答:隨爾所斷,還爾所續。謂斷欲界,欲界續。斷生得,生得續。斷九品,九品續。問:斷善根已,於現法中,還能續不?答:且依施設論說,彼於現法中,不能續善。決定於地獄中生時,或死時,方能續善。如彼論說:若害蟻卵,無少悔心;應說是人斷三界善。彼於現法、不能續善根,定於地獄中生時或死時方能續善。問:誰於地獄生時,能續善根?誰於地獄死時,能續善根耶?答:若於地獄中有中、未受斷善根邪見異熟果者,彼於地獄生時能續。若於地獄中有中、即受彼邪見異熟果者,乃至地獄死時,彼果盡故,能續善根。所以者何?如邪見與善根相妨,彼果亦爾。復次若由引力斷善根者,地獄死時方續。若由緣力斷善根者,地獄生時能續。復次若由自力斷善根者,死時方續。若由他力斷善根者,生時能續。復次若由自性力斷者,死時方續。若由資糧力斷者,生時能續。復次若見戒俱壞而斷者,死時方續。若見壞戒不壞而斷者,生時能續。復次若意樂加行俱壞而斷者,死時方續。若意樂壞、加行不壞、而斷者,生時能續。復次若常見為加行而斷者,死時方續。若斷見為加行而斷者,生時能續。尊者妙音說曰:彼斷善者,或有地獄生時,見不善業異熟果相現在前,便作是念:我先自作如是惡業,今當受此不如意果。起此信時,名為續善。或有生地獄已,即受苦異熟果;作如是念:我先自作如是惡業,今還自受如是苦果。起此信時,名為續善。復次若依理說,斷善根者、於現法中,亦有能續。謂彼若遇多聞善友、具戒辯才;言詞威肅,能為說法,引發其心;告言:汝於因果正理,應生信解,勿起邪謗。如於我所、以淳淨心、恭敬供養;於餘尊重同梵行邊,亦應如是。由此令汝長夜獲安。彼聞其言,歡喜領受;當知即是已續善根。是故善根、有現法續,有轉身續。問:誰現法續?誰轉身續耶?答:若斷善根、不造無間業者,現法能續。若斷善根、亦造無間業者,轉身乃續。復次若由緣力斷善根者,現法能續。若由因力斷善根者,轉身乃續。復次若由他力斷者,現法能續。若由自力斷者,轉身乃續。復次若由資糧力斷者,現法能續。若由自性力斷者,轉身乃續。復次若見壞戒不壞而斷者,現法能續。若見戒俱壞而斷者,轉身乃續。復次若意樂壞、加行不壞、而斷者,現法能續。若意樂加行俱壞而斷者,轉身乃續。問:若現法中亦能續者;前施設論、當云何通?答:彼說現法不能續者;即是所說有斷善根亦造無間,或由因力斷善根等。問:若現法中續善根者;彼命終已,生地獄耶?答:彼不決定生於地獄。唯有轉身續善根者、定生地獄。問:住何等心、能續善根?答:或住疑心,或住正見。謂於因果,有時生疑:此或應有。或生正見,此決定有。爾時善根、得還續起。善得起故;名續善根。問:誰住疑心續?誰住正見續耶?有作是說:轉身續者、住疑心續。現法續者、住正見續。評曰:應作是說:此不決定。問:善根若續;便能起耶?有作是說:。現法續者,能起現前。轉身續者,但是成就。評曰:應作是說:此不決定。問:若現法中續善根者;彼現身能入正性離生不?有說:不能。以彼邪見壞相續故。善根羸劣,尚不能生順決擇分;何況能入正性離生。有說:彼雖現不能入正性離生;而能引起順決擇分。評曰:應作是說:彼能引起順決擇分,亦復能入正性離生;乃至能得阿羅漢果。如嗢羯吒婆羅門等,斷善根已;尊者舍利子、為其說法,令續善根;漸得見諦,乃至究竟。如毘奈耶中廣說。
[國語辭典(教育部)]
華亭鶴唳
ㄏㄨㄚˋ ㄊㄧㄥˊ ㄏㄜˋ ㄌㄧˋ
晉陸機在河橋打了敗仗,被人讒陷而判死刑,行刑前嘆息再也聽不到故鄉華亭(今上海松江縣西)的鶴鳴聲。典出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尤悔》。後以此比喻留戀往事故物或官場受挫之懊悔心情。唐.李白〈行路難〉三首之三:「華亭鶴唳詎可聞,上蔡蒼鷹何足道。」也作「鶴唳華亭」、「華亭唳鶴」。
全文檢索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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