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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心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咨肆反說文恣縱心也從心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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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卻入生死

(術語)菩薩卻來生死海而濟度眾生也。文句記五中曰:「卻入生死之說,驚入火宅之喻。」大部補註六曰:「寶積經云:文殊師利言:吾又恣心入諸塵勞生死之內。」


顯教十重戒

(術語)顯教中,又有深淺兩種,其深者,千缽經所說之十重是也,但此唯約於心性,說實相之理為十重,未別說其戒相,蓋其戒相即梵網所說之十重戒也。經五說:「一者如來一切心法,金剛自性,本來清淨,畢竟寂滅。菩薩若於大乘性中能持十重戒者,覺心真淨,了見心性無染無著。是故菩薩能持十重戒者,是即名為不壞毘尼。(中略)十者如來一切心法,畢竟無相,離於心想,清淨無障。菩薩能持十重戒者,於戒淨性不見有戒不見無戒,得名證離小乘執縛一切戒相,是則名為究竟毘尼。」其淺者即梵網經所說之十無盡藏戒也。是戒相雖為十種,而此中具法界一切之戒,故名無盡藏戒。對於四十八之輕戒。故稱為重。若犯之。則得波羅夷罪。淺釋之第一殺戒,佛子若自殺,教人使殺,方便而殺,讚嘆而殺,見作而隨喜,乃至咒殺,殺之因,殺之緣,殺之法,殺之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之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則是菩薩之波羅夷也。第二盜戒,若佛子自盜,教人使盜,方便而盜,讚嘆而盜,見作而隨喜,乃至以咒而盜,盜之因,盜之緣,盜之法,盜之業,乃至鬼神有主劫賊之物,一切之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而反更盜人之財物者,是菩薩之波羅夷也。三婬戒。四妄語戒。五酤酒戒。六說四眾過戒七自讚毀他戒。八慳惜加毀戒。九瞋心不受悔戒。十謗三寶戒。所以言十無盡者,如例示一二,以一戒中存種種項目故也。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寶物

指屬於佛、法、僧三寶的器物。《梵網經》卷下謂(大正24‧1006c)︰「應生慈心,善和鬥訟,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亂眾鬥諍,恣心用三寶物者,犯輕垢罪。」《大寶積經》卷一一三〈營事比丘品〉謂(大正11‧643c)︰「又於自利養心常知足,三寶物中不生我所有想。」

茲略述三寶物如次︰

(1)佛物︰依《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所述,可分為{1}佛受用物,指佛曾受用的堂宇、衣服、床帳等。{2}施屬佛物,指施予佛的錢寶、田園、人畜等。{3}供養佛物,指供養佛的香燈、華幡、供具等。{4}獻佛物,指獻給佛的醫藥、飲食等。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二則謂佛物有六種,即前四種外,加{1}佛寶物,指佛之色身不得受用,應懸掛於爪髮塔中供養佛之法身的物品;{2}局佛物,指限於一佛專用者。如本欲供養釋迦像之物,不得轉作供養彌陀等;本欲造佛像之物不得改造菩薩天神像等。

(2)法物︰依《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所述,可分為{1}法受用物,指軸帙、箱巾、函帕等物。{2}施屬法物,指施予法的田園等。可二分,一分施予經,一分施予讀誦經典者。{3}供養法物,指供養經卷等之香華等。{4}獻法物,指供養經卷等之飲食等。

《菩薩戒本疏》卷二又另舉出兩種,即{1}法寶物,指應置於塔中,供養法寶之物,不得用以作經或給與說戒人等。{2}局法物,如本欲作《大品經》之物不得改以書寫《涅槃經》等。

(3)僧物︰依《四分律行事鈔》所述,可分為 

{1}常住常住物,指眾僧的廚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即一寺一所固定分用之物,其雖體通十方,但不可十方分用,且僅限本處,故名。{2}十方常住物,指飯餅等物,十方僧眾皆可受用,但因侷限於本處,故名。但醬豉等不問生熟,取為日用,即屬十方常住;未限當日供僧者,則屬常住常住物。{3}現前現前物,如衣、藥、房具等非常住固定物,凡有施主臨時施予現前之僧,現前之僧得受用之。{4}十方現前物,指亡五眾之輕物,或檀越時非時施之施捨物。因非常住固定,廣屬十方僧眾,故名。

《菩薩戒本疏》卷二則將僧物分為{1}僧寶物,指供養僧寶之物。若有施主應還付施主,無施主則應著塔中供養第一義諦僧,聖僧、凡僧皆不得取分。{2}常住僧物,即前述的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3}十方現前僧物、{4}眾僧物,即前述之十方現前物。{5}己界局僧物,指侷限於己界之僧物,如施予此寺現前僧之物不得轉施他寺。

總此,凡偷盜、轉用三寶物,乃至借貸不還者,均可依其輕重治罪。

〔參考資料〕 《菩薩戒經義疏》卷下;《摩訶止觀》卷八(下);《受菩提心戒儀》;《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亡財僧現〉條;《梵網經古迹記》卷三;《釋氏要覽》卷中。


不害

(一)又譯作不殺生、無傷害︰指對一切有情不加傷害,乃印度古奧義書時代各宗教所共有的特色。「不害」一詞始見於《廣森林奧義》,為再生族(婆羅門、剎帝利、吠舍種姓)的五種解脫方法之一。

佛教中,用以表示不殺生之義,除了ahiṃsa之語外,另用pāṇātipāta-veramani、pāṇātipāta-paṭivirata之語。原始佛教之根本教義八正道中的「正業」隱含有「不殺生」之意趣,而五戒中的第一戒即為不殺生戒。在八齋戒、沙彌及沙彌尼的十戒、比丘及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內皆有嚴格的「不殺生」規定。阿育王法敕(摩崖第一、二、四、十一、十三,石柱第二、五、七)中也曾揭示不殺生之義。在大乘經典中,如《梵網經》中的十波羅夷、《大智度論》中的十善業道等所載之「不殺生」文句,也不勝枚舉。《梵網經》卷下云(大正24‧1004b)︰
「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此外,倡言「萬物皆有靈魂」的耆那教,也極端堅守不殺生戒。大誓戒(mahāvrata)中第一戒即禁止殺生。印度教也有輪迴轉生、靈魂不滅的教理,因此提倡萬物生命皆為一體,並揭櫫不傷害一切生物的理想。聖雄甘地也繼承此種不害的思想,而構成其非暴力主義的哲學原則。中國及日本佛教也深受此影響,諸如放生會等儀式即此等思想之表現。

(二)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為不損惱有情的精神作用。《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云(大正28‧982b)︰「違害惛沉,隨順善法,心堅善性,說名不害。由此勢力,不損惱他。」《成唯識論》卷六云(大正31‧30b)︰「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

關於無瞋與不害之差別,《成唯識論》卷六又謂無瞋與樂,屬「慈」性;不害拔苦,屬「悲」性。又不害恆與諸善心相應,故說一切有部攝之為十大善地法之一,唯識家將之歸屬於十一種善心所之一。

〔參考資料〕 (二)《品類足論》卷三;《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十一;《顯揚聖教論》卷一;《雜集論》卷一;《俱舍論光記》卷四;《成唯識論述記》卷六(本)。


妙法蓮華經

七卷。姚秦‧弘始八年(406)鳩摩羅什譯。略稱《法華經》。是說明三乘方便,一乘真實的經典,為天台宗立說的主要依據。收在《大正藏》第九冊。

在什譯前一二0年,即西晉‧太康七年(286),就有竺法護譯出《正法華經》十卷二十七品。什譯後一九五年,即隋‧仁壽元年(601),又有闍那崛多、達摩笈多重勘梵本,補訂什譯,名為《添品妙法蓮華經》,七卷二十七品。以上三譯,今皆並存。據《開元釋教錄》卷十一、卷十四載︰還有《法華三昧經》六卷、《薩藝芬陀利經》六卷、《方等法華經》五卷三譯闕本。但據現代學者考證,似屬誤傳,實際只有今存的三種譯本。歷代以來世所廣泛流傳、講解註疏,唯據什譯。什譯本原是七卷二十七品,且其〈普門品〉中無重誦偈。後人將南齊‧法獻共達摩摩提譯的《妙法蓮華經》〈提婆達多品〉第十二和北周‧闍那崛多譯的《普門品偈》收入什譯,構成七卷二十八品。其後又將玄奘譯的《藥王菩薩咒》編入,而成了現行流通本的內容。今依其品次,簡介如下︰

(1)〈序品〉︰敘述佛在耆闍崛山說《無量義經》後,即入三昧現瑞,表示將說《法華》的緣起。

(2)〈方便品〉︰佛從三昧而起,告舍利弗︰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於是舍利弗三請,世尊說明開示悟入佛之知見,佛法唯有一乘,說二(乘)說三(乘)只是方便,並非究竟。

(3)〈譬喻品〉︰舍利弗於佛前受記,佛為宣說火宅四車譬喻,進一步說明三乘方便、一乘真實之旨。

(4)〈信解品〉︰須菩提、摩訶迦葉等聞佛說法,歡喜踴躍,即以長者窮子譬喻,體現領會佛意,深信理解。

(5)〈藥草喻品〉︰佛說三草二木,以喻眾生根機有別,隨其所堪而為說法。

(6)〈授記品〉︰佛為摩訶迦葉等四大聲聞授記。

(7)〈化城喻品〉︰佛言昔為大通智勝如來第十六王子時,曾教與會之眾。又為說化城喻小法,以示方便,引入佛慧。

(8)〈五百弟子受記品〉︰富樓那、憍陳如和五百阿羅漢皆受當來成佛的記莂。

(9)〈授學無學人記品〉︰阿難、羅睺羅和學無學二千人皆得受記。

(10)〈法師品〉︰佛告藥王菩薩關於聆聞、隨喜、受持、解說《法華》的種種功德。

(11)〈見寶塔品〉︰多寶佛塔從地湧出,讚嘆釋迦說《法華經》。

(12)〈提婆達多品〉︰提婆達多蒙佛授記,文殊宣揚《法華》,龍女獻珠成佛。

(13)〈持品〉︰藥王、大樂說等菩薩大眾以及已受記的羅漢眾等發願奉持、廣說《法華》。摩訶波闍波提以及耶輸陀羅皆蒙授記。

(14)〈安樂行品〉︰佛告文殊,欲說《法華》,應當安住四法,即身(離權勢等十事)、口(離說輕慢讚毀等語)、意(離嫉諂等過,修養自心)、誓願(發願令人住是法中,修攝自行)四安樂行。

(15)〈從地湧出品〉︰眾多菩薩和眷屬從地湧出,向多寶、釋迦如來禮拜;佛告彌勒,此菩薩眾皆是佛於娑婆所化而發心者。

(16)〈如來壽量品〉︰佛應彌勒請問,為說久遠劫來早已成佛,但為教化眾生,示現滅度。

(17)〈分別功德品〉︰是說當時與會大眾聞法受益,後世受持讀誦、書寫、講說此經,亦皆獲諸功德。

(18)〈隨喜功德品〉︰佛告彌勒隨喜聽受《法華》的種種功德。

(19)〈法師功德品〉︰佛告常精進菩薩關於受持、讀誦等五種法師功德。

(20)〈常不輕菩薩品〉︰佛告得大勢菩薩有關常不輕菩薩往昔因中的常不輕行和受持、解說《法華》的故事。

(21)〈如來神力品〉︰佛於眾前現其神力,囑於如來滅後,應對《法華》一心受持、讀誦、解說、書寫和如說修行。

(22)〈囑累品〉︰佛以右手摩大眾頂,囑咐受持和廣宣此經。

(23)〈藥王菩薩本事品〉︰佛告宿王華菩薩關於藥王菩薩往昔聞法供養日月淨明德佛的本事,并說受持《法華》、《藥王本事》的功德,以及命終往生安樂。

(24)〈妙音菩薩品〉︰佛告華德菩薩關於妙音菩薩過去供養雲雷音王佛的因果和處處現身說此經典的本事。

(25)〈觀世音菩薩普門品〉︰佛為無盡意菩薩解說觀世音的名號因緣、稱名作用和三十三應普門示現等功德。

(26)〈陀羅尼品〉︰藥王、勇施菩薩等各自說咒擁護受持、講說《法華》者。

(27)〈妙莊嚴王本事品〉︰佛說妙莊嚴王於往古世為其二子所化的本事。

(28)〈普賢菩薩勸發品〉︰普賢問佛︰如來滅後,云何能得《法華》﹖佛告成就為佛護念、植眾德本、入正定聚、發救眾生之心四法,當得《法華》。普賢白佛︰凡持此經者,必得守護。

此經全文大段分科,古代主張不一。自從隋‧智顗作《玄義》、《文句》,立〈序品〉為序分,定〈方便品〉至〈分別功德品〉前半為正宗分,以〈分別功德品〉後半至〈普賢勸發品〉為流通分;並判上十四品為迹門,下十四品為本門後,學人多依其說。

以上二十八品廣泛開演大乘教義。其主要思想是空無相的空性說和《般若》相攝,究竟處的歸宿目標與《涅槃》溝通,指歸淨土、宣揚濟世以及陀羅尼咒密護等,可謂集大乘思想之大成。其突出重點在於會三乘方便,入一乘真實。

此經起源很早,流傳特盛。據學者研究,大約產生於西元前一世紀左右,但有的學者從語言學的角度研究,認為產生於西元前二至三世紀。它是問世很早的大乘經典。在《大般涅槃》、《優婆塞戒》等經中提到它的名字,《大智度》等論裡曾引用其文,世親為之撰寫了《優婆提舍》(論議,親傳,口訣。有二漢譯)。在古印度、尼泊爾等地曾長時期廣泛地流行。迄今已發現了分布在克什米爾、尼泊爾和中國新疆、西藏等地梵文寫本四十餘種,克、疆兩地是五至九世紀的,但其數量少而殘缺不全;尼、藏兩地是十一至十九世紀的,其數量和完整程度都較前者為佳。國際上有相當多的學者在對這些梵文寫本從佛學、語言學和東西方文化交流史等方面進行研究和探索。1983年,北京民族文化宮圖書館曾用珂羅版彩色複製出版了原由尼泊爾傳入珍藏於中國西藏薩迦寺的1082年所書的此經梵文貝葉寫本。全經共一三七頁,二七四面,內容完整無缺,字體清晰優美,很受專家學者的重視。

此經曾由日帝覺和智軍譯成藏文。1924年河口慧海把它同梵本對照日譯出版了《藏梵傳譯法華經》。

十九世紀以來,此經先後譯成法文和英文,又有梵漢對照、梵文和譯、改訂梵本以及原文等的出版。

此經自羅什的漢譯本問世後,隨即於漢地盛傳開來。在《高僧傳》所列舉的講經、誦經者中,以講誦此經的人數最多,於敦煌寫經裡也是此經所占的比重最大,僅南北朝時期,註疏此經的就達七十餘家,陳、隋之際智顗依據此經立說而創天台宗。隋、唐以後,乃至明、清,一直流傳不衰。譯本傳入朝鮮、日本後,流傳也盛。尤其在日本,六世紀就有聖德太子撰寫此經《義疏》。九世紀傳教大師續開台宗,特倡此經。十三世紀日蓮專奉此經與經題立日蓮宗。現代新興的創價學會、立正佼成會和妙智會等教團,都是專奉此經與經題為宗旨的。

由於流傳的因緣殊勝,出現了此經的偽作。早在隋代的《眾經目錄》中就有《妙法蓮華經度量天地品》等三種偽經,《敦煌寫經》、《續道藏經》和日本《續藏經》中也都收有附會此經的偽作。

此經註疏很多,現存主要的有︰劉宋‧道生《略疏》二卷;梁‧法雲《義記》八卷;隋‧智顗《玄義》二十卷、《文句》二十卷,吉藏《玄論》十卷、《義疏》十二卷;唐‧窺基《玄贊》十卷,湛然《玄義釋籤》二十卷、《文句記》三十卷;宋‧法照《三大部續教記》二十卷,慧洪、張商英《合論》七卷;元‧徐行善《科註》八卷;明‧一如《科註》七卷,傳燈《玄義輯略》一卷,德清《通義》七卷,智旭《繪貫》一卷、《會義》十六卷;清‧通理《指掌疏》七卷。新羅‧元曉《宗要》一卷。日本‧聖德《義疏》四卷,最澄《大意》一卷,日蓮《註》十卷等。59(高觀如)

◎附一︰溫特尼茲(M. Winternitz)《印度文獻史》〈佛教文獻〉第七章(依觀摘譯)

《法華經》既是最重要的大乘經典,也是最優美的文學作品。想要瞭解大乘佛教種種特質並知其優缺點的人,一定要閱讀本經。在本經中,較少述及人類的釋迦牟尼。經中的佛陀超越了其他諸神,過去無數劫以來已出現於世間,是永遠常在的無限高遠的存在。佛陀嘗如此自述︰「我是世界之父、自生者(Svayam-bhū)、一切有情的醫師、保護者。凡夫因愚癡無知而輪迴不已。為此,我假意入滅」(第十五章第二十一偈)(譯按,此偈相當於漢譯《妙法蓮華經》〈如來壽量品〉︰「如醫善方便,為治狂子故,實在而言死,無能說虛妄;我亦為世父,救諸苦患者,為凡夫顛倒,實在而言滅;以常見我故,而生憍恣心,放逸著五欲,墮於惡道中。」等三偈。)也就是由於眾生愚癡,智慧淺薄;基於慈悲心,因而佛假意入涅槃。就像當某一醫師外出之際,其諸子突然身罹重病。醫師急速返家為諸子調藥。但是,諸子中僅有少數願意服藥,其餘諸子因心志已迷,拒服彼藥。為令彼等病除,醫師再次遠行,並令人傳回其卒於外地的消息。此時,諸子猛然醒覺其父已捨他們而逝,今唯有吞服其所留處方,以令病癒。同此,從表面上看,佛陀似乎已入涅槃,但是,祂仍經常為眾生說教。聯繫佛陀與眾生之間的,是佛陀的教法。此《法華經》中的佛陀與巴利聖典中的佛陀有所不同,巴利聖典的佛陀只是一位為了佈教而遍歷各地的托鉢僧;而《法華經》中的佛陀,則是身處靈鷲山大集會中,其傍不僅環繞著比丘、比丘尼,尚有無量無數的佛菩薩、天龍鬼神等。當佛陀「欲雨大法雨、擊大法鼓、舉大法旗、燃大法炬、吹大法螺」時,其眉間白毫放出一道光明。此光明遍照一切諸佛、一切有情乃至一萬八千「佛國土」,而令彌勒菩薩驚為不可思議。這是因為《法華經》中的佛陀,是位偉大的幻師,祂能以此變幻莫測的神變,影響會眾的感覺。

又,在教理方面,《法華經》中佛陀的教理也與小乘佛陀有很大的差異。雖然大乘的佛陀同樣是要導引有情證得「佛智」(正覺),但是,祂給予有情的是唯一的「乘」,也就是給予運載眾生到最終目的的「佛乘」。只要聽聞過佛陀說法,或是積聚任何種類功德,或是守持道德規範的人,皆能成佛。又,禮拜舍利,建塔,雕造寶石、大理石或木像,乃至如壁畫之類等任何種類的佛像者,皆能成佛;甚至像戲造沙塔,在牆壁戲畫佛像的幼童,以香、花供佛塔者,或於塔前奏樂者,或是因偶然機緣而稱一聲「南無佛」者,皆能獲得最高正覺。所謂依「三乘」(聲聞、緣覺、菩薩)而證得涅槃一事,只不過是表面上的,事實上眾生所以得正覺,成為佛陀,全是仰賴佛陀的慈悲所致。(中略)

佛陀除了經常以慈父比喻之外,也嘗以醫師作喻。在某個譬喻中,眾生被比喻為天生目盲的人,而佛陀是為其開眼的大醫生。為了證明佛陀是毫無偏愛,等視眾生的慈父或醫師,經中有如下的兩則譬喻︰猶如密雲彌布,蔚然成雨,一切卉木藥草因雨所潤而得生長;佛出現於世,一切有情皆得離苦得樂。又如同日月之光平等普照世間,不分善惡高低,佛之說法,亦復如是。

這些譬喻與直喻若不是因內容的影響,而顯得過於冗漫的話,其價值將更值得稱美。而這種冗漫的筆調,正是本經的特性。同一的章句在經中一再的重複,而思想幾乎就被淹沒在詞彙的洪水之中。比起詞彙,數量更是漫無限制的膨脹。例如︰佛陀的住世劫數等於四十恒河沙數。佛陀證得究竟涅槃之後,其正法住世劫數等於全印度的微塵數,其次,像法住世亦如四大洲的微塵數。又,此世界出現過「二十千萬億」同樣的佛陀。對於佛陀的讚歎,除了用眾多的詞彙與龐大的數目字之外,還使用極為特殊的表現手法,例如在第十四章敘述由於佛陀的神力,大地裂開,突然從四面八方湧出數千萬億菩薩,其一一菩薩皆伴隨六十倍恒河沙數的眷屬。是諸菩薩摩訶薩禮佛、讚佛,時間經五十劫,是時釋迦牟尼佛及諸四眾默然而坐,依佛神力故,彼五十劫諸大眾謂如半日。爾時,世尊謂大眾言,是諸無量菩薩皆是佛所化度之弟子。又,對經典的讚歎,也是漫無限制。例如第十一章敘述從地湧出令人驚嘆的七寶塔。其塔內部有遠古已滅度的多寶佛出聲讚言︰「善哉!善哉!釋迦牟尼世尊,此妙法蓮華法門,汝能善說。如所說者,皆是真實。」在同一章中,又敘述文殊師利菩薩入於大海龍王宮宣說《法華經》。而龍王幼女聞此說法,深解一切義理。甚至該龍王女(即龍女)最後竟轉女成男,成等正覺。經中也一再稱讚《法華經》的說法者與聞法者的功德。(中略)

這種大量的稱歎手法,尤其在經典中特意讚美經典的表現手法等等,可以說與《往世書》的特質是相同的,是一切大乘經典的特質。事實上,《法華經》中的一切記載,能讓我們聯想起《往世書》的精神。《法華經》的佛陀,時常令人聯想起《薄伽梵歌》中的克利須那。但是,無論是克利須那崇拜的起源,或者有關克利須那的種種,我們都無法決定其確實年代,因而,對於《法華經》的年代,我們也無法經由《往世書》而獲得結論。

由於《法華經》是由不同時代的數個章節所組成,因而難以確定其確實的成立年代。以純粹梵文書寫的散文部分以及使用混合梵文的偈頌部分不應是成立於同一個時代。在內容上,兩者之間經常是零零散散的。在散文或偈頌中,屢屢言及本經係韻文作品。或許它們原是由一些夾有散文的詩句所構成,那些散文或是用來解釋偈頌,或是用來當作兩首偈頌的聯繫而被穿插進去。其後,當詩句中的方言逐漸被淘汰時,那些簡短的散文章句遂逐漸被增廣。事實上,散文扮演著解釋與說明的角色。尤其在不具有偈頌的數品中,更能證明其乃後世所添加。經中第二十一章到第二十六章即屬此類。《法華經》全經大抵是在讚歎釋迦牟尼佛,而在這數章中,則以頗多的詞彙讚歎菩薩。其中之一是藥王菩薩,祂是善治一切疾病的藥王(Bhaisajyarāja);在第二十一章,祂為說法者說守護陀羅尼。在第二十二章,於十二年間祂遍食香物,吞油,纏繞天衣,以油沐浴後,燃燒自身;經一萬二千年,其身體仍燃燒不盡。這樣壯烈的犧牲,其唯一目的僅在於向佛陀及《法華經》表示敬意。第二十四章,是敘述偉大的救世者觀世音菩薩(Avalokiteśvara)。念持觀世音菩薩名者,能免除一切危難。被判處死刑者,若能念持菩薩名號,彼執行者所執刀杖段段碎壞。若念菩薩名號,能解一切束縛。此觀音菩薩能救船難,營救為盜賊所襲擊的商隊,婦女若欲求男求女,只要稱念觀世音菩薩名號,即能達成願望。在此章中,以相當長的偈頌稱美觀世音菩薩,而這也應是較為後代的作品。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偈頌都較散文成立的早,有些偈頌也是後世所附加的。

這些作品中,雖然含有較後代以及較為早期的作品,但是,比起《大事》、《普曜經》而言,它們似乎較具統一性。前揭二書含有眾多早期的佛教教理與詩文,而《法華經》通篇所顯現的僅是後期佛教的景況。雖是如此,我們仍認為本經的中心部分大約成立在西元一世紀前,因為活躍於二世紀間的龍樹嘗引用本經。本經的漢譯始自西元223年。此一譯本今已不傳。如今,漢譯本方面有︰(一)竺法護譯,(二)鳩摩羅什譯,(三)闍那崛多、達摩笈多譯等三種譯本。在最後一譯的譯序中,闍那崛多及達摩笈多言及其所譯係依據二種異本所成。從東土耳其斯坦(新疆)所發現的《法華經》斷片與尼泊爾系寫本不同看來,本經確實有二種傳本流傳。就整體而言,東土耳其斯坦本似乎比尼泊爾本簡短,但是,其中仍含有若干尼泊爾本所無的章句。

關於本經雛型的確實成立年代有一點倒是可以確定。也就是在崇拜佛陀、崇拜舍利、崇拜雕像等這些與本經特質有關的情事上,所暗示的是,當時的大乘佛教已發展得頗為成熟了,尤其從中可以看出佛教藝術發展的情形,從一些描述中,例如為安奉佛舍利而建立數百萬的舍利塔,以及千百萬雄偉的寺院(vihāra)的建立等等看來,當時的印度國土至少存在著數百座塔與寺院,而這些寺塔的壁面毫無疑問的,其用來作為裝飾的佛畫,是以寶石所成。此外,也有以木、金屬之類的材質作成的佛像、浮雕。另一方面,《法華經》也刺激了藝術界。本經在中國及日本佛教徒間皆被視為是德育的書籍,經常被置於第一位。唐‧義淨嘗如此說道︰「《法華經》係吾師慧智所愛讀之書。彼於六十年間日誦一遍,計已讀誦該經達二萬遍。」至今,日本的任何寺院中,皆有《法華經》的存在。西元1252年,日僧日蓮開創「日蓮宗」時,係以本經為最神聖的經典。又,在中國或日本的天台宗中,本經是該宗的主要經典之一。

◎附二︰〈妙法蓮華經方便品講要〉(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二)

本經詳於教而略於觀,可謂釋教之經,即釋教之所以為教之究竟,一言以蔽之曰,巧便而已矣。巧謂善巧,便言方便。方便即指規矩準繩之方法,但其致用則有待於善巧。佛教之所以為教者,亦無非善巧以用方便耳。如經中〈五百弟子受記品〉云︰「世尊甚奇特,所為希有,隨順世間若干種姓,以方便知見而為說法。」此謂佛教能適應世間無量眾生所需,是即巧便之一。然隨順眾生之性,仍無失於本宗,如〈法師品〉云︰「諸所說法,隨其義趣,皆與實相不相違背。」此不違實相,即其巧便之二。又〈如來壽量品〉云︰「如來所說經典,皆為度脫眾生。」可知不違實相之義,是在度脫眾生,是其巧便之三。又〈藥草喻品〉云︰「其所說法,皆悉到於一切智地。」度脫眾生,固為巧便,度脫而又至於究竟即其巧便之四。如是四義,皆所謂巧便也。佛教面目,原來如此;而聞受者,或由之而不知其道,故有待於解說,本經即所以解說佛教者也。

此經以一法門而釋佛教,曰妙法蓮華法門(梵名芬陀利,即白蓮華)。妙示法所含蓄者,如〈如來神力品〉說︰「佛說此經,以要言之,謂如來一切所有之法,一切自在神力,一切祕要之藏,一切甚深之事。」即言佛所得之真實處,殊勝處,隱微處,奧妙處也。如此四德,佛教皆具,故稱妙法。次表法之相狀,喻若白蓮華。一顯其潔淨,出污泥而不染;二謂開敷,宣明顯示以表其盛。以此完備淨顯法門而釋佛教,乃本經之特殊處。所以〈法師品〉云︰「一切菩薩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皆屬此經,此經開方便門,示真實相。」勘梵藏本此文原義,謂此法門即無上菩提之所從出。何以故。由此法門釋佛說意趣最為殊勝故(羅什意譯為開方便門示真實相)。了此佛教意趣,則能直趨無上菩提而無惑,否則於佛教法,無有入處也。法門云何﹖經後普賢勸發品〉中,請佛廣說,佛言不須廣說,但能引端,即得三隅之反也。然此略示方隅者果何如耶﹖曰如性、實際、法界、無差別而已。聽眾聞之,悉皆悟入。《法華》法門,即以此句為鎖鑰(惜什譯奪此數句,《藏要》本已註出)。謂《法華》為釋教之書者,即據此而釋成其善巧方便也。以經之要,故在印度流行甚早,龍樹弘揚大乘,其釋《大品般若》之《智論》,即時時依此經義而作釋。經本傳譯中土,從三國至隋,前後亦經六譯。今存三種︰初為西晉‧竺法護所譯之《正法華經》,次即此本姚秦‧鳩摩羅什所譯之《妙法蓮華經》,最後隋‧闍那笈多之《添品法華經》乃用什譯而增訂者。現存本以秦譯為最要,徵之梵本,知其頗有改動處(現存梵本,一為尼泊爾本,近竺譯;二西域本,近什譯,但不盡合,知秦譯實有改動也);但所改有深意殊特處,今即取以為講本。

講正文前,於全經結構,應略加解釋。秦譯二十七品,為〈序〉、〈方便〉、〈譬喻〉、〈信解〉、〈藥草喻〉、〈授記〉、〈化城喻〉、〈五百弟子受記〉、〈授學無學人記〉、〈法師〉、〈見寶塔〉、〈勸持〉、〈安樂行〉、從地踴出〉、〈如來壽量〉、〈分別功德〉、〈隨喜功德〉、〈法師功德〉、〈常不輕〉、〈如來神力〉、〈囑累〉、〈藥王本事〉、〈妙音〉、〈觀世音普門〉、陀羅尼〉、〈妙莊嚴王本事〉、〈普賢勸發〉。此中組織與餘本特異處,即在置〈囑累〉為二十一品。通途〈囑累〉均置最後,參諸現存梵本及異譯本亦在經末。然此為譯者改作,抑或所據原本如是,今已難考。但現存梵本,頗不一致。古人云,「什譯依龜茲本」,此或可信。若然,此經流行,本應有兩部分。二十一品者為原本,從初〈序品〉以至〈囑累〉,自成一結構;後六品為增益本,乃加入原本為之附屬者也。此種分法,於本經中,亦可覓得證據。〈如來神力品〉中即自為結論云︰「此經以要言之,如來一切所有之法,如來一切自在神力,如來一切祕要之藏,如來一切甚深之事,皆於此經宣示顯說。」如是總結,顯見前此各品自成一結構也。由此結構,最前為〈序品〉,最後為〈囑累品〉,固為諸經之通例。其中十九品,即依結文法、力、藏、事四類,各明一義而成四段。四義原可互明,今謂每段一義,乃依所側重,據勝而談耳。初九品(〈方便〉至〈法師品〉)詳說如來一切所有之法。次二品(見〈寶塔品〉、〈勸持品〉)詳如來一切自在神力。〈安樂行品〉,言如來一切祕要之藏。餘七品(〈地踴〉至〈如來神力品〉),即詳說如來所有甚深之事。前言此經為釋教之作,教之所以為教,不外善巧方便而已;今判經文四段,正是藉四義以顯巧便耳。如以法言,原為一門,而說三乘,法一說三,是即巧便。蓋不說三,即不得教之實,亦不見教之用。所云方便者,規矩準繩也,用之而善,即有巧在。一法說三,即律善用,斯之謂巧也。其次力者,頓變娑訶世界為淨土,一剎那頃集無量釋迦分身,又開多寶塔而顯古佛宛然,此皆佛力所現。有此神力而後知《法華》法門真實不虛,故有無量菩薩發心流通此經,是亦教化之巧便處也。又次藏者,安樂四行,依《法華》而立,如王髻明珠,最為珍要,不輕示人,而為最後賜與,是亦教化之巧便也。又言事者,如佛說此經,後世需人受持時,即從地中湧出釋迦內眷屬,於時人疑父少子老,於理有乖,佛即解釋如來成佛久遠,而今現出家證道不久涅槃者,均是教化巧便,令眾生覺如來無常而尊視佛法耳。如是種種說理示事(示事,不但自事,亦引他事教化,如後文說藥王、妙莊嚴王等本事也),皆為方便。以本經四段所說,可見佛教為教在於巧便也。於四段中,以法為本,因之所釋特詳,乃有九品。〈方便〉一品,尤為綱要。明白此品之要,自可貫通全經也。(中略)

佛法本無言說,而以言說出之;本為一乘,而以三乘導之,可謂巧便極矣。然此巧便須賴力學而後能解,解而後信。由信有佛法,而知自能作佛,則佛境可契矣。若於此不學不信,即終無分於佛法,故學為入德之門也。自知作佛者,自知即自證,嘗云佛智為自然智、無師智,此自然無師,非謂便無因緣,乃不待他耳;種性之因,師教之緣,仍須具備也。是故求學,先須自信,則能順心之性,能順心性,則可以盡其心矣。所云自證,即自內順法性之義,能順法性,則無理不窮矣。由此盡心窮理,則能究竟至於一切種智,法華法門,釋教方便,其示學者之用力處全在此。今特提出此品講習,所重亦在此也。

復次,應知教以巧便而立,學亦須巧便而入。孟子曰︰梓匠輪輿,能與人規矩,不能使人巧。佛之設教,亦但出示規矩而已,巧則純視學者自身用力如何耳。如《孟子》〈離婁章〉所云︰「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圓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故曰︰「為高必因丘陵,為下必因川澤,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謂智乎﹖」此中規矩六律仁政,要須於自家耳目心思既竭之後用之,所得方圓平直正五音等,乃不可勝用,仁澤乃可被於天下。可知自竭最要,但自竭不繼以規矩等,用終不大。故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就心言),徒法不能以自行(就法言)。所云為政不因先王之道而非智者,智即指巧言也。故學者既竭心思而又繼之以善教,則巧不可勝用矣。所以羿之教射,但引不發,以待自竭其能者以從之耳。佛法亦爾,法華會上五千人退席,是皆不願更竭其能者。此如為長者折枝,非不能為,不肯為也。能而不為,何有於竭,更何有於規矩準繩之取法耶。然而巧便,非自竭其能繼以規矩,不可得也。由是以知佛法種姓之說,非固定不變,乃在自己用心之強弱也。設種姓不變,何用教為﹖闡提必不成佛,佛亦非巧便之極者矣﹖所以有闡提之呵責者,乃思以無種姓恥之,激其發心,猶孟氏不屑教誨之意耳。經中提示自信作佛,即明告為聖由己,學者不可不深長思之。

上來方便品義已訖,於一乘之說尚有數義須補釋者,附解於後。

(一)一乘之說意︰佛說一乘意旨,於〈方便品〉中並無明文,但可由其解明三乘之處推想得之。此外如《大乘阿毗達磨經》中,即有明文可按。此經久佚,要義稱引於《莊嚴》、《攝論》二書者甚多。其釋一乘,凡有二頌云︰「為引攝一類、及任持所餘,由不定種姓、諸佛說一乘。法無我解脫,等故姓不同,得二意樂化,究竟說一乘。」初頌言佛說一乘、所為二事︰一者引攝一類,二者任持所餘。所謂一類,即指四種聲聞(決定性、增上慢、退心、應化四類)之一,退心聲聞而言。由學大乘而退墮者,姓自不固,可大可小,若加以策勉,仍可勝進。故佛說一乘引其向大也。又任持所餘,即防閑志願不強之菩薩而常退者,是亦不定種姓一類。故佛說一乘,令其心堅不退。如是一乘之義,外三乘而存,則與前言始異終同之義相似也。次頌以八因說一乘,乃統三乘所同之境行果而言也。如法、無我、解脫,為三乘人踐行之境。法謂法性或名真如,無我即人無我(法無我非三乘同證),解脫即解脫身,同為三乘所共證者。又姓不同,及得二意樂,此三即就三乘之行言。三乘種姓,原有單純複雜之異,故有三乘各三之說。如有聲聞而兼獨覺菩薩行者,此由於種姓不同也。得二意樂者︰(1)佛與眾生同體意樂,謂佛常云我與有情平等平等,我既成佛,有情亦然。(2)眾生有佛自體意樂,謂佛與二乘授記作佛,同證平等法性,有情受記,自信作佛,即具備有佛自體之志趣(思願)在也。又化與究竟,就三乘所得之果言。化為應化,佛為化度眾生,示現得二乘果,其實為佛。究竟者,三乘推其極皆以入佛乘為究竟也。此等義,與前始終畢同之說,又相符也。然而上說,均有簡別。如第一頌,不定姓外,尚有決定種姓。第二頌言三乘相同之餘而有不同處,一乘之義不遍。若以方便真實對辨,說三乘固方便,說一乘亦復是方便也。

(二)一乘與佛性義︰乘一即應性一,所謂眾生皆有佛性。但此義《法華》中亦無明文,古人講解,異說紛紜。其推崇《法華》者,則謂《法華》一乘之說,與《涅槃》佛性相同。《涅槃》言一切眾生皆有佛性,《法華》雖無明文及之,但其義則見於〈方便品〉,佛以一大事因緣出現於世,而為開示眾生悟入佛之知見,此佛知見,即是佛性也。若眾生無佛知見,從何為開,從何使得清淨﹖故知眾生本有佛知見也。又〈五百弟子受記品〉中一喻,謂一貧人於親友家,友乘其醉,繫寶珠於其衣裹,而彼不知,仍乞食如故,一旦告之,即知取用。此喻亦彷彿佛性自有而不知之義也。又〈常不輕品〉授記四眾作佛,四眾既能作佛,則應本有佛性也。由是而知《法華經》中已有佛性之義,所以說一乘者,即應說佛性也。自今觀之,上之舊說,皆不盡然。且以此等說而證佛性,極易使人誤解,尤以初義為甚。佛知見即是菩提,若眾生本有菩提,則眾生原已覺悟,甚易混入覺之歧解。蓋此句經譯文意義含混,勘其原意,乃是開導眾生,使持佛之知見,所以下文又云,以佛之知見示悟眾生。可見佛之知見,實非眾生本有,乃由佛引導而令其受持也。以此而證佛性,則不符也。又衣裹寶珠與四眾作佛之義,皆就種植善根而言,亦非本具之謂。貧人之寶,由他所與,四眾作佛,乃由歸佛聞法,已植善根,凡此皆是增上力義。故知古人之說,實有誤會,不足為訓。而《法華》之說一乘有佛性者,另有所在。乃在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處。諸法實相,依世親釋論,即是佛性。佛性之性,原有二義,即自性與因性。自性者,謂佛之法身,佛以諸法實相為身,實相法即一切法之圓滿清淨者。因性者,謂如來藏,亦是諸法實相,但未離垢圓滿清淨而已,諸佛如來,由此出生,以此為因也。由是而知佛性之言,實應以諸法實相為據。貼切言之,歸之於心,蓋一切法歸於一心,諸法實相即心實相也。諸佛為眾生說法,先察其欲,由欲而根而性而究竟實相,以為其根據。以是佛性而說一乘,可不致如舊說之易生誤解矣。

(三)一乘與觀行義︰一乘為教,觀行為觀,佛學由教觀相導而得,兩者自須相應也。《法華》詳教略觀,非謂無觀也。天台家依此經立宗,特舉教觀二字,自矜於觀有獨到處,以斥異宗。如基師之釋《法華》即為天台所不許,評為抹殺觀字。蓋智者《法華文句》處處以觀心釋義,謂由文字相反之於心而求諸己。此固釋經應有之義,基師未用,而為人所不許,則知《法華》之觀亦不可不說之也。《法華》談觀,其要見於〈安樂行品〉。此品謂菩薩欲以此經得自他利益者,不可不安住四安樂行。四行之初,即觀法空,經云︰觀一切法空如實相不倒不動不退不轉如虛空無所有性云云,是即《法華》之正觀義。天台家所立空假中三觀,乃從《中論》及《瓔珞本業經》混合而出,非《法華》原意也。《法華》正觀,應為法性平等之平等觀。一乘之教,由諸法實相究竟平等而立,觀教相應,自當以法之究竟平等而觀也。平等如虛空者,謂實相如空,無所不在,無有差別,清淨一如也。法云何而如虛空耶﹖謂有淨如如虛空相之心,而後觀一切如虛空也。因性實相,有情與佛無異,而有情所以異於佛者,以處處著礙,遂於三界流轉苦惱,是即不淨不等之心為障耳。此心剋實而言即是七識。七識與四惑常俱,有此心在,即始終與佛相去天淵。所以有情學佛,即在改易此心,使能平等如虛空耳。故有情能觀一切法如虛空,則能得一切平等如虛空之實相以至證無上菩提也。《法華》有觀,即此法性平等觀,非天台家所執之空假中也,明矣。

〔參考資料〕 太虛《法華講演錄》、《大乘妙法蓮華經懸論》;《大乘佛典》第四冊、第五冊〈法華經〉;平川彰(等)著‧林久稚譯《法華思想》;田村芳朗著‧慧嶽譯《天台思想》;岩本裕《インド佛教と法華經》;坂本幸男(等)《法華經の中國的展開》;橫超慧日編著《法華思想》;坂本幸男編《法華經の思想衹文化》。


殺生戒

佛教徒的根本戒之一。又稱斷人命學處、殺人戒、殺戒。係禁止殺害人命的戒條。在佛教的戒律系統中,是四波羅夷之一,十重禁之一,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之一。

《梵網經》卷下(大正24‧1004b)︰「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四分律》卷二載,佛曾在毗舍離說不淨觀,諸比丘聞罷,厭惡其身命,於婆裘河邊之園中,請求勿力伽難提了斷其命,佛見之乃訶責其過。於是制戒規定,凡殺害人命者,犯波羅夷罪。《摩訶僧祇律》卷四認為此事發生於佛成道第六年之冬季。但《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智度論》卷四十等傳述佛成道十二年中,諸弟子未犯過失,《善見律毗婆沙》卷六說,二十年中佛未曾為弟子結戒。因此,《僧祇律》的成道六年結戒說,是一種異傳。

《雜阿含經》卷三十三、《優婆塞五戒相經》等所說的五戒,《中阿含》卷五十五〈持齋經〉、《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所謂的八齋戒,《受十善戒經》、《菩提資糧論》卷一等所說的十善戒,《梵網經》所說的十波羅提木叉等中,皆列於第一位。關於此點,《大智度論》卷十三云(大正25‧155b)︰「佛說十不善道中,殺罪最在初。五戒中亦最在初。若人種種修諸福德,而無不殺生戒則無所益。(中略)諸餘罪中殺罪最重,諸功德中不殺第一,世間中惜命為第一。」殺罪為最重罪,故置於十不善業道中的最初。同論卷四十六亦云(大正25‧395c)︰「淫欲雖不惱眾生,心繫縛故為大罪,以是故戒律中淫欲為初。白衣不殺戒在前,為求福德故。」依智顗的《菩薩戒經義疏》卷下、法藏的《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所說,出家眾犯殺生戒者稀少,且聲聞戒為隨犯隨結戒,故諸律之次第是淫盜殺妄;而在家眾為求福德,又大乘菩薩以大悲為本,且殺戒之戒體是性罪,故在五戒或十波羅夷之中,屬於第一位。

關於此戒的犯相,《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22‧257c)︰「有五事具足殺人,犯波羅夷。何等五﹖一者人,二者人想,三者興方便,四者殺心,五者斷命。是名五事。」

此謂先起殺心,將對象作為眾生或眾生想,用方便加行了斷其命,即成殺罪。另外《大智度論》卷十三、《菩薩戒義疏》卷下、《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等亦有相同記載。但《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開此中之殺心為欲樂與煩惱二種,合方便與斷命成一方便究竟。《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七缺其中之眾生想,亦將殺心開為意樂及煩惱二種,共分別成五相。雖然開合有異,不過其義皆同。

至於殺生之方式,《四分律》卷二列舉二十種,即自殺、教殺、遣使殺、往來使殺、重使殺、展轉遣使殺、求男子殺、教人求男子殺、求持刀人殺、教求持刀人殺、身現相、口說、身口俱現相、遣使、遣書、教遣使書、坑陷、倚發、與藥、安殺具。

《五分律》卷二亦舉自殺、優波害等三十一種。《十誦律》卷二條列自殺等十五種。《摩訶僧祇律》卷四舉歎譽殺乃至外道殺等二十一種。《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一則出自、教、擲、安、咒及神力六種方便。

殺生之罪分為︰斷人命者波羅夷罪,殺畜生命者波逸提罪。如《四分律》卷十六云(大正22‧677a)︰「若比丘故殺畜生命者波逸提。」又,《菩薩戒經義疏》卷下將眾生分立三品,以決定殺罪的輕重,如殺害諸佛、聖人、父母等上品眾生者,五逆罪。殺害人及天等中品眾生者,波羅夷罪。殺害畜生等下品眾生者,輕垢罪。此外,《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有利益殺生之說(大正30‧517b)︰
「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發心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墮那落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彼,墮那落迦,終不令其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於彼眾生或以善心,或無記心,知此事已,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憐愍心而斷彼命。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此為菩薩戒中特殊的開制,古來稱為一殺多生說。

有關殺生的果報,舊譯《華嚴經》卷二十四〈十地品〉謂,殺生之罪能令犯者生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於人中,則得二種果報,一是短命,二是多病。《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謂,殺生罪有三果,墮地獄等為異熟果,生於人中多病短命為等流果,無外物堅住為增上果。《大智度論》卷十三敘述殺生有十罪︰(1)心常懷毒,世世不絕。(2)眾生憎惡,眼不喜見。(3)常懷惡念,思惟惡事。(4)眾生畏之,如見蛇虎。(5)睡時心怖,覺亦不安。(6)常有惡夢。(7)命終之時,狂怖惡死。(8)種短命業因緣。(9)身壞命終,墮泥梨中。(10)若生為人,常當短命。犯此十罪,不論現在或未來,皆應受苦報。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八〈散陀那經〉;《中阿含》卷三〈伽藍經〉;《正法念處經》卷一;《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上;《優婆塞戒經》卷五;《五分律》卷八;《有部毗奈耶》卷六~卷八、卷四十。


[國語辭典(教育部)]
承奉

ㄔㄥˊ ㄈㄥˋ, 1.承命奉行。《後漢書.卷四.孝和帝紀》:「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從好,司隸刺史訖無糾察。」

2.伺候、逢迎。《紅樓夢.第三九回》:「平兒等來至賈母房中,彼時大觀園中姊妹們都在賈母前承奉。」


殺生

ㄕㄚ ㄕㄥ
佛教用語。佛教五戒之一。後來道教亦承繼這項戒律。凡是殺死有情識的生命,包括親手去殺,教唆人去殺害,以及稱讚殺生的行為均屬之。《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卷下》:「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自在

(一)ㄗˋ ㄗㄞˋ, 1.自任己意而毫無阻礙。《漢書.卷八六.王嘉傳》:「大臣舉錯,恣心自在,迷國罔上,近由君始,將謂遠者何!」唐.韓愈〈扶風郡夫人墓誌銘〉:「左右媵侍,常蒙假與顏色,人人莫不自在。」

2.佛教用語:(1)謂自由舒適。《法集要頌經.卷二》:「除冥超神仙,善獲得自在。」(2)自我決定主宰。《中論.卷四》:「人在眾中愧於涎出,而涎強出,不得自在,當知無我。」《金七十論.卷上》:「譬如父存時,兒不得自在。」(3)印度稱創造宇宙的天神,在佛教為天神之一。《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九九》:「若謂自在更待餘因方能生者,便非自在如餘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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