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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與心所取相差別

[法相辭典(朱芾煌)]

成唯識論五卷十三頁云: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餘處復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德失等相。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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