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與心所必定俱生
[法相辭典(朱芾煌)]俱舍論四卷二頁云:心心所必俱,諸行相或得。論曰: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闕一時,餘則不起。諸行即是一切有為。謂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前必俱言,流至於此。謂色心等諸行生時,必與有為四相俱起。言或得者,謂諸行內,唯有情法,與得俱生。餘法不然。是故言或。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俱生法
簡稱俱生。即同時生起而不相離之法。依《俱舍論》卷四所述,諸法中有決定俱生者。就欲界五根、五境的色法而言,於其色聚極細中立極微聚之名,若無聲又無根者則八事俱生而絲毫不減。所謂八事,指能造的四大種和所造的色香味觸四塵。此謂欲界的極微聚,最少還有此八事俱生。若有身根聚者即是九事俱生,亦即上述八事另加身根。有其餘眼等根聚者即是十事俱生,即上述九事另加眼等各一根。此因眼耳鼻舌四根必不離身,展轉相望,依處各別之故。
若在上述八事、九事、十事俱生之聚中,有聲生者,若為八事,再加一事則成九事。若是九事,再加一事則成十事。若是十事,再加一事則成十一事。所謂九事,在上述八事外另加聲而成,所謂十事、十一事,即在上述九事、十事外另加不離根生的有執受大種因內之聲而成。
色界無香、味二塵,故無聲的極微聚是六、七、八事俱生,有聲的是七、八、九事俱生。無色界無色塵,故不論色定俱生。又就餘心等而言,心與心所必定俱生,任闕其一則其餘不起。色、心、心所、心不相應等一切有為諸行,生時必與生住異滅四相俱起。其中,若有情法也必與得俱生。大體而言,論生時,只限於有為諸行。無為是無生,故不論述。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一四四;《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十;《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五;《俱舍論光記》卷四;《俱舍論寶疏》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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